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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 星期六

〈當代土耳其政黨政治與伊斯蘭教之研究〉郭秋慶

  1. 前言
  2. 從革命政黨到政黨公開競爭
    1. 革命性單一政黨時代
      1924 年土耳其共和國國會頒佈憲法,該憲法充分體現共和人民黨的共 和主義、世俗主義(secularism)、革命主義、國家主義與民眾主義的政治綱領,國家憲政體制採行立法與行政匯一,總統由國 會間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總統得以任命總理,統率三軍,是國家權力 的核心。由於凱末爾總統本身有克里斯瑪式的政治魅力和廣泛的政治權力, 面對鄂圖曼帝國的疆域收縮,以及歐洲經濟與政治擴張的威脅,在沿襲過 去強大官僚主義的傳統下,黨政不分,形成所謂的凱末爾主義者(Kemalist) 致力國家的現代化,他們以西方式開明專制模式,實施以國家為中心、精英定義以及非自由主義的現代化計劃,從而削弱伊斯 蘭教的政治原則。
      凱末爾的現代化運動表現出國家主義與具有由上而下的特點, 當時除了國家在經濟活動上占盡優勢,更形成以精英為主的政治社會,其 中含蓋共和人士、文官人員、司法高級人員、軍方將領以及一些著名的知 識分子等,所以在凱末爾的共和人民黨一黨主政下,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的形成顯得被動、受控制與脆弱,即使凱末爾總統曾經 推動建立反對黨的實驗,像 1924 和 1930 年「進步共和黨」和「自由共和 黨」,只不過它們的存在短時間就被取締或自行解散, 直到 1945 年二次大戰結束,凱末爾的共和人民黨是國內唯一的革命性政黨
    2. 政黨出現輪替執政
      1. 執政黨與反對黨角逐國會議席的先河
        早在 1944 年底從凱末爾接下權力的伊諾努 (Ismet Inonu)總統,在國會的演說即強調憲法賦予國會權力,允許實行 民主政治和承認反對黨的合法存在,其意旨在疏緩國 內出現的政治爭議。由於共和人民黨對國家權力壟斷出現鬆動,以致於 1945 年 5 月國會審議新土地分配法時,分歧與對立呈現明朗化,首都伊斯坦堡 的企業家德米拉格站出來創立第一個反對派的國家發展黨, 主張實施自由主義和發展私人經濟。待 1946 年初,幾位脫離共和人民黨議 員也成立民主黨(Democrat Party),反對國營企業的特權地位,其成員多 數來自不滿共和人民黨的社會團體,促成共和人民黨 不得不進行黨內民主化,1946 年 7 月國會的選舉,民主黨贏得國會 465 席的 62 席,開闢了執政黨與反對黨角逐國會議席的先河
      2. 政黨輪替
        1950 年第 2 次國會的選舉,直接選舉取代過去 的間接選舉,司法機關取代行政機關監督選舉程序,同時實施袐密投票和 公開計票。在這次選舉中,民主黨作為反對黨,除 了利用一些伊斯蘭教徒和部分保守農民對世俗化改革的不滿,在宗教界和 農村進行廣泛的活動,在每個選區提名有聲望和地方上有支持者的候選人, 因此在投票率高達 89%下,民主黨獲得高達 424 萬票(53.3%),勝過共和 人民黨的 318 萬票(39.9%)。依照政黨名單比例選舉制,民主黨獲得 487 席的 408 席,而共和人民黨則僅分到 69 席,民族黨(Nation Party)亦有 1 席,因此首次的政黨輪替出現,民主黨籌組的新政府由 曼德列斯(Adnan Menderes)擔任總理,內閣有 14 名部長。該政府實施工 業機械化與自由企業的經濟擴張政策,而且提供農民優惠的貸款發展農村 經濟,帶給該黨贏得 1954 年與 1957 年兩屆國會選舉的勝利,不過共和人 民黨作為凱末爾主義的象徵,長期以來在文官體系和軍方有較大的影響力, 儘管喪失了執政的地位,仍不失為舉足輕重的政治勢力,加上擁有雄厚的 財力,無疑是挑戰民主黨執政的潛在威脅
  3. 伊斯蘭主義者與世俗主義者的社會分歧
    民主黨在執政時期,雖然致力自由的政策,以及改善人民的生活,但 是曼德列斯總理後期行為專斷,譬如利用國會通過「限制出版法」,逮補 指責民主黨的反對黨人士,禁止人民集會、遊行和示威以及勞工的罷工, 妨礙了溫和民主政治的發展
    當大學生對曼德列斯 的政府進行街頭示威,1960 年軍方隨即發動政變,藉機取締執政的民主黨, 另行成立全國團結委員會接管政權,而當時的文官、知識分子以及學者都 大表支持此一行動。
    軍政府成立後一年半頒佈新憲法,這是一部自由的憲法,保證公民和 政治的自由,允許政治團體的建立,然而有些方面卻提供凱末爾主主義者 的國家精英掌有控制政府體系的工具,因為司法調查權被強化,文官和軍 官有檢查民選機構決策的權力,而且也保存政權當中凱末爾主義意識形態 的本質,不過在多黨競爭的環境下,伊斯蘭主義者(Islamist)仍有發展的 機會
    1. 伊斯蘭主義者投入政治活動
      雖然民主黨最後被軍政府查禁,但是民主黨的地方領導人轉而成立正 義黨(Justice Party),除了繼承伊斯蘭主義者的理念,強調現代專業以及 勞工與農村人士的觀點,該黨参與 1961 年國會的選舉,獲得 450 席當中的 158 席,而共和人民黨獲得 173 席。由於這兩個多數黨均不具國會多數,因 此首次出現共和人民黨和正義黨組成聯合政府,並由共和人民黨主席伊諾 努擔任總理,但是正義黨一起執政時,嘗試解除過去政變軍方對民主黨領 導人的禁令,卻遭軍方領導人的反對,因此伊諾努總理任期內為調解兩黨 聯合執政的緊張關係,7 個月後該聯合政府就解散了, 直到 1965 年國會選舉前,不同派別的聯合政府更換達 4 次之多,造成政局 不太穩定。 
    2. 伊斯蘭主義者的政黨不斷更迭
      伊斯蘭主義者加入正義黨,他們與土耳其共和國追求的世俗化理念並 不一致,其實他們為的是反對共和人民黨對宗教的掌控,而欲推動由伊斯 蘭教的法律統治,其中涉及社會、政治與經濟的論辯,於是國內日益出現 伊斯蘭主義者和世俗主義者之間的緊張,表現在如何 界定土耳其人的認同,更重要的是如何塑造政治結構
  4. 伊斯蘭教的政黨挑戰世俗政黨主導的地位
    1. 經濟自由化下政治伊斯蘭的興起
      1982 年在軍方監護下擬定新憲法,此時厄札爾(Turgut Ö zal)建立的 祖國黨(Motherland Party),由伊斯蘭復興運動者和世俗的自由主義者組 成,投入隔年國會的選舉,獲得 399 席的 211 席成為多數黨,而軍方所支 持的候選人並沒有獲勝,於是厄札爾黨主席籌組政府出任總理,這次選舉 可謂對市民社會的興起具有重大意義(Aral, 2001: 74)。再者,1987 年國 會的選舉,祖國黨獲得 450 席的 292 席,再度繼續執政,厄札爾在這段執 政時期,政治上擴大自由空間,廢除新憲法第 141、142 與 163 條禁止思想 自由,挑戰凱末爾主義的國家精英,尤其是將媒體脫離 國營壟斷,准許經營私人電視台與廣播公司,社會上各種非政府組織與人 權協會遂日益成立。再者,厄札爾總理倡議土耳其整合到歐洲聯盟(當時 稱歐洲共同體),完全接受西方民主價值與制度,受到新興知識分子的支 持。

      在厄札爾總理的時代,這股新興政治的伊斯蘭(Political Islam) 勢力,反應他們認為伊斯蘭教的世界需要加速發展,以便趕上新世紀,因 此當時伊斯蘭主義者從事的改革運動,是將道德、宗教與現代生活、自由 市場以及政治競爭連結在一起,尤其是新自由主義的經濟建設下,創造出 經濟的新富裕與獲利的贏家與劣勢與貧困化的輸家,使得伊斯蘭信仰為人 所青睞,特別表現在那些經濟的輸家,也就是被排除在全球化的經濟利益 之外的人
    2. 伊斯蘭教的福利黨追求新認同
      從 1990 年以來,福利黨選票的增加,一方面是因為該黨將伊斯蘭主義 (Islamism)由威權主義和集體認同,譬如追求伊斯蘭國與伊斯蘭革命,轉向聚焦個人主義的伊斯蘭教之需求與經驗,重視個人的主體性與生活 ;另方面是因為該黨致力於再創昔日土耳其民族的驕傲, 埃爾巴坎黨主席演講亦常強調,土耳其有更大的潛力作為穆斯林世界的領 導人,就如同鄂圖曼帝國幾個世紀的表現
      然而,1997 年 2 月 28 日軍方占優勢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保 障世俗化的秩序,決定停止福利黨的執政,憲法法院再以反世俗化的政治 活動與鼓舞激烈的伊斯蘭教,宣判禁止該黨
    3. 正發黨異軍突起獲得執政
      2001 年脫離賢德黨的埃爾多安成立正發黨,改變過去政治的伊斯蘭所 倡導的理念,將保守主義、伊斯蘭主義與民族主義的理念混合。其中就保 守主義而言,他們將黨的目的訴求維持社會秩序,尤其重視制度上的保護, 譬如家庭傳統等;其次,就伊斯蘭主義而言,他們認為保守主義的內容由 宗教決定,需遵循伊斯蘭教。在這種情況下,經濟 新自由主義所產生的風險,即貧窮、不平等與失業,將由家庭、宗教以及 伊斯蘭教的社區予以減低,而且家庭有一項功能是,在國家和社會被描述 成快樂的大家庭下,大家尊重傳統,分享相同的價值,過著合諧的生活, 以及在家庭中解決問題,譬如庫德族問題,因此伊斯蘭主義可以說是用來 和人民建立連繫關係;最後,就民族主義而言,他們認為土耳其的社會和 文化認同,既不是歐洲的也不是西方的,而是具有宗教價值與傳統的文明 與文化,這源自鄂圖曼帝國的遺產
  5. 結論
    1. 土耳其政黨的成立,除了具有恩庇侍從的性質,其本身制度化的發 展偏弱,不過多黨政治是其政治民主化的實體,亦是現代化的推手, 這股政治力量從上層精英社會向下層民眾社會延展,以及從城市向 鄉村延展。
      一般而言,土耳其的世俗政黨獲得文官、軍方高層與傳 統知識精英等支持,而伊斯蘭教的政黨則不僅具宗教色彩,更有階 級傾向,不少來自弱勢和邊陲的社會群體。世俗政黨與伊斯蘭教的 政黨之間權力的角逐,多少呈現精英政治與民眾政治的對抗,同時 體現政治生活的多元化與政治制度的民主化走向。
    2. 早期政治在世俗化運動的過程中,出現獨裁式的權力集中,並沒有 公民廣泛的參與,主要是因為缺少一個主導性的社會階級,亦即資 產階級,導致統治模式很大程度建立在個人權力體系和精英團體的基礎上。政治上有定期舉行的選舉,但是在社會和政治之間,並沒 有一個強有力的群眾政黨加以連結起來。
    3. 雖然伊斯蘭教的政黨不斷遭到世俗化政黨與政府建制的壓制,甚至 被稱為破壞憲法上限制宗教進入公共領域,而受到黨禁的處分,但 是伊斯蘭教信徒改變政黨名稱後,其勢力仍繼續存在。
    4. 「經濟優先於政治」,在中東地區這樣的政黨主張是罕見的。新興 伊斯蘭教的政黨相當具體地改善人民日常的生活,尤其是正發黨, 它將經濟新自由主義和政治伊斯蘭主義頗為奇特地組合在一起,作 為新崛起的虔誠派資產階級的政治代表,而且該黨更證明與世界的 交往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對伊斯蘭教的中東地區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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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土耳其政黨政治發展過程中的伊斯蘭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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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021年6月29日 星期二

〈不只是茶壺裡的風暴?初選分歧的大選效應〉楊婉瑩

  1. 前言
    1. 問題意識
      當現任者在提名階段面對黨內挑戰,是否意 味著已經失去勝選優勢?現任者優勢下滑導致黨內初選的分裂,是否將不利於 大選?如果候選人所屬政黨在其選區具有政黨優勢,即使提名黨內競爭激烈, 是否仍對大選不利?更根本的問題在於:黨內提名階段,黨內競爭與分歧的原 因為何?黨內提名的政黨內部分歧究竟預告的是大選的機會,還是風險?又, 黨內分歧是否會影響大選結果?這些現象與問題都指向一個重要的推論:在政 黨提名階段,政黨內部的分歧與競爭,不僅只是茶壺裡的風暴,不僅對大選有 著重要的預示意涵,甚至可能外溢到大選的結果
  2. 政黨提名的黨內競爭與大選的關係
    1. 盛行初選的美國相關研究顯示,黨內競爭性初選是否有利於大選,有兩種 主要觀點:
      1. 「初選紅利」(primary bonus) 
        「初選紅利」論認為開 放競爭性的初選有利於大選獲得選民支持,使得候選人選擇過程更加開放透明 公開,也能夠更有效地區辨候選人是否受到選民的支持,對於大選具有預備性 以及預測性的作用。初選也能有效平息內部紛爭,找到一個化解內部歧異的工 具,提升黨提名的正當性
      2. 「初選懲罰」(primary penalty)
        「初選懲罰」論者認為,初選的選民以及選 舉過程都不同於大選,就選民結構來說,初選選民和大選選民不同,相對於其 他黨內菁英提名方式,參與初選選民較為短視,容易吸引極端意識形態的政黨 支持者。就提名過程而言,分歧初選除了經費的消耗之外,激烈初選會使得最 後被提名候選人元氣大傷,黨內的攻擊不利於內部團結,初選落敗者不會幫助 同黨初選勝選者進行選戰操作,更可能使得同黨票源分裂,初選落敗者的支持 者也不願投票支持
    2. 本文的主要問題是政黨提名階段「黨內分 歧」與否對大選的影響,並非「初選制度效應」。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關切的是政黨提名過程是否存在黨內競爭,並非初選制度本身。相關討論很容易將兩 者混雜,可能原因在於「初選」一詞,在比較不同國家時的挪移誤用
      在臺灣,政黨提名採用多種策略,不同的提名策略經常 反映了黨內的競爭狀態,本文關切的也不是這些提名方式本身,而是不同的提 名方式所反映的「黨內競爭」狀態,經常夾帶了大選的重要的訊息爭點
  3. 理論與假設建構
    1. Lazarus (2005) 的修正論
      該研究試圖透過賽局推估將之理 論化,他認為現任者面對初選的黨內競爭,之所以會降低其在大選時的得票 率,不是因為現任者優勢的「直接影響」,如大選時的資源耗竭或是聲譽損害 或是不利於團結等,而是因為候選人的「選舉預期」(electoral prospect)。在初 選階段,挑戰者之所以投入初選,是因為觀察到現任者表現不佳、競爭力衰 弱,才會投入初選,使得初選黨內分裂。初選的分裂只是一個非預期的結果 (unintended consequences),真正的影響原因是候選人的「選舉預期」
    2. 本研究認為「選舉預期」乃是由候選人的「現任者優勢」以及選區結 構的「政黨優勢」所組成,兩者同時會影響到初選時的黨內分歧以及後續的大選
      1. 現任者優勢
        一般來說,現任者所擁有的「預期優勢」會對其他參選人產生嚇阻效果,減少黨內分歧;相對地,現任者若是聲望不佳,也有可能產生所 謂的「預期弱勢」(perceived vulnerability),可能會使得參選者 眾,產生黨內分歧

        現任者優勢可以分成「直接效果」與「間接效果」,前者是指傳統上的 現任者資源,不論是財務上或是選民服務上的優勢,皆直接影響選舉結果,有 利於現任者勝選連任。後者則是指現任者有嚇阻效果,有意參選的黨內人士通 常不願意挑戰具有勝選經驗的現任者,因為需要付出相對較高的機會成本,且 勝選機會不高。有實力的候選人會策略性選擇有利戰場,選擇到沒有現任者的 開放選區參選,避免不必要的耗損。結果使得現任者在黨內鮮少面對激烈的初選,或是所面對的 初選對手通常較無競爭力
        1. 假設1A:現任者預期優勢的嚇阻效果:在黨內提名階段,現任者因為選舉預期 優勢,在黨內面對挑戰者競爭較為有限;而在非現任者的開放選區, 黨內競爭相對較為激烈。
        2. 假設1B:在大選階段,若現任者在黨內提名時,並未遭遇挑戰,顯示其有較高 的選舉預期,有利於大選的勝利;反之,若現任者在黨內初選遭遇挑 戰,則意味著現任者的選舉優勢已經下滑,越不利於大選。相對地, 對於挑戰者而言,黨內競爭越激烈越有利於大選勝選。 
      2. 選區結構
        現任者所處的選區結構也有重要的影響。現任者面對黨內挑戰,往往不只 是因為其預期弱勢,也有可能經常身處於政黨優勢選區,因此吸引了眾多的挑 戰者。就選區因素而言,政黨若是在特定選區的選舉中經常勝選,將影響該黨 有意參選者對該區選舉預期的評估。在候選人評估是否投入初選時,當該選區 是所屬政黨的優勢選區時,也就是類似政黨地盤或是票倉的概念,不論政黨所 提出的候選人為誰(所謂的西瓜說),該選區選民仍較為偏好或支持特定政 黨,只要一旦獲得黨的提名背書的候選人都有較高的機會當選,因此黨內參選 的情況相對較為踴躍也會提高黨內競爭。簡言之,政黨優勢選區可能有刺激黨 內競爭的「磁吸效應」。而此種初選階段因為政黨的選區優勢所產生的黨內競 爭,對於大選可能有著正面的效益
        1. 假設2A:政黨選區優勢的磁吸效應:黨內提名階段,在政黨優勢選區,潛在候 選人評估該選區有選舉預期優勢,可能使得政黨提名時吸引較多黨內 競爭。而在政黨的非優勢選區,則因為選舉預期劣勢,而使得黨內競 爭有限。
        2. 假設2B:在大選階段,優勢選區對於候選人在大選中具有正向的選舉預期效 果,因此現任者即使在政黨提名階段遇到黨內競爭的分歧,但若身處 於政黨優勢選區,在大選仍然相對有利。
    3. 現任者優勢與選區政黨優勢類別
  4. 資料分析
    1. 兩大黨的政黨提名的關鍵考量:黨內分歧
      1. DDP的提名
        民進黨提名方式,主要是將選區分為「艱 困選區」與「非艱困選區」,自第八屆立委選舉開始,「艱困選區」定義為前一次立委選舉得票率低於42.5%,既不開放登 記也無黨內初選,由黨中央(選舉對策委員會規劃,中執會通過)直接徵召提 名參選。若不提名則可能考慮與其他友黨合作、禮讓,保持和其他在野黨、理 念相同者合作的空間。高於42.5%的選區則為開放登記的「非艱困選區」,若無人登記或因為其他原因則採徵召;如果是同額競選 則直接提名,比較特別的是選區內若有補選立委便仍然以民調為主。兩人以上 的競爭選區則以「協調」為優先,協調不成則採取全「民意調查」
      2. KMT的提名
        1. 其將選區區分為「無人登 記」與「有人登記」選區,「無人登記選區」多數為艱困選區,同樣黨中央採 取徵召為主,或是與友黨協調或禮讓其他無黨籍候選人。「有人登記選區」則 分為同額競選和兩人以上競選選區。同額競選選區若有現任者則被列為選情單 純選區,通過黨內程序/幹部評鑑後直接提名;若為 非現任者,則須通過30%的民調門檻才提名,若未通過則採取徵召
        2. 有兩人以上競選的選區,原則上協調或辦理初選。若 選區內有現任者,則以現任者優先提名為前提進行協調,協調不成再由黨中 央辦理初選,依照初選結果提名。初選原則上採取「民調占7成,黨員投票占3 成」,如果選區登記參選者都同意或多數同意,則可以採取全民調的方式,實 際上,各選區都在協調後採取全民調方式。
    2. 影響黨內分歧的因素
    3. 提名的黨內競爭對於大選的影響
      整體來說,對於國民黨現任者而言,選區的政黨優勢以及屆次所反映的政 黨整體聲勢,是大選獲票的重要解釋;對於民進黨而言,現任者優勢則具有關 鍵影響,當現任者面對黨內分歧,則隱含著其聲勢下滑受到黨內挑戰,恐不利 於大選,且若現任者上次得票率越高,越有利於大選的表現。
  5. 結論
    1. 本研究修正並 提出兩個重要的理論貢獻:
      1. 相對於過去研究多為停留在單向的因果推 論,本研究採取Lazarus (2005) 的觀點,強調黨內初選與大選的的雙向影響。 在黨內提名階段的「黨內分歧」,經常受到對大選的「選舉預期」影響,而此 「選舉預期」也會影響大選結果
      2. 本研究進一步指出,大選的「選舉預期」是由不同評估所構成,包括了候選人為現任者因素以及選區結構因素,過去修正論者如Lazarus等雖然強調現任者候選人因素,但較少關注於選區結構 因素,本研究同時考量兩者對於初選黨內分歧的影響,並與黨內分歧共同影響 了大選的黨際競爭。
        1. 在候選人因素部分
          當選區內現任者有「選舉預期」優勢 時,可能在黨內提名時產生「嚇阻效果」,減少黨內競爭分歧;反之,若現任 者聲勢下滑出現「選舉預期」劣勢,可能會面對黨內分歧。而在大選階段,無 黨內分歧的現任者相對於面對黨內分歧的現任者在大選中相對有利
        2. 在選區結構因素部分
          當政黨於特定選區具「政黨優勢」時,黨內初選將產生「磁吸效 果」,加劇黨內分歧競爭。此黨內分歧乃是因為對政黨預期選舉優勢而來,因 此經過激烈黨內競爭被提名的候選人將有較高的機會贏得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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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黨內初選的狀況,如何影響之後的大選,該篇以立委選舉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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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政黨優勢應該要再細分,如特定派系的內部角力等,如該黨中A、B派系,但A派系不會去B派系的地盤參選,等等之類的系分。
另外,也可以再針對DPP跟KMT在初選對大選影響的不同方面上,提出更進一步的理論


2021年6月17日 星期四

《政治學》〈政黨與政黨制度〉游清鑫

  《政治學》,吳重禮等著,陳義彥主編,台北市:五南出版社,2016

  1. 前言
  2. 政黨之緣起、定義與功能
    1. 政黨定義
      1. 廣義多強調政黨的規範性意義,指出政黨的存在必須要有一個特定的政治理念。而狹義多強調以取得權力為目標
    2. 政黨功能
      1. 匯集並表達社會上各團體的利益
      2. 對市民參與提供機會與管道
      3. 向一般大眾宣導政黨主張
      4. 甄補並訓練政治領袖
      5. 在選舉時提供選民相關的選舉資訊與對候選人的競選提供協助
      6. 擔負政府各部門的溝通者等角色
  3. 政黨之組織架構
    1. Duverger指出政黨組織有四種基本要素
      1. 核心分子(caucus)
        政黨較高的決策層級,通常由政黨領袖與其他主要幹部組成
      2. 分布(branch)
        政黨的地方組織,除了執行政黨中央所交付之任務,也執行政黨日常工作
      3. 黨支部(cell)
        政黨最小的組織單位,通常存在於各種職場機構與社會團體當中,主要任務在於協助政黨政策受到支持與執行
      4. 民兵組織(militia)
        確保政黨的政策受到貫徹,甚至使用武力,常見於法西斯之中
  4. 政黨之社會基礎
    1. 社會分歧觀點-Lipset與Rokkan
      兩位學者主張政黨主要是社會衝突下的產物,在歷史上因為民族革命與工業革命的發展,而產生了國家與教會、中央與邊隨、農業與工業、工人與擁有者,四種主要的社會分歧,而政黨則是為了解決這些社會分歧而存在,並進而依據此一社會分歧而發展
  5. 政黨與選舉過程
  6. 政黨與政府組成
    1. 最小獲勝聯盟minimal winning coalition
    2. 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
      在某些決策中心在委員會的國家常見
    3. 超量聯合政府oversized coalitional government
      如該國政治情勢強調共識,則容易出現
    4. 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itional government
      常見於重大事故之時
  7. 政黨體系之分類
    1. Laakso與Taagepera
      1. 有效政黨數effective of number of parties
        N=1/∑Pi^2
        N:有效政黨數
        Pi:某一政黨得票率
    2. Sartori
      1. 相關性判準criteria of relevance
        1. 該政黨是否具有聯盟的潛能
        2. 該政黨是否具有勒索的潛能
      2. 政黨體系分類
        1. 一黨制one party
          只容許一個政黨存在,其餘禁止
        2. 霸權式一黨制 hegemonic party
          一個強大執政黨之外,尚存在其餘小黨,但不被允許挑戰執政黨
        3. 優勢一黨制 predominant party
          法律制度提供了其他政黨挑戰的機會,但實際上沒有機會取代成功
        4. 兩黨制 two party
          存有兩大政黨相互取得政權
        5. 有限(溫和)多黨制 limited pluralism
          3-5個相關性政黨,但彼此之間意識形態差異不大,其差異僅限於政策主張
        6. 極度多黨制extreme pluralism
          5個以上政黨,彼此之間意識形態差異大,選舉競爭上傾向離心競爭
        7. 粉碎(原子化)多黨制atomized pluralism
          沒有一個政黨可以單獨影響政治體系,各個政黨目標在於爭取一部份選民支持,而非多數
  8. 政黨體系之持續與變遷
  9. 台灣之政黨與政黨體系
  10. 結論

〈臺灣與南韓「政黨選舉競爭穩定性」的比較分析: 「選舉浮動性」的測量〉楊以彬

  1. 前言
    1. 「政黨體系制度 化」(Party System Institutionalization, PSI)
      Mainwaring and Torcal(2006: 207)對政黨體系制度化核心概念的界定:「當政 治行為者的發展期望及政治行為,能夠在可預見的未來,奠基在政黨競爭與 行為規則;或在基本原則輪廓中,持續呈現穩定性,即是政黨體系制度化。」 此一概念界定,明白揭櫫政黨選舉競爭穩定性不僅攸關「政黨競爭模式」(the Pattern of Party Competition),也是檢視政黨體系制度化程度的首要觀察面向
    2. 本文茲引用 Pedersen 設計的選舉浮動性為測量工具與計算公式, 俾以從實然面比較分析民主轉型後臺灣與南韓政黨選舉競爭穩定性的高低程度及優劣表現,並探討其中的影響因素,進而評估對兩國政黨體系制度化 的影響。研究範圍及測量標的將設定在 1988 年至 2012 年民主轉型後臺灣與 南韓歷屆國會選舉。
  2. 概念來源與分析面向:「政黨體系制度化」
    1. 有系統建構政黨體系制度化概念及分析面向,當屬 Mainwaring、Scully、 Torcal 及 Jones 等先後期標竿學者。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the Third Wave of Democratization)導致大量新興民主國家崛起後,他們相繼觀察拉丁美洲、 南歐或中東歐等眾多新興民主或半民主國家的政黨體系實踐經驗,參照西方 民主國家的政黨體系,發掘三點現象:
      1. 在選舉競爭型態上,新興民主國家 政黨體系普遍存在高度選舉浮動性,以致缺乏穩定性和規律性。
      2. 新興民主 國家的主要政黨,還是普遍缺乏與公民、投票者、社會團體在政策議題或意 識型態的緊密連結,導致公民社會對政黨在民主社會的不可或缺角色或正當 性大打折扣。
      3. 新興民主國家政黨本身的組織結構、權力運作到提名機制等, 多數還存在濃厚個人主義與恩庇主義色彩,致使政黨在個人至上或菁英主導 的領導模式制約下,逐漸淪為個人化、派系化、邊際化或工具化的樣貌
    2. Mainwaring(1999: 26-39)特別建構一套完整的政黨體系制度化四個分析面向,分別臚列說明 之:
      1. 「政黨競爭模式」(the Pattern of Party Competition):
        制度化政黨體系, 各政黨之間的競爭必須在民主規則中進行,且在各種制度競爭機制,呈 現需有足夠的穩定性與長期的規律性,特別表現於選舉競爭浮動性高低 程度的變化及消長
      2. 「政黨與社會連結關係」(Party-society Links):
        制度化政黨體系的各政 黨需與社會脈動融合,且與公民力量聯結,隨時探知民意走向,以反映 社會的意識型態差距及了解民意需求
      3. 「政黨扮演的主要政治角色」(Views of Parties by Major Political Actors):
         政治行為者、公民社群或社會大眾等,藉由政治態度的表現,賦予及認同政黨在民主政治的正當性與選舉過程合法性,並視政黨為民主政治不 可或缺或難以取代的重要政治機構或社會團體。
      4. 「政黨組織化」(Party Organization):
        個別政黨黨內的組織結構運作模 式、資源分配及權力運作,不能長期由單一領導者、少數菁英、特定派 系或利益集團所單一支配或片面壟斷。
    3. 政黨選舉競爭穩定性
      競 爭性政黨體系內各政黨的競爭,必須在一套民主選舉規則中進行,並且在不同的關鍵性選舉競爭維持長期穩定性和規律性。換言之,黨際選舉競爭的表 現愈趨穩定性與規律性的政黨體系,其制度化程度愈高。相對地,倘若政黨 數目的多寡變化快速且明顯,政黨在選舉中競爭實力的消長波動極大,則代 表政黨體系的制度化程度越愈低
  3. 比較背景:臺灣與南韓的政治制度
    在眾多的政 治制度,選舉制度及憲政體制可謂是形塑和影響政黨體系最重要的兩項制度 性因素。肇因選舉制度、政黨體系和憲政體制的制度配套設計,所形塑的三 角互動關係及權力配置架構,牽動著一國政治結構、政府組成型態、權力運 作模式、政策產出與憲政體制的走向
    1. 臺灣與南韓憲政體制-半總統制、總統-議會制
      本文係採用 Duverger (1980)針對半總統制的三個憲政規則判準, 界定南韓的憲政體制為半總統制:1.總統需經由公民普選產生;2.總統掌握 一些相當的實質權力;3.與總統並立的的實權總理及其內閣,倘國會未表示 反對,他們可以持續在位。
      倘若再依 Shugart 與 Carey 對於半總統制的次類 型分類,分別參照臺灣與南韓的憲政體制的相關憲法規定與政府實際運作經驗綜合判斷,兩國應同屬「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ism),而 不是「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ism)次類型
    2. 臺灣與南韓的總統和國會選舉制度
      1. 南韓依照選舉屆數轉換時序,大致 區分為五種選制:
        1.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1948~1962)
        2. 「單一選區 相對多數制+比例代表制」(1963~1971)
        3. 「二席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 制+總統指派」(1973~1978)
        4. 「二席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比例代 表制」(1981~1985)
        5.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比例代表制」(1988~2008)。
      2. 本文認為,相對於臺灣選舉制度在威權時期「制度約束」的長期穩定狀 態與民主轉型動力牽引的「集中式」修憲產生一次性制度變革。南韓則在第 一至第五共和時期經歷「分散式」憲法變遷過程進行多次制度交替,體現一 種「制度易變」極端斷裂化的非穩定格局
  4. 測量工具:「選舉浮動性」
    1. 優點: 
      1. 可藉兩次相同類別的換屆選舉,探知各政黨在前後選舉中席次率與得票 率的變動狀況與消長情形
      2. 可了解投票者在前後選舉中選票轉移的程度,進而換算任一政黨在換屆 選舉中的選票得失比率。最終了解選民的投票傾向與選票轉移態樣,間 接反映政黨與社會的聯結關係
      3. 能夠反應投票者在換屆選舉中「政黨偏好」(Party Preferences)的穩定狀 態及菁英主導政黨體系的變遷模式,例如新生政黨的創立、既有政黨的 消亡、「政黨輪替」(Party Switching)、「政黨合併」(Party Mergers)或「政 黨分裂」(Party Splits)等
      4. 藉由選舉浮動性的比較,導引出新興民主國家的政黨體系的不穩定水準 普遍高於西方傳統民主國家,這樣的量化實證分析的結果幾乎已成為學 理的普遍共識
    2. Luna and Altman (2011: 4-5)指陳,選舉浮動性有兩大缺陷與盲點:
      1. 統計方法產生「內部效度」 (Internal Validity)的誤差問題,只能簡單呈現一個政黨在任兩次選舉的得票 或席次總體變動之數字差異,但無法深入以「跨層分析」(Cross-layer Analysis) 測出選民在政黨間的投票傾向或選票轉移變動狀況
      2. 無法觀察不同政黨在 任兩次選舉中各「選區」的得票率水平或垂直消長情形
    3. 政黨得票浮動性(Vv):競爭性政黨體系內各政黨在國會換屆選舉結果 間得票得失的平均總合(0-100)。
      Vv=∑Vi/2,Vi 為各政黨 前後兩次選舉得票率變化的淨值
    4. 政黨席次浮動性(Vs):競爭性政黨體系內各政黨在國會換屆選舉結果 間席次得失的平均總合(0-100) 
      Vs=∑Si/2,Si 為各政黨前後兩次選舉席次率變化的淨 值
    5. 選舉浮動性
      政黨席次浮動性與政黨得票浮 動性在選舉的個別浮動性累積加總後,會分別得出一組總體平均數據,配合 設定的選舉基期,藉以簡明顯現政黨選舉競爭的穩定性或規律性,倘總體平 均浮動性低,就標示主要競爭政黨在這一次與下一次的相同選舉競爭,得票 率與席次率均相同穩定且一致,代表政黨體系是處於穩定與規律的狀態
  5. 比較分析
    1. 比較資料與條件
      特別在 進行跨國比較時,強烈主張採用「長時間」(Over Time)的縱深概念,做為觀 察選舉競爭走向的範圍尺度,並搭配「總體浮動性」(Aggregate Volatility) 整體數值為主。主因可能較易對比出整體的選舉競爭走向與穩定趨勢,另一 方面,只以選舉浮動性的短期結果,就對比較對象的政黨體系穩定性驟下定 論,會產生解釋力與說服力不足的問題。
      臺灣方面,本文擬以 1992 年首次國會全面改選的第二屆立 法委員選舉為起始點,觀察時間以 1992 年到 2012 年為研究範圍,測量的選 舉類型,以立法委員選舉為主。南韓則以 1988 年第 13 屆國會選舉為起始點, 觀察基期為 1988 年到 2012 年,選舉類型也是以國會選舉為主
    2. 選舉浮動性的測量結果與比較分析
      1. 當前學界檢測比例性偏差較常使用的測量指標或操作工具,大致有兩種 方法
        1. 以「政黨得票率」為函數計算的「有效政黨數」與以「政黨席次率」 為函數有效換算的「有效國會政黨數」兩項數值之間的差距(ENEP-ENPP)
        2. 採用「最小平方指數」(Least Square Index, LSI)的計算公式,此項計算方法 是 1991 年由 Gallagher 率先創設,因具有計算方便性,之後被學術界廣泛 使用
      2. 臺灣與南韓國會選舉平均浮動性的比較結果(0-100) 
        1. 台灣
          1. 政黨得票浮動性 19.2
            可發現選民的投票傾向集中於主要特定政黨的持續性或可預測性較高,政黨 認同也較為忠誠,選票難以在換屆選舉中大幅度的流動或轉換,這樣的結果, 使得特定政黨在換屆選舉中能夠維持長期的競爭持續性,而次要政黨或新生 政黨就難以在長期的選票競爭取代主要的特定政黨。
          2. 政黨席次浮動性 18.6
            臺 灣的主要競爭政黨,不僅政黨平均壽命較南韓高出許多,即使競爭實力已經 大幅衰退或急遽萎縮,也未曾發生過任何政黨合併、更名或解散的案例
          3. 平均浮動性 18.9
        2. 南韓
          1. 政黨得票浮動性 24.8
          2. 政黨席次浮動性 28.7
            南韓政黨平均壽命偏短; 以及政黨更名和合併快速頻繁有關,這些因素導致再換屆選舉過程,上屆還 有席次的政黨,在下屆選舉中就因消亡或合併等而在國會席次退場
          3. 平均浮動性 26.8

  6. 結論
    1. 結合眾多學者(Gunther and Diamond, 2003; Katz and Crotty, 2006; Biezen, 2004)之論點表明,個人主義或未組織化的政黨,將難以與社會建立強有力的 連結,最終會衝擊政黨選舉競爭的穩定性與規律性,這對新興民主國家在鞏 固民主階段,亟需依賴成熟及穩定的政黨體系做為支撐槓桿而言,是重大的 致命傷。
    2. 根據 Mainwaring and Zoco (2007: 157-158)的論點,高度的選舉浮動 性,投射在政治行為,會激化政治菁英在權力至上及利益優先的雙重考量下, 變得猶如政客一般,在政黨選舉競爭實力的興衰與選民偏好做出自私動機的 行為策略算計,如此政黨在民主政治中的功能有可能被邊緣化或工具化,進 而使得政黨離合聚散頻繁,是有損民主的正常運作 
    3. 南韓政黨個人化或黨老闆中心主義的特色,造成政治強人的意 志凌駕於政黨組織之上,黨內菁英為保障既得利益,基於自私動機與利己原 則,只有透過「魅力-依附」方式,與黨領袖結合為利益共同體,不斷透過 政黨更名、合併等手段,來鞏固延續個人的權力不致中斷,但付出的代價是, 一旦黨領袖失勢,政黨旋即走向分裂、消亡或被它黨合併一途,其結果自然 造成政黨離合集散頻繁、政黨壽命普遍不長與短暫政黨競爭持續性的骨牌效 應和慣性輪迴,尤其每逢新政治勢力的崛起,或是重要選舉時,幾乎都會發 生政黨全面洗牌的現象,這樣的結果,直 接折射南韓政黨較難以與公民社會產生緊密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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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台灣與南韓選舉浮動性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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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於選舉浮動性就只有這一篇耶,為啥沒人研究啊?

2021年6月13日 星期日

〈新政黨政治形勢對台灣地方 派系政治的衝擊 ─彰化縣與高雄縣個案及一般變動趨勢分析〉趙永茂

  1. 前言
    本研究擬對彰化縣及高雄縣 派系選出之縣議員、鄉鎮市長及立法委員的政黨變動及其背後對派系衝擊所造成的變化 趨勢,尤其對地方與中央執政後的民進黨,其中央派系地方化之後,與原來地方派系的 互動與發展,也有若干發展趨勢的討論
  2. 台灣地方派系的形成結構與轉變
    隨著一九八○年代台灣民主化的加速與中央威權政治的衰弱,地方派系在此一潮流 與社經發展拉力的衝擊下,派系老一代對內原有的威權與支配結構亦大為鬆動,其權力 運作方式並已加速由封閉寡頭威權領導的方式走入較為開放的多元領導的方式,派系份 子間並逐漸由傳統的依侍(附)政治轉變為結盟政治的關係,自主與獨立性已大為提高, 其派系問的流動性亦逐漸加速中。同時由於中央國會議員選舉的開放與省市長大選區選 舉的進行,使得早期地方派系以鄉鎮(市)、縣(市)為主的結合型態,亦逐漸增加許 多各別派系領袖問的政經跨區域結盟,不少派系的資源因此而擴大。而原來地方化的派 系亦因中央政治逐漸民主化的結果,而亦有中央化的趨勢,與中央的權力派系產生若干 程度的結盟
  3. 總統大選後地方新政黨形勢的變動
    由此次總統大選結果,顯示民進黨在其創黨十五年後,全面贏得中央與地方執政, 國民黨正式成為在野政黨。加上此次大選贏得第二高票的宋楚瑜組織了親民黨,有可能 會造成台灣政黨政治與地方政治支持基礎的重組與移動。它提供了民進黨及宋楚瑜在組 織發展更大的空間,並將有可能會再加速國民黨的分裂與衰敗。
  4. 新政黨形勢對台灣地方派系的衝擊
    1. 高雄白派非主流支持宋楚瑜
      在這次總統大選過程中,國民黨分裂,高雄縣白派的非主流成員轉而支持宋楚瑜, 在白派非主流的挺宋行動間中,主要以林淵源為首,結合鍾榮吉、及立委鍾紹和等人公 開支持宋張配,而其餘的國民黨籍重要人士基本上並未表態支持宋楚瑜,關於林淵源等 人為何挺宋,各有原因:林淵源過去與李登輝關係良好,其後因未受到李登輝的重視及 相當的禮遇,加上多次獻策未被採納,因此與李登輝漸行漸遠,反觀宋楚瑜對林淵源老 縣長禮遇有加,因此林淵源支持宋楚瑜的態度便可理解;而鍾榮吉與宋楚瑜則有同學的 情誼關係,交情甚深,因此也加入宋的行列;而立法委員鍾紹和挺宋的原因則有二,一 是鍾紹和與鍾榮吉係叔侄的血親關係(鍾榮吉為鍾紹和立委之叔);二則為鍾紹和有意 參選高雄縣下屆縣長,不過其隸屬於白派非主流,非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領導之白派的主 要人馬,國民黨黨內初選要出線的機會不大,因此改投宋陣營,增加初選的機會。由上分析可見,面子、情感、權力、利益與若干 理念的疏離仍是派系成員、政黨移動的主要原因。
    2. 彰化派系式微
      派系在彰化縣式微後,所出現的山頭林立、各自為政的政治生態,政治山頭的主要 領導人以立法委員、縣議會議長等政治人物為中心,形成一個以政經資源或與利益關係 結合而成的網路。通常這些山頭人物彼此之間沒有積極往來,這種政治生態是以利益、 權力和功利、現實掛帥,少見基於政治理念的結合。唯一例外者為近來曾在縣議會組成 超黨派問政聯盟,成員共有十二位,三黨人士皆有,是基於個人情感而結盟的次級團體。 不過據地方人士表示,此一次級團體的成立是基於壯大聲勢,爭取更多的建設經費,因 此也脫離不了利益結合的聯想。就縣議員和鄉鎮市的政治人物而言,也很少有人表示自 己屬於何派系,只能就其隸屬的政治山頭或與何山頭領袖人物接觸頻繁而判定派別,可 見彰化縣的派系組織有逐漸鬆動、式微的現象
  5. 新政黨形勢下地方派系的幾個變動趨勢
    民進黨地方與中央執政後台灣地方派系的轉型趨勢

  6. 結論 
    1. 總統大選後,派系的權力關係與運作方式,就國民黨而論,其地方派系有區域結 盟及更中央化的趨勢,隨著立法院角色的增強,這些區域結盟與中央結盟的現象 將有可能會加強。而民進黨則隨著地方、中央執政的鼓勵,其各派系也會有新的 結盟、流動與擴張,並使其中央派系更地方派系化,成為台灣地方派系生態新的 一部分。
    2. 就地方派系的權力均衡結構而論,地方派系有漸由雙派系步入多頭派系,產生多 元均衡或多元不均衡的現象;在選舉提名與動員上將更為困難。民進黨也將面臨 類似的問題。
    3. 有關派系的動員基礎與結構,研究發現地方派系成員的派系或山頭認同意識仍然 很強。但仍然呈現若干政黨移位與功利移動的現象
    4. 就派系與政黨的關係而論,由於宋楚瑜效應,地方派系與地方政治無論是鄉鎮級 或縣級均有三黨化取向,而轉投入親民黨的主要係國民黨及無黨籍者,而且在三 黨政治的競爭下,無黨籍空間有縮小的現象。
    5. 就派系與外部社經環境的關係而言,在鄉村與邊陲地區,國民黨、親民黨的派系 均有與黑、金三位一體化的現象。另外,就民進黨而言,亦有漸由原來理念型派 系轉為接納黑、金力量與人士,成為庸俗化派系的現象,有可能會漸漸鑲入成為 正常地方派系生態的一環;其中部分原因是因為人頭黨員的效應,部分則可能是 金錢政治的壓力、派系擴張、招降納叛等新依侍(或依附)主義、政經結盟效應 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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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新派系-親民黨,興起之後對地方派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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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延續民進黨興起地方派系衝擊的論述,只是多加一個親民黨,這裡應該要多討論親民黨與國民黨的關係

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比較選舉制度》〈選舉制度與政黨提名〉王業立

     《比較選舉制度(7版)》,王業立,五南出版社,2016

  1. 前言
    在所有的民主國家中,政黨幾乎壟斷了提名,而被賦予組織政府及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責大任;民主國家中政治菁英的甄補,主要也是來自於政黨,而與政黨的提名有密切的關係。
    政黨所提名候選人的素質,往往就已決定了一個國家民選公職人員的水準與政治的品質;政黨挑選候選人程序的改變也可能會對一個國家的政治運作有所影響;而一個政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更可視為評估該黨黨內民主程度與處理黨內衝突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
  2. 提名制度與政黨政治
    1. 政黨提名的指標
      1. 民主
        提名過程的分布,地方黨部與選區當地黨員是否參與提名過程
      2. 公平
        所有符合資格者是否受到公平的待遇
      3. 效率
        提名的決策過程是否有效率
      4. 好的候選人
        針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意指是否能挑選出好的候選人
        好的候選人不僅要能夠勝選,還要能代表黨的屬性、推動黨的政策、貫徹黨的理念
    2. 政黨選名
      將參與者極大化,允許所有的選民只要有意願,皆有機會參與某政黨挑選候選人的過程,這些參與某政黨初選的選民(未必是該黨的正式黨員),即被稱為政黨選民(party voters)
    3. 黨內初選(party primaries)
      讓所有正式登記或繳交黨費的正式黨員參與黨內公職候選人的提名過程
    4. 選區幹部投票(subset of constituency party members)
      以選區委員會組織(cinstituency committee)或黨代表會議(delegate convention)來選拔並決定該選區的政黨提名人選
    5. 黨中央決定(national executive)
      全國性黨部參酌選區黨部或區域性黨部的建議推薦名單而決定提名人選
    6. 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
      國家的政黨與特殊利益團體間關係密切,以至於利益團體在政黨提名過程中扮演關鍵性的角色
    7. 全國性派系領袖(national faction leaders)
      政黨正式組織架構以外的派系協商,對於黨內提名會有決定性的影響
    8. 黨魁決定(party leader)
      將提名權完全集中於一人
  3. 臺灣的選舉制度對政黨提名的影響
    1. SNTV
      在複選選區下,選票最大化不等於席次最大化
      1. 提名額度的依據
        1. 該黨過去在該選區中性質類似選舉的得票率
        2. 此次選舉的預估得票率
        3. 其他政黨的提名策略
        4. 政黨本身的配票能力或支持者的配票意願
        5. 選區的選民結構
        6. 黨內的派系生態平衡
        7. 過去立委選舉在一票制下對全國不分區席次的影響
        8. 婦女保障名額的考慮
      2. 國民黨大勝的原因
        1. 綿密的樁腳網路,使其能達成精準配票的成果
        2. 民進黨的配票失誤
        3. 反對黨之間的分化
        4. 中選區(應選名額2-6人)的劃分利於國民黨
      3. 配票成功的先決條件
        1. 要有一定比例具有高度政黨認同的支持者
        2. 政黨整體的估票要準確、票源要足夠、配票要公平
        3. 同黨候選人願意配合整體的配票作業,而不互挖牆腳
        4. 同一政黨所提名的各個候選人之間的理念、形象、與各方面條件也不至於相差太大
  4. 國民黨提名制度的演進
    1. 第一階段(1950-1951)
      由省黨部與中央主管單位及非黨員中"擇優提名",黨員在提名過程中完全沒有參與
    2. 第二階段(1954-1957)
      由黨員直接投票、投票後經省黨部審定,再報請中央決定的方式
    3. 第三階段(1957-1977)
      黨員意見反映,省黨部審查,再報請中央決定
    4. 第四階段(1980-1986)
      當反對勢力逐漸興起後,國民黨也在提名方式中增加"幹部評鑑"項目,以提升地方黨部黨工及地方各界菁英的參與比重,地方黨部逐漸擁有更大的審核及建議權
    5. 第五階段(1989-1992)
      黨員投票列入提名依據,另外國民黨與地方派系之間的夥伴關係加重,一反過去的主從關係
    6. 第六階段(1993-2000)
      地方黨部專職黨工擁有提名的建議權,而提名的最後決定權是握在黨中央手中(中央民代、省議員、縣市長選舉)
    7. 第七階段(2000-)
      結合黨員初選與民意調查,並依照"先協調、後初選、不排除徵召"的提名原則
  5. 民進黨提名制度的演進
    1. 第一階段(1989-1993)
      採地方自主原則,先以溝通協調方式產生提名人選,無法達成協議時,由選區黨員投票決定
      但是,選區黨員投票依然是其核心
    2. 第二階段(1994-1996)
      公職人員提名採二階段初選制,第一階段黨員投票與幹部投票各50%,第二階段為公民投票
      不分區採三三三制,將不分區名單排名順序分為政治人物、專家學者與弱勢團體三類,分組投票,分組比票,依序循環排名決定提名人選,亦由黨員投票與幹部投票各佔50%產生
    3. 第三階段(1997-)
      幹部投票、公民投票廢除,改以黨員投票、民意調查為主
      在2011年之後,基本採全民調

2021年5月13日 星期四

〈總統與其政黨的關係:法國與台灣的比較〉李鳳玉

  1. 前言
    該文主要論點在於:總統兼任黨主席與否不是影響黨政關係的決定性因素,政府法案的通過情形主要取決於同黨籍國會議員的支持意願,以及當這些議員缺乏支持的意願或可能性時,政府有沒有權力上的優勢,或者制度上的辦法,能有效促成政府法案的通過
  2. 台灣與法國的黨政關係
    1. 法國
      政黨所扮演的角色只有一個,也就是提供組織的資源給總統候選人以及總統當選人,前者是透過讓總統候選人藉由擔任黨主席的方式,掌握黨組織的資源,以利勝選
      後者則是透過讓總統當選人指定黨主席的人選,實質掌控黨組織,以利政策的推動
    2. 台灣
      黨政關係沒有像法國那樣和諧,至少國民黨是這樣,如2010的食品衛生管理法
  3. 政黨總統化
    1. Samuels&Shugart
      只要行政權的產生以及存續都是獨立自立法權以外,那麼就會發生政黨總統化的現象,各黨都會參與總統選舉,權力將集中在總統候選人以及當選人身上,政黨將弱化,連總統的政黨也不例外
    2. 無法解釋台灣的可能原因
      1. 法國有兩輪投票制,台灣則沒有
      2. 各國總統化程度不一
  4. 影響黨政關係的制度因素
    1. 政府的同黨議員之所以願意支持政府的法案,兩個制度性的原因
      1. 議員的勝選是受到總統選舉的影響,那麼就會有誘因投入立法工作,配合黨的指示
      2. 即使議員不願或無法支持,但如果政府擁有某些制度權力,可以促使議員支持,那也有助於政府法案的通過率
    2. 選舉制度影響議員與政黨的關係(受制於政黨程度,由上到下)
      1. 封閉式名單比例代表制、政府掌控提名權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比較能夠確保政府的同黨議員投入立法工作,並且支持政府法案
      2. 單一選區絕對多數決
        議員相對重視立法審查
      3. 複數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會使議員較重視選區服務而輕忽立法審查,從而不利於政府法案的通過
    3. 選舉週期
      1. 蜜月期選舉與同時選舉,有助於選舉的總統化
        1. 議員的勝選會受到大選的影響
        2. 在勝選會比較有壓力面對全面執政的壓力
      2. 期中選舉
        敗選可能觸發黨內的權力重整與議員之間的不團結
    4. 政府制度上的權力
      1. 解散國會的權力,迫使議員支持法案
      2. 信任投票的門檻,如果朝小野大,國會可能提出不信任票來反擊政府
    5. 假設
      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形下,如果選舉制度或者選舉時程的安排,讓政府的同黨議員比較有支持政府法案的誘因,而且政府也有制度上的權力,能夠促使政府法案的通過,那麼政府法案會有較高的通過機率
  5. 法國的例子
    1. 法國擁有確保國會議員支持政府法案的制度條件
      1. 單一選區兩輪多數決制
      2. 2000年修憲通過的蜜月期選舉時程的設計
      3. 曾經存在多年的委託投票制
      4. 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以及不易被否決的信任投票制度
  6. 台灣的例子
    1. 在一致政府時期,台灣政府法案通過情形較差,部分原因是因為,在複數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由民意調查為主的初選機制以及非同時與非蜜月期的選舉時程安排下,政府的同黨立委比較沒有支持政府法案的動機
      另外的原因則是因為政府也缺乏促使同黨立委配合立法的制度條件,包括總統並無主動解散國會權,政府沒有主動提出信任投票的權力以及缺席立委不可請人代為投票等
    2. 相較於法國,台灣的國會權力較大,政府沒有包裹表決與主導國會議程的權力
  7. 結語
    該文認為黨政關係,僅憑民選總統與兼任黨主席是無法達到到,還需要各種制度上的配合

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比較法國與台灣的黨政關係,討論為何同為半總統制,法國的黨政協合高於台灣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可以做個跨國與國內跨時的比較,來做相互比較

2021年5月12日 星期三

〈梅克爾大聯合政府:立法決策體系中的黨政關係〉劉書彬

  1. 前言
    本論文的研究期程,將只限於2005年9月18日德國聯邦議會選舉後,聯盟黨與社民黨就合組大聯合政府展開談判開始,而止於第十六屆會期結束(2009.10.27)。研究對象則為兩大黨在聯邦政府、國會兩院因立法決策需要,所涉及的政黨互動。
  2. 否決者理論之介紹
    1. 否決者(veto Player)
      為了改變政策或改變立法現狀,一定數量的個人或集體的行為者,必定同意了"提議的改變"
      否決者的來源載明於一個國家的憲法,或是存在於政治體制中
    2. 批評
      1. 當討論政黨性的否決者時,僅以政黨政策追求作為該理論建構的關鍵點,來探討政黨的合作與競爭,卻忽略政黨對選票極大化與執政地位的追求。
      2. 僅討論政治行為者與政策實踐的關係,忽略文化、制度、利益團體、媒體的因素
  3. 梅克爾大聯合政府的立法決策體系之運作
    1. 聯合執政委員會
      非正式決策機制的出現其實在歷屆聯合執政協議,或政府宣言中都有規劃或宣示,多以聯合執政委員會或聯合執政會談的形式做安排,但是否會成為實際的決策中心,取代聯合內閣的角色,這往往取決於聯合政府的組合選項,和執政聯盟各黨是否具備影響執政方向的勒索潛力而定。
      1. 組織結構
        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了聯邦政府、聯邦議會與執政黨三方的領導人物。就人數而言,當三黨之黨主席兼任總理、副總理,或是黨團主席時,將形成最少僅有五人的決策委員會,若三黨主席均無前兩類的兼職身分,則該委員會最多將達到八人
      2. 運作程序
        聯合執政委員會每月至少定期舉行一次會議,或應執政夥伴提議集會。委員會舉行的理由為:當政策或法案涉及了三黨具根本重要性,且其改變須經執政夥伴協調之事務;或是已發生衝突時,須集會處理以取得共識解決者。為此,三黨協調後"獲取共識"是決策的基本原則。
    2. 聯合政府的合作
      1. 總理原則
        總理原則是內閣決策的主要原則,與聯合內閣中政黨所形成的結構有絕對關係,其中總理個人在黨內與政府內的威信、統治技巧的善用、總理府幕僚與協調功能的發揮,都是影響因素
      2. 內閣原則
        採共識決,因此會前的協商相當重要
      3. 部長權限管轄原則
        在政策議案上能整合各部長意見的是聯合執政協議,其規範著政府的大方向原則,但具體實現時,或許有相當的支配空間,但卻受到許多因素影響。
        總體的結構因素包括聯合執政聯盟中的政黨實力分配、聯邦內閣是否為真正的決策單位,各自政黨內部的權力鬥爭等;個體因素則可能涉及聯邦總理的統馭能力和方式,部長本身能力以及與總理施政理念的投契程度等
    3. 國會黨團的合作
      1. 國會黨團之組成

      2. 國會黨團在執政前對聯合執政的影響
      3. 執政階段的黨團協商
  4. 代表性法案立法過程之分析
    1. 聯邦制度改革
    2. 健保改革
      1. 所有人都納入醫療保險
      2. 醫療與藥物制度的現代化
      3. 更多的競爭
      4. 健康基金財源之設置
    3. 企業稅改革
  5. 否決者理論之適用
    1. 否決者之數量
      從德國基本法的聯邦立法程序與前述實際的立法實例中可知:能影響聯邦政策法案通過與否的制度性憲政機關為:聯邦政府、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與聯邦總統,國會兩院在理論上均為制度性的否決者
    2. 否決者意識形態差距之比較
    3. 否決者內部的融合程度
  6. 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大聯合政府內部關係與運作、結果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感覺沒有一個主要的結果,就純粹介紹大聯合政府而已,否決者理論也不知道他如何在這互動關係中產生甚麼新詮釋,以及可能的缺憾等
就一個純粹的介紹而已

2021年5月7日 星期五

〈黨團協商機制: 從制度化觀點分析〉盛杏湲、黃士豪

  1. 前言
    1. 過去的研究指出幾點原因:
      1. 黨團協商使得法案 容易三讀通過,黨團協商雖非萬靈丹,但若政治性爭議的法案沒有 黨團協商幾乎不可能通過
      2. 政治行動者,無論多數黨、少數 黨或小黨皆可以從黨團協商獲得利益,少數黨與小黨即便席次不及 多數黨,卻可以在黨團協商會議裡與多數黨平起平坐,若任一政黨 不簽字,協商即告破裂,因此少數黨與小黨可以利用黨團協商要脅 多數黨,獲得比其席次更高的影響力
    2.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更有系統的 檢視黨團協商機制的運作,這是因為幾個原因:
      1. 黨團協商機 制從正式法制化已有 17 年,歷經許多的修正與調整,且被認為是處 理立法院爭議的重要機制
      2. 黨團協商機制相當程度決定了立 法如何通過,以及立法的內容,如立法結果趨向極小化、特殊化、 並且常常面臨修正的命運,這些立法的 特色與黨團協商機制有相當大的關連性,因此要去理解我國的政策 制定之所以有如此的形貌與內容,黨團協商機制無疑是一個必須仔 細觀察的焦點
      3. 經由黨團協商得以對我國立法院的議事運作、 政黨競爭、與立法委員的立法動機與行為加以瞭解。
    3. 在本文中,我們並非從黨團協商的法制面著手,而是著重在立 法院實際上怎樣運作此一制度
  2. 衡量黨團協商制度化指標的建立
    1. 制度化
      1. Huntington (1965; 1968)
         最早提 出,用來衡量政治系統的制度化,根據 Huntington (1968:12)的說 法 , 制 度 化 是 指 機 構 的 組 織 與 程 序 獲 得 價 值 與 穩 定 的 過 程
      2. Mainwaring 與 Scully (1995:4)
        有很類似的觀點,制度化是指組 織、程序被妥善的建立,而且運作過程可以被廣泛接受
      3. Levitsky (1998)
        指出制度化有兩個現象:價值注入 (value infusion)和行為上的慣例化。前者指的是一個組織或規則被賦予價值,本身 成為一個有價值的存在,而非僅是達成其他目的的工具;後者則是 規則或運作模式慣例化、規律化,不斷重複,並被視為理所當然, 從而不確定性減少,可預測性增加
    2. 本研究將用以下幾個標準去檢視黨團協商制度:
      1. 首 先,黨團協商機制是否被頻繁的使用,以解決重大爭議,且黨團協 商機制解決重大爭議是否有效
      2. 其次,黨團協商機制的規則與程序 是否依照普遍性原則來規律地執行,不因個案或個人(尤其是立法 院長)的意志而有差別
      3. 第三,黨團協商機制是否被政治行動者所 普遍認同,具有存在的價值。
  3. 研究設計與方法
    本研究以第八屆立法院為分析的基礎
    1. 立法提案的內容分析
      我們從立法院圖書館「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法律提案及進 度」中蒐集第 8 屆所有 5515 筆立法提案資訊。黨團協商是在正式二 讀逐條討論前的立法程序。因此,我們主要分析的是委員會審查 完竣或是逕付二讀,也就是到達二讀階段的 2654 筆提案,探討這些 同樣到達二讀階段的提案中,被交付協商與未被交付協商是否有所 差異
    2. 立法委員深入訪談
      總計我們成功訪問了六名立法委員,其中國民 黨 2 名,民進黨 2 名,親民黨和台灣團結聯盟(台聯)各 1 名。
      1. 深入訪談立法委員
    3. 立法委員助理調查訪問
      我們在 2015 年 11 月,針對所有立法委員國會研究室進行調查, 懇請其中一位立法委員助理(最資深或是針對特定題組最熟悉的助 理)填答,並回收了 81 份問卷,成功訪問率達 72%。雖然並非立法 委員親自回答,但是助理們實際處理立法提案以及就近觀察委員的 態度,他們的回答實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4. 黨團協商機制使用的頻率與效果
    1. 黨團協商與記名表決的使用頻率
      記名表決成為一個不太常使用的機制,而黨團協商 成為一個慣常使用的處理立法爭議的機制
      1. 黨團協商、記名表決與提案數、通過三讀提案數統計
    2. 提案送交協商後是否達成協商結論
      1. 提案交付協商與是否有協商結論比例
    3. 達到協商結論是否有助於三讀通過
      黨團協商幾乎已成為立法院處理爭議 法案的必經之路,而且一旦達成協商結論,幾乎就成為三讀通過的 保證,但是若無法達成協商結論,則要三讀通過的機會微乎其微。 資料上也顯示,若協商未通過,多數黨要啟動記名表決來強行通過, 其實案例並不多
      1. 協商有無結論與三讀通過與否的關聯
  5. 黨團協商機制的規則與程序是否依照 普遍性原則執行
    1. 黨團協商機制的規則與程序是否被嚴格遵循
      1. 送交協商後的處理

        第二波改革時新增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 由院會定期處理;此一規定到 2008 年第六屆底時,更進一步縮短為 一個月。
        1. 一個月內順利達成協商結論
          對於政黨歧見較少,或者各黨有共識要儘速完成立法的,可以很 順利的在一個月內完成協商,這些提案大概有四分之一(22.27%)。 譬如因應社會上不斷爆發的食品安全問題,立法院針對食品衛生管 理法,在 2014 年 10 月 29 日到 11 月 18 日短短三個星期之內,開了 九次朝野協商會議,最後達成協商結論,並很快的完成三讀
        2. 超過一個月協商期,未達協商結論,但繼續協商,最後達到 協商結論
          在形式上,未完成協商的議案,排進院會議程後,會作成「協 商後再行處理」的決議,有些法案就不斷的被排入院會議程,再不 斷的被作成「協商後再行處理」的決議,這些法案之中,最後還是 能達成協商結論的,大約佔所有交付協商提案的三成 (30.30%)。例 如:公教人員保險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等法案
        3. 超過協商期,最後不了了之
          有些法案政黨或委員間立場歧異極大,即便一再付諸協商,也 無法達成協商結論,最後的進度是停在「協商後再行處理」,但最 後就不了了之,沒有進一步的處置。另一種可能性是一直到第八屆 結束都未召開協商,因此完全石沉大海,沒有下文
          包括公民投票法、內政部組織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勞工保險 法、政治獻金法等,都是一直到第八屆結束都沒有下文。類似這樣 的提案共佔了交付協商提案的 42.35%。
        4. 超過協商期,最後記名表決處理
          有些法案政黨立場歧異極大,無法完成協商,譬如馬英九政府 上任後所推動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在立法院時爭議不斷,版本多且 混亂,送出委員會後,交付協商,但協商無法完成,在一個月後送 到院會處理,最後以記名表決方式通過。又如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 的立法過程當中,經過六次王金平院長召開的朝野協商,針對協商 時某些有異議的條文,最後是用記名表決的方式處理
        5. 未超過協商期,即以記名表決處理
          比較特別的是還在一個月的協商期內,卻用記名表決的方式來 處理,但這樣的提案非常少見,第八屆時僅有兩筆,分別是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修正(加入農保 15 年才能領津貼的條文 表決),以及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有關首次公開募股是否課稅 的問題),協商期未達一個月,即進行表決,這是極少數的例外, 應該是比較急迫要通過的法案,所以很快即進行表決,之所以得以 進行表決,是因為該二筆提案,基本上不涉及政黨間的競爭,但涉 及利益分配的爭議,所以表決的話,可能打破政黨的界線,多數黨不一定贏,少數黨或小黨也不一定輸,也因此少數黨與小黨立委較 有意願進行表決
    2. 立法院院長的角色與黨團協商
      1. 王金平院長是否擔任協商主持人與提案有無結論的關連性
      2. 王金平院長是否擔任主持人與提案是否超過協商期及 其處理的關連性
      3. 無明確法律規範王金平主持協商的時機或條件
        委員會和院會都交付協商的提案中,某些提案,即是因為爭議過大, 在院會中有黨團再次提出動議要求王金平協商,不過何種提案會直 接交付給王金平協商,何種提案是另外提出動議,端視當下法案審 議情形,無明文規範,而在沒有黨團或委員提出動議的情況下,王 金平的意志與判斷,影響是否由他主持協商,也影響法案是否能達 成協商結論,以及法案最後是否三讀通過,如此使得黨團協商的實 務運作並不完全按照著一套固定的制度和規則,這對於黨團協商的 制度化無疑有不良的影響。 
  6. 政治行動者對黨團協商的看法
    1. 各政黨在黨團協商的表現
      1. 各黨協商是否有結論比較
        與表決相比,小黨在協商中獲得了與席次不成比例的 立法成果,送交協商可以有比較好的機會獲得較大的利益。此外, 黨團協商也是小黨可以在各類提案上發聲的一個機會,有一位受 訪小黨立委告知,由於小黨在立法院的席次僅有二、三席,不可 能在每個委員會都有席次,因此可以透過黨團協商的機會在提案 上發言。
        對於大黨而言,考量到反對黨及小黨在院會中可能採取的焦土杯葛策略,六成的提案可以達成協商結論,並極可能通過三讀,也 是在現實條件下,不錯的立法成果
        1. 各黨提案送交協商比例
        2. 各黨提案是否達成協商結論
      2. 各黨提案經歷協商期的處理比較
        雖然送交協商的提案,少數黨與小黨的提案還是不 如多數黨或行政院易於完成協商,但卻都能獲致一定的立法成果, 黨團協商機制可說是各黨利益匯聚之處。
        若說多數黨可以利用協商 不成之後的記名表決來逼迫小黨或少數黨就範,也非事實,因為超 過協商期而以記名表決方式處理的提案,極為有限。最大多數的提案(42.35%)是超過協商期之後,或者繼續協商、或者就停擺,最 後不了了之,顯示黨團協商是一個阻絕法案的相當有效方式,少數黨或小黨提案固然易被阻絕,多數黨提 案照樣易被阻絕,這應該是因為黨團協商必須要所有黨團代表簽字 才算完成協商的制度設計所致
        1. 各黨提案是否超過協商期及其處理的比較
      3. 王金平院長是否偏袒國民黨
        1. 王金平院長是否擔任主持人與提案三讀通過與否的關連性
    2. 立委助理對黨團協商的看法
      1. 歸納立法委員助理調查的結果,有以下三個主要的研究發現
        1. 黨團協商已成為多數立法委員認可能夠有效處理立法院爭議 的重要機制,而且政黨之間並沒有太大的差異。不論多數黨、少數 黨、小黨的立法委員或是國會助理都普遍認同黨團協商能有效處理 立法院中的爭議
        2. 雖然認同黨團協商處理爭議的效果,但立 法委員們並不一定偏好使用黨團協商來處理立法院中的爭議。至少, 作為國會多數黨的國民黨,就有許多立法委員不偏好使用黨團協商 機制。反觀少數黨民進黨和小黨,則有較高比例的立法委員偏好使 用黨團協商來處理立法院爭議
        3. 即便認同黨團協商處理爭 議的效果,立法委員並不希望自己的法案被交付協商,因為如此增 加了不可知的變數
      2. 總的來說,雖然黨團協商機 制運行的方式還沒有一個穩定的模式,也未完全按照規定的規則進 行,但從制度化的價值注入的角度來說,立法院政治行動者大多認 同此機制有存在的價值
  7. 結論
    1. 就制度化 的角度而言,黨團協商機制在兩方面已有制度化的現象:
      1. 在 實務運作上,黨團協商機制已經成為最常被用來處理立法院的衝突與歧見的機制,而且是爭議法案要通過三讀的關鍵因素,若提案獲 得協商成功,有 98.71%的比例會三讀通過;反之,若協商不成功, 則想要通過三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 黨團協商機 制獲得政治行動者,包括多數黨、少數黨與小黨的認同,即便多數 黨與少數黨及小黨有些差異,但基本上都承認黨團協商是處理衝突 的重要機制
    2. 過去的實務運作有兩點對黨團協商的制度 化有抑制的作用:
      1. 黨團協商在實務運作上並未完全遵照協商 期一個月的規定,僅有不到四分之一的法案可以在協商期內完成, 另外有三成比例,超過協商期之後繼續協商,最後完成協商,但是 卻有高達四成二的提案是協商未完成,也未訴諸表決或其他機制, 最後不了了之
      2. 立法院院長的角色,這個角色在立法院並未有明確 的規範,究竟是否必須中立,或執行政黨意志?而他的意志與判斷 也決定了相當一部份法案是否被交付協商以及協商成敗的命運。也 因此,黨團協商非全然依照普遍性的法則運作,也可能侵蝕著黨團 協商的制度化。
    3. 以目前黨團協商運作的狀況,也可能造成立法院整體制 度化的兩個負面影響:
      1. 弱化委員會的專業性,這一個問題雖 然持續被關注,也將委員會的專業意見盡量被考慮在黨團協商過程中,譬如以委員會召委為協商會議主持 人,然而對大多數立委而言,他們在立法上最多的用心仍是在提案 與委員會審查上面(立委助理訪談結果),雖然他們偶爾會介入黨 團協商,但是仍舊僅有召委與黨鞭會持續投注較多的心力在黨團協 商,而在有爭議的法案上,黨團協商仍舊會凌駕委員會的意志,亦 即政治的考量會凌駕專業的考量之上
      2. 弱化記名表決機制,記名表決是一般民主國家處理爭議 最常用的機制,然而,在立法院大量使用協商,卻又未能依照協商 規則,在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共識即送交院會,然後使用記名表決方 式來解決爭議
        一則使法案的通過曠日廢時,甚或不了了之。最壞 的情況下,將使得國家有待解決的重要問題被擱置,無法產生使國 家向前邁進的解決方案。
        二則多數黨很難使用表決手段逼迫在野黨 接受多數黨要求的立法方案,如此弱化多數黨設定議程與立法產出 表現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黨團協商在現今的國會中的地位與功用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給了讀者一個黨團協商的大致在國會的面貌,其通過率、協商期等等
我覺得更進一步可以做法案的分類,在不同類型的法案,那些容易進入協商、三讀等等
可以做一個更細緻的觀察,黨團協商是否在那些真正有歧異上的案子上達成共識
(找出那些交換法案的地方,我在想通過率會不會受到交換法案影響)

〈初探台灣政黨網站之功能:以2008立委選舉為例〉林瓊珠

  1. 前言
    本文試圖從政黨扮演的功能或追求目標著手,探討政黨化身在網路環境中的分身-政黨網站,主要扮演何種功能?各政黨間是否有差異性存在?
  2. 台灣網路興起和運用於選舉的歷史回顧
    全球資訊網是在1990年代興起的科技產物,國民黨、民進黨和新黨乃於1995年相繼成立政黨網站,開啟政黨運用全球資訊網作為與選民接觸的管道之先鋒
  3. 網路運用於選舉和政黨政治的文獻討論
    國外文獻發現政黨網站主要扮演資訊和募集資源的功能,在歐陸國家的政黨網站也重視政黨網站應扮演政治參與的功能。多數研究都指出網路空間比起傳統媒介,提供小黨更多展現自己的機會,雖然在競選期間,無論在傳統媒介或網路空間,大黨比較有能力來超越其他實力較小的競爭對手,但是小黨的網站傾向提供與支持者更多互動與參與的形式。
  4. 研究方法
    1. 對象
      第七屆立委選舉於區域選區和不分區政黨名單參選的政黨,共有17個政黨,其中有四個沒有建立競選網站
    2. 時間
      2009.4.6-4.15
    3. 內容
      資訊提供、網路連結、政治參與、競選活動、資源募集
  5. 國內政黨網站扮演功能之分析
    1. 親民黨的部分,多集中在宋楚瑜的新聞與政績,顯示其特質屬於以個別政治人物來吸引選票的個人化政黨
    2. 在政治參與部分,僅KMT、DPP、新黨和台聯有較多的提供,但KMT和DPP僅提供單向參與,不若新黨和台聯有論壇與社群的機制
    3. 國內政黨網站在教育選民和提供認同符號之功能上,遠勝於動員選民進行政治參與和表意功能
  6. 政黨網站與政黨競爭
    網路環境對政黨競爭的首要影響是,部分政黨競爭和政治溝通環境移至網路,促使政黨運用網路科技來強化政黨與選民的關係,展現政黨的存在性
  7. 結論與討論
    本文僅分析政黨網站內容和功能,初步指出國內政黨網站多數僅扮演資訊提供的功能,在促進政治參與的功能上仍能更有所發揮的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各政黨的網站之不同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很粗淺的分析,就大概條列一下各政黨網站的文宣跟功能這些
但我認為要連結到得票率還有很長的距離,有架設的網站的政黨得票高也許並不是因為網路的原因,而是因為他本來就有那些資源做各種宣傳,而網站是其中一種
我覺得在那個時代,還是傳統媒體的文宣更有回報,其實我覺得這一篇應該先列出常使用網路的族群分布,如果要連接到投票率的話,以及觀察論壇上的都是那些族群、年齡的人。

2021年5月5日 星期三

〈台灣半總總制下的黨政關係:以民進黨執政時期為焦點〉陳宏銘

  1. 前言
    如 果說,法國的黨政關係經驗,使研究者觀察到「總統化政黨」的現象,那 麼在那些包括台灣在內,傾向總統優勢的政府,總統多數時候兼任黨魁的 國家,是不是也有很高的機會出現「總統化政黨」?本文無法深論這項問 題,將於第六節結語中就台灣案例做初步討論。
  2. 文獻和理論的檢視
    1. 根據 Clift 的觀察,許多研究者都認為,法國第五共和有「總統黨」 (presidential parties)的出現和相關特質,乃源於半總統制結構影響。在政 策形成和決定、以及人事選擇和選戰方面,政黨是從屬於總統的。政黨被 視為總統的工具,其主要功能在於作為邁向總統職位的平台,成為總統的 組織化資源。總統黨形式上的領導人係由總統本人所挑選,表面上則透過 正式的程序所產生。形式上的政黨領導人的權威和正當性,相當程度取決 於總統個人
    2. Samuels (2002) 以及 Samuels and Shugart (2009) 也提出「總統 化政黨」現象。他們認為在總統制下(包括法國半總統制),提名具有勝 算的候選人參與總統選舉,是政黨生死存亡的重頭戲,所以會集中資源在 政府的選舉。因為一旦當選,總統自然成為政黨的實質領導人,即使在形 式上並不是。總統闡述政黨立場,做出政策計畫,所以總統才是維續政黨 形象的主力。實權總統制度使得主要政黨必須提出總統候選人,其導致的 效應包括:政治的個人化(political personalization)、意識型態因素的降低、 以及選戰中政黨組織邊緣化的現象
  3. 台灣半總統制下黨政關係的結構背景
    1. 台灣半總統制的特質
      我國總統是具有實權的總統,但並非憲法之下最高行政院長,因此總統主要是以政治實力進行優勢領導,而不是以體制上是最高行政首長來直接進行制度性的領導
    2. 分立與少數的政府
      1. 政黨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比較憲政體制下的定位
    3. 政黨菁英山頭化:呼應半總統制的憲政結構
      半總統制的憲政結構特性,使得執政黨的黨政關係中除了副總統以 外,存在四個核心的單位:總統、行政院、黨中央、立法院黨團。 在民進黨執政時期,除了該黨內部的派系外,這四個政治單位可以孕育出 山頭化的黨政菁英
      1. 行政院院長的角色突顯出半總統制雙首長的特質,而憲法雖明 訂其所領導的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實務上行政院院長的權力大 小和自主性與其能獲得總統多大的授權以及信任有關,而行政院院長個人 的態度,也是影響的重要變數
      2. 關於立法院黨團幹部。傳統上,執政之前民進黨的立院黨團與 黨中央是處於平行的地位,立院黨團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但執政之後,雖 然在決策地位上尚能支配中央黨部,但相對於強勢的總統和行政部門,其 地位是被政府(總統和行政部門)所支配
  4. 黨政關係的核心:實權總統與所屬政黨的關係
    1. 民主半總統制國家一般經驗(22個自由且半總統制的國家)
      1. 曾出現總統兼任黨魁 的國家,包括克羅埃西亞、蒙古、納米比亞、秘魯、烏克蘭、塞內加爾共六個國家
      2. 十 六個國家未曾出現總統擔任黨魁的情況,包括法國、芬蘭、波蘭、葡萄牙、 奧地利、南韓、保加利亞、維德角、冰島、愛爾蘭、立陶宛、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聖多美普林西比、馬利。由此來看,大部分半總 統制國家總統未兼任黨主席
      3. 有若干國家總統是無黨派的,包括有: 冰島、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馬利等四個為主
      4. 本文提出一項憲政體制角度的解釋:愈屬於總統優勢的半總 統制,總統愈有可能兼任黨魁;總統兼任黨魁,也強化總統優勢的半總統 制政府運作。
    2. 台灣的經驗:從國民黨到民進黨
      1. 第一階段:全民政府-總統未兼黨主席(2000.5.20-2002.7.20)
        1. 民進黨執政時期總統兼任黨主席與否各階段情形
      2. 第二階段:黨政政府-總統身兼黨主席(2002.7.21-2004.12.31)
        陳總統透過不斷任命新的行政院院長, 一直掌握控制著政府的部分,但立法院黨部分則未必。所以,由總統兼黨 主席,可以較有效掌控黨和黨團。所以,對黨團的掌握相當關鍵,其中,被喻為「永遠的總召」柯建銘,從二○○二年二月第五屆立法院開始,除 第六屆第一、二會期外,一直都是最能貫徹陳總統意向的黨鞭
      3. 第三階段:選舉失利-總統未兼黨主席(2004.12.14-2006.6)
      4. 第四階段:仍是共主-總統再兼黨主席(2007.10.15-2008.1.13)
      5. 第五階段:選舉失利-總統再辭黨主席(2008.1.13-2008.5.20)
  5. 政黨協調機制
    與法國相較,我國總統和行政院院長之間缺乏制度上的連結,總統無 法出席和主持行政院會議,雙首長在政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並無任何憲法 上的聯繫機制。由於憲法的設計,我國總統不可能兼任行政院院長,直接 領導行政院,因此行政院院長這位代理人必然存在。但憲法並無法規範到 總統與政黨的關係,而當總統未兼任黨主席,試圖與所屬政黨保持一些距 離,於是無法避免總統在政黨方面尋求代理人。如果總統不兼任黨主席, 總統即同時必須仰賴兩位代理人分別處理政務和黨務,但民選的總統何以 讓自己居於此種不便的處境,而不思有所突破?由於缺乏制度上的政策協 調機制,因此總統與政黨都需要費力建立體制外各種決策諮詢機制和黨政 聯繫平台
    1. 九人小組會議
    2. 總統府、行政院、黨中央、黨團之間的協調機制
    3. 黨政同步後(總統兼黨主席)時期黨政關係核心架構

  6. 代結論:總統化政黨的跡象
    在我國憲法的設計下,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但我國政黨輪替後之 黨政關係,乃建立在一種「憲政現實上」屬於總統優勢的半總統制以及「分 立與少數的政府」架構之上。在屬於總統優勢的半總統制類型下,總統在 任期之初都以全民總統自居或維黨政分際為由,未兼任黨主席,於是形成 總統必須同時在政黨與政府建立雙重代理人的現象,更需要費力建立體制 外各種決策諮詢機制和黨政聯繫平台,再加上總統若無法有效掌控政黨, 會發生總統意志與黨意可能的落差等等現象。這些併發現象,無法從半總 統制的特性單獨解釋,但可以從中獲得部分解答。因此,半總統制下總統 是否兼任黨主席,成為觀察黨政關係之重要課題,但總統兼任黨主席與 否,儘管並不影響總統作為實際的政黨領袖,但黨政關係仍有所不同,由 總統兼黨主席,總統是黨在名義上和實質上的領袖,可以名正而言順的領 導黨,並較有效掌控黨和立法院黨團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我覺得與法國做一個深度的比較分析,會比分析22個國家來得好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另外,我懷疑半總統制對黨政關係的影響
如果把美國的黨政關係一起來看,做一個憲政體系對黨政關係的影響
因為總統與半總統的相似度比半總統與議會制的相似度來得高

2021年5月4日 星期二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組織問題之研究〉鄭明德

  1. 前言
    1. 「黨團」 (congressional party; parliamentary party group)
      在代議機關中,由同一政黨成員所組織而成的團體
    2. 現今,個別黨團主體均是其政黨的權力重心,也是法案與政策的主導 者,重要性已不容忽視。
      本文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為研究個案, 嘗試透過文獻探討與訪談方法,並配合西方理論據以分析該黨團的組織問 題,以作為黨團深度研究的起點。在研究重點上,主要包括黨團組織的形 成、定位、結構及其變遷,而時間則涵蓋反對黨與執政黨時期
  2. 黨團的組織形成與定位問題
    1. 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表示第一屆中央民 意代表職權之行使,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此,立法院全面 改選的時代終於來臨
    2. 一九九二年一月,立法院組織法透 過修正後首次承認了黨團的法律地位,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立法院對 有立法委員五席以上之政黨,應公平分別設置立法院黨團辦公室,其設置 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在該年的年底立委選舉中,民進黨的政黨得票率 為 36.09%,獲得 50 席,佔總席次(161 席)中的 31.06%,成為立法院中最為重要的政黨之一。為因應暴增的 成員人數,民進黨黨團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了舊有黨團組織規 程,通過了迄今仍大體適用的「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組織規程」,而該 黨團的法制化工作也有了具體的成果
    3. 新黨團剛組成時,除仍強調組成「影 子內閣」,朝執政之路邁進外(張寒青,1993);其發展趨勢為:黨團成 員認為民進黨應發展為「內造政黨」的模式(因為黨中常委過半數:6 人已 進入黨團),進而改變原有革命、體制外政黨的體質。其次,由於立法院 黨團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黨團與中央黨部的決策分際也有釐清的必要
  3. 相關法制與理論的探討
    1. Duverger 在論及政黨起源時
      1. 「政黨的選舉與 國會起源」(the electoral and parliamentary origin of parties)
        和國會權力擴大與公民權普及有密切關連。當國會的獨立性及功能日益增加時,議員就愈需要與志同道合者結合起來一致行動(國會起源 的政黨);而當公民的投票權愈來愈普及時,國會議員則進一步希望透過 選舉委員會的方式,將選民組織起來,從而使他們認識候選人並引導他們 進行投票(選舉起源的政黨)
        -「內造政黨」(internally-created party; internally generated party)
      2. 「政黨的國 會外部起源」(extra-parliamentary origins of parties)
        政黨發展的第二階段,它指的是政黨必須在未有當選議員 的選區中繼續努力,而往往會導致在該黨內部產生一個有別於國會黨團的 黨領導機構,形成由外部勢力(例如工會、農民組織、思潮團體、知識份 子團體、退伍軍人協會、秘密會社、地下非法組織、工業或商業團體等) 所孕育而成的政黨(國會外部起源的政黨)
        -「外造政黨」(externally-created party;externally generated party)
    2. 不同政黨屬性下國會黨團與中央黨部的地位和關係
    3. 如何準確地定位國會黨團與中央黨部的地位和關係?筆者 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向著手:
      1. 政黨發展路線
        選舉是民 進黨在一九八○年代末期與一九九○年代中最重要的政治參與管道,而且 議會、體制內路線成為其邁向執政的唯一道路,公職人員的角色與地位 也日益重要。 由前述理論觀察,當一個政黨視爭 奪國會席次為本身的主要活動、存在理由和最高目標時,這個政黨的屬性 應該就是選舉與國會起源∕內造的政黨
      2. 立法委員在中常會的地位
        一九九三年到一九九八年,為民進黨新黨 團成立後到執政前期,在四屆中常會中,可以發現立委佔了很大的人數比例。換言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整個 政黨的決策位階上,已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3. 黨團組織規程的形成
        若黨團對其本身組織享有完全的形成自由,則在法律定位上較有其自主 性
        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而言,該黨團的確具有自主性。因為其組織規程係由黨團成員自行制定與修改;基本上,中央黨部對此不會進行干涉
      4. 黨團最高意思的形成和行使
        若中央黨部不會公然指揮其黨團在國會中之 作為,而黨團能享有最高意思的形成和行使,則該黨團在法律定位上也較 有其自主性。 
  4. 組織結構-反對黨時期
    「組織結構」,係指組織內部正式規定、比較穩定的相互關係形式。其中所謂相互關係,更準確的說,就是針對組織內成 員,在任務上進行工作的分配、分組與協調
    1. 民進黨黨團的組織結構(1993.1月之後)
      1. 總召集人
        對外代表黨團
      2. 副總召集人
        襄助總召集人之角色
      3. 幹事長
        黨團發言人,執行黨團會議及黨團幹 部會議之決議
      4. 副幹事長
        則承幹事長之命,襄助處理黨團行政、政 黨協商、黨政協條與國會外交等事務
      5. 委員會召集人
        協調處理各該委 員會之議事相關事項,以各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兼任為原則
      6. 政策小組召 集人
        由小組成員選出,平時應掌握委員會議事之進行與法案進度,並得 召開政策小組會議,且邀集相關部會首長召開「黨政協調會報」,彙整政 策建議
    2. 民進黨黨團與中央黨部的關係
    3. 依據筆者訪談相關人士後,得知派系共治的分配與計算方式如下:
      1. 先確定各派系立委人數。 
      2. 計算方式:(派系人數∕黨團成員總數)*(6 個會期共 18 個三長)。 
      3. 各派系依據上述方式計算後求得分配到的名額。 
      4. 若分配名額在 3 席,則在 18 個三長中職務各取得 1 席(不得重複); 若分配名額達不到 3 席,則依據分配到的席次取得黨團幹部席次。 
      5. 若分配席次超過 3 席,或分配席次未達 1 席,均以協調方式解決。 
      6. 分配到的黨團幹部席次,究竟應擔任哪一會期哪一種職務?也以協 調方式解決。不過,最高的分配原則是黨團三長必須由不同派系立 委擔任
  5. 黨團的組織結構變遷與定位-執政後
    1. 民進黨黨團的組織結後-執政後
    2. 黨團與政府的關係
      若比較內閣制和非內閣制(例如總統制和半總統制)國家中的國會黨 團地位與重要性,前者相對較高(較重要),而後者相對較低(較不重要)。
    3. Heidar 與 Koole 曾進一 步將黨團與政府的關係也併入討論,將黨團的組織屬性區分為:
      1. 支配 政黨(dominant over party)且支配政府(dominant over government)的具 自主性「統治型」(ruling)黨團
      2. 支配政黨(dominant over party)但 被政府支配(dominant by government)的「政府工具型」(instrument of government)黨團
      3. 被政黨支配(dominant by extra-parliamentary party organization)但支配政府(dominant over government)的「政黨工具型」 (instrument of party)黨團
      4. 被政黨支配(dominant by extra-parliamentary party organization)且被政府支配(dominant by government)的無自主性「投票機器」(voting machine)
    4.  陳水扁總 統執政後,在重要決策上,黨中央和立法院黨團都沒有參與的空間,諸如 政府重要人事佈局、兩岸統合論的發表,派系高層都是未被告知或最後才 被告知,戒急用忍的調整、政府組織改造的決策,民進 黨立委也都是和國民黨立委同步知道此項訊息。此時, 黨內已有組織改造的呼籲。
      年底十二月二十五日,民進黨黨務改造小組曾 正式召開第一次會議。二○○三年三月,主席謝長廷倡議「黨政同步」與 「總統兼任黨主席」的黨務改造方案,立即得到立法院黨團成員的呼應。
      謝長廷這項提案,主要認為依照一般民主國家政黨的慣例,一旦執政, 總統或首相便應成為執政黨的領導人;因此在黨務改造方案中,提案要求 黨主席的產生方式應採雙軌制:執政時偏重「內造化」的精神,由總統兼 任;非執政時期按「民主化」之原則,依舊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
    5. 新潮流派系立委林濁水看到一個可能 的情況即將發生,意即由總統兼任黨魁並擁有黨政實際領導權的同時,又 要求國會黨團必須接受政黨決定的拘束,則將侵害憲法所強調的行政、立 法權力的分立
      二○○三年一月十一日、十二日,民進黨召開「執政興革座談會」, 針對二年多來的執政得失進行檢討。在該會議的進行過程中,立委砲聲隆 隆,輪番指責行政院未能有效施政,也沒有讓立委參與決策,徒讓立委成 為表決、護航的工具
      相對於強勢的總統和行政部門,民進黨黨團地位已 逐漸下滑;在重大決策過程中,黨團也被進一步邊緣化
  6. 結語
    1. 本文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 組織問題為中心,分別探究其形成、定位和結構變遷,發現:
      1. 黨團的 組織形成和台灣的選舉開放、立法院全面改選有關。黨團就是民進黨選票 和席次實力的延續,並進而在立法院組織化的結果。
      2. 黨團的組織定位: 執政前,根據政黨發展路線、立法委員在中常會的地位、黨團組織規程的 形成與黨團最高意思的形成和行使等層面觀察,在決策位階上,黨團高於 中央黨部。執政後,雖然在決策地位上尚能支配中央黨部;但相對於強勢 的總統和行政部門,其地位則是被政府(包括總統和行政部門)所支配
      3. 黨團的組織結構:最早期時,黨團的成員人數較少,組織結構較為簡 單。但後來則仿效德國的國會黨團,組織結構也逐漸走向規模化和複雜 化。其次,派系共治曾是組織結構的特徵。執政後,為進一步因應成為國 會最大黨的發展情勢,黨團主要幹部則朝資深倫理制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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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民進黨黨團組織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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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提到的黨團淪為政府的工具時,該文應該要提出可修訂的制度方向之類,但我偏向這是領導者的問題,似乎很難用制度去制衡
而且當時DPP雖然掌權,但是卻是少數政黨,黨團也就沒有跟總統討價還價的能力了

〈政黨在國會的動員策略:集體性與選擇性誘因的運用〉盛杏湲、蔡韻竹

  1. 前言
    分析焦點在於民主轉型之後,當國民黨失去掌控立法院的能力,朝野政黨在立法院為達到政黨目標而採用的動員策略,這段期間歷經了日益激烈的政黨競爭、二次政黨輪替、選制變遷以及國會政黨勢力的重組,因此方便我們去檢視外在環境的變化以及內在政黨決策模式的轉變,對政黨動員策略的影響
  2. 文獻檢閱
    1. 集體性誘因
      1. 內化政黨理念成為國會議員的價值觀,使國會議員體認到政黨團結的重要性,體認到之所以當選是為了實踐政黨的理念,感受到忠於政黨領袖的重要性
      2. 同黨國會議員是政治生命共同體,負擔法案成敗的責任和選舉的共同命運,在內閣制國家甚至擔負內閣存亡的共同責任,因此願意將權力委託政黨領導團隊,政黨領導團隊經由結構與立法的規則等策略去組織立法,以利於政黨的集體利益
      3. 政黨提供立法聯合的基礎,由於議會中多數決的決議方式,各個國會議員無法單獨推動某個法案的進行,必須組成一個立法聯合來推動法案的通過(如投票聯合、程序推動聯合)
      4. 政黨提供議員立法的必要資訊,國會議員在立法時需要多方面的資訊,尤其是當他面臨不熟悉的法案領域時,會尋求同黨同僚給予法案的線索,因此無形中同黨國會議員傾向相同的立場
    2. 選擇性誘因
      1. 政黨掌控著重要資源,可依國會議員的表現予以獎懲
      2. 政黨提供特殊好處收買國會議員
      3. 政黨通過政黨領袖進行個別說服,而政黨領袖的說服能力端看其政治聲望而定
      4. 政黨透過黨鞭作個別說服,黨鞭扮演溝通協調的重要角色
  3. 政黨在國會的動員策略
    1. 集體性誘因
      1. 政黨目標和理念的認同與內化
      2. 政黨招牌帶來的選舉效益
        政黨招牌提供選民認識立委的線索,尤其對許多沒有選區聲望的立委或新人而言,政黨招牌往往是讓選民認識候選人的第一個印象
      3. 資訊的提供
        根據Kingdon對美國國會議員的研究發現,對國會議員最有用的資訊是經過消化整理、有政治相關性、有立場的資訊,而國會議員去尋求來自同黨或者與他選區立場相同的國會議員的資訊,是最有效率的方法。
    2. 選擇性誘因
      1. 溝通說服
        1. 複式動員
          政黨黨鞭在表決進行以前就要先掌握可能違反政黨立場的危險名單,除了黨團持續的勸導說服以外,視情況還需要出動黨內更高層領導人的出面遊說,或者對潛在危險名單發動全面性的人情壓力,讓鬆動立委在表決前能夠回心轉意,與政黨採取一致的表決立場。
      2. 利益交換
        如選舉提名、配票、分配執政資源、司法協調等
      3. 組織性誘因的攏絡
        立委如果是全國不分區代表、掌有黨職或立法院的重要職務,將會較遵循黨的領導。從個別立委的角度看,政黨給予他們這些政治職位的同時,其實也是將他們拉入責任的共同體內,讓他們不能置身事外、必須積極參與政黨運作。
    3. 黨紀的懲處
      黨紀的懲處通常是備而不用的策略,此一策略兼具集體性與選擇性誘因的意義,一方面黨紀是針對所有政黨成員都有約束警惕的作用,所以有集體性的意義;然而真正被施以黨紀懲處的只有少數違反黨紀者,因此具有選擇性的意義
      通常各黨在動員策略上有差異,同時,同一個政黨在不同的時間點也有差異,作者認為這是受到政黨所面臨的外在因素與內在因素的影響;在外在因素方面,包含政黨的相對席次多寡,以及政黨所面臨的政黨競爭形式與強度;在內在因素方面,指政黨內部的領導模式,包含政黨的決策模式與政黨領袖的策略運用。
  4. 政黨競爭與政黨動員策略的運用
    當政黨的相對大小懸殊,則較大政黨立委有搭便車的動機,政黨若要動員立委,必須要以選擇性誘因以有效動員;反之,對較小政黨立委而言,在同黨立委是生命共同體,共享政黨聲勢所帶來的正面與負面影響,並同負選舉成敗的共同命運的情況下,集體性誘因的作用大於選擇性誘因。
    至於當政黨的相對大小趨近,則無論任何政黨只要有部分立委不遵循政黨指示,成敗立刻翻轉,同黨立委成為生命共同體,共同負擔政黨集體成敗,因此集體性誘因的作用將大於選擇性誘因。
  5. 政黨領導模式與動員策略的運用
    1. 政黨的決策模式
      1. 內造型政黨
        政策決策模式是在立院黨團,則立委的個別意見已經被反映在決策中,立委比較有意願採取一致行動,此時集體性誘因的作用就比較強
      2. 外造型政黨
        政黨決策模式是在立院黨團之外,則立委比較有可能對政黨的政策反彈,此時偏重選擇性誘因的使用。
    2. 政黨領袖的策略運用
      就集體性誘因而言,政黨領袖的聲望就是政黨的標誌,有聲望的政黨領袖對同黨立委有加分的作用,反之,則政黨領袖必須選擇性地針對個別立委勸導說服或提供利益
  6. 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政黨如何以集體性誘因與選擇性誘因來動員立委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不知道從經費的分配或地方建設的發展能不能旁敲出選擇性誘因的具體成果?

2021年4月17日 星期六

〈從單極、多極到兩極式代表機制? ──印度政黨體系之演進特徵與民主實踐〉吳得源

  1. 前言
    1. 從學界角度來看,許多研究民主制度與條件的學者,多年來即 已將印度視為亟待解釋的特例。就此而言,三項學術例證應足以說明
      1. 如同 Arend Lijphart (1996)所指出的,John Stuart Mill 認為民主要在高度多元社會生根「幾乎是不可能的」,印度的實踐不但否證(falsify)此一 假設,更給予 Lijphart 等學者所建構的「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發揮解釋的空間,這也是 Lijphart 最近 1996 年發表在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所著眼所在
      2. 專研印度的有名政治學者 Myron Weiner 也發現,印度民主的成功,與一般常識性假設相左的是,其 所伴隨的高度政治暴力的現象
      3. 就 Seymour Martin Lipset 有名的民主的社會經濟先決條件命題(1959)來看,印度龐大的貧 窮人口以及超過半世紀的民主實踐,確實不太搭配
    2. 另外在許多承襲英國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及單一議席多數決制 (single-member plurality system)(另有稱 first past the post system)傳統 的國家中,印度政黨參與選舉的龐大數量、政黨時分時合以及社會分歧嚴 重,對一向習於將該兩項英式傳統制度和多數競爭型民主型態 (majoritarianism)或兩黨政治型態聯想在一起者,無異更是一大異數
    3. 本文旨在探討印 度政黨政治與體系輪廓,主要焦點將放在全國性政黨的行為者之上,其中 也將觸及若干聯邦層級選舉,力求兼顧行為者與結構兩者,期能促進我們 對其政黨政治與民主實踐的暸解
  2. 近代印度政黨發展歷史與主要政黨簡介
    1. 國大黨(Indian National Congress, INC)
      在 1885 年成立之初,國大黨可說是知識份子、地主、商人等菁英的 政治俱樂部。聖雄甘地的加入逐漸將國大黨轉化為具草根性、群眾性的政 黨。印度獨立後,尼赫魯包容印度社會不同宗教、語言等社會勢力,極力 將他們納入國大黨的既有代表機制之中。因此,國大黨在戰後二十年間, 得以持續維持執政地位。事實上,除了 1977-79、1989-91、1996-2004 年 間外,國大黨一直掌握聯邦人民院(Lok Sabha)多數席次而處於執政地 位
      國大黨在意識型態上雖主張社會主義,卻也支持溫和議會民主路線。 就此而言,最明顯的說明,莫過於黨章所確立的成立宗旨在於:「為印度 人民某求福利與進步,以和平與合法手段在印度建立一個以議會民主制為 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因此,國大黨在政治光譜上大致可視為是一中間 偏左的政黨。儘管如此,在不同領導人執政時期,其政策方向是有所區隔 的:概括的說,尼赫魯與英地拉時代,明顯強調國家在發展政策上的積極主導與保護角色(State-directed development);相對的,1980 年代後的拉 及夫‧甘地(Rajiv Gandhi),特別是拉奧(Narisimha Rao)執政時代,政 策則有走向親商或經濟自由化的趨勢 
    2. 人民黨(Janata Party, JNP,或是後來的Janata Dal, JD)
      人民黨曾在 1977 年、1989 年分別擊敗國大黨而組成短暫的聯邦政府, 也曾在 1996 至 1998 年間透過其所加入的「聯合陣線」(United Front)政 府執政,但隨後在 1999 年大選慘敗而未能贏得任何國會(人民院)席次, 進而失去全國性政黨地位。人民黨可以說不是一個單一、組織嚴謹的政黨, 特別在 1970 年代中發展初期,是由反對英地拉的一些小黨聯合籌組的, 其成員的意識型態也往往南轅北轍。在後來的發展中,人民黨雖大抵可歸 類為中間偏左的政黨,其選舉期間所結盟的對象往往也涵蓋左派 (CPI/CPM)與右派(BJP),執政期間通常不長。 
    3. 印度人民黨(BJP)
      BJP 是 1979 年下野後的人民黨(Janata Party)分裂而來,並在 1980 年 4 月組成,其成員即包括人民黨以及國大黨(組織派)的部分人員。該 黨成立後力量開始茁壯,尤其在一些省級議會選舉一躍成為最大反對黨。 更在 1980 年代中期藉助於不同宗教間特別是印度教與回教徒間衝突的議 題,成功提高其作為維護印度教利益的形象。
      BJP 在思想與組織上,本質上多較接近印度教派,但後來發展中,就開 始強調世俗主義與多樣性是印度民族主義的基礎,執政後有漸向溫和中間 路線靠攏的趨勢;但隨著 2004 年大選失利,黨內路線之爭明顯浮上檯面。
    4. 印度共產黨(CPI)
      印共是在 1920 年在蘇聯中亞的烏茲別克共和國首都塔什干成立的, 1933 年加入共產國際。初期因不見容於英國殖民當局,印共活動因而轉入 地下化,1946 年並曾在印度南部發動農民武裝革鬥爭,歷時五年。印度獨 立後,黨內發生革命與議會路線之爭,直到 1951 年始決定停止武裝革命, 改走議會路線。1957 年並首度在可瑞拉(Kerala)省議會選舉獲得多數席 位而執政。在 1960 年代,黨內對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推動與國內政策看 法分歧日趨嚴重,終以分裂收場。其後,CPI 在許多國內政策上明顯支持 英地拉領導的國大黨(英派),算是左翼陣營中較溫和的政黨;在外交政 策上則有支持親蘇聯、反中共的傾向。 
    5. 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者)(CPM)
      CPM 是 1920 年成立的印度共產黨(CPI)在 1964 年分裂而來。初期 兩個印共組織名稱仍維持為 CPI,直到兩年後分裂出來的勢力才改用 CPM 名稱。1967 年 CPM 與 CPI 和其他小黨組成的選舉同盟,在人民院選舉獲 得 19 席,並在西孟加拉(West Bengal)與可瑞拉(Kerala)省議會選舉獲 得執政權。自此以後,除少數間斷外,CPM 大致均能單獨或聯合其他左 派政黨確保這兩省的執政權,成為 CPM 進軍聯邦政治的大本營。CPM 雖 然以共產黨為名,實質上認同議會民主,走西方諸如英國工黨或德國社會民主黨的溫和左派路線,但一般認為政治立場上較 CPI 相對激進些。在 2004 年大選前後,CPM 更史無前例的與其過去夙敵國大黨結成盟友 。大選後 雖拒絕加入國大黨領導的聯合政府,卻透過左派陣線掌握關鍵的 63 席位, 左右國大黨聯合政府的施政方向
  3. 戰後印度政黨體系的演進與五個主要階段
    1. 1947-67
      在早期觀察印度選舉與政黨政治的學者,幾乎一致均會將獨立後至少 二十年間的印度政黨政治,視為是一種多黨自由競爭但由國大黨獨大支配 主導的單極型態。在這段期間,不論就組織的廣度與實力,還是在聯邦人 民院或省級議會所能掌握的席次而言,國大黨都具有獨一無二、無可取代 的優勢地位;在聯邦層級政權的掌握上,國大黨也一直未曾遭逢反對黨的 嚴重挑戰
      在政治意識型態的光譜上,這一時期的國大黨可說也佔有絕大多數的 中間位置,以及左翼和右翼兩方的最大空間,徹底將反對勢力邊緣化、極 端化。再者,由於這些反對黨通常處於政治光譜意識型態對立的兩個極端 上,也增加了彼此結盟上的困難度
    2. 1967- 77
      1967 年省級議會(state assemblies)選舉結果,國大黨在六省的失掉執政 權,正是開啟本階段轉折的關鍵。自此,國大黨面臨來自其他全國性或地 方性政黨的競爭與挑戰更為明顯。尤其,在八個省分,非國大黨的勢力開 始組聯合政府進行地方治理;而聯邦政府與省政府之間的關係往往也轉變 成國大黨與非國大黨間的競爭關係。在地方上,除了若干意識型態取向、 黨紀嚴明的左派或右翼印度教基本教義派政黨之外,國大黨與其他黨成員相互倒戈的情形日益頻繁。再者,國大黨在 1969 年的分裂也深刻影響印 度政黨體系的發展,這涉及新領導人的風格與國大黨組織改造。
    3. 1977-1989
      從 1975 年年中宣布緊急狀態起,英地拉‧甘地透過修憲與選舉延期,至 1977 年始宣布恢復選舉,然而在三月大選卻 被反對勢力所結合成的人民黨所擊敗。自此,國大黨(英派)陷入崩離狀 態,有些國大黨人士選擇離開英派。影響所及,英地拉更不易信任組織成 員,也因而更加深國大黨組織的個人化與中央集權化,國大黨(英派)多 元的力量再度被削弱。大致而言,這段期間的國大黨(英派)和其他政黨 一樣,在聯邦或省級的政權往往難以再成功連任或在任期內保住政權
      聯邦與省的背離使得 1980 年 代後,以各省為基地的地方性政黨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重要的是,在各級 政府中,非國大黨與國大黨在選舉後進行政權輪替的機會大大的增加
    4. 1989-1999
      印度政黨政治可說進入空前不穩定狀態:除 1991 至 1996 年由國大黨獨攬政權外,其餘期間的聯邦治理均由眾多非國大黨以聯合政 府形式組成。表面上,非國大黨的政黨及其聯盟組織雖比過去有更多機會 取代國大黨組成政府,但這些非國大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幾乎全以短命下場 收場,事實上沒有一個非國大黨聯合政府總理可以做滿任期。因此,這一 時期大致可視為印度政黨政治的動盪過渡期
    5. 1999以來
      1999 年國會大選,Vajpayee 領導的 BJP 與國家民主同盟,總共贏得 298 席得絕對多數,也順利穩定執政直到 2004 年 5 月大選,創下空前的非國 大黨政府首度完成完整任期的紀錄。
  4. 印度政黨發展的主要特徵、展望與民主意涵
    1. 印度政黨發展過程至少呈現以下 四個主要的特徵:
      1. 從整體政黨互動型態變化的角度來說,印度政黨體系可說概括 呈現一種由一黨獨大的單極型態(1947-67),轉向多黨有限輪替競爭 (1967-89),再過渡到大致由選舉些微多數政黨執政或組成不穩定、短命 的多黨聯合政府的多極型態(1989-1998),再進入同盟政黨穩定化與兩極 化趨勢(1999-)的型態。
      2. 從意識型態光譜的政黨代表範圍變化方面來看,印度政黨的發展歷程,可說是從前期由同一個意識型態、 代表利益與認同所涵蓋範圍較廣泛多元的巨大傘形政黨(國大黨)主導、 長期執政的型態,演變成後來由不同代表對象以及意識型態範圍較集中化 的政黨之間的多黨競爭體系;新近的發展趨勢則是該一「百花齊放」式、 含有多重意識型態與代表機制的不同政黨並立與聯合治理型態,逐漸有走 向意識型態與代表機制形成兩極集團相互競爭的趨勢
      3. 印度政黨體系的發展更涉及政黨數量多寡的明顯變化
        當印度在 1989 年邁入多黨但相對不穩定聯 盟為主的政黨體系型態以後,這些政黨聯盟陣線的成形,事實上多是由一 些全國性政黨再搭配多數地方性或其他小黨所構成的。這種大勢所趨,連 國大黨也難以自外於此一潮流,因此最後也選擇在 2004 年大選期間及之 後,籌組聯合進步同盟,並與左派陣線在競選及執政上相互奧援。
      4. 有關聯邦與地方性政黨的消長型態變化,特別是近年印度 政黨政治有日漸區域化(regionalization)的趨勢。這種演變情況其實牽涉 到自 1967 年以來,國大黨在全國政治舞台的影響力日漸消退的現象。當 然,印度全國性政黨事實上不僅止於國大黨一個代表機制。
    2. 從 2004 年大選後的政黨互動,大致有幾項發展訊息,值得未 來繼續觀察:
      1. 2004 年印度人民院大選勝選後,國大黨可說正式嘗試藉由建構 與一些地方性政黨合組的執政聯盟(聯合進步同盟)來進行聯邦層級的治 理,也可視為國大黨企圖摸索出新的民主治理路徑
      2. 雖然作為國大黨準盟友的左派陣線並未加入聯合政府的實際運 作,但由於包括國大黨在內的聯合進步同盟和以 BJP 為首的全國民主同盟 所掌議席差距不大,左派陣線所握有的 63 席自然左右未來政局發展與政 策推動成效,因此也成為國大黨╱聯合進步同盟政府維繫政權所必須仰賴 的關鍵
      3. 004 年國會大選勝選後,國大黨的繼任領導人宋妮雅‧甘地 (Sonia Gandhi),在避免給予 BJP 抗爭口實等因素考慮下而婉拒出任新 政府的總理一職,轉而提名具錫克教背景、曾任 1991-1996 拉奧政府財經 首長、資深技術文官出身的曼莫漢‧辛(Manmohan Singh)出任,而化解 當時朝野衝突。儘管如此,她所選擇有別於英及拉多年樹立的傳統、改採 「黨政分離」的路線,在她繼續擔任「國大黨—聯合進步同盟—左派陣線」 跨黨同盟主席與顧問職位下,和她作為拉及夫的遺孀身份以及承襲自尼赫 魯—甘地家族從政傳統,以及她是否能順利與辛政府維持適當的協調關係 等等環節,在在均繼續考驗著國大黨與印度政黨政治的未來發展走向
      4. 2004 年選舉以些微之差而落敗的 BJP,大選後引發也正持續面 臨來自黨內檢討究竟應持續進一步擁抱中間溫和選民還是走回守護印度 教、極右保守的路線之爭
    3.  比較政治學者 Arend Lijphart 與 Kenneth D. McRae所提出的民主型式或決策風格的實踐基本上可分為
      1. 「對立性多數決定」 (adversarial majoritarianism)
        決策權的最終掌握多係以政黨對立競爭結果誰贏得多數為依歸
      2. 「共識性決定」(consensual style)
        透過不同政黨(間或內)代表社會分歧勢力菁英之間協商以達成共 識、權力分享(power-sharing)為主要特徵
        也正是「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或「協和 主義」(consociationalism)所呈現的運作基本原則
    4. Lijphart 認為典型英美式民主強調透過對立式競爭多數決的民主決策 機制、單一議席多數的投票制度,在一個族群、語言、宗教等社會分歧極 深的多元社會,極易加深社會衝突。他與 McRae 早期研究荷蘭、比利時、 瑞士等歐陸小國的實踐,發現這些國家的民主實踐迥異於前述典型英美式 代議民主,並將這種協和式民主實踐歸納為四種主要特徵:
      1. 由重要社會 部門(segments)菁英透過組成超大同盟(grand coalition)進行治理(最 典型的是由各族群、宗教或語言政黨團體組成內閣或跨黨派委員會)
      2. 各社會部門間擁有相互否決權(mutual veto)
      3. 以比例(proportionality) 原則作為政治代表機制或進行重要資源分配的主要依據
      4. 各社會部門擁 有高度自治權限(autonomy)
    5. Lijphart 認為印度民主大致符合民主的特徵如下:
      1. 跨族群的超大同盟
        在印度前二十年的實踐中,很明顯的該一超大同 盟表現在國大黨黨內涵蓋社會上不同勢力的代表機制
      2. 文化自治權
        1950 年代後期尼赫魯一改過去英國殖民當局刻意忽略語 言與宗教文化界線作為行政劃分依據的作法,走向「語言聯邦主義」 (linguistic federalism),將印度的省級界線作相當的重新調整,並創 設新的省分,賦予若干省有相當自治權限
      3. 比例原則
        雖然印度和其他典型的協和式民主國家不同,選舉制度並 未實施「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但仍展現權力分 享的特徵
      4. 少數否決
        印度的民主實踐也至少非正式賦予少數群體在重要議題上 的否決權
  5.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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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印度政黨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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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面的協商式民主分類方式,總覺得還是落入只看制度,而不注重個案、互動的框架裡,協商跟包容的價值應該需要更多的參數來衡量,而非只是制度的設立

2021年4月16日 星期五

〈勾勒印度式民主運作政治經驗:2004年以來的政黨政治發展〉方天賜

  1. 前言
  2. 2004 年與 2009 年印度國會大選 
    1. 2004 年大選
      印度黨在 543 席次中,只取 得 138 席次, 甚至不如 1999 年的 182 席。在野的國大黨則取得 145 席 次,重新成為印度第一大黨。國大黨與盟友則在國會 543 席中合計取得 216 席位,雖然未達半數,但因另外獲得左派共黨的支持, 得以取得中央的執政權。前財政部長曼莫漢·辛格(Manmohan Singh)擔任 總理。
    2. 2009 年大選
      2009 年 5 月印度舉行第 15 屆國會大選。國大黨雖與盟友進行「席 次分配」(seat-sharing),但拒絕將其根據地輕易讓與盟友。另外,國大黨 也避免重蹈印度人民黨失誤,特意照顧到廣大鄉村中的小農(small farmers),主張讓 4300 萬農民獲得減免貸款的待遇。國大黨的上述策略 獲得成效,於 543 個席次中贏得 206 席位,加上盟友,則共取得過半數 的 262 席。相對之下,印度人民黨及盟友則僅有 159 席。多黨聯合的「第 三陣線」(Third Front)也只掌握 80 席
  3. 聯盟政治發展
    1. 印度政黨體制轉變
      印度自 1947 年獨立後至 1989 年之間,大多數時間呈 現國大黨一黨獨大的局面。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國大黨成立於 1885 年, 在印度獨立時便已經有了很好的發展基礎,且國大黨領導印度獨立運 動,帶領印度脫離英國殖民獨立,甘地(Mahatma Gandhi)、尼赫魯 (Jawaharlal Nehru)等人都是國大黨要員,其地位及影響力自然勝過其他 黨派。
      國大黨一黨獨大的局面一直到 30 年後才被打破。選民因為對國大黨 總理英蒂拉‧甘地(Indira Gandhi,簡稱英蒂拉)於 1975-1977 年實施「國 家緊急狀態」(state of emergency)表達不滿,使得國大黨在 1977 年大選 中遭到挫敗
      英蒂拉與國大黨於 1980 年大選捲土重來,贏回中央政權。1984 年, 英蒂拉遭刺身亡,其子拉吉夫‧甘地(Rajiv Gandhi,簡稱拉吉夫)被推 舉繼任總理,並領導國大黨於 1984 年大選中獲得壓倒性勝利,一直執政 到 1989 年大選輸給「人民黨派」(Janata Dal)為止。
      1989 年之後的印度政治發展呈現出明顯地轉變。數個政黨合組 「國家陣線」(The National Front)參加大選,擊敗國大黨,取得相對多數 席次,但未能過半。人民黨派(Janata Dal)的維什瓦納特‧辛格(Vishwanath Pratap Singh)被推舉為總理,組成少數政府,印度人民黨及左派政黨給予 外部支持。1989 年的大選也成為印度政治的一個重要分界點,印度的政 黨體制邁入一個新的階段。因為自 1989 年迄今,再也沒有任何單一政黨 能夠在大選中,贏得絕對過半的席次
    2. 「聯盟政治」型式的確立
      從 2004 年大選及 2009 年大選的發展來看,則再次 確立了聯盟政治的發展趨勢,主要是國大黨的「聯合進步聯盟」(United Progressive Alliance, 簡稱 UPA)與印度人民黨的「全國民主聯盟」 (National Democratic Alliance, 簡稱 NDA)對決局面。
    3. 受制約的聯合政府
      聯合政府基本上是跨黨派的結合,而其結合的基礎則是競選過程中 依席次分配而擴大當選席次,再者則是執政之後所獲得的利益。從印度 政治的發展經驗來看,主導政黨與支持政黨之間的關係,約有兩種主要 運作模式:第一類是雙方合組政府:基本上主導政黨會掌握內政、外交、 財政等重要部會,其它的部會則為分配的籌碼。第二類方式則是不加入 政府,但給予執政支持:此類性質的聯結性不如前者,也較為鬆散,當 其要求遭執政的中央政府拒絕時,便可能會撤回支持。因此在運作過程 中,主導政黨與加盟政黨之間的「權力分享」與「利益妥協」是主要的 運作特色。
      聯盟政府的第二項特色是,盟友之間的各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及意識 型態,為了降低各加盟政黨之間的衝突,基本上聯合政府的政策會儘量 擱置爭議性議題。
  4. 地方主義的崛起與挑戰
    1. 地方意識與地方政治
      依印度憲法設計,印 度是中央集權式的聯邦制國家。其中,憲法第 356 條的「總統治理」 (President’s Rule)更賦予中央強制介入地方治理的合法性。該條款規定: 「憲政體制在地方行使過程出現危機時,總統得直接解散地方政府並行 使直接統治權。」自憲法頒布以來,中央政府已經援引此條文行使上百 次的「總統治理」。
      地方勢力的興起使得中央與地方的關係面臨調整。中央政府的地位 不再被視為凌駕於地方政府之上。各地方都爭取自身利益的結果,也 使得印度的聯邦制結構發生變化,由「合作型」聯邦制轉向「競爭型」 聯邦制。
  5. 宗教認同的政治化
    種姓政黨的興起是一連串互相聯結的社會過程所引發的,包括種姓階層性的弱化及種姓轉化成準種族團體(quasi-ethnic group) 到了 1970 年代,隨著教育較為普及、保留配額及土地改革等社會發展,使得以往 較為弱勢的族群也逐漸獲得政治發展的空間。普選制度的推行,也促 進了低階種姓的政治意識覺醒。國大黨在執政初期,便利用垂直動員 (vertical mobilisation)的方式,尋求種姓的選票支持,將高種姓與低種姓 整合在一起。自 1980 年代以來,以低階種姓為訴求的政黨也逐漸出現。 其中包括大眾社會黨、全國人民黨、社會黨等。印度針對低種姓給予 公職或入學保障名額制度,也強化了種姓認同。「落後種姓」(backward caste)的議員數也從 1971 年的 13%成長至 1996 年的 23.3%
    印度種姓認同的崛起在某些層面是強化了印度民主政治的發展。主要的理由是讓代表性更全面性。但另一方面,可能加深了不同種姓之 間的競爭及強化了彼此的差異性。種姓逐漸由上下的階層性關係,演變 成水平的競合關係。候選人會以強調自身的種姓來吸引選票,但其實他 們也會跟不同種姓結盟以獲得權力。而且競爭的性質也在轉變:以往 是在爭取自己種姓的權利,現在是防止既有的權利被其他種姓所奪取
  6. 甘地─尼赫魯家族政治的延續
    尼赫魯是印度首任總理,自印度獨立後執政了16年多。尼赫魯過世 後,南達(Gulzarilal Nanda)及夏什崔(Lal Bahadur Shastri)接任總理不及2 年,便由尼赫魯的女兒英蒂拉擔任總理。她在先後兩階段也擔任了近16 年的總理。英蒂拉被刺身亡後,由其子拉吉夫擔任總理,前後5年多
    尼赫魯─甘地家族的第四代拉胡爾‧甘地(Rahul Gandhi,簡稱拉 胡爾)則可望能夠繼續執政的紀錄。拉胡爾在2004年大選時正式踏入印度 政壇,當選國會議員
  7.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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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黨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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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021年4月8日 星期四

〈德國綠黨的成立與轉變〉廖揆祥

  1. 前言
    德國薩爾邦(Saarland)在 2009 年 11 月 10 日由基督民主聯盟(CDU)、自民 黨(FDP)與綠黨共組三黨聯合政府(媒體稱之為牙買加聯合政府),而漢堡 市(Hamburg)在 2008 年 5 月則組成「黑綠聯合政府」(Schwarz-Grüne Koalition), 亦即由基督民主聯盟與綠黨共組聯合政府。這兩種聯合政府的組成方式在 德國邦層級皆屬於首例,且令人感到相當驚訝。因為一般多認為基民聯盟以 及自民黨(FDP)屬於右派陣營,而綠黨屬於左派陣營,甚至比社會民主黨(SPD) 更左。

    德國綠黨自 1980 年成立迄今已近三十年,在草創初期不僅被認為是一 個抗議性政黨,其本身也強調自己是傳統政黨的替代選擇,創黨元老凱莉Petra Kelly)宣稱綠黨是一個「反政黨的政黨」(Antiparteienpartei)。研究者多 認為,綠黨成立初期不管在組織結構、政策主張、行動方式或選民結構方面, 都與當時主要政黨有很大的差異:綠黨主張生態環境保護、個人主義以及直 接民主等政策;具有非慣常性(unkonventionell)的政治風格(例如基層民主的組 織、非慣常性的抗議行動);以及受到後物質主義(Postmaterialismus)影響的選 民所支持
  2. 關於「政黨生命歷程」的研究途徑
    1. Müller-Rommel依照綠黨從議會外發展時期至執政階段的差異,將這五個 執政的綠黨區分為三種類型:
      1. 專業化的綠黨:經歷長期的議會外以及議會參與階段後才參與 聯合執政,以德國與芬蘭綠黨為代表。
      2. 議會經驗豐富的綠黨:經歷長時期的議會參與階段,而只有短 期的議會外階段,以比利時及義大利綠黨為代表
      3. 議會外經驗豐富的綠黨:在進入國會以及執政階段前,經歷長 期的議會外階段,以法國為代表
      4. Müller-Rommel 雖然運用「政黨生命歷程」的概念做為研究的切入點, 但是其重點僅在於比較歐洲生態政黨的差異,亦即將歐洲生態政黨的表現以 及發展模式做分類,並未進一步探討影響這些生態政黨表現不同或發展相異 的原因,也沒有使用 Pedersen 在「政黨生命歷程」中提出的四個門檻做為檢 視各國生態政黨發展的工具
    2. Pedersen 認為 在民主政治體制中,一個政黨的成立與爭取選民支持的過程中,勢必會面臨 四個門檻,分別是:
      1. 宣布成立的門檻(threshold of declaration):一個政治團體為了參與選 舉,宣布成立政黨,包括宣布參與選戰、爭取選民連署、媒體曝光機 會等等。這個門檻相較其他門檻最容易跨過
      2. 被認可的門檻(threshold of authorization):被認可的門檻包括符合政黨 成立的法律規定,以及滿足參與選舉的條件規定(例如連署人數或保證 金),這個門檻可說是遏阻新政黨成立的第一個障礙
      3. 進入議會的門檻(threshold of representation):一個政黨在國會中獲得席 次就表示跨越這個門檻,Pedersen 認為就「質」的角度來說,不管在 國會僅有一席議員或數十位議員都是跨越此一門檻,都表示該政黨進入了國會
      4. 重要性的門檻(threshold of relevance):最後的門檻是在政治體系中成為 重要的政黨,然而重要的政黨究竟如何界定?Pedersen 採用 Giovanni Sartori 的定義,亦即具有成為聯合政府夥伴潛力或具有扭轉政黨競爭 方向(往中間或往兩極端)潛力的政黨,都可被視為重要的政黨
    3. 進一步探討四項問題
      1. 哪些因素可以解釋政黨生命的長與短?哪些制度性條件促成新政黨 的生命得以持續下去?
      2. 政黨退到各門檻之外又重新恢復的時間點是何時?哪些條件能使其 恢復?
      3. 新政黨跨越不同門檻的解釋因素有哪些?又阻礙新政黨跨越不同門 檻的因素又是哪些?
      4. 新政黨迅速跨越第三與第四個門檻的特別因素是什麼?那些制度性 因素促使政黨急速成長?
  3. 綠黨如何跨越四個門檻
    1. 宣布成立的門檻
      1. Pedersen 認為政黨的核心定義和參與選舉密不可分,他以 Sjöblom10以及 Sartori 的政黨定義為出發點,提出他對政黨的看法:「一個組織(不管是鬆 散或嚴密)參與或提名參加公職選舉,或者至少具有宣布參與選舉的意圖 (Pedersen 1982:4-5)。」
      2. 就聯邦層級來看,全國性綠黨在 1979 年才開始跨越宣布成立的門檻。 德國各邦與各地方綠色名單或生態政黨為了投入 1979 年 6 月歐洲議會選舉,在該年 3 月成立「其他政治聯盟-綠黨」(SPV - Sonstige Politische Vereinigung „Die Grünen“),主要由中間保守陣營的綠色名單所主導,在歐洲議會選舉中 獲得 3.2%選票(Wünsch 1995: 54-55)。雖然這個選舉聯盟只是為了歐洲議會選 舉而成立,但是在選舉獲勝後,繼續積極地籌組聯邦綠黨,並且在 1980 年 與其它團體正式建立全國性的綠黨
    2. 被認可的門檻
      就被認可的門檻來看,不管是政黨法的規定或是選舉法的規定, 對於綠黨在 1978 年至 1980 年期間宣佈成立以及參與各級議會選舉都未構成 困難
      1. 聯邦選舉法(Bundeswahlgesetz)對於政黨的參選有主要以下規定:
        1. 政黨要參選必須先登記,除非該政黨在聯邦眾議院或任一邦議會自 上次選舉以來,持續擁有五個代表席次以上。
        2. 區域候選人的提名不限定由政黨提名,但是必須具備該選區 200 名以 上合格選民簽名連署,如果某一政黨在聯邦眾議院或任一邦議會自 上次選舉以來,未持續擁有五個代表席次以上,也必須具備 200 名以 上合格選民簽名連署
        3. 邦候選名單只能由政黨提出,如果某一政黨在聯邦眾議院或任一邦議會自上次選舉以來,未持續擁有五個代表席次以上,則需在該邦 具備千分之一合格選民簽名連署,數量最多以 2000 名為限。
    3. 進入議會的門檻
      就聯邦綠黨來看,從 1979 年全國性的「其他政治聯盟-綠黨」成立開始 算起,至 1983 年綠黨進入聯邦眾議院為止,共經歷四年時間跨越進入議會 的門檻,其速度並不比各邦綠黨進入邦議會慢。雖然 1990 年綠黨在國會選 舉失利,無法進入聯邦眾議院,但是在 1994 年又再度進入聯邦眾議院,且 持續迄今。因此整體來說,綠黨在 1983 年之後已經跨越第三個門檻。
      1. 西德各邦邦黨部成立與進入邦議會時間

    4. 重要性的門檻
      Sartori 認為要區分一個政黨是否重要,並不在於該政黨的得票率或席次多寡,而在 於該政黨於政黨體系中的位置,特別是在左、右派的位置。也就是說,一個 小政黨雖然只有少數席次,但是對於組成聯合內閣有重要影響的話,該小黨就是重要的政黨
      1. 判定政黨是否重要性的兩個原則:
        1. 「組成聯合內閣潛力」(coalition potential) 的政黨
          如果一個小黨長期以來對於組成 聯合政黨的多數毫無影響的話,該政黨就不具有重要性。相反地,如果一個小黨對於聯 合內閣的組成是必要的,或具有成為聯合政府夥伴之潛力,既使該政黨很小,依舊相當 重要。
        2. 勒索潛力」(blackmail potential)的政黨
          如果一個政黨具有扭轉政黨競爭方向的政黨,不管是往中間或往兩極端方向, 則該政黨可被視為重要的政黨。
      2. 1980-2005 年聯合內閣組合之可能與實際狀況
      3. 綠黨在邦政府參與聯合執政情形
    5. 小結
  4.  影響綠黨生命變化的因素
    1. 跨越第一與第二個門檻之因素
      1. 外在因素
        促使綠黨跨越宣佈成立以及被認可這兩個門檻的外在因素可歸類四項: 反核運動的困境、潛在選民的期待、法律限制不高以及各級選舉次數多
      2. 行動者與組織結構
        雖然有外在因素的影響,但是社會運動團體的行動者也必須要有成立政 黨的意願以及能力,否則政黨依舊難以成立

        公民創議、新左派以及保守派這三大類的團體,他們在成立綠色或花色 名單之前,就已經有固定的組織形態,這些既有的組織結構對於他們成立選 舉名單後的組織或選舉動員有很大的幫助。在成立政黨初期,這三大陣營的 團體都有能力跨越第二個門檻,也就是說他們不需要彼此合作或結盟,只憑 各別陣營之力即可達到成立政黨並參與選舉的目標
        1. 在1976年反核運動發生嚴重衝 突之後,當時的公民創議團體對於成立政黨的意願依舊相當分歧 (Mez 1987:268)。直到1977年3月反核運動爆發流血衝突後,在核電廠預定地附近的 公民創議團體才決定成立綠色名單並參與地方選舉,這是從社會運動邁向政 黨的一大步。
        2. 議會外反對運動(Außer- parlamentarische Opposition, APO)時代出現的新左派團體也想要成立政黨,他們與公民創議團體關係密 切,成立了替代選擇與花色名單,主要以漢堡、柏林、布萊梅與法蘭克福等 城市為主
        3. 從既有政黨離開的政治人物,價值觀比較保守(被稱 為右派或價值保守派),與公民創議團體較無關連
    2. 跨越第三個門檻之因素
      1. 外在因素
        主要有下面三項:一、國家競選經費的挹注使綠黨得以發展組 織。二、百分之五選舉門檻的限制迫使不同意識形態的團體必須合作。三、 社會運動持續挹注綠黨的動員力量
        1. 聯邦德國於1967年通過政黨法,在政黨法中規定凡是政黨參加聯邦眾議 院選舉,並於全部選區第二票得票率超過2.5%者,都可以獲得國家補助。各 政黨的補助金額係依照第二票得票率分配,國家提出競選補助總額則是以該 屆法定選民總數乘以2.5馬克計算。1969年6月修改政黨法,將得票率2.5%降 低為0.5%,此一補助門檻維持迄今未改
        2. 德國聯邦選舉法的門檻條款(第二票需達 5%或三席以上的單一選區議 席)對於阻止小黨進入國會發揮一定的作用。德國自 1961 年至 1980 年期間, 只有基民/基社聯盟、社民黨以及自民黨三個政黨進入聯邦眾議院,在二十 年之間並無任何新興政黨可以突破選舉門檻進入國會,因而這個門檻迫使生 態環保運動者、婦女運動者、和平運動者以及左派團體必需放棄獨自成立政 黨的想法
        3. 根據 Raschke 的研究顯示,1980 年代初期的和平運動、1980 年代中期反對Wackersdorf 設置核廢料再提煉廠的反核運動以及車諾比(Tschernobyl)核電廠 事故影響、1986/1987 年反對人口普查運動(Volkszählungsboykott- Bewegung), 對於綠黨的選舉動員有相當大的幫助
      2. 行動者與組織結構
        1. 綠黨所強調的基層民主概念,是源自於公民創議與新社會運動時期的組 織方式與概念,在綠黨剛成立時,這些參與建黨的團體為了避免綠黨成為一 般傳統的政黨,特別強調基層民主的重要性,除了保持各邦以及各地方黨部 的自主性外,也不希望聯邦黨部權力過大,如此不僅可以避免彼此的衝突, 也可以包容各種不同意識形態的團體

          但是綠黨在 1983 年進入國會之後,這種強調基層民主的組織結構面臨 許多的挑戰,包括決策效率不佳、派系鬥爭、與議會外團體關係的重新定位、 缺乏對制度的重視、缺乏持續動員以及對於基層究竟是什麼的看法等問題 (Raschke 1991, 1993),這些都是一個從運動型政黨成為一般政黨所面臨的問 題,對於綠黨來說這些問題相當嚴重,因為綠黨在成立時特別強調要建立一 個有別於建制化政黨的組織結構、參與形式以及政策主張,但是在進入議會 後,這種結構鬆散的基層民主逐漸無法因應新的挑戰

          綠黨在國會大選失利後,黨內重要人物開始著手補救措施,在 1991 年的聯邦黨大會決議將綠黨定位為「生態改革政黨」(Ökologischer Reformpartei),並進行組織結構的改革,此一改革雖然引起基要派的不滿,以 Jutta Ditfurth 為首約 300 名黨員退出綠黨,並建立「生態左派」(Ökologische Linke)。 但是綠黨的務實派也因此成為主導的派系,綠黨也逐漸朝向務實改革方向發 展,黨員數量也逐漸增加,有助於 1994 年綠黨再度進入國會,並朝向參與 聯合政府的目標前進
    3. 跨越第四個門檻之因素
      1. 外在因素
        綠黨之所以能跨越重要性的門檻,主要有三項外在因素:政治制度、政 黨體系以及選民的期待。
      2. 行動者與組織結構
        除了外在因素之外,綠黨的派系發展與互動、組織結構的調整以及政策的調整也是影響綠黨跨越重要性門檻的內部因素。
        綠黨派系間對於是否與其 它政黨合作或參與聯合政府有相當大的分歧,1980 年初期綠黨贊成與社民黨 合作的派系有三:一是生態社會主義者主張以容忍執政模式支持社民黨執 政,以漢堡市為代表;二是務實派先是主張容忍執政,後來主張與社民黨共 組聯合政府,以黑森邦為代表;三是生態社會自由主義者主張與各政黨合 作,但是以社民黨為優先考量
  5. 結語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德國綠黨的崛起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其實有件事滿好奇的綠黨加入政黨之後,就只是變成一個生態政黨,跟原本既有的左派政黨應該差不多吧,這樣不會屬性重疊(在那些基要派出走之後)

2021年4月5日 星期一

〈論人民行動黨與新加坡的一黨優勢之發展〉郭秋慶

  1. 前言
    新加坡是一個墾殖國,也是一個典型的城市型國家,人口為 520 萬, 它不像白種人在美國、加拿大與澳洲等移民建立的國家,而是由 3 個種族 組成,分別是華裔約 75%,本土馬來人 15%與南亞人 8%,後者主要來自 印度南部的坦米爾人(Tamils)。這個東南亞移民社會是從英國的殖民地, 獲得自治地位後,與馬來西亞聯邦短暫合併,繼而於 1965 年脫離馬來西亞 聯邦成為獨立的共和國。
  2. 議會民主制下的政黨競爭
    1. 自治政府的議會日益由民選產生
      新加坡的出現始於 1819 年英國的東印度公司萊佛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擁有該島,從此 140 年是英國的「海峽墾殖地(Straits Settlements)(Chua, 2010: 337),由英國人直接統治。二次大戰後由總督代 表 英 王 統 治 ( Chua, 1995: 101-102), 新 加 坡 的 政 治 傳 承 英 國 的 遺 緒 (legacy),人民當中特別是在英國受教育者,對西方的民主政治與文化有 所體會,譬如政治自由和科學、技術的理性等

      有鑒於新加坡菁英不斷要求更多的參政權 1953 年,總督不得不請來林 德(Sir George Rendel)制定憲法(羅佩恆、羅佩菁,2009:120),此即著 名的「林德憲法」,該憲法引進英國的議會民主,而且採行一院制,同時將 立法會改成立法議會(Legislative Assembly),席次總計 32 名,其中民選議 員被增加到議會的多數達 25 名,而英國任命的議員僅 7 名,從此新加坡人 民透過選舉可以與殖民政府分享行政權力
    2. 多黨競爭體制的形成
      從 1955 到 1959 年馬紹爾領導的聯合政府,雖然不少民選議員出任部 長,但是新加坡仍處於半自治的狀態,聯合政府受制於英國主導。在新加 坡各界要求完全自治的呼聲下,勞工陣線的議員要求更多的自治,1956 年 4 月馬紹爾首席部長率團赴英國談判,由於英國沒有同意,他返國後便辭 職,由勞工陣線的林有福繼任首席部長,9 個月後林有福再率團赴英國談判,此時馬共的勢力被鎮壓下去,英國允許新加坡成為「大英國協」的一 個內政自主的自治邦,即內政完全由新加坡自治,外交與國防則由英國負 責。
  3. 人民行動黨主導共和國的發展
    1. 面對左派勢力的挑戰
      1961年7 月立法議會的不信任動議中,林清祥等 13 名人民 行動黨議員叛離黨的路線拒絕投票,人民行動黨斷然開除黨內所有的左派 分 子 , 不 料 被 開 除 者 聯 合 左 傾 工 會 領 袖 成 立 社 會 主 義 陣 線 ( Barisan Socialis),在李紹祖醫生和林清祥領導下,吸引了從人民行動黨來的大量華 裔勞動階層、學生與知識分子的參加,使得反對人民行動黨的勢力迅速發 展起來,人民行動黨失掉 80%的基層黨員,嚴重喪失草根支持
      人民行動黨和社會主義陣針對新、馬合併問題展開更大的較量。 社會主義陣線極力反對併入馬來西亞,但是執政的李光耀則主張只有新、 馬合併才能生存和發展。
    2. 經濟成長確立了統治的正當性
      新加坡自治邦併入馬來西亞兩年後,因為政治上出現困難,1965 年 8 月便脫離馬國,當年 12 月立法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宣佈新加坡為民 主共和國,國家元首改稱總統,但無 實際權力,而立法議會則改稱國會,由李光耀出任共和國總理
      在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經濟發展成為新加坡全體人民唯一的理性選 擇,李光耀總理採用實用主義,將自治邦初期的進口替代政策,轉變成從 國情出發的「生存政策」,特別強調社會和經濟發展為主的國家目標,除了 推動出口型勞力密集產業,以求進入國際市場,更採用雙管齊下的策略, 一方面進行工業化,提供外國企業優惠,引進外來資金,促進經濟成長; 另方面重大投資教育,以提高人力資源(Quah, 2001: 314-15)。待 70 年代 以後,新加坡逐步擺脫僅僅依靠轉口貿易為生的局面,國家日益朝向富裕 發展。1979 年新加坡共和國實施「第二次工業革命」,從發展勞力密集型工 業轉向發展資本與技術密集型工業
    3. 一黨主導的行政威權體制
      當人民行動黨的左派脫黨 後,該黨面對新加坡共和國 1968 年首次大選,已經是中產階級的政黨,黨 的意識形態偏向中間派,因此人民行動黨主政下,這次的選舉輕而易舉獲 勝。新加坡共和國國會的席次增加到 58 名,由於最大反對黨左派的社會主 義陣線拒絕投入選舉、部分政治人物出國或相繼辭去職務,所以人民行動 黨只面臨 7 個席次的競爭,分別是 2 位工人黨與 5 位獨立候選人,在新加 坡共和國 75 萬登記選民中,7 萬 7,984 人實際參與投票,結果人民行動黨 以 86.7%得票率拿下所有國會席次,反對黨的得票率則跌到 13.3%的低點, 而且沒有任何候選人勝出(Legislative Assembly General Election, 1963),至 此一個兩黨體制完全落空,人民行動黨得以壟斷國會的權力。
      人民行動黨長期的執政,一旦內閣會議通過法律或政策提案,沒有與 反對黨協商或爭取支持的必要,也不太需要舉辦所謂的公聽會(魯虎, 2004:102),而且只要議員在國會的表現,受到黨內肯定就有機會進入內 閣。就政務官而言,人民行動黨的核心領導是內閣的部長與政府官員,其 中黨的秘書長擔任總理,中央執行委員會與內閣閣員絕大多數重疊。人民 行動黨與政府的人事確實高度重疊,而且各級黨組織具有直接處理行政事 務的職權,足以介入經濟和社會的管理。再者,人民行動黨擬定的政策方 案,一定程度近似於政府的公共政策。再就事務官而言,新加坡共和國文 官體制是從西方傳進來的,但是它與西方不同的是,事務官必須忠於人民 行動黨與其領導的政府,同時事務官對於政治衡突少有同情心,視民主政 治的討論、商議與競爭,潛在地會使經濟成長不穩定,所以說人民行動黨 制定和執行正確的政策,是新加坡共和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
  4. 人民行動黨鞏固政權的策略
    1. 社會的非政治化
      由於新加坡共和國初期政治領導著重經濟發展,推動行政國 (administrative state),以及擴張文官的角色,他們的核心價值是效率與清 廉,文官被政治化以及服務統治精英,不但人民行動黨與他們有夥伴關係, 而且是政治甄補的主要來源之一(Chan, 1989: 8)。人民行動黨的政府作為 經濟與社會的主導者,成立大型控股公司,提供補助款,以國營企業和跨 國公司共同作為經濟發展策略的導引者,跨國企業的經理人也在公共政策 形成中具重要角色,工會運動則被納入國家組合主義(corporatism)的倫 理中,政府贊助「全國工會大會(National Trades Union Congress),以取代 獨立的工會組織,此「全國工會大會」的目標是為工會成員解釋政府政策, 以及動員他們支持政府的施政,而且人民行動黨和「全國工會大會」維持 著連結的關係
    2. 選舉制度調整成利己
      1. 非選區議席(Non-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
        1984 年吳作棟副總理提出設立非選區議席(Non-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的法律,主要目的是確保國會有最低數目的反對黨代表,因 為他認為在國會中有反對黨討論立法會更活潑化,不但使人民行動黨的立 法更有正當性,而且贏取更大的公共信心,進而有利於人民行動黨的政治 形象(Quah, 2001: 299-306)。
        依照非選區議席的規定,國會大選結果反對 黨當選人不到 3 個最低的席次,則得票率最高的反對黨候選人,在選區獲 得超過 15%選票者,將可以列入非選區議席。 2010 年憲法修正案將非選區議席增加到 9 名,不過他們因為缺乏選舉 的正當性,不能對任何有關憲法修正案、追加撥款法案、金錢法案或政府 不信任案進行投票,使得他們的角色有所限制,有如「次等」的國會議員 (Quah, 1985: 223)。實際上,自 1988 年國會選舉以來,歷屆最多出現 2 名非選區議席。
      2. 集體選區(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ies)
        1988 年基於維持政治的穩定,減少反對黨進入國會的機會,李光耀總理提出集體選區(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ies),該選區至少 提名 3 位、最多 6 位(其中 1 名少數種族)同黨籍候選人團隊,由選民針 對該團隊投票,獲得最多選票的團隊全部當選為議員,這對反對黨相當不 利,因為它們不易找出足夠的候選人,而有利於人民行動黨的執政(Quah, 2001: 207-208)。依照最近的國會選舉法,全國必須至少有 8 個集選區,以 及所有由集體選區產生的議員不能少於國會議員總數的 4/1,因此單選區和 集體選區的總數是不固定的,需由內閣決定,再經由總統公佈,例如 2011 年國會選舉有 12 個單選區和 15 個集選區。集選區值得吾人肯定的是,從 立法層面保證了少數種族的政治參與,尤其對馬來族而言,隨著集選區數 目的增加,少數種族議員也相應增加
      3. 變更總統的選舉制度,最初總統由國會間接選舉產生,是虛位 元首,李光耀總理面對中產階級和年輕一代西方民主意識的增強,體會到 必須推動民主化進程,從事權力結構的調整,於是將總統與原本權力過大 的總理進行有效的分權,1991 年由吳作棟總理將總統改成全民直選,任期 6 年,且看須由無黨派人士參選,享有對政府預算案和動用國家儲備金的動 議行使同意權,有重要的政府人事任命之同意權,監督保障政府重要法令 之執行等
      4. 人民行動黨將選舉委員會(Elections Department)設在總理府,同時根據利已原則依法劃分選區(gerrymandering),通過對選區的調整和重組,分散反對黨的票源,並且一般在接近選舉時宣 布最新的選區劃分,次數還算頻繁
    3. 設立政府的諮詢管道
      1. 「提名的官委議員」(Nominated Members of Parliament)
         1990 年實施的「提名的官委議員」(Nominated Members of Parliament),改變了傳統的西敏式國會體制,有利於擴大政策的參與面 向,它由國會議長主持特別遴選委員會(Special Select Committee)推薦傑 出的公眾人物,譬如在文化、科學、企業、社區服務、勞動、環保與年青 人等,經由總統任命而產生,最初僅為 6 名,1997 年修憲增加到最多 9 名, 任期 2 年半,不得參加任何的政黨,在國會中除了憲法修正案、有關公共 基金的動議、政府不信任案以及總統罷免案,可以參與討論以及對所有的 議題投票。
      2. 人民行動黨推動決策的民主化之外,1990 年底吳作棟擔任總理公開宣 佈建立諮詢式領導風格,政府更加探尋民情、安撫民眾以及減少權威主義,隔年政府還提出「共同價值觀」(Quah, 2001: 309),由國會予以通過,嘗試 建立國家的意識形態,以鞏固執政地位。「共同價值觀」本質上是以儒家價 值為基礎,倡導社群主義、共識與合作社區的「公民社會」(civic society), 而摒除西方影響下個人主義、對峙與衝突的文化,以及言論暨結社自由、 權力制衡與政治參與的「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3. 社區 發展理事會
        在新加坡的「公民社會」中,人民行動黨控制的草根部門-社區 發展理事會,它其實就是都市規劃下的行政區,全國總共分成 5 個行政區 (社區),社理會當作一個開放、諮商與參與的場所,它由國家提供相對的 補助,政府的政策說帖透過它可以促進社會的行動效益,目前新加坡的中 央區由 5 個社理會管理,而東北區、西北區、東南區以及西南區則分別由 1 個社理會管理,社理會猶如新加坡共和國的地方行政機構。
  5. 結論
    1. 新加坡的政黨體制從民主的群眾政治之多黨競爭,到 1968 年建國後 變成人民行動黨一黨占優勢的政黨體制。人民行動黨在國會始終是 絕對多數,得票率從未低於 60%,而反對黨均顯得弱小,生存的空 間有限。不過,反對黨一直存在著,人民行動黨認為這最符合新加 坡的利益,即一個主要政黨和幾個小黨並存的模式,學者薩托利稱 此為「一黨優勢體制」(Dominant One-party System)
    2. 李光耀在新加坡獨立建國過程中,是新加坡的利益承携者, 而且由 於沒有其他可以取代的領導人,他和人民行動黨早期致力國家建設 的表現,獲得全民背後的支持,因此李光耀本人在新加坡共和國的 統治正當性是無庸置疑的
    3. 新加坡共和國的政黨體制帶有儒家傳統的等級文化烙印,因為人民 行動黨要求民眾安於接受精英統治與安排,國家由少數精英組建「仁 慈政府」來管理,因此政治體制的設計成為反應李光耀的精英主義 之結果
    4. 民主政治的反對黨,對於執政的人民行動黨而言,是當作民主政治 的標誌予以容忍,它的適度存在有益於人民行動黨的執政,不過若 是對立的反對黨,像惹耶勒南或鄭亮洪等領導的黨派,則採取壓制 作為,所以新加坡共和國的反對黨知道自己的角色,要不是從事督 促政府,就是為照顧他們的特定階層利益,反對黨不能像一般民主 國家的政黨,具有替代性或對立性
    5. 雖然新加坡共和國的議員由公開的政黨競爭與自由選舉產生,但是 在國會選舉中的政治表達受到阻礙,因此新加坡的民主政治得視為「控制下的民主」(controlled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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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1日 星期日

〈從新制度主義看墨西哥憲政體制對其政黨政治的影響〉蘇彥斌

  1. 前言
    墨西哥從 1929 年開始歷經了逾七 十年、由革命建制黨(Institutional Revolutionary Party, PRI)所主導的黨國 體制,但自 1990 年代末期以來,其政黨政治發生了大幅度的變化。1997 年 PRI 首次未能在國會拿下過半席次,墨西哥的政黨體系自此維持多黨體系的 態勢;2000 年國家行動黨(National Action Party, PAN)贏得總統大選,墨 西哥出現首次政黨輪替。
    本文為了集中焦 點,以理性選擇制度論(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與歷史制度論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兩種新制度主義(new institutionalism)作為基 礎,從憲政體制的角度,對於墨西哥在民主化前後的政黨政治發展進行分 析與探討
  2. 墨西哥憲政體制的重要特徵與新制度主義的分析觀點
    1. 當代墨西哥憲法於 1917 年制定並延用至今,憲法本文共 136 條。若以政府架構來分析墨西哥憲法,可發現該國 憲政體制有兩個重要特徵:
      1. 「總統集權」
        就法定的權力(de jure powers)而言,墨西哥憲 法規定總統為三軍統帥,負責掌管國內外重大事務。
        具體而言,墨西哥憲法 第 89 條規定總統有以下權力:一、提出立法議案;二、任命內閣官員,其 中包括在黨國體制時期常常被視為僅次於總統職位的內政部長(Secretaría de Gobernación) ;三、任命外交官員以及高階軍事將領;四、在參議院同 意的前提下任命檢察總長和最高法院法官
      2. 「民選官員不得連任」
        1917 年墨西哥憲法第 83 條明文規定總統終身只能 擔任一次,任期 6 年;憲法第 116 條規定各州州長(包括首都墨西哥市市 長)終身只能擔任一次,任期亦為 6 年。至於國會議員以及其他各層級民 選官員,在 2018 年之前,若在卸任後想要再次投入同一層級的選舉,則 需要隔一個任期後才能再選,不得在任期結束後立刻投入下一次選舉
    2. 為了深入理解墨西哥憲政體制與政黨政治的關係,本文將採取理性選 擇制度論與歷史制度論的視角進行分析
      1. 理性選擇制度論預設行為 者具有理性、且追求利益極大化的特質,並且將「制度」定義成一系列規 則與誘因所營造出的政治空間,提供相互依賴的政治行為者在其間進行活 動(Peters, 2012: 48)。
        換言之,制度所提供的限制與誘因,將會形塑行為 者的理性行為(Shepsle, 1989; 2006);同時,制度的延續或改變,也是這些 行為者重要的鬥爭場域(North, 1990)
      2. 歷史制度論亦主張制度對於政治 後果的解釋有其重要性,但歷史制度論更主張特定的制度一旦形成之後, 其歷史遺緒(historical legacies)會對於相關行為者的行為產生長遠的影響 (Steinmo, et al., 1992);而更重要的是,制度會隨著時間形成自我再生的機 制(reproduction mechanism)而持續存在,不會輕易偏離「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而出現劇烈改變(Pierson, 2004),因而呈現一種制度的「黏著 性」(stickiness)
        除非遭逢偶發的「外在衝擊」(exogenous shock),導致不同政治力劇烈衝突而出現「關鍵時刻」(critical juncture)(Collier & Collier, 1991),或者是不同行為者的政策理念彼此間出現重大 衝突(Peters, et al., 2005),才有可能讓既有的制度產生鬆動與改變
  3. 墨西哥的主要政黨
    從 1929 年到 2000 年間,墨西哥政治由 PRI 所建立的黨國體制牢牢掌 控,而反對黨的力量在 1988 年突然增強,雖然在 1991 年和 1994 年又減弱, 但 1997 年開始至今,墨西哥國會出現沒有任何一個政黨能取得過半席次的 多黨體系型態
    1. 國家革命黨(National Revolutionary Party,PNR)
      為了要團結革命後的各方政治勢力,Plutarco Elías Calles 6 整合 了近 150 個政黨,於 1929 年籌組,為當代墨西哥政治體系奠定制度化的基礎,同時也 正式讓總統得以行使憲政權力以及「超憲法權」。
    2. 「墨西哥革命黨」(Mexican Revolutionary Party, PRM)
      在 Lázaro Cárdenas 總統的主導下,1937 年 PNR 的黨代表大會決議重組黨組織,除了將黨名改為 「墨西哥革命黨」(Mexican Revolutionary Party, PRM),更將黨分成四大部 門:軍人部、農民部、工人部以及群眾部
    3. 「革命建制黨」(PRI)
      1946 年 Manuel Á vila Camacho 8 總統將 PRM 重組為「革命建制黨」(PRI),之後延用這個黨名至今
      PRI 的意識型態大致上位於中間,但常依不同總統在面對不同的經濟 情勢時而調整,時而成為中間偏左、時而偏右(Cornelius & Craig, 1991)。 除了建立黨控制社會的組織框架外,派系政治則是 PRI 內部運作過程的基 礎(Johnson, 1984: 83)。PRI 內派系為具有多元聯繫的團體,其主要的基礎 有三:政治家族關係、校友關係、工作同事關係(Camp, 1990: 96-101)。
    4. 國家行動黨(PAN)
      1939 年 9 月,墨 西哥國立自治大學(UNAM)校長 Manuel Gómez Morín 成立 PAN,其主要 的組成分子為政治傾向較為保守的知識分子、專業人士以及企業家,其原 初的成立目的在於抵制 Cárdenas 總統加速農業改革以及擴大政府管制經濟 等左傾政策。此外,PAN 認同天主教會的立場,並支持教會力量參政,這 點與墨西哥憲法中強調教會不得涉及任何政治事務的精神有違。然而,PAN 在經過了多年的努力後,1991 年墨西哥通過修憲,允許神職人員可以投票 與批評政府、合法化教會成立的學校、並且允許教會自由使用廣電媒體
      1980 年代 的經濟危機使人民對於 PRI 的執政開始失去信心,而 PAN 也趁勢調整選舉 策略,將重心放在地方選舉的經營,逐步取得成功,其累積的能量在 2000 年總統大選得以發揮,順利拿下總統寶座
    5. 民主革命黨(Party of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 PRD)
      為近代墨西哥史 上最重要的第三大黨,由 Cuauhtémoc Cárdenas 所創立。1986 年 Cuauhtémoc Cárdenas 與其他左傾的黨內菁英成立「民主潮流」(Democratic Current, CD), 公開反對總統 Miguel de la Madrid 的新自由主義改革政策,同時也主張 PRI 應該要改用民主初選制產生總統候選人。然而,Cuauhtémoc Cárdenas 追求 PRI 黨內改革的主張未被接受,隨後與其他左翼小黨聯合組成一個鬆 散的選舉聯盟—全國民主陣線(National Democratic Front, FDN),在 1988 年的總統大選形成挑戰 PRI 的重要力量。
      1988 年選後,FDN 正式註冊為新政黨 PRD,意識型態左傾。就組織而 言,與 PRI 和 PAN 相比,PRD 的制度化程度不足,其主要的原因是組成該 黨的政治團體在意識型態與政治目標上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在決定議題立 場和候選人時,常出現極為嚴重的意見分歧,最後仍需由黨主席作定奪
    6. 國家復興運動黨(National Regeneration Movement, MORENA)
      民主革命黨的Andrés Manuel López Obrador,在 2006 年總統大選中以0.58% 的得票率差距敗給 PAN 的 Felipe Calderón,選後立即發動大規模示 威,自稱墨西哥的「合法總統」,並率眾占領總統府前廣場達數月之久。López Obrador 在 2012 年再次代表 PRD 競選總統失利,不久後退出 PRD 並在 2014 年成立國家復興運動黨(National Regeneration Movement, MORENA),在 2015 年國會選舉表現不俗,為眾議院第 5 大黨
    7. 墨西哥生態主義綠黨(Ecological Green Party of Mexico, PVEM)
      於 1986 年由 Jorge González Torres 成立,從 1997 年開始的每一次國會選舉,皆穩坐 第四大黨。然而,PVEM 和一般歐洲各國的綠黨不同的是,PVEM 雖然誓言 要解決污染問題,但大多時候只是把重視生態環保的理念當作是吸引選票 的包裝,實際上並不是一個偏左的進步政黨。相反的,其意識型態屬右翼, 在政策議題上支持死刑以及反墮胎,而且因為第二任(亦為現任)的黨主 席為創黨主席之子,而被批評為家族性政黨。在選舉的策略上,PVEM 會 視情況與不同的大黨結盟,以確保自身的生存
    8. 工黨(Labor Party, PT)
      工人黨於 1990 年成立,屬於左派政黨, 在屆次大選皆與 PRD 密切合作結盟
    9. 新聯盟 黨(New Alliance Party, PANAL)
      PANAL 為 PRI 前秘書長 Elba Esther Gordillo 成立,Gordillo 當時也是全拉丁美洲最大工會—全國教師總工會 (National Educational Workers Syndicate, SNTE)的領導人(1989-2013)。 PANAL 以爭取教師利益為最重要的政治目標,因此,PANAL 在意識型態的 光譜上並沒有很明確的位置,常視情況與不同的大黨結盟
  4. 墨西哥憲政體制、民主化與政黨政治
    1. 墨西哥總統具有絕 對支配地位、PRI 得以在黨國體制下支配墨西哥政黨政治的因素
      1. 總統集權
      2. 民選官員不得 連任
      3. PRI 長期掌握行政權與國會多數的全面執政(unified government)
      4. PRI 議 員對黨紀的高度遵守
      5. 總統為 PRI 實質領導人
      6. 欠缺具獨立性的選務機關
        1946 年墨西哥通過 聯邦選舉法,將政黨註冊及所有選務工作皆納進內政部的管轄權限,因而 使 PRI 得以利用買票、選舉舞弊以及壓迫反對勢力等手段勝選
      7. 「國家組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
        1946 年 PRI 的黨組織確立將勞工、農民與群眾等部門予以制度化,反映了一種 組合主義的精神(Grayson, 1988),為的是要把各種利益團體整合進黨國體 制的政治決策過程,並且根據這些組織的實力提名國會選舉的候選人 (Wuhs, 2008)。然而,實際上這些組合主義組織幫助墨西哥革命黨在全國 各地建立侍從主義式(clientelist)的政治動員機器,收編地方精英以加強 國家對社會的控制
    2. 墨西哥憲政體制裡總統集權的規定,對於進入民主鞏固時期的政黨政 治造成什麼影響?首先,在國會呈現多黨體系的態勢下,總統在推動政務 時若不選擇協商與讓步,則往往面對嚴重的行政-立法衝突
    3. 墨西哥憲政體制裡關於民選內員不得連任的規定,對於進入民 主鞏固時期的政黨政治造成什麼影響?事實上,這個憲政規定在政黨輪替 前後皆阻礙了民主代議政治的運作。質言之,這個規定的存在,使得幾乎 所有民選官員剛選上不久,就得積極思考卸任後的規劃,也因此促發了三 種政治後果:
      1. 大多數民選官員為了在政壇生存與晉升,極為重視與黨 內領導階層(特別是總統)的互動,反而不在意與選民的連結
      2. 由於 議員的任期只有一任,因此不論是國會或是地方議會,議員本人及其助理 人員的專業化程度普遍不足
      3. 減少制定長期政策的誘因
    4. 民選官員不得連選連任的規定,從 1920 年代一直到最 近,都一直是各政黨角力的場域。
      1917 年憲法明文規定總統不得連選連任,
      但是在 1927 年,Calles 總統以及國會裡支持前總統 Á lvaro Obregón (1920-24)的國會議員,合力通過修憲允許總統可以連選連任。
      然而,1933 年國會再次通過修憲,將「禁止連選連任」的規定再度入憲(Colomer, 2001: 155)。此後,民選官員禁止連選連任的規定實行了逾八十年。

      2014 年 PeñaNieto 總統為了要換取 PAN 對其能財政改革與能源政策改革的支持,同意 PAN 的要求,透過修憲改變國會議員不得連選連任的規定:自 2018 年起, 聯邦眾議員可以連選連任,最多可達 4 任(12 年),而聯邦參議員亦可連選 連任,最多可達 2 任(12 年)
  5. 結論
    本研究從理性選擇制度論與歷史制度論的角度出發,認為墨西哥憲政 體制中的「總統集權」以及「民選官員不得連任」兩大特色,不僅形塑了 歷屆總統的權力行為,同時也因為革命結束後各方政治行為者強調「政治 穩定」和「要有效的投票權,不要連選連任」兩大理念,形成一種路徑依賴,因而對於該國政黨政治發展造成影響。
    具體而言,從理性選擇制度論 的角度來看,墨西哥總統在 2000 年政黨輪替之前,皆充分利用這兩個憲政 體制的特色鞏固由 PRI 所主導的一黨專政體制。由於總統集權,使總統得 以充分運用行政資源幫助 PRI 在各層級選舉中勝選,進而壓迫反對黨的生 存空間;而由於民選官員不得連任,使總統得以透過提名黨內各級選舉候 選人以鞏固自身權力,在府會關係中成為主導者。
    另外,若從歷史制度論 的角度來看,上節討論所呈現在政黨輪替前具有較少的有效政黨數,以及 幾乎沒有衝突可言的府會關係,則反映墨西哥憲政體制中的「總統集權」 以及「民選官員不得連任」兩大規定具有路徑依賴的特性。

    這兩大憲政體制特色的影響在民主化之後對於政黨政治的發展 出現了變化。從理性選擇制度論的角度來看,PAN 在執政後,其黨籍總統 仍享有總統集權的制度優勢,但因為面臨朝小野大的局面,府會關係又缺 乏促進合作的誘因(Á lvarez, 2013),導致在 PAN 執政時期造成了劇烈的行 政-立法衝突,對於進一步的民主深化可能會有所阻礙。而從歷史制度論的 角度來看,總統集權的憲政制度特色並未改變,仍然呈現高度的制度黏著 性,而「民選官員不得連任」的規定雖然因為 PRI 重新執政後與反對黨妥 協而有所放寬,但權力最大的兩個職位 — 總統與州長 — 則仍然不得連任, 反映歷史制度論關於路徑依賴的主張有一定的解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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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性選擇理論和歷史制度論,討論墨西哥的政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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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就是套著新制度理論,介紹墨西哥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