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為何「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兩者應搭配思考?
- 在這四個變項中,具
有人為可操作性的「制度」變項乃是憲政體制和選舉制度。因此,從制度
配套的角度而言,則可將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這兩個制度變項作為探討的
焦點,思考在不同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的配套下,會牽引出何種政黨體系
和政府型態。
- 本文對於各種政府型態的界定方式
- 在總統制的憲政體制中,若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本文稱此種 政府型態為「一致政府」;若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本文稱此種型態為 「分立政府」
- 在內閣制的憲政體制中,內閣由國會過半數的政黨
或政黨聯盟掌握本來就是內閣制政府組成的基本原則,本文稱此種常態性
的內閣制政府形態為「多數內閣」
而「多數內閣」尚可分兩種類型:
若此一多數內閣係由單一政黨掌握,本文稱為「一黨過半內閣」;若是由兩 個以上政黨組成,則稱為「聯合內閣」。但在內閣制的實際運作經驗中, 仍有可能出現內閣並未掌握國會多數卻仍持續存在的情形,本文稱此種政 府型態為「少數內閣」。 - 當雙首長制中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 時,本文稱為「一致政府」;若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則稱為「分立政 府」。而雙首長制中內閣仍須對國會負責,內閣與國會的關係與內閣制中 行政與立法合一的精神頗為一致,因此在本文的界定中,當雙首長制的內 閣由國會多數陣營掌握時,本文稱為「多數內閣」,若此一多數內閣係由 單一政黨掌握,稱為「一黨過半內閣」,若是由兩個以上政黨聯合組成, 則稱為「聯合內閣」。而在雙首長制也可能發生內閣並非由國會多數陣營 掌握的情形,本文稱此種政府型態為「少數內閣」。
- 不同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搭配下所形成的政府型態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並立制」+「內閣制」
- 單一選區相對多 數制本身基於其比例性偏差的特質,很明顯地對大黨有利,而不利於小黨 的生存,此種選舉制度與兩黨體系的形成之間確實密切相關
- 單一選
區兩票制中的並立制,由於單一選區部分(第一票)與比例代表部分(第
二票)的選票分別計算,互不影響,亦是一種對小黨不利的選舉制度
具體而言,此種制度對大黨有利的程度,取決於單一選區名額佔 國會總名額的比例,亦即單一選區佔國會總名額的比例越高,對大黨越有 利。 - 由於內閣制的基本憲政原則是國會過半數組閣,而在兩黨體系(或 準兩黨體系)中,既然國會中存在著一個過國會半數的單一政黨,因此在 內閣制與兩黨體系(或準兩黨體系)的組合下,政府型態將會是一黨過半 內閣。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並立制」+「總統制」
有兩種政府型態可能出現:當總 統與國會多數一致時,政府型態是一致政府;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不一致 時,政府型態則是分立政府。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並立制」+「雙首長制」
- 當總統所 屬政黨與國會多數一致時,總統會任命自己所屬政黨(同 時也是國會的過半數政黨)的人士組閣,此時就總統與國會的關係而言是 一致政府,就內閣與國會的關係而言則是一黨過半內閣
- 當總統所屬政 黨與國會多數不一致時,由於國會在兩黨體系下存在著一 個團結鞏固的單一過半數政黨,而不是鬆散的過半數政黨聯盟,且雙首長 制的國會擁有倒閣權,因此總統原則上應會任命國會多數黨支持的人士組 閣,亦即內閣應該是由國會中的單一過半數政黨組成。在這種情況下,就 總統與國會的關係而言是分立政府,就內閣與國會的關係而言則是一黨過 半內閣
- 不過,若總統仍執意與國會對抗,仍有可能出現
總統不理國會多數黨,片面任命自己所屬陣營人士組閣的情形。若是如此,
則就總統與國會的關係而言是分立政府,就內閣與國會的關係而言,由於
內閣並非來自國會多數,因此是少數內閣
- 「比例代表制/聯立制」+「內閣制」
- 比例代表制基於制度本身的高度比例性特質,政黨的得票率與席次率 頗為吻合,小黨有出頭的機會和生存的空間,因此容易形成多黨體系
- 單一選區兩票制的聯立制,其乃是依各政黨在政黨名單部分(第二票) 的得票率來分配各黨在國會的全部席次,亦即政黨的第二票得票率與該黨 在國會中的總席次率相當,因此聯立制與比例代表制一樣,皆非常具有比 例性,故而也容易形成多黨體系
- 若這個國家的憲政體制
採取的是內閣制,由於內閣制的基本憲政原則是國會過半數組閣,而在多
黨體系中,並不存在著一個過國會半數的單一政黨,因此在內閣制與多黨
體系的組合下,原則上政府型態將是聯合內閣。
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 出現內閣未掌握國會多數卻持續存在的情形,亦即也可能出現少數內閣 - 「比例代表制/聯立制」+「總統制」
比例代表制和聯立制皆容易形成多黨體系,而在典型的多 黨體系中,呈現的是各黨不過半的格局,亦即國會中未有單一政黨掌握過 半數席次。若該國的憲政體制是總統制,由於國會中各黨不過半,總統所 屬政黨僅是國會中其中一個未獲半數的政黨,總統必然無法掌握國會多 數,此種情形必然是分立政府的局面。 - 「比例代表制/聯立制」+「雙首長制」
若該國的憲政體制是雙首長制,總統與國會分別由人民選舉產生, 由於國會中各黨不過半,總統所屬政黨僅是國會中其中一個未獲半數的政 黨,總統必然無法掌握國會多數,因此就總統與國會的關係而言必然是分 立政府,此時內閣的組成型態可能出現以下兩種情形中的其中一種:聯合內閣與少數內閣 - 不同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搭配下所形成的政治效應及其改良方案
- 不同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搭配下的政治效應
- 不同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搭配下的改良方案
- 情況一
政府濫權危機是一黨過半內閣這種 政府型態必然存在的「基因」。當然,在一黨過半內閣的情況下,仍可透 過其他的制度設計來減輕政府濫權的危機,例如強化司法審查制度,或是 在憲法上要求涉及人權的政策與法律須以較高的表決門檻通過,以維護人 民的自由權利。 - 情況二與情況五
不可能在採取總統制這種憲政體制的同時,又企圖完全排除分立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若要完全排除分立政府出現的可能性,唯有捨棄 總統制才能達成。 - 情況三
在「一致政府且一黨過半內閣」的 情形下,由於總統、國會、內閣三者「一家親」,會有更明顯的濫權危機, 若要改善政府濫權的疑慮,則如同針對情況一的改善之道,應強化司法審 查等保障人權的機制
在「分立政府且少數內閣」的情形,如 何透過制度規範迫使總統尊重國會多數,任命國會多數支持的人士組閣, 以避免充滿負面效應的「分立政府且少數內閣」出現,而能走向尚有正面 效應的「分立政府且一黨過半內閣」。本文認為最關鍵的制度設計,便是 在憲法中賦予國會對內閣(或閣揆)的人事同意權 - 情況四
就聯合內閣而言,最典型且有效的做法就是在選舉制度採取比 例代表制或聯立制的同時,設定政黨可分配席次的門檻。設有政黨當選門 檻的比例代表制或聯立制,是既能兼顧保障少數與政治穩定的一種制度設 計。另外,採取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制度也能進一步促進政治穩定
就少數內閣而言,避免少 數內閣出現之最典型而有效的做法乃是賦予國會對內閣的人事同意權。若 內閣須先經國會同意後始能上任,內閣上任須以國會過半數的支持為前 提,少數內閣就較無存在的空間。 - 情況六
在多黨體系的雙首長制中之 所以會出現少數內閣,最主要的原因是總統不理會國會的意見,片面任命自己屬意的國會少數黨人士組閣,而國會又基於各種考量而未發動倒閣。 因此,若要避免充滿負面效應的「分立政府且少數內閣」出現,而欲走向 尚有正面效應的「分立政府且聯合內閣」,最主要的做法則與前述情況四 的改良方法相同,亦即賦予國會對內閣的人事同意權,如此一來就能迫使 總統在任命閣揆時尊重國會各政黨的意見,而任命國會多數能夠支持的人 士組閣。 - 結語
- Matthew Shugart 和 John Carey 便指出,綜觀二十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的憲 政發展經驗,沒有任何一個總統制國家轉變為內閣制國家,卻有不少內閣 制國家轉變為總統制國家(1992:3),其中重要關鍵正是因為總統直接 民選的「不可逆性」。
- 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配套的地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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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憲政與選舉搭配的6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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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作者關於憲政與選舉一同思考的觀點。雖然分析的部分有點草率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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