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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 星期四

〈單一選區兩票制於台灣實施之配套措施〉《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蔡學儀

  1. 選區劃分
    要進行單一選區,勢必要調整現有的複數選區,將其進行分割,選區劃分過小的問題在於阻礙新人和清流出頭、助長地方派系和威脅小黨發展
  2. 立委人數減半爭議
    基本上,各國在規劃其國會議席總數,通常以人口數作為計算的基礎,而一般採用的計算公式為人口數的平方根或立方根,所以國會議員總數原則上是和人口數成正比
  3. 黨內初選制度
    1. 政黨黨內初選的意義
      1. 增加黨員對黨內的向心力
      2. 建立候選人與黨民或選民的交流,也可以透過媒體塑造候選人的形象
      3. 擴大政黨的社會基礎,使政黨所推出的候選人,更能代表社會多數人的意見與利益
    2. 公辦初選制度
      在政府監督下,由黨員或一般選民直接挑選黨籍候選人參與選舉的一套提名程序
      不但可以使初選更具公信力,也可以減輕各黨辦理的經費負擔
  4. 門檻限制
    理論上比例代表制雖然有票票等值,充分保障小黨和弱勢團體者的好處,但卻容易造成多黨政治,並出現少數極端政黨,影響政治穩定和發展,為了降低比例制度在結構上的設計弊病,多數施行此一選制的國家,都採取法定門檻限制,限制得票未達一定比例的政黨分配選舉席次。
  5. 重複提名
    1. 惜敗率
      日本於1993年所通過的新選舉法規定,各黨於政黨比例名單上將不具雙重候選身分的候選人排在前幾名,其餘那些雙重提名者就不再排名,而都列為同一順位,這些在同一順位而在單一選區失利的候選人,則比較其在單一選區得票數相對於最高得票數的比例高低,而決定何者當選
    2. 雙重提名
      為保障政黨菁英與優秀人才而設計,以防他們因疏於地方經營而被刷掉,但對小黨發展則有負面影響
  6. 超額當選
    1. 超額當選(Uberhangmandate)
      在分裂投票下,使得某黨在某邦的單一選區或選席次超過其根據第二票統計出的應當選名額,此時比例代表不用補差額,而這些於單一選區獲勝的人則全數當選,可是如此一來,總席次就會超過原本的法定席次,以致產生超額的不公平現象
  7. 婦女、僑民與原住民參政權保障
  8. 法制面配套措施 
    選舉改革要能達到政治革新的成果,並不能只靠制度運作單方面為之,還必須有其他的法制面配套

2021年5月26日 星期三

〈單一選區兩票制與他制於台灣適用之比較〉《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蔡學儀

  1.  主要替代選舉制度內容
    1. 單一選區兩票制
      1. 並立制
        即非補償性的額外議席制度,該制兼採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制,國會的席次分為區域代表席次與政黨代表席次兩部分,有一定的比例,選民投票時投兩票,一票投政黨,一票投候選人。
        計算時,區域代表席次則由各選區相對多數當選,政黨代表席次則由各黨獲政黨票的比例決定之,與各政黨在區域代表席次無關。
      2. 聯立制
        選民在投票時有一票選候選人,另一票選政黨。政黨席位與區域席位各佔1/2。區域部分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政黨席位部分則依各政黨的得票率分配之。
        以政黨的得票率為準,決定各政黨在國會中應得的總席次,總席次扣除各黨在區域選區中已當選者,即為各政黨的政黨席次,由政黨比例代表名單補足其差額
    2. 中選區兩票制
      1. 中選區定義(內政部)
        應選名額不超過五人
      2. 與單一選區兩票制相比,並沒有太大的差別,除了選區規模不同
      3. 日本對中選區的批評
        1. 選舉勝負取決於候選人個人特質,欠缺政策論爭
          同一政黨在同一選區堆出多位候選人,在選舉過程無法出現政策辯論,並且降低以政黨為本位的選舉意義
        2. 由於傾向以候選人個人為選舉關鍵的因素,選舉過程中無法出現以政黨為中心的政策辯論,候選人的當選也無關於其所屬的政黨和政黨所提出的政見,形成候選人當選之後不需要為政黨政策背書的現象,政治責任不明確
        3. 選舉成為候選人個人特質的競爭,促使候選人必須建立穩固的後援會組織及其運作
        4. 同一政黨在同一選區有多位候選人競爭,個別候選人為了確保當選,必須尋求黨內有力人士的背書與支持,易形成政黨內部派閥政治
        5. 候選人只要獲得15%-20%左右的選票就足以當選,政黨(派閥)為了確保現有席次,不會輕易調整相關組織與政策,候選人連任情形相當普遍,間接導致政權交替的困難
        6. 在中選區制度的運作下,候選人的當選往往是藉由組織的力量,包括政黨內部的派閥與候選人個人的後援會組織,因此候選人對於國內外重大情勢的變遷,經常欠缺足夠的敏感度,也無法提出適當的因應對策
    3. 開放式名單比例代表制-準名單比例代表制(quasi-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在該制底下,各政黨可以獲得多少席次是以其所得票數在總有效票中的比例決定,但在制度設計上,選民在投票時不僅可以選擇屬意的政黨,也可以在政黨名當上選擇一位最中意的候選人,而最後那些人當選,是根據候選人個人得票數多寡,而非政黨名單上的排名順序
  2. 比較架構建立
  3. 替代方案比較分析
    1. 滿足選民改革期許
      1. 單一選區
        1. 可以使立法委員與選民直接的聯繫,但也易受制於人情,而喪失全國性視野
        2. 區域名單的提名以勝選為考量,沒有派系與財團支持的候選人難以出頭
        3. 因選情競爭激烈,無法有效降低經費,也容易激起統獨對立
      2. 開放式名單
        1. 對於初選過程中黨內的派系分贓與人頭黨員問題有效遏止,但易突出政治明星,使得凌駕於黨派之上
    2. 穩定憲政運作效果
      在比例性的比較上,開放式名單>聯立制>中選區>並立制,因此搭配半總統制,而造成的憲政穩定上,並立制最佳,中選區次佳,其餘兩個則不優
    3. 既得利益者接受程度
      1. 並立制
        在相對多數決的規則下,每個選區只能有一個人當選,因此對在SNTV制下當選的現任立委相當不利
      2. 聯立制
        雖是補償制,但有關區域席次競爭的衝擊,與並立制無異
      3. 中選區
        因選區規模適度放大,對於現任者的衝擊,不像並立制那麼大,相對容易獲得支持
      4. 開放式名單
        對黨內具有份量、又有全國性知名度,但地方經營相對弱勢,擔心無法在單一選區勝出的現任立委而言最容易接受
    4. 政黨選擇偏好之共識
      1. DPP
        並立制>中選區>聯立制>開放式名單
      2. KMT
        並立制>中選區>聯立制>開放式名單
      3. 親民黨
        中選區>聯立制=開放式名單>並立制
      4. 台聯
        開放式名單>聯立制>中選區
    5. 選區劃分之可行性
      1. 接受程度
        開放式名單>中選區>並立制=聯立制
        開放式名單:不需調整選區
        中選區:將席次較多的選區進行調整
        並立制、聯立制:全部重新調整
    6. 制度是否簡單易行
      1. 選民接受程度
        並立制=中選區>聯立制>>>>>開放式名單
  4. 研究發現和結論
    不同立場對改革的關心點不同,選民重視國會亂象與改善選風、憲法學者重視選舉制度對憲政穩定的影響、現任立委重視連任的可能、政黨重視與其他黨的勢力消長、選政機關重視選區劃分過程引起的政治爭議、選務人員重視選舉規則的程序

2021年5月25日 星期二

〈單一選區兩票制於各國實施概況〉《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蔡學儀

  1. 德國
    1. 實施時間
      1949
    2. 議席分配
      共656席
      單一選區328席
      政黨比例328席
    3. 提名方式
      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聯立制
    6. 法定門檻
      5%或3席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Hare-Niemeyer's largest remainder
  2. 日本
    1. 實施時間
      1996
    2. 議席分配
      共500席
      單一選區300席
      政黨比例200席
    3. 提名方式
      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並立制
    6. 法定門檻
      2%或5席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d'Hond method
  3. 義大利
    1. 實施時間
      1994
    2. 議席分配
      共630席
      單一選區465席
      政黨比例155席
    3. 提名方式
      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並立制
    6. 法定門檻
      4%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Imperiali System
  4. 紐西蘭
    1. 實施時間
      1996
    2. 議席分配
      共120席
      單一選區64席
      政黨比例56席
    3. 提名方式
      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聯立制
    6. 法定門檻
      5%或1席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Sainte-Lague
  5. 匈牙利
    1. 實施時間
      1994
    2. 議席分配
      共386席
      單一選區176席
      政黨比例152席
      全國不分區58席
    3. 提名方式
      三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並立制
    6. 法定門檻
      5%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政黨比例採Hare quota
      全國席位採d'Hond method
  6. 俄羅斯
    1. 實施時間
      1993
    2. 議席分配
      共450席
      單一選區225席
      政黨比例225席
    3. 提名方式
      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並立制
    6. 法定門檻
      5%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Hare quota
  7. 南韓
    1. 實施時間
      1988
    2. 議席分配
      共299席
      單一選區224席
      政黨比例75席
    3. 提名方式
      不可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一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並立制
    6. 法定門檻
      5%或5席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Hare quota

2021年5月24日 星期一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理論分析〉《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蔡學儀

  1.  選舉之意義與功能
    從交換理論來看,選舉體系可被視為執行交換的一種角色,主要是指選民與政黨間的工具交換,及政黨和政府間的體系交換,這使選民和政府有了明顯的連結,選民選擇政策制定者,使其對政治體系的維持和發展負責
    1. 全權委託模式(Trustee model)、自由代表說、獨立判斷說
      1. Edmund Burke
        認為代議制的本質是慎重的判斷與開明的良知,由於一般人民並不知道自身的最佳利益,因此代議士一但被選出,便應運用獨立的判斷力,思考人民的最大利益
    2. 委任說模式(Delegate model)
      主張代表權的行使是傳達人民意見的管道,作為被人民選出的代表在政府的作為必須依照的意見為之。基於委任說原則,也有人主張運用創制(尤其是公民投票)與罷免,彌補任期限制與定期改選的不足,賦予人民更多控制代表者的手段
    3. 託付說模式(Mandate model)
      人民將選票投給某黨派候選人,事實上是對該黨表示支持,政黨贏得選舉表示獲得人民託付,授權政黨實現競選時所揭櫫的政策。託付模式為政黨統合與政黨紀律提供了正當性基礎
    4. 反映說模式(Resemblance model)、特徵式的代表、縮影式的代表
      認為被選出的代議士為代表社會上的某一階級或團體,而非特定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因此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政府,其所構成的單元應充分反應社會的結構和不同團體的利益
    5. 選舉的兩種理論
      1. 由下至上-Harrop and Miller
        選舉是要求政黨或人民代表負責的機制,使人民的意見和利益得以反映在政策上,並具體實現。其強調選舉"由下至上"的功能,包括政治甄選、選出代議士、組成政府、影響政策等
      2. 由上至下
        選舉是政治與政治菁英控制人民的工具,目的為方便其之統治,因此選舉的功能是由上至下,包括建立正當性、塑造民意、強化菁英角色
    6. 選舉功能
      1. 甄選政治人物、組織政府
      2. 提供政府權力運作的合法性
      3. 反映民意、影響政策
      4. 促進人民對國家的歸屬感
      5. 教育選民與溝通
      6. 尋求共識與解決衝突
  2. 選舉制度種類與分析
    1. 選舉制度的構成-謝相慶(1996b)
      1. 選票結構
        指選民在選票中得以表示其偏好的方式
      2. 當選規則
        將參與競爭的政黨或候選人之得票轉換為議席的一種計算基礎或公式
      3. 選舉區規模
        為將選民投票結果轉化為議席的單位
      4. 調節性議席
        1. 補償性議席
          由法規所規定,於基本選舉區之外保留若干的名額,供作彌補差額
        2. 剩餘議席
          在選舉區採商數法分配後剩餘的議席
        3. 額外性議席
          如全國不分區、僑選名額
      5. 法定門檻
        一個政黨或政黨結盟不能參與議席分配的標準
      6. 政黨名單結盟
        有些國家選舉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黨得申請名單結盟,參與結盟的政黨視為一個政黨,其得票合併計算,據以分配議席
    2. 多數決選舉制
      在選區內獲得多數選票的候選人或政黨,就可以當選或獨佔該選區議員名額的制度
    3. 比例代表制
      即當選席位依據選票分布情況而分配的一種制度,在該制度下,每一政黨所得的席位數目相等於他在選民中所獲得的支持,如此一來可以使各種意見和政治傾向都能夠在議會中得到反映,也可另使少數派的地位和發言權受到保障
      1. 商數法(商數最大餘數法)
        先設定一個當選商數(electoral quota),而將各政黨得票數除以該商數,得幾個整數的商數就分幾席,未分配的剩餘議席而依次分給剩餘選票最多的政黨,每個政黨最多分得一個剩餘議席
        1. Hare quota
          以選區內的有效選票(V)除以應選名額(M)後決定一個選舉商數(Q),公式為Q=V/M
        2. Hagenbach-Bischoff quota
          公式為Q=V/(M+1)
        3. Droop quota
          公式為Q=[V/(M+1)]+1
        4. Imperiali quota
          公式為Q=V/(M+2)
      2. 除數法(除數最高平均法)
        將各政黨的得票數依次除以特定的除數系列,得最高平均數的政黨便得一席,直到分完該選舉區應選名額(M)
        1. d'Hondt method
          除數為1、2、3.....m
        2. Sainte-Lague method
          除數為1、3、5.....2m-1
          由此每一個政黨獲得一個多餘席位的優勢值,將比在d'Hondt method的計算結果下減少
        3. 修正聖拉噶西法
          除數為1.4、3、5.....2m-1
          這是北歐各國為使小黨不至於太容易獲得議席而修正出的公式
        4. Danish method
          除數為1、4、7.....3m-2
        5. Imperiali
          除數為2、3、4.....m+1
  3. 選舉區相關理論
    1. 選區規模
      選區是彙整政黨或候選人之得票,並將得票轉換為議席分配的單位
      1. Douglas W.Rae
        選區規模與比例性之間呈現一種正向的曲線關係
        當選區規模增加時,比例性會以一種逐漸減弱的趨勢增加,也就是指當選區規模增加時,選票和席次之間的比例性誤差會以一種逐漸減弱的方式增加
      2. S.Rokkan
        以代表門檻為研究重點所得出之結論指出,在大選區比例代表制下,小黨可以贏得一席議席所需的選票,比在較小選區規模所舉行的比例選舉來得容易
    2. 選區種類
      1. Dieter Nohlen
        1. 單一選區-應選1名
        2. 小選區-應選2-5名
        3. 中選區-應選6-9名
        4. 大選區-應選10名以上
        5. 超大選區-應選20名以上
      2. 大選區特性
        1. 選票和席次比例接近,但也容易造成國會小黨林立,政局不穩
        2. 利於少數族群及小黨生存,買票和賄選也比較不會發生
        3. 候選人數眾多,候選人無法和選民建立有力的連結,政黨成為選舉訴求的焦點
        4. 議員問政格局較大,不易為地方利益所拘束
      3. 小選區特性
        1. 易形成兩黨政治體制
        2. 建立選民和代表之間的緊密和責任關係
        3. 有助強化黨紀和政黨運作
        4. 競爭激烈,容易發生買票、賄選
        5. 死票太多,或者選票和議席不對稱
        6. 小黨難以生存,地方勢力容易把持
    3. 選區劃分
      1. Arend Lijphart提出的選區劃分標準
        1. 對每一位公民而言,皆應有平等的代表
        2. 選區的疆界應盡量與地方的行政疆界一致
        3. 選區在地域上必須是簡潔且連續的
        4. 選區劃定應兼顧政治少數之意見
        5. 選區劃分時應保障少數族群的參政權利
        6. 選舉系統不應對任一政黨特別有利而有所偏差
        7. 選舉系統不應對任何族群特別有利而產生偏差
        8. 選舉系統應對選民在政黨偏好上的改變具有廣泛的回應
        9. 選舉系統應有一種"經常的轉化比例",即政黨所獲席次與選票數目的比例應相稱
        10. 對任何特定的種族團體而言,其所得票數與席次之間應具有比例性
        11. 選區劃分應使其具有競爭性,也就是每個政黨在每個選區都有當選的機會
        12. 每一位選民所投的票對選舉結果應具有同樣的影響力
        13. 每一位選民所投的票應盡可能被運用到,而盡量不要產生廢票
        14. 每一位立法者在立法機關中的權力應與代表選民的人數相稱
        15. 應有相等數目的代表為相等數目的選民進行服務的工作
        16. 大多數的選民應該可透過其代表控制立法結果,而少數的選民不應選出大多數的代表,此即基本的多數規則
    4. 選區調整
      1. 政黨委員會
        任命選區調整委員會的方式大致有以行政任命、政黨任命、立法任命為主,此乃是經由各個政治勢力之間的協調與溝通決定出選區調整的結果
      2. 非黨派性組織
        在組織成員上,除主席具有議員立法身分外,其他成員則來自司法與行政,盡量避免政黨因素介入,所有的成員皆不應有任何政黨的政治性考量,在選擇方案或偏離設定人口配額時的相關因素,只有集中性、現存地理連接性、自然或行政區的疆界與社區的利益
      3. 混和型態
        選區調整是由一部分政黨成員以及一部分非政黨成員所組成的混和型委員會來實施,參與調整規畫者包括政黨成員、議員及專業人員,選區調整的依據是依人口普查的結果
  4. 單一選區兩票制內容

2021年3月9日 星期二

〈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制度探討〉陳春輝

  1. 緒論
    單一選區兩票制(Single-District Two-Votes System),又稱「混合制」(MixedMember System),是一種結合了比例代表制和多數代表制(小選區制)的選舉制 度。選民需要投兩票,一票選人,一票選政黨,用來決定選舉最終的當選席次總 數。選舉時將全國分區,每個選區均推派候選人,而各政黨亦推出名單的候選人, 即為政黨代表。投票時每個選民有兩票,一票投選區域候選人,一票投選政黨。 區域候選人由第一票之得票率(在分區的排名)決定當選與否;而政黨推出的名 單候選人則由第二票之政黨總得票率按比例分配席次。此制主要可分為德國的「聯 立制」、日本的「並立制」及英國的「附帶席位制」三種,而我國則採與日本相同 的並立制。
  2. 研究方法與架構
    1.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是以歷史研究法、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三種。
    2. 研究架構
      1. 研究架構圖

  3. 單一選區兩票制改革之政治背景
    根據 2000 年 12 月 1 日出版的天下雜誌第二三五期所公佈之「二○○一年國 情調查」,高達 63%的受訪民眾不信任立法委員是真正代表人民問政;有 30%的民 眾認為政黨惡鬥是台灣人覺得最不光榮的事情。根據 2001 年 5 月 24 日民調公司 之民意調查,高達七成七的受訪民眾不滿意立法委員的表現。
    另立法委員的密度偏高,台灣平均每十萬人中就有一位立委(如以第六 屆立委 225 席計算);美國眾議員 435 人,平均每 63 萬人產生一席;日本眾議員 480 人,平均 26 萬人產生一席;印度國會議員 543 人,平均每 156 萬人才產生一 席。我國屬於國會議員密度偏高的國家,再加上政治文化長年被黑金體制所塑造, 因而推論出能在選舉中勝出者,一半以上是專業能力及操守有成長之空間
    1. 民意民氣思改革
      美國政治學者道爾(Robert A. Dahl)所描訴「多元式民主」的國家,有六項必要條件那就是,選舉產生的代表;自由、公正定期的選舉;言論自 由;訊息的多樣;社團的自律自主;包容性的公民身分。一般認為「台式民主之台 灣」朝上層知識菁英與下層販夫走卒的兩極化迅速發展,而具理性、能把理念實 際化的中產階級相對疲弱,理性的中產階級公民社會有待強化。
    2. 有鑑於人民對立法委員的表現不滿意
    3. 立委的選制改革提昇國會的素質
      由於複式選區不可讓渡式,每一區應選的立委名額不止一名,而是五名、七 名、十名(台北縣甚至高達二十名),所以,候選人想要當選,毋須得到普遍選民 的認同,而是只要得一小部分特定人士的支持就可以篤定當選,而根據研究的結 果,許多當選人只得到一區中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的選票
    4. 「單一選區」制度,必須努力才有當選機會
      1. 每個選區參選人數會減少(原則上每一黨應只提名一人參選),選民易瞭解 候選人的能力、操守,也會較用心去了解候選人的背景,因為選出來的將 是其地區唯一的代表
      2. 當選的人都是拿到選區中最高票的人,即那個地方最優秀、最多人認同、 第一名的候選人,立委素質自然提高
      3. 由於每個選區只有一個名額,所以若是兩大黨競爭,當選者的得票率會過 半;就算是三大黨競爭,首選者的得票率也至少會接近四成。也就是說, 任何一個政黨如果想贏得選區的席次,其提名的候選人必須是能夠向普遍 大眾做訴求的
      4. 由於每區只有一個席次,當選後立委的責任區非常分明,如果對地方的承 諾有做到,則有掌聲,如果做的差則連任就有危機;不像現在一區數席的 制度,一區多人,可以爭功諉過。
    5. 實施單一選區制,並不會使買票更嚴重
      1. 過去的複數選舉區才會使買票更為嚴重,因為一區可選多人,候選人只要 保住自己的地盤就可以當選了,所以,在各擁山頭林立、互不侵犯的原則 下,每個候選人在自己的勢力範圍內大肆買票
    6. 單一選區兩票制符合正義、公理、技術操作 
      1. 立法委員選舉長期以來,受到地方派系的影響
        自從 1949 年,國民政府播遷來臺,辦理全國 性地方選舉以來,地方派系即逐漸主宰與壟斷地方政治、經濟等國家大政,進而 干預中央權力的分配。在一黨獨大的威權時期,地方派系勢必與政治、經濟利益 相結合才得以壯大
      2. 賄選買票嚴重黑金政治氾濫
        精省後黑金政治氾濫,賄選買票嚴重,且立法委員提出之議題及其表現易走 極端,而且影響立法院議事品質與效率
      3. 鄰近韓國與日本制度對國內有激勵作用
        先前與我國同樣實施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法制度的韓國與日本,已經將 其選舉制度作大幅改革,姑不論其時空背景因素為何,放棄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 投票法制度而改採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混合使用的方式(但韓國是採一票制形式 而日本是採兩票制形式),更是替我國選舉制度的改革增加動力來源。
  4. 臺灣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評析
    1. 選民會有明顯「分裂投票」的傾向問題
      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的情況下,如果同質陣營若有 多人參選,這時選民會在「惜票心態(西瓜效應)」的作用下而扭曲其投票行為, 亦即怕他認為最好的人不會當選,而把票投給他可能並不是最喜歡,但當選機率 較高的人,以防止最討厭的人當選。
    2. 單一選區制主要在於「贏者全拿」問題
      單一選區制主要的問題在於「贏者全拿」(Winners take all) 廢票(死票)的產生而犧牲少數民意的制度,的確會造成國會席次分配不公,第 七屆立委選舉結果即明顯發生,使大黨代表過多,小黨代表過少,不能精確地反 映民意及政黨實力,單一選區制度會讓小黨不太容易有生存空間
      改進之方法,即增加不分區名額,不分區的席次由現行大幅提 高到二分之一的程度,尊重小黨的存在,用選政黨的方式彌補小黨在國會席次分 配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3. 單一選區制實施之後,有關相對多數決問題
      經整理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亦有下面的缺點:
      1. 對較有分裂傾向的意見群屬不公平,例如歷次選舉中,所謂藍營的分裂傾 向通常高於綠營,因此,在分裂藍對團結綠的情況下,易出現在特定選區 中,泛藍選民多於泛綠,但卻因候選人分裂使得綠營的候選人當選,嚴重 違反多數民主的精神。
      2. 易製造政客籌碼,亦即特定政客會挾參選自重,向己方陣營索求分贓
      3.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優點為手續簡單明瞭,缺點則是沒有過 半數選票也能當選,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存在,應該改成單一選區絕對多 數決。 
    4. 有關政黨5%的得票率門檻問題
      不分區席次比例越高,對較小政黨有利,關鍵在於進入政黨 的門檻,門檻低的話,就能讓小黨有生存空間,且能保留政治反省空間
    5. 有關兩票制並立制問題
    6. 有關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與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之比較
      1. 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
        依其政黨得票率來分配應以政黨比例代表選出的固 定名額,與各政黨在區域選舉中的當選席次之多寡無關
        1. 優點:
          1. 當選席次之分配較為簡易
          2. 選民可同時表達其政黨偏好與候選人 偏好
          3. 政黨選票之名單候選人與單一選區之候選人平行競爭,彼此無排擠 效應。
          4. 防賄效果優於現制
          5. 無超額當選問題
        2. 缺點:
          1. 政黨得席率與得票率易形成落差。
          2. 有利於大黨與既有政黨,較不 利於小黨或新興政黨。 
      2. 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
        以第二票(政黨得票率)為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席次,扣除各政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
        1. 優點:
          1. 公平性較高,政黨得席率與得票率一致,小黨將有生存空間。
          2. 選民可以同時表達其政黨偏好與候選人偏好。
          3. 防賄效果優於現制等。
        2. 缺點:
          1. 當選席次之分配程序較為複雜,席次分配結果與小選區選舉結果出 入頗大。
          2. 易形成超額當選、總席次增加的情形。
          3. 易形成小黨林立。
          4. 易 有分裂投票之現象。
          5. 政黨於小選區所獲席次愈多,愈不利於政黨名單候選 人,容易造成政黨內部同志之緊張關係。
    7. 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問題
      平地及山地原住民立委選區仍然維持複數選區,亦即維持全國為一個選 區各選出 3 席,造成選舉區太大、服務選民困難、選舉社會成本高等問題仍然存 在,已有部分原住民委員醞釀要檢討劃分為單一選區制之提議
    8. 主要國家憲政設計與選舉制度比較

  5. 結語
    1. 聯立式的選舉制較符合台灣當前政治文化
      單一選區兩票制如改採德國的「聯立式之單一選區兩票制」,似乎較符合台灣 當前政治文化特色意義,也較有利於小黨發展,適度給予小黨發展機會,讓各種 不同意見者有機會提出看法,正符合議會政治的理念。
    2. 為增加立法院小黨參政空間,政黨門檻似宜降為 3%
      政黨比例門檻之設置,雖為了避免立法院政黨體系的零碎化,但若太高小黨 無法生存,壓縮小黨的參政空間,太低則造成政黨林立,容易形成關鍵少數,小 者議事運作,大者影響政局安定。惟就以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只有國民黨 及民進黨可以分配不分區席次,對於小黨之參政明顯不公平,似宜將門檻降為 3%, 以切合公平正義與維持各政黨之發展空間。
    3. 選風之敗壞,與媒體的報導、公民道德教育有關
    4. 並立制對小黨不利與因應策略
    5. 如單一選區中選擇絕對多數選舉制,有助於政局之穩定發展
      意即在第一輪投票時可以相互競爭,到第二輪投票時,再彼此聯合,如此, 國內就可以維持三至五個,甚至六個相關政黨數目,而不一定要變成兩大政黨。
      理由很簡潔的說:
      第一、是可以把選舉民主深化成憲政民主。
      第二、是有助政局 之穩定發展。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遊戲規則所彰顯的代表性及平等均值等的理念可以在憲法中以憲政價值的方式被標舉出來,非勝者全拿,小黨亦有生存發展空間。
    6. 雖然兩票制仍然無法直接解決許多諸如賄選的問題,但對政黨政治的形成 較有幫助
    7. 兩票制能否減輕派系對政黨的影響是一個複雜且沒有定論的問題,因為兩 者間沒有直接的關聯性
    8. 多元社會論,證明第七屆,第八屆立委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是使政治走上 清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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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很多重複的立論,也沒有什麼新的論述,就不斷地重複基本概念    與一些模糊不清的描述
然後參考書籍也太灌水了八,一堆跟內容無關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