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本文以意識形態為出發點,輔以中國「不結盟」政策背景下 發展出的「夥伴關係」外交特色,說明亞太國家得以採取避險的政策環境,希 望彌補學界目前在避險研究中「體系層次」分析的缺憾。 - 理論與背景
- 避險的定義與測量
本文在進行相關質化研究時,為了避免出現定義上的模糊,對避險的 定義主要還是回歸採用在國家面對兩大強權的競逐時,將經濟與安全分別投放 在兩個不同強權。意即,經濟上向A強權靠攏,但安全上則依賴B強權 - 避險的原因與動機
國際體系缺乏明確的意識形態對立,是中小型國家得以採取避險的主要因 素之一
冷戰結束以後,民主國家與共產國家兩大陣營相互對抗的態勢不再,這也 使得部分中小型國家得以基於本國利益而非群體利益的考量,憑藉既有資源、地理位置或靈活外交手段,發揮自身實力以擴展外交空間 - 體系層次與意識形態
- 體系 層次主要討論何種國際結構較適合國家採用避險策略
- 在單極體系 (unipolar system)中,非強權國家較容易採用避險。因為體系中的霸權具 有極大的權力優勢,遠超過其他大國,當其他大國個別或聯合起來都可能無 法擊敗霸權時,就會避免挑釁制衡霸權,考慮採取偏向扈從或避險的生存戰 略
- 在雙極體系(bipolar system)下,國家較不容易採用避險。因 為兩大強國會明確地要求其他國家表態支持或加入自己的陣營,次級國家較不 容易維持中立態勢或避險措施。
- 在多極體系(multipolar system)中,因為權力較為分散,幾個主要國家通常會依照情勢發展,動態制 衡可能破壞體系平衡的崛起大國,國家 決策者可以針對其他大國較為自由地 選擇不同的外交政策或手段,並不見得一定要在兩大強權中選邊或同時交好 。國家採取避險戰略的傾向並不明顯
- 「夥伴關係」之政治意涵
- 夥伴關係
中國所建立的「夥伴關係」固然可以大致 分為戰略層次、地區層次、雙邊層次和友好合作關係等四個層次,構成了中國 外交較為完整的對外關係架構。但對這種「夥伴關係」架構做出不同層次的分 析,並不意味著中國與不同國家間關係的遠近親疏,或是重要與不重要的區 別,而是說明這些夥伴關係在功能上發揮不同的作用
中國「夥伴關係」與傳統 軍事聯盟最大的差別即在於,前者並未預設針對防範的特定目標國家,也並未 以意識形態與政治體制的差異來劃分敵我不同陣營,因此並未排斥向競爭對手 或對手的盟國發展夥伴關係 - 戰略夥伴關係
對於中國來說,「戰略夥伴關係」並 不等同於(準)軍事聯盟關係,因為後者還涉及到廣泛的安全與軍事合作。在 中國的外交政策詞彙中,夥伴關係被視為具有戰略性主要是基於兩個原因: 一、該關係具有綜合性,包含了所有層面的雙邊關係(例如:經濟、文化、政 治和安全);二、兩國同意針對雙邊關係做出長期承諾,雙邊問題將會在此脈 絡下受到評估。重要的是,偶發的緊張情勢並不會使雙方偏離原有合作方向 - 南韓在美中之間的抉擇
- 選擇南韓的原因
- 南韓在1953年成為美國的軍 事盟國,對於在冷戰期間圍堵共產主義擴張,以及嚇阻北韓發動軍事攻擊發 揮了安全上的功能
- 南韓於1992年8月24日轉向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兩 國經貿關係逐步發展,其後中國分別在2003年超過美國,成為南韓最大的出 口國,在2007年超過日本,成為南韓最大的進口國
- 中國在後冷戰時期延續「不結盟」的外交立場,透過夥伴關係的建立來改善 雙邊或多邊關係交往。中國與南韓則是於1998年建立「面向21世紀的中韓合 作夥伴關係」
- 冷戰結束以後,南韓在美國外交政策中仍然具有重要地 位
- 南韓與中國建交後的外交關係變化大致情況如下:
- 睦鄰合作關係:在1992年8月24日中韓兩國建立邦交而簽署的聯合 公報
- 面向21世紀的中韓合作夥伴關係:南韓總統金大中於1998年11月訪問 中國,根據《中韓聯合公報》指出,雙方基於《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中韓建 交公報的精神,在兩國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的基礎上,建立面向21世紀的中韓合 作夥伴關係
- 全面合作夥伴關係:南韓總統盧武鉉於2003年7月初前往中國大陸訪 問。雙方在聯合聲明中指出,兩國同意以聯合國憲章原則、中韓建交聯合公報 精神以及業已存在的合作夥伴關係為基礎,建立中韓全面合作夥伴關係
- 戰略合作夥伴關係:2008年5月下旬,南韓總統李明博訪問中國大 陸。雙方高度評價1992年建交以來,兩國關係取得的迅速發展,並一致同意 將「中韓全面合作夥伴關係」提升為「中韓戰略合作夥伴關係」,在外交、安 全、經濟、社會、文化、人員交流等各領域進一步加強交流與合作
- 成熟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2013年6月下旬,韓國總統朴槿惠訪問中 國大陸。在雙方所發表的《中韓面向未來聯合聲明》中指出,應該在互信的基 礎上充實中韓戰略合作夥伴關係
- 結論
對中國來說,在總體實力仍不及美國和其主導的西方民主國家聯盟體系陣 營的情況下,如果貿然放棄既有的「夥伴關係」及長期「不結盟」政策立場, 大張旗鼓採取聯盟戰略,更有可能會因刺激周邊國家而遭到制衡圍堵,或引發 激烈衝突,反倒不利於中國的生存利益,並不是基於理性考量的最佳策略。換 言之,從重視國家生存的本性出發,與鄰近各國保持友好關係,不強迫周邊中 小型國家選邊站,應該是北京政府當前的外交策略主軸。
2022年12月25日 星期日
〈南韓在美國與中國之間的避險戰略〉陳麒安、吳崇涵
2021年6月17日 星期四
〈臺灣與南韓「政黨選舉競爭穩定性」的比較分析: 「選舉浮動性」的測量〉楊以彬
- 前言
- 「政黨體系制度 化」(Party System Institutionalization, PSI)
Mainwaring and Torcal(2006: 207)對政黨體系制度化核心概念的界定:「當政 治行為者的發展期望及政治行為,能夠在可預見的未來,奠基在政黨競爭與 行為規則;或在基本原則輪廓中,持續呈現穩定性,即是政黨體系制度化。」 此一概念界定,明白揭櫫政黨選舉競爭穩定性不僅攸關「政黨競爭模式」(the Pattern of Party Competition),也是檢視政黨體系制度化程度的首要觀察面向 - 本文茲引用 Pedersen 設計的選舉浮動性為測量工具與計算公式, 俾以從實然面比較分析民主轉型後臺灣與南韓政黨選舉競爭穩定性的高低程度及優劣表現,並探討其中的影響因素,進而評估對兩國政黨體系制度化 的影響。研究範圍及測量標的將設定在 1988 年至 2012 年民主轉型後臺灣與 南韓歷屆國會選舉。
- 概念來源與分析面向:「政黨體系制度化」
- 有系統建構政黨體系制度化概念及分析面向,當屬 Mainwaring、Scully、 Torcal 及 Jones 等先後期標竿學者。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the Third Wave of Democratization)導致大量新興民主國家崛起後,他們相繼觀察拉丁美洲、 南歐或中東歐等眾多新興民主或半民主國家的政黨體系實踐經驗,參照西方 民主國家的政黨體系,發掘三點現象:
- 在選舉競爭型態上,新興民主國家 政黨體系普遍存在高度選舉浮動性,以致缺乏穩定性和規律性。
- 新興民主 國家的主要政黨,還是普遍缺乏與公民、投票者、社會團體在政策議題或意 識型態的緊密連結,導致公民社會對政黨在民主社會的不可或缺角色或正當 性大打折扣。
- 新興民主國家政黨本身的組織結構、權力運作到提名機制等, 多數還存在濃厚個人主義與恩庇主義色彩,致使政黨在個人至上或菁英主導 的領導模式制約下,逐漸淪為個人化、派系化、邊際化或工具化的樣貌
- Mainwaring(1999: 26-39)特別建構一套完整的政黨體系制度化四個分析面向,分別臚列說明 之:
- 「政黨競爭模式」(the Pattern of Party Competition):
制度化政黨體系, 各政黨之間的競爭必須在民主規則中進行,且在各種制度競爭機制,呈 現需有足夠的穩定性與長期的規律性,特別表現於選舉競爭浮動性高低 程度的變化及消長 - 「政黨與社會連結關係」(Party-society Links):
制度化政黨體系的各政 黨需與社會脈動融合,且與公民力量聯結,隨時探知民意走向,以反映 社會的意識型態差距及了解民意需求 - 「政黨扮演的主要政治角色」(Views of Parties by Major Political Actors):
政治行為者、公民社群或社會大眾等,藉由政治態度的表現,賦予及認同政黨在民主政治的正當性與選舉過程合法性,並視政黨為民主政治不 可或缺或難以取代的重要政治機構或社會團體。 - 「政黨組織化」(Party Organization):
個別政黨黨內的組織結構運作模 式、資源分配及權力運作,不能長期由單一領導者、少數菁英、特定派 系或利益集團所單一支配或片面壟斷。 - 政黨選舉競爭穩定性
競 爭性政黨體系內各政黨的競爭,必須在一套民主選舉規則中進行,並且在不同的關鍵性選舉競爭維持長期穩定性和規律性。換言之,黨際選舉競爭的表 現愈趨穩定性與規律性的政黨體系,其制度化程度愈高。相對地,倘若政黨 數目的多寡變化快速且明顯,政黨在選舉中競爭實力的消長波動極大,則代 表政黨體系的制度化程度越愈低 - 比較背景:臺灣與南韓的政治制度
在眾多的政 治制度,選舉制度及憲政體制可謂是形塑和影響政黨體系最重要的兩項制度 性因素。肇因選舉制度、政黨體系和憲政體制的制度配套設計,所形塑的三 角互動關係及權力配置架構,牽動著一國政治結構、政府組成型態、權力運 作模式、政策產出與憲政體制的走向 - 臺灣與南韓憲政體制-半總統制、總統-議會制
本文係採用 Duverger (1980)針對半總統制的三個憲政規則判準, 界定南韓的憲政體制為半總統制:1.總統需經由公民普選產生;2.總統掌握 一些相當的實質權力;3.與總統並立的的實權總理及其內閣,倘國會未表示 反對,他們可以持續在位。
倘若再依 Shugart 與 Carey 對於半總統制的次類 型分類,分別參照臺灣與南韓的憲政體制的相關憲法規定與政府實際運作經驗綜合判斷,兩國應同屬「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ism),而 不是「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ism)次類型 - 臺灣與南韓的總統和國會選舉制度
- 南韓依照選舉屆數轉換時序,大致 區分為五種選制: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1948~1962)
- 「單一選區 相對多數制+比例代表制」(1963~1971)
- 「二席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 制+總統指派」(1973~1978)
- 「二席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比例代 表制」(1981~1985)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比例代表制」(1988~2008)。
- 本文認為,相對於臺灣選舉制度在威權時期「制度約束」的長期穩定狀 態與民主轉型動力牽引的「集中式」修憲產生一次性制度變革。南韓則在第 一至第五共和時期經歷「分散式」憲法變遷過程進行多次制度交替,體現一 種「制度易變」極端斷裂化的非穩定格局
- 測量工具:「選舉浮動性」
- 優點:
- 可藉兩次相同類別的換屆選舉,探知各政黨在前後選舉中席次率與得票 率的變動狀況與消長情形
- 可了解投票者在前後選舉中選票轉移的程度,進而換算任一政黨在換屆 選舉中的選票得失比率。最終了解選民的投票傾向與選票轉移態樣,間 接反映政黨與社會的聯結關係
- 能夠反應投票者在換屆選舉中「政黨偏好」(Party Preferences)的穩定狀 態及菁英主導政黨體系的變遷模式,例如新生政黨的創立、既有政黨的 消亡、「政黨輪替」(Party Switching)、「政黨合併」(Party Mergers)或「政 黨分裂」(Party Splits)等
- 藉由選舉浮動性的比較,導引出新興民主國家的政黨體系的不穩定水準 普遍高於西方傳統民主國家,這樣的量化實證分析的結果幾乎已成為學 理的普遍共識
- Luna and Altman (2011: 4-5)指陳,選舉浮動性有兩大缺陷與盲點:
- 統計方法產生「內部效度」 (Internal Validity)的誤差問題,只能簡單呈現一個政黨在任兩次選舉的得票 或席次總體變動之數字差異,但無法深入以「跨層分析」(Cross-layer Analysis) 測出選民在政黨間的投票傾向或選票轉移變動狀況
- 無法觀察不同政黨在 任兩次選舉中各「選區」的得票率水平或垂直消長情形
- 政黨得票浮動性(Vv):競爭性政黨體系內各政黨在國會換屆選舉結果
間得票得失的平均總合(0-100)。
Vv=∑Vi/2,Vi 為各政黨 前後兩次選舉得票率變化的淨值 - 政黨席次浮動性(Vs):競爭性政黨體系內各政黨在國會換屆選舉結果
間席次得失的平均總合(0-100)
Vs=∑Si/2,Si 為各政黨前後兩次選舉席次率變化的淨 值 - 選舉浮動性
政黨席次浮動性與政黨得票浮 動性在選舉的個別浮動性累積加總後,會分別得出一組總體平均數據,配合 設定的選舉基期,藉以簡明顯現政黨選舉競爭的穩定性或規律性,倘總體平 均浮動性低,就標示主要競爭政黨在這一次與下一次的相同選舉競爭,得票 率與席次率均相同穩定且一致,代表政黨體系是處於穩定與規律的狀態 - 比較分析
- 比較資料與條件
特別在 進行跨國比較時,強烈主張採用「長時間」(Over Time)的縱深概念,做為觀 察選舉競爭走向的範圍尺度,並搭配「總體浮動性」(Aggregate Volatility) 整體數值為主。主因可能較易對比出整體的選舉競爭走向與穩定趨勢,另一 方面,只以選舉浮動性的短期結果,就對比較對象的政黨體系穩定性驟下定 論,會產生解釋力與說服力不足的問題。
臺灣方面,本文擬以 1992 年首次國會全面改選的第二屆立 法委員選舉為起始點,觀察時間以 1992 年到 2012 年為研究範圍,測量的選 舉類型,以立法委員選舉為主。南韓則以 1988 年第 13 屆國會選舉為起始點, 觀察基期為 1988 年到 2012 年,選舉類型也是以國會選舉為主 - 選舉浮動性的測量結果與比較分析
- 當前學界檢測比例性偏差較常使用的測量指標或操作工具,大致有兩種 方法
- 以「政黨得票率」為函數計算的「有效政黨數」與以「政黨席次率」 為函數有效換算的「有效國會政黨數」兩項數值之間的差距(ENEP-ENPP)
- 採用「最小平方指數」(Least Square Index, LSI)的計算公式,此項計算方法 是 1991 年由 Gallagher 率先創設,因具有計算方便性,之後被學術界廣泛 使用
- 臺灣與南韓國會選舉平均浮動性的比較結果(0-100)
- 台灣
- 政黨得票浮動性 19.2
可發現選民的投票傾向集中於主要特定政黨的持續性或可預測性較高,政黨 認同也較為忠誠,選票難以在換屆選舉中大幅度的流動或轉換,這樣的結果, 使得特定政黨在換屆選舉中能夠維持長期的競爭持續性,而次要政黨或新生 政黨就難以在長期的選票競爭取代主要的特定政黨。 - 政黨席次浮動性 18.6
臺 灣的主要競爭政黨,不僅政黨平均壽命較南韓高出許多,即使競爭實力已經 大幅衰退或急遽萎縮,也未曾發生過任何政黨合併、更名或解散的案例 - 平均浮動性 18.9
- 南韓
- 政黨得票浮動性 24.8
- 政黨席次浮動性 28.7
南韓政黨平均壽命偏短; 以及政黨更名和合併快速頻繁有關,這些因素導致再換屆選舉過程,上屆還 有席次的政黨,在下屆選舉中就因消亡或合併等而在國會席次退場 - 平均浮動性 26.8
- 結論
- 結合眾多學者(Gunther and Diamond, 2003; Katz and Crotty, 2006; Biezen, 2004)之論點表明,個人主義或未組織化的政黨,將難以與社會建立強有力的 連結,最終會衝擊政黨選舉競爭的穩定性與規律性,這對新興民主國家在鞏 固民主階段,亟需依賴成熟及穩定的政黨體系做為支撐槓桿而言,是重大的 致命傷。
- 根據 Mainwaring and Zoco (2007: 157-158)的論點,高度的選舉浮動 性,投射在政治行為,會激化政治菁英在權力至上及利益優先的雙重考量下, 變得猶如政客一般,在政黨選舉競爭實力的興衰與選民偏好做出自私動機的 行為策略算計,如此政黨在民主政治中的功能有可能被邊緣化或工具化,進 而使得政黨離合聚散頻繁,是有損民主的正常運作
- 南韓政黨個人化或黨老闆中心主義的特色,造成政治強人的意 志凌駕於政黨組織之上,黨內菁英為保障既得利益,基於自私動機與利己原 則,只有透過「魅力-依附」方式,與黨領袖結合為利益共同體,不斷透過 政黨更名、合併等手段,來鞏固延續個人的權力不致中斷,但付出的代價是, 一旦黨領袖失勢,政黨旋即走向分裂、消亡或被它黨合併一途,其結果自然 造成政黨離合集散頻繁、政黨壽命普遍不長與短暫政黨競爭持續性的骨牌效 應和慣性輪迴,尤其每逢新政治勢力的崛起,或是重要選舉時,幾乎都會發 生政黨全面洗牌的現象,這樣的結果,直 接折射南韓政黨較難以與公民社會產生緊密的連結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分析台灣與南韓選舉浮動性的比較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台灣關於選舉浮動性就只有這一篇耶,為啥沒人研究啊?
台灣關於選舉浮動性就只有這一篇耶,為啥沒人研究啊?
2021年5月2日 星期日
〈韓國 FTA 政策轉變的政治分析〉董思齊
- 前言
由於 FTA 政策的推 動必須與他國進行協商,因此具有外交政策的特性;但簽訂 FTA 的效果, 卻將深刻地影響一國的政經發展,因此不能忽略國內政治對 FTA 政策的 影響。這種兩面性質使得 FTA 政策具有 Putnam(1998)所提出的「雙重 賽局」(two level game)的特點,並且與 Rosenau(1969, 1973)等國關 學者所主張的「連結政治」(linkage politics)有高度關係。因此,本文將 透過對韓國政府推動 FTA 政策演變的歷史性分析,勾勒出令其政策轉變 的國內外政治因素 - 韓國推動 FTA 戰略的歷史分期
- 從推動時點來分析,韓國政府推動 FTA 的戰略可分為四個階段:
- 1998-2004 年:確保 FTA 網絡的橋頭堡
- 2005-2008 年:推動與巨大經濟圈締結 FTA(2005-2008)
- 2008-12 年:成為全球 FTA 的集散樞紐(hub)
- 2013 年至今:成為區 域整合的核心軸(linchpin)
- 1997金融風暴
在韓國,代表雙邊協商的 FTA 對外經貿談判路線之所以會在亞洲金 融風暴發生之後出現,這是 1998 年的 11 月時,金大中總統在其總理國務 會議之下所設的「對外經濟調整委員會」所做出的決定。金大中政府認為, 除了 WTO 多邊主義之外,亦必須將 FTA 的雙邊協商列為主要的通商政策 手段。這樣的政策設定,反應 1990 年代後期 韓國政府的兩種需求與焦慮:一方面是為了追趕全球化下區域主義興起後 全球經濟結構的改變;另一方面,則是為了幫助解決韓國遭遇亞洲金融風 暴的經濟危機 - 第一個 FTA 協商國家為南美洲的智利
韓國政府之所以選擇智利做為第一個 FTA 協商對象國家 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韓國的製造產品輸出與智利的原物料輸出的產業型 態,成為互補的貿易結構,對韓國國內產業衝擊較小
二、由於距離遠且 季節顛倒之故,對於韓國本土農業的衝擊也較小
三、由於當時智利已經 簽訂不少 FTA,因此韓國可以從中吸收經驗
事實上,韓國最初之所以會選擇與智利簽訂 FTA,除了積極尋找 新的海外市場之外,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對當時的韓國來說,FTA 是一 個全新的經貿協商平台,而韓國過去缺乏相關之談判經驗。由於協商談判 經驗的累積非常重要,因此對於缺乏經驗的國家,比較適合先與對國內市 場衝擊最小的國家開始展開自由貿易協定 - FTA 推動路線圖的提出
- 韓國FTA推動路線圖主要內容
- 韓國 FTA 戰略改變的內部政治因素
- 制定「通商程序法」的正當性來源,主要可以歸納成以下五點
- 通商程序法的由於通商協定之締結,不僅簽訂本身,還關乎簽訂之 事前與事後所提出的對應政策,亦會對全體國民產生影響,因此不 能單從特定政權或是特定行政機關的立場來出發,而必須整體國民 的立場來探討其簽訂之適切性與妥當性
- 在美國牛肉協定之締結過程中,因行政機關的非公開的政策決定過 程,引起了韓國社會的紛爭與混亂,重啟協商亦造成國家利益之損失,因此必須要透過來自國民的支持,尋求達成社會統合之方式來 立法以追求透明和民主的通商協定締結程序
- 過去韓國政府以美牛的輸入衛生條件並非國家間協議的條約為由, 拒絕了韓國國會的同意與事前審查,因此必須立法來「制度化」民 意機關的民主統治機能,以實現憲法中三權分立憲政之精神
- 實施通商程序法將能提高通商協定締結時的民主正當性與可預測 性,將有助於國民之統合。此外,亦能降低社會經濟之受害與促進 整體國家經濟發展和增進國民權益之機能
- 若能訂定「通商程序法」,可避免反美牛運動時大規模燭光示威之 發生,將減少社會成本與避免國家之耗損
- 韓國通商程序法的內容與意含
- 韓國通商條約之締結與施行程序圖
- 過去韓國自金大中政府以來,長期將通商談判與外交結合,重視的就 是談判技巧與談判的時效。亦即其對「對外的談判速度」之重視程度,勝 過於「對內的深化溝通」。然而,在簽訂韓美 FTA 時遭遇到來自民間的 強大抗議之下,韓國政府除了制定通商程序法之外,亦逐漸將推動 FTA 的 重心工作轉為對內部的溝通與宣傳之上,亦即「將百分之十的力氣用來制 定政策;百分之九十的力氣要用來溝通、做公關」
- 新通商路線圖的國內政治意含
- 朴槿惠政府的新通商政策方向主要是希望在維持過去「開放型」的通 商政策基礎上,建立與簽訂國之間雙贏的通商策略,並且建構出可與國內 分享對外通商政策成果的生態體系。而更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合作與溝通 的通商政策基礎積極建構與產業界、專家、國會溝通之「通商合作社群」。
- FTA路線圖主要內容比較
- 代結語:韓國 FTA 政策變動過程的啟示
- 體認外交經貿戰略設定的重要性
以韓國的例子為例,由於韓國希 望自己能成為大型經濟體之間的連結角色與區域經濟的核心軸,因 此我們可以發現近年來韓國政府其實不願意輕易表態或與其他國家 發生正面衝突,即便有表態也盡量在「告知」與「溝通說明」之後 才加以提出。 - 省思民主政治下對外通商貿易談判的工作重點
在遭遇到亞洲金融 風暴之後,韓國自金大中政府以來,長期將通商談判與外交結合, 重視的就是談判技巧與談判的時效,亦即其對「對外的談判速度」 之重視程度,勝過於「對內的深化溝通」。 - 瞭解「經濟民主化」的要求勝過「經濟領土」的追求
雖然,韓國 已經簽訂了多項 FTA,韓國各方面的成長也受世人矚目,但事實上 貧富不均加深與兩極化社會日益嚴重的問題,使得民主選舉之下的 韓國社會對「經濟民主化」要求聲浪日益升高 - 重視『通商程序法』立法要求背後的民意基礎
在韓國,起初積極 推動此項立法的,都是國會的少數政黨。雖然在佔國會多數的執政 黨讓步之下,此項法案得以通過,但不應忽視的則是背後所反應與 凝聚的社會共識 - 提出服膺「民主程序」與重視「實質效益」的通商程序規則
事實 上,程序的定型化在強調通商談判的民主機制同時,若能有效累積 足夠的談判經驗,反而能獲得加快談判速度的效果
韓 國的國會通商條約批准權是由憲法所構成,強調通商協定談判過程 中的「協商的透明性」、「公民的參與性」與「國會的監督性」。 其立法精神在於:不能單從特定政權或是特定行政機關的立場出發 來進行外交經貿的談判,而必須考量整體國民的立場來探討簽訂通 商條約之適切性與妥當性。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韓國FTA的策略轉變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就是介紹從韓美FTA之後,政府更加重視對內溝通與政策宣導
但是感覺還是不夠詳細,畢竟貿易條約還是有其機密的部分,如何在宣導的時候不牽扯到機密部分,以及討論FTA的方式,這些都希望能再多寫一點
就是介紹從韓美FTA之後,政府更加重視對內溝通與政策宣導
但是感覺還是不夠詳細,畢竟貿易條約還是有其機密的部分,如何在宣導的時候不牽扯到機密部分,以及討論FTA的方式,這些都希望能再多寫一點
2021年5月1日 星期六
〈韓國推動FTA之政策研析〉謝目堂、張琳禎
- 前言
韓國對於時機掌控得宜,不斷推動產業結構的更替和升級,使經濟得到快速 成長。韓國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至20世紀80年代初期實施的三次產業結構改革和 突破,為韓國奠定經濟發展和工業現代化基礎,此一過程對開發中國家有許多可 借鏡之處。 韓國的改變,歷經"經濟騰飛"的道路,與各國簽訂FTA的政策思維與 歷程也成為現在發展中國家爭相仿效的模式 - 韓國推動簽訂FTA之歷史背景
- 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發生之前
韓國於1967年加入GATT,1970年代經濟開始逐漸成長,在作為GATT成員 國的30多年裡,韓國創造過所謂的“漢江奇跡”與“韓國模式”。冷戰時期在美國霸 權支持下透過GATT規範給予東亞國家貿易優惠,韓國逐漸發展成為出口導向經 濟,整合成為全球貿易體系一環。然而隨著美國影響力式微,區域貿易主義逐漸 形成並擴散
1995年1月1日,GATT被WTO正式取代,韓國並沒有隨著WTO 的建立而迅速調整自己的經濟發展模式。1997年,國際貨幣基金(IMF)將四小 龍和以色列從「發展中經濟」提升為工業國家,並將工業國家改稱「先進經濟」 (advanced economies)。然而1997年「東亞金融危機」7月從泰國開始,席捲東 南亞各國,並重創南韓
1997年「東亞金融危機」7月從泰國開始,席捲東 南亞各國,並重創南韓。 - 1998韓國金融風暴發生之後
亞洲金融風暴後,美國及WTO未能提供東亞國家有效助益,又受到歐盟及 北美自由貿易區進程刺激,這些國家開始對FTA產生興趣,中(中華經濟圈)日、 韓形成三角貿易型態以及製造供應鍊關係,此時東亞國家紛紛轉向以FTA爭取更 多貿易優惠及分散出口市場機會。韓國推動FTA最主因為受東亞國家紛紛簽署FTA之影響,尤以2001年日本-新加坡EPA簽署及2002年中國-ASEAN簽署全面經 濟合作架構協定後,韓國擔憂其在主要市場的地位將被邊緣化,故在確定FTA政 策後,其推動速度及範疇均極為顯著。位處日本及中國2大經濟體的競爭夾縫中, 是韓國藉尋求區域合作的主要因素,韓國欲扮演中日2大經濟體的中介角色,以 求在逐漸興起的區域經濟主義下生存 - 韓國貿易政策的轉變
- 韓國推動FTA之政策歷程
- 政策轉為具體行動(1998-2003)
- 簽署FTA及東亞區域合作併行:
在金大中時代,將新貿易政策思維付諸具體行動,1998年11月由國務總理主 持之「對外經濟調整委員會」中正式決議推動簽署FTA,指定智利為第一個 簽署對象國(2002年成為第1個簽署的FTA)。並同時著手與主要重點國家 如美國、日本、新加坡及泰國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再分階段推動 - 推動洽簽FTA初期之挑戰
在歷經金融風暴及IMF接管後,韓國經濟大幅衰退,例如GDP成長由1997年 之5%降至1998年之-5.8%,其中實質消費及投資也分別衰退8.2%及21.1%,每人 平均所得因匯率變動激烈,由1997年之10,037美元降至1998年的6,823美元。此時 包括勞工團體及農業組織等反對聲浪齊出,因金大中推展新經濟自由改革及IMF 嚴苛的改革計畫而暫時瓦解,全民一心體認到自由化的重要性。故自金大中政府 決定推動FTA之初,並未遭受傳統保護主義桎梏,在強大行政力量及公眾支持 下,對外洽簽FTA順利展開 - 選擇洽簽對象
在身處日本及中國2大經濟體的競 爭環境下,扮演2大經濟體的中介角色,但推動難度高,於是轉向朝跨區域及涵 蓋大小經濟體之FTA策略。韓智利FTA之主要動機即為:(1)貿易互補性高, (2)累積談判經驗,(3)國內影響層面較小(南北半球氣候相反,農業衝擊小)。 - 經濟快速發展期(2003-2008)
- 積極前瞻性之FTA策略:
- 軌併行(multi-track in process)
- 涵蓋內容廣泛(high-level comprehensive in contents)
韓國主張FTA內容廣泛的理由,一方面是符合WTO相關 規範,另外一個主要目的是創造出更高的經濟效果 - 簽署對象選定基準:A.符合經濟利益,B.政治及外交考量,C.有意願與韓國
- Top-down之決策方式
FTA的政治思維及決策機制是由從總體到細節(top-down),而非以考量對 不同利益團體及公眾之需求為出發點(bottom-up),其決策主導力量來自於總 統及政府行政權力。 - 透過簽署韓美FTA,避開中日夾擊
以韓美FTA(KORUS FTA)為代表之Top-down決策落實,儘管當時面對韓 國影片業之反對聲浪,韓國政府於2006年無預警減少國產影片義務放映之年度配額,以換取與美方展開諮商。韓方同意讓步尚包括恢復美國牛肉進口、維持現行 健保藥品及放寬進口汽車排氣標準等措施等,遂與美方達成協議。 - 躍上國際舞台期(2008-2013)
- 能源外交」及「洽簽FTA的多角化」
李明博總統採用「務實主義」,宣示「能源外交」及「洽簽FTA的多角化」 為其重心,持續推動洽簽FTA列為第一優先政策。依據韓國政府統計,目前已生 效之FTA僅占貿易總額的9%,若韓美FTA生效後,便可達到20%。李明博政府目 標是在任滿之2013年時,韓國洽簽FTA的貿易額能達整體對外貿易總額之50至 55%,優惠關稅出口比率提高到70%。 - 現階段推動FTA的工作重點:
- 加速推動與已開發國家簽訂FTA,提高產業競爭力及改善經濟結構
- 尋找具潛力之新興國家洽簽FTA。
- 尋求與位於全球各大洲重要樞紐之國家或自然資源豐富之國家洽簽FTA,除 能拓展出口市場外,亦確保能源及自然資源之取得。
- 2009年3月提出「新亞洲構想」(New Asia Initiative):
李明博政府於2009年3月提出「新亞洲構想」,計畫推動與亞洲國家洽簽自 由貿易協定以及全面推進與亞洲其他各國關係,擴大韓國在亞洲地區的外交及經 貿影響力。「新亞洲構想」計畫推動韓國成為扮演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間的 中介角色,透過與亞洲每個國家洽簽FTA以早日成為亞太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網絡 之樞紐(hub)。 - 韓國因應 FTA 的配套措施
韓國研擬因 應 FTA 的配套措施主要基於以下兩個基本理念,一是對韓國國內受害產業給予 救濟,二是輔導韓國國內全體企業提升競爭力,以面對來自先進國家因 FTA 市 場開放所形成的挑戰。 - 制定「貿易調整支援制度」與「事業轉換支援制度」以對受害產業給予救 濟
- 貿易調整支援制度
對於因 FTA 而進口激增因此受害或很可能受害的業者, 協助其改善經營並安定就業 - 事業轉換支援制度
對於已經喪失競爭力之中小企業,給予融資輔導其轉換 新的事業 - 提供技術支援以因應 FTA 生效後的激烈競爭
- 對於技術水平與歐盟有落差的機械、化學等產業協助業者透過 R&D 進行新 技術開發。
- 電機電子產品檢驗採取自律原則,推出產品安全技術輔導方案,開發短期實 用技術 34 項。
- 韓國推動FTA之成效
- 韓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概況
- FTA 生效前後貿易額及成長率比較
- 由雙邊FTA走向多邊區域整合
- 區域主義之源起
區域主義溯源起於1950年的歐洲。1951年成立「煤鋼共同體」;1957年成立 「歐洲經濟共同體」暨「歐洲原子能共同體」;1967年「歐洲經濟共同體」改為 「歐洲共同體」,六個創使會員國(荷、比、盧、義、德、法)建立一個關稅同盟, 之後又陸續有許多國家申請加入。 - 簽署區域貿易協定(RTA)的動機
- 政治動機
維持區域間和平(如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定),延伸本國在全球或區域間之政 經勢力(如美國-以色列、美國-約旦、中共-東協自由貿易區),擴大政經合作範圍 (如EU-Mercosur、韓國-智利、EU-墨西哥自由貿易協定)。 - 經貿動機
加速全球貿易自由化,擴大貿易自由化涵蓋層面,加強國際間經貿政策及內 國法制結構之調合,享受規模經濟之效果,政治上以“區域結合”較為容易,避 免「貿易轉向」之效果。個別國家增加自由貿易協定之數量,相當於成為整個區 域之中心,則貿易將越趨自由化,對手國降低特定之優惠,相當於享有多邊的好處 - 東亞區域經濟整合現況
東亞區域整合因各國歷史、政治與經濟差異等因素而整合不易,但是東協各 國區域意識強烈,希望透過東協的緊密合作,來與東亞強國分庭抗禮。為了維持 東協自主性,東協在與中國達成10+1協議後,同時引進日本與韓國加入對話,來 平衡中國大陸對東協的影響力。而中、日、韓之間的歷史情結,也將因為區域整 合而淡化。未來東亞區域整合的深化程度將會愈來愈深。 - 結論
- 洽簽對象由經濟大國轉為資源大國:韓國政府過去尋找FTA談判對象國大 多以美、歐、日、APEC、OECD等經濟大國或大型經濟體為優先,目前政策轉 向能源外交,因此積極進行與海灣國家合作委員會(GCC)、澳洲、紐西蘭等具 天然資源國家洽簽FTA。
- 同時與多數國家進行洽簽:韓國同時與美、日、中、EU等進行FTA洽簽, 這有其展示效果的好處,當韓國與其中任何一方之談判有所進展時,其他國家會 跟進而表現出較積極談判的態度。
- 韓國洽簽FTA最大阻礙來自農業部門,國內利益團體強烈的反對態度,使 得韓國農業部門的讓步空間極小。韓國政府在美牛事件後,對於敏感的農業產品 如稻米等堅守底線
- 簽署FTA後,韓國在享受出口利益外,其經濟結構亦面臨調整的壓力,韓 國政府期望以FTA作為調整國內產業結構之契機
- 為獲得人民支持以順利推動對外洽簽FTA,韓國政府訂定因應FTA之補救 措施,對受害產業給予救濟,同時成立「FTA國內對策委員會」,藉由民間參與 並廣納各方意見,提供政府FTA洽簽政策之參考。運用民間參與,以爭取國人支 持。
- 未來之重要工作為:1.促使美韓雙方國會儘速批准美韓FTA;2. 促使韓歐 FTA盡早生效;3.擴大洽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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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韓國推動FTA的進程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好奇的是,這篇都在說FTA簽了之後對韓國有很多好處,如增加出口、促進結構轉型
但真的沒有壞處?那為何別國要跟你簽阿
例如在與韓新的FTA,看似貿易額上升,但實際是對新逆差增加,雖然FDI也有增加,但總體而言,對韓好像沒有好處?
總覺得FTA應該有更多細緻的部分可以談,只侷限在貿易額好像太模糊了
好奇的是,這篇都在說FTA簽了之後對韓國有很多好處,如增加出口、促進結構轉型
但真的沒有壞處?那為何別國要跟你簽阿
例如在與韓新的FTA,看似貿易額上升,但實際是對新逆差增加,雖然FDI也有增加,但總體而言,對韓好像沒有好處?
總覺得FTA應該有更多細緻的部分可以談,只侷限在貿易額好像太模糊了
〈韓國的中國政策〉李明峻
- 前言
中國是韓國最重要的鄰國之一,究竟在韓國的思維是如何看待中國? 韓國如何詮釋中國崛起所引發的新地緣環境變化?中韓如何在新的環境中 維護和實現各自的現實利益?這些都需要地緣政治學的考察和分析。本文 從地緣政治學的角度,對此進行粗淺的探討 - 地緣政治學與中韓關係
地緣政治學屬於動態的,著重事象之演化,其研究對象包括: 國家形成比較、自然環境對民族性格之影響、國家生長趨勢、國力消長、 國家政治核心、國內拓殖與國外移民、國與國間之政治摩擦,以及種族、 國民與人民等議題 - 二次大戰後,地緣政治理論研究的中心轉移到美 國,轉為關注地緣空間與國際政治權力的互動關係,或地緣政治的空間結 構,為美國的對外戰略決策提供理論參考。至於俄羅斯的傳統地緣政治理論,則是將俄羅斯界定為一個與歐洲和亞洲鼎足而立的 特殊地理世界,以此探討其本國對外戰略與政策,反映俄羅斯自身的地緣 特性和戰略需要(粟瑞雪,2010)。法國的地緣政治理論研究則強調地理 研究的整體性,深具人文主義色彩,反映法國社會科學研究中人本主義學 術傳統的深刻影響
- 地緣因素對中韓關係的影響
- 由於地理上的鄰近,也使得韓國和中國歷史上必然發生合 縱連橫。中韓有時衝突,有時合力抗日,但更常存在的是朝貢關係。韓國 肯定中國在朝貢體制下給予朝鮮半島安全庇護
- 韓美同盟的存在深切影響中韓關係的發展。由於復國以 來即受到美國的支援,連韓戰也是依賴美軍協助才得以驅逐北韓,因此韓 國政界、外交界乃至學界普遍有美式思考,認為只要韓美關係良好,其他 問題就迎刃而解。在此情況下,韓國的對中關係被設定為韓美同盟的補充, 而不是獨立的雙邊關係,或者與韓美平行的關係
- 中韓關係的地缘矛盾
- 高句麗歷史問題
2003 年 12 月,「韓國古代史學會」等 17 個學會發表聯合聲明,指出 高麗史是以滿洲和朝鮮半島中北部為活動舞台,從古代朝鮮經三韓時代而 發展到統一新羅和渤海,形成韓國史巨大洪流的一部份,因此批評中國的「東 北工程」是一種「霸權主義歷史觀」,與日本修改教科書歪曲歷史無異。其 後,《朝鮮日報》在社論中指出中國此舉必有政治企圖。南韓分析家認為中 國是要重新確認與朝鮮族居住的東北地區的關係,並以此為基礎,製造介 入北韓地區的理由,隱含高度的戰略意圖。此點顯示雙方衝突已提升至陰謀 論的層次 - 北韓難民問題
北韓由於政治獨裁、 經濟情況惡劣,導致許多北韓人民透過非正常管道逃往別國。這些「脫北 者」過去是因為政治理由而亡命,但現在主要是因為在朝鮮的生活過於艱 苦而離開。中國出於政治上的考量,在 2012 年以前對於逃到中國的脫北者, 一直將其看做非法入境者,否認他們是難民,從而不顧韓國等國際社會的 反對,多次將脫北者遣返北韓。2012 年 2 月 17 日, 韓國部分政府人士和團體舉行示威活動,以抗議中國政府遣返在東北地區 逮捕的幾十名朝鮮脫北者,要求中國政府從「人道主義」立場停止此項遣 返
對南韓而言,中國不僅是第一大貿易夥伴,2011 年雙方貿易量高達 2 千億美元,而且北韓去核化的問題也需要中方配合與合 作,因此韓方當然不願因脫北者問題,影響韓中關係的發展。然而,韓方 也無法忽視基於憲法,北韓人民具有公民地位的法律事實,此問題凸顯韓 中不對稱的外交關係。 - 領土爭議
- 間島問題
間島是韓國人對中國與北韓界河圖們江(韓國稱為豆滿江)以北,海 蘭江(韓國稱為土門江)以南的中國沿邊朝鮮族聚居地區的稱呼。越來越 多的韓國民族主義者認為間島是韓國領土,為中國所侵占,韓國應收回這 塊土地。歷史上間島之爭的起源是朝鮮國王認為圖們江和土門江是兩條 江,中朝界河是土門江(指中國的海蘭江)而不是豆滿江(指圖們江), 從而出現兩江之間的「間島」主權問題。間島是指圖們江以北,海蘭江以 南的中國延邊朝鮮族聚居地區,包括延吉、汪清、和龍、琿春四縣市,歷 史上滿洲國曾在這一地區設立間島省 - 蘇岩礁問題
蘇岩礁位於公海水 域,屬江蘇外海大陸礁層,也處於中國、韓國和日本 3 國專屬經濟區的重 疊區,距中國東海海礁領海基線 132 浬(245 公里),離江蘇南通和上海崇 明島約 150 浬,距舟山群島最東側的童島 132 浬,距韓國濟州島西南 82 浬, 距日本沖繩縣最北的硫磺鳥島 151 浬。
蘇岩礁是東海的一個水下暗礁,韓國政府 1952 年提出「李承晚線」, 將獨島與蘇岩礁劃入韓國海域。雖然此一主張並無任何外國承認,但 1970 年韓國國會通過『水下資源開發法』,將蘇岩(離於島)劃入其「第四水 下開發區(Fourth Mining Field)」。從 1995 年起,韓國在此興築建物,2001 年 1 月 26 日,韓國地理院(Korea Institute of Geology)為拓展海洋專屬經 濟區,將蘇岩命名為離於島。自 2002 年起,韓國又投資 212 億韓圓擴建高76 公尺(水下 40 公尺,水上 36 公尺)的建築物,稱為「韓國離於島綜合 海洋科學基地」,目前南韓政府已將其視為國土延伸,在附近海域開始資 源勘測,派出飛機和艦艇巡邏。 - 韓國對中政策的轉變
南韓對外關係的理念、政策主要分為保守派和自由派(Hahm, 2005), 兩者最根本差異是對北韓的政策(劉德海,2009)。以往歷屆南韓保守派 政權皆視北韓為首要敵人,所以內政外交都以對抗北韓為主要考量,但其 後自由派政府推動與北韓交往的路線,力圖與平壤構築友好關係,此點使 得對北韓最具影響力的中國,在南韓對外關係方面的重要性大為提升,韓 中關係因而在自由派執政 10 年期間大為強化。在自由派執政期間,南韓的 中國政策因雙方對北韓政策的高度同調,故無論在政治、安全或經貿等方 面,南韓與中國幾乎都是聯手對付美日的局面。 - 金大中
1998 年 11 月,韓國總統金大中對中國進行國事訪問,雙方簽署『中 韓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等多項條約協議;2000 年 10 月,中國總理朱鎔基對 韓國進行正式訪問,兩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引渡條約』。 - 盧武鉉
盧武鉉政府希望北京在朝鮮半島事務發揮影響力,並全力支持 中國成為北韓與美國間的調人,以及在北京舉行三邊會談與六邊會談,而 此點與美國小布希政府對平壤的以壓促談策略相左,結果促使其進一步加 深對中國的依賴。2005 年 3 月,盧武鉉總統揭櫫所謂「東北亞均衡者論」, 公 開 宣 稱 南 韓 有 意 在 美 中 和 中 日 三 國 兩 強 間 求 取 平 衡 - 李明博
2007 年 12 月保守派的大國黨候選人李明博在總統大選壓倒性 獲勝,結束自由派 10 年的執政。儘管韓中關係仍維持穩定16,但兩國關係 已因國內外因素的改變而由蜜月期進入試煉期。尤其是由於李明博政府將 修復韓美同盟列為其外交政策的首要目標,同時在外交上偏向美日韓價值 (自由民主)同盟,以及對北韓採取強硬政策,因而使南韓與中國的關係 出現質變 - 朴槿惠
2013 年 2 月 25 日,韓國女總統朴槿惠於 正式宣誓就職,她採取調和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做法,表示要與周邊美國、 中國、日本、俄羅斯等四國加強互信,特別是她有意提升韓中關係,甚至 可能達到與韓美關係並重的程度。朴槿惠在加強四大國關係的排序上,與 李明博五年前時提出「四強外交」時,稱要「與美國、日本、中國、俄羅 斯等國」加強合作,此次朴槿惠將中國放在日本前面。從目前來看,朴槿惠政府對韓美關係和韓中關係都很重視,幾乎達到並重發展的程度
朴槿惠有意提升韓中關係,首先是由於經濟上的需要。目前中國占韓 國對外貿易中的第一位,中國名符其實是韓國真正需要的大國;其次,是 考慮到北韓核武問題和東北亞安全。對中國政策方面,朴槿惠的態度可能 是「合理保守」,就是說不同於李明博批判中國對朝態度的政策,朴槿惠 可能對中國的對朝政策表示理解。朴槿惠認為,在世界中心從美國移動至 亞洲、中國的海洋崛起以及日本政界的右翼走向等背景下,韓國不應放棄 在美、中、日、俄四國間的外交平衡戰略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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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韓國與中國的地理爭議、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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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關係的WIKI
中韓關係的WIKI
2021年4月30日 星期五
〈韓國民主轉型的形成與延伸的問題〉郭秋慶
- 前言
韓國 1987 年從威權政體轉向民主政體,其中經濟的發展帶來國民財 富增加、教育程度提升以及社會結構變化等,凡此為民主的進展奠定基礎。 本文的目的在探究韓國威權政體的建立,它又如何產生民主轉型,以及民 主轉型當中所引發的問題及其改革狀況。 - 從民主政治轉變軍人威權政治
- 李承晚修憲延長總統任期
1948 年韓國人得以經由首次議會選舉 成立國會,並由國會設立的「憲法暨政府組織法基礎委員會」負責起草憲 法,該制憲法採行三權分立,建立一院制的國會,而總統則由國會間接選 舉產生,是一部美國的總統制與英國議會民主制的折衷設計
韓國的成立,史稱第一共和,第一屆國會由單選區產生 200 名議員, 任期 4 年。李承晚自稱是朝鮮王朝皇族的旁系後裔,同時是一位反共鮮明 的人士,由國會選出當首任總統。他著手建立自由黨(Liberal Party),自 任總裁,並以自己的領袖魅力建立該黨為其政治利益服務,多數的韓國人 實際上不了解民主政治、政治代表與政治參與的意義(Croissant, 2002), 最後造成三權分立遏制不了行政權的日益擴張,形成國家憲政體制不穩定 - 朴正熙建立軍人的威權政體
- 第 2 共和
韓國第 2 共和始於 1960 年 7 月的國會選舉,同年 8 月張勉以些微多 數當選總理,當時許正代理總統,政府體制走向議會民主制,張勉以總理 之職負責實際政務,為了使政權獲得程序合法性,推動若干民主化改革, 但是由於社會秩序與大眾福利等不良,政局更加的混亂,最後導致威權政 體(authoritarian regime)的產生 - 第 3 共和
陸軍少將朴正熙在 1961 年 5 月結合一批年輕軍官發動政變, 推翻了尹普善的政府,另建軍政府。隔年 12 月,他的軍事當局展開修憲, 促成一部總統民選的總統制憲法。在國會被解散下,新憲法的通過由公民 投票決定,不過公投前 10 天才廢除戒嚴法,同時政府操縱公投通過該憲 法。在隔年 12 月的總統大選,這位民主共和黨總裁的朴正熙順利當選總統。 有鑒於該憲法的政治結構激烈的改變,韓國進入第 3 共和 - 第 4 共和
1972 年 10 月朴正熙總統以北韓可能發動「南侵威脅」,自行頒 布戒嚴法,解散國會,接著提出修憲以確保總統無限制的任期,同時只需 由「全國國家統一會議」(National Congress for Reunification)間接選舉產 生,從而保證他的當選,韓國也因此進入了第 4 共和
韓國從此長 期由軍人出身的總統掌政,軍隊不僅能夠掌控其內部體系,也對國家機構 中非軍事領域擁有強大的影響力,甚至足以構成國家和社會關係的權力主 體,即所謂的「軍人官僚威權政體」,所以朴正熙(直到 1979 年)以及全 斗煥(1980-88 年)的執政均是國家一中央威權政體遏制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發展,人民的政治權利有限 - 全斗煥總統被迫進行民主的選舉
1979 年 10 月朴正熙總統 18 年威權政治的結束,是發生在他被中央情 報部部長金載圭暗殺,雖然全國大部份地方實施戒嚴,民主勢力還是活躍 了起來,工人和學生也參與民主的抗爭活動,12 月軍方強硬派的全斗煥趁 機發動肅軍政變,撤除鄭昇和參謀總長,接著他的軍方人馬掌握關鍵職位, 全斗煥將軍從此變成握有軍方實權。 - 第五共和
基於 1972 年以來實施的憲法是朴正熙總統設計的,全斗煥將軍花不 到 2 個月就在 1980 年 9 月宣佈新的憲法,並稱從各方面來看,該憲法是 韓國最民主的,隔月交由全民公投,高達 91.6%的選民投下贊成票。事實 上,此部憲法的規定大部份類似於朴正熙的憲法,它授與總統的權利亦有如朴正熙時代,總統還由間接選舉產生。值得一提的是,憲法規定總統任 期 7 年,這是為阻止現任總統藉由修憲延長任期,然而一般都不敢對此做 保證,因為最近 4 次共和的總統,都在任內修憲延長任期
1987 年全斗煥任期屆滿前一年,受到學生領導的民主運動的壓力,他 終於同意總統開放直接民選 - 民主轉型的進程
- 興起中的中產階級
基於經濟的成長,韓國的社會階級遂明顯地產生變化,不同行業為了 政治、經濟與社會的民主化團結起來,增強了勞工和學生的民主訴求,它 們透過組織化成為非政府的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而且 通體上都遵從法律推展活動(Kim, 2000: 595-99)。這些公民運動團體不斷 努力擴展公民的權利與確保社會的多元,提出各種訴求,譬如社會與經濟 的平等、國家再統一等,形成對抗長期壟斷資源的政府之公共論壇 - 首次自由競爭的選舉
- 第六共和
1987 年 10 月韓國國會以朝野達成的協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並交付全 民公投通過(Kim, 1992),新憲法實施總統制、國會一院制、三權分立以 及依法治國,韓國因而正式進入第六共和 - 金泳三獲利於和執政黨合併當上總統
- 基本上,盧泰愚當總統獲得的選票不算多,而且他的民主正義黨又是
韓國第一個執政的少數黨,因為 1988 年 4 月國會選舉中,該黨只獲得 125
席,在 299 席的國會中尚需 25 席才能構成多數,而 3 個反對黨加起來有 165
席
由於反對黨掌有國會議席的多數,形成朝小野大(yeoso yadae)的局 面 - 盧泰愚總統在 1990 年 1 月正式表示執政黨將和金泳三與金鍾 泌的政黨合併成民主自由黨(Democratic Liberal Party),並保證金泳三是 該黨下屆的總統候選人(Kim, 2006),這一宣佈令不少人感到吃驚,而金 泳三也在隔年和盧泰愚與金鍾泌簽訂成立民主自由黨的合約,一方面促成 韓國政治產生穩定和擁有國會 2/3 多數的執政黨;另方面政治上主要的意 識形態轉變成保守人士對抗進步人士。金泳三在 1992 年 12 月總統大選, 也就以民主自由黨總統候選人參加競選,結果以 42%最高票數當選總統,成為第一位的文人總統
- 完全政黨輪替執政的出現
1997 年韓國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失業率近逼 10%,工廠僅一半在 營運。當年 12 月總統選舉展開,經濟議題也就占盡優勢,金大中成功地 說服選民支持反對派是危機最佳解決之道,同時軍方將領不再公開栽贓金 大中,執政黨也首次沒有賄賂選民(Kil, 2001: 63),加上人民拒絕支持和 軍方以及財團勾結多年的保守派執政黨,金大中這位光州事件後差點被全 斗煥處死刑,同時被軍方視為無情的敵對者,最後獲得 40.3%的多數票當 選總統,這是一次韓國歷史上最乾淨與和平的選舉,充分展現出民主有一 定的成熟度 - 民主轉型中引發的問題
- 政黨以「黨老闆」為中心
基本上,韓國政黨的組建不是經由意識型態,而是靠特定的個人(Lee & Glasure, 1995: 368),同時政黨早在公民社會形成之前就已經出現。政黨 領導人依自己的意志建黨,政黨也就不以政策作為管理上的依據,政黨不 但少有嚴肅的黨綱,而且也沒有意培訓新的領導人,因此「政黨老闆」掛 帥成為主要的特徵
每當選舉結束不少「黨老闆」時常另組新政黨, 因為韓國政治精英的行為多以「權力依附」、「魅力依附」的方式表達,而 派系則多依靠「弱合強獨」、「弱聯強分」的方式表達,凡此反應政治精英 和派系的聚散分合,也帶動了政黨體系的變化(Kim, 1995: 196)。韓國政 黨體系的流動性,阻礙了它的制度化。政黨經常是短暫的,政黨體系的不 斷擺動,遂成為其重要的特徵,與西方國家極大的不同 - 地域主義反應在選舉的結果
傳統上,韓國文化和社會的 地域差異,從地域感情的對立和地域的分裂(政治、經濟上)可以看出, 不過只有現代史當中地域的分歧在政治上扮演重要的角色。韓國的地域主 義和其所反應的領導人魅力占有凸顯的地位,使得民主轉型以來長期是「地 域政黨為中心的政治」 - 財閥享有政府的特權
早期假髮和紡織等的財閥(Chaebol),由家族控制,是甚具規 模的企業集團,他們在政府單一主導下獲得經濟的扶持,由銀行保證提供 貸款,不但享有良好的經營環境,而且商業風險大為降低。
隨著工業的轉型,政府提出的工業擴大藍本,是有賴財閥的參與,於 是財閥紛紛展開激烈的爭取政府支持,透過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以得到各種的低息貸款、出口補貼、財稅減免與補助金等政策性融資,同時不斷 地向政界特別是掌握權力的人士進行利益的輸出,並且利用選舉過程,向 政黨提供秘密的現金或政治捐款
在金泳三總統的執政下,基於新科技官僚接受經濟的新自由主義, 他乃推動全球化(Segyehwa)戰略,同時在美國的壓力下,開始放鬆國家 在計劃以及執行經濟和工業政策的相對自主性,財閥開始更有機會使他們 的財產資源,擴展到非銀行的財政機構以及國際財政市場,不少的財閥也 進入了政治圈,除了現代集團總裁鄭周永成立統一國民黨並參加國會和總 統選舉,現代重工業新總裁鄭夢準進入國會當議員,其他的企業領導人也 有透過比例選舉制進入國會 - 後「3 金」時代的政治變革
- 年青世代的進步作為
作為盧武鉉票源之一的 386 世代,這批戰後出生的年青人不少 進入政府的核心(Hahm, 1997: 133),他們不再以金大中總統的地域忠誠 法則聘用人事,而是依循意識形態法則,成為政府的進步力量,厲行政治 的改革,將情報、稅務查帳與檢察機構非政治化,同時盧武鉉總統表現得 更想利用對話和妥協和反對黨合作 - 新的政黨治理方式
- 千禧年民主黨的變革中,總統任職期間不能當黨主席,更是廢除封建和專 制的領導模式,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由於該黨的國會候選人提名,亦採取 初選制度,使得當選的議員不太遵從黨的路線,更直接對選民負責,所以 千禧年民主黨內部的分權,確實將該黨從精英政黨轉變成群眾政黨。在千 禧年民主黨的影響下,大國家黨亦進行相似的黨內改革。此後,主要政黨 既有的黨紀開始有鬆弛的現象,高級黨幹部的主導權弱化,所以政黨之間 對於社會和政治衝突的談判,其結果不一定被各自黨員遵守
- 新的政黨資金法(Political Finance Law)加強財政的透明性, 禁止神性魅力領導人收受的捐款匿名,資金管理人對於收支須透過註冊有 案的銀行,也強化國家選舉委員會的監管權力,國會議員不得不朝外籌集 政治資金,從此以政黨為中心變成以候選人為中心的金錢政治
- 結論
- 韓國成功地實現民主的轉型,是從威權政體轉成民主政體,以下僅提 出個人對此的若干看法:
- 民主轉型的期間,權力的輪替使得主要的政治人物、派系與政 黨都有機會執政,因而使得他們成為負責任的利害關係人。
- 2002 年市民社會的政治功能和民主品質有標誌性的改變,至於 之前的「3 金」時代民主政治,韓國人不甚滿意,主要是社會中沒有一套 可運作的民主機制用以解決社會衝突,以及透過對話達成政策的協議,政 黨無法作為修正政治病的制度工具,誠如一位老政治家所言:「全斗煥和 他的民主正義黨寫下燦爛的一頁,金泳三和金大中無意識地跟隨著
- 1987 年新的憲法下,總統在許多領域實質上還是扮演強大的角 色,不過他的任期僅 5 年,任期屆滿前不久,常會成為政治低能,此刻必 然易遭在野黨強力的抨擊。又由於國會議員任期 4 年,多黨參與競選,總統的政黨需要國會的多數,否則影響立法和政策的推動
- 「3 金」的政黨「老板主義」有如個人的侍從,而不是公共制 度的支配,貪污也就較會出現在政治上的個人和密友,而不是法定程序和 法治上
- 地域主義從經濟角度看,此類投票能夠被認為是理性的,但是 從社會角度看,它具有排他和敵對性,扭曲人民的政治判斷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從民主轉型的過程,拉出南韓政治的特色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其實南韓是沒有轉型正義的,這也是也可以討論一下,亞洲轉型正義似乎不太盛行
其實南韓是沒有轉型正義的,這也是也可以討論一下,亞洲轉型正義似乎不太盛行
〈南韓總統的選舉制度〉李憲榮
- 前言
本文將討論歷次憲法修改,歷任總統, 現行南韓總統制度(包括選舉方式、競選活動、總統的彈劾和免職、總統 的彈劾和免職、南韓總統的缺位與繼任等),並分析 1987 年民主化之後 的幾次總統大選以及選總統選舉的特殊現象 - 歷次憲法修改
- 九次修憲
- 1952 年 7 月(在首任總統李承晚的任內):改國會為兩院 制、正副總統由人民直選,任期仍為四年。
- 1954 年 11 月(也在首任總統李承晚的任內):限制主權及 變更領土須經國民投票、取消對首任總統連選連任次數之限制
- 1960 年 4 月(因為學生革命推翻了涉及不當選舉的李承晚 政權):改採議會內閣制、新設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為憲法機構,期能公 正管理選舉事務
- 1960 年 11 月(為收拾學生革命之後事件):增訂政府得制 定特別法,來懲處於該次總統時有不正行為、違反民主行為或以不正當方 法蓄積財產者的權利。
- 1962 年 12 月(因為 1961 年 5 月,以朴正熙為首的少壯軍 人發動軍事政變,獲得政權之後,準備還政於民):全面修訂憲法,建立 政黨政治、採單一國會、總統中心制政府、總統連選得連任,並設立國民 投票制度。
- 1969 年 10 月(為使朴正熙總統繼續執政):延長總統連選 連任之次數
- 1972 年 12 月(為因應 1972 年 10 月當時國內外的急迫情勢
下,朴正熙宣布全國緊急戒嚴,大幅度的維新改革,冀能建立新體制,修
改憲法,實施「維新政治」)
『維新憲法』是一部總統權限高度膨脹的憲法,有人將其與法國戴高 樂憲法相媲美 - 1980 年 10 月(因為朴正熙遭到刺殺和「光州事件」政治局 勢混亂)
- 1987 年 10 月(因總統的選舉及國會議員產生的方式,未能 符合當初之民意):
- 前總統盧武鉉於 2007 年 1 月 10 日向全國人民發表 電視談話時提出,並於 2008 年 2 月正式提出憲改案,距上次 1987 年的憲 改已 20 年。1987 年所定五年單任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總統透過不正當的 手段長期把持政權。盧的提議主要目的是把五年單任制改為四年兩任制, 以確保國家政策推動的連續性。盧的憲改理由是南韓民主制度已臻成熟, 無須再擔心總統獨裁,且單任制下,而五年任期接近尾聲時難以推動政務, 總統也無法將任內政績交給下次選舉評判
由於當時反對黨「大國 黨」在國會擁有三分之一席次,修憲案並未通過 - 歷任南韓總統
- 李承晚:1-3
- 尹潽善:4
- 朴正熙:5-9
- 崔圭夏:10
- 全斗煥:11-12
- 盧泰愚:13
- 金泳三:14
- 金大中:15
- 盧武鉉:16
- 李明博:17
- 南韓現行的總統選舉制度
- 基本規定
南韓現行總統的選舉制度是 1987 年第九次修憲時定調的。有關現行 制度規定於『南韓憲法』第 67 條 - 競選活動之規定
- 競選活動之禁止事項
- 總統的彈劾與免職
- 南韓總統的缺位與繼位
- 南韓民主化後之總統大選
- 1987年選舉
1987 年南韓選舉第 13 屆總統,也是民主化後的第一次公民直選,競 爭非常激烈,候選人人有 8 組,但主要的四組是盧泰愚(代表民主正義黨──執政黨),金泳三(代表統一民主黨──最大反對黨),金大中(代 表平和民主黨──激進反對黨),和金鍾泌(代表新民主共和黨──朴正 熙的延續)。
執 政黨的支持來自農村和代表既得利益的慶尚北道地區,金泳三來自慶尚南 道,受中產階級的支持,金大中來自全羅道,受社會較低階層和青年學生 的支持,金鍾泌來自忠清道,軍人出身,支持來自忠清道和肯定朴正熙的 社會人士。 - 這次選舉 勝負的關鍵在於下列數項
- 金大中和金泳三的問題。兩人皆反對政府,反對軍人干政,打敗 執政黨的目標一致。如果一人退出選戰,或兩人合作,盧泰愚將 很難得勝。
- 公權力與金錢介入問題。執政黨利用各級公務員到處拉票,或亂 開支票,且以金錢換選票的情事甚多
- 缺席投票的公正性問題。當時南韓總統選舉法規定,凡軍、警、 航海及航空人員,因病住院臂醫療人員均可作缺席投票。此次軍 方要求軍人可在營區做缺席投票。缺席投票人口總共約 80 萬人, 軍人佔 60 萬人,因此這些選票可能決定選舉的勝負
- 1992年選舉
- 金泳三、金大中、李鍾贊、和鄭周永的四強局面
四強各有所長。在年齡方面,金泳三、金大中、和李鍾贊較適合(鄭 周永當時已 77 歲)。以學歷而言,亦復如此(鄭雖有豐富企業經驗,但 僅小學畢業)。以經歷而言,李最為完整(但有軍人背景),兩金皆有民 意代表經驗,但無行政經驗,鄭則僅有企業經驗。以財力而言,鄭最雄厚, 金泳三和李鍾贊各有其靠山,金大中最弱。以群眾基礎而言,各有其長, 實力相近。 金泳三以原有執政黨之優勢為背景,加上已參選一次,知名度甚高。 金大中氣勢不弱,但民眾對反對黨的不信任是其包袱。李鍾贊和鄭周永的 狀況較不明朗。 - 1997年選舉
- 金大中、李會昌、和李仁濟三強鼎
立的局面
金大中已出選總統選局多次,屢敗屢戰,堅守反對黨立場,頗受尊重與同情。李會昌形象頗佳原被看好,但後因兒子逃避兵役問題,聲 望下跌。李仁濟因不服輸而脫黨競選被認為不遵守遊戲規則。兩李均受金 泳三形式上或實質上的支持,在金泳三行情下跌後,對兩李已不造成利多 - 學者林秋山(2009:86-98)列舉金大中勝選的六個主要原因如下:
- 執政黨新韓國黨的分裂與消失。新韓國黨因為李會昌宣佈與金泳 三劃清界,與漢城市長趙淳合作,將新韓國黨與民主黨合組為大 國黨,而許多脫黨的人士則與李仁濟組成國民新黨。
- 慶尚道人的內訌。南韓重量級政治人物和企業人士多數來自慶尚 道。由於金泳三法辦全斗煥和盧泰愚,使慶尚道人士未能支持李 會昌或李仁濟
- 財經風暴使選民支持金大中。金大中的政治立場本來是他的包袱, 但因當時的財經風暴使選民產生換人做做看的想法。
- 金大中與金鍾泌結盟。金鍾泌擔任內閣總理多年,有豐富行政經 驗而且穩健溫和。兩人結盟使選民如果金大中當選總統,有可能 捨棄易使總統制流於獨裁的總統制而改採內閣制,而轉而支持金 大中。
- 北韓一向會在總統選舉時製造事端,企圖影響南韓選情,選民反 而會支持執政黨。此次大選,北韓一反過去並未有所動作,使選 民淡忘金大中左傾和同情北韓的立場
- 金大中個人特質。金大中畢生堅持反對運動立場,屢敗屢戰,終 獲選民尊重與支持。
- 2002年大選
2002 大選是 1998 年政權首次輪替後的第一次改選,具有特殊意義。 金大中政府在執政期間弊案不斷,其家族、親信、首政府部會首長都牽涉 到貪瀆事件,即連其經濟改革和「陽光政策」亦受批評,執政黨所屬國會 議員紛紛脫黨,情勢並不看好
就執政黨而言,國務總理,也是有金大中的義子之稱的盧武鉉,代表 執政黨新千禧民主黨競選的希望最大。上屆敗於金大中的李會昌再度捲土 重來,代表大國黨。李行政經驗豐富,是一位擇善固執堅守原則的人,勝 選希望很大。另外鄭周永之子鄭夢準原先支持盧武鉉,約定盧當選後由他 擔任總理,後來眼見盧聲勢不佳,自行代表黨競選,形成三強局面
選戰開始前,鄭之聲勢最高。鄭有現代集團的背景,曾任國會議員, 且因籌辦世界盃足球賽獲得空前成功,民意支持度甚高。但在宣佈參選後, 各種企業經營和促進北韓交流的秘聞曝光後,聲望急轉直下,在新千禧民 主黨黨內初選敗於盧武鉉,且最後時刻又背棄盧武鉉,反被民眾唾棄,終 而退出選局,使選戰成為盧李兩人對決的局面。 - 2007年大選
盧武鉉以年輕、形象清新、富改革精神,對美強硬,對北韓包容,就 任之初支持度甚高,選民對其期望頗高。但不久其胞兄即涉嫌人事關說, 其親信幕僚(包括許多會議員)收賄,親戚涉嫌非法吸金,各種弊端層出 不窮,甚至公開過去不當之私人行為,使其形象大受損害。由於國會選舉 在即,國會議員為求自保,連署成立總統彈劾案。彈劾案使盧之任期中斷, 當然更損傷執政黨的形象。 - 代表
大國家黨的李明博、代表執政黨(大統合民主新黨)的鄭東泳、和獨立參
選的李會昌。
執政黨提名的鄭東泳則因為受盧武鉉的低迷的民調跟聲勢影響,選情 一直處於不甚樂觀的情況,鄭東泳更是直言盧武鉉拖累他的選情,且於投 票日前一個月始被正式提名,倉促上場聲勢不佳。 李會昌是前大國黨總裁,又兩度參選總統失敗,不但不全力輔選該黨 候選人,反脫黨獨立參選,難以取得選民認同。 李明博曾服務於現代集團很長久的時間,棄商從政後曾擔任國會議員 兩屆,也曾擔任首爾市市長,在經濟上見其長才。在時機上,李明博佔有 優勢。李明博在鄭周永和鄭夢準參選時均曾參與其事,對選戰有很多經驗, 且因在首爾市長任內排除萬難整治清溪川成功,聲名大噪 - 南韓總統選舉的特殊現象
- 強人執政,民主尚未深化
韓國人生性強悍素為世人所知,從第一屆李承晚總統到現今的李明博 都是極為強勢的總統。其中尚有多位系軍事強人,作風慓悍,即使是文人, 亦多展現慓悍之作風。 - 少數總統:政情不穩
不管總統是由公民直接選出或國會間接選出,都是採行相對多數當 選,極易產生反對者多於支持者之「少數總統」。由於南韓是社會共識不 高的國家,此情況會影響總統的正當性,故自盧泰愚至金大中皆無法解決 「跛腳總統」的困境。 - 總統卸任後處境不佳
首任總統李承晚乃被迫下台並前往海地尋求避難,在流亡期間死亡。 朴正熙遇刺身亡。全斗煥被判犯有叛國罪和貪污罪等罪行,被判處死刑, 後減至終身監禁。盧泰愚亦被以叛亂及貪污罪判處 17 年監禁。金泳三家 族企業龐大,其子涉及貪腐問題被囚禁。金大中在執政前遭全斗煥和盧泰 愚迫害,執政時一度被以賄賂北韓金日正談判被調查,下任後被放逐美國。 盧武鉉曾以助手涉嫌受賄和收受非法政治資金等問題,遭國會彈劾未成, 卸任後於 2009 年跳崖自殺。 - 個人色彩濃厚
- 社會分歧與地域主義濃厚
純從地域人口數而言,以金泳三的釜山與慶尚南道最多,金大中的光 州與全羅南北道次之,盧泰愚的大邱與慶尚北道第三,金鍾泌的忠清南北 道最少。以政黨的傳統支持者,執政黨在農村,在野黨在都市較強。從 社會關係而言,金大中的支持來自貧窮大眾與青年學生,盧泰愚的支持來 自既得利益階層和軍公教人員,金泳三和金鍾泌無明顯支持群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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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總統的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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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討論制度,應該多在制度上著墨,有的文章會說南韓是雙首長,但又說是總統制
選舉制度也有點狹小,感覺沒啥可講,應該擴大點
既然是討論制度,應該多在制度上著墨,有的文章會說南韓是雙首長,但又說是總統制
選舉制度也有點狹小,感覺沒啥可講,應該擴大點
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南韓與臺灣憲政體制之比較 — 「形異實同」的憲政體制〉蘇子喬
- 前言
南韓與臺灣有許多相似的國情:在地緣上皆屬東亞文明 圈;政治文化上皆深受儒家文化影響;歷史上皆曾受日本殖民統 治、在過去冷戰時期皆是美國霸權主導下的國家;政治經濟體制在 過去皆存在發展型國家(developmental state)的治理模式;目前皆 處於國家分裂狀態;皆屬第三波民主化國家。在政治制度上,兩國 也有類似之處:例如兩國的國會選舉制度原本皆是單記非讓渡投票 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後來皆改為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 制(mixed-member majoritarian system);兩國的憲政體制也都兼具內閣制與總統制的混合色彩。不過,在憲政體制的類型上,臺灣的 混合式憲政體制向來被歸類為半總統制,南韓的混合式憲政體制一 般被歸類為總統制 - 南韓憲政體制的規範與實際 運作
- 南韓憲政體制的特性
南韓當前憲法是南韓於1980年代民主化之後,於1987年制定的 第六共和憲法。從第六共和憲法觀之,南韓的憲政體制兼具總統 制與內閣制的特徵。南韓總統由公民直選,以相對多數制選舉產 生,任期五年,不得連任。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首 長。 - 南韓憲政體制仍有若干內閣制的特徵:
- 在總統之外,還有國務總理的設計,總理由總統提名,經國會 同意後任命之
- 總理與閣員必須至國會院會或委員會作施政 報告,並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
- 國會經三分之一提出、過半 數議決,得建議總統將總理或內閣閣員免職
- 總統頒布法律 與命令須經總理和相關閣員副署。
- 半總統的定義
- Maurice Duverger
- 總統由普選產生
- 憲法賦予總統相當的權力 (considerable powers)
- 在總統之外,尚有總理為首的內閣掌 控政府的行政權力,其向國會負責
- Robert Elgie
- 認為一個 國家的憲政體制中只要總統由普選產生且總理為首的內閣對國會負 責即稱其為半總統制
- Giovanni Sartori
- 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 產生,並有固定任期
- 總統與內閣總理共享行政權,形成二 元權威結構(dual authority structure),而此二元權威結構的特徵有
- 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無權直接單獨治理,其意志必須 經由內閣傳達並處理
- 總理與其領導之內閣是否能夠在位, 係依國會是否信任而定
- 此種二元權威結構容許有不同的制 度安排,也容許總統與總理間權力的變動,但無論如何,總統與總 理在此二元權威結構中都有「自主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 存在
- Patrick O’Neill
- 行政權力被身為政府首長的總理和身為國 家元首的總統所分割
- 總統具有實質的權力
- Juan Linz
- 總統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而非由國會選舉產 生,亦即總統擁有不同於國會的民主正當性
- 總理必須得到國會信任,亦 即必須對國會負責
- 就此看來,南韓的憲政體制並不具備上述半總統制的兩項核心 特徵
- 雖然南韓憲政體制中除總統之外尚有國務總理,但南
韓憲法第66條明文規定,「行政權屬於總統為首之政府所有」,並未
呈現行政權二元化的現象
總理輔佐總統,承總統之命統領管轄各 行政部門。由總統、總理與國務委員共同組成的國務會議,負責議 決所有行政事務。國務會議由總統擔任主席,總理擔任副主席。在 主從關係上,總理由總統任免(總統任命總理須經國會同意,將總 理免職則無須國會同意),是完全聽從總統指揮的幕僚長 - 南韓總理為首的內閣並不真正對國會負責,這是因為南 韓國會對於內閣並無倒閣權。南韓國會固然有倒閣建議權,但「倒 閣建議權」並不等於「倒閣權」。在南韓憲法中,國會即使決議通 過對總統提出倒閣建議,總統仍可拒絕國會的建議,總理與行政官 員的去留完全由總統決定,國會的倒閣建議權對總統並無法定拘束 力
- 國會與內閣
- 內閣對國會負責
所謂「內閣對國會負責」,應是指內閣的「產生與 存續」須獲得國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亦即內閣一旦失去國會多數 的支持和信任而被國會倒閣,內閣便須下台。
若國會對總統任命的 閣揆(或內閣)僅有人事同意權而無倒閣權,雖然意味著閣揆(或 內閣)的「產生」須獲得國會多數的支持,但一旦閣揆(或內閣) 獲得國會同意而上任,由於國會沒有倒閣權,內閣是否「存續」就 與國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完全脫勾
國會對閣揆(或內閣)的人事同意權應被視為總統任命 閣揆時國會對總統的制衡權力,而非內閣對國會負責的關鍵制度設 計 - 南韓憲政體制
南韓憲政體制雖然兼具典型總統制與內閣制國家的 制度設計,但仍不具備半總統制的制度要件與核心特徵。儘管南韓 憲政體制具有少許的內閣制特徵,但由於憲政體制中並無行政權二 元化的特色,且國會對於完全聽命於總統的內閣沒有真正的倒閣權,整體而言行政與立法兩權分立的精神仍然相當鮮明,因此精確 而言,南韓的憲政體制應定位為總統制較合宜
南韓總統不僅擁有美國總統具有的否 決權(要求覆議權),尚有美國總統所無的修憲提案權、提交公民 複決權、向國會提出法案權。Matthew S. Shugart與John M. Carey曾 提出一組指標以衡量全世界總統制與半總統制民主國家的總統權 力。若以這組指標檢視南韓總統的憲法權力,不難發現南韓總統的 權力在全世界具有實權總統的民主國家中是名列前矛的,因此有 論者將南韓憲政體制稱為「強勢總統制」,甚至有論者將南韓憲 政體制形容為「帝王式總統制」 - 南韓憲政體制的運作及其
困境
在南韓實際的憲政運作上,由於相對多數制的總統選舉制度, 加上地域化、個人化的政黨與制度化程度低落的政黨體系24,使得 1987年南韓民主化後施行第六共和憲法至今,除了朴槿惠在最近一 次(2012年)總統選舉中以得票率些微過半當選,其餘南韓歷任總 統得票率皆未過半
整體而言,南韓憲政運作的基本格局經常是「得票未過半 的總統 vs. 各黨不過半的國會」
南韓地域化、個人化的政黨與制度化程度很低的政 黨體系,使得總統有機會在非選舉時期透過各種非正式的政治操 作,成功打造與自己一致的國會多數,但國會多數往往在國會大選 後又頃刻瓦解。一方面,國會中鬆散的政黨體系使憲法權力本就相 當大的總統面對國會時更顯強勢;但另一方面,與總統一致的國會 多數往往難以持久,使得總統經常面臨分立政府( divided government)的困境
總統上任後幾乎都會努力塑造國會多數,但總統塑 造的國會多數又幾乎都會被總統任期中的國會選舉所瓦解,而總統 在國會選舉後又會再度努力塑造國會多數,如此重複循環 - 我國憲政體制的規範與實際 運作
- 我國憲政體制的特性
- 我國體制與半總統制
首先,我國總統由人民以相對多數制直接選出,任期四年,連 選得連任一次。
其次,我國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依現行制度,總 統的重要職權包括:任命行政院長;公布法律、發布命令;行使締 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宣布戒嚴;行使赦免權;協調五院之間 的爭執;發布緊急命令;解散立法院等。總統之下並設有國家安全 會議與國家安全局,以協助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第 三,除了總統享有上述的行政權外,掌握國家行政權的主要機關乃 是行政院。透過質詢制度、覆議制度與倒閣制度,行政院須對立法 院負責。
上述三點完全符合半總統制三要件 - 我國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頗具內閣制精神。
兩者之 權力關係可分述如下 - 行政院的提案權與立法院之法案議決 權: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 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則有議決上述 各類法案與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 行政院的要求覆議權:行政院 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 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立法院的質詢權與調查權:立法委 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行政院 則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 立法院的倒閣權:立法院若對行政院的施政不滿 意,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 案,亦即俗稱的倒閣案。
- 我國總統與立法院之間的關係而言,在我國憲政體制中,總 統雖不對立法院負責,但總統與立法院之間存在著相互制衡的制度 設計。兩者之間的權力互動可分述如下:
- 立法院的人事同意 權: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重要人事(正副院 長、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由總統提名,須經 立法院同意後始能正式任命,另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亦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立法院的彈劾與罷免提案 權:總統之罷免案須由立法院提案,經公民罷免投票通過;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案則須由立法院提案,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 立法院的緊急命令追認權: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 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 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 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總統的解散立法院之權:總 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行政院長呈請 並諮詢立法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總統權力的憲法爭議
- 限縮論的觀點
- 就總統對行政院長的免職權而言,由於 憲法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53條),行政院長則身為 全國最高行政首長,既然名為「最高」,總統當然不是行政院長的 長官,因此總統無權將行政院長任意免職。更何況憲法並未規定行 政院長由總統「任免」之,而是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憲法並未賦予總統依己意更換行政院長的權力
- 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 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乃是指內閣閣員由行政院長決定人選後提交總統任命,總統僅是基 於國家元首的角色任命之,對行政院長決定的內閣閣員人選並無置 喙餘地
- 就總統的 統帥權而言,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乃是指 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在象徵意義上為三軍統帥,並非指總統擁有指 揮軍隊的實質權力。總統在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領域並沒有專屬 權,這些領域的具體政策方向,仍應由身為最高行政首長的行政院長主導,而非由總統主導
- 就總統的國安大政決定權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規定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 家安全局」,此規定的意旨乃是賦予總統設置國安會與國安局的權 限,並無賦予總統國安領域決策權的用意
- 就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投票後,行政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 立法院。此規定意謂立法院倒閣通過後,被迫下台的行政院長有權 決定是否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若行政院長決定呈請總統解散立法 院,總統對於行政院長的呈請僅能接受,不能拒絕
- 就總統的 覆議核可權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立 法院通過的法案要求覆議時,須經總統核可。總統的核可僅是形式 上的認證,並非實質的權力,亦即對立法院要求覆議的決定權係屬 於行政院長,並不屬於總統,總統無權拒絕核可
- 總結而言,限縮論者認為,基於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與的憲法核心精神,總統與行政院長的關係為
平行而非上下關係,這樣的關係並未因為總統改由人民直選以及行
政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命而發生變化
限縮論的觀點 乃是以內閣制的制度邏輯來看待我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 - 擴張論的觀點
- 就總統對行政院長的任命權與免職權而言, 1997年修憲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 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即意謂總統有權自行獨斷決定行 政院長的人選,行政院長的權力來源係來自民選總統的直接任 命。總統既然是行政院長的權力來源,總統自然亦擁有對行政院 長的實質免職權,亦即總統有權力依己意更換行政院長
- 就總統任命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權力而言,基於總統與行政院 長的上下隸屬關係,憲法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 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的規定,應理 解為內閣閣員人選由行政院長與總統共商後決定,而非由行政院長 自行獨斷
- 就總統的 統帥權而言,既然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總統身 為三軍統帥當然享有指揮軍隊的權力(亦即軍令權),國防部下參 謀本部等軍令系統自應聽命於總統
- 就總統的國安大政決定權而 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 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即意謂國安領域屬於總 統的專屬領域,行政院相關部會的政策方向必須受總統意志拘束。 總統擁有國家安全領域的政策決定權,故國防、外交、兩岸事務等 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政策領域,乃屬於總統的專屬領域,與這些政策 領域有關的行政院各部會(例如國防部、外交部、陸委會)應聽命 總統的指揮行事
- 就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 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呈請總
- 就總統的覆議核可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而
言,此一權力應理解為總統實質而非形式的權力,亦即總統對於行
政院對立法院提出的覆議案,擁有自行決定核可或不核可的裁量
權。若總統不核可,行政院即不得對立法院要求覆議統解院立法院」。
以上規定意謂立法院倒閣後,若行政院長呈請總 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可自行裁量決定解散立法院,亦可拒絕行政院 長的呈請而不解散立法院。即使行政院長未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總統亦可於諮詢立法院長後解散立法院。
簡言之,總統於立法院 倒閣後即可自行判斷是否解散立法院,且不須以行政院長的呈請為 前提 - 總結而言,擴張論者認為,我國總統改由人民直選且行政院長 任命方式改變後,總統既有直接的民意正當性,總統與行政院長已 成為主從關係,在此一憲法規範改變的基礎上,總統的權力應在憲 法文義可涵蓋的最大範圍內予以解釋。這種擴張論的觀點乃是以總 統制的制度邏輯看待我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
- 我國憲政體制的運作及其 困境
- 立法院難以行使倒閣權
- 導致立法院難以行使倒閣權的主要制度因素,是我國國 會倒閣與總統解散國會相互連結的制度設計。我國總統擁有被動解 散國會權,亦即總統解散國會有其前提限制,此前提即是立法院通 過倒閣。立法院通過倒閣後,總統可以解散立院重新選舉。這樣的 制度設計,幾乎使立法院不可能通過倒閣,因為一旦立法院倒閣通 過可能導致總統解散立法院,立委將承擔重新選舉的成本,也將面 臨落選的風險,這使得立法院雖有倒閣權,但對於通過倒閣充滿疑懼
- 我國憲政體制中「國會倒閣權 vs. 總統解散國 會權」與內閣制國家中「國會倒閣權vs. 內閣解散國會權」的制度 運作邏輯
- 在內閣制下,內閣與國會具有共同的利害 關係,雙方處於對等平衡的關係,彼此皆有「相互毀滅」的權力。 內閣若解散國會,如同是與國會「同歸於盡」,原本組成內閣的政 黨也同時面臨國會選舉的考驗,並由國會選舉中勝選的政黨重新組 閣
- 在我國半總統制的憲政體制中,總統 與立法院並無共同的利害關係。總統在立法院倒閣後若解散立法 院,總統的職位完全不受影響,立委卻須面對職務解除重新改選的 挑戰,而且即使發動倒閣的政黨在選舉中勝選,也不能保證總統必 然會讓勝選的政黨組閣。總統與立法院在此權力關係中既不對等也 不平衡,大幅降低立法院倒閣的動機
- 導致立法院難以行使倒閣權的次要制度因素,是立委不 得兼任閣員的制度設計。我國憲法第75條規定立委不得兼任官吏, 由於立委不得兼任內閣閣員,使得立委較無動機行使倒閣權。因為 在國會議員兼任內閣閣員的多數內閣制國家與部分半總統制國家 中,內閣閣員人選須從國會議員中尋找,故國會議員發動倒閣的動 機之一,往往是尋求倒閣後未來新內閣組成時自己有機會入閣。然 而在我國立委不得兼任內閣閣員的制度設計下,內閣閣員人選通常 不是從立委中尋找,除非辭去立委,否則立委倒閣後在接下來重新 組閣時自己也不可能入閣。就此看來,相較於國會議員兼任閣員的 國家,我國立委倒閣所能獲得的利益較小,立委行使倒閣權的誘因也因此較低
- 總統與行政院長在實際運作上成為主從關係
- 總統與行政院的平常互動方式
馬總統在任期間開始形 成一種前所未有的憲政運作方式,即行政院長經常率領相關部會首 長進總統府與總統開會。行政院重要政策拍板後,即便這些政策非 屬總統的法定職權範圍,也經常是由總統在行政院長及相關部會首 長的陪同下,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對外宣布。在沒有行政院長率領 的情況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每週輪流進總統府向總統報告。總統 也經常越過行政院長,向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直接下達指示,各部會 首長與總統直接聯繫成了常態現象 - 總統任命行政院重要人事的程序
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 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此規定的意涵究竟是指內閣 人事由行政院長決定,總統僅是基於國家元首的身分在形式上任命 行政院長決定的內閣閣員,還是指內閣人事由總統與行政院長共商 決定之,在憲政法理上頗有爭議。而就過去長期實際運作而言,行 政院長對於內閣閣員人選的決定,在正式提請總統任命前皆會與總 統先行協商討論,尤其是國防部長、外交部長與陸委會主委等關於 國安領域的內閣人事,行政院長通常遵從總統的意見。不過,在正 式程序上,皆是由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後,再由行政院長宣布副院長 與各部會首長人選,隨後再由總統正式任命副院長與各部會首長, 而不是由總統直接宣布行政院正副院長人選。當時馬總統直接對 外宣布行政院正副院長人選,在我國憲政史上乃是史無前例 - 2016年總統大選後的組閣爭議
2016年1月16日總統與立委選舉後,行政院長毛治國依慣例 提出總辭,馬總統向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提議2月起隨新立法院就 任,由新的多數黨民進黨組閣,此一提議引發社會各界對於新內閣 組成時機的爭議:究竟民進黨應該在2月初新立法院就任時即組成 新內閣,還是應該在5月新總統上任時才組成新內閣?此爭議一時 沸沸揚揚,但不久之後蔡英文即婉拒馬總統的此項提議
此一憲政實踐顯示,我國內閣乃是隨著總統變換而 更迭,而非依附於國會的變動,內閣從屬於總統的態勢相當鮮明 - 我國在憲政體制的外觀上雖然具有「行政權二元化」與 「內閣對國會負責」這兩項半總統制的主要特徵,但這兩項特徵幾 乎流於形式:一方面看似「行政權二元化」,但總統與行政院在實 際運作上幾乎成為上下隸屬的行政一體關係,而與典型總統制下總 統與內閣的主從關係如出一轍。另一方面看似「內閣對國會負 責」,但由於立法院難以行使倒閣權,行政院實際上乃對總統負 責,組閣權實質上歸屬於總統,於是就如同典型總統制一般,內閣 的組成乃是取決於總統的意志,而與國會的意志無關。簡言之,我 國憲政體制呈現「形式上為半總統制,實質上為總統制」的現象。
- 南韓與我國憲政體制規範與 運作的差異與比較
- 臺韓憲法規範的差異與比 較
- 就總統與閣揆的關係而言
- 就總統與國會的關係而言
臺韓兩國總統與國會關係的主要不同則是以下三處: - 我國總統對於國會擁有被動解散權,南韓總統則無此一權力
- 南韓總統對於國會 擁有我國總統所無的要求覆議權(即否決權),我國憲政體制中要 求覆議權則屬於內閣,不屬總統,總統僅有被動的覆議「核可」 權
- 南韓總統對 國會尚有我國總統所無的法律提案權。我國總統若擬對立法院提 案,無法以總統的名義自行提出,而必須透過行政院或透過立法院 的黨團提案
- 就閣揆與國會的關係而言
我國與南韓國會皆有法案議 決權,這是不論任何憲政體制類型的民主國家國會皆有的固有權 力。兩國的國會對於內閣皆有監督與質詢權,南韓國會對於內閣有 質詢的權力,乃是南韓總統制較為特殊的制度設計,在世界上多數 總統制國家非常少見 - 提請覆議權
此一制度的淵 源雖然來自美國的總統制,但是我國的覆議制度在1997年第四次修 憲將立法院的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調整為二分之一之後,幾乎已不 具有總統制下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否決權」功能,反而由行政 優勢轉變為立法優勢/國會主導的精神 - 我國總統、行政院長與立法院的關係
- 南韓總統、總理與國會的關係
- 臺韓憲政運作的差異與比較
- 南韓
南韓總理更迭相當頻繁,但此一現象並非基於國 會的倒閣,而是基於總統的任免。在南韓,總統經常利用總理的任 免來操作政治,歷任總統幾乎都曾透過撤換總理來舒緩總統本身面 臨的政治危機,藉此挽救自己形象,或是利用總理一職作為政治結盟交易的工具,導致總理更迭頻繁 - 台灣
當總統與立法院多數不一致時,實質組閣權究竟是屬 於總統與國會,容易引發總統與國會的衝突。
總統與國會之間的組閣權之爭,也可說是半總統制這 種混合式憲政體制中內閣制與總統制精神究竟何者優先的制度邏輯 之爭。總統基於半總統制具有總統制的精神,常會堅持總統既然對 閣揆有任命權,應可任命自己陣營人士組閣,此時總統顯然是想將 半總統制盡可能操作為總統制;相反地,立法院基於半總統制具有內閣制的精神,會堅持內閣既然對國會負責,總統應任命立法院多 數陣營人士組閣,此時立法院顯然是想將半總統制盡可能操作為內 閣制。總之,總統制與內閣制精神的制度邏輯之爭,當總統與國會 多數不一致時,會具體呈現為總統與國會的組閣權之爭 - 臺韓當前憲政體制改革方 案的差異
- 南韓
2009年8月,南韓國會的憲政諮詢機構「憲法研究專門 委員會」提出修憲方案,當時總統李明博也公開附和此一修憲方 案。該機構鑑於南韓過去總統權力龐大,且總統與國會不一致時常 發生衝突和僵局,建議將憲政體制大幅調整為半總統制 - 其修憲方
案的內容如下:
一、取消總統不得連任的限制,允許總統連選得連 任一次。
二、將總統任期改為四年,與國會任期一致,並調整總統 與國會的選舉時程,使總統與國會議員同時選舉。
三、限縮總統職 權並擴增總理權限,將總統的部分權力移轉至總理;總理不再由總 統任免,改由國會選舉產生,並賦予國會倒閣權。
四、明確劃分總 統與總理的角色區隔與職權分工:總統為國家元首,掌理國防與外 交政策;總理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並非總統的下屬,掌理經濟、 內政等國內事務 - 台灣
在我 國,當前半總統制的實際憲政運作既已接近總統制,且亦有強大的 聲音主張我國憲政體制應透過修憲調整為純粹的總統制。主張我國 憲政體制應改採總統制的論者頗多,在政壇上,總統制長期以來一 直是民進黨的主要憲改主張
總統制的倡議者認為,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兩權分立制衡的制度設計較能避免政府濫權,也因此較能保障人 民的自由權利。當然不能完全忽視的是,亦有少數論者倡議我國憲 政體制應改為純粹的內閣制。內閣制的倡議者認為,內閣制下行 政與立法兩權權力融合的制度設計較能避免政治僵局,且較能發揮 施政效率,這種體制正是臺灣當下環境所需要。
倡議總統制與內閣制的論者固然立場針鋒相 對,但他們有一個看法大抵上是一致的,即雙方論者都認為,相較 於半總統制,內閣制或總統制至少是一種制度精神清晰明確的憲政 體制。儘管總統制與內閣制可能各有其缺點,但至少在總統制與內 閣制下行政權的歸屬不會如半總統制經常發生爭議。
總統制與內閣 制的倡議者都批評半總統制是一種內涵複雜而制度精神混亂的憲政 體制,這種憲政體制的實際運作存在著高度的變異性,整個體制的 運作可能因政黨體系、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與否、總統個人的意 志、總統與閣揆的實際相處狀況等因素而發生變化
從憲政體制類型的角度來看, 憲政體制的變遷具有路徑依循(path dependence)的現象,一旦總 統改由人民直選且擁有實權,這個國家的憲政體制就很難走向純粹 的內閣制,而會往總統制或半總統制這兩種憲政體制其中之一變遷 發展。Matthew S. Shugart與John M. Carey便指出,綜觀20世紀以來 世界各國的憲政發展經驗,沒有任何一個總統制國家轉變為內閣制 國家,卻有不少內閣制國家轉變為總統制國家,其中重要關鍵正是 因為總統直接民選的「不可逆性」 - 結論—臺韓憲政經驗相互 參照的意義
- 1990年代初期,歐美政治學界曾 經在內閣制與總統制優劣的問題上引發激烈論戰。總統制一般被認 為有以下缺點
- 雙元民主正當性( dual democratic legitimacy)的危機:總統與國會皆由人民選舉產生,兩者若發生 衝突無解決僵局的機制。當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亦即出現分立 政府的情況時,不僅政府施政缺乏效率,且政府效能不佳的政治責 任亦難以釐清
- 民選總統容易成為民粹式領袖:總統是全國民意基礎最雄厚的單一職位,往往產生權力幻覺,將自己視為全民利 益的化身,成為不受制衡的民粹式領袖,導致民主政治變質成「委 任式民主」(delegative democracy)
- 總統任期固定導致體制 僵化:在總統任期固定的情況下,國家無法因應政經情勢的變化而 適時更換或延續其領導者,同時也導致國家的政務推動被總統任期 生硬地切割,而發生以下弊病:一方面,任期尚未結束但已不能連 任的總統可能提前喪失政治上的影響力,成為跛鴨總統(lame duck);另一方面,即將卸任的總統基於時間的迫切感,政策沒有 周延規劃便匆促實施,政策追求近利而忽略長期計畫
- 造成贏 者全拿(winner-take-all)的零和競爭:總統選舉為單一職位的選 舉,乃為零和賽局(zero-sum game),贏者全贏,輸者全輸。勝選 的候選人包辦一個固定任期的所有行政權力,敗選的候選人即使獲 得可觀的選票,但敗選後一無所有,沒有分享執政權力的可能,這 種零和賽局容易導致主要候選人產生「輸不起」的心理,形成極激 烈的對決局面,升高政治的兩極化與緊張情勢
- 若以法國、芬蘭等國採行總 理總統制的運作經驗來看,此類半總統制確實相當程度地緩和(即 使並非完全根除)了前述總統制的四項缺失
- 就前述總統制 的第一項缺點而言,法國與芬蘭半總統制中國會倒閣權與總統解散 國會權的機制,相當程度化解了典型總統制中行政與立法兩權之間 可能發生僵局的難題
- 就前述總統制的第二項缺點而言,法 國與芬蘭半總統制中行政權二元化、總統與總理共同分享行政權的 制度設計,從法國在總統主政(偏總統制運作)與總理主政(偏內 閣制運作)之間換軌,以及芬蘭總統與總理常態性職權分工的憲政 經驗看來,總統的權力相當程度受到總理的稀釋,降低了總統成為 民粹式領袖的可能性
- 就前述總統制的第三項與第四項缺點 而言,從法國過去換軌式的憲政運作經驗看來,主政的總統若施政 不力,在總統任期中的國會選舉後可能導致其所屬政黨敗選,因而 面臨共治而改由新國會多數陣營所支持的總理主政;至於在芬蘭過 去分工型的半總統制下,行政權並非由總統一人獨攬,總統主要掌 理國防、外交事務,經濟、內政事務由國會多數陣營支持的總理所 領導的聯合內閣掌理,行政權不致贏者全拿。因此,總統制下總統 任期固定缺乏彈性以及總統選舉造成零和賽局的問題,在法國與芬 蘭的憲政運作下也得以獲得緩解
- 我國憲改的建議
我國若採行總統制,在一致政府時期總統濫權危 機可能甚於南韓,在分立政府時期總統與國會衝突對立的僵局也可 能甚於南韓。若說南韓總統制的憲政運作是在「總統濫權」與「總 統與國會發生衝突」兩種局勢間擺盪,則我國採行總統制後在這兩 種局勢間擺盪的情況可能會比南韓更趨於極端化。因此,若以南韓 總統制的經驗作為我國憲政改革的借鏡,我國目前憲政體制並不宜 往純粹總統制的方向調整,而我國在總統已經民選的情況下,我國 憲政體制改為純粹內閣制的可行性亦相當低,故本文認為,我國未 來憲政改革應試圖在半總統制的架構中進行制度改良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比較南韓跟台灣的憲政體制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如果左邊是總統制,右邊是內閣制,那南韓在台灣的左邊,而南韓想往右邊靠,台灣則左右亦有
作者則建議台灣的憲改位置往右邊靠一點,大概會跟憲改後南韓差不多位置
我是覺得如果台灣要修憲,大概總統跟行政院長的職權劃分、組閣權歸屬,大概會是比較有機會修的拉
如果左邊是總統制,右邊是內閣制,那南韓在台灣的左邊,而南韓想往右邊靠,台灣則左右亦有
作者則建議台灣的憲改位置往右邊靠一點,大概會跟憲改後南韓差不多位置
我是覺得如果台灣要修憲,大概總統跟行政院長的職權劃分、組閣權歸屬,大概會是比較有機會修的拉
2020年8月9日 星期日
〈當代韓國政黨政治之發展與挑戰-石忠山〉
- 前言
- 政黨政治之憲政背景
- 獨立前的韓國
直到被日本強行合併前,朝鮮民族尚經歷了統一新羅、高麗、以及朝鮮王朝等不同時期的統治。然而,日本的殖民統治,無疑是 朝鮮民族從舊有封建社會,邁向現代民主國家發展之最後關鍵,也是朝鮮民族至 今共有的沉痛記憶 - 獨立初期的韓國與李承晚政權
朝鮮半島自獨立解放以來,歷經了美國軍政廳的託管統治,和李承晚的家長 式威權領導,政治始終未能順利朝向西方民主體制發展。為防止朝鮮半島的赤 化,美國利用李承晚的反共意識,順利將共產勢力排拒在 38 度線以北,李承晚 則得到美國及其他國家承認其統治正當性的回報。威權統治在紊亂的時代格局中 被保留下來,加以韓戰的暴發,使得戰後的韓國社會在邁向政治民主化的過程 中,備感艱辛。 - 1952 年的「拔萃修憲案」
李承晚執政初期因與國會關係不睦,處處受到國會的牽制,國會於是在 1950 年 2 月,提出將總統制改為內閣制的修憲提案,本案因未獲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 員的支持而遭否決。
政府方面則因意識到漸失國會之支持,而於隔年 11 月提出 國會改為兩院制,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選之修憲案,以期李承晚能順利連任下 任總統,本案後因國會多數議員反對而未獲通過。隔年國會和政府再次提出兩種 不同版本的修憲提案,後經雙方折衝、修正後,各取兩修憲版本中之精華,通過 了所謂的「拔萃修憲案」,決定國會改兩院制,總統與副總統由人民直選,但該 修憲案卻因未依正當程序公告,合憲性因此普受質疑 - 1954 年的「四捨五入修憲案」
李 承晚於 1952 年經人民直選順利獲得連任後,又再次面臨連任問題。當時韓國憲 法規定,總統得連選連任一次,但李承晚自 1948 年起已任兩屆韓國總統,為使 其能繼續連任,李承晚遂於 1954 年 8 月,提出撤銷首任總統連任限制之修正案, 該案後經國會表決,結果在當時的 203 位國會議員中,李承晚獲得贊成票 135 票,反對票 60 票,7 票棄權。依當年韓國憲法之規定,修憲案應獲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之支持始算通過,也就是135.3票。
然而,0.3 票要不應被視為完整的一票,要不應捨棄不 算,因為人無法切割,代表國會議員的選票亦因此無法切割,國會必須在兩者間 取其一。面對此一憲政難題,國會原先主張修憲的通過門檻為 136 票,後來卻在 部分國會議員提出四捨五入的主張後,將修憲案的通過門檻改為 135 票,此次修 憲案在反對黨的退席抗議下,宣布通過,李承晚則成功連任韓國第三任總統 - 韓戰及其影響
學者指出,戰後韓國的民族主義,基本上是以反共和反日為其基本內涵,而善於動員民族情緒的李承晚,更是熟稔地將此轉化為其 威權統治的正當性基礎,至其最終下臺 - 朴正熙與「維新體制」
1960 年 3 月15 日,韓國舉行第四任總統大選,李氏因使用不正當手段舞弊當選總統,引起 全國譁然。隨後引爆的「四一九學生革命 」,終讓李氏政權走入歷史 - 第二共和
李氏倒台後,臨時政府成立,國會並於隨後的修憲會議中,將豢養獨裁政治 的總統中心制改為內閣責任制。7 月 29 日的國會選舉中,民主黨大勝,先前的 執政黨自由黨,則隨著李承晚的垮台而煙消雲散。改採議會內閣制後的第一任首 相為張勉,尹潽善則為無實權的虛位總統,直至朴正熙於隔年發動「五一六軍事 政變」前,是為第二共和
張勉 在位的第二共和期間,國家雖致力朝向政治民主化發展 19,卻因諸多原因 20,致 使政局風雨飄搖,註定第二共和草草結束的命運。在此社會動盪不安、經濟蕭條 之際,朴正熙等軍事強人於 1961 年 5 月 16 日發動軍事政變,結束了韓國第二共 和的短暫壽命,史稱此一政變為「五一六軍事政變」。 - 第三共和
政變結束後,張免內閣總辭,並將權力移交 「軍事革命委員會」,該委員會隨後亦更名為「國家重建最高會議」,實施軍政, 是為第三共和的開始
朴正熙結束兩任總統任期後,終難藏掩其萬年統治的野心。在兩度擊敗政敵 尹潽善而當選總統後,朴正熙於 1969 年不顧國內的激烈反抗,順利通過了廢止 總統連選連任限制的修憲案。 - 特徵
- 軍部掌權
- 國家統合意識之推動
- 國家主導之經濟發展
- 外交上與自由國 家之聯盟等
- 經濟
朴正熙不僅實現了張 勉時期即已完成構思、政府部門中應設置經濟計劃院的構想,並且還擬訂了不同 階段的「經濟開發計畫」、實施貨幣改革、整肅企業之不當蓄財、吸引外資、獎 勵企業投資、以及協助企業轉型等,使得此階段的韓國經濟發展突飛猛進,人民 所得逐年提高,工業化日漸成熟,亦使韓國獲得「漢江奇蹟」的美名 - 外交
在外交上,為換取日本的經濟援助,而與日本 於 1965 年簽訂建交條約,此雖被部分國人視為屈辱外交,卻也鞏固了國際冷戰 時期,美、日等自由民主國家對朴氏政權之支持,讓朴正熙繼續坐穩執政的寶座 - 第四共和
1971 年擊敗金大中,順利獲選韓國第七任總 統。隔年,朴正熙利用國內外局勢交迫之際,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頒布戒嚴, 制定新憲,結束第三共和憲政,並以「維新體制」為核心,開啟了第四共和的執 政之路
直至 1979 年 10 月 26 日遭到暗殺為止,朴正熙在戰後韓國的憲政發展史中維持了 18 年的獨裁統治,韓國第四共和亦至此 劃下句點 - 維新體制
維新憲法頒佈後,政府形態改為任期六年的絕對總統中心制, 對外代表國家,是為國家元首,對內則為行政最高首長;此外,總統握有修憲提案權,以及推薦國會三分之一議員的權利。其不僅無須對國會負責,甚至還可解 散國會,在此維新憲法架構下,國會職權很大程度地遭到了減縮;在司法權的 涉入方面,總統因具備大法院院長的提名權,和法官的任命權,因此亦對司法權 的運作,發揮了強大的個人影響 - 民主化前後的韓國
- 民主化前
朴正熙遇刺後,國務總理崔圭夏暫代總統一職,隨後並依維新憲法當選韓國 總統。值此政局動亂之際,全斗煥為遂行其奪權野心,發動了肅軍政變,並以涉 及暗殺為由,將陸軍總司令鄭昇和逮捕,初步掌握了後朴正熙時代的韓國政局
於崔圭夏下台後,根據維 新憲法召開「統一主體國民會議」,選出全斗煥為韓國第十一任總統。全斗煥當選總統後,隨即於同年 9 月 29 日完成修憲 ,10 月 22 日再經 公投通過新憲,新憲於 27 日公佈後正式施行,韓國自此正式邁入第五共和。全 斗煥在新憲法通過後辭職,並於隔年 2 月 25 日根據新憲,當選韓國第十二任總 統。
根據新憲,國家統治形式仍維持總統中心制,總統實際上對三權能 夠充分掌握,加上七年的任期,以及上任以來拔擢軍校同期校友組成的「一心會」 成員,使得全斗煥上任以來,並未擺脫軍人高壓統治的形象。猶有甚者,其還於 任內通過了「政治風土刷新法」,以及「言論基本法」等法律,對國內的政治活 動和人民的言論自由等,進行嚴格的限制 - 民主化後
1987 年 1 月和 7 月,相繼發生了漢城大學朴鐘哲被警方刑求致死案,以及延世大學學生李 韓烈被鎮暴警察打死案,前述事件最終引爆了韓國大規模的學潮,人民的忿怒一 發不可收拾,事件最後演變成全民上街頭的民主化運動 - 盧泰愚-十三任總統
獲執政黨民主正 義黨提名為下任總統候選人的盧泰愚,見態勢不對,及為挽救旋將崩盤的政局, 遂以執政黨下任總統候選人的身分,於 6 月 29 日發表了促成韓國政治民主化的 「六二九民主宣言」。這份宣言共包含八項民主化承諾,其中,總統人民直選, 和落實新聞自由等,即為宣言的重要內容之一
民主化宣言化解了全斗煥政權被推翻的危機,也讓盧泰愚的政治行情順勢翻升,使其能在三金(金大中、金泳三、金鍾泌)夾擊的下任總統大選中,僥倖 勝出,順利當選韓國第十三任總統。 這次的政權交替,是韓國政治史上政權的首次和平移轉,亦代表韓國憲政終於邁 入了民主化發展階段,第六共和自此開始運作 - 金泳三-十四任總統
藉由政治收買,盧泰愚成功地在 1990 年初,將執政黨「民主正義黨」、 金泳三所領導的反對黨「統一民主黨」、以及金鐘泌為黨魁的另一在野黨「新民 主共和黨」加以合併,進而組成了新的政黨──「民主自由黨」,最終達到將金 大中所領導的「和平民主黨」孤立的目的。此番政治的合縱連橫,雖為盧泰愚終 結了上任以來朝小野大的局面
勾結盧泰愚 的執政勢力,順利當選韓國第十四任總統。金泳三的當選,創下了韓國建國以來 首位文人總統當選的紀錄,在其領導下, 韓國第六共和進入了一段乏善可陳的發展階段 - 轉型正義
金泳三上任後,亦不忘對其昔日政敵 進行整肅。金泳三在位期間,以掃除軍人政府長年積弊為名,促使國會通過兩特 別法,進以追訴全斗煥和盧泰愚執政時期的貪腐,以及對光州事件所應負之責任 - 金大中-十五任
一盧二金時代,金大中雖遭政治孤立,卻能於 日後與金鍾泌另結同盟,並在韓國捲入亞洲金融風暴的國家危難之際,以些微之 差距,擊敗執政黨所推舉之候選人李會昌,順利當選韓國第十五任總統,此乃韓 國政治史上首次政權和平轉移至反對黨的紀錄
金大中任內致力挽救韓國 破敗的經濟,外部又得因應金日成死亡、北韓成功試射大浦東飛彈、船艦侵入該 國海域、以及退出核武擴散條約等緊張局勢。幾年後,韓國靠著輸出大眾文化產 品、發展電腦網路產業,成功自經濟衰敗谷底中翻身。2002 年 6 月與日本合辦 世界盃足球賽,9 月接續辦理釜山亞運,讓韓國人民重拾 1997 年金融風暴以來, 嚴重失落的民族自信心 - 盧武鉉-十六任總統
2002 年 12 月 19 日,盧武鉉在盟友鄭夢準陣前倒戈的情況下, 以些微差距擊敗對手李會昌,驚險贏得韓國第十六任總統選舉
出身貧寒的盧武鉉,曾為韓國著名的人權律師,左傾色彩鮮明。盧武鉉上任 後,持續照顧社會弱勢,卻也引起企業界的緊張,加上素與媒體關係不睦,盧武 鉉的執政之路走得甚為艱辛
在弊案接連不斷的批評聲中,盧武鉉 的改革形象開始受挫,最終導致反對勢力於國會的聯手彈劾。2004 年 3 月 2 日,國會通過了對盧武鉉的彈劾案,盧武鉉被迫停職。同 年 4 月 15 日,支持盧的「開放的我們的黨」於國會選舉中獲得大勝,憲法裁判 所亦於 5 月 14 日駁回國會的彈劾案,盧武鉉才於隔日復職。
人權律師出身的盧武鉉,雖於任內廣設各式真相調查委員會,落實轉型正義 理念,卻在經濟施政上一敗塗地。韓國國債在其執政期間不斷高築,不正常的房 地產炒作亦使人民怨聲載道,註定了其將狼狽下台的命運 - 李明博-第十七任
2007 年 12 月,在舉 國充斥著「換人做做看」的選舉氛圍下,企業界出身的李明博當選為韓國下任總 統
打著挽救韓國經濟口號上台的李明博,曾畫下經濟發展「七四七」的大餅, 矢言讓韓國每年的經濟成長率維持至少 7%,五年後國民年平均所得上升至 4 萬 美元,並且擠身世界第七大經濟體。然而,其上任短短數月後,即承認前述目標 無法達成,而導致聲望大跌 - 小結
- 政黨政治之建立與發展
- 政黨政治的發展歷程
- 初胚──戰後初期的政黨政治
負責託管的當時美軍政府司令官於是公告,未來將只與組 織化之政治團體,進行戰後重建之各項合作。此一告示對 韓國日後政黨政治的發展,起著深遠之影響,因為,登記制度催促了戰後韓國林 立的政治團體朝向組織化發展。
當時多為缺乏基本政治綱領、無嚴密組織章程、紀律鬆散之政治幫派,而非當代嚴格 意義下之政黨。即便尚未具備現代意義下之政黨組織,朝鮮半島南部在美軍政府 的扶持下,已模塑出現代政黨政治之雛型 - 壓抑與反抗──威權統治時期的政黨政治
- 建國初期-李承晚時期
隨著獨立參選人歷屆當選人數的遞減 ,韓國建國初期的多數政黨體系已獲建立,其中,民主黨和自由黨又為當時政壇最為重 要的兩個政黨 - 朴正熙時期
朴正熙軍事政變後,為符合政黨法之規定,總統參選人須獲特定政黨之推薦,朴正熙因此示意其親信金鍾泌組建民主共和黨,自己則於隨後加入之,成為該黨 提名之總統候選人,順利贏得 1963 年的總統大選
朴正熙執政期間,在野黨並未能夠發揮多大作用,除了高舉 反對韓、日協定之大旗外,民主正義黨和民主黨並未提出明確的政黨目標,因此 難獲普遍大眾之支持,加以國家經濟於此時迅速發展,在野勢力始終無法構成對 朴氏執政的嚴肅挑戰,即便兩黨隨後於 1965 年合併,並且改名為民眾黨,但依 舊無法脫胎換骨。在野勢力於兩年後再次重組,成立了「新民主黨」,卻仍不敵 執政黨之執政優勢, - 解放與再造──民主化以後的政黨政治
盧泰愚於全斗 煥執政末期,為順應國內外局勢發展,發表了著名的民主化宣言,啟動了該國社 會期待已久的民主化工程,韓國憲政自此亦邁入了第六共和。 - 民主化發展階段的 韓國,是政黨不斷重組與持續再造的時期,以下乃其可獲辨識之幾點特徵:
- 以三金(金泳三、金大中與金鍾泌)為核心之政黨競合
- 圍繞特定政治人物 之政黨個人化與地域化發展
- 基於前列因素所衍生之繁複政黨拆解與重組
- 政權轉移方式的改變
- 三金時代之結束和良性多黨競爭體系之成型等
- 此一發展所衍生的附帶現象是,這些圍繞特定政
治人物而獲得建立的政黨,充分顯現了政黨個人化與地域化等特質。
金泳三因出 身於慶尚道,其支持者因此主要以該地區選民為主,出身於全羅道與忠清道的金 大中與金鍾泌,支持者則多半侷限於上述區域,彼此間之對立格外鮮明 - 政黨政治之當代生態
- 主要政黨
- 大國家黨(the Grand National Party)
韓國當今第一大黨、亦為該國之執政黨大國家黨,乃成立於 1997 年之自由 主義保守政黨,其淵源可追溯至朴正熙執政時期的民主共和黨 - 朴正熙-民主共和黨
朴正熙成功發動 軍事政變後,曾指示其親信金鍾泌組建民主共和黨,作為支撐其施政之政黨勢 力。 - 全斗煥-民主正義黨
朴正熙遭暗殺後,軍事強人全斗煥上台,隨即重建民主共和黨,並將該黨改 名為民主正義黨,是全斗煥和盧泰愚執政時期的韓國執政黨 - 盧泰愚-民主自由黨
1990 年盧泰愚在 吸納了其他政黨後,將民主正義黨改名為民主自由黨 - 金泳三-新韓國黨、大國家黨
該黨於金泳三執政期間, 再次於 1996 年被更名為新韓國黨,隔年,該黨經與其他保守主義政黨合併後, 正式取名沿用至今的大國家黨名稱
大國黨甚至在更名後不久的韓國總統大選中,敗 給了由民主黨所提名的金大中,而終止了其自朴正熙時代即延續不輟之執政黨角 色,成為國會未來十年的在野黨,此亦締造了韓國政治史上的首次政黨輪替經驗 - 特性
作為一自由主義保守政黨,大國黨的支持者主要來自社會的傳統保守菁英階 層、中產階級、以及不包含農民在內的鄉村人民,施政主軸強調小政府和自由貿 易,因此繁榮經濟和創造富裕美好的生活,也就成為該黨最為重要的執政口號; 在對外關係上,大國黨重視與美、日的聯繫、抨擊北韓的人權狀態,此與向來反 美立場鮮明、對於北韓問題較持和善立場的民主黨對照,確實彰顯出該黨之政黨 屬性。 - 民主黨(the Democratic Party)
當代韓國兩黨競爭體系中的另一要角為民主黨,其雖正式對外宣稱成立於 2008 年 2 月,但該黨始終自視為韓國獨立建國前後即已存在的民主勢力後繼者, 亦為韓國當今最大之在野黨 - 新韓國民主黨
因光州事件被判處死刑、隨後依保外就醫名義赴美的金大中,1985 年返回 韓國,並於 1987 年組建新韓國民主黨,對當時的執政黨民主正義黨構成嚴正威 脅。該年國會選舉中,新韓國民主黨以高於民主韓國黨和國民黨至少 10%的得 票率,成為國會最大反對黨,也為韓國政壇帶來了極大震撼。 - 統一民主黨
政壇反對勢力當時 因意識到,若能結合在野勢力,必有可望在下屆總統大選中擊敗執政黨,金大中 遂與金泳三合作組成統一民主黨,成為韓國民主化以前的國會最大反對黨 - 民主黨
統一民主黨則在金泳三領導下,更名為民主黨,該黨隨後在盧泰愚的勸誘下,於 1990 年與當時的執 政黨民主共和黨,和金鍾泌所領導的新民主共和黨,合組成"民主自由黨" - 和平民主黨
反對 勢力原先希冀藉由統一民主黨之成立,從兩金之中推舉一位與盧泰愚角逐下屆總 統,卻因兩者協調破裂,導致金大中出走另組和平民主黨 - 新政治國民會議黨
金泳三隨後於 1992 年的總統大選中擊敗金大中,成為韓國第十四任總統,金大中所領導的和平民主黨隨後則另起爐灶,蛻變成新政治國民會議黨,打算為五年後 的總統大選預作準備
金泳三執政時期,民主自由黨內部因諸 多問題而導致政黨分裂,原先與金泳三結盟的金鍾泌出走另立新的政黨 - "自由民主聯盟",並於 1997 年的總統大選中與金大中合作,使金大中如願以償地,在 其當了一輩子的反對黨領袖後,順利當上韓國第十五任總統 - 新千年民主黨
金大中當選總統後,對新政治國民會議進行改革, 並將該黨改名為新千年民主黨,該黨所推出的下任總統候選人盧武鉉,亦於 2002 年底的總統大選中順利擊敗對手,當選韓國第十六任總統 - 開放的我們的黨
2003 年底,新千年 民主黨內部因為政黨改革,造成政黨分裂,盧武鉉的支持者退出新千年民主黨, 而另立開放的我們的黨 ,留下來的新千年民主黨黨員,則於隨後將黨更名為民主黨 - 大統合民主新黨
開放的我們的黨在 2007 年總統大選即將到來之際發生政黨分裂,擬欲 與盧武鉉進行切割的鄭東泳,另外成立了新的政黨──大統合民主新黨 - 大統合民主新黨
同年 8 月,開放的我們的黨與大統合民主新黨再次合併,並且以新的政黨名稱大統合民 主新黨,與大國家黨提名的總統候選人李明博角逐下屆總統 - 民主黨
2003 年底,新千年 民主黨內部因為政黨改革,造成政黨分裂,盧武鉉的支持者退出新千年民主黨, 而另立開放的我們的黨 ,留下來的新千年民主黨黨員,則於隨後將黨更名為民主黨 - 大統合民主黨
鄭東泳總統寶座角 逐失利後,大統合民主新黨與先前自新千年民主黨分裂後成立的民主黨重新結 合,改稱大統合民主黨 - 民主黨
該黨於 2008 年 7 月的首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中,決議 通過將黨名改為「民主黨」 - 特性
作為政治立場中間偏左之進步主義政黨,民主黨事實上除了在政治立場上反 美和親北韓之外,其餘並無與傳統左翼政黨多大相異之處。支持民族統一的政黨 綱領,使得民主黨在對北韓關係上顯得較為親和 - 次要政黨
- 自由先進黨
自由先 進黨乃李會昌於 2007 年總統大選結束後所組成之保守主義政黨,該黨於 2008 年與國民中心黨合併,並且贏得該年國會大選中的 18 個席次,是韓國國會第三 大政黨 - 未來希望連帶
其乃角逐大國黨總統候選人提名失利的朴正熙之女,朴瑾惠及其支持者於 2008 年 3 月所成立,短暫的 出走後,該黨於 2010 年 4 月宣布,將再次重回大國黨 - 民主勞動黨
傳統上代表勞工階層的權益外,亦格外關心該國的環保與女性 權益問題 - 進步新黨
於 2007 年總統大選 前夕出現政黨分裂,黨內的國民民主陣線因不滿韓國民族主義陣線對黨內事務的 長期壟斷與支配,遂決議出走,並於 2008 年 3 月正式成立進步新黨 - 創造韓國黨
該黨乃部分自開放的我們黨出走成員所建立的自由主義 中間偏右政黨,主要支持者來自如漢城等韓國大城市中產階層。創造韓國黨的政 黨主張包括發展知識經濟、降低朝鮮半島軍事緊張局面、建立終身教育制度、以 及支持多元文化發展等。該黨目前共有國會議員 3 名,並曾於 2007 年總統大選 中,推派候選人參與選舉,對其他兩黨候選人選情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 - 解散政黨
韓國政黨政治能夠發展成今日以兩大黨為主的多黨競爭體系,實際上經歷了 先前不同政黨的繁複分合過程,不同政治人物基於特定政治理由,於不同時代造 就了不同的政黨,看了令人眼花撩亂、目不暇給,亦使其成為韓國政黨政治的特 色之一。 - 政黨政治之特性
- 政黨之首腦化
所謂政黨首腦化,係指政黨領袖將政黨視為一己之政治操作工具,在黨內普 遍實施高度集權的政黨發展現象
這種黨附屬於人,而非人附屬於黨的情 況,吾人可從朴正熙的民主共和黨、全斗煥的民主正義黨、金泳三的統一民主黨、 以及金大中的和平民主黨身上,找到鮮明痕跡。 - 政黨之繁複分合
韓國政黨政治的發展過程中,由於 組建政黨多半靠的是個別政治領袖的群眾魅力,而非穩固的政黨組織,因此,政黨的命運常常隨著政治領袖在政壇上的際遇,而時常處於分裂、合併或者解散的 狀態
以金大中漫長的政治生命為例,其先後創立了和平民主 黨、新政治國民會議、以及新千年民主黨等,這些政黨因與金大中的宦海沉浮休 戚與共,使其普遍缺乏持久之穩定性,成為韓國為數眾多的「泡沫政黨」。 - 政黨之內部分裂
以 90 年代的三黨合併為例, 新成立的自由民主黨內部,分別有民主正義黨、統一民主黨、以及新民主共和黨 的派系勢力,各黨派彼此爭權奪利、勾心鬥角,政黨合併之目的,根本不是著 眼國家整體利益之追求,人民福祉之創造,而是關注個別政治人物的政治前途, 以及派系成員之政治利益,政黨因此常常合併,卻又旋即泡沫、幻滅。 - 政黨支持者之地域化
學者研究指出,韓國政黨生態基本上呈現「東西分割」的局面。西部以光州為中心的湖南地區,主要為民主黨傳統勢力範圍;東部的大邱、 慶尚北道、釜山和慶尚南道等嶺南地區,則是大國黨的主要根據地;金鍾泌昔日 則有忠清道一帶選民之支持;至於首爾和京畿一帶,則為執政黨和在野黨歷來必 爭之地 - 政治意識形態之趨同性
韓國政黨政治雖逐漸朝向兩黨為核心的政黨競爭體系發展,但大國黨和民主 黨在政治意識形態上的差異並不明顯 - 首先,因憲法 強調民族統一,因此,韓國政黨並不存在統、獨意識形態爭議
- 其次,兩黨在
經濟發展問題上,普遍支持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模式
惟大國黨較強調經濟發展 效率,民主黨則偏重經濟發展之公平性,兩黨也因此被貼上右翼保守主義陣營, 以及左翼進步主義陣營之標籤。
兩黨之主要政策差異表現 在對美和對北韓關係的問題上。當保守主義陣營普遍強調與美國的同盟關係,並 且抨擊北韓的人權狀況和軍事挑釁行為時,進步主義陣營則主張,降低對美國之依賴,以及推動兩韓之和解 - 政黨特性之形成因素
- 環境因素
冷戰造就了韓國國內的政治局面,順帶推升了反共意識形態的發展,也合理 化了保守主義陣營威權統治的正當性,在此時代環境下,自由結社的西方民主觀 念,自然不優先於反共之國家整體利益。持保守立場的朝野黨派,紛紛成為國內 政治的特權階級,享有政治上的壟斷地位,左翼政治團體要不走入地下化組織, 就是期待那不可知的翻身機會 - 政治文化因素
長久以來,韓國社會即存在威權主義的政治文化傳統,現代民主政治中的「市 民社會」(civil society)理念在此環境背景下,難以獲得發展,而此又與儒教思想有關。在人倫關係上,儒家強調「三綱五倫」, 重視人際間的階級關係。在身份意識的作用下,君臣間之忠誠關係獲得了鞏固, 連帶亦使韓國人民普遍有著追隨領袖型政治人物,和壓抑政治行為中平等自覺意 識之傾向,政壇一旦出現卡利司馬型領袖人物,人民 即瘋狂擁載之,這也是為什麼強人軍事獨裁,以及圍繞特定個人而繁複更迭的政 黨組建,能夠在韓國存續的原因之一。 - 制度因素
- 韓國的選舉制度決定了哪些政黨可以留存下來。韓國每當政權發生轉移,選舉制度就會發生一定的變化,而且變更方向並非以參酌韓國社會之真實 需求為主,而是常以執政者的意念為依歸
- 執政者藉由特定法律之
立法,順遂了個人壓制反對勢力的企圖,成功地在威權統治時期的韓國,抑制了
反對勢力的蠢動,卻在體制崩解的後威權時代,必須面臨昔日政敵的政治清算。
韓國政黨在前述制度因素影響下,一再上演成立與解散的制式劇碼。 - 政黨政治之制度化
- 政黨之設立條件
總地來說,有關政黨之設立問題,韓國憲法指出了以下幾點原則或基本要 件:(一)政黨設立之自由化,(二)政黨活動之民主性,(三)政黨活動之國家 保護義務,以及(四)政黨違反民主原則之解散等
從前述憲法和政黨法的規定中可看出,相關規定限制了韓國政黨之設立,須 以維護自由民主秩序為要件,此一規定之直接影響是,共 產主義政黨在韓國政黨體系中不具備存在之可能性。此外,憲法對公民自由結社權利之肯認,也連帶保障了政黨 之自由設立。 - 多數政黨體制之確立
憲法複數政黨制規定之最大意義在 於,杜絕單一政黨之政治壟斷,和保證公民政治參與的自主性與多樣性 - 政黨之權利
- 政治權利
韓國政黨法第 37 條至 39 條規定,政黨活動──尤 其是政黨參與公職人員選舉和國家意志形成──受法律保護 79,此一法律規定之 重要意涵在於,只要依法從事政黨活動之政黨,不得因行政機關之恣意作為,而 遭任意解散 - 經濟權利
韓國憲法第 8 條第 3項規定,國家得依法律規定,對政黨運作所必要之資金給予補助 - 政黨之義務
總地來說,政 黨成立與運作所應履行之義務,可粗略地分成以下兩個部份: - 憲政民主體制之維護
在憲政民主體制的維護方面,韓國憲法第 8 條規定,韓國政黨有維護民主體 制之義務,所有違反民主原則的政黨活動皆應受到禁止,政黨一旦違反此依憲法 規定,政府即有權提請憲法裁判所進行裁決,並於判決確定後,解散違憲政黨。 - 政治資金來源之公開
政黨法第 28、29 條規定,政黨有公開其財政相關事項之義務,第 34 條還 指出,政黨的財產與收入、支出等財政事項,由其他法律特別訂之,在前述法律 之此規範下,韓國另立了政治資金法,以詳細規範政黨資金之來源與運用。 - 政黨之登記註銷和違憲政黨之解散
如前所述,政黨運作一旦違反民主原則,憲法裁判所即可根據政黨之違憲事 實,宣佈該政黨之解散;此外,在特定情況下,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根據 政黨法所賦予之權限,取消特定政黨之登記 - 政黨政治之未來發展與挑戰──代結語
- 董向榮在觀察韓國政黨政治未來的發展趨勢時指出,以下三點,乃值得吾人 注意的可能變化:
- 政黨私黨化問題的改善
韓國各政黨近年來普遍進行 政黨轉型,相對弱化了政黨領袖的個人權利,也逐漸將韓國傳統政黨競爭中的地 域之爭,移轉至政策主張之競爭上,此乃良性政黨政治發展所樂於見到的趨勢 - 政黨組織之強化
韓國的政黨政治發展由於不是建立在廣泛的群眾支 持基礎上,而是依賴個別政治人物對群眾之動員,因此,如何解決黨員基礎薄弱 的問題,乃當今韓國兩大政黨持續努力克服的問題。大國黨和民主黨目前皆推動 「真性黨員制」,將定期繳納黨費之黨員與未繳納黨費之黨員區分開來,以確立 其權利與義務,進而健全政黨之黨員基礎 - 朝向全民政黨發展之政黨趨勢
韓國 兩大政黨雖然分別被貼上保守與進步主義之標籤,但政黨存在的目的,畢竟在 於爭取執政機會,以實踐政黨的政治主張,故兩黨近年來皆努力拉攏中間選民, 企圖營造各自的全民政黨形象,但也因為政策主張之彼此借鑑,反倒使得政黨理 念趨同性的問題更加浮現 - 供台灣省思之部分
- 韓國的經驗顯示,政黨作為現代民主政治的主要行為者,應充分發揮 其公共性功能,而不應成為個別政治人物為求一己之私、順遂個人政治野心所利 用之工具,首腦化、私黨化的政黨發展,終究會被歷史所唾棄。
- 政黨之存 續既不應寄託於單各政治人物的政治前途,而應建立在廣大群眾的支持上,則政 黨應致力完善政黨組織,和明確政黨目標,無論是黨員之招募、黨內決策機制的 透明化與民主化、施政方針之具體化(包括現實面和理想面等),皆應作為政黨發展所須致力的目標
- 政黨應具備能力應對國內外局勢發展,無論是國家安全之外來 威脅,抑或國內經濟發展之挑戰,政黨皆應理性和審慎擬定對應策略
嘗試就韓國當代政黨政治之發展,為一系統與綜合 性說明,期能藉此充實相關議題之研究文獻,並希冀所獲研究心得,能為我國的 政治民主化發展,提供韓國經驗的寶貴啟示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說實在,我覺得結尾那裏供台灣省思那部分有點弱,那些省思不用跟韓國近代史比較也能得出一樣的結果八,直接拿本政治哲學教科書就可以提出來的省思,感覺應該再拿一些更值得提出的觀點,如身為傳統儒家文化、反共意識型態堡壘,如何發展出在地化的政治特色,或是與西方相仿的政治文化,這感覺比較像是值得台灣跟韓國相互比較與相仿的部分。
不過我倒是有些問題,臺灣的政黨似乎沒有如此繁複的分合,也沒有太多的軍人干預,這是為何呢?
說實在,我覺得結尾那裏供台灣省思那部分有點弱,那些省思不用跟韓國近代史比較也能得出一樣的結果八,直接拿本政治哲學教科書就可以提出來的省思,感覺應該再拿一些更值得提出的觀點,如身為傳統儒家文化、反共意識型態堡壘,如何發展出在地化的政治特色,或是與西方相仿的政治文化,這感覺比較像是值得台灣跟韓國相互比較與相仿的部分。
不過我倒是有些問題,臺灣的政黨似乎沒有如此繁複的分合,也沒有太多的軍人干預,這是為何呢?
2020年5月23日 星期六
〈從比較的觀點看台灣與韓國的皇民化運動(一九三七~一九 四五)-周婉窈〉
- 前言
皇民化運動是1930下半期到WW2結束前日本在殖民地所推行的一項全面性的運動。 - 皇民化的本質
就理念構成而言,他是同化主義的極端形式,
就實際需要而言,他是日本帝國戰爭動員的一環 - 背景
對外戰爭需要的資源,遠非日本本土所能負荷,在形勢上非動員殖民地的資源不行,但又必須考慮到殖民地的忠誠問題,而不得不推動皇民化教育。 - 皇民化運動的開始及其名稱問題
- 台灣-皇民化運動
皇民化這個名詞,最先在台灣出現大約是在1936年年底
1936年九月小林躋造取代中川建藏為台灣第十七任總督,一上任就提出"皇民化"、"工業化"、"南進化"三大治台方針。 - 朝鮮-皇國臣民化
1937年10月2日,朝鮮總督府頒布了所謂的"皇國臣民誓詞",並規定朝鮮人民在公開集會時必須背誦。這套誓詞的頒布等於正式宣布"皇國臣民化"-也就是皇民化運動-的開始 - 為何只有朝鮮有誓詞?
就統治者的角度來看,日本在韓國的統治必須面對朝鮮曾經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的獨立國家的歷史事實,換句話說,日本必須積極處理朝鮮人的"國家"觀念-不管這觀念是王朝意義的、近代意義的、已經存在的、或正在發展的。
我們若細看這所謂的"皇國臣民誓詞"的內容,就可發現"國家"觀念,或更確切地說,日本皇國觀念,是這套誓詞的中心理念。 - 神道與固有宗教的問題
皇民化運動在宗教上的目標就是要以日本國家神道取代殖民地通行的宗教。 - 台灣-皇民化的宗教改革
- 提倡日本神道
以神社的增建、昇格,神宮大麻的奉祀,以及神社參拜為重點。 - 神宮大麻
就是由祭祀天照大神的伊勢神宮對外頒布的神符。 - 壓抑固有宗教-佛、道、民間信仰
主要的政策是所謂的"寺廟整理",企圖通過整理、裁併寺廟的方式達到消滅台灣固有宗教的最終目的。這個政策基本上是由地方各自施行。 - 朝鮮
- 提倡神道
與台灣相較,神社增加的速度緩慢,朝鮮人抗爭的比率與反應也較大。 - 壓抑固有宗教-基督教
殖民政府不斷施加壓力要長老教會參拜神社。 - 戰後
日本在8月15日宣布投降,當天晚上朝鮮人放火燒平壤神社,開始了一連串縱火燒神社的全朝鮮島的洩憤行動
雖然台灣人反應沒這麼激烈,但神道信仰同樣消失得一乾二淨。 - 國語運動
國語運動是皇民化運動重要的一環。
雖然日語在台灣與朝鮮兩個殖民地皆稱為國語,是官方與教學的主要語言,但日本的殖民統治一開始並沒有把排除本地語言當成推行國語的必要條件。殖民當局為推行"國語"而積極地壓抑本地語言,始見於皇民化時期。 - 台灣
當日本官員在1895年7月中到台灣時,日語還是稱作日本語,但在短短的一年之內,日語便正式稱為國語
1928,大量增設國語講習所
1937年4月,小學一概取消漢文課 - 朝鮮
1891年日語學堂確立-稱日語
1895小學校令-稱外國語
1909普通學校施行細則-稱日本語
1910-1945日韓合併到WW2結束-稱國語
1911-1938韓語雖然為必修科目,但授課時間漸漸遞減
1938朝鮮語為選修
1941朝鮮語從課堂上消失 - 朝鮮的國語解者的人口比例遠較台灣為低的原因
- 韓國比台灣晚十五年才淪為日本的殖民地
- 朝鮮的人口是台灣的四倍,幅員是台灣的6.5倍
- 韓國民眾原先的識字率就相當低
根據1930年的調查,當時有77.7%的韓國人不懂韓文或日文,而兒童入學率也才15%
台灣1930的兒童入學率有30.6% - 在台灣,總督府並不曾有系統地禁止使用台語及其他本地語言
在朝鮮,殖民當局把主張保存韓語和主張韓國民族主義等同視之,因此嚴格打壓。 - 改姓名運動
1940年2月11日,台灣及朝鮮總督府同時公布改姓名辦法。
改姓名與皇民化運動的基本精神-及改造殖民地人民為"真正的日本人"-緊密配合 - 台灣
為了推行改姓名,官方給了兩個理由,首先是化育台灣人為日本人一向就是帝國統治台灣的方針,再來是許多台灣人深具皇道精神,他們希望能採用與內地人一樣的姓名。
在台灣,改姓名是以戶為單位。
一般而言,希望改姓名的家庭必須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1.該家庭必須是"國語常用家庭(家中60歲以下的成員在家講日語就可)"
2.改姓名者必須"念茲在茲努力於皇國民之資質涵養,且富於公共之精神"
官方對改姓的限制,以下嚴禁採用:
1.歷代的御諱御名
2.歷史上著名人物之姓名
3.與原來之姓有關之中國地名
4.其他不當之姓名,如當代重要人物之姓名 - 朝鮮
朝鮮的改姓名與台灣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強制性。
改姓名在朝鮮稱為"創氏改名",創造新氏,改用新名。
當時韓國人的姓相當有限,全韓國以兩千多萬的人口在1930年才有250個姓。
就殖民地政府的邏輯而言,韓國人改用日本氏並不代表放棄原來的韓國姓,相反的,改姓名是要幫助韓國人去除韓國社會的"非近代性"
朝鮮的創氏改名開始於1940年的2月11日,殖民當局允許韓國人在六個月內改韓國性為日本氏。根據規定,如果在這段時期間內沒登記新性名的話,舊的韓國姓就將被視為新氏 - 台灣的改姓名比起朝鮮的創氏改名,可說偏重獎勵,強迫性低。
研究改姓名在台灣與韓國的情況,頗能支持一般的看法,也就是認為日本的殖民統治在台灣比較溫和,在韓國則比較嚴厲。 - 志願兵制度
在皇民化運動諸項目中,與戰爭動員最密切、直接的,可以說是志願兵制度 - 朝鮮
1938年2月20日朝鮮的志願兵制度因赦令第95號"陸軍特別志願兵令"的公布而正式成立。
1943年8月,朝鮮總督府進一步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
在當時,志願兵制度可以說是測量殖民地青年"皇民化"程度的指標;志願者愈踴躍,表示皇民化運動越成功。 - 台灣
1937年秋天,台灣的殖民當局即已開始徵用軍伕以擔負軍中雜役
1942年推動"陸軍特別志願兵制度"
1943年與韓國同時推動"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
1945年4月推動全面徵兵 - 年輕人對志願兵制度的反應
- 殖民政府給志願兵制度塗上極為濃厚的精神色彩
透過傳媒,志願兵制度被說成是殖民地人民所領受的最高榮譽,因為服兵役、受教育與納稅同為人民的"三大義務",而殖民地人民在當時還沒盡到服兵役的義務。 - 地方政府藉各種管道發動年輕人提出志願書
- 韓國,各町總代、國民學校校長
台灣,青年團 - 同年齡層的壓力也在志願兵的狂熱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如血書狂潮,男子藉此表示愛國精神,女子將戰地護士當作志願兵,也寫血書 - 殖民地人民對志願兵制度的反應在某個層面上多少關係到民族尊嚴
在戰場上,殖民地人民可以真正證明他們不輸日本人,甚至比日本人還要優秀。 - 結論
朝鮮總督在朝鮮推行皇民化運動,比起台灣總督府,在手段上要嚴厲許多
皇民化運動是殖民政府強加在殖民地人民身上的,不論是台灣人或韓國人都處於被動情況,其中固然有主動推波助瀾,隨波逐流者恐怕仍居大多數。 - 對於皇民化運動與戰後台灣史的一個推論
皇民化運動雖然未曾達到改造台灣人為日本人的終極目標,台灣人的中國性卻因此多少減低了,尤以青少年為然。
戰後的台灣可看成是台灣人對中國性的重新認識與適應的一段歷程
台灣這個階段的"低中國性"與新來的、集負面之"中國性"之大成的陳儀政府格格不入,最後導致"228"的悲劇,而翻開了台灣人與國民黨政權的歷史新頁。 - 從比較的觀點來看台灣即朝鮮的皇民化運動,我們可歸結地說,兩地的運動表面十分近似,都是極端的日本化運動,也是戰爭動員的一環,實則同中有異。不惟殖民政府所採取的策略不同,兩地對同一運動的反應也有程度上與實質上的不同。此外,同一運動對兩地戰後的影響也十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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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韓國與台灣的皇民化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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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如果可以帶個皇民化對戰後韓國的發展的影響,也許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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