2021年3月31日 星期三

〈“一樣自然權利,兩種政治”?―霍布斯與平等黨人〉陳思賢

  1. 「自然權利」進入近代政治語言
    1. 17世紀前的jus naturale、自然法
      乃意味天生理性及 人心中之良知,它是最高倫理律則,不受人為法律之牽絆
      若據西賽羅之意,自然法是理性所能循繹出之倫理規範,故若其能衍 生出任何在生活上的「自然權利」,那就是相應於一組「道德律」之 下,人類對彼此之存在及行動的互相尊重
      (大致來說,近代 jus naturale 的觀念在 Hugo Grotius 之前,並不指涉自然 權利之意涵,而是沿用中世紀 St. Thomas 以來的倫理意涵,以致它並未給予 政治思想新的影響)
    2. 近代的jus naturale、自然權利
      由於「自 然狀態」(state of nature)概念的創發及廣泛使用,「自然法」已經與 「自然狀態」概念深深連結,也就是說,「自然法」脫離了往昔受 到人文化成影響的特性,而直指人作為「物種」所具有的生物性特 質或須服膺的「理則」。
      於是,從這個階段開始,「自然權利」就意 涵了「自然狀態」下人所應享及應為。對多數理論家來說,這即是 人在尚未進入文明社會的「自然狀態」中即開始享有的「天賦的權 利」(innate rights),一般而言這包括了他對自己的生命、人身自由 及財產的支配權利。
  2. 兩種政治(I):誰是國家最高主權者?
    1. 君主
      對霍布斯而言,人類成立國家的目的是造出一個有莫大權威的「會死的神」(mortal god)——即利維坦——來保衛社 會秩序。而統治者(霍布斯並不諱言,他認為君主是其最佳型式) 個人代表了這個有莫大權力的利維坦;也就是說,由一個真的人來代 表我們所「造出來的人」,所以這個真的人——即是國君——應有莫 大權力。他是社群「正義的尺度」(justitiae mensura),也是最高的意 志,「使諸眾野心不逾矩」(ambitionis elenchus)
    2. 公民全體或其代表
      平等黨人很明確地說,「國家最高的主權應在於人民全體或其代 表」。也就是說,政府乃是經由人民委託而執行公權力,統治者只 是公僕,其權力是被委任而來且有限的。換句話說,平等黨人即使一 樣接受國家來自於契約論的「訂約」,但還是選擇把國家的主權留在 人民自己手中,而不是如霍布斯般將之讓渡予統治者,使其成為「主 權者」(the sovereign)。洛克提出契約論的說法,更是直接將國家視 為自主的個人的連結、全民所共有共管
  3. 兩種政治(II):對國家權力之本質的不同假設
    1. 和平/安全或增進福祉:為何要有國家?
      1. 霍布斯
        建立國家的目的是「為了人 民的和平及安全」(the end of this institution is the peace and defence of them all)(Curley, 1994: 113),因為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朝不保 夕的「人人相征戰」狀態,因此他才會將離開此「自然狀態」視為是 政治社會建立的主要原因及目標
      2. 洛克
        洛克心中的「自然狀態」並非是如霍布斯所形容的「戰爭狀 態」(state of war),而是由人人自行詮釋與執行自然法時因認知、立 場差異所產生的「不方便」(inconveniences)(Peardon, 1975: 71)
      3. 平等黨
        對於懷抱類似平等黨人的「自然權利」觀之人而言,人在政府 出現之前的狀態應是自由自在的——雖然不一定是「很幸福」的,因 為群體生活必須要經過某種管理才會理想。於是,人們自然地就會選 立君長官員來為其增進福祉、確保安全。所以,人民選擇進入有國家 的狀態是為了要謀求生活「更幸福」,但是也不希望因此而喪失了原 本在無國家狀態時所擁有的若干自由
    2. 盟約授權或信託委付:國家權力之來源
      1. 霍布斯
        霍布斯意欲人們立「盟約」將彼此結合成一個大的「人」,也就是 「國家」(commonwealth)或是「利維坦」,當然這時「盟約」勢必會 將個人消融於整體之中,否則大的「人」無由出現。霍布斯意欲「緊 密連結眾人為一人」, 以造「可保全真人之假人」,這即是說,新的 「人格」取代了舊的分散獨立的個人,因此許多的「個人」被集體轉 化為一個新的、巨大的「假人」,它即是「政治體」(body politic),而 這個「政治體」乃是要由一個「真人」(或一些人)來代表,來完全操控
        既然霍布斯認為人民間互相訂定 盟約是離開「自然狀態」的唯一途徑,則邏輯上此盟約會傾向於將人 原本的「自然權利」完全轉讓與利維坦,就是國家——因此「自然權 利」也就由「統治者」所完全接收。
      2. 洛克
        國家機器只是人民全體(作為立法者)信託委付行政、司法權 等的客體對象而已。洛克區分政治社會/公民社會(political society/ civil society)與一般所謂的國家;前者乃是特別指「一群人中每一個 人都放棄親自執行自然法的權力,而將此權力交付給眾人聯合而形成 的社群之謂」(Peardon, 1975: 50)。而後者當然就是指傳統上的君王 統治、絕對王權的國家。
      3. 平等黨人
        Colonel Rainsborough 在Putney Debates 中所說:「我認為有一件事是天經地義、極明白不過 的,那就是每一個人都應該有權利同意是否接受一個政府的統治」 (Aylmer, 1975: 100)
    3. 空洞化的個人(unencumbered self)或承載權利 的行為者(agency with rights):國家權力之界限 
      1. 霍布斯
        霍布斯式的政治,意味著在此轉換過程 (從「自然狀態中的人」到「臣民」)中「個人/自然人」的「完全 臣屬」。「完全臣屬」之目的是為了造就主權者之「完全權力」;而在「完全權力」之下這個「個人/自然人/臣民」被重新定義——透過 頒訂法則命令及今日所稱的「政治社會化」過程——無論其俗世行為 及教義信仰都由利維坦統一之,而不再是「自然狀態」中自由、獨立 「可以為所欲為」的個體
      2. 平等黨
        平等黨人所想像中的國家並不是一個大的「新人 格」,而是一群被委付以行政責任的人所組成的機構而已。在此之 中,原本的「個人」沒有訂定「完全臣屬」的「盟約」,他們也不須 「轉化」(從鬆散的自由個人到「共同體」的一部分)而國家才能成 立。這些「個人」們所做的只是委付若干執行公共事務的權力給特定 之人,「個人」們還是他們原本的自己,平等而自由的一群人,享有 諸多「自然權利」的保障,只是自己不親自執行,而委由第三者。這 樣一來,國家的權力很自然地就只能是協助個人生活順暢,而絕不能 超越或壓制個人原本的「自然權利」
      3. 洛克
        洛克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雖 然自由無拘束,但其缺點是:一、沒有共同法律;二、沒有公正仲裁 者;三、沒有公權力作為執法及懲罰之後盾(Peardon, 1975: 71)。這 些缺點難免帶來生活上的焦慮不安及不方便。於是人選擇「放棄自 然狀態中的若干自由及自衛能力」,進入由公權力來維繫秩序的社會 狀態,「以便每個人的自由及財產都可以獲得更好的保障」
      4. 平 等黨人所要維護的 free born Englishman 與霍布斯的等著被統治者定 義的「空洞化個人」完全不同,前者認為人所秉賦的自然權利並不因 為進入政治社會而改變,但是在霍布斯的體系中,利維坦之下的臣民 不論信仰、思想價值或行為,都要從新的、人造的「假人」觀點來重 新定義。
  4. 兩種政治(III):政教合一與宗教自由
    1. 霍布斯
      將統治者亦視為是 宗教上的領袖,他可以統一教義、儀規的解釋以及對於聖經的詮釋。霍布斯認為,所有的統 治者同時是政與教的最高領袖
      因為霍布斯認為一個政治共同體內,不可以有兩種價值。所以, 只能有一種宗教,而在這種宗教中也只能有一種統一的教義。這就是 本質上政教合一的政體。價值統一在霍布斯式政體中具關鍵性的地 位,因為在「正義的尺度」只能有一種的情況下,宗教教義上的一統 更是俗世價值統一的基礎
    2. 平等黨
      在〈 人 民 宣 言 〉(“Agreement of the People”)中,早已列出宗教自由一項,故國家干預人民信仰是無由 發生的事。這當然就預設了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每一個人都是他自 己世界的中心,人與人間的紛爭是靠對遊戲規則的協議、仲裁而非靠 國家的強行統一思想及行動
  5. 「兩種政治」的歷史根源:16 世紀之宗教衝 突與「國家理論」(theory of the state)的出現
    在因宗教信仰差異所引起的普遍不安與動盪中,兩國之內都各 有知識份子起而謀求改變現狀,呼籲和平。他們在某種層度上是想要 客觀、中性地提出解決之對策,因此著書立說,企圖探討統治者及臣 民各應有的權利、責任及義務等,而如此的討論就需要從對政治生活 的本質進行思考來尋求答案。所以,本來是為了解決國內因宗教紛爭 而來的動亂之初衷,對後世而言,卻意外地產生了對近代政治理論的 重要貢獻——這個貢獻在今日來看乃是屬於國家理論的建構方面,也 就是所謂的 theory of the stat
    1. 主權者理論(theory of the sovereign)
      1. 包丹(Jean Bodin)
        法國的包丹(Jean Bodin)思圖建立起一個理論,它能夠讓在同一土地上之人和平相 處於一個共同秩序下;也就是說,即使信仰不同的人也能在同一屋 簷下生活。如果大家都能承認人類有生活在一個「政治體」(body politic)中之必要,則任何統治者就能夠順利維持秩序
        在 1576 年出版的《國家論》 (Six Livre des la Republique; Republic)中,他提出一個在當時是新 穎的觀念,就是人民對「主權」(他稱之為 Puissance souveraine 即是 sovereign power)的接受是形成一個「國家」不可或缺的要素。主權 者,其性質是任何一個國家中「最高」(supreme)的權威者,其地位 是「唯一」(unique)的,其權力是「不可分割」(undivided)的,他 的權威就像是家父長在家庭中一般,至高而不可挑戰。「主權者」 理論也因此成為他的《國家論》中最重要的理論
      2. 胡克(Richard Hooker)
        在 1600 年出版的《論英國國教派的律法》(Of the Laws of Ecclesiastical Polity) 一書中他企圖證明——即使信仰不同——每個人都有服從俗世主權者 的義務,不同信仰的人是可以共存在一個國家中的。胡克最主要的立 論是:服從主權者頒訂的法律對每一個人來說是既是必要、也是有 裨益之事,因為有了法律,才有秩序,也就有了每一個人可以追求 各自生活內涵之可能性;而這些法律,甚至可以包含宗教上的儀規 (ecclesiastical laws),也就是主權者對於宗教事務之準則亦有權力訂 定。
      3. 霍布斯
        霍布斯揉合了包丹「主權者」的概念 及胡克類似「契約論」的理論模型,而推出了西洋近代政治思想史 中最完整的「政治義務」理論,來解釋為何一個國家之國民必須服 從統治者。有趣的是,其實他的理論同時是今日對立的「效用主義」 (utilitarianism)與「自然權利—契約論」的前驅與範型,因為一方 面他用「效用」觀念來說明人的行為及人為何會想要離開「自然狀 態」,而另一方面又藉著「契約論」成立國家來維護個人的「自然權 利」。而這兩種對立的思維方式,最後卻都指向同一結論,就是公民 的「政治義務」。
        霍布斯「政治義務」理論的另一個「臉孔」,其實就 是「主權者理論」——每一位公民對「利維坦」及其代表者的絕對服 從與尊崇。在霍布斯的「利維坦」之下,臣民們所有在行為上、價 值上及信仰上的歧異都要被統一,才能使國家長存
    2. 民權理論(theory of civil rights and popular government) 
      國家如果陷於失序與紛 亂,必定源自統治失當;而統治者無論是因專憚流於暴政,或僅是屬 敷衍怠惰而告失職,都是由於民權未能伸張所導致
      1. Huguenots 教徒
        是在 1572 年法國的巴黎大屠殺四年後,Huguenots 教徒的代言人出版了 《對抗暴君論》(Vindiciae contra Tyrannos)一書,大力申揚「受治 者同意權理論」(theory of consent)。這本書中所提出的理據,首先是 君王、臣民與上帝立約,建立宗教信仰的依歸;繼之,君王又與臣民 立約,建立起政治統治關係
      2. John Major
        將中世紀後期的政治思想傳承引介,而更向民權之立場發展,最後 激發了他的弟子 John Knox 及 George Buchanan 等人的「反暴君政治理論」,以迄於《對抗暴君論》中的人民主權思想的出現。Major 對 16 世紀法國政治思想之影響就在於此民權立場的散佈:政治權力乃 是由社群集體意志而來,因此君王只是獲授權而治理之人,故像是任 意徵稅這種行為絕不允許;且當他逾越濫權而到無法矯正程度時, 人民可以免其職位甚至將其處死。
        而他的後繼者如 John Knox 發表 之著作 Appelation(1558)及 George Buchanan 的 De Jure Regni Apud Scotus(1578),都企圖將同意權理論及人民作為政治社群主體的本 質結合
  6.  歧異的自然權利內涵:「兩種自然權利,兩 種政治」!
    1. 自然權利
      1. 第一種-霍布斯
        人隨著出生所自然會具有的一切「權利」,就稱為「自然權利」;而「自然權利」的內容就是人在「自然狀態」中所享有的一切支配自 身活動與排拒他人侵犯的「自由」。在此意義下,「權利」等於「自 由」,也就是遂行意志的可能性,而通常此「意志」乃是為了保全個 人之生命、財產及幸福;也就是說,「權利」即是「自保」意志之遂 行
      2. 第二種-平等黨、洛克
        指如果 世界在「平和、秩序」狀態下,則:第一,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因為 人人天生擁有相同「自然權利」;第二,所謂「自然權利」是指每個 人應該享有保全生命、享受人身自由及擁有財產的權利
      3. 第三種
        每個人都應該有最起碼的生存權利,人應該有生存資 源上的平等,這也就是今日所通稱的「社會權」
      4. 第一種與第二種的差別
        第一層與第二層意涵的差別,主要在於具體 性:前者其實並未申明人有哪些「權利」,而只是概括指出人可以盡 一切可能保護自己;屬於後者的理論則是企圖羅列出人「應該有的權 利」之項目。前者的本質乃是一種能力,而後者則像是權利清單。 因此,如果「自然權利」指的是一種能力,則當然我們只有將其讓 渡——尤其是充分讓渡——出去後,才可能達成「保全」的目的;也 就是說,當我們能夠被「保全」時,具體的各項「權利」才跟著出現
    2. 洛克
      1. 自然狀態
        那是一個人可以有完全的自由來行動,或是安排處分其所有物及 自身生命、身體的狀態。當然這一切必須在自然法之下而行,卻 不須要得到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2. 自然法
        洛克認為,它是一種天生 「理性」,因此自然地會約束著每一個人。它的內涵是:第一,人不可戕害自己;第二,不可傷害他人。
        因為自然法源於造物者要 保全祂的創造,故其最終目的乃是「全人類的和平及安全」,也因 此以上這兩條規律是很自然的推論。洛克一再地強調「自然法」的目 的是「保存全人類」(to preserve mankind),所以任何使用暴力、傷害 他人的人都是「侵犯、踐踏在自然法下全人類應有的和平及安全」(a trespass against the whole species and the peace and safety of it provided for by the law of nature; Peardon, 1975: 7)
    3. 平等黨
      平等黨人最重 要的領袖,John Lilburne、Richard Overton 及 William Walwyn 等人在 一篇平等黨運動末期聯名發表的文告 “A Manisfestation” 中,一開始 就敘明了他們對於人性及自然法的看法:
      沒有人是為一己而生的,基督宗教下的以及政治社會內的自然法 都同樣要求我們努力去謀求群體幸福的增長,關懷他人如同自己 一般⋯⋯。(“A Manisfestation”, 1975: 151)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霍布斯與洛克、平等黨理論的差異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很仔細的從前提、推論到主張來討論兩者的差異

〈潘恩與邁斯特:革命年代裡的政治理論時刻〉許國賢

  1. 前言
    除了評述他們兩人在革命年代的政治對立之實質內容, 本文的重點在於從理性與政治理論的革新、傳統與變革、宗教及其 相關問題等三方面,凸顯潘恩和邁斯特之對峙的深層意含,並藉此 省思特定歷史時段裡的政治理論與政治實踐之間的交互關係
  2. 革命浪潮下的尖銳對峙
    1. 邁斯特
      1. 憲法
        邁斯特直陳,十八世紀「所 犯下的最嚴重的錯誤之一,此一錯誤也涵蓋了這個世紀的所有的嚴 重錯誤,就是相信政治憲法可以先於經驗地被制定及創設。」
        在邁斯特看來,具有可貴的神權政治色彩並且一千四百年來長 盛不衰的法國的君主政體,早就有秩序地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法 國人在他們的歷史和立法的所有範例裡,隨手就可找到使他們能夠 再被整個歐洲尊崇和欽羨所需要的一切東西。」
      2. 代議制度
        在邁斯特看來,「代議制度絕 不是現代的新發現,而是封建政體的一種產物,或者,說得好一點, 是封建政體的一個構件。」(Maistre, 1994: 34)當封建政體發展臻 於成熟,國王就會根據他的詔令召集市鎮委派的代表來共商國事。 因此,代議制度只是一種民情的表達和諮商,它與主權的行使全然 無關,「代議制度直接排除了(人民之)行使主權。」(Maistre, 1994: 36)邁斯特的用意很明顯,他一方面希望透過鬆動及變造代議制度 的意涵,來抵禦美國及法國革命所鼓動的以代議民主取代君主政體 的風潮,另一方面則試圖否定代議制度與人民之行使主權的關聯。
    2. 潘恩
      1. 政治的起源
        對潘恩而言,「社會是由於我們 的需求而誕生的,政府則是由於我們的邪惡而誕生的;社會透過結 合我們的感情而積極地促進我們的幸福,政府則是透過節制我們的 罪惡而消極地促進我們的幸福。」
      2. 聖經的支持
        潘恩認為,君主制度既違反平 等的自然權利,也違反上帝的命令,因此,乃是一種荒謬而不合理 的制度。
      3. 世襲違反自然
        潘恩指出,大自然乃是隨心所欲地分配人類的 才智,而不是以世襲繼承的方式來進行分配,因此,下一代人的才 德和上一代人截然相反的事例亦極為尋常。顯而易見,全然無視於 大自然在才智分配上的隨機性的世襲繼承制,「就是一切杜絕知識 的形式中的最有效的一種。」
      4. 憲法
        潘恩堅定地強調:「憲法是一種先於 政府的東西,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一個國家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 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Paine, 1984: 71)再者, 憲法並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建構政府的法令,「沒有憲法的 政府,就是不具有權利的權力(power without a right)。」
      5. 對法革與美獨的看法
        潘恩認為,先 前歷史上所發生的革命大抵並無引人注目之處,因為那些革命「只 侷限於人事和手段的改變,而不涉及原則的改變。」(Paine, 1984: 161)相反地,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的意義則截然不同,它們 意味著人們正在收回原先被征服和暴政所奪走的權利,進一步言 之,「奠基在道德理論、普遍和平的體系以及不容剝奪的、世襲的 人的權利的政府」(Paine, 1984: 161-162),正令人振奮地擴大其 影響力。
        歐洲歷來 發生的革命,都是肇始於對特定個人的忿恨,「但在法國的事例中, 我們卻看到了一場從對人的權利的合理思辯所產生的革命,這場革 命從一開始就把個人和原則區分開來。」
  3. 理性與政治理論的革新
    1. 邁斯特
      1. 人類創建政治體制的能力
        邁斯特對於人類創建政治體制的能力極表質 疑,而其之質疑可謂係建築在另一項質疑之上,即對人類理性能力 的質疑。在邁斯特看來,上帝確實慷慨地賦予了人類以理性能力, 然而,人類的理性能力終究是微不足道的
        既然如此,人類只能徹底悟察自身之侷限,並 乖順地採行上帝吩咐給人類的君主政體,故而他才能宣稱:「一般 而言,所有的人都是為君主政體而生的。這是最古老、最普遍的政 府形式。」(Maistre, 1965: 113)
      2. 主權
        對邁斯特而言,人既是有道德的, 又是腐敗的,人在感受上可能是公道的,但在意圖上則可能剛愎乖 張,故而人必須被統治,否則他就會既是社會性的又是反社會的, 而這就會陷入社會既是必要的但卻又難以形成的困局。既然人必須 被統治,這就彰顯了主權的必要性,而且這也早就在上帝的至善的 規劃之中,「主權源自於上帝,因為上帝是除了惡以外的一切事物 的創造者,尤其是社會的創造者,而沒有了主權,社會就無以成立。」
        而邁斯特所理解的主權,實際上指的就是王權,即上帝授予君王的 權力。對邁斯特而言,法國大革命乃是一樁反宗教、反社會以及弒 君的全國性罪行。但在這種全國性的瘋狂與動亂中,做為永恆的幾 何學家的上帝依舊在照看著,那些罪魁禍首最終還是難逃報應地死 在他們的同謀者手中。要之,侵犯主權之所以罪不可赦,即在於冒 犯上帝之安排,因為主權只能是上帝由上而下的降賜,而絕非人與 人之間可以私相授受,「主權從來只能接受,絕不能給予。」
        此一說詞無異於明確拒絕人類以其理性來探索及質問人 對人的統治。

        邁斯特始終認為主權做為 外在於臣民並運作於臣民之上的壓制性權力只能來自於上帝的授 予,因此,人們本身無論透過何種方式都絕不可能讓主權憑空誕生, 「在這種嚴格的意義下,我認為我可以將民主政體定義為一個沒有 主權的人類結合。」(Maistre, 1965: 120)而一個沒有主權的人類 結合,即使在邁斯特對主權所抱持的面臨被汰換命運的舊式理解 下,只能是政治上的不可能之物或無意義之物
      3. 反理性
        邁斯特亟欲確立的論旨是,人類雖然渥蒙了上帝的 特殊恩惠,從而擁有可貴的理性能力,但切莫因此就高估了人類的 能耐,甚至妄想掙脫上帝的最終掌控。也就是說,他首先要劃定的 是人與上帝的關係,此一關係在最終將決定人的自主領域的範限。 在他看來,的確,上帝是慷慨地賦予了人類以理性能力,但人類的 理性能力終究是有限而卑微的
        邁斯特是打從心底反對整個十八世紀的主流價值(亦即理性和 進步),尤其啟蒙時代哲學家對於理性的強固自信更引起他的強烈 反感,「人類理性越是信任自身,並試圖倚賴自身之智謀,就越是 荒謬,就越暴露自身的匱乏能力。這就是為什麼無論在哪個時代, 世間的主要災禍都是所謂的『哲學』,因為哲學無非就是獨自行動 的人類理性,而僅僅只仰仗自身之因應能力的人類理性,就如同只 具有破壞能力的野獸一般。」 
    2. 潘恩
      所承續的實質上乃 是霍布斯、洛克以降的從理性及其推理來論述可欲的政治秩序的路 徑。
      1. 自然權利
        潘恩對正當的政府的原則的探討,係從自然權利出發。在他看 來,人的自然權利是他的公民權利的基礎,「自然權利是與人的生存相關聯的權利」(Paine, 1984: 68),包括了一切智能的權利(或 思想的權利),以及在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的前提下,去為自己 謀求安適及幸福的一切權利;相對地,「公民權利是人做為社會的 一分子所具有的權利。」(Paine, 1984: 68)而問題就在於只靠一己 之力並無法安穩地享有自然權利所保障的一切,故而才需要在性質 上係與安全和保障有關的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是為了有效落實每 一個人的自然權利,而必須在政治結合裡獲得承認與確保的權利, 政府之擁有公共權力係是為了保障每一個人的公民權利,並在此一 基礎上進而使自然權利能被有意義地享有
  4. 傳統與變革
    1. 邁斯特
      1. 民族理性
        邁斯特認為,任何一個民族的歷經長期的歷史積累而形 成的偏見,構成了一個民族的民族理性(邁斯特在此所指之理性明 顯不同於潘恩所理解之理性,此一民族理性更多的是指民族精神), 並且是民族之幸福與國運之所繫。服膺一個民族的偏見即能長保幸 福,反之,則易於自陷絕境。無疑地,邁斯特的此一見解可謂與柏 克一脈相承。對柏克而言,偏見是一個社會的世世代代的人通過長 期的歷史沉澱而逐漸形成的一種「隱而不見的智慧」( latent wisdom)(Burke, 1968: 183)
      2. 貴族階層
        傾力為世 襲君主政體辯護的邁斯特尚且強調,君主政體底下的貴族階層的統 治權威,亦必須被有效鞏固,不能讓一般平民心生僭越之想,「如 果被統治的多數人自認為能夠和進行統治的少數人平起平坐,政府 就會崩潰。故而貴族階層天生就是一個統治的或治理的階級,而法 國大革命的原則乃是與永恆的自然法直接對立的。」(Maistre, 1965: 105)要點就在於,這一代的貴族階層的統治權威不外乎就是上一代 的死者的統治權威的延續,同樣地,這一代的平民之處於被統治的 處境,亦是上一代的死者的處境的延續。這所反映的顯然就是死者 對生者的繼承式宰制。
    2. 柏克
      1. 歷史連續性
        柏克極為強調偏見對人類生活的明顯影響,一個民 族的偏見乃是該民族的歷史傳統裡的智慧和權威的縮影,因此,柏 克格化看重歷史連續性(historical continuity),亦即格外重視歷史 的一脈相承的特性。柏克謂:「社會確實是一項契約,…社會不僅 是介於現在活著的人之間的合夥關係,也是介於現在活著的人、已 經去世的人,以及尚未出生的人之間的合夥關係。」(Burke, 1968: 194-195)易言之,每一代的人都是歷史長河的一部分,每一代的人 都繼承了前行世代的歷史產業,並且也是未來世代所要繼承的歷史 產業的創造者。對強調漸進主義(gradualism)的柏克來說,歷史絕 沒有「重新開始」這回事,歷史只能是漸進的連續式的發展,因此, 任何斷然否定過去的做法,任何不去為後代子孫預留空間的做法, 都是不可取的、不可接受的
      2. 節制 做為一種社會德性的重要性
        做為保守主義者的柏克並未反對改革,而只是要求 改革不能以與過去全然割裂的方式來展開。再者,柏克之強調節制 做為一種社會德性的重要性,亦是發人深省,「相信我,先生,在 國家的一切變動中,節制都是一項德性,不僅是一項敦厚的德性, 更是一項堅強的德性。節制是一項有配置作用的、有安排作用的、 有調解作用的、有鞏固作用的德性;新憲法之形成就是在節制這項 德性的管轄範圍之內。」(Burke, 1992: 16)不過,在對法國大革 命的激烈否定中,柏克確實為了譴責暴力而在相當程度上陷入了否 認生者為自己進行制度變革的權利的境地
    3. 潘恩
      1. 質疑的是柏克所隱含的死者對於生者仍擁有 權威這一觀點
        潘恩強調:「每一代人都能勝任而且也必須勝任 那個時代所要求的一切目的。要能適應的是還活著的人,而不是已 然去世之人。人一旦去世,他的權力及需求即隨之消散;既然已不 再參問世事,他就不再有權來指揮誰應該擔任統治者,或其政府該 如何組成及管理。」(Paine, 1984: 42)因此,一切仰賴已死之人的 權威,以及奠基在這種仰賴之上的政治主張,如果違背了生者的福 祉,就都是一種死者對生者所遂行的專制,「超越墳墓來進行統治 的虛妄設想,是一切暴政中最為荒誕及最為厚顏無恥的。人不能對 他人擁有產權,任何一代人也不能對下一代人擁有產權。
  5. 宗教及其相關問題
    1. 邁斯特
      1. 教宗與政治
        邁斯特認為,教會及教宗的權力有著更高的目標,即完 善道德,而政治上的改進只不過是這項目標的衍生物而已,因此, 「至高無上的羅馬教宗是天然的首領,是普世文明的最強而有力的 促進者及偉大的締造者。」(Maistre, 1965: 143)就歷史的生成背 景言,教宗的權威是在中世紀被選定和建構起來的權力,「其目的 是為了制衡世俗權力,並使其(世俗權力)更能夠被人們所容忍。
      2. 上帝
        面對超出人類能力的事,人類應該謹守界限, 「我敢說,我們應該保持無知的事比我們應該知道的事更為重要。 如果上帝將某些課題置於我們的視野之外,無疑地這是因為如果讓 人類知道的太清楚,對人類將極其危險。」
    2. 潘恩
      從潘恩對基督教 的批判以及他的自然神教(deism)立場,來析論他的除魅解咒的工 作。潘恩在一七九四年以後的自然神教立場,導致了社會公眾的不 諒解,以及諸多友人如喬治.華盛頓等人對他採取刻意疏離的態度, 最終使他在無人聞問的情景下度過他孤寂的晚年歲月。
      1. 基督教
        潘恩指出,在基督教體系底下,信徒形同是被要求 擱置上帝給予的理性,並向理性的對立面(即基督教教義體系)頂 禮膜拜,而且還認為這才是真正的理性,「他(基督徒)鄙視上帝賜予人類的最完善的禮物,即理性這項天賦;再者,他力圖將理性 所反對的一種體系以信仰的形式強加在自己身上,並不知感恩地稱 之為人類理性,好像人可以把理性給予自己似的。」
        「基督教的信仰體系,於我而言,只是 無神論的一種,亦是一種對於上帝的宗教上的否定(religious denial of God);它聲稱信仰一個人,而非信仰上帝。」
      2. 自然神教
        對他而言,我們從浩瀚而井然有序的宇宙、各種生命蓬勃盎然的地 球、人類本身以及人類所蒙受的一切眷顧,就可理解創造這一切的 永恆的上帝的崇高與偉大,「上帝之道(the word of God)就是我 們所看到的創造,這個道是任何的人類編造都無法假冒和改變的, 這個道是上帝普遍告知全人類的。」(Paine, 1995a: 686)我們不必 仰賴任何宗教的經書,不必屈從於任何宗教的反理性的玄虛教義, 我們只要用上帝厚贈給人類的理性,觀看並省思向人類磊落地敞開 的宇宙和世界,就能夠逐漸理解上帝之道,「上帝之道不可能存在 於任何書寫的或人類的語言裡」(Paine, 1995a: 680),無論如何, 「只有通過運用理性,人才可能發現上帝;如果收起理性,人類將 一無所知。」 
  6. 結語 
    潘恩堅守著理性所啟迪的人的基本權利,以及這些權利所指向的政治體制,邁斯特則顧念著他所深信的神啟的秩序與穩 定。而在潘恩式看向未來的政治論述,與邁斯特式回望過去的政治 論述的迅猛踫撞中,一種與歷史現實有著即時關連、罕見且獨特的 政治理論時刻(the moment of political theory),正形塑著當時以及 後來的人的政治命運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用對話的方式呈現Paine跟Maistre不同的立場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這樣的對話交錯鋪陳的方式,有種兩人互相對話的感覺,有呈現出本文要呈現的時刻感

2021年3月29日 星期一

〈第三波民主化後的蒙古政治體制設計〉王維芳

  1. 前言 
    本文擬從新制度主義(neo-institutionalism)途徑三個面 向,包括制度選擇(上游研究)、制度設計(中游研究)、制度影響(下游研 究),集中討論蒙古在政治轉型後的制度設計本身
    1. 在比較各個半總統制政權時,最早提出半總統制概念的杜維傑再進一步提出三個 重要變項,作為說明半總統制有不同體現的因素,包括:
      1. 主要政治角色的憲法 權力(係指憲法所賦予的總統權力具有保護者角色、仲裁角色,以及治理角 色)
      2. 政權形成時的環境(係指政權轉型時周遭所面臨的政治環境會影響總統 權力設計的強弱)
      3. 國會多數的本質及總統與國會多數的關係(係指國會多數 屬於單一或聯盟政黨,而國會多數的政黨體系會影響總統是屬於絕對統治抑或 是象徵領導)
    2. 府會關係、總統權力及國會政黨體系互動下的八種政治穩定級數

  2. 蒙古政治轉型初期
    1. 1984 年由巴特蒙赫(J. Batnonkh)繼承澤登巴爾擔任蒙共總書記。 由於巴氏具經濟學家的背景,上任後採行開明作風,對國營企業減少干預,要 求蒙古人民革命黨進行行政改革
    2. 於 1986 年 5 月 28 日蒙古 人民革命黨所召開的 19 屆大會開始,政治改革實源於該次大會的經濟改革
    3. 於 1988 年 12 月底,蒙古人民革命黨(原共黨 Mongolian People’s Revolutionary Party, MPRP)召開第十九屆五中全會時,正式提出政治改革的 具體方針,成立了黨綱修改委員會、憲法修改委員會、平反委員會,並在黨基層領導人上改變以往由上級任命的作法,首次以選舉方式產生
    4. 蒙古反對人士於 1989 年開始組成「蒙 古民主聯盟」(Mongolian Democratic Union)反對組織,進行打倒官僚及要 求民主的示威遊行
    5. 1990 年 7 月,蒙古順利地舉行第一次 的自由選舉,組成聯合政府,開啟政治轉型工程。
      每一選民在這次 的選舉中有四張選票,一選全國人大代表(亦即大人民呼拉爾),一選黨派, 以決定各黨在小呼拉爾的代表比例,一選地區人大代表,第 4 張選市人大代 表
    6. 當前蘇聯勢力撤出蒙古之後,蒙古原執 政黨及反對人士雙方討論,並於 1992 年共同制定了蒙古第四部憲法
    7. 國會部分則由 1990 年至 1992 年的兩院制改為一 院制「國家大呼拉爾」(State Great Hural)。顯然,在後極權的蒙古政權中, 蒙古人民革命黨在共黨意識形態漸次減弱之時,由於舊政權精英的勢力減弱, 為防止再度出現強人政治,導致執政的改革人士與反對人士以傾向議會的半總 統制作為主要的政治體制,確立蒙古政治轉型後的憲政體制
  3. 蒙古總統的權力
    1. 1992 年 1 月 13 日通過新憲法,依規定自 1992 年 6 月起, 每四年舉行一次國家大呼拉爾(State Great Hural,國會)選舉,同時自 1993 年起,每四年舉行總統直選
    2. 依據蒙古 1992 年憲法規定,總統經與國 會多數黨協商,若無多數黨則與國會所有政黨協商,向國會提出總理人選(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而總理之任命、替換及解職需由國會決定(第 25 條第 6 項)
    3. 蒙古總統權力非立法權計分表
      1. 組織內閣權
      2. 撤換內閣權
      3. 解散國會權

    4. 解散國會權
      2001 年 6 月 21 日蒙古憲法法庭終於通過修憲,允許國會議員兼任政府官員但不能超過三 分之一,並對國會的解散設定規定。如果總統決定解散國會,必須在解散一週 內宣布改選日期;如果國會決定自行解散,則需決定改選日期之後始能解散。 此項規定僅針對國會解散後作成處理原則,但對總統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解散 國會,卻未明確規定,不過修憲後的蒙古總統應當擁有主張解散國會的權力,比1992年的權力還大。
  4. 蒙古國會政黨體系
    1. 有效政黨數
      依據拉克索( Lakso)及塔格培拉( Rein Taagepera)所設計的公式確立蒙古國會有效政黨數,此兩位學者的算法是將 各黨在國會中的席次佔有率的平方相加,作為政黨體系的集中指數,如果指數 越大,代表政黨體系越完整,指數越小,政黨體系越形零碎。此一集中指數之 倒數即為國會有效政黨數目。
      基本上當有效政黨數在 1-2 之間時,政黨體系 被認定屬於一黨、霸權黨、優勢黨及兩黨,在本文分析上均歸類為兩黨制;當 有效政黨數在 3 以上時,則被歸類為包含有限多黨、極度多黨、零碎多黨的多 黨制。至於 2-3 之間的分類,則以 2.5 作為區分點,2.5 以下仍屬兩黨制,2.5 以上則屬多黨制
    2. 1992 年蒙古國會選舉結果
    3. 1996 年蒙古國會選舉結果

    4. 2000 年蒙古國會選舉結果

    5. 蒙古 5 次國會選舉的有效政黨數目
  5. 蒙古府會關係
    在半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是否府會一致將影響總統是 否產生介入政務的動機,而總統權力大小及國會是否具有穩定多數以對抗總統 權力,則決定總統是否具有足夠的介入政務能力
    由於蒙古總統權力依 據憲法規定屬於「總理-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在總統權力變項上已是總統權 力小的固定狀態。而國會政黨體系經歷多次國會選舉,大致形成代表左翼的蒙 古人民革命黨與代表右翼的民主政黨聯盟,兩黨制的狀態居多
    1. 依據國會及總統 的選舉時程,將蒙古政治期程分成八個階段
      1. 1992 年至 1993 年為蒙古人民革命黨(左翼)掌控國會及同黨的奧其爾 巴特總統
        1992 年新憲制定後所舉行的第一次國會選舉,仍由執政多年的原共黨蒙 古人民革命黨獲得近 56.9%選票,搭配依據舊憲法,於 1990 年由全國人民大 呼拉爾間接選舉選出的奧其爾巴特總統,政府運作屬於府會一致、總統權力 小、兩黨制的狀況,應為表 1 的第 1 級政治穩定
      2. 1993 年至 1996 年為民主聯盟(右翼)的奧其爾巴特總統與左翼的國會
        1993 年代表民主聯盟的奧其爾巴特總統再度當選之後,面對蒙古人民革 命黨佔多數的國會,形成蒙古民主轉型之後的第一次左右共治。奧其爾巴特總 統雖然擁有 57.8%的選票,但遇到佔有 93.4%席次率的左翼一黨獨大國會,即 使總統具有府會不一致之時介入政務的動機,卻受限於總統權力小以及團結的 國會政黨結構,而使總統無法發揮介入能力。所以此時期蒙古是處於府會分 立、總統權力小、兩黨制的政治穩定第 5 級
      3. 1996 年至 1997 年為右翼民主聯盟主政的國會及右翼的總統
        1996 年國會改選,由右翼的民主聯盟以 47.2%選票,獲 65.8%席次,造成 蒙古國會的第一次政黨輪替。其整體結構雖然是處於府會一致及總統權力小的 狀況,但因國會政黨體系已改變為有限多黨制,比 1992 年由左翼政府及左翼 總統共同執政時期的穩定度較差,其區別即在國會政黨體系的變化上,屬於第 2 級的政治穩定。 
      4. 1997 年至 2000 年為左翼的巴嘎班迪總統及右翼的國會
        由於民主聯盟執政的表現不佳,經過一年的府會一致運作後,1997 年總 統選舉又由左翼的巴嘎班迪獲勝,再度形成第二次的左右共治
        巴氏以 60.8%選票面對一個不夠團結的國會,即 使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較小,但在多黨體系下,總統不僅具有介入政務的動 機,亦有介入的能力。從 1998 年到 1999 年發生的三次倒閣事件來看,民主聯 盟曾先後向總統提名 14 次總理人選,其中或遭到總統退回,或因未獲國會通 過,而導致蒙古政府在 1998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將近五個月的時間由代 理政府運作。可見總統能以提名總理的權力與國會進行角力,當然國會越不團 結,總統越有介入的空間。所以此時期的蒙古是處於府會分立、總統權力小、 多黨制狀況,比第一次左右共治的穩定度更差,屬於第 6 級的政治穩定
      5. 2000 年至 2001 年左翼的國會及左翼的總統
        蒙古人民在 2000 年的國會選舉中改支持蒙 古人民革命黨,使該黨在國會中擁有 76 席中的 72 席,國會又歷經第二次政黨 輪替,政黨體系又重回一黨獨大,其他政黨無法發揮制衡的力量。政治穩定是 處於府會一致、總統權力小、兩黨制,與 1992 年至 1993 年的第 1 級政治狀況 一樣。
      6. 2001 年至 2004 年為左翼總統及左翼國會
        2001 年左翼總統巴嘎班迪再度以 58.1%選票擊敗右翼政黨的候選人
        此時的政治穩定與 2000 年 後的局面一樣,處於府會一致、總統權力小、兩黨制,屬於第 1 級的政治穩定。
      7. 2004 年至 2005 年為兩黨聯合政府與左翼恩和巴亞爾總統
        2005 年蒙古舉行總統選舉,由 2000 年即擔任總理的蒙古人民革命黨的恩 和巴亞爾以 53.4%選票當選。此階段處於兩黨協議,輪流組閣狀況,總統能 介入的空間雖然有限,但國會未能形成明顯多數,使得此時的政局處於府會分立、總統權力小、兩黨制,屬於第 5 級的政治穩定。
      8. 2005 年至 2008 年聯合政府與左翼總統
        此段時期因國會未能形成明顯多數,由蒙古人民革命黨與祖國民主聯盟 (Motherland-Democracy Coalition)依各 50%比例組成新政府,先由聯盟所推 出的額勒畢格道爾濟出任總理,兩年一輪
        此任政府至 2006 年 1 月 13 日被 國會倒閣,結束由聯盟主政時期。新政府輪由蒙古人民革命黨黨主席恩和寶 勒德(M Enkhbold)擔任總理組閣。此後蒙古政局即面臨一連串的不信任投 票、部長解職事件等等動盪,弱化蒙古政府效能。2007 年 10 月因蒙古人民 革命黨改選黨主席,由巴亞爾(S. Bayar)接任,國會於 11 月 22 日投票,以 97.1%支持其擔任蒙古第 25 任總理。此時期為總統權力小、府會分立、兩黨 制的第 5 級狀況。
      9. 2008 年國會選後,蒙古人民革命黨雖掌握國會多數,惟為平息選舉紛爭, 選後仍由巴亞爾擔任總理,並與民主黨協商,組成聯合政府。不過以蒙古人民 革命黨掌握國會多數來看,2008 年的聯合政府應比 2004 年的大聯合政府來得 穩定。
    2. 再依蒙古總統任期之內的內閣穩定觀察,本文發現,其政治穩定變化與 府會關係是一致的。以下分 4 個階段說明。
      1. 奧其爾巴特總統(1993 年至 1997 年)
        在奧其爾巴特總統任期 48 個月之 內,僅於 1993 年至 1996 年之間因政策問題更換過一次內閣、因國會選舉改組 政府,所以以 36 個月計算,內閣平均任期為 18 個月。而 1996 年至 1997 年之 間,則一直由同黨的恩和賽汗擔任總理,平均任期為 12 個月。 
      2. 巴嘎班迪(1997 年至 2001 年)
        蒙古人民革命黨的巴嘎班迪於 1997 年當選總統之後,正逢 1997 年至 2000 年第二次左右共治。由於內閣是屬於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內閣更迭情形特別 頻繁。
        1. 恩和賽汗政府於 1996 年 7 月組成 9 個部門的聯合內閣
        2. 接任的額勒畢格道爾濟總理所組成的政府一開始即未獲國會的全面支持,此次內閣組成的過程即已透露額勒畢格道爾濟政府無法獲得國會支持的 事實,果然在 7 月 24 日才組成 3 個月的政府即遭到罷免
        3. 直至 12 月 9 日才產 生新的納蘭查薩拉特總理。而且因為總理人選受到總統的杯葛或否決達 14 次 之多,明顯看出府會分立的總統與國會互相角逐的痕跡。納蘭查薩拉 特政府在任職 7 個月之後,因為兩件爭議事件而遭罷免
        4. 隨後新任總理阿瑪 爾扎爾格勒於 7 月 30 日獲國會支持成為民主聯盟執政後的第四位總理,此次 內閣成員除司法部部長因喝酒滋事問題未獲留任外,其餘均由納蘭查薩拉特政 府的內閣成員繼續任職,並獲國會同意
        5. 總計巴嘎班 迪總統 1997 年至 2000 年在位 36 個月期間,共經歷恩和賽汗、額勒畢格道爾 濟、納蘭查薩拉特、阿瑪爾扎爾格勒等 4 位總理,平均每一位任期數為 9 個月, 比起奧其爾巴特總統時期的確較為不穩定。
      3. 巴嘎班迪(2001 年至 2005 年)
        2001 年巴嘎班迪總統再度連任,仍由恩和巴亞爾續任總理,政治穩定程 度相當高,甚至連在野的國會議員不禁抱怨蒙古的政治是否又將再度重回極權 統治。總計 2001 年總統選後至 2004 年,36 個月期間未曾更換內閣。2004 年 國會改選後,由聯盟組成大聯合政府,直至 2006 年才輪由蒙古人民革命黨組 閣。 
      4. 恩和巴亞爾(2005 年至 2009 年)
        蒙人民革命黨的恩和巴雅爾於 2005 年當選總統之後,面對的是 2004 年所 組成的大聯合政府。2006 年由蒙古人民革命黨恩和寶勒德組閣,政府部會首 長卻一再遭遇解職困境,究其因與國會無法形成穩定多數有關,即使同黨總統 與總理,仍不敵一個不穩定的國會。2007 年因執政的蒙古人民革命黨改選黨 主席,遂由新任黨主席巴亞爾擔任總理。2005 年至 2008 年 36 個月中,共有 5 部長解職,更換 3 任總理,平均任期為 4.5 個月。
      5. 蒙古府會關係及內閣平均任期表

  6.  結論
    本文提出一個綜合的觀點,就是雖然制度與非制度性因素同時影響 政治穩定,但是因為非制度性因素的不可預測性,更加突顯制度設計的重要 性。由於半總統制的制度設計涉及的變項甚多,而且此種制度的主要政治角色 包含總統、國會與總理,究竟何者應為政策負責較難釐清。有鑒於此,更應該 排除非制度性因素對制度的影響,朝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來設計,對新興民主 國家政治的穩定不僅具有正面功效,連帶地亦有益於民主鞏固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蒙古的制度設計,府會關係、總統權力、政黨體系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如果把選舉制度一起進來看會比較清晰,畢竟選舉制度跟政黨體系有一定的關係,而且蒙古也變換了幾次選舉制度,如果一起討論說不定更好,選舉制度固定之後,政黨體系也大致固定了,加上總統權力也固定,之後就剩下府會關係了
另外,平均任期表那張,如果有總統、總理政黨跟選舉制度就更好了

2021年3月28日 星期日

〈從與鄰關係看現代蒙古的生存之道〉藍美華

  1. 前言
    本論文企圖檢視二十世紀以來蒙古對其 鄰國以及其他相關國家或組織的政策、互動及其結果。筆者認為,蒙古充 分理解自己的優缺點,在與其鄰國或其他國家的互動中,總能主動、務實且具創造力地求取自身的最大利益。
  2. 利用宗主國情勢不穩追求獨立
    1. 因為 不滿清廷在其統治末期對蒙古地區增強政治控制、推行殖民政策,加上受 到中俄革命浪潮的鼓舞,借著清廷自顧不暇的機會,在 1911 年 12 月宣佈 獨立 ,成立了新政府,目的是要建立一個包括內蒙、呼倫貝爾、唐努烏梁 海的「大蒙古國」
    2. 於 1915 年在恰克圖簽訂的『中俄蒙協約』中,規 定中國對外蒙擁有宗主權, 外蒙就被視為自治,但自治蒙古並不包括其他蒙古地區。 
    3. 1911-19 年的自治階段,遭逢第一次世界大戰,俄國本土革命勢力蓬勃 發展,沙皇政府自顧不暇,無力過問外蒙之事,加上中國政府西北籌邊使 徐樹錚採用強硬手段,外蒙終在 1919 年撤銷自治
    4. 中國本身又因軍閥割據而陷於分裂,加以俄國共產政府 的誘助,外蒙遂於 1921 年 7 月再次宣告獨立
    5. 1921-24 年外蒙實行君主政體,以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為「蒙古人民國」 大汗
    6. 1928 年蒙共召開第七次代表大會,激進派在蘇聯支持之下,控制了黨政大權, 並且積極展開剷除封建勢力的工作
    7. 1946 年外蒙申請加入聯合國,中華民國投票表示支持。 然而外蒙雖名為獨立,實際上卻成為蘇聯的「衛星國」。
    8. 在蘇聯的協 助下,1961 年 10 月外蒙正式成為聯合國的一員
  3. 把握強鄰競合機會爭取資源
    在抗戰中坐大的中共,於 1949 年掌握了大陸,建立政權。中共建政之 後,與蒙古迅速建立外交關係,並在 1952 年 10 月與其簽訂為期十年的『經 濟及文化合作協定』,開始極力發展彼此的關係。
    1. 1952-60 年期間,蒙古與中共的關係進展迅速,在質與量方面都有具體 的成果,中共打破了蘇聯獨佔的局面,在蒙古擁有一席之地
    2. 1960-66 年期間,中蘇共關係日益惡化,蒙古與中共關係受此影響,不 免動搖。蒙古本想儘量保持中立,但在蘇聯壓力之下,不得不做決定,在 「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下,只得表明立場,靠攏蘇聯,蒙古與中共 的關係也因此由動搖而趨於惡化
    3. 1966-79 年期間,中共、蘇聯成為彼此最大的敵人,雙方關係緊張,百 萬重兵在邊界處嚴陣以待,1969 年雙方甚至爆發了珍寶島的戰事。蒙古和 中共的關係也較前一時期惡化,彼此的貿易關係就靠每年一度的『相互供 應貨物議定書』維繫著,但貿易額極低,其他方面的關係也幾乎不存在。 文革時期,雙方人民之間的衝突時有所聞,1967 年雙方甚至撤回大使,直 到 1971 年才重新派任
    4. 1970 年代由於中共積極拉攏美國,而美國也企圖利用中共牽制蘇聯, 因此二者關係頗有進展。蘇聯深怕美國與中共聯合起來對抗它,有心與後 者和解,以減緩此一情勢的發展
      於是雙方在 1979 年開始關係正常化談判,後因蘇聯出兵阿富 汗,雙方未再進行下一回合的談判。1981 年之後,蘇聯的態度又轉趨積極, 1982 年 10 月,雙方重開談判。
    5. 1979-84 年期間,由於中共、蘇聯的關係略有改善,蒙古與中共的關係 因而也有進展,但不論是中共與蘇聯關係,或是蒙古與中共關係,均只有 量的增加,而無質的改善;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的交流增多,而在政 治關係上並無具體的進展。
    6. 1984 年 8 月,掌權近三十年之久的澤登巴爾,在蘇聯指示下,被解除 了政黨重職,巴特孟和繼任為蒙古頭號人物。蒙古首領的交替,使得蘇聯 與蒙古的關係更為密切,新首領的上任對蒙古、中共關係的發展並沒正面 意義,一切仍要視中共、蘇聯關係的發展而定
  4. 在夾縫中展現主動性
    蒙古的主動性在於它能認清事實,並根據事實的狀況,作出對其本身 發展最有利的決定。
  5. 發展「第三鄰國」政策爭取真正獨立
    1. 1989 年 12 月,烏蘭巴托 出現了半個多世紀來第一次非官方組織的群眾示威遊行,呼籲民主改革, 全國各地爆發群眾示威
    2. 1990 年 5 月,蒙古修訂憲法,刪 除一黨專政條文,正式開放黨禁
    3. 1992 年,俄國 軍隊完全撤出蒙古。同年 2 月 12 日蒙古歷史上第四部憲法正式生效
    4. 為了推動第三鄰國的外交戰略,1994 年蒙古大呼拉爾(國會)通過了 『蒙古國外交政策構想』,改變了以前與蘇聯全面結盟的「一邊倒」外交 戰略,向「多支點」外交轉變,確立了「不結盟、等距離、全方位」的外 交方針。這個外交戰略的核心是均衡,就是與中國大陸、俄羅斯兩個鄰國 和西方有影響力的大國進行等距離平衡外交
    5. 2011 年 2 月,蒙古對其轉型 20 年來實行的外交政策進行了調整,正式確認美國等西方、東方國家為第 三鄰國。實際上,蒙古將一些國際組織和地區安全性群 組織也看作「第三鄰國」,如歐盟、北約、歐洲安全組織等
      1. 透過「第 三鄰國」政策,蒙古希望達成下列總體目標:
        (1)鼓勵俄國對蒙古進行更 多投資以平衡中國大陸的影響力,蒙古重返以往緩衝國的角色
        (2)發展 與歐亞地區的交通、通訊等基礎建設,用以突破中俄兩國對其貿易上的包 圍
        (3)更有效地處理與中國大陸的經濟關係,讓蒙古可以控制自己的發 展,平息其國內對中國大陸影響力急遽增強的不安
        (4)讓經濟多元化發 展,不局限於礦產,貿易夥伴也要更多元
  6. 藉由「三邊主義」與「永久中立國」強化中立
    1. 2013 年 9 月與 10 月,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哈薩克與印尼分別提出共 同建構「絲綢之路經濟帶」、「21 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想法,開始推動 「一帶一路」連結歐亞的計畫
      蒙古提出「草原之路」(Steppe Road)的構 想,並倡議促成中俄蒙三方元首於 2014 年 9 月上海合作組織杜尚別(Dushanbe)峰會期間首次舉行會晤,商定在中俄、中蒙、俄蒙雙邊合作 基礎上開展三方合作,明確了三方合作的原則、方向和重點領域。三國元 首還商定將中方「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同俄羅斯跨歐亞大鐵路改造、蒙 古國「草原之路」倡議對接合作,加強鐵路、公路等互聯互通建設,推進 通關和運輸便利化,促進過境運輸合作,打造中俄蒙經濟走廊
    2. 蒙古總統額勒貝格道爾吉(Ts. Elbegdorj) 於 2015 年 9 月 7 日首次提出蒙古成為「永久中立國」的想法。他表示,雖 然蒙古未曾宣佈自身為「永久中立國」,但「在內容、形式和行動上,我 們的外交政策都與中立的外交政策原則完全一致」。他認為,「永久中立」 符合蒙古國的利益,在鞏固現有基礎的同時,有利於與其他國家發展積極和靈活的關係
      1. 支持
        一旦蒙古成為永久中立國,就不會成為大國的棋子,避免受制於人,進而 影響國內發展
        其次、蒙古可以更好地利用多邊資源為自己謀求更大的政 治、外交利益
        第三、蒙古不需過於關注國家安全建設,有利於集中精力 發展經濟。
        此外,如果永久中立,域內外大國對蒙古政治利用的可能性減 少;蒙古與各個大國發展外交關係時,第三方的擔憂也同步減少。這在客 觀上使蒙古成為東北亞的和平淨土,蒙古的外交延展性將得到提升,獲利 渠道也會更加暢通。蒙古成為永久中立國,不僅不會成為任何國家的代言人,相反卻可以成為任何爭端的調解人。這種新的角色毫無疑問將提升蒙 古在區域外交圈中的地位
      2. 反對
        根據 Myagmarjav Dorj 的研究,蒙古和目前已獲承 認的中立國相比,並不具備成為中立國的條件,因為歐洲的中立國都有能 力防衛自己的主權與中立,也有訓練扎實、設備精良的軍隊以及發達的軍 事工業,他們與歐盟、北約均保持緊密關係,而蒙古不但沒有任何軍事工 業,也無法建立自己的軍事技術。此外,成為永久中立國會影響目前已經 運作良好的蒙古與各國的軍事合作,甚至讓自己被排除在國際軍事合作之 外,也可能因為減少合作而影響蒙古本身透過軍事合作提升軍事能力的機 會,對蒙古壞處多於好處(Dorj, 2016: 85-92)。
        究竟蒙古成為中立國會有 更多餘力從事政治經濟的改良,還是會因為失去利用價值而降低其他國家 對蒙古的關注呢?
      3. 此一政策對中 俄兩國究竟有何影響?
        一 方面避免了中俄兩國不必要的矛盾和衝突,對關係日益友好的中俄來說無 疑是種利多;另一方面,一個追求中立的蒙古,勢必要控制同北約和美國 的軍事接觸的強度,使得域內外大國利用蒙古進行政治交易的可能性會降 低,美國與日本想利用蒙古在中俄之間扮演某種角色的企圖恐怕難以實現 (袁野,2015)。對俄國而言,雖然蒙古成為永久中立國可能影響俄國在 亞洲的軍事影響力,但是也提供俄國一種安全感,減少俄國官員對蒙古可 能在軍事上傾向中國或西方的懷疑(Rinna, 2016)。對中國而言,蒙古此 一政策也可能有同樣效果,即為中國北部的安全提供了新的保障
  7. 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蒙古自獨立之初,與中國、俄國的互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雖然很想與台灣一同做比較,不過台灣連聯合國都進不了,感覺更難操作,不過對台灣來說的第三鄰國,應該就是日本了吧或者澳洲、歐盟?
而且蒙古的基礎是在一個受承認的國家跟中國互動,台灣則被迫要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互動,可以說是蒙古的困難進階版?

〈台灣民族主義的發展、現況、以及挑戰〉施正鋒

  1. 前言
    學術上所謂的「民族」(nation), 是一群人相信彼此具有共同的特徵(血緣、語言、宗教、文化、習慣、或 生活方式)、或是歷史/經驗/記憶,而且福禍與共;更重要的是這些人 深信,彼此的集體福祉必須透過「國家」(state)的享有才能獲得保障, 因此每個民族應該有自己的國家、由自己的人來治理。這種國家稱為「民 族國家」(nation-state)、也就是「民族的國家」(“national” state),有 別於傳統的「王朝國家」(dynastic state)。這種信念(或是意識形態)就 是「民族主義」(nationalism),推動者稱為「民族主義者」(nationalist), 這種運動即「民族主義運動」(nationalist movement)
  2. 民族主義研究的課題
    1. 兩種民族論述的對照

    2. 甚麼是民族
      1. 從族群象徵論的立場來看,民族決定 於客觀存在的一些標記,只要我們用心使用科學的方式,就可以把既存的 (inherent, preexisting, given, a priori)、原生的(primordial)前現代族群 核心、或是本質找出來,因此又稱為「原生論」(primordialism)、或是「本質論」(essentialism);相對之下,持現代化論者則認為,民族的存在決 定於成員所共有的主觀認同,也就是說,只要他們相信/想像彼此相互隸 屬就夠了
      2. Meinecke 把民族分為政治民族、以及文化民族,前者是根據共同的政 治歷史、或是憲法來凝聚,後者則是大家依據共同感受到的文化傳承而結 合;前者依照「自決」(self-determination)來定義,而後者則是「先決」 (pre-determination)而來
      3. Kohn(1967)則分別稱 為西方/西歐型(法國、英國、荷蘭、瑞士、以及美國)、以及東方/中、 東歐型(德國、義大利、以及波蘭)的民族主義態,兩者的差別在於政治 民族是先有政治個體再來塑造文化認同,文化民族則是先有文化認同再追 求政治個體,前者是理性的,後者是非理性的。表面看來中性的描述性二 分法,其實是具有高度的規範性
    3. 為何民族會形成
      1. 現代化論者的共同點是「先有民族主義才有民族」
        Ernest Gellner(1983: 55)說得更明白:「是民族主義創造了 民族,而非民族創造了民族主義」(It is nationalism which engenders nations, and not the other way around.);同樣地,Hobsbawm(1990: 10)說:「民 族並未創造國家跟民族主義,而是國家跟民族主義創造民族」(Nations do not make states and nationalism but the other way round.)。Kohn 作了初步的妥 協:民族或許古老,不過,民族主義肯定是嶄新的
    4. 民族如何形成
      兩大途徑有不同的解釋方式: 現代論者主張民族是由國家塑造而成的,也就是由國家到民族;相對地, 族群象徵論者則認為是先有民族才有國家
      前者強調政治力的重要性,後者則著眼於文化因素的分析(Lawrence, 2005: 7);在這裡,儼然有民族是人為塑造、還是自然生成的差別。我們可以說,前者在進行「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的工程,而後者則是 在追求「國家締造」(state-making)的目標。
    5. 民族何時會出現
      1. 「結構論」(structuralism)的觀點,強調不平 等的政治、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結構,特別是經濟分配、或是經濟發展 的失衡
        由於強調族群菁英的「啟蒙」、或是民族主義者的「推動」,因而往往被 稱為「工具論」(instrumentalism),認為這些都是政治操弄文化象徵,目 的在進行政治動員
      2. Hays 指出現代民族產生的三部 曲:首先,必須有一群知名的知識份子願意出面推動民族主義,接著,社會上有公民團體可以從中感受到滿足感,最後是經過群眾教育後,讓好奇 的老百姓覺得新鮮而終究能夠深入民心
    6. 相關民族的規範性考量
      民族主義的依據是民族自決權,也就是希望有自己的國家、由族人治 理自己,如此一來,民族的福祉才能獲得保障
      John Stuart Mill(1958: 230, 232-33)直言,由不同民族所組成的國家不可能有自由的制度,因為如果 大家沒有同胞愛,是不可能形成一致的公意,那麼,代議士政府就不可能 運作;因此,「國家跟民族的界線必須一致」的信念,其實是民主政治的 必要條件
  3. 相關名詞的釋意

  4. 概念架構的回顧與檢討
    1. 少數族群認同之政治化架構

    2. 族群意識的發展序列圖、族群(民族)形成的要素

    3. 民族認同的模型

    4. 台灣意識的三個面向、族群認同的理論架構

    5. 發展
      台灣是一個典型的「墾殖社會」(settlers’ society),也就是由漢人墾 殖者、以及南島原住民族共同組成。在四百年的開發過程,大部分位於西 部大平原的平埔族與漢人融合,也就目前福佬人及客家人的一部分血緣文 化。一開頭,台灣民族主義就是由這些自認為是土生土長的漢人後裔所推 動的「土生仔民族主義」(creole nationalism),一方面排拒外來政權的統 治、另一方面想要建立自己的國家,也就是「台灣人要出頭天」的殷切期待
    6. 現況-台灣與中國關係定位的訴求

    7. 挑戰
      台灣民族運動的最終目標,是要建立一個台灣人所擁有的法理(de jure)獨立國家,能在國際舞台與所有國家平起平坐。要將目前的事實(de facto)獨立提升為法理獨立,最大的阻礙是國際強權的制約
  5. 結語
    我們認為,民族主義的獨立建國目標與民主並非相互排斥:雖然獨立 不能保證民主,獨立卻是民主的必要條件,畢竟,在外族統治下追求民主 是緣木求魚。換句話說,即使我們同意民主的價值高於獨立,然而,如果 沒有起碼的自主性,綁手綁腳,頂多只能算是投票主義式的民主。因此, 我們主張兩者至少要齊頭並進
    總之,台灣民族運動有三大任務,包括國家的締造(state-making)、 民族的塑造(nation-building)、以及國家的打造(state-building),也就是 說,我們要同時追求台灣的國家獨立、處理族群分歧、以及建構國家機器。 如果前者是長期的目標,短期內可以專注後兩者;我們甚至於認為,透過 制度的設計,即使必須經過一番吵架,至少也可以學習如何相處,或許可 以促進彼此之間的了解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台灣民族主義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文中的表格很精緻,感覺很受用
另外,所謂的獨立是民主的必要條件,有點有趣,意思是現在不算民主?
又仔細想了一下,在一個99%A族群跟1%B族群的地方,確實會因為投票的機制造成少數被多數擺布的狀況,連自主都沒有,有點道理,不過跟現況不知道合不合就是了

〈回顧一場幾乎被遺忘的論爭 ──「新權威主義」之爭述評〉盧毅

  1. 新權威主義在中國的產生背景與理論淵源
    1980年代是改革開放的第一個十年,改革主要是圍繞著經濟上的分權與擴大 企業經營自主權展開的,但從一開始就涉及到調整政企關係、轉變政府職能等方面,因此必 須進行相應的政治體制改革。1980年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的〈黨和國家領導體 制的改革〉,為政治體制改革提供了綱領性的指導
    1. 新權威主義在中國的興起,還有著深刻的外在背景。
      一是蘇聯東歐改革的壓力,特別是戈巴契夫(Gorbachev)強力推進的新思維改革,給中國思想界以極大的刺激,強化了其中一部分 人的新權威主義心態。
      二是東亞四小龍的經濟騰飛在當時備受關注,成為一些人心目中的改 革樣板。而幾乎無一例外,四小龍的政治範式都是偏重權威的,這似乎也為新權威主義提供 了充足的實踐依據。
    2. 亨廷頓(Huntington)-《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
      對不發達國家的政治發展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通過分 析資本主義國家早期和發展中國家近幾十年來的歷史,指出二點帶有規律性的現象:第一, 除美國等少數國家外,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在現代化開始之初,都經歷過由新貴族與新興資產 階級聯合或單獨實行專制的階段,這種專制促進了自由經濟的發展;第二,幾十年來,一些 不發達國家由於過早模仿西方的現代民主,造成社會動盪、戰亂頻仍、腐敗現象嚴重,反而 延緩了現代化的進程。所以,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首要的問題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個 合法的公共秩序。」當一個國家政治制度化程度低而人民政治參與程度卻很高時,就容易出 現政治不穩定,為了保持政治穩定,必須集權于精英,而限制政治參與,以便通過專制實現 經濟現代化。亨廷頓甚至還提出一句名言:「人當然可以有秩序而無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 無秩序。」
  2. 新權威主義在中國的興起
    1. 上海學者蕭功秦在北戴河舉行的知識份子問題學術討論會上首次提出了「新權威主 義」這一概念。他將新權威主義歸於過渡性權威主義的一種,認為它是有別於開明專制的非 西方外源型國家現代化過程中的一種政治模式選擇。具體的說,「新權威主義是指第三世界的非社會主義國家,在其早期現代化過程中,所經歷的一種特殊的政治形態。」選擇這種政 治形態,是這些國家在現代化初始階段面臨的發展經濟、健全法制、整合社會、維持社會穩 定等諸多因素決定的。所以,儘管新權威存在著一定的禍害,然而卻是一種不得不接受的 「必要的禍害」
    2. 時任中央辦公廳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員的吳稼祥也在〈新權威主義述評〉、〈再談 新權威主義〉、〈新權威主義研究提綱〉等一系列文章中,系統闡述了對新權威主義的認 識,提倡以新權威主義推進穩健民主。他認為新權威主義與傳統集權主義的不同之處在於: 「它不是在剝奪個人自由的基礎上建立專制的權威,而是用權威來粉碎個人自由發展中的障 礙,以保障個人自由。剝奪還是保障個人自由,是新舊權威主義的分水嶺。」在論證新權威 主義的必要性時,吳稼祥首先是從歷史的角度分析。他認為任何國家的政治體制走向現代都 必須經歷新權威主義,國際經驗中沒有任何國家提供過首先建立現代化議會民主政體可以反 過來更快地推進經濟發展和市場化的成功例證。相反地,我們從中國近代史看到,先於市場 化到來的政治多元化往往導致分裂混亂、幫會政治或軍閥割據。由此可見,新權威是避免彎 路,迅速通過市場化開往民主化的特別快車
  3. 論爭的發生與發展
    1. 榮劍在文章中對新權威主義在中國的可行性提出懷疑,進而加以了否定。他指出,在目前改 革陷入極大困境時宣揚「新權威主義」,從學術動機上估價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如果把這種 主張立即付諸政治實踐,則有可能促成改革的全面退卻。他還進一步強調,集權政治和自由 經濟協調關係的存在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政治和經濟的分離,即「政治和經濟的二元 化」,而這種情況在中國現實中是不存在的
    2. 于浩成在〈中 國需要新權威主義嗎?〉一文中指出,以亞洲四小龍為例來論證新權威主義在中國的可行 性,這根本是牽強附會的。因為亞洲四小龍都是自由經濟,而且是外向型經濟,受國際市場 的強烈制約,其本國或地區政府對經濟的管制作用微乎其微。這同我國這樣一個大國主要是 產品經濟,經濟受政治的嚴密和強烈控制的情況怎麼能夠相提並論呢
    3. 岳麟章、鄭永年更是深刻分析說:「從長遠一些看,新權威主義所規劃 的現代化道路,很可能是一條暴力的現代化道路。……一旦新權威佔了絕對統治地位,那麼 它便成為一種既得利益者,即使這種既得利益養育了自己的掘墓人,它推動了經濟現代化, 扶持了中產階級,具備了實現民主政治的一些條件,但誰也無法保證既得利益者能把巨大的 權力交給人民,自動退出歷史舞臺。」如果真是那樣,就很有可能導致一場暴力革命
  4. 論爭後的反思 
    1. 新權威主義者對改革發展前景的預測也不乏真知灼見。
      張炳九很早就提出當務之急是 使社會生活二重化,即「經濟上,完成從計劃經濟向商品經濟的體制轉換,建立以明確產權 為基礎,以組織良好的市場為條件的商品經濟;政治上,完成由直接管理經濟的全能型政府 向間接服務於經濟的服務型政府的職能轉換,建立集權式的政治體制。……這種政府不再直 接干預微觀經濟活動,其主要任務乃是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提供公共物品,從事宏觀經濟調 控、建設社會先行資本等等。」26近十幾年來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相關管理體制的改革, 都印證了他的這一判斷。
    2. 新權威主義在理論上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
      1. 新權威主義 者認為中國經濟的發展會帶來市民社會的形成和壯大,但並未意識到市民社會亦需要不斷培 養才可形成,它不可能隨著經濟發展而自發形成,因此國家應通過政策性引導,積極培育市 民社會這一現代政治的監督力量。而新權威主義者一般都未涉及這一點。
      2. 權威主義 原本淵源於亨廷頓學說,但亨廷頓後來又修正了其觀點,認為「許多權威主義政權下的經濟 發展是很可悲的。僅有很小部分的權威主義政權在經濟發展方面獲得成功。所以,採納權威 主義制度並不能保證經濟發展的成功。在拉丁美洲,許多權威主義政權推行了災難性的經濟 政策;在非洲,幾乎所有的權威主義國家實際上發生了經濟倒退;在中東和其他地區的權威 主義政權也混得不好。所以,無論是權威主義或民主政治制度,要在經濟上取得成功,都需 要一套特殊條件。」這對新權威主義的理論建構來說,不啻是釜底抽薪。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新權威主義論爭的主要立場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權威主義與經濟發展的關聯,感覺挺有趣的
但顯然不是簡單的因果關係,或許要把兩者再細分來看會比較清楚
新權威主義在今天的中國,是滑入了舊權威嗎?

2021年3月27日 星期六

〈鄧小平四個現代化在現代化理論的適用性 〉潘彥豪

  1. 前言
    現代化理論(modernization theory)是發展社會學領域的一套理論,是以現代化(modernization)的概念來研究社會變遷與發展
    雖然各家學者對於「現代化」這一名詞的解釋不一,然而均不脫「社會變 遷」、「工業」、「理性」、「過程」等概念。
    中共在 1978 年鄧小平掌權後開始改 革開放的政策,改革開放的主軸即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也 就是所謂的「四個現代化」,同時也貫穿其主政的 20 年。
  2. 現代化理論的學派與觀點
    1. 現代化理論的各家學說與主張
      在 1960 年代是現代化理論大放異彩的時代,主要學者包括 Talcott Parsons、Marion J. Levy、S.N. Eisenstadt、Neil J. Smelser、Alex Inkeles、 David H. Smith、David C. McClelland、Daniel Lerner 等人,各有其觀點與論 述,可謂百家爭鳴
      1. 社會分化論
        1. Emile Durkheim 的社會分工論
          Emile Durkheim 認為分 工是社會進化的關鍵,同時也是相對原始性社會與相對現代社會的不同,當相 對原始性社會的人口數量上升,以致維持生存所需的資源不足,人們為求獲得 更多的資源,社會分工即為解決的方法。透過分工,可有效提高效率並增加產 值,不僅可使增加的人口獲得足夠的資源,同時也使社會的進化更向前邁進一 步。
        2. Marion J. Levy 認為現代社會需具有幾個特徵:社會單位的特殊化和專門 化、社會單位之間依賴性的提升、基於理性的普遍的倫理觀念、社會為中央集 權和民主體制的結合。
          在其觀念中,現代化的社會和傳統社會的分野在於社 會是否專殊化,現代化社會高度分工,難以自給自足,而傳統社會則少有分 工,互賴性較低而呈現高度的自給自足
        3. Neil J. Smelser 則認為分化不僅帶來社會單位的特殊化和功能的提高,同 時也朝向理性化的目標,經濟組織的分化亦即生產與分配的理性化,家庭與教 育的分化代表知識與決策的理性化,家庭與醫療的分化表現生死現象的理性 化,宗教的分化帶來政治行為的理性化,社會階層的分化反應人與人之間互動 關係的理性化
        4. 共同觀點是,在 現代化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即是社會組織與制度的分化與整合,以及其所帶來 的理性化。一個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可能會遭遇到瓶頸,此時必須藉由各層面 的分化所帶來的專精化以求突破,當社會專精化之後,不僅發展的評頸能藉以 突破,同時也能帶來各個層面的理性化,現代化的進程也由此開展。
      2. 價值塑立論
        社會分化論以總體社會結構來分析國家的發展與現代化,價值塑立論則認 為應從社會成員的角度來著手,認為唯有當這個社會的成員,在思想觀念和行 為態度上能夠普遍地除舊佈新,一個現代化的社會體系才能有效建立,也就是 說必須先有現代化的國民,才會有現代化的國家
        1. Alex Inkeles 和 David H. Smith 即認為在現代化的過程中,須有現代化 的人民,以及其在心態上的支持,如果沒有上述二者,國家現代化是難以成功 的,要促成國家的現代化,須先培養具有現代人性格的國民,並使其支持國家 的現代化,才能使現代國家的各種技術和政治的制度順利運作
        2. David C. McClelland 認為,經濟與社會發展速度的最後決定因素是價 值,動機或心理力量,在改變歷史時,事實上意志比純粹的物質組織更為重 要。他以「成就需求」來說明一種以較具效率的方式來完成工作的欲望,並 認為此種心理機制的存在對於經濟的發展乃至現代化的達成具有正面的效益
        3. Daniel Lerner 的觀點也屬於價值塑立論,他認為現代化不只是社會制度的變遷,同時也是觀念態度的改變
          村民觀念改變對現代化的影響,更甚於社會結構的改變,一旦村民的價值 觀改變,願意接受新的事物與觀念,則現代化的過程已開始在進行了。  
    2. 現代化理論的特色與共通點
      基本內涵是以西歐與北美(也包括日本、澳 洲、紐西蘭等國)的發展經驗為主導,認為經由理性化、工業化、都市化、教 育普及化、宗教世俗化、經濟發展、以及社會分殊化、角色專精化等因素的影 響,一個接近西方經驗的民主、富裕穩定與秩序的社會,終將成為全球的共同 發展趨向,經由經濟開發與工業發展,最後終將帶來政治的民主化與自由化
      由於現代化理論並非一套結構嚴謹系統完整的理論,而是在 50 年代至 60 年代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探討開發中國家發展問題所形成的各種論點的籠統總 稱,將之稱為「現代化學派」(modernization school)或許會更為適當。雖然 並非一套系統完整的「一家之言」,而是許多學者各種觀點的大集合,但現代 化理論仍有其共同的特色,其主張者大多認為西方近代所走出的現代化道路, 正是其他落後國家或發展中國家應該仿效的,人類共有的理性化經驗以及全球各地無遠弗屆的工業化趨勢,終將使第三世界國家也逐步開展出高度的現代化 成果,而接受西方經驗的啟迪,亦即由工業化、市場經濟、資本主義、乃至接 受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等的洗禮,都是必要的
  3. 鄧小平四個現代化的內涵
    鄧小平自掌權以來,積極推動改革開放,致力於擺脫毛澤東時期閉關鎖國 的對外封閉情勢,並推動「四個現代化」。隨後並將現代化的概念體現於中共 的憲法之中,「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 國家。」
    1. 四個現代化的背景
      在工業化的道路確定之後,毛澤東接著開始使用了現代化的概念。1956 年 9 月,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總綱 中,提出了「使中國具有強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 運輸業、現代化的國防」,此即所謂四個現代化,雖然日後四個現代化的內容 有所修正,然而這確是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建政以來最早推行的現代化政策。 
    2. 鄧小平四個現代化的提出
      自 1978 年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至 1987 年的「十三大」,中共的基本 路線為「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一個中心」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來 發展農業、工業、國防、科技的現代化,也就是鄧小平所稱的「四個現代 化」。「兩個基本點」為「四個堅持」與「改革開放」。「改革開放」的原則於中 共「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中具體提出:「根據新的歷史條件與實踐經驗, 採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經濟措施,對經濟管理體制和經營管理方法著手認真的 改革,在自立更生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平等互利的經濟合作,努力採 用世界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
    3. 四個現代化的重要政策與具體成效
      1. 四個現代化基本上是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首先要解決長期以來計畫經濟 所造成發展停滯問題。中共在 1980 年代初期大倡商品經濟,並推動金融體制 的改革,要脫離過去導致發展停滯的計 畫經濟,第一步即須進行金融體制的改革,這也是商品經濟和經濟改革的基 礎,同時也是四個現代化中最重要的政策
      2. 經濟特區的建立也是相當重要的政策,1979 年 7 月,中共中央根據鄧小 平的指示,決定對廣東、福建兩省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1980 年中共在廣東、福建兩省試辦了深圳、珠海、汕頭、廈門等 4 個經濟特區,實施一 系列的特殊優惠政策
      3. 在 1987 年,鄧小平提出「三步走」的戰略步驟,規劃出中國大陸到 21 世 紀中葉的戰略目標:第一步是到 80 年代末,使國民生產總值比 1980 年翻一番,人均 GDP 達到 500 美元;第二步是到 20 世紀末,使國民生產總值比 80 年代末再翻一番,人均 GDP 達到 1,000 美元;第三步是在 21 世紀用 30 年到 50 年使國民生產總值再翻兩番,目標達到人均 GDP4,000 美元,接著中共在 「十三大」確認此一發展戰略,認為完成這一戰略就意味著「實現基本現代化 了」。 
  4. 四個現代化在現代化理論中的適用性
    現代化理論後來遭依賴理論與世界體系理論的猛烈攻擊,認為充滿西方本 位主義立場,其立論都基於歐美強國的發展經驗而來,對於非歐美的國家認識 不夠充分,以有限的認識所衍生出的理論自然對其他國家難有一體適用的能 力。
    1. 社會結構的分化
      在改革開放前,中國大陸社會階層的構成型態,主要是工人、農民、幹部 和知識分子「四位一體」的剛性結構,改革開放之後,這四個階層內部發生顯 著的分化現象,其中工人分化為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城市農民工四個次 階層;農民分化為農業勞動階層、農民工、雇工階層、農業知識分子、個體勞 動者和個體工商戶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鄉鎮企業管理者階層、農民管理者 階層八個次階層;幹部分化為行政幹部、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經營者三個次階層;知識分子則分化為知識勞動者與傳播知識的勞動者二個次階層。這些社 會結構的分化使社會朝向更具活力的方向變遷,也是現代化理論學者所強調現 代化社會發展的一個趨勢。 
    2. 現代人性格的逐漸養成
      Alex Inkeles 曾提出 10 項社會現代化的指標,其中有「大 學生占 20~24 歲人口比重」一項,Alex Inkeles 所提出的標準為 10~15%,中國 大陸在 1994 年與 1998 年兩次統計時仍僅有 4%,距離 Alex Inkeles 的標準尚 遠。只是我們並不能據此論定中國大陸現代人的性格尚未養成,由於大陸土地 廣大,人口眾多,區域性的差異極為明顯,內陸偏遠地區的人民或許還相當傳 統保守,但若將觀察的視角轉移至沿海地區的大都市,其結果將會截然不同。

      在 1990 年 中國大陸小學學齡的入學率有 97.8%,較 1980 年提高了 4.8%;在中等職業技 術學校方面,1990 年時有 1.7 萬所,計有在學生 653 萬人,分別較 1980 年時 增加了 75.5%和 172.4%;1980 年至 1990 年中國大陸共掃除青壯年文盲 2,663 萬人。教育的普及化也加速了中國大陸人民現代化性格的塑成,或許其腳步 仍不夠快速,也或許仍有相當多的成長空間,但是已較毛澤東時代有相當的加 速,這是不爭的事實
    3. 中產階級與公民社會的興起
      現代化理論認為隨著社會的變遷與經濟的成長,社會結構將產生質變,最 重要的即為中產階級的興起,在不必擔心溫飽的問題之後,中產階級會開始組 織社會團體,以捍衛自身的權益,從而促進公民社會的產生,並使政治開始民 主化。
      有學者認為,隨著市場經 濟的推行,改變原本單一的集體和國家所有制結構,成為國有、集體和個人的 獨資、合資和外資等多種所有制形式,極大地提高了生產力,提高了人民的生 活水準,這是民間組織能蓬勃發展的根源
  5. 四個現代化在現代化理論中的限制性
    1. 民主改革並未隨經濟發展而產生
      在四個現代化開展逾 30 年後的今天,中國 大陸的民主僅及於「村民自治」的模式,藉由經濟發展而產生的民主化並未 到來,然而持續的政治威權統治卻也未停止經濟的繼續發展。
      現代化理論仍有些假設 與現實層面相違背,例如其通常假設中產階級是推動民主化的主力,現代化帶 來了中產階級的興起,而中產階級自發地產生對民主的要求,最終促進了政治 的民主化。雖然當前中國大陸不論在中產階級或民間組織乃至公民社會的層面 都頗有進展,然而政治的民主化卻未隨著這些進展而出現,且在可預見的將來 似乎也還難以出現,這也將是現代化理論運用於中共時,所會面臨的挑戰
    2. 傳統文化並未遭到揚棄 
      現代化理論假設非西方文明缺乏產生現代變革 的原動力,舊的傳統在現代化過程中是消極與否定的因素,傳統與現代性被視 為是互相排斥的兩極。非西方國家的現代化是外源性的、引進的、傳導的,通 向現代化的道路只有變革而無傳承,只能是全盤西化
      現代化理論向來以過分強調社會性質一致性(consistency)的毛病而受人 批評,有如 Dietrich Rueschemeyter 所指出的,在「傳統—現代」的分析架構 裡,現代化社會的各項特質總是環環相扣,齊頭併列地對立於傳統社會的特 質,彼此不相往來,然而在大規模總體性的社會變遷中,現代特質與傳統特質 雜然並存,乃至於攜手共進的情形,比比皆是
    3. 事實上自 1970 年代之後,已有不少學者從理論和實踐二方面對現代化理 論進行批判與修正,經過修正後的理論被稱為「新現代化研究」,具有以下幾 個特點:
      1. 不再把「傳統」與「現代」視為一對排斥性的概念,而是認 為兩者可以同時並存、互為補充
      2. 不再堅持「單線進化」的發展模式,而 是提倡多樣的發展路徑和模式
      3. 不再對現代化過程做抽象的描述和分析, 而是更加注重具體的歷史比較研究
      4. 不再拘泥於進化論和功能主義的範 式,而是企圖拓寬自己的理論視野和分析框架
      5. 不再忽視外部環境的作 用,而是從內外因素相結合的角度來考察現代化過程
  6. 結語  
    以鄧小平四個現代化的方法、過程與結果來看現代化理論,四個現代化乃 至整個改革開放的方法,並非如同現代化理論所稱,「照著西方的道路走」;但 若以過程而言,在鄧小平的四個現代化之中,確實有如現代化理論所稱的,先 有工業化與市場經濟,接著帶來經濟成長,並帶動社會各層面的發展,甚至中 產階級與與公民社會也逐漸興起。而以結果而言,現代化理論認為,類似西方 先進國家的自由經濟與民主政治的現代化社會將會出現,此點目前仍難在大陸 獲得驗證。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現代化理論與中國改革開放的適合性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如果能做個比較研究,在不同國家不同時間點的現代化,做個實證研究,應該會比較有趣

〈政權合法性與憲改模式比較臺灣與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吳玉山

  1. 前言
    本文希望從比較政治的觀點,探討造成新興民主國家不同憲改模式的原因, 並將觀察所得和台灣的經驗相對比。由於新興民主國家的數目眾多,地理與文化 的分布相當分散,因此本文將先以歐洲前共黨國家所轉型成的新興民主國家作為 研究對象。
    這些國家在提供比較研究的素材上有其便利之處。一是它們的地理分 布和文化背景較為接近,二是它們都具有非常類似的制度遺產(列寧主義的黨國 體系),三是它們都在幾乎相同的時點上開始民主化(1980 年代末)。
    這代表我 們可以控制的變數較多,因此透過比較研究來獲得一般性結論的可能性也較大。 最後,由於台灣在過去威權統治時期也有以黨領政的經驗,和這些前共黨國家類 似,因此在和台灣做比較上藉用東歐和前蘇聯的經驗也較有意義。

    本文將從歐洲的前共產主義國家的民主化和民主鞏固過程當中歸納出四個 憲政改造的模式,然後提出一個憲改模式與前威權體制支持度相關的假設,並做 初步的驗證。最後則是將此一觀察與台灣的情況做比較。在這個初步的檢驗當 中,我們發現社會對前威權體制的支持和憲改的激進性成反比:過去改革性較 強、人民支持較高的威權或極權國家在民主化之後易於採取漸進式的、內發式的 憲改模式,而過去改革性較弱、人民支持較低的威權或極權國家在民主化之後易 於採取一步到位的、外生式的制憲模式
  2. 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
    1. 研究對象
      中 東歐的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匈牙利四國,巴爾幹半島的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與斯洛文尼亞,波海三國的愛沙尼亞、拉脫維亞與立陶宛,以及俄羅斯。
  3. 四種憲改模式

    1. 模式一:激進制憲
      這一個模式所代表的是和過去的體制以一刀切的方式完全脫離,而且由於對 過去的不信任,因此基本上不採用原有的政治渠道。憲改的過程是在民主化之後 便立即起步、沒有延遲,同時一步到位,制訂新憲
    2. 模式二:延遲的激進制憲
      這一個模式所代表的是在轉型時難以決定和舊有體制之間的關係,因此延續 原體制的運作方式,但是由於激進和保守的政治勢力相互對抗,造成持續的劇烈 衝突,而後便由獲勝的一方以激進制憲的方式重寫憲政運作的規則
    3. 模式三:漸進的內生制憲
      這一個模式所代表的是在轉型時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制訂新憲,而採取了修改 舊憲的方式,並依照修改過的憲法產生了民主政體下的國家機關。然後再透過現 行的憲政體制,逐步推動新憲。最後是以內生的渠道,透過現有的憲改機制,並 保留大量過去憲改的成果來制訂新憲,再交由公民投票複決。這個模式比模式二 又溫和一些
    4. 模式四:漸進的修憲
      一開始在民主化後並沒有 在第一時間制訂憲法,而後也僅是在既有的憲政體制內修改不適用的條文,因此 始終維持既有的憲政框架
    5. 後共歐洲憲改模式的比較

  4. 憲改模式與舊體制合法性
    從俄羅斯、波蘭和匈牙利的例子與其他八個歐洲前共產國家的比較當中我們 可以看出,社會對前威權體制的支持和憲改的激進性是成反比的。過去改革性較 強、政權合法性較高的威權主義國家在民主化之後易於採取延遲性的、漸進式的 和內發式的憲改模式,而過去改革性較弱、政權合法性較低的威權主義國家在民 主化之後則易於採取第一時間的、一步到位的,和外生式的制憲模式
    1. 後威權政黨的選舉表現:中東歐、俄羅斯與臺灣

  5. 台灣:憲改模式的激進化
    從歷史的角度來 看,台灣的民主化從 1987 年開始至今已經進行了十八年,由於一貫採取漸進的 方式,以內生的渠道修改憲法,因此是屬於匈牙利式的漸進修憲模式。
    民進黨 的候選人陳水扁在 2000 和 2004 年兩次的總統大選當中獲勝。在 2003-2004 的總 統大選期間,民進黨提出了公投制憲的議題,第一次把漸進修憲之外的憲改模式 提到議程上來。這代表了憲改模式的激進化,是在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中所未 見的現象。
    憲改模式的激進性增加,反映了有漸多的民眾和政治菁英對舊體制的反感增 加,而認為漸進修憲的方式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這股政治力量要求制訂新憲法,其中又分為透過現有憲政體制來進行漸進的內生制憲、和超越現體制進行激 進制憲。然而又因為仍然有約半數的民眾和泛藍的政治菁英主張護衛中華民國的 既有憲政體制,只願意接受漸進修憲,因此兩股力量相持不下。由於執政黨的民 進黨政府在修/制憲議題上的彈性較大,因此究竟台灣可能會走向俄羅斯式、波 蘭式,或匈牙利式的憲改模式現在難以判定。不過泛綠的支持者傾向於制訂新 憲,而泛藍的支持者傾向於反對制憲,則是相當清楚。
    1. 臺灣的憲改抉擇

  6. 任務換班、憲改模式價值化、與國際遏制
    1. 政治轉型與憲改模式:後共歐洲與台灣

    2. 認同衝突
      臺灣在進行了民主化與民主鞏固多年後,卻又出現了不尋常的憲改模式激進化 的現象,此一改變本身的原因為何,台灣持續推動憲改的動力又何在?這些問題 指向台灣作為一個新興民主國家和後共歐洲的新興民主國家之間的差異:即在台 灣出現了落後於民主化而發生的國家認同衝突,這個後發的認同衝突構成了台灣 憲改模式激進化的根源
    3. 任務換班
      臺灣由於在民主轉型之後多年才開始有建構新國家的企圖,因此如果 從民主化開始起算,憲政改造至今已經進行了 18 年,而如果從第一次修憲起算, 也已經進行了 14 年。此種長期化的憲政爭議與憲政改造在 12 個新興民主國家當 中是獨一無二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民主化與建構新國家兩個階段的分離。在 第一階段修憲的動力來自於民主化的訴求,其目的是建立民主的政治體制
      而到 了第二階段,隨著藍綠政治勢力的消長,憲改的動力已經轉為建構新國家的訴 求。由於有此種「任務換班」的情況,因此原本已經大體完成的憲改工程便被重 新啟動。由國民黨所主導的模式一漸進修憲也逐漸轉為由民進黨所主導的較為激 進的其他憲改模式。其背後所反映的動力,是新執政者的不同國家意識與其擴張 的政治權力基礎
    4. 憲改模式的價值化
      如單純從制度效用析論,在歷經六次修憲之 後,重新啟動憲改工程並非易事。然而總統大選時公投制憲的訴求卻產生了旋乾 轉坤、反轉民意支持傾向的功效,從而帶來了再啟憲改的契機,其背後所反映的 正是前六次修憲所未能滿足的建構新國家的需求。此一需求所要求於憲法者,並 非特定的制度設計、或是人權保障條款,而是制憲或實質制憲的象徵意義,藉以 表明和過去植基於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法統切分,而成立新而獨立的臺灣國,也 就是藉「制憲」以「正名」。換言之,此際憲改模式本身產生了價值,而憲改的 實質內容卻未必重要。這就是憲改模式的價值化
    5. 憲改的任務換班、價值化帶來了憲改模式的激進化,而國際因素則遏止此激進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比較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與台灣的憲改模式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台灣的憲改模式之所以不同於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在於國際因素的遏制,造就了18年的修憲日程(到今天應該近30年了吧)
不知道有沒有與台灣類似的修憲過程受到國際勢力干預的案例耶

2021年3月26日 星期五

〈東帝汶獨立運動與國際因素〉許建榮

  1. 前言
    正式獨立於 2002 年的東帝汶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TimorLest 或 East Timor)是東南亞最年輕的國家,東帝汶在 16 世紀成為葡萄牙 殖民地。因為葡萄牙政策轉變,允許殖民地獨立,因此東帝汶曾經在 1975 年短暫獨立,但隨即被印尼入侵。印尼入侵東帝汶期間雖然造成了大屠殺 等人權問題,但適逢冷戰時期,西方世界支持反共的印尼蘇哈托政權;因 此,西方國家對於東帝汶議題幾乎視而不見。一直到 1999 年,印尼政府態 度轉變,以及鄰居澳洲轉向支持東帝汶獨立,1999 年公投獨立過關後,東 帝汶才在 2002 年 5 月 20 日正式獨立
  2. 風雨飄搖的 1975 年至 1999 年
    1. 東帝汶與西帝汶
      東帝汶位處於印尼與澳洲之間,葡萄牙人在 1514 年來到東帝汶,此後 東帝汶便成為葡萄牙的殖民地。當時荷蘭殖民印尼,荷蘭勢力持續擴張而與 葡萄牙在帝汶島發生爭執;1914 年,葡萄牙與荷蘭接受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裁定,東帝汶由葡萄牙統治,西帝汶由荷蘭統治(莫大華, 1997:71)。東帝汶與西帝汶語言使用差異不大,造成東西帝汶差異因素是 殖民統治歷史。以西方宗教影響為例,荷蘭喀爾文教派信仰傳入西帝汶, 葡萄牙天主教信仰傳入東帝汶
    2. 葡萄牙與東帝汶
      1974 年 4 月 25 日,葡萄牙發生革命推翻獨裁者 Marcello Caetano 政權。1974 年 5 月 16日,新任總統 Antonio de Spinola 宣布葡萄牙海外省與葡萄牙本土一樣享有 民主權利。1974 年 7 月 27 日,葡萄牙新憲法第 7-74 條承認海外領地人民 的獨立自主權,允許東帝汶人民組織政黨,並得以公民投票決定未來。當 時的公投選項有三:(1) 成為葡萄牙聯邦的自治領地、(2) 成為獨立而自由的 國家、(3) 與印尼共和國合併
    3. 印尼入侵導致獨立受阻
      1975 年 8 月,東帝汶卻 發生內戰加上印尼勢力介入。1975 年 12 月 7 日,東帝汶親印尼派與印尼合 作,印尼陸海空三軍以志願軍平息內亂名義入侵東帝汶(Liddle, 1977: 100)。 因為東帝汶內戰與印尼介入,因此葡萄牙對於東帝汶的民主獨立建國進程 規劃因而停擺。
      此外,東帝汶除了因為印尼入侵而獨立無望之外,印尼的入侵也造成了 東帝汶人民大量死亡。根據葡萄牙官方統計,在印尼於 1975 年入侵前夕, 東帝汶人口約有 68 萬人,依照年成長率 2% 計算,在 1993 年的人口應該在 97 萬人,但根據印尼政府統計,1993 年東帝汶人口只有 74 萬人,其中有 15 萬人為印尼移民。葡萄牙根據這些數據評估,從 1975 年至 1984 年為止, 因為印尼入侵與飢荒問題,造成了東帝汶約 20 萬人死亡
    4. 東帝汶內部矛盾與獨立路線變化
      1. 「帝汶民主聯盟」(Union Democratica Timorense, UDT)主張在葡萄牙統治下取得漸進式的自 治權
        原本 UDT 與 Fretilin 前身 ASDT 結盟對抗親印尼的 Apodeti,後來 UDT 卻與印尼軍方合謀在 1975 年 8 月 11 日發動政變意圖消滅 Fretilin;然而,葡萄牙軍隊中的東帝汶人支 持 Fretilin,所以再推翻這場政變,也促使 Fretilin 得以控制東帝汶,這支軍 隊後來也成為「東帝汶國家解放部隊」(Forcas Armadas de Libertacao Nacional de Timor-Leste, Falintil)
      2. 「帝汶社會民主協會」(Associacao Social Democratica Timorense, ASDT)主張獨立建國
        1974 年 9 月,多位左傾的毛派學生從葡萄牙歸國與 ASDT 結盟,改名 為「東帝汶獨立革命陣線」(Frente Revolucionaria de Timor-Leste Independente, Fretilin),採取經濟社會革命建國路線
      3. 「帝汶人民民主協會」(Associacao Popular Democratica Timorense, Apodeti)則是主張東帝汶併入印尼,但保有 地方自治權
      4. 「東帝汶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East Timor)
        1975 年 11 月 28 日,Fretilin 宣佈成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East Timor)
        東帝汶民主共和國甫成立 數日,東帝汶親印尼勢力結合印尼軍方,隨即在 1975 年 12 月 7 日全面入 侵東帝汶。1975 年 12 月 17 日,印尼成立東帝汶臨時政府(Provisional Government of East Timor)
      5. 帝汶國家聯合會(Timorese National Convergence, TNC)
        1980 年代之後,尋求獨立的 Fretilin 開始轉型改變追求獨立的手段。 1981 年初,Jose Alexander Xanana Gusmao 成為 Fretilin 領袖,Gusmao 的策 略除了軍事抵抗外,也透過政治手段爭取國際社會介入。1983 年 5 月, Gusmao 提出向印尼和平計畫,建議由聯合國和平部隊取代印尼軍隊進駐東 帝汶,同時也提出公投概念(Singh, 1996: 115)。1986 年 3 月 18 日,Fretilin 與 UDT 領導人達成協議,共組帝汶國家聯合會(Timorese National Convergence, TNC),重組 Fretilin 軍隊,編組成東帝汶國家解放軍(Armed Force of National Liberation of East Timor)
      6. Dili 大屠殺
        。1990 年代開始,Gusmao 訴諸民族主義鼓勵 東帝汶人民進行非武力抗爭。但與日俱增的街頭遊行卻導致 1991 年 11 月 12 日的印尼軍方主導的 Dili 大屠殺,屠殺事件引起國際社會撻伐,敦促聯合國 進行調查1 。聯合國秘書長因此批評印尼的侵略行為,並且在 12 月 1 日指派 聯合國代表前往東帝汶調查(Gunn, 1997: 41-42)。此外,Gusmao 也遭到印 尼軍隊逮捕,國際人權團體和歐盟才開始關注東帝汶情勢
    5. 葡萄牙的行動與聯合國的被動
      在印尼入侵東帝汶期間,葡萄牙是捍衛東帝汶獨立自決最積極的國家。 聯合國大會的態度則是因為冷戰因素,西方國家支持反共的印尼、無視東 帝汶的人權狀況,導致聯合國對東帝汶議題沒有實質影響力
      1990 年之後,葡萄牙依然為東帝汶議題持續發聲。例如,1991 年 Dili 大屠殺事件發生後,以及東帝汶獨立運動領袖 Xanana Gusmao 被印尼政府 逮捕軟禁時,葡萄牙數度向聯合國陳情,引起國際輿論對東帝汶人權的關 注。1994 年,葡萄牙向聯合國遞交文件駁斥印尼聲稱改善東帝汶情勢。1995 年 6 月,葡萄牙公布綜合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國際非官方人權組織、國際 媒體的東帝汶人權報告(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of United Nation, 1997: 248)。可惜的是,葡萄牙這些努力還是無法取得西方世界對東帝汶的 支持。
    6. 美國與澳洲為首的西方國家的態度冷漠
      入侵東帝汶的印尼政府,在冷戰期間成功塑造爭取獨立的 Fretilin 是左 派並且將之與共產黨連結,宣稱東帝汶獨立後成為社會主義國家將不利於 反共的西方集團(唐玉禮,2001:185)。冷戰期間,西方世界合理化他們 對印尼蘇哈托反共政權的承諾,將蘇哈托政權視為該區域安全與商業穩定 的必要關鍵角色,西方世界的考量註定了東帝汶艱困的命運(Wedgwood, 2001: 1)。特別是美國與澳洲的態度,左右了東帝汶的命運。
      1. 澳洲
        印尼對澳洲而言, 是區域安全、經濟安全的重要鄰近國家。東帝汶的長期安全與穩定,是影 響澳洲與印尼關係穩定與否的關鍵 
        就區域安全與經 濟穩定而言,印尼的確是澳洲最在乎的國家,印尼是全世界回教人口最多 的國家,也是與澳洲最近的大國
  3. 轉捩點:1990 年代末期
    1. 契機:印尼新任總統哈比比給予東帝汶獨立的機會
      亞洲金融危機導致蘇哈托的下台,新總統哈比比(B. J. Habibie)為了 爭取國際認同與援助,因此推動民主化路線給予東帝汶獨立的機會
      當時 印尼總統哈比比認為讓東帝汶人民選擇自治或獨立,可以獲得世界銀行與 國際貨幣基金的資助,協助印尼渡過金融危機。哈比比在參考澳洲總理 John Howard 建議後,決議讓東帝汶舉行公投(許瑞文,2003:75)。事實上, 哈比比傾向支持東帝汶的政治主張,一直遭到印尼軍方的反對,印尼軍方 一直被認為是反對東帝汶獨立的主要勢力
      隨著冷戰的結束,加上印尼政權轉移,美國與印尼的反共同盟關係稍有變化。除此之外,澳洲面對國內的輿論壓力進而改變對東帝汶的立 場,澳洲也希望盟邦美國也能改變對東帝汶的態度。1999 年,在紐西蘭的 亞太經合會議中,美國總統柯林頓在澳洲等國的壓力下,公開批評印尼軍 方在東帝汶的破壞行動(許瑞文,2003:76)。印尼在哈比比的領導下,也 迅速接受國際維和部隊進入東帝汶的要求。隨後,以澳洲為首的維和部隊 進入東帝汶後,就開始改變東帝汶的命運,讓東帝汶邁向獨立
    2. 澳洲關鍵的角色
      對於東帝汶議題與對印尼外交政策上,澳洲政府從默 認印尼主權、含混反對(1975-76)、人道關注(1976-83)、人權外交 (1983-93)、到安全合作(1993 以後),希望印尼能與東帝汶進行對話解決 歧見(莫大華,1997:83-84)。然而,1999 年,澳洲總理 John Howard 突 然轉變政策,公開對支持東帝汶獨立運動,澳洲的轉向可謂是西方世界立 場轉變的關鍵
      1. 媒體的施壓-霍塔
        在東帝汶獨立前,擔任東帝汶反抗運動發言人的霍塔,以其在曾 在葡萄牙求學時所學的公共關係專長,運用在影響媒體輿論之上(Macnamara,2001: 8)。顯然,長期在澳洲推動東帝汶獨立運動的霍塔,他透過媒體公關 來影響澳洲媒體,促使澳洲媒體支持東帝汶反抗運動的策略十分成功
      2. 獨立記者與獨立自由攝影師也協助實況轉播東帝汶的狀況,加 上澳洲多個媒體密集報導,例如 The Finical Review、The Age、The Australian 等等。這些媒體的報導內容不僅引爆澳洲人的憤怒,也開始影響澳洲的外交 政策(Tapsell & Eidenfalk, 2013: 586-90)。在東帝汶的訊息被媒體不斷披露 後,澳洲各地就陸續有支持東帝汶的示威遊行;以 1999 年 9 月 10 日為例, 墨爾本有 25,000 人、雪梨有 30,000 人上街支持東帝汶人民(Tapsell & Eidenfalk, 2013: 591-92)
  4. 討論與結語
    1. 冷戰與後冷戰的地緣政治等國際因素
      從本研究整理的 東帝汶獨立過程中的歷史事件時序與實際內容來看,東帝汶能夠獨立,冷 戰結束與地緣政治等國際因素才是促成東帝汶獨立的關鍵因素
    2. 結語
      東帝汶獨立建國的決定權完全無法掌握在東帝汶人民的手中,即便殖 民母國葡萄牙積極協助東帝汶獨立,但也遭遇到重重的困難;終究,國際 環境的變化才是促成東帝汶獨立的主因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東帝汶為何能獨立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看到國際政治現實的一面,好悲慘

〈民族意识与帝国思维: 乌克兰独立与俄乌纷争〉韩克敌

  1. «别洛韦日协定» 与乌克兰的独立
    1. 1990 年 7 月 16 日ꎬ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 (议会) 通过了 «乌克兰国家主权宣 言»ꎬ 宣布乌克兰宪法与法律高于联盟法律ꎬ 乌克兰是本国自然资源的唯一支配 者ꎬ 乌克兰有权建立自己的武装部队ꎮ 1991 年 “819” 事件后ꎬ 乌克兰政局随 之发生剧变ꎬ 独立运动开始加速ꎮ 8 月 24 日ꎬ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举行非常会议ꎬ 乌克兰共产党领导人兼最高苏维埃主席克拉夫丘克 (Leonid Kravchuk) 宣布退出 苏共和乌共ꎬ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当天宣布独立ꎬ 这一天后来成为乌克兰的独立 日ꎮ
    2. 1991 年 12 月 1 日ꎬ 在乌克兰全民公决中ꎬ 90.32% (28 804 071 票) 的选票 支持乌克兰独立ꎬ 61.5% 的选票选举克拉夫丘克为总统ꎮ 即使在与俄罗斯接壤的 传统上亲俄的乌东南部地区ꎬ 支持独立的票数也高达 80% ꎮ 克里米亚是乌克兰 唯一的俄罗斯族占多数的地区ꎬ 支持独立的也占 54% ꎬ 尽管这是乌克兰最低的 支持率ꎬ 但这让很多人感到惊讶ꎮ 12 月 2 日ꎬ 叶利钦领导的俄罗斯联邦立刻承 认了乌克兰的独立ꎮ 直到 12 月 25 日戈尔巴乔夫总统宣布辞职后ꎬ 美国总统布什 才发表电视讲话ꎬ 宣布正式承认俄罗斯、 乌克兰和其他新独立国家ꎮ 12 月 5 日ꎬ 乌克兰议会通过决议ꎬ 正式废除 1922 年 12 月 30 日签署的 «苏维埃联盟条约»ꎬ 在乌克兰境内终止实施苏联法律
    3. 1991年12 月 8 日ꎬ 俄罗斯、 白俄罗斯、 乌克兰三国领导人撇开戈尔巴乔夫ꎬ 在白 俄罗斯签订 « 别洛韦日协定»ꎬ 宣布组成 “ 独立国家联合体” ( Содружество независимых Государств)ꎮ 协定序言说: “我们白俄罗斯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乌克兰曾作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发起国ꎬ 签署了 1922 年联盟条约ꎬ 现在我们三国明确指出: 苏联作为国际法主体和地缘政治现实将要停止存在ꎮ” 协定第五条专门规定: “缔约各方相互承认并尊重领土完整和联合体范围内现有 边界不可侵犯性ꎮ” 三国领导人保证履行苏联签署的条约和协定所承担的国际义 务ꎬ 决定保留对共同军事战略空间的统一指挥ꎬ 对核武器的统一控制ꎮ 克拉夫丘 克提出了 “联合体” (Содружество) 的概念ꎬ 理由是他不希望再看到 “联盟” (Союз) 这个词ꎮ
  2. «布达佩斯备忘录» 与防止核扩散
    1. 1991 年 12 月 21 日ꎬ 在阿拉木图召开的会议 上ꎬ 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白俄罗斯和乌克兰四个拥有战略武器的国家作出保 证ꎬ 将 1991 年 7 月 31 日美苏签署的 «削减战略武器条约» (START) 提交各 国议会批准ꎮ 9 天后在明斯克ꎬ 11 国领导人重新确认他们的承诺ꎬ 遵守苏联签署 的各项国际条约ꎬ 包括 «削减战略武器条约» 和 «欧洲常规力量条约»ꎬ 各方同 意俄罗斯是 «削减战略武器条约» 框架内苏联的唯一继承者ꎮ
    2. 1994 年 12 月 5 日ꎬ 美国总统克林顿、 英国首相梅杰、 俄罗斯总统叶利钦、 乌 克兰总统库奇马签署了 «布达佩斯乌克兰安全保障备忘录» (Budapest Memorandum on Security Assurances for Ukraine)ꎮ 乌克兰承诺加入 «核不扩散条约»ꎬ 放弃核武 器ꎮ 美英俄三国保障乌克兰的安全ꎬ “尊重乌克兰的独立、 主权和现有之边界” “避免对乌克兰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ꎬ “避免对乌克兰使用 经济压力影响其政治”ꎬ “如果乌克兰成为侵略行为的受害者ꎬ 或成为使用核武 器进行侵略威胁的目标ꎬ 将按照一个非核国家在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中的地 位ꎬ 立即寻求联合国安理会的帮助ꎮ” 1996 年 5 月 31 日ꎬ 最后一批 “SS - 24” 洲际弹道导弹从乌克兰运走ꎮ 2001 年 10 月 30 日ꎬ 乌克兰销毁了最后一口陆基洲 际导弹发射井ꎬ 乌克兰实现了彻底无核化ꎬ 成为一个无核国家
  3. «哈尔科夫协议» 与黑海舰队争执
    1. 克里米亚由于其特殊的人口构成 (根据 1989 年苏联的人口 统计ꎬ 克里米亚乌克兰人占 25.75%ꎬ 加上鞑靼人略微超过三分之一)ꎬ 独立意 识强烈ꎮ 1991 年 1 月 20 日ꎬ 克里米亚举行公投ꎬ 单方面将克里米亚由 “州” 提 升为 “自治共和国”ꎮ 克里米亚鞑靼人抵制了这次公投ꎬ 因为他们希望建立一个 克里米亚鞑靼自治共和国ꎮ 1991 年 9 月 5 日ꎬ 克里米亚议会 (最高苏维埃) 宣 布从乌克兰独立ꎬ 建立克里米亚共和国ꎮ 1992 年 2 月 26 日ꎬ 克里米亚议会正式 通过决议ꎬ 将克里米亚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改为克里米亚共和国ꎮ 1992 年 5 月 5 日ꎬ 克里米亚议会通过独立议案ꎬ 并计划付诸全民公决ꎮ 但是ꎬ 克里米亚的独立要求既没有得到乌克兰的承认ꎬ 也没有得到俄罗斯政府的公开支持ꎮ 1996 年ꎬ 克里米亚和乌克兰达成妥协ꎬ 克里米亚作为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共 和国留在乌克兰
    2. 2010 年 4 月 21 日ꎬ 俄乌两国经过谈判ꎬ 签署 «哈尔科夫协议» (Kharkiv Accords)ꎮ 俄方同意以低于市场价约 30% ꎬ 不超过每千立方米 100 美元的折扣向乌供应天然 气ꎮ 乌最终获得的价格不超过 230 美元/ 千立方米 (乌克兰年度最初的预算为 334 美元)ꎬ 乌克兰预计获得的折扣总金额为 400 亿美元ꎮ 作为交换ꎬ 乌方同意 黑海舰队驻扎在塞瓦斯托波尔的条约于 2017 年到期后ꎬ 再延长 25 年直到 2042 年 (到期无异议还可以顺延 5 年至 2047 年)ꎮ 这样ꎬ 俄罗斯在塞瓦斯托波尔的地 位得到保障ꎮ 当时很多人认为ꎬ «哈尔科夫协议» 使得从 1991 年苏联解体后乌俄 两国关于黑海舰队及基地的争执得到最终解决ꎮ 与此同时ꎬ 俄罗斯未雨绸缪ꎬ 开 始在黑海东岸本土营造新的海军基地新罗西斯克ꎬ 作为黑海舰队的备用军港ꎮ 当 然ꎬ 新罗西斯克的地理和港口条件远不如塞瓦斯托波尔
    3. 2018 年 9 月 17 日ꎬ 波罗申科签署行政命令ꎬ 鉴于俄罗 斯多次违反条约的基本原则ꎬ 乌方决定开始终止 «俄乌友好合作与伙伴关系条 约» 的进程ꎮ 12 月 6 日ꎬ 乌克兰最高拉达通过决议ꎬ 该条约于 2019 年 4 月 1 日 到期后不再延长ꎮ 12 月 10 日ꎬ 波罗申科签署该法案ꎮ “不延长与俄罗斯的条约 不应仅仅被视为一个插曲ꎬ 而应被视为我们战略的一部分: 与殖民地过去的最终 决裂ꎬ 转向欧洲ꎮ” “这个战略的其他部分还包括: 建立 (与欧盟的) 免签证制 度、 签订乌与欧盟的联系国协定、 创建独立自主的乌克兰教会、 退出独联体、 巩 固加入北约和欧盟的进程、 创建强大的爱国的专业的乌克兰军队、 支持乌克兰语言和历史、 强化我们的民族认同ꎮ”
  4. 俄乌之争的思想根源
    1. 俄罗斯和乌克兰的历史紧密相连ꎬ 俄乌无疑同属于东斯拉夫文化 圈ꎬ 乌克兰的语言和文化有很多和俄罗斯交集的地方ꎬ 俄乌曾经长期同属于一个 国家ꎮ 在乌克兰东部和南部ꎬ 很多群众具有双重的身份认同ꎬ 认为自己既是乌克 兰人也是俄罗斯人ꎬ 他们很难将这两者完全区分开来ꎮ 如果沙皇俄国和苏联时期 能够采取更为恰当更为合理的政策ꎬ 俄乌的永远一体并不是不可能的ꎮ 然而ꎬ 历 史的发展轨迹是相反的ꎬ 俄罗斯对乌克兰的治理谈不上成功ꎮ 除了俄罗斯ꎬ 历史 上波兰和土耳其也曾给予乌克兰地区很大的影响ꎮ 波兰的影响主要集中在西部ꎬ 而土耳其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乌南部的黑海沿岸ꎬ 主要是克里米亚ꎮ 1991 年苏联 解体以后ꎬ 则有了更大的外部影响源: 欧盟和美国ꎮ
    2. 苏联解体后ꎬ 俄罗斯社会秩序崩塌ꎬ 经济凋敝ꎬ 民生艰难ꎮ 在这种背景下ꎬ 一些俄罗斯人ꎬ 更多的不是反思自己ꎬ 而是抱怨外部世界ꎬ 俄罗斯国内极端民族 主义思潮泛滥ꎮ 典型的如 “俄罗斯帝国运动”ꎬ 他们高喊着 “上帝、 沙皇、 民 族” 的口号ꎮ 在这些人眼中ꎬ 罗斯就等于俄罗斯ꎬ 俄罗斯就等于罗斯ꎮ 乌克兰作 为独立国家存在的本身ꎬ 被这些人视为是对 “俄罗斯世界” 的挑战和背叛ꎮ 他 们认为ꎬ 乌克兰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国家ꎬ 而是一个 “人造的国家”ꎬ 1922 年苏联 建立以前并不存在一个 “乌克兰国家”ꎬ 乌克兰是 “大俄罗斯” 的一部分
  5. 结语
    «别洛韦日协定» (1991 年)、 «布达佩斯备忘录» (1994年) 与 «哈尔科夫协议» (2010 年) 一起,奠定了乌克兰立国的法律基础,基 本解决了涉及乌克兰的国际争端 (除了乌俄亚速海与刻赤海峡争端),这是一个 国际政治的客观现实,俄罗斯联邦是第一批公开承认乌克兰独立的国家,国际社 会基本持同一立场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烏克蘭與俄羅斯之間的協議、合作、條約,以及兩國的歷史文化情結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克里米亞事件不僅牽涉到兩國漫長的歷史文化問題,也牽涉到彼此在黑海艦隊、領土的問題,以及歐盟、美國的態度
這一篇以條約的簽訂來看待此事件的發展,但是兩國內部的狀態,如烏克蘭的廣場革命的影響,莫斯科態度的轉變等等

2021年3月25日 星期四

〈當代以色列憲政體制〉石忠山

  1. 前言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採取文獻分析法,希冀藉由 相關歷史事件之陳述,以及特定法規命令之徵引,說明該國憲政運作之歷 史背景,及其當代運作之模式
  2. 以色列建國歷程
    1. 流散歲月
      1. 同阿拉伯半島上的其他部落民族,猶太人被視為閃族的一支,並且過著逐水 草而居的遊牧生活。他們在族長的帶領下,沿著幼發拉底河北遷,試圖尋 找一塊可供久居的富饒之地,最後來到了當時迦南人所居住的巴勒斯坦, 並且開始在此定居
      2. 在迦南定居後的猶太人,曾經建立了統一的希伯來王國,後來又分別 為亞述和巴比倫帝國所滅(Na’aman, 2005: 32-34)。亡國後的猶太人開始 四處流散,有的同征服者通婚、融入其社會,有些則淪為囚奴,直至波斯 帝國將亞述帝國所滅,部分猶太人才又再次回到巴勒斯坦
      3. 在波斯人的統治下,猶太人度過了幾百年的安和 歲月,社會穩定,經濟繁榮,並且享有一定程度的民族自治,直至亞歷山 大擊敗波斯帝國,猶太人才歸希臘人的統治
      4. 希臘人統治期間,猶太教深 受迫害,引起了猶太人的抵抗,並且成功地在耶路撒冷建立起獨立國家, 是猶太人繼先前王國滅亡後的首次復國,但在羅馬大軍隨後的壓境下,猶 太人所建立的王國又在外族的征服下滅亡了
        為根 絕猶太人的一再反抗,羅馬皇帝遂下令禁止猶太教,摧毀耶路撒冷城,並 且開始驅逐猶太人
      5. 猶太人在十五世紀末被 趕出西歐後,逐漸轉往中歐和東歐定居。所到之處,紛紛受到當地統治者 的不友善對待,他們被隔離居住在所謂的「隔都」(Ghetto),行動自由 受到嚴格限制。在隔離區居住的猶太人生活條件極差,生存備受歧視,但 也卻因此意外地成為猶太文化不被同化消滅的原因。
    2. 猶太復國主義運動
      1. 「德雷福斯事件」(Dreyfus affair)
        「德雷福斯事件」(Dreyfus affair)是發生於 19 世紀末法國社會的一 件排猶事件(Dunner, 1950: 17-19)。事件肇始於一位猶太炮兵上尉軍官德 雷福斯,被控向德國駐法武官提供情報,後為法國軍事法庭以叛國罪判處 終身監禁,事件發生後,舉國譁然;即便被指控叛國者乃一已同化之猶太 法國軍官,且事後證實此案為冤案,當事者清譽獲得平反,但反猶浪潮仍 舊席捲全法國,各式極端仇猶言論充斥,紛紛要求政府驅逐境內猶太人, 猶太人也在此次事件中對歐洲徹底失望了
      2. 赫茲爾(Theodor Herzl)
        猶太復國主義運動的具體展開,應歸功赫茲爾(Theodor Herzl)的貢 獻6 。赫茲在擔任奧地利「新自由報」駐巴黎記者的期間,由於親歷「德 雷福斯事件」之始末,使其意識到,唯有建立猶太民族自己的國家,才能 真正解決猶太人的問題。1896 年,其於維也納出版了《猶太國》(Der Judenstaat)一書,為猶太建國構思了最初的藍圖。赫茲爾不僅完成了猶太 建國的理論建構,也親身投入了猶太建國的實際行動。其不斷至各地演講、 創辦刊物、籌設銀行、外交上爭取大國的支持、並且成功地在 1897 年於 瑞士巴塞爾召開第一屆猶太復國主義大會,和成立猶太復國主義組織 (World Zionist Organizations),使得猶太復國運動成為一個世界性的政治 運動
    3. 英國委任統治與以色列國之誕生
      1. 181 號決議案
        在阿拉伯國家聲稱,聯合國無權決定巴勒斯坦的前途,並揚言不惜以 各種方式阻撓分治案的同時,聯合國於 1947 年 11 月 29 日通過了著名的 181 號決議案,贊成巴勒斯坦的分治
        投票過程中,美、蘇等 33 國表示支持,阿拉伯、伊朗、土耳 其等 13 國則對分治案表示反對,英國等 10 國棄權(Gavriêl, 1957: 73)治 案的決議內容包括:(一)英國於 1948 年 8 月以前結束巴勒斯坦的委任統 治
        (二)委任統治結束後兩個月內,成立一個猶太國家(占巴勒斯坦土 地面積的 56.4%),和一個阿拉伯國家(占巴勒斯坦土地面積的 42.8%)
        (三)耶路撒冷等其餘地方由聯合國共管。阿拉伯人在這場國際外交鬥爭 中失敗了
      2. 第一次以阿戰爭於 1948 年爆發,猶 太人在戰鬥中控制了大片分治計畫外的巴勒斯坦土地,士氣空前高昂,並 且贏得了勝利。在經歷了千年苦難後,猶太人於 1948 年 5 月 14 日宣讀獨立宣言,向世人宣告,以色列國的正式誕生
  3. 憲法與憲政發展
    1. 以色列不具一部成文憲法,憲法功能主要透過國會所通過的『基本法』 (Basic Laws)所取代,至今,以色列國會共通過了 11 部基本法。建國 之初,有關制憲的問題,即載明於『獨立宣言』中,宣言曾提到,第一屆國會將扮演制憲大會的角色,以制定憲政運作所須之根本大法。然而,隨 著政局的後續發展,尤其是國內各黨派對於憲法內容之爭執,使得以色列 始終無法完成獨立宣言所交付的任務
    2. Sigal 與 Rehany 即指出,宗教團體拒絕基本權的入憲,其實正是以色列為何一直無法 擁有一部成文憲法的主因。基本權入憲意味著:違憲審查制度將對任何一項違反憲法 保障基本人權的國會法案進行審查,而這也同時意味著,那些基於特殊宗教因素獲得 國會多數通過的法律,因為在本質上很可能與基本人權的精神相衝突,而無法通過違 憲審查制度的檢驗,因此頗受宗教社群的排拒
  4. 政府組織及其權限
    1. 國家元首
      作為一內閣制國家,以色列最高國家組織設有僅具儀式性地位,而不 具政治實權的總統一職(Bernstein, 1957: 144),其詳細職權規定於 1964 年制定通過的『總統基本法』(Basic Law: The President of the State)
      1. 職權
        以色列總統由國會選出,任 期七年
        1. 根據 本法之規定,總統簽署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和國際條約、任命以色列銀行總 裁、世俗法院、拉賓法院、以及伊斯蘭法院法官、高等教育委員會、國家 科學院、以及傳播通訊委員會等之委員,其還享有特赦、選任拉賓議會主 席、任命駐外大使,和接受外國使節到任等權限
        2. 基本法 還規定,總統於國會大選後,應與國會黨團進行諮詢,並委任其中一位國會議員組成政府,其通常是為國會最大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
        3. 一旦政府未獲國會多數 支持,即須根據內閣總理之請求解散國會
      2. 根據總統基本法之規定,以色列總統經國會以絕對多數選舉產生,總 統候選人一旦於前兩輪選舉中未獲國會成員過半數以上之支持,選舉即進 入第三輪投票,此時,候選人一旦獲得選票相對多數即為當選
        直至 2000 年,以色列總統任期為 5 年,並可連選連任一次,2000 年以後,總統任期 則延長為 7 年,並且不得連選連
        以色列國家組織體系並未設置副總統 一職,總統一旦因故無法親臨視事,國會議長即為其代理人
    2. 行政權
      1. 政府之組成
        以色列政府的組成乃根據『國會基本法』(Basic Law: The Knesset), 各部會首長雖由總理任命,但國會對於部會首長之任命具有同意權。國 會一旦不同意總理所提名的內閣成員,即意味對政府之不信任,而須適用 政府基本法第 19(b)條之相關規定,將國會解散
      2. 歷屆政府概述
        基於深刻的社會分裂及其所衍生的多黨政黨體制,使得單一政黨要想 憑藉獨自力量組成政府,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事實亦顯示,以色列自建國 以來,不僅沒有一個政黨能夠單獨執政,甚至與多個政黨或主要競爭對手 組成大聯合政府,才是以色列政治的常態
        1. 工黨聯合政府(1948-77)
          以色列建國以前,積極從事猶太復國運動的人士中,不少是來自東歐、 蘇聯等地區的理想社會主義者,他們在以色列建國後也發揮了重要的政治 影響力,而常時間活躍於以色列的政治舞台,大衛本古里安(David Ben Gurion)即為其中一位。由於社會瀰漫社會主義的理想色彩,建國後的以 色列政府要職由左傾人士擔任也就不足為奇。從 1948 年到 1977 年,工黨 始終主導與其他政黨組成聯合政府,近 30 年的執政期間,擔任以色列總 理的重要工黨領袖例如有本古里安和梅爾女士(Golda Meir),直到利庫黨 於 1977 年大選中擊敗工黨,該黨之昔日地位才由另一新興的政治勢力所 取代
        2. 利庫黨與大聯合政府(1977-90)
          1. 比金(Menachem Begin)
            以色列政治史於 1977 年出現了重要變化,利庫黨出人意料地擊敗執 政將近 30 年的工黨,成為以色列國會的最大政黨,並由比金(Menachem Begin)組成政府;4 年後,比金所領導的利庫黨再次贏得大選,使其得以 連任至 1983 年辭職下台為止。
          2. 大聯合政府-裴瑞茲、夏米爾
            隔年,其繼任者夏米爾(Jitzhak Schamir) 因未獲國會多數之支持,而被迫於同年解散國會,並提前舉行國會大選。 選舉結果因工黨與利庫黨不分軒輊,無一得以單獨取得執政,亦無法與小 黨結盟後順利組成政府,兩黨遂經數月談判後,決定共組大聯合政府,總 理由兩黨領袖裴瑞茲與夏米爾輪流擔任。
            本屆政府任期結束後,國會選舉 再次出現了與先前類似的結果,利庫黨雖比工黨多得一席,卻仍無法與宗 教和右翼政黨組成聯合政府,兩黨於是再度組成大聯合政府,但此次合作 並無總理輪任的協議,而是由夏米爾出任總理,裴瑞茲任副總理。聯合政 府因對美國外交部長貝克所提和平計畫立場不一,而於 1990 年分道揚鑣, 提前結束了聯合政府的執政。
        3. 工黨與右翼之聯合政府對抗(1990-2001)
          工黨雖於 1990 年以些微差距贏得選舉,卻因未獲宗教政黨之支持, 而無法順利組成政府,夏米爾於是再次領導利庫黨與其他宗教和右翼政黨 組成聯合政府。
          1. 拉賓
            兩年後,該黨於選舉中再次敗給工黨,工黨領袖拉賓(Jitzhak Rabin)隨後順利聯合其他政黨組成聯合政府。拉賓於 1995 年 11 月因『奧 斯陸和平協議』之簽署,而遭右翼激進主義份子的槍殺,總理一職後由裴 瑞茲依法遞補,繼續推動拉賓所致力的和平計畫。
          2. 裴瑞茲
            在以色列境內陸續於 1996 年 2、3 月爆發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的自殺攻擊事件後,裴瑞茲確實在以色列首次舉行的總理直選中 敗下陣來
          3. 利坦雅虎
            極右派利庫黨候選人利坦雅虎(Benjamin Netanjahu)則因在選 戰中猛烈抨擊現任政府的安全與和平政策,最後得以些微差距贏得選舉。 利坦雅虎於選後組成了一個右派政府,承諾繼續推動與阿拉伯國家的和平 進程,但強調國家安全的優先性。
          4. 巴拉克(Ehud Barak)
            3 年後的國會大選中,巴拉克(Ehud Barak)帶領工黨順利贏得選舉,並且主導聯合政府的組成。其不僅於任 內完成自黎巴嫩的撤軍,並且重啟與巴勒斯坦的談判,但由於大衛營談判 的失敗,以及國內持續不斷的自殺攻擊事件,使得巴拉克最終難逃與其同 黨前輩相同的命運,在失去國會的支持後,於下屆國會選舉中敗選下台
        4. 新大聯合政府與Kadima聯合政府(2001迄今)
          2001 年國會大選後,利庫黨領袖夏隆(Ariel Scharon)與工黨組成大 聯合政府,外交部長由裴瑞茲擔任
          1. 夏隆(Ariel Scharon)
            兩年後國會再次選舉,夏隆所領軍的利庫黨再次獲勝,並且組成了一個中間偏右的政府,推行鐵腕政策,在巴 勒斯坦邊境築起了長達 600 多公里的隔離圍欄,和主導針對激進派哈瑪斯 領導人的狙殺行動,卻也同時執行從迦薩走廊撤離的計畫。由於前述計劃 遭到宗教政黨夏斯黨的反對,預算案又未獲其他自由派政黨之支持,夏隆 遂於 2005 年再次與工黨合組成大聯合政府
            然而,新選出的工黨領袖裴 瑞茲(Amir Peretz)亟欲終止與夏隆的聯合執政,夏隆也在退出利庫集團 後,另組前進黨(Kadima),繼續推行先前的迦薩走廊撤離計畫。
          2. 新政府 在前進黨新任領導人 Ehud Olmert 領導下,與工黨和夏斯黨等組成聯合政 府
            政黨協商條約中載明,夏斯黨無需同意政府自約旦河西岸屯墾區的撤 離計畫,政府亦同意給予夏斯黨相關機構高額的財政補助;然而,翻開以 色列政治史,夏斯黨雖總是政府組閣的合作對象,卻也常因其退出聯合政 府,而讓聯合政府垮台
      3.  以色列的行政區劃
        以色列全國共劃分成六大行政區域(district),區之下再切割成 15 個 次級區(sub-district),次級區之下再細分成 50 個自然區(natural region)。 由於部份以色列佔領區亦適用以色列相關的法律規定,因此以上這些由以 色列官方所記載的區域,實際上包含了以色列的佔領區如戈蘭次級區,及 其所屬的四個自然區。以色列官方雖將部分佔領區劃為自己的領土,但其 並未獲得聯合國及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
    3. 立法權
      以色列是個一院制議會主義國家,希伯來語稱國會為 Knesset,有集 會的意思,其坐落於耶路撒冷,並由 120 位國會議員所組成。以色列國 會議員根據政黨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全國所有年滿 18 歲以上之公民皆 有投票權,被選舉權則為 21 歲,通信投票僅限於政府駐外人員以及於國 外航行之商船人員。另國會基本法第 16A 條還規定,國會議員當選者若具 雙重國籍,除經宣告放棄以色列國籍以外之其他國籍,不得宣誓成為該國 國會議員。在國會任期方面,除非國會提前解散,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 所有得票率超過 2%的政黨皆將根據得票比例分得國會席次
      1. 在 2009 年的國會選舉中,以色列中央 選舉委員會雖擬欲禁止統一阿拉伯名單-阿拉伯復興運動黨,以及民族 民主大會之參選,聲稱該黨不忠於國家,並且支持國家敵人等,該項禁令 最終卻為以色列最高法院所否決
    4. 司法權
      以色列的司法體系是由世俗以及宗教法院所組成,世俗法院共區分 成三個審級。所謂「和平法院」乃該國司法體系中之初級單位,位於耶路 撒冷的最高法院則是該國最高司法機關,個人身分以及家事法等相關訴訟 問題,則由宗教法庭負責審理

      基於國內不同宗教社群之需求,以色列司法體系中,維持拉賓法院 (rabbinical court)、伊斯蘭法院(Sharia)、以及基督宗教法院(canonicalcourt)之設立,並且給予財政補助,宗教法官亦享有公務員之身份與權益 (Rackman, 1955: 122, 134-35),但高等法院是所有宗教法院的終審機構。
  5. 選舉制度與政黨生態
    1. 選舉制度
      以色列國會由 120 位國會議員組成,其產生根據全國單一選區政黨比 例代表制,所有得票超過全國總有效投票 2%票數之政黨,皆能分得國會 席次,並行使國會代議權(Katz, 1980: 53; Botschaft des Staates Israel. n.d.)。 由於實施比例代表制,各政黨須於選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交所謂「政黨 名單」,選後中選會即依各政黨所得票數佔全國總有效投票數之比例, 將席次分配給各政黨,獲得國會席次之政黨隨後再依政黨名單之排序,將 所獲席次依名單次序授予政黨參選人;因選舉人於投票中只選政黨,而不 選單各政黨候選人,因此,為決定各政黨候選人於政黨名單上之排序,各 政黨通常會於選前進行所謂「黨內初選」
    2. 政黨及利益團體
      基於該國特殊的族群、宗教、以及政治意識型態背景,以色列的政治 生態充滿各式代表自身團體利益的政黨和組織團體。從建國至今,以色 列國會一直存在至少 10 個以上的黨團,之所以存在此一現象,主要係因 於過低的國會門檻限制(2%),以及該國根深蒂固的社會分裂
      1. 鴿派及鷹派
        1. 鴿派
          所謂鴿派,係指在國家領土與安全問題上,支持「以土地換和平」主 張之政黨
          鴿派在前述問題上傾向於和巴勒斯坦及敘利亞達成和解, 其具體作法是:歸還六日戰爭後以色列所佔領之領土(約旦河西岸、迦薩 走廊、以及戈蘭高地等),同時還支持巴勒斯坦國之建立,和耶路撒冷城 之分割
          1. HaAvoda(以色列工黨,the Israeli Labor Party)
            其乃一左派社會民主主義政黨,對外政策採中道 溫和路線,對於宗教問題的態度亦與正統猶太教派保持一定之距離,支持 者主要來自阿胥肯納茲猶太人(Ashkenazim,或稱德國系猶太人)。1968 年以前,以色列工黨一直以馬帕伊(Mapai)自稱,是 1930 年代部分左翼 猶太復國主義團體之結合,其支持者過去主要來自勞動階級層,近年則 漸獲中產階級之支持。作為一社會民主主義政黨,工黨在巴勒斯坦問題上 支持與阿拉伯人的和談,主張自屯墾區撤離;經濟上支持自由市場經濟, 但也強調政府的社會責任,主張在教育、健康醫療、以及其他社會服務領 域中,政府應有所積極作為。
          2. Merez 黨團
            該黨團支持與阿拉伯人的和平進 程,以及追求一個自由主義之世俗國家,其還與國會外「現在就要和平」運 動團體過從甚密。Merez 黨團成立於 1992 年,是 Mapam(希伯來語 Mifleget ha-Poalim ha-Me’uchedet 之縮寫,意思為統一工黨)和興起於 1970 年代,要 求促進公民權與支持和平進程之激進自由主義團體 Raz 之選舉聯盟,其支持 者部份來自 1999 年以後俄國移民所組成政黨 Jisrael ba-Alijah 之部份成員。 
        2. 鷹派
          主張只能「以和平換取和平」之政黨 、將佔領區全數或至少其中之大部分併入以色列領土,以及將阿拉伯裔以色列人排拒於以色列社會之外
          1. Likud(利庫黨團或稱團結 黨團,Consolidation)
            黨團基本立場傾向對抗巴勒斯坦。利庫黨 團在政黨目標上向來與正統猶太教等宗教政黨較為親近,其主要支持者為 賽法迪猶太人(Sephardim,或稱西班牙系猶太人)。
            利庫黨團與猶太復國 主義運動有深刻的淵源,在以色列建國以前,民族主義自由黨即構成利庫 黨團的核心,而民族主義自由黨的前身又來自於反英恐怖組織 Ezel 及其 他修正主義政黨。利庫黨團的另一重要組成份子是來自保守陣營的自由黨 人,他們主要是社會中的中產及富裕階級
            利庫黨團反對巴勒斯坦國之建立,但支持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自治。在經 濟問題上,該黨團向來支持自由市場經濟,主張減稅和政府企業的民營化, 並視以色列最大工會總會 Histadrut 為癱瘓以色列經濟的罪魁禍首。
          2. 民族統一黨(Ichud Leumi)
            民族統一黨團在領土問題上採強硬態度,堅決主張不返還以色列 在歷次戰爭中所佔領的土地,要求將佔領區劃入該國領土,並支持以強硬 手段對付巴勒斯坦,甚至主張驅逐以色列境內以及佔領區之阿拉伯人。2006 年國會選舉後,民族統一黨與民族宗教黨結盟,該政黨聯盟的成員主要來 自約旦河西岸屯墾區。
          3. Jisrael Beiteinu(以色列是我們的家園黨,Israel is our home)
            該黨由一群俄羅斯移民於 1990 年代初期建立,主張對和平 議程採強硬路線,從該黨 2009 年的國會競選口號-沒有忠誠,就沒有公 民資格-即可看出該黨的右翼政黨傾向。作為一民族主義政黨,以色列是 我們的家園黨代表的是占以色列總人口五分之一的俄國移民者利益。該黨 目前為以色列第三大政黨,在巴勒斯坦問題上,主張以土地與人口交換方 式,作為巴勒斯坦建國的條件。另該黨支持增加猶太移民的數量,和屯 墾區的開發計畫。該黨因其極右的民族主義色彩,偶為自由派媒體抨批評 為法西斯主義政黨
      2. 正統猶太教及阿拉伯政黨 
        1. 正統猶太教政黨
          1. Miflagah Datit Le'unit,簡稱 Mafdal(民族宗教黨)
            代表的是該國 20%猶太教信仰者之 利益。該黨視以色列之建國出自上帝之手,希望以色列成為一個猶太宗教 國家,並以猶太律法(Halacha)為國家法律;該黨支持國會通過更多的 宗教法案,至於非宗教性法律,他們僅在該法不牴觸 Halacha 的前提下才 支持
            民族宗教黨於 1956 年正式成立,其乃正統猶太教精神中心黨 (Misrachi,成立於 1902 年)以及正統猶太教工黨(Ha-Poel Hamisrachi, 成立於 1922 年)等政黨之聯盟,支持者從阿胥肯納茲到賽法迪猶太人皆 有。不同於極端正統統一托拉猶太教黨(Jahadut ha-Torah ha-Meuchedet) 以及夏斯黨(Shas)對宗教問題的立場,民族宗教黨在宗教問題上持著較 為溫和的路線,但在對外政策上則持較為強硬的態度
          2. 極端正統統一托拉猶太教黨(Jahadut ha-Torah ha-Meuchedet)
            極端正統猶太教信仰者(Haredim)約佔以色列人口中的百分之十,其意 識形態極端,否定以色列之國家建立,認為只有上帝和彌撒亞,而非猶太 復國主義者才有資格重建猶太人的國家。即便如此,多數極端正統猶太教 主義者仍舊參與以色列國會之選舉,並有政黨在國會中為其利益發聲,其 甚至參與聯合政府之組成。基於務實的理由,極端正統猶太教主義者一方 面接受國家存在的事實,卻在意識形態上拒絕承認猶太國家之存在
          3. 夏斯黨(Shas)(夏斯黨或賽法迪猶太宗 教黨,Sephardim religious party)
            其自視為捍衛賽法迪猶太人權益之政黨。相對於極端正統統一托拉猶太教黨團,夏斯黨在宗教以及世俗猶太復國主問題上,持著較為溫和的立場
        2. 阿拉伯政黨
          以色列人口結構中 20%左右是由阿拉伯人所構成,其中的 82%是穆 斯林,10%信奉基督教,其餘的 8%則是信奉德魯茲教派的阿拉伯人
          1. Hadash(和平與平等民主陣 線,Democratic front for peace and equality)
            Hadash 的主要支持力量來 自 Maki(以色列共產黨,Israeli Communist Party),是 Maki、Black Panthers 以及其他團體於 1977 年的政黨聯盟。意識型態上該陣線認同以色列作為 一個猶太人與阿拉伯人的國家,支持者有將近 90%是該國阿拉伯人。陣線 支持溫和的阿拉伯民族主義,被視為一極端鴿派的社會主義世俗政黨。除 支持以色列自佔領區撤離和巴勒斯坦的建國外,該陣線亦支持工人之權 益、相關社會福利措施之施行,和要求阿拉伯人之地位平等
          2. United Arab List – Ta’al (統一阿拉伯名單-阿拉伯復興運動黨團)
            United Arab List 成立 於 1996 年,Ta’al 則成立於 1990 年,為阿拉伯政黨中的民族主義和回教 保守主義政黨。前述政黨於過去 20 年間開始活躍於以色列政壇,先前以 色列政府基於國家安全理由禁止該黨之成立
            統一阿拉伯名單在對外政策上採取與其他阿拉伯政黨一致的立場,但是在社會問題上,其回教色彩則較為濃厚,例如,在有關婦女權 益等問題上,該黨所持立場始終傾向保守
      3. 中間路線政黨
        006 年國會選舉後,以色列 更出現了一個影響力不容被輕忽的新中道主義政黨 Kadima(前進黨, Forward),其現今並為該國國會之最大黨團。
        1. Kadima(前進黨, Forward)
          Kadima 的成立,主要拜利庫黨團的分裂。近年來,利庫黨團內部存 在是否應自迦薩走廊撤離的爭執,時任以色列總理的夏隆支持自佔領區撤 離,納坦雅虎所領導的強硬派則堅決反對。利庫黨團內部的分裂致使其於 2006 年的國會大選中失去不少席次。
          另一方面,當部分工黨成員不滿時 任領袖-工會領導人裴瑞茲(Amir Perez)-的領導後,選擇出走並加入 Kadima,這些人包括前任以色列總理、現任以色列總統裴瑞茲(Simon Perez)以及現任國會議長 Dalia Itzik 等人。Kadima 在此背景下產生,使 其成為一名符其實的中道主義政黨。

          該黨不僅在對外和社會經濟問題上不 走極端路線,對於宗教問題亦採世俗開放的立場,在其他各項政治問題上, 該黨始終把持務實妥協的態度。
        2. Gimlaim (退休人員黨)
          該黨之國會代表年齡皆超過 70 歲,創黨目標在於捍衛退 休人員之權益
      4. 利益團體
        人口結構中的宗教界域, 將以色列族群結構初略地區分成猶太人社群、阿拉伯人社群、以及基督教 社群;猶太人社群之下則又再分成阿胥肯納茲猶太人(Ashkenazim),以 及賽法迪猶太人(Sephardim),不同社群皆有各自的組織團體捍衛其自身 利益
        1. 宗教
          宗教團體在以色列向來扮演著重要角色,其不僅影響國家內政的決策 (尤其在宗教問題上),也左右政府的對外暨國防安全政策。該國最大的 宗教團體為正統猶太教,該社群團體始終反對包括耶路撒冷以及約旦河西 岸等佔領區土地之返還,其當今最主要的利益代表為先前所提及的幾個宗 教政黨如民族宗教黨等
        2. 經濟
          1. 具有以色列官方色彩的 Histadrut (以色列工會總會,General Federation of Labor)
            Histadrut 不僅管理該國的健康保險服務、協助 移民相關事務、還於世界各地透過其分支機構,協助世界各地的猶太社群, 更重要的是,它是以色列工黨的重要支持力量
          2. Kibbutz
            其影響力 雖不及 Histadrut,但其成員因多為居住在佔領區前線之屯墾區移民,因此, 該組織團體對於該國的國防安全政策來說,具有相當份量的發言力量
        3. 組織機構
          1. 以色列軍方
            以色列 由於特殊的歷史與現實環境,國防安全問題向來構成政府政策的核心,以 色列軍方的角色因此也就格外顯得重要。該國的國防與屯墾計畫因遷動與 鄰國之關係,如是否該對鄰國出兵、佔領區土地如何處置、以及應否和如 何與其他國家(如法、美等國)組成軍事聯盟等,皆須獲得國會的全力支 持,因此,以色列軍方、國防部以及外交部等,也就成為以色列組織機構 利益團體中,最為活躍的政府部門
          2. 世界猶太人社群(World Jewish Community)
            以色列重要 的利益團體之一(Mclaurin, 1977: 184; Peretz, 1983: 130-34)。世界猶太人 社群是一個居於以色列領土境外、由世界各地猶太人所組成的團體,其因 對以色列政府的政策制定發揮特定影響,其影響力故而不可輕忽。從美國 猶太人社群(AJC)對以色列政府施壓,要求其與週鄰阿拉伯國家改善關 係,即可看出其影響力
  6. 結語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介紹以色列近代政治、歷史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就像教科書式的介紹,算是想知道以色列的好入門

〈從1525年德國「農民戰爭」看路德神學於政治倫理的內在限制〉葉應霖

  1. 引言
    本文的目標,正是探討路德的神學,在政治倫理方面是否存在內在的限制(intinsic limitations),以致未能妥善解讀當時的問題與形勢,並最終釀成慘劇。
  2. 十五至十六世紀的歐洲面貌
    1. 政治
      政治方面。正當歐洲各國皇帝努力掙脫教皇的管束,各國的貴族與強大的城市亦竭力逃離各國皇帝中央集權的意圖。當時的德國由於是實行聯邦制,以致貴族擁有實質的勢力,能與中央的皇帝抗衡。例如,雖然德國皇帝 Charles V 反對路德,並下令要將他處死。但在1523至1530年期間,他卻陷於與法國的大戰中而無暇專注德國內政。 結果,路德就是一班貴族政權(特別是Frederick of Saxony) 的協助下,在德國推行宗教改革。
    2. 經濟
      因著製造業與相關貿易的發展,更多的人民正從農村搬進城市居住。城市的興起令到一向只有貴族及窮人(例如農民)的兩極社會,新增了「中產階級」這一階層。正當其他社會階層的待遇不斷改善之際,農民卻要繼續在不公平、無前景的「農奴制」(serfdom)之下作奴隸。農民貧苦的情況未得改善,尤以德國南部為甚。加上隔鄰的瑞士農民,生活一向較德國農民優越。種種的因素,都令到德國南部的農民,越發對自己的待遇深感不滿。
    3. 宗教
      自從路德在1517年針對贖罪卷的濫用發出「九十五條條款」之後,路德便不斷透過撰寫神學文章與小冊子,攻擊羅馬天主教的錯謬。除此之外,路德亦同時針對教會各類不合理的收費、奉獻的使用等等,指出教會的不是。農民因著須要向教會繳付重稅,對教會一方面是心感怨恨;但另一方面他們又自覺須要倚賴教會,才能得著救恩。故此對農民來說,路德的信息絕對是「福音」,因為他們將能夠不再活於羅馬天主教與貴族政權的壓榨底下,又能得著救恩
  3. 「農民戰爭」的發展經過
    1525年的「農民戰爭」,原本與路德有不錯的關係。然而,隨著「靈恩領袖」湯瑪斯.閔采爾(Thomas Müntzer)的加入,農民的抗爭亦變得越發激烈,導致農民與路德的關係最終破裂,並以血腥的鎮壓收場。
    1. 初期發展
      自1521年起,因著路德與其他宗教改革領袖的言論,宗教改革的信息早已「佔據」農民的心。一向粗獷、學識低下的農民,突然搖身一變成為好問、尋根究底、熟讀《聖經》的「對話者」(Conversationalist)。不少支持路德宗教改革的傳道人,也公開支持農民當為自己爭取權益
      同時,不少平民、礦工甚至個別的貴族人仕,也更入農民抗爭的行列。農村的領袖,紛紛採用富宗教改革運動精神的口號,呼喚各個農村聯合成為武裝隊伍。為了有效表達他們的心願,農民於1525年的4月初,將他們的訴求總結成為「斯瓦比亞地區農民的十二條款」(The Twelve Articles of the Swabian Peasants)。
      1. 改革內容
        訴求的內容頗為廣泛,其中主要包括:每個農村有權揀選自己的牧師、減少稅額、分配各自的捐獻、廢除農民奴制、開採森林木材及捕魚的權利、歸還原來屬於公有的土地等。但至為重要的,是農民參照路德在教皇面前據理力爭的精神,將他們的訴求建基在《聖經》的權柄之上。例如在「斯瓦比亞地區農民」的第三條款中,他們就這樣申訴:「聖經已經證明我們是自由的人,所以我們希望得著自由。」
      2. 與路德改革運動關係的投契
        為了增加他們訴求的「籌碼」,農民紛紛邀請具份量的社會領袖來支持他們。結果,農民的訴求亦得到不少改革運動領袖的支持(例如瑞士宗教改革領袖慈運理),甚至包括路德。在《和平訓誡,回應斯瓦比亞地區農民的十二條款》(Admonition to peace, a reply to the twelve articles of the peasants in Swabia)一文中,路德雖然指出許多農民的要求有自私的成份,但他同時肯定其中有些農民的要求是正當的,並對地方貴族作出猛烈的抨擊。
    2. 後期發展
      農民抗爭的發展速度,遠遠比路德想像中快。就在1525年的4月,它的影響範圍已經幾乎覆蓋整個德國南部
      1. 重點領袖人物-湯瑪斯.閔采爾(Thomas Müntzer)
        農民的領袖。他雖然並非農民抗爭的全國領導人,但他在 Thuringia 的影響力,卻絕對影響了全國農民戰爭的最終命運,亦影響了路德對農民戰爭的看法。湯瑪斯.閔采爾本來是一個路德改革運動的跟隨者,但後來因與路德立場不合,而被趕出路德改革運動的核心陣型。
        湯瑪斯.閔采爾相信,農民已從神得著指令,去將人民從貴族的壓迫中拯救出來。
      2. 與路德改革運動關係的惡化
        就在1525年的4月底,隨著 Thuringia 的農民開始洗劫沒有反抗能力的民居,農民抗爭開始演變成為暴動。湯瑪斯.閔采爾的信念以及農民的暴行,令到路德對農民抗爭的看法變得負面。就在1525年的5月初,路德藉著「反殺人行劫的農民暴徒」(Against the Robbing and Murdering Hordes of Peasants),進一步凸顯農民的暴行。故此,他鼓勵貴族可以使用武力,鎮壓這班暴徒。
        起初,湯瑪斯.閔采爾與他的跟隨者,還可以在侵略中所向披靡。然而,就在1525年5月12日,他們在 Frankenhausen 的戰役中一敗塗地。接近6,000名農民在是次鎮壓中喪生。湯瑪斯.閔采爾亦被生擒、折磨,最後被斬頭。全國的農民,都遭遇各式各樣不同程度的鎮壓,估計在1525-1526年期間,德國就有接近100,000名農民死於是次「農民戰爭」之中。這次「農民戰爭」就這樣人仰馬翻,失敗收場。
  4. 路德神學中的政治倫理觀
    要了解路德在「農民戰爭」中的立場,不明白他在政治倫理層面的神學觀──「兩個國度」(two kingdoms),是不可能的。值得注意的是,路德從未自視為政治哲學家。所以,對於政治上的實際運作細則,他從未自以為有責任。研究路德的學者盧斯亦認為,路德「兩個國度」所關心的不是世俗政治問題,而是宗教改革和秩序問題。故此筆者相信,路德既為宗教改革運動裡第一位的神學家,他的主要關懷實在是神學過於政治、教會多於社會。
    1. 兩個國度的神學理念
      1. 「兩個國度」的基本定義
        路德認為,根據《新約聖經》,這個世界有兩個「國度」:「屬神的國度」與「魔鬼撒旦屬地的國度」(或稱「屬世的國度」)。神與魔鬼的爭戰還在進行中,但基於基督的復活,基督徒知道神最終必定得勝。表面來說,這場爭戰的現世短暫(temporal)結果還是未知之數,因為我們實在觀察到不少撒旦掌權的證據。然而路德強調,神卻是這兩個國度的真正掌舵者
        在這兩個「國度」裡,神以祂的「左右手」去對付撒旦。首先,在「神的國度」中,祂的「左手」藉著律法的「神學功能」(the theological use of the law),去叫人知罪,引領他們去尋找祂的「右手」──主耶穌基督。在「屬世的國度」,祂的「左手」藉著律法的「公民功能」(the civil use of the law),化身成為「屬世國度」的法律及政權,以防止社會陷入混亂;祂的「右手」則使凡信耶穌的人可以在生活中成聖。
        路德「兩個國度」的觀念將屬神與屬世的;信主與未信主的、永恆與暫時的、信主前與信主後的「國度」,作出了一個全面、貫通的覆蓋。兩個「國度」不單並非排斥,更是彼此相依。俗世政府須要神「右手」的治理,就像屬靈治理(教會)需要神「左手」的治理一般。因為一個社會若是缺乏神的「右手」(教會)提供關於神的知識和真理,就一定就無法適切地維持法律與正義,並持續受到祝福。同樣,教會若缺乏屬地政權的支援,也不能在地上廣傳神的福音
      2. 「兩個國度」的引伸意義
        1. 地上政權是神良善的彰顯。本質上,貴族政權從神得著權柄,去藉著武力和權力制止地上的罪惡。這不單是因為罪,更是因為神盼望保護祂所創造的人類。為此,地上必須存在相應的「秩序」
        2. 莫以為人既是平等地受造,人就可以靠著基督裡的自由為藉口,以暴力來推翻任何現存的制度。路德強調,神一定不會悅納這些惡行。基督徒的自由是宗教性的自由,不是社會性的自由。故此,他反對農民將天國轉為今世物質的國度。路德認為,就連生於羅馬帝國制度之下耶穌,也向該撒納稅並遵守羅馬的法律。我們作為他的門徒,豈不更應順服地上一切的政權嗎?故此,當基督徒面對不公義的事,特別是牽涉個人利益時,他不應該做無謂的抵抗,並願意接受苦難。他也不應央求行政司法的幫助,不為自己申冤,因為這就是耶穌和使徒的榜樣。
    2. 兩個國度的核心關懷
      根據保羅.阿爾托依茲,路德透過「兩個國度」的觀念,是要將兩個國度所須治理的事情分開。[路德相信,羅馬教廷(Roman papacy)就是因著混淆這兩種治理而犯罪。他們藉著「教會律例」 (canon law),試圖掌控世俗的法律,並裁決屬世政府理當關心的世俗事務。路德認為,教會首要關心的應該是神「右手」的工作。至於地上屬世的事情,應該交給神的「左手」──屬世政府去負責。教會的關懷,應該局限於但凡「觸及良知」(touch upon conscience)的事務,因它在地上的任務,就是教導與安慰良知。

        故此,在路德眼中,當農民嘗試將他們理解的福音,化為一種地上制度的時候,他們實在與羅馬教廷一樣,混淆了這兩種治理。「兩個國度」的核心關懷,就是防止屬世的政權,與屬靈的領導(教會)互相作出不適當的影響。
    3. 兩個國度的聖經基礎
      1. 路德發現「屬世的國度」,在罪未臨到人以先已經存在於樂園中。當神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祂就是把「屬世的國度」交給亞當。因此,早在基督降世之前(神「右手」的降臨),屬世國度就已經存在,並在沒有基督的情況之下運作施行。雖然後來罪進入了世界,但神卻沒有將祂的「左手」從這「屬世國度」中抽去。
      2. 「兩個國度」也符合《聖經》的「屬靈國度」的救恩計劃。根據加拉太書,律法的功用(神的「左手」)就是叫人知罪,讓人自知不能靠自己的義去討神喜悅,並最終藉著「信」祂的應許而得救。這樣,兩個治理的關係,就是「律法」與「福音」(Law and Gospel)的關係,呼應了人類有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劃分。
      3. 無論是「屬世國度」或「屬靈國度」,《聖經》都說明神同時有「兩個治理」(「左手」與「右手」)。在「屬世國度」裡,由於大部份人都不是基督徒,故此屬世的治理絕對須要由政權來擔當。(人若信了基督,他就有能力去活出神的旨意,理論上他就不再須要地上的治理。所以,如果所有的人都是基督徒, 屬世政權並非必須。)故此,教會作為神在地上的屬靈代表,理應專注屬靈國度的管理──就是人如何藉著「律法」與「福音」,認識上帝。事實上,藉著「律法」與「福音」的對照以凸顯「因信稱義」的必要,正是路德的解經鑰匙。
  5. 路德神學政治倫理觀的內在限制
    1. 過份的擴展
      1. 路德在其神學的政治倫理的基礎上──《聖經》詮釋,犯了一個過份擴展(over-generalization)的錯誤,特別是他對羅馬書十三章1-5節的解釋。
         路德認為,政治權柄是上帝創造的秩序。所以,人民應該以「敬畏上帝的心和謙卑」去看待治理者。治理的人代表了神。因此違抗政府、企圖造反,就等於違抗上帝。
    2. 過份的美化
       在路德的政治倫理中,政權擔任的角色是充滿榮耀的。當路德重新發現福音以及「兩個國度」的觀念時,他認定國家就是那「世俗的寶劍」。過去,這份榮耀已受到中世紀羅馬天主教神職系統的貶抑而消失了。為此,路德要叫它重現原來的榮耀。縱然路德心知,很多時候政權與官員都會淪為惡棍無賴、濫用公職甚或專制不義。 但這些問題,卻無損路德對政府所持的基本立場:上帝視治理者為「高貴和榮耀的」。
        筆者認為,路德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是重視「應然」過於「實然」的完美主義。在路德眼中,政權能否貫徹履行它的責任並非最重要;重要的是政權在「兩個國度」中的角色本質。故此,路德總是「覺得」,政權就是神賜給人民的恩惠(grace)。即使許多君王誤用政權,或因自身利益施行剝削、不敬畏神,政權本身仍然是神所賜的禮物。正如神在祂的「右手」中,藉著基督管理祂的子民,政權亦在神的「左手」中管理所有人,無論是信徒與否。不知不覺,政權的地位已被提升至一個「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
    3. 站不住腳的理論
      1. 超然的政權
        在路德眼中,即使政府官員非常不稱職,儘管他們把自己的職務全部扭曲,他們還是在執行神聖的權柄。無論政權是怎樣的腐敗,上帝仍有能力藉由它施行治理、維持和平和秩序。政權既由上帝直接設立,上帝就是政權唯一的審判官。反抗政權的革命家,一心希望能夠改善世界。但當他們成功推翻政權後,帶來的往往不是改善,而是改朝換代而已。
          故此,受盡種種壓迫的農民,仍然不可靠著任何人權的依據,強硬地為自己爭取權益。因為路德相信,基督徒應該要如同詩篇作者們一樣,忍受不公平的對待,並寄望上帝。如此,上帝必會為了他們的綠故而賜下勝利。人民以不抵抗、忍受扭曲來表明他們承認政權有神聖的權柄,不單不是捨棄了真理,反是直率地承認了真理。所以,當農民使用暴力去抗爭時,他們實在是違背了上帝的誡命。他們的行為,就像僕人違抗主人、孩子違抗父母以及學生違抗老師一樣。
      2. 順服的界限
        當政府逾越自己應有的權限,為魔鬼所用──例如強迫人民做出違反上帝旨意的事,或反對福音真理時,根據使徒行傳五章29節,人民順從政府的責任就終止

        路德亦非常關心基督徒在抗爭中的心態。在《論俗世權力:應該服從到什麼程度?》及「登山寶訓」的講道中,他強調基督徒的動機,應該是為了保存法律和正義、而非自身權益、或存著報復的心。事實上,路德擔心的,是人常常將自己的個人利益,隱藏在無私客觀的外貌之下。人實在需要一種特別的恩典,以讓神的靈驅策他有著一顆純正的心。 路德反思,人能以一種內在自由以及全然的客觀為自己尋求公義,實在是不可思議及不常發生的事。
      3. 經不起考驗
        在1530年,路德撰寫一份信仰告白──「奧斯堡信條」,引起了他與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及教皇的衝突。面對政治及宗教領袖的「夾擊」,路德因著他順服政權的信念,被推到一個很尷尬的場面。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與教皇已隨時準備對付路德,及軍事鎮壓他的貴族政權支持者(這亦是「抗議宗」(Protestants)的起源)。這樣,究竟貴族政權能否合神心意地武裝反抗他們呢?
        路德本以為他們沒有權力這樣做。因為即使在上政權的行為不義,仍然沒有任何情況可以讓貴族政權背叛皇帝與政府。然而,路德最終在「奧斯堡會議」之後,藉著 Torgau declaration首次承認,合法地(即神容許)抵抗皇帝是有可能的。路德有三個理由。第一,「抵抗」(resistance)是符合國家的法律及大自然的定律的。第二,這次抵抗不是「叛亂」(rebellion),只是「自衛」(self-defense)。第三,破壞和平的是皇帝,不是貴族政權。

        換句話說,路德其實在暗示,不單宗教領袖──天主教教皇叛逆神,德國國王Charles V 也一樣是叛逆神的。否則,路德與貴族政權怎能不順服他呢?那麼,筆者要問的是,究竟是誰有權去判斷政權的領袖──Charles V有否犯罪呢?答案當然是路德了。筆者認為,路德在當中簡直是擔當了「抗議宗教皇」的角色。這樣,路德親自示範了教會干預政權事務,即神「右手」的治理,在「屬世國度」裡,侵入神「左手」的治理。當路德否定政權領袖 Charles V的權柄時,路德其實已經證實,「兩個國度」的理論不能放諸四海皆準。可悲地,路德唯有叮囑貴族政權,他們得為自己所做的決定負責,並須判斷這些決定是否合法。路德表示:「我把決定權留給他們,我不為此負責。」自此,路德覺悟到自己的首要身份,是一個傳道人。他不應太多介入政治與教會的關係,於是他適時地回到屬靈的領域,專心的以祈禱傳道為事。
  6. 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試圖幫路得辯護他於農民戰爭與奧斯堡信條的雙標,並認為這樣的雙標不是出於現實的動機,而是路德的神學觀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是覺得還是有可以辯護的點,農民是自發性判斷,而路德是被動防禦,又或者文中有寫道,農民戰爭有牽連無辜的部分,已經脫離基督的範圍了,這樣的角度去捍衛感覺也可
果然,問題在屬世政權的神聖性弄得太僵固了

來源: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SYip/PeasantWar1525.htm?fbclid=IwAR3h4_nNByZCZYQcQN-6jDYzeZPNqG_k5PuunzvcRRy75no0O1krWR5X8jo

2021年3月24日 星期三

〈印尼民主鞏固的發展與挑戰─ 從 2014 及 2019 年總統大選的觀察〉黃敬芝

  1. 前言
    1. 印尼脫離荷蘭、日本殖民統治,在 1945 年 6 月 1 日獨立準備調查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結束時,蘇卡諾(Sukarno)宣讀建國五 原則「班查西拉」(Pancasila),在憲政體制方面推動單一體制並獲得採用, 簽下「雅加達憲章」(Jakarta Charter),由他本人擔任印尼第一任總統、哈 達為副總統(Wikipedia, 2020;施正鋒,2020),從此開啟印尼的自由獨立 建國之路
    2. 自 1967 年在蘇哈托(Haji Mohammad Suharto)軍人的強勢領 導下,印尼開啟長達三十二年威權統治時期,他提出的「新秩序」(New Order),主要與經濟復興有關(Legge & Adam, n.d.),但撐不過 1997 年金 融危機,終在 1998 年不敵國際、軍方、政治菁英及社會巨大的反對聲浪而 黯然下台。
    3. 2004 年印尼在憲政體制下舉行首次由一億四千七百萬選民直接 投票選舉的總統大選、國會大選,並於 2005 年開放地方首長直接民選、落 實群島自治,這些舉措皆具有民主發展重要里程碑的意義
    4. 2004 年蘇西洛(Susilo Bambang Yudhoyono) 當選印尼第六任總統,也是印尼第一任民選總統,並在 2009 年連任成功。
    5. 2014 年佐科威(Joko Widodo, 多數人稱 Jokowi)在總統選舉中獲勝,並在 2019 年連任成功,民主發展持續進行
  2. 關於「民主鞏固」的文獻探討
    1. 「雙翻 轉測驗」(two-turnover test)
      杭亭頓也提到在第三次民主轉型時期中的許多 國家其實都保留強大的威權主義元素,並提出檢驗民主鞏固標準的「雙翻 轉測驗」(two-turnover test),如果在轉型期中初次選舉的掌權者,把權力 移交給下一個勝選者,然後勝選者又能和平地把權力移交給再次一屆選舉 中的勝選者,也就是能政權經歷兩次更迭,這樣的民主政權就可以認為是 已經鞏固。
    2. 西方學者戴蒙(Diamond, 2004)也提到民主的四個基本要件
       一是透過自由、公開選舉方式去選擇與更換政府的政治體系
      二是公民積 極參與政治或生活
      三是對公民人權的保護
      四是無論在法治的法律與程 序中公民皆平等。
    3. Linz 與 Stepan(1996)提出三項檢驗標準,著重於政治菁英及社會 大眾對於民主規範與價值信念的維持。除了個體行為上、態度上堅信民主 秩序與制度外,更高的憲政層次上,無論政府或非政府,都已慣於從民主 過程建立的明確法律程序與制度,解決彼此的衝突
    4. Andreas Schedler 所提出的積極概念,則是從「威權政體」、「選舉的民主」、 「自由的民主」與「先進的民主」等四個層次中區分的,完全民主就是去 除威權主義的遺緒,從選舉的民主走向自由的民主
  3. 印尼民主化發展歷程
    1. 民主缺陷時期(1945 年至 1998 年)
      印尼自 1945 年由開國元首蘇卡諾宣布獨立,之後於 1965 年發生「九. 三十共黨政變」,蘇哈托平息變亂並於 1967 年奪得政權,開啟了長達三十 二年的軍人威權統治期。印尼在 1998 年前,經歷了殖民時期、長時間的威 權統治時期,在後蘇哈托的「改革時代」(reform era),印尼面臨許多轉型 議題,而現在許多印尼所面臨的挑戰,根源於當時的「民主缺陷」(democratic deficits)(Purdey, et al.: 2020)。人民在民主機制上產生疏離感,參與意願降 低,社會中民意的流入比民主政府決策要少,當時的民主是處在民粹主義 (populism)和新保守主義(renewed conservatism)的威脅下。社會上穆斯 林強硬派的影響力增加,使國家內部對於多元主義的共識正在破碎,而這 些穆斯林強硬派組織似乎正與印尼的非主流右派(alternative right)結合, 以捍衛他們的保守價值不受威脅
    2. 民主停滯時期(1998 年至 2014 年)
      印尼於 2003 年通過總統直選的憲法修正案,並包括一連串民主化措 施,例如通過『政黨法』、『選舉法』與『國會組織法』,以及於 2004 年舉 行首次總統直選等。在 2004 年的總統大選結果中,軍方出身的蘇西洛擔任 印尼首任民選總統,政權輪替和平進行,蘇西洛並在 2009 年連任成功,並 且堅持以選舉方式延續印尼的民主(Bachelard, 2014)。不過,表面看來的 和諧,也隱藏了政府內部貪腐、地區分離主義、恐怖主義,社會中的反改 革主義者為民主發展帶來了停滯
      1. 民主奮鬥黨 (Partai Demokrasi Indonesia Perjuangan, 簡稱 PDI-P)
        佐科威所屬的民主奮鬥黨 (Partai Demokrasi Indonesia Perjuangan, 簡稱 PDI-P)是印尼開國總統蘇卡 諾的女兒梅嘉瓦蒂(Megawati Soekarnoputri)以反對蘇哈托威權統治及剷 除貪汙為訴求,因而獲得民眾支持的政黨,在 2014 年的國會大選中成為第 一大黨。
        以其為首所形成的少數聯盟包括人民良知黨(Partai Hati Nurani Rakyat, 簡稱 Hanura)、國民民主黨(Partai Nasional Demokrat, 簡稱 NasDem)、 民族復興黨(Partai Kebangkitan Bangsa, 簡稱 PKB),共擁有 207 個國會議 席。
      2. 大印尼運動黨(Partai Gerakan Indonesia Raya, 簡稱 Gerindra)
        普羅博沃所屬的大印尼運動黨(Partai Gerakan Indonesia Raya, 簡稱 Gerindra)由他本人成立,奉行建國五原則,主張民族主義和民粹主義,在 2014 年的選舉中取得 72 個席次,成為國會第三大黨。另外以其為首所形成的多數聯盟包括戈爾卡黨(Partai Golongan Karya, 簡稱 Golkar)、建設團 結黨(Partai Persatuan Pembangunan, 簡稱 PPP)、繁榮公正黨(Partai Keadilan Sejahtera, 簡稱 PKS)、國家使命黨(Partai Amanat Nasional, 簡稱 PAN)以 及印尼民主黨(Partai Demokrat, 簡稱 PD),共獲得 353 席,獲得國會過半 的席次。 
    3. 民主整合時期(2015 年至 2019 年) 
      此次大選是印尼首次同 時舉行總統與國會選舉,也是有史以來最多華人參政的一次,幾乎每一個 政黨,都有華裔候選人。佐科威所屬的政黨聯盟加入兩個華人所領導的新 政黨,雖然印尼強調「多元而一統」,但選民對於華人參政仍持懷疑的態度。
      佐科威開始他的第二任總統任期,其所屬的政黨聯盟也占印尼國會過 半的席次。在這次國會選舉中,佐科威所屬的民主奮鬥黨(PDI-P)在 575 席次中獲得 128 席,是國會最大黨。另外其所屬的政黨聯盟,共獲得國會 中的 349 席次,超過國會過半席次,分立國會消失
    4. 印尼主要政黨彙整表

  4. 從 2014 及 2019 年總統大選看民主的發展與挑戰
    1. 從「議題空間模式」分析 2014 及 2019 年總統大選
    2. 議題空間模式內涵
      「議題空間模式」(issue space model)是指以議題為軸所展開的座標 軸,在上面可以標誌各種不同的政策選擇點。「顯著的議題」(salient issue) 所形成的兩條影響的軸線,一條是「認同面向」,另一條是「利益面向」, 兩條議題軸線形成「議題空間模式」(issue space model)。
    3. 議題空間模式定義
      在議題空間的界定上,實難從一 個二維空間中充分表現代表印尼的所有議題空間分布,筆者僅能選擇個人 認為選舉人或政黨所表達的主要的議題。在本文論述的參與者為「首領」, 指的是總統候選人,以及「徒眾」,指的是政黨聯盟領袖等。
    4. 議題空間模式分析結果 
      從 2014 年及 2019 年兩次總統大選及議會選舉看來,在 2014 年,佐科 威與普羅博沃的政治偏好分屬不同議題空間,社會分歧現象相對極化,人 民選擇經濟利益多過於傳統利益。在 2019 年,佐科威加入種族宗教多元考 量,其轉折點或與鐘萬學被定罪一事有關,且納入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 包括傳統主義與華人領導的政黨,使其可獲得更高的民意支持

    5. 印尼民主化的發展與挑戰
      1. 印尼尚未完全服從民主制度
        觀察 2014 年與 2019 年總統大選,落選一方 候選人向憲法法庭提出不滿聲浪,街頭上也出現了反對者的抗議行動,依 Linz 與 Stepan 提出三項檢驗民主的標準,印尼人民在行為、態度上未完全 遵守民主秩序與認同選舉制度,政府也未慣於從民主過程所建立的明確法 律程序與制度解決彼此衝突,顯示印尼尚未完全服從民主制度
      2. 菁英主義遺緒仍存
        自蘇哈托下台後, 經歷過四次修憲,其內容包括對總統職權及任期的改革、修改選舉制度、限 制軍人干涉社會及政治事務、司法改革和國會組織架構的重整。2020 年,印 尼政治菁英再次提出加速推動憲法改革,修憲恢復人民協商會議制定國家政 策綱領的權力,等同把權力交回給傳統的政治菁英,由其控制的政黨主導立 法機關,為印尼走向民主抑或是走回寡頭政治帶來不確定的因素
  5. 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對近二次印尼總統大選的分析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那個二維的表格還不錯耶,如果能畫上當地民意趨向圖,再加上候選人意象圖,感覺很不錯

〈緬甸軍政府轉型與民主化發展: 2012 年國會補選前後的觀察與分析〉陳怡君、宋鎮照

  1. 前言:民主化萌芽抑或民主化新模式
    本文將以緬甸民主化歷史的進程和國會補選後的政策變化兩個層面 來闡述緬甸 2012 年 04 月 01 日國會補選對緬甸民主可能產生的影響。緬 甸民主化歷史的進程是以時間軸為起點,分析不同時期緬甸的民主政治樣 貌
  2. 緬甸民主化的歷史進程與第三波民主論述
    1. 歷史學派對第三波民主化相關的觀點和論述
      1. 威權體制的解釋
        1. 林茲(Linz)認為威權體制本身是一種具有過渡性質 的現象,它可能隨統治力量及社會結構的不同,而形成民主國家或極權國 家,因之將威權體制定位於是一種「過程」,視政體的變遷是一種「不可 逆」的狀態。
        2. 到了晚近學者卻認為威權體制本身就是一種終極的發展形式,威權主 義的理論於是被廣泛的運用於研究開發中國家的政治發展。其原因是因為 近代國家政體的發展中,新興的開發中國家不斷的重複出現威權體制的狀 況。
      2. 歷史學派
        歷史學派是從歷史演進觀點而來,主要分析政治體制的變遷。也就是 從「垂直」、「縱向」的觀點來研究分析政治局勢的演進,其重點在於菁英 的互動。因此,歷史學派認為民主化是政治菁英選擇的結果,而國內政治 菁英成員間的互動、結盟、採取的民主化策略才是民主轉型是否成功的關 鍵。此觀點又跟菁英轉型理論觀點相似。
      3. 所以就歷史學派的觀點來看,緬甸國內政治菁英成員間,是否可藉由 互動、結盟、交換、權力分享、制衡、民意等影響,採取民主化策略順利 的民主轉型,2012 年 4 月的國會補選佔有相當大的形式象徵意義,且在此 次選舉中,翁山蘇姬提出法治,和平與修憲的三大主張,綜觀緬甸的民主 化歷史可發現,翁山蘇姬事實上掌握了緬甸民主化進程所需的重要核 心,但在面臨關鍵情況下,政府只要強勢不肯妥協,翁山蘇姬也只能讓步。不過,綜合而論,此次的國會補選或多或少都將有助於檢視、促進和影響 軍政府內部「質變」之狀況、政策改革、以及與外界的互動狀況。
    2. 緬甸民主化的歷史
      1. SLORC
        1988 年 9 月 18 日,以國防部長蘇茂將軍(Saw Maung)為 首的軍隊接管政權,成立「國家恢復法律和秩序委員會」(The State Law and Order Restoration Council,簡稱 SLORC),宣佈廢除憲法,解散人民議會 和國家權力機構。同年 23 日又將「緬甸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改名為「緬 甸聯邦」(The Union of Myanmar)
      2. SPDC
        1997 年 11 月 15 日緬甸政府宣 佈取消國家恢復法律和秩序委員會,成立「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State Peace and Development Council,SPDC,簡稱和發會),並對內閣進行重大 調整。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係緬甸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兼三軍總司令丹瑞 將軍,為當時的現任國家元首。
      3. 「民主路線 圖」(Roadmap for Democracy)
        2003 年 8 月欽紐被任命為總理後很快宣布了緬甸的「民主路線 圖」(Roadmap for Democracy)計劃

      4. 「緬甸民 主運動」-「番紅花革命(Saffron Revolution)
        2007 年 8 月 15 日則發生了緬甸反軍政府示威運動,也稱為「緬甸民 主運動」,起因為「緬甸聯邦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State Peace and Development Council)取消燃油補貼,軍政府能源部突然提高汽油、柴油、天 然汽油供應價格,提升幅度汽油高達 2/3,柴油高達 1 倍,官方說明提高 後燃油價格仍低於國際市場價格,也承認政府不堪承受對燃油大量長期財 政補貼,燃油價格上漲立即帶動物價普遍上揚,隨之而來是民眾的不滿情 緒,2007 年 8 月 19 日仰光市區出現小規模示威遊行,軍政府迅速平息示 威,9月18日起,仰光等多個城市發生僧侶遊行示威活動,經過一週時間,民 眾與年輕人也參與訴求開始涉及民主、政治等內容
  3. 緬甸國會補選對民主化發展之觀察
    1. 緬甸從 1988 年至今的歷史沿革與文獻

  4. 緬甸內部民主化與國際勢力:可能遭受的阻礙
    1. 影響緬甸發展的六大因素
      1. 軍人領導集團的思維
        目前執政的政府領導集團,較之前幾屆 的軍界領導人,思想無疑更為開明、激進、務實、眼界更加開闊。他們主 張要改革,要開放,要發展,要前進,但同時卻擔心全方位改革開放之後,有 朝一日,緬甸的主權將再落入外人手中。在國內,又有翁山蘇姬反對陣營 的挑戰,軍政府也顧忌如果走向民主化後會喪失政權,甚至被清算鬥爭
      2. 教育長期連貫的困難性
        於 1960 年代至 1980 年代之間,緬甸 政局不穩,緬甸多數高等學校因為政治鎮壓而時開時關,嚴重影響了高等教育訓練的正常發展與高等人才的培育。高水平的人才也無法源源不絕的 派送到各級政府機關,及各有關科學研究部門,甚至專業與實際產業發展 的脫勾,致使專業人力閒置或錯置,這對緬甸今後的政經發展與民主化進 程,都會造成不良的影響
      3. 中央集權的缺漏
        緬甸採取中央集權,目前的緬甸從中央 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掌握在軍人手中,中央作出決定後,下面各基層官員不 論情況如何,都必須執行照辦,不敢對有疑議或以為不妥的方案說一個 「不」字,各級官員奉公守法,對上唯唯諾諾、服服貼貼,對各項指令嚴 格執行。辦事過程中遇有緊急問題必須逐級請示,不得越級請示會報。各 級官員思想禁錮、畏首畏尾,不敢開放思想、以及創造性地開發新項目、新 產品。加上資金短缺,人才缺乏,高科技產品的研發很難在國內發展
      4. 鎮壓國內民主聲浪的歷史紀錄
        過去幾十年來,緬甸軍政府曾多次 鎮壓過學生運動、壓制民主,長期軟禁民運領袖翁山蘇姬,因而在國際社 會上緬甸在世人心目中的國際形象相當不佳,加上歐美等西方國家長期對 緬甸施行經濟封鎖、禁運政策等經濟制裁,這些經貿制裁與人道物品的禁 運、加上國際援助的封鎖,對緬甸社會與人民傷害極深
      5. 選舉制度的缺陷
        緬甸目前的主要政黨包括有全國民主聯盟 (Nation League for Democracy,簡稱 NLD)、聯邦鞏固發展協會(Union Solidarity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民族團結黨(Nation Unity Party,簡 稱 NUP)、撣邦民主聯合會(Shan 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等。未 來是否有可能出現多黨政治運作的趨勢,也是分析緬甸民主化發展的重要 指標。
      6. 族群紛爭
        緬甸共有 135 個民族,其中較主要的緬甸民族共有 Kachin、Kayah、 Karen、Chin、Myanmar、Mon、Rakhine、Shan 等八種 民族。主要的少數民族包括有撣族(10%)、克倫族(7%)、孟族(2%)、克欽族、克倫尼族(1%)、欽族(2%)、若開族,以及印度人、孟加拉人、華 人(3%), 緬甸華人為法定的少數民族
  5. 結論:緬甸民主發展模式之思考
    1. 緬甸民主化政策進程

      1. 第一階段
        從 1990 年到 2000 年的軍政府強勢領導,不理會在野黨勢 力與國際勢力的影響。因此此階段會落在第三象限處,也即是緬甸民主化 處於封閉狀態,且社會是低經濟發展的情況
      2. 第二階段
        從 2000 年到 2010 年,這段時期是新世紀開始到大選前的時 期,這是新世紀發展的第一個十年,全球化如火如荼地展開,而緬甸仍受到國際強權的經濟制裁與禁運,社會累積對軍政府政經表現不滿的抱 怨,此時期可以說是軍政府採取低姿態立場的低調妥協期,籌劃緬甸的民 主路線圖,替代尖銳對抗,這些觀察正好可以落在第三和第四象限的中間。
      3. 第三階段則是 2010 年大選後至 2012 年國會補選之前(2012 年 3 月 31 日)的發展趨勢,出現緬甸軍政府移轉政權給文人政府,試圖降低軍政 府獨裁形象,登盛總統也向西方國家頻頻釋出善意,因此落於第四象限的 初期,外界由於緬甸的民主化有了契機,因此對緬甸的經濟制裁也逐漸降 低或是暫時撤銷
      4. 從 2012 年 4 月 1 日補選後開始至今,這對緬甸民主化 來說,是好的開始。翁山蘇姬擔任國會議員後,國家民主形象有所改善,登 盛總統與翁山蘇姬頻頻到國外參訪,給予全世界對緬甸新的印象,吸引大 量國外投資、解除國際禁運限制、與流入更多的援助救濟,來改變多年來 封閉的緬甸社會與經濟
      5. 國會補選的結果的確對於緬甸民主化添加了一些樂 觀的期待,至少已經彰顯了緬甸民主的萌芽象徵,但是到底會成為第四象 限中期 (P4-1),即是政治上仍為目前執政政府為主,但經濟上因為國會 補選後,翁山蘇姬當選的因素,導致國際上所賦予的經濟壓力逐漸放寬; 或是緬甸民主化會跨進一大步落座於第一象限(P4-2),轉變為政治民主的 狀態,也即是真正落實民主政治轉型,以及進行朝野對話的改革。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緬甸2012國會補選的分析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雖然作者做出了樂觀的詮釋,但9年之後的政變,卻打破了這一切,為什麼呢?
翁山蘇姬的名聲下跌、軍政府耐不住性子、疫情的發展,這些是我們很難猜測的

〈現代化理論 vs.政權穩定論:中國大陸民主發展的前景〉吳玉山

  1. 前言
    1. 晚近民主化的理論可以概略分為兩大類
      前提途徑的理論大約可分為四群 。它們是經濟社會理論、政治文化理 論、國家自主理論、和國際影響理論。這四群理論,加上過程途徑,構 成五種解釋政治變遷的主要學說
      1. 強調事件發生的前提 (preconditions)
        強調總體的 政治社會因素,例如階級結構,然後把它和政治發展的結果關聯起來,這 是傳統的研究典範
        在強調前提的各家 理論當中,最具有影響力的就是現代化典範(modernization paradigm)。 這是一個歷久而彌新的學說,對於許多民主化的個案具有很強的解釋力。 
      2. 強調民主化的過程(process)
        主張政治變遷的結局沒有辦法用 一個國家經濟、社會、文化等的條件來決定,行為者的策略、彼此間互動 的模式、事件發生的順序等對政治發展的過程都會產生影響
  2. 現代化典範(modernization paradigm)
    現代化理論所強調的是經濟社會結構和政治制度之間的關 聯。它們有些認為先進的工業科技和社會分化要求一定的制度設計,否則 無法發揮功能。一個複雜的,高度工業化的社會必然會要求多元的,民主 的政治體系。有些現代化理論認為在經濟高度發展之下,只有民主體制可 以提供政權合法性。
    1. 羅文滔(Richard Löwenthal)
      根據他的觀點,國家發展的必要性終於 會壓倒革命的理想主義,共黨對烏托邦意識形態的執著終會不敵經濟發展 的需求。現代化和西方化是所有想要發展的國家所必須採取的途徑,因此 共產國家的政治體制終不免要向自由化和多元化轉型,這就是有名的「發 展對烏托邦」(development vs. utopia)
    2. 懷特(Gorden White)的《騎虎難下》(Riding the Tiger: The Politics of Economic Reform in Post-Mao China)
      對現代化論者而言,缺乏經濟發展會阻礙民主,然而快速的經濟成長 卻可以開創民主的契機
      懷特依據現代化理論的傳統看法,認為大陸的經濟改革已經造成了社 會階層的分化,以及意見的多元化。人們的期望不斷升高,新的社會團體 逐漸興起,民間社會的力量也日益壯大。他認為雖然我們對大陸目前政治 局勢的走向不能妄下斷語,但是從長期來看,中國大陸的民主前景是光明 的
  3. 政權穩定理論(regime stability theory)
    依照此種政權穩定理論 (regime stability theory)的看法,如果威權體制能夠帶來良好的經濟表現, 則其合法性會增強;如果經濟產生重大危機,則其合法性便會減弱。因此 重點不是在於威權體制有沒有實行經濟改革,而是其經濟改革的成效如 何。此種理論甚至判斷即使沒有實行經濟改革,只要經濟表現良好,則專 制政權便毋需擔心其體制的穩固性,也不需要從事任何體制改革
    蘇聯和東歐的例子說明了經濟狀況的惡化促使人民對共黨政權採取反 對的態度。這個命題反過來看正好可以解釋中共政權的相對穩定,也就是, 在中國大陸上實行的經濟改革帶來了高速的經濟成長,從而挽救了中共政 權的命運。這個看法在一九九二年以後經由鄧小平的堅持,逐漸成為中共的官方理解。事實上,正是由於這個理解,促成了鄧小平的南巡,和中國 大陸上第二波的工業改革 
  4. 現代化典範 vs.政權穩定理論
    為了解釋後天安門的政治發展,但是又維持現代化理論「經濟發展必 然帶來政治自由化」的核心命題,現代化論者開始提出各種階段性的說法, 將民主化的到來延遲到未來。此一新現代化理論基本上採取了在趙紫陽時 期甚囂塵上的「新權威主義」的基本命題,認為民主化是一個兩階段的過 程,不能一蹴而成。對於像中國大陸這樣的共產極權體制而言,第一步是 先推動經濟改革,並且轉型成一般的威權體制;然後第二步才是推動政治 自由化和民主化。懷特在一九九四年對於中國大陸民主前景的討論就是新 現代化理論兩階段說法的代表之作
    新現代化論的最大缺點是沒有直接面對政權穩定理論,而只是接納了 一些「在經濟發展的初期階段,或是經濟改革的關鍵時刻,威權體制有其 必要性」的功能性命題,來合理化當前中共的一黨專政,然後將民主化的 期望寄託於未來
  5. 用時序聯結現代化和政權穩定理論
    1. 現代化理論所強調的是一種長期性的,由經濟發展所帶 來的政治文化變遷,民主在此被視為一種內在的價值(intrinsic value)。
      現代化理論認為經濟發展程度的高 低決定對民主的需求,也就是經濟發展程度低則對民主的需求低,經濟發 展程度高則對民主的需求高。當然在經濟變項和內在民主需求之間必然有 一些社會變項(例如社會流動)做為中介,然而這並不妨礙經濟發展程度 和內在民主需求之間的關聯
    2. 政 治穩定理論則以民主為一種工具,是達到豐裕物質生活的手段,因此僅具 有工具價值(instrumental value)。
      政權穩定理論認為經濟表現,而非經濟發展 程度,決定人民對於民主的需求,也就是經濟表現佳則專制政權的合法性 高,而對民主的需求低,而如果經濟表現差則專制政權的合法性低,相對 應的對民主的需求也就高。
    3. 經濟表現、經濟發展程度與民主需求

    4. 經濟發展、經濟表現與民主需求
      G:經濟發展曲線
      L:經濟成長率曲線;威權政體合法性曲線

      M:內在性民主需求曲線
      R:工具性民主需求
      SUM:社會總合民主需求曲線

    5. 狀況一
      狀況一的情形, 這是低經濟發展和不良經濟表現(低經濟成長)的組合。此時視西方富裕 民主國家示範效應的大小,在此一經濟發展落後的威權體制國家當中會產 生若干的工具性民主需求,此一需求是會隨著經濟表現的改善而快速遞減 的。另一方面,由於整體的經濟發展程度很低,所以內在的民主需求不大。 二者加總的結果,可由 SUM 在 T0 到 T1 之間的線段加以表示。
      如果運用 到中國大陸,狀況一是毛澤東主政時的情景。由於中國大陸在此時對外封 閉,因此西方(或台灣)的示範效應不強,而內在的民主需求又弱,因此 當時民主發展的條件是相當欠缺的
    6. 狀況二
      在鄧小平推動經濟改革之初,也就是從一九七九到一九八八年的十年 之間,是中國大陸初嘗經濟改革和快速經濟成長滋味的時期。此時總體的 經濟發展程度還很低,所以內在的民主需求有限,而同時快速的經濟成長 帶來了政權在一般民眾心中的合法性,所以工具性的民主需求也不高。整 個的說起來,SUM 曲線降到最低點(從 T1 到 T2),這正是狀況二當中經 濟發展低、經濟表現佳的特徵。
      一九八九年的天安門事件之所以未能持續擴大,主要就是因為當時中 國大陸的經濟社會發展還正處於 SUM 曲線的低谷階段。雖然大學生和北京 的居民比一般民眾發展出較強的內在性和工具性的民主需求,因此成為六 四民運的主力,但是從全國的範圍來看,既沒有發達的經濟結構來提供內 在性的民主需求,又沒有足夠的經濟危機來促使一般民眾反抗中共的一黨 專政,因此天安門事件的風潮迅速消退,中共政權重新建立了穩定的政治局面。
    7. 狀況三
      此時經濟發展程度已經有相當水準,因此內 在的民主需求大量增加。不過從工具性的觀點來看,由於 L 值在 T2 和 T3 之間仍然偏高,因此很少人會為了爭取更好的經濟生活而主張民主。就 SUM 曲線而言,此時斜率的遞增主要是因為 M 值的持續增加。如果從中國大陸 的情況來看,狀況三約略合於後天安門時期,也就是一九九○年代。此時 中共政權的道德合法性受到內在民主需求的挑戰而劇減,然而其快速發展 經濟的功能和作用仍然受到肯定,所以仍然能夠保有高度的政治穩定。
    8. 狀況四
      第四個階段。此時經濟發展的程度更高,代表民主的內在需 求更大。另一方面由於人民已經習慣於快速的經濟成長,對於豐裕的物質 生活逐漸視為當然,於是專制政權的工具性價值開始減弱,同時快速經濟 發展的階段已經接近尾聲,成長率無可避免地下降。根據政權穩定理論, 此時威權體制的合法性會相對下跌,而欲訴諸民主來改善物質環境的需求 也會增加。於是在內在性和工具性民主需求雙雙上揚的情形之下,SUM 曲 線快速攀升,達到最高點。對於中國大陸而言,第四個階段會在經濟成長 率(主要指人均的國民所得增長率)開始顯著下跌的時候來臨。
  6. 結論與討論的限制
    1. 本文的討論有以下幾項限制
      1. 我們並沒有 估計非經濟因素對於民主需求的影響。這些外生變數(包括文化因素、國 際環境因素等)也可以含括到此一模式當中。曲線 R、M、SUM 在引入不 同外生因素的時候,會水平上下移動
        例如一個民主政治文化較強的體系, 在任何一個經濟發展程度的時點上,都會產生更高的內在性民主需求,也 就是 M 曲線會水平向上移動,而帶來 SUM 曲線的水平向上移動
      2. 第二個值得注意之處是不同國家的經濟發展程度指標曲線不一定相 同,也因此曲線 L 和曲線 R 的形狀也會不同。事實上即使以中國大陸而言, L(人均經濟成長率)也不是平滑的。天安門事件的發生和中國大陸 L 線 在一九八○年代的劇烈波動也有很大的關係。簡言之,劇烈的通貨膨脹和 敗壞的經濟秩序侵蝕了中共政權的合法性,使得在每一波緊縮政策之後社 會都出現騷動。雖然從長期來看,中共政權由於處於狀況二而受惠於高速 的經濟成長,與低落的工具性民主需求,但是經濟波動仍然會在大格局當 中製造政治波濤
      3. 我們將現代化論和政權穩定論運作化了之後,著 重於觀察「民主需求」此一因變項,而「民主需求」是和「民主化」不同 的。民主需求只是代表社會上追求民主的期望,或是爭取民主的行為,而 並非民主體制的建立。就後者而言,過程論可以提供更好的討論架構。然 而民主化的過程確實是在一定的經濟社會環境當中進行的,因此掌握總體 的經濟社會環境應該還是研究民主化的第一步
      4. 我們所提出的理論架構並沒有探討經濟結構、經濟表現和民主需求之間的中介變項,而只是很宏觀地將經濟和政治聯結起 來。例如經濟結構如何對特定的承載者產生作用,而促成特定的政治行為, 這就落入了本文的討論範疇之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結合現代化理論跟政權穩定論,建立一個解釋中國政經發展的模型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其實作者從兩者的矛盾出發,並試圖找一個解套點,而這個解套點就是現代化理論-內在性民主VS政權穩定論-工具性民主,將民主分為兩種,並連結兩種理論,使之為一個新模型
令人好奇的是,這樣的理論不知道能不能解釋某些民主化後又再回歸專制的國家,例如在高度工具性民主,但低度內在性民主的情況下民主化後,遲遲沒有經濟增長,此時的工具性民主轉為工具性專制,這樣的情況,我覺得挺有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