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脈絡下的加拿大與台灣關係
- 1964 與 1966 年,加國並兩度試圖提案推動北京與台北同享聯合國 大會會籍、北京入主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成立研究委員會以找出 長久性解決中國與台灣問題之道。在欠缺美國與盟邦大力支持下,兩次政 策行動最後均告失敗
- 1969 年 5 月 28 日上台時,杜魯道總理就已揭示新的外交政策目標 在於:「兼顧在台灣有一分立政府存在的事實同時,盡快承認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並支持其在聯合國取得中國席位。」內閣也於 1969 年 1 月底 通過授權外交部門派遣談判人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進行建交談判
- 1970 年 10 月 13 日加拿大外長 Mitchell Sharp 在國會 宣布與中國建交:除了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唯一合法政府外,並注 意到(take note of)中國有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 份」的立場。這也就是有關國際承認議題中的「加拿大模式」(Canadian Formula)表述方式。其中,所謂「注意到」,一直被視為是「既不背書也 不挑戰」(neither endorse nor challenge)的代名詞。依照加拿大外交部自己 的詮釋,其意涵是:「我們瞭解中國的立場但不必然意味同意這種立場, 當處理與台灣關係時,我們會考量到中國的強烈看法……」
- 台灣事務法草案的內容與審議過程
第 357 法案(Bill C-357)是由隸屬西部 BC 省 Kootenay-Columbia 選區 的保守黨籍聯邦國會議員 Jim Abbott 領銜在 2005 年春天提出的一項私人法案並在 4 月 4 日進行一讀。當時並獲得跨黨的八位議員連署 (Hansard 第 38 會期第 1 會期 No.75) 。其間,歷經國會下議院一讀程序及送交外交國 貿委員會(簡稱外交委員會)進行討論與聽證會。目前因 11 月底 Paul Martin 領導的自由黨政府遭受國會倒閣與隨後國會解散而告一段落
這項法案本文共計十條。以下逐條說明如下:首先,法案前言先指 出其主要立法目的在為加拿大與台灣的經濟、貿易、文化及其他多方面的 人民間關係,建立一個改良式的法律架構。該一序言並將尋求此一立法的 緣由追溯到以下幾項事實基礎上:前述 1970 年 10 月 13 日的加拿大模式 主要表述;斷交前加拿大政府法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加國政府也承 認加台經濟關係的重要性、台灣成功的民主與經濟發展構成亞太地區的楷 模;台灣已成為 WTO 的成員;國會想為加國與台灣人民間經濟、文化、 科學、法律與其他關係的穩定發展上奠定法律基礎。
整體而言,代表政府官方與商業總會以及若干學者的說法,雖或多或 少肯定台灣在民主與人權上的成就以及加台實質關係的持續發展,卻更強 調該一法案如果通過將對加中外交與信任溝通等關係以及加國的貿易利益 帶來重大負面影響。其中,Ted Lipman 特別擔心認知上的後果:一旦國會 通過 TAA,則會對北京與台北產生加國承認台灣的錯覺、鼓舞主張台灣獨 立的勢力,進而危及台海的穩定與平衡云云。另一方面,討論過程當然也 有其他協會與學者,分別從肯定台灣民主人權重大進步發展的事實、加國 在道義與外交人格信譽的完整上、給予台灣合理國際待遇以及加拿大在擴 大與台灣實質往來過程中所需面對日漸複雜的法律保障公民權益等問題方 面,對 TAA 予以見證支持。 - 結論:台灣事務法草案審議的意義
就條文內容來看,特別是第四條與第六條,TAA 對台灣賦予等同於事實承認的待遇與法律行動上的便利,其意義與影響應是深遠 的。同樣的,第七條也賦予加台政府之間進行多方面國際協定談判的有效 法律基礎,藉以取代目前有限層面、侷限於雙方單一政府部門間的「瞭解 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的臨時安排,可說具體廣泛的制度 化雙方政府在各方面往來的空間,應能更有效保障彼此的有關權益。當然, TAA 反對中國使用非和平手段解決兩岸問題以及北京設下「一個中國」作 為與台北政府談判的前提,並就台灣代表處的改名、允許台灣高層至加國 私人訪問、支持台灣參與 WHO 等多邊國際組織等議題做具體規範,均應 足以更有效提升雙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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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過,但更在意的是那個當下2005為何提出TAA的原因,但這篇卻沒有說
也沒有提到美國、台灣、歐洲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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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提到美國、台灣、歐洲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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