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機關又稱國會,其主要功能是使政策合法化,完成立法程序,政治制定法律,並監督政府
- 立法機關的類型
- 立法機關的院制
- 主張兩院制者強調,立法需要慎重,經兩院討論可減少立法的草率;在聯邦制國家中,一院代表各邦,一院代表人民,可維持各邦與聯邦的平衡
- 主張一院制者則強調,倘若兩院的意見一致,則造成各邦與聯邦的平衡,倘若不一致,易形成僵局,在內閣制國家曾使內閣左右為難,無法負責
- 憲政體制與國會類型
- 轉換型(立法型)立法機關(Transformative Legislature)、制定政策型國會(policy-making assemblies)、強勢國會
國會具有獨立的職權,且經常行使其職權,將來自各方的法案轉化為法律 - 總統制國會
- 美國國會的四項特徵
有憲法明確的授權、立法權獨立 - 柔性政黨,總統無法透過黨紀控制黨籍議員
- 專家性常委會,使國會有效及強勢
- 充分的幕僚與資訊支援,不必仰仗行政部門
- 內閣制國會
- 競技場式(論壇型)立法機關Arenalike Legislature
議會基本上是透過檢討、批評、修正方式影響政府決策,主要任務在扮演回應、監督、制衡的角色。而且多由在野黨來扮演。 - 行政支配的國會executive-dominated assemblies
國會的核心功能是扮演象徵性角色,顯示政府的政策業經人民代表機關之同意,進而使政府具有正當性,並達國家整合之效果 - 我國之國會-立法國會權力不完整
- 失去對行政院長的任命同意權,導致對總統強組少數政府,強行主導政府決策,引發行政立法兩權嚴重對立,無法化解
- 雖有倒閣權,但在解散改選壓力下,不敢輕言倒閣
- 雖有彈劾權,但限於總統、副總統,不僅行使程序困難,且缺乏完整的調查與聽證制度的配套
- 立法機關的組織
- 議長
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通常由多數黨領袖或多數議員之人選擔任。
其職責在主持會議、擔任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綜理會內事務,至於應否中立則因憲政體制而異 - 委員會與其主席
- 美國國會常委會
按法案性質分設軍事、外交...等專業的常設委員會,大致上與政府各部會相對應。常委會是決策立法的中心,也是監督行政機關的主要機制 - 委員會政府時期committee government 1946-1964
為適應戰後新局,國會通過1946年立法改革案(The Legislative Reorganization Act of 1946),提供常委會永久性幕僚,委員會的資深制、專業化及封殺法案的擱置權等例規均已發展完成 - 改革時期1965-1980
法案須先交相關小組委員會審查,小組委員會主席有權任用小組專屬的幕僚。小組委員會的設置,其成員與主席人選及管轄權範圍不再由常委會主席決定。
整體而言,國會的權力從黨團與常委會領袖流向小組委員會與個別議員,過去委員會政府便成為"小組委員會政府Subcommittee government" - 後改革時期1981-1994
後改革時期主要特徵是國會決定權流向議長與黨領袖,眾院議長權力增強,規則委員會成為議長領黨眾院立法的關鍵機制,限制性規則增多,同時黨團幹部會議成為決策立法的中心,形成所謂的政黨中心主義 - 英國國會之常委會
在制度上,政策與法案的重要原則由政府及執政黨主導,在二讀會中決定,常委會則淪為修飾法案文字的次要角色。 - 1966 選任專門委員會Departmental Select Committee
其職責在審查緊急性法案,監督相關部會之政策及預算的執行。
具體而言,包括調查政府決策與施政上的缺失,調閱文件,舉行聽證會,傳喚證人,質詢官員,如有拒不配合者,委員會得建議院會以藐視國會罪追訴,如有偽證,得以偽證罪起訴。若因調查之需要,院會休會期間,專門委員會仍可以繼續行使職權,故效率較高。 - 我國立法院之常委會
- 在組織結構方面
每一常委會設置三級召委,輪流擔任主席,雖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 在議事運作方面
依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委員會議只需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但在場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 在職權方面
我國委員會之公聽制度與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有關人員到會備詢的制度,均屬諮詢性質,旨在廣徵資訊及意見,受邀者拒不出席或拒不答覆,並無法定罰則,故無強制或效力可言。 - 立法的程序
- 提出法案
我國五院皆由有提案權,為立法院須經立委三十人聯署才能提出 - 一讀
讀會乃是宣讀以周知所討論及表決之內容 - 委員會審查considered by committee
按照專業分工,同時並進原則,負責篩選法案,為院會節省時間,以提升立法效能 - 二讀
進行逐條討論,是法案通過的關鍵 - 三讀
宣讀全案,作文字修正後,並將全案付諸表決之程序,若表決通過,即表示議院同意該法案成為法律 - 行政機關公布或覆議
法案經立法機關完成三讀程序之後,在內閣制國家需經閣揆副署,咨送元首公布,元首不能拒絕,亦不得退回國會覆議 - 立法機關之功能
- 立法
有權提出法案,修改政府提案,並議決各種議案 - 監督
國會監督除調查、聽證、質詢、彈劾、倒閣外,尚包括對政府的政策法案、收支經費預算、主要行政官員的任用等均須經國會審查通過或同意 - 代表
- 信託說或代理說Trustees or Agent Theory
認為立法者受選民之信託,為選民之代理,代理人有權為被代理人之利益做最佳抉擇,具有自由裁量權,除了定期改選,不受選民太多控制 - 委任說或代表說Mandate or Representative Theory
立法者民選產生,應如鏡子反映選民之意見,不應以個人主觀意見為決定基礎。 - 混合說Mixed Theory
立法者應發揮智慧,視議題而定,有時扮演代理人,有時扮演代表人,有時尚應扮演政黨的代表 - 正當性(合法性)
- 立法功能式微之原因
- 有紀律的政黨興起
政黨取代國會成為代表民意的主要代理者,國會成為辯論殿堂的功能,因議員對政黨的忠誠及政黨能支配議員投票而降低 - 行政權擴大
政府面臨的問題複雜化與大型化,加上行政機關專業文官居多,而議員則相對專業度不足,不易提出替代方案,頂多只能批評與監督 - 國會結構性弱點
議會有任期、會期、程序等限制,使其難以協調與合作,往往只能依靠政黨來領黨,相對於行政機關的專業分工與一致的決策組織,難以與之抗衡 - 利益團體具替代作用
相對於國會,更有效地接受民眾的意見,並能夠在公聽會、學術研討會中提出建言與方案 - 結論
《政治學》,吳重禮等著,陳義彥主編,台北市:五南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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