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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日 星期日

〈加拿大台灣事務法之草案審議與意義〉吳得源

  1. 歷史脈絡下的加拿大與台灣關係
    1. 1964 與 1966 年,加國並兩度試圖提案推動北京與台北同享聯合國 大會會籍、北京入主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成立研究委員會以找出 長久性解決中國與台灣問題之道。在欠缺美國與盟邦大力支持下,兩次政 策行動最後均告失敗
    2. 1969 年 5 月 28 日上台時,杜魯道總理就已揭示新的外交政策目標 在於:「兼顧在台灣有一分立政府存在的事實同時,盡快承認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並支持其在聯合國取得中國席位。」內閣也於 1969 年 1 月底 通過授權外交部門派遣談判人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進行建交談判
    3. 1970 年 10 月 13 日加拿大外長 Mitchell Sharp 在國會 宣布與中國建交:除了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唯一合法政府外,並注 意到(take note of)中國有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 份」的立場。這也就是有關國際承認議題中的「加拿大模式」(Canadian Formula)表述方式。其中,所謂「注意到」,一直被視為是「既不背書也 不挑戰」(neither endorse nor challenge)的代名詞。依照加拿大外交部自己 的詮釋,其意涵是:「我們瞭解中國的立場但不必然意味同意這種立場, 當處理與台灣關係時,我們會考量到中國的強烈看法……」
  2. 台灣事務法草案的內容與審議過程
    第 357 法案(Bill C-357)是由隸屬西部 BC 省 Kootenay-Columbia 選區 的保守黨籍聯邦國會議員 Jim Abbott 領銜在 2005 年春天提出的一項私人法案並在 4 月 4 日進行一讀。當時並獲得跨黨的八位議員連署 (Hansard 第 38 會期第 1 會期 No.75) 。其間,歷經國會下議院一讀程序及送交外交國 貿委員會(簡稱外交委員會)進行討論與聽證會。目前因 11 月底 Paul Martin 領導的自由黨政府遭受國會倒閣與隨後國會解散而告一段落

    這項法案本文共計十條。以下逐條說明如下:首先,法案前言先指 出其主要立法目的在為加拿大與台灣的經濟、貿易、文化及其他多方面的 人民間關係,建立一個改良式的法律架構。該一序言並將尋求此一立法的 緣由追溯到以下幾項事實基礎上:前述 1970 年 10 月 13 日的加拿大模式 主要表述;斷交前加拿大政府法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加國政府也承 認加台經濟關係的重要性、台灣成功的民主與經濟發展構成亞太地區的楷 模;台灣已成為 WTO 的成員;國會想為加國與台灣人民間經濟、文化、 科學、法律與其他關係的穩定發展上奠定法律基礎。

    整體而言,代表政府官方與商業總會以及若干學者的說法,雖或多或 少肯定台灣在民主與人權上的成就以及加台實質關係的持續發展,卻更強 調該一法案如果通過將對加中外交與信任溝通等關係以及加國的貿易利益 帶來重大負面影響。其中,Ted Lipman 特別擔心認知上的後果:一旦國會 通過 TAA,則會對北京與台北產生加國承認台灣的錯覺、鼓舞主張台灣獨 立的勢力,進而危及台海的穩定與平衡云云。另一方面,討論過程當然也 有其他協會與學者,分別從肯定台灣民主人權重大進步發展的事實、加國 在道義與外交人格信譽的完整上、給予台灣合理國際待遇以及加拿大在擴 大與台灣實質往來過程中所需面對日漸複雜的法律保障公民權益等問題方 面,對 TAA 予以見證支持。
  3. 結論:台灣事務法草案審議的意義 
    就條文內容來看,特別是第四條與第六條,TAA 對台灣賦予等同於事實承認的待遇與法律行動上的便利,其意義與影響應是深遠 的。同樣的,第七條也賦予加台政府之間進行多方面國際協定談判的有效 法律基礎,藉以取代目前有限層面、侷限於雙方單一政府部門間的「瞭解 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的臨時安排,可說具體廣泛的制度 化雙方政府在各方面往來的空間,應能更有效保障彼此的有關權益。當然, TAA 反對中國使用非和平手段解決兩岸問題以及北京設下「一個中國」作 為與台北政府談判的前提,並就台灣代表處的改名、允許台灣高層至加國 私人訪問、支持台灣參與 WHO 等多邊國際組織等議題做具體規範,均應 足以更有效提升雙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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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過,但更在意的是那個當下2005為何提出TAA的原因,但這篇卻沒有說
也沒有提到美國、台灣、歐洲的反應

2021年3月21日 星期日

〈魁北克獨立運動之族群與非族群因素〉紀舜傑

  1. 前言
    加拿大之名乃是 1535 年法國探險家 Jacques Cartier 奉法國國王 派遣,來到北美大陸後所命名。與許多北美洲的地名一樣,「加拿大」是 印第安語,意指「村莊」。而魁北克則是 1608 年另一法國探險家 Samuel de Champlain 沿聖勞倫斯河所建立永久殖民據點。魁北克也是印第安語,意 為河流最狹的地方。魁北克區域後來成了法國北美殖民地「新法蘭西」(New France)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七年戰爭」(1756-1763)中,英軍先後攻佔了新法蘭西重鎮魁北克 城(1759)和蒙特婁(1760)。至此整個新法蘭西落入英國手中,法國在北美大陸 上的殖民地遂不復存在。
    英國議會於 1840 年通過了『聯合法案』(Act of Union),成立一個加拿大聯合體,把上、下加拿大合二為一。此後經過數 年的經驗,英方覺得互相容忍還是一個比較可行的政策
    1. 「寧靜革命」(Silent Revolution)
      法語居民終於在 1960 年代展開所謂的「寧靜革命」(Silent Revolution), 其重要關鍵為魁北克自由黨人 René Lévesque 當選爲魁北克省總理。寧靜 革命的目標是將魁北克轉變成一個現代化的法語社會,現代化改革項目包 括魁北克應當擺脫天主教會的控制、培養中產階級、發展科技產業,特別 是魁北克所需要的水力發電、飛機工業、生物科技等。另外法語社會也著 眼於保存法語文化在北美洲的獨特性,讓魁北克成為法語文化的代表區 域。因此在政策上鼓勵法語企業,限制英語招牌,明定法文為官方語言等。
      1980 年 L'evesque 發動舉行全民公投。這不但是將寧靜革命推進一步, 更將保存法語文化與政治主權合而為一。結果以 59.5%對 40.5%比數遭到 否決。
    2. 『米其湖協定』(Meech Lake Accord)
      1987 年 5 月,10 個省的總理與加拿大總理 Brian Mulroney 在渥太華附近的米其湖(Meech Lake)度假勝地舉行會議,主要目 的是擬定協定,以爭取魁北克對 1982 年憲法決議的承認

      主要內容之一是重申魁北克是一個「獨特社會」, 它有保存和加強這種地位的權利。『協定』擴大了修憲範圍並規定部分憲 法修正案需 10 個省一致通過方能生效,魁北克因而獲得一部分修憲否決 權。『協定』還規定,各省政府若自設社會福利專案取代聯邦的福利措施, 可得到聯邦政府的財政補貼。『米其湖協定』最後由於 Manitoba 和 Newfoundland 兩省不予批准而失效。一直等到 1995 年,魁北克人黨認為 時機成熟,因此發動第二次公民投票,結果獨立派以 49.4%對 50.6%敗北
    3. 加拿大法語居民與英語居民衝突之六因素

  2. 經濟因素
    英法族裔在加拿大的經濟競爭衝突在魁北克最為明顯。1960 年代中期 加拿大政府所成立的「皇家雙語與雙文化委員會」(The Royal Commission on Bilingualism and Biculturalism)在調查英法語系的衝突時發現,此類衝突的 一個重要因素在於兩個語系的人民在經濟機會和成就上有很大的差別,特 是在魁北克省,英語系人口的所得高於法語系人口達 50% (Royal Commission, 1968)。如此明顯的所得差距使得魁北克的法語居民。而魁北 克省整體的失業率和貧窮率也都高出加拿大整體的平均值甚多。(Dion, 1996)
    1. 經濟結構上的差異
      兩者在勞動力市場上的 分配差異形成不同的經濟所得,英語居民握有大多數的資本、大多位居管 理階層、或是直接掌控魁北克大多數的產業(French on the factory floor, English in the boardroom) (Esman, 1987: 396)。法語居民則居於經濟生產之 下層結構中,其擁有魁北克產業的比例非常低,在 1961 年時,英語居民 掌控魁北克產業的比例高達 85%,而法語居民則只有 15%。(Fenwick, 1982: 5)
    2. 勞動力市場
      英語勞動力集中在高產值的耐久產品的生產上, 這種優勢的工廠乃建基在較高的科技和較多的資本上,其近乎壟斷的市場 帶給資方和勞方的經濟利益遠大於法語勞動力所集中的下層產業上,此下 層產業因為資金與技術的缺乏,只能生產利潤低且不耐久的產品,其勞工 所得便隨其低落的利潤而低落。這變造成英語居民與法語居民在所得上的 差距。(Bluesone, et al., 1973)
  3. 文化語言因素
    魁北克獨立運動的語言問題根源於加拿大國民大部分說英語,只有魁 北克省為法語區。在魁北克的總人口約 680 萬人中,85.7%的居民講法語。 在 1755 年英法戰爭的結束導致魁北克歸屬大英帝國管轄後,英國統治者 表面上尊重法語,但是英語仍被訂為高階語言,法語無法在政治、經濟等 高階使用場合使用,法語成了低階語言。法語居民雖然能在聯邦國會和法 院上享有與英語居民相同的代表地位,但是加拿大所有的政府機構;包括 文官體制和軍隊,所使用的語言都是英語,連在魁北克的公家機關也是使 用英語。(Esman, 1987)
  4. 宗教因素 
    宗教在 1960 年代之前,對於維持魁北克內族群的和諧有正面的貢獻。 早期法國人殖民之新法蘭西並沒有建立起強有力的政府機構,這讓天主教 會成為最重要的公共組織。1659 年時魁北克主教 Monseigneur de Laval 建 立了「教宗絕對權力主義」(ultramontism),確立了天主教會在所有社會事 務和政治勢力上凌駕政府的權力。在英國殖民魁北克之後,於 1774 年通 過之『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以確保天主教會之主宰地位為條件,換 取對英國人統治之支持

    魁北克繼承並發展了天主教許多保守的教義,如 1879 年由羅馬 教皇利奧 13 世正式定為天主教官方神學和哲學的「阿奎那學說」。為能夠 依靠一種力量維護法語民族的生存,抵禦來自英語世界的威脅,魁北克天 主教會愈發密切和羅馬天主教會的關係。另一方面,屬於新教徒的英語居 民也可以建立自己的一套社會制度,雙方透過教區附屬學校 (parochial school) 各自控制其成員之社會化過程。總而言之,由天主教會所建立起的 魁北克人的認同和忠誠,超越魁北克人對對聯邦和英國皇室的認同與忠 誠。

    天主教會在魁北克的影響力於 1960 年帶寧靜革命後逐漸式微,傳統 由教會主導的社會功能也都回歸到省政府手上,這包括了教育、醫療照顧、 和社會福利 (LaPierre, 1992)。而隨著這些社會制度的改變,魁北克法語居 民的認同也產生改變,從法裔加拿大人演變成魁北克人(Quebecois),而這 個認同則逐漸朝向脫離天主教會和加拿大聯邦的控制
  5. 結論 
    較近期的發展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1998 年裁定,魁北克省無權片面 宣佈脫離加拿大獨立﹔但若魁北克選民在公民投票中多數贊成獨立,加拿 大政府有義務與魁北克談判。最高法院指出,無論加拿大法律或國際法都 不允許魁北克在未經談判,未獲聯邦政府同意的情況下片面宣佈獨立;但 若是魁北克居民多數選擇獨立,其他省分和聯邦政府不能剝奪魁北克政府 追求獨立的要求,必須與魁北克政府談判。許多人將此判決視為聯邦政府 的另一個勝利,但也有人懷疑這樣的判決是否會再度刺激魁北克的分離主 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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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單純簡單介紹魁北克獨立的前因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