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新自由制度主義之起源
- 基本主張
- 相對於現實主義陣營,自由主義陣營較嚮往以和平或非戰爭的方式處理國際衝突
- 國際間不斷增加的相互依賴將使得政治與經濟問題交錯,且不易在議題間區分所謂之高階政治與低階政治
- 國際間縱然有競爭與衝突,但通過互惠之原則,國與國間可跳脫因相對利得而產生的零和競爭,從而在絕對利得上提升合作之動機
- 戰爭不再是解決國際衝突之最好或最重要手段
- 透過制度之規範與機制可以降低、減少國家之欺騙及搭便車之投機心態從而促進國際合作
- 其他修正現實主義理論之學理
- 新自由制度主義之本質
新自由制度主義實為現實主義與自由主義之整合,旨在能為國際合作提供一個務實地考量國家之權力及利益,又可促進國家間合作之機制,而其實踐方式透過制度之設計與規範 - 新自由制度主義之發展
- 結論
2022年10月28日 星期五
《國際關係理論》〈新自由制度主義之過去、現在與未來〉宋學文
2021年6月14日 星期一
〈從新舊制度論看我國雙首長制〉徐正戎、張峻豪
- 前言
本文於探討我國雙首長制的問題中,將再引介時興的「新制度主義」 (new institutionalism),並期望以其中 的「歷史制度途徑」(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析論憲政體制變遷過程 所依循的路徑,且探究隨之而建立起的憲政文化,進而剖析現行憲政體制— 雙首長制的問題,俾更充實既往研究成果,並對此一變遷過程有更全面認 知。 - 新舊制度論與憲政體制
- 制度研究的發展脈絡
- 傳統主義
此研究焦點主要是對不同行 政、立法及政治結構的表面探討,以形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為對象 進行研究。然而,因制度的定義狹隘,加以分析又流於規範層面,使得對 政治現象的理解只是特定行動者依照既定典章、程序所展現的靜態描述以 及分類比較,造成早期政治學研究幾乎成為等同法律條文研究的代名詞。 - 批評-伊士頓(David Easton)
伊士頓認為制度研究 缺乏兩項重要基礎:首先,過去制度研究太過偏狹而無法涵蓋所有相關變 項;再者,「過度事實主義」使研究者必須承受「理論的營養不良」,並 且忽視了透過事實獲得意義的一般架構 - 行為主義
強調透過一般性 (general)、解釋取向(explanatory)以及分析的(analytic)研究法來建 構理論,因此政治學的傳統研究主題開始轉向另類範疇,例如:投票行 為、民意調查等所謂實證研究。而制度研究者於其間亦逐漸受到行為主義 之影響,開始關注「制度環境」,而非僅限過去靜態的描述,開始對制度 和社會的互動有了進一步的動態觀察
經過行為主義革命,其所採取的「化約論傾向」,使得政治學界對政 治過程的解釋開始側重於經濟、社會與文化的變項,而過度強調政治行為 的社會系絡(context),或是以個人行為詮釋社會現象,乃至關注於個人 偏好與價值,均使政治制度的角色對政治結果的影響不被視為具絕對因 素 - 批評
行為科學研究途徑本身的缺陷與立論的選擇,如將政治生活約簡為人 類社會生活的某一項層面,而企圖以廣體社會科學的研究框架,建構並發 展出研究人類政治生活的學術活動成果,認為以一種總體社會研究框架便 可以建立研究政治學的學問,而導致政治學被社會科學行為主義途徑所架 空的現象 - 新制度主義
新制度主義者在制度的分析上 較具科學精神,強調資料的收集與解析,並以更宏觀(macro)之視野關注 制度的應用層面,重視外在環境對制度的制約和作用,而以動態視角捕捉 制度的基本意涵,從制度的社會互動以瞭解其對個人或社群的實質作用。 凡此種種,皆為傳統制度研究者未曾碰觸 - 從新舊制度論看憲政體制
- 憲政
憲法指一套有系統、成文的法典;而憲政則是指立憲政治 實際運作的過程
「憲政」所著重的,除了民主原則架構的憲法內容能夠被實踐 外,其它諸如法院判例、憲法解釋,乃至所建立起的憲政習慣以及政治傳 統與文化,均也無形地成為憲政運作「精神面」的一部份,而在憲政發展 過程中體現出來。「憲政精神」造成了制度動態變遷以及靜態條文在運作 上所產生的意義 - 歷史制度途徑
歷史制度主義正式成為一個研究途徑,乃源自於一九九○年,由史坦 莫(Steinmo)、賽倫(Thelen)與龍史崔(Longstreth)等三人正式定名。 大抵言之,歷史制度主義的研究議題,乃在於制度的動態(dynamism)與 變遷的研究,以及理念創新與制度限制性的互動;因此,制度變遷的研究 可說是該研究途徑的理論核心。另外,歷史制度論 重視結構而非功能的方法,則更是帶出了宏觀視野, 而可對「制度環境」全面檢視 - 路徑依賴
指的是一種現象,當一種技術因偶然 之因素而被選定時,隨後的技術選擇便被便鎖定在一定的開發路徑上,雖然該條路徑 未必是該技術選擇之最佳結果
歷史制度論的基本假定為依某一項制度而決定的行為,實際上並非依 制度本身所提供之方式運作,而是在更早形成決策時便已被創造出來。此 一開始便確定的決策,與相應而生的制度設計,實際上同時於其後運作, 並決定了此一制度未來如何形成決策的過程 - 歷史制度途徑的分析模式
- 我國雙首長體制主要問題分析
- 總統與行政院院長—權力失衡
- 以舊制度論分析
- 就規範面 觀察,無論憲法本文抑或歷次增修條文,總統權限的增加實為「逐步」成 形。
- 民國八十年修憲,放寬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條件(憲法增修條文第二 條第三項)與賦予其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 項)
- 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則賦予總統司法、考試與監察院等人事提名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
- 民國八 十三年的修憲,除確立總統由直選方式產生,亦限縮了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權,間接擴大總統的權限
- 第四次修憲確 立了行政權一分為二的「行政雙元制」,而使雙首長體制正式定調
- 新制度論的分析
- 歷史發展與社會結構
相較於黨內的保守派,以及反對陣營兩者的極端立場,國民 黨內的改革派更遵循了對憲政改革「實用主義」的政治路線。身為支配型 的統治政黨,自然關心憲法變遷能夠對其統治地位的影響,因此,總統過 去極大化的權力便在修憲過程中轉化為緊急命令權。而國安局、國安會以 及中央人事行政局等機制的延續,更為總統權力的確保提供了一個憲法和 法律的基礎。此殘存的威權統治精神,正是來自於國民黨的堅持 - 歷史發展與文化結構
文化結構本就是難以精確測量的素材,但從歷史角度言,中國人一向 深信天下大一統可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專制王權將政治秩序與文化道德 秩序相連結,加以中國傳統社會與政治分離的現象,使得人民普遍不過問 政事,而王權存在的必要性祇為維護民眾生活安定。故為維持權威,無論 是在實際運作上,總統角色的特別突顯,抑或在制度上確立領導者的威信, 均與我國政治文化不相悖背,所以,即使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總統角色 的不斷強化亦不曾遭致過多的反對聲浪。 - 制度結構的依循路徑
我國自民國八十年至八十六年所進行的四次修憲,除了首次內容是以 結束動員戡亂時期、立法院全面改選為主要目的外,之後的三次修憲在中 央政府體制方面,幾乎皆是環繞著「總統地位與權力調整」的這一主軸進 行。而確立雙首長制的第四次憲改即是以調整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的關 係為始,除了對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外,總統還被賦予覆議核可權、國安 大政方針決定權等等,凡此皆顯現出行政權限分裂的事實 - 我國歷年的憲改內容:
- 1991
- 擴充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席次,並增列僑選代表
- 賦予總統緊急命令權,並得設國家安全會議
- 明定第二屆中央民代產生之法源
- 1992
- 省長與直轄市市長改由直選產生
- 賦予國大對總統司法、考試、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
- 確定總統直選原則
- 1994
- 確定總統直選產生
- 限縮行政院院長對總統人事任命副署權之行使
- 現任行政院院長繼續留任至總統任命新行政院院長時為止
- 1997
- 停辦省長與省議員選舉
- 對總統彈劾權由監察院移轉至立法院
-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
-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總統亦得於此 情況下解散立法院
- 降低立法院對行政院覆議案的通過門檻
- 1999
- 延長國大任期
- 立委選舉方式改為比例代表制
- 2000
- 大法官宣告 88 年修憲無效(上述兩項)
- 停辦國民大會選舉
- 國大主要職權轉移至立法院
- 小結
總統權力過大的原因 - 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的關係—負責問題
- 舊制度論的分析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將閣揆同意權從立法院摘除,但透過憲法增 修條文第三條相關規定,實際上立法院多數仍得透過質詢權、覆議權、不 信任案等方式監督行政院院長及其閣員。而此亦體現行政對立法院負責之 憲政原理。然而,即便如此,睽諸在實際運作上,卻又發現內閣制規範未 能得到落實,究其原因,除了人民對總統的期待過大,使得行政院在憲法 上的職權無法實踐外,實際運作過程中,總統的角色也直接決定權責機制應如何落實。無論多數或少數政權制,其換軌之關鍵便在於權責機制能夠 確立,但以我國景況而言,總統不願退居幕後的考量以及政治環境所期待, 便使總統在與國會多數黨不同調時,不願退居幕後,甚至還可能挾新民意 而自重,如此自然產生行政與立法間之扞格 - 新制度論的分析─行為者策略互動與偏好
- 小結
由原憲法上即存在的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規定,加以第四次修憲導 入的解散與不信任機制,均在在強化了憲法規範面上的內閣制精神。然 而,透過新制度論的觀點,此內閣制的制度結構乃是在憲政運作過程中被 排拒於路徑之外,即便於此期間內閣制所要求的負責精神仍透過了大法官 釋憲、甚至於行政立法政治僵局後始有所體現,但長期著重總統角色的憲 政習慣,進而相對忽視內閣制中閣揆之重要性,便難順暢換軌,而隨政黨 生態變化落實內閣制 - 行政院院長不向立法院負責的原因
- 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任命權問題
- 舊制度論的分析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全權任命的規定見於增修條文第二條。而事實上, 總統有權任命閣揆之規定,亦是為雙首長制的特徵之一。此也造成當多數 政權制產生時,便換軌至總統制,以至形成傾向總統制的理由 - 新制度論的分析
若內閣制無法落實,進而使得行政院院長的角色重被 重視,而能在「左右共治」的政治環境下成功換軌,國會同意權的有無絕 非最重要的考量。倘若總統面對的是沒有任何一黨過半的立法院,在欠缺 內閣制精神及尊重行政院院長的憲政文化下,政局能否穩定,猶是未定之 數。28 因此,更重要地,若行政院院長對於所能掌握的行政職權無法在反 覆施行中形成慣例,則規範即使存在,也可能隨時變調。 - 小結-任命權行使的問題
- 結語
我國雙首 長制的問題或許並非祇存在於規範面,例如總統的閣揆任命權,行政立法 兩權的互動機制,反而是在運作面上的檢討與憲政精神的探究 - 規範面的調整,亦即透過 制度使得行政權集中於總統,直接賦予其主持行政院會議(或改稱為部長 會議),並賦予否決國會法案的權力,以符合憲政運作的精神與憲政文化
- 在憲法運作上落實內閣制,尊守憲法中的責任政治原則,使 行政必須向立法負責的民主精神透過制度實踐而達成
- 在憲政慣 例的建立上,突顯行政院院長的角色,並使其確實擁有憲法規範應有的職 權,而使依據政黨生態總統必須退居幕後的情形得以順利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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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論的層面討論台灣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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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制度論討論,文化與歷史的結合,感覺看得更廣
從新制度論討論,文化與歷史的結合,感覺看得更廣
2021年6月3日 星期四
〈後現代政治經濟學與新制度論〉郭承天
- 從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Economy談起
- 後現代政治經濟體的特性
- 全球化(globalization):國家間與國家內
在全球化時代,國家與國家之間愈來愈多互動,國家內 的各種制度也愈來愈受到外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的影響,這是一個不 會停止的趨勢。任何一個要在全球化之下生存的制度體系,必定要有調適能力。而 這個能力要從建立一個調適的次制度(sub-institution of adaptation)開 始,才能有效與持續的回應全球化的挑戰 - 數位化(digitization):資訊爆炸與快速移動
現在資訊爆炸、移動迅速、世界同步的數位化,加速了全球化的腳 步。問題是資訊的成長是無限的,但是人們擷取資訊的能力是有限的。 這不只是因為我們無法很快的過濾上百萬條的相關資訊,而需要仰賴資 訊管理公司所設計的資訊過濾程式。更因為我們所依靠的資訊軟硬體設 備,其質量都受到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的影響
因此,如 何建立起一套能夠有效處理資訊的制度(包括軟體和硬體),成為後現 代政治經濟體的一大挑戰。 - 現代與後現代議題(post-modern issues)的糾纏:金
融、性別、族群、宗教、環保(核心問題)
在眾多後現代議題當中,環保似乎是核心議題,如果環保沒處理 好,導致全球毀滅性的天然災害,其他的現代或後現代議題就都不必談 了。制度上的挑戰是,環保是一個「公共財」的問題,要建立提供這個 公共財的制度,比一般的私有財困難的多。它不但有「搭便車」(free ride)的問題,更因為它的擴散效果,需要各種層次的制度之間,做充分 的協調,建立一個「多中心的管制制度」(polycentric governance) - 反分殊化(de-differentiation):議題與功能的連結
到了後現代時代,人們認識到議題彼此是互相牽連的,也期望一個 制度能夠提供「反分殊化」(de-differentiation)的產品或服務
後現代 的制度必須強調一個制度除了要有專業能力以外,還要發展能夠同時處 理多種相關議題的能力,尤其是發展制度與制度之間的協調程序,從多 面向和多制度的角度去處理議題。 - 自我表現化(self-expression):自主與選擇
近二十年來數位網路化所帶來的影響,不論 是住在西方國家的,或是住在開發中國家的現代人和後現代人,都越來 越喜歡表現自我,也有能力表現自我,例如個人部落格以及網路小說等
自我表現的持續增長,促進了後現代各種「認同」政治的擴展,包 括社區、族群、國族、宗教、性別和性向運動。個人在這些認同政治 中,不只是為了群體的福祉,更是為了個人主體價值的確認。甚至連認 同的項目與內容,也是屬於個人所掌控的選項之一。 - 傳統政治經濟學的困境
- 傳統的政治經濟
學並無法提供有效的理論與分析工具
另外,1980年代以前政治經濟學研究的主題,就是政治因素如何影 響工業化,或者工業化如何影響政治發展。然而1980年代以後,金融政 治已經開始取代工業政治,成為影響經濟發展最主要的政治經濟因素 - 傳統政治經濟學以及部分的後現代政治經濟學作品,忽略了
兩者間的關連性。過去的政治經濟學似乎傾向把經濟議題與後現在議題
分開處理,後現代議題就用後現代方法來處理,並且盡量防止後現代研
究法滲入傳統政治經濟學議題中
例如,性別議題就用建構主義和後結 構理論這些相對主觀的理論來處理 - 傳統政治經濟學的價值中立,不符合後現代政治經濟體對於 價值的急迫需求與重視
- 傳統政治經濟學的寫作方式,無法滿足後現代讀者的情感需 要。
- 後現代政治經濟學的方法論
面對後現代政治經濟體的特性,後現代政治經濟學的方法論,應該 要有下列的特色: - 跨領域(interdisciplinary)
- 跨分析層次(interl e v e l )
後現代政治經濟學的方法論需要是跨個體(micro)、中層(meso) 與總體(macro)分析層次。這是因為後現代人在個體層次有很大的轉 變,自我表現的慾望與能力加強,持續的挑戰現有的制度。總體層次有 其重要性,因為全球化對國內制度的影響而不可忽視。而中層的分析, 是個體與總體之間的連接層次,一方面可以觀察不同層次因素之間的互 動關係。另一方面也可以檢驗總體與個體理論的適用性 - 價 值 判 斷 ( v a l u e j u d g m e n t )
傳統政治經濟學一方 面受到馬克斯主義的影響,另一方面受到自由主義的影響可能更大,在 研究過程中似乎盡量避免價值的判斷,而只專注在解釋事件的發生、制 度如何反映不同的利益團體、或者各種現象之間的邏輯性。這類分析的 結果,反而常常不是價值中立,而是彰顯經濟價值的重要性(賺錢極大 化、經濟效率與效果高於其他民主、社會、與人文價值) - 政策建 議 ( policy recommendations)
- 說故事(story-telling)
敘事研究法的優點有很多:它可以更豐富的呈現研究對象 的特性,而不受到研究者先入為主理論架構的限制;它重視被研究現象 的質性,而不是刻意製造的量化指標;它能夠從研究對象的敘事中,反 應當時當地社會的權力與合法性結構,也可以凸顯對於霸權文化與權力 結構的挑戰;最後,它使得研究成果的呈現,生動有趣;畢竟,很少人 不喜歡聽故事 - 新制度論(new
institutionalism)
新制度論的主要論點就是制度會影響 政治、社會、經濟行為,新制度論是跨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的。它 反對理性選擇論,因為人的理性不是完全的,而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人吸收資訊是不完全的、有限的,甚至是有系統偏差的; 人的行為或制度也是受到歷史文化因素的影響,結果可能造成行為多樣 性或是造成集體不理性 - 後現代政治經濟學的新制度論
- 一個符合後現代政治經濟體特性的新制度論,看起來似乎是一個複 雜的大工程,但不是一個不可能的任務。稍微修訂過去我所建議的新制 度論步驟,即可處理後現代政治經濟體的各種議題:
- 根據研究者的研究興趣、價值偏好,先確定被解釋項。被解 釋項需要有變異量(成功與失敗、質或量的不一樣、道德與不道德的結 果等)。
- 根據相關的理論與案例研究,找出可能的主要行動者,包括個人、團體、組織,不論是國家的、社會的、或是國際的。
- 分析每一個行動者的所擁有的權力、特性、意識型態與資 源。
- 花時間找出兩兩行動者之間的正式與非正式關係,透過訪 問、互動之記錄,就可以發現它們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相互依賴、不對等 依賴、或臣屬關係
- 總結制度系統特色對於被解釋項的影響。
一個不好、不道德 現象的存在,是否因為現有的制度總體存有欺騙行為的空間,是否資訊 不對稱、監督系統不健全、是否缺乏有效的懲罰機制等 - 根據分析的結果,提出制度改革建議,由政治成本較小的制 度修正到政治成本較高的制度革命,尤其要發掘可能的雙贏Paretooptimal改革方案,分項列出,作為政治行動者的行動計畫依據
- 使用現代影音或廣告技術,裝飾研究計畫的成品,以吸引讀 者、後續的研究者、以及政治行動者的興趣。
- 兩個應用案例
- 育嬰假:為什麼目前台灣申請育嬰假的案例不如預期的
多?
在一次討論會中,性別研究的學者們討論到:根據育嬰假的規定, 懷孕婦女可以請長假,公司一定要准假。但是實施幾年以後,實際成效 不佳。本來以為懷孕的婦女會去爭取自己的權利,但是實際上請育嬰假 的婦女很少。這些學者認為主要的原因是經濟的:產婦在家沒有薪水。 所以討論是否要增加育嬰津貼,以鼓勵育嬰假的申請。 - 性別問題的確也是一種經濟問題,但不只是 個人的經濟問題,也是台灣特殊的經濟結構問題。台灣還是以中小企業 為主的經濟結構,中小企業老闆不願意容忍女性員工留職停薪,因為這 可能會威脅到企業的運作。
- 性別問題更是一種文化問題。台灣多數的宗教團體都強調相 夫教子的「婦德」,這對於從小在鄉下長大到城市裡工作的婦女,更有 極大的心理壓力
- 在育嬰假這個後現代政治經濟議題上,涉及的制度關係中的 主要行為者,至少有政府(勞委會、財政部)、企業主、女性勞工和嬰 兒。根據簡單的制度分析,如何能促成四贏的局面?我建議的方法是保 母費用退稅(抵員工個人所得稅以及企業營業稅)。台灣的企業主最不 喜歡的就是繳稅,但是最喜歡的就是想盡各種名目來退稅。多一個名目 給他,他一定充分利用,一方面不會造成資方的負擔,又可以保留員 工,何樂不為?女性員工可以保留職位以及個人的事業成就感,不會影 響升遷。表面上看起來國家稅收似乎會損失,但是實際上可以從女性員 工的所得稅、保母所得稅、和企業正常運作的營業稅收補回來。孩子也 可以得到保母和父母有品質的關愛,所以是四贏的制度
- 從發展國家論(developmental state)到發展制度論 (developmental institution)
- 綜合過去的研究,一個符合後現代政治經濟體的發展制度,可以用 下圖來表示:
- 最高政治領導人(或集體領導者)對於經
濟發展(或後現代議題),仍然需要有承諾,但是這種承諾是對於「政
治企業家」的承諾。這位政治企業家可能成功的說服最高政治領導人,
某種經濟發展策略對於領導者的政治權力穩固或擴張是有極大幫助的,
藉此將政治領導者與這個發展策略緊密的綁在一起。
這位政治企業家可 能來自民間,但是更可能來自官僚體系本身。他為了自己的理想或現實 利益(部門利益、個人升官),願意推動這個新的發展策略 - 「政治企業家」在特定議題上具有一定水準的專業知識。但是更重
要的,是她需要具有政治協調的能力
政治企業家得到最高領導人的政治支持之後,隨即 要建立一個協調的制度,協調政府相關部門、立法機構、政黨,也要協 調與國際行為者、本地資本家和其他社會行為者的相互關係。 - 「國際行為者」,是為了慎重考慮全球化對於發展制度的 影響力。一個健全的發展制度,必須要有一個以上的「次制度」處理與 國際行為者的制度關係,以及國際行為者與其他制度行為者之間的關 係
- 「社會行為者」包括工會、性別團體、環保團體等議題相關的團 體。他們所掌控的資源(人力、財力),以及他們內部、外部的政治聯 盟關係,會影響到他們與其他制度行為者的互動關係
- 「本地資本家」是任何資本主義社會的核心行動者。整個國家或社 會的發展或不發展,常常決定於他們的意識型態和集體行動
- 後現代新制度論的發展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介紹後現代政治經濟學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看起來跟後行為政治學有點像
2021年5月28日 星期五
〈歷史制度論的方法立場與理論建構〉黃宗昊
- 前言
- 類型學分析與歷史制度論之界定
- Hall and Taylor的分類
- 理性選擇制度論
- 制度與行為間的關係
採取計算途徑(calculus approach)觀點 ,人會極大化自己的利益並和他人產生策 略性互動。制度外生於人的行為,是人為 創設的,以侷限人們策略互動的範圍,克 服集體行動的困境。 - 制度形成與變遷
制度起源於人為有意的創設,可降低行為 者間互動的不確定性。制度創設往往涉及 相關行為者的主觀同意,既有制度能存續 是因其較替代者能提供行為者更大的價值 。 - 社會學制度論
- 制度與行為間的關係
採取文化途徑(culture approach)觀點, 人會儘量符合社會正當性的要求以搏取社 會認同。制度內生於社會文化中,提供了 何謂「正當」的意義參考架構與行為規範 ,以引導人們生活 - 制度形成與變遷
制度來自於文化,來自於一先前即已充滿 各式制度的社會中,行為者藉由制度實踐 認知甚至界定社會文化本身。行為者採取 新的制度實踐是因其可增加本身的社會正 當性 - 歷史制度論
- 制度與行為間的關係
在計算途徑與文化途徑中採取折衷立場, 特別強調制度和權力分佈間的關連性。制 度是鑲嵌在政治體系或政治經濟中,引導 行為者互動的正式/非正式的程序、慣例 、規範、協定等。 - 制度形成與變遷
制度亦來自於一先前即已充滿各式制度的 體系。特別強調歷史過程中,特定轉折點 (尤其是權力結構改變)對制度所造成的 非預期結果和制度本身所產生路徑依循( path dependence)的效果。 - 歷史制度論的問題意識、理論與方法
- 問題意識
來自真實的歷史經驗,例如革命為何會發生?民主 與獨裁的起源為何?福利國家體制如何演變?……等,試圖探索這些「真實世界的難 題」(real-world puzzles) - 理論
歷史制度論者將理論建構的重心放在具有複合作用的 「制度」身上。制度一方面是文化與權力結構的具體呈現,又引導了體系中行動者間 的互動,介於宏觀與微觀之間,具有分析上的彈性,因此成為歷史制度論者理論建構 的主體。歷史制度論者關注大問題和真實世界難題的問題意識,也就轉換成在歷史過 程中,制度如何起源與變遷的理論探索 - 方法
在有限樣本(small-N)的侷限下,使得 歷史制度論者偏重運用質化方法進行研究,較少採用需大量樣本(large-N)的量化方 法。進一步而言,歷史制度論者關注的是解答真實世界的難題,這需要清楚掌握歷史 事例的來龍去脈才能辦到
採用系統化與脈絡化的比較方法,對歷史過程進行深度考察,這也 成為歷史制度論者最重要的分析策略。 - 方法立場:質化 vs.量化
- 兩種因果模式
量化陣營的學者主張要以大量的樣本為基礎方能建立有 效的因果推論,但在處理大量個案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流失許多有意義的脈絡資 訊。泹質化陣營的學者則主張堅實的因果推論無法在缺乏脈絡的基礎上成立,但在強調脈絡重要性與保留大量過程資訊的同時,只能對有限的個案進行探討 - 「因果要素模式」(casual factor pattern)
量化陣營欲探討大量的樣本,但能保留的過程資訊相對簡約
「因果要素模式」是將影響歷史發展的要素抽繹出來,提煉成一個一個的自變項 與應變項,最好還能用數字加以精確衡量。此種作法的優點是標準化便於操作,有助 於分析大量樣本;但在將歷史轉換為變項的過程中,會大量流失有關脈絡性和歷史過 程動態性(如行動者間的策略互動)的資訊,使得因果解釋呈現的只是變項間的互動 關係,本質上是一種靜態分析 - 「因 果 過 程 模 式 」( casual process
pattern)
歷史制度論者欲保留複雜的過程資訊,但能探討的樣本數量相對有限
「因果過程模式」則是回到歷史發展的脈絡中,去觀察各個因素在不同時點的互 動,尤其著重呈現整串因果鏈(casual chain)如何影響結果,產生各種不同路徑 (path)的過程。此種分析可保留歷史過程中大量的動態成分(如各種機制的作用如何 隨著時間發生改變),但由於歷史過程的複雜性,使得分析方式很難標準化操作,並侷 限於探討較少量的樣本。 - 對量化挑戰的三種回應
- 區分「個案」(case)和「觀察」(observation)
在國家間的比較中,常將一個國家視為一個個案,作為比較的基礎,但這只考量了空 間的因素。如果加進時間的因素,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表現出的特質未必相同,不應 混為一談,應將前後不同時期的國家視為有所關聯但不同的個案。如果仍要將一個國 家視為一個個案,則不同時期的國家會產生不同的觀察,一個個案包含許多觀察,國 家間比較應改以各個「觀察」為基礎 - 將欲
探討的個案中,造成結果的原因區分成「充分原因」(sufficient cause)和「必要原因」
(necessary cause),再運用比較研究的邏輯方法-「同意法」(method of agreement)
和「差異法」(method of difference),並搭配合適的分析技術,如布林代數(Boolean
algebra),就可在有限的個案中,得出有力且明確的因果推論。
更進一步,如果所探 討的變項可以從名目的衡量(nominal measurement,即「有」與「無」的衡量)進入 等第的衡量(ordinal measurement,即從強到弱不同等級的衡量),甚至可運用更為精確的分析技術,如模糊集合方法(fuzzy-set method),更數量化地評估因果連結的強 弱 - 同意法是指,在一組個案中,每個個案在其他變項上均有所變異,但結果變項與原因變項卻共同出 現;同意法有助於消除潛在的必要原因。
- 差異法的操作和同意法相反,每個個案在其他變項上的狀 態均相似,而結果變項與原因變項則共同出現或共同不出現
- 實證論(positivism)的傳統觀點認為應嚴格區分「發現脈絡」(context of
discovery)和「驗證脈絡」(context of validation),且科學研究關注的是驗證脈絡。
此 觀點廣為自然科學和許多方法論教科書所接受,但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此兩者的區 別並非如此的涇渭分明。檢證理論時如不考慮個案運作所處的脈絡(即「發現脈 絡」),常無法得到堅實的因果推論,甚至會錯誤歸因 - 「中程理論」(middle range
theory)
對脈絡因素的重視使得歷史制度論者大多傾向於建立「中程理論」(middle range theory),認為可針對理論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加以限縮或界定,而不企求如理性選 擇理論般,或運用統計方法以建構放諸四海皆準的「大理論」(grand theory)。中程理 論正是歷史制度論者從事理論建構的可欲目標。透過研究的不斷累積,學術社群內的 共識與引導研究的共同分析架構亦會有長足的進展,這是不同於量化陣營的理論發展 之道。 - 小結
- 理論建構:與理性選擇對話
- 歷史制度論:路徑依循與關鍵時刻
- 路徑依循
- 廣泛來說,指 的是「歷史發生作用」(history matter),發生在前的事會影響到發生在後的事。但此 種說法過於一般,沒有什麼分析上的指引作用
- 嚴謹而言,路徑依循指的是涉及正向 回饋(positive feedback),而使原有狀態不斷自我強化(self-reinforcing)的動態過 程。在此機制啟動後,即使出現別種選項可供選擇,但由於轉換的代價太高,會使得 特定狀態沿著既有路徑不斷延續下去。玤制度最重要的作用,即是將某種權力或利益的 安排藉由正向回饋的機制延續下去,形成特定的的歷史路徑
- 關鍵時刻
Capoccia & Kelemen 認為:「關鍵時刻」是一 段相對較短的期間,但當時行動者所作選擇卻根本地提高後續結果的機率。關鍵時刻 未必是指瞬時發生的事件,但其作用期間相較於呈現路徑依循的結果階段應該較短。 而且關鍵時刻相較於之前和之後的時間點,當時行動者所做選擇對於開啟後續的歷史 路徑,應該更具有決定性。 - 理性選擇、制度設計與斷續均衡
- Shepsle 將理性選擇學派的制度研
究分為兩個面向
理性選擇學派的制度理論演繹自行動者理性計算並極大化其效用的假設,很自然 會從功能論的角度看待制度,將制度視為人類有意的創設-或者制度本身反映出行動 者間互動的均衡狀態(均衡制度),或者制度被利用以達成某種可欲的均衡(制度均 衡)。 - 「制度均衡」(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制度均衡」關注的是制度的延續,認為制度產生之後,可規範行動者間的互動行為,以產生一較佳的社會結果 - 「均衡制度」 (equilibrium institutions)
「均衡制度」則關 注如何創設制度的問題,認為制度來自於行動者間的互動,反映出行動者間策略互動 的均衡。 - 「斷續均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模式
理性選擇學派眼中的歷史過程,就是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均衡,並視均衡的達成為常 態,而均衡間如何隨時間演變的過程往往不是分析的重心
在歷史的關鍵 時刻,行動者間的策略互動產生了制度,制度有助於均衡的達成或本身即反映了均衡 的結果,發揮了路徑依循的作用,將特定狀態長期持續下去;打破均衡的力量往往來 自制度外部(exogenous),此時又產生了互動與調整的關鍵時刻,新創設的制度再度 將變動後的均衡狀態持續下去,直到打破均衡的力量再度出現 - 歷史制度論的理論進展
- 制度研究的整體觀點和權力途徑
- 理性選擇制度論所衍生出的「斷續均衡」模式,很容易在兩個面向上偏離真實歷 史經驗
- 「斷續均衡」模式描繪出的歷史過程常常呈現出「變」(change)與 「常」(continuity)截然二分的局面:混亂與變動只會出現在制度創設期,等到制度出 現、大局已定就會邁入穩定的制度延續期
- 「斷續均衡」模式常常將制度變遷的 動力來源簡單歸因於外部衝擊(exogenous),無法提出內生性制度變遷(endogenous)的有效解釋
- 交互並存(intercurrence)
從政體(polity)或制度體系(institutional system)的整體著眼,各項制度都是在 不同的歷史時點、為著不同的目的所創設,體系內存在多元且未協調的狀態,制度間 常會有所牴觸和衝突,而制度創設的非共時性是其關鍵。常態下的政治是由多元且不 協調的權威同時運作的,這種「行動中的多元秩序」(multiple-order-in-action)現象就 是「交互並存」,展現了政治的風貌如何在歷史過程中被形塑,也說明了制度變遷的動 力常是源自體系內的不協調與衝突。
在其他制度持續不斷的影響之下,特定的制度安 排從起源以降的任一時點,都同時結合了各種「變」與「常」的成分,無法在歷史過 程中將兩者所處的階段截然二分 - 「變」與「常」在不同時點的結合方式
歷史制度論的特色是關注制度與權力間的關係,並認為制度安排很大一部分是權 力鬥爭的產物,體現了強者的正義與利益。制度也可以是不同陣營妥協下的產物,未 必會清楚反映特定群體的目標。所以打從制度起源開始,支持者與反對者之間就可能存在緊張關係,並隨著彼此權力的消長,提供了制度變遷的動力與方向
既然權力鬥爭的可能性始終存在,動態成分就已植入了制度之中, 這也就成為何以出現內生性制度變遷的有效解釋 - 制度變遷模式之探討
歷史制度論者從整體觀點和權力途徑探討制度。制度創設的非共時性以及制度體 系的「交互並存」清楚描繪出,制度變遷的路徑就是不斷被其他制度所形塑的演化過 程,不同的時間點會結合有不同的「變」與「常」成分。制度安排同時又是權力鬥爭 之下的產物,規則與服從之間的落差從制度創設以降始終存在,除了外來衝擊會顛覆 既有的制度安排外,內生性制度變遷的動力與方向也能得到有效的解釋。 - 藉由大量的經驗研究作為基礎,歷史制度論者已歸納出數種制度變遷的模式
- 「取代」(displacement)
移除既有的規則代之以新的規則。取代未必是立即、劇烈的改變,也可 能是緩慢、漸進的過程,尤其是當引入新制度而直接挑戰了既有制度的 作用時,取代會逐步發生 - 「轉換」(conversion)
既有的規則繼續存在,但被賦予新的詮釋和執行方式。轉換之所以出現,主要是由於制度與現實之間產生了落差,行動者利用規則內部的模 糊之處,重新運用既有的制度規範新的現實 - 「層疊」(layering)
新規則被附加於既有規則之上,從而改變了既有規則的規範作用。既有 的規則並未被移除,但新的成分逐漸累積之後,也可能根本地改變制度 的作用 - 「漂移」
(drift)
既有的規則仍然存在,但隨著外部環境的改變,使其作用與規範的能力 逐漸減弱。漂移的發生,源自於行動者並未回應環境的改變,積極保持 制度的作用 -

- 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介紹歷史制度論在質化與量化中的角色,以及與理性選擇論之間的差異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記得歷史制度論似乎介於理性選擇論與社會制度論之間,那為何沒有討論社會制度論呢(第四章的部分,社會制度論如何建構理論,又與歷史制度論的差異)?
2021年5月19日 星期三
〈新制度主義的檢視與反思〉胡至沛
- 前言
- 新制度主義的理論內涵
North定義制度為"制度乃是一個社會中的遊戲規則。更嚴謹地說,制度是人為制定的規則,用以約束人類的互動行為。因此,制度構成了人類交換的動機。" - 行為主義(1950-60)
研究政治的核心從"制度"轉變為"人" - 制度主義論者的批評
- 政治行為是否透露出偏好
- 行為主義者
認為一個人真正的偏好是無法獲得的,因此需要透過行為來指引找出這些偏好 - 制度主義論者
針對個人所表現行為與真正偏好之間的差距感到興趣,因此他們目標在於揭露與分析行為所表現的"實質"利益與外顯行為的差異 - 制度論者認為個人的行為與偏好,無法集體化。
他們認為政治決策行為是以個人偏好所累積而成,也就是個人行動不等同於集體的行動,因此,制度是測量集體行動的機制,但是卻不能測量個人的偏好 - 制度論者認為,既然個人行為無法累積成為集體的行動,當中一定有許多個人的期望受到忽視,那麼集體行為與決策行為的制度,必然有偏差的出現,而制度論者則是致力於找出這些偏差的起因與影響
- 舊制度主義
對制度主義論者而言,制度通常意指的是法律與憲政制度,他們認為兩者都會限制與影響到人類的行為。
但是其一方面拒絕行為主義者對於個人行為與偏好的看法,但是卻又無法提出一套客觀的標準去加以評估與衡量,因此制度主義無法提供一個強而有力的理論基礎,以評估各項選擇與結果 - 理性選擇
理性選擇強調個人主義的方法論,而理性選擇途徑的假設則是認為個人決策是基於其在不同的行動過程中如何察覺與衡量所期望的成本與利益,不排除新古典經濟學的理性假定,如自利、完全的資訊,以及具有界定良好的偏好排序等。 - 理性選擇的制度學派
- 理性選擇制度論者針對人類行為,採用一套特殊的假定,他們認為相關的行動者有一組固定的偏好與品味,因此他們的行為就是工具性的,以極大化地滿足他們的偏好
- 理性選擇制度論者視政治為一連串集體行動的組合
- 理性制度論者強調策略性的互動,以決定最後的結果,同時也會預期其他行動者的期望為何,而採取相對應的行動
- 理性選擇制度論者發展一套解釋制度如何產生的途徑
並假定行動者可以透過創造制度這樣的機制,以取得彼此自願性相互合作,使得彼此都能在此制度下受益 - 組織/社會的制度主義
- 界定制度不光只是指正式規則、程序與規範,更包括符號系統、認知與道德途徑下所獲的各種意義與啟示,以指引人類的行為,使得制度與文化緊緊的結合在一起
- 從文化途徑下以描述制度與個人行動之間的關係為何,在此觀點下,個人必須經過社會化的程序,以進入特殊的制度角色中,並且內化自己的規範與制度角色相符合,透過這樣的方式,制度得以影響個人
- 歷史制度主義
三個研究主題 - 對於另一種理性產生研究興趣
個人與集體的行動者可能分別發展出解釋自己利益與目標的世界觀,基於歷史因素,而發展出另一種有別於手段-目的的另一種理性,集體行動者所持的理性,可稱為集體理性 - 歷史主義論者將制度中的因果關係,視為具有環境系絡性(contextual),他們傾向將某些制度中的因素放置於歷史脈絡中加以詮釋,以找出彼此的關聯性
- 強調歷史的權變性
對於特定事件的了解與發展是受到眾多機會的限制 - 小結
各種新制度主義論者的比較 - 新制度主義的應用與檢討
- 經濟
- 交易成本與資訊成本的關係
在交易成本方面,關心的是交易成本在經濟組織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減少的交易成本
在訊息成本方面,關心的是在交易成本中所出現的資訊不對稱,並將資訊視為特殊的交易成本 - 集體行動
以North為主的制度經濟學,主張修正過去的新古典經濟學對於人類行為假設(理性選擇),並加入兩項因素加以補充:人類動機與制度的詮釋環境,並且認為制度本身也會受到正式與非正式規則的影響,來說明搭便車行為的產生 - 社會/組織
- 集體行動的假設
對於承諾的兩種觀點:組織行為與理性選擇 - 文化、歷史因素的考量
以組織理論為基礎的新制度主義,強調各種社會符號、道德觀念與文化,促使個人內化於制度中,以影響個人的行為 - 個人無法在制度、習俗、社會規範或法律程序間自由選擇
- 當個人鑲嵌於外在歷史、文化時,個人的選擇與偏好不易被正確理解
- 對於制度本身的自主性與效率有爭議
- 官僚組織的應用
官僚組織與新制度經濟學 - 政治
- 行政革新
希望透過社會資本的概念,以重建公共服務的新制度 - 應用於東亞各國的經濟發展
國家扮演的角色,以及各國經濟背後制度的角色 - 分析公共政策
- 檢討
- 制度的界定不一
制度出現的解釋 - 人類行為的假定問題
自利?他利? - 適用的範疇
範疇隨著制度定義而定 - 影響制度變遷的因素何在
North認為影響制度的有制度當中的正式與非正式規則,而決定制度變遷的過程有兩因素
一、制度與從制度所造成之誘因結構中演進而來的組織之間的共生關係所形成的鎖進效果
二、人類的認知與回應機會的回饋過程,一旦制度變遷便產生路徑相依的結果 - 新與舊的差別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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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新制度主義的不同領域與分析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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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制度主義的一個簡要的文獻回顧
對新制度主義的一個簡要的文獻回顧
2021年3月21日 星期日
〈從新制度主義看墨西哥憲政體制對其政黨政治的影響〉蘇彥斌
- 前言
墨西哥從 1929 年開始歷經了逾七 十年、由革命建制黨(Institutional Revolutionary Party, PRI)所主導的黨國 體制,但自 1990 年代末期以來,其政黨政治發生了大幅度的變化。1997 年 PRI 首次未能在國會拿下過半席次,墨西哥的政黨體系自此維持多黨體系的 態勢;2000 年國家行動黨(National Action Party, PAN)贏得總統大選,墨 西哥出現首次政黨輪替。
本文為了集中焦 點,以理性選擇制度論(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與歷史制度論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兩種新制度主義(new institutionalism)作為基 礎,從憲政體制的角度,對於墨西哥在民主化前後的政黨政治發展進行分 析與探討 - 墨西哥憲政體制的重要特徵與新制度主義的分析觀點
- 當代墨西哥憲法於 1917 年制定並延用至今,憲法本文共 136 條。若以政府架構來分析墨西哥憲法,可發現該國 憲政體制有兩個重要特徵:
- 「總統集權」
就法定的權力(de jure powers)而言,墨西哥憲 法規定總統為三軍統帥,負責掌管國內外重大事務。
具體而言,墨西哥憲法 第 89 條規定總統有以下權力:一、提出立法議案;二、任命內閣官員,其 中包括在黨國體制時期常常被視為僅次於總統職位的內政部長(Secretaría de Gobernación) ;三、任命外交官員以及高階軍事將領;四、在參議院同 意的前提下任命檢察總長和最高法院法官 - 「民選官員不得連任」
1917 年墨西哥憲法第 83 條明文規定總統終身只能 擔任一次,任期 6 年;憲法第 116 條規定各州州長(包括首都墨西哥市市 長)終身只能擔任一次,任期亦為 6 年。至於國會議員以及其他各層級民 選官員,在 2018 年之前,若在卸任後想要再次投入同一層級的選舉,則 需要隔一個任期後才能再選,不得在任期結束後立刻投入下一次選舉 - 為了深入理解墨西哥憲政體制與政黨政治的關係,本文將採取理性選 擇制度論與歷史制度論的視角進行分析
- 理性選擇制度論預設行為
者具有理性、且追求利益極大化的特質,並且將「制度」定義成一系列規
則與誘因所營造出的政治空間,提供相互依賴的政治行為者在其間進行活
動(Peters, 2012: 48)。
換言之,制度所提供的限制與誘因,將會形塑行為 者的理性行為(Shepsle, 1989; 2006);同時,制度的延續或改變,也是這些 行為者重要的鬥爭場域(North, 1990) - 歷史制度論亦主張制度對於政治
後果的解釋有其重要性,但歷史制度論更主張特定的制度一旦形成之後,
其歷史遺緒(historical legacies)會對於相關行為者的行為產生長遠的影響
(Steinmo, et al., 1992);而更重要的是,制度會隨著時間形成自我再生的機
制(reproduction mechanism)而持續存在,不會輕易偏離「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而出現劇烈改變(Pierson, 2004),因而呈現一種制度的「黏著
性」(stickiness)
除非遭逢偶發的「外在衝擊」(exogenous shock),導致不同政治力劇烈衝突而出現「關鍵時刻」(critical juncture)(Collier & Collier, 1991),或者是不同行為者的政策理念彼此間出現重大 衝突(Peters, et al., 2005),才有可能讓既有的制度產生鬆動與改變 - 墨西哥的主要政黨
從 1929 年到 2000 年間,墨西哥政治由 PRI 所建立的黨國體制牢牢掌 控,而反對黨的力量在 1988 年突然增強,雖然在 1991 年和 1994 年又減弱, 但 1997 年開始至今,墨西哥國會出現沒有任何一個政黨能取得過半席次的 多黨體系型態 - 國家革命黨(National Revolutionary Party,PNR)
為了要團結革命後的各方政治勢力,Plutarco Elías Calles 6 整合 了近 150 個政黨,於 1929 年籌組,為當代墨西哥政治體系奠定制度化的基礎,同時也 正式讓總統得以行使憲政權力以及「超憲法權」。 - 「墨西哥革命黨」(Mexican Revolutionary Party, PRM)
在 Lázaro Cárdenas 總統的主導下,1937 年 PNR 的黨代表大會決議重組黨組織,除了將黨名改為 「墨西哥革命黨」(Mexican Revolutionary Party, PRM),更將黨分成四大部 門:軍人部、農民部、工人部以及群眾部 - 「革命建制黨」(PRI)
1946 年 Manuel Á vila Camacho 8 總統將 PRM 重組為「革命建制黨」(PRI),之後延用這個黨名至今
PRI 的意識型態大致上位於中間,但常依不同總統在面對不同的經濟 情勢時而調整,時而成為中間偏左、時而偏右(Cornelius & Craig, 1991)。 除了建立黨控制社會的組織框架外,派系政治則是 PRI 內部運作過程的基 礎(Johnson, 1984: 83)。PRI 內派系為具有多元聯繫的團體,其主要的基礎 有三:政治家族關係、校友關係、工作同事關係(Camp, 1990: 96-101)。 - 國家行動黨(PAN)
1939 年 9 月,墨 西哥國立自治大學(UNAM)校長 Manuel Gómez Morín 成立 PAN,其主要 的組成分子為政治傾向較為保守的知識分子、專業人士以及企業家,其原 初的成立目的在於抵制 Cárdenas 總統加速農業改革以及擴大政府管制經濟 等左傾政策。此外,PAN 認同天主教會的立場,並支持教會力量參政,這 點與墨西哥憲法中強調教會不得涉及任何政治事務的精神有違。然而,PAN 在經過了多年的努力後,1991 年墨西哥通過修憲,允許神職人員可以投票 與批評政府、合法化教會成立的學校、並且允許教會自由使用廣電媒體
1980 年代 的經濟危機使人民對於 PRI 的執政開始失去信心,而 PAN 也趁勢調整選舉 策略,將重心放在地方選舉的經營,逐步取得成功,其累積的能量在 2000 年總統大選得以發揮,順利拿下總統寶座 - 民主革命黨(Party of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 PRD)
為近代墨西哥史 上最重要的第三大黨,由 Cuauhtémoc Cárdenas 所創立。1986 年 Cuauhtémoc Cárdenas 與其他左傾的黨內菁英成立「民主潮流」(Democratic Current, CD), 公開反對總統 Miguel de la Madrid 的新自由主義改革政策,同時也主張 PRI 應該要改用民主初選制產生總統候選人。然而,Cuauhtémoc Cárdenas 追求 PRI 黨內改革的主張未被接受,隨後與其他左翼小黨聯合組成一個鬆 散的選舉聯盟—全國民主陣線(National Democratic Front, FDN),在 1988 年的總統大選形成挑戰 PRI 的重要力量。
1988 年選後,FDN 正式註冊為新政黨 PRD,意識型態左傾。就組織而 言,與 PRI 和 PAN 相比,PRD 的制度化程度不足,其主要的原因是組成該 黨的政治團體在意識型態與政治目標上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在決定議題立 場和候選人時,常出現極為嚴重的意見分歧,最後仍需由黨主席作定奪 - 國家復興運動黨(National Regeneration Movement, MORENA)
民主革命黨的Andrés Manuel López Obrador,在 2006 年總統大選中以0.58% 的得票率差距敗給 PAN 的 Felipe Calderón,選後立即發動大規模示 威,自稱墨西哥的「合法總統」,並率眾占領總統府前廣場達數月之久。López Obrador 在 2012 年再次代表 PRD 競選總統失利,不久後退出 PRD 並在 2014 年成立國家復興運動黨(National Regeneration Movement, MORENA),在 2015 年國會選舉表現不俗,為眾議院第 5 大黨 - 墨西哥生態主義綠黨(Ecological Green Party of Mexico, PVEM)
於 1986 年由 Jorge González Torres 成立,從 1997 年開始的每一次國會選舉,皆穩坐 第四大黨。然而,PVEM 和一般歐洲各國的綠黨不同的是,PVEM 雖然誓言 要解決污染問題,但大多時候只是把重視生態環保的理念當作是吸引選票 的包裝,實際上並不是一個偏左的進步政黨。相反的,其意識型態屬右翼, 在政策議題上支持死刑以及反墮胎,而且因為第二任(亦為現任)的黨主 席為創黨主席之子,而被批評為家族性政黨。在選舉的策略上,PVEM 會 視情況與不同的大黨結盟,以確保自身的生存 - 工黨(Labor Party, PT)
工人黨於 1990 年成立,屬於左派政黨, 在屆次大選皆與 PRD 密切合作結盟 - 新聯盟
黨(New Alliance Party, PANAL)
PANAL 為 PRI 前秘書長 Elba Esther Gordillo 成立,Gordillo 當時也是全拉丁美洲最大工會—全國教師總工會 (National Educational Workers Syndicate, SNTE)的領導人(1989-2013)。 PANAL 以爭取教師利益為最重要的政治目標,因此,PANAL 在意識型態的 光譜上並沒有很明確的位置,常視情況與不同的大黨結盟 - 墨西哥憲政體制、民主化與政黨政治
- 墨西哥總統具有絕 對支配地位、PRI 得以在黨國體制下支配墨西哥政黨政治的因素
- 總統集權
- 民選官員不得 連任
- PRI 長期掌握行政權與國會多數的全面執政(unified government)
- PRI 議 員對黨紀的高度遵守
- 總統為 PRI 實質領導人
- 欠缺具獨立性的選務機關
1946 年墨西哥通過 聯邦選舉法,將政黨註冊及所有選務工作皆納進內政部的管轄權限,因而 使 PRI 得以利用買票、選舉舞弊以及壓迫反對勢力等手段勝選 - 「國家組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
1946 年 PRI 的黨組織確立將勞工、農民與群眾等部門予以制度化,反映了一種 組合主義的精神(Grayson, 1988),為的是要把各種利益團體整合進黨國體 制的政治決策過程,並且根據這些組織的實力提名國會選舉的候選人 (Wuhs, 2008)。然而,實際上這些組合主義組織幫助墨西哥革命黨在全國 各地建立侍從主義式(clientelist)的政治動員機器,收編地方精英以加強 國家對社會的控制 - 墨西哥憲政體制裡總統集權的規定,對於進入民主鞏固時期的政黨政 治造成什麼影響?首先,在國會呈現多黨體系的態勢下,總統在推動政務 時若不選擇協商與讓步,則往往面對嚴重的行政-立法衝突
- 墨西哥憲政體制裡關於民選內員不得連任的規定,對於進入民 主鞏固時期的政黨政治造成什麼影響?事實上,這個憲政規定在政黨輪替 前後皆阻礙了民主代議政治的運作。質言之,這個規定的存在,使得幾乎 所有民選官員剛選上不久,就得積極思考卸任後的規劃,也因此促發了三 種政治後果:
- 大多數民選官員為了在政壇生存與晉升,極為重視與黨 內領導階層(特別是總統)的互動,反而不在意與選民的連結
- 由於 議員的任期只有一任,因此不論是國會或是地方議會,議員本人及其助理 人員的專業化程度普遍不足
- 減少制定長期政策的誘因
- 民選官員不得連選連任的規定,從 1920 年代一直到最
近,都一直是各政黨角力的場域。
1917 年憲法明文規定總統不得連選連任,
但是在 1927 年,Calles 總統以及國會裡支持前總統 Á lvaro Obregón (1920-24)的國會議員,合力通過修憲允許總統可以連選連任。
然而,1933 年國會再次通過修憲,將「禁止連選連任」的規定再度入憲(Colomer, 2001: 155)。此後,民選官員禁止連選連任的規定實行了逾八十年。
2014 年 PeñaNieto 總統為了要換取 PAN 對其能財政改革與能源政策改革的支持,同意 PAN 的要求,透過修憲改變國會議員不得連選連任的規定:自 2018 年起, 聯邦眾議員可以連選連任,最多可達 4 任(12 年),而聯邦參議員亦可連選 連任,最多可達 2 任(12 年) - 結論
本研究從理性選擇制度論與歷史制度論的角度出發,認為墨西哥憲政 體制中的「總統集權」以及「民選官員不得連任」兩大特色,不僅形塑了 歷屆總統的權力行為,同時也因為革命結束後各方政治行為者強調「政治 穩定」和「要有效的投票權,不要連選連任」兩大理念,形成一種路徑依賴,因而對於該國政黨政治發展造成影響。
具體而言,從理性選擇制度論 的角度來看,墨西哥總統在 2000 年政黨輪替之前,皆充分利用這兩個憲政 體制的特色鞏固由 PRI 所主導的一黨專政體制。由於總統集權,使總統得 以充分運用行政資源幫助 PRI 在各層級選舉中勝選,進而壓迫反對黨的生 存空間;而由於民選官員不得連任,使總統得以透過提名黨內各級選舉候 選人以鞏固自身權力,在府會關係中成為主導者。
另外,若從歷史制度論 的角度來看,上節討論所呈現在政黨輪替前具有較少的有效政黨數,以及 幾乎沒有衝突可言的府會關係,則反映墨西哥憲政體制中的「總統集權」 以及「民選官員不得連任」兩大規定具有路徑依賴的特性。
這兩大憲政體制特色的影響在民主化之後對於政黨政治的發展 出現了變化。從理性選擇制度論的角度來看,PAN 在執政後,其黨籍總統 仍享有總統集權的制度優勢,但因為面臨朝小野大的局面,府會關係又缺 乏促進合作的誘因(Á lvarez, 2013),導致在 PAN 執政時期造成了劇烈的行 政-立法衝突,對於進一步的民主深化可能會有所阻礙。而從歷史制度論的 角度來看,總統集權的憲政制度特色並未改變,仍然呈現高度的制度黏著 性,而「民選官員不得連任」的規定雖然因為 PRI 重新執政後與反對黨妥 協而有所放寬,但權力最大的兩個職位 — 總統與州長 — 則仍然不得連任, 反映歷史制度論關於路徑依賴的主張有一定的解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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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性選擇理論和歷史制度論,討論墨西哥的政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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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就是套著新制度理論,介紹墨西哥政治
感覺就是套著新制度理論,介紹墨西哥政治
2021年3月15日 星期一
〈為何廢棄混合式選舉制度?-義大利、俄羅斯與泰國選制改 革之研究〉蘇子喬、王業立
- 前言
二十一世紀初,全球已有超過 30 個國家在 其國會選舉中使用混合式選舉制度。自從二十世紀初有大量歐洲 國家捨棄多數決制改採比例代表制以來,二十世紀末的這一波採行 混合式選舉制度的浪潮,儼然已成為世界性選制改革的主流趨勢
2005 年,義大利捨棄了實施了 12 年之久的混合制,而 改回比例代表制。
2007 年底,俄羅斯廢除了實施 14 年之久的混合 制,而改採全新的比例代表制。
2007 年底,泰國亦變革 了自 1997 年修憲以來的單一選區/比例代表混合制,改採比例代表 性較高的中選區/比例代表並立制。
本研究感興趣的是:這三個國家為何要重新選擇選舉制 度?是那些因素促成了選制變遷?混合制為何失敗?又為何最後的 新選制會是比例代表制?這是否意味著混合制已逐漸「退潮」?本 研究將採行新制度論的研究途徑,試圖針對前述問題進行初步的探 索。 - 研究途徑
- 傳統政治學研究-「方法論之整體主義」 (methodological holism)
具有明顯的「法制形式 主義」(legal-formalism)色彩,研究的焦點是正式的國家組織、典 章與制度。這種研究取向,係將各種正規典章與法規文件上所呈現 的明文規範視為當然發生的事實,認定個體行為者必然會完全依照 既定的典章制度行事、服膺於正式制度的運作,並沒有為個體行為 者的影響力或自主性留下空間,抱持的乃是「方法論之整體主義」 (methodological holism) 的立場 - 行為主義政治學-「方法論之個體主義」(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一九六○ 年代開始盛行的行為主義 政治學則試圖修正上述傳統政治學研究的缺失與弊病,刻意排除法規、制度的重要性,轉而強調個體層次的實證研究,其認為透過個 體行為的加總,可以推斷出政治的總體特性,這種研究取向無疑是 採取「方法論之個體主義」(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 新制度論的核心命題
- 「中 層理論」(meso theory)
興起於一九八○ 年代初期的新制度 論,則是介於總體與個體之間的「中間路線」,也就是所謂的「中 層理論」(meso theory)
新制度論認為在個體行為與總 體經濟、社會、文化結構之間,應該以中層的制度作為連結,因為 經濟、社會、文化結構需要有一套「制度載具」(institutional carrier) (Scott, 2001: 48),才可能具體地影響到個體的行為,而個體行為若 要對經濟、社會、文化結構造成影響,也勢必要以制度作為介入的 工具。
換言之,制度在結構與個體之間所扮演的角色,正如 Kenneth Shepsle(1989: 134)所指出的,是「讓人(亦即個體)與社會情境(亦即 結構)相互密接的接著劑」。
在以制度作為個體行為與總體政治、經 濟、文化結構之中介者的情況下,不論是以制度為中介變項而從個 體行為推論至總體經濟、社會、文化結構,或是以制度為中介變項 而從總體經濟、社會、文化結構推論至個體行為,甚至是探討制度 與個體行為的關係,乃至制度與總體經濟、社會、文化結構的關係, 推論的過程便能更為具體而得以避免過於跳躍
其試圖處理社會科學方法論當中所謂「微觀-巨觀連結」(micro-macro link) 的問題 (Alexander et al., 1987),乃是介於巨觀與微觀之間的「中層 理論」。這可以說是新制度論的第一個核心命題 - 巨觀理論、微觀理論與中層理論
- 新制度論重視制度對個體行為
的影響,以及個體行為對制度的影響
傳統政治學著重制度面的探討,行為主義政治學強 調重視行為面的探討,而新制度論則重視制度面與行為面兩者之間 的關聯性 - 新制度論跳脫了狹隘的形式主義(formalism)
新制度論所理解的制度,與傳統政治學的制度研究所理 解的制度不可同日而語。相對於傳統政治學的舊制度論所界定的制 度指的是成文的規章與法律條文,新制度論所理解之「制度」的範 圍顯然要比舊制度論廣泛許多,其範圍包含了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 度,正式制度指的是成文的規章,亦即舊制度論所理解的制度範疇, 而非正式制度則是指不成文的規範與規則。整體而言,只要是塑造 人們規律行為的規範,不論是成文或不成文,皆屬於制度的範疇。 - 新制度論的三個流派
- 理性抉擇制度主義
就強調「算計途徑」的理性抉擇制度論而言,其假定個體行動 者具有理性與既定偏好,而制度即是個體行動者在進行互動時的決 策規則 (decision rules),對於具有既定偏好,追求利益極大化的個 體行動者形成制約。
而理性抉擇制度論所謂的「理性」,乃是指追 求諸如物質、權力等具體政經資源的工具理性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亦即理性抉擇制度論是以「工具性的邏輯」(logic of instrumentality)、結果至上的經濟性策略計算的角度來看待個體的行 為,認為行動者在不同的制度規範下,會根據其既定偏好,一貫不 變地以「個體利益極大化」為目標而進行策略性的互動,而在策略 性的互動過程中,若行動者發現新的制度更能讓他們的目的獲得較 大程度的實現,就有可能共同採擇此一新的制度 - 社會學制度主義
相對於就理性抉擇制度論所強調的「工具性的邏輯」,社會學制度論則是以 「社會適當性的邏輯」(logic of social appropriateness)、文化價值的 角度來看待個體的行為 (March and Olsen, 1989:160)。其認為行動者 往往不會直接基於其所意欲的利益極大化結果而莽撞地行動,而是 會設想:根據當下自身所處的制度情境,基於自己在此制度情境中 的角色和地位,應該如何做出「適當的」(appropriate)行為,亦即具 有社會正當性的行為。 - 文化與制度
就強調「文化途徑」的社會學制度論而言,制度是指人類生活 中受到文化、思想、價值所影響,而自然形成的一套規範。社會學 制度論所指涉的「制度」概念範圍甚廣,制度不僅包括正式而有形 的規則、規範,還包括塑造人們行為動機的價值體系。事實上,此 種對制度的廣泛界定已經將「制度」與「文化」的界線模糊化 (Immergut, 1998: 14-16)。
由於「文化」也被納入「制度」的範疇, 因此制度不只如理性抉擇制度論者所認為的是行動者在進行互動時 的決策規則,更是塑造個人內在心靈世界的規範。 - 制度變遷
制度的變遷,由於社會學制度論所認定 的制度範疇涵蓋了文化與價值體系,因此會認為,唯有在現行制度 的社會正當性在新價值觀大幅擴散而遭到挑戰的情況下,才可能出 現制度變遷。 - 歷史制度主義
歷史制度論揉合了理性抉擇制度論的「算計途徑」與社會學制 度論的「文化途徑」,有相當明顯的「折衷主義」(eclecticism)色 彩 - 「路徑依循」(path dependence)
歷史制度論主要是透過「路徑依循」(path dependence) 的概念 將前兩種制度論加以連結。所謂「路徑依循」,乃是將整個制度建 構過程視為一次次的路徑選擇過程,而上一個時間點所做的路徑選 擇,將會限制制度發展在下一個時間點的路徑選擇範圍。
這是因為 制度變遷過程中存在著制度報酬遞增 (increasing returns) 的機制, 亦即制度存在越久,政治行動者在現有的制度中運作的時間越長, 制度對行動者所帶來的邊際報酬將會越大。
換言之,現有制度的存 在對於行為者所產生的既得利益日益增加,相形之下制度的沉澱成 本 (sunk cost) 則日益龐大,改變既有制度的成本也就越高,從而使 得現有制度產生巨大的存續力量,未來制度變遷的選擇範圍也因此 遭到限縮而被「封鎖」(lock in) 在特定的路徑上,使得制度難以走 回頭路或重新打 - 制度變遷
即使有行動者欲進行制度改革,也無力全盤廢除既有制度,而必須做出某種妥協與適應,只 能在既有的制度上衍生新的規範,從而出現「制度堆積」(institutional layering) 的現象,重大的制度變遷因此難以產生 (Thelen, 2002: 225-228)。 - 「斷續式均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
在制度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制度會在某一關鍵時點 (critical juncture) 發生重大變動,此一關鍵時點決定了制度未來的轉折方 向,並重新形成一個新的均衡狀態,接下來制度會在此一特定的均 衡狀態下維持一段穩定的時間,之後在某一關鍵時點又發生變動, 變動後的制度則又重新形成另一個均衡狀態,以此不斷運作下去。
而 在前後兩個關鍵時點之間的制度穩定均衡時期,制度會透過「一連串 自我強化」(self-reinforcing sequences) 的「再生機制」(reproduction mechanism),將制度的運作規則「反饋」(feedback) 到行動者的認 知模式當中,而使制度在制度穩定均衡時期得以長期屹立不搖
在每一關鍵時點,制度為依變 項,制度受行動者的策略互動所形塑;而在制度穩定均衡時期,制 度則是自變項,行動者乃是依據制度的規範力而採取行動 - 歷史制度論認為,在制度發展的關鍵時點,既定偏好的行動者 決定了下一輪的制度,因此歷史制度論在對關鍵時點進行分析時, 仍然是傾向採取理性抉擇制度論的算計途徑,先確定此一特定時點 的制度脈絡,然後建構行動者在此情境中的策略互動模式,並探討行動者的策略互動對既存制度的影響。至於在制度穩定均衡時期, 制度形塑了行動者的偏好,因此歷史制度論在對制度穩定均衡時期 進行時,主要是傾向採取社會學制度論的文化途徑來解釋制度的穩 定狀況。
- 義大利眾議院選舉制度的變遷
- 1993 年之前長期採行比例代表制
- 義大利聯合內閣不穩定的 原因
- 參與組閣的政黨眾多,且政黨之間的意識 型態差異甚大,在左派和右派小黨合作組閣時尤其如此。聯合內閣 常因各政黨的意見分歧而出現內訌,只要參與組閣的任一小黨退出 內閣,就可能造成政府垮台
- 內閣中的最大政黨基督教民主 黨本身凝聚力不足,派系林立,有時候聯合政內閣垮台和改組,不 是因為其他政黨退出內閣,而是肇因於部分的基督教民主黨議員倒 戈與在野黨合作
- 造成內閣不穩定的主因,又都與義大利的國會選舉制 度有關。
- 義大利之所以小黨林立,參與組閣政黨眾多,是因 為其選舉制度是幾近純粹的比例代表制,使得票率極低的小黨也能 在國會中獲得零星席次
- 義大利的最大黨基督教民主黨之所 以會派系林立,政黨鬆散,則與選舉制度中所採行的開放式名單有 關。因為在開放式名單的制度設計下,選舉競爭已非純然的政黨對 抗,候選人個人的表現也顯得非常重要。由於政黨在提出政黨名單 之後,原則上對名單上的候選人會保持一視同仁的態度,不太可能 獨厚特定候選人而給予特別奧援。在政黨對同黨候選人保持中立態 度的情況下,各候選人為求勝出,透過派系獲得資源就成為自然的 結果,以少數元老級政治人物為中心所連結而成的派系扈從關係於 是貫穿了整個政黨結構
- 1993 年改為混合制
- 混合制的制度內涵與特色
1993 年義大利選舉制度的變革,是當時人民強烈要求政治改 革,政治菁英不得不屈從民意而被迫進行制度調整的結果。1980 年 代末期以來,義大利政壇連續爆發官員貪污與政商勾結的弊案和醜 聞,要求政治改革的呼聲在民間逐漸醞釀。1992 年爆發的米蘭「回扣之城」(Tangetopli)案,則是人民發動公投要求變更選舉制度以 推動政治改革的正式引爆點。 - 新的選舉制度
在新的選舉制度下,眾議院議員仍維持 630 名,其中的 475 名 (佔總額四分之三的名額)由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選舉產生,其他 155 名(佔總額四分之一的名額)由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 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部分,全國共分為 475 個選區,每個選區應 選名額為一名,由得票最高的候選人當選;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部分,並非以全國為一個選區,而是將全國分為 26 個比例代表制選 區(每個選區的應選名額根據人口多寡,最少 2 名,最多 11 名,26 個選區共計 155 名),並設有政黨可分配席次門檻,一個政黨必須 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獲得 4%以上的全國得票率,才有資格 分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的席次,且政黨名單採取的是封閉式 名單 - 當選代價選票
在義大利的選舉制度下,一個政黨即使獲得 4 %以上的全國得票率而有資格分配比例代表制部分的席次,其在比 例代表制部分所獲得的選票,也不見得能夠全部用來參與比例代表 制部分的席次分配,而必須扣掉「該黨在單一選區中之所以能夠當 選的『當選代價』選票」之後,所剩下的票數才是能夠參與席次分 配的選票
若該黨所提名 的候選人在某單一選區當選,此一單一選區中「最佳敗選人」(bestloser) (即得票第二名的候選人,也就是得票最高的落敗者)所獲得的 選票數額再加一票,即是「當選代價」選票。因為在理論上,一個 候選人之所以能夠在單一選區中當選,確實是因為這位候選人得到 了比「最佳敗選人」所獲選票還多一票的選票,才得以當選,因此 「最佳敗選人得票數+1」即可視為「當選代價」選票
「當選代價」選票這種特殊設計的用意,則是為了降低在單 一選區部分獲得席次的政黨在比例代表制部分獲得席次的機會,而 讓在單一選區部分難以獲得席次的小黨在比例代表部分有較多的機會獲得席次 - 有論者認為,若德國的兩票制可稱為「補償式混 合制」(compensatory mixed-member system),則義大利的兩票制則可 稱為「半補償式混合制」(semi-compensatory mixed-member system) 或 「部分補償式混合制」(partially compensatory mixed-member system)
- 混合制所塑造的政黨體系
自 1994 年國會大選首次採行混合制之 後,義大利的政黨生態已完全改觀,迥異於戰後長期以來的政黨體 系。但是,政黨重組的實際情況卻與當初選舉制度改革的初衷之間 存在著頗大的落差。原本混合制的採行是希望減少政黨的數量,塑 造兩大黨與其他小黨並存的政黨體系。然而,在混合制採行後,多 黨林立的情形並未有明顯的改變,在國會中仍始終存在著 10 個左右 的政黨,而且混合制中佔總額四分之三的單一選區席次也並未塑造出超過國會半數席次的單一政黨,國會中最大政黨所獲得的席次仍 然僅有二至三成左右。我們看到的實際狀況是,在混合制的新選制 下,義大利的政黨體系乃是轉變為左右兩大聯盟對抗的多黨體系 - 該現象的解釋
- 義大利明顯的社會分
歧,使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塑造兩黨體系的因果關係顯現不出來
一個國家存有明顯的社會分歧,各 選區因種族、語言、宗教、地域等分歧而差異甚大,則單一選區相 對多數制在一個選區中造就的兩大黨,未必是另一個選區中的兩大 黨,於是在全國層次上仍會形成多黨體系 - 義大利在 混合制採行後的聯合內閣乃是由左派聯盟或是右派聯盟分別組成的 聯合內閣,而不是像過去長期以來是由中間派的基督教民主黨拉攏 左派或右派的小黨所組成的聯合內閣
- 2005 年又改為比例代表制
- 目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內涵與特色
在目前最新的選舉制度下,眾議院總席次仍維持 630 席,全國 共分為 26 個比例代表制選區,每個選區的應選名額約在 20 名至 35 名之間。 - 政黨可分配席 次門檻的規定如下
- 未以政黨聯盟方式參選的單一政黨,須在全國獲得 4%以上 的得票率,始能參與席次的分配
- 以政黨聯盟方式參選的政黨,須在全國須獲得 2%以上的得 票率,且整個政黨聯盟在全國獲得 10%以上的得票率,始能 參與席次的分配。但有一個例外,即政黨聯盟中得票率未超 過 2%的第一個政黨,仍可分配席次
- 「多數獎勵」(majority premium)
若全國各政黨或政黨聯盟依其得票狀況,無法獲得超過 340 席以上的席次,則全國得票最多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在眾議院中便可 直接獲得 340 席,相當於 54%左右的席次率。假若是由一政黨聯盟 而非單一政黨獲得 340 席,則由該聯盟中有資格分配席次的政黨(即 獲 2%以上全國得票率的政黨以及得票率少於 2%的第一個政黨), 以最大餘數法依其得票比例分配這 340 席
也有論者將義大利這 種選舉制度稱為「紅利調整式的 比例代表制」 (bonus-adjusted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 2005 年選舉制度改革的緣由
2005 年由混合制走回比例代表制革則純然是政治 菁英利益計算的結果。這次選舉制度的改革是由當時佔國會多數的 右派執政陣營所推動,國會中的左派在野陣營則從頭到尾完全反 對
在基督民主中央黨與 義大利前進黨的相互折衝與妥協下,以及其他兩個樂觀其成的右派 小黨的配合支持下,義大利國會於 2005 年底幾乎是同時通過強化總 理權力和加強地方分權的修憲案 (尚須提交公民複決) 以及選制改 革的法案 - 俄羅斯國家杜馬選舉制度的變遷
俄羅斯於 1991 年底蘇聯解體後恢復主權國家的地位,於 1993 年 10 月公布新選舉法規,於同年 12 月選出了蘇聯解體後的首屆國家杜馬(國會下議院),選舉制度由過去俄羅斯人民代表大會時期 的單一選區兩輪決選制,改為混合制中的並立制
國家杜馬總席次 共 450 名,其中一半的席次共 225 席,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選舉 產生,亦即在俄羅斯全國劃分的 225 個單一席次選區中,由選民依 相對多數制的方式選出;其餘 225 席則在全國為範圍的選區中,由 選民以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 分,設有政黨可分配席次門檻。一個政黨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 分須獲得 5%以上的全國得票率,才有資格分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 制部分的席次
2005 年 5 月,在當時普亭 (Vladimir Putin) 總統的主導下,俄羅斯國會修改法律,將選舉制度由混合制 改為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在新的選舉制度下,全部的 450 名國家 杜馬議員皆由以全國為範圍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且將 政黨可分配席次門檻由原本的 5%提高為 7% (Moraski, 2007: 536-537)。在 2007 年 12 月最近一次的第五屆國家杜馬選舉,已經 首度採行此一新的選舉制度 - 壓制地方菁英,強化聯邦權力
普亭所推動的選舉制度改革,便是 希望藉由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採行,取消地方菁英透過單一選區 制的管道進入國會的機會,以強化聯邦中央政府的權力 - 地方強、中央弱
地方菁英透過並立制中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的選舉,能夠挾地方民 意自重,強化自己在地方的影響力。結果,在俄羅斯社會分歧嚴重 的環境背景下,並立制中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的選舉,不僅未形成 兩大黨為主的政黨體系,反而製造了大量以地方為支持基礎的政 黨,而在全國層次上形成多黨體系。甚至有些地方菁英未參與政黨 或組成政黨,以獨立候選人的身分參選,也能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 制的選舉中獲得席次
俄羅斯國家杜馬中小黨林立的現象,並不是並 立制中比例代表制部分所造成,反而是因為地方菁英在各單一選區 中各具優勢所造成的結果。 - 特殊現象
- 在單一選區部分,由於許多小黨基於地方優勢仍可在國會中獲 得席次,使得單一選區部分所造成的比例代表性偏差,並不如一般 國家採單一選區制所造成的比例代表性偏差來得嚴重
- 一般選舉研究上認為「單一選 區兩票制中,比例代表制部分可以彌補單一選區在席次上所造成的 比例代表性偏差」(Lijphart, 1999: 152)的說法,在俄羅斯是看不到 的,甚至看到的是完全相反的現象。
- 鞏固「統一俄羅斯黨」的凝聚力
- 俄羅斯的政黨體系
俄羅斯從 1993 年國家杜馬選舉以來,儘管多黨選舉成為常態, 但並未形成一個成熟穩定的政黨體系,整個政黨體系的制度化程度 低落。 - 雖然俄羅斯自 1993 年以來,到 2005 年選舉制度改革為 止,已經舉行過四次國家杜馬的大選,但參加歷屆國家杜馬選舉的 政黨變動非常頻繁,政黨替換與改組的頻率非常高
- 若進一步觀察俄羅斯少數壽命較長的政黨,會發現這些政 黨皆有魅力型領袖存在。例如俄羅斯共產黨的朱加諾夫 (Gennadii Zyuganov)、自由民主黨的季里諾夫斯基 (Vladimir Zhirinovskii),以 及雅布羅科集團的雅夫林斯基 (Grigorii Yavlinskii)。換言之,這些 壽命較長的政黨都是以領袖為中心,政黨的持續性相當程度是建立 在認同「領袖人物」的基礎上,政黨的運作皆以這些領袖人物馬首 是瞻 (Hesli, 2007: 192-199)。這種政黨的選舉表現也往往因領袖人 物的聲望、地位的變化而大起大落
- 俄羅斯的政黨體系存在特殊的「權力黨」現象
所謂「權 力黨」,是指在國家杜馬中支持總統領導的執政當局,同時也從執 政當局得到資源的政黨,但由於總統、總理與多數部會首長並非該 政黨的黨員,因此「權力黨」並非一般民主國家的「執政黨」,而 只能說是執政當局的權力附庸。在俄羅斯,每逢國家杜馬或總統大 選,總統便會策動自己的親信、動員行政資源成立「權力黨」為自 己抬轎。這些權力黨包括:1993 年成立的俄羅斯抉擇、1995 年成立 的俄羅斯家園黨、 1999 年成立的統一黨等 - 俄羅斯政黨體系的高度不穩定現象,也同時反映在選民 的投票行為上。
- 統一俄羅斯黨的隱憂
普亭總統時期的權力黨「統一俄羅斯黨」,便是在 2001 年底,由統一黨和祖國全俄羅斯黨合併而成。在 2003 年國家杜馬選 舉中,基於普亭總統在民間所擁有的高支持度,以擁護普亭為基本 立場的統一俄羅斯黨一舉獲得 226 席。在俄羅斯歷次國家杜馬選舉 中,這是首次有單一政黨在國家杜馬中獲得過半數的席次。而在選 後,許多小黨議員與無黨籍議員也紛紛加入統一俄羅斯黨,結果到 2004 年普亭連任總統,個人聲望如日中天之際,支持普亭的統一俄 羅斯黨已經在國家杜馬中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席次 - 統一俄羅斯黨的危機來自兩項隱憂:
- 該黨在政策路線上的內部矛盾。統一俄羅斯黨乃是由統一黨和祖國全俄羅斯黨 合併而成,而這兩個政黨的政治傾向其實是有差別的:統一黨大致 屬於中間派,而祖國全俄羅斯黨則偏向左派,這兩個基本立場迥異 的政黨,乃是基於擁抱執政當局而勉強結合在一起,具有很強的臨 時性和投機性
- 是該黨的國會議員充斥著地方
菁英。統一俄羅斯黨中出身地方菁英的議員佔該黨議員的比例,要
比俄羅斯的其他政黨高出許多
這些地方菁英之所以會願意加入統一俄羅斯黨,是希望作為權 力黨的一員,能夠與聲望極高的普亭總統維持更親近的關係,便有 更多的機會從執政當局得到有利的資源 (例如地方的預算經費),以 鞏固自己在地方的政治勢力 - 統一俄羅斯黨以地方菁英為主體的體質,對普亭在 2008 年卸任總統後欲繼續掌握權力而言,其實也是一個潛在的威脅。因 為這些地方菁英之所以會在普亭擔任總統時共存在統一俄羅斯黨 中,並不是因為對這個政黨有忠誠感或認同感,而是企圖透過此一 權力黨對普亭總統的支持,以換取普亭總統給予的政治利益。然 而,一旦普亭卸下總統職位,「普亭總統」-「統一俄羅斯黨」- 「地方菁英」三者的連結關係也可能隨之結束,地方菁英留在統一 俄羅斯黨的誘因就不復存在,統一俄羅斯黨便有可能像過去的權力 黨一樣,走向瓦解的命運。
- 普亭試圖將「統一俄羅斯黨」打造為自己親自領導的政黨
- 新選舉制度
在新的選舉制度中,單一選區部分全部取消,使統一俄羅斯黨 不必為了在單一選區中獲勝而被迫提名地方菁英,導致政黨運作受 制於地方菁英而顯得鬆散。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全面採行,可 以使黨中央完全控制政黨名單的提名,能夠快速地提高政黨對黨籍 議員的管控能力,也因此強化了政黨的黨紀和凝聚力。但政黨名單 比例代表制雖能強化統一俄羅斯黨的黨紀和凝聚力,也可能使其他 小黨因選舉制度的比例代表性提高而獲得出頭的機會,使得統一俄 羅斯黨在黨紀強化的同時,卻因為其他小黨分佔國家杜馬的席次而 導致統一俄羅斯黨的席次減少。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而不利於統 一俄羅斯黨,因此普亭在主導國會修法改採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 同時,又設了 7%的政黨可分配席次門檻,以阻斷小黨出頭的機會 - 泰國眾議院選舉制度的變遷
- 泰國政治的「惡性循環」現象
- 泰國政治的「惡性循環」-「泰式民主」(democracy in Thai style)
泰 國自 1932 年「六月革命」推翻絕對君主體制,採行君主立憲體制以 來,至 1991 年為止,60 年間共歷經 23 次政變。在政變屢屢不絕的 政治發展過程中,泰國政治呈現一種「惡性循環」(vicious circle)的 現象 - 泰國軍方發動政變,推翻文人政府
- 政變之後,軍方組成 臨時政府,實行軍事統治,臨時政府的總理可能是軍事將領,但更 常見的是軍方委由具有崇高聲望的文人出任
- 臨時政府隨後公布 憲法,並根據憲法舉行大選
- 大選結束後組成文人政府,實施議 會政治,軍方則退居幕後
- 在議會運作下,政府的效能不彰,腐 敗貪污,引發政治衝突,政治衝突的情勢不斷升高,但軍方對於政 治衝突的情勢暫不表態,抱持曖昧態度
- 當政治衝突的情勢惡化 為政治危機之際,軍方順應輿情發動政變,推翻文人政府,恢復政 治秩序,隨後又進入下一次循環
- 在此一惡性循環的過程中,泰國的軍事政變呈現出在其他國家 極為少見的特性
- 泰國的軍事政變很少引發大規模群眾反抗 和社會動盪,民眾甚至是對軍事政變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
- 大多數軍事政變者都會尋求泰王對政變行動的認可。由 於泰王在泰國人民心目中具有神聖和崇高的地位,政變若能獲得泰 王的認可,也等於是獲得人民對政變的接受與默許,就可以藉此建 立政變行動的正當性
- 在頻繁軍事政變的歷程中,泰國的憲法不斷更替。從 1932 年以來,泰國已經頒布了 18 部憲法,一部憲法的平均壽命只有四年 左右。
- 泰國的軍事政變在時間序列上呈現「階段性」的特點
- 泰國傳統的政黨體系與選舉制度
- 泰國政黨體系的幾項特色
- 在 1990 年代中期以前,國會中政黨林立,呈現零碎的多黨體系 (atomized multi-party system)
- 到 1996 年國會大選 為止,從未有一個政黨獲得國會過半的席次
- 泰國政黨的持 續性程度很低,許多政黨都僅是在一兩次選舉中存在,隨後便因與 其他政黨合併而消失,或是因為政黨領導人失勢或死亡而「人亡政 息」
- 從泰國實施君主立憲體制以來,泰國的選舉制度便
採行世上罕見的全額連記制 (block vote)
此制的內涵如下:國會議 員 (指眾議員) 總額共三百多名(每 15 萬選出一名眾議員,隨著全 國人口增長,眾議員總額會增加),全國分為一百多個選區,每個 選區的應選名額二或三名,各選區的選民可投的票數與該選區的應 選名額相同 - 就軍方而言,軍方當然不希望其所監視的文人政府之 中存在著具有凝聚力且團結穩固的政黨力量,因為文人政府一旦由 凝聚鞏固的政黨所組成,文人政府的運作將趨於穩定,軍方以文人 政府施政失當和議會政治混亂為藉口,進行干政或發動政變的空間 就會變小
- 就文人政治人物而言,由於這種選舉制度強調候選人個人的角色,且具有一定的比例代表性而使少數勢力有生 存空間,而在泰國政黨政治因為政變頻仍而無法制度化的環境背影 下,候選人既然沒有強大的政黨作為選舉中的主要奧援,政治人物 當然也樂見這種強調候選人角色且容許少數勢力生存空間的選舉制 度
- 泰國 1997 年憲法採行並立制
1992 年 5 月,泰國 發生「黑色五月」群眾示威事件,此一事件乃是泰國民間的中產階 級對軍人干政不滿的首次大規模抗爭行動,12 中產階級的力量在此 一事件中充分展現。回顧 1990 年代的泰國政治,「黑色五月」事件 常被認為是泰國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個轉捩點,是泰國從過去的半民 主狀態進一步民主化的開端。 - 軍人退場、教父出場
所謂「教父」(jao pho), 其實就是地方權貴,也就是我國俗稱的「樁腳」。在選舉過程中, 教父在地方農村的人際網絡成了最容易動員選民的非正式組織,其 以地方的人際網絡和金錢支持特定候選人,而這些候選人當選國會 議員後,即成為教父在國會中的利益代言人,教父的政治影響力也 因此從地方擴及中央 - 1997 年發生的金融風暴,則 對泰國的政治改革進程發揮了臨門一腳的作用,因為當時泰國各界 在檢討金融風暴的原因時,不約而同將矛頭指向教父與地方派系, 認為教父與地方派系所造成的弊病是導致泰國金融風暴的重要因 素。在此一環境背景下,由民間中產階級敦促、軍方缺席、文人政 府主導草擬的新憲法於 1997 年 10 月通過實施
- 「人民憲章」(People’s Constitution)
這部憲法是泰國史上第一部在軍方退場的情況下,透過民間力量參與,由文人政府草 擬提出而後通過頒布的憲法,象徵著 1990 年代以來政治改革工程的 具體成果
泰國 1997 年憲法規定,眾議員總額固定為 500 名,以單一選區 兩票制的並立制選舉產生,其中 400 席(占總額五分之四席次)在 全國劃分的 400 個單一席次選區中,由選民依相對多數制的方式選 舉產生,亦即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其餘 100 席(占總額五分之 一席次)在全國為範圍的選區中,由選民以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 產生。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設有 5%政黨可分配席次門檻。 一個政黨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須獲得 5%以上的全國得票 率,才有資格分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的席次 - 2001 年 1 月,泰國舉行 1997 年新憲法實施後的首次國 會大選,電信業鉅子塔克辛 (Thaksin Shinawatra) 所創立領導的泰 愛泰黨 (Thai Rak Thai Party) 在總額 500 席中贏得過半的 255 席, 塔克辛也因此順利出任總理。這是泰國有史以來首度有單一政黨在 國會中獲得過半席次而能夠單獨執政。泰愛泰黨乃是以民粹主義與 民族主義為主要訴求,草根性極為濃厚的政黨。黨魁塔克辛擔任總 理期間,採取民粹式的改革政策實施惠民政策,直接對基層民眾施 恩,獲得許多基層民眾支持,泰愛泰黨於是迅速在鄉村擴張政治地 盤
- 2006 年軍事政變後的新憲法又廢棄並立制
2006 年 9 月 19 日晚間,趁著塔克辛前往美國紐約聯合國訪問之際,軍事將領宋提 (Sonthi Boonyaratglin)發動政變,宣布除去塔克辛的總理職務, 由自己暫代總理,同時宣佈暫停 1997 年憲法,並重申對泰皇蒲美蓬 (Bhumibol Adulyadej)效忠,蒲美蓬也於隔天為政變背書,塔克辛 因此流亡海外。 - 新的選舉制度
在新的選舉制度 下,國會總額由 500 名改為 480 席,其中 400 席由地方選區選舉產 生,另外 80 席由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地方選區共有 157 個,每個選區應選名額二或三名,選舉方式為全額連記制,選民可 投與應選名額相同的投票數,這部分的選舉方式與 1997 年憲法實施 前所採行的全額連記制相同。至於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不再如 原本的並立制是以全國為選區,而是將全國分為 8 個人口大致相同 的比例代表制選區,每個選區的應選名額皆為 10 名 - 2007 年國會大選後的政治情勢
- 研究發現
- 義大利、俄羅斯、泰國的選制變遷
- 三個國家選制變遷的共同特徵
從義大利、俄羅斯與泰國的選制變遷經驗,可以看出以下幾個 特徵: - 義大利、泰國與俄羅斯,在「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最新的民主程度評比下分別是自由國家、半自由國家,與非自由國 家。
- 義大利、俄羅斯、 泰國三個國家取消混合制的主要行為者和動力各有不同:俄羅斯是 基於普亭壟斷權力的制度佈局;泰國是基於軍方力量的復辟;義大 利則是基於小黨的要脅 (大黨被小黨「綁架」而取消混合制)。
- 義大利與泰國的選制變遷,到最後皆回到該國最初始的選舉制度。 在義大利,是由比例代表制走向混合制,再回到比例代表制;在泰 國,則是由中選區全額連記制走向混合制,再回到中選區全額連記 制 (並輔以部分的比例代表制席次)。混合制猶如是義大利和泰國選 舉制度變遷過程中的「中途之家」。
- 與杜瓦傑法則和新制度論的對話
義大利與俄羅斯的實際經驗透露了杜瓦傑法則 (Duverger’s law) 的侷限 性。義大利在混合制下形成的是左右兩大聯盟的多黨體系,與法國 的政黨體系頗為類似,俄羅斯在混合制下則是形成多黨體系。這兩 個國家未能形成兩大黨為主之政黨體系的共同原因,是這兩個國家 都有明顯的地域主義與社會分歧 - 與選舉制度研究的對話
俄羅斯的普亭將選舉制度由混合制 改為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是著眼於普亭自己個人對政黨的控制能 力,儘管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有可能使「統一俄羅斯黨」席次稍微 減少;義大利的貝魯斯科尼在小黨要脅下將選舉制度由混合制改為 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是著眼於延續自己目前的執政地位,儘管政 黨名單比例代表制不見得使「義大利前進黨」在未來的選舉中席次 增加
從俄羅斯和泰國 的選制變遷可以發現,政黨或政治人物追求權力極大化,不見得是 單純地追求國會席次極大化,亦即「權力極大化」不見得能夠與「國 會席次極大化」畫上等號。同時也可以發現,菁英個人的利益並不 完全等同菁英所屬團體的組織利益。菁英利益與組織利益兩者之間 往往有所區隔;最符合組織利益者,未必最符合菁英個人利益,反 之亦然
本文的研究也同時暗示了一 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這三個國家廢棄混合式選舉制度的選制變遷, 是否意味著一九九○ 年代以來世界許多國家採行混合式選舉制度的 浪潮,在當前已經出現退潮的現象?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義大利、俄羅斯、泰國選制變換的前因後果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雖然覺得新制度論並沒有在這一篇有很大的篇幅,不過就只是介紹來龍去脈而已
我自己倒是覺得三者的原因是這樣的,義大利沒有特別具有權力的組織,因此受限於環境-分歧的政黨,導致大黨起不來,小黨抓到機會威脅大黨
俄羅斯跟泰國原因類似,俄羅斯的最大權力在普丁,因此選制改革照著普丁走
泰國最大權力在軍方,不合軍方的意就政變,軍方不願看到文人政黨勢力崛起
所以義大利是地理社會主導,俄與泰則個人行為主導
總覺得新制度沒辦法解釋平時好好地由文化主導,突然一個關鍵點由個人主導,那個轉折有點大不是嗎?
雖然覺得新制度論並沒有在這一篇有很大的篇幅,不過就只是介紹來龍去脈而已
我自己倒是覺得三者的原因是這樣的,義大利沒有特別具有權力的組織,因此受限於環境-分歧的政黨,導致大黨起不來,小黨抓到機會威脅大黨
俄羅斯跟泰國原因類似,俄羅斯的最大權力在普丁,因此選制改革照著普丁走
泰國最大權力在軍方,不合軍方的意就政變,軍方不願看到文人政黨勢力崛起
所以義大利是地理社會主導,俄與泰則個人行為主導
總覺得新制度沒辦法解釋平時好好地由文化主導,突然一個關鍵點由個人主導,那個轉折有點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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