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公共行政與政策
其意涵等同於彼得斯(B. Guy Peters, 1993: 4) 所 界定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其認為「公共政策為政府的整體作為,由相 關部門直接或間接行使,而影響到一般人民的生活」。依據彼得斯的論述,此定 義蘊含三種不同層級,包括「政策選擇」(public choices)、「政策結果」(policy outputs),以及「政策影響」(policy impacts)。 - 「政黨政府」(party government)
民主政治首重政黨政府的運作機制,而責任政治之體現,更與政 黨政治有著密切的關係。對於政府整體運作來說,政黨是一項 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促成凝聚和團結,因而產生效能,連結行政 部門和立法部門以串連共同利益。經由健全的政黨競爭,執政黨 擔任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樞紐,行政部門提出之政策有賴於議 會中的多數黨為之呼應,由是產生連鎖行政與立法的橋樑功能。 反對黨則扮演監督執政黨的角色,成為政府施政的警鐘 - 「分立政府」
(divided government)
一旦行政權與立法權分屬不同政黨所掌握,此將使得政黨政府的運作原則遭到嚴重 的削弱,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彼此分歧矛盾,而所謂負責任、重 效能的政府已不可得。這些政府運作的難題,無論在內政、國防、 外交與經濟等公共政策方面,均一一凸顯出來。 - 本文的核心問題在於,當政府體制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由不 同政黨所掌握時,是否必然導致劍拔弩張的政治態勢,進而使得 政策的制定出現僵局,甚至影響行政體系的運作?此外,在政策 執行過程中,可能衍生的問題為何?其整體的政治影響又為何?
- 分立政府的概念意涵與研究議題
- 歷史沿革
直到一九八○年代末期起,這項問題才普 遍獲得學術界的重視。分立政府議題的研究之所以蓬勃發展,與 美國政治體制的發展有必然的關係。自從第二次世 界大戰以降至二○○○年期間,聯邦政府長達三十四年處於分立政府狀態,一致政府則維持了二十年。假若將觀察的時序延後至 詹森 (Lyndon B. Johnson) 總統執政時期結束,可以發現,自一九 六九年至二○○○年總計三十二年期間,共有二十六年處於分立 政府狀態,而一致政府僅有六年。就體制運作而言,分立政府儼 然取代一致政府,成為美國聯邦政府的「制度性規範」(institutional norm)。
甚至在地方層級方面,州長與州議會分屬不同政黨掌控的情 形亦漸趨頻繁。從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九○年間,一致政府的比例 呈現明顯下降趨勢。一九八八年之後,大約有 75%州政府處於分 立政府的局面 (Fiorina, 1991: 181) - 美國政府型態
- 主張進行改革的人士均認為,分立政府較易導致府會的僵局與對峙
- 強化政黨的功能與政治責任
- 改革總統候選人提名制度, 使得兩大黨參眾議員成為「非承諾性黨代表」(uncommitted voting delegates),增加其提名影響力。
- 由國會制定法規,要求各 州施行強制性一致投票制度,也就是在選票設計印上相同政黨的 總統、參議員、眾議員候選人,迫使選民必須支持同一組候選人, 而無法投票支持不同政黨的候選人
- 國會議員選舉比照總 統選舉,予以公費補助。
- 是改善府會的互動機 制
- 經由修憲方式變更參眾議員任期,眾議員任期 改為四年,與總統任期相同,另參議員任期則改為八年
- 國會議員得兼任行政官員,藉以結合立法職權與行政經驗
- 經由修憲方式變更參議院批准條約需經三分之二多數的同意,改 為經參眾兩院多數同意即可,或者將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的 門檻降為五分之三。
- 分立政府影響的論辯
- 法案制定滯塞與否的爭議
- 梅修 (David R. Mayhew, 1991b) 嘗試分析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九○年美 國聯邦政府府會關係的互動情形,而以國會制定「重要法案」 (important laws) 為分析指標,其研究發現,分立政府與一致政府 的運作並無顯著差異。其結論指出,分立政府並不必然使得立 法過程產生僵局、滯塞,也不至於使得決策結果有顯著差別。在 實際政治運作檢驗下,總統與國會議員皆須反映社會需求與選民 期待,因此雖然彼此意識形態、立場互異,但仍舊訴諸相互之間 利益的調和,以通過爭議性法案
- 夸 克 (Paul J. Quirk) 與尼斯米茲 (Bruce Nesmith) 則認為,在分立政府 之下,對於具有高度意識形態爭議的議題,當政黨無法擁有足夠 的力量來移轉民意的趨向,或是缺乏某種程度的政治壓力時,才 會出現行政與立法之僵局
- 法案品質良窳的爭議
- 在分立 政府之下,造成立法品質低落的原因甚多,其中包括總統與國會 之間立法「議程設定」(agenda setting) 的困難、總統「說服工作」 (persuasive task) 的加重,以及總統無法發揮其「公眾聲望」(public prestige) 以影響國會決策 (Cohen & Collier, 1999: 47-51)。更嚴重 的是,執政黨與在野黨的界線不易區分,彼此的政策混淆,爭功 諉過的現象便可能發生。職是,最為人所詬病的乃是政策制定和 執行的疏失責任將無法釐清歸屬,因此民主體制所強調「政治責 任」與「回應性」(responsiveness) 的特質亦無從體現,政策品質 自然隨之下降
- 如何界定法案品質的優 缺,恐怕就是一項極具爭議的問題,其中難脫既存意識形態的立 場。退而求其次,即使吾人能夠擺脫意識形態的偏見,接續的問 題是:即使在一致政府之下,是否能夠確保得以制定具有清楚目 標的法規,或者是否能夠全面考量議案的實質成效,這些也是不 無疑問的。
- 擬定國防與外交政策的爭議
- 有效的領導指揮與行政協調是決定國 防政策與外交策略的重要關鍵。但是,在分立政府之下,府會僵 局與協調障礙顯然對於國防與外交決策相當不利;尤其參議院批 准條約需經三分之二多數的同意,假若參議院多數黨不同於總統 所屬政黨,極有可能杯葛條約的通過
- 國防政策與外交決策往往是極具
爭議的事務,似乎很難有任何途徑得以有效解決行政部門與立法
部門的衝突。
分立政府對於國防政策與外交決策具 有負面影響的說法,仍可提出兩方面的反證:一是在一致政府之 下仍有可能不利於國防與外交政策,另一是在分立政府之下仍可 能有利於國防與外交決策。 - 政策法案延續性的爭議
- 為使得美國政府體系成為一個較 有效率的政府,總統與參眾兩院的多數議席必須為同一政黨所掌 握。儘管這種情形並不能保證立法順利,但卻是有必要的」(Ripley, 1969: 168)。再者,「就整體而言,『當行政權與立法權分屬不同 政黨所掌握時』,立法工作極難推動,尤其是內政事務。在內政 事務的立法方面,經常通過一些無關緊要的法案
- 對於政策法案「延續性」的界定,係依據研究者本身的認知而異,故不同研究者的判準可能相互迥異。
- 梅修 (Mayhew, 1991b: 82-84) 比
較一九四六年至一九八二年期間美國聯邦政府頒訂「社會福利計
畫」與「政府管制性政策」的情形
在社會福 利計畫方面,共和黨總統尼克森與福特執政時期 (係分立政府形態) 所制定的法案數目,明顯高過於民主黨總統杜魯門、甘迺迪及卡特 主政時期 (均為一致政府) ;另外,在政府管制性政策方面,尼克森 與福特執政時期所通過的法案,甚至高過詹森主政所制定的法案 數目。換言之,在共和黨總統主政的分立政府時期仍然得以制定 具有濃厚自由主義色彩的法案 - 政府施政,管制性政策與社會福利政策比較
- 總體經濟表現與財政赤字的爭議
- 卡爾特 (Lloyd N. Cutler, 1988: 489) 所言,「如果由某一政黨負責所有三個權力核 心『眾議院、參議院、總統』,以及負責它們在執政時期所產生 的財政赤字問題,則得以明確地對於該政黨及其公職人員科以政 治責任與行政責任」。
- 史都 華 (Charles H. Stewart III, 1991: 203-238) 比較研究指出,分立政 府確實會影響國家預算的收支,二十世紀末期的常態性分立政府 確實導致預算的超支,惟十九世紀末葉的分立政府非但未帶來高 額赤字,卻因府會對峙引發立法僵局,反而使得國庫闊綽
- 總體看來,前述各 項研究中,普遍得到的結論則是:國家總體經濟與財政預算並不 會因為一致政府或是分立政府,而出現顯著的差異
- 社會福利制度的爭議
- 當處於分立政府型態之下,由於行 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分屬不同政黨掌握,呈現僵局與對峙態勢,因 此政府往往無法有效推展政務,採取任何具體作為。當政府無法 採行任何作為的時候,對於社會資源分配的管制能力降低;在此 情形下,富人階層往往是受益者,而窮人階級則是無能為力。再 者,社會福利制度的推動必須仰仗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相互協力配合,一旦兩者呈現對立局面,透過集體合作達成社會資源重分配 的政策往往遭到阻絕
- 反例
雷根總 統所鼓吹的「社會安全網絡」(social safety net),主要源自於尼克 森和福特總統所規劃的社會安全制度。 - 議會是否過度使用監督權的爭議
- 國會扮演著調查角色,而當總統不同於國會多數黨的 時候,國會將過度監督行政部門。國會調查案件往往引起媒體 的高度關切,激發社會大眾的注目,而行政部門則飽受壓力,主 要官員經常因遭受彈劾而相繼辭職。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四年尼 克森總統的「水門事件」(Watergate)、柯林頓 (William J. Clinton) 總 統的性醜聞案件即為典型的案例。
- 梅修 (Mayhew, 1991b: chap. 2) 分析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九○年美國
聯邦政府眾所矚目的國會調查案件,其研究發現,在分立政府時
期,國會委員會蒐證調查行政部門不法行為的次數,並不明顯高
過於一致政府時期
梅修認為其主要理由在於國會議 員根深蒂固的「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 色彩使然,為了確保連 任,他們必須維繫與關照自身的選舉基礎,積極表現爭取選民的 支持與認同,因而傾向主動調查行政部門的不當作為,遑論處於 一致政府或者是分立政府的環境之中。 - 「細部控制」的爭議
- 在分立政府之下,民意機構 對於行政部門更為積極地進行「細部控制」,箝制官僚體系,進 而減弱個人「內在動機」(intrinsic motives) 與「行政責任」,降低 行政體系效率的問題
- 細部控制
其意指國會大幅增加幕僚人員編制以便監督行政部門、國會 委員會更為頻繁地舉行聽證會、積極擴大使用立法權、擬定極為 詳盡的法令細則以限縮官僚體系的裁量權 (舉例來說,在環境法規 方面),以及採行嘗試削減總統權力的措施並規範政府決策程序, 譬如一九七三年的「戰爭權力法」、一九七四年的「國會預算及 保留控制法」(Congressional Budget and Impoundment Control Act),以及針對雷根政府的中美洲政策進行干涉 - 依作者之見,就美國政府體制與政黨運作兩方面進行觀察, 分立政府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與立法部門的較勁衝突。
- 美國 憲政設計重視行政與立法的互相分立,所以保障雙方獨立的地 位,而行政與立法的互相制衡,又所以防止任何一方壟斷權力。 總統與參眾議員的任期、選區、選民均不相同,而且總統與國會 各有獨立職掌,彼此不能侵越對方的權力。這種總統制政府體制 的安排,使得內閣制中「政黨政府」的精神無法落實
- 以美國聯邦體制為例證指出,在此體制 之下,政黨地方性組織勢力最為強大,而政黨全國性組織往往難以控制其地方性組織。在美國政府體制之下,提名制度的分權 化、國會中政黨凝聚力的弱化,以及缺乏明顯的黨紀約束等,成 為其政黨體系的特徵 (Epstein, 1986: chaps. 1-2)。在組織鬆懈的美 國政黨架構之下,分立政府與一致政府的差異甚少,因為總統為 推行其政務,減少議會的阻撓,必須運用嫻熟的政治技巧與同黨 及反對黨議員保持接觸,減緩對抗的可能。否則,即便在一致政 府之下,一位不善於維繫府會關係的總統,亦無法以政黨領袖之 名,強制約束同黨國會議員遵循其意志行事。
- 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關於美國分立政府論辯的脈絡介紹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因為沒有一個主張,所以到頭來也很難說分立政府造成的影響(不如說是變動因素太多),就如果要研究這議題,這就給一個入門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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