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7日 星期六

〈政權合法性與憲改模式比較臺灣與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吳玉山

  1. 前言
    本文希望從比較政治的觀點,探討造成新興民主國家不同憲改模式的原因, 並將觀察所得和台灣的經驗相對比。由於新興民主國家的數目眾多,地理與文化 的分布相當分散,因此本文將先以歐洲前共黨國家所轉型成的新興民主國家作為 研究對象。
    這些國家在提供比較研究的素材上有其便利之處。一是它們的地理分 布和文化背景較為接近,二是它們都具有非常類似的制度遺產(列寧主義的黨國 體系),三是它們都在幾乎相同的時點上開始民主化(1980 年代末)。
    這代表我 們可以控制的變數較多,因此透過比較研究來獲得一般性結論的可能性也較大。 最後,由於台灣在過去威權統治時期也有以黨領政的經驗,和這些前共黨國家類 似,因此在和台灣做比較上藉用東歐和前蘇聯的經驗也較有意義。

    本文將從歐洲的前共產主義國家的民主化和民主鞏固過程當中歸納出四個 憲政改造的模式,然後提出一個憲改模式與前威權體制支持度相關的假設,並做 初步的驗證。最後則是將此一觀察與台灣的情況做比較。在這個初步的檢驗當 中,我們發現社會對前威權體制的支持和憲改的激進性成反比:過去改革性較 強、人民支持較高的威權或極權國家在民主化之後易於採取漸進式的、內發式的 憲改模式,而過去改革性較弱、人民支持較低的威權或極權國家在民主化之後易 於採取一步到位的、外生式的制憲模式
  2. 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
    1. 研究對象
      中 東歐的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匈牙利四國,巴爾幹半島的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與斯洛文尼亞,波海三國的愛沙尼亞、拉脫維亞與立陶宛,以及俄羅斯。
  3. 四種憲改模式

    1. 模式一:激進制憲
      這一個模式所代表的是和過去的體制以一刀切的方式完全脫離,而且由於對 過去的不信任,因此基本上不採用原有的政治渠道。憲改的過程是在民主化之後 便立即起步、沒有延遲,同時一步到位,制訂新憲
    2. 模式二:延遲的激進制憲
      這一個模式所代表的是在轉型時難以決定和舊有體制之間的關係,因此延續 原體制的運作方式,但是由於激進和保守的政治勢力相互對抗,造成持續的劇烈 衝突,而後便由獲勝的一方以激進制憲的方式重寫憲政運作的規則
    3. 模式三:漸進的內生制憲
      這一個模式所代表的是在轉型時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制訂新憲,而採取了修改 舊憲的方式,並依照修改過的憲法產生了民主政體下的國家機關。然後再透過現 行的憲政體制,逐步推動新憲。最後是以內生的渠道,透過現有的憲改機制,並 保留大量過去憲改的成果來制訂新憲,再交由公民投票複決。這個模式比模式二 又溫和一些
    4. 模式四:漸進的修憲
      一開始在民主化後並沒有 在第一時間制訂憲法,而後也僅是在既有的憲政體制內修改不適用的條文,因此 始終維持既有的憲政框架
    5. 後共歐洲憲改模式的比較

  4. 憲改模式與舊體制合法性
    從俄羅斯、波蘭和匈牙利的例子與其他八個歐洲前共產國家的比較當中我們 可以看出,社會對前威權體制的支持和憲改的激進性是成反比的。過去改革性較 強、政權合法性較高的威權主義國家在民主化之後易於採取延遲性的、漸進式的 和內發式的憲改模式,而過去改革性較弱、政權合法性較低的威權主義國家在民 主化之後則易於採取第一時間的、一步到位的,和外生式的制憲模式
    1. 後威權政黨的選舉表現:中東歐、俄羅斯與臺灣

  5. 台灣:憲改模式的激進化
    從歷史的角度來 看,台灣的民主化從 1987 年開始至今已經進行了十八年,由於一貫採取漸進的 方式,以內生的渠道修改憲法,因此是屬於匈牙利式的漸進修憲模式。
    民進黨 的候選人陳水扁在 2000 和 2004 年兩次的總統大選當中獲勝。在 2003-2004 的總 統大選期間,民進黨提出了公投制憲的議題,第一次把漸進修憲之外的憲改模式 提到議程上來。這代表了憲改模式的激進化,是在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中所未 見的現象。
    憲改模式的激進性增加,反映了有漸多的民眾和政治菁英對舊體制的反感增 加,而認為漸進修憲的方式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這股政治力量要求制訂新憲法,其中又分為透過現有憲政體制來進行漸進的內生制憲、和超越現體制進行激 進制憲。然而又因為仍然有約半數的民眾和泛藍的政治菁英主張護衛中華民國的 既有憲政體制,只願意接受漸進修憲,因此兩股力量相持不下。由於執政黨的民 進黨政府在修/制憲議題上的彈性較大,因此究竟台灣可能會走向俄羅斯式、波 蘭式,或匈牙利式的憲改模式現在難以判定。不過泛綠的支持者傾向於制訂新 憲,而泛藍的支持者傾向於反對制憲,則是相當清楚。
    1. 臺灣的憲改抉擇

  6. 任務換班、憲改模式價值化、與國際遏制
    1. 政治轉型與憲改模式:後共歐洲與台灣

    2. 認同衝突
      臺灣在進行了民主化與民主鞏固多年後,卻又出現了不尋常的憲改模式激進化 的現象,此一改變本身的原因為何,台灣持續推動憲改的動力又何在?這些問題 指向台灣作為一個新興民主國家和後共歐洲的新興民主國家之間的差異:即在台 灣出現了落後於民主化而發生的國家認同衝突,這個後發的認同衝突構成了台灣 憲改模式激進化的根源
    3. 任務換班
      臺灣由於在民主轉型之後多年才開始有建構新國家的企圖,因此如果 從民主化開始起算,憲政改造至今已經進行了 18 年,而如果從第一次修憲起算, 也已經進行了 14 年。此種長期化的憲政爭議與憲政改造在 12 個新興民主國家當 中是獨一無二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民主化與建構新國家兩個階段的分離。在 第一階段修憲的動力來自於民主化的訴求,其目的是建立民主的政治體制
      而到 了第二階段,隨著藍綠政治勢力的消長,憲改的動力已經轉為建構新國家的訴 求。由於有此種「任務換班」的情況,因此原本已經大體完成的憲改工程便被重 新啟動。由國民黨所主導的模式一漸進修憲也逐漸轉為由民進黨所主導的較為激 進的其他憲改模式。其背後所反映的動力,是新執政者的不同國家意識與其擴張 的政治權力基礎
    4. 憲改模式的價值化
      如單純從制度效用析論,在歷經六次修憲之 後,重新啟動憲改工程並非易事。然而總統大選時公投制憲的訴求卻產生了旋乾 轉坤、反轉民意支持傾向的功效,從而帶來了再啟憲改的契機,其背後所反映的 正是前六次修憲所未能滿足的建構新國家的需求。此一需求所要求於憲法者,並 非特定的制度設計、或是人權保障條款,而是制憲或實質制憲的象徵意義,藉以 表明和過去植基於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法統切分,而成立新而獨立的臺灣國,也 就是藉「制憲」以「正名」。換言之,此際憲改模式本身產生了價值,而憲改的 實質內容卻未必重要。這就是憲改模式的價值化
    5. 憲改的任務換班、價值化帶來了憲改模式的激進化,而國際因素則遏止此激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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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與台灣的憲改模式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台灣的憲改模式之所以不同於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在於國際因素的遏制,造就了18年的修憲日程(到今天應該近30年了吧)
不知道有沒有與台灣類似的修憲過程受到國際勢力干預的案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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