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舉人團制度的歷史雛形
- 弗吉尼亞方案
主張沿襲當時大多數州實行的由州議會選舉會長的辦法,由國會選舉總統,但由於此方案使總統的獨立性受到了立法機構的制約和威脅,不符合三權分立和制衡的基本原則,而遭到否決 - 全民直選方案
由於美國幅員遼闊、人民相互分離、各自為政等原因,不適合進行全國範圍內的競選 - 選舉人團方案
在前兩個方案被否決以後,作為一個妥協性方式提出 - 總統選舉人由各州通過其州議會指定的某種方式選舉產生
→體現了在堅持共和政體形式下對聯邦制擁護者的讓步和妥協 - 為保證其獨立性,選舉人不能同時兼任聯邦政府公職
- 選舉人總數與各州國會兩院議員人數相等
→照顧大州在選舉總統時擁有選舉人數目上的優勢 - 選舉人在指定時間內投票並將其結果送達國會,由參議院主席即副總統向國會兩院聯合大會宣布其結果
- 選舉人不能將兩票同時投給本州內的正副總統候選人
- 獲得選舉人多數者當選為總統,次多數票數獲得者即為副總統
- 若無一位總統候選人獲多數票,則由眾議院從獲選舉人票最多的前五名總統候選人中按每州一票原則投票選舉
→照顧小州在總統參選總統應急程序中的利益以保持大小州之間利益的平衡 - 若兩位或兩位以上總統候選人得票同居第二名,則由參議院中選出副總統人選
- 選舉人團的演變和發展
- 第一階段(1788-1828)
選舉人團制度付諸實施的初級階段,特點是政黨制度初步形成並開始介入總統候選人的提名過程,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還多少帶有獨立自主性 - 1804年通過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
將每位選舉人投兩票改成一票總統,一票副總統 - 第二階段(1828-1900)
- 1828年,Andrew Jackson當選,並成功說服了各州將選舉人的投票與選民投票掛勾,即根據各州法律,獲選民多數票的總統候選人所屬的政黨,有權指定其選舉人投本黨候選人的票,選民投票因此對選舉人票產生了直接影響
- 第三階段(1904-1968)
- 1904佛羅里達州首次舉行黨內預選
- 1968各州開始施行黨內預選
- 第四階段(1972至今)
預選制的普遍推廣和實行,使總統候選人提名程序產生了重大變化。他擴大了總統候選人提名的範圍,使總統候選人有可能從中獲得更廣泛的民意支持;他影響著總統候選人的競選戰略和策略;他促使黨內權力重心開始轉移,使普通黨員在提名程序中發揮著決定性作用 - 選舉人團制度的作用及其弊端
- 選舉人團制度本身及其發展和演變的過程都存在或產生了許多缺陷和弊端
- 選舉人團方式實施的結果及其後來發展形成的州選區內勝者得全票的計算規則,有悖於公平原則
同時也阻絕了小黨參與總統選舉,而導致兩大黨的壟斷 - 選舉人團制度的發展和演變導致了總統競選以及由此而來的迅速增長的鉅額競選開支和用金錢收買選票和政治影響的金錢政治的產生
- 選民投票方式和計票程序存在不少的缺陷和弊端
各州對選票缺乏統一標準、投票設施也參差不齊 - "違背信義的選舉人"構成選舉人團制度潛在的違背選民信義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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