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7日 星期一

《比較選舉制度》〈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王業立

 《比較選舉制度(7版)》,王業立,五南出版社,2016

  1. 選舉制度的分類
  2. 多數決制(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s)
    1. 相對多數決制(relative plurality)
      1.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single-member district system;SMD)
        在應選名額為一名的單一選區下,最高票者當選
      2.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multimember-district system;MMD)
        因選民可圈選候選人數目的不同,分為以下幾類
        1. 全額連記投票(block vote)
          在複數選區中,應選名額=選民可投票數
          1. 累積投票制(cumulative vote)-南非
            允許選民可圈選與應選人數相同數量的名額。但在投票時,可以將選票集中投給一位或少數幾位候選人
          2. 混合連記投票制(panachage)-瑞士、盧森堡
            每位選民可投出與選區應選名額相同的票數,它可將投票投給相同政黨或不同政黨的候選人,但對同一位候選人最多可投兩票
        2. 限制連記投票(limited vote)
          應選名額>選民可投票數
        3. 單記非讓渡投票(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s;SNTV)
          不管應選名額多少,選民只能投一票,而候選人也不能將多餘的選票轉移給其他候選人
    2. 絕對多數決制(absolute majority)
      1. 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偏好投票制(preferential ballot)
        投票時,選民可依據自己的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並標示於選票上。
        第一輪獲得有效選票半數以上的"第一偏好票"超過半數即當選,若沒有,則第一偏好票最少的候選人將其票數依據第二偏好票的分布轉移給其他候選人,進入第二輪,由此類推
      2. 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
        第一輪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有效選票,則進入第二輪進行簡單多數決
  3. 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s)
    該制度希望各政黨在議會中所擁有的席位比例,應貼近得票率
    1. 最大餘數法(largest remainder system)
      先決定一個當選基數,然後以此當選基數除(跨過選舉門檻的)各政黨所得的有效票總數,取整數部分作為各政黨當選名額,如果還有議席尚未分配完畢,即比較各政黨剩餘票數的多寡,依序分配直到議席分配完畢
      1. Hare quota
        當選基數(Q)=有效票總數(V)/選區應選名額(N)
        1. Hare/Niemeyer最大餘數法
          該黨席位=(各政黨有效選票/選區有效選票總數)*選區應選名額
      2. Hagenbach-Bischoff quota
        Q=V/(N+1)
      3. Droop quota
        Q=[V/(N+1)]+1
      4. Imperiali quota
        Q=V/(N+2)
    2. 頓特最高平均數法(d'Hondt highest average system)
      除數序列為N(分配到的席次)+1,即1.2.3.4....
      1. 使用基數
        1. 超過基數的政黨先拿一席,若席次尚未分配完
          則拿過一席的政黨除以二,進入第二輪
        2. 比較各政黨之間的數目,最高者拿走一席,接著除以三
          若席次尚未分配完,進入第三輪
      2. 不使用基數
        1. 比較各政黨之間的數目,最高者拿走一席,接著除以二
          若席次尚未分配完,進入第二輪
        2. 直到所有議席都分配完為止
    3. 聖拉噶最高平均數法(Sainte-Lague highest average system)
      除數序列為2N(分配到的席次)+1,即1,3,5....
      1. 修正聖拉噶最高平均數法
        除數序列1.4,3,5,7
    4. 超選區層次議席與政黨門檻
      保障一些在全國擁有一定支持比例的小黨,也有機會能在國會中分配到議席,並且使得"比例性偏差"問題,能夠得到適當的調和,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又為了避免國會中產生多黨林立的現象而導致政局不穩,許多採行"超選區層次議席"的國家,還有所謂的"政黨門檻(Thresholds)"的設計,規定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得票率或在選區中的黨選席次,必須超過某個標準,才有資格分配"超選區層次議席"
    5. 選票結構與政黨名單
      1. 類別選票
        規定選民只能夠將選票投給某一位政黨,或是同一個政黨內的一位或數位候選人
      2. 順序選票
        允許選民將選票投給不同政黨,或是不同政黨的不同候選人
      3. 封閉式政黨名單
        選民只能夠投票給各個政黨,而不能在各政黨的名單中選擇個別的候選人,而各政黨依其政黨得票率的多寡決定當選數額,然後候選人再依各政黨名單上的排名順序依次當選
      4. 開放式政黨名單
        允許選民可在同一個政黨的名單中,甚至不同政黨的名單中挑選一位或數位候選人
        各政黨以其所有候選人得票數之和的比例做為分配議席的標準,而各政黨內各別候選人則以本身得票數的多寡決定當選順序
    6. 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STV)
      投票時,選民可依據自己的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並標示於選票上,屬於順序選票的類型
      跟選擇投票制類制,差在前者是單一選區,STV是複數選區,但投票方式一樣
  4. 混合制(mixed systems)
    1. 聯立制
      以政黨票為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席次,扣除掉各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
    2. 並立制
      各政黨依其政黨得票率來分配應以政黨比例代表選出的固定名額,而與各政黨在區域選區中已當選席次的多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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