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南韓與臺灣憲政體制之比較 — 「形異實同」的憲政體制〉蘇子喬

  1. 前言
    南韓與臺灣有許多相似的國情:在地緣上皆屬東亞文明 圈;政治文化上皆深受儒家文化影響;歷史上皆曾受日本殖民統 治、在過去冷戰時期皆是美國霸權主導下的國家;政治經濟體制在 過去皆存在發展型國家(developmental state)的治理模式;目前皆 處於國家分裂狀態;皆屬第三波民主化國家。在政治制度上,兩國 也有類似之處:例如兩國的國會選舉制度原本皆是單記非讓渡投票 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後來皆改為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 制(mixed-member majoritarian system);兩國的憲政體制也都兼具內閣制與總統制的混合色彩。不過,在憲政體制的類型上,臺灣的 混合式憲政體制向來被歸類為半總統制,南韓的混合式憲政體制一 般被歸類為總統制
  2. 南韓憲政體制的規範與實際 運作
    1. 南韓憲政體制的特性
      南韓當前憲法是南韓於1980年代民主化之後,於1987年制定的 第六共和憲法。從第六共和憲法觀之,南韓的憲政體制兼具總統 制與內閣制的特徵。南韓總統由公民直選,以相對多數制選舉產 生,任期五年,不得連任。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首 長。
      1. 南韓憲政體制仍有若干內閣制的特徵:
        1. 在總統之外,還有國務總理的設計,總理由總統提名,經國會 同意後任命之
        2. 總理與閣員必須至國會院會或委員會作施政 報告,並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
        3. 國會經三分之一提出、過半 數議決,得建議總統將總理或內閣閣員免職
        4. 總統頒布法律 與命令須經總理和相關閣員副署。
      2. 半總統的定義
        1. Maurice Duverger
          1. 總統由普選產生
          2. 憲法賦予總統相當的權力 (considerable powers)
          3. 在總統之外,尚有總理為首的內閣掌 控政府的行政權力,其向國會負責
        2. Robert Elgie
          1. 認為一個 國家的憲政體制中只要總統由普選產生且總理為首的內閣對國會負 責即稱其為半總統制
        3. Giovanni Sartori
          1. 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 產生,並有固定任期
          2. 總統與內閣總理共享行政權,形成二 元權威結構(dual authority structure),而此二元權威結構的特徵有 
            1. 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無權直接單獨治理,其意志必須 經由內閣傳達並處理
            2. 總理與其領導之內閣是否能夠在位, 係依國會是否信任而定
            3. 此種二元權威結構容許有不同的制 度安排,也容許總統與總理間權力的變動,但無論如何,總統與總 理在此二元權威結構中都有「自主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 存在
        4. Patrick O’Neill
          1. 行政權力被身為政府首長的總理和身為國 家元首的總統所分割
          2. 總統具有實質的權力
        5. Juan Linz
          1. 總統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而非由國會選舉產 生,亦即總統擁有不同於國會的民主正當性
          2. 總理必須得到國會信任,亦 即必須對國會負責
      3. 就此看來,南韓的憲政體制並不具備上述半總統制的兩項核心 特徵
        1. 雖然南韓憲政體制中除總統之外尚有國務總理,但南 韓憲法第66條明文規定,「行政權屬於總統為首之政府所有」,並未 呈現行政權二元化的現象
          總理輔佐總統,承總統之命統領管轄各 行政部門。由總統、總理與國務委員共同組成的國務會議,負責議 決所有行政事務。國務會議由總統擔任主席,總理擔任副主席。在 主從關係上,總理由總統任免(總統任命總理須經國會同意,將總 理免職則無須國會同意),是完全聽從總統指揮的幕僚長
        2. 南韓總理為首的內閣並不真正對國會負責,這是因為南 韓國會對於內閣並無倒閣權。南韓國會固然有倒閣建議權,但「倒 閣建議權」並不等於「倒閣權」。在南韓憲法中,國會即使決議通 過對總統提出倒閣建議,總統仍可拒絕國會的建議,總理與行政官 員的去留完全由總統決定,國會的倒閣建議權對總統並無法定拘束 力
      4. 國會與內閣
        1. 內閣對國會負責
          所謂「內閣對國會負責」,應是指內閣的「產生與 存續」須獲得國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亦即內閣一旦失去國會多數 的支持和信任而被國會倒閣,內閣便須下台。
          若國會對總統任命的 閣揆(或內閣)僅有人事同意權而無倒閣權,雖然意味著閣揆(或 內閣)的「產生」須獲得國會多數的支持,但一旦閣揆(或內閣) 獲得國會同意而上任,由於國會沒有倒閣權,內閣是否「存續」就 與國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完全脫勾
          國會對閣揆(或內閣)的人事同意權應被視為總統任命 閣揆時國會對總統的制衡權力,而非內閣對國會負責的關鍵制度設 計
      5. 南韓憲政體制
        南韓憲政體制雖然兼具典型總統制與內閣制國家的 制度設計,但仍不具備半總統制的制度要件與核心特徵。儘管南韓 憲政體制具有少許的內閣制特徵,但由於憲政體制中並無行政權二 元化的特色,且國會對於完全聽命於總統的內閣沒有真正的倒閣權,整體而言行政與立法兩權分立的精神仍然相當鮮明,因此精確 而言,南韓的憲政體制應定位為總統制較合宜
        南韓總統不僅擁有美國總統具有的否 決權(要求覆議權),尚有美國總統所無的修憲提案權、提交公民 複決權、向國會提出法案權。Matthew S. Shugart與John M. Carey曾 提出一組指標以衡量全世界總統制與半總統制民主國家的總統權 力。若以這組指標檢視南韓總統的憲法權力,不難發現南韓總統的 權力在全世界具有實權總統的民主國家中是名列前矛的,因此有 論者將南韓憲政體制稱為「強勢總統制」,甚至有論者將南韓憲 政體制形容為「帝王式總統制」
    2. 南韓憲政體制的運作及其 困境
      在南韓實際的憲政運作上,由於相對多數制的總統選舉制度, 加上地域化、個人化的政黨與制度化程度低落的政黨體系24,使得 1987年南韓民主化後施行第六共和憲法至今,除了朴槿惠在最近一 次(2012年)總統選舉中以得票率些微過半當選,其餘南韓歷任總 統得票率皆未過半
      整體而言,南韓憲政運作的基本格局經常是「得票未過半 的總統 vs. 各黨不過半的國會」
      南韓地域化、個人化的政黨與制度化程度很低的政 黨體系,使得總統有機會在非選舉時期透過各種非正式的政治操 作,成功打造與自己一致的國會多數,但國會多數往往在國會大選 後又頃刻瓦解。一方面,國會中鬆散的政黨體系使憲法權力本就相 當大的總統面對國會時更顯強勢;但另一方面,與總統一致的國會 多數往往難以持久,使得總統經常面臨分立政府( divided government)的困境
      總統上任後幾乎都會努力塑造國會多數,但總統塑 造的國會多數又幾乎都會被總統任期中的國會選舉所瓦解,而總統 在國會選舉後又會再度努力塑造國會多數,如此重複循環
  3. 我國憲政體制的規範與實際 運作
    1. 我國憲政體制的特性
      1. 我國體制與半總統制
        首先,我國總統由人民以相對多數制直接選出,任期四年,連 選得連任一次。

        其次,我國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依現行制度,總 統的重要職權包括:任命行政院長;公布法律、發布命令;行使締 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宣布戒嚴;行使赦免權;協調五院之間 的爭執;發布緊急命令;解散立法院等。總統之下並設有國家安全 會議與國家安全局,以協助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第 三,除了總統享有上述的行政權外,掌握國家行政權的主要機關乃 是行政院。透過質詢制度、覆議制度與倒閣制度,行政院須對立法 院負責。
        上述三點完全符合半總統制三要件
      2. 我國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頗具內閣制精神。
        兩者之 權力關係可分述如下
        1. 行政院的提案權與立法院之法案議決 權: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 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則有議決上述 各類法案與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2. 行政院的要求覆議權:行政院 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 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3. 立法院的質詢權與調查權:立法委 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行政院 則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4. 立法院的倒閣權:立法院若對行政院的施政不滿 意,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 案,亦即俗稱的倒閣案。
      3. 我國總統與立法院之間的關係而言,在我國憲政體制中,總 統雖不對立法院負責,但總統與立法院之間存在著相互制衡的制度 設計。兩者之間的權力互動可分述如下:
        1. 立法院的人事同意 權: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重要人事(正副院 長、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由總統提名,須經 立法院同意後始能正式任命,另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亦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2. 立法院的彈劾與罷免提案 權:總統之罷免案須由立法院提案,經公民罷免投票通過;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案則須由立法院提案,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3. 立法院的緊急命令追認權: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 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 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 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 總統的解散立法院之權:總 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行政院長呈請 並諮詢立法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4. 總統權力的憲法爭議
        1. 限縮論的觀點
          1. 就總統對行政院長的免職權而言,由於 憲法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53條),行政院長則身為 全國最高行政首長,既然名為「最高」,總統當然不是行政院長的 長官,因此總統無權將行政院長任意免職。更何況憲法並未規定行 政院長由總統「任免」之,而是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憲法並未賦予總統依己意更換行政院長的權力
          2. 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 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乃是指內閣閣員由行政院長決定人選後提交總統任命,總統僅是基 於國家元首的角色任命之,對行政院長決定的內閣閣員人選並無置 喙餘地
          3. 就總統的 統帥權而言,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乃是指 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在象徵意義上為三軍統帥,並非指總統擁有指 揮軍隊的實質權力。總統在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領域並沒有專屬 權,這些領域的具體政策方向,仍應由身為最高行政首長的行政院長主導,而非由總統主導
          4. 就總統的國安大政決定權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規定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 家安全局」,此規定的意旨乃是賦予總統設置國安會與國安局的權 限,並無賦予總統國安領域決策權的用意
          5. 就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投票後,行政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 立法院。此規定意謂立法院倒閣通過後,被迫下台的行政院長有權 決定是否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若行政院長決定呈請總統解散立法 院,總統對於行政院長的呈請僅能接受,不能拒絕
          6. 就總統的 覆議核可權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立 法院通過的法案要求覆議時,須經總統核可。總統的核可僅是形式 上的認證,並非實質的權力,亦即對立法院要求覆議的決定權係屬 於行政院長,並不屬於總統,總統無權拒絕核可
          7. 總結而言,限縮論者認為,基於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與的憲法核心精神,總統與行政院長的關係為 平行而非上下關係,這樣的關係並未因為總統改由人民直選以及行 政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命而發生變化
            限縮論的觀點 乃是以內閣制的制度邏輯來看待我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
        2. 擴張論的觀點
          1. 就總統對行政院長的任命權與免職權而言, 1997年修憲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 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即意謂總統有權自行獨斷決定行 政院長的人選,行政院長的權力來源係來自民選總統的直接任 命。總統既然是行政院長的權力來源,總統自然亦擁有對行政院 長的實質免職權,亦即總統有權力依己意更換行政院長
          2. 就總統任命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權力而言,基於總統與行政院 長的上下隸屬關係,憲法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 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的規定,應理 解為內閣閣員人選由行政院長與總統共商後決定,而非由行政院長 自行獨斷
          3. 就總統的 統帥權而言,既然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總統身 為三軍統帥當然享有指揮軍隊的權力(亦即軍令權),國防部下參 謀本部等軍令系統自應聽命於總統
          4. 就總統的國安大政決定權而 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 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即意謂國安領域屬於總 統的專屬領域,行政院相關部會的政策方向必須受總統意志拘束。 總統擁有國家安全領域的政策決定權,故國防、外交、兩岸事務等 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政策領域,乃屬於總統的專屬領域,與這些政策 領域有關的行政院各部會(例如國防部、外交部、陸委會)應聽命 總統的指揮行事
          5. 就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 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呈請總
          6. 就總統的覆議核可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而 言,此一權力應理解為總統實質而非形式的權力,亦即總統對於行 政院對立法院提出的覆議案,擁有自行決定核可或不核可的裁量 權。若總統不核可,行政院即不得對立法院要求覆議統解院立法院」。
            以上規定意謂立法院倒閣後,若行政院長呈請總 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可自行裁量決定解散立法院,亦可拒絕行政院 長的呈請而不解散立法院。即使行政院長未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總統亦可於諮詢立法院長後解散立法院。
            簡言之,總統於立法院 倒閣後即可自行判斷是否解散立法院,且不須以行政院長的呈請為 前提
          7. 總結而言,擴張論者認為,我國總統改由人民直選且行政院長 任命方式改變後,總統既有直接的民意正當性,總統與行政院長已 成為主從關係,在此一憲法規範改變的基礎上,總統的權力應在憲 法文義可涵蓋的最大範圍內予以解釋。這種擴張論的觀點乃是以總 統制的制度邏輯看待我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
    2. 我國憲政體制的運作及其 困境
      1. 立法院難以行使倒閣權
        1. 導致立法院難以行使倒閣權的主要制度因素,是我國國 會倒閣與總統解散國會相互連結的制度設計。我國總統擁有被動解 散國會權,亦即總統解散國會有其前提限制,此前提即是立法院通 過倒閣。立法院通過倒閣後,總統可以解散立院重新選舉。這樣的 制度設計,幾乎使立法院不可能通過倒閣,因為一旦立法院倒閣通 過可能導致總統解散立法院,立委將承擔重新選舉的成本,也將面 臨落選的風險,這使得立法院雖有倒閣權,但對於通過倒閣充滿疑懼
          1. 我國憲政體制中「國會倒閣權 vs. 總統解散國 會權」與內閣制國家中「國會倒閣權vs. 內閣解散國會權」的制度 運作邏輯
            1. 在內閣制下,內閣與國會具有共同的利害 關係,雙方處於對等平衡的關係,彼此皆有「相互毀滅」的權力。 內閣若解散國會,如同是與國會「同歸於盡」,原本組成內閣的政 黨也同時面臨國會選舉的考驗,並由國會選舉中勝選的政黨重新組 閣
            2. 在我國半總統制的憲政體制中,總統 與立法院並無共同的利害關係。總統在立法院倒閣後若解散立法 院,總統的職位完全不受影響,立委卻須面對職務解除重新改選的 挑戰,而且即使發動倒閣的政黨在選舉中勝選,也不能保證總統必 然會讓勝選的政黨組閣。總統與立法院在此權力關係中既不對等也 不平衡,大幅降低立法院倒閣的動機
        2. 導致立法院難以行使倒閣權的次要制度因素,是立委不 得兼任閣員的制度設計。我國憲法第75條規定立委不得兼任官吏, 由於立委不得兼任內閣閣員,使得立委較無動機行使倒閣權。因為 在國會議員兼任內閣閣員的多數內閣制國家與部分半總統制國家 中,內閣閣員人選須從國會議員中尋找,故國會議員發動倒閣的動 機之一,往往是尋求倒閣後未來新內閣組成時自己有機會入閣。然 而在我國立委不得兼任內閣閣員的制度設計下,內閣閣員人選通常 不是從立委中尋找,除非辭去立委,否則立委倒閣後在接下來重新 組閣時自己也不可能入閣。就此看來,相較於國會議員兼任閣員的 國家,我國立委倒閣所能獲得的利益較小,立委行使倒閣權的誘因也因此較低
      2. 總統與行政院長在實際運作上成為主從關係
        1. 總統與行政院的平常互動方式
          馬總統在任期間開始形 成一種前所未有的憲政運作方式,即行政院長經常率領相關部會首 長進總統府與總統開會。行政院重要政策拍板後,即便這些政策非 屬總統的法定職權範圍,也經常是由總統在行政院長及相關部會首 長的陪同下,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對外宣布。在沒有行政院長率領 的情況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每週輪流進總統府向總統報告。總統 也經常越過行政院長,向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直接下達指示,各部會 首長與總統直接聯繫成了常態現象
        2. 總統任命行政院重要人事的程序
          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 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此規定的意涵究竟是指內閣 人事由行政院長決定,總統僅是基於國家元首的身分在形式上任命 行政院長決定的內閣閣員,還是指內閣人事由總統與行政院長共商 決定之,在憲政法理上頗有爭議。而就過去長期實際運作而言,行 政院長對於內閣閣員人選的決定,在正式提請總統任命前皆會與總 統先行協商討論,尤其是國防部長、外交部長與陸委會主委等關於 國安領域的內閣人事,行政院長通常遵從總統的意見。不過,在正 式程序上,皆是由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後,再由行政院長宣布副院長 與各部會首長人選,隨後再由總統正式任命副院長與各部會首長, 而不是由總統直接宣布行政院正副院長人選。當時馬總統直接對 外宣布行政院正副院長人選,在我國憲政史上乃是史無前例
        3. 2016年總統大選後的組閣爭議
          2016年1月16日總統與立委選舉後,行政院長毛治國依慣例 提出總辭,馬總統向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提議2月起隨新立法院就 任,由新的多數黨民進黨組閣,此一提議引發社會各界對於新內閣 組成時機的爭議:究竟民進黨應該在2月初新立法院就任時即組成 新內閣,還是應該在5月新總統上任時才組成新內閣?此爭議一時 沸沸揚揚,但不久之後蔡英文即婉拒馬總統的此項提議
          此一憲政實踐顯示,我國內閣乃是隨著總統變換而 更迭,而非依附於國會的變動,內閣從屬於總統的態勢相當鮮明
    3. 我國在憲政體制的外觀上雖然具有「行政權二元化」與 「內閣對國會負責」這兩項半總統制的主要特徵,但這兩項特徵幾 乎流於形式:一方面看似「行政權二元化」,但總統與行政院在實 際運作上幾乎成為上下隸屬的行政一體關係,而與典型總統制下總 統與內閣的主從關係如出一轍。另一方面看似「內閣對國會負 責」,但由於立法院難以行使倒閣權,行政院實際上乃對總統負 責,組閣權實質上歸屬於總統,於是就如同典型總統制一般,內閣 的組成乃是取決於總統的意志,而與國會的意志無關。簡言之,我 國憲政體制呈現「形式上為半總統制,實質上為總統制」的現象。
  4.  南韓與我國憲政體制規範與 運作的差異與比較
    1. 臺韓憲法規範的差異與比 較
      1. 就總統與閣揆的關係而言
      2. 就總統與國會的關係而言
        臺韓兩國總統與國會關係的主要不同則是以下三處:
        1. 我國總統對於國會擁有被動解散權,南韓總統則無此一權力
        2. 南韓總統對於國會 擁有我國總統所無的要求覆議權(即否決權),我國憲政體制中要 求覆議權則屬於內閣,不屬總統,總統僅有被動的覆議「核可」 權
        3. 南韓總統對 國會尚有我國總統所無的法律提案權。我國總統若擬對立法院提 案,無法以總統的名義自行提出,而必須透過行政院或透過立法院 的黨團提案
      3. 就閣揆與國會的關係而言
        我國與南韓國會皆有法案議 決權,這是不論任何憲政體制類型的民主國家國會皆有的固有權 力。兩國的國會對於內閣皆有監督與質詢權,南韓國會對於內閣有 質詢的權力,乃是南韓總統制較為特殊的制度設計,在世界上多數 總統制國家非常少見
        1. 提請覆議權
          此一制度的淵 源雖然來自美國的總統制,但是我國的覆議制度在1997年第四次修 憲將立法院的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調整為二分之一之後,幾乎已不 具有總統制下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否決權」功能,反而由行政 優勢轉變為立法優勢/國會主導的精神
      4. 我國總統、行政院長與立法院的關係

      5. 南韓總統、總理與國會的關係

    2. 臺韓憲政運作的差異與比較
      1. 南韓
        南韓總理更迭相當頻繁,但此一現象並非基於國 會的倒閣,而是基於總統的任免。在南韓,總統經常利用總理的任 免來操作政治,歷任總統幾乎都曾透過撤換總理來舒緩總統本身面 臨的政治危機,藉此挽救自己形象,或是利用總理一職作為政治結盟交易的工具,導致總理更迭頻繁
      2. 台灣
        當總統與立法院多數不一致時,實質組閣權究竟是屬 於總統與國會,容易引發總統與國會的衝突。
        總統與國會之間的組閣權之爭,也可說是半總統制這 種混合式憲政體制中內閣制與總統制精神究竟何者優先的制度邏輯 之爭。總統基於半總統制具有總統制的精神,常會堅持總統既然對 閣揆有任命權,應可任命自己陣營人士組閣,此時總統顯然是想將 半總統制盡可能操作為總統制;相反地,立法院基於半總統制具有內閣制的精神,會堅持內閣既然對國會負責,總統應任命立法院多 數陣營人士組閣,此時立法院顯然是想將半總統制盡可能操作為內 閣制。總之,總統制與內閣制精神的制度邏輯之爭,當總統與國會 多數不一致時,會具體呈現為總統與國會的組閣權之爭 
    3. 臺韓當前憲政體制改革方 案的差異
      1. 南韓
        2009年8月,南韓國會的憲政諮詢機構「憲法研究專門 委員會」提出修憲方案,當時總統李明博也公開附和此一修憲方 案。該機構鑑於南韓過去總統權力龐大,且總統與國會不一致時常 發生衝突和僵局,建議將憲政體制大幅調整為半總統制
        1. 其修憲方 案的內容如下:
          一、取消總統不得連任的限制,允許總統連選得連 任一次。
          二、將總統任期改為四年,與國會任期一致,並調整總統 與國會的選舉時程,使總統與國會議員同時選舉。
          三、限縮總統職 權並擴增總理權限,將總統的部分權力移轉至總理;總理不再由總 統任免,改由國會選舉產生,並賦予國會倒閣權。
          四、明確劃分總 統與總理的角色區隔與職權分工:總統為國家元首,掌理國防與外 交政策;總理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並非總統的下屬,掌理經濟、 內政等國內事務
      2. 台灣
        在我 國,當前半總統制的實際憲政運作既已接近總統制,且亦有強大的 聲音主張我國憲政體制應透過修憲調整為純粹的總統制。主張我國 憲政體制應改採總統制的論者頗多,在政壇上,總統制長期以來一 直是民進黨的主要憲改主張
        總統制的倡議者認為,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兩權分立制衡的制度設計較能避免政府濫權,也因此較能保障人 民的自由權利。當然不能完全忽視的是,亦有少數論者倡議我國憲 政體制應改為純粹的內閣制。內閣制的倡議者認為,內閣制下行 政與立法兩權權力融合的制度設計較能避免政治僵局,且較能發揮 施政效率,這種體制正是臺灣當下環境所需要。

        倡議總統制與內閣制的論者固然立場針鋒相 對,但他們有一個看法大抵上是一致的,即雙方論者都認為,相較 於半總統制,內閣制或總統制至少是一種制度精神清晰明確的憲政 體制。儘管總統制與內閣制可能各有其缺點,但至少在總統制與內 閣制下行政權的歸屬不會如半總統制經常發生爭議。
        總統制與內閣 制的倡議者都批評半總統制是一種內涵複雜而制度精神混亂的憲政 體制,這種憲政體制的實際運作存在著高度的變異性,整個體制的 運作可能因政黨體系、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與否、總統個人的意 志、總統與閣揆的實際相處狀況等因素而發生變化  

        從憲政體制類型的角度來看, 憲政體制的變遷具有路徑依循(path dependence)的現象,一旦總 統改由人民直選且擁有實權,這個國家的憲政體制就很難走向純粹 的內閣制,而會往總統制或半總統制這兩種憲政體制其中之一變遷 發展。Matthew S. Shugart與John M. Carey便指出,綜觀20世紀以來 世界各國的憲政發展經驗,沒有任何一個總統制國家轉變為內閣制 國家,卻有不少內閣制國家轉變為總統制國家,其中重要關鍵正是 因為總統直接民選的「不可逆性」
  5. 結論—臺韓憲政經驗相互 參照的意義
    1. 1990年代初期,歐美政治學界曾 經在內閣制與總統制優劣的問題上引發激烈論戰。總統制一般被認 為有以下缺點
      1. 雙元民主正當性( dual democratic legitimacy)的危機:總統與國會皆由人民選舉產生,兩者若發生 衝突無解決僵局的機制。當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亦即出現分立 政府的情況時,不僅政府施政缺乏效率,且政府效能不佳的政治責 任亦難以釐清
      2. 民選總統容易成為民粹式領袖:總統是全國民意基礎最雄厚的單一職位,往往產生權力幻覺,將自己視為全民利 益的化身,成為不受制衡的民粹式領袖,導致民主政治變質成「委 任式民主」(delegative democracy)
      3. 總統任期固定導致體制 僵化:在總統任期固定的情況下,國家無法因應政經情勢的變化而 適時更換或延續其領導者,同時也導致國家的政務推動被總統任期 生硬地切割,而發生以下弊病:一方面,任期尚未結束但已不能連 任的總統可能提前喪失政治上的影響力,成為跛鴨總統(lame duck);另一方面,即將卸任的總統基於時間的迫切感,政策沒有 周延規劃便匆促實施,政策追求近利而忽略長期計畫
      4. 造成贏 者全拿(winner-take-all)的零和競爭:總統選舉為單一職位的選 舉,乃為零和賽局(zero-sum game),贏者全贏,輸者全輸。勝選 的候選人包辦一個固定任期的所有行政權力,敗選的候選人即使獲 得可觀的選票,但敗選後一無所有,沒有分享執政權力的可能,這 種零和賽局容易導致主要候選人產生「輸不起」的心理,形成極激 烈的對決局面,升高政治的兩極化與緊張情勢
    2.  若以法國、芬蘭等國採行總 理總統制的運作經驗來看,此類半總統制確實相當程度地緩和(即 使並非完全根除)了前述總統制的四項缺失
      1. 就前述總統制 的第一項缺點而言,法國與芬蘭半總統制中國會倒閣權與總統解散 國會權的機制,相當程度化解了典型總統制中行政與立法兩權之間 可能發生僵局的難題
      2. 就前述總統制的第二項缺點而言,法 國與芬蘭半總統制中行政權二元化、總統與總理共同分享行政權的 制度設計,從法國在總統主政(偏總統制運作)與總理主政(偏內 閣制運作)之間換軌,以及芬蘭總統與總理常態性職權分工的憲政 經驗看來,總統的權力相當程度受到總理的稀釋,降低了總統成為 民粹式領袖的可能性
      3. 就前述總統制的第三項與第四項缺點 而言,從法國過去換軌式的憲政運作經驗看來,主政的總統若施政 不力,在總統任期中的國會選舉後可能導致其所屬政黨敗選,因而 面臨共治而改由新國會多數陣營所支持的總理主政;至於在芬蘭過 去分工型的半總統制下,行政權並非由總統一人獨攬,總統主要掌 理國防、外交事務,經濟、內政事務由國會多數陣營支持的總理所 領導的聯合內閣掌理,行政權不致贏者全拿。因此,總統制下總統 任期固定缺乏彈性以及總統選舉造成零和賽局的問題,在法國與芬 蘭的憲政運作下也得以獲得緩解
    3. 我國憲改的建議
      我國若採行總統制,在一致政府時期總統濫權危 機可能甚於南韓,在分立政府時期總統與國會衝突對立的僵局也可 能甚於南韓。若說南韓總統制的憲政運作是在「總統濫權」與「總 統與國會發生衝突」兩種局勢間擺盪,則我國採行總統制後在這兩 種局勢間擺盪的情況可能會比南韓更趨於極端化。因此,若以南韓 總統制的經驗作為我國憲政改革的借鏡,我國目前憲政體制並不宜 往純粹總統制的方向調整,而我國在總統已經民選的情況下,我國 憲政體制改為純粹內閣制的可行性亦相當低,故本文認為,我國未 來憲政改革應試圖在半總統制的架構中進行制度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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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南韓跟台灣的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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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左邊是總統制,右邊是內閣制,那南韓在台灣的左邊,而南韓想往右邊靠,台灣則左右亦有
作者則建議台灣的憲改位置往右邊靠一點,大概會跟憲改後南韓差不多位置
我是覺得如果台灣要修憲,大概總統跟行政院長的職權劃分、組閣權歸屬,大概會是比較有機會修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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