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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8日 星期三

〈Semi-presidentialism: Concepts, Consequences and Contesting Explanations〉Robert Elgie

  1. Introduction
    This article does provide some tentative answers to these questions. However, the main purpose is to highlight some of the most problematic issues in the study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n so doing, it is hoped that the paper will make a contribution both to the study of semi-presidentialism and to the study of institutions more generally
  2. What is semi-presidentialism?
    1. three types of definitions of semipresidentialism
      1. The first type of definition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s one that considers only the actual powers of political actors, or, to put it another way, the relational properties of democratic regime types
        1. O’Neil
          He states that a semi-presidential regime is one where executive power is divided between a president and a prime minister, but where the president has substantial powers. On the basis of this logic, the direct election of the president is irrelevant to the issue of whether a country should be classed as semi-presidential
      2. The second type of definition is one that combines formal co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with actual powers, or, more accurately, dispositional and relational properties
        1. Duverger
          “A political regime is considered as semi-presidential i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established it combines three elements: (1)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is elected by universal suffrage, (2) he possesses quite considerable powers; (3) he has opposite him, however, a prime minister and ministers who possess executive and governmental power and can stay in office only if the parliament does not show its opposition to them”
      3. This type of definition is derived from the dispositional properties of regime types alone. Without going over old ground, according to this logic a semi-presidential regime should be defined as “the situation where a popularlyelected, fixed-term president exists alongside a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who are responsible to parliament
  3. What is the focus of semi-presidential studies?
    1. two types of dependent variable in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1. regime survival
        The first type of dependent variable is where attention is focused on the collapse or survival of the democratic process itself.
        1. A further advantage is that the method of inquiry is straightforward. The task is to determine the statistical correlation between particular regime types and the presence of democracy
          In short, no matter how advanced the statistical technique, even assuming there is one, it becomes very difficult to disentangle the precise effect of institutions from other macro features such as national wealth, political culture, colonial heritage and so forth.
        2. Another disadvantage is that democracy-oriented studies run the risk of introducing a further element of selection bias into the process
          Stepan and Skach (1993) often factor out OECD countries and countries that democratised before 1945. Equally, Power and Gasiorowski (1997) concentrate solely on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On the basis of their case selection, both make judgements, albeit opposite ones, abou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articular regime types. However, clearly the case selection matters.If the analysis includes the experience of countries such as Austria, Finland, France, Iceland, Ireland and Portugal, then semi-presidentialism looks much more conducive to democracy than if the list merely contains, for example, the set of semi-presidential regimes in Africa.
          The bottom line is that the study of regime types frequently takes the collapse of survival of the democratic system as the dependent variable. Whatever the advantages of such an approach, the disadvantages are also patent
      2. regime performance
        There is some evidence that the focus of the debate about regime types has changed over time.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debate the dependent variable tended to be democratic survival or collapse. More recently, though, there has been a growing tendency to focus on governance. This point would be of little more than historiographic interest if were it not for the fact that the focus of the debate matters. The judgements made about particular regime types are likely to vary as a function of the focus of the study
  4. What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explanatory variable in semi-presidential studies?
    1. In this context, this section suggests that writers have tended to concentrate on three such variables
      1. narrow institutional aspects of specific regime types
        1. problem
          this approach does not necessarily allow these questions to be answered very satisfactorily. This is because they fail to account for the variety of political practice within the set of presidential and parliamentary regimes
      2. wider institutional aspect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s
        Overall, whether the emphasis is placed on the powers of political actors or the party system of particular countries, we are left with a much more satisfactory way of explaining why political systems operate in the way that they do than if we focus solely on the narrowly-defined constitutional situation of a given regime
      3. general explanations of political life
        1.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The best example of this approach is the work on veto players that has been pioneered by George Tsebelis (2002). In some respects,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approach closely resemble those of people like Shugart, Mainwaring and Duverger in that Tsebelis is primarily concerned with powers and parties rather than the supposedly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regime types. The difference lies in the foundations of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and the claim that it is applicable to the study of institutions generally. More than that,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has profound implications for the very study of semi-presidentialism

          The main advantage of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is that it is derived from a general theory of institutions. As such, it neatly illustrates the point that the debate about the institutional effects of regime types is indistinguishable from the more general issue of how we study political life at all

          In this context, the main disadvantage, if indeed it is one, with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is that it undermines the very subject tha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is essay: the concept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n the language of veto players, the concept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s redundant
  5. Conclusion
    This review article has put forward four main arguments
    1. we need to be careful how we define semi-presidentialism. More specifically, we should define the concept with reference solely to the dispositional properties of regime types. We should do so because this eliminates the subjective element in both the process of defining semipresidentialism and in the process of classifying specific countries as examples of a semi-presidential regime.
    2.  if we have to choose, then we should focus on a governance-centred dependent variable when studying semi-presidentialism. This is because such variables allow for a more nuanced appreciation of political life. However, combining a democratic survival-focused dependent variable with a governancecentred variable is perhaps better still
    3. when studying semi-presidentialism we should avoid adopting an explanatory variable that is based on the basic constitutional features of regimes. Instead, we should adopt a variable that focuses on the wider institutional aspect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4. we may choose not to study semipresidentialism at all.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provides an alternative way of studying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overall may provide a more fruitful method of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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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研究半總統制的獨立變數、解釋變數、定義,做一個回顧性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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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021年8月30日 星期一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Dual Executive And Mixed Authority Patterns〉Matthew Søberg Shugart

  1. Introduction
    1. Duverger’s (1980) original and influential definition
      1. A president who is popularly elected
      2. The president has considerable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3. There exists also a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subject to the confidence of the assembly majority.
    2. A ‘pure’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1. Executive authority, consisting of a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arises out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2. The executive is at all times subject to potential dismissal via a vote of ‘no confidence’ by a majority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3. Presidential democracy
      1. The executive is headed by a popularly elected president who serves as the ‘chief executive
      2. The terms of the chief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are fixed, and not subject to mutual confidence
      3. The president names and directs the cabinet and has some constitutionally granted lawmaking authority
  2. Hybrids: Mirrors and Mixes
    1. Pure types of executive–legislative structure and their mirror hybrids
    2. semi-presidential system-dual executive
      One portion of this dual executive — the president — has both origin and survival separated from the assembly, while the other portion —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 has its survival fused with the assembly majority. As we shall see below,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vary in the origin of the prime minister, but usually involve considerable separation from the assembly in this stage.The key point is that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mix elements of the two pure types for each portion of a dual executive structure.
    3. institutional approach and behavioral approach
      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defines the authority patterns of the executive and assembly and how they are constitutionally related to one another.A behavioral approach, on the other hand, focuses on extra-constitutional factors such as the party system and leadership dynamics
  3. Patterns of Executive and Assembly Authority Relations: Hierarchies and Transactions
    1. The basic theoretical underpinning of presidentialism has its origins in The Federalist Papers
      Madison wrote in Federalist 51, the design of government ‘consists in giving to those who administer each department (i.e. branch) the necessary constitutional means and personal motives to resist encroachments of the others’
    2. a neo-Madisonian
      is interested in the organization of government in terms of the hierarchical and transactional authority patterns between institutions.In a hierarchy, one institution is subordinated to another.Hierarchy is thus about vertical relationships, in that one actor is superior to another.Transactional relationships, on the other hand, are among co-equals

      Two institutions or actors in a transactional relationship each have independent sources of authority, and must cooperate to accomplish some task, thereby implying a horizontal juxtaposition of co-equals.The neo-Madisonian perspective, as I use it here, specifies the formal hierarchical and transactional juxtaposition of authority between constitutionally defined actors. 
  4. Authority patterns in presidential and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
    in either pure type, behavioral practice originating from the constellation of political parties may temper the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patterns
    1. Hierarchical and transactional relations in the ‘pure’ forms of executive–legislative structure.
  5. Authority patterns in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1. Hierarchical and transactional relationships in the two main forms of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2. subdivision
      Some presidents that appear quite powerful on paper are actually observed to exercise few powers (e.g. Austria), while others seemingly have limited formal powers, yet can be dominant political players (e.g. France). Under the rubric of semi-presidentialism, there is much variation, both institutionally and behaviorally.This is why Shugart and Carey (1992) proposed a further subdivision of the concept into premier-presidential and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ubtypes: Under premier-presidentialism,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are exclusively accountable to the assembly majority, while under presidentparliamentarism,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are dually accountable to the president and the assembly majority.This distinction has not always been appreciated in the literature, and has been criticized on various terms by Sartori (1994a) and Siaroff (2003)
    3. premier-presidential system
      The fact that a president in such a system cannot guarantee that his or her preferred cabinet can remain in place is both what separates these systems from pure presidential systems and is a feature that restricts the president’s real choice of prime-ministerial candidate to someone he expects to be able to command parliamentary support (or at least acquiescence).Once appointed then, a cabinet that enjoys parliamentary confidence is not subordinated to the president but to parliament, and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esident and cabinet is strictly speaking transactional
      1. In behavioral practice, the cabinet may be subordinated to the president if:
        1. the president and the assembly majority come from the same side of an ideological divide
        2. the president is the de facto head of his or her party
      2. What an institutional definition allows us to recognize is that it is precisely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president to the constellation of parties in the assembly that is critical for determining the extent of presidential dominance, given that, institutionally, a premier-presidential system subordinates the cabinet to the assembly
    4.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
       the president selects the cabinet and also retains the possibility of dismissal

      Nonetheless, these systems are semi-presidential because the assembly majority may dismiss the cabinet even if the president would prefer to retain it.Thus the president and assembly must engage in transactions, as shown in the figure, but unlike in pure presidential systems these transactions are not only over policy-making.They are ongoing transactions over the composition and direction of the cabinet, brought on by the dual accountability that defines the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ubtype
  6. Semi-Presidentialism in Practice
    Nonetheless, I hope to show that there is a clear divide between these two subtypes, and that this division has important behavioral and performance implications once we situate the formal features into the party-system constellations in which they operate.Before considering the role of parties in the behavior of premier-presidential and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s, it would be useful to consider which actual cases fall into the respective subtypes.
  7. Variations among semi-presidential constitutions
    Two questions are especially critical to the differentiation of subtypes of semi-presidentialism: Whether the president has discretion to dismiss a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and whether the assembly is restricted in voting no confidence in a cabinet.As can be seen immediately, the systems classified as premier-presidential all have an indication of ‘no’ for both of these questions. All the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s have ‘yes’ to the question of dismissal by the president, though they vary on the presence of restrictions on assembly-initiated dismissal (i.e. no confidence).
  8. Premier-presidential systems
    1. initiative in naming a premier
       if the president does not have initiative in naming a premier, the regime is barely distinct from parliamentarism. However, even when the president has this initiative it may be almost meaningless if there is a partisan or coalitional majority that organizes the assembly.
    2. dissolve the assembly
      1.  the president may do so on his or her own initiative (with restrictions on frequency)
      2. dissolution power can be exercised only in response to assembly behavior, that is, a vote of no confidence or failure to invest a new government.
        Presidents can be expected to exercise this authority only when they expect the voters to take their side in the disagreement and provide a fresh mandate to an assembly more sympathetic to the president than the one dissolved
    3. veto power
      1. Even if the president has no discretion in the forming of cabinets or the right to dissolve parliament, his or her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can be regarded as ‘quite considerable’ in Duverger’s sense if cabinet legislation approved in parliament can be blocked by the people’s elected agent
      2. Even if the veto override requires only an absolute majority (50% +1 of the total membership), the veto may result in a transactional situation that would not occur in a parliamentary system: the inability of a government to pass a law with a plurality while some parties or members either abstain or are absent from the vote
  9.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s
    1. restrict the assembly’s right to dismiss a cabinet
      (Georgia, Russia, Taiwan, and Ukraine (1996–2005))
      1. Russia
        In Russia, for example, a no-confidence vote does not have immediate effect.If it is repeated within 3 months, then the president still has a choice: accept the resignation of the cabinet and nominate a new prime minister, or retain the cabinet but call a new election (which need not be for four months).As Morgan-Jones and Schleiter (2004) observe, the Russian configuration of powers induces bargaining tied to electoral expectations, and thereby ‘reinforces the authority of the most recently elected branch of government
    2. allows the president to dissolve at any time
      Namibia allows the president to dissolve at any time but places a novel negative incentive on his exercise of the right: He must stand for a new election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new assembly elections
  10. Parties,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in the performance of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It is clear from the foregoing overview that semi-presidentialism is not actually a coherent category to the same degree as parliamentarism or presidentialism; that is why it is useful to consider how its further subdivisions, premierpresidential and president-parliamentary, function differently.As with any regime type, interactions among political parties, as well as formal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matter for system performance
  11. Conclusion
    In this conclusion, I hope to sketch a rough map of where we should be going in an effort to understand this regime type.
    1. comparative presidential studies should extend beyond the Americas and include post-communist and African countries and a consideration of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various forms of cabinet responsibility for various aspects of executive–legislative bargaining.Even better, cross-national studies that include countries of different institutional configurations should structure their analysis so as to allow tests of whether semi-presidentialism makes a dif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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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的角度詮釋半總統制,以及細論其子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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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階層與交換制度的概念,感覺值得深究

2021年7月3日 星期六

〈大法官釋憲對我國憲政體制的形塑〉黃德福、蘇子喬

  1. 前言
    違憲審查機關透過其對憲法的理 解與解釋,對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是否違憲進行審 查,若確認違憲,得宣告法令無效(如德、奧等採集中式違憲審查制度的國 家)或拒絕適用(如美、日等採分散式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就違憲審查的 制度本意而言,憲法是違憲審查機關進行違憲審查的「依據」,而非違憲審查 的「對象」;違憲審查機關本其對憲法精神的堅持,發揮維護國家整體法規範 秩序、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裁決權限機關爭議及保存憲法既定長期價值等功 能,因此違憲審查機關一般被認為扮演的是「憲法之維護 者」的角色。
    在我國,由 於憲政體制定位原本就模糊不清,憲法解釋對於憲政運作的功能,已不僅僅是 在補充制度細節的闕漏,而往往是更大程度地闡明憲政體制運作的制度精神, 直指憲政體制類型的關鍵制度設計
  2. 「半總統制」次類型的釐清
    1. Maurice Duverger所稱的「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
      1. 總統是由普選產生
      2. 憲法賦予總統「相當的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
      3. 在總統之外,尚有閣揆為首的內閣掌控政府的行政權力,並且需向國會負責
    2. Matthew Shugart和John M. Carey根據總統和總理的權力對比提出的次類型
      1. 「總理總統制」 (premier-presidentialism)
        1. 總統由民選產生
        2. 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
        3. 同時存在一掌理行政 事務的內閣,其(僅)對國會負責
      2. 「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ism)
        1. 總統由民選產生
        2. 總統有權任免總理與內閣成員
        3. 內閣必須獲得國會信任,亦即對國會負責
        4. 總統有解散國會權或立法權,或兼有這兩種權力
    3. 本文認為可以稍微修正Shugart和Carey的觀點,不需再去強調「總統 議會制」下的總統權力大、「總理總統制」下的總統權力小,而可以單純從內 閣單向負責或雙向負責的角度對「半總統制」進行次類型的劃分,而將「半總 統制」分為「一元型半總統制」與「二元型半總統制」兩種次類型,前者指 的是在憲政規範上內閣僅向國會負責的「半總統制」,後者則是指在憲政規範 上內閣須同時向國會與總統負責的「半總統制」。本文要強調的是,這樣的次類型劃分,其實正切中「半總統制」之制度運作邏輯的爭點
      簡言之,組閣 權歸屬的爭執,乃是「半總統制」憲政運作最核心的結構性缺失
  3. 「一元型半總統制」的浮現
    1. 釋字第 387號
      1995年10月公布的釋字第 387號解釋明言:「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 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後第一次集會前, 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此解釋文清楚地表明閣揆應隨立法院改選 而辭職。
    2. 釋字第419號解釋
      1996年12月公布的釋字第419號解釋則指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 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 義務。」在解釋理由書中則又對先前的釋字第387號解釋補充說明,其謂: 「……釋字第387號解釋,明白釋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 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應向總統提出辭職,此項辭職乃 行政院院長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履行其憲法上義務之辭職,總統自無不予批准之理。」
    3. 「一元型半總統制」
      將此兩號解釋文合在一起觀察,可知閣揆在立法院改選和總統改選後所提 出的辭職性質不同—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屬「義務性辭職」,隨總統改選而辭 職則屬「禮貌性辭職」,很清楚地彰顯閣揆並非總統的屬官,其民意基礎與權 力來源是來自立法院,而非總統。在當時行政院院長仍 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情況下,這兩號解釋對於總統、行政院院長 與立法院三者的關係做了相當程度的釐清,清楚地確立了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 人事與立法人事同進退的原則,也清楚地表明閣揆的負責對象不因總統選舉方 式的改變而有所變動,閣揆仍是對立法院負責,而非對總統負責
      就此看來,大法官對於我國在三次修憲後之憲政體制的闡釋,屬於 本文所定義的「一元型半總統制」。
  4. 「一元型半總統制」的模糊化
    1. 1997年7月的第四次修憲
      為了讓總統在任命閣揆時能夠有效擺脫立法院的牽制,也為了讓 總統的應然面權力更能契合於實然面權力,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在第四次修 憲中遂被取消,改由總統直接任命閣揆。而為了安撫立法院因為閣揆同意權遭到削減所引來的不滿與反彈,則又賦予立法院倒閣權(不信任投票)作為補 償 
    2. 總統對閣揆之主動免職權的爭議
      1. 總統對閣揆是否有免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此條文 已經明文規定總統有權單獨任命閣揆,但是總統是否也有權隨時、主動免去行 政院院長之職,卻沒有明確規範。「總統對閣揆是否有免職權」看似憲政體制 上的細節性問題,但事實上此一問題卻是決定憲政體制類型的關鍵所在。若總 統對閣揆有任意免職的憲法權力,內閣施政必然須體察總統意志,勢必使內閣 除了對國會負責之外,尚須對總統負責,反之亦然。
      2. 主張總統無閣揆免職權之論者的理由主要有四
        1. 憲法既然沒有明文賦予總統對閣揆的免 職權,為了保持憲政運作順暢起見,不應承認總統的此項權力
        2. 一旦承認總統對閣揆的免職權,將完全破壞閣揆在憲 法中所明定的角色與地位。一方面,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 行政機關」,閣揆在修憲後仍是憲法明定的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假若總統可以 任意罷黜閣揆,使內閣施政必須聽命於總統,無異使總統取得實際上的國家行 政首長地位
        3. 大法官釋字第387號與釋字419號指出閣揆僅須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但不須隨總統改選而辭職,意味著行政院乃是對立法院負責,而非對總統的負責。若強加 解釋總統對閣揆有免職權,致使閣揆須對總統負責,無異是與前述大法官對於 我國憲政體制基本精神所抱持的見解完全違背
        4. 有論者從考察修憲過程的角度指出,在第四次修憲時,國民黨原 本規劃的修憲版本有二:一是「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免之」,另一是「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最後提出的修憲提案版本則是「任命之」而非「任免 之」,此一前後的差異,似乎意味著國民黨在修憲提案時認為總統無權主動將 閣揆免職,而修憲後的正式條文與國民黨提案的文字完全一致,可見修憲者當 時刻意排除總統對閣揆的免職權
      3. 主張總統有閣揆免職權的論者
        1. 有論者認 為從憲法的明文規範中,其實也可以找到總統對閣揆有主動免職權的依據,此 依據即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原本根據 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總統所有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的行為皆須閣揆與相 關閣員的副署,就連閣揆的免職命令也包含在內。若總統欲將閣揆免職,但閣 揆拒絕副署,免職命令就無法生效。換言之,在原先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下,總統在憲法上無主動將閣揆主動免職的可能。但是在上述增修條文的規 定中,排除了閣揆對於總統對其免職命令的副署權,閣揆無法再以副署權抗拒 總統的免職,等於是讓總統取得對閣揆的免職權
        2. 從憲法體系性解釋的角度,得出總統對閣揆擁有免職權的結 論。這種觀點指出,第四次修憲後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被取消,而以賦予立法 院倒閣權作為補償,倒閣權即意味著「事後不同意權」,而在這化「事前同意 權」為「事後不同意權」(即倒閣權)之間,總統已巧妙取得了對閣揆的免職 權
          1. 在第四次修憲之前,在立法院既沒有倒閣權,行政院 也沒有解散國會權的情況下,行政院之所以猶能向立法院負責,端賴立法院對 行政院院長有同意權。第四次修憲將此一關鍵的負責機制斬斷,雖然改以倒閣 權作為補償,但由於倒閣後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使得立法院根本不可能以倒 閣來表示對閣揆的不同意,因此,儘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在形式上仍 有「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等字樣,但事實上已質變為「行政院(依左列 規定)受立法院『監督』」
          2. 第四次修憲將原先憲法第五十七條中所規 定的覆議制度作了調整,其中將行政院要求立法院覆議但失敗的法律效果改為 「行政院院長應接受該決議」(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刪除了原本在憲法 第五十七條中「或辭職」的字眼,如此一來,未獲立法院多數支持而要求覆議 失敗、不能有效推動施政的行政院院長仍能繼續留任,毋寧是暗示閣揆係就政 策對總統負責,而不是對立法院負責。綜上所述,內閣的負責對象既然由立法 院轉移至總統,可推知總統具有對閣揆的任免全權
          3. 儘管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可以直接將行政院院長 免職,但是因為總統有權單獨任命新的行政院院長,因此總統只要宣佈任命新 的行政院院長,便可自然地免除原來的行政院院長。這 種說法看似沒有法理依據,但有論者認為此種觀點可以從過去長期以來總統任 命內閣閣員的憲政實務得到佐證
          4. 根據人事權任免一致或合一的基本原則,認為完整的任命權當然包含免職權在內,若要限制或剝奪總統對閣揆的免職權,就必須在總統的 任命權部分加上限制與但書。因此要確認總統對閣揆究竟是否有免職權,關鍵 其實是憲法中對於總統之閣揆任命權的相關規範是否有限制,而觀察憲法增修 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的規定,憲法對總統的閣揆任 命權並沒有另外的明文限制,由此可知總統對閣揆的任命權應該是完整的,也 因此當然包含對閣揆的免職權
          5. 採取考察修憲過程的角度來論證此問題,不過這些論者觀 察的是當時民進黨在第四次修憲時的提案版本,而非國民黨的提案版本。在民 進黨所提的雙首長制修憲提案版本中,原本的文字仿照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制 度設計,規定為「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並依行政院院長提出辭職而免除其職 務」。所謂「依行政院院長提出辭職而免除其職務」,正是為了排除總統對閣 揆的主動免職權。然而在最後正式通過的修憲條文中,則刪除了這段文字,僅 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從這一前一後的差異,似乎意味著原本不承認 總統對閣揆有主動免職權,後又改為承認總統對閣揆有主動免職權
    3. 閣揆辭職時機的爭議
      釋字第387號與釋字第419號於第四次修憲後是否仍有規範效力?
      1. 否定說
        1. 否定說 論者指出,立法院對於總統所任命之行政院院長人選的介入方式,在修憲後 已經從「事前同意權」改為「事後不同意權」(即倒閣權)。過去我國「內閣的成立」是以得到立法院「多數的積極支持」為停止條件;修憲之後,「內閣 的繼續存在」是以立法院「多數的積極反對」為解除條件
          這樣的改變,正意味著修憲之後, 行政院是向「既有的立法院多數負責」,而不再是向「新的立法院」負責。因此行政院院長隨總統改選而辭職,便不再如 釋字第419號所言屬「禮貌性辭職」,反而轉變為憲法上之義務。
        2. 憲法中雖然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不論 是憲法第五十七條或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都是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 定』,對立法院負責」,可見憲法本身已經明定負責方式的有限性;換言之, 憲法對於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方式的規定,乃是「列舉規定」,而非「例示 規定」。
          此種觀點認為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院 對立法院負責只是一種「有限度」的負責,而不是像內閣制國家的「從屬式」 負責
        3. 對大法官解釋文的分析,導出釋字第387號無 繼續適用之餘地的結論
          大法官既謂「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 理」,行政院院長有隨立法院改選而總辭的義務,即表示只有在「行政院院長 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民意政治)與「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 (責任政治)兩項制度要件皆需具備的前提下,才能導出行政院院長有憲法義 務隨立法院改選而總辭的結論。而第四次修憲後行政院院長的產生無須立法院 同意,在喪失此一制度要件的情況下,實在很難單憑「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 政治責任」此一要件,就得出行政院院長須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的結論
      2. 肯定說
        1. 第四次修憲儘管使立法院喪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同意權,但是在此次修憲中賦予立法院的不信任投票權,以及總統基 於國家元首身分的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反而使我國憲政體制更具內閣制的 特色
          。在第 四次修憲中,增設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解散立法院權力的規定既然使我國憲政 體制的內閣制特色更為明顯,那麼在修憲前大法官於釋字第387號與釋字第419 號就已確立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不對總統負責」的內閣制 精神,在修憲後自然應該繼續適用。
        2. 根據現實案例的考察,大多數內閣制國家 的國會雖然未於事前參與閣揆的任命,而只有事後倒閣的權力,可是國會的改選,原則上還是會啟動內閣的總辭或改組。此種現象或可以「屆期不連續」原 則來加以解釋,亦即基於內閣制的制度精神—內閣的成立與存續必須獲得國 會的信任,國會固然藉由不倒閣的方式展現其對政府的信任,但若基於「屆期 不連續」原則,國會任期屆滿時,原內閣所獲得的國會信任也告屆滿,無法對 「新」選出的國會主張其有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因此內閣隨國會改選而辭職, 乃是體現內閣制的制度精神
        3. 以第四次修憲後發布的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為依據, 主張原有的釋字第387號與第419號解釋應繼續適用。釋字第461解釋主要是為 了解決參謀總長是否有義務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的爭議,但也同時對第四次修 憲後行政、立法兩權的關係重作詮釋。大法官在本號解釋的解釋理由書中指 出,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行政院對立法院負 責,此一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原理之權責架構,雖歷經修憲仍未變更。分 析大法官的此項見解,可知第四次修憲雖然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但行 政、立法兩院在憲政上的地位以及兩權之間的關係,基本上並無改變,兩院仍 是憲政體制中相互對應的決策中樞。易言之,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的民主 政治原理,所建構出來的憲政權責架構,仍然存在於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之 間,即使立法院不再有閣揆同意權,但由於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甚至在 第四次修憲時還賦予立法院一項更為彰顯行政院對立法負責精神的權力—倒閣 權,實看不出修憲者有使閣揆人選與立法院生態脫鈎之意
  5. 「二元型半總統制」的浮現與確立
    1. 釋字第520號解釋
      2001年1月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20號解釋,儘管此解釋主要是針對行政院逕 行宣布核四停建的合憲性而發,但從此號解釋的論理脈絡來觀察,仍可看出 大法官對我國憲政體制定位的預存見解。
      在釋字520號的解釋理由書中,其謂 「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選,乃實現民意政治 之途徑。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 時之承諾,從而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針對此段文字,可以作以下的分 析:
      1. 大法官在此解釋理由書中認為行政院院長推動總統的政見乃當然之 理,似認定行政院長是需要對總統負責的。因為假若行政院院長只對立法院負 責,而不對總統負責,行政院院長何須遵循總統之政見?便有論者認為此段文 義具有美國總統制的味道存在
      2. 大法官在此解釋的行文脈絡中,對當前總統任命與立 法院多數不一致,而與自己一致的行政院院長並未加以責難,對於少數政府的 正當性也未加以質疑,反而認為行政院院長遵循總統的政策為「政黨政治的常 態」。除此之外,還可以從解釋理由書的一段文字中看出線索:「……惟無論 執政黨更替或行政院改組,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仍應遵循憲法秩序所賴以維繫之權力制衡設計,以及法律所訂之相關程序,……所謂施政方針變 更則包括政黨輪替後重要政策改變在內,……。」從上文中的「執政黨更替」 與「政黨輪替」等文字,可以看出大法官承認執政黨變更、政黨輪替的既成事 實,這顯然與前述「國會多數黨便應該是執政黨」的意見是有所出入的。此解 釋理由書反而是間接地肯定了總統並無任命國會多數黨人士為行政院院長的義 務,而有任命行政院院長的裁量權
      3. 就憲法規範而言,已有不少學者指出,我國總統的權力事實上極為 有限
        大法官在上述關於核四停建問題的解釋理由 書文字中,並不質疑總統候選人提出全方位政見的合理性,反而指明:「總統 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 …」
        在此號解釋中顯然肯認、容許總統得以經由行政院之協力配合,尋 求個人政策理念的具體落實,亦不論其政策理念的範圍是否已經超出總統職位 的憲法權限。簡言之,大法官於此號解釋中除了有行政院長對總統負責的意涵 之外,對於總統在目前實然面與應然面的權力落差既無所指摘,似乎亦隱約將 總統在目前現實面的權力與作為合理化,將其視為合憲的事實了
    2. 釋字第585號解釋
      2004年12月,大法官則針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以下簡稱「真調會條例」)違憲爭議,作出釋字第585號解釋。
      在本號解釋 中,大法官以立法院擁有調查權為前提,而將依「真調會條例」成立的真調會 定位為隸屬立法院下行使立法院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並以立法院調查權的權限範圍為依據「真調會條例」相關條文的合憲性,因此有不少條文被宣告無 效。釋字585號形同推翻過去釋字第325號認為「立法院只有文件調閱權,沒有 完整的調查權;完整的調查權屬於監察院」的見解,首度宣示立法院擁有完整 的國會調查權

      在此 我們可以推論的是,如果大法官真的是基於立法院擁有彈劾總統提案權,就承 認立法院擁有包括行政院(內閣)在內之所有行政機關的調查權,顯然大法官 是將內閣與總統視為行政一體,將內閣視為必然聽命於總統的行政機關,亦即 將我國的憲政體制理解為內閣亦須對總統負責的「二元型半總統制」
    3. 釋字第613號解釋
      2006年7月,大法官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組織定 位與委員產生方式的合憲性所作出釋字第613號解釋,亦是在承認少數政府的 基礎上,指出NCC組織法中關於委員產生方式的規定違憲
      大法官指出,行政 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原則,由行政體制獨立出來的機關,仍 應保留閣揆對其重要人事的決定權,才能使行政院就包含獨立機關在內之所有 行政院所屬機關的整體施政表現,對立法院負責
    4. 三種動力(大法官釋憲、修憲、憲政運作)所共同形塑的我國憲政體制
  6. 代結語:大法官釋憲與修憲、憲政運作的交互作用
    1. 就「大法官解釋→修憲」此一面向而言,是指大法官釋憲有時會成 為修憲的觸媒,例如釋字第387號與419號闡釋了行政院長係對立法院負責,而 非對總統負責的憲政原則,此兩號解釋因而成了觸動第四次修憲的因素之一
    2. 就「修憲→大法官釋憲」此一面向而言,我們可以發現,隨著歷次 憲法的修改,政治部門之間的權限爭議不但沒有因為憲法的修改而獲得解決, 憲法的修正反而經常倒過來成為政治部門權限爭議發生的根源,而此時違憲審 查機關的功能,往往是在解決前一波憲法修改所造成的治絲益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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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憲的角度討論台灣憲政體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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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很適合搭配歷史制度論

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選舉時程對政府組成型態的牽引力:半總統制經驗之探討〉陳宏銘、蔡榮祥


  1. 前 言
    本文的核心問題在於:在半總統制下, 選舉時程的安排對於總統和國會的多數關係,以及政府的籌組型態 有何影響?這項因素的影響有多強?此影響稱之為選舉時程的牽引 力(pull)
    1. 為什麼以總理產生方式搭配選舉時程的安排 作為解釋政府組成的主要變項,而非選舉制度(electoral systems) 和政黨體系(party systems)或其它因素?
      這是因為總理的產生方式 是政府籌組過程最為核心的面向,而在半總統制政體中總理的產生 方式可能是由國會主導,也可能是總統主導,剛好對應既定的國會 選舉和總統選舉的時程之進行。至於選舉制度、政黨體系和其它因 素對於政府組成的影響,現有文獻不乏重要的發現,如Shugart and Carey(1992)的系統研究。
  2. 文獻檢閱與概念界定
    1. 文獻檢閱
      1. Shugart and Carey(1992)
        在準 總統制部分,作者傾向推薦同時選舉或蜜月期選舉,認為兩者較具 相容性;而反蜜月期選舉或期中選舉,會弱化總統選舉,形成類似 「準內閣制」的運作狀態,如芬蘭、法國的經驗;至於混合模式, 仍以法國經驗為參考標的,即總統選後解散國會,重新選舉,形成 所謂的蜜月期選舉,而在之後的期中選舉又失去總統優勢
      2. Jones(1995)
        在拉丁美洲總統制國家的經驗中, 當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同時舉行會比非同時舉行的情形下,使得總 統更可能獲得國會的多數或是接近多數。具體的例證是在拉丁美洲 舉行同時選舉的總統制國家中,總統在下議院或是單一國會的立法 支持的平均規模是國會席次的 46.05%,幾乎是非同時選舉類型的平 均比率 28.11%的兩倍
    2. 主要概念定義
      1. 選舉時程的類型
        1. 「蜜月期選舉」指 的是新任總統就職後一年所舉行的國會選舉,此類選舉對於新任總 統所屬政黨特別有選舉上的優勢,即所謂的「衣尾效應」(coattail effect)。
          擬說明的是,Shugart and Carey對蜜月期選舉時程的定義 係以總統「就職」時間點為判準,本文則以總統選舉「選舉日」為 主,在前者某個日期是屬於蜜月期內,在後者的算法中可能已經過 時了,所以後者比前者只有更嚴格而非寬鬆。 此外,由於一年期 時間不短,可以在這一年期中,再區分前六個月之「前期」與後六 個月之「後期」,觀察是否有所不同
        2. 「反蜜月期選舉」指的是在總統選舉前一年之內的國會選舉, 由於此種選舉時程的作用較不如蜜月期明顯,且現有文獻討論較有 限,故不再如同蜜月期一樣區分前期與後期
        3. 「混合週期選舉」是在這些型態之外,並無一固定模式的時程狀態 
      2. 政府組成型態
        1. 「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
          主要發展於議會制政府的基礎上,指 的是內閣中的執政黨並未在議會中握有過半議席的型態
        2. 「多數政 府」(majority government)
          執政黨在議會中握有過 半議席
        3. 「分立政府」
          分立政府是當總統職位由一個政黨所掌控, 並且至少國會中的一院(如果是兩院制)是由另一個政黨所控制時 的政府型態
        4. 一致型的政府(consistent government or unified government)
          總統所屬政黨與國會(兩院)多數黨屬 同一政黨
        5. 「共治政府」(cohabitation)
          當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 的政黨,而總理獲得國會多數的支持的政府形態, 或稱之為行政權分裂的政府(split-executive government)
  3. 半總統制下的選舉時程:主要國家概況
    1. 同時選舉:屬於此種類型者, 僅有羅馬尼亞、納米比亞和秘魯。
    2. 蜜月期選舉:屬於此種類 型為法國在 2002 年之後的情況以及馬利。
      以法國為例,在 2002 年 之前,因總統任期 7 年,國民議會議員任期五年,故呈現混合週期 的現象。其後總統任期縮短為 7 年和國民議會議員任期一致,而且 將選舉時程刻意調成先選總統,後選國會。
    3. 反蜜月期選舉:屬於此類型者,包括當前的俄羅斯、 蒙古、維德角以及 2008 年 1 月之後台灣的情況,這四個國家,除維 德角總統和國會任期均為五年外,其餘總統和國會議員的任期都是 四年。
      我國立委任期改為四年而與總統一致後,從第七屆立委選舉 開始,會形成立委選舉在前,總統選舉在後,間隔約三個月的情況。 如果未調成同時選舉,這將會形成固定的週期。首次的週期出現在 2008 年 1 月立委選舉,2008 年 3 月間再選總統的情況,所以是屬於 「反蜜月期選舉」的典型案例。
    4. 期中選舉:屬於此類型者包括冰島、愛爾蘭及烏克蘭。
      期中選舉容易給反對總統的政黨表現的機會,也較容易出現分立政 府的情況,但冰島和愛爾蘭兩個國家現實運作偏向虛位元首的憲政 方向,也有學者將他們歸類為議會內閣制的類型,但由於兩國皆採 行總統直選制,故在此納入本文的分析
    5. 混合週期:包括芬蘭、南 韓、奧地利、波蘭、葡萄牙、立陶宛、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克 羅埃西亞、塞內加爾、聖多美普林西比等
      以南韓為例,總統任期 五年,議員任期四年,故有時國會選舉屬期中選舉,有時則又處於 蜜月期,呈現混合之時程分佈
  4. 選舉時程的牽引力:案例分析
    1. 同時選舉:較利於推出總統候選人的大黨
    2. 蜜月期:利於營造總統黨的多數
    3. 反蜜月期:近似總統選舉的初選
    4. 期中選舉:限制國會和總統相容性
    5. 混合週期:多種可能性
  5. 選舉時程的牽引力:結構的、制度的合併作用
    1. 憲法的設計:國會中心或總統中心的總理產生方式
    2. 政府形成設計與選舉時程的關係模式
      1. 選舉時程與總理產生方式之組合模式
        1. 歸納上述八種模式,可進一步得到以下結論:
          1. 少數政府主要出現在以總統為中心的總理產生方式,而多數型政府雖然也可能出 現在以總統為中心的總理產生方式,但偏向蜜月期選舉或同時選 舉
          2. 多數型政府主要產生在以國會為中心的總理產生方式,特別 是聯合政府
          3. 共治政府主要出現在以國會為中心搭配期中選舉或 反蜜月期選舉,而較不可能出現在蜜月期選舉或同時選舉。
      2. 選舉時程與總理產生方式之組合的趨勢
        1. 什麼樣的結合模式會增加產生多數型政 府的可能性?
          1. 在其他條件不變下,愈往右上方地帶的結合模式,愈可能增 加多數型政府(一黨或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
            一方面總統所屬政黨取得國會多數的可能 性較大,另一方面由於偏向尊重國會多數的總理產生方式,故即使 總統黨非國會多數,仍提高產生由國會多數支持的政府之可能性, 因此整體而言較可能會形成一黨多數政府或是相同意識型態組成的 聯盟多數政府(如左派或是右派)
        2. 什麼樣的結合模式會增加共治型政府的可能性?
          總統的政黨較可能無法取得國會過半數,以 及反對總統的政黨較可能會獲得國會的多數,增加國會多數與總統 黨不一致的機會
          國會主導總理的產生,增加總統讓出組 閣權給此一與總統不同政黨(聯盟)的誘因,總統會被迫提名反對 黨的領袖擔任總理
      3. 其它因素的作用
        除了結構和制度的因素外,還有其他的因素會影響政府 的組成如總統的策略選擇。這些因素可能包括國會選舉制度、政黨 體系和總統權力的大小等等
  6. 結 論
    1. 本文亦指出兩種牽引力趨勢,一是在其他的條件不變下,當總統選舉對國會選舉的影響力(衣尾效應)愈高,而且國會對總理產 生方式的主導性也愈高時,愈可能增加多數型政府(一黨或聯合政 府)的出現。二是,在其他的條件不變下,當總統選舉對國會選舉 的影響力(衣尾效應)愈低,而且國會對總理產生方式的主導性也 愈高時,愈可能增加共治型政府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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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選舉時間安排對政府組成方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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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覺得在憲政體制下討論這個有點混亂,Shugart and Carey的研究方式的確比較好,在一堆比例代表制下觀察選舉時程,因為會影響政府組成的大部分因素是選舉制度,因此先固定選舉制度,再來看選舉時程的影響。
但這個是在半總統制下看選舉時程,但是半總統制下的總統選舉方式、國會選舉方式都不一,而這兩個又是對政府組成有重要的影響,導致出來的結果沒有什麼太大的顯著性,因為我們根本就不知道結果倒底是時程的影響還是制度的影響,更何況其各種因素
而作者又另外分為國會中心與總統中心,其實也不會讓這篇文章的結果有更多的顯著性,感覺還讓整個模型變得更複雜,而且結果作者也忽略掉總統中心的部分(畢竟案例很少)
對於比政,我更傾向動態比較,而不是隨便拿出一個國家的案例,然後就說有影響
應該是A國家過去如何,在修制度之下又如何,像法國這樣就不錯
把一堆像法國這樣的國家拿出來做感覺更有意義
畢竟影響要素太多了,盡可能讓案例固定簡化才是

2021年4月22日 星期四

〈法國半總統制的演化:法國2008年修憲的憲政影響分析〉郝培芝

  1. 前言
    1. 憲改背景
      在 2007 年法國總統大選前,幾乎各主要政黨的 總統候選人紛紛提出第六共和的不同憲改版本與政策建言,憲改芻議內容呈現截然不 同的憲政體制選擇與設計,亦呈現法國各方對於第五共和實施以來的總體檢討與反 省。雖然法國新任總統薩科奇(Nicolas Sarkozy)在選前亦提出相關的憲政改革方向, 卻是唯一在選前沒有提出「第六共和」芻議的總統候選人,但卻在當選新任總統短短 幾個月後提出重要的修憲方案。法國國會於 2008 年 7 月 21 日以一票之差,在國會聯 席會以五分之三多一票的多數通過薩科奇總統推動的憲改法案,這是法國自 1958 年第 五共和肇始以來的第 24 次憲改,也是層面最廣與表決票數差距最少的一次憲改
    2. 憲改結果
      更多學者認為因修憲條文強化總統的國會咨文權形同間接強化 總統對於其它憲政機關的優勢地位 ( renforcer sa prééminance sur les autres institutions),彰顯總統為國家大政決定者的憲政負責角色,加之 2000 年法國修憲將總 統任期縮短與國會一致,並採「先總統、後國會」的蜜月期選舉時程(honeymoon election)改革後所形成多數執政(le fait majoritaire)的政治事實,已然增加鞏固總統 的憲政角色與強化總統權力,法國多數學者認為法國自 2000 年至 2008 年的修憲結果 將導致法國向「體制的大總統化」(la présidentialisation du régime)傾向
  2. 半總統制的演化與發展
    在目前少數透過憲政體制進行制度轉換的相關國家經驗而言(如摩爾多瓦、芬 蘭、波蘭 ),大致上 也 基於限縮總統權力的主要思考角度,而朝向內閣制 (parliamentary system)傾斜與演化。芬蘭於 1999 年以新憲法削弱總統權力並強化 政府與議會權力,導致芬蘭從半總統制轉向內閣制傾斜的演化,炓波蘭透過 1992 年以及 1997 年兩次新憲法削弱總統權力,使波蘭半總統制向內閣制傾斜,炆以及 2000 年摩 爾多瓦將總統產生方式由全民普選改為議會投票選舉,同時大幅削減總統權力,造成 其體制從半總統制朝向完全純粹的內閣制演化
  3. 大總統主義與體制大總統化: 杜哈梅(Olivier Duhamel)的分析架構 
    1. 憲政體制 (constitutional regime)與政治體系(political system)
      前者與憲政規 範密切相關,是指權力運作的整體規則(totality of the rules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後者則與實際的憲政運作結果有關,是指在制度下權力的實際運作(the exercise of power that results from the dominant institutional practice)
      1. 杜哈梅(Olivier Duhamel)
        曾提出「憲政體制」(régime constitutionnel)與「政治體 系」(système politique)的區別。憲政體制指的是憲法規則(如權力分立架構)所形成 的政治架構(如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等),而政治體系則是各項政治條件變數 (如政黨數目與國會生態等)所形成的政治環境
        杜哈梅並認為法國第五共和憲政形 貌往往是「半總統制」的憲政體制在傾向於「大總統主義」或「大總統制」(le régime présidentialste)的政治體系中運作,這種大總統主義也可說是半總統制下的一種次類型,而政治體系所強調的各項政治條件所形成的政治環境,大部分法政學者著重的是 總統與國會政黨關係以及總統多數與國會多數的複雜關係
      2. 政治條件與權力分配的差異程度

    2. 法國著名學者吉格爾(Jean Gicquel)則從政治體系角度完整論述大總統主義的意 涵。吉格爾認為大總統主義指的是因總統普選以及總統掌有國會多數導致權力集中於 總統的一種體制,這樣的定義與界定結合了憲法形式條件與政治情勢條件,如同杜哈 梅一樣強調憲政體制與政治體系的差異性,吉格爾認為法國憲政體制是半總統體制, 而在政治體系的實際運作上大多數階段為大總統主義
  4. 2007 年法國總統大選前各政黨對於第六 共和體制的憲改版本芻議 
    1. 法國各政黨修憲主張比較(中央政府體制部分)
  5. 法國 2008 年修憲內容與結果: 同時強化總統與國會權力
    薩科奇於 2007 年當選新任總統後,很快地邀請前總理巴拉杜(Edouard Balladur) 負責成立第五共和制度改革委員會,法國各界通稱為巴拉杜委員會 ( Comité Balladur),該委員會歷經四個多月的討論後將 77 條修改建議(77 propositions)提交 給總統薩科奇作為修改方案,隨後法國國會於 2008 年 7 月 21 日以一票之差,通過薩 科奇總統推動的憲改法案
    1. 法國憲政體制朝向總統制調整的三種模式
      對於法國半 總統制轉為總統制的前提下,問題在於將轉換為何種內涵的總統制?國內學者徐正 戎、呂炳寬、張峻豪在參酌法國學界相關討論後對於法國朝向總統制演變歸結為主要 三種可能的改革方向:
      1. 是強化國會權力,使其明確化總統制下的行政與立法徹底分離的 憲政設計:若是依據此一修憲方向則需將行政立法權限加以修改,具體而言,在第五 共和憲法中,舉凡有行政干涉立法職權嫌疑的條文,均有廢止的必要,例如,法案強 迫信任投票(Vote bloqué;第五共和憲法第 49 條第 3 項),簽署條例(Ordonnance)立 法方式(第五共和憲法第 38 條)等規定,以及總統得恣意行使的解散國會權 (Dissolution;第五共和憲法第 12 條)。
      2. 朝行政權專一,並以總 統為權力核心為原則,在確保行政權優勢的前提下,重新確定總統決策、總理執行的上下隸屬關係,因此憲法中第 5 條以及 20 條、21 條應作相關修正
      3. 行政與立法權力平衡:以追求行政立法兩權平衡為最高指導原則,此派主張強調 強化行政權之餘,也需強化負責監督之權的立法權,修改憲法第 48 條等相關條文,盱 這種被稱為「法式總統制」(Régime présidentiel à la française)的構想源自對「美式總 統制」的省思,可說是總統制的第三條道路。 
    2. 修憲內容與法國體制定位: 制度內部微調?法式的總統制? 
      1. 總統權力部分,修憲後總統任期限制為兩任,與國會議員任期一致, 每任 5 年(憲法第 6 條)。在削減總統權力部分則包括刪除總統大赦權,但仍保留特赦 權(憲法第 17 條)
        擴大法國總統向國會發表美國總統制的總統國情咨文演說權(le droit de parole) (憲法第 18 條)
      2. 國會角色的強化(la revalorisation du rôle du Parlement)部分,強化立法權對行 政權的監督制衡呈現在以下幾方面的憲改內容:
        1. 國會對總統任命權的規範 (l’encadrement du pouvoir de nomination),國會具有對總統部分重要人事任命的諮詢 權(第 13 條),凡攸關自由權保障、國家經濟社會事務的相關重要人事任命,為避免 任命政治化,必須在諮詢國會意見後方能任命
        2. 國會具有公民複決提案權:修 憲將公民投票權範圍擴大,環境政策議題亦可公投,同時國會具有公投提起權,使總 統不再獨享公民複決權(第 11 條)
        3. 總統緊急命令權的規範:修憲後規定當總統 行使緊急命權進入緊急狀態 30 日後,國會可以聲請憲法法院審核緊急狀態之適用性(憲法第 16 條)
      3. 法國多數學者認為法國自 2000 年至 2008 年的修憲結果將導致法國「體制的大總 統化」(la présidentialisation du régime)傾向。關鍵因素在於 2000 年修憲時修改總統任 期為五年制(Quinquennat)與總統選舉時程的調整(la coincidencce des élections présidentielles et législatives),其能確保國家元首幾乎具有「準自動的國會多數」(une majorité parlementaire quasi-automatique),國會選舉形同變成是民眾對總統的再度認可 或是等同總統的第三輪選舉,祂這樣的政治結果對憲政體制的影響是非常重要。
        就憲法上之意義有三點
        1. 總統作為中立仲裁者角色概念的結束:總統將作為第一線行 政權的實際運作者
        2. 過去憲法第 20 條所界定的由政府決定與執行國家大政方針 的憲政概念結束
        3. 總理角色的調整與行政二元性的結束:總統是真正的國會多 數領導者,總理僅是總統政策的執行者,實質上是將法國第五共和體制往「大總統主 義」傾斜
  6. 法國半總統制演化的動力分析: 選舉時程修改與政黨生態變遷的影響
    1. 總統選舉時程與任期修改的憲政效應: 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的多數執政(le fait majoritaire)
      1. 「蜜月期選舉」指的 是在新任總統就職後一年內所舉行的國會選舉,此類選舉對於新任總統所屬政黨特別 有選舉上的優勢,有助於總統所屬政黨國會議員的當選率,進而強化執政黨在國會中 的黨紀,即是所謂的衣尾效應(coattail effect)
      2. 2007 年法國總統選舉尚有幾項特色:第一是高投票率,第一輪及第二輪投 票率都近八成五,也是法國自 1958 年第五共和歷史以來的最高紀錄。第二是在總統。
        選舉部分,薩科奇在第二輪投票獲得 53.06%的勝利,此一高得票率是自第五共和以來僅次於戴高樂總統(1965 年的 55.2%)、密特朗總統(1988 年的 54%),排列第三的 高得票率,這賦予薩科奇極高的統治正當性。
    2. 選舉時程改變對法國政黨生態的影響: 法國兩大黨政治生態的鞏固化 
      1. 以法國 2007 年國會選舉結果而言,法國「先總統、後國會」的蜜月期選舉 設計的確形成有利大黨的結構性偏差結果,不僅總統多數聯盟進一步鞏固化,苀特別是 戴高樂派取得絕對優勢,在國會第二輪選舉時,幾乎都是左右兩大主要政黨之間的競 爭,且兩大黨在國會席次上取得壓倒性不對稱的席次分配(disproportionality),小黨勢 力迅速衰退,鞏固化兩大黨的政治生態
      2. 兩大黨制的發展?
         
  7.  結 論
    本文認為,儘管此次法國修憲更動條文幅度相當大,若從中央政府體制的角度而 言,並未造成根本的憲政結構調整之第六共和體制。依據杜佛傑對半總統制的古典定 義三要素(普選產生的總統、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擁有行政權並向國會負責的內 閣)而言,修憲後法國體制雖然朝向「強總統與強國會」並存,但並沒有完全實踐總 統制下的行政與立法徹底分離,法國仍然保留向國會負責的內閣以及仍有倒閣權與解 散權的內閣制制度要素,因此仍然是在半總統制的框架下,而非轉至總統制。
    1. 依據目前國內外相關學者對於半總統制演化的既有研究,關於半總統制演化有幾 項基本共同結論:
      1. 半總統制有其制度存續韌性,亦即一國選擇了半總統制後,並 不容易轉換至其它政體類型
      2. 半總統制演化主要還是在次類型中作轉化,例如芬 蘭與波蘭從「總統-議會制」演化為「總理-總統制」,並逐步趨近內閣制精神
      3. 在目前少數透過憲政體制進行制度轉換的相關國家經驗而言(如摩爾多瓦、芬 蘭、波蘭),大致上也基於限縮總統權力的主要思考角度,而朝向內閣制傾斜與演化
      4. 半總統制演化的動力主要是解決總統多數與國會多數不一致的問題
      5. 資深民 主國家傾向於向內閣制移動(如芬蘭),而新興民主則傾向於向總統制(特別是缺乏制 衡的總統制)移動。

        本文大致同意以上既有主要觀點,但對於資深民主國家是否也是 傾向於向內閣制移動的論點,本文則有所保留,並嘗試以法國半總統制演化經驗提供 不同的重要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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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法國修憲對憲政運作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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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好奇迫使一個國家朝內閣制與總統制的機制與原因不知道是甚麼耶
芬蘭走內閣,法國走總統,那這些國家的打算是甚麼,應該挺有趣的

2021年4月16日 星期五

〈議會制與民主瓦解:以第二波民主化 的國家為例〉蔡榮祥

  1. 前言
    1. 部分比較憲政學者主張議會制(parliamentarism)是所有憲政 體制中較佳的類型,其具有以下幾項優點。
      1. 領導繼承方面。議會制 的優點在於其行政權的輪替較具有彈性,當總理不適任時,可以被撤換而 沒有造成憲政危機
      2. 政策制訂方面。
        1. 首先,議會制較能夠形成政策的一致性和清楚的責任
        2. 其次,因為行政和立法權力的匯 聚使得議會制的政治責任較為明確,由執政的內閣或是政黨來承擔完全的 政治責任
      3. 官僚控制方面。議會制中行政和立法的權力匯聚使得議會制國家較能 控制官僚機構,甚至較能避免政變的出現
      4. 抑制腐化方面。議會制 因為較能產生全國性的政策、較能促進政黨和政黨之間的競爭以及議會制 下的權力較為集中,減少腐化產生的途徑,因此較不腐化
      5. 政治穩 定程度方面。議會制中執政黨平均在位時間比總統制國家的執政黨之在位 時間較久,因此其政治穩定的程度較高
    2. 議會制可能會出現以 下幾個缺點
      1. 決策專斷的問題。議會制決策方式較為明快,因此較可能會出現錯誤或是形成較不深思熟慮的政策
      2. 政策反轉的問題。議會制國家會出現不同且對立的政黨上 台執政,形成兩個主要政黨之間敵對的政治(adversary politics),造成政 策反轉(policy reversal)的結果,甚至會促成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
      3. 贏 者全拿的問題。議會制下取得多數的執政黨較可能會排除反對勢力的參 與,形成贏者全拿的結果
      4. 透明性(transparency)的問題。議會 制的運作較不具透明性,因為議會制的協商通常是在內閣中或是政黨高峰 會中關起門的情形下進行
      5. 議會制較容易產生政策分 岐,以及汲取政治租金的問題。政策分岐是指政府追求的政策與選民所 偏好的政策不同,而政治租金之汲取是指政府官員利用公共職位尋求個人 的利益
    3. 同一法則(method of agreement)
      同一法則是由政治哲學家 John Stuart Mill(1806-1873) 所提出的科學調查發現的方法。同一法則(method of agreement)是指假 如在調查中的兩個或是更多現象的個案中,所有的例子僅僅只有一個條件 一樣,則這個條件是一個特定現象的原因或影響
  2. 議會制民主
    1. 議會制的定義及其民主的意涵
      1. 議會制民主的定義不是根據一個特定的理論,而是經由歷史演進而來 的。傳統對於議會制民主的界定根基於兩個概念:
        1. 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
          議會至上的概念,起源 於下議院機構可以投票將內閣驅逐下台,亦即由國會控制內閣。但在實際 議會制的運作情形中,內閣是由國會多數黨之領袖及一些國會議員組 成,內閣可以依賴在國會所擁有的多數,使得其立法法案通過。在十九 世紀的下半,英國議會制的權力委任已經由國會移轉至多數黨的前排議 員,亦即內閣;相較於內閣,國會的權力已經下降,不再成為至上的機構
        2. 權力的匯聚(the fusion of powers)
          由國會中經由選舉的多數政黨執政,同時掌握行政和立法的權力。政黨之行政權力的基礎 是由於取得立法機構的多數席次
          根據所謂最小化的界 定(minimal definition),議會制政府是指內閣總理和他(她)的閣員是對 國會任何多數的成員負責,而且可以被國會經由不信任投票或是建設性不 信任投票驅逐下台。議會制民主的特徵是指內閣必須被國會多數所容 忍,而不是國會在選擇內閣總理扮演實際的角色。強調內閣必須被國會 多數所容忍的特點可以涵蓋所謂的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的現 象
      2. 議會制的權力授與的連結是 指選民授權給國會議員,國會議員授權給內閣總理,內閣總理授權給內閣 閣員,內閣閣員授權給文官人員。
        議會制這樣的民主連結有 兩種意涵:
        1. 間接授與(indirect delegation):選民可以直接選出國會議 員,但是間接選出總理或是其他的內閣閣員
        2. 單一性(singularity): 每一個代理人(agent)只向一位委託人(principal)負責
      3. 議會制由於其 特殊的權力授與的連結,其較具有促進效率的優點。
        議會制可以促進三種 不同的效率。
        1. 第一、政策的效率:議會制中的代理人會面對較少的制度制 衡和侷限,因其通常只面對一位委託人
        2. 第二、行政的效率:因為議會制 中的代理人只面對一位委託人以及不可能面對相互矛盾或是模糊的要 求,因之較可以促進行政效率
        3. 第三、誘因的效率:議會制給予代理人較 大的誘因去自行運用委託人所授與的權力
    2. 議會制的國家元首
      1. 君主一般是由世襲的方式產生,其通常統而不治,亦 即對於國家實際的政治運作不負任何的責任。實際的君主議會制國家有英 國、日本、泰國等
      2. 共和國的總統通常是由選舉方式產生。議會制 的總統可能由國會選出或是由國會議員和州、地區的立法代表組成的選舉 人團等間接選舉方式產生。德國、捷克、義大利等議會制國家的國家元首 是由總統來擔任。再者,一些議會制國家的總統並非完全是虛位元首,其 也具有一些重要的政治權利。如捷克、義大利、拉脫維亞、土耳其等國家 的總統,具有單獨任命總理的政治權力或是總統可以行使立法權力,使一 些法案送回國會重新考慮。
    3. 議會制權力行使的樞紐-內閣
      內閣運作有以下幾項的原則:
      1. 內閣運作的特徵之一是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在議會制典範國家-英國的運作中,所謂的集體責任是指 內閣閣員必須支持內閣的政策,否則其必須辭職,以及任何想要投票反對 政府政策的閣員通常會在投票前離開內閣。兩黨議會制國家的集體責任 通常是由單一的執政黨負責。而多黨議會制國家中的集體責任是由內閣中 執政的各政黨來負責
      2. 內閣需向國會多數負責。內閣必須向國會 多數負責以及向創造那樣多數的選民負責。內閣的權力基礎來自於其掌 握國會的多數,因此內閣需向國會多數負責。當國會多數對於內閣的支持 瓦解時,內閣必須解散或是重新選舉
      3. 內閣的決 策規則可以區分成兩種:
        1. 一種是總理有單邊的權威宣布某項政策為信任投 票,在這些議會制國家中總理可以決定政策的最後方案
        2. 另外一種是總理 必須獲得內閣集體的許可才能宣布某項政策為信任投票,在這些議會制國 家中,內閣的主要政黨(pivotal party)對於決定政策的最後方案有較大 的優勢。
          一般而言,兩黨制國家比較可能出現總理主導內閣決策,而多 黨制國家比較可能是內閣的各政黨集體決策
        3. 內閣閣員去職的規則。一些議會制國 家中如英國、希臘、西班牙等國家的內閣總理可以決定內閣閣員的去留,而 在荷蘭,內閣成員的去留是由整體內閣決定
    4. 議會制民主的運作核心-政黨
      1. 比較政治學者 Gary Cox 對於英國議會制 歷史發展的研究談到,有三個因素可以解釋為何政黨成為議會制中影響國 會投票的關鍵力量
        1. 內閣或是政府的提案被排定在特定日期的議程 中,其討論或通過的機會較大;另外一方面,國會議員的提案則因為數目 眾多,曠日費時,立法效率慢,因此議員會以政府之提案為標竿
        2. 國 會議員對於內閣的職位(portfolios)都存在某種程度的野心,而總理可以 運用內閣職位的分配來進行恩寵的分配,因此想謀求內閣職位的國會議員 會依循黨鞭的指示投票,支持政黨的提案
        3. 當重要的法案無法通過 時,國會可能面臨被解散的命運以及國會議員必須重新改選,因此在面臨 可能被解散之前,對於國會議員的最佳策略是支持政府或是政黨的法 案,特別是執政黨的國會議員認為解散國會反而會使得反對黨贏得選舉
      2. 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
        信任投票是議會制民主國家之總理平時用來維繫黨籍議員投票紀律之制度機制。信任投票是指內閣 總理有權將一個政策的命運與政府的存活連結起來的程序。透過這樣的 程序,總理可以控制政策的結果。或是當國會的議員採取或是威脅去採取 一個總理不喜歡的法案,總理可以將自己偏好的政策當成是一個信任的問 題迫使國會議員接受。甚至,有時總理可以不需要實際使用這樣的程 序,而只需威脅將要使用那程序就可以達成凝聚黨籍成員的效果
    5. 議會制民主的奧妙和類型
      1. 西歐多黨制國家具有兩項重要的特徵如政黨體系的凝結化和政黨 間的權力制衡,可以使其運作較為順利,或其政治表現比所謂的兩黨議會 制還好
        1. 政黨體系的凝結化(the freezing of party system)
          政黨體系的凝結化說明了西歐主要政黨的分歧結構(cleavage structure),在採取所謂普遍選舉權之前,1920 年以後,就已經凝結了。換句話說,政黨體系和政黨競爭的主要結構已經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確 立。小黨可能會來來去去,但是主要政黨的政策立場可以說,很容易在意 識形態上的光譜被辨認出來
        2. 政黨間的權力制衡。
          在多黨制民主國家中,任何內閣的政黨想 要把醃肉帶回家(bringing home the bacon)都必須與內閣中之其他政黨談 判及妥協。當聯合內閣之總理和其政黨想通過一些有利於本身的政策或是 方案時,會受到內閣中其他的主要成員的反對,因此,他們可能必須修正 自己的立場或是作一些讓步,否則這些聯盟的政黨會使用所謂信任投票的 機制或甚至是以威脅退出聯盟的方式說服或迫使總理及其所屬政黨與他 們合作
  3.  第二波民主化下,運作議會制失敗的新興民主國家
    在這一波民主的逆流中,出現了一個奇特的現 象。
    二十一個實施議會制和多數決選舉制度的國家,有十五個國家出現民 主崩潰的現象;這十五個運作民主失敗的兩黨議會制國家是緬甸 (1948~62)、迦納(1969~72)、希臘(1946~67)、印尼(1955~66)、肯亞 (1963~6)、南韓(1960~1)、寮國(1954~8)、馬來西亞(1957~69)、奈 及利亞(1960~5)、巴基斯坦(1947~54)、獅子山共和國(1961~6)、斯里 蘭卡(1948~83)、蘇丹(1956~57, 1965~68)、泰國(1975~76)、土耳其 (1961~80)。這些國家除了印尼、南韓、寮國、泰國四個亞洲國家不是 英國的殖民地之外,其餘皆為英國所屬殖民地
    1. 新興議會制國家與民主崩潰
    2. 說明
      1. 在這十五個國家當中,有九個國家是屬 於一黨優勢的政黨體制。所謂一黨優勢體制是指執政黨的國會席次約佔全 部席次的 2/3
      2. 大多數運作議會制失敗的國家所經歷的政治危機因 素是執政分裂,15 個國家中有 11 國家經歷執政分裂。亦即,執政黨內部 的分歧導致社會的混亂,最後促成軍方以維護秩序為由發動政變
      3. 這些歷經民主崩潰的議會制國家大多數是屬於多族群的國家,15 個國 家中有 12 個國家屬於多族群國家
      4. 馬來西亞、獅子山共和國、蘇丹三個議會制國家是由多黨組合 而成的政黨聯盟擔任執政黨。這種政黨聯盟的優點是可以吸納代表不同族 群的政黨進入統治聯盟來減低可能的衝突,但是另外一方面這種聯盟也可 能因為執政內部的分歧或衝突而造成政權的不穩定
      5. 這些議會制民 主國家最後崩潰的結果除了一個國家(肯亞)是由執政黨實施威權統治之 外,其他都是出現軍事戒嚴或是政變的結果
    3. 根據過去兩黨議會制國家的經 驗,執政黨的內部運作以及政黨體系的競爭(執政黨和反對黨)是影響其 成功運作與否的關鍵因素
      1. 兩黨議會制運作的主要特徵是單一政黨 同時控制行政和立法機關
        執政黨黨內決 策模式的不同,會影響議會制國家運作的差異。特別是當議會制國家面臨 嚴 重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危 機 時 , 總 理 可 能 深 陷 黨 內 意 見 分 歧 的 泥 沼 (quagmire),無法有效因應危機
      2. 在政黨競爭或是政黨體系方面。在典範的議會制民主國家如英 國的憲政傳統中,反對黨是官方的反對黨(official opposition),以預備執 政為目的,較不會破壞國家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然而,在新興兩黨議會制民主國家中的 反對黨可能只掌握少數席次,政治實力較弱,無法贏得國會多數而成為執 政黨。再加上執政黨如長期執政並壟斷政治、經濟資源時,會使反對黨執 政的機會微乎其微。甚至,反對黨可能會較選擇較激烈的抗爭行為,來反 映對於執政政權的不滿,形成嚴重的政治危機
  4. 個案說明
    1. 馬來西亞
      馬來 西亞(Malaysia)從 1957 年實施與其殖民母國英國一樣的議會制,到了 1969 年,國家出現嚴重的社會危機,使得議會制民主的運作宣告失敗
      種族分歧方面,馬 來西亞存在著三個族群:馬來人、華人和印度人。迄 1990 年為止,馬來 人佔 61%,華人 29.7%、印度人 8.1%,因之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種族的國 家。按照種族分歧的比例,馬來西亞的政黨體系很可能會沿著馬來人和 非馬來人(華人和印度人結合)之兩黨政治的路徑發展,但是實際的政治 演變卻出現不一樣的軌跡。馬來西亞的政黨體系一直是所謂的優勢政黨體 系(predominant party system),由特定的政黨聯盟,從 1955 年到 1969 年,持續贏得國會絕對多數的席次
      1. 馬來西亞的個案突顯出四個意涵:
        1. 與英國一樣的憲政體制和選 舉制度,並無產生相同的兩黨體系或是執政黨和反對黨輪替執政的現象
        2. 執政聯盟雖然贏得國會過半數的席次,但是外部選舉的勝利不能確 保總理的留任,反而因為黨內勢力的挑戰,而促使總理下台
        3. 議會 制行政和立法合一的特徵,使得馬來西亞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出現:控制 權力的執政聯盟握有重要的資源和分配,在政治競爭的過程中保持相對的 優勢,進一步壓縮反對黨贏得執政的機會。
        4. 特定的協商式民主的安 排如大聯合內閣,也無法解決種族之間的衝突或是促使民主制度運作的穩定
    2. 斯里蘭卡
      斯 里蘭卡(Sri Lanka),從 1946 年實施議會制之後,到了 1977 年時出現民主 瓦解的現象
      從 1960 年到 1977 年中選舉的競爭主要是兩大政黨 (UNP-United Nation Party、Sri Lanka Freedom Party-SLFP)輪替執政,輪替執政雖然可以使一個政黨不至於一直壟斷行政或是立法 資源,但是在斯里蘭卡的兩黨競爭下,產生了先前所談的敵對政治 (adversary politics)或是對抗的政治(confrontational politics)。其造成政 策的不穩定或是缺乏連續性,因為每個新的政府取消先前政府的政策以及其政策可能被繼任的政府修改
      1. 斯里蘭卡議會制下的主要政治危機是族群衝突。斯里蘭卡是由僧加羅 族(Sinhalese)71%、坦米爾族(Tamils)21%、穆斯林(Muslims)7%等族群組成。主要族群衝突的起因在於坦米爾族人要求建立一個坦米爾族 的國家,在 1977 年起爆發嚴重的坦米爾族和反坦米爾族的社會暴動。在 斯里蘭卡的政黨體系中,主要的兩大政黨 UNP(United Nation Party)、SLFP (Sri Lanka Freedom Party)是以僧加羅族人為支持基礎,而 TULF(Tamil United Liberation Front)則是以坦米爾族人為支持基礎。亦即斯里蘭卡的 政黨體系沿著族群分析的界線而形成的
      2. 斯里蘭卡的個案突顯幾個重要的意涵:
        1. 第一、兩黨議會制之下,產生 了敵對政治的現象,亦即贏得選舉勝利的政黨將先前政府的政策推翻,造 成政策反轉或是不連續性
        2. 第二,執政黨黨內的少數資淺國會議員可以決 定首相的去留或是內閣的任期
        3. 第三,兩大政黨對於執政資源的壟斷以及 特定社會支持基礎(以僧加羅族人為主),間接促成族群少數的政黨或是 團體選擇激進的方式表達意見,造成民主政治的重大危機。
  5. 結論
    本文不是推論所有的兩黨議會制國家一定會出現軍事政 變,而是認為議會制和領先者當選的選舉制度的組合不適合運行於多元族 群分歧的國家。
    綜觀之,議會制作為一個憲政體制也存在著一 些脆弱性和缺點,因之,不能假定議會制作為一個較佳的憲政體制可以成 功運行在任何一個新興民主國家當中,無需一些條件的助益或是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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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在第二波逆流的國家之中,這些議會制國家為何民主崩潰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當討論這些議會制的國家為何民主崩潰,並討論其議會制時,背後好像預設了其他制度會更好,而且作者也沒有細部討論選舉制度,僅專注在議會制,當實際來看換成總統制或半總統制好像也不會比較好,尤其是作者提出的個案討論,討論選舉制度好了,最後的結果是多黨林立,也許政府效能低落或者政黨聯盟運作,但似乎都難以避免個案中的族群衝突(畢竟是7:3跟8:2的比例)
也許更好的解釋是族群衝突的解決,並沒有在政治決策中得到出口,也不懂得運用選舉制度來挑戰反對黨(政治文化),等等的解釋也許更好
在第二波逆流討論議會制好像有點對不到重點

2021年4月14日 星期三

〈從帝國到共和:一九一八年的德國革命與一九一九年的威瑪憲法〉沈有忠

  1. 憲政研究中的威瑪
  2. 德國1918年的革命
    1. 國際力量對第二帝國的衝擊
      基於列強的要求,加上亟欲尋求停戰的慾望,1918年9月29日在德國軍事最高統帥部(OHL)的興登堡將軍與魯登道夫將軍,承諾以建立議會民主的政府來交換與列強停戰協定的簽署。在這個條件之下,德皇威廉二世於10月3日任命親王巴登出任帝國新政府的總理,準備籌畫新政府的民主架構。
    2. 社會力量對第二帝國的衝擊
      一戰加速了階級的流通,強化工人階級與弱化上層階級,而為數廣大的工人階級成為政權維繫的重要基礎,也成為一股無法忽視的新興力量。不只如此,大戰也激起以青年階級為主的自主意識,這種意識主要體現在士兵身上,透過戰爭與動員具體呈現出來,主要的內容就是強調民族至上並且不願意被政治菁英或是君王所宰制。這兩股勢力的結合也成為當時社會內部推到第二帝國的主要力量。
    3. 改革派與共產勢力在新政權建立初期的鬥爭
      1. 艾伯特-格羅納協定(Ebert-Groener-Pakt)
        艾伯特為使新建立的過渡政權能夠得到軍隊的支持,鎮壓主張軍隊解散並重組人民軍隊的布爾什維克份子,以維持軍隊現狀來換取軍隊對新政府的支持與效忠
      2. 在議會中具有多數的基礎的社會民主黨厭惡蘇聯列寧布爾什維克極權統治,使得建立於工人階級及軍人支持之上的人民代表參議會並不意圖建立蘇維埃的無產階級專政政權,而是宣布要透過制憲來落實自由、民主與共和。因此1918年的11月革命是一個以無產階級的工人為主體的社會革命,但是結果是沒有產生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
    4. 小結-第二帝國的崩潰與新共和的建立
  3. 1919的制憲過程
    1. 1919年德國國家議會選舉結果
    2. 加入威瑪聯盟的三個政黨中,社會民主黨是共和政府中最主要的力量,也是國會中最大的政黨。德國民主黨是一個以社會中的中產階級為主的政黨。中央黨則是代表德國基督教的傳統勢力,在政治光譜上則是處於相對於其他政黨而言較為中間的位置。
      在這之中,出現了三種政府主張:民主共和、社會共和、君主共和,最後以民主共和為決議,並交由當時的內政部長hugo preuß起草。
    3. 威瑪憲法的制定反映了德國當時的處境,聯邦制的設計是為了避免國家的分裂,而民選議會與總統則是反映新的德國建立民主共和的價值,至於兼具內閣制與總統制的設計,在議會內閣制的部分,以國會主權加上純粹比例代表制,是保障各政黨的利益以希望維持國內各政治勢力對憲法的支持,在總統制的部分,則是賦予總統一定程度的實權,一方面強化國家政體的象徵,一方面能保持一個有效率而又有代表性的行政權力,來應付當時嚴峻的國內外挑戰。
  4. 威瑪憲法中的半總統制與聯邦制架構設計
    1. 總統、總理與國會的三角架構
      1. 三角架構的憲政運作
    2. 公民投票與緊急命令權作為總統解決僵局的工具
      由威瑪共和的憲政設計來看,戰後極為紛亂的政治生態,加上國會選舉採用不設任何門檻的純粹比例代表制,使得政黨體系極為不穩定,再配上三角的憲政關係,更提高了未來憲政穩定運作的難度。也因此,威瑪共和的憲政設計基於一個象徵性的統一與實質需要,賦予了總統公民投票權以及行使緊急命令權的權力。
      1. 公民創制與複決的提出與規定
      2. 緊急命令權-憲法第48條
        1. 憲法中所謂的"國內公共安全與秩序"難有具體的規範,全屬總統自由認定
        2. 要終止緊急命令權的執行只能依靠總統自己的意志和議會的過半數要求
          依據經驗,整個威瑪時期議會針對總統的緊急命令權曾有多次提案要求終止,但只有1921年和1930年兩次獲得過半數的通過。相反的,至1932年9月為止,一共有233條法案是總統依據緊急命令權來制定的。
    3. 德國的聯邦體制得到確認
      威瑪憲法一改帝國時期以普魯士為主的君主立憲,朝向現代聯邦制國家進行設計,主要內容包括各邦有一定自主權、有自己的議會、政府、警察與邦憲法,而邦的地位則在憲法中明確給予保障
  5. 結論:為何是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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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對威瑪憲法的一個初步的背景介紹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從權力分立觀點論新加坡憲政體制的 發展與挑戰〉石忠山

  1. 前言
  2. 憲法與憲政發展
    1. 建國與憲政發展史略
      1. 開港與海峽殖民地時期
      2. 日治與邁向自治、獨立階段
        1948 年到 1954 年,是新加坡憲政發展晦澀的年代,左翼勢力不斷挑戰 殖民政府的統治,共產黨地下活動熱絡。藉由隱密的組織行動,以及暗殺 和對公有設施的破壞行動,馬共成功地配合中國文化大革命,將勢力滲透 至新加坡,讓新加坡的內部安全備受威脅,社會不僅人心惶惶,政府也傾 注精力於國家內部安全的維護,此時的憲政改革因此也就乏善可陳。直到 1955 年「林德憲法」(Rendel Constitution)的實施,新加坡的民主政治才 進入了嶄新的發展階段。

        1958 年完成新憲的最後談判後,英國國會於該年通過了『新加 坡國家法』(State of Singapore Act, 1958),殖民地正式成為自治邦,殖民時 代的總督一職也正式遭到廢除,並由新職「元首」(Yang de-Pertua Negara, 馬來語元首之意)所取代,新的立法機關「立法議會」(Legislative Assembly) 亦獲得設立,由 51 位民選代表組成。隔年,新加坡舉行完全自治後的首屆 立法議會選舉,並由李光耀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贏得本次選舉,一舉囊括 了所有席次中的 43 席,其亦成為新加坡脫英獨立後的首任總理

        1965 年 8 月,馬來西亞國會 以 126 票贊成,0 票反對的票數,決議將新加坡逐出聯邦,新加坡共和國在 此時空背景下正式獨立了,李光耀也成為脫離聯邦獨立後的首位新加坡總 理
      3. 獨立後的憲政發展
        脫離聯邦獨立後,新加坡因體 認到,司法改革牽連甚廣,工程亦相對複雜與浩大,遂首先保留了聯邦法 院的結構。隨著一連串憲法修正案的通過,新加坡司法體系在 1993 年終止 將英國樞密院作為該國的最高上訴法院後,才真正獲得了獨立司法機關的 地位
    2. 憲法結構及其主要特徵
  3. 國家組織
    1. 總統
      1. 總統的地位與職權
        新加坡繼受了英國的議會主義傳統,卻由總統、而非世襲君主對外代 表國家,致力國家的對外關係外;行政權則主要由政府首長,亦即所謂內 閣總理來行使。雖分享著部份立法權與行政權,新加坡總統多半僅具儀式 性與象徵性功能

        憲法所賦予總統的其他權力尚包括:(一) 決定政府能否動支國家財政儲備金,(二)政府重要公職人事案之同意權行 使,(三)特定法案落實情況的行政監督,以及(四)發動對政府貪瀆行為 的調查等
      2. 總統的選舉與罷免
        新加坡總統的選舉有其甚為獨特的程序。根據 1991 年所通過的憲法修 正案,新加坡總統的產生乃經人民直選,候選人必須滿足嚴格的參選條件 限制

        為獲得選舉委員會的候選合格證書,候選 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其必須曾經擔任過政府部會首長、首席大法官、 檢察總長、以及其他政府部門要職三年以上;或者(二)曾任經公司法註 冊登記、具有資本額超過新加坡幣一億元以上之私人公司董事長或執行長 職務者。只有滿足以上條件者,才將獲得選舉委員會所頒授的合格證明, 然後繼續下一階段的選舉程序

        新加坡總統任期六年,並無連任之限制;離職與罷免則有憲法第 22L 條之詳細規定。新加坡並無副總統一職之設置,一旦總統職務空缺,即由 「總統顧問委員會」主席,或由國會因憲法第 22N 條所規定的情況發生而 選出一人,代行總統職務,直至新任總統產生為止

        新加坡總統的選舉有一項甚為特殊的規定,亦即候選人必須獲得選 委會的總統候選人合格證書,這份證書必須由候選人在政府頒布選舉令狀 後,親自向選委會申請;一旦選委會認定申請人資格符合規定,其即必須 最遲於總統提名日前一天,頒授合格證明給申請人。選委會的決定不得上 訴,亦不受司法審查的檢視,更無須對外進行任何說明;正也因為如此, 選 委 會 的 功 能 與 角 色 飽 受 各 方 批 評
    2. 立法權
      1. 自主立法權的發展軌跡
      2. 國會的組成與選舉制度
        根據國會普選所產生的 議員稱作「選區議員」(Constituency Members of Parliament),非根據選舉 產生、而是由總統自在野黨或社會各界不同領域之傑出人士中推舉產生 者,則稱作「非選區議員」(Non-Constituency Members of Parliament)或「提 名議員」(Nominated Members of Parliament)。
        在非經普選所產生的議員方面,其中至多 9 位,是總統挑選 自在野黨而獲得任命的;另外,總統亦可在社會各界的推薦下,任命至多 9 名所謂提名議員;兩者構成新加坡國會中所謂的提名議員

        一般情況下,非選區議員和提名議員行使和其他經普選所產生國會議 員相同的權利,但是,國會一旦審議下列法案,前述議員即不具投票權: 修憲案、撥款法案及補充撥款法案(即授權政府動支公基金的相關提案)、 財政法案、政府的不信任案、以及總統的罷免案等
      3. 國會的運作、職權與功能
        「政府國會委員會」(Government Parliamentary Committee)。此委員會由人民行動黨於 1987 年提案設置,為一國會的政黨 機構,專責檢視政府政策的制定,並提供相關的立法建議,其功能猶如一 般影子內閣,專司假想反對陣營對於政府公共政策和法律提案的反應,以 輔助其施政

        新加坡國會目前形式上有三個政黨共同行使國會的立法權。 新加坡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集會,國會若遭解散,下屆國會議員的選舉 必須於三個月內舉行。除此之外,新加坡由於是個多民族國家,國會議員 因此可以四種不同官方語言進行發言
    3. 行政權
      1. 政府的組成與運作
      2. 政府的組織架構與職權
        1. 「法定機構」(Statutory Boards)
          係指政府各部會下設具有特殊目的、享有特 定權力、且依法獲得設置的政府次級機構,和其他一般 政府機關較大的不同在於,該機關成員不由公務員任之,而是由具備特定 專業的非公務人員擔任該機關之職務,目的在於保證政府治理特定管轄事 務的專業性、獨立性、以及效率和彈性。幾乎各部會皆下設有此類機關, 例如,「中央公積金局」(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組屋發展局」 (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文物局」(National Heritage Board) 等,皆為前述法定機關的典型代表
        2. 「社區發展理事會」(Community Development Council, 簡稱 CDC)
          該會基本上可被視為新加坡地方治理的 行政機關,負責發起、帶動社區計畫,管理社區事務,追求不同族裔社群 間的聯結,和提供協助給社區成員中之需要協助者;也因此,社區發展理 事會的設立,含有以下所謂 ABC 等不同目標:(A)協助需要協助者(Assisting The Needy),(B)凝聚人民(Bonding The People),(C)連結社區(Connecting the  Community)
    4. 司法權
      1. 司法體系與運作沿革
        作為英國昔日的殖民地,新加坡的司法權最初由威爾斯親王島(亦即 今日的檳城)、新加坡以及麻六甲司法法院(Court of Judicature of Prince of Wales’s Island, Singapore and Malacca)所行使
        直到 1969 年國會通過『最高法院司法管轄權法』(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1969),新加坡才正式完成了今日以上訴 法院和高等法院為主體的最高法院結構工作
      2. 法院組織
        1. 最高法院
          新加坡最高法院是由永久上訴法庭和高等法院所組成,成 員包括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永久上訴法庭法官(Judges of Appeal), 以及高等法院法官和司法委員(Judges and Judicial Commissioners)等
          前述司法人員皆由總統根據總理提名而獲得任命,其獲選資格為:(一)必須 滿足「法律職業法」(Legal Profession Act)之基本條件規定,以及(二) 必須至少具備法律實務經驗,或為新加坡法律服務會成員(Members of Singapore Legal Service)10 年以上者
        2. 其他初級法庭
          新加坡二級司法體系中的下層單位,是由初級法庭所構成,初級法庭 主要又包含地方法庭「District Courts」和推事法庭(Magistrate Courts)等, 兩者皆受理民、刑事案件。其他初級法庭還包括例如少年法庭,以及小額索償法庭等不同的法庭
  4. 憲政發展的侷限與挑戰
  5.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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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多種類型的威權主義:中國政體類型的探討〉高頡

  1. 前言
    本文將以 Juan Linz and Alfred Stepan(後文簡稱 L&S)對非民主政體的 分類為基礎,根據該分析框架帶入相應的議題,透過近 150 筆的專書、文章、專章等 二手文獻,歸納整理出對當前中國政體的總體性評估
    1. 在現有文獻當中,針對這個研究問題已經累積出至少四種論點
      1. 極權主義文獻:這類文獻雖然同意中國因為改革出現變遷,但認為其仍保持毛澤東時期的重要 核心特徵(例如馬列主義的絕對正確性、意識形態目標與一黨專政),後毛時期的改變 僅觸及政體運作的方法,而非核心的規範原則,仍未脫離極權主義範疇
        1. 批評
          極權主義文獻無法點出後毛時期中國的動態變遷過程
      2. 威權主義文獻:這類文獻若不是直接將中國稱為威權主義,就是在威權主義前方加上形容 詞。
        前者認為中國因為政治繼承的制度化、菁英功績制任命的確立和制度的多元化, 而從極權主義轉變到典型威權主義;後者則是學者對特定議題進行研究後,提出的概 念產品
        1. 批評
          威權主義文 獻忽略中國曾經歷一段統治嚴密的極權時期,無法區分出中國與一般威權國家之間的 差異;至於帶有形容詞的威權主義,最多只能點出政體的局部特徵,無法提供一個整 體性的圖像
      3. 後極權主義文獻:這類文獻主要以台灣學者為主,認為後毛時期雖然已經 不同於極權主義,但還是不同於未曾經歷極權統治的典型威權主義,因此按照 L&S 的 定義,當前中國應該是既非極權也非典型威權的後極權
        1. 批評
          後極權主義文獻雖然點出了中國曾經過一段極權統治的時期,但其本身 的概念定義不夠精確,甚至沒有學者真正說清楚後極權主義和其他非民主政體相關概 念的差別及概念邊界;此外,他們的觀點均為十多年前的研究成果,有必要重新檢視 之
      4. 後極權資本主義發展型國家文獻:吳玉山是這類文獻的代表性學者,他歸納整理學者的研究結果,提出 「後極權資本主義發展型國家」,認為中國一方面出現前蘇東共黨國家的後極權特徵, 另一方面也展現東亞發展型國家特徵
        蕭功秦則是另一個例子,他提出的「後全能主 義型的技術專家治國的新權威政治模式」,在概念內涵上與吳玉山的觀點一致
        1. 批評
          後極權資本主義發展型國家文獻的問題在於,該概念源自〈黨國蛻變〉最後一章 裡,吳玉山根據書中其他學者的研究而總結出的論點,這雖是不簡單的工作,但能涉 及的面向和議題畢竟有限;此外,該論點也沒有直接與非民主政體分類的概念系譜對 話,與本文有所不同
    2. 本文主張當前中國在政治、社會領 域貼近後史達林蘇東國家的後極權特性,在經濟領域上則貼近台灣在兩蔣、國民黨統 治時期的典型威權主義特性,因此在非民主政體的概念系譜裡,既不是完全的後極權 主義,也不是 1970-1980 年代典型威權主義的再現,而是揉合兩者政體類型之核心特 徵。
      這個現象反映出中國在脫離毛澤東統治的過程當中,「政經社」三個領域各自有 不同的偏離幅度,即在政治、社會領域的偏離幅度較小,而在經濟領域的偏離幅度較 大。按此,當前中國屬於混合及含括著後極權和典型威權主義特性的非民主政體,表 現出「多種類型的威權主義」。
  2. 分析框架及研究議題
    1. 分析框架
      1. 按照 L&S 的觀點,後極權和典型威權在四個面向上展現各自的運作邏輯
        1. 在多元主義方面,他們細分成「政經社」多元主義進行討論
          這種「既鼓勵又限制」的多元性,或稱為「被管理的多元主義」(managed pluralism),不同於典型威權多半能在敏感政治議題之外,享有非常廣泛的社會多元性。
          1. 在政治上,後 極權不同於極權的一元統治,開始存在因為制度化而出現的「體制內多元」,但在類型 上迴異於典型威權的「有限多元」
          2. 在經濟上,後極權雖然因為引入市場機制而出現多 元性,但仍不同於從未拋棄私有制、經濟活動表現出顯著多元性的典型威權主義
          3. 在 社會上,後極權雖然因為拋棄過去的一元統治,而出現相對多元性,但這些多元性是 國家主導「去極權主義化」的結果,國家雖允許、鼓勵社會的多樣性,但仍會限制 之
        2. 在領導權方面,不同於極權統治的不可預測性,後極權在權力行使時出現可 預測的限制;另外,不同於極權時期僅重視幹部的政治資歷,後極權的菁英甄補開始 重視專業性;但後極權的幹部來源主要來自黨組織和政府系統,而不像典型威權可能 來自民間社會
        3. 在意識形態上,後極權仍存在官方意識形態,仍對國家運作產生影響,不同 於典型威權只存在一種特殊的思想心態(mentality);然而不同於極權時期,意識形態 不再是統治正當性的主要來源及具備高度烏托邦色彩
        4. 在政治運動上,後極權的動員強度和範圍雖然高於典型威權,但強度上卻較 極權時期大幅降低。
      2. 雖然 L&S 提出的分類標準最為廣泛,但分類標準間卻缺乏內聚力,反而模 糊了原有的優點。因此,本文在不捨棄任一分類標準的前提下,修正成一個結合「政 經社」三個領域的分析框架。在政治領域方面,本文看的是中國黨國體制本身的運 作。根據學者的觀點,黨國體制的核心是「列寧式政黨」和「意識形態」。據此,本 文將政治領域分為「列寧式政黨」和「意識形態」,前者包含原始分類中「政治多元主 義」、「領導權」、「政治動員」,後者則是原始分類中的「意識形態」。在經濟領域方 面,本文看的是黨國體制下的國家市場關係,這部份維持原始分類中的「經濟多元主 義」不變。在社會領域方面,本文看的是黨國體制下的國家社會關係。這個部分則維 持「社會多元主義」不變。
    2. 研究議題
  3. 政治領域:後極權主義特性
    1. 列寧式政黨
      1. 在政治繼承上,部分學者約從 1990 年代初期開始,指出制度因素對高層菁 英權力轉移的影響,認為高層菁英寄望透過制度來解決權力分配問題,包含以年齡和 任期限制的「退休制度」和「梯隊接班」。
      2. 在決策模式上,當前中國也因為朝向「集體領導、個人分工」而落實政治 制度化,藉由各級黨委落實「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透過集體決策和 責任分工,限制高層的權力競爭,並創造進行合作和妥協的誘因,企圖消除毛時期不 受限制的派系衝突。炆此外,順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決策模式也朝向協商式趨勢,在政 策選擇上重視專業資訊與共識,而不受制於意識形態
      3. 在菁英甄補上,當前中國同樣表現出後極權特性。不同於極權主義,技術 官僚的數量和政治地位均大幅增加,已經取代魅力型領袖成為當前中共的領導核心,炑 可知「專業憑證」對菁英甄補的重要性已顯著提升。不過同時間,黨務官僚還是佔據 重要角色,顯示「非專業憑證」的重要性並未完全消失。
      4. 政治動員
        1. 全國性動員的發生頻率 也急速下降。
        2. 政治動員的性質出現改變,從過去的階級鬥爭轉向現在的道德灌輸。
        3. 當前的政治動員的動員對象不再是無產階級,而是整個社會
        4. 從全黨性質的政治動員來看,組織處理的整黨整風已經很少出現,思想學習 成為動員的主要內容
    2. 意識形態
      1. 不同於典型威權主義,當前官方意識形態仍具有相對明確的目標。玭意識形 態不但不能受到公開質疑,更具有至少兩個現實功能
        1. 凡是國家的重要政策制 定,都需要意識形態的認可。因此我們經常看到,國家領導人先重新定義意識形態的 內涵後,新的重要政策才接著出台
        2. 意識形態與國家領導人的權力鞏固存在緊密的關係
          正是由於意識形態仍具有現實功能,吾人仍然可以看到中共堅持意識形 態的控制。如同過去,中共的宣傳系統持續發揮控制意識形態的功能,但不同的是它 們已大幅降低灌輸馬列思想的改造功能,主要執行促進經濟發展的任務,利用新興媒 體、學習西方的傳播技巧,重新包裝中共,有效地鞏固政體穩定。
  4. 經濟領域:典型威權主義特性
    1. 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改革與現狀
      1. 國有企業:管制高點、經濟命脈的獨占與壟斷
        中共終於在 1990 年代中期,因為國有企業的「軟預算約束」帶來的投資飢渴和循 環性通貨膨脹,盳開始進行所有權改制,其主要原則是「抓大放小」。在抓大方面,國 家維持「關係到國家安全與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與支柱產業領域」的控 制力。盱這些企業因為得到國家的全力扶持,通常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絕佳競爭力;盰在 放小方面,國家讓地方政府決定中小型國企的去路,如果不是宣布倒閉,就是放入市 場謀生路,藉由合併、拍賣和股份制,創造混合型企業和私企。隨著時間的進展,中 小型國企朝向私有化的比例越來越高。易言之,中共在進行所有權改革之餘,仍堅持 抓住「管制高點」的大規模國企。
         儘管國企在國民經濟的比例縮小了,卻不表示其已經失去重要性。中共仍抓住的 大型國企,給予執政黨更多的職位供分配,並維持黨控制國家經濟的能力
      2. 私營企業:逐漸成為國民經濟主體的行為者
        過去被視為非法的私企,終於在經歷一陣波折後,取得迅速的 發展,甚至進入 2000 年以後,在各個重要經濟指標均超越國企的表現。〈經濟學人〉 即以專刊方式,認為中國的中小型私企才是中國經濟奇蹟的真正貢獻者。
        據此,本文 認為私營部門確實成為中國經濟的主體,所謂的「公有制為主」僅僅表現在對「經濟 命脈」或「管制高點」這些要害產業部門和金融機構的控制,當前中國的經濟體制, 應該是「私營部門為主,公有部門為輔」的雙重結構
    2. 比較視野:後史達林蘇東共黨國家還是威權時期的 台灣? 
      1. 台灣在兩蔣國民黨統治時期的經濟發展模式,基本上就是詹鶽提出的「發展型國 家」。根據他的觀點,發展型國家有三個核心特徵:
        1. 經濟官僚具有專業能力及 相當的自主性,能夠選擇市場管制的政策工具及扶持特定產業,不受到特定社會利益 或被企業財團挾持
        2. 國家具有發展意識,亦即國家將傾全力達到經濟發展的目標,在經濟中扮演發展角色,而不是掠奪角色
        3. 國家所有權形式必 須是私營部門為主、公有部門為輔
      2. 本文主張當前中國已經出現「發展型國家」的三個核心特徵
        1. 學者指出當 前中國的經濟官僚是理性務實的,具有專業性和自主性,基本上已不受太多馬列主義 和老幹部的束縛。更重要的是,中國是一個非民主國家,更能解決國家介入市場所出 現的問題:如何讓大多數民眾服從本於經濟發展考量下的政策規劃
        2. 學者已經從實證分析及不同的分析層次,指出中國確實具有發展主義的意 識。
          例如,Jean Oi 認為地方政府的發展意識和企業家行為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關鍵。改 革開放以後,中央進行農業去集體化和財政分權改革,地方政府有機會留下稅收額度 外的收入,表示地方政府只要能促進經濟發展、獲得更多稅收,就能得到更多收入。 這種誘因讓地方政府發揮企業家功能,就像是經營一家大規模的企業
        3. 本文在上述國有部門和私營部門的討論當中,證明當前中國經濟是「私營 部門為主、公有部門為輔」的雙重結構。這種雙重結構如同台灣在典型威權主義時期 的「官民共存」
  5. 社會領域:後極權主義特性
    1. 社會組織和社會抗爭
      1. 國家依舊限制社會的多元性,社會組織多半受到中國制度環境或者「國家 框架」的限制,這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來談
        1. 吾人看到的某些新興社會團體,其 實是政府機構改革的過程中,將原屬政府承擔的職能,轉移至這些社團。
          王信賢和李宗義也提到,這種部門轉職而來的社會團體具有 「高社會服務、低政權威脅」的性質,不但為國家提供社會服務,更是原官僚部門的 代理人,扮演小金庫和職位安插的角色
        2. 就算不是部門轉職的新興草根性社團,其自主性還是因為「制度障礙」和 「有限社會資源」而受到限制。前者是指國家藉由「雙重管理體制」,芞控制社團的成 立、資金和人事;後者是指國家刻意將草根團體限制成二級組織,致使其社會資源十 分有限,無法長期維持獨立與有效運作
      2. 本文主張當前中國社會抗爭的性質反映出後極權特性。根據 L&S 的定義, 經歷極權統治的國家會在後極權時期開始主導「去極權化」,減少國家對社會的控制程 度和範圍,社會將出現相對多元性。不過,社會因為去極權化而出現看似與國家站在 對立面的行為者(例如抗爭者),反而是國家容許下出來的結果。本文認為,他們的描 述相當符合當前中國社會抗爭的特徵,依然表現出國家一方面鼓勵多元性,另一方面 又限制多元性之「被管理的多元主義」的現象。總之,當前中國的社會抗爭既可能被 容許和鼓勵,也可能被限制和鎮壓,就是後極權階段在社會面上的特性
      3. 檢視台灣的反對運動,很輕易可以發現其 與中國社會抗爭的不同。
        1. 第一、台灣反對運動的行為者是跨群體的,主要包括工人階 級、小資產階級和知識份子,三者之間甚至有隱約的分工,即知識份子為反對運動提 供策略,小資產階級位主要的資源貢獻者,工人階級則為主要的選民。
          在中國,多數 社會抗爭均看不見抗爭群體間的串聯與互動。
        2. 第二、台灣反對運動從 1977 年的中壢事 件以後,開始朝向組織化,芶但在中國卻幾乎不存在大規模的組織化抗爭。
          可知,當前 中國對社會抗爭的控制力道強過典型威權時期的台灣,中國很難出現像台灣的跨群 體、大規模、組織化的社會抗爭。
    2. 基層選舉
      1. 從學者的研究可看出,即使最小程度的多元性因為村選舉而出現,它只是體制 內多元,即是在黨國控制下的多元性。根據現有文獻,本文從兩個方面來闡述之
        1. 黨控制村選舉的選舉過程。
          按照法令規定,村委會幹部的候選名額必須多於應選 名額;再者,村民可以自發性提名,選舉也必須是無記名投票和公開記票。
          事實上,黨仍然控制選舉過程,特別是最重要的提名過程。黨/鄉鎮政府不但 會干涉提名人選,還可以決定最終的候選人名單。在這種情況下,黨管幹部的原則得 到維持,中國的選舉反而更像是一種選拔,而不是選舉
        2. 村委會在「選後」的運作,依舊受到黨支部和鄉鎮政府的控制
          李連江和 歐博文很早就提出,當初試行村選舉時,從省到村的各級幹部,就以各種方式進行抵 制。其中,特別是來自鄉鎮一級幹部的阻力,因為「她們擔心選舉將使她們失去最可 靠的村幹部」。 更嚴重的情形發生在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係。部分學者認為,儘管村 選舉提供撤換村幹部的機會,但村的實權還是由掌握企業經營權、集體財分配權的村 支部書記控制。
  6. 結 論
    主張當前中國揉 合了蘇東共黨國家之後極權特性(政治、社會領域)及兩蔣國民黨統治時期台灣之典 型威權主義特性(經濟領域)
    1. 本文的研究發現,提供三個未來值得繼續深入探討的研究議程。
      1. 造成中國 政體類型出現混合特性的原因為何?又是什麼機制使得這樣的揉合成為可能?
        本文在 此提供一個初步的答案。這是中共在執政黨能力萎縮的過程中,作 出調適的結果。
      2. 關於非民主政體的概念分類。當學者從事政體分類時,經濟因素究竟該扮 演何種角色?
      3. 未來學界應該從事更多的少量案例比較研究,一方面明確化後極權主義的 概念內涵,另一方面釐清鄰近概念之間的關係。這個研究議程的必要性起源於此問 題:如果一個非民主政體不是在各方面都表現出同一種特性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判 斷其政體類型?亦即,當前中國政體展現出混合時,到底應該用後極權還是典型威權 來定位之?
        本文主張,若要明確化概念內涵及釐清概念邊界,最適合的 方式就是透過少量個案的比較研究(small-n/comparative studies),從實證研究中進行 概念建立(concept building),並且清晰化概念之間的關係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中國政體的特色,從後極權與威權來分類,得出中國在政治、社會呈現後極權,而經濟呈現威權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拉,這篇的對於中國的定義,極貼近Linz跟Stepan的分類,只是將經濟等同於威權,其餘基本差不多,分析架構也僅僅是排列組合而已。至於跟吳玉山的相比,雖然站的角度不太一樣,但結果殊途同歸,就差在這篇給的資料比較多。
而這一篇在後面提到不要為中國政體新設一個概念,但後者卻又說要為中國這樣的政體用一個適合的政體來形容,不是自打臉,但更有可能的是,怕的是新設的概念與吳玉山的後極權資本主義發展型國家相似,導致這篇的價值消失。
我自己覺得,應該先從極權、後極權、威權做一個政經社的概念分類,然後再提出中國的政體內涵,最後再給予定名,以及做一個亞洲的政體比較研究。(感覺很龐大XD)

2021年4月7日 星期三

〈通往議會制之路-德國國會的憲政定位與政黨政治〉沈有忠

  1. 前言
    1. 整個議會民主發展的過 程中,大致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 以1848年三月革命為議會民主發 展的轉捩點,並且透過1871年德意志統一後的立憲獲得初步的成果。這個時 期一直運作到1918年第二帝國的崩潰為止
      2. 以1919年《威瑪憲法》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為依據,具體的朝向議會民主進行大規模的轉 型,但最終仍在1933年以共和體制的崩壞告終
      3. 是1949年開始的《基 本法》(Grundgesetz)時期,雖然進入分裂狀態,但議會民主卻穩定的在西德 成長,並且在1990年再次統一以後,更加穩定的運作迄今
  2. 君主立憲與議會民主啟蒙下的國會與政黨政治
    1. 「三月革命」(Märzrevolution)與《法蘭克福憲法》
      1789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對於德意志各邦國而言引起了示範效 應,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開始希望體制朝向君主立憲的方向改革,這股能量 的累積終於在1848年爆發了三月革命,成為德國憲政發展關鍵的里程碑。三 月革命被定位為一場中產階級革命(bürgerliche Revolution),目的是建立一 個君主立憲的體制,並且加速德意志的統一。因此,1848年5月18日由各邦 派遣代表於法蘭克福聖保羅教堂(Frankfurter Paulskirche)召開的國民議會 (Nationalversammlung),不僅象徵這場革命最核心的決策單位,也被定位為 德意志的國會(Winkler, 2002:107)。國民議會的召開並且著手制憲,在形式上 滿足了立憲與統一的訴求,是三月革命最重要的成果,也被視為德國立憲運動 與議會體制發展的重要轉捩點。
    2. 《德意志帝國憲法》
      1871年德國在普魯士歷經普丹、普奧與普法戰爭的勝利而完成統一,同年 4月16日頒佈《德意志帝國憲法》,這部憲法也是德國統一以後第一部獲得實踐 的憲法。1871年的《德意志帝國憲法》,是在俾斯麥(Otto von Bismark)領導 下的普魯士以武力統一德國後的產物,因此,君主所代表的行政權權威在1871 年的憲法中仍舊完整的被保留下來(Friedrich, 1933:186),而這部憲法有時也 被稱為《俾斯麥憲法》(Bismarcksche Reichsverfassung)
    3. 整體來看,德國在19世紀的發展,雖然是朝向君主立憲的目的前進,但整 個憲政主義的建構,不是拋棄君權以完善資產階級,相反的,是將君權藉由法 制制度化,建立了一個強官僚的行政國家
      綜觀制度設計與非制度的政 黨政治,都是受到19世紀德國統一的目標所影響。如果把1871年統一後德國的 統治架構比喻成一座金字塔,最底層的就是帝國議會這個僅具象徵地位的國 會,中層是扮演代表聯邦的聯邦議會,真正具有實權的,是金字塔頂端的皇 帝、首相以及少部分官僚(Fulbrook, 1990:129-31)。這樣子的立憲主義,透過 兩部憲法中,國會都僅具象徵性地位,而沒有過多實權的情況清楚可見。
  3. 《威瑪憲法》下的國會、政黨政治與議會民主
    1. 《威瑪憲法》
      1918年10月,德國發生一場由上而下的10月憲改,希望藉此減輕戰敗 的壓力。10月憲改最重要的改革,就是將政府負責的對象從德皇移轉到國會 身上,但這次憲改並未被國會內最大的反對派—社會民主黨(SPD)所接受。 在德皇下台流亡荷蘭以後,1919年2月,經由人民直選產生的立憲代表在威瑪 (Weimar)集會立憲,開啟了20世紀德國第一次民主嘗試的大門,這部憲法也 因此被稱為《威瑪憲法》,以這部憲法為基礎所建立起來的民主共和也被稱為 威瑪共和(Weimarer Republik)
      1. 眾議院(Reichstag)
        主要的職能除了議決法律之外,和行政權的關係則包括 了憲法第43條罷免總統、第54條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第48條要求終止總統 發佈的緊急命令權等。
      2. 不信任投票
        《威瑪憲法》中設計了不信任投票,在 制度上扭轉了19世紀以來行政權獨大的憲政秩序。儘管國會在政府組成的過程 仍舊沒有主動的權力,但藉由不信任投票已經可以消極的抵制或甚至要求對總 理與政府的撤換,這意味著在制度上國會已經取得對政府實質制衡的力量。然 而,在實際運作上,國會受到破碎化的多黨體系影響,形成多數並不容易。因 此,國會欲以不信任投票要求撤換政府的門檻在實際情況下變得非常不容易達 成。在這種破碎化政黨體系的結構性因素影響下,行政與立法關係雖然經常處 於緊張狀態,整個威瑪共和時期一共也只發動了四次不信任投票,其中1932年 甚至遭到總統以解散國會反制
      3. 「選舉審查委員會」(Wahlprüfungsgericht)
        依據憲法第31條,帝國眾議 院可以組成「選舉審查委員會」(Wahlprüfungsgericht)以審議國會議員當選 資格或是解決選舉訴訟,甚至是關於經由公民直接投票的決議,例如總統選舉 結果或是公民投票結果(Huber, 1993:354)。選舉審查委員會是具有政治司法 功能的單位,雖然憲法規定是由國會所組成,但必須獨立行使其職權而不屬於 國會,因此被定位成一個法律機構(Anschütz, 1960:210)。透過這個委員會,國會擁有審議選舉過程與結果的權力,甚至是公民投票的結果,顯示主權的享 有在國會,也凸顯了議會民主的內涵
      4. 總統有權解散帝國眾議院
        依據憲法第25條規定,延續了1871年憲法的一項設計,總統有權解散帝國眾議院。
        這項權力不受到國會多數反 對的限制,也沒有使用時機上的條件(僅規定相同原因以一次為限)。經由這 項權力的設計,使得威瑪共和的憲政運作一旦出現行政立法的僵局或是衝突, 存在雙向解決的可能,總統可以選擇撤換政府也可以選擇解散國會
    2. 政黨體系
      領導1919年革命的社會民主黨,是威瑪共和時期 最主要的政黨。該黨在19世紀逐漸成熟,為國會中的反對黨,當第二帝國瓦解 之後,不僅領導革命,也一手催生威瑪共和,並且在1919年至1923年與其他小 黨多次聯合執政。然而,除了社民黨與部分小黨之外,右翼的政黨以及極左 的共產黨(KPD),均對議會民主抱持反對的態度。威瑪共和的政黨體系,最 大的特徵在於這些政黨多元分歧而且零和競爭,而反體制性格的政黨,更大大 提高了政黨體系籌組過半聯盟的難度。造成政黨體系分 歧的原因,除了德國本身複雜的歷史發展背景之外,純粹的比例代表制也是制 度上鼓舞小黨林立的選舉制度。在1928年以前的四次國會選舉中,有效政黨數 均超過六,而具體的政黨數目則是10-15個(Gusy, 1997:118)。
      眾多政黨,加上 彼此的零合競爭,使得國會中要能產生支持政府的穩定多數相當困難,即使制 度設計已經將國會定位為威瑪共和憲政運作的核心角色,但政黨政治卻無法具 體將這個憲政特徵穩定的運作出來。
      1. 不完全的政黨政治
        所謂「不完全的政黨政治」, 是指政治場域中除了政黨,還有其他足以影響憲政運作的其他行動者,例如官 僚、軍隊等
  4. 《基本法》規範的國會、政黨政治與議會民主的重構
    1. 《基本法》
      西德在重新制訂國家基本法典時,擱 置了憲法這個詞彙,而是使用了較具有彈性的《基本法》來引導德國第二次的 民主轉型。《基本法》的設計受到德國的傳統、威瑪共和的失敗經驗以及西歐與北美憲政思潮的多重影響,表現出來的主要原則包括強地方、弱中央的聯邦體制; 獨立且扮演保護憲法的憲法法庭;以及行政權從具有民選基礎的總統轉移到對 國會負責的總理,並將總統的直選正當性移除
      1.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konstruktives Mißtrauensvotum)
        依據《基本法》第 67條規定,聯邦眾議院可以在以絕對多數選出繼任總理的前提之下,對現任的 總理提出不信任投票。經由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設計,國會可以在維持多數的 基礎來進行政府的撤換,同時也能避免國會倒閣後無法選出繼任總理所造成的 組閣危機。
      2. 《基本法》第63條對總理任命的流程

      3. 少數政府的組成
        1. 依 據第63條的規定,在國會兩次表決均無法選出絕對多數支持的總理來組閣,而 總統在國會第三次以相對多數為門檻的表決後,不選擇解散國會而選擇任命僅 具相對多數支持的總理時,就出現了所謂的少數政府
        2. 依據《基本法》第81條,當內閣依據《基本法》第68條提出信任 投票,但是失敗,而總理不選擇提請總統解散國會,此時內閣可以要求總統在 聯邦參議院的同意下進入「立法緊急狀態」(Gesetzgebungsnotstand)來作為 少數政府運作的法源依據
      4. 「政黨國家」(Parteienstaat)
        依據《基本法》第21條的規定,《基本法》的民主 是一種政黨國家的形式。政黨的組成和內部組織必須符合民主與自由,而其 宗旨和行為若違反自由民主的原則,經由聯邦憲法法院審理確定後可以要求 解散。《基本法》的原則,是將政黨界定為「雖不屬於最高之國家機關,但毋 寧為自由組成、源自於社會—政治領域之團體」。透過此基準,政黨享有「憲 法上制度之位階」,不僅在國會組成前階段,也在國會之中享有憲法上與憲政 上保障之功能
      5. 信任投票與不信任投票的比較

  5. 代結論:德國的議會化過程與對新興民主國家的啟示
    1. 德國議會民主發展的三個階段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德國議會從1848年以來的轉變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大概就是一個從行政權高於立法權到立法權高於行政權的過程,不過考慮到德國多黨制的背景,搭配總統制、半總統制注定混亂,還是搭配內閣制比較優

2021年4月5日 星期一

〈哈薩克獨立後的政治制度〉王維芳

  1. 前言
    哈薩克(以下簡稱哈國)是前蘇聯 15 個加盟共和國之一,蘇聯解 體後,於 1991 年年底宣布獨立。獨立後的哈薩克亦如其他 28 個後共 產國家(Post-communist Countries,係指前蘇聯及東歐共產集團政治 經濟轉型後的國家,以下簡稱後共國家)一般,同時面臨政治與經濟制度的重建工程

    本文將參採吳玉山教授 的分析架構,討論哈國獨立後的總統權力、國會政黨體系,以釐清總 統與國會兩個權力機構的權力範圍,而後再就府會院關係運作實務, 了解其政治狀況。藉由探討制度的過程,了解哈國獨立後的政治運 作。
  2. 總統權力
    蘇聯解體後,哈薩克獨立,於 1993 年 1 月 28 日通 過第 一部憲法,其間歷經 1995 年、1998 年、2007 年三次修正之後行 使至今。
    1. 哈薩克總統的非立法權
      1. 組織內閣權
        依據哈國憲法第 44 條第三項規定,總統提名總理須國會同意。不 過總統提名總理的權力雖須經國會同意的程序,但卻特別規定總統可 逕行解除總理,任命及解除內閣成員職務,並主持政府會議,可見總 理必須向總統及國會負責,再加上國會多數黨均為支持總統的政黨, 因此,哈國總統基本上可依個人意志組織內閣。 
      2. 撤換內閣權
        依上述同項條文規定,哈國總統可逕行解除總理及內閣成員, 此項權力不受國會限制,可按其個人意志撤換內閣成員。 
      3. 解散國會權
        依據 1995 年哈國憲法第 63 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在下列三種情形 之下可以解散國會
        1. 國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
        2. 國會兩次拒絕總統所任命的總理
        3. 因國會兩院之間或國會與政府其 他部門之間發生難以克服的歧見而導致政治危機
    2.  哈薩克的總統選舉
      哈薩克現任總統納扎爾巴耶夫在哈國獨立之時正擔任哈共總書 記,1990 年 4 月 24 日哈國通過《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設立總 統職務及修改、補充共和國憲法(根本法)》,開始實行總統制。納 氏由哈薩克最高蘇維埃選為首任總統,此非全民直選之職。1991 年 12 月 1 日,在沒有競爭者的狀況下,納氏獲 98.78%選票當選總統。34 原 本將於 1996 年舉行的總統選舉,卻於 1995 年 4 月 29 日公投,將總統 任期延至 2000 年。
      1. 哈薩克獨立後的歷次總統選舉

  3. 國會政黨體系
    1. 2004 年哈薩克國會選舉
      2004 年 9 月 19 日及 10 月 3 日舉行 1995 年新憲後的第三次國會選 舉,總計有 623 人登記參選區域議員,106 人參選政黨名單,投票率為 56.49%,包括政黨聯盟共有 12 個政黨參與此次選舉
      2004 年的國會選舉特色在於支持總統的政黨祖國黨全面大勝,其 因在於最大反對黨民主黨的領導者許多是於 2000-2001 年期間被逐出 原有權力結構之外,因此被人民視為是政治集團的傳統代表,而且更 是失敗者。另一方面,民主黨在策略上亦犯了錯誤,想拉攏較激進的 哈薩克民主選擇黨,惟因該黨與共產黨結盟,遂雙雙慘敗
    2. 2007 年哈薩克國會選舉
      此次選舉有幾個特色:第一,第一次採取比例代表制作為國會選 舉制度;第二,另外有民族代表成為國會議員。若依政治學上選舉制 度對國會政黨體系的影響來看,一般而言,比例代表制強調比例代表 性,讓小黨有甚高的生存機會,容易形成多黨制,此謂「杜瓦傑假 說」(Duverger’s Hypothesis)
      但是哈國 2007 年的國會選舉結果卻出人意料,只有執政的祖國黨獲得全部的 98 席,反對黨無法突破 7% 高選舉門檻的限制,以致未能經由比例代表制的制度獲得代表席次, 為此次反對人士敗選主因。
    3. 歷次國會選舉結果所換算出的有效政黨數顯示,哈國 國會除 2007 年選舉外,大多屬於多黨體系,因此在野黨不容易凝聚共 識制衡相對團結的執政黨。再加上哈國總統權力極大,在府會關係上 自然占上風
    4. 哈薩克獨立後的國會有效政黨數

  4. 府會關係
    1. 府會院關係
      1. 1994 年國會選舉後,於 1995 年遭解散重選的風波
        當時選舉過後,歐洲安全合作組織觀察員 即提出 19 點疑慮,指出此次投票有重複投票可能,以及總統任命的議 員超過議員總數的 20%等問題,認為哈薩克的選舉不符民主標準
        經過一年的審理,於 1995 年 3 月 6 日宣判 1994 年國會不合法。
        3 月 11 日政府宣布集 體總辭,3 月 12 日總統重新任命卡熱格爾金為總理
      2. 2003 年哈薩克又發生 政治衝突事件
        當時總理塔斯馬加姆別托夫向下議院提交土地法規, 國會認為該法規將讓農民無土地,因而對非政府組織或外國團體買賣 作了限制。政府反對此種修正,向國會提出信任投票。由於不信任投 票的通過需要上下兩院均達三分之二的高門檻,如果政府失去信任, 總統有權解散國會重新改選。未料,下議院以 77 票中的 55 票,以及 上議院 37 票中的 33 票,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塔斯馬加姆別托夫在 毫無心理準備下被迫下台,此情形在哈國政治史上未曾發生過
    2. 憲法規定的國會相關權力
      1. 國會與總統之間
      2. 國會與政府之間
      3. 其他權力 
      4. 目前哈薩克合法登記政黨有 10 個,真正在國會中有實質 影響力的政黨仍是支持總統的祖國黨(執政黨),反對黨能發揮的力 量極為有限。尤其經過 2005 年的總統選舉之後,有些政黨太小,以致 沒有地方上的基礎。執政黨是靠國家機器動員選民,而反對黨則需以 批評政府的方式才能動員,造成許多政黨無法吸收新會員或正常發展,致使哈國政黨目前傾向組成集團或聯盟,而反對黨更被形容為 「溫和」與「主動」兩派,前者主張與政府進行有益的對話,後者則 主張團結所有反對人士與執政菁英對抗
        在哈國國會政黨體 系尚未正常發展之時,反對人士的分歧更有利目前執政黨所謂「霸權 黨」的控制。因此,以目前哈國反對黨尚未成熟發展,加上支持總統 的政黨為國會多數黨的政治環境下,府會關係自然平順,國會只是執 行總統意志的權力機構而已,況且許多國會重要權力的行使,所需表 決人數門檻過高,包括:對政府不信任投票、修改憲法、起訴總統、 反否決總統所提出的法律否決案等等,有些尚且需要兩院共同表決
      5. 哈國國會要罷免或彈劾總統的門檻需不少於四分之三議員 通過,若未通過,提案議員甚至會被中止國會議員資格;相對地,總 統得以解散國會的條件卻相當彈性(如國會與政府或國會內部意見對 立而引發政治危機),以致哈薩克的政治權力結構呈現出總統集權, 權力制衡機制極不平衡,形式上呈現多黨現象,實際上政黨能發揮的 作用卻很小。
        總而言之,國會只是總統用來作為哈國立法權的形式象徵而已。
  5.  結論
    若問後共國家為何喜好總統形式的政府,其原因包括:不具深刻 的民主政治文化、弱化的公民社會、同時進行政經改革、需要強權進 行改革、權力延續等
    若從新制度主義角度探討哈薩克獨立後的政治權力結 構無法順利朝民主發展之因,在於制度選擇時受到地理因素的影響, 採行類似俄羅斯的半總統制的設計,以致在總統權力方面若從哈國憲 法條文來看,其總統權力非常大;再論國會選舉制度,則因選舉制度 多次修正,無法提供哈國政黨體系正常發展環境,形成國會多數政黨 均由總統掌控,其影響及於府會關係趨向一致,總統擁有超級強權的 形式。此種政治制度的實施當然影響哈國政治無法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時順利轉型,並進而造成其後的政治發展趨向學者所謂的「總統專 制群」。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介紹哈薩克的政治體制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這些說要用新制度主義來做研究的論文,都只是介紹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府會關係、總統權力、政黨體制,介紹完之後再說非制度也很重要喔,就沒了,感覺有點無言

2021年3月29日 星期一

〈第三波民主化後的蒙古政治體制設計〉王維芳

  1. 前言 
    本文擬從新制度主義(neo-institutionalism)途徑三個面 向,包括制度選擇(上游研究)、制度設計(中游研究)、制度影響(下游研 究),集中討論蒙古在政治轉型後的制度設計本身
    1. 在比較各個半總統制政權時,最早提出半總統制概念的杜維傑再進一步提出三個 重要變項,作為說明半總統制有不同體現的因素,包括:
      1. 主要政治角色的憲法 權力(係指憲法所賦予的總統權力具有保護者角色、仲裁角色,以及治理角 色)
      2. 政權形成時的環境(係指政權轉型時周遭所面臨的政治環境會影響總統 權力設計的強弱)
      3. 國會多數的本質及總統與國會多數的關係(係指國會多數 屬於單一或聯盟政黨,而國會多數的政黨體系會影響總統是屬於絕對統治抑或 是象徵領導)
    2. 府會關係、總統權力及國會政黨體系互動下的八種政治穩定級數

  2. 蒙古政治轉型初期
    1. 1984 年由巴特蒙赫(J. Batnonkh)繼承澤登巴爾擔任蒙共總書記。 由於巴氏具經濟學家的背景,上任後採行開明作風,對國營企業減少干預,要 求蒙古人民革命黨進行行政改革
    2. 於 1986 年 5 月 28 日蒙古 人民革命黨所召開的 19 屆大會開始,政治改革實源於該次大會的經濟改革
    3. 於 1988 年 12 月底,蒙古人民革命黨(原共黨 Mongolian People’s Revolutionary Party, MPRP)召開第十九屆五中全會時,正式提出政治改革的 具體方針,成立了黨綱修改委員會、憲法修改委員會、平反委員會,並在黨基層領導人上改變以往由上級任命的作法,首次以選舉方式產生
    4. 蒙古反對人士於 1989 年開始組成「蒙 古民主聯盟」(Mongolian Democratic Union)反對組織,進行打倒官僚及要 求民主的示威遊行
    5. 1990 年 7 月,蒙古順利地舉行第一次 的自由選舉,組成聯合政府,開啟政治轉型工程。
      每一選民在這次 的選舉中有四張選票,一選全國人大代表(亦即大人民呼拉爾),一選黨派, 以決定各黨在小呼拉爾的代表比例,一選地區人大代表,第 4 張選市人大代 表
    6. 當前蘇聯勢力撤出蒙古之後,蒙古原執 政黨及反對人士雙方討論,並於 1992 年共同制定了蒙古第四部憲法
    7. 國會部分則由 1990 年至 1992 年的兩院制改為一 院制「國家大呼拉爾」(State Great Hural)。顯然,在後極權的蒙古政權中, 蒙古人民革命黨在共黨意識形態漸次減弱之時,由於舊政權精英的勢力減弱, 為防止再度出現強人政治,導致執政的改革人士與反對人士以傾向議會的半總 統制作為主要的政治體制,確立蒙古政治轉型後的憲政體制
  3. 蒙古總統的權力
    1. 1992 年 1 月 13 日通過新憲法,依規定自 1992 年 6 月起, 每四年舉行一次國家大呼拉爾(State Great Hural,國會)選舉,同時自 1993 年起,每四年舉行總統直選
    2. 依據蒙古 1992 年憲法規定,總統經與國 會多數黨協商,若無多數黨則與國會所有政黨協商,向國會提出總理人選(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而總理之任命、替換及解職需由國會決定(第 25 條第 6 項)
    3. 蒙古總統權力非立法權計分表
      1. 組織內閣權
      2. 撤換內閣權
      3. 解散國會權

    4. 解散國會權
      2001 年 6 月 21 日蒙古憲法法庭終於通過修憲,允許國會議員兼任政府官員但不能超過三 分之一,並對國會的解散設定規定。如果總統決定解散國會,必須在解散一週 內宣布改選日期;如果國會決定自行解散,則需決定改選日期之後始能解散。 此項規定僅針對國會解散後作成處理原則,但對總統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解散 國會,卻未明確規定,不過修憲後的蒙古總統應當擁有主張解散國會的權力,比1992年的權力還大。
  4. 蒙古國會政黨體系
    1. 有效政黨數
      依據拉克索( Lakso)及塔格培拉( Rein Taagepera)所設計的公式確立蒙古國會有效政黨數,此兩位學者的算法是將 各黨在國會中的席次佔有率的平方相加,作為政黨體系的集中指數,如果指數 越大,代表政黨體系越完整,指數越小,政黨體系越形零碎。此一集中指數之 倒數即為國會有效政黨數目。
      基本上當有效政黨數在 1-2 之間時,政黨體系 被認定屬於一黨、霸權黨、優勢黨及兩黨,在本文分析上均歸類為兩黨制;當 有效政黨數在 3 以上時,則被歸類為包含有限多黨、極度多黨、零碎多黨的多 黨制。至於 2-3 之間的分類,則以 2.5 作為區分點,2.5 以下仍屬兩黨制,2.5 以上則屬多黨制
    2. 1992 年蒙古國會選舉結果
    3. 1996 年蒙古國會選舉結果

    4. 2000 年蒙古國會選舉結果

    5. 蒙古 5 次國會選舉的有效政黨數目
  5. 蒙古府會關係
    在半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是否府會一致將影響總統是 否產生介入政務的動機,而總統權力大小及國會是否具有穩定多數以對抗總統 權力,則決定總統是否具有足夠的介入政務能力
    由於蒙古總統權力依 據憲法規定屬於「總理-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在總統權力變項上已是總統權 力小的固定狀態。而國會政黨體系經歷多次國會選舉,大致形成代表左翼的蒙 古人民革命黨與代表右翼的民主政黨聯盟,兩黨制的狀態居多
    1. 依據國會及總統 的選舉時程,將蒙古政治期程分成八個階段
      1. 1992 年至 1993 年為蒙古人民革命黨(左翼)掌控國會及同黨的奧其爾 巴特總統
        1992 年新憲制定後所舉行的第一次國會選舉,仍由執政多年的原共黨蒙 古人民革命黨獲得近 56.9%選票,搭配依據舊憲法,於 1990 年由全國人民大 呼拉爾間接選舉選出的奧其爾巴特總統,政府運作屬於府會一致、總統權力 小、兩黨制的狀況,應為表 1 的第 1 級政治穩定
      2. 1993 年至 1996 年為民主聯盟(右翼)的奧其爾巴特總統與左翼的國會
        1993 年代表民主聯盟的奧其爾巴特總統再度當選之後,面對蒙古人民革 命黨佔多數的國會,形成蒙古民主轉型之後的第一次左右共治。奧其爾巴特總 統雖然擁有 57.8%的選票,但遇到佔有 93.4%席次率的左翼一黨獨大國會,即 使總統具有府會不一致之時介入政務的動機,卻受限於總統權力小以及團結的 國會政黨結構,而使總統無法發揮介入能力。所以此時期蒙古是處於府會分 立、總統權力小、兩黨制的政治穩定第 5 級
      3. 1996 年至 1997 年為右翼民主聯盟主政的國會及右翼的總統
        1996 年國會改選,由右翼的民主聯盟以 47.2%選票,獲 65.8%席次,造成 蒙古國會的第一次政黨輪替。其整體結構雖然是處於府會一致及總統權力小的 狀況,但因國會政黨體系已改變為有限多黨制,比 1992 年由左翼政府及左翼 總統共同執政時期的穩定度較差,其區別即在國會政黨體系的變化上,屬於第 2 級的政治穩定。 
      4. 1997 年至 2000 年為左翼的巴嘎班迪總統及右翼的國會
        由於民主聯盟執政的表現不佳,經過一年的府會一致運作後,1997 年總 統選舉又由左翼的巴嘎班迪獲勝,再度形成第二次的左右共治
        巴氏以 60.8%選票面對一個不夠團結的國會,即 使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較小,但在多黨體系下,總統不僅具有介入政務的動 機,亦有介入的能力。從 1998 年到 1999 年發生的三次倒閣事件來看,民主聯 盟曾先後向總統提名 14 次總理人選,其中或遭到總統退回,或因未獲國會通 過,而導致蒙古政府在 1998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將近五個月的時間由代 理政府運作。可見總統能以提名總理的權力與國會進行角力,當然國會越不團 結,總統越有介入的空間。所以此時期的蒙古是處於府會分立、總統權力小、 多黨制狀況,比第一次左右共治的穩定度更差,屬於第 6 級的政治穩定
      5. 2000 年至 2001 年左翼的國會及左翼的總統
        蒙古人民在 2000 年的國會選舉中改支持蒙 古人民革命黨,使該黨在國會中擁有 76 席中的 72 席,國會又歷經第二次政黨 輪替,政黨體系又重回一黨獨大,其他政黨無法發揮制衡的力量。政治穩定是 處於府會一致、總統權力小、兩黨制,與 1992 年至 1993 年的第 1 級政治狀況 一樣。
      6. 2001 年至 2004 年為左翼總統及左翼國會
        2001 年左翼總統巴嘎班迪再度以 58.1%選票擊敗右翼政黨的候選人
        此時的政治穩定與 2000 年 後的局面一樣,處於府會一致、總統權力小、兩黨制,屬於第 1 級的政治穩定。
      7. 2004 年至 2005 年為兩黨聯合政府與左翼恩和巴亞爾總統
        2005 年蒙古舉行總統選舉,由 2000 年即擔任總理的蒙古人民革命黨的恩 和巴亞爾以 53.4%選票當選。此階段處於兩黨協議,輪流組閣狀況,總統能 介入的空間雖然有限,但國會未能形成明顯多數,使得此時的政局處於府會分立、總統權力小、兩黨制,屬於第 5 級的政治穩定。
      8. 2005 年至 2008 年聯合政府與左翼總統
        此段時期因國會未能形成明顯多數,由蒙古人民革命黨與祖國民主聯盟 (Motherland-Democracy Coalition)依各 50%比例組成新政府,先由聯盟所推 出的額勒畢格道爾濟出任總理,兩年一輪
        此任政府至 2006 年 1 月 13 日被 國會倒閣,結束由聯盟主政時期。新政府輪由蒙古人民革命黨黨主席恩和寶 勒德(M Enkhbold)擔任總理組閣。此後蒙古政局即面臨一連串的不信任投 票、部長解職事件等等動盪,弱化蒙古政府效能。2007 年 10 月因蒙古人民 革命黨改選黨主席,由巴亞爾(S. Bayar)接任,國會於 11 月 22 日投票,以 97.1%支持其擔任蒙古第 25 任總理。此時期為總統權力小、府會分立、兩黨 制的第 5 級狀況。
      9. 2008 年國會選後,蒙古人民革命黨雖掌握國會多數,惟為平息選舉紛爭, 選後仍由巴亞爾擔任總理,並與民主黨協商,組成聯合政府。不過以蒙古人民 革命黨掌握國會多數來看,2008 年的聯合政府應比 2004 年的大聯合政府來得 穩定。
    2. 再依蒙古總統任期之內的內閣穩定觀察,本文發現,其政治穩定變化與 府會關係是一致的。以下分 4 個階段說明。
      1. 奧其爾巴特總統(1993 年至 1997 年)
        在奧其爾巴特總統任期 48 個月之 內,僅於 1993 年至 1996 年之間因政策問題更換過一次內閣、因國會選舉改組 政府,所以以 36 個月計算,內閣平均任期為 18 個月。而 1996 年至 1997 年之 間,則一直由同黨的恩和賽汗擔任總理,平均任期為 12 個月。 
      2. 巴嘎班迪(1997 年至 2001 年)
        蒙古人民革命黨的巴嘎班迪於 1997 年當選總統之後,正逢 1997 年至 2000 年第二次左右共治。由於內閣是屬於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內閣更迭情形特別 頻繁。
        1. 恩和賽汗政府於 1996 年 7 月組成 9 個部門的聯合內閣
        2. 接任的額勒畢格道爾濟總理所組成的政府一開始即未獲國會的全面支持,此次內閣組成的過程即已透露額勒畢格道爾濟政府無法獲得國會支持的 事實,果然在 7 月 24 日才組成 3 個月的政府即遭到罷免
        3. 直至 12 月 9 日才產 生新的納蘭查薩拉特總理。而且因為總理人選受到總統的杯葛或否決達 14 次 之多,明顯看出府會分立的總統與國會互相角逐的痕跡。納蘭查薩拉 特政府在任職 7 個月之後,因為兩件爭議事件而遭罷免
        4. 隨後新任總理阿瑪 爾扎爾格勒於 7 月 30 日獲國會支持成為民主聯盟執政後的第四位總理,此次 內閣成員除司法部部長因喝酒滋事問題未獲留任外,其餘均由納蘭查薩拉特政 府的內閣成員繼續任職,並獲國會同意
        5. 總計巴嘎班 迪總統 1997 年至 2000 年在位 36 個月期間,共經歷恩和賽汗、額勒畢格道爾 濟、納蘭查薩拉特、阿瑪爾扎爾格勒等 4 位總理,平均每一位任期數為 9 個月, 比起奧其爾巴特總統時期的確較為不穩定。
      3. 巴嘎班迪(2001 年至 2005 年)
        2001 年巴嘎班迪總統再度連任,仍由恩和巴亞爾續任總理,政治穩定程 度相當高,甚至連在野的國會議員不禁抱怨蒙古的政治是否又將再度重回極權 統治。總計 2001 年總統選後至 2004 年,36 個月期間未曾更換內閣。2004 年 國會改選後,由聯盟組成大聯合政府,直至 2006 年才輪由蒙古人民革命黨組 閣。 
      4. 恩和巴亞爾(2005 年至 2009 年)
        蒙人民革命黨的恩和巴雅爾於 2005 年當選總統之後,面對的是 2004 年所 組成的大聯合政府。2006 年由蒙古人民革命黨恩和寶勒德組閣,政府部會首 長卻一再遭遇解職困境,究其因與國會無法形成穩定多數有關,即使同黨總統 與總理,仍不敵一個不穩定的國會。2007 年因執政的蒙古人民革命黨改選黨 主席,遂由新任黨主席巴亞爾擔任總理。2005 年至 2008 年 36 個月中,共有 5 部長解職,更換 3 任總理,平均任期為 4.5 個月。
      5. 蒙古府會關係及內閣平均任期表

  6.  結論
    本文提出一個綜合的觀點,就是雖然制度與非制度性因素同時影響 政治穩定,但是因為非制度性因素的不可預測性,更加突顯制度設計的重要 性。由於半總統制的制度設計涉及的變項甚多,而且此種制度的主要政治角色 包含總統、國會與總理,究竟何者應為政策負責較難釐清。有鑒於此,更應該 排除非制度性因素對制度的影響,朝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來設計,對新興民主 國家政治的穩定不僅具有正面功效,連帶地亦有益於民主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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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蒙古的制度設計,府會關係、總統權力、政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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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如果把選舉制度一起進來看會比較清晰,畢竟選舉制度跟政黨體系有一定的關係,而且蒙古也變換了幾次選舉制度,如果一起討論說不定更好,選舉制度固定之後,政黨體系也大致固定了,加上總統權力也固定,之後就剩下府會關係了
另外,平均任期表那張,如果有總統、總理政黨跟選舉制度就更好了

2021年3月27日 星期六

〈政權合法性與憲改模式比較臺灣與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吳玉山

  1. 前言
    本文希望從比較政治的觀點,探討造成新興民主國家不同憲改模式的原因, 並將觀察所得和台灣的經驗相對比。由於新興民主國家的數目眾多,地理與文化 的分布相當分散,因此本文將先以歐洲前共黨國家所轉型成的新興民主國家作為 研究對象。
    這些國家在提供比較研究的素材上有其便利之處。一是它們的地理分 布和文化背景較為接近,二是它們都具有非常類似的制度遺產(列寧主義的黨國 體系),三是它們都在幾乎相同的時點上開始民主化(1980 年代末)。
    這代表我 們可以控制的變數較多,因此透過比較研究來獲得一般性結論的可能性也較大。 最後,由於台灣在過去威權統治時期也有以黨領政的經驗,和這些前共黨國家類 似,因此在和台灣做比較上藉用東歐和前蘇聯的經驗也較有意義。

    本文將從歐洲的前共產主義國家的民主化和民主鞏固過程當中歸納出四個 憲政改造的模式,然後提出一個憲改模式與前威權體制支持度相關的假設,並做 初步的驗證。最後則是將此一觀察與台灣的情況做比較。在這個初步的檢驗當 中,我們發現社會對前威權體制的支持和憲改的激進性成反比:過去改革性較 強、人民支持較高的威權或極權國家在民主化之後易於採取漸進式的、內發式的 憲改模式,而過去改革性較弱、人民支持較低的威權或極權國家在民主化之後易 於採取一步到位的、外生式的制憲模式
  2. 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
    1. 研究對象
      中 東歐的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匈牙利四國,巴爾幹半島的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與斯洛文尼亞,波海三國的愛沙尼亞、拉脫維亞與立陶宛,以及俄羅斯。
  3. 四種憲改模式

    1. 模式一:激進制憲
      這一個模式所代表的是和過去的體制以一刀切的方式完全脫離,而且由於對 過去的不信任,因此基本上不採用原有的政治渠道。憲改的過程是在民主化之後 便立即起步、沒有延遲,同時一步到位,制訂新憲
    2. 模式二:延遲的激進制憲
      這一個模式所代表的是在轉型時難以決定和舊有體制之間的關係,因此延續 原體制的運作方式,但是由於激進和保守的政治勢力相互對抗,造成持續的劇烈 衝突,而後便由獲勝的一方以激進制憲的方式重寫憲政運作的規則
    3. 模式三:漸進的內生制憲
      這一個模式所代表的是在轉型時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制訂新憲,而採取了修改 舊憲的方式,並依照修改過的憲法產生了民主政體下的國家機關。然後再透過現 行的憲政體制,逐步推動新憲。最後是以內生的渠道,透過現有的憲改機制,並 保留大量過去憲改的成果來制訂新憲,再交由公民投票複決。這個模式比模式二 又溫和一些
    4. 模式四:漸進的修憲
      一開始在民主化後並沒有 在第一時間制訂憲法,而後也僅是在既有的憲政體制內修改不適用的條文,因此 始終維持既有的憲政框架
    5. 後共歐洲憲改模式的比較

  4. 憲改模式與舊體制合法性
    從俄羅斯、波蘭和匈牙利的例子與其他八個歐洲前共產國家的比較當中我們 可以看出,社會對前威權體制的支持和憲改的激進性是成反比的。過去改革性較 強、政權合法性較高的威權主義國家在民主化之後易於採取延遲性的、漸進式的 和內發式的憲改模式,而過去改革性較弱、政權合法性較低的威權主義國家在民 主化之後則易於採取第一時間的、一步到位的,和外生式的制憲模式
    1. 後威權政黨的選舉表現:中東歐、俄羅斯與臺灣

  5. 台灣:憲改模式的激進化
    從歷史的角度來 看,台灣的民主化從 1987 年開始至今已經進行了十八年,由於一貫採取漸進的 方式,以內生的渠道修改憲法,因此是屬於匈牙利式的漸進修憲模式。
    民進黨 的候選人陳水扁在 2000 和 2004 年兩次的總統大選當中獲勝。在 2003-2004 的總 統大選期間,民進黨提出了公投制憲的議題,第一次把漸進修憲之外的憲改模式 提到議程上來。這代表了憲改模式的激進化,是在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中所未 見的現象。
    憲改模式的激進性增加,反映了有漸多的民眾和政治菁英對舊體制的反感增 加,而認為漸進修憲的方式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這股政治力量要求制訂新憲法,其中又分為透過現有憲政體制來進行漸進的內生制憲、和超越現體制進行激 進制憲。然而又因為仍然有約半數的民眾和泛藍的政治菁英主張護衛中華民國的 既有憲政體制,只願意接受漸進修憲,因此兩股力量相持不下。由於執政黨的民 進黨政府在修/制憲議題上的彈性較大,因此究竟台灣可能會走向俄羅斯式、波 蘭式,或匈牙利式的憲改模式現在難以判定。不過泛綠的支持者傾向於制訂新 憲,而泛藍的支持者傾向於反對制憲,則是相當清楚。
    1. 臺灣的憲改抉擇

  6. 任務換班、憲改模式價值化、與國際遏制
    1. 政治轉型與憲改模式:後共歐洲與台灣

    2. 認同衝突
      臺灣在進行了民主化與民主鞏固多年後,卻又出現了不尋常的憲改模式激進化 的現象,此一改變本身的原因為何,台灣持續推動憲改的動力又何在?這些問題 指向台灣作為一個新興民主國家和後共歐洲的新興民主國家之間的差異:即在台 灣出現了落後於民主化而發生的國家認同衝突,這個後發的認同衝突構成了台灣 憲改模式激進化的根源
    3. 任務換班
      臺灣由於在民主轉型之後多年才開始有建構新國家的企圖,因此如果 從民主化開始起算,憲政改造至今已經進行了 18 年,而如果從第一次修憲起算, 也已經進行了 14 年。此種長期化的憲政爭議與憲政改造在 12 個新興民主國家當 中是獨一無二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民主化與建構新國家兩個階段的分離。在 第一階段修憲的動力來自於民主化的訴求,其目的是建立民主的政治體制
      而到 了第二階段,隨著藍綠政治勢力的消長,憲改的動力已經轉為建構新國家的訴 求。由於有此種「任務換班」的情況,因此原本已經大體完成的憲改工程便被重 新啟動。由國民黨所主導的模式一漸進修憲也逐漸轉為由民進黨所主導的較為激 進的其他憲改模式。其背後所反映的動力,是新執政者的不同國家意識與其擴張 的政治權力基礎
    4. 憲改模式的價值化
      如單純從制度效用析論,在歷經六次修憲之 後,重新啟動憲改工程並非易事。然而總統大選時公投制憲的訴求卻產生了旋乾 轉坤、反轉民意支持傾向的功效,從而帶來了再啟憲改的契機,其背後所反映的 正是前六次修憲所未能滿足的建構新國家的需求。此一需求所要求於憲法者,並 非特定的制度設計、或是人權保障條款,而是制憲或實質制憲的象徵意義,藉以 表明和過去植基於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法統切分,而成立新而獨立的臺灣國,也 就是藉「制憲」以「正名」。換言之,此際憲改模式本身產生了價值,而憲改的 實質內容卻未必重要。這就是憲改模式的價值化
    5. 憲改的任務換班、價值化帶來了憲改模式的激進化,而國際因素則遏止此激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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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與台灣的憲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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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憲改模式之所以不同於歐洲後共新興民主國家,在於國際因素的遏制,造就了18年的修憲日程(到今天應該近30年了吧)
不知道有沒有與台灣類似的修憲過程受到國際勢力干預的案例耶

2021年3月25日 星期四

〈當代以色列憲政體制〉石忠山

  1. 前言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採取文獻分析法,希冀藉由 相關歷史事件之陳述,以及特定法規命令之徵引,說明該國憲政運作之歷 史背景,及其當代運作之模式
  2. 以色列建國歷程
    1. 流散歲月
      1. 同阿拉伯半島上的其他部落民族,猶太人被視為閃族的一支,並且過著逐水 草而居的遊牧生活。他們在族長的帶領下,沿著幼發拉底河北遷,試圖尋 找一塊可供久居的富饒之地,最後來到了當時迦南人所居住的巴勒斯坦, 並且開始在此定居
      2. 在迦南定居後的猶太人,曾經建立了統一的希伯來王國,後來又分別 為亞述和巴比倫帝國所滅(Na’aman, 2005: 32-34)。亡國後的猶太人開始 四處流散,有的同征服者通婚、融入其社會,有些則淪為囚奴,直至波斯 帝國將亞述帝國所滅,部分猶太人才又再次回到巴勒斯坦
      3. 在波斯人的統治下,猶太人度過了幾百年的安和 歲月,社會穩定,經濟繁榮,並且享有一定程度的民族自治,直至亞歷山 大擊敗波斯帝國,猶太人才歸希臘人的統治
      4. 希臘人統治期間,猶太教深 受迫害,引起了猶太人的抵抗,並且成功地在耶路撒冷建立起獨立國家, 是猶太人繼先前王國滅亡後的首次復國,但在羅馬大軍隨後的壓境下,猶 太人所建立的王國又在外族的征服下滅亡了
        為根 絕猶太人的一再反抗,羅馬皇帝遂下令禁止猶太教,摧毀耶路撒冷城,並 且開始驅逐猶太人
      5. 猶太人在十五世紀末被 趕出西歐後,逐漸轉往中歐和東歐定居。所到之處,紛紛受到當地統治者 的不友善對待,他們被隔離居住在所謂的「隔都」(Ghetto),行動自由 受到嚴格限制。在隔離區居住的猶太人生活條件極差,生存備受歧視,但 也卻因此意外地成為猶太文化不被同化消滅的原因。
    2. 猶太復國主義運動
      1. 「德雷福斯事件」(Dreyfus affair)
        「德雷福斯事件」(Dreyfus affair)是發生於 19 世紀末法國社會的一 件排猶事件(Dunner, 1950: 17-19)。事件肇始於一位猶太炮兵上尉軍官德 雷福斯,被控向德國駐法武官提供情報,後為法國軍事法庭以叛國罪判處 終身監禁,事件發生後,舉國譁然;即便被指控叛國者乃一已同化之猶太 法國軍官,且事後證實此案為冤案,當事者清譽獲得平反,但反猶浪潮仍 舊席捲全法國,各式極端仇猶言論充斥,紛紛要求政府驅逐境內猶太人, 猶太人也在此次事件中對歐洲徹底失望了
      2. 赫茲爾(Theodor Herzl)
        猶太復國主義運動的具體展開,應歸功赫茲爾(Theodor Herzl)的貢 獻6 。赫茲在擔任奧地利「新自由報」駐巴黎記者的期間,由於親歷「德 雷福斯事件」之始末,使其意識到,唯有建立猶太民族自己的國家,才能 真正解決猶太人的問題。1896 年,其於維也納出版了《猶太國》(Der Judenstaat)一書,為猶太建國構思了最初的藍圖。赫茲爾不僅完成了猶太 建國的理論建構,也親身投入了猶太建國的實際行動。其不斷至各地演講、 創辦刊物、籌設銀行、外交上爭取大國的支持、並且成功地在 1897 年於 瑞士巴塞爾召開第一屆猶太復國主義大會,和成立猶太復國主義組織 (World Zionist Organizations),使得猶太復國運動成為一個世界性的政治 運動
    3. 英國委任統治與以色列國之誕生
      1. 181 號決議案
        在阿拉伯國家聲稱,聯合國無權決定巴勒斯坦的前途,並揚言不惜以 各種方式阻撓分治案的同時,聯合國於 1947 年 11 月 29 日通過了著名的 181 號決議案,贊成巴勒斯坦的分治
        投票過程中,美、蘇等 33 國表示支持,阿拉伯、伊朗、土耳 其等 13 國則對分治案表示反對,英國等 10 國棄權(Gavriêl, 1957: 73)治 案的決議內容包括:(一)英國於 1948 年 8 月以前結束巴勒斯坦的委任統 治
        (二)委任統治結束後兩個月內,成立一個猶太國家(占巴勒斯坦土 地面積的 56.4%),和一個阿拉伯國家(占巴勒斯坦土地面積的 42.8%)
        (三)耶路撒冷等其餘地方由聯合國共管。阿拉伯人在這場國際外交鬥爭 中失敗了
      2. 第一次以阿戰爭於 1948 年爆發,猶 太人在戰鬥中控制了大片分治計畫外的巴勒斯坦土地,士氣空前高昂,並 且贏得了勝利。在經歷了千年苦難後,猶太人於 1948 年 5 月 14 日宣讀獨立宣言,向世人宣告,以色列國的正式誕生
  3. 憲法與憲政發展
    1. 以色列不具一部成文憲法,憲法功能主要透過國會所通過的『基本法』 (Basic Laws)所取代,至今,以色列國會共通過了 11 部基本法。建國 之初,有關制憲的問題,即載明於『獨立宣言』中,宣言曾提到,第一屆國會將扮演制憲大會的角色,以制定憲政運作所須之根本大法。然而,隨 著政局的後續發展,尤其是國內各黨派對於憲法內容之爭執,使得以色列 始終無法完成獨立宣言所交付的任務
    2. Sigal 與 Rehany 即指出,宗教團體拒絕基本權的入憲,其實正是以色列為何一直無法 擁有一部成文憲法的主因。基本權入憲意味著:違憲審查制度將對任何一項違反憲法 保障基本人權的國會法案進行審查,而這也同時意味著,那些基於特殊宗教因素獲得 國會多數通過的法律,因為在本質上很可能與基本人權的精神相衝突,而無法通過違 憲審查制度的檢驗,因此頗受宗教社群的排拒
  4. 政府組織及其權限
    1. 國家元首
      作為一內閣制國家,以色列最高國家組織設有僅具儀式性地位,而不 具政治實權的總統一職(Bernstein, 1957: 144),其詳細職權規定於 1964 年制定通過的『總統基本法』(Basic Law: The President of the State)
      1. 職權
        以色列總統由國會選出,任 期七年
        1. 根據 本法之規定,總統簽署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和國際條約、任命以色列銀行總 裁、世俗法院、拉賓法院、以及伊斯蘭法院法官、高等教育委員會、國家 科學院、以及傳播通訊委員會等之委員,其還享有特赦、選任拉賓議會主 席、任命駐外大使,和接受外國使節到任等權限
        2. 基本法 還規定,總統於國會大選後,應與國會黨團進行諮詢,並委任其中一位國會議員組成政府,其通常是為國會最大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
        3. 一旦政府未獲國會多數 支持,即須根據內閣總理之請求解散國會
      2. 根據總統基本法之規定,以色列總統經國會以絕對多數選舉產生,總 統候選人一旦於前兩輪選舉中未獲國會成員過半數以上之支持,選舉即進 入第三輪投票,此時,候選人一旦獲得選票相對多數即為當選
        直至 2000 年,以色列總統任期為 5 年,並可連選連任一次,2000 年以後,總統任期 則延長為 7 年,並且不得連選連
        以色列國家組織體系並未設置副總統 一職,總統一旦因故無法親臨視事,國會議長即為其代理人
    2. 行政權
      1. 政府之組成
        以色列政府的組成乃根據『國會基本法』(Basic Law: The Knesset), 各部會首長雖由總理任命,但國會對於部會首長之任命具有同意權。國 會一旦不同意總理所提名的內閣成員,即意味對政府之不信任,而須適用 政府基本法第 19(b)條之相關規定,將國會解散
      2. 歷屆政府概述
        基於深刻的社會分裂及其所衍生的多黨政黨體制,使得單一政黨要想 憑藉獨自力量組成政府,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事實亦顯示,以色列自建國 以來,不僅沒有一個政黨能夠單獨執政,甚至與多個政黨或主要競爭對手 組成大聯合政府,才是以色列政治的常態
        1. 工黨聯合政府(1948-77)
          以色列建國以前,積極從事猶太復國運動的人士中,不少是來自東歐、 蘇聯等地區的理想社會主義者,他們在以色列建國後也發揮了重要的政治 影響力,而常時間活躍於以色列的政治舞台,大衛本古里安(David Ben Gurion)即為其中一位。由於社會瀰漫社會主義的理想色彩,建國後的以 色列政府要職由左傾人士擔任也就不足為奇。從 1948 年到 1977 年,工黨 始終主導與其他政黨組成聯合政府,近 30 年的執政期間,擔任以色列總 理的重要工黨領袖例如有本古里安和梅爾女士(Golda Meir),直到利庫黨 於 1977 年大選中擊敗工黨,該黨之昔日地位才由另一新興的政治勢力所 取代
        2. 利庫黨與大聯合政府(1977-90)
          1. 比金(Menachem Begin)
            以色列政治史於 1977 年出現了重要變化,利庫黨出人意料地擊敗執 政將近 30 年的工黨,成為以色列國會的最大政黨,並由比金(Menachem Begin)組成政府;4 年後,比金所領導的利庫黨再次贏得大選,使其得以 連任至 1983 年辭職下台為止。
          2. 大聯合政府-裴瑞茲、夏米爾
            隔年,其繼任者夏米爾(Jitzhak Schamir) 因未獲國會多數之支持,而被迫於同年解散國會,並提前舉行國會大選。 選舉結果因工黨與利庫黨不分軒輊,無一得以單獨取得執政,亦無法與小 黨結盟後順利組成政府,兩黨遂經數月談判後,決定共組大聯合政府,總 理由兩黨領袖裴瑞茲與夏米爾輪流擔任。
            本屆政府任期結束後,國會選舉 再次出現了與先前類似的結果,利庫黨雖比工黨多得一席,卻仍無法與宗 教和右翼政黨組成聯合政府,兩黨於是再度組成大聯合政府,但此次合作 並無總理輪任的協議,而是由夏米爾出任總理,裴瑞茲任副總理。聯合政 府因對美國外交部長貝克所提和平計畫立場不一,而於 1990 年分道揚鑣, 提前結束了聯合政府的執政。
        3. 工黨與右翼之聯合政府對抗(1990-2001)
          工黨雖於 1990 年以些微差距贏得選舉,卻因未獲宗教政黨之支持, 而無法順利組成政府,夏米爾於是再次領導利庫黨與其他宗教和右翼政黨 組成聯合政府。
          1. 拉賓
            兩年後,該黨於選舉中再次敗給工黨,工黨領袖拉賓(Jitzhak Rabin)隨後順利聯合其他政黨組成聯合政府。拉賓於 1995 年 11 月因『奧 斯陸和平協議』之簽署,而遭右翼激進主義份子的槍殺,總理一職後由裴 瑞茲依法遞補,繼續推動拉賓所致力的和平計畫。
          2. 裴瑞茲
            在以色列境內陸續於 1996 年 2、3 月爆發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的自殺攻擊事件後,裴瑞茲確實在以色列首次舉行的總理直選中 敗下陣來
          3. 利坦雅虎
            極右派利庫黨候選人利坦雅虎(Benjamin Netanjahu)則因在選 戰中猛烈抨擊現任政府的安全與和平政策,最後得以些微差距贏得選舉。 利坦雅虎於選後組成了一個右派政府,承諾繼續推動與阿拉伯國家的和平 進程,但強調國家安全的優先性。
          4. 巴拉克(Ehud Barak)
            3 年後的國會大選中,巴拉克(Ehud Barak)帶領工黨順利贏得選舉,並且主導聯合政府的組成。其不僅於任 內完成自黎巴嫩的撤軍,並且重啟與巴勒斯坦的談判,但由於大衛營談判 的失敗,以及國內持續不斷的自殺攻擊事件,使得巴拉克最終難逃與其同 黨前輩相同的命運,在失去國會的支持後,於下屆國會選舉中敗選下台
        4. 新大聯合政府與Kadima聯合政府(2001迄今)
          2001 年國會大選後,利庫黨領袖夏隆(Ariel Scharon)與工黨組成大 聯合政府,外交部長由裴瑞茲擔任
          1. 夏隆(Ariel Scharon)
            兩年後國會再次選舉,夏隆所領軍的利庫黨再次獲勝,並且組成了一個中間偏右的政府,推行鐵腕政策,在巴 勒斯坦邊境築起了長達 600 多公里的隔離圍欄,和主導針對激進派哈瑪斯 領導人的狙殺行動,卻也同時執行從迦薩走廊撤離的計畫。由於前述計劃 遭到宗教政黨夏斯黨的反對,預算案又未獲其他自由派政黨之支持,夏隆 遂於 2005 年再次與工黨合組成大聯合政府
            然而,新選出的工黨領袖裴 瑞茲(Amir Peretz)亟欲終止與夏隆的聯合執政,夏隆也在退出利庫集團 後,另組前進黨(Kadima),繼續推行先前的迦薩走廊撤離計畫。
          2. 新政府 在前進黨新任領導人 Ehud Olmert 領導下,與工黨和夏斯黨等組成聯合政 府
            政黨協商條約中載明,夏斯黨無需同意政府自約旦河西岸屯墾區的撤 離計畫,政府亦同意給予夏斯黨相關機構高額的財政補助;然而,翻開以 色列政治史,夏斯黨雖總是政府組閣的合作對象,卻也常因其退出聯合政 府,而讓聯合政府垮台
      3.  以色列的行政區劃
        以色列全國共劃分成六大行政區域(district),區之下再切割成 15 個 次級區(sub-district),次級區之下再細分成 50 個自然區(natural region)。 由於部份以色列佔領區亦適用以色列相關的法律規定,因此以上這些由以 色列官方所記載的區域,實際上包含了以色列的佔領區如戈蘭次級區,及 其所屬的四個自然區。以色列官方雖將部分佔領區劃為自己的領土,但其 並未獲得聯合國及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
    3. 立法權
      以色列是個一院制議會主義國家,希伯來語稱國會為 Knesset,有集 會的意思,其坐落於耶路撒冷,並由 120 位國會議員所組成。以色列國 會議員根據政黨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全國所有年滿 18 歲以上之公民皆 有投票權,被選舉權則為 21 歲,通信投票僅限於政府駐外人員以及於國 外航行之商船人員。另國會基本法第 16A 條還規定,國會議員當選者若具 雙重國籍,除經宣告放棄以色列國籍以外之其他國籍,不得宣誓成為該國 國會議員。在國會任期方面,除非國會提前解散,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 所有得票率超過 2%的政黨皆將根據得票比例分得國會席次
      1. 在 2009 年的國會選舉中,以色列中央 選舉委員會雖擬欲禁止統一阿拉伯名單-阿拉伯復興運動黨,以及民族 民主大會之參選,聲稱該黨不忠於國家,並且支持國家敵人等,該項禁令 最終卻為以色列最高法院所否決
    4. 司法權
      以色列的司法體系是由世俗以及宗教法院所組成,世俗法院共區分 成三個審級。所謂「和平法院」乃該國司法體系中之初級單位,位於耶路 撒冷的最高法院則是該國最高司法機關,個人身分以及家事法等相關訴訟 問題,則由宗教法庭負責審理

      基於國內不同宗教社群之需求,以色列司法體系中,維持拉賓法院 (rabbinical court)、伊斯蘭法院(Sharia)、以及基督宗教法院(canonicalcourt)之設立,並且給予財政補助,宗教法官亦享有公務員之身份與權益 (Rackman, 1955: 122, 134-35),但高等法院是所有宗教法院的終審機構。
  5. 選舉制度與政黨生態
    1. 選舉制度
      以色列國會由 120 位國會議員組成,其產生根據全國單一選區政黨比 例代表制,所有得票超過全國總有效投票 2%票數之政黨,皆能分得國會 席次,並行使國會代議權(Katz, 1980: 53; Botschaft des Staates Israel. n.d.)。 由於實施比例代表制,各政黨須於選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交所謂「政黨 名單」,選後中選會即依各政黨所得票數佔全國總有效投票數之比例, 將席次分配給各政黨,獲得國會席次之政黨隨後再依政黨名單之排序,將 所獲席次依名單次序授予政黨參選人;因選舉人於投票中只選政黨,而不 選單各政黨候選人,因此,為決定各政黨候選人於政黨名單上之排序,各 政黨通常會於選前進行所謂「黨內初選」
    2. 政黨及利益團體
      基於該國特殊的族群、宗教、以及政治意識型態背景,以色列的政治 生態充滿各式代表自身團體利益的政黨和組織團體。從建國至今,以色 列國會一直存在至少 10 個以上的黨團,之所以存在此一現象,主要係因 於過低的國會門檻限制(2%),以及該國根深蒂固的社會分裂
      1. 鴿派及鷹派
        1. 鴿派
          所謂鴿派,係指在國家領土與安全問題上,支持「以土地換和平」主 張之政黨
          鴿派在前述問題上傾向於和巴勒斯坦及敘利亞達成和解, 其具體作法是:歸還六日戰爭後以色列所佔領之領土(約旦河西岸、迦薩 走廊、以及戈蘭高地等),同時還支持巴勒斯坦國之建立,和耶路撒冷城 之分割
          1. HaAvoda(以色列工黨,the Israeli Labor Party)
            其乃一左派社會民主主義政黨,對外政策採中道 溫和路線,對於宗教問題的態度亦與正統猶太教派保持一定之距離,支持 者主要來自阿胥肯納茲猶太人(Ashkenazim,或稱德國系猶太人)。1968 年以前,以色列工黨一直以馬帕伊(Mapai)自稱,是 1930 年代部分左翼 猶太復國主義團體之結合,其支持者過去主要來自勞動階級層,近年則 漸獲中產階級之支持。作為一社會民主主義政黨,工黨在巴勒斯坦問題上 支持與阿拉伯人的和談,主張自屯墾區撤離;經濟上支持自由市場經濟, 但也強調政府的社會責任,主張在教育、健康醫療、以及其他社會服務領 域中,政府應有所積極作為。
          2. Merez 黨團
            該黨團支持與阿拉伯人的和平進 程,以及追求一個自由主義之世俗國家,其還與國會外「現在就要和平」運 動團體過從甚密。Merez 黨團成立於 1992 年,是 Mapam(希伯來語 Mifleget ha-Poalim ha-Me’uchedet 之縮寫,意思為統一工黨)和興起於 1970 年代,要 求促進公民權與支持和平進程之激進自由主義團體 Raz 之選舉聯盟,其支持 者部份來自 1999 年以後俄國移民所組成政黨 Jisrael ba-Alijah 之部份成員。 
        2. 鷹派
          主張只能「以和平換取和平」之政黨 、將佔領區全數或至少其中之大部分併入以色列領土,以及將阿拉伯裔以色列人排拒於以色列社會之外
          1. Likud(利庫黨團或稱團結 黨團,Consolidation)
            黨團基本立場傾向對抗巴勒斯坦。利庫黨 團在政黨目標上向來與正統猶太教等宗教政黨較為親近,其主要支持者為 賽法迪猶太人(Sephardim,或稱西班牙系猶太人)。
            利庫黨團與猶太復國 主義運動有深刻的淵源,在以色列建國以前,民族主義自由黨即構成利庫 黨團的核心,而民族主義自由黨的前身又來自於反英恐怖組織 Ezel 及其 他修正主義政黨。利庫黨團的另一重要組成份子是來自保守陣營的自由黨 人,他們主要是社會中的中產及富裕階級
            利庫黨團反對巴勒斯坦國之建立,但支持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自治。在經 濟問題上,該黨團向來支持自由市場經濟,主張減稅和政府企業的民營化, 並視以色列最大工會總會 Histadrut 為癱瘓以色列經濟的罪魁禍首。
          2. 民族統一黨(Ichud Leumi)
            民族統一黨團在領土問題上採強硬態度,堅決主張不返還以色列 在歷次戰爭中所佔領的土地,要求將佔領區劃入該國領土,並支持以強硬 手段對付巴勒斯坦,甚至主張驅逐以色列境內以及佔領區之阿拉伯人。2006 年國會選舉後,民族統一黨與民族宗教黨結盟,該政黨聯盟的成員主要來 自約旦河西岸屯墾區。
          3. Jisrael Beiteinu(以色列是我們的家園黨,Israel is our home)
            該黨由一群俄羅斯移民於 1990 年代初期建立,主張對和平 議程採強硬路線,從該黨 2009 年的國會競選口號-沒有忠誠,就沒有公 民資格-即可看出該黨的右翼政黨傾向。作為一民族主義政黨,以色列是 我們的家園黨代表的是占以色列總人口五分之一的俄國移民者利益。該黨 目前為以色列第三大政黨,在巴勒斯坦問題上,主張以土地與人口交換方 式,作為巴勒斯坦建國的條件。另該黨支持增加猶太移民的數量,和屯 墾區的開發計畫。該黨因其極右的民族主義色彩,偶為自由派媒體抨批評 為法西斯主義政黨
      2. 正統猶太教及阿拉伯政黨 
        1. 正統猶太教政黨
          1. Miflagah Datit Le'unit,簡稱 Mafdal(民族宗教黨)
            代表的是該國 20%猶太教信仰者之 利益。該黨視以色列之建國出自上帝之手,希望以色列成為一個猶太宗教 國家,並以猶太律法(Halacha)為國家法律;該黨支持國會通過更多的 宗教法案,至於非宗教性法律,他們僅在該法不牴觸 Halacha 的前提下才 支持
            民族宗教黨於 1956 年正式成立,其乃正統猶太教精神中心黨 (Misrachi,成立於 1902 年)以及正統猶太教工黨(Ha-Poel Hamisrachi, 成立於 1922 年)等政黨之聯盟,支持者從阿胥肯納茲到賽法迪猶太人皆 有。不同於極端正統統一托拉猶太教黨(Jahadut ha-Torah ha-Meuchedet) 以及夏斯黨(Shas)對宗教問題的立場,民族宗教黨在宗教問題上持著較 為溫和的路線,但在對外政策上則持較為強硬的態度
          2. 極端正統統一托拉猶太教黨(Jahadut ha-Torah ha-Meuchedet)
            極端正統猶太教信仰者(Haredim)約佔以色列人口中的百分之十,其意 識形態極端,否定以色列之國家建立,認為只有上帝和彌撒亞,而非猶太 復國主義者才有資格重建猶太人的國家。即便如此,多數極端正統猶太教 主義者仍舊參與以色列國會之選舉,並有政黨在國會中為其利益發聲,其 甚至參與聯合政府之組成。基於務實的理由,極端正統猶太教主義者一方 面接受國家存在的事實,卻在意識形態上拒絕承認猶太國家之存在
          3. 夏斯黨(Shas)(夏斯黨或賽法迪猶太宗 教黨,Sephardim religious party)
            其自視為捍衛賽法迪猶太人權益之政黨。相對於極端正統統一托拉猶太教黨團,夏斯黨在宗教以及世俗猶太復國主問題上,持著較為溫和的立場
        2. 阿拉伯政黨
          以色列人口結構中 20%左右是由阿拉伯人所構成,其中的 82%是穆 斯林,10%信奉基督教,其餘的 8%則是信奉德魯茲教派的阿拉伯人
          1. Hadash(和平與平等民主陣 線,Democratic front for peace and equality)
            Hadash 的主要支持力量來 自 Maki(以色列共產黨,Israeli Communist Party),是 Maki、Black Panthers 以及其他團體於 1977 年的政黨聯盟。意識型態上該陣線認同以色列作為 一個猶太人與阿拉伯人的國家,支持者有將近 90%是該國阿拉伯人。陣線 支持溫和的阿拉伯民族主義,被視為一極端鴿派的社會主義世俗政黨。除 支持以色列自佔領區撤離和巴勒斯坦的建國外,該陣線亦支持工人之權 益、相關社會福利措施之施行,和要求阿拉伯人之地位平等
          2. United Arab List – Ta’al (統一阿拉伯名單-阿拉伯復興運動黨團)
            United Arab List 成立 於 1996 年,Ta’al 則成立於 1990 年,為阿拉伯政黨中的民族主義和回教 保守主義政黨。前述政黨於過去 20 年間開始活躍於以色列政壇,先前以 色列政府基於國家安全理由禁止該黨之成立
            統一阿拉伯名單在對外政策上採取與其他阿拉伯政黨一致的立場,但是在社會問題上,其回教色彩則較為濃厚,例如,在有關婦女權 益等問題上,該黨所持立場始終傾向保守
      3. 中間路線政黨
        006 年國會選舉後,以色列 更出現了一個影響力不容被輕忽的新中道主義政黨 Kadima(前進黨, Forward),其現今並為該國國會之最大黨團。
        1. Kadima(前進黨, Forward)
          Kadima 的成立,主要拜利庫黨團的分裂。近年來,利庫黨團內部存 在是否應自迦薩走廊撤離的爭執,時任以色列總理的夏隆支持自佔領區撤 離,納坦雅虎所領導的強硬派則堅決反對。利庫黨團內部的分裂致使其於 2006 年的國會大選中失去不少席次。
          另一方面,當部分工黨成員不滿時 任領袖-工會領導人裴瑞茲(Amir Perez)-的領導後,選擇出走並加入 Kadima,這些人包括前任以色列總理、現任以色列總統裴瑞茲(Simon Perez)以及現任國會議長 Dalia Itzik 等人。Kadima 在此背景下產生,使 其成為一名符其實的中道主義政黨。

          該黨不僅在對外和社會經濟問題上不 走極端路線,對於宗教問題亦採世俗開放的立場,在其他各項政治問題上, 該黨始終把持務實妥協的態度。
        2. Gimlaim (退休人員黨)
          該黨之國會代表年齡皆超過 70 歲,創黨目標在於捍衛退 休人員之權益
      4. 利益團體
        人口結構中的宗教界域, 將以色列族群結構初略地區分成猶太人社群、阿拉伯人社群、以及基督教 社群;猶太人社群之下則又再分成阿胥肯納茲猶太人(Ashkenazim),以 及賽法迪猶太人(Sephardim),不同社群皆有各自的組織團體捍衛其自身 利益
        1. 宗教
          宗教團體在以色列向來扮演著重要角色,其不僅影響國家內政的決策 (尤其在宗教問題上),也左右政府的對外暨國防安全政策。該國最大的 宗教團體為正統猶太教,該社群團體始終反對包括耶路撒冷以及約旦河西 岸等佔領區土地之返還,其當今最主要的利益代表為先前所提及的幾個宗 教政黨如民族宗教黨等
        2. 經濟
          1. 具有以色列官方色彩的 Histadrut (以色列工會總會,General Federation of Labor)
            Histadrut 不僅管理該國的健康保險服務、協助 移民相關事務、還於世界各地透過其分支機構,協助世界各地的猶太社群, 更重要的是,它是以色列工黨的重要支持力量
          2. Kibbutz
            其影響力 雖不及 Histadrut,但其成員因多為居住在佔領區前線之屯墾區移民,因此, 該組織團體對於該國的國防安全政策來說,具有相當份量的發言力量
        3. 組織機構
          1. 以色列軍方
            以色列 由於特殊的歷史與現實環境,國防安全問題向來構成政府政策的核心,以 色列軍方的角色因此也就格外顯得重要。該國的國防與屯墾計畫因遷動與 鄰國之關係,如是否該對鄰國出兵、佔領區土地如何處置、以及應否和如 何與其他國家(如法、美等國)組成軍事聯盟等,皆須獲得國會的全力支 持,因此,以色列軍方、國防部以及外交部等,也就成為以色列組織機構 利益團體中,最為活躍的政府部門
          2. 世界猶太人社群(World Jewish Community)
            以色列重要 的利益團體之一(Mclaurin, 1977: 184; Peretz, 1983: 130-34)。世界猶太人 社群是一個居於以色列領土境外、由世界各地猶太人所組成的團體,其因 對以色列政府的政策制定發揮特定影響,其影響力故而不可輕忽。從美國 猶太人社群(AJC)對以色列政府施壓,要求其與週鄰阿拉伯國家改善關 係,即可看出其影響力
  6.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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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教科書式的介紹,算是想知道以色列的好入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