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 星期三

〈論議會透明化:以英國大倫敦市議會為例〉王保鍵

  1. 前言 
    如何形塑議會透明度,本文認為應從「議事程序公開透明」及「民意代表清廉度」兩 個核心領域入手,前者指涉議員的「議事行為」,後者指涉議員的「操守行為」
    本文擬以英國大倫敦市議會(London Assembly)為參照個案,論證:(1)議會透明化 之內涵包含議員的「議事行為」及「操守行為」,而獲致議會透明化之途徑為「資訊充分公 開」;(2)議會透明化有助於強化立法權對行政權之監督機制。 
  2. 理論分析與研究方法
    1. 議會透明化之理論基礎
      1. 國民主權原則
        國民主權原則(popular sovereignty),指涉「人民的意志」是所有權力的最終來源,即憲法是高於政府權,而人民是高於憲法
        國民主權之行使,表現於憲政制度及其運作之際,應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 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受此國民主權原則之影響,議會議事程序應滿足「程序公開透明原則」,惟有議會議 事運作之公開透明化,方能「滿足理性溝通」之要求
      2. 深化民主參與
        事實上,當前公民已無法再侷限於定期投票之政治參與,試圖尋求多元化的政治參與 管道,諸如集會、遊行、政治獻金、遊說等。然而,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議會運作常因 「密室政治」而使政策產出僅滿足少數群體的特殊利益
        藉由議員「操守行為」之提升,以阻絕貪污賄賂之不正當利益對政治運作之影響,並 深化民主參與,讓多元利益皆得以進入議會之政治運作。而欲讓各利益團體及公民團體能 參與議會政治運作,議會透明化之提升,有其必要性。
      3. 民眾知的權利 
        民眾知曉政府資訊之權,若從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觀點,公共資訊的「財產權」 (property rights)應歸屬於人民
        1. 國際性的公民議會監督組織(Parliamentary monitoring organizations)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的國際民主日(International Day of Democracy),在羅馬舉行的世界電子議會會 議(World e-Parliament Conference)上發表的《議會開放宣言》(Declaration on Parliamentary Openness),主張議會開放的範圍為「提升資訊公開的文化」、「議會資訊公開透明」、「資訊 取得管道的便利性」、「議會資訊電子化」等四個;並以此四個範圍,建構出 44 個議會開 放原則(詳見本文附錄)。《議會開放宣言》所揭示的開放原則,並不侷限於議員的「議事 行為」,尚包含議員的「操守行為」;諸如,議員的財產,議員和遊說者、利益團體往來的 相關資訊,都應公開。
        2. 我國於 2001 年 2 月 21 日由行政院與考試院依《行政程序法》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 會銜發布施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尚未建立前之過渡性法規命 令。嗣後,於 20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政府資訊 12 應主動公開或應 人民申請提供之。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旨在「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 賴及監督」(第 1 條);故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增進人民對議會議事運作之瞭解、信賴 及監督,除將議會相關「靜態」的書面資料公開外,更應提高議會透明化程度,將議會的 「動態」運作過程,主動對外公開。
        3. 我國,立法院議事運作核心為「黨團協商」機制。立法院基於「黨團協商過程除重 點紀錄外,應全程錄影、錄音,以破除外界『密室協商』疑慮,更可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 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之理由,於 2018 年 5 月 14 日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0 條 第 4 項。依修正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0 條第 4 項規定,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 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然而,此條項之要求, 但並未落實15,以致外界僅能從公報取得協商「結論」之資訊,至於如何獲致此一協商結論 之協商「過程」,外界無從知悉。
    2. 研究方法
      1. 本文選取英國倫敦為參照個案之理由:
        1. 代表性:
          就國家與其內部次級統治團體關 係而言,可分為「單一國」與「聯邦國」兩種型態;英國為單一國的代表國家,美國為聯邦 國的代表國家。臺灣亦歸屬於單一國的態樣,選擇英國的首都(倫敦)作為參照個案,有 其象徵代表性。
        2. 歷史性:
          英國倫敦市早在西元 50 年時,就已開始建置發展,極早開 始實施地方自治;其地方自治權是中央逐漸授權移轉,臺灣地方自治團體漸次從中央政府 取得自治權的發展軌跡,與英國倫敦類似
        3. 競爭性:
          按花旗銀行委託經濟學人研究機構(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於 2012 年所提出的《關鍵熱點:全球城市競爭力評比》(Hot Spots:Benchmarking Global City Competitiveness)報告,以全球 120 個城市的競爭力,加 以評比,整體城市競爭力的前三名分別為紐約、倫敦、新加坡
  3. 倫敦自治體制發展簡述
    當論及英國的首都倫敦市時,可指涉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為歷史悠久的 倫敦市(City of London Corporation,CLC),另一個為 2000 年設立的大倫敦市(Greater London Authority,GLA)。目前倫敦採行二層級的自治體制,在第一層級的大倫敦市 (GLA)之下,設有 33 個第二層級的自治體,包含 32 個區(borough)與 1 個倫敦市 (CLC)。區級政府,皆由民選的議員組成議會(council)以實施地方自治,處理與居民日 常生活相關之住宅、公共衛生、垃圾清運、體育、文化娛樂等事項。區(市)議會兼有立 法權與行政權(權力一元制),未有內閣(cabinet)之設置。至各區(市)雖有市長之職,然 而,區(市)長係由各該議會所選任,任期 1 年,為榮譽職,並無實權。 

    大倫敦市開啟了英國地方政府運作之新模式,而大倫敦市的政府體制特徵 有二:
    (1)採取「權力向市長一方傾斜」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制
    (2)大倫敦市政府之政 治權力,是從中央政府逐漸分權移轉(devolution)而取得的。
    1. 英國大倫敦市發展之大事記
  4. 大倫敦市議會之運作及其透明化
    1. 議會之政治運作
      大倫敦市議會議員分為選區議員(Constituency Assembly Members)及全區議員 (London-wide Assembly Members)兩種,以「附帶席位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選 制選出;其中 14 名係以單一選區(First-past-the-post)選出之區域議員,另 11 名以大倫敦 市為選區之補償制式比例代表(top-up seats)產生之全區議員。 
      1. 職權
        傳統上,英國政府體制為議會內閣制的形態,屬於「權力一元制」的型態。包含中央 的西敏寺政府(Westminster Parliament),及各地區 26 的威爾斯議會(National Assembly for Wales)、蘇格蘭議會(Scottish Parliament)和北愛爾蘭議會(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等 「委任分權政府」(devolved government),皆在議會之外,另有一由議會多數黨的前排議員 (frontbenchers)所組成的內閣(cabinet)行使行政權。
        相對地,英國的郡(county council)、市(city council)、區(borough council、district council)等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等,則以議會為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並無另外 設置之內閣。意即,地方議會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行政權係由議會委員會(subjectbased committees)的議員所行使,議會議長或委員會主席是無法單獨行使行政權的
        1. 2000 年的大倫敦市採取一個全新的制度機制,為英國政治運作帶來一個嶄新 的經驗
          大倫敦市(GLA)之政府體制設計,揚棄英國傳統的權力一元 制,改採「權力分立制」,由直接民選的市長一人,掌握行政大權。議會的角色由傳統政 策決定與執行者,轉變為市長監督者,職權大幅弱化。 
          大倫敦市議會監督市政之主要職權略有:
          1. 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可修正市長所提年度預算(Mayor’s annual budget)
          2. 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可修正市長的政策方案(Mayoral strategy)
          3. 質詢權,市長一年有十次出席議會接受質詢的義務,每次 150 分鐘
          4. 人事任命案之聽證審查權 
        2.  另外,除市長及議會外,大倫敦市(GLA)設有四個特殊的功能性機關(functional bodies)。就大倫敦市之市長與議會間的府會關係運作而言,權力是向市長一方傾斜的。
      2. 議事運作
        議會的會議可分為所有議員出席的大會(Meetings of the Whole Assembly)及委員會 (Committee)兩種。
        大會召開事由有二:(1)質詢市長之大會(Mayor's Question Time meetings);(2)監督功能性機關之大會(Assembly Plenary meetings)
        至於委員會則由大會依功能性、需要性所設置的,大會可適時調整委員會之設置
        大倫敦市人口數接近 800 萬人,而其市議會議員總額為 25 人,議員人數適於 議案之充分討論,議員於審議議案時,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辯論。又市議會議員 25 名議員 中的 11 名為全區議員,問政不受選區利益之羈絆
    2. 議會運作透明化
      1. 討論會及報告
        大倫敦市議會,設 置許多專業性、功能性的委員會,除有助於議案審議品質之提升外,更進一步藉由委員會 召開討論會,及提出報告之方式,建構市政監督之機制。
        揆諸原設置大倫敦市之理念,正是期待一個強權市長,以事權集中來精進倫敦的市政 建設及發展,遂揚棄英國傳統的「權力一元制」,改採「權力分立制」。為造就一個強權市 長,在制度設計上,市議會之法制權力是遠遜於市長的。然而,市議會運用多元民主參 與,以討論會模式整合公民及相關團體的意見,發展出另一種監督市政模式。
        此模式之優 點為:
        (1)運用由下而上之參與民主方式,形成監督市長施政的正當性與力量;(2)將民 眾關心議題提交公眾討論,可降低特定利益團體以不當遊說影響政策之可能性,並可促進 得議會運作之透明化。
      2. 議事直播
        英國大倫敦市議會兼有「網路直播」與「公共電視臺直播」兩種模式,民 眾除可在議會網站觀看議會議事過程外,亦可透過英國國家廣播公司(BBC)觀看
        1. 議事直播對於提升議會透明度之助益,可從下述四個面向闡明之。
          1. 人類對影音 資訊之吸收與掌握能力,遠高於文字資訊。當議會議事資訊,大量地以「文字」方式公 開,易產生「資訊超載」的問題,讓民眾無法在茫茫字海中,檢索出其所欲資訊,而減 損資訊公開之接近性;因此,以「影音」方式公開資訊遂因應而生
          2. 紙本形式所呈 現的會議資訊,易經過事後人為的潤飾,致與實際開會情形有所落差,而無法透視整個開 會的過程
          3. 議員為爭取「媒體效應」,易出現非理性的問政 態度,而議事直播之完整性及即時性,可適度降低議員競逐「媒體效應」之誘因
          4. 降低媒體之資訊控制的守門人(gatekeeper)因素,讓民眾得以綜覽議會議事過程之全貌, 並獨立自主地形成自己的見解,而非被動接受由過媒體編輯後之觀點
      3. 利益迴避
        為擴大公眾監督的功能性,提高 議會透明度,大倫敦市網站並公開一定層級或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之兩類 資訊:(1)公費支用情形(expenses),(2)收禮及接受招待情形(gifts and hospitality)。
         簡言之,市長、議長、議員一旦有支用薪資以外支之公費(如交通費、住宿費等),或有 收受禮品或接受招待之情形,須詳實地將相關資訊(如日期、內容、提供者),公開登載 於網站,供大眾查閱
  5.  結論
    本文檢視英國大倫敦市議會的運作機制,發現英國對議會透明化之思維,並不滿足於 議員的「議事行為」公開透明,更進一步以透明化機制要求議員的「操守行為」。而在我 國,地方民意代表為「無給職」,政府行政首長及議會正副議長皆有支應因公支出之「特 別費」,似可研議將相關人員之「非薪俸之費用支出」情形,納入資訊公開之範圍,以落實 「民主課責」(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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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大倫敦市議會於英國憲政制度的意義,以及其在公職人員監督上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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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對英國大倫敦市的介紹,看到地方政府有別於中央政府的憲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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