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過去的研究指出幾點原因:
- 黨團協商使得法案 容易三讀通過,黨團協商雖非萬靈丹,但若政治性爭議的法案沒有 黨團協商幾乎不可能通過
- 政治行動者,無論多數黨、少數 黨或小黨皆可以從黨團協商獲得利益,少數黨與小黨即便席次不及 多數黨,卻可以在黨團協商會議裡與多數黨平起平坐,若任一政黨 不簽字,協商即告破裂,因此少數黨與小黨可以利用黨團協商要脅 多數黨,獲得比其席次更高的影響力
-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更有系統的 檢視黨團協商機制的運作,這是因為幾個原因:
- 黨團協商機 制從正式法制化已有 17 年,歷經許多的修正與調整,且被認為是處 理立法院爭議的重要機制
- 黨團協商機制相當程度決定了立 法如何通過,以及立法的內容,如立法結果趨向極小化、特殊化、 並且常常面臨修正的命運,這些立法的 特色與黨團協商機制有相當大的關連性,因此要去理解我國的政策 制定之所以有如此的形貌與內容,黨團協商機制無疑是一個必須仔 細觀察的焦點
- 經由黨團協商得以對我國立法院的議事運作、 政黨競爭、與立法委員的立法動機與行為加以瞭解。
- 在本文中,我們並非從黨團協商的法制面著手,而是著重在立 法院實際上怎樣運作此一制度
- 衡量黨團協商制度化指標的建立
- 制度化
- Huntington (1965; 1968)
最早提 出,用來衡量政治系統的制度化,根據 Huntington (1968:12)的說 法 , 制 度 化 是 指 機 構 的 組 織 與 程 序 獲 得 價 值 與 穩 定 的 過 程 - Mainwaring 與 Scully (1995:4)
有很類似的觀點,制度化是指組 織、程序被妥善的建立,而且運作過程可以被廣泛接受 - Levitsky (1998)
指出制度化有兩個現象:價值注入 (value infusion)和行為上的慣例化。前者指的是一個組織或規則被賦予價值,本身 成為一個有價值的存在,而非僅是達成其他目的的工具;後者則是 規則或運作模式慣例化、規律化,不斷重複,並被視為理所當然, 從而不確定性減少,可預測性增加 - 本研究將用以下幾個標準去檢視黨團協商制度:
- 首 先,黨團協商機制是否被頻繁的使用,以解決重大爭議,且黨團協 商機制解決重大爭議是否有效
- 其次,黨團協商機制的規則與程序 是否依照普遍性原則來規律地執行,不因個案或個人(尤其是立法 院長)的意志而有差別
- 第三,黨團協商機制是否被政治行動者所 普遍認同,具有存在的價值。
- 研究設計與方法
本研究以第八屆立法院為分析的基礎 - 立法提案的內容分析
我們從立法院圖書館「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法律提案及進 度」中蒐集第 8 屆所有 5515 筆立法提案資訊。黨團協商是在正式二 讀逐條討論前的立法程序。因此,我們主要分析的是委員會審查 完竣或是逕付二讀,也就是到達二讀階段的 2654 筆提案,探討這些 同樣到達二讀階段的提案中,被交付協商與未被交付協商是否有所 差異 - 立法委員深入訪談
總計我們成功訪問了六名立法委員,其中國民 黨 2 名,民進黨 2 名,親民黨和台灣團結聯盟(台聯)各 1 名。 - 深入訪談立法委員
- 立法委員助理調查訪問
我們在 2015 年 11 月,針對所有立法委員國會研究室進行調查, 懇請其中一位立法委員助理(最資深或是針對特定題組最熟悉的助 理)填答,並回收了 81 份問卷,成功訪問率達 72%。雖然並非立法 委員親自回答,但是助理們實際處理立法提案以及就近觀察委員的 態度,他們的回答實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 黨團協商機制使用的頻率與效果
- 黨團協商與記名表決的使用頻率
記名表決成為一個不太常使用的機制,而黨團協商 成為一個慣常使用的處理立法爭議的機制 - 黨團協商、記名表決與提案數、通過三讀提案數統計
- 提案送交協商後是否達成協商結論
- 提案交付協商與是否有協商結論比例
- 達到協商結論是否有助於三讀通過
黨團協商幾乎已成為立法院處理爭議 法案的必經之路,而且一旦達成協商結論,幾乎就成為三讀通過的 保證,但是若無法達成協商結論,則要三讀通過的機會微乎其微。 資料上也顯示,若協商未通過,多數黨要啟動記名表決來強行通過, 其實案例並不多 - 協商有無結論與三讀通過與否的關聯
- 黨團協商機制的規則與程序是否依照 普遍性原則執行
- 黨團協商機制的規則與程序是否被嚴格遵循
- 送交協商後的處理
第二波改革時新增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 由院會定期處理;此一規定到 2008 年第六屆底時,更進一步縮短為 一個月。 - 一個月內順利達成協商結論
對於政黨歧見較少,或者各黨有共識要儘速完成立法的,可以很 順利的在一個月內完成協商,這些提案大概有四分之一(22.27%)。 譬如因應社會上不斷爆發的食品安全問題,立法院針對食品衛生管 理法,在 2014 年 10 月 29 日到 11 月 18 日短短三個星期之內,開了 九次朝野協商會議,最後達成協商結論,並很快的完成三讀 - 超過一個月協商期,未達協商結論,但繼續協商,最後達到
協商結論
在形式上,未完成協商的議案,排進院會議程後,會作成「協 商後再行處理」的決議,有些法案就不斷的被排入院會議程,再不 斷的被作成「協商後再行處理」的決議,這些法案之中,最後還是 能達成協商結論的,大約佔所有交付協商提案的三成 (30.30%)。例 如:公教人員保險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等法案 - 超過協商期,最後不了了之
有些法案政黨或委員間立場歧異極大,即便一再付諸協商,也 無法達成協商結論,最後的進度是停在「協商後再行處理」,但最 後就不了了之,沒有進一步的處置。另一種可能性是一直到第八屆 結束都未召開協商,因此完全石沉大海,沒有下文
包括公民投票法、內政部組織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勞工保險 法、政治獻金法等,都是一直到第八屆結束都沒有下文。類似這樣 的提案共佔了交付協商提案的 42.35%。 - 超過協商期,最後記名表決處理
有些法案政黨立場歧異極大,無法完成協商,譬如馬英九政府 上任後所推動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在立法院時爭議不斷,版本多且 混亂,送出委員會後,交付協商,但協商無法完成,在一個月後送 到院會處理,最後以記名表決方式通過。又如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 的立法過程當中,經過六次王金平院長召開的朝野協商,針對協商 時某些有異議的條文,最後是用記名表決的方式處理 - 未超過協商期,即以記名表決處理
比較特別的是還在一個月的協商期內,卻用記名表決的方式來 處理,但這樣的提案非常少見,第八屆時僅有兩筆,分別是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修正(加入農保 15 年才能領津貼的條文 表決),以及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有關首次公開募股是否課稅 的問題),協商期未達一個月,即進行表決,這是極少數的例外, 應該是比較急迫要通過的法案,所以很快即進行表決,之所以得以 進行表決,是因為該二筆提案,基本上不涉及政黨間的競爭,但涉 及利益分配的爭議,所以表決的話,可能打破政黨的界線,多數黨不一定贏,少數黨或小黨也不一定輸,也因此少數黨與小黨立委較 有意願進行表決 - 立法院院長的角色與黨團協商
- 王金平院長是否擔任協商主持人與提案有無結論的關連性
- 王金平院長是否擔任主持人與提案是否超過協商期及 其處理的關連性
- 無明確法律規範王金平主持協商的時機或條件
委員會和院會都交付協商的提案中,某些提案,即是因為爭議過大, 在院會中有黨團再次提出動議要求王金平協商,不過何種提案會直 接交付給王金平協商,何種提案是另外提出動議,端視當下法案審 議情形,無明文規範,而在沒有黨團或委員提出動議的情況下,王 金平的意志與判斷,影響是否由他主持協商,也影響法案是否能達 成協商結論,以及法案最後是否三讀通過,如此使得黨團協商的實 務運作並不完全按照著一套固定的制度和規則,這對於黨團協商的 制度化無疑有不良的影響。 - 政治行動者對黨團協商的看法
- 各政黨在黨團協商的表現
- 各黨協商是否有結論比較
與表決相比,小黨在協商中獲得了與席次不成比例的 立法成果,送交協商可以有比較好的機會獲得較大的利益。此外, 黨團協商也是小黨可以在各類提案上發聲的一個機會,有一位受 訪小黨立委告知,由於小黨在立法院的席次僅有二、三席,不可 能在每個委員會都有席次,因此可以透過黨團協商的機會在提案 上發言。
對於大黨而言,考量到反對黨及小黨在院會中可能採取的焦土杯葛策略,六成的提案可以達成協商結論,並極可能通過三讀,也 是在現實條件下,不錯的立法成果 - 各黨提案送交協商比例
- 各黨提案是否達成協商結論
- 各黨提案經歷協商期的處理比較
雖然送交協商的提案,少數黨與小黨的提案還是不 如多數黨或行政院易於完成協商,但卻都能獲致一定的立法成果, 黨團協商機制可說是各黨利益匯聚之處。
若說多數黨可以利用協商 不成之後的記名表決來逼迫小黨或少數黨就範,也非事實,因為超 過協商期而以記名表決方式處理的提案,極為有限。最大多數的提案(42.35%)是超過協商期之後,或者繼續協商、或者就停擺,最 後不了了之,顯示黨團協商是一個阻絕法案的相當有效方式,少數黨或小黨提案固然易被阻絕,多數黨提 案照樣易被阻絕,這應該是因為黨團協商必須要所有黨團代表簽字 才算完成協商的制度設計所致 - 各黨提案是否超過協商期及其處理的比較
- 王金平院長是否偏袒國民黨
- 王金平院長是否擔任主持人與提案三讀通過與否的關連性
- 立委助理對黨團協商的看法
- 歸納立法委員助理調查的結果,有以下三個主要的研究發現
- 黨團協商已成為多數立法委員認可能夠有效處理立法院爭議 的重要機制,而且政黨之間並沒有太大的差異。不論多數黨、少數 黨、小黨的立法委員或是國會助理都普遍認同黨團協商能有效處理 立法院中的爭議
- 雖然認同黨團協商處理爭議的效果,但立 法委員們並不一定偏好使用黨團協商來處理立法院中的爭議。至少, 作為國會多數黨的國民黨,就有許多立法委員不偏好使用黨團協商 機制。反觀少數黨民進黨和小黨,則有較高比例的立法委員偏好使 用黨團協商來處理立法院爭議
- 即便認同黨團協商處理爭 議的效果,立法委員並不希望自己的法案被交付協商,因為如此增 加了不可知的變數
- 總的來說,雖然黨團協商機 制運行的方式還沒有一個穩定的模式,也未完全按照規定的規則進 行,但從制度化的價值注入的角度來說,立法院政治行動者大多認 同此機制有存在的價值
- 結論
- 就制度化 的角度而言,黨團協商機制在兩方面已有制度化的現象:
- 在 實務運作上,黨團協商機制已經成為最常被用來處理立法院的衝突與歧見的機制,而且是爭議法案要通過三讀的關鍵因素,若提案獲 得協商成功,有 98.71%的比例會三讀通過;反之,若協商不成功, 則想要通過三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 黨團協商機 制獲得政治行動者,包括多數黨、少數黨與小黨的認同,即便多數 黨與少數黨及小黨有些差異,但基本上都承認黨團協商是處理衝突 的重要機制
- 過去的實務運作有兩點對黨團協商的制度 化有抑制的作用:
- 黨團協商在實務運作上並未完全遵照協商 期一個月的規定,僅有不到四分之一的法案可以在協商期內完成, 另外有三成比例,超過協商期之後繼續協商,最後完成協商,但是 卻有高達四成二的提案是協商未完成,也未訴諸表決或其他機制, 最後不了了之
- 立法院院長的角色,這個角色在立法院並未有明確 的規範,究竟是否必須中立,或執行政黨意志?而他的意志與判斷 也決定了相當一部份法案是否被交付協商以及協商成敗的命運。也 因此,黨團協商非全然依照普遍性的法則運作,也可能侵蝕著黨團 協商的制度化。
- 以目前黨團協商運作的狀況,也可能造成立法院整體制 度化的兩個負面影響:
- 弱化委員會的專業性,這一個問題雖 然持續被關注,也將委員會的專業意見盡量被考慮在黨團協商過程中,譬如以委員會召委為協商會議主持 人,然而對大多數立委而言,他們在立法上最多的用心仍是在提案 與委員會審查上面(立委助理訪談結果),雖然他們偶爾會介入黨 團協商,但是仍舊僅有召委與黨鞭會持續投注較多的心力在黨團協 商,而在有爭議的法案上,黨團協商仍舊會凌駕委員會的意志,亦 即政治的考量會凌駕專業的考量之上
- 弱化記名表決機制,記名表決是一般民主國家處理爭議
最常用的機制,然而,在立法院大量使用協商,卻又未能依照協商
規則,在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共識即送交院會,然後使用記名表決方
式來解決爭議
一則使法案的通過曠日廢時,甚或不了了之。最壞 的情況下,將使得國家有待解決的重要問題被擱置,無法產生使國 家向前邁進的解決方案。
二則多數黨很難使用表決手段逼迫在野黨 接受多數黨要求的立法方案,如此弱化多數黨設定議程與立法產出 表現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黨團協商在現今的國會中的地位與功用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給了讀者一個黨團協商的大致在國會的面貌,其通過率、協商期等等
我覺得更進一步可以做法案的分類,在不同類型的法案,那些容易進入協商、三讀等等
可以做一個更細緻的觀察,黨團協商是否在那些真正有歧異上的案子上達成共識
(找出那些交換法案的地方,我在想通過率會不會受到交換法案影響)
我覺得給了讀者一個黨團協商的大致在國會的面貌,其通過率、協商期等等
我覺得更進一步可以做法案的分類,在不同類型的法案,那些容易進入協商、三讀等等
可以做一個更細緻的觀察,黨團協商是否在那些真正有歧異上的案子上達成共識
(找出那些交換法案的地方,我在想通過率會不會受到交換法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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