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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9日 星期四

〈What is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Andreas Schedler

  1. Viewpoints and Horizons
    1. classification of regime families graph-ically along a one-dimensional continuum of "democraticness"

    2. We might say, tentatively, that those who are concerned with democratic stability and try to avoid regressions to either [End Page 94] nondemocratic or semidemocratic regimes support "negative" notions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while those who are concerned with democratic advances and try to attain progress toward either liberal or high-quality democracy sponsor "positive" notions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a way, this contextual and perspective-dependent approach tries to reconstruct the concept's teleological core
    3. I think there is nothing inherently wrong with teleology, provided that three conditions are met:
      1. we have to avoid veiling or obscuring it; hidden teleology is indeed bad teleology.
      2. we have to dissociate teleology from any belief in inevitable progress: supporting some telos, some normative goal or practical task, is one matter; assuming "some kind of automatic or 'natural' progression" toward that goal is quite another
  2. Avoiding Democratic Breakdown
    1. Once a transition from authoritarian rule in a given country has reached a point where (more or less) free, fair, and competitive elections are held, democratic actors usually cannot afford to relax and enjoy the "bounded uncertainty" of democratic rule. More often than not, regime threatening "unbounded uncertainties" persist, and the democrats' fundamental concern shifts from establishing democracy's core institutions to securing what they have achieved. For these actors, consolidating democracy means reducing the probability of its breakdown to the point where they can feel reasonably confident that democracy will persist in the near (and not-so near) future
    2. In accordance with its focus on the danger of coups, this first notion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s concerned above all with deviant or antisystem actors who harbor antidemocratic motives 
  3. Avoiding Democratic Erosion
    Many new democracies do face the threat of illegal or pseudo-legal overthrow by antidemocratic forces. But in addition to the risk of breakdown--of dramatic, sudden, and visible relapses to authoritarian rule--many new democracies have to contend with the danger of decay, of less spectacular, more incremental, and less transparent forms of regression. While the former provokes a radical discontinuity with democratic politics (leading to open authoritarianism), the latter implies a gradual corrosion leading to fuzzy semi-democracy, to a hybrid regime somewhere between liberal democracy and dictatorship
  4. Completing Democracy
    Which are the basic actors, conflicts, and sites of democratic completion? It depends on the type of "electoral democracy" in place
    1. there are those countries where the outgoing authoritarian regime was able to write certain non-democratic rules into the constitution. In such cases of constitutional defects, full democratization requires these formal authoritarian legacies to be removed
    2. Another kind of semidemocracy that has raised peculiar challenges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as-completion is the hegemonic-party system in crisis. The Latin American cases are (or were) Mexico and Paraguay. In essence, the problem is how to tell at what point (authoritarian) hegemonic parties have become (democratic) dominant parties. Hegemonic parties, given their reliance on state patronage, media control, repression, and ("in the last instance") electoral fraud,do not and cannot lose elections
      the constitutional legacies of military regimes as well as the structural legacies of hegemonic-party systems pose formidable "threshold problems" to democratizers
  5. Deepening Democracy
    The notion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just discussed--completing the democratic transition by traveling from electoral to liberal democracy--represents one progress-oriented, "positive" version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Moving further on the "continuum of democracy"--by deepening liberal democracy and pushing it closer to advanced democracy-- represents a second positive version
    Most authors who write about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either think about our very first notion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the stabilization of democracy, or about this last notion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the deepening of democracy. These two concepts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are by far the most popular ones. In fact, the academic popularity of the former comes as no surprise. Most of Latin America's aging new democracies still have to worry about their long-term survival. As rule, however, this is no longer an immediate concern, but just one issue among many others that command political attention. Today, issues of democratic quality tend to be much more salient in everyday politics than issues of democratic survival
  6. Organizing Democracy
    In an uneasy intermediate position, a "neutral" usage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which comprehends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as the "organization" of democracy.
    this concept of consolidation turns its attention from the procedural minima that define democratic regimes to the concrete rules and organizations that define various forms of democracy
  7. Post-Transitional Blues
     the consolidation of democracy emerges as an omnibus concept, a garbage-can concept, a catch-all concept, lacking a core meaning that would unite all modes of usage. If it is indeed the case that it provides the foundation for what Schmitter has called "an embryonic subdiscipline" of political science, this discipline shares neither a substantive concern nor a methodological core. It is held together by no more than a shared domain of application. It covers all new democracies (including semidemocracies), which by definition enter the "phase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or at least face the "problems of consolidation") as soon as they complete some sort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In this sense, "consolidology" is no more than a label for the study of new democracies.
  8. Back to the Roots
    the concept of a "consolidated democracy" should describe a democratic regime that relevant observers expect to last well into the future--and nothing else
    1.  Why should one restrict the use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this particular way and not another?
      1. the process (and the challenge) of putting a partial, blocked, derailed, or truncated transition back on track falls within the purview of transition studies. There is no need to confuse matters and introduce another term for it. In addition, in semidemocracies which face the task of democratic completion, any talk about "the consolidation of democracy" is misleading. It suggests that a democratic regime is already in place (and only needs to be "consolidated") when in fact the issue at hand is constructing a fully democratic regime
      2.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s subsystems, collective actors, and working rules is clearly a timely and relevant topic. But confounding the consolidation of "partial regimes" with the consolidation of democracy as a whole deprives us of an important analytic distinction. It binds together by definition two things that in fact are only loosely coupled
      3. the association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with improvements in the quality of democracy or with democratic deepening represents the most popular "positive" notion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But it also seems to be the most problematic one

        if we associate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with democratic deepening, we get a concept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that is open and boundless as well. In this sense, no democracy will ever be "fully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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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Democratic Consolidation可能牽涉到的概念,以及在學術討論上應該如何使用該字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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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學術界內的呼籲,叫大家把這個字弄清楚

2021年6月13日 星期日

〈臺灣地方派系的發展與政治民主化的關係〉趙永茂

  1. 前言
    台灣地區的民主化對台灣地方派系的結合性質與權力運作方式、權力均衡結構、動員基礎與結構、動員能力、派系與政黨的關係等問題產生何種影響
  2. 台灣地區的政治民主化
    1950年以後開放省議員、縣市長以下的選舉,肇始了台灣的地方政治,開放地方的政治參與,也產生地方派系;1968年則開始開放若干增額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也開啟地方派系中央化,與反對勢力上升的機會。經過長期地方選舉的沖積,也逐漸讓反對勢力在高雄縣、嘉義縣、宜蘭縣等地累積雄厚的支持基礎;1986年解除戒嚴令及開放黨禁、報禁後,更促成反對勢力的政黨化與合法化,開啟了台灣政黨政治的新時代。而1992年之後,國民黨分裂,新黨成立,則又促成台灣有呈現多黨政治的可能。尤其經過1994年底省市長、省市議員選舉之後,在台北縣市、甚至高雄市議會,出現三黨政治的趨勢。而1991年與1992年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全面開放選舉,則給予傳統鄉鎮型與縣市型派系有擴大上升,亦即往中央化的發展趨勢。
  3. 臺灣地方派系的特質
  4. 民主化對臺灣地方派系的衝擊與影響
    威權轉型期間地方派系核心成員鑑於社會關係動員能力逐漸式微,乃愈依賴其經濟資源來進行動員,朝向地方財團發展;或與地方企業集團結合,試圖在選舉過程中繼續發揮影響力。因此在社經環境變遷中,地方派系高層幹部的動員基礎因企業集團介入派系而更為增強;而中層幹部的動員基礎則因都市化、工業化發展以及選民結構變化而逐漸流失。這種變化造成的結果是地方派系高層幹部以經濟力量所建立的動員基礎愈來愈穩固,但其中下層幹部社會關係動員能力卻日益衰弱。於是地方派系必須不斷擴張經濟力量,透過金錢分配來維繫成員間的關係,並達成動員的佈樁工作,以達到影響選舉結果之目的。
  5.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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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在政治民主化的情況下,地方派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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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型的論文,通常會包含兩個問題,地方派系如何從A到B,其中的A如何瓦解,以及B如何成立,但這篇僅僅描述了A到B的過程,並沒有細部討論其中的兩個問題。
相較而言王金壽的〈政治市場開放與地方派系的瓦解〉,則細細的討論了A如何瓦解的問題,但B如何成立依然是一個需要被細緻討論的重點,地方財團化,是那些財團?


2021年5月25日 星期二

〈極權主義與現代民主〉蔡英文

  1. 導論
    1. 就極權主義的解釋來說,本文以鄂蘭的論點為主導。因此所謂極權主義特別 指希特勒與史達林建立的政權,而且是在他們統治的某個特定的時期,亦即:史達 林從一九三八年到一九五三年進行的大整肅(Great Purge)以及希特勒從一九三八 年到一九四五年實施所謂「終結猶太人方案」,就此,奧斯維茲(Auschwitz)的集 中營與古拉格的勞改營成為極權統治的象徵
      Johann Arnason、Juan Linz 以及 Claude Lefort 等學者,強調極權主義的官僚統治,特別是蘇維埃政體所形成的不依「領袖 魅力」,而由獨一之政黨所控制的官僚體系塑造出一種消除社會經濟與國家之分立 的「單一組織化結構」(mono-organization structure)
      依此修 正的觀點,闡釋極權主義包括了「集中營的恐怖統治」與「一黨獨大之官僚統治」 兩個層面。
    2. 就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的解釋,本文把墨索里尼的法西斯主義亦視為極權主 義之意識形態。其理由不僅是,「極權」一詞來自法西斯主義,而且法西斯主義強 化的「領袖統御」與「政黨國家」原則亦是構成共產主義與納粹主義的要素。極權 主義的意識形態抨擊並企圖推翻它們所稱的「布爾喬亞的自由民主制」,儘管法西 斯與納粹政權的成立在某種程度上依賴資本家與中產階級的支持。它們宣稱實踐 「更真實」的民主制,基本來說,此所謂「真實之民主」乃強調領袖、政黨與人民 結合成一體,並構成一集體性的體制
    3. 在闡述極權主義與現代自由民主的關係上,本文分就二個層次說明:
      一是解 釋自由民主自十九世紀以來的發展內含「兩極化的緊張」(polarized tension),自 由民主制的這種處境帶來了各種激進思想的抨擊
      其次,歐陸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 後,批判自由民主制的思潮激化成為「虛無主義」(nihilism)與「救贖性的烏托邦」 (redemptive utopia)理念,形成了形塑極權主義的有利環境。依此解釋的脈絡,本 文論證極權主義試圖以一種具歷史論的全盤性意識形態建立一種全面控制的政治 權力,俾以剷除自由民主制內在的兩極化緊張。
  2. 現代民主的困厄與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形成
    1. 現代民主的內在兩極化
      法國大革命以「人民主權」為訴求的革命尖銳地顯現出「人民」在現實生活上從來就不曾是一種統一性的主體,而是擺盪於兩個極端之間的辯證關係;從一方面,它是作為 一個政治體的人民之集合;另一方面,它又是代表一群有迫切之社會與經濟之需求 的,而且是受排斥的人民;再者,作為政治體之主體的人民自稱是整體的,是構成 了主權國家之公民的「整合性」的主體。但是,這個主體的認同構成卻以另一群無 望的、受壓迫的、被排斥的人民為參照
      十九世紀的民族原則一度克服這種自革命以來的人民主權與平等之理念的內 在矛盾。現代主權國家透過民族的統合,將人民整體吸納於主權國家的權力統治的 疆域。這種統合來自國家擴大普選制的資格、普及教育以及建構語言與文化之同質 性;並且以民族之情感催化社會團結
    2. 虛無主義與救贖式的烏托邦理念
      1. 虛無主義
        以非理性主義、生命之奮進觀點、革命之創造論,以及人民之集體主義(不論是民族的,或者階級意義的人民)抨擊「啟蒙運動」的理性主義、個人主義、物質主義與改良主義之進步論⋯⋯等思想的傳承;據此,這個思潮揭露自由民主制的虛弱性,或者自欺之性格:一方面,自由民主制由於預設個人主義,致使無法在相互隔離的個體之間建立起一種緊密的聯繫關係。換言之,自由民主制缺乏一實質性的「社會體」(social body),是故,個人的自利凌駕公共利益之上。紛亂、對立的「無政府狀態」成為自由民主之社會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自由民主制掩飾了它政治統治的階級性,以及寡頭菁英的支配性。國家成為寡頭菁英,或者是資產階級獨佔的統治機關。順著這種批判,這股思潮走向各種激進論的途徑,它們不是試圖以人民集體意志的凝聚作為自由民主制之「社會體」的基礎,就是強調威權作風的領導權。它們希望以人民的公決為基礎建立一種強勢的民主制(plebiscitarian democracy)。要不然就是肯定政治神話或者「非理性之狂熱」,甚至暴力的行使乃是克服自由民主之虛偽與虛弱性的必要途徑。這種批判自由民主制的激進論,因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催化,進而走向虛無主義。
      2. 彌賽亞式的烏托邦理念
        這種烏托邦理念否定現世的一切政治制度與秩序,並且宣揚現世之政治社會秩序的崩解乃是「末世之啟示」(apocalyptic)。藉由這種毀滅,人類終究能夠在廢墟中,冀望一個統一的、和諧的新世紀到來,這個新世紀即是所謂的「彌賽亞之新世紀」(the coming of the messianic age)。
  3. 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與納粹主義的基本理念
    1. 列寧的共產主義
      1. 革命實踐
        列寧首先提出建立共產主義政權的構想,冀望以此政黨作為社會主義革命的先鋒政黨,對於任何不服膺社會主義之真理以及受到資產階級意識形態污染的人,進行思想改造與統戰,並訴求「人民意志」作為革命的動力。列寧將「人民」界定於城市的勞工組織與鄉村的廣大農民,揭櫫這些「人民」因受沙皇之專制政權的壓迫,而具革命之大義
        在一九一二年,列寧將「人民」擴展到俄國境內的少數民族,視他們亦是受到專制壓迫的人民,並支持他們的民族自決運動,藉此強化「無產階級革命」的大業;同時,列寧宣稱自己的政黨是唯一代表真正馬克思主義的政黨,以整肅孟什維克
        列寧揭櫫社會主義之世界革命理念,將世界區分為「支配性之金融資本主義的先進歐洲國家」,以及受列強侵壓與剝削的「殖民或次殖民之依賴性國家」,這些受歐洲帝國主義侵壓的國家被歸類為「無產階級國家」,進而將階級鬥爭安置在資本主義的全球擴張的解釋架構上
    2. 法西斯主義
      「法西斯」一詞源自義大利墨索里尼創立的政黨,它的象徵來自古羅馬的權鉞,意指以強大的武力塑造與維繫人民之整體。
      整體而言,法西斯主義構成一套連貫的觀念體系。它的中心思想在於將政黨及其領袖(Duce)以及國家與人民統合成一個整體:「法西斯主義是集體主義,而法西斯國家〔作為〕一切價值的綜合和統一,是在於解釋、發展與支配一切人民的生活。」這個國家是全知全能、極權的(totalitarian)、絕對的、無上的,「一切個人或團體都只是相對的,和它比較起來,只可算是它的附屬品而已,只可以把他們視為對國家絕對、服從的。」置外於國家,就不存在任何人或精神的價值
    3. 希特勒的納粹主義
      「優越種族之主宰」與「反猶太人主義」乃構成希特勒之納粹主義之核心觀念。就觀念的起源來說,「優越種族之主宰」觀念源自十九世紀末葉的「種族主義」。
      相對而言,「反猶太人主義」本為歐洲自中古世紀以綿延不斷的一種隱性的集體心態、作風或理念;在十九世紀末葉,這種潛伏的思緒心態於法國、德國與奧地利等國家爆發開來,與「種族主義」會通,蔚為一股強大的思潮種族主義的產生一方面跟歐洲的殖民征服有關;另一方面,則源自十九世紀德意志浪漫主義的「民族主義的基本理念」,它強調「民族及其靈魂乃超越法律之上,亦是國家得以被建立的根源性基礎,國家若無法代表民族靈魂,便喪失其治理的正當性。」種族主義即是在這民族主義的原則上,將民族給予一種自然根源的解釋納粹主義的「種族」觀念被本質化成為一種純粹的生物體,這個集體的生命體必須透過剷除「生病的族類」藉此純化自身;同時,這個生命體又被賦予「神聖性」,是故自身的純化就如原始宗教地獻祭,必須奉獻血淋淋的犧牲
    4. 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宗旨
      它們皆以一種動態的、內蘊的歷史哲學之解釋架構,聲言人類在未來必將完成的、絕對的與偉大的目標實現這一偉大之歷史目的的代理則落置在一個獨一之政黨及其元首身上,這個代理負責詮釋每一個進程中此目的的意義,以及確立實踐策略,判定哪些是「背叛者」以及「不適合生存的」,以及一切必須消滅的社會類疇。順此而言,黨及其元首被塑造成在這無窮運動之歷史邏輯中的唯一不動者。黨及其元首自稱是超越社會分裂、衝突之上,負起建構社會之統一體之偉業。它宣稱不必經由任何中介性的社會團體,而得以跟「人民」整體統合為一(不論這人民整體是「無產階級」或是「優越的人種」)
  4.  極權主義政體
    1. 所謂的極權主義國家及其官僚統治
      1. 極權主義政體為一意識形態政體
        意識形態即是一項觀念,如「主宰性之種族」或者「無階級社會」在歷史的動態進 程中,不斷地延伸、發展。這些觀念內在於動態的歷史發展中,而有自身動態的發 展邏輯。以思辨式的歷史哲學來說,這種意識形態的理路近乎一種內蘊式的歷史哲 學形態。它跟傳統之歷史哲學的基本的差異在於「種族」或「無階級社會」取代了基督教的「上帝」、或者黑格爾的「絕對精神」
      2. Ernest Freankel 的「兩元性國家」(the dual state)
        「一體成形」 極權政體分化成兩個部分,它們各自有其不同的政府組織原則;但這並不表示這兩 個部分一是真正的權力核心所在,即政黨;另一則是國家的外在結構,即憲政及其 官僚機構。所謂極權國家的雙重性是指,它一方面維持一般性的「正常」之國家的 憲政結構與官僚體制。但是,國家之主權者的決斷不受此「正常」國家之憲政法規, 或者任何成規的限制,他可以全然決定什麼是「異常」、「例外」,或者把「異常」轉變成為「正常」。
      3. 官僚
        在極權主義的政體中,元首及其領導中樞不斷地把一個組織的權力 轉移到另外的組織上,但保持前一個組織的空殼。若不實際地描述這種組織權力的 轉移,其原則乃是:政府的機關愈公開、愈明顯,它的權力就愈薄弱;一個制度愈 是隱密,它的權力就愈大,這種官職無限 繁衍的結果,即是:「一再混淆權威重心,這造成一種形勢,使每一位公民都感覺 自己直接面對元首的意志;同時,元首獨斷地選擇執行他命令的機關
        極權主義政權以這種官僚體系的行政管理,企圖消除極權專政與社會自主性的 緊張。這種官僚體制的基本功能在於,將多元異質與階層分立的社會壓縮成一「統 一性之組織結構」的新社會。在這種新社會當中,政治與社會不再有所區隔,但打 破此區隔的力量乃來自於「獨斷的、凶惡的政治威勢」
    2. 極權主義的集中營設置,以及恐怖的全面控制
      1. 集中營的"異常"
        集中營的設置在一般的「正常」的憲政國家中,是一種臨時性 的、「易於常態」的設施,而且具有其事實性之處境與法律(即戒嚴法)的依據。 但是,在極權國家中,這些本屬於「異常於常態」的設施,由於絕對主權者(即元 首)的決斷,被轉變為常態性的定制,如 Giorgio Agamben 的解釋:「集中營是置 外於常態之法律秩序的領地,然而它畢竟不只是一個『外在的畛域』(external space) 而已。在集中營裡,這一群『被排斥者』,依照其字源來說,即是『異常者』 (ex-capere)、被排斥在外者,他們透過受排斥而被包容〔也就是說,被包容在主 權國家的畛域內〕。
        畢竟,『異常狀態』是被〔主權者〕的意志所決定的,它開啟 了一個新的法律性與政治性的典範,在其中,〔法律的〕規範與異常的區別被泯除。」 (Agamben, 1997: 109)。Agamben 提出這種史密特式的解釋是針對鄂蘭所說的「難 以理解及集中營之意義」而發,在極權體制中絕對主權者(元首)憑其意志的決斷 決定什麼是「異常狀態」,而將之常態化。一旦掌握了這一點,從集中營中表現的 「凡事皆可能、可為」的虛無原則,就不難理解。 
      2. 意識形態與官僚
        極權主義政體包含兩個重要的構造:一是以「意識形態與恐 怖統治」為宣導而形成的「集中營」(與「勞改營」)的設置;另一則是由「領袖 崇拜」與政黨國家形成的官僚體系,它呈現出兩元性(dual)的政府組織結構以及 「職官繁衍」的性格。在希特勒與史達林統治的時期,由意識形態主導的極權主義 運動支配整個政權,官僚體制只是極權主義運動的工具;由於極權主義之意識形態 旨在建立「優越種族之主宰」與「無產階級專政」的世界,它們的政權基本上來說, 是以超越既成的民族國家(包括官僚科層制)為導向,它們所建立的,作為「政權 之制度性基礎」的官僚體制最後的目標亦在於摧毀自身
  5. 結論
    自由民主制深化了歐洲自現代性以來形成的政 治、社會、經濟、知識與宗教各自分立但時時對立衝突的趨向,繼而激發心理上的 不確定性與焦慮不安。在這種處境脈絡中,極權主義企圖透過劇烈的暴力途徑,建 立起一種得以統合權力、知識和道德的政權,其基礎立之於一套「優越種族之主宰」 與「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目的論之意識形態。為克服歐洲現代性的分離分裂性, 以及消除現代自由民主制內在的困厄,極權主義全盤否定現代性的一切建制與觀 念,在這廢墟中,企圖重建一個全面性集體合一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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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極權主義興起的背景與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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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寫得很精采,雖然有些抽象的地方要看多次,但很流暢的從背景到內涵的討論,感覺很厲害

2021年5月17日 星期一

〈威權韌性與民主赤字: 21 世紀初葉民主化研究的趨勢與前瞻〉張佑宗、朱雲漢

  1. 導論
    1. 21 世紀後在比較民主化研究中,因應第三波民主發 展的停頓,出現兩種完全不同的研究方向
      1. 認為第三波民主化已開始呈 現自由停滯(stagnation of freedom)或民主蕭條(democratic recession)的結果
        Gilley 分析 21 世紀後的民主化學 者,發現研究焦點開始轉移到威權韌性(authoritarian resilience)的問題。他們批判過去 「轉型學派」(transitions paradigm)具有目的論的偏差(teleological bias),民主不是 全球政治發展唯一的路徑,學界必須對威權主義的本質、持續與特殊的制度安排,持續 與深刻的理解
      2. 主張民主同樣具有韌性(democratic resilience)
        1990 年代中期以後,研究主題漸漸朝向與民主鞏固或持續有關的議題,例如民主鞏 固的概念、民主鞏固過程會面臨那些困境與難題、民主正當性如何形成與發展等議題。 進入 21 世紀後,民主與法治、民主與社會分配正義、民主品質(quality of democracy) 等議題,已成為民主化研究最重要的議題
  2. 21 世紀後台灣民主化的研究
    1. 「東亞民主動態調查」(East Asian Barometer)
      2000 年胡佛與朱雲漢在教育部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補助下, 成立「東亞民主動態調查」(East Asian Barometer)。2003 年「東亞民主動態調查」與 「南亞民主動態調查」(South Asian Barometer)結盟,共同組織涵蓋全球一半人口的 「亞洲民主動態調查」(Asian Barometer,ABS),定期針對亞洲各國公民的政治價值、 政體表現評價、及政治參與,進行同步之研究。
    2. 「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Taiwan’s Elec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Study,TEDS)
      由國科會人文處、社會科學研究 中心及政治學門共同支持的大型民意調查研究計畫,目的在整合國內與選舉有關之大型 面訪民調,以更有效運用有限資源,提升相關研究之水準。2001 年起針對立法委員選舉 展開第一次的面訪調查,之後陸續針對總統選舉、直轄市、縣市長等不同型態選舉進行 調查
  3. 威權主義的韌性
    21 世紀後,很多國家以民主制度的規範進行威權統治,雖然尚未達到自由民主的標 準,但也不屬於封閉式的威權主義政體。這種混合式政體(hybrid regime)停滯在民 主與威權的灰色地帶(grey zone),有些甚至朝向威權政體的方向發展
    Andreas Schedler(2006)特別稱這種混和政體為「選舉式的威權主義」(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
    Steven Levitsky 和 Lucan A. Way(2010)則稱為「競爭型的威權主義」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他們的共通點就是不認為這種類型屬於民主國家。
  4. 假選舉如何導致民主化
    1. Jason Brownlee(2007)針對埃及、馬來西亞、伊朗與菲律賓進行研究,得出這 樣一個有趣的結論:偽裝的民主(fake democracy)可以強化威權統治,但也可能會弱 化威權統治,中間的關鍵因素就在執政黨制度化的程度
    2. Wolchik(2009)以東歐與中亞後共產主義國家為研究對象,發現經歷過幾次選舉後, 它們在民主指標上都有明顯的進步
    3. Joshua Tucker(2007)認為,選舉舞弊解 決了民眾集體行動邏輯的困境,提供民主轉型的契機。當選舉舞弊發生時,每個人參與 集體抗議的成本降低,而能得到的利益卻增加。因此,選舉舞弊被舉發時,每個人將重 新計算參與抗議的成本與效益,有助於集結成抗議團體,最後推翻威權體制
  5. 民主赤字與民主持續
    1. Schmitter(2005)指出,縱然在民主品質低落的條件 下,只要公民和政治菁英能接受民主競爭的規則,民主也能獲得生存。但我們的要求就 這麼低嗎?民主除了民主選舉外,良善的治理品質難道不值得我們追求嗎?晚近民主化 研究者,開始尋找如何評估民主品質,以及如何改善民主品質的工具。這些理論觀點、 研究方法的創新,以及相關調查研究的湧現,大都源自於憂心重重的社會科學家、民主 實踐者和國際民主援助機構。他們擔心第三波民主化國家,可能被困在低劣民主品質的 漩渦裡,最後失去深化民主改革的動力
    2. 針對公民對民主普遍不滿的 現象,Pippa Norris(2011)提出「民主赤字」這個概念來描述公民對民主的期待與現實之間的落差
      Norris(2011)將民主赤字的成因分為三個階段:需求面(demand side)、媒介 (intermediary)與供給面(supply side)
      1. 公民對民主的「需求」,Norris 發現公民對民主抱持高度的期望影響其評價的標準
        1. 現代 化理論(modernization theory),這是人類社會發展長期的過程,諸如識字率、教育、 認知能力的普遍水準提升,導致價值觀的解放,進而支持民主,也增加了對民主表現的 期待
        2. 社會資本的理論(theory of social capital),由於社群網絡與社會信任長 期被侵蝕,已經破壞公民對民主治理的信念,公民對民主的態度反映了社會資本減少的 情況
      2. 「媒介」的渲染效果影響到民眾,媒介是公民學習民主的渠道,新聞 與網路媒介揭露政府的負面資訊造成公民對現狀不滿
      3. 供給面,公民對民主 政體供給面表現的評價,可分做過程、政策、結構三個層次,三者都可能造就公眾的不 滿。對過程不滿,直接反映公民對於民主程序品質的不滿,例如認為選舉不公。政策不 滿指的是公民對政策表現的不滿,例如醫療健保及教育之不足。結構不滿指的是公民對 憲政安排不滿,諸如選舉贏家或輸家間的分配差異
  6. 黨派屬性與民主運作之評價
    1. Alan S. Gerber 與 Gregory A. Huber(2010)分析個人的政黨支持是否影響對政府經 濟表現的評價,研究發現當公民所屬政黨掌握權力,傾向給予經濟表現較為積極與正面 的評價。對此結果,Gerber 與 Huber 整理出五種可能的解釋
      1. 內生性關係,個人 對經濟環境的感受與黨性的變化,是互為因果的關係
      2. 不同的黨性各自採取不同 的評價標準
      3. 公民對經濟表現的評價,顯露對屬意政黨支持的態度,而非對經濟 狀況的真實感受
      4. 選擇性的資訊,特定政黨支持者會帶有偏見,用來過濾經濟議 題的相關資訊
      5. 選擇性的體驗,特定政黨支持者體驗不同的經濟現實
    2. Tilley 與 Hobolt 研究發現選民的評價與判斷,常受過去政治信仰的影 響,若信仰與資訊產生落差,便會尋求調和認知與信仰,其方法包括
      1. 選擇性評價,改變評價政策表現的方式
      2. 選擇性歸屬,改變課責的歸屬對象
  7. 批判性公民與民主深化
    1. 批判性公民
      不滿政府,懷疑政府機構,卻仍堅定擁戴民主原則的 公民,便是「批判性公民」。一方面他們認同民主,另一方面也以高標準檢視國家的民 主表現。
      雖然,資料顯示批判性公民最具 有民主價值,但是否有助於長期的民主穩定,目前仍未有定論
  8. 檢討與展望
    1. 要重視公民如何理解民主的研究,這項主題可 以讓台灣學者與全球民主化學者進行對話。台灣民眾對民主的界定方式,與西方社會不 同,我們除強調程序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的原則外,也應包括民主的實質層面 (substantial democracy)。
      西方社會對民主所要實現之目標與理想,就是要能實現自由 主義最終的目標與理想,也就是期望在自我統治的過程中,政治體系能有效反映人民的 偏好(responsiveness),發展個人的自主性(autonomy),以及公民道德或知識的成長
      但台灣民眾偏向強調的是 社會分配正義與滿足基本的需求
    2. 東、西方社會的民主發展經驗,也逐漸出現一些共通點,值得我們進 一步研究。
      例如人民傾向支持公民複決和創制權,他們樂於參與審議或諮詢性的民主 程序,更願意在網路上交換與表達意見。現今的民主政體,正面對如何授予人民更多 政治管道、增加統治管理的透明度,以及讓政府肩負更多責任感等的群眾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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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與國際民主研究的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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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主化研究做一個整體的回顧與當前潮流
後面引用的書單就很重要

2021年5月14日 星期五

〈當前審議式民主的困境及可能的出路〉劉正山

  1. 前言
  2. 公共論壇在理論層次上的限制
    公共論壇指的是讓參與者得到充份資訊之後,以平等、公開的討論 與說服的過程來達到結論的公共場域,比鄰里大會更強調專家與會議主持人的角色,也比公聽會強調與會者主動參與討論以及共識的匯整。
    公共論壇的理論基礎是審議式民主,而審議式民 主的概念又延伸自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參與式民主強調,若要找到主流民意真正的意向就必須透 過由下而上的方式建立共識,實踐協商式的民主 (associative democracy),並且必須在建立真正共識之前保證公民有充份的發聲與參 與的管道,例如廣設公共論壇、鄰里大會, 辦公場所實行民主等等
    對審議式民主的推 動者來說,落實審議式民主理想最核心的做法,就是提供環境來讓公民 (1)接觸到多元的資訊,使其兼聽則明,並且讓公民能夠
    (2)真誠而理性 地審辯議題。
    這個論述成了推動公共論壇背後最重要的理論依據
    1. 巴柏(Benjamin Barber)為民主的分類
      1. 著重以投票的方式來 形成民意的淺薄民主 (thin democracy)
      2. 訴諸情緒、意識型態或認同的來形成共識的團結型民 主(unitary democracy)
      3. 鼓勵人民積極參政治與並由互動來形成共識 的強健型民主(strong democracy)
        對巴柏來說,強健型民主介在偏於冷漠的淺薄民主與過於激情的團結型民主之間,因為它強調理性思辯卻又 不失冷漠,所以是個比較值得追求的民主型態
    2. 哈伯瑪斯(Habermas)的分類
      1. 自由主義民主(liberalism)對應淺薄民主,認為政治是不同利益的 衝突
      2. 共和主義民主(republicanism)對應於團結型民主,認為政治的目 的在於透過正式的結構和法律來型塑社會共識
      3. 審議式民主,主張 政治與憲法的目標在於提供審議的環境與條件
    3. 審議式民主與參與式的民主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審議式民主認為 公民的政治生活中不只是只有自由主義的原則。這樣的差異可以從三個 面向來看
      1. 審議式民主認為民主政治的合法性不只來自於受到公民認可的遊戲規則,這個合法性更應該來自於人民對規則以及對議題充分的討論
      2. 關於人民的偏好
        1. 自由主義民主的論 者認為每個人的偏好在人與人的互動過程不會改變,所以集體偏好最後 可以藉由投票的形式來決定
        2. 審議式民主論者則主張,參與審議式民主 的個人都要有意見被說服或主動改變偏好的準備
      3. 關於偏好的匯 集過程
        1. 自由主義民主的論者主張集體的偏好來自於各人偏好的加總, 即透過工具性的投票達到集體意志的呈現。
        2. 審議式民主論者則主張集體偏好的總合不能只透過投票或是只看投票結果
    4. 審議式民主所受到的質疑
      1. 審議式民主是否真能取代代議式民主?
        若審議式民主只是輔助的角 色,那麼審議式民主的論者恐怕仍未能清楚說明審議式民主與代議式民 主如何互補才能達到最好的境界。
        1. 正因為對審議式民主的內涵有不同的 界定,學者在討論審議式民主的實踐時便出現了分歧的觀點。
          1. 主張審議式民主必須包括提昇政策品質的目標,因此應該在審議的過程 中達到對不同意見和立場兼容並包、面面俱到的理想
          2. 強調實踐審議式民主的目標在於公民教育,使人民實踐了與他人共同創 造「公共領域」的理想,並且在這個過程中發了「公民社會」中的德行特質,如溝通、傾聽、容忍、講理等
      2. 誰來審議或誰來參與審議?
        雖然審議式民主的理想是把所有 人帶進公共審議的場域,但在現實中無可避免會出現某些人或團體發言 的力道或價值多於另一些人的情形
        公共場域中亦常出現不合作的參與者在正式與非正式的公共場域都進行 對抗的情形,因此,種種人為的安排也不容易排除影響力較大的參與者 對審議過程的影響
      3. 審議什麼?
        被審議的議題是否要受到限制?
        有的論者主張審 議的標的應該是法律和政策;但也有的論者主張,審議式民主可以不預 設審議的主題,所以從審議的規則、規範性與道德性的議題,乃至什麼 是公共財(common goods)都可以拿出來審議
        如果什麼原則與議題都可以透過審議來建立共識,那也 就意味著審議過程的參與者將可以透過審議的形式來撤銷既有的規範和 道德原則。因此,雖然審議的內容愈來愈廣,但學者對於那些議題可以 被審議並無共識。 
      4. 審議的場域(arena)到底有多大?審議的場域是否要普及化?
        嚴格的審議通常指政治機構中對於法律或是政策的審查,例如大法官會 議對憲法條文的審議,或是立法機構對法律或政治的審議。
        因此有學者 主張將審議民主聚焦在政黨、國會、法院裡的審議,因為在這些場合的 審議行為具有實質影響政策制定的效果。
        但哈伯瑪斯在談審議的時候, 卻把範圍推得更大。他主張應該讓審議的場域愈廣愈好,最好包括了人民生活的所有場域,像是工作場所、家庭等等 
  3. 公共論壇在台灣實行遇到的瓶頸
    1. 目標明確?
      這 樣的分歧很容易模糊公共政策推動時的焦點,使評估公共論壇的成效變 得十分困難。主流(較多學者)的看法是將公共論壇視為政策制定流程 中重要的一環。另有學者認為公共論壇重點不 是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扮演了多少,而是提供民眾參與政治的機會
      1. 如果設置公共論壇的目標是使公民在政 策制定過程中扮演積極的角色,那麼評估這個公共論壇成效的標準就應 是:該政策的品質,經過公民審議之後是否較未經公民審議的政策品質 為佳;如果較佳,到底是在那些面向上較佳。
      2. 如果公共論壇的目標是要進行公民教育,那麼評估這個公共論壇成效的標準就應該是:公民的參 與感和政治效能感提昇了多大的幅度、持續多久、以及能夠產生多大的 漣漪效應,亦即公共論壇之後這些參與者多大程度影響了他們生活中其 他人的參與感和政治效能感
    2. 由上而下?
      目前公共論壇的操作方式,必須顧及相當多的技術環節,例如由主 辦單位來安排公正人士擔任主持人、選擇專家代表、書寫正反兩方說 帖、控制參與者的資格和背景、以及排除影響「多元」和「公平」的 因素。其實,參與者無法事前預見這些環節是否處理得當,也無從得知 這些環節的決定過程經過了多少審議。因為事前規畫的研究與討論往往 不夠透明、公開,所以依照和複製這個「標準作業流程」的公共論壇, 不但可能使得論壇本身流於形式,甚至可能在社會上造成「凡符合這個 流程形式的會議,其結論就具備了一定程度的正當性」的錯誤印象
      「由上而下」的意涵不僅指活動發動權的集中。它的第二層意涵則 涉及了主辦機關對議題設定權和參與者選擇權的獨攬。公共論壇的主辦 單位者即使可以透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的公告,徵召民眾參加,但議題的 設定與參與者的選擇權仍然掌握在主辦者手中。因此,主辦者若是行政 機關,吾人便無法排除公共論壇被拿來成為行政機關替其決策背書工具 的可能性。就議題的選擇而言,即使議題可以透過網路匯整,網民的代 表性也仍充滿爭議。往往最後仍是由活動的主辦者來決定議題與參與 者。至於參與者是否真的在乎被挑選的議題,則是個問號。
    3. 誰來理會? 
      1. 三個會影響公信力 的因素
        1. 程序不夠透明、審議過程未能充份公開的公 共論壇,其正當性會受到質疑
        2. 沒有共識的討論結果其說服力有 限。
          公共論壇主辦者多傾向把達成共識標舉為最終目的,或是將它視為 判斷會議成功與否的標準。因此,主辦者往往會傾向期望參與者達到共 識。矛盾的是,偏偏許多應該被審議的議題並不容易達成共識,所以當 短期的會議必須處理一個長期才能達到共識的議題時,便會出現參與者 為到達到共識或時間的要求而出現犧牲表達的意願和耐心的情形。
          即使 是有充份的時間,會議常因會因為成員資訊的不對等、不充份、表達能 力的限制等導致共識無法達成。就算好不容易作出了結論,這個結論是 否真正符合了所有參與者的標準(即所謂的共識)也仍是個問題
        3. 參與公共論壇的民眾向來不容易具有統計學意義上代表性。
          公共論 壇的規畫者往往不是透過嚴謹的系統抽樣(亦即沒有清楚界定母體,再 依據母體清冊來抽取與會代表),而多是以「隨機」為名徵募而來。因 此,討論的結論自然無法被推論為是母體的偏好,也當然無法擺脫那些 未與會的利益相關的人士的質疑
      2. 可發現參與式民主與代議 式民主之間的關係,迄今尚未被充份釐清。這樣的模糊將會持續為學界 與實務界帶來兩個嚴重的問題
        1. 它造成了過多詮釋結論的空間。 公共論壇的主辦單位將可以選擇性地利用會議結論來合理化其決策或會 議之前就自行設定好的結果,或是選擇與既存立場一致的討論結論來為 施政計畫作背書。這樣模糊空間的存在不但無益於政策的精致化,也無 益學界對公共論壇價值的評估
        2. 這樣的模糊很可能造成了行政與立法皆不必理會的窘境
    4. 筆者認為,在台灣若要持續推動公共論壇,又要盡量避免以 上這些重要的弊端,一個解決方法是推動公共論壇的制度化。
  4. 公共論壇的制度化與瑞士的做法
    1. 1991年由瑞士聯邦議會(the Federal Assembly)立法所成立的「(瑞 士)科技評估委員會」(Swiss Center for Technology Assessment, TASWISS),是個在台灣被視為是推動審議民主成功的個案之一。它獨特 的地方是由國會所成立,但設在屬於行政部門的「科學與技術委員會」 (Swis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SSTC)之下,對瑞士科技委員會 主席負責
      1. 這個委員會不是進行審議的主體。它比較像是不同審 議結果的資訊匯整中心。這個科技評估委員會僅由五人組成,包括一位 執行主任委員(managing director),三位科技顧問(scientific collaborators) 和一位秘書。在委員會之外另設有一位外部的顧門及一至兩位的實習 生。這個委員會不負責議題設定,而是由上頭的指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來做。
      2. 值得討論的點
        1. 有人認為像瑞士 這樣的歐美國家,因為有國會至上的傳統,所以將公民審議機制整合到 代議機制比較順暢;若是在台灣做,可能仍然會發生「誰來理會」的問 題,因為民眾並不信賴立法院。這個問題並不是文化隔閡的問題。因為 目前的公共論壇,也是來自於歐美,亦並非台灣原生的想法和做法。
        2. 瑞士科技評估委員並不迷信專家政治,它的運作更不是個由 委員會裡少數委員們所能夠把持的黑箱作業。所有的審議都是在該委員 會監督之下,「外包」給民間學術或公正單位進行,並且被要求全部透 明。這一點已經相當接近審議式民主的理性觀與知識觀,亦即由固定的 機構來確保一個讓公民接觸到多元、充足的資訊,並且能長期、真誠而 理性地審辯議題的環境。
        3. 美國及歐洲國家設置科技評估委員會是 根據社會的需要及國會專業化的需要而來,是基於國會至上、與行政分 庭抗禮的文化傳統,這終究並非台灣當前的政治文化。畢竟我國沒有國 會至上的傳統,在民眾心中國會並非至高無上、可以全然信賴的機構, 因此要將公共論壇整合到國會時,吾人必須思考如何才能建立這個公共 論壇的獨特價值。
        4. 台灣目前面臨的處境有其獨 特性,議題也與其他先進國家不同,因此,也許最需要被整合進入立法 機制的審議項目或許該是國家定位和諸多攸關道德與價值、而兩大政黨 迄今未能充份與民間社會討論的議題(例如死刑存廢、同性戀保障、同 工不同酬等)。由於這些議題的審議過程必須依賴制度化才得以持續, 而不受政黨輪替、長期累積的結果也才能同時對行政與立法產生實質的 參考效果。
  5. 結語與討論
    1. 本文的核心觀點是:縱使民間的審議是深化民主工作裡重要的一 環,但這並不意味公共論壇就是落實審議式民主的必要做法;即使台灣 需要更多議題導向、公共政策導向的討論,這也不必然表示目前公共論 壇的做法會帶來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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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當時扁政府提出的審議民主口號,提出批評與可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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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篇不僅對審議民主有一個簡易的介紹,也連接到當時的狀態,並提出可參照的對象

〈風險溝通與民主參與: 以竹科宜蘭基地之設置為例〉杜文苓、施麗雯 、黃廷宜

  1. 前言
    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基地之設置案從 2004 年 3 月 17 日國科會同 意開始,隨即在同年的六月底到八月間進行選址作業,並規劃有 「通訊知識服務園區」及「一般科學工業園區」。「通訊知識服務園 區」選定城南及五結中興為基地,「一般科學工業園區」則以三星 紅柴林基地作為第一期高科技製造業園區,三星天送埤及員山內城 基地作為第二期高科技製造業園區。但是在基地劃定時,三星紅柴 林地區的居民組成了自救會,抗議科學園區的進駐,並不斷質疑科 學園區的設置,強迫政府在此議題上進行協商與溝通
  2. 文獻回顧
    1. 風險與風險溝通
      1. 「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
        由於對風險評估與認知的不同,個人、社群、或與風險評估有 關的機制之間不斷的資訊交換與意見的雙向溝通過程
        若風險溝通的目的在於將決策權力分予受到風 險影響的利害相關人時,能夠促進民眾對公部門決策的信任與更多 的共識 。反之,若溝通的目的在於以專業知識說服與教 育,則會帶來更多的不信任感 
    2. 風險溝通機制與公共參與
      1. Wynne (2005: 85) 反思風險問題的複雜性,認為現有體制中對 於風險問題的處理太過化約而簡單,科學的公眾面向 (public dimension) 仍被低估;在這樣的體制中,公眾被期待臣服於制度性 的科學假設
        對於一般公眾因無知而不願遵守科學診斷的說法, Wynne (2001) 則不以為然,他認為公眾的反彈或許並非針對風險本 身,而是對於科學的主導、支配以及政策機制的不信任
    3. 台灣行政決策中的風險溝通問題
      1. 專業技術評估
        全球化的專業技術官僚 (global professional technocracy) 是現代公共行政的核心,當代行政相當依賴技術提供給 人民的公共服務 (Stillman, 1999)。 Daniel Boorstin (1978 ) 所用「技 術共和國」(a republic of technology) 一詞,相當貼切地形容官僚的 組成以及公共政策的制訂與形成,深受科技專家的影響。台灣的經 驗研究也得到類似結論。
        周桂田 (2000) 指出,大多數政府在公共政 策上相當依賴專家,缺乏對民眾接受度的調查與分析,並不了解民 眾的風險認知與態度。他在分析台灣社會民眾、科學專家與政府間 對 GMO 科技風險的認知與互動關係中指出,民眾在風險溝通中呈 現出對風險資訊隱匿的不滿,而沒有實質的風險溝通,一些社會理 性與價值被隱沒無視
      2. 公共信任危機
        許多研究指出信任在風險溝通上佔有一定重要的地位,而台灣的風險溝通經驗研究指出了公部門採取的溝通管道並 不適切,導致民眾對公部門普遍有不信任感,進一步阻礙風險溝通 的進行
  3. 個案研究
    1. 行動者的風險認知態度差異
      1. 主要推動 的行動者代表是公部門,在宜蘭的案例中,科學園區管理局、宜蘭 縣政府,以及一些宜蘭旅外的學者,都在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基地的 選址設置上扮演重要角色
      2. 反對質疑的一方,代表性團體是位處 生產型基地預定地的紅柴林自救會
        除此之外,地方民間團體代表在公民會 議中提出對科學園區發展的憂心,以及一般公民代表審議後的結論 指出生產型基地選擇的合適性問題,要求對於高科技污染的監控需 要有嚴格的地方標準,皆被歸於提出質疑的行動者
    2. 科學園區推動者處理環境風險的態度
      1. 強調環境標準的制定與環評的把關
        「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奉為上位的行政守則,意味著公務員必須依據憲法及法律相關規定執行各項政策,而 法令的標準則為公務人員執行或制訂政策的依歸
        公部門在處理高科技發展議題的環境風險爭議上,即使現行 法律寬鬆不足以及時回應高科技的污染特性,仍然相信標準的制定 與環評專業審查可以處理環境污染的疑慮
      2. 相信專家與科技解決環境問題的能力
        以竹科宜蘭基地遴選為例,遴選委員的組成大多 來自學者專家或具學者背景的公部門人士, 而環境影響評估更是 集合來自各領域專家的專業審查。除了體制內專家組成的委員會佔 有一定決策的份量,政府也可聘用專家擔任顧問,提供專業上的諮 詢。
      3. 民眾不懂環境專業,徒增決策困擾
        1. 相較於對專家的依賴與信任,公部門對於民眾在環境風險的認 識與評估上並不具信心,認為民眾對於相關的環境問題認識不清, 發展出來的議題論述,有時缺乏事實的根據,有時甚至立足在錯的 資訊上。
        2. 公部門也認為民眾對於環境風險有很強的零和概念,總 是設想最壞的狀況,無法忍受任何的污染,也不會體會公部門在防 治上所做的努力,導致在進行任何的環境問題的溝通上都相當辛 苦。
      4. 必要的環境犧牲換取更大的社會經濟利益
        公部門對於科學園區的開發與否,向來強調它亮麗的經濟成長 與就業機會的創造,竹科宜蘭基地的引進與設置決策,也不脫以經 濟為主的考量評估。竹科宜蘭基地的可行性評估報告即特別強調全 球知識產業的走向,以及引進高科技產業為地方帶來的經濟效益。在經濟發展的大旗之下,園區的發展是地方產業躍 升的必要元素,是負責任的地方政府需要極力爭取的策略發展標 的
        對公部門來說,園區的興建與否並非是選擇題,是必須接受的 既成事實,而環境的犧牲如能成就高科技發展帶來的經濟效益,環 保單位也不會打壓
    3. 科學園區發展質疑者的環境風險態度
      Fischer (2003a) 指出,一般民眾對科 技風險問題的決策模式與專家有顯著差異:相對於專家機制強調的系 統數據理論模型,民眾在意的是具體感受的品質分析,且相關機構過 去處理風險的經驗、績效、能力等,也會影響民眾的接受程度
      1. 強調現地的觀察與過去相關環境事實經驗
        當地居民對於生產型基地的科學園區是否會造成污染問題,沒 有選擇相信公部門拿出專家與專業環評審查的再三保證,而是親自 造訪其他科學園區,或透過親朋好友,了解其在地的經驗感受,或強調媒體事件的報導陳述
      2. 不相信環評審查制度可以保護環境
        1. 他們認為在整 個科學園區的選址過程中,環境影響的考量並沒有被重視。這表 示,在基地擇定之後,環評方才介入
          而開發地點既已決定,再做環評就只是做做樣子。過去相關開 發經驗顯示,環境影響評估不過的機率極低,尤其因應高科技快速 發展的需求,有時環評的程序正義還無法顧及
        2. 民眾也挑戰環評的專業科學性審查,尤其從蒐集到的關 於科學園區污染相關剪報資料,提出他們對已通過環評審查的園區 卻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質疑
        3. 不同於推動的公部門著重於環境工程等技術問題,相信 環評可以防治污染的發生,質疑的一方強調環境破壞後的不可回復 性,呼籲政府應著眼於國土規劃的整體考量
      3. 質疑公部門決策的公平透明,剝奪弱勢權益 
        1. 對公部門來說,選擇科學園區發展區位,是經過一套標準的作 業流程與專家評估,為專業理性的產物,他們也相信計畫發展結果會 為地方帶來比目前更多的就業機會,提升地方人民所得,促進地方經 濟繁榮;但對在地居民來說,因應科學園區發展需求的土地徵收,卻 將改變其生活與就業形態,甚至非理性的社會連帶關係,缺乏相關癥 結點上的溝通,民眾認為公部門決策中沒有考慮他們的權益
        2. 奠基在成本效益計算的公部門決策,從民眾看來,卻是剝奪弱 勢權益的說辭,決策過程中缺乏公民參與,更進一步戕害民眾對行 政決策機制的信任
  4. 行政中風險溝通機制的省思
    1. 政府決策過程中充滿了科技中心主義 思考,在不同場域風險溝通的過程中,不斷強調透過科學程序制定 的環保標準能有效解決污染問題,並將環評委員為環境把關的角色 無限上綱,無視於實際開發流程中環評位階的限制
    2. 公部門行政人員認為民眾 意見淺薄,有時甚至是錯誤的認知,因此並無參考價值,而許多的 民眾參與是因追逐私利,並無整體經濟利益考量的視野,增加民眾 參與只是徒增困擾
    3. 居民長期在地生活所累積的知識經驗並無法被專 家短暫的專業檢視所說服,民眾對專家甚少或蜻蜓點水式的現地勘 查表示不滿。此外,地方民眾對於環評在整個政策機制中的侷限也 並非無知,加上過去施政多以經濟成本效益分析犧牲弱勢農業,這 種剝奪感更加大對政府的不信任。而既然體制內的正式管道 (環評說 明會) 無法在這些不同的價值與環境質問上有進一步的處理與溝通, 社會抗爭成了另一條衝撞體制的途徑。
      社會抗爭的衝撞讓公部門必須開啟更多的溝通管道,嘗試弭平 民眾疑慮,但這些非正式的場域,並無針對營造良好雙向溝通的討論 進行制度設計
    4. 公民會議的議程結構安排使不同立場的倡議者需要就事論事, 清楚而具體的闡述其認知與想法,在會議中作為決策主體的公民,透 過專家授課、角色扮演、不同觀點的交叉詢答,針對不同觀點進行審 議討論。在這樣的場域中,不同的環境、科技風險認知被呈現、討 論,而嚴謹結構的議程安排與訓練有素的主持人角色,使參與公民必 須在議題討論中不斷聚焦,為共識或非共識結論的生產而努力。此 外,程序設計著眼於知情理性的溝通討論,避免了意見不同所可能引 起的情緒性反應 
  5. 結論
    本文試圖指出,風險溝通的目的不在於弭平風險認知的差異, 而在於促進不同思考的對話空間,增加多元社會價值的關照,突破 經濟科技理性至上的價值宰制。尤其在科技發展過程中充滿了風險 不確定性的狀況下,決策機制的民主化可以使政策制定更加周延, 進而減少風險危害,並增進公共行政的正當性,降低民眾對公部門 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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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竹科宜蘭基地的設置中,政府與居民的對話中,提出風險溝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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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跟另外兩篇社會運動、公民參與是一起的
但我覺得這一篇可以提一些具體的建議,或是其他國家的方式之類的

2021年5月6日 星期四

〈選舉式威權政體:選舉競爭度、穩定性與民主化〉李冠和

  1.  前言
    1. 四分類政體百分比變化(1975-2009)
    2. 面對選舉式威權政體成為威權國家的主流型態,比較政治學者開始探討選舉對於威權國家的影響。學者們的看法分成兩派:一派的學者認為選舉能促進民主化的發生,儘管威權國家的選舉多半是不自由且充滿操控,但定期的選舉仍會使威權國家逐漸使威權國家逐漸民主化。另一派的學者認為威權國家的選舉,本質上是延續政權的工具,鞏固了統治者的地位
    3. 該文認為選舉競爭性的高低,也就是低度競爭性的威權選舉會鞏固威權政體,而高度競爭性的選舉則會使威權政體不穩定
    4. 該研究以1975-2007的選舉式威權政體為主要的分析對象,並指出"政體的選舉競爭程度"是理解選舉效果的關鍵:不同的競爭程度背景下,選舉發揮了相異的作用
  2. 矛盾的選舉效果
    1. 威權延長論
      該論點認為選舉是一種手段,用來幫助延長威權統治
      1. 洩壓閥
        所有的威權政體都可能面臨來自內部或是外部的挑戰,這些挑戰就像壓力鍋的壓力,當有壓力時(不論是來自內部或是外部的挑戰)就開啟閥門一些,來釋放壓力(開放政治場域,例如多黨制合法化或設立議會)
      2. 展示國家力量
        藉由壓倒性的選舉勝利,來塑造執政者的實力,也嚇阻黨內的改革派叛變與黨外的反對者挑戰。
      3. 恩庇仕從網路
        選舉構成了一個侍從主義的網路,協助分配資源與利益給選民,同時交換選民對於執政者的忠誠。
    2. 威權弱化論
      認為選舉弱化了威權統治的基礎
      Lindberg (2006;2009a: 86)利用來自非洲國家的新證據發現,即使這些選舉被操弄或是有缺陷,定期舉行選舉還是有利於民主的萌芽。它們認為,重複而定期的選舉產生了民主紅利(democratic dividends),使民主價值逐漸社會化,並擴散到社會其他非選舉的領域。
  3. 政體分類
    1. 政體分類標準

      Diamond (2002)對於政體的分類,使用了四個標準來區分出五種不同類型的政體:
      1. 國家領導人是不是由選舉所產生
      2. 如果是由選舉所產生,那麼選舉具不具有競爭性
      3. 選舉是否公平、自由
      4. 政體是否具有法治、多元主義和自由的性質
    2. 封閉式威權政體(closed authoritarian regime)
      為非選舉式政體的代表,國家領導者並不是由人民選舉而得來
      這類政體或許存在選舉,但不允許多位候選人競爭,人民僅能投給單一候選人,因此不存在任何意義上的選擇
    3. 選舉式威權政體
      1. 霸權式威權政體
        總是現任者壓倒性的勝利,並且限制反對黨和他們的政治活動
      2. 競爭式威權政體
        選舉依然被現任者操控,但相較於霸權式而言,反對者對執政黨造成實質的挑戰
    4. 選舉式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
      擁有自由與公平的選舉,也許結果總是傾向某一邊,但相較於競爭式而言,來得輕微
    5. 自由主義式民主(liberal democracy)
      更為強調是否實現了民主的實質內涵,如垂直課責,水平課責、法治、自由、多元主義等等
    6. 五分類政體比例變化(1975-2009)
  4. 理論建構與研究假設
    1. 霸權均衡
      低度競爭的選舉讓霸權式威權政體成為一種均衡的狀態,使之不容易發生政體的變動,進而穩固了霸權式威權政體
      均衡的結果使得執政黨甚至可以不必施展太多的操控,或是使用脅迫的手段來影響選舉就可以達成霸權的地位,更甚者,嚇阻了任何脫離現況的誘因
      1. 競爭性仕從主義(competitive clientelism)
        Lust-Okar (2009;2009b)指出參選人參與選舉競爭是為了競爭分贓的機會,同時他們決定政策結果的能力是受到限制的,而這個現象主宰了霸權式威權政體的國會選舉邏輯。
    2. 均衡的破壞與不穩定性
      霸權政體的選舉不穩定性來自統治菁英分配資源的能力。如果現任者無法提供資源或政府因為政治因素(戰敗或經濟危機)而出現脆弱性,選民或是候選人就可能開始變節,而選舉變得競爭
      當均衡開始不穩定,現任者可能採取更為嚴厲的手段來壓制反對黨,在此時期可能回復威權,或者民主化,端視執政者與反對者的角力而定
    3. 研究假設
      1. 霸權式威權政體因為處於一種均衡的狀態,故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霸權式威權政體比競爭式威權政體來得穩定,不易發生制度變動;因此,競爭式威權政體比霸權式威權政體來得容易發生制度變動
      2. 不存在霸權均衡的競爭式威權政體,政體的選舉競爭性較高,反對者有能力挑戰現任者,甚至贏得選舉;因此,競爭式威權政體比霸權式威權政體來得容易發生民主化
      3. 處於非均衡狀態下競爭式威權政體,其不穩定的特性使其與霸權式威權政體相比,有較高的可能性發生民主倒退;因此,競爭式威權政體比霸權式威權政體來得容易發生民主倒退
      4. 雖然競爭式威權政體的不穩定性,使其既容易發生民主化也容易民主倒退,但鑑於競爭式威權政體存在稍具實力的反對者,民主化的可能性應該比較大;因此,競爭式威權政體發生民主化可能性大於發生民主倒退的可能性
  5. 研究設計
    1. 研究的對象與時間範圍
      1975-2007年間的選舉式威權國家資料
    2. 資料結構與變項
      1. 資料結構
        二分類依變項時間橫斷面資料(Binary Time- Series Cross-Section, BTSCS)
      2. 依變項
        1. 制度變動
          本研究認為競爭式威權政體的不穩定性表現在制度的變動,越為頻繁的制度變動表示越不穩定
        2. 民主化
        3. 民主倒退
      3. 自變項與控制變項
        自變項為選舉式威權政體與霸權式威權政體
  6. 實證策略
  7. 競爭式威權政體的不穩定性
    1. 描述統計
      不同類型政體的制度變動、民主化與民主倒退頻率比較
    2. 制度變動、民主倒退與民主化的迴歸分析
      1. 制度變動

      2. 民主化與民主倒退
      3. 風險率與存活率之比較
        1. 制度變動

        2. 民主化

        3. 民主倒退

  8. 結論
    1. 該文的假設都得到驗證,同時也支持將選舉式威權依照競爭度分為霸權與競爭有其意義
    2. 強調了選舉對霸權與競爭兩種體制的不同效果
    3. 競爭式威權的民主化前景較大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霸權與兢爭兩種威權政體在制度變動、民主化與倒退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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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文章中的內容與統計方法都是值得細讀與模仿的部分

2021年4月30日 星期五

〈韓國民主轉型的形成與延伸的問題〉郭秋慶

  1. 前言
    韓國 1987 年從威權政體轉向民主政體,其中經濟的發展帶來國民財 富增加、教育程度提升以及社會結構變化等,凡此為民主的進展奠定基礎。 本文的目的在探究韓國威權政體的建立,它又如何產生民主轉型,以及民 主轉型當中所引發的問題及其改革狀況。
  2. 從民主政治轉變軍人威權政治
    1. 李承晚修憲延長總統任期
      1948 年韓國人得以經由首次議會選舉 成立國會,並由國會設立的「憲法暨政府組織法基礎委員會」負責起草憲 法,該制憲法採行三權分立,建立一院制的國會,而總統則由國會間接選 舉產生,是一部美國的總統制與英國議會民主制的折衷設計

      韓國的成立,史稱第一共和,第一屆國會由單選區產生 200 名議員, 任期 4 年。李承晚自稱是朝鮮王朝皇族的旁系後裔,同時是一位反共鮮明 的人士,由國會選出當首任總統。他著手建立自由黨(Liberal Party),自 任總裁,並以自己的領袖魅力建立該黨為其政治利益服務,多數的韓國人 實際上不了解民主政治、政治代表與政治參與的意義(Croissant, 2002), 最後造成三權分立遏制不了行政權的日益擴張,形成國家憲政體制不穩定
    2. 朴正熙建立軍人的威權政體
      1. 第 2 共和
        韓國第 2 共和始於 1960 年 7 月的國會選舉,同年 8 月張勉以些微多 數當選總理,當時許正代理總統,政府體制走向議會民主制,張勉以總理 之職負責實際政務,為了使政權獲得程序合法性,推動若干民主化改革, 但是由於社會秩序與大眾福利等不良,政局更加的混亂,最後導致威權政 體(authoritarian regime)的產生
      2. 第 3 共和
        陸軍少將朴正熙在 1961 年 5 月結合一批年輕軍官發動政變, 推翻了尹普善的政府,另建軍政府。隔年 12 月,他的軍事當局展開修憲, 促成一部總統民選的總統制憲法。在國會被解散下,新憲法的通過由公民 投票決定,不過公投前 10 天才廢除戒嚴法,同時政府操縱公投通過該憲 法。在隔年 12 月的總統大選,這位民主共和黨總裁的朴正熙順利當選總統。 有鑒於該憲法的政治結構激烈的改變,韓國進入第 3 共和
      3. 第 4 共和
        1972 年 10 月朴正熙總統以北韓可能發動「南侵威脅」,自行頒 布戒嚴法,解散國會,接著提出修憲以確保總統無限制的任期,同時只需 由「全國國家統一會議」(National Congress for Reunification)間接選舉產 生,從而保證他的當選,韓國也因此進入了第 4 共和

        韓國從此長 期由軍人出身的總統掌政,軍隊不僅能夠掌控其內部體系,也對國家機構 中非軍事領域擁有強大的影響力,甚至足以構成國家和社會關係的權力主 體,即所謂的「軍人官僚威權政體」,所以朴正熙(直到 1979 年)以及全 斗煥(1980-88 年)的執政均是國家一中央威權政體遏制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發展,人民的政治權利有限
    3. 全斗煥總統被迫進行民主的選舉
      1979 年 10 月朴正熙總統 18 年威權政治的結束,是發生在他被中央情 報部部長金載圭暗殺,雖然全國大部份地方實施戒嚴,民主勢力還是活躍 了起來,工人和學生也參與民主的抗爭活動,12 月軍方強硬派的全斗煥趁 機發動肅軍政變,撤除鄭昇和參謀總長,接著他的軍方人馬掌握關鍵職位, 全斗煥將軍從此變成握有軍方實權。
      1. 第五共和
        基於 1972 年以來實施的憲法是朴正熙總統設計的,全斗煥將軍花不 到 2 個月就在 1980 年 9 月宣佈新的憲法,並稱從各方面來看,該憲法是 韓國最民主的,隔月交由全民公投,高達 91.6%的選民投下贊成票。事實 上,此部憲法的規定大部份類似於朴正熙的憲法,它授與總統的權利亦有如朴正熙時代,總統還由間接選舉產生。值得一提的是,憲法規定總統任 期 7 年,這是為阻止現任總統藉由修憲延長任期,然而一般都不敢對此做 保證,因為最近 4 次共和的總統,都在任內修憲延長任期

        1987 年全斗煥任期屆滿前一年,受到學生領導的民主運動的壓力,他 終於同意總統開放直接民選
  3. 民主轉型的進程
    1. 興起中的中產階級
      基於經濟的成長,韓國的社會階級遂明顯地產生變化,不同行業為了 政治、經濟與社會的民主化團結起來,增強了勞工和學生的民主訴求,它 們透過組織化成為非政府的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而且 通體上都遵從法律推展活動(Kim, 2000: 595-99)。這些公民運動團體不斷 努力擴展公民的權利與確保社會的多元,提出各種訴求,譬如社會與經濟 的平等、國家再統一等,形成對抗長期壟斷資源的政府之公共論壇
    2. 首次自由競爭的選舉
      1. 第六共和
        1987 年 10 月韓國國會以朝野達成的協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並交付全 民公投通過(Kim, 1992),新憲法實施總統制、國會一院制、三權分立以 及依法治國,韓國因而正式進入第六共和
    3. 金泳三獲利於和執政黨合併當上總統
      1. 基本上,盧泰愚當總統獲得的選票不算多,而且他的民主正義黨又是 韓國第一個執政的少數黨,因為 1988 年 4 月國會選舉中,該黨只獲得 125 席,在 299 席的國會中尚需 25 席才能構成多數,而 3 個反對黨加起來有 165 席
        由於反對黨掌有國會議席的多數,形成朝小野大(yeoso yadae)的局 面
      2. 盧泰愚總統在 1990 年 1 月正式表示執政黨將和金泳三與金鍾 泌的政黨合併成民主自由黨(Democratic Liberal Party),並保證金泳三是 該黨下屆的總統候選人(Kim, 2006),這一宣佈令不少人感到吃驚,而金 泳三也在隔年和盧泰愚與金鍾泌簽訂成立民主自由黨的合約,一方面促成 韓國政治產生穩定和擁有國會 2/3 多數的執政黨;另方面政治上主要的意 識形態轉變成保守人士對抗進步人士。金泳三在 1992 年 12 月總統大選, 也就以民主自由黨總統候選人參加競選,結果以 42%最高票數當選總統,成為第一位的文人總統
    4. 完全政黨輪替執政的出現
      1997 年韓國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失業率近逼 10%,工廠僅一半在 營運。當年 12 月總統選舉展開,經濟議題也就占盡優勢,金大中成功地 說服選民支持反對派是危機最佳解決之道,同時軍方將領不再公開栽贓金 大中,執政黨也首次沒有賄賂選民(Kil, 2001: 63),加上人民拒絕支持和 軍方以及財團勾結多年的保守派執政黨,金大中這位光州事件後差點被全 斗煥處死刑,同時被軍方視為無情的敵對者,最後獲得 40.3%的多數票當 選總統,這是一次韓國歷史上最乾淨與和平的選舉,充分展現出民主有一 定的成熟度
  4. 民主轉型中引發的問題
    1. 政黨以「黨老闆」為中心
      基本上,韓國政黨的組建不是經由意識型態,而是靠特定的個人(Lee & Glasure, 1995: 368),同時政黨早在公民社會形成之前就已經出現。政黨 領導人依自己的意志建黨,政黨也就不以政策作為管理上的依據,政黨不 但少有嚴肅的黨綱,而且也沒有意培訓新的領導人,因此「政黨老闆」掛 帥成為主要的特徵
      每當選舉結束不少「黨老闆」時常另組新政黨, 因為韓國政治精英的行為多以「權力依附」、「魅力依附」的方式表達,而 派系則多依靠「弱合強獨」、「弱聯強分」的方式表達,凡此反應政治精英 和派系的聚散分合,也帶動了政黨體系的變化(Kim, 1995: 196)。韓國政 黨體系的流動性,阻礙了它的制度化。政黨經常是短暫的,政黨體系的不 斷擺動,遂成為其重要的特徵,與西方國家極大的不同
    2. 地域主義反應在選舉的結果
      傳統上,韓國文化和社會的 地域差異,從地域感情的對立和地域的分裂(政治、經濟上)可以看出, 不過只有現代史當中地域的分歧在政治上扮演重要的角色。韓國的地域主 義和其所反應的領導人魅力占有凸顯的地位,使得民主轉型以來長期是「地 域政黨為中心的政治」
    3. 財閥享有政府的特權
      早期假髮和紡織等的財閥(Chaebol),由家族控制,是甚具規 模的企業集團,他們在政府單一主導下獲得經濟的扶持,由銀行保證提供 貸款,不但享有良好的經營環境,而且商業風險大為降低。
      隨著工業的轉型,政府提出的工業擴大藍本,是有賴財閥的參與,於 是財閥紛紛展開激烈的爭取政府支持,透過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以得到各種的低息貸款、出口補貼、財稅減免與補助金等政策性融資,同時不斷 地向政界特別是掌握權力的人士進行利益的輸出,並且利用選舉過程,向 政黨提供秘密的現金或政治捐款

      在金泳三總統的執政下,基於新科技官僚接受經濟的新自由主義, 他乃推動全球化(Segyehwa)戰略,同時在美國的壓力下,開始放鬆國家 在計劃以及執行經濟和工業政策的相對自主性,財閥開始更有機會使他們 的財產資源,擴展到非銀行的財政機構以及國際財政市場,不少的財閥也 進入了政治圈,除了現代集團總裁鄭周永成立統一國民黨並參加國會和總 統選舉,現代重工業新總裁鄭夢準進入國會當議員,其他的企業領導人也 有透過比例選舉制進入國會
  5. 後「3 金」時代的政治變革
    1. 年青世代的進步作為
      作為盧武鉉票源之一的 386 世代,這批戰後出生的年青人不少 進入政府的核心(Hahm, 1997: 133),他們不再以金大中總統的地域忠誠 法則聘用人事,而是依循意識形態法則,成為政府的進步力量,厲行政治 的改革,將情報、稅務查帳與檢察機構非政治化,同時盧武鉉總統表現得 更想利用對話和妥協和反對黨合作
    2. 新的政黨治理方式
      1. 千禧年民主黨的變革中,總統任職期間不能當黨主席,更是廢除封建和專 制的領導模式,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由於該黨的國會候選人提名,亦採取 初選制度,使得當選的議員不太遵從黨的路線,更直接對選民負責,所以 千禧年民主黨內部的分權,確實將該黨從精英政黨轉變成群眾政黨。在千 禧年民主黨的影響下,大國家黨亦進行相似的黨內改革。此後,主要政黨 既有的黨紀開始有鬆弛的現象,高級黨幹部的主導權弱化,所以政黨之間 對於社會和政治衝突的談判,其結果不一定被各自黨員遵守
      2. 新的政黨資金法(Political Finance Law)加強財政的透明性, 禁止神性魅力領導人收受的捐款匿名,資金管理人對於收支須透過註冊有 案的銀行,也強化國家選舉委員會的監管權力,國會議員不得不朝外籌集 政治資金,從此以政黨為中心變成以候選人為中心的金錢政治
  6. 結論
    1. 韓國成功地實現民主的轉型,是從威權政體轉成民主政體,以下僅提 出個人對此的若干看法:
      1. 民主轉型的期間,權力的輪替使得主要的政治人物、派系與政 黨都有機會執政,因而使得他們成為負責任的利害關係人。
      2. 2002 年市民社會的政治功能和民主品質有標誌性的改變,至於 之前的「3 金」時代民主政治,韓國人不甚滿意,主要是社會中沒有一套 可運作的民主機制用以解決社會衝突,以及透過對話達成政策的協議,政 黨無法作為修正政治病的制度工具,誠如一位老政治家所言:「全斗煥和 他的民主正義黨寫下燦爛的一頁,金泳三和金大中無意識地跟隨著
      3. 1987 年新的憲法下,總統在許多領域實質上還是扮演強大的角 色,不過他的任期僅 5 年,任期屆滿前不久,常會成為政治低能,此刻必 然易遭在野黨強力的抨擊。又由於國會議員任期 4 年,多黨參與競選,總統的政黨需要國會的多數,否則影響立法和政策的推動
      4. 「3 金」的政黨「老板主義」有如個人的侍從,而不是公共制 度的支配,貪污也就較會出現在政治上的個人和密友,而不是法定程序和 法治上
      5. 地域主義從經濟角度看,此類投票能夠被認為是理性的,但是 從社會角度看,它具有排他和敵對性,扭曲人民的政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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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主轉型的過程,拉出南韓政治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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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南韓是沒有轉型正義的,這也是也可以討論一下,亞洲轉型正義似乎不太盛行

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中國式民主制度」的生成動力:內生性制度變遷的解釋〉李酉潭、張芳華

  1. 前言
    本文將以人大組織制度、黨代會常任制(the permanent system of the party congress)、村委會組織制度作為「三大民主」制度的分析指 標,主要觀察此三個制度從 1979-1998 年的發展情形
    本文試圖回答,當鄧小平強調政治改革有其重要性,政治上 應發展民主制度時,為何這些制度生成的時間卻有所不同?相較於另 兩種民主制度,黨代會常任制為何至今無法施行於全國?究竟有哪些 因素影響了「三大民主」制度的施行?
  2. 制度生成動力的解釋
    1. 外生性制度變遷觀點的不足
      1. 外生性制度變遷
        外在環境因素,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制度的創設 與發展
      2. 和另兩個民主制度相 較,黨代會常任制的發展時期,GDP 年增長率更高,就經濟發展邏輯 而言,理當優先發展,並施行於全國,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由此可 見,外在動因的論據是不足的,難以解釋為何黨代會常任制的發展處 於經濟成長率較高時期,中共黨中央卻不顧黨員的民主需求,不願將 黨代會常任制正式制度化。由於「外生性動因」解釋不足,本文認為 應將焦點轉向內生性制度變遷的觀點上
      3. 「三大民主」制度生成時間與 GDP 年增長率
    2. 內生性制度變遷的觀點
      1. 內生性制度變遷
        生成動力是來自構成制度本身或是制度內部的各 項因素 
        制度本身為分配的工具,在權力競逐或妥協下所建立的制度,會 因稀少資源分配予特定群體,而使某些群體受益,某些群體利益受 損
        1. 權力結構論點認為,當制度下的劣勢團體能組織團結在一起,且 維持現狀者的否決權力較弱時,便能改變既有制度
        2. 「制度特質」亦 影響制度變遷的方向,相較於明確的制度內容,當制度內容模糊時, 行動者可自行詮釋並執行既有目標,則不需立即改變既有制度
        3. 觀念啟發觀點假 定能動者(agent)行為背後是受到觀念、信念所驅使,當支持制度的觀念 改變時,支持制度的行為便隨之改變,原本產生制度穩定性的「自我 強化作用」,將逐漸停止,產生制度變遷
        4. 「制度間不協調」假定不同制度是因不同的目的而創設,故制度 間並非處於協調狀態。當制度間相互牴觸、干擾時,便會開始修正、 整合既有制度,產生制度變遷的動力
        5. 「權力結構」觀點假定社會上有具關鍵影響力的能動者,當不同 能動者欲達到特定目標,而相互展現其影響力時,便會發生衝突。決 定成敗的關鍵,便在於不同能動者權力的多寡
      2. 歷史制度論
        歷史制度論對於制度的「常」與「變」能提供一套思考觀點
        1. 「常」是為「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觀點,認為一開始制度 的建立會限制之後制度的發展路徑
          其路徑依賴原因在於一方面當制 度既已產生,行動者便會使自身適應此制度,進而增強制度的穩定 性,此稱為自我強化反饋效用(self-reinforcing feedback)。二方面制度 運行愈久,欲改變既有制度、路徑,需要投入更多成本,並會面對無 法確定替代路徑是否更好的難題。
        2. 「關鍵時刻」(critical juncture)則用來解釋制度的「變」,是指具有偶發性(contingency)的一段時間,在 此時期,制度易產生改變,而偏離既有路徑

          如何發生改變,則 與當時權力結構變動有關,當改變既有制度的權力聯盟對新制度的期 望效用超過實行新制度的成本與不確定性時,會造成制度變遷。反 之,則依賴既有路徑
    3. 本文分析架構
      「觀念啟發」、「紅線區」與「權力結構」觀點,是從關鍵能動 者創建制度的動機與能力出發,三種論點並非互斥,而是相互補充。 本文認為從「觀念啟發」的解釋中,可將馬列主義、毛、鄧的思想視 為關鍵能動者發展制度的合法性動機來源,「紅線區」代表政治改革 中不容許被更動或改變的區域,是引導能動者思考制度發展的底線, 亦是合理性的動機來源,但關鍵能動者的能力也同樣重要,若制度觸 及改革「紅線區」,在權力傾向支持改革派的結構下,制度或許亦能 產生
      1. 「三大民主」制度生成概念圖
  3. 「三大民主」制度生成原因
    1. 人大民主內涵、制度起源與功能
      人大民主意即中國人民委任人大,並透過人大執行與監督國家權 力的民主制度。在人大制度中,其運作是透過選舉集中人民意見,並 在集中的指導下實現民主
      由人民選舉縣級及以下人大代表,再由民選的縣級人大代表間接逐級選出省 級與全國人大代表,以組成政府
      全國人大雖名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實際上全 國人大代表反受黨委成員所監督,常委亦受黨組所控制,往往所選出 的人大委員長即為黨組書記,黨中央並可透過黨代表大會、黨中央會 議、協商會議等方式來決定全國人大的會議內容
    2. 黨內民主內涵、制度起源與功能
      黨內民主意即透過民主集中方式,使黨內成員能平等並充分地批 評與討論黨內議題,以監督黨幹部與黨務的民主制度,雖然又可再區 分為黨內事務的平等參與和民主集中制下的組織形態,但本文所探討 的黨代會常任制其實即包含上述兩種意涵,或可說黨代會常任制是由 涉及參與面向的「黨代表任期制」、「黨代會年會制」和組織面向所 組成
      1. 理論上,就權力授予觀點,黨員參與投票並授予黨代會權力,黨 代會授予全委會權力,全委會授與常委會權力,故三會的權力關係應 是黨代會權力分別高於全委會與常委會,但由於黨代會每年僅開會一 次,故使得黨代會的權力虛置,已呈現「倒運行」現象,常委會實質 權力高於黨代會。亦即在此階段,黨代會常任制的理論面與實際面具 有極大的落差,這近似於制度變遷模式中的「轉變」模式,但仍有差 異存在。
        深究此制度至今無法正式施行的原因,是因為此制度違反民主集 中制「四個服從」原則中的「全黨服從中央」原則。因為若黨的各級代表對於黨書記具有實質監督權,則黨委與黨書記將無法如以往一 樣,將全國黨代表與各級黨代表當成通過決策的橡皮圖章來使用,勢 必遭受黨代表動用監督與罷免權來抵制。雖然權力制衡關係的改變不 會破壞共黨領導原則,卻會開始危及黨高層的領導
      2. 「中國式民主制度」發展的紅線區與漸進改革區
    3. 社會民主內涵、制度起源與功能
      社會民主代表基層自治組織中的民主運行制度,又可分為居委會 和村委會制度,由於村委會實施較早,學者也多指出村民以直選方式 產生村委會幹部,是社會民主的展現,故本文以村委會組織制度作為 觀察指標
      1. 1998 年的村委會組織制度 還發揮著兩種功能
        1. 第一種是增加基層統治的基礎,在中國任何的政 治改革皆須考量改革能否維持統治合法性與政治穩定性。而選舉便能 達到擇優汰劣的效果,有助於增加黨的基層統治基礎。
        2. 第二種功能是 維護村民的經濟權,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制後,村民 不僅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個體,亦受村中集體財產的影響,若集體財 產管理得好,則每個人還可賺得多餘的錢;反之,則每家的利益便會 損失
    4. 制度生成階段所處的權力結構
      1. 「三大民主」制度建立前的權力結構
      2. 在人大民主的議題上,若以一人一票來決定議案,即使華國 鋒與汪東興因維護毛澤東所建立既有制度而反對人大制度改革,鄧小 平仍擁有絕對多數支持,有著實質的否決或通過權力。因此,在能動 者有動機,亦有能力前提下,人大民主制度方能在此「關鍵時刻」建 立。
      3. 從黨內民主制度發展所處的權力結構來看,是傾向維持現狀的
        黨代會常任制已觸及鄧小平所訂立的「紅線區」,即使 黨代會常任制創設時間早於村委會選舉制度,但在觸及改革底線與能 動者無能力推行下,黨代會常任制仍無法正式施行。其試行僅是為了 因應當時社會興起的民主浪潮與黨內改革派分子的意見,方於 1988 年 12 月進行小範圍、小規模試點計畫。
      4. 在社會民主制度發展上,村委會直選制度是鄧小平所支持的,而 江澤民身為核心的第三代領導者,為鞏固黨內權力,在許多政改措施 上皆繼承鄧小平的理念,在村委會制度上亦是如此
        在此階段權力結構明顯偏向支持村委會 選舉制度一方,故不會因鄧小平逝世,就阻礙了社會民主制度的生 成。
    5. 「三大民主」制度生成原因的比較
      為驗證內生性制度變遷的觀點,本文將三種民主制度生成原因加 以比較,研究發現制度概念的發展皆受到意識形態所引導,民主制度發展的時間與意識形態發展的順序有關。意識形態愈早產生,制度的 創設愈早,即使民主制度發展過程中會受到「紅線區」與「權力結 構」的影響,延後了制度添增民主成分的可能,但因一開始制度創設 時間較早,仍提高後續民主制度提前生成的可能性
      比較「三大民主」制度生成動力後,可發現民主 制度無法正式施行的原因除了「紅線區」的限制外,亦與當時「權力 結構」有關。當維持現狀的反對派具多數時,民主制度將無法生成。
      本文認為就「路徑依賴」觀點,一旦「紅線區」規範形成, 後續的政治能動者便會使自身適應此制度,進行「自我強化反饋效 用」,進而增強制度的穩定性。而且,當此制度運行愈久,欲改變既 有制度、路徑,需要投入更多成本,並會面對無法確定替代路徑是否 更好的難題。 
      1. 「三大民主」制度生成動力比較 

  4. 「權力結構」論點解釋力與黨代會常任制發展
    黨內民主論述的次數隨「權力結構」而有不同。而相較於黨內民主 議題,涉及黨內權力分配的黨代會常任制,則因觸及「紅線區」,限 制了此議題的討論空間
  5. 結論
    本研 究則指出「制度特質」的解釋力較適用於自由民主國家,不完全適用 於中國此一案例中。因為在威權政體下,當權者可自行闡釋與執行制 度,使得「制度特質」中規範闡釋空間難以成為決定內生性制度變遷 的關鍵。
    本文亦認為在威權體制下,制度發展有其限制,如同中國意識形態的 發展,有其「硬核區」一樣,故以「紅線區」取代功能取向的「制度 間不協調」概念。在內生性制度變遷影響因素中,採用「觀念啟 發」、「紅線區」與「權力結構」的論點,以說明中國「三大民主」 制度的生成,並分別以人大選舉制度、黨代會常任制與村委會選舉制 度作為觀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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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國民主制度發展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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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打破往常認為中國以西方民主為目標,步步逐漸逼近的幻想,反而是在設定界線--黨內領導--之後,才逐漸改革,並以權力結構的觀點來詮釋改革的方向與力度
不過好奇的是,外在因素真的低到可忽略嗎?有沒有可能為了達成某項經濟成果,而被迫在政治上讓步?

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中東歐的市民社會與民主發展之比較研究〉鄭得興

  1. 前言
    本文希望透過比較性的觀察來檢視中東歐國家在後共產時期的民主發 展,中東歐國家的民主發展是否顯著在本文中是透過不同的參照國家加以 比較,本文選取二組國家對照,一組為舊民主國家(older democracies), 另一組為後威權國家(post-authoritarians)

    本文主要採用 2004 年的國際社會調查計畫 (International Social Survey Programme 2004: Citizenship, ISSP 2004)的資 料作為實證研究的基礎
  2. 市民社會與民主發展
    1. 西方市民社會的概念
      西方市民社會的概念最早起源於 17 世紀末及 18 世紀,是當時社會秩 序危機下因應而生的看法,17 世紀晚期以後的社會秩序面臨巨大變動,土 地、勞力及資本紛紛商業化,市場經濟成長快速、地理大發現及英國與稍 後北美接連出現憲政革命等,都形成對當時社會秩序及當權者合理性的質 疑,於是 18 世紀以來的歐洲知識界不斷尋求解釋社會秩序存在的運作及其 本質
      1. 市民社會至少具有以下幾項正面特徵:
        (1)市民社會是公 領域的一環,常以促進社會公益為考量,並以建設民主政治為基礎。
        (2) 市民社會強調人際間信任的規範價值,亦重視市民價值的發展。
        (3)市民 社會指涉開化社會的內蘊,健全的市民社會意即文明國家建設的礎石
    2. 中東歐市民社會的轉型 
      前東歐共產集團過去的集權歷史有其共通性,在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 原則下,社會各層面的組織包括工會、教育體系、媒體、教會、商業及利 益團體等都是由共產黨領導,易言之,只有政治社會,而無西方概念下的 市民社會
      1970 年代及 1980 年代中東歐的異議份子開 始想像用以取代共產主義的社區形式,他們借用啟蒙運動以來的「市民社 會」概念作為追求自由生活的期待,而 1980 年代中東歐共產國家異議份子 對市民社會的興趣也引起西歐知識份子對此概念的重新審視。1989 年前東歐共產政權的倒台甚至被視為市民社會力量的 勝利。
  3. 實證分析
    本文主要以實證資料驗證中東歐後共產國家的市民社會與民主發展, 研究工具有三:自由之家分數(Freedom House Scores)、聯合國網頁公佈的 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GDP)資料以及 2004 年的國際社會調查計畫(ISSP 2004)
    本研究主要選取 32 個國家,並分成三組作比較:舊民主國家 14 國、 後共產國家 8 國及後威權國家 10 國。舊民主國家包括西歐、美國、紐澳及 日本;後共產國家都是中東歐國家,其中由於本調查資料將德國分成西德 及東德部分,因此西德列在舊民主國家部分,而東德則列在後共產國家; 後威權國家大致分佈在亞洲、非洲及中南美洲,亦包括台灣的調查在內
    1. 政治自由與經濟
      1. 後共產國家在 1995 年的發展情況就比較接近舊民主國家的水 準,並且政治權利及市民自由的平均分數都優於後威權國家,後共產國家 在政治權利的平均分數為 1.38 與舊民主國家的 1 分幾乎不相上下,市民自 由分數(2.13)比舊民主國(1.29)稍差一點,但仍優於後威權國家(2.2)。 到 2005 年的時候,許多中東歐後共產國家已達歐盟要求的民主政治門檻, 同時也已加入了歐盟,因此在政治權利的分數上與舊民主國家的水平相等 (都是 1 分),市民自由的分數也幾近相同。
      2. 1992 年後共產國家的平均每人 GDP 的平均值為 7,624 美金,與後威權國家的 7,480 美金相當,但在 2005 年之 時,後共產國家的平均值(16,366 美金)已領先後威權國家(12,563 美金)。 如以 2005 年的平均值減去 1992 年的平均值,後共產國家增加幅度為 8,471 美金,成長率為 119%,雖然增加的絕對數額遠少於舊民主國家的 12,370 美金,但平均成長率卻遠高於舊民主國家的 61%,顯示後共產國家在經濟 發展的成就相當顯著。
    2. 政黨及市民社會組織
      1. 後共產國 家人民參與政黨的情形(4.54%)比舊民主國家(12.45%)與後威權國家 (13%)顯然有一段差距,這也顯示後共產國家人民對政黨的信任度仍相 當低。其中波蘭參與政黨的比例更低到只有 0.7%,匈牙利(1.5%)及拉脫 維亞的情況亦是如此(2%)。此外,除了加入工會等組織只比後威權國家 的平均值稍微高一點外,其他三種類型的市民社會組織也都是在這三種不 同型態的國家組別中敬陪末座
        中東歐後共產國 家在後共時期十幾年的發展中,除了政黨及教會等市民社會組織的參與情 形與舊民主國家沒有明顯的差異外,其他種類的市民社會參與仍與舊民主 國家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另外,中東歐後共產國家與後威權國家在政黨 及市民社會參與的發展上都沒有明顯的差異。
    3. 政治參與
      1. 後共產國家如與後威權國家相比,政治行動參與的情 況幾乎相近,這二類型國家的政治活動參與程度差不多
        從政治行動差 異性檢定結果來看,中東歐後共產國家在示威遊行及政治集會或造勢活動 的參與與舊民主國家沒有顯著的差異之外,簽署請願、政治活動的捐款或 募款及找政治人物表達意見仍具有明顯的差異,這也顯示在這幾種的政治 行動參與中,中東歐後共產國家的人民仍是相當低調的,或不願參與。中 東歐後共產國家在政治行動的參與情形與後威權國家的情形相似,這也可 能說明在後共產及後威權國家的民主政治發展時日仍算短暫,前時期的集 權或威權統治影響仍在,因此,人民仍不太習慣參與政治行動,來表達自 己的看法,或甚至由此來監督政府作為。
    4. 政治態度負面評價
      中東歐後共產國家在不信任政府官 員、貪污腐敗及對政府無影響力三個問題上都超過五成的同意度,且都比 舊民主國家及後威權國家高出許多
      後共產國家及舊民主國家在 公職人員腐敗及對政府影響力具有顯著的差異,對政府人員所做的事不信 任則無顯著差異
    5. 市民社會與政治參與的相關性
      舊民主國家參加教會或宗教團體與參與政治集會的相關情況與中 東歐後共產國家剛好相反,在舊民主國家加入教會或宗教團體的人似乎對 參與政治集會也表現較高的興趣。在其他項目的比較裡,有不少是舊民主 國家的相關性更低於中東歐後共產國家的情形,比如在中東歐後共產國家 的人似乎加入政黨以後,其參與政治活動的積極性才會比舊民主國家來得 高。
  4. 結果分析與結論
    本文的研究假設為「加入歐盟的中東歐後共產國家與舊民主國家的民 主發展距離已逐漸靠近,且逐步領先後威權國家的平均水準」。結論是加入 歐盟的中東歐後共產國家在經過十幾年的民主發展之後,包括市民社會、 政治參與或政治自由等有少數地方確實與舊民主國家的水準不相上下,但 就大多數的民主發展領域而言,還是有相當距離。不過與後威權國家的平 均水準相比,大致還是不相上下,並沒有明顯的領先後威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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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每個國家變化因素很多,直接用全部的平均來比較有點模糊,還不如用變化率來看
看威權或極權時期的調查,跟民主之後的調查,從成長率來做比較說不定比較好
而且好奇為何作者會先預設中東歐的後共產民主發展會逐步領先後威權,不知道後面的理論是?歐盟影響?

2021年4月21日 星期三

〈民主的脆弱性與鞏固: 一個敗者同意的視角〉張傳賢

  1. 民主與民主鞏固
    1. 民主鞏固的雙層意涵
      民主鞏固所探討的不僅是從半民主政體 (semi-democratic regime)如何成為民主政體的過程,同時亦是討論當民 主國家具備什麼樣條件時,民主擁護者無須再憂心威權體制復辟與民主解 體(democratic breakdown)的可能
      1. Diamond (1994) 則視健全的市民社會為民主鞏固的必要條件,並 主張市民社會可以提供十種有利於民主鞏固的功能
      2. Huntington (1991: 266-267) 從選舉競爭與政權轉移的角度提出了「兩次轉 移」的測試方法(two-turnover test):當初始選舉的獲勝者在隨後的選舉 中被擊敗,而新的獲勝者又再度於選舉中失敗並交出政權時,可視為民主 臻於鞏固
      3. Rose-Ackerman (2005) 則是從政策制訂過程是否對公眾負責的 角度切入,認為選舉並不足以做為監督政府施政的機制。她主張民主鞏固 的關鍵在於公共參與且監督政策形成過程,並認為唯有政策制訂過程透明 化並尋求整合公眾意見才能達到完整的民主。 
    2. 民主研究的盲點
      疏於區分「鞏固而穩定」 的先進民主國家與「追求穩定發展與避免威權復辟與民主解體」的新興民 主國家,遽將前者的發展經驗與特色提供給後者,往往過於流於不切實際 且無法了解真正導致民主鞏固的原因
      1. Svolik (2008) 利用統計方法特意區隔民主已臻鞏固的先進國家與面臨民 主過渡期的新興民主國家。他發現經濟發展、總統制與軍事獨裁的歷史的 確影響了民主政體的鞏固與否,然而這三個因素在新興民主國家面臨威權 復辟與民主解體的威脅上卻沒有影
      2. Wright (2008) 將研究對象 侷限於新興民主國家後亦發現經濟發展對新興民主政體的存續時間不具顯 著的影響力。
    3. 尋找民主鞏固的「凝固點」:一個敗者同意的視角
      本文視民主為一發展過程,以 Collier 與 Levitsky (1997) 所建 議的最小程序定義原則(minimum procedural definition),尋找民主鞏固 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s),亦即「凝固點」,做為新興民主國 家在邁向民主鞏固進程的關鍵
  2. 敗者與選舉競爭
    1. 敗者觀點與民主
      儘管對民主的定義與所必備的條件莫衷一是,絕大多數政治學者皆同 意「選舉」是民主政治共同特色與必要條件:經由定期選舉讓公民參與政 治,影響政府形成與監督政府施政,並賦予民選政府合法性的權威
      由於選舉必然產生勝者與敗者在權力分配上的不均,而勝者必欣然接受勝選結果,因此敗者對於選舉結果的反應成為主導選舉 衝突走向的重要因素
      1. 政治學者咸認為敗者的政治意向及對選舉結果的認同與接受在新 興民主國家的民主鞏固過程中十分重要,卻普遍忽略從敗者的角度來檢視 其行為對於民主政治的影響。深究其原因有二:
        1. 以往政治學者著重 於研究選舉結果、政府形成過程、政策制訂過程與政策施行結果,並且從 這些結果檢視政策與政府結構如何影響政治穩定。這些研究傾向以執政者 的觀點,亦即多數的角度來分析。
        2. 行為科學研究從微觀的角度出發,利用抽樣、問卷設計與實際 訪問探求選民對於政治的態度、意向與感受,並進一步利用統計分析方式 從歸納的角度理論化選民對於民主價值的回應與選民態度取向與政治選擇之間的關係
          然而統計學的大數法則使得分析結果往往與樣本中多數的 現象相合,而參數主要亦詮釋樣本裡的常態,亦即為支持勝者一方的政治 態度與意向。少數或敗者的意見則常常被視為模型無法解釋的誤差 (disturbances or error terms)甚或是極端值(outliers)而忽略
    2. 最小程序定義原則
      Collier 與 Levitsky (1997) 提出最小程序定義原則,將民主發展視 為一個持續的過程,而主張加諸在民主之前的形容詞必須以最為簡化的內 涵定義民主發展過程中的必經階段
      最小程序定義原則的優點在於將民主視為從專制威權到先進民主體制 的連續過程。在該原則下,所有定義民主的方式不僅在於描述該民主類型的特性,同時也決定該定義在民主演進過程中的位置。這些附加於民主的 概念將專制威權至先進民主體制的過程切割成數個階段,並提供每個階段 較為明確的目標
      1. 「選舉式民主」做為民主政體最基 本的形式,用來區分「民主」與「非民主」政體,任何未滿足選舉式民主 基本條件的政體都不能視為民主政體。
      2. 「鞏固式民主」做為向量 上的第二個指標,用來區分「已鞏固」與「尚未鞏固」的民主體制。藉 由將鞏固式民主定義為「無虞威權復辟及民主崩解」的狀態,而進一步探 求達到鞏固式民主的最基本條件 
    3. 從敗者觀點定義選舉式民主
      從敗者觀點來看,民主政治的真義在於「藉由選舉過程使得 民眾參與決定執政者的過程,並使各個政治團體成為執政(多數)∕在野 (少數)的機率為隨機而非固定」。 
      1. 選舉對於民主的重要性不言可喻。然而什麼樣的選舉方能做為民主的 基礎條件仍存在極大爭議
        1. Robert Dahl (1971) 主張多元體制(polyarchy), 並強調民主除了必須具備公正、公開與具競爭性的選舉外,尚須具備集會 結社自由與言論表達自由、多元的資訊管道與確保政策符合民眾偏好的政 治制度、全民享有投票與競選公職的權利
        2. Joseph Schumpeter (1942) 則 是從最小需求出發,主張民主是經由競爭性的選舉爭取民眾的支持
        3. 有鑑於選舉在政治競爭及政權轉移上使民眾得 以參與決定執政者的過程,並且使執政(多數)∕在野(少數)的機率為 隨機而非固定,筆者採納 Schumpeter 的定義,將「全面並具有競爭性的選 舉」做為民主政體的最低限度要求
    4. 從敗者觀點定義鞏固市民主
      民主鞏固的關鍵已不在於客觀的制度化條件,而在於競爭者對於已經 制度化的選舉競爭的態度。當少數服從經由選舉所產生的合法性,或即使 不滿選舉結果且質疑其公正性,仍循著制度化的民主程序尋求解決爭議, 並排除以暴力或武裝政變取代政權的手段時,民主可謂臻於鞏固
      1. 這項主張有三項特色:
        1. 有別於傳統民主研究主張由執政者擔負 鞏固民主的責任,筆者認為該責任須課於所有政治競爭參與者。
        2. 這項主張強調政治競爭者對於選舉制度的 認同度與接受選舉結果的合法性,並認為選舉為唯一不可取代的制度性合 法性權威來源,而排除以其他手段取得政權的合法性
        3. 筆者強調 政治競爭參與者認同選舉競爭的永久性(permanence),將民主存續與定 期選舉競爭視為「無限多期重複賽局」(infinitely repeated games)
  3. 民主鞏固與亞洲新興民主國家
    1. 以「信任感」做為核心 指標,檢視受訪者在選舉公平性,政府信賴度以及中央選務機構的信賴度 上的評價
      1. 選擇這三個問題的原因有二
        1. 這三個題目都與民主的基本要素「選舉」直接相關。選舉的公平性 直接影響對於選舉結果是否服膺自不待言,對於中央政府的信任則表示對 經由選舉取得合法性權威的信賴。而人民對於中央選務機構的信任度則代 表著負責舉辦選務的行政官僚是否信任
        2. 受訪者在三個問題的回答 更進一步反應選民對於短、中、長期制度性機制上的評估
    2. 從「少數」角度檢視民主是否鞏 固,筆者進一步依據受訪者回答在最近一次選舉時投票的對象,將其支持 者區分為「勝者」與「敗者」,並計算不同陣營的選民間對於上述三個問題的差距,亦即「勝選-敗選者的差異」(the winner-loser gap)
      基於此分析結構,筆者將民主國家依其發展階段粗略區分 為三種類型:高品質先進民主國家、低品質民主鞏固國家與發展中民主國 家,並分析在不同的民主發展階段,民眾對於上述短、中、長期選舉制度 所形成的制度性權威的現象與特色
    3. 在不同程度的民主國家中,民眾對制度性權威信任感的變化
    4. 小結
      1. 敗選支持者在評估中央政府的不信 任度時,「質」可能與「量」同樣重要。易言之,敗者普遍對於政府的不 信任並不一定影響民主鞏固,關鍵在於評價的依據是來自於對於政府實際 施政表現的評量,抑或是質疑其合法性基礎
      2. 比較受訪者對於最近一次選舉公平性的評價及對於選務機構的 信任度亦提供相當豐富的資訊
        台灣 2004 總統大選的爭議使得泛 藍支持者高度懷疑該次選舉的公平性。即便如此,泛藍支持者對於選務機 構的信任度仍高於對總統大選公平性的認同,且不信任的強度亦趨緩許 多。換言之,即使對於近期大選公平性高度不滿,從選舉長期公正性來看, 仍有半數的敗選支持者選擇信任選務機構的公正,這不啻是台灣民主政治 邁向鞏固的一大進步
  4. 從選舉到鞏固From Elections to Consolidation
    1. 開放選舉競爭
      1. 不但在於提供人民經常性檢驗政府並重新決定孰勝孰敗的機會,政 治競爭的場域更直接決定了民主化的程度及在野者是否有可能藉由選舉的 過程取得政權
      2. 經由選舉過程將民主素養與價值社會 化
    2. 選舉公平化、官僚獨立與制度化
      1. 從狹義的選舉過程 角度來看,選務機關必須具備普遍可認同的公平性、合格的候選人能自由 的參與選舉競爭、選民投票依憑個人偏好,不受外力影響(Diamond, 2002)。 廣義地將選舉競爭同時也納入考量時,公平的選舉競爭還包括了資訊與媒 體的中立以及政治資源分配的公共性。公平的選舉競爭有賴制度化的制度 設計與政治環境,而欠缺這兩項要素正是新興民主國家的普遍特色之一。
        即便在法規上可以完全援 引先進民主國家的先例,在政策執行上仍然需要政治行為人的自律。然而 低制度化的政治環境與缺乏中立的官僚系統提供了政黨與政客尋租(rentseeking)活動的溫床
      2. 建立官僚獨立自主性的基本要件在於官僚體系的法制化。當官僚的升 遷、任免、降職、考核、考績與勳獎受到法律保障後,政黨較難以介入
        官僚系統 欠缺法制化的最主要原因有三:
        1. 首先,從客觀來說,由於威權解體後百廢 待舉,官僚體系的法制化並不在執政者施政名單的前段。
        2. 其次,從主觀層 面來看,執政者亦可能希望藉由拖延官僚體系法制化的時間,在官僚仍未 建立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前先取得一定程度的政治優勢,以利往後選舉競爭。
        3. 最後,由於官僚體系掌握了政策末端資源分配的權力,在未制度化的 新興民主國家中,很可能影響各個政黨未來在政治競爭上的優劣勢
    3. 少數參與與共識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
      1. Liphart 所主張的協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Lijphart, 1969)或共識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Lijphart, 1999) 即為政治協商的模式。這兩種的協商式民主機制所強調的是權力分享 (power sharing)的概念(Lijphart, 2008)。Lijphart 認為政治協商與權力 分享的概念在極度分裂的國家尤其重要
      2. 公共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亦 是民主政治中藉由將社會上的少數或是弱勢團體納入決策考量過程時的機 制之一。藉由擴大公共參與決策過程的方式,一方面能從社會層面的觀點 提供立法者更豐富的立法資訊,以增加立法的專業性與品質。另一方面藉 由參與的過程也凝聚參與者對於民主制度的共識與支持
        1. 新統合主義(neocorporatism)或是社會對話 (social dialogue)
          根據 Philippe Schmitter 與 Gerhard Lehmbruch (1979) 的 定義,新統合主義是由資本家、政府與工會三方所組合的協商機制。該機 制所協定的議題包括使生產與所得平均分配於社會大眾及協商在經濟蕭條 與通膨時期的薪資限制,及勞工市場政策,如最低工資、工作時數及加班 費。這個機制一般而言並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實際上政府承諾遵守三方協 定的決議
        2. 法定對話(civil dialogue)
          和社會對話不同之處在於法定對話並不只侷 限於經濟議題,而參與的對象也不僅包括工、商會與資本團體,其他像是 農、礦、漁、牧等較欠缺組織的團體亦可藉由法定對話的形式來參與決策。 參與的人是以常設委員會的方式組成,並以專家或是特殊利益團體代表的 身份參與決策。然而對於政策僅具有建議的權力,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政府 手中
        3. 不具有常設性的組織,政府也沒有設定由特定組織 參與。決議效力對政府不具有拘束力,僅以提供資訊為主。
    4. 國際組織與民主鞏固
      國際組織對於民主鞏固的影響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來探討:維持秩序調 停紛爭與影響政策。當執政者的合法性面臨反對陣營的挑戰,而雙方的談 判明顯陷入僵局時,國際組織可以擔任居中協調的角色
  5. 結論
    有別於傳統政治 學研究以選舉中的多數執政者視為民主研究的核心,並視民主鞏固與民主 品質間畫上等號,本文從少數觀點的角度出發,依據最小程序定義原則, 主張政權穩定與民主鞏固的關鍵不在於執政者的施政成效,而在於少數陣 營對於制度化合法性的認同。當敗選者認同制度化賦予政府的合法性,並 永遠放棄以暴力與非選舉的方式推翻政府取得政權,尋求體制內的方式解 決與多數之間的衝突時,民主方得以排除威權復辟與民主解體的可能而臻於鞏固,並繼續朝向自由民主與先進民主政體發展。這個觀點指出了新興 民主國家達到民主鞏固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取得少數對於制度化權威 的共識。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作者認為少數陣營對於民主鞏固有關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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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應該加入某特定權力是否位於少數,如軍權等
否則我們可以想像一個長期為某黨派把持的國家,少數者具有長期的不滿,不僅沒有在制度內尋求政權的能力,在制度外也沒有,我是滿好奇新加坡的民意調查拉,感覺可以支持我想像的例子
雖然我認為有很多可能性影響民主倒退的可能,但少數觀感確實是一個不錯的觀點
但我偏向少數不滿給了特定立場或權力擁有者掀起波瀾的環境
另外,民調的資料如果拉長點應該會更清楚,不然受到很多因素影響,如台灣04年的槍擊案,日本的自民與公民聯合政府,這些不常發生的事件影響民調的力度很大,感覺容易使資料偏掉

2021年4月16日 星期五

〈議會制與民主瓦解:以第二波民主化 的國家為例〉蔡榮祥

  1. 前言
    1. 部分比較憲政學者主張議會制(parliamentarism)是所有憲政 體制中較佳的類型,其具有以下幾項優點。
      1. 領導繼承方面。議會制 的優點在於其行政權的輪替較具有彈性,當總理不適任時,可以被撤換而 沒有造成憲政危機
      2. 政策制訂方面。
        1. 首先,議會制較能夠形成政策的一致性和清楚的責任
        2. 其次,因為行政和立法權力的匯 聚使得議會制的政治責任較為明確,由執政的內閣或是政黨來承擔完全的 政治責任
      3. 官僚控制方面。議會制中行政和立法的權力匯聚使得議會制國家較能 控制官僚機構,甚至較能避免政變的出現
      4. 抑制腐化方面。議會制 因為較能產生全國性的政策、較能促進政黨和政黨之間的競爭以及議會制 下的權力較為集中,減少腐化產生的途徑,因此較不腐化
      5. 政治穩 定程度方面。議會制中執政黨平均在位時間比總統制國家的執政黨之在位 時間較久,因此其政治穩定的程度較高
    2. 議會制可能會出現以 下幾個缺點
      1. 決策專斷的問題。議會制決策方式較為明快,因此較可能會出現錯誤或是形成較不深思熟慮的政策
      2. 政策反轉的問題。議會制國家會出現不同且對立的政黨上 台執政,形成兩個主要政黨之間敵對的政治(adversary politics),造成政 策反轉(policy reversal)的結果,甚至會促成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
      3. 贏 者全拿的問題。議會制下取得多數的執政黨較可能會排除反對勢力的參 與,形成贏者全拿的結果
      4. 透明性(transparency)的問題。議會 制的運作較不具透明性,因為議會制的協商通常是在內閣中或是政黨高峰 會中關起門的情形下進行
      5. 議會制較容易產生政策分 岐,以及汲取政治租金的問題。政策分岐是指政府追求的政策與選民所 偏好的政策不同,而政治租金之汲取是指政府官員利用公共職位尋求個人 的利益
    3. 同一法則(method of agreement)
      同一法則是由政治哲學家 John Stuart Mill(1806-1873) 所提出的科學調查發現的方法。同一法則(method of agreement)是指假 如在調查中的兩個或是更多現象的個案中,所有的例子僅僅只有一個條件 一樣,則這個條件是一個特定現象的原因或影響
  2. 議會制民主
    1. 議會制的定義及其民主的意涵
      1. 議會制民主的定義不是根據一個特定的理論,而是經由歷史演進而來 的。傳統對於議會制民主的界定根基於兩個概念:
        1. 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
          議會至上的概念,起源 於下議院機構可以投票將內閣驅逐下台,亦即由國會控制內閣。但在實際 議會制的運作情形中,內閣是由國會多數黨之領袖及一些國會議員組 成,內閣可以依賴在國會所擁有的多數,使得其立法法案通過。在十九 世紀的下半,英國議會制的權力委任已經由國會移轉至多數黨的前排議 員,亦即內閣;相較於內閣,國會的權力已經下降,不再成為至上的機構
        2. 權力的匯聚(the fusion of powers)
          由國會中經由選舉的多數政黨執政,同時掌握行政和立法的權力。政黨之行政權力的基礎 是由於取得立法機構的多數席次
          根據所謂最小化的界 定(minimal definition),議會制政府是指內閣總理和他(她)的閣員是對 國會任何多數的成員負責,而且可以被國會經由不信任投票或是建設性不 信任投票驅逐下台。議會制民主的特徵是指內閣必須被國會多數所容 忍,而不是國會在選擇內閣總理扮演實際的角色。強調內閣必須被國會 多數所容忍的特點可以涵蓋所謂的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的現 象
      2. 議會制的權力授與的連結是 指選民授權給國會議員,國會議員授權給內閣總理,內閣總理授權給內閣 閣員,內閣閣員授權給文官人員。
        議會制這樣的民主連結有 兩種意涵:
        1. 間接授與(indirect delegation):選民可以直接選出國會議 員,但是間接選出總理或是其他的內閣閣員
        2. 單一性(singularity): 每一個代理人(agent)只向一位委託人(principal)負責
      3. 議會制由於其 特殊的權力授與的連結,其較具有促進效率的優點。
        議會制可以促進三種 不同的效率。
        1. 第一、政策的效率:議會制中的代理人會面對較少的制度制 衡和侷限,因其通常只面對一位委託人
        2. 第二、行政的效率:因為議會制 中的代理人只面對一位委託人以及不可能面對相互矛盾或是模糊的要 求,因之較可以促進行政效率
        3. 第三、誘因的效率:議會制給予代理人較 大的誘因去自行運用委託人所授與的權力
    2. 議會制的國家元首
      1. 君主一般是由世襲的方式產生,其通常統而不治,亦 即對於國家實際的政治運作不負任何的責任。實際的君主議會制國家有英 國、日本、泰國等
      2. 共和國的總統通常是由選舉方式產生。議會制 的總統可能由國會選出或是由國會議員和州、地區的立法代表組成的選舉 人團等間接選舉方式產生。德國、捷克、義大利等議會制國家的國家元首 是由總統來擔任。再者,一些議會制國家的總統並非完全是虛位元首,其 也具有一些重要的政治權利。如捷克、義大利、拉脫維亞、土耳其等國家 的總統,具有單獨任命總理的政治權力或是總統可以行使立法權力,使一 些法案送回國會重新考慮。
    3. 議會制權力行使的樞紐-內閣
      內閣運作有以下幾項的原則:
      1. 內閣運作的特徵之一是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在議會制典範國家-英國的運作中,所謂的集體責任是指 內閣閣員必須支持內閣的政策,否則其必須辭職,以及任何想要投票反對 政府政策的閣員通常會在投票前離開內閣。兩黨議會制國家的集體責任 通常是由單一的執政黨負責。而多黨議會制國家中的集體責任是由內閣中 執政的各政黨來負責
      2. 內閣需向國會多數負責。內閣必須向國會 多數負責以及向創造那樣多數的選民負責。內閣的權力基礎來自於其掌 握國會的多數,因此內閣需向國會多數負責。當國會多數對於內閣的支持 瓦解時,內閣必須解散或是重新選舉
      3. 內閣的決 策規則可以區分成兩種:
        1. 一種是總理有單邊的權威宣布某項政策為信任投 票,在這些議會制國家中總理可以決定政策的最後方案
        2. 另外一種是總理 必須獲得內閣集體的許可才能宣布某項政策為信任投票,在這些議會制國 家中,內閣的主要政黨(pivotal party)對於決定政策的最後方案有較大 的優勢。
          一般而言,兩黨制國家比較可能出現總理主導內閣決策,而多 黨制國家比較可能是內閣的各政黨集體決策
        3. 內閣閣員去職的規則。一些議會制國 家中如英國、希臘、西班牙等國家的內閣總理可以決定內閣閣員的去留,而 在荷蘭,內閣成員的去留是由整體內閣決定
    4. 議會制民主的運作核心-政黨
      1. 比較政治學者 Gary Cox 對於英國議會制 歷史發展的研究談到,有三個因素可以解釋為何政黨成為議會制中影響國 會投票的關鍵力量
        1. 內閣或是政府的提案被排定在特定日期的議程 中,其討論或通過的機會較大;另外一方面,國會議員的提案則因為數目 眾多,曠日費時,立法效率慢,因此議員會以政府之提案為標竿
        2. 國 會議員對於內閣的職位(portfolios)都存在某種程度的野心,而總理可以 運用內閣職位的分配來進行恩寵的分配,因此想謀求內閣職位的國會議員 會依循黨鞭的指示投票,支持政黨的提案
        3. 當重要的法案無法通過 時,國會可能面臨被解散的命運以及國會議員必須重新改選,因此在面臨 可能被解散之前,對於國會議員的最佳策略是支持政府或是政黨的法 案,特別是執政黨的國會議員認為解散國會反而會使得反對黨贏得選舉
      2. 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
        信任投票是議會制民主國家之總理平時用來維繫黨籍議員投票紀律之制度機制。信任投票是指內閣 總理有權將一個政策的命運與政府的存活連結起來的程序。透過這樣的 程序,總理可以控制政策的結果。或是當國會的議員採取或是威脅去採取 一個總理不喜歡的法案,總理可以將自己偏好的政策當成是一個信任的問 題迫使國會議員接受。甚至,有時總理可以不需要實際使用這樣的程 序,而只需威脅將要使用那程序就可以達成凝聚黨籍成員的效果
    5. 議會制民主的奧妙和類型
      1. 西歐多黨制國家具有兩項重要的特徵如政黨體系的凝結化和政黨 間的權力制衡,可以使其運作較為順利,或其政治表現比所謂的兩黨議會 制還好
        1. 政黨體系的凝結化(the freezing of party system)
          政黨體系的凝結化說明了西歐主要政黨的分歧結構(cleavage structure),在採取所謂普遍選舉權之前,1920 年以後,就已經凝結了。換句話說,政黨體系和政黨競爭的主要結構已經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確 立。小黨可能會來來去去,但是主要政黨的政策立場可以說,很容易在意 識形態上的光譜被辨認出來
        2. 政黨間的權力制衡。
          在多黨制民主國家中,任何內閣的政黨想 要把醃肉帶回家(bringing home the bacon)都必須與內閣中之其他政黨談 判及妥協。當聯合內閣之總理和其政黨想通過一些有利於本身的政策或是 方案時,會受到內閣中其他的主要成員的反對,因此,他們可能必須修正 自己的立場或是作一些讓步,否則這些聯盟的政黨會使用所謂信任投票的 機制或甚至是以威脅退出聯盟的方式說服或迫使總理及其所屬政黨與他 們合作
  3.  第二波民主化下,運作議會制失敗的新興民主國家
    在這一波民主的逆流中,出現了一個奇特的現 象。
    二十一個實施議會制和多數決選舉制度的國家,有十五個國家出現民 主崩潰的現象;這十五個運作民主失敗的兩黨議會制國家是緬甸 (1948~62)、迦納(1969~72)、希臘(1946~67)、印尼(1955~66)、肯亞 (1963~6)、南韓(1960~1)、寮國(1954~8)、馬來西亞(1957~69)、奈 及利亞(1960~5)、巴基斯坦(1947~54)、獅子山共和國(1961~6)、斯里 蘭卡(1948~83)、蘇丹(1956~57, 1965~68)、泰國(1975~76)、土耳其 (1961~80)。這些國家除了印尼、南韓、寮國、泰國四個亞洲國家不是 英國的殖民地之外,其餘皆為英國所屬殖民地
    1. 新興議會制國家與民主崩潰
    2. 說明
      1. 在這十五個國家當中,有九個國家是屬 於一黨優勢的政黨體制。所謂一黨優勢體制是指執政黨的國會席次約佔全 部席次的 2/3
      2. 大多數運作議會制失敗的國家所經歷的政治危機因 素是執政分裂,15 個國家中有 11 國家經歷執政分裂。亦即,執政黨內部 的分歧導致社會的混亂,最後促成軍方以維護秩序為由發動政變
      3. 這些歷經民主崩潰的議會制國家大多數是屬於多族群的國家,15 個國 家中有 12 個國家屬於多族群國家
      4. 馬來西亞、獅子山共和國、蘇丹三個議會制國家是由多黨組合 而成的政黨聯盟擔任執政黨。這種政黨聯盟的優點是可以吸納代表不同族 群的政黨進入統治聯盟來減低可能的衝突,但是另外一方面這種聯盟也可 能因為執政內部的分歧或衝突而造成政權的不穩定
      5. 這些議會制民 主國家最後崩潰的結果除了一個國家(肯亞)是由執政黨實施威權統治之 外,其他都是出現軍事戒嚴或是政變的結果
    3. 根據過去兩黨議會制國家的經 驗,執政黨的內部運作以及政黨體系的競爭(執政黨和反對黨)是影響其 成功運作與否的關鍵因素
      1. 兩黨議會制運作的主要特徵是單一政黨 同時控制行政和立法機關
        執政黨黨內決 策模式的不同,會影響議會制國家運作的差異。特別是當議會制國家面臨 嚴 重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危 機 時 , 總 理 可 能 深 陷 黨 內 意 見 分 歧 的 泥 沼 (quagmire),無法有效因應危機
      2. 在政黨競爭或是政黨體系方面。在典範的議會制民主國家如英 國的憲政傳統中,反對黨是官方的反對黨(official opposition),以預備執 政為目的,較不會破壞國家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然而,在新興兩黨議會制民主國家中的 反對黨可能只掌握少數席次,政治實力較弱,無法贏得國會多數而成為執 政黨。再加上執政黨如長期執政並壟斷政治、經濟資源時,會使反對黨執 政的機會微乎其微。甚至,反對黨可能會較選擇較激烈的抗爭行為,來反 映對於執政政權的不滿,形成嚴重的政治危機
  4. 個案說明
    1. 馬來西亞
      馬來 西亞(Malaysia)從 1957 年實施與其殖民母國英國一樣的議會制,到了 1969 年,國家出現嚴重的社會危機,使得議會制民主的運作宣告失敗
      種族分歧方面,馬 來西亞存在著三個族群:馬來人、華人和印度人。迄 1990 年為止,馬來 人佔 61%,華人 29.7%、印度人 8.1%,因之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種族的國 家。按照種族分歧的比例,馬來西亞的政黨體系很可能會沿著馬來人和 非馬來人(華人和印度人結合)之兩黨政治的路徑發展,但是實際的政治 演變卻出現不一樣的軌跡。馬來西亞的政黨體系一直是所謂的優勢政黨體 系(predominant party system),由特定的政黨聯盟,從 1955 年到 1969 年,持續贏得國會絕對多數的席次
      1. 馬來西亞的個案突顯出四個意涵:
        1. 與英國一樣的憲政體制和選 舉制度,並無產生相同的兩黨體系或是執政黨和反對黨輪替執政的現象
        2. 執政聯盟雖然贏得國會過半數的席次,但是外部選舉的勝利不能確 保總理的留任,反而因為黨內勢力的挑戰,而促使總理下台
        3. 議會 制行政和立法合一的特徵,使得馬來西亞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出現:控制 權力的執政聯盟握有重要的資源和分配,在政治競爭的過程中保持相對的 優勢,進一步壓縮反對黨贏得執政的機會。
        4. 特定的協商式民主的安 排如大聯合內閣,也無法解決種族之間的衝突或是促使民主制度運作的穩定
    2. 斯里蘭卡
      斯 里蘭卡(Sri Lanka),從 1946 年實施議會制之後,到了 1977 年時出現民主 瓦解的現象
      從 1960 年到 1977 年中選舉的競爭主要是兩大政黨 (UNP-United Nation Party、Sri Lanka Freedom Party-SLFP)輪替執政,輪替執政雖然可以使一個政黨不至於一直壟斷行政或是立法 資源,但是在斯里蘭卡的兩黨競爭下,產生了先前所談的敵對政治 (adversary politics)或是對抗的政治(confrontational politics)。其造成政 策的不穩定或是缺乏連續性,因為每個新的政府取消先前政府的政策以及其政策可能被繼任的政府修改
      1. 斯里蘭卡議會制下的主要政治危機是族群衝突。斯里蘭卡是由僧加羅 族(Sinhalese)71%、坦米爾族(Tamils)21%、穆斯林(Muslims)7%等族群組成。主要族群衝突的起因在於坦米爾族人要求建立一個坦米爾族 的國家,在 1977 年起爆發嚴重的坦米爾族和反坦米爾族的社會暴動。在 斯里蘭卡的政黨體系中,主要的兩大政黨 UNP(United Nation Party)、SLFP (Sri Lanka Freedom Party)是以僧加羅族人為支持基礎,而 TULF(Tamil United Liberation Front)則是以坦米爾族人為支持基礎。亦即斯里蘭卡的 政黨體系沿著族群分析的界線而形成的
      2. 斯里蘭卡的個案突顯幾個重要的意涵:
        1. 第一、兩黨議會制之下,產生 了敵對政治的現象,亦即贏得選舉勝利的政黨將先前政府的政策推翻,造 成政策反轉或是不連續性
        2. 第二,執政黨黨內的少數資淺國會議員可以決 定首相的去留或是內閣的任期
        3. 第三,兩大政黨對於執政資源的壟斷以及 特定社會支持基礎(以僧加羅族人為主),間接促成族群少數的政黨或是 團體選擇激進的方式表達意見,造成民主政治的重大危機。
  5. 結論
    本文不是推論所有的兩黨議會制國家一定會出現軍事政 變,而是認為議會制和領先者當選的選舉制度的組合不適合運行於多元族 群分歧的國家。
    綜觀之,議會制作為一個憲政體制也存在著一 些脆弱性和缺點,因之,不能假定議會制作為一個較佳的憲政體制可以成 功運行在任何一個新興民主國家當中,無需一些條件的助益或是配合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在第二波逆流的國家之中,這些議會制國家為何民主崩潰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當討論這些議會制的國家為何民主崩潰,並討論其議會制時,背後好像預設了其他制度會更好,而且作者也沒有細部討論選舉制度,僅專注在議會制,當實際來看換成總統制或半總統制好像也不會比較好,尤其是作者提出的個案討論,討論選舉制度好了,最後的結果是多黨林立,也許政府效能低落或者政黨聯盟運作,但似乎都難以避免個案中的族群衝突(畢竟是7:3跟8:2的比例)
也許更好的解釋是族群衝突的解決,並沒有在政治決策中得到出口,也不懂得運用選舉制度來挑戰反對黨(政治文化),等等的解釋也許更好
在第二波逆流討論議會制好像有點對不到重點

2021年4月15日 星期四

〈印度的民主與民主化──實踐與意義〉魏玫娟

  1. 前言
    印度的社會種姓制度普遍被視為是印度民主的主要缺陷之一,即 社會不平等的存在,但也有論者認為,印度教本身在形式上的多樣性以及 基於印度教教義而出現的種姓制度,事實上促進了印度社會的多元化。印 度的社會呈現宗教信仰上、語言上、區域上以及種姓階級等各方面的多樣 性;但是,由於這些不同宗教信仰、語言、區域與種姓認同具有跨界交叉 認同(cross-cutting)的特質,使得印度基本上能夠維持和平穩定的社會秩 序。
    然而,種姓制度畢竟是社會控制的一種機制;儘管 它彰顯了印度社會的「多元」以及對社會多樣性的包容,但是這種「包容」 事實上卻是以忽視社會文化多樣性中所具有的不平等社會關係為代價,而這 種不平等社會關係無可避免地會成為印度平等民主政治參與的障礙
  2. 印度民主化的歷史脈絡
    1. 以印度教為主的多元文化與印度的文化政治
      1. 穆斯林的進入
        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佔印度總人口數 約 11%,屬主要少數族群,而約有 80%的印度人信仰印度教。印度教與穆 斯林之間的衝突可追溯至第十一世紀,當時從中亞來的穆斯林入侵印度北 部平原;然而,直到由帖木兒後裔 Babur 所領導的穆斯林在印度德里建立 蒙兀兒帝國(Moghul Empire,1526-1858),才確立了伊斯蘭教在印度的地位
        蒙兀兒帝國穩固其在印度的統治地位之後,穆斯林也在印度形成 自己的社群。Akbar 對待不同宗教(特別是印度教)所持的容忍態度,不僅 讓他贏得印度教文化菁英的尊敬,也讓印度教與伊斯蘭教和平共存了一段 時間。但是後來幾位蒙兀兒帝國統治者對其他宗教所持的較不容忍態度, 以及之後英國殖民印度時所實行的「分而治之(divide-and-rule)」政策,則 導致印度教與穆斯林之間的主要宗教衝突,並為印度後來國土分離(the partition)埋下導火線。 
    2. 印度的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是一種複雜的社會階層化制度,透過「銘 刻」或與 生俱來的 身份( ascription)、禁止不同 種姓階級 之間的 通婚 (endogamy)、以及印度教所理解的「純潔」(purity)與「污染」(pollution) 的概念來維持;種姓制度也是以社會分工為最初基本想法的一種制度 (Randall, 1997: 204-205)。印度的種姓制度透過維持社會階級不平等或阻止 不同社會階級之間的流動,來維繫印度的社會凝聚(social cohesiveness)。
    3. 英國殖民統治的遺緒:聯邦制與文官制度
      十七世紀,當蒙兀兒帝國開始衰落之際,背後由英國 政府所支撐的東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開始在印度各地開 設貿易港,包括印度西部的孟買(Bombay)跟東部的加爾喀達(Calcutta)。 統治這些區域的印度王國為了提昇自己相較於鄰近各省以及位在德里的蒙 兀兒國王的政經地位,而跟東印度公司進行交易合作
      英國在印度 建立了集中化的行政管理制度,奠定了印度獨立後制度發展的基礎。早在 1853 年,英國便將以考試為基礎、在當時已經相當制度化的菁英文官制度 引進印度,並在經過了幾十年的運作之後於 1892 年建立正式的「印度文官 制度」(Indian Civil Service, ICS)。許多印度專家皆指出,對印度的民主與 發展而言最重要的,可說是這套菁英文官制度
      Jalal 認為,這種說法是殖民者要彰顯其殖民統治貢獻的一種普遍論點;他指出, 事實上,遠在英國殖民印度之前,在面臨外來軍事侵略、社會分裂以及政 治衝突的種種壓力之下,藉由自印度文明的文化多樣性中演化出具有創造 性、強調妥協與合作的政治機制,印度就已經能夠維持其地理上的統一了 
  3.  後獨立時期印度的民主制度演變:穩定的憲政與 印度的民主發展
    印度憲法除了納入西方對自由主義的正義觀(消極自由的概 念)之外,也包括印度本土強調自我實現、社會福利等價值(積極自由的 概念)的觀點。也因為對個人自我實現價值、社會福利重要性的重視,根 據印度憲法國家被賦予一個積極行動者的角色(Gupta, 1995: 276),亦即國 家負有發展經濟、保護貧窮與社會低下階層等弱勢族群的重責(Chadda, 2000: 38)。換句話說,印度憲法相當程度解釋了為什麼印度的發展模式會 是一種所謂國家主義式的模式(statist model)。基本上,印度人民的主要 政治責任就只有透過投票來選擇「對的」立法者,其他所有責任則由國家 來承擔;而印度的憲法事實上為必須同時發展政治、經濟、社會的國家掃 除所有障礙,而讓在地方議會與國會選舉贏得勝利的國大黨可以以國家發 展為由來干預政治、經濟跟社會各領域的事務
    1. 1950-60 年代中期:尼赫魯時期的印度民主
      1. 1950 年到 1960 代中期,除了領導人尼赫魯本身對民主價值的信仰與實 踐民主的承諾之外,印度的民主發展也受惠於以下的因素:
        1. 運作良好的文官體制
          有助於中央政府的 有效運作跟政治穩定
        2. 國大黨的執政
          因為國大黨領導了成功的國家獨立運動而 享有印度人民廣泛的支持及統治正當性。國大黨領導人特別是尼赫魯,更 是充分利用該黨所承繼的政治資本,將政治上的敵手納入國大黨這個政治 大傘下
        3. 印度 獨立之後前十年的民主之所以能夠穩定運作,也跟這個時期印度民間社會 並沒有被動員起來有很大的關係;政治衝突通常都發生在中央與地方政府 及政治菁英之間,大多涉及中央與地方之間權力分配的問題,而政治菁英 與群眾之間的衝突不僅少見、也多限於少數幾個區域
    2. 1970-80 年代:「甘地王朝政治」、貪腐與民主的危機
      1. 國大黨在 1960 年代末期所面臨的統治危機,最後是由尼 赫魯的女兒甘地夫人(Indira Gandhi)於 1970 至 1980 年代創立一個與共產 黨、社會主義政黨聯盟來對抗「舊」國大黨黨內大老的「新」國大黨來因 應。甘地夫人所領導的新國大黨之主要訴求對象為弱勢的種姓與社會階級、穆斯林、女性以及印度的貧窮人口;此外,新國大黨跟舊國大黨不同 之處,在於它的民粹主義(populism)與(甘地夫人)個人統治(personalizatin of politics)的特色
      2. 「甘地王朝政治」或「尼赫魯—甘地家族政治」是印度民主最為人詬 病的一個主要問題。政治權力由父親尼赫魯傳給女兒甘地夫人(Indira Gandhi),再傳給她的兒子 Rajiv Gandhi,這種家族政治對印度民主制度與 實踐有負面影響。
    3. 1990-迄今:印度人民黨(BJP)的興起、少數政府與政治 不穩定
      印度人民黨是 一個右傾、宗教民族主義政黨,其主要勢力範圍為以印度語為主要語言的 地區,包括印度中北部跟西部的一些省分
      1. 區 域 民 族 主 義
        對 許 多 位 於 印 度 位 處 邊 緣 的 地 區 來 說 , 區 域 民 族 主 義 ( regional nationalism)事實上比印度民族主義(Hindu nationalism)更有吸引力,不 同的區域政黨(regional parties)因而出現,並且在過去幾十年間對印度民 主政治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力。由於這些區域政黨基本上是打著「反國大 黨」的旗號,也因此他們的權力與社會支持基礎不同於國大黨,主要是位 於中層的種姓階級,即所謂的「落後的階級」(backward castes);這個階級 的群眾是國大黨所忽略、跟沒有辦法吸納的族群。也因為這些區域政黨訴 諸於社會的中間階層,所以在意識型態上它們既不左、也不右,基本上是 沒有什麼強烈的意識型態立場;在全國性政治上,它們也可以忽左忽右, 端視它們可獲得的政治機會以及各政黨領袖的企圖心而定
      2. 印度人民黨
        印度人民黨主要是要藉由發動這些群眾示威來奪取政治權力。印度人 民黨創立於 1980 年,它的主要支持者幾乎全部來自印度教上層種姓階級, 大部分是構成印度社會中產階級的商人。雖然他們各自的經濟利益可能不 盡相同,但是同樣支持以印度文化跟文明來重新定義印度的民族主義內涵 (Basu, 2001: 167)。印度人民黨的支持者數量在 1990 年大增,一部份的原 因是因為對政府保障低下種姓階級教育跟就業機會的不滿;但是印度人民 黨能夠獲得競逐政治權力的能量,主要還是因為它具有動員不同種姓階級 與印度教專業人士來支持印度民族主義運動的能力
  4. 印度民主實踐的意義
    1. 獨立後印度的民主政治之所以被稱為發展中國家民主實踐的成功案 例,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印度的民主政治文化相當成熟;獨立以來印 度人民一直積極透過投票跟其他的方式來參與政治,也出現多次平和的政權移轉,即便是在政府領導人遇刺(例如 1984 年甘地夫人與 1989 年 Rajiv Gandhi 遇刺)或是政治秩序十分混亂(例如發生多起全國性群眾示威抗議 遊行)的危機中依舊如此。
      Kohli 即認為,印度人民在甘地夫人執政期間所 宣布的緊急命令結束之後以投票的方式將甘地夫人趕下台,即證明了印度 民主的有效性;另外一個證明印度成熟民主政治文化與穩定且有效民主運 作之最佳例子,就是印度人民在其最高政治領導人遇刺身亡時,是以舉行 選舉的方式來選出繼任人選,而不是陷入憲政危機
  5.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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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印度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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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民主鞏固,我覺得倒是跟公民文化沒關係,就純粹是種性制度,上面的說啥下面就跟著做,所以你看偏鄉都沒聲音,大城市才有抗議,而因為大城市菁英也認同民主,所以民主才會穩固,或許還有國際因素的考量也有可能

〈後共產主義時期波羅的海三國民主鞏固之比較〉王肇偉

  1. ݈前言
  2. 民主鞏固定義與民主鞏固分析模式
    1. 民主鞏固的定義
      1. 「民主化」(democratization)指民主的政治與社會變遷,其過程可分為二個階段:
        1. 「民主轉型」(democratic transition)階段(準備階段與決 定階段)
        2. 「民主鞏固」階段。民主化成功意味民主鞏固已完成,亦即民 主已經內化成為社會與個人生活的一部分,人民與菁英(尤其是政治菁英) 在行為、態度與憲政的層次上認同民主的程序與制度,視民主為政治領域 中唯一的遊戲,即使面臨嚴重的政治與經濟危機,仍然堅信任何進一步的 政治變遷也必須以民主程序為依歸
      2. Andreas Schedler 於 1998 年發表〈什麼是民主鞏固?〉一 文,就明確區別消極與積極的民主鞏固概念(Schedler, 1998),又指出我 們認定民主鞏固概念的意義,必須考慮到兩項因素:
        1. 我們站在什麼地 方(經驗性觀點)
        2. 我們要達成什麼目標(規範性水平)
      3. Huntington 在 1994 年對於民主鞏固的定義:「運用兩次政黨輪替測驗, 若在轉型期的初次選舉中掌權的政黨、或團體在此後的選舉中失利,並把 權力移交給選戰中的獲勝者,然後若這些獲勝者和平地將權力移交給下一 屆選舉中的獲勝者,那麼這樣的民主政權就可以被認定為已經鞏固」
      4. 1997 年 Diamond 著作《民主鞏固的 追求》序論提到:「本書大部分的作者對於民主鞏固的概念具有一個基本 交集點,就是民主鞏固是一可辨識的過程,並且在民主鞏固過程完成後, 民主的規則、制度成為政治權力取得的唯一合法途徑」
      5. Juan J. Linz 及 Alfred Stepan 兩位學者的對民主鞏固看法認為
        1. 涉及下 列三個層面問題
          1. 行為的層面:
            一個民主政體沒有明顯的民族、族群、社會、經濟、 政治以及建制組織的行為者,願意花費相當大的心力去顛覆政府或 推翻民主政治政體來達成特定目標
          2. 態度的層面:
            一個民主政體中絕大部分的人民因主要經濟問題而對 執政者產生強烈不滿時,仍相信民主的程序和制度是社會管理集體 生活的最佳途徑。
          3. 憲政的層面:
            官方與民間各種勢力,逐漸習慣透過新建立的民主程 序去解決彼此的衝突
        2. 五個相關場域(arenas)的特定條件
          1. 發展出一個自由且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
          2. 成為一個具有自主性與特定價值理念的政治社會。
          3. 具備相關法制並能依法行政地保障公民自由與結社權利。
          4. 國家的官僚機構能夠和平轉移政權給新政府。
          5. 運作制度化的經濟社會
      6. 綜合上述各個定義之論點本文將民主 鞏固定義整理成為:「民主鞏固是持續動態的過程,必須建立一個制度化 的民主體制,政治行為者將政治制度視為政治競爭合法和正當性架構」。 
    2. 民主鞏固分析模式
      文中將以:1. 民 族認同;2. 波海三國向歐盟憲政體制接軌;3. 波海三國與北約的安全與外 交互動;作為民主鞏固分析的變項。
      本文將分析民主鞏固過程中,民族(nation)與國家(state)二者一 致性愈高,則較能讓國家民主更鞏固。國家憲政制度化發展愈成熟,既可 瓦解一個非民主政權,對民主鞏固也具有相當正面影響。國家的軍事外交 越細膩,則可做為國家發展的後盾。
  3. 後共產主義時期波海三國政治、經濟發展與對俄依賴及其威脅
    1. 波海三國的政治發展
      1. 波海三國人口比例族群
    2. 波海三國的經濟發展
      1. 獨立後的波海三國經濟發展狀況
        1. 擔心加入歐盟將帶來通膨的預期心理造成囤貨等現象,導致內需擴大進口增加,貿易產生入超促使 貿易逆差繼續擴大,經常赤字升高
        2. 波海三國經濟發展的主動力是 依靠內需即私人消費貸款的多寡,一旦銀行利息提高,個人還款的壓力降 增大,潛在金融風險會加大
        3. 加入歐盟將增加波海三國對歐盟市場 的出口,但同時使本地企業喪失歐盟所給予的一些優惠條件、滿足歐盟更 高的環保要求和勞動安全標準、原材料進口許可申辦程式變得更為複雜化 等,促使波海三國部分傳統產業正逐漸失去競爭優勢
      2. 加入歐盟後 的波海三國靠著廣大的歐盟市場,促進了經濟轉軌步伐加快,內需強勁推 動經濟顯著成長,同時波海三國加入歐盟後市場開放,投資者信心增強, 外資湧進波海三國,外國運用當地的低成本高人力素質等優勢直接設廠投 資,帶動波海三國的出口
    3. 對俄依賴及其威脅
      1. 在波海三國對於能源需求和不 足,且歐盟並不產天然氣、石油等能源,尚且需要依賴俄羅斯能源,是以 波海三國深受俄羅斯因政治、外交等因素將能源供應切斷的威脅
      2. 俄羅斯不斷 靠能源出口,使國家的經濟突飛猛進,國家財政獲得改善,從而穩定國內 政治、擴充軍事力量,以及國族主義抬頭的現象
  4. 立陶宛、愛沙尼亞與拉脫維亞民主鞏固分析模式
    1. 民族認同
      1. 波羅的海之族群和文化
        波海三國內的俄羅斯人的身分地位不明、「蘇聯認同」呈真空狀態。 俄羅斯人在適應新的情勢過程中,除選擇了與當地民族同化外,有的選擇 在政治上成為所居住國的國民,但在文化層面上,不願被當地民族同化; 有人選擇離開居住共和國回俄羅斯;有人選擇在居住國要求成立自治團 體;甚至有人訴諸暴力引起族群衝突
      2. 波海三國的『語言法』
        1989 年波海三國訂定的『語言法』,主要將有支配地位的俄語,轉由當地民族語言取代。波海三國的『語言法』規定以愛沙尼亞、拉脫維亞、 立陶宛為國家語言,確立本國民族語言,並於規定時間內,讓人民只會俄 語改為使用本國語言
      3. 公民身分
        在蘇聯時期所施行之俄化政策與強行入侵、統治的陰影下,波海三國 在 1989-1994 年間分別通過『公民權立法』,其中愛沙尼亞與拉脫維亞境 內族群關係,以將長久居住於境內的俄羅斯人的國籍排除於整體的人口中 的公民權最受爭議
    2. 波海三國向歐盟憲政體制接軌
      歐盟制定了入盟條件,要符合『哥本哈根標準』,這些條件包括有: 在政治上必須實行民主、建立多黨制;在經濟上實行市場經濟;在安全方 面,必須與所有鄰國簽署『永久和平條約』;此外,還要求這些國家必須 尊重本國的少數民族權利
      1. 憲政體制
      2. 政黨生態
      3. 選舉制度
    3. 波海三國與北約的安全與外交互動
      波海三國成為北約及歐盟的會員國之一後,『北約條款』(North Atlantic Treaty)的第 5 條北約集體防衛(collective defense),自然成為最 「堅固」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由於考量到其他威脅的存在,波羅的海 國家則與『歐洲安全與防禦政策』(Europea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 ESDP)維持良好關係。而 ESDP 針對波羅的海所面對的困境,也承諾給 予此地區國家優先考量
  5. 結論
    1. 在歐盟憲政體制接軌援助方面
    2. 在北約軍事與外交的援助方面
    3. 民族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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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波海三國在脫離蘇聯加入EU的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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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水,有很多敷衍的地方,如憲政、選舉、政黨那邊,有夠沒內容
反正就是加入歐盟好棒,俄羅斯好壞這樣

2021年4月12日 星期一

〈德國民主化的經驗: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之分析〉蕭國忠

  1. 前言
    「民主化」(democratization)意指朝向民主的政治與社會變遷,其過程可分為二 個階段:一、「民主轉型」(democratic transition)階段(準備階段與決定階段);二、 「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階段。

    在理論定義上,儘管對於「民主」(democracy)的任何一種型式或單一化的定義 解釋均無法令人滿意;不過,作為一個經驗性的研究概念,政治學者對於民主的內 涵,大致上已經有一個狹義的共識焦點,亦即將民主視為是一種形成政府的制度安 排。換言之,民主只是一種政治方法,一種選擇政治領導人的機制。誠如熊彼得 (Joseph A. Schumpeter)所說的,民主「乃是達成政治決定的制度安排,在此種安排 下某些人相互競逐人民的選票藉以獲得決策的權力。」

    本 文 的研究方法 係採用 「新制度主義」(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的研究途徑。新制度主義者假定,民主政體不僅依賴社會與經濟條件 的支撐,同時也必須依賴政治制度的規範導引。泍亦即影響民主化成敗結果的因素,除 了制度性因素之外,更有非制度性因素─所謂的「系絡環境因素」,其中經濟與文化兩 因素是研究重點
  2. 德國第一次民主化的經驗:威瑪共和的毀滅
    1. 威瑪共和的毀滅:制度性因素
      1. 憲政體制:潛藏獨裁可能性的半總統制
        1. 總統的獨裁權、任免總理權與解散眾議院權:強勢總統
          1. 德國在第二帝國時期的政治傳統主要有四個特徵:
            1. 第一、皇帝獨立於國會之外, 握有政治實權且是民族統一與國家利益的代表
            2. 第二、總理由皇帝直接任免,毋須對 眾議院負責
            3. 第三、眾議院被視為只是反映社會分歧利益的純民意代表機關
            4. 第四、 不信任與漠視政黨,故政黨不被賦予組建政府、統治國家的責任。
          2. 制憲者將總 統設計為獨立於眾議院之外,具有直接民意基礎的憲政機關,並且賦予總統直接任免 總理(威瑪憲法第 53 條)與主動解散眾議院(威瑪憲法第 25 條)的權力之外,更在 憲法第 48 條中注入了緊急政府的設計,以滿足上述之考量。此一憲政體制的設計,一 方面創造了一個可能的強勢總統,另一方面則為危機時的憲政獨裁提供一個法律地 位,令其能以民主與憲法之名來運作
          3.  總 統 的 獨裁權 」 (Diktaturgewalt des Reichspräsidenten)
            威瑪憲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國內的公共安全與秩序發生重大紊亂或危害 時,為恢復公共安全與秩序,總統得採取必要的措施,必要時得使用武力進行干預。 為此目的,總統可暫時全部或部分停止本憲法第 114、115、117、118、123、124 與 153 條 所 規 定 的 基本權 利。」此一 權 力德國 學 者 稱之為「 總 統 的 獨裁權 」 (Diktaturgewalt des Reichspräsidenten),正因為憲法第 48 條是賦予處理危機的緊急政 府之法源,所以本條款也被稱為「備用憲法」(Reserveverfassung)。

            憲法起草著蒲雷斯 (Hugo Preuss)曾如此暗示:第 48 條已準備不管在任何真正重大的危機下,都要服從 政府;而總統應被視為一個確定的中心人物,亦即是一個不可動搖的領導中心。沰不可 否認的是,正因為有「備用憲法」,才使得威瑪德國能夠渡過早期的內政與經濟危機, 直到 1924 年動盪不安的局勢才暫時穩定下來
        2. 沒有限制的不信任投票權:少數政府的常態化與弱勢總理
          威瑪共和的總理由總統直接任命,其所領導的政府無需眾議院的同意而得直接施 政,遂令眾議院不必為維持政府穩定,或為政策成敗擔負責任,其致力於反對和批評 政府的可能性反而遠甚於支持政府的政策。因此,眾議院自然又退回到其傳統上代表 特殊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自我定位上,並且形成利益團體與眾議員之間的依侍網絡。 再者,承總統之命而直接任職的總理,其所領導的政府卻又必須對眾議院負責,故眾 議院得透過不信任投票權的行使,迫使政府下台(威瑪憲法第 54 條)。由於眾議院在 採行不信任投票時,僅以簡單的「否定多數」即可推翻政府,眾議院自然流於濫用權 力,不負責任地動輒倒閣,卒至於內閣更迭頻繁,遂令穩定的政府無法出現。自 1919 年初成立臨時政府,至 1933 年初希特勒組閣為止,14 年之間,內閣更迭共 21 次,平均壽命不過 8 個月,而壽命最短的則不足 2 個月。 
      2. 選舉制度:比例代表制與異質性多黨體系
        1. 比例代表制追求的是公平 的理想,其目的在讓社會中各種不同的階級與利益團體在國會中能有自己的代言人; 然而,對威瑪共和的民主鞏固而言,其結果卻是弊多於利,而其主要的弊害有二:一 是造成政黨與利益團體的結合;二是促成政黨體系的零碎化
        2. 政黨體系的零碎化加上政黨囿於本身所代表的利益以及意識形態,促使政黨之間 離心競爭的現象出現,遂令一個只有分歧卻無交叉的異質性多黨體系出現,最後導致 議會政治因分歧的政黨之間無法形成交疊的多數共識而陷入危機。迨至反體制的共產 黨 與 納 粹 黨 大 舉 進入眾議院 後 , 公 然形成一個「 阻 擋 的 多 數 / 否定的多 數 」 (Sperrmehrheit),其癱瘓眾議院運作的策略等於是正式宣告議會政治的徹底失敗
      3. 政黨:錯誤的定位與反體制政黨
        威瑪憲法的制憲者,其在採用議會 制的內造政府體制,並且賦予眾議院作為國家憲政的中心角色時,卻對整個民主體制 能否順利運作的關鍵所在─政黨,有著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他們認為,政黨是利益團 體的代表、是破壞民族團結的派系(faction)、是沒有能力來承擔統治的責任。於是, 在不信任政黨的傳統觀念氛圍中,制憲者遂採取漠視的態度,不承認政黨是公法上的 團體,拒絕授予政黨在憲政領域中應該享有的法律地位。故而在威瑪憲法中,「政黨」 這個政治名詞是以負面的意義呈現。憲法第 130 條規定:「公務員是全民而非黨派的公 僕(Die Beamten sind Diener der Gesamtheit, nicht einer Partei.)。」顯然地,制憲者是 採取一種不信任與有意漠視的態度來對待政黨
    2. 威瑪共和的毀滅:非制度性因素
      1. 忽略轉型正義:建立在專制傳統上的民主
        作為德國第一個民主政體的威瑪共和,其成立是戰爭失敗的結果,並不是一種帶 來新秩序、強有力的民主憲政運動勝利之結果。因此,雖是新的民主共和,卻極少動 搖到社會的上層結構與傳統的專制政治之意識形態
        在各級政府中,許多舊時代的保守人士仍然身居高位,不動如山,繼 續保有傳統的權威和部分的決策領域(尤其在軍事、文化、教育、司法與大眾傳媒等 領域);事實上,這些專制帝國時期的「局內人」早就過時而不合時宜了。炄再者,第 二帝國的象徵符號與神話學,依舊不可動搖地盤據在社會中的各個角落與人民的記憶 裡。因此緣故,威瑪共和的民主政體「被許多德國人視為是純西方國家的產品,因而 覺得是陌生的與『非德意志的』」
      2. 經濟危機:民主政府的正當性基礎消蝕與強人政治的期待
        由於凡爾賽和約的巨額賠款負擔,外加許多需要政府支出的財政開銷(例如 1923 年的魯爾區人民以罷工運動抵抗法國與比利時的軍事佔領行動),使得政府的債台不斷 高築,不得不採行膨脹性的財政政策。最後,導致馬克重挫貶值,引起可怕的通貨膨 脹。在通貨膨脹最嚴重的階段,寄信的郵資與生活所需的麵包皆以兆計,造成社會與 政治的不穩定。通膨一方面造成威瑪共和的社會與政治倒退回霍布斯式的人人為敵的 原始狀態,傷害了許多文明社會的價值觀,而這些價值觀正是建立一個可以運作的民 主制度所需要的。另一方面,為對付通膨所實施的貨幣穩定化措施卻又造成嚴重失業 的後果,遂使得原先信任民主政府的支持者感覺到,他們被這個以往熟悉,現在卻變 得陌生的民主政府給欺騙了。狖由於支持者開始不相信民主政府會有未來,民主政府的 正當性基礎遂逐漸消蝕瓦解
      3. 政治文化:沒有民主人的民主與民主內戰
        道爾(Robert A. Dahl)認為,所有的政治制度,包括民主的政治制度或早或晚都 會面臨嚴重的危機;不過,一個健全的民主文化將會幫助一個民主國家渡過這些嚴重 的危機。所以,若一個國家的民主政體沒有健全的民主文化予以支撐,則當此一國家 遭遇嚴重的危機時,就可能會朝向威權主義發展。狉故同處於 1930 年代早期的經濟危 機風暴中的英、美等國,其民主依舊屹立不搖,而德國威瑪共和的民主則淹沒於法西 斯主義的民主反潮之中。如果說,由總統獨裁權條款所架構起來的憲政獨裁加速了威 瑪共和民主政體的顛覆,則其背後必有一項影響更深遠的條款在運作,使得威瑪共和 毀滅的機會成熟。很明顯的,答案就是政治文化。由於威瑪共和的民主是「沒有民主 人的民主」(Demokratie ohne Demokraten),故此一德國的第一個民主如同是蓋在沙灘 上的城堡,難逃在疾風暴雨中被反民主的浪潮掏空基礎而崩潰的命運
    3. 小結
      貝梭(Richard Bessel)在分析 1919 年到 1945 年的民主反潮期間,歐洲民主政體 崩潰的因素,歸納出 6 個共同因素:戰爭的負面影響、嚴重的經濟困境、分裂的社 會、政黨數量過多以及缺乏國會或民主政府的悠久傳統。狚本文在上述對威瑪共和毀滅 的分析中所歸納出的因素,除了呼應貝梭所提出的 6 個因素之外,更認為在嚴重分裂 以及階級對立衝突的社會基礎上採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與未能處理轉型正義的問 題加上欠缺民主文化同樣也是導致此一德國第一次民主化失敗的重要因素
  3. 德國的第二次民主化:促成民主鞏固的制 度性因素
    1. 聯邦德國的民主重建:外力強制的民主轉型與防禦 性民主之建構
      1. 外力強制的民主轉型
        聯邦德國基本法的制定與民主政體的締造是經由佔領當局的強制催生,並非來 自作為主權者的人民之授權與同意。就此點而言,戰後德國的民主轉型與民主本身所 內含的「自主」(autonomy)原則是明顯矛盾的,換言之,民主轉型的本身有可能是非 自主的,致使民主正當性有所不足。因此,如何爭取人民對民主政府的支持,以增加 制度的正當性?便成為聯邦德國在民主化的第二個階段─民主鞏固的首要工作重點之 一。
      2. 防禦性民主之建構
        1. 防禦性民主的主要考量即在於「預防多數決原則被濫用」,此一 考量在基本法中的制度建構表現在兩方面:
          1. 「永久條款」的確立
            基本法第 79 條第 3 項規定,聯邦制度、人的尊嚴之保護(基本法第 1 條)以及自 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基本法第 20 條)不容更改,此即所謂的「永久條款」。關於自由 民主的基本秩序,聯邦憲法法院明確指出,基本人權、國民主權、權力分立、負責任 的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獨立、多黨制度以及黨派平等……等皆是自由民主的基本秩 序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不容被修改與剝奪的。甾雖然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之建構 是多元的,並非只有單一型式;不過,威權體制、獨裁體制以及極權體制絕對是與自 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不相容
          2. 「法實證主 義」(Rechtspositivismus)的排除。
            為了避免「惡法亦法」以及利用多數決摧毀民主的現象重現,基本法排除了法實 證主義的原則,引進了無可放棄的「自然權利」(Naturrecht)與「多面向的民主理解」(mehrdimensionales Demokratieverständnis)之原則。多面向的民主理解認為民主絕非 只是國民主權與多數決原則而已,民主也包含自由主義的法治國以及多元主義兩項重 要原則 
    2. 憲政體制:一元化的議會制政府
      1. 棄半總統制採議會制:一元化的民主正當性與虛位國家元首
        基本法一改威瑪憲法的規定, 廢除二元體系的半總統制,改採一元化的議會制:總統與總理皆是間接選舉產生(基 本法第 54 條與第 63 條),只有民選的眾議院具有直接的民主正當性(基本法第 38 條),並且被課以形成絕對多數的義務,以順利選出總理來組成內閣(基本法第 63 條)。再者,基本法更不再賦予總統獨裁權、直接任免總理權以及主動解散眾議院權, 令總統僅成為一個統而不治的虛位國家元首。國家行政大權則由總理及其所領導的內 閣掌控,總理成為真正的最高行政首長,由眾議院以絕對過半多數選出,且僅對眾議 院負責
      2.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強化總理的地位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機制,除了防止執掌行政決策大權的總理因「簡單的不信任投票」通過而成為「看守總理」,同時更可確保新總理擁有眾議院絕對 多數的支持,組建一個穩定的強勢政府。除此之外,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機制對政治 運作最大的影響是,強化總理的地位,亦即突顯出總理單獨對眾議院負責及其相對於 其他內閣部長的強勢地位。
    3. 選舉制度:附帶選區候選人的比例代表制與政黨體 系的穩定化
      1. 附帶選區候選人的比例代表制與門檻條款的修改
        此一聯邦德國最初 的混合選舉制度之運作簡述如下:
        1. 每一位選民只能投 1 票,此一直接對選區候選人投下的票會自動轉計入政黨的得票(政黨票)
        2. 設有門檻條款的規定,即政黨必 須在一邦中獲得 5%以上的有效政黨票,或在全國任何一個單一選區中當選 1 席,才能 參與眾議院的席位分配。
        3. 至於政黨的眾議院席位分配以及名單代表推派的方式,其程 序主要有四:
          1. 首先,確定「政黨在全國所獲得總席次」,亦即以政黨票的全國總得票率 來分配政黨應得到的席位總數
          2. 其次,確定「政黨在每一邦所獲得的席次」,亦即在政 黨所獲得的全國總席次中,再按政黨票的邦得票率,來確定政黨在各邦所獲得的席 次
          3. 「政黨在每一邦所獲得的席次」扣除掉「政黨在該邦已經獲得的選區直選席 次」
          4. 最後,剩下的席次再由(邦)政黨名單中依序推派代表填補
        4. 聯邦德國眾議院選舉制度的改革(1949-1956 年)
      2. 政黨體系的穩定:政黨數目的減少與向心競爭
        1. 聯邦德國眾議院內政黨體系的變遷與選票的集中化(1949-1976 年)
    4. 政黨:黨內民主的義務與違憲政黨的禁止
      基本法一改威瑪憲法漠視政黨的態度,特別在第 21 條第 1 項明文授予政黨 在憲政領域中的法律地位,視政黨為國家憲政組織的一部分,同時亦課以政黨法律上 的義務,以達到黨內民主的要求(黨內民主條款)。礿 1967 年,聯邦德國公布世界上第 一部政黨法(Parteiengesetz),對於政黨的地位與內部秩序有更進一步的詳細規範
    5. 批評
  4. 德國的第二次民主化:促成民主鞏固的非 制度性因素
    1. 轉型正義的處理:去納粹化與教育管制
      在「去除納粹主義與軍國主義法」(Gesetz zur Befreiung von Nationalsozialismus und Militarismus,1946 年 3 月 5 日頒布)的雷厲風行下,納粹黨及其所有的附屬組織 被毫不留情地剷除,建構希特勒政權以及所有不公不義的法律被快速地廢除,去納粹 化的工作重點 遂 只 剩逮捕 並 審 判 戰 犯 和 納 粹 黨 人以及政治 洗 牌 兩 項
    2. 經濟奇蹟:產出效果與人民對制度的支持
      李普賽在其所著的政治人(Political Man)一書中曾經提到:「生活水準越高的國 家,其政治發展也就越傾向於支持民主政治。」舠亦即一個國家越富庶,民主政體存續 下去的可能性就越大。聯邦德國建國初期的經濟奇蹟,滿足了人民對政治制度輸出面 的期待,同時也轉變了人民原本狐疑的態度,長期下來,對政府的信賴增加自有助於 對民主政體的支持。再者,經濟成長帶動了社經結構的變遷,導致大量中產階級與民 意鐘型分布現象的出現,促使政黨的向心競爭與體系的同質化與穩定化,基 本法所追求的穩定政府之目標才能真正實現。而經濟成長更重要的貢獻則是,造就一 個現代化社會,有利於參與型民主文化的建構,創造民主化成功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因 素─制度效果。
    3. 政治文化的重塑:民主人的出現
      1. 晴天的民主主義者
        阿蒙德(Gabriel A. Almond)與佛巴(Sidney Verba)在其名著公民文化(The Civic Culture)中針對 1959 年聯邦德國的政治文化這一部分的研究結果,他們將德國 人民的政治態度歸類為分離型(detachment)的政治文化。亦即聯邦德國雖然具備發展 良好的民主政黨制度以及高投票率,人民通常也擁有豐富的政治知識;但是,除了投 票之外,並不熱衷參與政治,而且以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作為個人的認同依舊是微弱 的。聯邦德國人民對政治的態度是實際的,甚至有時帶著一點冷嘲熱諷的態度。如果 這個制度有效,那當然沒有問題;但這並不意味他們本身想要參與政治。他們是被 動、臣服的,這種態度是與傳統的政治基本定位相關聯的,換言之,國家的功能主要 是被定位在輸出面的給付。所以,聯邦德國人民起初對於制度的觀感是屬於產出效 果,唯有在制度運作良好時才喜歡這個制度,而抱持這種政治態度的他們可被稱為 「晴天的民主主義者」(fair-weather democrats)
      2. 無論晴雨的民主主義者
        到了 1970 年代,在不斷的社會化薰陶下,承襲威權政治下子民型文化的聯邦德國 人民已經蛻變成為民主人(democratic man),民主已經內化為社會與個人生活的一部 分;政治參與的水準達到了同時期美國人與英國人的水準,同時對於政治制度的認同 感也不斷地增加。民主被視為政治領域中唯一的遊戲,對民主的價值有堅定的信仰, 具備民主性格與民主生活方式,政治菁英願意服從由民主程序所制定的法律來解決各 種政治衝突,即使是面臨嚴重的政治與經濟危機,絕大多數的人民仍相信,任何進一 步的政治變遷也必須以民主程序為依歸
        民主文化的成功塑造與民主人 的出現,代表聯邦德國的民主已經鞏固;現在的聯邦德國已晉升為世界上最具民主、 參與精神的國家之一,其人民已經像美國人與英國人一樣,成為「無論晴雨的民主主 義者」(rain-or-shine democrats)。
  5. 結 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德國第一次民主為何失敗,以及第二次民主為何能持續到現在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其實可以討論一點,德國納粹獨裁為何成功(假設沒有被打敗的話)或持續到1945,是不是希特勒的經濟成就鞏固他的政治體制,感覺這也可以討論一下,討論民主失敗的原因跟討論獨裁成功,感覺兩方都很重要

〈Carl Schmitt 論公投及其限制: 關於直接民主對代議制之挑戰所做的警告〉楊尚儒

  1. 前言
    本文將梳理 Schmitt 如何討論代議政治與直接民主 的競合關係,以及他對於直接民主制度所設下的限制,藉以得 出與學界主流不同的詮釋
  2. 威瑪憲法中的直接民主機制
    本文所謂的「直接民 主(Direktdemokratie)」仍是以公民投票為主要的討論核心。 從制衡功能的角度來看,直接民主程序在威瑪憲法中所設定 的功能主要是作為控制議會以及矯正議會立法不足之用
    1. 總體來說,威瑪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投票大致有幾種情況:
      1. 公民複決(Volksentscheid)
        1. 帝國議會(Reichstag)所議決之法律,總統得交付公 投(第 73 條第 1 項)。
        2. 帝國議會和帝國參議院於立法過程中,意見若無法達 成一致,帝國總統得交付公投(第 74 條第 3 項)。
        3. 若帝國參議院要求修憲,而帝國議會反對,帝國參議 院可在兩週內將此修憲案交付公投(第 76 條第 2 項)。
        4. 若是法律之公布,經由帝國議會三分之一提議要求延 期者,投票權人二十分之一以上提案可要求交付公投(第 73條 第 2 項)。
      2. 公民創制(Volksbegehren)
        1. 若有投票權人十分之一以上提出完善的法律草案,則 政府應將該草案交付公投。但若該草案被帝國議會不加更動地 接受,則毋須再行公投(第 73 條第 3 項)
    2. 單就針對帝國議會法律案進行複決的公民投票來看,並 不具有什麼具體的實踐意義。
      複決法律 案的意義,與總統的解散議會權(威瑪憲法第 25 條)相當類 似,都是總統直接訴諸於人民(Appell an das Volk)以作為仲 裁,但解散議會的政治效果則遠遠超過複決法案。因為複決法 律案僅只限於單一法律,但是若解散議會改選,則有機會能籌 組出執政多數或至少是能與政府較長時間合作的議會(Gusy 1997, 94)。因此在實踐上,都會選擇解散議會重新選舉,而 非是複決單一法案。
    3. 就公民創制這一情況的公投來看,則因為門檻過高而 使公投自始至終都不可能。按照當時所制訂的規定來看,通過 公投的門檻需要有投票權人的半數以上參與投票,並且有多數 同意。這樣的門檻規定,使得反對公投的成本相當低:只要消 極杯葛,不參與投票,便足以達到讓公投失敗的目的
      在這一前提底下,公民創制儘管在理論 上是為了給予人民直接表達公意志(volonté générale)的可能 性,以彌補代議機關之不足,但在實際的運作上則主要成為了 反對黨的政治工具。因為一般的群眾並不具有足夠的影響力來 發動公民創制,相反地,只有政黨組織才具有相當的組織能力 來加以操作。而這些政黨也藉著公民創制來操作特定議題, 以動員支持群眾以及擴大知名度和影響力。
    4. 參與制憲的代表們既沒有一致地從原則上根本否定直接民主, 甚至也不是如今天所認為的,首先是為了避免重蹈威瑪經驗之 覆轍。當時之所以不打算引入直接民主,主要考量點是擔憂 在冷戰架構下,共產黨和東德德國統一社會黨(Sozialistische Einheitspartei Deutschlands, SED)會透過直接民主機制以影 響、甚至是顛覆西德的自由民主秩序(Jung 1994)。Jung 並 使用了「隔離檢疫(Quarantäne)」一詞來形容制憲代表的觀 點,認為他們是為了將西德人民隔離開來,以防止有害的政治 意識形態擴散。
      現今流行的觀點:制憲會議主要是為了避免負面的威瑪經驗,才不在聯盟層級規定 直接民主機制,這一說毋寧是在 50 年代之後被建構出來的迷 思
  3. Schmitt 論議會制的危機
    1. 議會制喪失自我證成的理據
      Carl Schmitt 對於當時議會制的診斷:大眾 民主在德國發展之後,議會逐漸無法證成自身而不再被視為是 民主之同義詞
      1. Schmitt 認 為,國家的分類範疇其實源自於兩項對立的構成原則之上:代 表與同一性。這兩項原則以不同的比重連結起來並得到實現, 從而構成了各種具體的國家類型。
        1. 代表(Repräsentation)-君主制
          Schmitt 認為這意味著「透 過一公共在場的存在使不可見的存在而變得可見,並使人想起 它。」(Schmitt 2003, 209)但代表並不是指私人的或是個別 的利益被代表而從為人所見,因為這只是種私人性質的代理 (Vertretung)。與代理相反,在代表當中,則只有作為整體 的政治統一體,亦即國家被代表出來。這是因為,所有人民 所構成的政治統一體從來不可能直接在場,因此就「必須要透過人們以人身的方式來代表之」,藉此實際地做出政治行動 (Schmitt 2003, 205)。但並不是每個機關都可以宣稱自己是 代表機關,而是只有真正進行統治的才參與了代表
        2. 同一性原則-民主制
          意指著當下存在的人 民等同於作為政治統一體的自身(Schmitt 2003, 205, 223)。 Schmitt 援引盧梭的用語,並將之理解為是人民和其整體所構 成的公意志相互同一。同一性原則的實現也就具有這樣的意 涵:人民可以經由直接的在場進行自我統治,而不需要透過特 定的個人或群體作為代表來進行統治,由此則人民既是統治者 也是被統治者。而同一性原則最大程度的展現,也就是全體人 民真實聚集到一個廣場上做出行動的直接民主,一如盧梭的設 想一般。
          1. 這種質上的同一性,則必 須以「實質性的(substanziell)」平等為前提
            Schmit 並且強調,歷史 當中的各種民主制實踐,都有賴於公民之間的同質性,但在不 同的時代,則會對於同質性的內涵有著不同的理解,如雅典時 代是以城邦居民來認定之、或者在某些北美殖民地則以相同的 宗教信念來認定之(Schmitt 2003, 229-230)。在現代的民族 國家中,則是以民族同質性作為國家公民同質性的預設,由 此也才會產生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國際法原則
      2. 主權和憲政主義的對立
        1. 主權-政治的形式原則(politische Formprinzipien)
          代表和同一性這兩 項所涉及的便是政治的形式原則,也就是主權的歸屬問題: 主權屬於君主便是君主制;屬於人民便是民主制。
        2. 憲政主義-議會制
          議會制主要是基於自由主義與市民法治 國理想而來的(Schmitt 1991, 13),其理念是為了避免讓任 何一種主權原則以絕對的方式出現。
          不管是君主絕 對主義或是民主的絕對主義,對於法治國原則來說,都有害於 對個人自由權的保障。為了限縮國家權力以防止絕對主義,市 民階層便要求透過混合憲法的方式來組織政府,將不同的政治 形式原則給混合起來,結合了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的不同 要素,使之相互平衡和相對化。由此,則可達致權力分立以及 限縮國家權力的目的(Schmitt 2003, 216-220),並保障個人 自由。這樣一種不同政治形式的混合樣態,Schmitt 認為就是 議會制的本質。
          1. 「討 論」(Diskussion)
            「討論」 這一理念,預設了人的理性是有限、相對而片段的,各種意見 之間因此會有矛盾與衝突。討論的目的也正是藉由不受限制的 意見衝突與交流,讓「散落在人類當中、分佈不均的理性微 粒」能夠聚集起來(Schmitt 1991, 44)。在彼此衝突的意見當 中進行意見交流,「其主要目的在於,藉由論據說服對手某事 為真理或是正確的,或者被人說服而認為某事為真理或是正 確的。」(Schmitt 1991, 9)議會中的討論由此而能夠達致真 理,在議會中所匯集的人民意志也因此可以近似於永遠無誤的 公意志
          2. 「公共性」(Öffentlichkeit)
            在啟蒙時代之後, 公共輿論則被視為是一項重要價值,藉此能夠去除秘密政治所 造成的政治陋習和腐敗。在此意義下,公共性便成為可以節制 君主權力的管控機制(Schmitt 1991, 48),亦即將政策或法律 的制訂加以公開以受公眾檢視和評斷,由此避免濫權
    2. 議會制所受到的外部與內部挑戰
      1. 體制外的「直接民主」挑戰
        1. 馬克思主義
          馬克思主義背後所依循的正是這種基於 民主同一性的獨裁統治邏輯。Schmitt 認為,馬克思承襲了黑 格爾的歷史辯證法,同時卻也由此接受了一種基於絕對理性主 義的獨裁理論(Schmitt 1991, 70-71)。在黑格爾的歷史哲學 中,世界史的辯證發展進程有其必然性,但歷史的發展方向以 及各個階段並非任何人都能精確把握,而是僅有少數的先鋒隊 才能理解。這些少數者扮演了歷史開展的環節,接引了歷史朝 下一階段的前進。正因他們能夠精準認識到歷史的正確發展, 為了實現「客觀的必然性」,這些處於更高發展階段的人將得 以也必須統治較低階段的人,強迫這些不自由之人朝向自由
        2. 民族主義
          當共產黨人放棄了馬克思原有的理性主義色彩,不再訴諸普遍 的階級意識,而是從非理性的迷思中汲取力量。那麼左翼的階 級迷思便會誘發出與之對立的非理性理論,亦即右翼的民族主 義迷思:一如義大利的法西斯主義用民族主義對抗俄國的布爾 什維克黨。Schmitt 甚至認為,民族主義這種訴諸自然力的理 念,所迸發而出的神話力量較諸於階級對立要更加強烈、也更 加有效。
        3. 依循法治國理念以及更偏向代表 要素的議會制,當其自我證成的理據消失之後,便受到其他宣稱是依循民主同一性邏輯的理念和政治制度所擠壓,如此議會 便益發被視為是非民主的、是與民主相抵觸的。在一個民主正 當性已然無以抵禦的時代裡,繞過議會而訴諸人民意志的獨裁 統治,卻反而看似是民意更為直接地展現:「在一個不僅是技 術意義上、亦是在生命意義上的直接民主面前,這種從自由主 義的思路而來的議會便顯現為是一部人造的機械,而獨裁或凱 薩主義的方法不僅能夠由人民的喝采(acclamatio)所承載, 也能夠作為民主實質與力量的直接表述(Schmitt 1991, 22- 23)。」
          這類越過議會代表而宣稱是更貼近人民、與人民同 一,在這個意義上也是「直接民主」的獨裁統治,在 1920 年 代的歐洲從體制外構成了議會民主的最大危害
      2. Schmitt 指出了三種體制內的「非常態立法 者」:
        1. 威瑪憲法的第二部分,Schmitt 稱 之為「實質理由(ratione materiae)」
          第二部份是對基本權利和義務做出規範。Schmitt 指出,這些基本權利和規範被理解 為具有實質性的價值。這些價值要更高於一般法律所要保障的 法益之上,因此威瑪憲法才規定,若要加以修改則需要議會的 三分之二多數,亦即憲法第 76 條所規定的修憲多數。然而這 三分之二多數和制訂一般法律所需的相對多數,兩者間的差異 不僅是數量上的,甚至更帶來了質上的差異。聚集到三分之二 的議會多數,不僅可以決定、修改、新加入或刪減實質性的價 值,甚至可以修改憲法第一部分對於國家組織的規定。由此, 則這三分之二的多數以及其所承載的實質價值與信念,甚至有 可能經由修憲權限而廢止掉議會制以及基本自由與財產權的相 關規定
        2. 直選總統所具有的緊急命令權, Schmitt 稱為「必要理由(ratione necessitatis)」
          依照威瑪憲法第 48 條的規定,在公共安全與秩序 受到危害時,帝國總統可以採取必要之處置,甚至動用武力以 排除緊急狀態。然而即使在憲法當中明文規定,總統所採行的 只是暫時性的「措施(Maßnahme)」,但當時主流的法學見 解則認為總統也可透過 48 條,來發佈具有法律同等效力的行 政命令。這不啻為賦予了總統一定程度的立法權,也排擠了本 當屬於議會的立法權限──特別是在財政領域
        3. 基於直接民主的人民立法程 序,亦即是以公投程序來施行的公民創制,Schmitt 稱為「最 高理由(ratione supremitatis)」
           Schmitt 對於 議會制的批判,他更補充提到:相較於議會制,全民公投更為 「純粹」且邏輯一貫地實現民主原則。公投所要呈現、表達 出來的毋寧是人民的「意志(voluntas)」,而非是經由公開 討論之後所得出的「理性(ratio)」;公投所訴求的更多是源 自於人民的正當性,而非是透過程序而來的合法性
  4.  Schmitt 論威瑪憲法中的「人民」與直接民主
    1. Schmitt 對於直接民主的批判和其修憲界限理論有著直接 的關連性。他的修憲界限理論主要是透過對於 Sieyès 制憲權理 論的修正而來,其核心建立在兩個核心的區分之上。
      1. 憲章(Verfassung)與憲律(Verfassungsgesetz)
        1. 憲章──在 Schmitt 的憲法學說當中是指由制憲權所 決定出來的實證憲法整體──是「政治統一體攸關乎其特殊 存在形式的整體」(Schmitt 2003, 21)。在憲章這一整體內部 包含了制憲權主體所做出的根本政治決定,這些根本政治決定 乃是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既有憲政秩序持存之基礎
        2. 憲律則是指個別的憲法、是 內容和實質上都無區別的「眾多個別、形式上相同的憲律」
      2. 制憲權和憲定權
         Schmitt 對於修憲這一權限的理解,則與 Sieyès 不同。 他不再是將修憲的權限劃歸為制憲權,而是劃歸為憲定權。那 麼,修憲所能修改、更動的部分僅限於個別的憲律,而不能更 動憲章,亦即,不能更動作為憲政秩序基礎的根本政治決定, 否則便使得總體憲政秩序受到了顛覆性的影響
        1. 公民複決和公民創制即使都作為憲定權,但 兩者間在憲政上的意涵也有差別
          1. 公民複決這種複決 (Referendum)程序帶有某種特殊意義,亦即,人民在此時雖 然介入了立法程序,但並非是與其他常態立法機關同級的立法 者,而是作為一個最高者在政治機關之間的衝突當中做出仲裁
          2. 在公民創制也就是人民立法程序當中,人民則只 作為一個與常態立法者並立的立法者,並由自己來進行立法。 這樣所進行的立法程序,僅是基於憲法規範所進行,而不是由 人民制憲權所發動的,因此同樣不能宣稱具有主權特質。由威 瑪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創制僅能用於制訂法律,而無法適用於任 意一種主權行為,也就是說,絕不能藉由公投造成憲律的破毀
          3. 公民 創制的適用上也必須排除某些議題。威瑪憲法第 73 條第 4 項 規定,關於預算、租稅及薪俸等問題規定僅能由帝國總統提出公民複決。從文義解釋的角度,Schmitt 則做出了如下見解: 不僅所有財政問題都應該納入此項規定,也就是只有帝國總統 提出公民複決(Schmitt 2003, 262-263),更且,即使是透過 人民自行提案以進行公民創制,也同樣必須排除所有財政問題
    2. Schmitt 將人民在現代憲法學說當中的意義先區分成不同層次:
      1. 在憲法之前與之上的人民,亦即人 民作為制憲權的主體
        只要是民主制,人民就是制憲權主體。人民先行使制憲權,憲法才得以出現; 人民因為行使制憲權,憲法才因而產生效力。在制憲權這個意 義上,人民乃是實證憲法有效性的根源,所以憲法不可能回過 去侷限制憲權的行使:「不可能存在一種規定程序,來限制制 憲權的動用
      2. 在憲法之內,亦即在 憲法當中被組織起來的人民之意涵。
        在威瑪憲法內部,人民被 憲法規範為選民以及具有投票資格的公民,從而被賦予了某些 職權,主要包含了選舉權和對特定問題進行實質性的公投。人 民在這個層面上被當成了某個國家的機關,並且被組織成為了 憲定權的一部分。
      3. 並立於憲法之側 (neben der Verfassung)的人民
        亦即在憲法生效時,人民亦 作為一個並未被憲法給予特定權限的實體而存在。在此意義 上,人民不屬於憲定權的一部分。換言之,與憲法並立的人民 便是指對立於行政機關以及國家職務、亦即不具有官方身份的 一般平民(Schmitt 2003, 242)。這一意義上的人民,雖然不 具有官方的身份,但卻是公共輿論(öffentliche Meinung)的 載體,並藉此而對國家以及政治生活發揮作用
    3. 直接民主在運作時會遭遇到的本質上的限 制:
      1. 直接民主可說是最大程度地實現同一性原則,但 是代表以及同一性原則兩者不可能達到完全且純粹的實現。即 使民主國家會盡量擴大同一性原則,但不可能完全消除代表, 並以直接民主來取而代之。這是民主的自然限制
        即使直接民主的機制被引入,終究 只是非常態性的機制,不管是公民複決抑或是人民立法程序 皆是如此:「公投只能夠偶爾且間續的舉行,這出自於事物 的本質;經常被引用的『每日的公投』,plébiscite de tous les jours,人們在現實中幾乎是不可能組織的
      2. 基於現代投票機制所造成的情況: 人民無法商談、審議,只能被動表達是或者否
        現代的投票都是採行秘密個人投票,投票在此意謂 著是將特定的一個問題提交給選民,而且將個人的意見也就是 選票給加總起來。在此程序中人民就只能對一個被給出的提 案,或是對一候選人表示贊同或反對、是或否:「人民只能說 是或否;人民不能商量、審議或討論;人民不能治理也不能 管理;人民也不能制訂規範(Normierung),只能藉著表達贊 同來核准一項擺在面前的規範草案。尤其是,人民也不能提 問,而只能對交給自己的問題答以贊同或反對(Schmitt 1985, 340)。」既然是如此,經由這樣的投票程序是否能夠產出清 楚的結果,就有賴於公投時所提出的問題是否明確而精準。倘 若問題不明確,那公投也就只會得出空洞的口號和宣稱,而不 會是具體的方案
  5. 結語
    既然 Schmitt 不接受以人民「真 正」意志證成少數統治的獨裁理論,同時也認為秘密投票的公 投機制只不過是個人意志的加總,那麼 Schmitt 接受的「直接 民主」到底是什麼呢?

    就政治體制的面向來說,他在 1933 年 納粹頒佈授權法完全架空議會之前,所思考的仍是如何維繫威 瑪憲法所規定的憲政秩序,即以議會為主,並且混雜了不同國家型態的要素並又以權力分立的方式將之弱化的架構。在這個 意義上,人民的意志也同樣被限制並弱化,且如前述,在現代 的投票程序中轉化成為特定的機制,或者是被理解為投票者或 選舉人的多數,或者是被理解成為公共意見,政府 可作為施政的參考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Schmitt對直接民主的態度,以及對當年威瑪共和議會制的批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不管是直接民主或議會制,也許首先要思考的是人民有多少正當性,其對政治的影響力有多少權限與範圍,以及思考人民與政治精英在國家的位置

2021年4月5日 星期一

〈現實主義民主與第三波浪潮的反思〉蔡東杰

  1. 當前新興民主國家的政治挑戰
    拉美經驗固然證實了在經濟崩潰的情況下,民主價值與制度 確實難以維持,但東亞發展卻也挑戰了自 1950 年代以來,現代化論者所堅信 「經濟發展與民主化呈現正相關」的概念。進言之,依據 Larry Diamond 的 觀察,目前所以在新興民主國家出現倒退與衰敗跡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威權 主義強力回流影響所致,亦即由於無法有效遏制國內犯罪與腐敗、創造經濟成 長、紓解經濟不平等、確保自由與法治,脆弱的民主終於在失去民眾信心後, 致使政治朝向威權主義轉變與發展。
    但問題真的只在於制度無法獲得有力支 撐而已嗎?除了尋求建立更有效的支撐制度條件之外,是否也需重新思索理論 本身呢?這也是本文所希望深入探究的重點所在。
  2. 現實主義民主 vs.理想主義民主
    1. 不同民主概念的對比

    2. 一般所能接受的民主定義恐怕僅如 Joseph Schumpeter 所言:「… 民主的方式是為了達成政治決定所作的一種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個人藉 由激烈競逐獲取人民手中的選票,而得到決策權力。」 由此,民主政治不過 是個「程序正義」問題,亦即只要政治制度允許菁英以結社方式,透過公平且 公開的競爭來爭取支持,而人民在選擇過程中也是自由而不受箝制的,那麼就 可被稱為民主。
  3. 存在發展歷程的民主
    1. 「概念民主」(conceptual democracy)時期
      表面上看來,此現象主 要出現在第三世界的後進民主國家(例如十八世紀的拉丁美洲與二十世紀的亞 洲與非洲國家),亦即它們在缺乏某種先決條件(例如經濟發展與社會轉型)的 情況下,便普遍採取了立憲政府形式,至於自由主義憲法、間接且有限的選舉 制度、兩院式立法機關及簡單的行政組織,都是其主要政治特徵
    2. 程序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時期
      相對於在前一個時期中,非 但多數人民未必瞭解民主信念,甚至既存的民主程序設計亦未臻成熟,再加上 內外在因素的干預,使其民主以今日的標準看來,多半名不符實;不過,在 某些個案中,以工業化為主的經濟成長與新的進出口成長時期,終究為社會結構帶來兩個根本的變革,首先是中產階級的出現,其次則是在新興工人階層增 長下建立了工會組織,從而成為社會運動與程序民主的主力所在
    3. 實質民主(substantial democracy)時期
      即使在民主 與威權交錯行進的時代裡,對於完成並落實程序民主標準的改革行動(諸如修 改選舉法規等)仍緩慢不斷地進行中,至於能否塑造有利於維繫民主安定的經 濟環境則是關鍵所在。無論如何,時至今日除極少部份國家外,大多數採取民主形式國家政治的經常變動不禁讓許多學者開始思索有關民主的「穩定」問 題
      個人認為,某些國家民主發展所以脆弱的原因,除未能建立充分之程序 要件之外,民主概念未能被釐清且深入人心可能是更根本的問題,這也是所謂 「實質民主」要求的條件要項
  4. 作為政治制度的民主
    民主制度看起來都像是歐洲為解決自身問題,根據其特殊文化 背景所自我量身訂做出來的一套設計;重點在於,此種社會環境與制度選擇之 間的互動,在其他地區是否也同樣可推導出民主的結果?以東亞為例,正如眾 所周知地,儒家文化重視的是對於既存現實秩序結構的尊重,一方面將家庭視 為社會體系的核心單位,至於個人則必須接受且應適切地表現出自己被設定好 的角色定位,由此,它既強調由傳統孝道衍生出來的尊卑觀念,也一定程度地 限縮個人選擇的空間。換言之,在文化中缺乏自由與平等觀念支撐的情況下, 多數東亞國家在二十世紀中期後所進行的制度選擇,也由於其傳統與西方近代 政治思想存在相互排斥的現象,從而使其制度發展埋下不穩定的伏筆;類似 狀況在其他地區非但屢見不鮮,由此也引發諸如「文明衝突」的討論
  5. 無法跳脫人治的民主
    1. 「平等」可說是民主政治所創造出來的最大迷思,主要表現在 兩個方面:首先是在個人層次,該種邏輯無視於社會成員在生理與心理上的顯 然不平等,以及由此所帶來的參與不均現實,僅以普選權與一人一票設計便企 圖建構出平等假象;其次在集體層次,平等主義也企圖跳脫權力政治困境,希 望藉由全面性的直接選舉,形塑出人民足以與政府抗衡的形貌,而這也是「人 民勝利」口號的正當性基礎所在。無論如何,由社會中比例極低的少數人來瓜 分大多數資源乃不爭的事實;更甚者,不僅在第三世界的新興民主國家中,普 遍存在著「新家產制」(neo-patrimonialism)或家族政治問題,即便殘留著「分 贓制度」遺跡的西方國家也面臨類似的挑戰
    2. 「民 主=法治」這個近乎常識的觀念其實也未必是正確的;因為所謂法治既強調「依 法而治」,也暗示著「排除人為因素對制度的干預作用」乃是落實民主發展的 主要目標之一。不過,正如前述,首先是制度本身並沒有完美到無須人力在必 要時介入調整,其次是權力政治的運作使得制度本來就很難排除人力介入,再 加上工業社會結構所顯現出來的動態與變遷特徵,致使政治運作在面對解決問 題所需要的高度彈性要求下,拘泥於特定制度規範有時更可能帶來致命的傷 害,特別是在危機時刻中。
  6. 第三波的問題及其未來
    1. 「激進民主」(radical democracy)
      強調實踐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既用來對抗各種社會壓迫或宰制性權力,其本身 亦應尊重多元社會內的各種衝突與抗爭,所謂民主制度不過是一個提供對抗進 行的「角力場」而已,因此諸如統一性(普世價值論)與終極性(歷史終結論)等,理論上都不應該存在。事實上,這也突顯出第三波討論的主要問題所在,亦 即最初僅是對於似乎具普遍性質之政治現象的客觀性學術討論,最後卻成為宣 達某種永恆信仰或終極價值的一言堂。
    2. 本文試圖將相關討論焦點從「理想面」(民主發展)拉回「現 實面」(政治運作)來;正如 Bernard Crick 強調的,政治現象不僅事實上先於民 主而存在,落實政治運作目標(解決人類社會問題)的重要性,也絕對優先於落 實民主價值這個理想。這也是我們努力釐清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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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民主在全世界施行後的心得與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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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把民主的理想面揭開,討論其與社會的斷層、與理想的斷層,感覺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