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2016 年,翁山蘇姬所推派的碇喬當選總統後,看似全面執政的翁山蘇 姬,卻開始正視到軍方權力仍藉由憲法的「限制」,主動或被動的牽制著 翁山蘇姬政權在行政權上行使的完整度。同年 6 月,翁山蘇姬在原先所具 外交部長的角色之外,又獲議會同意使其擔任「國務資政」職位。雖然眾 所皆知,翁山蘇姬為緬甸實質上的領導人,但該職位之創設,其實也帶給 翁山蘇姬在行政權行使上的一個法理依據以及正當性
然而從憲政體制上來看,緬甸應屬總統制,但在國務資政職位的影響 下,似乎原先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產生了被分享的情況。另一方面,其 憲法第 16 條說明了總統為國家元首及行政中心,照理來說,各國元首若需會面、協商,所碰面的對象在無特殊情況下,應為國家最高領導人,但 迄今多數他國總統、總理或具有實質權力的領導人,所欲接觸的緬甸官 員,卻非選舉出來的「總統」,而是「國務資政」或總統制下的「外交部 長」-翁山蘇姬。此種弔詭的憲政運作實際情形,亦使得緬甸當今憲法所 形塑的憲政體制,並無法單一的歸類為總統制、議會內閣制,或是第三波 民主所興起的半總統制
本文試圖對緬甸憲政體制進行探討,希望能從規範 層面與實際情況兩個角度分析,現行緬甸若是自詡為民主憲政國家,那麼 應隸屬於何種憲政體制之下較為合理? - 從規範面論憲政體制
從條文中亦可知在緬甸總統 為最高行政首長,縱然軍隊仍取得部分行政權限,但在規範面上,最高行 政權仍為總統所獨有。且其餘條文中,無論是總統可能因違憲等事件,受 到議會彈劾卻無相對應解散權,或是相關的人事任命權為總統所專有,都 能顯現出緬甸在 2008 憲法中確實屬於總統制的情況
以行政權一元化或二元化區分憲政體制,可以發 現緬甸憲法第 199 條中所說明,總統具有最高行政權,而這個行政權亦非 與他人分享,因此並非半總統制。另同法第 58 條亦說明了總統在行政權 上的最高地位,故並不符合圖一中內閣制最高行政首長非總統的態樣。再 者一元化行政權體系下,總統具有行政部長的任命權,在政策施行上能透 過人事任命而形成一體化的決策機制,而這種情況也於憲法第 232 條中體 現之 - 緬甸 2008 憲法中有關憲政體制之規範
- 國務資政法案所產生的影響
從權力結構面上來看,國務資政的權力排序在規範面是低於總統 的,而其任期則與總統相同,以五年一任的方式重新聘任。但以實際層面 觀之,現今國際社會多半認以翁山蘇姬作為代表緬甸的領導人,且具實質 上的權力,而翁山蘇姬本人在總統大選前,亦公開表示將成為「凌駕」總 統之上的掌權者。這種影響並非僅是國務資政角色所帶來的連結,無論 在議會多數黨領導,或以關鍵政策決定權視之,都能發現翁山蘇姬所掌握的權力遠高於總統的情況
雖然翁山蘇姬任職國務資政,確實對緬甸憲政體制產生一定程度的影 響,使得該角色定位受到質疑,而有違憲之虞。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在 法律位階上的最高性無庸置疑,也因此若國務資政與總統意見相左時,當 總統堅持己見不予退讓,翁山蘇姬是否願意接受總統意見而甘於屈居次 位?又或者是總統為維持法統上的正當性,而將橫跨行政、立法兩權的國 務資政一職解除,翁山蘇姬又能以何種方式救濟或不承認該項結果? - 緬甸 2008 憲法之特色與爭議
- 名符不實的總統制
- 第 203 條 中,所陳述的總統須對議會負責,採行總統制之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是 抗衡態樣大於合作,在行政權的權力來源屬於民意而非議會時,亦然說明 了行政權不須對立法權負責,而這也是緬甸 2008 憲法中,與總統制最不 相符的內容
- 從選舉模式論之,緬甸總統產生的方式並非直接民選,而是透過 議員間接選舉產生,此種方式與實行總統制的美國總統,藉由選舉人團投 票產生的情況不同。
- 一般民主憲政國家,最高軍事統治權(無論是名義上或實質上) 皆將其視為最高行政首長所有,但緬甸 2008 憲法卻明確地將軍方權力獨 立於行政權之外,甚至同時具有行政及立法兩種權力,當軍方藉由憲法第 20 條,以維護憲法為由發動政變時,透過民主制度選舉出的政府、議會則 因此失去執政權力
- 權力衝突下的矛盾
- 二戰後,由於佛教、穆斯林的對立與衝突,造成了緬甸部分激進份 子,以宗教抗爭為名行反抗獨立之實,而這種情況產生的原因在於,長久 以來外國勢力透過不同種族間的矛盾,藉此得到己身想要得到的利益
- 由於其憲法將軍權獨立,使得執政者並無法有效的以政策 (或法律)管控軍方,因而造成軍方與少數民族,常為了個人利益或種族 獨立,不斷發生攻擊事件,但非軍方體系下的執政者,並無法亦無力對這 種情況有所置喙。
- 而翁山蘇姬本人對於緬甸憲政體制,所帶來的影響與衝擊,其實是遠 高於軍方及宗教的,在緬甸憲法內所述明的「最高行政首長」及「緬甸代 表者」,都於選前翁山蘇姬所發出的聲明,以及選後為其所開「國務資政」的 「巧門」,而使總統似乎成為了翁山蘇姬的「下屬」,而這種情況也能從各 國元首「直接」接觸的對象中窺見一二。
- 結語
- 以半總統制作為憲政體制之根本
縱然翁山蘇姬政權取得絕大多數支持,但在現行憲法限制下,仍無法 親自參選總統,但當國務資政一職設立後,其所擔任的角色對於緬甸來 說,除了將事實上的領導角色合法化之外,另一方面亦能藉此親自參與行 政決策。
半總統制確實為其所必須考量的憲政體制。理由在 於,半總統制下總統之外的另一行政首長,事實上所享有的權力與現今其 所享有的權力近似,當這套體制逐漸被人民所信賴,或成為一種行政權力 使用上的慣例,使用半總統制僅是將實際情況以憲法框架加以合理化,而 非將總統制廢止或施行內閣制,如此可避免軍方以毀憲亂政之由,對翁山 蘇姬政權予以推翻。 - 逐漸稀釋軍方實質影響力
一蹴可幾的將軍方影響力排除,必然造成軍方的反撲,所產生的影 響可能使得緬甸好不容易得來的「民主」毀於一旦,故翁山蘇姬除以半總 統制為思考,逐漸將權力轉移至國務資政上,或能藉由外交部長等職位,請 求他國予以協助,待軍方部分人士願意輸誠後,重新修改憲法,使其民主 制度更加完善。 - 權責明確化
若從權力之賦予與責任的關聯作為論述,首先須將行政首長產生之方 式明確區隔,如此在權責考量上,才能究其施政失宜之責,並賦予相對高 度的權力。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從翁山蘇姬任國務資政,來討論緬甸憲政的體制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看起來很像是在討論緬甸憲政,但感覺是在分析翁山蘇姬擔任國務資政背後的盤算,為了防止一再的政變,又不須觸及到修憲,便是弄出一個國務資政來架空總統(既然我不能當總統,那就把總統的權力拿過來),當然可能會有民主獨裁的疑慮,但是在軍方掌握軍權底下,自然是無需顧慮,西方國家要做的就是給予翁山蘇姬絕對的信任跟支持,而不是詆毀與懷疑。要是後者,最終只會削減翁山蘇姬的勢力,最終獲得權力的只會是軍方,對支持民主的西方來說絕不是好事
看起來很像是在討論緬甸憲政,但感覺是在分析翁山蘇姬擔任國務資政背後的盤算,為了防止一再的政變,又不須觸及到修憲,便是弄出一個國務資政來架空總統(既然我不能當總統,那就把總統的權力拿過來),當然可能會有民主獨裁的疑慮,但是在軍方掌握軍權底下,自然是無需顧慮,西方國家要做的就是給予翁山蘇姬絕對的信任跟支持,而不是詆毀與懷疑。要是後者,最終只會削減翁山蘇姬的勢力,最終獲得權力的只會是軍方,對支持民主的西方來說絕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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