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 星期一

〈為何廢棄混合式選舉制度?-義大利、俄羅斯與泰國選制改 革之研究〉蘇子喬、王業立

  1. 前言
    二十一世紀初,全球已有超過 30 個國家在 其國會選舉中使用混合式選舉制度。自從二十世紀初有大量歐洲 國家捨棄多數決制改採比例代表制以來,二十世紀末的這一波採行 混合式選舉制度的浪潮,儼然已成為世界性選制改革的主流趨勢

    2005 年,義大利捨棄了實施了 12 年之久的混合制,而 改回比例代表制。
    2007 年底,俄羅斯廢除了實施 14 年之久的混合 制,而改採全新的比例代表制。
    2007 年底,泰國亦變革 了自 1997 年修憲以來的單一選區/比例代表混合制,改採比例代表 性較高的中選區/比例代表並立制。

    本研究感興趣的是:這三個國家為何要重新選擇選舉制 度?是那些因素促成了選制變遷?混合制為何失敗?又為何最後的 新選制會是比例代表制?這是否意味著混合制已逐漸「退潮」?本 研究將採行新制度論的研究途徑,試圖針對前述問題進行初步的探 索。
  2. 研究途徑
    1. 傳統政治學研究-「方法論之整體主義」 (methodological holism) 
      具有明顯的「法制形式 主義」(legal-formalism)色彩,研究的焦點是正式的國家組織、典 章與制度。這種研究取向,係將各種正規典章與法規文件上所呈現 的明文規範視為當然發生的事實,認定個體行為者必然會完全依照 既定的典章制度行事、服膺於正式制度的運作,並沒有為個體行為 者的影響力或自主性留下空間,抱持的乃是「方法論之整體主義」 (methodological holism) 的立場
    2. 行為主義政治學-「方法論之個體主義」(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一九六○ 年代開始盛行的行為主義 政治學則試圖修正上述傳統政治學研究的缺失與弊病,刻意排除法規、制度的重要性,轉而強調個體層次的實證研究,其認為透過個 體行為的加總,可以推斷出政治的總體特性,這種研究取向無疑是 採取「方法論之個體主義」(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3. 新制度論的核心命題
      1. 「中 層理論」(meso theory)
        興起於一九八○ 年代初期的新制度 論,則是介於總體與個體之間的「中間路線」,也就是所謂的「中 層理論」(meso theory)
        新制度論認為在個體行為與總 體經濟、社會、文化結構之間,應該以中層的制度作為連結,因為 經濟、社會、文化結構需要有一套「制度載具」(institutional carrier) (Scott, 2001: 48),才可能具體地影響到個體的行為,而個體行為若 要對經濟、社會、文化結構造成影響,也勢必要以制度作為介入的 工具。
        換言之,制度在結構與個體之間所扮演的角色,正如 Kenneth Shepsle(1989: 134)所指出的,是「讓人(亦即個體)與社會情境(亦即 結構)相互密接的接著劑」。

        在以制度作為個體行為與總體政治、經 濟、文化結構之中介者的情況下,不論是以制度為中介變項而從個 體行為推論至總體經濟、社會、文化結構,或是以制度為中介變項 而從總體經濟、社會、文化結構推論至個體行為,甚至是探討制度 與個體行為的關係,乃至制度與總體經濟、社會、文化結構的關係, 推論的過程便能更為具體而得以避免過於跳躍

        其試圖處理社會科學方法論當中所謂「微觀-巨觀連結」(micro-macro link) 的問題 (Alexander et al., 1987),乃是介於巨觀與微觀之間的「中層 理論」。這可以說是新制度論的第一個核心命題
        1. 巨觀理論、微觀理論與中層理論

      2. 新制度論重視制度對個體行為 的影響,以及個體行為對制度的影響
        傳統政治學著重制度面的探討,行為主義政治學強 調重視行為面的探討,而新制度論則重視制度面與行為面兩者之間 的關聯性
      3. 新制度論跳脫了狹隘的形式主義(formalism)
        新制度論所理解的制度,與傳統政治學的制度研究所理 解的制度不可同日而語。相對於傳統政治學的舊制度論所界定的制 度指的是成文的規章與法律條文,新制度論所理解之「制度」的範 圍顯然要比舊制度論廣泛許多,其範圍包含了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 度,正式制度指的是成文的規章,亦即舊制度論所理解的制度範疇, 而非正式制度則是指不成文的規範與規則。整體而言,只要是塑造 人們規律行為的規範,不論是成文或不成文,皆屬於制度的範疇。 
    4.  新制度論的三個流派
      1. 理性抉擇制度主義
        就強調「算計途徑」的理性抉擇制度論而言,其假定個體行動 者具有理性與既定偏好,而制度即是個體行動者在進行互動時的決 策規則 (decision rules),對於具有既定偏好,追求利益極大化的個 體行動者形成制約。
        而理性抉擇制度論所謂的「理性」,乃是指追 求諸如物質、權力等具體政經資源的工具理性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亦即理性抉擇制度論是以「工具性的邏輯」(logic of instrumentality)、結果至上的經濟性策略計算的角度來看待個體的行 為,認為行動者在不同的制度規範下,會根據其既定偏好,一貫不 變地以「個體利益極大化」為目標而進行策略性的互動,而在策略 性的互動過程中,若行動者發現新的制度更能讓他們的目的獲得較 大程度的實現,就有可能共同採擇此一新的制度
      2. 社會學制度主義
        相對於就理性抉擇制度論所強調的「工具性的邏輯」,社會學制度論則是以 「社會適當性的邏輯」(logic of social appropriateness)、文化價值的 角度來看待個體的行為 (March and Olsen, 1989:160)。其認為行動者 往往不會直接基於其所意欲的利益極大化結果而莽撞地行動,而是 會設想:根據當下自身所處的制度情境,基於自己在此制度情境中 的角色和地位,應該如何做出「適當的」(appropriate)行為,亦即具 有社會正當性的行為。
        1. 文化與制度
          就強調「文化途徑」的社會學制度論而言,制度是指人類生活 中受到文化、思想、價值所影響,而自然形成的一套規範。社會學 制度論所指涉的「制度」概念範圍甚廣,制度不僅包括正式而有形 的規則、規範,還包括塑造人們行為動機的價值體系。事實上,此 種對制度的廣泛界定已經將「制度」與「文化」的界線模糊化 (Immergut, 1998: 14-16)。
          由於「文化」也被納入「制度」的範疇, 因此制度不只如理性抉擇制度論者所認為的是行動者在進行互動時 的決策規則,更是塑造個人內在心靈世界的規範。
        2. 制度變遷
          制度的變遷,由於社會學制度論所認定 的制度範疇涵蓋了文化與價值體系,因此會認為,唯有在現行制度 的社會正當性在新價值觀大幅擴散而遭到挑戰的情況下,才可能出 現制度變遷。
      3. 歷史制度主義
        歷史制度論揉合了理性抉擇制度論的「算計途徑」與社會學制 度論的「文化途徑」,有相當明顯的「折衷主義」(eclecticism)色 彩
        1. 「路徑依循」(path dependence)
          歷史制度論主要是透過「路徑依循」(path dependence) 的概念 將前兩種制度論加以連結。所謂「路徑依循」,乃是將整個制度建 構過程視為一次次的路徑選擇過程,而上一個時間點所做的路徑選 擇,將會限制制度發展在下一個時間點的路徑選擇範圍。
          這是因為 制度變遷過程中存在著制度報酬遞增 (increasing returns) 的機制, 亦即制度存在越久,政治行動者在現有的制度中運作的時間越長, 制度對行動者所帶來的邊際報酬將會越大。
          換言之,現有制度的存 在對於行為者所產生的既得利益日益增加,相形之下制度的沉澱成 本 (sunk cost) 則日益龐大,改變既有制度的成本也就越高,從而使 得現有制度產生巨大的存續力量,未來制度變遷的選擇範圍也因此 遭到限縮而被「封鎖」(lock in) 在特定的路徑上,使得制度難以走 回頭路或重新打 
        2. 制度變遷
          即使有行動者欲進行制度改革,也無力全盤廢除既有制度,而必須做出某種妥協與適應,只 能在既有的制度上衍生新的規範,從而出現「制度堆積」(institutional layering) 的現象,重大的制度變遷因此難以產生 (Thelen, 2002: 225-228)。
        3. 「斷續式均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
          在制度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制度會在某一關鍵時點 (critical juncture) 發生重大變動,此一關鍵時點決定了制度未來的轉折方 向,並重新形成一個新的均衡狀態,接下來制度會在此一特定的均 衡狀態下維持一段穩定的時間,之後在某一關鍵時點又發生變動, 變動後的制度則又重新形成另一個均衡狀態,以此不斷運作下去。
          而 在前後兩個關鍵時點之間的制度穩定均衡時期,制度會透過「一連串 自我強化」(self-reinforcing sequences) 的「再生機制」(reproduction mechanism),將制度的運作規則「反饋」(feedback) 到行動者的認 知模式當中,而使制度在制度穩定均衡時期得以長期屹立不搖
          在每一關鍵時點,制度為依變 項,制度受行動者的策略互動所形塑;而在制度穩定均衡時期,制 度則是自變項,行動者乃是依據制度的規範力而採取行動
        4. 歷史制度論認為,在制度發展的關鍵時點,既定偏好的行動者 決定了下一輪的制度,因此歷史制度論在對關鍵時點進行分析時, 仍然是傾向採取理性抉擇制度論的算計途徑,先確定此一特定時點 的制度脈絡,然後建構行動者在此情境中的策略互動模式,並探討行動者的策略互動對既存制度的影響。至於在制度穩定均衡時期, 制度形塑了行動者的偏好,因此歷史制度論在對制度穩定均衡時期 進行時,主要是傾向採取社會學制度論的文化途徑來解釋制度的穩 定狀況。
  3. 義大利眾議院選舉制度的變遷
    1. 1993 年之前長期採行比例代表制
      1. 義大利聯合內閣不穩定的 原因
        1. 參與組閣的政黨眾多,且政黨之間的意識 型態差異甚大,在左派和右派小黨合作組閣時尤其如此。聯合內閣 常因各政黨的意見分歧而出現內訌,只要參與組閣的任一小黨退出 內閣,就可能造成政府垮台
        2. 內閣中的最大政黨基督教民主 黨本身凝聚力不足,派系林立,有時候聯合政內閣垮台和改組,不 是因為其他政黨退出內閣,而是肇因於部分的基督教民主黨議員倒 戈與在野黨合作
      2. 造成內閣不穩定的主因,又都與義大利的國會選舉制 度有關。
        1. 義大利之所以小黨林立,參與組閣政黨眾多,是因 為其選舉制度是幾近純粹的比例代表制,使得票率極低的小黨也能 在國會中獲得零星席次
        2. 義大利的最大黨基督教民主黨之所 以會派系林立,政黨鬆散,則與選舉制度中所採行的開放式名單有 關。因為在開放式名單的制度設計下,選舉競爭已非純然的政黨對 抗,候選人個人的表現也顯得非常重要。由於政黨在提出政黨名單 之後,原則上對名單上的候選人會保持一視同仁的態度,不太可能 獨厚特定候選人而給予特別奧援。在政黨對同黨候選人保持中立態 度的情況下,各候選人為求勝出,透過派系獲得資源就成為自然的 結果,以少數元老級政治人物為中心所連結而成的派系扈從關係於 是貫穿了整個政黨結構
    2. 1993 年改為混合制
      1. 混合制的制度內涵與特色
        1993 年義大利選舉制度的變革,是當時人民強烈要求政治改 革,政治菁英不得不屈從民意而被迫進行制度調整的結果。1980 年 代末期以來,義大利政壇連續爆發官員貪污與政商勾結的弊案和醜 聞,要求政治改革的呼聲在民間逐漸醞釀。1992 年爆發的米蘭「回扣之城」(Tangetopli)案,則是人民發動公投要求變更選舉制度以 推動政治改革的正式引爆點。
        1. 新的選舉制度
          在新的選舉制度下,眾議院議員仍維持 630 名,其中的 475 名 (佔總額四分之三的名額)由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選舉產生,其他 155 名(佔總額四分之一的名額)由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 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部分,全國共分為 475 個選區,每個選區應 選名額為一名,由得票最高的候選人當選;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部分,並非以全國為一個選區,而是將全國分為 26 個比例代表制選 區(每個選區的應選名額根據人口多寡,最少 2 名,最多 11 名,26 個選區共計 155 名),並設有政黨可分配席次門檻,一個政黨必須 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獲得 4%以上的全國得票率,才有資格 分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的席次,且政黨名單採取的是封閉式 名單 
        2. 當選代價選票
          在義大利的選舉制度下,一個政黨即使獲得 4 %以上的全國得票率而有資格分配比例代表制部分的席次,其在比 例代表制部分所獲得的選票,也不見得能夠全部用來參與比例代表 制部分的席次分配,而必須扣掉「該黨在單一選區中之所以能夠當 選的『當選代價』選票」之後,所剩下的票數才是能夠參與席次分 配的選票

          若該黨所提名 的候選人在某單一選區當選,此一單一選區中「最佳敗選人」(bestloser) (即得票第二名的候選人,也就是得票最高的落敗者)所獲得的 選票數額再加一票,即是「當選代價」選票。因為在理論上,一個 候選人之所以能夠在單一選區中當選,確實是因為這位候選人得到 了比「最佳敗選人」所獲選票還多一票的選票,才得以當選,因此 「最佳敗選人得票數+1」即可視為「當選代價」選票

          「當選代價」選票這種特殊設計的用意,則是為了降低在單 一選區部分獲得席次的政黨在比例代表制部分獲得席次的機會,而 讓在單一選區部分難以獲得席次的小黨在比例代表部分有較多的機會獲得席次
        3. 有論者認為,若德國的兩票制可稱為「補償式混 合制」(compensatory mixed-member system),則義大利的兩票制則可 稱為「半補償式混合制」(semi-compensatory mixed-member system) 或 「部分補償式混合制」(partially compensatory mixed-member system)
      2. 混合制所塑造的政黨體系 
        自 1994 年國會大選首次採行混合制之 後,義大利的政黨生態已完全改觀,迥異於戰後長期以來的政黨體 系。但是,政黨重組的實際情況卻與當初選舉制度改革的初衷之間 存在著頗大的落差。原本混合制的採行是希望減少政黨的數量,塑 造兩大黨與其他小黨並存的政黨體系。然而,在混合制採行後,多 黨林立的情形並未有明顯的改變,在國會中仍始終存在著 10 個左右 的政黨,而且混合制中佔總額四分之三的單一選區席次也並未塑造出超過國會半數席次的單一政黨,國會中最大政黨所獲得的席次仍 然僅有二至三成左右。我們看到的實際狀況是,在混合制的新選制 下,義大利的政黨體系乃是轉變為左右兩大聯盟對抗的多黨體系 
        1. 該現象的解釋
          1. 義大利明顯的社會分 歧,使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塑造兩黨體系的因果關係顯現不出來
            一個國家存有明顯的社會分歧,各 選區因種族、語言、宗教、地域等分歧而差異甚大,則單一選區相 對多數制在一個選區中造就的兩大黨,未必是另一個選區中的兩大 黨,於是在全國層次上仍會形成多黨體系
        2. 義大利在 混合制採行後的聯合內閣乃是由左派聯盟或是右派聯盟分別組成的 聯合內閣,而不是像過去長期以來是由中間派的基督教民主黨拉攏 左派或右派的小黨所組成的聯合內閣
    3. 2005 年又改為比例代表制
      1. 目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內涵與特色
        在目前最新的選舉制度下,眾議院總席次仍維持 630 席,全國 共分為 26 個比例代表制選區,每個選區的應選名額約在 20 名至 35 名之間。
        1. 政黨可分配席 次門檻的規定如下
          1. 未以政黨聯盟方式參選的單一政黨,須在全國獲得 4%以上 的得票率,始能參與席次的分配
          2. 以政黨聯盟方式參選的政黨,須在全國須獲得 2%以上的得 票率,且整個政黨聯盟在全國獲得 10%以上的得票率,始能 參與席次的分配。但有一個例外,即政黨聯盟中得票率未超 過 2%的第一個政黨,仍可分配席次
        2. 「多數獎勵」(majority premium)
          若全國各政黨或政黨聯盟依其得票狀況,無法獲得超過 340 席以上的席次,則全國得票最多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在眾議院中便可 直接獲得 340 席,相當於 54%左右的席次率。假若是由一政黨聯盟 而非單一政黨獲得 340 席,則由該聯盟中有資格分配席次的政黨(即 獲 2%以上全國得票率的政黨以及得票率少於 2%的第一個政黨), 以最大餘數法依其得票比例分配這 340 席
          也有論者將義大利這 種選舉制度稱為「紅利調整式的 比例代表制」 (bonus-adjusted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2. 2005 年選舉制度改革的緣由
        2005 年由混合制走回比例代表制革則純然是政治 菁英利益計算的結果。這次選舉制度的改革是由當時佔國會多數的 右派執政陣營所推動,國會中的左派在野陣營則從頭到尾完全反 對

        在基督民主中央黨與 義大利前進黨的相互折衝與妥協下,以及其他兩個樂觀其成的右派 小黨的配合支持下,義大利國會於 2005 年底幾乎是同時通過強化總 理權力和加強地方分權的修憲案 (尚須提交公民複決) 以及選制改 革的法案
  4. 俄羅斯國家杜馬選舉制度的變遷
    俄羅斯於 1991 年底蘇聯解體後恢復主權國家的地位,於 1993 年 10 月公布新選舉法規,於同年 12 月選出了蘇聯解體後的首屆國家杜馬(國會下議院),選舉制度由過去俄羅斯人民代表大會時期 的單一選區兩輪決選制,改為混合制中的並立制
    國家杜馬總席次 共 450 名,其中一半的席次共 225 席,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選舉 產生,亦即在俄羅斯全國劃分的 225 個單一席次選區中,由選民依 相對多數制的方式選出;其餘 225 席則在全國為範圍的選區中,由 選民以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 分,設有政黨可分配席次門檻。一個政黨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 分須獲得 5%以上的全國得票率,才有資格分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 制部分的席次

    2005 年 5 月,在當時普亭 (Vladimir Putin) 總統的主導下,俄羅斯國會修改法律,將選舉制度由混合制 改為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在新的選舉制度下,全部的 450 名國家 杜馬議員皆由以全國為範圍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且將 政黨可分配席次門檻由原本的 5%提高為 7% (Moraski, 2007: 536-537)。在 2007 年 12 月最近一次的第五屆國家杜馬選舉,已經 首度採行此一新的選舉制度 
    1. 壓制地方菁英,強化聯邦權力
      普亭所推動的選舉制度改革,便是 希望藉由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採行,取消地方菁英透過單一選區 制的管道進入國會的機會,以強化聯邦中央政府的權力
      1. 地方強、中央弱
        地方菁英透過並立制中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的選舉,能夠挾地方民 意自重,強化自己在地方的影響力。結果,在俄羅斯社會分歧嚴重 的環境背景下,並立制中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的選舉,不僅未形成 兩大黨為主的政黨體系,反而製造了大量以地方為支持基礎的政 黨,而在全國層次上形成多黨體系。甚至有些地方菁英未參與政黨 或組成政黨,以獨立候選人的身分參選,也能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 制的選舉中獲得席次
        俄羅斯國家杜馬中小黨林立的現象,並不是並 立制中比例代表制部分所造成,反而是因為地方菁英在各單一選區 中各具優勢所造成的結果。
      2. 特殊現象
        1. 在單一選區部分,由於許多小黨基於地方優勢仍可在國會中獲 得席次,使得單一選區部分所造成的比例代表性偏差,並不如一般 國家採單一選區制所造成的比例代表性偏差來得嚴重
        2. 一般選舉研究上認為「單一選 區兩票制中,比例代表制部分可以彌補單一選區在席次上所造成的 比例代表性偏差」(Lijphart, 1999: 152)的說法,在俄羅斯是看不到 的,甚至看到的是完全相反的現象。 
    2. 鞏固「統一俄羅斯黨」的凝聚力
      1. 俄羅斯的政黨體系
        俄羅斯從 1993 年國家杜馬選舉以來,儘管多黨選舉成為常態, 但並未形成一個成熟穩定的政黨體系,整個政黨體系的制度化程度 低落。
        1. 雖然俄羅斯自 1993 年以來,到 2005 年選舉制度改革為 止,已經舉行過四次國家杜馬的大選,但參加歷屆國家杜馬選舉的 政黨變動非常頻繁,政黨替換與改組的頻率非常高
        2. 若進一步觀察俄羅斯少數壽命較長的政黨,會發現這些政 黨皆有魅力型領袖存在。例如俄羅斯共產黨的朱加諾夫 (Gennadii Zyuganov)、自由民主黨的季里諾夫斯基 (Vladimir Zhirinovskii),以 及雅布羅科集團的雅夫林斯基 (Grigorii Yavlinskii)。換言之,這些 壽命較長的政黨都是以領袖為中心,政黨的持續性相當程度是建立 在認同「領袖人物」的基礎上,政黨的運作皆以這些領袖人物馬首 是瞻 (Hesli, 2007: 192-199)。這種政黨的選舉表現也往往因領袖人 物的聲望、地位的變化而大起大落
        3. 俄羅斯的政黨體系存在特殊的「權力黨」現象
          所謂「權 力黨」,是指在國家杜馬中支持總統領導的執政當局,同時也從執 政當局得到資源的政黨,但由於總統、總理與多數部會首長並非該 政黨的黨員,因此「權力黨」並非一般民主國家的「執政黨」,而 只能說是執政當局的權力附庸。在俄羅斯,每逢國家杜馬或總統大 選,總統便會策動自己的親信、動員行政資源成立「權力黨」為自 己抬轎。這些權力黨包括:1993 年成立的俄羅斯抉擇、1995 年成立 的俄羅斯家園黨、 1999 年成立的統一黨等
        4. 俄羅斯政黨體系的高度不穩定現象,也同時反映在選民 的投票行為上。
      2. 統一俄羅斯黨的隱憂
        普亭總統時期的權力黨「統一俄羅斯黨」,便是在 2001 年底,由統一黨和祖國全俄羅斯黨合併而成。在 2003 年國家杜馬選 舉中,基於普亭總統在民間所擁有的高支持度,以擁護普亭為基本 立場的統一俄羅斯黨一舉獲得 226 席。在俄羅斯歷次國家杜馬選舉 中,這是首次有單一政黨在國家杜馬中獲得過半數的席次。而在選 後,許多小黨議員與無黨籍議員也紛紛加入統一俄羅斯黨,結果到 2004 年普亭連任總統,個人聲望如日中天之際,支持普亭的統一俄 羅斯黨已經在國家杜馬中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席次
        1. 統一俄羅斯黨的危機來自兩項隱憂:
          1. 該黨在政策路線上的內部矛盾。統一俄羅斯黨乃是由統一黨和祖國全俄羅斯黨 合併而成,而這兩個政黨的政治傾向其實是有差別的:統一黨大致 屬於中間派,而祖國全俄羅斯黨則偏向左派,這兩個基本立場迥異 的政黨,乃是基於擁抱執政當局而勉強結合在一起,具有很強的臨 時性和投機性
          2. 是該黨的國會議員充斥著地方 菁英。統一俄羅斯黨中出身地方菁英的議員佔該黨議員的比例,要 比俄羅斯的其他政黨高出許多
            這些地方菁英之所以會願意加入統一俄羅斯黨,是希望作為權 力黨的一員,能夠與聲望極高的普亭總統維持更親近的關係,便有 更多的機會從執政當局得到有利的資源 (例如地方的預算經費),以 鞏固自己在地方的政治勢力
        2. 統一俄羅斯黨以地方菁英為主體的體質,對普亭在 2008 年卸任總統後欲繼續掌握權力而言,其實也是一個潛在的威脅。因 為這些地方菁英之所以會在普亭擔任總統時共存在統一俄羅斯黨 中,並不是因為對這個政黨有忠誠感或認同感,而是企圖透過此一 權力黨對普亭總統的支持,以換取普亭總統給予的政治利益。然 而,一旦普亭卸下總統職位,「普亭總統」-「統一俄羅斯黨」- 「地方菁英」三者的連結關係也可能隨之結束,地方菁英留在統一 俄羅斯黨的誘因就不復存在,統一俄羅斯黨便有可能像過去的權力 黨一樣,走向瓦解的命運。
      3. 普亭試圖將「統一俄羅斯黨」打造為自己親自領導的政黨
        1. 新選舉制度
          在新的選舉制度中,單一選區部分全部取消,使統一俄羅斯黨 不必為了在單一選區中獲勝而被迫提名地方菁英,導致政黨運作受 制於地方菁英而顯得鬆散。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全面採行,可 以使黨中央完全控制政黨名單的提名,能夠快速地提高政黨對黨籍 議員的管控能力,也因此強化了政黨的黨紀和凝聚力。但政黨名單 比例代表制雖能強化統一俄羅斯黨的黨紀和凝聚力,也可能使其他 小黨因選舉制度的比例代表性提高而獲得出頭的機會,使得統一俄 羅斯黨在黨紀強化的同時,卻因為其他小黨分佔國家杜馬的席次而 導致統一俄羅斯黨的席次減少。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而不利於統 一俄羅斯黨,因此普亭在主導國會修法改採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 同時,又設了 7%的政黨可分配席次門檻,以阻斷小黨出頭的機會
  5. 泰國眾議院選舉制度的變遷
    1. 泰國政治的「惡性循環」現象
      1. 泰國政治的「惡性循環」-「泰式民主」(democracy in Thai style)
        泰 國自 1932 年「六月革命」推翻絕對君主體制,採行君主立憲體制以 來,至 1991 年為止,60 年間共歷經 23 次政變。在政變屢屢不絕的 政治發展過程中,泰國政治呈現一種「惡性循環」(vicious circle)的 現象
        1. 泰國軍方發動政變,推翻文人政府
        2. 政變之後,軍方組成 臨時政府,實行軍事統治,臨時政府的總理可能是軍事將領,但更 常見的是軍方委由具有崇高聲望的文人出任
        3. 臨時政府隨後公布 憲法,並根據憲法舉行大選
        4. 大選結束後組成文人政府,實施議 會政治,軍方則退居幕後
        5. 在議會運作下,政府的效能不彰,腐 敗貪污,引發政治衝突,政治衝突的情勢不斷升高,但軍方對於政 治衝突的情勢暫不表態,抱持曖昧態度
        6. 當政治衝突的情勢惡化 為政治危機之際,軍方順應輿情發動政變,推翻文人政府,恢復政 治秩序,隨後又進入下一次循環
      2. 在此一惡性循環的過程中,泰國的軍事政變呈現出在其他國家 極為少見的特性
        1. 泰國的軍事政變很少引發大規模群眾反抗 和社會動盪,民眾甚至是對軍事政變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
        2. 大多數軍事政變者都會尋求泰王對政變行動的認可。由 於泰王在泰國人民心目中具有神聖和崇高的地位,政變若能獲得泰 王的認可,也等於是獲得人民對政變的接受與默許,就可以藉此建 立政變行動的正當性
        3. 在頻繁軍事政變的歷程中,泰國的憲法不斷更替。從 1932 年以來,泰國已經頒布了 18 部憲法,一部憲法的平均壽命只有四年 左右。
        4. 泰國的軍事政變在時間序列上呈現「階段性」的特點

    2. 泰國傳統的政黨體系與選舉制度
      1. 泰國政黨體系的幾項特色
        1. 在 1990 年代中期以前,國會中政黨林立,呈現零碎的多黨體系 (atomized multi-party system)
        2. 到 1996 年國會大選 為止,從未有一個政黨獲得國會過半的席次
        3. 泰國政黨的持 續性程度很低,許多政黨都僅是在一兩次選舉中存在,隨後便因與 其他政黨合併而消失,或是因為政黨領導人失勢或死亡而「人亡政 息」 
      2. 從泰國實施君主立憲體制以來,泰國的選舉制度便 採行世上罕見的全額連記制 (block vote)
        此制的內涵如下:國會議 員 (指眾議員) 總額共三百多名(每 15 萬選出一名眾議員,隨著全 國人口增長,眾議員總額會增加),全國分為一百多個選區,每個 選區的應選名額二或三名,各選區的選民可投的票數與該選區的應 選名額相同
        1. 就軍方而言,軍方當然不希望其所監視的文人政府之 中存在著具有凝聚力且團結穩固的政黨力量,因為文人政府一旦由 凝聚鞏固的政黨所組成,文人政府的運作將趨於穩定,軍方以文人 政府施政失當和議會政治混亂為藉口,進行干政或發動政變的空間 就會變小
        2. 就文人政治人物而言,由於這種選舉制度強調候選人個人的角色,且具有一定的比例代表性而使少數勢力有生 存空間,而在泰國政黨政治因為政變頻仍而無法制度化的環境背影 下,候選人既然沒有強大的政黨作為選舉中的主要奧援,政治人物 當然也樂見這種強調候選人角色且容許少數勢力生存空間的選舉制 度
    3.  泰國 1997 年憲法採行並立制
      1992 年 5 月,泰國 發生「黑色五月」群眾示威事件,此一事件乃是泰國民間的中產階 級對軍人干政不滿的首次大規模抗爭行動,12 中產階級的力量在此 一事件中充分展現。回顧 1990 年代的泰國政治,「黑色五月」事件 常被認為是泰國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個轉捩點,是泰國從過去的半民 主狀態進一步民主化的開端。
      1. 軍人退場、教父出場
        所謂「教父」(jao pho), 其實就是地方權貴,也就是我國俗稱的「樁腳」。在選舉過程中, 教父在地方農村的人際網絡成了最容易動員選民的非正式組織,其 以地方的人際網絡和金錢支持特定候選人,而這些候選人當選國會 議員後,即成為教父在國會中的利益代言人,教父的政治影響力也 因此從地方擴及中央
      2. 1997 年發生的金融風暴,則 對泰國的政治改革進程發揮了臨門一腳的作用,因為當時泰國各界 在檢討金融風暴的原因時,不約而同將矛頭指向教父與地方派系, 認為教父與地方派系所造成的弊病是導致泰國金融風暴的重要因 素。在此一環境背景下,由民間中產階級敦促、軍方缺席、文人政 府主導草擬的新憲法於 1997 年 10 月通過實施
      3. 「人民憲章」(People’s Constitution)
        這部憲法是泰國史上第一部在軍方退場的情況下,透過民間力量參與,由文人政府草 擬提出而後通過頒布的憲法,象徵著 1990 年代以來政治改革工程的 具體成果
        泰國 1997 年憲法規定,眾議員總額固定為 500 名,以單一選區 兩票制的並立制選舉產生,其中 400 席(占總額五分之四席次)在 全國劃分的 400 個單一席次選區中,由選民依相對多數制的方式選 舉產生,亦即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其餘 100 席(占總額五分之 一席次)在全國為範圍的選區中,由選民以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 產生。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設有 5%政黨可分配席次門檻。 一個政黨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須獲得 5%以上的全國得票 率,才有資格分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的席次
      4. 2001 年 1 月,泰國舉行 1997 年新憲法實施後的首次國 會大選,電信業鉅子塔克辛 (Thaksin Shinawatra) 所創立領導的泰 愛泰黨 (Thai Rak Thai Party) 在總額 500 席中贏得過半的 255 席, 塔克辛也因此順利出任總理。這是泰國有史以來首度有單一政黨在 國會中獲得過半席次而能夠單獨執政。泰愛泰黨乃是以民粹主義與 民族主義為主要訴求,草根性極為濃厚的政黨。黨魁塔克辛擔任總 理期間,採取民粹式的改革政策實施惠民政策,直接對基層民眾施 恩,獲得許多基層民眾支持,泰愛泰黨於是迅速在鄉村擴張政治地 盤 
    4. 2006 年軍事政變後的新憲法又廢棄並立制
      2006 年 9 月 19 日晚間,趁著塔克辛前往美國紐約聯合國訪問之際,軍事將領宋提 (Sonthi Boonyaratglin)發動政變,宣布除去塔克辛的總理職務, 由自己暫代總理,同時宣佈暫停 1997 年憲法,並重申對泰皇蒲美蓬 (Bhumibol Adulyadej)效忠,蒲美蓬也於隔天為政變背書,塔克辛 因此流亡海外。
      1. 新的選舉制度
        在新的選舉制度 下,國會總額由 500 名改為 480 席,其中 400 席由地方選區選舉產 生,另外 80 席由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地方選區共有 157 個,每個選區應選名額二或三名,選舉方式為全額連記制,選民可 投與應選名額相同的投票數,這部分的選舉方式與 1997 年憲法實施 前所採行的全額連記制相同。至於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不再如 原本的並立制是以全國為選區,而是將全國分為 8 個人口大致相同 的比例代表制選區,每個選區的應選名額皆為 10 名
    5. 2007 年國會大選後的政治情勢
  6. 研究發現
    1. 義大利、俄羅斯、泰國的選制變遷

    2. 三個國家選制變遷的共同特徵
      從義大利、俄羅斯與泰國的選制變遷經驗,可以看出以下幾個 特徵:
      1. 義大利、泰國與俄羅斯,在「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最新的民主程度評比下分別是自由國家、半自由國家,與非自由國 家。
      2. 義大利、俄羅斯、 泰國三個國家取消混合制的主要行為者和動力各有不同:俄羅斯是 基於普亭壟斷權力的制度佈局;泰國是基於軍方力量的復辟;義大 利則是基於小黨的要脅 (大黨被小黨「綁架」而取消混合制)。
      3. 義大利與泰國的選制變遷,到最後皆回到該國最初始的選舉制度。 在義大利,是由比例代表制走向混合制,再回到比例代表制;在泰 國,則是由中選區全額連記制走向混合制,再回到中選區全額連記 制 (並輔以部分的比例代表制席次)。混合制猶如是義大利和泰國選 舉制度變遷過程中的「中途之家」。
    3. 與杜瓦傑法則和新制度論的對話
      義大利與俄羅斯的實際經驗透露了杜瓦傑法則 (Duverger’s law) 的侷限 性。義大利在混合制下形成的是左右兩大聯盟的多黨體系,與法國 的政黨體系頗為類似,俄羅斯在混合制下則是形成多黨體系。這兩 個國家未能形成兩大黨為主之政黨體系的共同原因,是這兩個國家 都有明顯的地域主義與社會分歧
    4. 與選舉制度研究的對話
      俄羅斯的普亭將選舉制度由混合制 改為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是著眼於普亭自己個人對政黨的控制能 力,儘管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有可能使「統一俄羅斯黨」席次稍微 減少;義大利的貝魯斯科尼在小黨要脅下將選舉制度由混合制改為 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是著眼於延續自己目前的執政地位,儘管政 黨名單比例代表制不見得使「義大利前進黨」在未來的選舉中席次 增加

      從俄羅斯和泰國 的選制變遷可以發現,政黨或政治人物追求權力極大化,不見得是 單純地追求國會席次極大化,亦即「權力極大化」不見得能夠與「國 會席次極大化」畫上等號。同時也可以發現,菁英個人的利益並不 完全等同菁英所屬團體的組織利益。菁英利益與組織利益兩者之間 往往有所區隔;最符合組織利益者,未必最符合菁英個人利益,反 之亦然

      本文的研究也同時暗示了一 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這三個國家廢棄混合式選舉制度的選制變遷, 是否意味著一九九○ 年代以來世界許多國家採行混合式選舉制度的 浪潮,在當前已經出現退潮的現象?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義大利、俄羅斯、泰國選制變換的前因後果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雖然覺得新制度論並沒有在這一篇有很大的篇幅,不過就只是介紹來龍去脈而已
我自己倒是覺得三者的原因是這樣的,義大利沒有特別具有權力的組織,因此受限於環境-分歧的政黨,導致大黨起不來,小黨抓到機會威脅大黨
俄羅斯跟泰國原因類似,俄羅斯的最大權力在普丁,因此選制改革照著普丁走
泰國最大權力在軍方,不合軍方的意就政變,軍方不願看到文人政黨勢力崛起
所以義大利是地理社會主導,俄與泰則個人行為主導
總覺得新制度沒辦法解釋平時好好地由文化主導,突然一個關鍵點由個人主導,那個轉折有點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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