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舉之意義與功能
從交換理論來看,選舉體系可被視為執行交換的一種角色,主要是指選民與政黨間的工具交換,及政黨和政府間的體系交換,這使選民和政府有了明顯的連結,選民選擇政策制定者,使其對政治體系的維持和發展負責 - 全權委託模式(Trustee model)、自由代表說、獨立判斷說
- Edmund Burke
認為代議制的本質是慎重的判斷與開明的良知,由於一般人民並不知道自身的最佳利益,因此代議士一但被選出,便應運用獨立的判斷力,思考人民的最大利益 - 委任說模式(Delegate model)
主張代表權的行使是傳達人民意見的管道,作為被人民選出的代表在政府的作為必須依照的意見為之。基於委任說原則,也有人主張運用創制(尤其是公民投票)與罷免,彌補任期限制與定期改選的不足,賦予人民更多控制代表者的手段 - 託付說模式(Mandate model)
人民將選票投給某黨派候選人,事實上是對該黨表示支持,政黨贏得選舉表示獲得人民託付,授權政黨實現競選時所揭櫫的政策。託付模式為政黨統合與政黨紀律提供了正當性基礎 - 反映說模式(Resemblance model)、特徵式的代表、縮影式的代表
認為被選出的代議士為代表社會上的某一階級或團體,而非特定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因此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政府,其所構成的單元應充分反應社會的結構和不同團體的利益 - 選舉的兩種理論
- 由下至上-Harrop and Miller
選舉是要求政黨或人民代表負責的機制,使人民的意見和利益得以反映在政策上,並具體實現。其強調選舉"由下至上"的功能,包括政治甄選、選出代議士、組成政府、影響政策等 - 由上至下
選舉是政治與政治菁英控制人民的工具,目的為方便其之統治,因此選舉的功能是由上至下,包括建立正當性、塑造民意、強化菁英角色 - 選舉功能
- 甄選政治人物、組織政府
- 提供政府權力運作的合法性
- 反映民意、影響政策
- 促進人民對國家的歸屬感
- 教育選民與溝通
- 尋求共識與解決衝突
- 選舉制度種類與分析
- 選舉制度的構成-謝相慶(1996b)
- 選票結構
指選民在選票中得以表示其偏好的方式 - 當選規則
將參與競爭的政黨或候選人之得票轉換為議席的一種計算基礎或公式 - 選舉區規模
為將選民投票結果轉化為議席的單位 - 調節性議席
- 補償性議席
由法規所規定,於基本選舉區之外保留若干的名額,供作彌補差額 - 剩餘議席
在選舉區採商數法分配後剩餘的議席 - 額外性議席
如全國不分區、僑選名額 - 法定門檻
一個政黨或政黨結盟不能參與議席分配的標準 - 政黨名單結盟
有些國家選舉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黨得申請名單結盟,參與結盟的政黨視為一個政黨,其得票合併計算,據以分配議席 - 多數決選舉制
在選區內獲得多數選票的候選人或政黨,就可以當選或獨佔該選區議員名額的制度 - 比例代表制
即當選席位依據選票分布情況而分配的一種制度,在該制度下,每一政黨所得的席位數目相等於他在選民中所獲得的支持,如此一來可以使各種意見和政治傾向都能夠在議會中得到反映,也可另使少數派的地位和發言權受到保障 - 商數法(商數最大餘數法)
先設定一個當選商數(electoral quota),而將各政黨得票數除以該商數,得幾個整數的商數就分幾席,未分配的剩餘議席而依次分給剩餘選票最多的政黨,每個政黨最多分得一個剩餘議席 - Hare quota
以選區內的有效選票(V)除以應選名額(M)後決定一個選舉商數(Q),公式為Q=V/M - Hagenbach-Bischoff quota
公式為Q=V/(M+1) - Droop quota
公式為Q=[V/(M+1)]+1 - Imperiali quota
公式為Q=V/(M+2) - 除數法(除數最高平均法)
將各政黨的得票數依次除以特定的除數系列,得最高平均數的政黨便得一席,直到分完該選舉區應選名額(M) - d'Hondt method
除數為1、2、3.....m - Sainte-Lague method
除數為1、3、5.....2m-1
由此每一個政黨獲得一個多餘席位的優勢值,將比在d'Hondt method的計算結果下減少 - 修正聖拉噶西法
除數為1.4、3、5.....2m-1
這是北歐各國為使小黨不至於太容易獲得議席而修正出的公式 - Danish method
除數為1、4、7.....3m-2 - Imperiali
除數為2、3、4.....m+1 - 選舉區相關理論
- 選區規模
選區是彙整政黨或候選人之得票,並將得票轉換為議席分配的單位 - Douglas W.Rae
選區規模與比例性之間呈現一種正向的曲線關係
當選區規模增加時,比例性會以一種逐漸減弱的趨勢增加,也就是指當選區規模增加時,選票和席次之間的比例性誤差會以一種逐漸減弱的方式增加 - S.Rokkan
以代表門檻為研究重點所得出之結論指出,在大選區比例代表制下,小黨可以贏得一席議席所需的選票,比在較小選區規模所舉行的比例選舉來得容易 - 選區種類
- Dieter Nohlen
- 單一選區-應選1名
- 小選區-應選2-5名
- 中選區-應選6-9名
- 大選區-應選10名以上
- 超大選區-應選20名以上
- 大選區特性
- 選票和席次比例接近,但也容易造成國會小黨林立,政局不穩
- 利於少數族群及小黨生存,買票和賄選也比較不會發生
- 候選人數眾多,候選人無法和選民建立有力的連結,政黨成為選舉訴求的焦點
- 議員問政格局較大,不易為地方利益所拘束
- 小選區特性
- 易形成兩黨政治體制
- 建立選民和代表之間的緊密和責任關係
- 有助強化黨紀和政黨運作
- 競爭激烈,容易發生買票、賄選
- 死票太多,或者選票和議席不對稱
- 小黨難以生存,地方勢力容易把持
- 選區劃分
- Arend Lijphart提出的選區劃分標準
- 對每一位公民而言,皆應有平等的代表
- 選區的疆界應盡量與地方的行政疆界一致
- 選區在地域上必須是簡潔且連續的
- 選區劃定應兼顧政治少數之意見
- 選區劃分時應保障少數族群的參政權利
- 選舉系統不應對任一政黨特別有利而有所偏差
- 選舉系統不應對任何族群特別有利而產生偏差
- 選舉系統應對選民在政黨偏好上的改變具有廣泛的回應
- 選舉系統應有一種"經常的轉化比例",即政黨所獲席次與選票數目的比例應相稱
- 對任何特定的種族團體而言,其所得票數與席次之間應具有比例性
- 選區劃分應使其具有競爭性,也就是每個政黨在每個選區都有當選的機會
- 每一位選民所投的票對選舉結果應具有同樣的影響力
- 每一位選民所投的票應盡可能被運用到,而盡量不要產生廢票
- 每一位立法者在立法機關中的權力應與代表選民的人數相稱
- 應有相等數目的代表為相等數目的選民進行服務的工作
- 大多數的選民應該可透過其代表控制立法結果,而少數的選民不應選出大多數的代表,此即基本的多數規則
- 選區調整
- 政黨委員會
任命選區調整委員會的方式大致有以行政任命、政黨任命、立法任命為主,此乃是經由各個政治勢力之間的協調與溝通決定出選區調整的結果 - 非黨派性組織
在組織成員上,除主席具有議員立法身分外,其他成員則來自司法與行政,盡量避免政黨因素介入,所有的成員皆不應有任何政黨的政治性考量,在選擇方案或偏離設定人口配額時的相關因素,只有集中性、現存地理連接性、自然或行政區的疆界與社區的利益 - 混和型態
選區調整是由一部分政黨成員以及一部分非政黨成員所組成的混和型委員會來實施,參與調整規畫者包括政黨成員、議員及專業人員,選區調整的依據是依人口普查的結果 - 單一選區兩票制內容
2021年5月24日 星期一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理論分析〉《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蔡學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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