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選舉制度(7版)》,王業立,五南出版社,2016
- 前言
在所有的民主國家中,政黨幾乎壟斷了提名,而被賦予組織政府及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責大任;民主國家中政治菁英的甄補,主要也是來自於政黨,而與政黨的提名有密切的關係。
政黨所提名候選人的素質,往往就已決定了一個國家民選公職人員的水準與政治的品質;政黨挑選候選人程序的改變也可能會對一個國家的政治運作有所影響;而一個政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更可視為評估該黨黨內民主程度與處理黨內衝突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 - 提名制度與政黨政治
- 政黨提名的指標
- 民主
提名過程的分布,地方黨部與選區當地黨員是否參與提名過程 - 公平
所有符合資格者是否受到公平的待遇 - 效率
提名的決策過程是否有效率 - 好的候選人
針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意指是否能挑選出好的候選人
好的候選人不僅要能夠勝選,還要能代表黨的屬性、推動黨的政策、貫徹黨的理念 - 政黨選名
將參與者極大化,允許所有的選民只要有意願,皆有機會參與某政黨挑選候選人的過程,這些參與某政黨初選的選民(未必是該黨的正式黨員),即被稱為政黨選民(party voters) - 黨內初選(party primaries)
讓所有正式登記或繳交黨費的正式黨員參與黨內公職候選人的提名過程 - 選區幹部投票(subset of constituency party members)
以選區委員會組織(cinstituency committee)或黨代表會議(delegate convention)來選拔並決定該選區的政黨提名人選 - 黨中央決定(national executive)
全國性黨部參酌選區黨部或區域性黨部的建議推薦名單而決定提名人選 - 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
國家的政黨與特殊利益團體間關係密切,以至於利益團體在政黨提名過程中扮演關鍵性的角色 - 全國性派系領袖(national faction leaders)
政黨正式組織架構以外的派系協商,對於黨內提名會有決定性的影響 - 黨魁決定(party leader)
將提名權完全集中於一人 - 臺灣的選舉制度對政黨提名的影響
- SNTV
在複選選區下,選票最大化不等於席次最大化 - 提名額度的依據
- 該黨過去在該選區中性質類似選舉的得票率
- 此次選舉的預估得票率
- 其他政黨的提名策略
- 政黨本身的配票能力或支持者的配票意願
- 選區的選民結構
- 黨內的派系生態平衡
- 過去立委選舉在一票制下對全國不分區席次的影響
- 婦女保障名額的考慮
- 國民黨大勝的原因
- 綿密的樁腳網路,使其能達成精準配票的成果
- 民進黨的配票失誤
- 反對黨之間的分化
- 中選區(應選名額2-6人)的劃分利於國民黨
- 配票成功的先決條件
- 要有一定比例具有高度政黨認同的支持者
- 政黨整體的估票要準確、票源要足夠、配票要公平
- 同黨候選人願意配合整體的配票作業,而不互挖牆腳
- 同一政黨所提名的各個候選人之間的理念、形象、與各方面條件也不至於相差太大
- 國民黨提名制度的演進
- 第一階段(1950-1951)
由省黨部與中央主管單位及非黨員中"擇優提名",黨員在提名過程中完全沒有參與 - 第二階段(1954-1957)
由黨員直接投票、投票後經省黨部審定,再報請中央決定的方式 - 第三階段(1957-1977)
黨員意見反映,省黨部審查,再報請中央決定 - 第四階段(1980-1986)
當反對勢力逐漸興起後,國民黨也在提名方式中增加"幹部評鑑"項目,以提升地方黨部黨工及地方各界菁英的參與比重,地方黨部逐漸擁有更大的審核及建議權 - 第五階段(1989-1992)
黨員投票列入提名依據,另外國民黨與地方派系之間的夥伴關係加重,一反過去的主從關係 - 第六階段(1993-2000)
地方黨部專職黨工擁有提名的建議權,而提名的最後決定權是握在黨中央手中(中央民代、省議員、縣市長選舉) - 第七階段(2000-)
結合黨員初選與民意調查,並依照"先協調、後初選、不排除徵召"的提名原則 - 民進黨提名制度的演進
- 第一階段(1989-1993)
採地方自主原則,先以溝通協調方式產生提名人選,無法達成協議時,由選區黨員投票決定
但是,選區黨員投票依然是其核心 - 第二階段(1994-1996)
公職人員提名採二階段初選制,第一階段黨員投票與幹部投票各50%,第二階段為公民投票
不分區採三三三制,將不分區名單排名順序分為政治人物、專家學者與弱勢團體三類,分組投票,分組比票,依序循環排名決定提名人選,亦由黨員投票與幹部投票各佔50%產生 - 第三階段(1997-)
幹部投票、公民投票廢除,改以黨員投票、民意調查為主
在2011年之後,基本採全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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