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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2日 星期三

〈梅克爾大聯合政府:立法決策體系中的黨政關係〉劉書彬

  1. 前言
    本論文的研究期程,將只限於2005年9月18日德國聯邦議會選舉後,聯盟黨與社民黨就合組大聯合政府展開談判開始,而止於第十六屆會期結束(2009.10.27)。研究對象則為兩大黨在聯邦政府、國會兩院因立法決策需要,所涉及的政黨互動。
  2. 否決者理論之介紹
    1. 否決者(veto Player)
      為了改變政策或改變立法現狀,一定數量的個人或集體的行為者,必定同意了"提議的改變"
      否決者的來源載明於一個國家的憲法,或是存在於政治體制中
    2. 批評
      1. 當討論政黨性的否決者時,僅以政黨政策追求作為該理論建構的關鍵點,來探討政黨的合作與競爭,卻忽略政黨對選票極大化與執政地位的追求。
      2. 僅討論政治行為者與政策實踐的關係,忽略文化、制度、利益團體、媒體的因素
  3. 梅克爾大聯合政府的立法決策體系之運作
    1. 聯合執政委員會
      非正式決策機制的出現其實在歷屆聯合執政協議,或政府宣言中都有規劃或宣示,多以聯合執政委員會或聯合執政會談的形式做安排,但是否會成為實際的決策中心,取代聯合內閣的角色,這往往取決於聯合政府的組合選項,和執政聯盟各黨是否具備影響執政方向的勒索潛力而定。
      1. 組織結構
        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了聯邦政府、聯邦議會與執政黨三方的領導人物。就人數而言,當三黨之黨主席兼任總理、副總理,或是黨團主席時,將形成最少僅有五人的決策委員會,若三黨主席均無前兩類的兼職身分,則該委員會最多將達到八人
      2. 運作程序
        聯合執政委員會每月至少定期舉行一次會議,或應執政夥伴提議集會。委員會舉行的理由為:當政策或法案涉及了三黨具根本重要性,且其改變須經執政夥伴協調之事務;或是已發生衝突時,須集會處理以取得共識解決者。為此,三黨協調後"獲取共識"是決策的基本原則。
    2. 聯合政府的合作
      1. 總理原則
        總理原則是內閣決策的主要原則,與聯合內閣中政黨所形成的結構有絕對關係,其中總理個人在黨內與政府內的威信、統治技巧的善用、總理府幕僚與協調功能的發揮,都是影響因素
      2. 內閣原則
        採共識決,因此會前的協商相當重要
      3. 部長權限管轄原則
        在政策議案上能整合各部長意見的是聯合執政協議,其規範著政府的大方向原則,但具體實現時,或許有相當的支配空間,但卻受到許多因素影響。
        總體的結構因素包括聯合執政聯盟中的政黨實力分配、聯邦內閣是否為真正的決策單位,各自政黨內部的權力鬥爭等;個體因素則可能涉及聯邦總理的統馭能力和方式,部長本身能力以及與總理施政理念的投契程度等
    3. 國會黨團的合作
      1. 國會黨團之組成

      2. 國會黨團在執政前對聯合執政的影響
      3. 執政階段的黨團協商
  4. 代表性法案立法過程之分析
    1. 聯邦制度改革
    2. 健保改革
      1. 所有人都納入醫療保險
      2. 醫療與藥物制度的現代化
      3. 更多的競爭
      4. 健康基金財源之設置
    3. 企業稅改革
  5. 否決者理論之適用
    1. 否決者之數量
      從德國基本法的聯邦立法程序與前述實際的立法實例中可知:能影響聯邦政策法案通過與否的制度性憲政機關為:聯邦政府、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與聯邦總統,國會兩院在理論上均為制度性的否決者
    2. 否決者意識形態差距之比較
    3. 否決者內部的融合程度
  6.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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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大聯合政府內部關係與運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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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沒有一個主要的結果,就純粹介紹大聯合政府而已,否決者理論也不知道他如何在這互動關係中產生甚麼新詮釋,以及可能的缺憾等
就一個純粹的介紹而已

2021年4月14日 星期三

〈從帝國到共和:一九一八年的德國革命與一九一九年的威瑪憲法〉沈有忠

  1. 憲政研究中的威瑪
  2. 德國1918年的革命
    1. 國際力量對第二帝國的衝擊
      基於列強的要求,加上亟欲尋求停戰的慾望,1918年9月29日在德國軍事最高統帥部(OHL)的興登堡將軍與魯登道夫將軍,承諾以建立議會民主的政府來交換與列強停戰協定的簽署。在這個條件之下,德皇威廉二世於10月3日任命親王巴登出任帝國新政府的總理,準備籌畫新政府的民主架構。
    2. 社會力量對第二帝國的衝擊
      一戰加速了階級的流通,強化工人階級與弱化上層階級,而為數廣大的工人階級成為政權維繫的重要基礎,也成為一股無法忽視的新興力量。不只如此,大戰也激起以青年階級為主的自主意識,這種意識主要體現在士兵身上,透過戰爭與動員具體呈現出來,主要的內容就是強調民族至上並且不願意被政治菁英或是君王所宰制。這兩股勢力的結合也成為當時社會內部推到第二帝國的主要力量。
    3. 改革派與共產勢力在新政權建立初期的鬥爭
      1. 艾伯特-格羅納協定(Ebert-Groener-Pakt)
        艾伯特為使新建立的過渡政權能夠得到軍隊的支持,鎮壓主張軍隊解散並重組人民軍隊的布爾什維克份子,以維持軍隊現狀來換取軍隊對新政府的支持與效忠
      2. 在議會中具有多數的基礎的社會民主黨厭惡蘇聯列寧布爾什維克極權統治,使得建立於工人階級及軍人支持之上的人民代表參議會並不意圖建立蘇維埃的無產階級專政政權,而是宣布要透過制憲來落實自由、民主與共和。因此1918年的11月革命是一個以無產階級的工人為主體的社會革命,但是結果是沒有產生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
    4. 小結-第二帝國的崩潰與新共和的建立
  3. 1919的制憲過程
    1. 1919年德國國家議會選舉結果
    2. 加入威瑪聯盟的三個政黨中,社會民主黨是共和政府中最主要的力量,也是國會中最大的政黨。德國民主黨是一個以社會中的中產階級為主的政黨。中央黨則是代表德國基督教的傳統勢力,在政治光譜上則是處於相對於其他政黨而言較為中間的位置。
      在這之中,出現了三種政府主張:民主共和、社會共和、君主共和,最後以民主共和為決議,並交由當時的內政部長hugo preuß起草。
    3. 威瑪憲法的制定反映了德國當時的處境,聯邦制的設計是為了避免國家的分裂,而民選議會與總統則是反映新的德國建立民主共和的價值,至於兼具內閣制與總統制的設計,在議會內閣制的部分,以國會主權加上純粹比例代表制,是保障各政黨的利益以希望維持國內各政治勢力對憲法的支持,在總統制的部分,則是賦予總統一定程度的實權,一方面強化國家政體的象徵,一方面能保持一個有效率而又有代表性的行政權力,來應付當時嚴峻的國內外挑戰。
  4. 威瑪憲法中的半總統制與聯邦制架構設計
    1. 總統、總理與國會的三角架構
      1. 三角架構的憲政運作
    2. 公民投票與緊急命令權作為總統解決僵局的工具
      由威瑪共和的憲政設計來看,戰後極為紛亂的政治生態,加上國會選舉採用不設任何門檻的純粹比例代表制,使得政黨體系極為不穩定,再配上三角的憲政關係,更提高了未來憲政穩定運作的難度。也因此,威瑪共和的憲政設計基於一個象徵性的統一與實質需要,賦予了總統公民投票權以及行使緊急命令權的權力。
      1. 公民創制與複決的提出與規定
      2. 緊急命令權-憲法第48條
        1. 憲法中所謂的"國內公共安全與秩序"難有具體的規範,全屬總統自由認定
        2. 要終止緊急命令權的執行只能依靠總統自己的意志和議會的過半數要求
          依據經驗,整個威瑪時期議會針對總統的緊急命令權曾有多次提案要求終止,但只有1921年和1930年兩次獲得過半數的通過。相反的,至1932年9月為止,一共有233條法案是總統依據緊急命令權來制定的。
    3. 德國的聯邦體制得到確認
      威瑪憲法一改帝國時期以普魯士為主的君主立憲,朝向現代聯邦制國家進行設計,主要內容包括各邦有一定自主權、有自己的議會、政府、警察與邦憲法,而邦的地位則在憲法中明確給予保障
  5. 結論:為何是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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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威瑪憲法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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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對威瑪憲法的一個初步的背景介紹

2021年4月13日 星期二

〈半總統制的崩潰、延續與轉型: 威瑪共和與芬蘭的憲政比較〉沈有忠

  1. 前 言
    1. 當代的半總統制研究
      1. 類型研究
        以比較研究的方法,歸納半總統制在具體運作上的幾 種類別。最常被用來區分次類型的變數包括政黨體系、總統權力大小或總統、總理與 國會的三角關係
      2. 個案研究
        以特定的半總統制國家為對象,分析其制度特徵或 憲政運作的特殊性,就像早期以半總統制為分析概念下的法國憲政研究
    2. 半總統制憲法理論
      本文希望藉由憲法理論來做比較,探討一部憲法的精神,把半總統制的 討論從根本的憲法理論細緻化。關心的問題不只是總統在條文上享有多少權力,也在 於這部憲法運作時,總統「被預期該如何以及何時」使用這些權力
      1. 憲法理論
        指的是憲法在設計時被預期的、被想像的實踐狀況。這個被 預期、被想像的狀況,可能與憲法後來具體的實踐有落差。憲法理論可以視為憲法的 理念、精神或憲法的本質。憲法在實踐上會受到後來實際的政治環境、政黨甚至政治 人物的操作而可能和立憲時的預期、想像有所差別。憲法理論之所以重要,在於這是 憲法的內在本質。憲法整套的條文設計,在這個本質上是被視為一體的。換言之,解 讀憲法單一條文對憲政的影響,必須回到憲法理論來看此條文在設計時的正當性,才能討論憲法架構在實踐上是否有出現超越憲法本質而改變憲法內涵的情況
      2. 垂直分時的二元行政
        指行政權切割為兩個系統,但在單 一時間點上只被預期有一個行政權發揮政治領導的力量。雙元行政是依據不同時態具 有換軌的依據,總統與政府的二元行政,在這種理論下不會競爭,但是會轉換憲政運 作的核心。一般來說,承平時期是由總理領導內閣,而緊急狀態下則由總統領導
      3. 總統權力大小與二元模式的比較
  2.  威瑪與芬蘭的憲法設計
    1. 威瑪憲法的設計與理念
      1. 德國憲法學者古熙(C. Gusy)認為影響威瑪憲法設計的背景 因素主要有三:
        1. 先前帝國時期反對派的主張(也就是社會民主黨(SPD)和獨 立社民黨(USPD)等左派力量)直到 1918 年對新憲法的辯論獲得實現的可能
          受到 戰敗的影響,社民黨和獨立社民黨成為推動政治改革的主要力量。這兩個政黨儘管在 對新政治體制的主張上有所差異,但共同的目標都是推翻帝制。因此,帝制的廢除成 為國內外要求改革的第一點共識
        2. 當時現實環境的力量反映在憲法的具體設計上
          威瑪共和是因為戰敗間接導致而成立。帝國瓦解不是因為議 會民主的改革壓力,反而是因為帝國瓦解才給了議會民主實踐的機會。炓在這樣的情況 下,保守的、軍方的、維繫帝國傳統的力量並未在社會上潰散,新共和反而是過去的 改革派和軍方的合作下的產物。因此,各方力量妥協的結果遂成為設計半總統制憲法 的背景與結構性因素。在這個情況下,新憲法的設計基於議會制的基礎,另外設計一 個具有代表性、具有一定權力的總統,既可滿足改革派對建立議會民主的要求,也沒 有根除保守力量對維繫行政權威的渴望。這就是新憲法在條文與外觀上具有當代所謂 半總統制色彩的背景。
        3. 是 1918 年革命的目標對憲法的 影響
      2. 威瑪憲法的草擬者H. Preuß的構想
        普洛 依斯主張設計一個代表人民,具有政治權力的總統,同時搭配一個必須向國會負責的 政府。對普洛依斯而言,政權的兩個極端分別是一個沒有權力限制的君王,以及沒有 組織的散民,而理想狀態是兩者的折衷。其中,總統一職可以設計為具有元首、人民 的公僕與直接民主的代表三個特徵。總統由人民直選,具有民意基礎並落實直接民 主,可以任命總理與官員以扮演政治上的領導角色。雖然如此,顧及議會民主的落 實,由總統任命的總理與政府,必須向國會負責,經由國會的多數決定其去留。而當 政府與國會出現衝突時,由人民直選的總統可以代表人民扮演解決政治衝突的角色, 因此賦予其解散國會或發動公民投票的權力。由此可知,普洛依斯對於總統的想像, 是一個在議會民主之上,代表人民提出仲裁的角色。但實際上解決政治衝突的機制, 無論是解散國會改選或發動公民投票,仍是由直接民意來決定
      3. 1919 年的威瑪憲法,是一部希望以 議會民主為原則的憲法,同時輔以一個足以與國會相制衡的總統。這個總統透過民選 產生,代表德國的完整與統一,加上賦予部分的實權,希望總統能夠在議會體系失效 時,成為 預 備 的 權 威 與 領 導 。在憲 法 中將總統 設 計 為 對 抗 「議會絕對主義」(Parlamentsabsolutismus)的角色,使得威瑪憲法具有一半總統制、一半議會制的特 徵。
        就設計的理念上,威瑪的總統扮演的不是常態的政治領導者,而是在 緊急狀態下、議會政治出現僵局或無法運作的情況下,才被預期以全體人民代表的身 分領導國家並解決憲政危機。在正常的狀態下,威瑪憲法仍舊強調議會制的基礎,總 理才是政府的領導者,對國會負責並且負起政治責任
        威瑪憲法設計的二元行政,是一種垂直分時的二元架 構。行政權力在平常時期由總理所掌握,而在非常時期則由總統來領導
    2. 芬蘭憲法的設計與理念  
      芬蘭的模式是,向 國會負責的總理是平日在政策執行上的領導人,但諸如政策的整體策略,甚至是決策 權、立法提案權等這類較重要的權力,卻是取決於總統身上。
      1. 威瑪共和與芬蘭的憲政比較
  3. 威瑪共和的崩潰
    1. 威瑪崩潰的非制度性因素
      1. 德 國史學家布拉赫(K. D. Bracher)將威瑪共和崩潰的原因歸納出 7 個層面的問題:
        1. 經濟層面上,威瑪面臨的賠款和戰後重建的壓力
        2. 制度層面上,潛藏著獨裁的可能性 及其後來的實踐
        3. 社會層面上,支撐議會民主的中產階級相對薄弱
        4. 意識形態的層 面上,19 世紀以來發展成熟的威權傳統,有利於獨裁者的掌權
        5. 極左與極右政黨的 反民主論述,獲得一定程度的民間支持
        6. 獨裁者對群眾心理的煽動
        7. 在 1930 年到 1933 年之間,政治人物鬥爭的結果
      2. 非制度性因素
        1. 結構性因素
          1. 外交壓力
            1. 受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戰敗的影響,新政府在外交上要對帝國戰敗的 責任概括承受。努力使德國繼續維持國際間平等的地位和尊嚴,不但直接影響人民對 政府的支持與否,其手段與方法也造成政黨間的對立和衝突。外交危機對威瑪的影 響,包括了特殊議題直接或間接促成政府的解散,以及形成一些政黨對立的結構性因 素。威瑪共和首任的新政府在上台時其實掌握了國會內 75%以上的穩定席次,但最終 仍因外交上無法對凡爾賽和約產生共識而垮台
            2. 把「支持議會民主與否」和「處理外交困境成功與否」 這兩個問題透過政黨被綁在一起。這個現象在共和開始的第一年就造成對後來議會民 主發展無法彌補的傷害。威瑪共和的建立,是軍隊與社民黨妥協的結果,在當時共同 的目標是打擊蘇維埃革命。在社民黨領導的政府簽訂凡爾賽和約後,裁軍賠款的內容 無法為軍隊所接受,自此社民黨失去軍隊的信賴,而高舉民族主義大旗的右翼政黨則 和軍方立場較為一致,彼此維持密切的關係直到威瑪的終結
          2. 經濟危機
            魯爾危機的短期效應除了導致政府的解散之外,長期而言產生致 命的影響在於,經濟危機破壞了國家所需要的市民社會的支持與合作。社會中原本就 已經相當脆弱的中產階級,在經濟危機中大量破產,對國家失去信賴,轉為支持極右 與極左的反體制政黨。狜 1930 年的全球金融危機,帶給威瑪共和比魯爾危機更嚴重的 破壞。德國的經濟體系不僅還沒從魯爾危機的破壞中完全復原,又因為這次的金融危 機而帶來更嚴重的後果
          3. 社會的妥協性格
            威瑪共和從一開始就是在各方力量的 妥協之上,而不是在解決分歧後而建立的。這些妥協性表現在分歧的政黨體系之間、 軍隊與共和之間、地方與中央之間、行政與立法之間等。政黨的分歧致使議會制沒有 穩定運作的條件,政府的組成長期以來都是少數政府的形態。軍隊是扮演左右共和穩 定的角色,而且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傳統的軍隊體系並沒有被解散,始終維持獨立 而且強大的影響力
        2. 政治菁英的行為與互動
          1925 年繼任的第 2 任總統興登 堡,是軍人背景出身,代表昔日的帝國主義、傳統的地主容克階級以及軍人的勢力, 本人也對帝制緬懷。在興登堡擔任總統任內,逐漸介入組閣過程,最後甚至在 1930 年 開始,跳脫國會的監督,組織一個對他負責,而不是對國會負責的總統內閣,開啟了 威瑪半總統制最後 3 年往行政獨大的轉軌
    2. 威瑪崩潰的制度性因素
      1. 不當使用解散國會權
        在 1930 年到 1933 年總統內 閣運作的過程中,可以發現一個顯著的特徵,即總統動用解散國會權與緊急命令權這 兩項憲法權力的頻繁。總統屢次使用這兩項權力並不是導致威瑪共和崩潰的指標,重 要的在於總統屢次動用這兩項權力的動機和制度影響。總統內閣運作的正當性,在於 讓政府負責的對象從國會轉移到總統,這已經改變了一開始以國會為憲政運作主軸的 精神。此後,總統屢次以解散國會和緊急命令使內閣免受國會的監督或繞開國會來施 政,更是將憲政運作的軌道轉換成以總統為核心的行政獨裁之上
      2. 緊急命令權的濫用
        1. 原意
          依據制憲者與大多數代表在 1919 年的預期,總統使 用緊急命令權,不能據此改變國家為共和的狀態,以及政府運作的基礎結構,僅能在 有限的範圍內維持國家的安全與秩序,甚至要接受國會多數的同意與監督。另一層意 義在於,緊急命令權的使用目的,是要「恢復」社會的安全與秩序,即使所謂的社會 安全與秩序可能在政治操作下有不同的解讀空間,但「恢復」的意義仍使得動用該權 的最終目的,在於讓情況回到原狀,而不是另外創造新的政治局面
        2. 實際狀況
          在 1923 年遭遇第一次的通貨膨脹與外交危機時,總統艾伯特(F. Ebert)開始使用緊急命 令權強化行政應變能力。雖然這一波緊急命令權的使用並不是用以改變憲政狀態,國 會也沒有太多反對的意見,但經由這個時期的使用經驗,奠定了兩個後來朝向行政獨裁的發展基礎。
          到 1930 年以後,當經濟危機再次發生,依據總統的緊急命令而組成 的總統內閣,不僅在使用時機上產生對社會安全與秩序危機的不當解讀。此外,使用 的手段並非警察權,而是有政治目的,且這個政治目的也不是恢復憲政運作的常態, 而是創造新的憲政秩序。究其使用的時機、手段與目的而言,已經遠遠超越 1923 年的 情境,更與緊急命令權的設計原意大相逕庭
  4. 芬蘭在危機中的延續與往議會制的轉型
    1. 芬蘭半總統制在危機中的延續
      1. 非制度性的因素
        1. 外部危機
          1. 外交議題的重要性對芬蘭而言,是如何處理一個新興獨立國家與過 去統治母國的關係,對芬蘭來說,因為獨立建國的價值高於一切,因此即使對俄的險峻關係,或對 體制的辯論造成政黨體系的分歧,但激進的反體制政黨卻相當薄弱
          2. 對芬蘭來說,1930 年的世界經濟危機,雖然也造成傷害,但卻沒有像威瑪那麼嚴重。主要的原因當然還 是在於威瑪共和受到凡爾賽和約的傷害後,經濟重建大規模依賴國際經濟援助,而芬 蘭在當時的工業化程度偏低,經濟體系主要以一級產業(primary industries)為主,相 反的和世界經濟體系就沒有那麼深的依賴。
        2. 內部權力分化
          在政黨的分化程度上,除了反體制政黨的有無之外,芬蘭存在的破碎化政黨體 系,並不比威瑪和緩。在制憲以後直到 1930 年為止,芬蘭更替過 15 任政府,其中只 有兩任有國會多數的基礎,其餘都是少數,政府脆弱的程度和威瑪相似。
          然而,從 1930 年開始出現了另一種局面,社民黨和農民黨開始嘗試合作,組成了第一個有左派 加入的過半內閣,扭轉了右派從獨立以來就持續執政的情況。1937 年,「紅土聯盟」 (Red-Earth Coalition)組成,象徵著芬蘭政黨政治的新局,不僅是第一個中間偏左的 政府,更意味著國會已經有能力組織一個多數政府,提供了日後政黨之間合作的基礎
      2. 制度上關於總統權 力設計的缺口
        在芬蘭,從一開 始就是雙元領導的特質,政府是執行總統決策,總統和國會都享有立法權。這種水平 分權的半總統制,使芬蘭的總統在介入政治運作時,從憲法裡就可以建立慣例。更重 要的是,憲法第 33 條明訂了外交事務為總統的決策範疇,這使得總統如果面對外交危 機時,可以不必透過凍結國會來執行決策。換言之,水平分權的架構,讓芬蘭的總統 在外交事務上一開始就有領導與決策權,政府部門加以執行,過程不一定需要國會的 共識。這使得總統在領導外交決策時,不至於和國會衍生危及憲政運作的衝突。此 外,水平分權的二元行政架構另一層意義在於,以總統為核心或以議會為核心的換軌 機制,在憲法理論上都有可能。這使得政黨體系分歧的芬蘭,儘管有著總統領導的趨 勢,卻不至於導向一個架空國會來領導政府的行政獨大
    2. 芬蘭半總統制的轉型
      1. 非制度因 素
        1. 在國際環境上,蘇聯於 90 年代的垮台與隨之而來的民主化,解構了緊繃的 冷戰局勢,也使得芬蘭在政治上對於強人領導的需求大為減低
        2. 在芬蘭加入歐 盟之後,許多外交政策需要跨部會整合,增加了政府對國家決策的影響力。原本在歐 洲峰會的出席時,只有芬蘭和法國是由總統和總理共同參與,而芬蘭逐漸以總理參與 為主,到了 2002 年以後,總統更不再代表芬蘭出席相關的會議
        3. 在國內的部 分,原本分歧的政黨體系在 80 年代之後逐漸趨於穩定,原本僵化的多黨體系漸漸整合 為三個主要政黨,而且彼此都有合作的可能,提供組織一個過半而穩定政府的依據
      2. 制度性因素
        1. 在 90 年代以前,總統介入政治 運作的制度設計在於憲法第 27 條的解散國會權與憲法第 33 條關於外交事務的決策 權。在國會的解散權方面,90 年代以前總統享有不受節制的主動解散權,而現實的憲 政發展上,總統也解散過 4 次(分別是 1953 年、1962 年、1971 年和 1975 年)
          1991 年以後,針對這個設計做了制度上的修改,總統得由總理的提議,並諮詢國會議 長與各政黨的意見後,才能提出解散國會的命令。這個制度上的調整削弱了總統藉由 解散權介入政治運作的自主權力
        2. 芬蘭總統、政府與國會主要的憲政權力比較
  5. 結 論
    1919 年,威瑪共和與芬蘭兩個新 興民主國家在類似的環境下制訂了本質有所不同的半總統制。威瑪是垂直分時的行政 二元;芬蘭則是水平分權。社會結構與非制度性因素造成兩國分歧而破碎的多黨體 制,使兩國的政府存續都不穩定。但制度實踐上,水平分權的芬蘭在不破壞憲法理論 的情況下,由政黨分歧結構下的總統主導,慢慢的朝向政黨競爭趨於和緩的總理主導 來轉型。而垂直分時的威瑪則是因為總統介入時機與方式備受爭議下,破壞了憲法理 論並且導致最終的行政獨裁。從兩國的經驗可以得知,非制度性的因素固然影響了政 府的穩定,但制度的條件以及憲法的差異性,卻提供了政治轉型可能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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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芬蘭與威瑪共和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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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還是覺得垂直分時跟水平分權的概念有點雞肋耶
就算威瑪共和改用芬蘭的制度好了,我猜也會走向原本的結果八,或者變成現在的俄羅斯八
感覺這兩種概念下的制度,就只是一個對總統的局限比較大,一個比較小這樣,跟憲政的崩潰感覺還是很難搭上邊,如果能搭配其他制度應該會更有說服力?政黨、選舉制度之類的

2021年4月12日 星期一

〈德國民主化的經驗: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之分析〉蕭國忠

  1. 前言
    「民主化」(democratization)意指朝向民主的政治與社會變遷,其過程可分為二 個階段:一、「民主轉型」(democratic transition)階段(準備階段與決定階段);二、 「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階段。

    在理論定義上,儘管對於「民主」(democracy)的任何一種型式或單一化的定義 解釋均無法令人滿意;不過,作為一個經驗性的研究概念,政治學者對於民主的內 涵,大致上已經有一個狹義的共識焦點,亦即將民主視為是一種形成政府的制度安 排。換言之,民主只是一種政治方法,一種選擇政治領導人的機制。誠如熊彼得 (Joseph A. Schumpeter)所說的,民主「乃是達成政治決定的制度安排,在此種安排 下某些人相互競逐人民的選票藉以獲得決策的權力。」

    本 文 的研究方法 係採用 「新制度主義」(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的研究途徑。新制度主義者假定,民主政體不僅依賴社會與經濟條件 的支撐,同時也必須依賴政治制度的規範導引。泍亦即影響民主化成敗結果的因素,除 了制度性因素之外,更有非制度性因素─所謂的「系絡環境因素」,其中經濟與文化兩 因素是研究重點
  2. 德國第一次民主化的經驗:威瑪共和的毀滅
    1. 威瑪共和的毀滅:制度性因素
      1. 憲政體制:潛藏獨裁可能性的半總統制
        1. 總統的獨裁權、任免總理權與解散眾議院權:強勢總統
          1. 德國在第二帝國時期的政治傳統主要有四個特徵:
            1. 第一、皇帝獨立於國會之外, 握有政治實權且是民族統一與國家利益的代表
            2. 第二、總理由皇帝直接任免,毋須對 眾議院負責
            3. 第三、眾議院被視為只是反映社會分歧利益的純民意代表機關
            4. 第四、 不信任與漠視政黨,故政黨不被賦予組建政府、統治國家的責任。
          2. 制憲者將總 統設計為獨立於眾議院之外,具有直接民意基礎的憲政機關,並且賦予總統直接任免 總理(威瑪憲法第 53 條)與主動解散眾議院(威瑪憲法第 25 條)的權力之外,更在 憲法第 48 條中注入了緊急政府的設計,以滿足上述之考量。此一憲政體制的設計,一 方面創造了一個可能的強勢總統,另一方面則為危機時的憲政獨裁提供一個法律地 位,令其能以民主與憲法之名來運作
          3.  總 統 的 獨裁權 」 (Diktaturgewalt des Reichspräsidenten)
            威瑪憲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國內的公共安全與秩序發生重大紊亂或危害 時,為恢復公共安全與秩序,總統得採取必要的措施,必要時得使用武力進行干預。 為此目的,總統可暫時全部或部分停止本憲法第 114、115、117、118、123、124 與 153 條 所 規 定 的 基本權 利。」此一 權 力德國 學 者 稱之為「 總 統 的 獨裁權 」 (Diktaturgewalt des Reichspräsidenten),正因為憲法第 48 條是賦予處理危機的緊急政 府之法源,所以本條款也被稱為「備用憲法」(Reserveverfassung)。

            憲法起草著蒲雷斯 (Hugo Preuss)曾如此暗示:第 48 條已準備不管在任何真正重大的危機下,都要服從 政府;而總統應被視為一個確定的中心人物,亦即是一個不可動搖的領導中心。沰不可 否認的是,正因為有「備用憲法」,才使得威瑪德國能夠渡過早期的內政與經濟危機, 直到 1924 年動盪不安的局勢才暫時穩定下來
        2. 沒有限制的不信任投票權:少數政府的常態化與弱勢總理
          威瑪共和的總理由總統直接任命,其所領導的政府無需眾議院的同意而得直接施 政,遂令眾議院不必為維持政府穩定,或為政策成敗擔負責任,其致力於反對和批評 政府的可能性反而遠甚於支持政府的政策。因此,眾議院自然又退回到其傳統上代表 特殊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自我定位上,並且形成利益團體與眾議員之間的依侍網絡。 再者,承總統之命而直接任職的總理,其所領導的政府卻又必須對眾議院負責,故眾 議院得透過不信任投票權的行使,迫使政府下台(威瑪憲法第 54 條)。由於眾議院在 採行不信任投票時,僅以簡單的「否定多數」即可推翻政府,眾議院自然流於濫用權 力,不負責任地動輒倒閣,卒至於內閣更迭頻繁,遂令穩定的政府無法出現。自 1919 年初成立臨時政府,至 1933 年初希特勒組閣為止,14 年之間,內閣更迭共 21 次,平均壽命不過 8 個月,而壽命最短的則不足 2 個月。 
      2. 選舉制度:比例代表制與異質性多黨體系
        1. 比例代表制追求的是公平 的理想,其目的在讓社會中各種不同的階級與利益團體在國會中能有自己的代言人; 然而,對威瑪共和的民主鞏固而言,其結果卻是弊多於利,而其主要的弊害有二:一 是造成政黨與利益團體的結合;二是促成政黨體系的零碎化
        2. 政黨體系的零碎化加上政黨囿於本身所代表的利益以及意識形態,促使政黨之間 離心競爭的現象出現,遂令一個只有分歧卻無交叉的異質性多黨體系出現,最後導致 議會政治因分歧的政黨之間無法形成交疊的多數共識而陷入危機。迨至反體制的共產 黨 與 納 粹 黨 大 舉 進入眾議院 後 , 公 然形成一個「 阻 擋 的 多 數 / 否定的多 數 」 (Sperrmehrheit),其癱瘓眾議院運作的策略等於是正式宣告議會政治的徹底失敗
      3. 政黨:錯誤的定位與反體制政黨
        威瑪憲法的制憲者,其在採用議會 制的內造政府體制,並且賦予眾議院作為國家憲政的中心角色時,卻對整個民主體制 能否順利運作的關鍵所在─政黨,有著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他們認為,政黨是利益團 體的代表、是破壞民族團結的派系(faction)、是沒有能力來承擔統治的責任。於是, 在不信任政黨的傳統觀念氛圍中,制憲者遂採取漠視的態度,不承認政黨是公法上的 團體,拒絕授予政黨在憲政領域中應該享有的法律地位。故而在威瑪憲法中,「政黨」 這個政治名詞是以負面的意義呈現。憲法第 130 條規定:「公務員是全民而非黨派的公 僕(Die Beamten sind Diener der Gesamtheit, nicht einer Partei.)。」顯然地,制憲者是 採取一種不信任與有意漠視的態度來對待政黨
    2. 威瑪共和的毀滅:非制度性因素
      1. 忽略轉型正義:建立在專制傳統上的民主
        作為德國第一個民主政體的威瑪共和,其成立是戰爭失敗的結果,並不是一種帶 來新秩序、強有力的民主憲政運動勝利之結果。因此,雖是新的民主共和,卻極少動 搖到社會的上層結構與傳統的專制政治之意識形態
        在各級政府中,許多舊時代的保守人士仍然身居高位,不動如山,繼 續保有傳統的權威和部分的決策領域(尤其在軍事、文化、教育、司法與大眾傳媒等 領域);事實上,這些專制帝國時期的「局內人」早就過時而不合時宜了。炄再者,第 二帝國的象徵符號與神話學,依舊不可動搖地盤據在社會中的各個角落與人民的記憶 裡。因此緣故,威瑪共和的民主政體「被許多德國人視為是純西方國家的產品,因而 覺得是陌生的與『非德意志的』」
      2. 經濟危機:民主政府的正當性基礎消蝕與強人政治的期待
        由於凡爾賽和約的巨額賠款負擔,外加許多需要政府支出的財政開銷(例如 1923 年的魯爾區人民以罷工運動抵抗法國與比利時的軍事佔領行動),使得政府的債台不斷 高築,不得不採行膨脹性的財政政策。最後,導致馬克重挫貶值,引起可怕的通貨膨 脹。在通貨膨脹最嚴重的階段,寄信的郵資與生活所需的麵包皆以兆計,造成社會與 政治的不穩定。通膨一方面造成威瑪共和的社會與政治倒退回霍布斯式的人人為敵的 原始狀態,傷害了許多文明社會的價值觀,而這些價值觀正是建立一個可以運作的民 主制度所需要的。另一方面,為對付通膨所實施的貨幣穩定化措施卻又造成嚴重失業 的後果,遂使得原先信任民主政府的支持者感覺到,他們被這個以往熟悉,現在卻變 得陌生的民主政府給欺騙了。狖由於支持者開始不相信民主政府會有未來,民主政府的 正當性基礎遂逐漸消蝕瓦解
      3. 政治文化:沒有民主人的民主與民主內戰
        道爾(Robert A. Dahl)認為,所有的政治制度,包括民主的政治制度或早或晚都 會面臨嚴重的危機;不過,一個健全的民主文化將會幫助一個民主國家渡過這些嚴重 的危機。所以,若一個國家的民主政體沒有健全的民主文化予以支撐,則當此一國家 遭遇嚴重的危機時,就可能會朝向威權主義發展。狉故同處於 1930 年代早期的經濟危 機風暴中的英、美等國,其民主依舊屹立不搖,而德國威瑪共和的民主則淹沒於法西 斯主義的民主反潮之中。如果說,由總統獨裁權條款所架構起來的憲政獨裁加速了威 瑪共和民主政體的顛覆,則其背後必有一項影響更深遠的條款在運作,使得威瑪共和 毀滅的機會成熟。很明顯的,答案就是政治文化。由於威瑪共和的民主是「沒有民主 人的民主」(Demokratie ohne Demokraten),故此一德國的第一個民主如同是蓋在沙灘 上的城堡,難逃在疾風暴雨中被反民主的浪潮掏空基礎而崩潰的命運
    3. 小結
      貝梭(Richard Bessel)在分析 1919 年到 1945 年的民主反潮期間,歐洲民主政體 崩潰的因素,歸納出 6 個共同因素:戰爭的負面影響、嚴重的經濟困境、分裂的社 會、政黨數量過多以及缺乏國會或民主政府的悠久傳統。狚本文在上述對威瑪共和毀滅 的分析中所歸納出的因素,除了呼應貝梭所提出的 6 個因素之外,更認為在嚴重分裂 以及階級對立衝突的社會基礎上採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與未能處理轉型正義的問 題加上欠缺民主文化同樣也是導致此一德國第一次民主化失敗的重要因素
  3. 德國的第二次民主化:促成民主鞏固的制 度性因素
    1. 聯邦德國的民主重建:外力強制的民主轉型與防禦 性民主之建構
      1. 外力強制的民主轉型
        聯邦德國基本法的制定與民主政體的締造是經由佔領當局的強制催生,並非來 自作為主權者的人民之授權與同意。就此點而言,戰後德國的民主轉型與民主本身所 內含的「自主」(autonomy)原則是明顯矛盾的,換言之,民主轉型的本身有可能是非 自主的,致使民主正當性有所不足。因此,如何爭取人民對民主政府的支持,以增加 制度的正當性?便成為聯邦德國在民主化的第二個階段─民主鞏固的首要工作重點之 一。
      2. 防禦性民主之建構
        1. 防禦性民主的主要考量即在於「預防多數決原則被濫用」,此一 考量在基本法中的制度建構表現在兩方面:
          1. 「永久條款」的確立
            基本法第 79 條第 3 項規定,聯邦制度、人的尊嚴之保護(基本法第 1 條)以及自 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基本法第 20 條)不容更改,此即所謂的「永久條款」。關於自由 民主的基本秩序,聯邦憲法法院明確指出,基本人權、國民主權、權力分立、負責任 的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獨立、多黨制度以及黨派平等……等皆是自由民主的基本秩 序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不容被修改與剝奪的。甾雖然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之建構 是多元的,並非只有單一型式;不過,威權體制、獨裁體制以及極權體制絕對是與自 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不相容
          2. 「法實證主 義」(Rechtspositivismus)的排除。
            為了避免「惡法亦法」以及利用多數決摧毀民主的現象重現,基本法排除了法實 證主義的原則,引進了無可放棄的「自然權利」(Naturrecht)與「多面向的民主理解」(mehrdimensionales Demokratieverständnis)之原則。多面向的民主理解認為民主絕非 只是國民主權與多數決原則而已,民主也包含自由主義的法治國以及多元主義兩項重 要原則 
    2. 憲政體制:一元化的議會制政府
      1. 棄半總統制採議會制:一元化的民主正當性與虛位國家元首
        基本法一改威瑪憲法的規定, 廢除二元體系的半總統制,改採一元化的議會制:總統與總理皆是間接選舉產生(基 本法第 54 條與第 63 條),只有民選的眾議院具有直接的民主正當性(基本法第 38 條),並且被課以形成絕對多數的義務,以順利選出總理來組成內閣(基本法第 63 條)。再者,基本法更不再賦予總統獨裁權、直接任免總理權以及主動解散眾議院權, 令總統僅成為一個統而不治的虛位國家元首。國家行政大權則由總理及其所領導的內 閣掌控,總理成為真正的最高行政首長,由眾議院以絕對過半多數選出,且僅對眾議 院負責
      2.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強化總理的地位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機制,除了防止執掌行政決策大權的總理因「簡單的不信任投票」通過而成為「看守總理」,同時更可確保新總理擁有眾議院絕對 多數的支持,組建一個穩定的強勢政府。除此之外,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機制對政治 運作最大的影響是,強化總理的地位,亦即突顯出總理單獨對眾議院負責及其相對於 其他內閣部長的強勢地位。
    3. 選舉制度:附帶選區候選人的比例代表制與政黨體 系的穩定化
      1. 附帶選區候選人的比例代表制與門檻條款的修改
        此一聯邦德國最初 的混合選舉制度之運作簡述如下:
        1. 每一位選民只能投 1 票,此一直接對選區候選人投下的票會自動轉計入政黨的得票(政黨票)
        2. 設有門檻條款的規定,即政黨必 須在一邦中獲得 5%以上的有效政黨票,或在全國任何一個單一選區中當選 1 席,才能 參與眾議院的席位分配。
        3. 至於政黨的眾議院席位分配以及名單代表推派的方式,其程 序主要有四:
          1. 首先,確定「政黨在全國所獲得總席次」,亦即以政黨票的全國總得票率 來分配政黨應得到的席位總數
          2. 其次,確定「政黨在每一邦所獲得的席次」,亦即在政 黨所獲得的全國總席次中,再按政黨票的邦得票率,來確定政黨在各邦所獲得的席 次
          3. 「政黨在每一邦所獲得的席次」扣除掉「政黨在該邦已經獲得的選區直選席 次」
          4. 最後,剩下的席次再由(邦)政黨名單中依序推派代表填補
        4. 聯邦德國眾議院選舉制度的改革(1949-1956 年)
      2. 政黨體系的穩定:政黨數目的減少與向心競爭
        1. 聯邦德國眾議院內政黨體系的變遷與選票的集中化(1949-1976 年)
    4. 政黨:黨內民主的義務與違憲政黨的禁止
      基本法一改威瑪憲法漠視政黨的態度,特別在第 21 條第 1 項明文授予政黨 在憲政領域中的法律地位,視政黨為國家憲政組織的一部分,同時亦課以政黨法律上 的義務,以達到黨內民主的要求(黨內民主條款)。礿 1967 年,聯邦德國公布世界上第 一部政黨法(Parteiengesetz),對於政黨的地位與內部秩序有更進一步的詳細規範
    5. 批評
  4. 德國的第二次民主化:促成民主鞏固的非 制度性因素
    1. 轉型正義的處理:去納粹化與教育管制
      在「去除納粹主義與軍國主義法」(Gesetz zur Befreiung von Nationalsozialismus und Militarismus,1946 年 3 月 5 日頒布)的雷厲風行下,納粹黨及其所有的附屬組織 被毫不留情地剷除,建構希特勒政權以及所有不公不義的法律被快速地廢除,去納粹 化的工作重點 遂 只 剩逮捕 並 審 判 戰 犯 和 納 粹 黨 人以及政治 洗 牌 兩 項
    2. 經濟奇蹟:產出效果與人民對制度的支持
      李普賽在其所著的政治人(Political Man)一書中曾經提到:「生活水準越高的國 家,其政治發展也就越傾向於支持民主政治。」舠亦即一個國家越富庶,民主政體存續 下去的可能性就越大。聯邦德國建國初期的經濟奇蹟,滿足了人民對政治制度輸出面 的期待,同時也轉變了人民原本狐疑的態度,長期下來,對政府的信賴增加自有助於 對民主政體的支持。再者,經濟成長帶動了社經結構的變遷,導致大量中產階級與民 意鐘型分布現象的出現,促使政黨的向心競爭與體系的同質化與穩定化,基 本法所追求的穩定政府之目標才能真正實現。而經濟成長更重要的貢獻則是,造就一 個現代化社會,有利於參與型民主文化的建構,創造民主化成功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因 素─制度效果。
    3. 政治文化的重塑:民主人的出現
      1. 晴天的民主主義者
        阿蒙德(Gabriel A. Almond)與佛巴(Sidney Verba)在其名著公民文化(The Civic Culture)中針對 1959 年聯邦德國的政治文化這一部分的研究結果,他們將德國 人民的政治態度歸類為分離型(detachment)的政治文化。亦即聯邦德國雖然具備發展 良好的民主政黨制度以及高投票率,人民通常也擁有豐富的政治知識;但是,除了投 票之外,並不熱衷參與政治,而且以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作為個人的認同依舊是微弱 的。聯邦德國人民對政治的態度是實際的,甚至有時帶著一點冷嘲熱諷的態度。如果 這個制度有效,那當然沒有問題;但這並不意味他們本身想要參與政治。他們是被 動、臣服的,這種態度是與傳統的政治基本定位相關聯的,換言之,國家的功能主要 是被定位在輸出面的給付。所以,聯邦德國人民起初對於制度的觀感是屬於產出效 果,唯有在制度運作良好時才喜歡這個制度,而抱持這種政治態度的他們可被稱為 「晴天的民主主義者」(fair-weather democrats)
      2. 無論晴雨的民主主義者
        到了 1970 年代,在不斷的社會化薰陶下,承襲威權政治下子民型文化的聯邦德國 人民已經蛻變成為民主人(democratic man),民主已經內化為社會與個人生活的一部 分;政治參與的水準達到了同時期美國人與英國人的水準,同時對於政治制度的認同 感也不斷地增加。民主被視為政治領域中唯一的遊戲,對民主的價值有堅定的信仰, 具備民主性格與民主生活方式,政治菁英願意服從由民主程序所制定的法律來解決各 種政治衝突,即使是面臨嚴重的政治與經濟危機,絕大多數的人民仍相信,任何進一 步的政治變遷也必須以民主程序為依歸
        民主文化的成功塑造與民主人 的出現,代表聯邦德國的民主已經鞏固;現在的聯邦德國已晉升為世界上最具民主、 參與精神的國家之一,其人民已經像美國人與英國人一樣,成為「無論晴雨的民主主 義者」(rain-or-shine democrats)。
  5. 結 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德國第一次民主為何失敗,以及第二次民主為何能持續到現在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其實可以討論一點,德國納粹獨裁為何成功(假設沒有被打敗的話)或持續到1945,是不是希特勒的經濟成就鞏固他的政治體制,感覺這也可以討論一下,討論民主失敗的原因跟討論獨裁成功,感覺兩方都很重要

2021年4月8日 星期四

〈德國綠黨的成立與轉變〉廖揆祥

  1. 前言
    德國薩爾邦(Saarland)在 2009 年 11 月 10 日由基督民主聯盟(CDU)、自民 黨(FDP)與綠黨共組三黨聯合政府(媒體稱之為牙買加聯合政府),而漢堡 市(Hamburg)在 2008 年 5 月則組成「黑綠聯合政府」(Schwarz-Grüne Koalition), 亦即由基督民主聯盟與綠黨共組聯合政府。這兩種聯合政府的組成方式在 德國邦層級皆屬於首例,且令人感到相當驚訝。因為一般多認為基民聯盟以 及自民黨(FDP)屬於右派陣營,而綠黨屬於左派陣營,甚至比社會民主黨(SPD) 更左。

    德國綠黨自 1980 年成立迄今已近三十年,在草創初期不僅被認為是一 個抗議性政黨,其本身也強調自己是傳統政黨的替代選擇,創黨元老凱莉Petra Kelly)宣稱綠黨是一個「反政黨的政黨」(Antiparteienpartei)。研究者多 認為,綠黨成立初期不管在組織結構、政策主張、行動方式或選民結構方面, 都與當時主要政黨有很大的差異:綠黨主張生態環境保護、個人主義以及直 接民主等政策;具有非慣常性(unkonventionell)的政治風格(例如基層民主的組 織、非慣常性的抗議行動);以及受到後物質主義(Postmaterialismus)影響的選 民所支持
  2. 關於「政黨生命歷程」的研究途徑
    1. Müller-Rommel依照綠黨從議會外發展時期至執政階段的差異,將這五個 執政的綠黨區分為三種類型:
      1. 專業化的綠黨:經歷長期的議會外以及議會參與階段後才參與 聯合執政,以德國與芬蘭綠黨為代表。
      2. 議會經驗豐富的綠黨:經歷長時期的議會參與階段,而只有短 期的議會外階段,以比利時及義大利綠黨為代表
      3. 議會外經驗豐富的綠黨:在進入國會以及執政階段前,經歷長 期的議會外階段,以法國為代表
      4. Müller-Rommel 雖然運用「政黨生命歷程」的概念做為研究的切入點, 但是其重點僅在於比較歐洲生態政黨的差異,亦即將歐洲生態政黨的表現以 及發展模式做分類,並未進一步探討影響這些生態政黨表現不同或發展相異 的原因,也沒有使用 Pedersen 在「政黨生命歷程」中提出的四個門檻做為檢 視各國生態政黨發展的工具
    2. Pedersen 認為 在民主政治體制中,一個政黨的成立與爭取選民支持的過程中,勢必會面臨 四個門檻,分別是:
      1. 宣布成立的門檻(threshold of declaration):一個政治團體為了參與選 舉,宣布成立政黨,包括宣布參與選戰、爭取選民連署、媒體曝光機 會等等。這個門檻相較其他門檻最容易跨過
      2. 被認可的門檻(threshold of authorization):被認可的門檻包括符合政黨 成立的法律規定,以及滿足參與選舉的條件規定(例如連署人數或保證 金),這個門檻可說是遏阻新政黨成立的第一個障礙
      3. 進入議會的門檻(threshold of representation):一個政黨在國會中獲得席 次就表示跨越這個門檻,Pedersen 認為就「質」的角度來說,不管在 國會僅有一席議員或數十位議員都是跨越此一門檻,都表示該政黨進入了國會
      4. 重要性的門檻(threshold of relevance):最後的門檻是在政治體系中成為 重要的政黨,然而重要的政黨究竟如何界定?Pedersen 採用 Giovanni Sartori 的定義,亦即具有成為聯合政府夥伴潛力或具有扭轉政黨競爭 方向(往中間或往兩極端)潛力的政黨,都可被視為重要的政黨
    3. 進一步探討四項問題
      1. 哪些因素可以解釋政黨生命的長與短?哪些制度性條件促成新政黨 的生命得以持續下去?
      2. 政黨退到各門檻之外又重新恢復的時間點是何時?哪些條件能使其 恢復?
      3. 新政黨跨越不同門檻的解釋因素有哪些?又阻礙新政黨跨越不同門 檻的因素又是哪些?
      4. 新政黨迅速跨越第三與第四個門檻的特別因素是什麼?那些制度性 因素促使政黨急速成長?
  3. 綠黨如何跨越四個門檻
    1. 宣布成立的門檻
      1. Pedersen 認為政黨的核心定義和參與選舉密不可分,他以 Sjöblom10以及 Sartori 的政黨定義為出發點,提出他對政黨的看法:「一個組織(不管是鬆 散或嚴密)參與或提名參加公職選舉,或者至少具有宣布參與選舉的意圖 (Pedersen 1982:4-5)。」
      2. 就聯邦層級來看,全國性綠黨在 1979 年才開始跨越宣布成立的門檻。 德國各邦與各地方綠色名單或生態政黨為了投入 1979 年 6 月歐洲議會選舉,在該年 3 月成立「其他政治聯盟-綠黨」(SPV - Sonstige Politische Vereinigung „Die Grünen“),主要由中間保守陣營的綠色名單所主導,在歐洲議會選舉中 獲得 3.2%選票(Wünsch 1995: 54-55)。雖然這個選舉聯盟只是為了歐洲議會選 舉而成立,但是在選舉獲勝後,繼續積極地籌組聯邦綠黨,並且在 1980 年 與其它團體正式建立全國性的綠黨
    2. 被認可的門檻
      就被認可的門檻來看,不管是政黨法的規定或是選舉法的規定, 對於綠黨在 1978 年至 1980 年期間宣佈成立以及參與各級議會選舉都未構成 困難
      1. 聯邦選舉法(Bundeswahlgesetz)對於政黨的參選有主要以下規定:
        1. 政黨要參選必須先登記,除非該政黨在聯邦眾議院或任一邦議會自 上次選舉以來,持續擁有五個代表席次以上。
        2. 區域候選人的提名不限定由政黨提名,但是必須具備該選區 200 名以 上合格選民簽名連署,如果某一政黨在聯邦眾議院或任一邦議會自 上次選舉以來,未持續擁有五個代表席次以上,也必須具備 200 名以 上合格選民簽名連署
        3. 邦候選名單只能由政黨提出,如果某一政黨在聯邦眾議院或任一邦議會自上次選舉以來,未持續擁有五個代表席次以上,則需在該邦 具備千分之一合格選民簽名連署,數量最多以 2000 名為限。
    3. 進入議會的門檻
      就聯邦綠黨來看,從 1979 年全國性的「其他政治聯盟-綠黨」成立開始 算起,至 1983 年綠黨進入聯邦眾議院為止,共經歷四年時間跨越進入議會 的門檻,其速度並不比各邦綠黨進入邦議會慢。雖然 1990 年綠黨在國會選 舉失利,無法進入聯邦眾議院,但是在 1994 年又再度進入聯邦眾議院,且 持續迄今。因此整體來說,綠黨在 1983 年之後已經跨越第三個門檻。
      1. 西德各邦邦黨部成立與進入邦議會時間

    4. 重要性的門檻
      Sartori 認為要區分一個政黨是否重要,並不在於該政黨的得票率或席次多寡,而在 於該政黨於政黨體系中的位置,特別是在左、右派的位置。也就是說,一個 小政黨雖然只有少數席次,但是對於組成聯合內閣有重要影響的話,該小黨就是重要的政黨
      1. 判定政黨是否重要性的兩個原則:
        1. 「組成聯合內閣潛力」(coalition potential) 的政黨
          如果一個小黨長期以來對於組成 聯合政黨的多數毫無影響的話,該政黨就不具有重要性。相反地,如果一個小黨對於聯 合內閣的組成是必要的,或具有成為聯合政府夥伴之潛力,既使該政黨很小,依舊相當 重要。
        2. 勒索潛力」(blackmail potential)的政黨
          如果一個政黨具有扭轉政黨競爭方向的政黨,不管是往中間或往兩極端方向, 則該政黨可被視為重要的政黨。
      2. 1980-2005 年聯合內閣組合之可能與實際狀況
      3. 綠黨在邦政府參與聯合執政情形
    5. 小結
  4.  影響綠黨生命變化的因素
    1. 跨越第一與第二個門檻之因素
      1. 外在因素
        促使綠黨跨越宣佈成立以及被認可這兩個門檻的外在因素可歸類四項: 反核運動的困境、潛在選民的期待、法律限制不高以及各級選舉次數多
      2. 行動者與組織結構
        雖然有外在因素的影響,但是社會運動團體的行動者也必須要有成立政 黨的意願以及能力,否則政黨依舊難以成立

        公民創議、新左派以及保守派這三大類的團體,他們在成立綠色或花色 名單之前,就已經有固定的組織形態,這些既有的組織結構對於他們成立選 舉名單後的組織或選舉動員有很大的幫助。在成立政黨初期,這三大陣營的 團體都有能力跨越第二個門檻,也就是說他們不需要彼此合作或結盟,只憑 各別陣營之力即可達到成立政黨並參與選舉的目標
        1. 在1976年反核運動發生嚴重衝 突之後,當時的公民創議團體對於成立政黨的意願依舊相當分歧 (Mez 1987:268)。直到1977年3月反核運動爆發流血衝突後,在核電廠預定地附近的 公民創議團體才決定成立綠色名單並參與地方選舉,這是從社會運動邁向政 黨的一大步。
        2. 議會外反對運動(Außer- parlamentarische Opposition, APO)時代出現的新左派團體也想要成立政黨,他們與公民創議團體關係密 切,成立了替代選擇與花色名單,主要以漢堡、柏林、布萊梅與法蘭克福等 城市為主
        3. 從既有政黨離開的政治人物,價值觀比較保守(被稱 為右派或價值保守派),與公民創議團體較無關連
    2. 跨越第三個門檻之因素
      1. 外在因素
        主要有下面三項:一、國家競選經費的挹注使綠黨得以發展組 織。二、百分之五選舉門檻的限制迫使不同意識形態的團體必須合作。三、 社會運動持續挹注綠黨的動員力量
        1. 聯邦德國於1967年通過政黨法,在政黨法中規定凡是政黨參加聯邦眾議 院選舉,並於全部選區第二票得票率超過2.5%者,都可以獲得國家補助。各 政黨的補助金額係依照第二票得票率分配,國家提出競選補助總額則是以該 屆法定選民總數乘以2.5馬克計算。1969年6月修改政黨法,將得票率2.5%降 低為0.5%,此一補助門檻維持迄今未改
        2. 德國聯邦選舉法的門檻條款(第二票需達 5%或三席以上的單一選區議 席)對於阻止小黨進入國會發揮一定的作用。德國自 1961 年至 1980 年期間, 只有基民/基社聯盟、社民黨以及自民黨三個政黨進入聯邦眾議院,在二十 年之間並無任何新興政黨可以突破選舉門檻進入國會,因而這個門檻迫使生 態環保運動者、婦女運動者、和平運動者以及左派團體必需放棄獨自成立政 黨的想法
        3. 根據 Raschke 的研究顯示,1980 年代初期的和平運動、1980 年代中期反對Wackersdorf 設置核廢料再提煉廠的反核運動以及車諾比(Tschernobyl)核電廠 事故影響、1986/1987 年反對人口普查運動(Volkszählungsboykott- Bewegung), 對於綠黨的選舉動員有相當大的幫助
      2. 行動者與組織結構
        1. 綠黨所強調的基層民主概念,是源自於公民創議與新社會運動時期的組 織方式與概念,在綠黨剛成立時,這些參與建黨的團體為了避免綠黨成為一 般傳統的政黨,特別強調基層民主的重要性,除了保持各邦以及各地方黨部 的自主性外,也不希望聯邦黨部權力過大,如此不僅可以避免彼此的衝突, 也可以包容各種不同意識形態的團體

          但是綠黨在 1983 年進入國會之後,這種強調基層民主的組織結構面臨 許多的挑戰,包括決策效率不佳、派系鬥爭、與議會外團體關係的重新定位、 缺乏對制度的重視、缺乏持續動員以及對於基層究竟是什麼的看法等問題 (Raschke 1991, 1993),這些都是一個從運動型政黨成為一般政黨所面臨的問 題,對於綠黨來說這些問題相當嚴重,因為綠黨在成立時特別強調要建立一 個有別於建制化政黨的組織結構、參與形式以及政策主張,但是在進入議會 後,這種結構鬆散的基層民主逐漸無法因應新的挑戰

          綠黨在國會大選失利後,黨內重要人物開始著手補救措施,在 1991 年的聯邦黨大會決議將綠黨定位為「生態改革政黨」(Ökologischer Reformpartei),並進行組織結構的改革,此一改革雖然引起基要派的不滿,以 Jutta Ditfurth 為首約 300 名黨員退出綠黨,並建立「生態左派」(Ökologische Linke)。 但是綠黨的務實派也因此成為主導的派系,綠黨也逐漸朝向務實改革方向發 展,黨員數量也逐漸增加,有助於 1994 年綠黨再度進入國會,並朝向參與 聯合政府的目標前進
    3. 跨越第四個門檻之因素
      1. 外在因素
        綠黨之所以能跨越重要性的門檻,主要有三項外在因素:政治制度、政 黨體系以及選民的期待。
      2. 行動者與組織結構
        除了外在因素之外,綠黨的派系發展與互動、組織結構的調整以及政策的調整也是影響綠黨跨越重要性門檻的內部因素。
        綠黨派系間對於是否與其 它政黨合作或參與聯合政府有相當大的分歧,1980 年初期綠黨贊成與社民黨 合作的派系有三:一是生態社會主義者主張以容忍執政模式支持社民黨執 政,以漢堡市為代表;二是務實派先是主張容忍執政,後來主張與社民黨共 組聯合政府,以黑森邦為代表;三是生態社會自由主義者主張與各政黨合 作,但是以社民黨為優先考量
  5. 結語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德國綠黨的崛起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其實有件事滿好奇的綠黨加入政黨之後,就只是變成一個生態政黨,跟原本既有的左派政黨應該差不多吧,這樣不會屬性重疊(在那些基要派出走之後)

2021年4月7日 星期三

〈通往議會制之路-德國國會的憲政定位與政黨政治〉沈有忠

  1. 前言
    1. 整個議會民主發展的過 程中,大致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 以1848年三月革命為議會民主發 展的轉捩點,並且透過1871年德意志統一後的立憲獲得初步的成果。這個時 期一直運作到1918年第二帝國的崩潰為止
      2. 以1919年《威瑪憲法》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為依據,具體的朝向議會民主進行大規模的轉 型,但最終仍在1933年以共和體制的崩壞告終
      3. 是1949年開始的《基 本法》(Grundgesetz)時期,雖然進入分裂狀態,但議會民主卻穩定的在西德 成長,並且在1990年再次統一以後,更加穩定的運作迄今
  2. 君主立憲與議會民主啟蒙下的國會與政黨政治
    1. 「三月革命」(Märzrevolution)與《法蘭克福憲法》
      1789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對於德意志各邦國而言引起了示範效 應,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開始希望體制朝向君主立憲的方向改革,這股能量 的累積終於在1848年爆發了三月革命,成為德國憲政發展關鍵的里程碑。三 月革命被定位為一場中產階級革命(bürgerliche Revolution),目的是建立一 個君主立憲的體制,並且加速德意志的統一。因此,1848年5月18日由各邦 派遣代表於法蘭克福聖保羅教堂(Frankfurter Paulskirche)召開的國民議會 (Nationalversammlung),不僅象徵這場革命最核心的決策單位,也被定位為 德意志的國會(Winkler, 2002:107)。國民議會的召開並且著手制憲,在形式上 滿足了立憲與統一的訴求,是三月革命最重要的成果,也被視為德國立憲運動 與議會體制發展的重要轉捩點。
    2. 《德意志帝國憲法》
      1871年德國在普魯士歷經普丹、普奧與普法戰爭的勝利而完成統一,同年 4月16日頒佈《德意志帝國憲法》,這部憲法也是德國統一以後第一部獲得實踐 的憲法。1871年的《德意志帝國憲法》,是在俾斯麥(Otto von Bismark)領導 下的普魯士以武力統一德國後的產物,因此,君主所代表的行政權權威在1871 年的憲法中仍舊完整的被保留下來(Friedrich, 1933:186),而這部憲法有時也 被稱為《俾斯麥憲法》(Bismarcksche Reichsverfassung)
    3. 整體來看,德國在19世紀的發展,雖然是朝向君主立憲的目的前進,但整 個憲政主義的建構,不是拋棄君權以完善資產階級,相反的,是將君權藉由法 制制度化,建立了一個強官僚的行政國家
      綜觀制度設計與非制度的政 黨政治,都是受到19世紀德國統一的目標所影響。如果把1871年統一後德國的 統治架構比喻成一座金字塔,最底層的就是帝國議會這個僅具象徵地位的國 會,中層是扮演代表聯邦的聯邦議會,真正具有實權的,是金字塔頂端的皇 帝、首相以及少部分官僚(Fulbrook, 1990:129-31)。這樣子的立憲主義,透過 兩部憲法中,國會都僅具象徵性地位,而沒有過多實權的情況清楚可見。
  3. 《威瑪憲法》下的國會、政黨政治與議會民主
    1. 《威瑪憲法》
      1918年10月,德國發生一場由上而下的10月憲改,希望藉此減輕戰敗 的壓力。10月憲改最重要的改革,就是將政府負責的對象從德皇移轉到國會 身上,但這次憲改並未被國會內最大的反對派—社會民主黨(SPD)所接受。 在德皇下台流亡荷蘭以後,1919年2月,經由人民直選產生的立憲代表在威瑪 (Weimar)集會立憲,開啟了20世紀德國第一次民主嘗試的大門,這部憲法也 因此被稱為《威瑪憲法》,以這部憲法為基礎所建立起來的民主共和也被稱為 威瑪共和(Weimarer Republik)
      1. 眾議院(Reichstag)
        主要的職能除了議決法律之外,和行政權的關係則包括 了憲法第43條罷免總統、第54條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第48條要求終止總統 發佈的緊急命令權等。
      2. 不信任投票
        《威瑪憲法》中設計了不信任投票,在 制度上扭轉了19世紀以來行政權獨大的憲政秩序。儘管國會在政府組成的過程 仍舊沒有主動的權力,但藉由不信任投票已經可以消極的抵制或甚至要求對總 理與政府的撤換,這意味著在制度上國會已經取得對政府實質制衡的力量。然 而,在實際運作上,國會受到破碎化的多黨體系影響,形成多數並不容易。因 此,國會欲以不信任投票要求撤換政府的門檻在實際情況下變得非常不容易達 成。在這種破碎化政黨體系的結構性因素影響下,行政與立法關係雖然經常處 於緊張狀態,整個威瑪共和時期一共也只發動了四次不信任投票,其中1932年 甚至遭到總統以解散國會反制
      3. 「選舉審查委員會」(Wahlprüfungsgericht)
        依據憲法第31條,帝國眾議 院可以組成「選舉審查委員會」(Wahlprüfungsgericht)以審議國會議員當選 資格或是解決選舉訴訟,甚至是關於經由公民直接投票的決議,例如總統選舉 結果或是公民投票結果(Huber, 1993:354)。選舉審查委員會是具有政治司法 功能的單位,雖然憲法規定是由國會所組成,但必須獨立行使其職權而不屬於 國會,因此被定位成一個法律機構(Anschütz, 1960:210)。透過這個委員會,國會擁有審議選舉過程與結果的權力,甚至是公民投票的結果,顯示主權的享 有在國會,也凸顯了議會民主的內涵
      4. 總統有權解散帝國眾議院
        依據憲法第25條規定,延續了1871年憲法的一項設計,總統有權解散帝國眾議院。
        這項權力不受到國會多數反 對的限制,也沒有使用時機上的條件(僅規定相同原因以一次為限)。經由這 項權力的設計,使得威瑪共和的憲政運作一旦出現行政立法的僵局或是衝突, 存在雙向解決的可能,總統可以選擇撤換政府也可以選擇解散國會
    2. 政黨體系
      領導1919年革命的社會民主黨,是威瑪共和時期 最主要的政黨。該黨在19世紀逐漸成熟,為國會中的反對黨,當第二帝國瓦解 之後,不僅領導革命,也一手催生威瑪共和,並且在1919年至1923年與其他小 黨多次聯合執政。然而,除了社民黨與部分小黨之外,右翼的政黨以及極左 的共產黨(KPD),均對議會民主抱持反對的態度。威瑪共和的政黨體系,最 大的特徵在於這些政黨多元分歧而且零和競爭,而反體制性格的政黨,更大大 提高了政黨體系籌組過半聯盟的難度。造成政黨體系分 歧的原因,除了德國本身複雜的歷史發展背景之外,純粹的比例代表制也是制 度上鼓舞小黨林立的選舉制度。在1928年以前的四次國會選舉中,有效政黨數 均超過六,而具體的政黨數目則是10-15個(Gusy, 1997:118)。
      眾多政黨,加上 彼此的零合競爭,使得國會中要能產生支持政府的穩定多數相當困難,即使制 度設計已經將國會定位為威瑪共和憲政運作的核心角色,但政黨政治卻無法具 體將這個憲政特徵穩定的運作出來。
      1. 不完全的政黨政治
        所謂「不完全的政黨政治」, 是指政治場域中除了政黨,還有其他足以影響憲政運作的其他行動者,例如官 僚、軍隊等
  4. 《基本法》規範的國會、政黨政治與議會民主的重構
    1. 《基本法》
      西德在重新制訂國家基本法典時,擱 置了憲法這個詞彙,而是使用了較具有彈性的《基本法》來引導德國第二次的 民主轉型。《基本法》的設計受到德國的傳統、威瑪共和的失敗經驗以及西歐與北美憲政思潮的多重影響,表現出來的主要原則包括強地方、弱中央的聯邦體制; 獨立且扮演保護憲法的憲法法庭;以及行政權從具有民選基礎的總統轉移到對 國會負責的總理,並將總統的直選正當性移除
      1.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konstruktives Mißtrauensvotum)
        依據《基本法》第 67條規定,聯邦眾議院可以在以絕對多數選出繼任總理的前提之下,對現任的 總理提出不信任投票。經由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設計,國會可以在維持多數的 基礎來進行政府的撤換,同時也能避免國會倒閣後無法選出繼任總理所造成的 組閣危機。
      2. 《基本法》第63條對總理任命的流程

      3. 少數政府的組成
        1. 依 據第63條的規定,在國會兩次表決均無法選出絕對多數支持的總理來組閣,而 總統在國會第三次以相對多數為門檻的表決後,不選擇解散國會而選擇任命僅 具相對多數支持的總理時,就出現了所謂的少數政府
        2. 依據《基本法》第81條,當內閣依據《基本法》第68條提出信任 投票,但是失敗,而總理不選擇提請總統解散國會,此時內閣可以要求總統在 聯邦參議院的同意下進入「立法緊急狀態」(Gesetzgebungsnotstand)來作為 少數政府運作的法源依據
      4. 「政黨國家」(Parteienstaat)
        依據《基本法》第21條的規定,《基本法》的民主 是一種政黨國家的形式。政黨的組成和內部組織必須符合民主與自由,而其 宗旨和行為若違反自由民主的原則,經由聯邦憲法法院審理確定後可以要求 解散。《基本法》的原則,是將政黨界定為「雖不屬於最高之國家機關,但毋 寧為自由組成、源自於社會—政治領域之團體」。透過此基準,政黨享有「憲 法上制度之位階」,不僅在國會組成前階段,也在國會之中享有憲法上與憲政 上保障之功能
      5. 信任投票與不信任投票的比較

  5. 代結論:德國的議會化過程與對新興民主國家的啟示
    1. 德國議會民主發展的三個階段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德國議會從1848年以來的轉變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大概就是一個從行政權高於立法權到立法權高於行政權的過程,不過考慮到德國多黨制的背景,搭配總統制、半總統制注定混亂,還是搭配內閣制比較優

2021年3月20日 星期六

〈從德國選舉法之修正論我國立委選制改革:聯立制的適用性〉蘇子喬、許友芳

  1. 前言
    本文擬以德國選舉法的前因後果為基礎,探討我國立委選制改為聯立制的妥適性,並檢討當前社會各界對聯立制的普遍讚揚是否是一種迷思
  2. 德國聯立制的運作及其問題
    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其政黨比例代表制部分並非以全國為選區,而是以邦為單位。
    2008年之後,計票方式以聖拉噶最高平均數法(Sainte-Laguë highest average system)分配席次。在確定各政黨在各邦所應分得的席次後,扣除該黨在各邦的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在分配比例代表席次時,德國採封閉式政黨名單制,但允許雙重候選。
    如果有政黨在單一選區中所獲得的席次,已超過其依政黨得票率所應分得的總席次時,則該黨可保留多餘的席次,稱為超額議席。
    1. 評判選制優劣的標準
      1. Dieter Nohlen
        1. 代表性
          德國的聯立制雖然在1980年代以前,塑造的是穩定的"二加一"政黨制,但在1980年代以後,他也並未阻饒綠黨以及左翼黨的出現
        2. 集中性
          德國選制長期所塑造的"二加一"政黨,彰顯了這種選制亦有效地控制了政黨的數量
        3. 參與性
          德國雖然採取比例代表制的原則,但第一票的選人元素則補足此不足
          1. 選制能否讓選民影響政府的組成
          2. 選民與被選舉人之間的關係(選制中是否有選人的要素)
        4. 簡易性
      2. Frank Decker整理的對德國選制的批評
        1. 因無法跨越5%門檻造成的比例性偏差越來越明顯
        2. 德國選制無法阻止德國政體多元化的發展
        3. 因為允許雙重候選,第一票沒上,還是能在政黨票選上
        4. 民調Infratest Dimap於2013顯示有47%的人民不知道選舉以第二票為基礎
  3. 德國政黨體系變遷引發的選制改革辯論
    1. 德國政黨體系的變遷
      大聯合政府的頻繁組成,雖有利於推動大型改革,卻可能削弱政黨之間的競爭,使國會中的小黨難以發揮監督的作用,甚至可能促成體制外的極端勢力
    2. 並立制的改革構想
      1. Strohmeier的溫和多數決
        把現行制度改為候選人票:政黨票為3:1,然後改並立制
        Strohmeier的考量主要是基於德國近年來政黨體系的轉變,使得政黨間的組閣變得越來越困難,而擔心出現無法執政的問題,所以他認為要做一些取捨
      2. 反對
        Frank Decker認為一黨政府的實現不足以成為一個合理的理由降低小黨的代表性
    3. 「超額議席」問題引發的實際選制改革
      1. 選票負面效力(negatives Stimmgewicht)
        發生的原因,是因為超額議席與合併名單交互影響下產生的一種特殊結果,這種現象發生在下層分配(席次分配的第二階段)的部分
      2. 2013年聯邦選舉法修正後,德國聯立制的席次計算,在選前598個席次就將先照各邦的人口數分配給各邦,選後政黨在該邦所得的席次將按照政黨在該邦第二票的得票比例計算,皆採用聖拉噶最高平均數法。
        一旦產生超額議席,那麼在聯邦層次的國會席次數量會持續提高,直到每個政黨所獲得的席次符合其依第二票所應得的席次比例。而一個政黨在此階段因為平衡議席所獲的總數,將再分配到邦層面的邦名單上
  4. 我國立委選制改採聯立制的商榷之處-聯立制優於並立制
    1. 採行聯立制可能面臨超額議席的難題
      1. 本文認為,我國若採行聯立制,出現超額議席的可能性很高,主要原因是聯立制下選民分裂投票的傾向可能會比並立制明顯,主要是基於以下的推論:
        在聯立制下,乃是以各政黨所獲政黨票(第二票)的得票率決定各黨在國會總席次中的席次率;而在並立制下,各政黨所獲政黨票的得票率則僅是決定各黨在政黨比例代表部分的席次率
        不只支持小黨的選民會把政黨票投給小黨,大黨也會鼓動選民把選票投給小黨,以便政黨聯盟可以過半
    2. 聯立制遭到濫用的可能性
      1. 政黨藉由結盟或是創造偽裝政黨參選,使政黨所獲得的第二票與第一票脫鉤。表面上看起來是聯立制的選制,經刻意操作後實際上將脫離比例代表制的特性

        這種實為姊妹黨但檯面上卻獨立參選以規避選制聯立計算席次的作為,在委內瑞拉被稱作"孿生(Las Morochas)"政黨的策略
      2. Nathan Batto認為在聯立制下,若政黨利用偽裝政黨,或禮讓非由該黨正式提名但實際上該黨親近的獨立候選人的方式,試圖獲得大於該黨實力所應得的席次,而引起他黨仿效,最有可能癱瘓聯立制的運作邏輯。
        (How MMP could crash?)
    3. 全世界採行聯立制的穩定民主國家數目不多
      目前存在內閣制+聯立制的穩定民主國家(德國、紐西蘭),而沒有一個半總統制+聯立制的穩定民主國家

    4. 聯立制與我國當前憲政體制不宜相互搭配
      1. Mainwaring
        認為總統制與比例代表制的結合容易發生僵局
        而台灣的總統議會制與聯立制則相似於上述的搭配,因此會增加僵局的可能
  5. 結語
    本文認為立委選制的改革方向,最好能在並立制底下作修正,如擴充立委名額、降低政黨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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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德國聯立制的使用狀況,並評估台灣的適用性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滿說服人的,選制修改不但要配合國情,還要考慮跟憲政體制的搭配,以及該制度的後果能否承擔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