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之思想起源,在政治哲學的研究上始終存在 著兩種脈絡分歧
- 第一種脈絡偏向主張共和主義傳統乃源自希臘雅典民主,其中 Aristotle的「城邦」(Polis)論述及其開展的「政治共同體」(Koinбnia politiké) 理論即作為代表性理論之一,進而由Cicero所繼承進而延續到義大利城市共和國 時代而成為所謂的「公民人文主義」(civic humanism)
- 第二種脈絡則偏向主 張共和主義傳統乃從羅馬共和時期所建立,其中又以Cicero的「共和國」(res publica)理論作為典範,隨後即被義大利城市共和國的「公民人文主義」者所吸 收而延續
- 本文的研究目的非在消弭共和主義長久以來的起源 之爭,亦非針對兩種脈絡下的延綿不絕而出的各種理論與詮釋作出全面性的比較 與檢視。而是旨在重新返回Aristotle的城邦共同體理論與Cicero的共和國理論- 脈絡當中,嘗試爬梳兩者理路進而比較分析其異同之處,進而呈現出Aristotle與 Cicero之間重要的共和主義元素各自為何以及是否有著延續與修正的相互過 程。
- Aristotle-城邦共同體
- Aristotle對「城邦」
(polis)的定義
「每個城邦均為某種社群組合(partnership),每個社群的建立都是為了 某一種善(good)…包含最廣的社群會追求最廣的善,這個社群就是城邦, 也可以稱為政治社群(politicalpartnership)」(Pol. 1-1:35) - 政治社群
「政治社群」的基本要件乃是「共同目的」、「理性言說」、 「平等互治」與「正義原則」組成,並構成這樣的解釋「人類為追求共同目的, 經由理性言說的機能所建構的一種團體組織。 其成員彼此地位平等、相互關愛, 並依循正義原則行事」。這樣一種專屬於人的「政治社群」之內涵,成為了使政 治社群得以成為優越於其他「社群」(諸多社群種類之一)的原因 - 「政治社群」以「群居」與「共同目的」作為基本要件外(社群的基本要件)
- 「政治 社群」具有專屬的「言說理性」(logos)能力而使得「正義」(dikaiosune; justice) 得以產生並作為社群行為的依據
- 「城邦」作為一「政治社群」而具有著-自願性、規範性與社群性-三項特 質。亦即城邦乃作為一群認同共同「憲政結構」(politeia; constitution)的「城 邦公民」(politai)所組成的「社群」(Koinбnia; community),或是說「對憲 政結構認同的一群共同生活的人」
- 接著對於城邦的出現,Aristotle 以「自然論證」作為論述基礎展開說明。就 Aristotle 的自然論證有兩種解讀方式
- 若以「城邦為主體」,則城邦作為 一種「自然實存」(a thing that existing by nature)而具有內在的「生長、運動與 變化原則」。它以社群型態為出發點,並會自然的發展為城邦型態而為其自然 的終點
- 若以「人為主體」,因為人具有追求自我具足的自然天性, 因此在唯有城邦方可完成人的自然天性的狀況下,人的自然天性變轉化為城邦的 自然天性
- Aristotle對於宇宙萬物與人的關 係乃是採取「以人為中心的宇宙目的論」,因此一切萬物的目的中心點便是人(Pol. 1-8:45;江宜樺,1995:54)。而人的最終目的即在於一個倫理目的-「最高 善」、也就是「幸福」的達至
- 所謂的幸福就是「依循完全德行的活動」 (happiness is an activity of the soul in accordance with complete virtúe)(NE. 18)、 就是對於「美德的完全實踐」(happiness is the actualization and complete practice of virue)(Pol. 7-13:217)
- 「理型」(Idea)
作為Plato的繼承人,雖然Aristotle不同意將「理型」視為 觀念界的實體,但他卻以「發展」的概念重新解釋「理型」-亦即「理形」蘊 含於(immanent in)每個物體之中,只要物體「發展」其自身「潛能」(potentia), 便可達到物體本身的「理形」、「目的」或稱「本質」(Natural)。
這樣的觀念轉移 到「人」的身上時,即成為「人」乃是獨特的具有「理性」時,近一步的若將「理 性」充分的發展,即是達成了「快樂與幸福」(陳思賢 1998:110)
「幸福」是一種「自我具足」就是一種「善」 - 善的達至必須透過「知」(哲學思辯) 與「行」(政治參與)方可實踐
- 就「知」而言,人的「言說理性」將會引導著 人們進行理性思辯進而得到知識(即道德)
- 就「行」而言,城邦(polis)的創 建,提供了參與政治的機會-讓人們得以透過參政而朝向「善」的目標發展, 因此城邦形塑個人,二者合一
- 「最高善目的」如何可能
「城邦的可貴之處便在於提供一個公共場域,刺激其公民經由政治參與而 砥礪諸多美德,以促進幸福美好的生活」(Pol. 3-9:98-99)。
在城邦的公共場域中,城邦提供了「公民參政與審議的實踐途徑」-公民在參與 政治實務時言行的具體表達、相互溝通與分享(蔡英文,1999:76)-而使人所 獨特具有的理性不斷發展,從而「認識」知識(道德)進而得最高善與幸福 - 公民(polites; citizens)
Aristotle談論在城邦中透過參政而 追求最高善目的並做為共同體組成的「公民」(polites; citizens)並非意指共同 體的所有成員,而是指「享有參與政治事務以及身兼行政與司職司法之權益, 具有閒暇與能力參與城邦公共事務的統治階級(politeuma)」,也就是一種塑造 出來而賦予少數人的「公共或政治人格」(蔡英文,1999:75-77)。
因此就Aristotle 的公民觀而言,我們可以彙整出兩個重點: - 公民是一種塑造出來而賦予少數人的「公共或政治人格」、是指涉特定統治階級,因此是一種有限公民的觀點
- 公民乃是一種「公共或政治人格」的身份創制,而這樣的創制透露著一 個重要的訊息-即Aristotle 將其關注焦點由「個人徳行出發的共善觀」(倫理) 轉向「集體互動的共識觀」(實踐)的變化,即淡化了他在《倫理學》所強調的 絕對倫理性,進而強化了實踐的可能性
- 城邦的互動關係與實踐制度
- 他認為城邦成員之間的互動關係應為「自由、平等的公民關係」,
同時兼顧「治人」與 「被治」(ruling and being ruled)之角色,而其政治上的
落實即為公民間「平等互治」(isonomia)
此種Aristotle 所稱為「政治統治」(Political rule) 的形式,得以使「治者的積極德行」(以實踐智慧為主)與「被治者的消極德行」 (以節制美德為主)同時開展(蕭高彥,2002b:90) - Aristotle所提出的 實踐制度即為「混合政體」(Mixed Constitution)
- 混 合政體乃是以「階級作為核心」,而使「中間階級」(The Middling Class)代表 many而負責「有關立法議決與司法判決事宜」(Deliberation, resolving and judicial judgements),「富人及貴族」代表the few而負責積極主動的「行政事項」(Proposing and executing),如此分享權力而達到穩定
- 因為「中間階級」具有折衷 各階級的特質-即具有「折衷」(The Middle)與「中庸」(The mean)特性而 得以為政體帶來穩定,因此須以其為政治之主體
- 以「中間階級」為政治 主體的政體乃是最佳的政體。而這樣的政體又可稱為「Polity;politeia」(即中 間階級人數較多而使政體風格偏向Democracy)或是「Aristocracy」(即中間階 級人數較少而使政體風格偏向Oligarchy)(陳思賢,1999b:124-126)。其中的 「Polity;politeia」即稱為「共和政體」並成為了實現政治統治的最佳政體(江 宜樺,1995:181-184)。
- 對Aristotle的城邦共同體理論作出結論
- 形上學層次
主要涵蓋具有先驗性與本 質論性質的概念及原則 - 本質論與自然發展觀-「政治社群」以「群居」與「共 同目的」作為基本要件外(社群的基本要件)。城邦作為一種「自然實存」(a thing that existing by nature)的「整體」而具有內在的「生長、運動與變化原則」
- 先驗普遍理性預設-人是政治動物,具有「言說理性」(logos)能力而使得「正 義」(dikaiosune; justice)產生
- 正義作為政治行動的判準-「正義」乃作為 社群行為的依據
- 政治共同體之目的在於「最高善」
- 法權層次
主要涵蓋進入政治社會狀態中所產生的具有法的性質的概念及其原則 - 憲 政結構作為城邦結合基礎-城邦乃作為一群認同共同「憲政結構」(politeia; constitution)的「城邦公民」(politai)所組成的「社群」(Koinбnia; community), 或是說「對憲政結構認同的一群共同生活的人」
- 城邦政治乃促進公民德行 -城邦提供了「公民參政與審議的實踐途徑」
- 有限公民-公民乃是一種僅賦 予少數人的「公共或政治人格」的身份地創制
- 制度層次
主要涵蓋實際政治制度設計的概 念及原則 - 政治統治」 (Political rule)的形式具德行作用-使「治者的積極德行」(以實踐智慧為主) 與「被治者的消極德行」(以節制美德為主)同時開展
- 混合政體乃是以「階 級作為核心」,以「中間階級」為政治主體的政體乃是最佳的政體。而這樣的政 體又可稱「共和政體」(Polity;politeia)
- 「共和政體」成為了實現政治統 治的最佳政體。
- Cicero-法律共和國
- Cicero 對res publica 所
做出的定義
國家(res publica)乃人民事務(res publi),人民並非任意的集合體, 而是許多的人,基於法的一致與利益的共同而結合的集合體。這樣的集合體乃 是來自人的某種天性,而非軟弱性
透過三項要件的分析,我們可以對res publica下一個定義:「作為人民事 務,人民的自我統治必定需要受到法律的約束以及審議的過程。在透過審議產生 真實的法律而自我約束的基礎上完成自我統治進而達到無支配自由目標,如此方 做為一真正的共同體-即共和國」。 - 要件一-「國家作為人民依據一致的『法』(Jus;Justice)與共同利益的集合」:
此一要件指出在一個政治共同體的聚合並非隨意,而是必須有某種共享的基 礎作為連結的要件。這樣的連結樞紐便是「一致的法」(iurisconsensu)與「共 享利益」(utilitatis communione)-即人際交互性與倫理道德行 - 要件二-「人民的集合乃是天性」:
- Cicero指出自然賦予每個人普遍的理性而使人人共享普遍理性
- 人具有著普遍的理性後,自然將會使人「驅向完善」-也就是發展理性進 而追求德行
- Cicero 在論及自然、理性、正義或善的存有時,不斷強調其屬於「質」 (本質實存)的概念而非「量」(意見)概念
- 法乃 具有恆久性、必然性、絕對正確性、普遍性、實在性。
- 「恆久性」指相對 於透過意見(討論與表決)而產生的法律所具有的變動性
- 「必然性」指在自然 的推動下理性必然開展而反映在真實的法律
- 「絕對正確性」意指理性所蘊含的 價值是最高而絕對的存在,乃是人類追求的目標與完善的目的
- 「普遍性」意指 存在於每一個人的心智當中
- 「實在性」意指理性即法乃是一個本質存有,不因 是否歷經成文化過程或大眾意見是否接受而改變其存在的真實
- 理性會不斷的發展並實踐(透過形式作用確立) 即成為法律
- 人際之間因為擁有著共享的普遍理性,因此必然具有共享的法律(由理性 推出)。而共享的法律便成為了公民結合的紐帶而使得共同體成為可能
- Cicero 在自然法(應然)與社會(實然)之間有 著必然的聯結關係,也就是一種應然的先天秩序(自然法)與實然的人為秩序(共 同體)間的連結關係」。兩者連結即為正義,則共和國成立;反之斷裂即為不正 義,則共和國敗亡
- 要件三-「國家作為人民事務」:
Cicero指出唯有人民大眾掌握權力方有自由與幸福可言,而這樣一種政體也方有 資格可稱為res publica(國家、人民事務)。 - 「自由」
「自由」的 定義並非指「回歸自然狀態」下的自然自由,而是指人民在法權狀態下的平等而 呈現一種不作為任何人或任何權力附屬的免除於支配(domination)的狀態-也 就是一種免除奴役狀態下的「無支配自由」(Liberty as non-domination) - 「無支配自由」(Liberty as non-domination)
無支配自由的自由語境乃是以「公民與奴隸」作為對照(REP. 395)。也就 是說,此一語境已經預設了「社會中的人」作為前提(而非自然中的人),亦即 無支配自由乃是一種從「相互結合的整體」中進行定義的自由,是一種在群聚社 會中享有的自由(REB.89) - 對於「人民掌握自己權力(自我統治)」的實現方式
Cicero提出了一種「審議」(concilium;delibration) 的民主觀點。他指出公共事務乃是一種「信託」關係(tutela; guardianship),應 維護託付者利益而非受託者之利益。在此一「信託」關係中「審議」與「統治」 乃是二分的職責,而唯有公民在法律架構中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審議」 (concilium;delibration),如此階級之和諧(concord)方成為可能(Rep. I-XXVI)。 也就是說-必須在法律的架構與約束下,透過參政與「審議」發現理性的法律而 達成自我統治。而作為「人民事務」(res populi) 的「共和國」(res publica) ,為 了長久生存,都應該有某種「審議體制」(consilium) - 對 Cicero 的共和國理論作出結論
- 形上學層次
- 普遍理性與 自然發展觀預設-人具有普遍的理性並使人共享普遍理性進而「驅向完善」
- 自然法存有論-.理性即為「法」-它包含了德行(智慧、正義、勇氣與節制)、 善、高尚性。它具有恆久性、必然性、絕對正確性、普遍性與實在性
- 自然法 作為共同體建立基礎-「法」構成了政治行動的判準,同時成為了建立共同體的 唯一基礎
- 法權層次
- 共同體的無支配自由目標-res publica 底最 高目標就是一種『無支配自由』
- 自然法與實定法的聯結-理性(法;Justice) 會不斷的發展並實踐(透過形式作用確立)而成為法律(Law;Lex)
- 法律作 為政治共同體連結的基礎-法律乃共和國成立的基礎
- 法律將公民整體帶入法 秩序中而享有法權狀態下的平等
- 自我統治-唯有使人民掌握自己的權力方能
- 審議民主-透過參政與「審議」發現理性的法律而達成自我統治
- 制度層次
- 混合政體-乃建立在避免「政體循環」而達到「支配的 闕如」底基礎上
- 分權與制衡-兼具三種制度(王權、貴族、民主)使得權力 分散並相互制衡而取得公平性與穩定性(階級和諧)
- 兩種共和論述的比較
- 形上學層次
- 就「本質論」而言,Aristotle以一種先驗的普遍理性作為預設而存在人的 本質中。而Cicero則是採取了類似的論述方式,他採取了自然法存有論而將先驗 的普遍理性等同於自然法並存在於人的本質當中。在這裡,從先驗理性的預設或 是自然法存有論的預設,即以奠定了共和主義發展注定伴隨著濃烈的規範性色 彩
- 就「整體論」而言,Aristotle以「整體」先於「部分」而「後者」涵攝「前
者」的觀點將城邦視為城邦共同體。而Cicero則以共享一致的法為基礎而將人民
集合成為一政治共同體-即共和國。而由兩者共同指出的整體觀-政治共同體-
對於後續共和主義的發展產生了極為重大的影響。
後續的共和主義學者即是奠基 在這樣的基礎上提出政治自由,故政治自由的探討經常被置於一個「自由國家」 (free state)中進行分析,並強調必須透過國家自由方有個人的自由 - 就「發展觀」而言,Aristotle 以 有機論的基礎出發而認為共同體自身將會不斷的發展而至完善的境地。而Cicero 同樣認為基於理性存在與理性發展的必然性,共和國將會不斷的自我發展並朝向自由的目標前進。
- Aristotle主張透過言說理性將產生一個客觀的正義並作為社群行為的依 據,而在正義引導下所建構出的秩序範圍-城邦-中透過政治活動則將會不斷的 「認識」諸多德行進而達到共同善。
而Cicero則強調一個先天的理性與德行存在 (法),並會反映在一個成文或不成文的法規範中進而架構出公民活動的場域(共 和國)並做為政治組織與行動的最終判準以及建立共同體的唯一基礎。
在此意義 上Cicero 乃與Aristotle聯手將「德行與政治」的關係相互連結起來而使得政治共 同體的組成與行為具有一定的規範性存在,也就是一種先驗秩序與法權狀態的絕 對聯結(法治原則) - 兩者的比較差異在於Cicero轉向以羅馬法傳統作為 詮釋基礎將自然法與實定相互結合從而強調了「法治」的核心地位-即透過「將 法與德行的結合」,使得雖然同樣強調德行,但是統治的核心已由「人治」轉變 為「法治」以作為核心。這樣的聯結關係首先奠定了共和主義始終以「德行」作 為中心範疇的基礎,強調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統治-被統治」的政治關係。而此 間平等作為ㄧ道德命令,即作為「確保公共主權的手段」,而不是作為權利的基 礎
- 其次則是將確保公共主權的手段由道德命令轉化為 憲政結構的呈現。正是因為如此,而使後續共和主義的焦點始終不在於個人基本 權利的論證,而是強調「政府體制的設計」並將之視為一種德行的結構化(the mechanization of virtú)
- Aristotle的政治共同體最高目標乃是「最高善」的達至,是一種具有強烈 規範性質的「德行目的論」。然而Cicero的政治共同體最高目標卻已落入法權層 次中的「無支配自由」為目標,雖然仍保有規範論的色彩,但卻開啟了往後共和 主義論述往法權面向的重要轉折(將於法權層次中說明)。而Aristotle最高善目標 的論述,也開啟後續共和主義學者對於「最高善目標」與「無支配自由」(是否 做為一種善)之間的爭辯
- 法權層次
- Aristotle認為憲政結構乃是城邦共同體的結合基礎。而Cicero則主張
自然法轉換為實定法-理性(法;Justice)會不斷的發展並實踐(透過形式作用
確立)而成為法律(Law;Lex),法律則作為政治共同體連結的基礎
Cicero 這種自然法轉換為實定法的主張奠定了一種強調「法律的公共性品質」底觀點、 涉及到法律是否以「公共性」做為其本質-以公共性作為本質的法律便是一種「無 支配的干涉」。而這樣的一種公共性本質無法透過「同意之治」與「自由契約」 而獲得保證(一種「量」的呈現)。公共性本質必須透過強調「程序」與「討論」 方得以產生-也就是強調一種「質」的呈現(REP.:62-63)。而這樣的結果自 然的造成了共和主義對於審議式民主的堅持 - Cicero 將Aristotle 所主張的「共同善目的」(幸福與德行)-重視倫理 的實現並作為政治共同體最終目的-做出了大幅度的轉變。不僅將「自由」(相 對於奴隸的支配地闕如)拱上了最高價值的地位,對於政治共同體的諸多論述與 制度設計更是以「實現自由」(消除支配)作為核心而展開。這樣的轉變對於整 個共和主義的後續發展地影響是極其重大的。因為「無支配自由目標」的確立使 得共和主義下所採行的政體「無所選擇」的「限定」在混合政體-亦即成「共和 政體」本身。而這也影響了後續共和主義論述始終強調著-「自由」與「制度」 之間的重要關聯
- Aristotle主張城邦提供了「公民參政與審議的實踐途徑」。其積極參政與
審議的作用在於最高善-即德行目的的追求。也就是說以美德的培養為主要目標
出發,認為平等互治(相異平等)得以培養美徳故而乃為最高貴的統治形式,因
此不僅公民間必須平等互治,更需積極參政方得以培養美德
Cicero在這裡則 有些許差異,他主張共和國提供了審議式的自我統治方式,但積極參政與審議的 目的乃是為了產生「真實的法律」而保障人民自身的自由。也就是說,為了保有自由的目標而需要自我統治來產生真實的法律,而自我統治的要點就在於人民必 須平等互治並積極參政。因此為了自由必須平等互治與積極參政。而這樣的觀點 即影響了後續共和主義發展不斷的強調法治、分權制衡與抵抗多數決(the counter-majoritarian condition)、民主「可辯論性」(contestability)以及「同意 與選舉」的重要性-簡而言之,就是一種審議式民主觀的確立 - Aristotle雖然創制了公民身分,其依據階級中心論所造成的有限公民(即賦予少
數人的「公共或政治人格」)卻呈現了城邦政治的特殊狹隘性格。
反之,Cicero 則強調普遍的法律將公民整體帶入法秩序中而享有法權狀態下的平等,而種觀點 已隱含了一種世界公民的概念,也就是將公民的身分從特殊限制中解放出來 - 制度層次
- Aristotle提出混合政體的主要考量在於以「階級作為核心」下的「中間階
級」最具有折衷性質,較能達到一種最佳的「穩定」與「中庸」狀態(不會偏向
極端)。
而Cicero的混合政體雖然同樣以「階級作為核心」,但其差異之處在於 -他乃強調透過階級區隔而進行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進而取得公平性與穩定 性。而這樣的觀點也促成了權力分立原則與權力制衡原則成為了共和政體的最根 本特色。也影響了後續共和主義論述大量著墨於有關權力運用的「制度設計」問 題而開啟了共和主義往制度主義與形式主義轉向的重要關鍵 - Aristotle提出混合政體此一「政治統治」形式乃具有德行作用-為了使政
治在一個「穩定」與「中庸」狀態下而讓「治者的積極德行」(以實踐智慧為主)
與「被治者的消極德行」(以節制美德為主)同時開展
Cicero提出的混合政 體作用則聚焦於自由的維護,即透過「制度設計」(分權制度、法治制度、民主 審議制度)而呈現無支配的自由狀態 - 結語
- 他們聯手將「德行與政治」的關係相互連結起來而使得政治共同體的組成與行為 具有一定的規範性存在,也就是一種先驗秩序與法權狀態的絕對聯結進而奠定了 共和主義始終以「德行」作為中心範疇的基礎而使平等作為ㄧ道德命令-即作為 「確保公共主權的手段」
-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對共同體最高目標 的指涉不同-「最高善目的」與「自由」-而開啟後續共和主義學者對於此兩種 目的辯論
- 兩者雖然擁有不同的共同體目標,但是卻呈現出同樣的審議式 民主觀與積極的政治態度。而 Cicero 則是更強烈的影響了審議式民主的確立
- 就制度層次而言,雖然雙方皆提出以階級做為核心的混合政體主張,但 Aristotle 乃是強調「中庸」(避免極端)而產生的穩定與道德作用。但在 Cicero 則是強調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進而取得公平性與穩定性
- 總的而言,依據本文的分析結果發現,Aristotle 與 Cicero 的共和主義論述之間顯然有著明顯的聯結性。而 Cicero 的獨特之處在於不僅在部分觀念與 Aristotle 有高度的重疊(或說是相似性)(尤其在於形上學層次),更重要的是他以羅馬法 的詮釋方式,不僅以改造的方式更甚而是創造的方式(尤其是法權與制度層次), 形塑了共和主義的重要發展方向-即將共和主義的發展焦點轉向法權層次與制 度層次而導致共和主義往制度主義與形式主義方向邁進。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比較Aristotle與Cicero的共和主義思想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不過該文一開始說要釐清共和主義思想的脈絡,後來卻僅僅變成兩者的相互比較
所以我說,起源哩?
不過該文一開始說要釐清共和主義思想的脈絡,後來卻僅僅變成兩者的相互比較
所以我說,起源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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