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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2日 星期六

〈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 —總統兼任黨魁之探討〉蘇子喬

  1. 前言
  2. 文獻檢閱與研究途徑
    1. Blondel 與 Cotta 
      以自主性(autonomy)或相依性(interdependence)以及依賴的方向(direction of dependence)兩個面向作為指標,建構各國黨政關係的理論架構
      1. 黨政相依
        1. 「黨依賴政」,是指政府主導政府甚或政黨的人事與政策,法國與英國的黨政關係較傾 向此一類型
        2. 「政依賴黨」,是指政黨主導政黨甚或政府的人事與政策, 歐洲許多採取聯合政府的國家如比利時、荷蘭等較為接近此一型態
      2. 黨政分離
        政黨與政府彼此獨立運作,各自有高度自主性,沒有黨政相互依存 的現象
      3. 著作
        1996,《政黨與政府—自由民主國家政府與支持性政黨之關係的探討》
        2000,《政黨政府的本質—歐洲國家的比較研究》
    2. 「政黨總統化」(party presidentialization)
      指總統宰制自 己所屬政黨的現象。這種現象的成因,是因為在總統由人民直選的憲政體制下, 提名具有勝算的候選人參與總統選舉,乃是關乎政黨生死存亡的重頭戲,政黨 自然會集中資源於總統選舉,而候選人一旦當選,總統自然成為政黨的實質領 導人,而政黨的人事選擇與政策走向往往依附於總統個人的意向
      1. Samuels 與 Shugart(2010:37)
        指出,行政與立法部門在源頭(origin)與存續(survival) 上彼此分離的憲政架構,較會造成政黨總統化的現象。依這兩位學者的論點, 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均存在由人民直選的實權總統,這兩種憲政體制皆具有行政 (指總統)與立法部門在源頭與存續上彼此分離的特徵,因此皆可能出現政黨 總統化的現象
      2. Passareli(2015)
        進一步指出,政黨總統化的程 度不僅取決於憲政體制中行政與立法部門兩權分離的程度,亦取決於政黨本 身的初始特徵(genetic features)。他認為一個國家的憲政設計固然是政黨總統 化程度的關鍵因素,但政黨本身初始特徵的差異則可能強化或弱化政黨總統化 的程度
    3. 總統兼任黨魁實際運作的研究議題
  3. 總統兼任黨魁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1. 權力分立原則的意涵
      1. 權力分立
        1. 垂直
          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制度
        2. 水平
          將 政府的權力分配給行政、立法與司法等不同部門,以避免權力集中於單一部門 而流於專擅與濫權
          1. 功能上的權力分立
            以國家任務的性質作為區分標準,而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2. 組織上的權力分立
            將行政、立法、司法這三種不同性質的國家任務,分 別交由不同的機關來行使
      2. 內閣制-柔性的權力分立
        內閣 制下行政權與立法權並非截然分立,兩權在本質上是相互依賴、相生相滅的, 具有權力融合的特徵
      3. 總統制-剛性的權力分立
        總統與國會的產生與消滅,彼此間並無關聯
      4. 半總統制-混和
        就權力分立的運作 模式而言,總統與國會之間的關係偏向剛性的權力分立,內閣與國會的關係則 偏向柔性的權力分立
    2. 權力分立原則的審查標準
      1.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 1970 年代開始出現兩種常用的解釋取向
        1. 形式論取向(formalism approach)
          在憲 法沒有明文例外規定的情形下,立法權即應由國會行使,行政權即應由總統及 其領導的行政機關行使,司法權即應由法院行使。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之間 的界限應嚴格劃清,除非憲法有明文規定,不允許三權之間的混合與交錯
          根據此取向,審查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的重點,乃是判定爭議的 權力屬於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中的哪一種權力,以及行使該權力的機關是 屬於國會、總統或法院中的哪一個部門,再觀察此部門的權力搭配是否符合憲 法規定。
          此種取向認為,權力分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不該為了 便利或效能的考量而彈性變更憲法所規定的分權架構
        2. 功能論取向(functionalism approach)
          只要不危及各權力部門的核心功能, 以及不影響各權力部門間應有的制衡關係與制衡效果,即應接受權力部門間的彈性配置與權力混合
          並認為三個權力部門均須具備憲法所賦予的核 心功能,而這些核心功能是不能被其他權力部門所侵奪的。因此根據此取向, 審查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的重點,在於審查具體個案中的制度安排 是否侵奪了三個權力部門中任何一個部門的核心功能,以致破壞了三個權力部 門間的制衡關係
      2. 實施內閣制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行使違憲審查權時,傳統上是 以「權力核心領域理論」作為判斷爭議事項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審查標準。
        1. 權力核心領域理論
          是只要某一個權力部門職權的行使沒有侵害到其他權力 部門權限之核心領域(Kembereich),則此一制度安排即為憲法所允許。換言 之,權力固然可以交錯混合,但沒有一個權力部門擁有獨尊的地位,而可以入 侵其他權力部門的核心領域,亦即各憲法機關的核心權能不得被剝奪或侵占。
          不過,到底各個權力部門不受其他機關侵犯之「權力核心領域」的具體 範圍為何,該理論難以清楚回答,也欠缺一體適用的認定標準可尋
        2. 功能最適理論
          功能最適理論主張權力分立原則存在的目的,並不僅是為了分 權與制衡而達到人權保障的目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國家機關的效能,使國家決 定達到盡可能正確的境地
    3. 總統兼任黨魁的合憲性
      以我國憲政體制為例,總統與立法院存在著制衡關係。立法院擁有對總統 的彈劾提案權、罷免提案權、緊急命令的追認權、人事同意權(總統提名之司 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檢察總長)、聽取國情報告之權。 在此憲政體制下,若總統兼任立法院多數黨的黨主席,總統將可藉由黨主席對 於黨籍立委的控制權,使上述立法院對總統的制衡權力形同虛設,侵害立法院 的核心功能與權力核心領域。總統兼任黨主席的目的是希望透過領導政黨達成行政立法兩權的一致化,促成兩權統一行動並壓制異議。若總統兼任黨主席, 總統與行政團隊的政策決定,將可透過「黨主席 / 黨中央」來壓抑立委的反對; 而代表基層民意的立委意見須由總統領導的黨機器先行過濾,總統與立法院的 制衡關係將被黨內紀律所取代。就以立法院對總統的聽取國情報告權為例,若 「總統=立法院多數黨主席」,只要「黨主席」不願意,立法院也做不出邀請「總 統」國情報告的決議。總統兼任黨主席,等於「反轉」了憲法中此一監督機制 的發動權,限制了立委行使此一職權的主動性,實已明顯侵害了立法院的核心 功能與權力核心領域
  4. 全世界國家總統兼任黨魁情形的整體觀察及假設檢證
    1. 經驗事實
      1. 在全世界具有 直選總統的所有民主國家中,僅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國家其總統兼任黨魁,總統 兼任黨魁在當前全世界所有民主國家中確實並非常態現象
        (這 10 個國家分別是塞普勒斯、巴西、 巴拿馬、臺灣、納米比亞、塞內加爾、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突尼西亞、東 帝汶。這些國家佔所有國家的比例為 27.0%(10/37))
    2. 假設
      1. 【假設一】民主程度較低的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情況會較普遍
        不同民主程度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之國家數目與比例
      2. 【假設二】總統制民主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低於半總統制 國家
        在嚴格權力分立原 則的總統制下,對於總統兼任黨魁此一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之虞的舉措應該會較 難容忍;而在權力分立原則嚴格程度較低的半總統制下,對總統兼任黨魁可能 會較為寬容
        總統制與半總統制民主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的國家數目與比例

      3. 【假設三】總統議會制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高於總理總 統制國家
        在總統議會制中,總統有權將總理免職,總理及其領導的內閣須對總統負責,總統可能較有實力兼任黨 魁掌握行政權。在總理總統制中,總理無權將總理免職,總理及其領導的內閣 不須對總統負責,總統較無實力透過兼任黨魁掌握行政權,較有可能是由總理 而非總統擔任黨魁

        半總統制民主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的國家數目與比例

        全世界半總統制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的國家數目與比例


      4. 【假設四】在民主程度較高的總理總統制國家,總統較不會兼任黨魁
        不同憲政體制類型、民主程度與總統是否兼任黨的國家數目

  5. 結語
    1. 在全世界具有直選總統的所有民主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雖非普遍 現象,但仍約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民主國家其總統兼任黨魁;至於在非民主國家 中,總統兼任黨魁的情況較為普遍,且民主程度越低的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 情況越普遍
    2. 本文發現,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因憲政體制不同 而有差異:半總統制民主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略高於總統制民主國家; 而在半總統制民主國家中,總統議會制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情況明顯較總理總 統制國家更為普遍
    3. 本文發現,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因不同民 主程度與憲政體制類型的組合情況而有差異:在非民主的總統制國家,總統普 遍兼任黨魁;在民主的總理總統制國家,總統則普遍不兼任黨魁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從權力分立的原則與全球實際狀況,來分析總統兼任黨魁的現象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說實在,感覺沒什麼太大意義,就只是把全球的現況拉出來,做個分析,但沒有深入分析內在理論觀點。這就像是分析為何內閣女性人數過低的狀況,然後把民主程度較高的政體拉出來,結論出我國民主表現不佳這樣
太雜燴的概念混在一起了
應該要先分析總統與黨團的關係,其他國家總統如何與國會中黨團互動,在我國總統透過黨主席這個身分與黨團聯繫,而其他國家不兼任,也許有其他方式
再來半總統制作為內閣與總統制的混和,應該也要把內閣制的狀況拉出來,然後就會發現其實總理兼任黨魁很普遍(但這篇通篇沒提到),在總理總統制中,總理兼任黨魁很常見,在總統議會制中,總統兼任黨魁很常見,因為行政權核心在不同人身上,這種行政、立法、黨核心同為一體,不就是內閣制嗎?而半總統制繼承了這種內閣制的精神,這樣的解釋會不會更好,與其以民主表現不佳,這種模糊的宣示,不如討論更多實際點的面向,做交叉分析甚麼的,感覺太粗糙了

2021年5月13日 星期四

〈總統與其政黨的關係:法國與台灣的比較〉李鳳玉

  1. 前言
    該文主要論點在於:總統兼任黨主席與否不是影響黨政關係的決定性因素,政府法案的通過情形主要取決於同黨籍國會議員的支持意願,以及當這些議員缺乏支持的意願或可能性時,政府有沒有權力上的優勢,或者制度上的辦法,能有效促成政府法案的通過
  2. 台灣與法國的黨政關係
    1. 法國
      政黨所扮演的角色只有一個,也就是提供組織的資源給總統候選人以及總統當選人,前者是透過讓總統候選人藉由擔任黨主席的方式,掌握黨組織的資源,以利勝選
      後者則是透過讓總統當選人指定黨主席的人選,實質掌控黨組織,以利政策的推動
    2. 台灣
      黨政關係沒有像法國那樣和諧,至少國民黨是這樣,如2010的食品衛生管理法
  3. 政黨總統化
    1. Samuels&Shugart
      只要行政權的產生以及存續都是獨立自立法權以外,那麼就會發生政黨總統化的現象,各黨都會參與總統選舉,權力將集中在總統候選人以及當選人身上,政黨將弱化,連總統的政黨也不例外
    2. 無法解釋台灣的可能原因
      1. 法國有兩輪投票制,台灣則沒有
      2. 各國總統化程度不一
  4. 影響黨政關係的制度因素
    1. 政府的同黨議員之所以願意支持政府的法案,兩個制度性的原因
      1. 議員的勝選是受到總統選舉的影響,那麼就會有誘因投入立法工作,配合黨的指示
      2. 即使議員不願或無法支持,但如果政府擁有某些制度權力,可以促使議員支持,那也有助於政府法案的通過率
    2. 選舉制度影響議員與政黨的關係(受制於政黨程度,由上到下)
      1. 封閉式名單比例代表制、政府掌控提名權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比較能夠確保政府的同黨議員投入立法工作,並且支持政府法案
      2. 單一選區絕對多數決
        議員相對重視立法審查
      3. 複數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會使議員較重視選區服務而輕忽立法審查,從而不利於政府法案的通過
    3. 選舉週期
      1. 蜜月期選舉與同時選舉,有助於選舉的總統化
        1. 議員的勝選會受到大選的影響
        2. 在勝選會比較有壓力面對全面執政的壓力
      2. 期中選舉
        敗選可能觸發黨內的權力重整與議員之間的不團結
    4. 政府制度上的權力
      1. 解散國會的權力,迫使議員支持法案
      2. 信任投票的門檻,如果朝小野大,國會可能提出不信任票來反擊政府
    5. 假設
      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形下,如果選舉制度或者選舉時程的安排,讓政府的同黨議員比較有支持政府法案的誘因,而且政府也有制度上的權力,能夠促使政府法案的通過,那麼政府法案會有較高的通過機率
  5. 法國的例子
    1. 法國擁有確保國會議員支持政府法案的制度條件
      1. 單一選區兩輪多數決制
      2. 2000年修憲通過的蜜月期選舉時程的設計
      3. 曾經存在多年的委託投票制
      4. 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以及不易被否決的信任投票制度
  6. 台灣的例子
    1. 在一致政府時期,台灣政府法案通過情形較差,部分原因是因為,在複數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由民意調查為主的初選機制以及非同時與非蜜月期的選舉時程安排下,政府的同黨立委比較沒有支持政府法案的動機
      另外的原因則是因為政府也缺乏促使同黨立委配合立法的制度條件,包括總統並無主動解散國會權,政府沒有主動提出信任投票的權力以及缺席立委不可請人代為投票等
    2. 相較於法國,台灣的國會權力較大,政府沒有包裹表決與主導國會議程的權力
  7. 結語
    該文認為黨政關係,僅憑民選總統與兼任黨主席是無法達到到,還需要各種制度上的配合

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比較法國與台灣的黨政關係,討論為何同為半總統制,法國的黨政協合高於台灣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可以做個跨國與國內跨時的比較,來做相互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