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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3日 星期四

〈總統與其政黨的關係:法國與台灣的比較〉李鳳玉

  1. 前言
    該文主要論點在於:總統兼任黨主席與否不是影響黨政關係的決定性因素,政府法案的通過情形主要取決於同黨籍國會議員的支持意願,以及當這些議員缺乏支持的意願或可能性時,政府有沒有權力上的優勢,或者制度上的辦法,能有效促成政府法案的通過
  2. 台灣與法國的黨政關係
    1. 法國
      政黨所扮演的角色只有一個,也就是提供組織的資源給總統候選人以及總統當選人,前者是透過讓總統候選人藉由擔任黨主席的方式,掌握黨組織的資源,以利勝選
      後者則是透過讓總統當選人指定黨主席的人選,實質掌控黨組織,以利政策的推動
    2. 台灣
      黨政關係沒有像法國那樣和諧,至少國民黨是這樣,如2010的食品衛生管理法
  3. 政黨總統化
    1. Samuels&Shugart
      只要行政權的產生以及存續都是獨立自立法權以外,那麼就會發生政黨總統化的現象,各黨都會參與總統選舉,權力將集中在總統候選人以及當選人身上,政黨將弱化,連總統的政黨也不例外
    2. 無法解釋台灣的可能原因
      1. 法國有兩輪投票制,台灣則沒有
      2. 各國總統化程度不一
  4. 影響黨政關係的制度因素
    1. 政府的同黨議員之所以願意支持政府的法案,兩個制度性的原因
      1. 議員的勝選是受到總統選舉的影響,那麼就會有誘因投入立法工作,配合黨的指示
      2. 即使議員不願或無法支持,但如果政府擁有某些制度權力,可以促使議員支持,那也有助於政府法案的通過率
    2. 選舉制度影響議員與政黨的關係(受制於政黨程度,由上到下)
      1. 封閉式名單比例代表制、政府掌控提名權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比較能夠確保政府的同黨議員投入立法工作,並且支持政府法案
      2. 單一選區絕對多數決
        議員相對重視立法審查
      3. 複數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會使議員較重視選區服務而輕忽立法審查,從而不利於政府法案的通過
    3. 選舉週期
      1. 蜜月期選舉與同時選舉,有助於選舉的總統化
        1. 議員的勝選會受到大選的影響
        2. 在勝選會比較有壓力面對全面執政的壓力
      2. 期中選舉
        敗選可能觸發黨內的權力重整與議員之間的不團結
    4. 政府制度上的權力
      1. 解散國會的權力,迫使議員支持法案
      2. 信任投票的門檻,如果朝小野大,國會可能提出不信任票來反擊政府
    5. 假設
      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形下,如果選舉制度或者選舉時程的安排,讓政府的同黨議員比較有支持政府法案的誘因,而且政府也有制度上的權力,能夠促使政府法案的通過,那麼政府法案會有較高的通過機率
  5. 法國的例子
    1. 法國擁有確保國會議員支持政府法案的制度條件
      1. 單一選區兩輪多數決制
      2. 2000年修憲通過的蜜月期選舉時程的設計
      3. 曾經存在多年的委託投票制
      4. 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以及不易被否決的信任投票制度
  6. 台灣的例子
    1. 在一致政府時期,台灣政府法案通過情形較差,部分原因是因為,在複數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由民意調查為主的初選機制以及非同時與非蜜月期的選舉時程安排下,政府的同黨立委比較沒有支持政府法案的動機
      另外的原因則是因為政府也缺乏促使同黨立委配合立法的制度條件,包括總統並無主動解散國會權,政府沒有主動提出信任投票的權力以及缺席立委不可請人代為投票等
    2. 相較於法國,台灣的國會權力較大,政府沒有包裹表決與主導國會議程的權力
  7. 結語
    該文認為黨政關係,僅憑民選總統與兼任黨主席是無法達到到,還需要各種制度上的配合

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比較法國與台灣的黨政關係,討論為何同為半總統制,法國的黨政協合高於台灣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可以做個跨國與國內跨時的比較,來做相互比較

2021年4月25日 星期日

〈法國獨立外交路線對薩科奇親美政策之影響〉江進勳

  1. 前言
    (2007)五月中旬法國總統大選第二回中,一如一般預料由右派人民運 動聯盟薩科奇勝出,成為法國第五共和第六任總統,形成一個非常有趣的政治局 勢:一向反美的法國人選出一位親美的總統。薩科奇一向 崇尚美國價值系統, 對美國友善廣為人知,也因此使他 2006 年 9 月訪美期間成為布希總統座上嘉賓, 更甚者當著美國人面前批評其老板席哈克(薩科奇當時擔任內政部長)2003 年 在聯大反對美國對伊拉克用兵時所表現出的傲慢態度。薩科奇一當選旋即致電美 國布希總統表示友好。按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外交決策權操在總統手中。鑑於薩 科奇未當選總統之前均頃向支持美國,一些觀察家預測法國將揚棄自 1958 年第 五共和戴高樂總統所制訂的獨立自主外交政策,走上親美路

    本文擬先分析法國獨立外交的 形成的背景與原因。從修正主義外交政策看獨立外交路線目的以及敘述是項政策 四十年為歷屆總統所遵循。最後從搏奕論的非零遊戲分析獨立外交政策的效益, 從法國民意取向、薩科奇現有對美外交籌碼,論述薩科奇總統對美政策的變與不 變。
  2. 戴高樂思維與第五共和獨立外交路線的形成
    1. 戴高樂的對美外交思維背景
      由於 1940 年法國快速崩潰,遭到納粹德國佔領,英、美、俄對戴高樂所領 導的法國流亡政府相當冷落,至大戰末期,法國在爭取國際地位過程中,均被英、 美、俄故意摒棄於許多重要國際性會議之外。法國雖然是戰勝國,擠身五強之中, 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但實際上美英兩國從未將法國當成戰勝國對待;在許 多重大議題上鮮少讓法國有發言權;戰爭結束前所達成的幾個協定的簽訂既沒有 法國參與,也不將法國利益納入考慮,這些均深深影響戴高樂對美外交思維
    2. 戴高樂對美國核子傘保護政策抱持懷疑
      50 年代,西德的建軍使北約在歐洲的防禦兵力得以增強,但由於當時美國 的核子優勢遠超過蘇聯,故美國的核子武器政戰略採「巨型報復」(massive retaliation)政策,只要蘇聯對西歐發動侵略,則美國立即以核子武器摧毀蘇聯的 作戰能力。面對蘇聯日益強大的兵員、坦克與核武之下,西歐的安全仍賴美國核 子傘的保護。不過蘇聯於一九五七年成功地發射人造衛星,證明其有打擊美國本 國本土的能力,從此美國則改變其核子戰略,採「彈性反應」政策;當敵人入侵 時,先以傳統武器抵禦,敵人堅持不退,再使用核子武器。由於美俄均具有核子 武器投射摧毀對方能力,世界進入所謂「互相嚇阻」的時代。在歐洲人眼中,美 國所提供的防禦保障的可信性開始降低,甚至認為歐洲若遭攻擊時,美國為求自 保而對於介入歐戰會遲疑不決
    3. 戴高樂建構獨立自主外交政策與籌碼
      戴高樂認為 恢復法國光榮與偉大與法國在國際上地位息息相關。為了擺脫美國支配,戴高樂 認為,法國必須擁有完成獨立自主外交,為達此目的除了增強國力別無選擇。對 法國而言,提昇法國國力最直接快速的方法就是強化國防能力與厚植經濟能力。
      1. 建立獨立外交政策與獨立自主核子武器
        1958 年戴高樂重返政壇,將當時法國 外交政策的擬定建立在三項基觀念上:(1)打破東西方對立之束縛、建立獨立自主外交;(2)強化自衛能力、保有自屬的反擊與赫阻性核武;(3)提振法國在國 際社會之聲威與地位
      2. 利用歐洲共同體提高國際影響力
        對戴高樂而言,歐洲共同 體接受法國的領導,法國才能再度於國際事務上辦演一個主要的角色。因此戴高 樂主政期間對於歐體之外交,基本上是以法國之自我利益為中心者,其增強與共 體關係之用意,目的在走獨立自主之外交路線,同時利用歐體之力量,作為其抗 衡美蘇關係之王牌之一,以期左右世界局勢。
  3. 獨立外交路線引導歷屆總統的對美政策
    法 國是十八及十九世紀的世界強權,二次大戰之後淪為中等國家。面對冷戰時期美 蘇主宰東西兩大陣營以及後冷戰時代美國單邊霸權主宰世界向來芒刺在背。獨立 外交路線實屬修正主義外交政策,強調不接受現況安排,企圖改變美蘇所塑造的 世界秩序、挑戰美國單邊主宰的國際利益分配,主張法國國家利益由她自己伸 張,不容他國為了實現其外交政策而犧牲法國國家利益,因此 40 年以來,獨立 自主的外交路線不分左右一直為後繼者所遵循,唯一差異在於執行政策的不同。
    1. 1969 年,右派龐畢度(George Pompidou)當選總統,龐畢度素有戴高樂忠 誠繼承者之稱,在其任內多遵循戴高樂所擬定的外交原則。龐畢度一方面奉行 獨立自主外交方針,一方面又放棄戴高樂外交政策對美過於強硬的成分,轉而採 取較為靈活的外交政策
    2. 獨立右派季斯卡(Valley Giscard D’Estang)1974 年上台,季斯卡是個溫和 戴高樂主義者,在外交上主張維持獨立自主路線,秉持法國才有權對自己的事務 做出最後決定,不接受任何超級大國的統治
    3. 1981 年政治立場偏左,極力反對軍售與發展核武政策、始終強調人權的社 會黨密特朗(Fransoir Mitterrand)當選總統。社會黨在野時曾提到法國外交政策 必須激烈轉向,因此密特朗的當選引發美國與西歐盟國極度關切,咸認為法國 外交路線將改弦易澈。1981 甫當選的密特朗希望與美國密切合作,並堅決支持 美國和北約組織在西歐部署飛彈的政策。但是一涉及法國國家利益時,密特朗比 戴高樂派更高樂派
    4. 1995 年席哈克入主愛麗賽宮。就從政經歷觀之,席哈克是典型戴高樂主義追 隨者。由於後冷戰時代,國際情勢不斷出現新的挑戰,席哈克適時修改對美政策。 上台立即訪美試圖縫補密特朗時代因核試爆所造成的惡化關係,並表示法國一直 是美國堅定盟友,美國佈署在歐洲軍事力量是歐洲安全與穩定的力量。儘管席 哈克試圖改善法美雙方關係,但席哈克一本法國傳統獨立外交基調,強調法美是 平等的新型夥伴關係,無法接受美國所統治的單極世界
  4. 獨立外交傳統下薩科奇對美外交的變與不變
    1. 薩科奇改善了對美國態度
      薩科奇與席哈克是不同世代的人,在 處理對美關係上不像席哈克保有冷戰時代那種思維與傲慢態度,相反的則頃向友 善與溫和。他表現出與傳統自戴高樂以降的「藉歐制美」之法國菁英戰略地緣思 考觀亦有所不同。選前薩科奇以“決裂”為口號,並表示當選後將開始對法國 外交政策進行大幅修正,尤其要改善對美關係。薩科奇相信法美友誼兩百年來一 直很重要,在全球化今天,美國在各方面扮演不可或缺角色,與美國關係交惡不 利世界,更不利法國本身
    2. 薩科奇對美仍會延續獨立外交基調
      1. 傳統獨立外交路線的效益
        法國的國家利益未必永遠與其他西方國家相一致,特別不與美國相一致。獨 立外交路線並不代表放棄與美國合作,四十年來,法國在許多領域配合美國對外 政策,解決許多國際軍事、經濟 與政治問題,並獲致不少成果;諸如第一次波 灣戰爭、波士尼亞、阿富汗、剛果、象牙海岸以及海地等軍事介入。法美合作顯 現出「非零和遊戲」中雙方共同利益可以經由雙方合作將利益擴大到最高點。
      2. 法國民意
        2007 年 3 月大選之前,薩科奇批評法國對伊拉克外 交政策,結果引發公民憤怒,民眾對他逢迎小布希的態度進行無情批判;薩科 奇迫於選戰壓力,感到有必要修正其看法,承諾法國不會向美國“臣服”並承認 攻伊是“歷史錯誤”,並改口表示席哈克反對對伊戰爭是對的。由此顯示薩科 奇對美施政必須顧及法國人民反應
      3. 與美國利益相當不一致
        1. 事實上,目前存在 法美之間的許多利益衝突議題,薩科奇很難因對美友善就輕易妥協
          1. 美國拒 簽京都議定書:全球暖化危機是已成為各國無法逃避的共業。京都議定書是聯合 國主導下的一個多邊協議與行動。京都議定書在美國退出,歐盟堅持,小國參與 的情境下,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為配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總量管制, 身為歐盟火車頭的法國正增建核電廠因應。而能源使用與排放總量獨占全球榜首 的美國,卻退出這項管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具有約束力的協定,法國相當不以為然 與不悅。2007 年 11 月薩科奇訪美,就這項議題向美國表達無法接受
          2. 北約 東擴:1991 年隨著華沙公約解散和蘇聯解體,美國主導北約東擴,將西方在歐 洲的勢力範圍向東擴展,填補蘇聯解體後中東歐地區出現的真空,牽制俄羅斯崛 起並控制歐洲安全格局主導地位,以維繫美國全球戰略利益與影響力。從地緣政 治與俄羅斯角度,北約東擴侵吞俄國的戰略空間,對俄國的國家安全利益構成直 接威脅,因此俄國極力反對北約東擴。尤其美國計劃在捷克與波蘭佈署飛彈以及 邀請烏克蘭與喬治亞加入北約,形同將美國勢力延伸到俄國的後院,踩到俄國紅 線,更將激起美俄關係緊張。這兩國的加入將會是北約沉重包袱,也不符合北約 原始的精神,所以德、法兩國極力反對
          3. 法國重返北約軍事組織:1960 年代,美蘇冷戰方酣,北約軍事組織幾乎成為 美國主控對抗蘇聯的軍事工具。戴高樂不滿美國北約政策,於 1966 年決定法國 退出北約軍事指揮系統,法國軍隊不參加北約任何軍事行動。冷戰結束,國際現 勢改變,北約比較獨立。重返北約軍軍事組織系統遂成為法國決策者思考的問題 以圖在北約與歐洲重大問題上擁有更大發言權與影響力。雖然薩科奇準備解決數 十年來法國是北約成員卻不隸屬北約軍事組織的怪現象,同時要求擁有某些指揮 權,但無意改變從戴高樂到席哈克執政時,一貫反對將法國三軍置於向來由美 籍將領擔任的北大西洋公約統帥指揮下的政策,堅持法國軍隊與核武完全由自己 獨立指揮與掌控,以維護法國的獨立自主的權利
          4. 中東政策:法國與中東長久糾葛歷史影響它的中東政策與反恐態 度。法國在伊拉克與伊朗的利益與美國安全需求相衝突。薩科奇對以色列友 善,但不代表法國在中東政策上與美國共舞。美國一向偏袒以色列,使巴勒斯坦 建國困難重重,這也與法國利益與立場相左。未來以阿新衝突或以色列與伊朗的 衝突,薩科奇是否犧牲國家利益會全面配合美在軍事上介入,是一個全球關注的 問題
          5. 反恐議題:法國在打擊恐主義有相當多經驗有效率,認為反恐應該全 面性,希望經由國際組織對抗外來的安全威脅。軍事行動雖然是對抗恐怖主義的 工具,但法國強調要在國際多邊架構下才願意竭力對抗這種國際安全威脅。法 國輿論認為打擊恐怖主義不應該是盲目地隨美國採取報復行動
          6. 阿富汗問題:911 之後法國雖然贊成對支持基地恐怖組織的阿富汗用兵,也同意派兵到阿富汗,但迄今拒絕 參與第一線戰鬥,對美國一再催促增兵的要求,薩科奇也一直搪塞周旋,不做承 諾
          7. 伊朗核問題:法國與歐盟非常依賴中東能源,在伊朗擁有大量投資與合 作關係。伊朗企圖生產核子武器用的濃縮鈾。薩科奇主張,如果伊朗不停止製造, 則支持聯合國對伊朗進行更嚴厲的制裁,不過主張透過外交途徑解決,反對美國 對伊朗動武
          8. 土 耳其加入歐盟:土耳其領土橫跨歐亞,政經水平離歐盟標準甚遠,又是回教國家, 加上與希臘一直存著賽普勒斯問題,因此土耳其加入歐盟,對整個歐盟會產生 很大的衝擊。美國全力支持土耳其加入歐盟,歐盟國家裡面卻有大多數的人反對 土耳其加入歐盟,尤其法國反對最力,因為不符合法國與其他會員國的利益。
          9.  其他如貿易、農業等利益衝突。 
      4. 薩科奇擁有的對美外交籌碼
        1. 歐盟經濟力
          從世界貿易組織內部的影響力來看,歐盟與美國齊鼓相當。歐 盟在有關對伊朗與古巴的貿易制裁議題上曾經地挑戰美國。而歐元更是挑戰美元 的世界地位。在二十一世紀初,歐盟可說是美國所面臨的最勢均力敵的對象。59 法美衝突,對懲罰法國,美國未必可以真的如願以償,因為跨大西洋關係的深度 與廣度牽扯程序複雜,不是懲罰與報復可以簡單解決。歐盟是單一市場,如果美 國不滿法國對法國實施經濟制裁,其實等於對 27 個國家實施制裁
        2. 聯合國
          多極世界是法國與歐洲對美國政治與軍事力量 的平衡力量。為了扮演更有權力的行為決策者,多邊主義必須得到受權委託, 這種授權最好來自聯合國。法國強調聯合國的授權,反映出法國希望在全球決策 與行動中對美國發揮影響力。多邊主義對法國與歐盟很重要,因為歐盟過去 50 年就是多邊政治實體。對法國與歐洲人來說,國際組織所做的決策能夠提供政策 合法性。法國與歐洲人將聯合國視為決策中心,非常重要,因為聯合國的決策提 供會員國國際行動認可,聯合國也是國際事務合作的文明演進象徵
        3. 美國單邊主義的困境需要歐盟多邊合作
          美國單邊行動絕對會使國際社會陷入矛盾、紛爭與動盪。單邊行動摧毀國際 反恐聯盟賴以生存之多邊合作基礎,激化美國與傳統聯盟之矛盾(尤其法德), 對現實國際機制造成破壞、使北約、歐盟陷入危機,為國際社會解決傳統問題增 添障礙。單邊選擇性的解決國際議題可能導致盟國的疏離,或引發主張國際 多邊主義國家對美國強烈反彈,將使之失去世界領袖地位,喪失忠實盟友支持。 獨斷獨行只會將自己陷入孤立
  5.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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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薩科奇的對美政策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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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泛,就純粹一些簡略的論述,應該多一點薩科奇的實際政策介紹之類的,有實際數據什麼也更好

2021年4月22日 星期四

〈法國三度左右共治下「保留範圍」權限之 運作:規範與實踐〉藍玉春

  1. 前言:保留範圍 vs.共享範圍
    1. 法國晚近進行了兩次重要憲法修正:
      1. 2000 年 9 月,公民投票 通過將總統任期由 7 年縮短為 5 年,使總統與國民議會選舉同時舉行, 人民在投票對總統與國會議員所屬政黨會有較為一致的選擇,從而降低 左右共治的機率。但法國選民仍然有可能分裂性投票、且「倒閣-解散」 的憲法設計使左右共治仍然可能發生
      2. 2008 年 7 月,兩院 通過「第五共和 1958 年以來最重要的制度改革」的憲法修正案,修改內容主要在調整總統與國會的關係互動,總統與總理的角色及權限,完 全未更動
    2. 「保留範圍」(domaine reserve)
      國防及外交權限是總統的「保留範圍」(domaine reserve)這個概念, 首度由法國重要政治人物Jacques Chaban-Delmas於 1959 年提出,做為 當時戴高樂總統為解決阿爾吉利亞問題而獨攬國防及外交大權的法政論 述。
  2. 三度左右共治之特性與結構
    1. 行政權力二元化(dyarchie),國會多數變化是重要變項
      法國自從 1962 年總統直選後,國家主權的化身轉移至總統,不再是 國民議會,並確定行政權力二元化,分流至總統/總理手中,但同時國 會多數變化仍然決定行政權力行使之關鍵變項
    2. 行政權力擴張,國會權力削減
      雖然國會多數變化,是法國憲政發展中的最主要變項,但其真義在 反應最新又多變的民意,而非國會權力的強化。相反地,有鑑於第三及 四共和時期,國會議員雖擁有如英國內閣制的重要權力,卻成為法國不 穩政局的亂源,第五共和憲法在制定時刻意將國會的權力進行「合理化」 (rationalisation),國會有相當多權限:
      1. 被剝奪:如失去總理提名認 可權、不能兼任閣員
      2. 被限制:如不信任案通過之高門檻、隨時得 被解散、只能審判總統叛國高罪而無一般彈劾權
      3. 遭抵制:如行政 部門透過各項優勢主導立法、公民複決取代國會決定權、釋憲及覆議設 計又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
      4. 被移轉:尤有進者,隨著歐洲聯盟制 度深化發展,法國(及其它夥伴國的)國會在經貿方面立法權,已被政 府逐次以條約形式正式轉移至歐盟決策機制當中
    3. 「左右共治」成為另類對行政部門之制衡
      1. 至 2002 年為止,三次共治的共同點是:
        1. 總統既不回應 部分民意要求辭職(效法戴高樂總統因公投未過而主動辭職),但又都能 體察最新民意而認命政治對手為總理
        2. 總統無論是哪個政黨,皆屬 於弱勢、挾憲法以捍衛權力的一方
        3. 總理同時又都是下屆總統人 選、強勢挾憲法以恢復權力的一方
      2. 按照總統與總理的互動,法國三次共治可以 分為如下三種類型:
        1. 「衝突型的共治」(cohabitation conflictuelle):兩位 作風強烈、個性迥異、且長期都是主要政黨領袖的密特朗總統及席哈克 總理,各擁有憲法權限自重,在許多議題上公然針鋒相對。兩者又都欲 參選下一屆總統故也需要製造衝突,以強化選民忠誠度
        2. 「共識型的共治」(cohabitation consensuelle):總統 與總理具有高度共識及相互合作必要性的認知。連任兩屆總統的密特朗 面對任期的最後兩年,重視個人歷史地位遠勝過政黨利益。而一向被視為技 術官僚的巴拉杜總理施政良好,欲參選下屆總統,任總理期間擁有過高 度民意「信任」的罕見現象,其主要競爭對象反而是同黨另一候選人 席哈克,故也需要與左派總統關係維持和諧,累積施政成績並塑造國 家元首之穩健形象
        3. 「建設性的共治」(cohabitation constructive):第三次左右共治的發生比前兩次共治更加的非預期,前二次共治政府產生皆 因國會任期自然屆滿而改選產生,第三次共治則是因席哈克總統在沒有 特出重大理由情況下解散國會、提前改選而產生,讓社會黨在失去總 統職權兩年後再度執政。法國選民反對總統任意行使權力之意甚明, 而席哈克仍有意爭取連任,故採取低姿態面對社會導政府。約瑟班總理 雖不是克里斯馬型的政治明星,但卻幾乎是士氣低迷的社會黨唯一可以 推出的下屆總統選舉候選人,於是席哈克/約瑟班相容的選戰考量使 得雙方均甚為自持,第三次共治長達五年之久,可視為「理性型的共治」。
  3. 「保留範圍」之法律規範
    1. 共治/非共治時期的行政權分配
    2. 在國防方面之法律規範:法蘭西守護者-總統的優勢主導
      1. 總統統帥 vs. 總理負責
        法國憲法將總統視為共和國獨立完整的守護者(Art. 5e),職是之故, 總統是三軍統帥並主持國防最高會議及國防委員會(Art. 15e);但憲法卻 又規定總理掌管軍隊(Art. 20e)、負責國防(Art. 21e),且如情勢需要,總 理得代理總統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及委員會(Art. 21e)。 
      2. 法蘭西守護者的特權之一-緊急措施權
        憲法第五條 規定法國總統是法蘭西共和國的守護者,故「當共和制度、國家獨立、 領土完整或國際義務之履行遭受嚴重且立即之威脅」,且此威脅「使公權 力之正常運作受到阻礙時」,總統採取應對此一情勢之緊急措施。雖然「威 脅」之產生或存在由總統自由裁量,但「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受到阻礙」 則形成法國總統頒佈緊急措施的實質條件,以避免其獨裁。

        至於對總統緊急措施權的限制,不是在決策過程中,而是在頒佈之 後,透過國會監督:1、總統必須詔告全國;2、國會在緊急措施期間不 僅不得被解散,且可自行臨時集會、無須總統頒佈命令召集,以討論緊 急措施之實踐情況
      3. 法蘭西守護者的特權之二-核武發動權
        第五共和憲法頒佈時,法國核子武器尚在研發階 段,核子試爆成功後,在一項 1964 年一月十四日頒佈的行政命令中,任 何「空中戰略武器」,亦即核武,之啟動命令(ordre d’engagement)屬於三 軍統帥-總統所擁有
    3.  在外交方面之法律規範:法蘭西守護者 vs. 共和國掌理 者
      1. 總統與總理共同負責對外條約之完成
        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負責談判及簽署條約,然而該條款 卻同時要求條約需總理副署。亦即對外國際條約從交涉、談判、簽訂的 過程皆由總統負責,但到最後的國內批准階段,總理得以副署權參與批 准與否之決定。至於其他重要性較次等(如商務協定),由總理或外交部 負責且無須批准程序的國際協議,憲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則規定,其整 個談判過程皆須通告總統知悉,但未賦予總統如總理副署權般的最後認 可權。由第五十二條可看出,法國總統及總理在國際條約方面共同分層 負責
      2. 總統與總理共同決定外交政策
        憲法 第二十、二十一條亦賦予總理「國家掌管者」的實際角色。法國總理長 有諸多實權:1. 總理「執行」且「制定」國家政策,單就此條文便可涵 蓋總理之政治重要性,並可能轉化為具體角色;2. 總理「支配行政機構」,並且「指揮政府行動」,此規定使得法國總理成為「法律上」最高 的行政首長;3. 是總理,而非總統,實際面對國會監督,「對國會負責」。 凡此條文設計均使法國總理是國家政務的決定者、行動者、及實際負責 人。
      3. 副署權(contreseing)-總理掌權之鑰
        非共治時期,與總統屬同一政黨且完全由總統自由任命的總理,其 副署權形同虛設。但在共治時期,副署權發揮實際功效,總理因掌握副 署權等於掌握政策實權,而成為法國真正國家政務最高領導人。憲法第 十九條採列舉的方式,明示除了某些範圍無須總理副署之外,凡法國總 統所簽署的所有法案,皆需總理副署,或視情況需要,由相關之部會首長副署。
        不需總理副署的範圍,即前文所述的總統專屬權力:包括任免總理、提交公民複決、解散國民議會、頒佈緊急措施、提請憲委會審議、 任命憲委會委員。
      4. 法國政府在國會立法四階段期間之相關權限
        綜觀整個法律制定,無論事涉國防外交及其它政策範圍,從 提案到公布生效,憲法鉅細靡遺地賦予總理率領其內閣強勢主 導立法的每個階段,總統幾乎不具此等權力 
  4. 左右共治時「保留範圍」之實踐
    1. 第一次「衝突共治」期「保留範圍」之實踐
      1. 總理與總統相悖的國防戰略
      2. 總理堅持參與國際高峰會 
    2. 第二次「共識型共治」期「保留範圍」之實踐
      巴拉杜總理雖然善於經濟改革,但缺乏國際知名度及對法國外交的 建樹,故第二次共治時期,有意參選總統的巴拉杜在 1994 年接受重要平 面媒體訪問時,暢談「我們的外交政策」,試圖增補他在對外政策涉略 的不足
      1. 總理選擇性參與重要國際談判
      2. 總理矯正對台軍售決策
      3. 總統堅持歐盟的開放政策
      4. 總理嘗試操作軍事指揮權力 
    3. 第三次「建設性共治」期「保留範圍」之實踐
      曾經是第一次衝突型共治總理的席哈克總統,雖然在約瑟班內閣成 立後仍堅持共和國總統「在所有範疇都有最後決定權」,不僅內政、社 會、司法及經濟政策由社會黨制定(及改革),在國防外交範疇也得與約 瑟班共享。
      1. 總理選擇性參與重要國際峰會
      2. 總理重要的出兵決定
      3. 歐盟政策上,總統談理念、總理要實利
      4. 總理誤觸法國外交紅線-支持巴勒斯坦 
  5. 結論
    1. 共治是不對稱權力的倒錯
      在雙首長制度下,行政權力不對稱的往 總統傾斜,共治時期則到過來,行政權力不對稱的往總理傾斜,二者都 依憲而行。左右共治不僅被「平常化」甚至被「價值化」,法國選 民分裂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使其彼此監督抗衡,觀乎此,共治不啻是「法 國式的權力制衡」
    2. 共治是總統去神聖化之反應
      三次共治都是選民明白反對總統大權獨攬、政策失當而毋須負 政治責任的現象,故可視為對總統的不信任投票並直接弱化總統權力, 總統甚至成為執政團隊中唯一的反對黨。 
    3. 共治時「保留範圍」端賴總理/總統之高度共識
      在國防外交方面,一般 認為屬總統的「保留範圍」,從實際運作來看,一來法國之國防、外交政 策因有長遠國家利益而延續性高,二來出於總理刻意禮讓,使總統在國 際間仍代表法國出席發言,三來總統也都充分尊重總理對國防、外交重 要的人事任命,故國防及外交要範圍不應被視為總統保留,而應視為總 統與總理分享,依共識決定的範圍。
    4. 共治時「保留範圍」設計消迷在結構當中
      與其爭議國防/外交是否是法 國總統在共治時期的保留範圍,或許更值得深思的是,在高科技發展、 人員快速流通的經貿全球化時代,內外政策皆相互牽連滲透,傳統對政 策部門的既定分類是否仍足以涵蓋權力行使的範圍?並從而確認責任的 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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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法國在共治時期,總統與總理之間權力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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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治時期基本就是總理在總統之上,而非共治則是總統在總理之上,而共治時期總統基本沒有甚麼可反擊的權力,憲法對總理的能力似乎也放得比較大
這樣的設計會讓人覺得選贏總統好像沒甚麼用,選贏國會還比較有效益

〈法國半總統制的演化:法國2008年修憲的憲政影響分析〉郝培芝

  1. 前言
    1. 憲改背景
      在 2007 年法國總統大選前,幾乎各主要政黨的 總統候選人紛紛提出第六共和的不同憲改版本與政策建言,憲改芻議內容呈現截然不 同的憲政體制選擇與設計,亦呈現法國各方對於第五共和實施以來的總體檢討與反 省。雖然法國新任總統薩科奇(Nicolas Sarkozy)在選前亦提出相關的憲政改革方向, 卻是唯一在選前沒有提出「第六共和」芻議的總統候選人,但卻在當選新任總統短短 幾個月後提出重要的修憲方案。法國國會於 2008 年 7 月 21 日以一票之差,在國會聯 席會以五分之三多一票的多數通過薩科奇總統推動的憲改法案,這是法國自 1958 年第 五共和肇始以來的第 24 次憲改,也是層面最廣與表決票數差距最少的一次憲改
    2. 憲改結果
      更多學者認為因修憲條文強化總統的國會咨文權形同間接強化 總統對於其它憲政機關的優勢地位 ( renforcer sa prééminance sur les autres institutions),彰顯總統為國家大政決定者的憲政負責角色,加之 2000 年法國修憲將總 統任期縮短與國會一致,並採「先總統、後國會」的蜜月期選舉時程(honeymoon election)改革後所形成多數執政(le fait majoritaire)的政治事實,已然增加鞏固總統 的憲政角色與強化總統權力,法國多數學者認為法國自 2000 年至 2008 年的修憲結果 將導致法國向「體制的大總統化」(la présidentialisation du régime)傾向
  2. 半總統制的演化與發展
    在目前少數透過憲政體制進行制度轉換的相關國家經驗而言(如摩爾多瓦、芬 蘭、波蘭 ),大致上 也 基於限縮總統權力的主要思考角度,而朝向內閣制 (parliamentary system)傾斜與演化。芬蘭於 1999 年以新憲法削弱總統權力並強化 政府與議會權力,導致芬蘭從半總統制轉向內閣制傾斜的演化,炓波蘭透過 1992 年以及 1997 年兩次新憲法削弱總統權力,使波蘭半總統制向內閣制傾斜,炆以及 2000 年摩 爾多瓦將總統產生方式由全民普選改為議會投票選舉,同時大幅削減總統權力,造成 其體制從半總統制朝向完全純粹的內閣制演化
  3. 大總統主義與體制大總統化: 杜哈梅(Olivier Duhamel)的分析架構 
    1. 憲政體制 (constitutional regime)與政治體系(political system)
      前者與憲政規 範密切相關,是指權力運作的整體規則(totality of the rules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後者則與實際的憲政運作結果有關,是指在制度下權力的實際運作(the exercise of power that results from the dominant institutional practice)
      1. 杜哈梅(Olivier Duhamel)
        曾提出「憲政體制」(régime constitutionnel)與「政治體 系」(système politique)的區別。憲政體制指的是憲法規則(如權力分立架構)所形成 的政治架構(如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等),而政治體系則是各項政治條件變數 (如政黨數目與國會生態等)所形成的政治環境
        杜哈梅並認為法國第五共和憲政形 貌往往是「半總統制」的憲政體制在傾向於「大總統主義」或「大總統制」(le régime présidentialste)的政治體系中運作,這種大總統主義也可說是半總統制下的一種次類型,而政治體系所強調的各項政治條件所形成的政治環境,大部分法政學者著重的是 總統與國會政黨關係以及總統多數與國會多數的複雜關係
      2. 政治條件與權力分配的差異程度

    2. 法國著名學者吉格爾(Jean Gicquel)則從政治體系角度完整論述大總統主義的意 涵。吉格爾認為大總統主義指的是因總統普選以及總統掌有國會多數導致權力集中於 總統的一種體制,這樣的定義與界定結合了憲法形式條件與政治情勢條件,如同杜哈 梅一樣強調憲政體制與政治體系的差異性,吉格爾認為法國憲政體制是半總統體制, 而在政治體系的實際運作上大多數階段為大總統主義
  4. 2007 年法國總統大選前各政黨對於第六 共和體制的憲改版本芻議 
    1. 法國各政黨修憲主張比較(中央政府體制部分)
  5. 法國 2008 年修憲內容與結果: 同時強化總統與國會權力
    薩科奇於 2007 年當選新任總統後,很快地邀請前總理巴拉杜(Edouard Balladur) 負責成立第五共和制度改革委員會,法國各界通稱為巴拉杜委員會 ( Comité Balladur),該委員會歷經四個多月的討論後將 77 條修改建議(77 propositions)提交 給總統薩科奇作為修改方案,隨後法國國會於 2008 年 7 月 21 日以一票之差,通過薩 科奇總統推動的憲改法案
    1. 法國憲政體制朝向總統制調整的三種模式
      對於法國半 總統制轉為總統制的前提下,問題在於將轉換為何種內涵的總統制?國內學者徐正 戎、呂炳寬、張峻豪在參酌法國學界相關討論後對於法國朝向總統制演變歸結為主要 三種可能的改革方向:
      1. 是強化國會權力,使其明確化總統制下的行政與立法徹底分離的 憲政設計:若是依據此一修憲方向則需將行政立法權限加以修改,具體而言,在第五 共和憲法中,舉凡有行政干涉立法職權嫌疑的條文,均有廢止的必要,例如,法案強 迫信任投票(Vote bloqué;第五共和憲法第 49 條第 3 項),簽署條例(Ordonnance)立 法方式(第五共和憲法第 38 條)等規定,以及總統得恣意行使的解散國會權 (Dissolution;第五共和憲法第 12 條)。
      2. 朝行政權專一,並以總 統為權力核心為原則,在確保行政權優勢的前提下,重新確定總統決策、總理執行的上下隸屬關係,因此憲法中第 5 條以及 20 條、21 條應作相關修正
      3. 行政與立法權力平衡:以追求行政立法兩權平衡為最高指導原則,此派主張強調 強化行政權之餘,也需強化負責監督之權的立法權,修改憲法第 48 條等相關條文,盱 這種被稱為「法式總統制」(Régime présidentiel à la française)的構想源自對「美式總 統制」的省思,可說是總統制的第三條道路。 
    2. 修憲內容與法國體制定位: 制度內部微調?法式的總統制? 
      1. 總統權力部分,修憲後總統任期限制為兩任,與國會議員任期一致, 每任 5 年(憲法第 6 條)。在削減總統權力部分則包括刪除總統大赦權,但仍保留特赦 權(憲法第 17 條)
        擴大法國總統向國會發表美國總統制的總統國情咨文演說權(le droit de parole) (憲法第 18 條)
      2. 國會角色的強化(la revalorisation du rôle du Parlement)部分,強化立法權對行 政權的監督制衡呈現在以下幾方面的憲改內容:
        1. 國會對總統任命權的規範 (l’encadrement du pouvoir de nomination),國會具有對總統部分重要人事任命的諮詢 權(第 13 條),凡攸關自由權保障、國家經濟社會事務的相關重要人事任命,為避免 任命政治化,必須在諮詢國會意見後方能任命
        2. 國會具有公民複決提案權:修 憲將公民投票權範圍擴大,環境政策議題亦可公投,同時國會具有公投提起權,使總 統不再獨享公民複決權(第 11 條)
        3. 總統緊急命令權的規範:修憲後規定當總統 行使緊急命權進入緊急狀態 30 日後,國會可以聲請憲法法院審核緊急狀態之適用性(憲法第 16 條)
      3. 法國多數學者認為法國自 2000 年至 2008 年的修憲結果將導致法國「體制的大總 統化」(la présidentialisation du régime)傾向。關鍵因素在於 2000 年修憲時修改總統任 期為五年制(Quinquennat)與總統選舉時程的調整(la coincidencce des élections présidentielles et législatives),其能確保國家元首幾乎具有「準自動的國會多數」(une majorité parlementaire quasi-automatique),國會選舉形同變成是民眾對總統的再度認可 或是等同總統的第三輪選舉,祂這樣的政治結果對憲政體制的影響是非常重要。
        就憲法上之意義有三點
        1. 總統作為中立仲裁者角色概念的結束:總統將作為第一線行 政權的實際運作者
        2. 過去憲法第 20 條所界定的由政府決定與執行國家大政方針 的憲政概念結束
        3. 總理角色的調整與行政二元性的結束:總統是真正的國會多 數領導者,總理僅是總統政策的執行者,實質上是將法國第五共和體制往「大總統主 義」傾斜
  6. 法國半總統制演化的動力分析: 選舉時程修改與政黨生態變遷的影響
    1. 總統選舉時程與任期修改的憲政效應: 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的多數執政(le fait majoritaire)
      1. 「蜜月期選舉」指的 是在新任總統就職後一年內所舉行的國會選舉,此類選舉對於新任總統所屬政黨特別 有選舉上的優勢,有助於總統所屬政黨國會議員的當選率,進而強化執政黨在國會中 的黨紀,即是所謂的衣尾效應(coattail effect)
      2. 2007 年法國總統選舉尚有幾項特色:第一是高投票率,第一輪及第二輪投 票率都近八成五,也是法國自 1958 年第五共和歷史以來的最高紀錄。第二是在總統。
        選舉部分,薩科奇在第二輪投票獲得 53.06%的勝利,此一高得票率是自第五共和以來僅次於戴高樂總統(1965 年的 55.2%)、密特朗總統(1988 年的 54%),排列第三的 高得票率,這賦予薩科奇極高的統治正當性。
    2. 選舉時程改變對法國政黨生態的影響: 法國兩大黨政治生態的鞏固化 
      1. 以法國 2007 年國會選舉結果而言,法國「先總統、後國會」的蜜月期選舉 設計的確形成有利大黨的結構性偏差結果,不僅總統多數聯盟進一步鞏固化,苀特別是 戴高樂派取得絕對優勢,在國會第二輪選舉時,幾乎都是左右兩大主要政黨之間的競 爭,且兩大黨在國會席次上取得壓倒性不對稱的席次分配(disproportionality),小黨勢 力迅速衰退,鞏固化兩大黨的政治生態
      2. 兩大黨制的發展?
         
  7.  結 論
    本文認為,儘管此次法國修憲更動條文幅度相當大,若從中央政府體制的角度而 言,並未造成根本的憲政結構調整之第六共和體制。依據杜佛傑對半總統制的古典定 義三要素(普選產生的總統、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擁有行政權並向國會負責的內 閣)而言,修憲後法國體制雖然朝向「強總統與強國會」並存,但並沒有完全實踐總 統制下的行政與立法徹底分離,法國仍然保留向國會負責的內閣以及仍有倒閣權與解 散權的內閣制制度要素,因此仍然是在半總統制的框架下,而非轉至總統制。
    1. 依據目前國內外相關學者對於半總統制演化的既有研究,關於半總統制演化有幾 項基本共同結論:
      1. 半總統制有其制度存續韌性,亦即一國選擇了半總統制後,並 不容易轉換至其它政體類型
      2. 半總統制演化主要還是在次類型中作轉化,例如芬 蘭與波蘭從「總統-議會制」演化為「總理-總統制」,並逐步趨近內閣制精神
      3. 在目前少數透過憲政體制進行制度轉換的相關國家經驗而言(如摩爾多瓦、芬 蘭、波蘭),大致上也基於限縮總統權力的主要思考角度,而朝向內閣制傾斜與演化
      4. 半總統制演化的動力主要是解決總統多數與國會多數不一致的問題
      5. 資深民 主國家傾向於向內閣制移動(如芬蘭),而新興民主則傾向於向總統制(特別是缺乏制 衡的總統制)移動。

        本文大致同意以上既有主要觀點,但對於資深民主國家是否也是 傾向於向內閣制移動的論點,本文則有所保留,並嘗試以法國半總統制演化經驗提供 不同的重要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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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法國修憲對憲政運作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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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好奇迫使一個國家朝內閣制與總統制的機制與原因不知道是甚麼耶
芬蘭走內閣,法國走總統,那這些國家的打算是甚麼,應該挺有趣的

2021年3月19日 星期五

〈總統與國會選舉制度對半總統制憲政運作的影響-法國與台灣的比較〉蘇子喬、王業立

  1. 前言
    法國與台灣的相似:
    1. 憲法皆明文規定總統有任命權,但未明文規定有免職權
    2. 兩國過去皆為兩大聯盟的多黨制,相似的政黨體制是由不同的國會與總統選制所塑造
    3. 兩國皆修憲以便將國會任期與總統任期一致
  2. 分析架構

    1. 國會選制與總統選制對國會政黨體系的影響
      1. 總統選制對國會政黨體系的影響
        1. 總統直選對於國會政黨數目有壓縮的作用
        2. 相對多數制的壓縮作用會大於兩輪決選制
      2. 國會選制對國會政黨體系的影響
        1. 國會採比例代表制,總統採相對多數制,比兩輪決選制的政黨來得少
        2. 國會採相對多數制,總統採相對多數制,跟兩輪決選制的政黨差不多
    2. 「憲政體制」類型的概念界定
    3. 「政府型態」類型的概念界定
      1. 分立政府
        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
      2. 一致政府
        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
      3. 多數內閣
        國會多數且過半數組閣
        1. 一黨內閣
          國會多數為同一黨
        2. 聯合內閣
          國會多數為不同黨
      4. 少數內閣
        國會少數組閣
      5. 共治(cohabitation)
        總統與閣揆不同政治陣營
      6. 非共治
        總統與閣揆同政治陣營
  3. 我國與法國選舉制度對於憲政體制的形塑作用
    1. 台法總統與國會選制對政黨體系的綜合影響
      1. 法國國會與總統選制的差異是在晉級第二輪選舉的門檻不同,在國會議員中係由超過12.5%的候選人晉級到第二輪選舉,在總統選舉中則是獲得前兩名的候選人始能晉級
      2. 法國總統與國會選舉皆會呈現多黨競爭的格局,而在第二輪選舉中,各政黨為了勝選會彼此合縱連橫,形成兩大候選人對抗的態勢,因而造就了兩大聯盟的多黨制
      3. 台灣一方面SNTV立委選制促成多黨制的形成,另一方面相對多數制的總統選制促成了兩大陣營的對抗,整體而言兩種選舉制度共同塑造了兩大陣營相互對抗的多黨制
    2. 台法國會選制對憲政體制類型的形塑作用
      1. 法國兩輪投票制形塑總理總統制
        本文認為,法國兩輪投票制的國會選制,是將法國憲政體制形塑為總理總統制的關鍵制度因素
        1. 國會中穩固的多數陣營使得總統不敢任命自己陣營的人
        2. 兩輪決選制造成的比例性偏差會形成強大的反對政營與弱小的執政陣營
      2. 我國過去SNTV形塑總統議會制
        1. 憲政爭議
          "總統對閣揆是否有實質的免職權"以及"總統任命閣揆是否為總統完全獨斷的權力"
        2. 本文認為SNTV的立委選制,是形塑總統議會制的關鍵制度因素
          1. 國會的多數陣營並非穩固與團結,使得反對陣營不敢倒閣
          2. SNTV體制下,候選人不僅要和不同黨的人競爭,也要和同黨的競爭,且比起黨的奧援,更依靠自己的實力
    3. 台法總統選制、國會選制、國會政黨體制、憲政體制之間的關係
  4. 我國與法國過去迥異的憲政運作模式與政府型態
    1. 法國的憲政運作模式
      1. 換軌式的憲政運作模式及其成因
        在法國的憲政運作中,當"新國會VS舊總統"不一致時,兩輪投票制的國會選制是促成國會多數組閣的關鍵制度因素;當"新總統VS舊國會"不一致時,兩輪決選制的總統選制與兩輪投票制的國會選制,是促成總統解散國會後能夠成功塑造與自己一致之國會多數的關鍵制度因素
      2. 法國的政府型態
    2. 我國不換軌的憲政運作模式
      1. 總統主政的憲政運作模式及其成因
        倒閣權虛設的三項成因
        1.總統於立法院倒閣後有權解散立法院
        2.立委與閣員互不兼任
        3.SNTV選制
      2. 我國的政府型態
    3. 台法國會政黨體制、憲政體制與政府型態之間的關係
  5. 我國與法國今後趨同的憲政運作模式與政府型態
    法國2000修憲將總統任期改為五年
    我國2005修憲將立委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任期改為四年
    1. 法國今後的憲政運作模式與政府型態
      因為總統選舉的衣尾效應,使得多黨聯盟逐漸轉為兩黨制
    2. 我國今後的憲政運作模式與政府型態
      1. 並立制會增加國會與總統對抗的誘因
        1. 形成兩大黨相互競爭、單一政黨過半、黨團凝聚力增強
        2. 立委與地方的連結感增強、現任者優勢增加、倒閣的風險降低
    3. 台法今後的憲政運作

  6.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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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台法選舉制度對憲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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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比較有趣的就選舉時程對政黨體制的影響,僅僅將國會與總統選舉拉近,先總統後國會,就能將兩大聯盟變成兩大黨,感覺很奇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