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8日 星期二

《比較選舉制度》〈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探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王業立

  《比較選舉制度(7版)》,王業立,五南出版社,2016

  1. 前言
  2. 選舉人團制度簡介
    1. 各州的選舉人數目
      根據憲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該州的聯邦參議員(每州兩名)加上聯邦眾議員(依人口比例產生,但每州至少一名)
      首都華盛頓特區雖非一州,但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比照一州擁有三州選舉人票
    2. 贏者全拿
      在聯邦制的精神下,美國總統選舉是以州為單位。任何候選人(政黨)只要在一州中得到的選民票數比對手多一票,即可囊括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緬因州、內布拉斯加州除外,這兩州以各個國會議員選區為範圍來決定每張選舉人票的歸屬)
    3. 選舉人團票未過半的情況下
      1. 眾議院決定
        依照憲法第十二修正案的規定,將選擇最高票的三人,由眾議院立刻投票選出。投票時,每州僅有一票,以過半數當選
      2. 參議院決定
        若副總統沒有過半數,則選擇投票數最高的兩人之中,參議員每人一票,以過半數當選
  3. 選舉人團的來源
    1. 1798年費城制憲會議的三個方案
      1. 國會選舉
        在Morris、Madison強調三權分立與擔心國會專政的理由擱置,但保留一部分精神留在無人過半數時,交由國會決定
      2. 由人民直接投票選舉
        一方面擔心人民欠缺判斷力,一方面小州擔心被大州把持,以及容易引起動亂等原因,而遭到否決
      3. 中介選舉人方案
        為國會派與直選派的折衷方案
        以人口為基礎來分配選舉人名額,但各州選舉人名額由各議會決定,以及在沒有人過半票時,由國會決定且每州一票,在大州-小州、直選-國會之間的拉鋸中取得了折衷的作法
  4. 對於選舉人團制度的批評
    1. 在勝者全拿的原則下,對小州不利
      但在每州至少三票的原則下,則加重小州的代表性,不符合票票等值
    2. 可能發生直選票少,選舉人團多而獲勝的矛盾
      使得少數總統的可能,不利於穩定政局
    3. 選舉人團僅適用兩黨制,若未來第三勢力崛起,將加重國會的地位,增加議員之間的選舉交易以及眾議院與參議院選出不同政黨的可能
  5. 改革或維持現狀
    1. 大州擔心影響力下降
    2. 小州擔心目前高比重的選舉人團票優勢被剝奪
    3. 兩大黨擔心選制改革使得第三黨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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