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半總統制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半總統制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1年9月8日 星期三

〈Semi-presidentialism: Concepts, Consequences and Contesting Explanations〉Robert Elgie

  1. Introduction
    This article does provide some tentative answers to these questions. However, the main purpose is to highlight some of the most problematic issues in the study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n so doing, it is hoped that the paper will make a contribution both to the study of semi-presidentialism and to the study of institutions more generally
  2. What is semi-presidentialism?
    1. three types of definitions of semipresidentialism
      1. The first type of definition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s one that considers only the actual powers of political actors, or, to put it another way, the relational properties of democratic regime types
        1. O’Neil
          He states that a semi-presidential regime is one where executive power is divided between a president and a prime minister, but where the president has substantial powers. On the basis of this logic, the direct election of the president is irrelevant to the issue of whether a country should be classed as semi-presidential
      2. The second type of definition is one that combines formal co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with actual powers, or, more accurately, dispositional and relational properties
        1. Duverger
          “A political regime is considered as semi-presidential i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established it combines three elements: (1)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is elected by universal suffrage, (2) he possesses quite considerable powers; (3) he has opposite him, however, a prime minister and ministers who possess executive and governmental power and can stay in office only if the parliament does not show its opposition to them”
      3. This type of definition is derived from the dispositional properties of regime types alone. Without going over old ground, according to this logic a semi-presidential regime should be defined as “the situation where a popularlyelected, fixed-term president exists alongside a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who are responsible to parliament
  3. What is the focus of semi-presidential studies?
    1. two types of dependent variable in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1. regime survival
        The first type of dependent variable is where attention is focused on the collapse or survival of the democratic process itself.
        1. A further advantage is that the method of inquiry is straightforward. The task is to determine the statistical correlation between particular regime types and the presence of democracy
          In short, no matter how advanced the statistical technique, even assuming there is one, it becomes very difficult to disentangle the precise effect of institutions from other macro features such as national wealth, political culture, colonial heritage and so forth.
        2. Another disadvantage is that democracy-oriented studies run the risk of introducing a further element of selection bias into the process
          Stepan and Skach (1993) often factor out OECD countries and countries that democratised before 1945. Equally, Power and Gasiorowski (1997) concentrate solely on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On the basis of their case selection, both make judgements, albeit opposite ones, abou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articular regime types. However, clearly the case selection matters.If the analysis includes the experience of countries such as Austria, Finland, France, Iceland, Ireland and Portugal, then semi-presidentialism looks much more conducive to democracy than if the list merely contains, for example, the set of semi-presidential regimes in Africa.
          The bottom line is that the study of regime types frequently takes the collapse of survival of the democratic system as the dependent variable. Whatever the advantages of such an approach, the disadvantages are also patent
      2. regime performance
        There is some evidence that the focus of the debate about regime types has changed over time.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debate the dependent variable tended to be democratic survival or collapse. More recently, though, there has been a growing tendency to focus on governance. This point would be of little more than historiographic interest if were it not for the fact that the focus of the debate matters. The judgements made about particular regime types are likely to vary as a function of the focus of the study
  4. What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explanatory variable in semi-presidential studies?
    1. In this context, this section suggests that writers have tended to concentrate on three such variables
      1. narrow institutional aspects of specific regime types
        1. problem
          this approach does not necessarily allow these questions to be answered very satisfactorily. This is because they fail to account for the variety of political practice within the set of presidential and parliamentary regimes
      2. wider institutional aspect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s
        Overall, whether the emphasis is placed on the powers of political actors or the party system of particular countries, we are left with a much more satisfactory way of explaining why political systems operate in the way that they do than if we focus solely on the narrowly-defined constitutional situation of a given regime
      3. general explanations of political life
        1.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The best example of this approach is the work on veto players that has been pioneered by George Tsebelis (2002). In some respects,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approach closely resemble those of people like Shugart, Mainwaring and Duverger in that Tsebelis is primarily concerned with powers and parties rather than the supposedly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regime types. The difference lies in the foundations of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and the claim that it is applicable to the study of institutions generally. More than that,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has profound implications for the very study of semi-presidentialism

          The main advantage of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is that it is derived from a general theory of institutions. As such, it neatly illustrates the point that the debate about the institutional effects of regime types is indistinguishable from the more general issue of how we study political life at all

          In this context, the main disadvantage, if indeed it is one, with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is that it undermines the very subject tha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is essay: the concept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n the language of veto players, the concept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s redundant
  5. Conclusion
    This review article has put forward four main arguments
    1. we need to be careful how we define semi-presidentialism. More specifically, we should define the concept with reference solely to the dispositional properties of regime types. We should do so because this eliminates the subjective element in both the process of defining semipresidentialism and in the process of classifying specific countries as examples of a semi-presidential regime.
    2.  if we have to choose, then we should focus on a governance-centred dependent variable when studying semi-presidentialism. This is because such variables allow for a more nuanced appreciation of political life. However, combining a democratic survival-focused dependent variable with a governancecentred variable is perhaps better still
    3. when studying semi-presidentialism we should avoid adopting an explanatory variable that is based on the basic constitutional features of regimes. Instead, we should adopt a variable that focuses on the wider institutional aspect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4. we may choose not to study semipresidentialism at all. The veto players approach provides an alternative way of studying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overall may provide a more fruitful method of analysis.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針對研究半總統制的獨立變數、解釋變數、定義,做一個回顧性統整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同上

2021年8月30日 星期一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Dual Executive And Mixed Authority Patterns〉Matthew Søberg Shugart

  1. Introduction
    1. Duverger’s (1980) original and influential definition
      1. A president who is popularly elected
      2. The president has considerable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3. There exists also a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subject to the confidence of the assembly majority.
    2. A ‘pure’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1. Executive authority, consisting of a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arises out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2. The executive is at all times subject to potential dismissal via a vote of ‘no confidence’ by a majority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3. Presidential democracy
      1. The executive is headed by a popularly elected president who serves as the ‘chief executive
      2. The terms of the chief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are fixed, and not subject to mutual confidence
      3. The president names and directs the cabinet and has some constitutionally granted lawmaking authority
  2. Hybrids: Mirrors and Mixes
    1. Pure types of executive–legislative structure and their mirror hybrids
    2. semi-presidential system-dual executive
      One portion of this dual executive — the president — has both origin and survival separated from the assembly, while the other portion —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 has its survival fused with the assembly majority. As we shall see below,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vary in the origin of the prime minister, but usually involve considerable separation from the assembly in this stage.The key point is that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mix elements of the two pure types for each portion of a dual executive structure.
    3. institutional approach and behavioral approach
      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defines the authority patterns of the executive and assembly and how they are constitutionally related to one another.A behavioral approach, on the other hand, focuses on extra-constitutional factors such as the party system and leadership dynamics
  3. Patterns of Executive and Assembly Authority Relations: Hierarchies and Transactions
    1. The basic theoretical underpinning of presidentialism has its origins in The Federalist Papers
      Madison wrote in Federalist 51, the design of government ‘consists in giving to those who administer each department (i.e. branch) the necessary constitutional means and personal motives to resist encroachments of the others’
    2. a neo-Madisonian
      is interested in the organization of government in terms of the hierarchical and transactional authority patterns between institutions.In a hierarchy, one institution is subordinated to another.Hierarchy is thus about vertical relationships, in that one actor is superior to another.Transactional relationships, on the other hand, are among co-equals

      Two institutions or actors in a transactional relationship each have independent sources of authority, and must cooperate to accomplish some task, thereby implying a horizontal juxtaposition of co-equals.The neo-Madisonian perspective, as I use it here, specifies the formal hierarchical and transactional juxtaposition of authority between constitutionally defined actors. 
  4. Authority patterns in presidential and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
    in either pure type, behavioral practice originating from the constellation of political parties may temper the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patterns
    1. Hierarchical and transactional relations in the ‘pure’ forms of executive–legislative structure.
  5. Authority patterns in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1. Hierarchical and transactional relationships in the two main forms of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2. subdivision
      Some presidents that appear quite powerful on paper are actually observed to exercise few powers (e.g. Austria), while others seemingly have limited formal powers, yet can be dominant political players (e.g. France). Under the rubric of semi-presidentialism, there is much variation, both institutionally and behaviorally.This is why Shugart and Carey (1992) proposed a further subdivision of the concept into premier-presidential and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ubtypes: Under premier-presidentialism,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are exclusively accountable to the assembly majority, while under presidentparliamentarism,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are dually accountable to the president and the assembly majority.This distinction has not always been appreciated in the literature, and has been criticized on various terms by Sartori (1994a) and Siaroff (2003)
    3. premier-presidential system
      The fact that a president in such a system cannot guarantee that his or her preferred cabinet can remain in place is both what separates these systems from pure presidential systems and is a feature that restricts the president’s real choice of prime-ministerial candidate to someone he expects to be able to command parliamentary support (or at least acquiescence).Once appointed then, a cabinet that enjoys parliamentary confidence is not subordinated to the president but to parliament, and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esident and cabinet is strictly speaking transactional
      1. In behavioral practice, the cabinet may be subordinated to the president if:
        1. the president and the assembly majority come from the same side of an ideological divide
        2. the president is the de facto head of his or her party
      2. What an institutional definition allows us to recognize is that it is precisely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president to the constellation of parties in the assembly that is critical for determining the extent of presidential dominance, given that, institutionally, a premier-presidential system subordinates the cabinet to the assembly
    4.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
       the president selects the cabinet and also retains the possibility of dismissal

      Nonetheless, these systems are semi-presidential because the assembly majority may dismiss the cabinet even if the president would prefer to retain it.Thus the president and assembly must engage in transactions, as shown in the figure, but unlike in pure presidential systems these transactions are not only over policy-making.They are ongoing transactions over the composition and direction of the cabinet, brought on by the dual accountability that defines the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ubtype
  6. Semi-Presidentialism in Practice
    Nonetheless, I hope to show that there is a clear divide between these two subtypes, and that this division has important behavioral and performance implications once we situate the formal features into the party-system constellations in which they operate.Before considering the role of parties in the behavior of premier-presidential and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s, it would be useful to consider which actual cases fall into the respective subtypes.
  7. Variations among semi-presidential constitutions
    Two questions are especially critical to the differentiation of subtypes of semi-presidentialism: Whether the president has discretion to dismiss a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and whether the assembly is restricted in voting no confidence in a cabinet.As can be seen immediately, the systems classified as premier-presidential all have an indication of ‘no’ for both of these questions. All the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s have ‘yes’ to the question of dismissal by the president, though they vary on the presence of restrictions on assembly-initiated dismissal (i.e. no confidence).
  8. Premier-presidential systems
    1. initiative in naming a premier
       if the president does not have initiative in naming a premier, the regime is barely distinct from parliamentarism. However, even when the president has this initiative it may be almost meaningless if there is a partisan or coalitional majority that organizes the assembly.
    2. dissolve the assembly
      1.  the president may do so on his or her own initiative (with restrictions on frequency)
      2. dissolution power can be exercised only in response to assembly behavior, that is, a vote of no confidence or failure to invest a new government.
        Presidents can be expected to exercise this authority only when they expect the voters to take their side in the disagreement and provide a fresh mandate to an assembly more sympathetic to the president than the one dissolved
    3. veto power
      1. Even if the president has no discretion in the forming of cabinets or the right to dissolve parliament, his or her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can be regarded as ‘quite considerable’ in Duverger’s sense if cabinet legislation approved in parliament can be blocked by the people’s elected agent
      2. Even if the veto override requires only an absolute majority (50% +1 of the total membership), the veto may result in a transactional situation that would not occur in a parliamentary system: the inability of a government to pass a law with a plurality while some parties or members either abstain or are absent from the vote
  9.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s
    1. restrict the assembly’s right to dismiss a cabinet
      (Georgia, Russia, Taiwan, and Ukraine (1996–2005))
      1. Russia
        In Russia, for example, a no-confidence vote does not have immediate effect.If it is repeated within 3 months, then the president still has a choice: accept the resignation of the cabinet and nominate a new prime minister, or retain the cabinet but call a new election (which need not be for four months).As Morgan-Jones and Schleiter (2004) observe, the Russian configuration of powers induces bargaining tied to electoral expectations, and thereby ‘reinforces the authority of the most recently elected branch of government
    2. allows the president to dissolve at any time
      Namibia allows the president to dissolve at any time but places a novel negative incentive on his exercise of the right: He must stand for a new election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new assembly elections
  10. Parties,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in the performance of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
    It is clear from the foregoing overview that semi-presidentialism is not actually a coherent category to the same degree as parliamentarism or presidentialism; that is why it is useful to consider how its further subdivisions, premierpresidential and president-parliamentary, function differently.As with any regime type, interactions among political parties, as well as formal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matter for system performance
  11. Conclusion
    In this conclusion, I hope to sketch a rough map of where we should be going in an effort to understand this regime type.
    1. comparative presidential studies should extend beyond the Americas and include post-communist and African countries and a consideration of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various forms of cabinet responsibility for various aspects of executive–legislative bargaining.Even better, cross-national studies that include countries of different institutional configurations should structure their analysis so as to allow tests of whether semi-presidentialism makes a difference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用新的角度詮釋半總統制,以及細論其子類型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用階層與交換制度的概念,感覺值得深究

2021年6月14日 星期一

〈從新舊制度論看我國雙首長制〉徐正戎、張峻豪

  1. 前言
    本文於探討我國雙首長制的問題中,將再引介時興的「新制度主義」 (new institutionalism),並期望以其中 的「歷史制度途徑」(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析論憲政體制變遷過程 所依循的路徑,且探究隨之而建立起的憲政文化,進而剖析現行憲政體制— 雙首長制的問題,俾更充實既往研究成果,並對此一變遷過程有更全面認 知。 
  2. 新舊制度論與憲政體制
    1. 制度研究的發展脈絡
      1. 傳統主義
        此研究焦點主要是對不同行 政、立法及政治結構的表面探討,以形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為對象 進行研究。然而,因制度的定義狹隘,加以分析又流於規範層面,使得對 政治現象的理解只是特定行動者依照既定典章、程序所展現的靜態描述以 及分類比較,造成早期政治學研究幾乎成為等同法律條文研究的代名詞。
        1. 批評-伊士頓(David Easton)
          伊士頓認為制度研究 缺乏兩項重要基礎:首先,過去制度研究太過偏狹而無法涵蓋所有相關變 項;再者,「過度事實主義」使研究者必須承受「理論的營養不良」,並 且忽視了透過事實獲得意義的一般架構
      2. 行為主義
        強調透過一般性 (general)、解釋取向(explanatory)以及分析的(analytic)研究法來建 構理論,因此政治學的傳統研究主題開始轉向另類範疇,例如:投票行 為、民意調查等所謂實證研究。而制度研究者於其間亦逐漸受到行為主義 之影響,開始關注「制度環境」,而非僅限過去靜態的描述,開始對制度 和社會的互動有了進一步的動態觀察
        經過行為主義革命,其所採取的「化約論傾向」,使得政治學界對政 治過程的解釋開始側重於經濟、社會與文化的變項,而過度強調政治行為 的社會系絡(context),或是以個人行為詮釋社會現象,乃至關注於個人 偏好與價值,均使政治制度的角色對政治結果的影響不被視為具絕對因 素
        1. 批評
          行為科學研究途徑本身的缺陷與立論的選擇,如將政治生活約簡為人 類社會生活的某一項層面,而企圖以廣體社會科學的研究框架,建構並發 展出研究人類政治生活的學術活動成果,認為以一種總體社會研究框架便 可以建立研究政治學的學問,而導致政治學被社會科學行為主義途徑所架 空的現象
      3. 新制度主義
        新制度主義者在制度的分析上 較具科學精神,強調資料的收集與解析,並以更宏觀(macro)之視野關注 制度的應用層面,重視外在環境對制度的制約和作用,而以動態視角捕捉 制度的基本意涵,從制度的社會互動以瞭解其對個人或社群的實質作用。 凡此種種,皆為傳統制度研究者未曾碰觸
    2. 從新舊制度論看憲政體制
      1. 憲政
        憲法指一套有系統、成文的法典;而憲政則是指立憲政治 實際運作的過程
        「憲政」所著重的,除了民主原則架構的憲法內容能夠被實踐 外,其它諸如法院判例、憲法解釋,乃至所建立起的憲政習慣以及政治傳 統與文化,均也無形地成為憲政運作「精神面」的一部份,而在憲政發展 過程中體現出來。「憲政精神」造成了制度動態變遷以及靜態條文在運作 上所產生的意義
    3. 歷史制度途徑
      歷史制度主義正式成為一個研究途徑,乃源自於一九九○年,由史坦 莫(Steinmo)、賽倫(Thelen)與龍史崔(Longstreth)等三人正式定名。 大抵言之,歷史制度主義的研究議題,乃在於制度的動態(dynamism)與 變遷的研究,以及理念創新與制度限制性的互動;因此,制度變遷的研究 可說是該研究途徑的理論核心。另外,歷史制度論 重視結構而非功能的方法,則更是帶出了宏觀視野, 而可對「制度環境」全面檢視
      1. 路徑依賴
        指的是一種現象,當一種技術因偶然 之因素而被選定時,隨後的技術選擇便被便鎖定在一定的開發路徑上,雖然該條路徑 未必是該技術選擇之最佳結果
        歷史制度論的基本假定為依某一項制度而決定的行為,實際上並非依 制度本身所提供之方式運作,而是在更早形成決策時便已被創造出來。此 一開始便確定的決策,與相應而生的制度設計,實際上同時於其後運作, 並決定了此一制度未來如何形成決策的過程
      2. 歷史制度途徑的分析模式
  3.  我國雙首長體制主要問題分析
    1. 總統與行政院院長—權力失衡
      1. 以舊制度論分析
        1. 就規範面 觀察,無論憲法本文抑或歷次增修條文,總統權限的增加實為「逐步」成 形。
          1. 民國八十年修憲,放寬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條件(憲法增修條文第二 條第三項)與賦予其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 項)
          2. 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則賦予總統司法、考試與監察院等人事提名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
          3. 民國八 十三年的修憲,除確立總統由直選方式產生,亦限縮了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權,間接擴大總統的權限
          4. 第四次修憲確 立了行政權一分為二的「行政雙元制」,而使雙首長體制正式定調
      2. 新制度論的分析
        1. 歷史發展與社會結構
          相較於黨內的保守派,以及反對陣營兩者的極端立場,國民 黨內的改革派更遵循了對憲政改革「實用主義」的政治路線。身為支配型 的統治政黨,自然關心憲法變遷能夠對其統治地位的影響,因此,總統過 去極大化的權力便在修憲過程中轉化為緊急命令權。而國安局、國安會以 及中央人事行政局等機制的延續,更為總統權力的確保提供了一個憲法和 法律的基礎。此殘存的威權統治精神,正是來自於國民黨的堅持
        2. 歷史發展與文化結構
          文化結構本就是難以精確測量的素材,但從歷史角度言,中國人一向 深信天下大一統可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專制王權將政治秩序與文化道德 秩序相連結,加以中國傳統社會與政治分離的現象,使得人民普遍不過問 政事,而王權存在的必要性祇為維護民眾生活安定。故為維持權威,無論 是在實際運作上,總統角色的特別突顯,抑或在制度上確立領導者的威信, 均與我國政治文化不相悖背,所以,即使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總統角色 的不斷強化亦不曾遭致過多的反對聲浪。
        3. 制度結構的依循路徑
          我國自民國八十年至八十六年所進行的四次修憲,除了首次內容是以 結束動員戡亂時期、立法院全面改選為主要目的外,之後的三次修憲在中 央政府體制方面,幾乎皆是環繞著「總統地位與權力調整」的這一主軸進 行。而確立雙首長制的第四次憲改即是以調整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的關 係為始,除了對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外,總統還被賦予覆議核可權、國安 大政方針決定權等等,凡此皆顯現出行政權限分裂的事實
          1. 我國歷年的憲改內容:
            1. 1991
              1. 擴充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席次,並增列僑選代表
              2. 賦予總統緊急命令權,並得設國家安全會議 
              3. 明定第二屆中央民代產生之法源
            2. 1992
              1. 省長與直轄市市長改由直選產生 
              2. 賦予國大對總統司法、考試、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 
              3. 確定總統直選原則
            3. 1994
              1. 確定總統直選產生 
              2. 限縮行政院院長對總統人事任命副署權之行使 
              3. 現任行政院院長繼續留任至總統任命新行政院院長時為止
            4. 1997
              1. 停辦省長與省議員選舉 
              2. 對總統彈劾權由監察院移轉至立法院 
              3.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 
              4.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總統亦得於此 情況下解散立法院 
              5. 降低立法院對行政院覆議案的通過門檻
            5. 1999
              1. 延長國大任期
              2. 立委選舉方式改為比例代表制
            6. 2000
              1. 大法官宣告 88 年修憲無效(上述兩項)
              2.  停辦國民大會選舉 
              3. 國大主要職權轉移至立法院
      3. 小結
        總統權力過大的原因

    2.  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的關係—負責問題
      1. 舊制度論的分析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將閣揆同意權從立法院摘除,但透過憲法增 修條文第三條相關規定,實際上立法院多數仍得透過質詢權、覆議權、不 信任案等方式監督行政院院長及其閣員。而此亦體現行政對立法院負責之 憲政原理。然而,即便如此,睽諸在實際運作上,卻又發現內閣制規範未 能得到落實,究其原因,除了人民對總統的期待過大,使得行政院在憲法 上的職權無法實踐外,實際運作過程中,總統的角色也直接決定權責機制應如何落實。無論多數或少數政權制,其換軌之關鍵便在於權責機制能夠 確立,但以我國景況而言,總統不願退居幕後的考量以及政治環境所期待, 便使總統在與國會多數黨不同調時,不願退居幕後,甚至還可能挾新民意 而自重,如此自然產生行政與立法間之扞格
      2. 新制度論的分析─行為者策略互動與偏好
      3. 小結 
        由原憲法上即存在的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規定,加以第四次修憲導 入的解散與不信任機制,均在在強化了憲法規範面上的內閣制精神。然 而,透過新制度論的觀點,此內閣制的制度結構乃是在憲政運作過程中被 排拒於路徑之外,即便於此期間內閣制所要求的負責精神仍透過了大法官 釋憲、甚至於行政立法政治僵局後始有所體現,但長期著重總統角色的憲 政習慣,進而相對忽視內閣制中閣揆之重要性,便難順暢換軌,而隨政黨 生態變化落實內閣制
        1. 行政院院長不向立法院負責的原因
    3. 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任命權問題
      1. 舊制度論的分析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全權任命的規定見於增修條文第二條。而事實上, 總統有權任命閣揆之規定,亦是為雙首長制的特徵之一。此也造成當多數 政權制產生時,便換軌至總統制,以至形成傾向總統制的理由
      2. 新制度論的分析
        若內閣制無法落實,進而使得行政院院長的角色重被 重視,而能在「左右共治」的政治環境下成功換軌,國會同意權的有無絕 非最重要的考量。倘若總統面對的是沒有任何一黨過半的立法院,在欠缺 內閣制精神及尊重行政院院長的憲政文化下,政局能否穩定,猶是未定之 數。28 因此,更重要地,若行政院院長對於所能掌握的行政職權無法在反 覆施行中形成慣例,則規範即使存在,也可能隨時變調。
      3. 小結-任命權行使的問題
  4. 結語 
    我國雙首 長制的問題或許並非祇存在於規範面,例如總統的閣揆任命權,行政立法 兩權的互動機制,反而是在運作面上的檢討與憲政精神的探究
    1. 規範面的調整,亦即透過 制度使得行政權集中於總統,直接賦予其主持行政院會議(或改稱為部長 會議),並賦予否決國會法案的權力,以符合憲政運作的精神與憲政文化
    2. 在憲法運作上落實內閣制,尊守憲法中的責任政治原則,使 行政必須向立法負責的民主精神透過制度實踐而達成
    3. 在憲政慣 例的建立上,突顯行政院院長的角色,並使其確實擁有憲法規範應有的職 權,而使依據政黨生態總統必須退居幕後的情形得以順利產生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從制度論的層面討論台灣半總統制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從新制度論討論,文化與歷史的結合,感覺看得更廣

2021年5月22日 星期六

〈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 —總統兼任黨魁之探討〉蘇子喬

  1. 前言
  2. 文獻檢閱與研究途徑
    1. Blondel 與 Cotta 
      以自主性(autonomy)或相依性(interdependence)以及依賴的方向(direction of dependence)兩個面向作為指標,建構各國黨政關係的理論架構
      1. 黨政相依
        1. 「黨依賴政」,是指政府主導政府甚或政黨的人事與政策,法國與英國的黨政關係較傾 向此一類型
        2. 「政依賴黨」,是指政黨主導政黨甚或政府的人事與政策, 歐洲許多採取聯合政府的國家如比利時、荷蘭等較為接近此一型態
      2. 黨政分離
        政黨與政府彼此獨立運作,各自有高度自主性,沒有黨政相互依存 的現象
      3. 著作
        1996,《政黨與政府—自由民主國家政府與支持性政黨之關係的探討》
        2000,《政黨政府的本質—歐洲國家的比較研究》
    2. 「政黨總統化」(party presidentialization)
      指總統宰制自 己所屬政黨的現象。這種現象的成因,是因為在總統由人民直選的憲政體制下, 提名具有勝算的候選人參與總統選舉,乃是關乎政黨生死存亡的重頭戲,政黨 自然會集中資源於總統選舉,而候選人一旦當選,總統自然成為政黨的實質領 導人,而政黨的人事選擇與政策走向往往依附於總統個人的意向
      1. Samuels 與 Shugart(2010:37)
        指出,行政與立法部門在源頭(origin)與存續(survival) 上彼此分離的憲政架構,較會造成政黨總統化的現象。依這兩位學者的論點, 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均存在由人民直選的實權總統,這兩種憲政體制皆具有行政 (指總統)與立法部門在源頭與存續上彼此分離的特徵,因此皆可能出現政黨 總統化的現象
      2. Passareli(2015)
        進一步指出,政黨總統化的程 度不僅取決於憲政體制中行政與立法部門兩權分離的程度,亦取決於政黨本 身的初始特徵(genetic features)。他認為一個國家的憲政設計固然是政黨總統 化程度的關鍵因素,但政黨本身初始特徵的差異則可能強化或弱化政黨總統化 的程度
    3. 總統兼任黨魁實際運作的研究議題
  3. 總統兼任黨魁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1. 權力分立原則的意涵
      1. 權力分立
        1. 垂直
          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制度
        2. 水平
          將 政府的權力分配給行政、立法與司法等不同部門,以避免權力集中於單一部門 而流於專擅與濫權
          1. 功能上的權力分立
            以國家任務的性質作為區分標準,而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2. 組織上的權力分立
            將行政、立法、司法這三種不同性質的國家任務,分 別交由不同的機關來行使
      2. 內閣制-柔性的權力分立
        內閣 制下行政權與立法權並非截然分立,兩權在本質上是相互依賴、相生相滅的, 具有權力融合的特徵
      3. 總統制-剛性的權力分立
        總統與國會的產生與消滅,彼此間並無關聯
      4. 半總統制-混和
        就權力分立的運作 模式而言,總統與國會之間的關係偏向剛性的權力分立,內閣與國會的關係則 偏向柔性的權力分立
    2. 權力分立原則的審查標準
      1.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 1970 年代開始出現兩種常用的解釋取向
        1. 形式論取向(formalism approach)
          在憲 法沒有明文例外規定的情形下,立法權即應由國會行使,行政權即應由總統及 其領導的行政機關行使,司法權即應由法院行使。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之間 的界限應嚴格劃清,除非憲法有明文規定,不允許三權之間的混合與交錯
          根據此取向,審查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的重點,乃是判定爭議的 權力屬於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中的哪一種權力,以及行使該權力的機關是 屬於國會、總統或法院中的哪一個部門,再觀察此部門的權力搭配是否符合憲 法規定。
          此種取向認為,權力分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不該為了 便利或效能的考量而彈性變更憲法所規定的分權架構
        2. 功能論取向(functionalism approach)
          只要不危及各權力部門的核心功能, 以及不影響各權力部門間應有的制衡關係與制衡效果,即應接受權力部門間的彈性配置與權力混合
          並認為三個權力部門均須具備憲法所賦予的核 心功能,而這些核心功能是不能被其他權力部門所侵奪的。因此根據此取向, 審查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的重點,在於審查具體個案中的制度安排 是否侵奪了三個權力部門中任何一個部門的核心功能,以致破壞了三個權力部 門間的制衡關係
      2. 實施內閣制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行使違憲審查權時,傳統上是 以「權力核心領域理論」作為判斷爭議事項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審查標準。
        1. 權力核心領域理論
          是只要某一個權力部門職權的行使沒有侵害到其他權力 部門權限之核心領域(Kembereich),則此一制度安排即為憲法所允許。換言 之,權力固然可以交錯混合,但沒有一個權力部門擁有獨尊的地位,而可以入 侵其他權力部門的核心領域,亦即各憲法機關的核心權能不得被剝奪或侵占。
          不過,到底各個權力部門不受其他機關侵犯之「權力核心領域」的具體 範圍為何,該理論難以清楚回答,也欠缺一體適用的認定標準可尋
        2. 功能最適理論
          功能最適理論主張權力分立原則存在的目的,並不僅是為了分 權與制衡而達到人權保障的目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國家機關的效能,使國家決 定達到盡可能正確的境地
    3. 總統兼任黨魁的合憲性
      以我國憲政體制為例,總統與立法院存在著制衡關係。立法院擁有對總統 的彈劾提案權、罷免提案權、緊急命令的追認權、人事同意權(總統提名之司 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檢察總長)、聽取國情報告之權。 在此憲政體制下,若總統兼任立法院多數黨的黨主席,總統將可藉由黨主席對 於黨籍立委的控制權,使上述立法院對總統的制衡權力形同虛設,侵害立法院 的核心功能與權力核心領域。總統兼任黨主席的目的是希望透過領導政黨達成行政立法兩權的一致化,促成兩權統一行動並壓制異議。若總統兼任黨主席, 總統與行政團隊的政策決定,將可透過「黨主席 / 黨中央」來壓抑立委的反對; 而代表基層民意的立委意見須由總統領導的黨機器先行過濾,總統與立法院的 制衡關係將被黨內紀律所取代。就以立法院對總統的聽取國情報告權為例,若 「總統=立法院多數黨主席」,只要「黨主席」不願意,立法院也做不出邀請「總 統」國情報告的決議。總統兼任黨主席,等於「反轉」了憲法中此一監督機制 的發動權,限制了立委行使此一職權的主動性,實已明顯侵害了立法院的核心 功能與權力核心領域
  4. 全世界國家總統兼任黨魁情形的整體觀察及假設檢證
    1. 經驗事實
      1. 在全世界具有 直選總統的所有民主國家中,僅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國家其總統兼任黨魁,總統 兼任黨魁在當前全世界所有民主國家中確實並非常態現象
        (這 10 個國家分別是塞普勒斯、巴西、 巴拿馬、臺灣、納米比亞、塞內加爾、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突尼西亞、東 帝汶。這些國家佔所有國家的比例為 27.0%(10/37))
    2. 假設
      1. 【假設一】民主程度較低的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情況會較普遍
        不同民主程度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之國家數目與比例
      2. 【假設二】總統制民主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低於半總統制 國家
        在嚴格權力分立原 則的總統制下,對於總統兼任黨魁此一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之虞的舉措應該會較 難容忍;而在權力分立原則嚴格程度較低的半總統制下,對總統兼任黨魁可能 會較為寬容
        總統制與半總統制民主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的國家數目與比例

      3. 【假設三】總統議會制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高於總理總 統制國家
        在總統議會制中,總統有權將總理免職,總理及其領導的內閣須對總統負責,總統可能較有實力兼任黨 魁掌握行政權。在總理總統制中,總理無權將總理免職,總理及其領導的內閣 不須對總統負責,總統較無實力透過兼任黨魁掌握行政權,較有可能是由總理 而非總統擔任黨魁

        半總統制民主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的國家數目與比例

        全世界半總統制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的國家數目與比例


      4. 【假設四】在民主程度較高的總理總統制國家,總統較不會兼任黨魁
        不同憲政體制類型、民主程度與總統是否兼任黨的國家數目

  5. 結語
    1. 在全世界具有直選總統的所有民主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雖非普遍 現象,但仍約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民主國家其總統兼任黨魁;至於在非民主國家 中,總統兼任黨魁的情況較為普遍,且民主程度越低的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 情況越普遍
    2. 本文發現,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因憲政體制不同 而有差異:半總統制民主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略高於總統制民主國家; 而在半總統制民主國家中,總統議會制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情況明顯較總理總 統制國家更為普遍
    3. 本文發現,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因不同民 主程度與憲政體制類型的組合情況而有差異:在非民主的總統制國家,總統普 遍兼任黨魁;在民主的總理總統制國家,總統則普遍不兼任黨魁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從權力分立的原則與全球實際狀況,來分析總統兼任黨魁的現象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說實在,感覺沒什麼太大意義,就只是把全球的現況拉出來,做個分析,但沒有深入分析內在理論觀點。這就像是分析為何內閣女性人數過低的狀況,然後把民主程度較高的政體拉出來,結論出我國民主表現不佳這樣
太雜燴的概念混在一起了
應該要先分析總統與黨團的關係,其他國家總統如何與國會中黨團互動,在我國總統透過黨主席這個身分與黨團聯繫,而其他國家不兼任,也許有其他方式
再來半總統制作為內閣與總統制的混和,應該也要把內閣制的狀況拉出來,然後就會發現其實總理兼任黨魁很普遍(但這篇通篇沒提到),在總理總統制中,總理兼任黨魁很常見,在總統議會制中,總統兼任黨魁很常見,因為行政權核心在不同人身上,這種行政、立法、黨核心同為一體,不就是內閣制嗎?而半總統制繼承了這種內閣制的精神,這樣的解釋會不會更好,與其以民主表現不佳,這種模糊的宣示,不如討論更多實際點的面向,做交叉分析甚麼的,感覺太粗糙了

2021年5月5日 星期三

〈台灣半總總制下的黨政關係:以民進黨執政時期為焦點〉陳宏銘

  1. 前言
    如 果說,法國的黨政關係經驗,使研究者觀察到「總統化政黨」的現象,那 麼在那些包括台灣在內,傾向總統優勢的政府,總統多數時候兼任黨魁的 國家,是不是也有很高的機會出現「總統化政黨」?本文無法深論這項問 題,將於第六節結語中就台灣案例做初步討論。
  2. 文獻和理論的檢視
    1. 根據 Clift 的觀察,許多研究者都認為,法國第五共和有「總統黨」 (presidential parties)的出現和相關特質,乃源於半總統制結構影響。在政 策形成和決定、以及人事選擇和選戰方面,政黨是從屬於總統的。政黨被 視為總統的工具,其主要功能在於作為邁向總統職位的平台,成為總統的 組織化資源。總統黨形式上的領導人係由總統本人所挑選,表面上則透過 正式的程序所產生。形式上的政黨領導人的權威和正當性,相當程度取決 於總統個人
    2. Samuels (2002) 以及 Samuels and Shugart (2009) 也提出「總統 化政黨」現象。他們認為在總統制下(包括法國半總統制),提名具有勝 算的候選人參與總統選舉,是政黨生死存亡的重頭戲,所以會集中資源在 政府的選舉。因為一旦當選,總統自然成為政黨的實質領導人,即使在形 式上並不是。總統闡述政黨立場,做出政策計畫,所以總統才是維續政黨 形象的主力。實權總統制度使得主要政黨必須提出總統候選人,其導致的 效應包括:政治的個人化(political personalization)、意識型態因素的降低、 以及選戰中政黨組織邊緣化的現象
  3. 台灣半總統制下黨政關係的結構背景
    1. 台灣半總統制的特質
      我國總統是具有實權的總統,但並非憲法之下最高行政院長,因此總統主要是以政治實力進行優勢領導,而不是以體制上是最高行政首長來直接進行制度性的領導
    2. 分立與少數的政府
      1. 政黨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比較憲政體制下的定位
    3. 政黨菁英山頭化:呼應半總統制的憲政結構
      半總統制的憲政結構特性,使得執政黨的黨政關係中除了副總統以 外,存在四個核心的單位:總統、行政院、黨中央、立法院黨團。 在民進黨執政時期,除了該黨內部的派系外,這四個政治單位可以孕育出 山頭化的黨政菁英
      1. 行政院院長的角色突顯出半總統制雙首長的特質,而憲法雖明 訂其所領導的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實務上行政院院長的權力大 小和自主性與其能獲得總統多大的授權以及信任有關,而行政院院長個人 的態度,也是影響的重要變數
      2. 關於立法院黨團幹部。傳統上,執政之前民進黨的立院黨團與 黨中央是處於平行的地位,立院黨團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但執政之後,雖 然在決策地位上尚能支配中央黨部,但相對於強勢的總統和行政部門,其 地位是被政府(總統和行政部門)所支配
  4. 黨政關係的核心:實權總統與所屬政黨的關係
    1. 民主半總統制國家一般經驗(22個自由且半總統制的國家)
      1. 曾出現總統兼任黨魁 的國家,包括克羅埃西亞、蒙古、納米比亞、秘魯、烏克蘭、塞內加爾共六個國家
      2. 十 六個國家未曾出現總統擔任黨魁的情況,包括法國、芬蘭、波蘭、葡萄牙、 奧地利、南韓、保加利亞、維德角、冰島、愛爾蘭、立陶宛、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聖多美普林西比、馬利。由此來看,大部分半總 統制國家總統未兼任黨主席
      3. 有若干國家總統是無黨派的,包括有: 冰島、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馬利等四個為主
      4. 本文提出一項憲政體制角度的解釋:愈屬於總統優勢的半總 統制,總統愈有可能兼任黨魁;總統兼任黨魁,也強化總統優勢的半總統 制政府運作。
    2. 台灣的經驗:從國民黨到民進黨
      1. 第一階段:全民政府-總統未兼黨主席(2000.5.20-2002.7.20)
        1. 民進黨執政時期總統兼任黨主席與否各階段情形
      2. 第二階段:黨政政府-總統身兼黨主席(2002.7.21-2004.12.31)
        陳總統透過不斷任命新的行政院院長, 一直掌握控制著政府的部分,但立法院黨部分則未必。所以,由總統兼黨 主席,可以較有效掌控黨和黨團。所以,對黨團的掌握相當關鍵,其中,被喻為「永遠的總召」柯建銘,從二○○二年二月第五屆立法院開始,除 第六屆第一、二會期外,一直都是最能貫徹陳總統意向的黨鞭
      3. 第三階段:選舉失利-總統未兼黨主席(2004.12.14-2006.6)
      4. 第四階段:仍是共主-總統再兼黨主席(2007.10.15-2008.1.13)
      5. 第五階段:選舉失利-總統再辭黨主席(2008.1.13-2008.5.20)
  5. 政黨協調機制
    與法國相較,我國總統和行政院院長之間缺乏制度上的連結,總統無 法出席和主持行政院會議,雙首長在政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並無任何憲法 上的聯繫機制。由於憲法的設計,我國總統不可能兼任行政院院長,直接 領導行政院,因此行政院院長這位代理人必然存在。但憲法並無法規範到 總統與政黨的關係,而當總統未兼任黨主席,試圖與所屬政黨保持一些距 離,於是無法避免總統在政黨方面尋求代理人。如果總統不兼任黨主席, 總統即同時必須仰賴兩位代理人分別處理政務和黨務,但民選的總統何以 讓自己居於此種不便的處境,而不思有所突破?由於缺乏制度上的政策協 調機制,因此總統與政黨都需要費力建立體制外各種決策諮詢機制和黨政 聯繫平台
    1. 九人小組會議
    2. 總統府、行政院、黨中央、黨團之間的協調機制
    3. 黨政同步後(總統兼黨主席)時期黨政關係核心架構

  6. 代結論:總統化政黨的跡象
    在我國憲法的設計下,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但我國政黨輪替後之 黨政關係,乃建立在一種「憲政現實上」屬於總統優勢的半總統制以及「分 立與少數的政府」架構之上。在屬於總統優勢的半總統制類型下,總統在 任期之初都以全民總統自居或維黨政分際為由,未兼任黨主席,於是形成 總統必須同時在政黨與政府建立雙重代理人的現象,更需要費力建立體制 外各種決策諮詢機制和黨政聯繫平台,再加上總統若無法有效掌控政黨, 會發生總統意志與黨意可能的落差等等現象。這些併發現象,無法從半總 統制的特性單獨解釋,但可以從中獲得部分解答。因此,半總統制下總統 是否兼任黨主席,成為觀察黨政關係之重要課題,但總統兼任黨主席與 否,儘管並不影響總統作為實際的政黨領袖,但黨政關係仍有所不同,由 總統兼黨主席,總統是黨在名義上和實質上的領袖,可以名正而言順的領 導黨,並較有效掌控黨和立法院黨團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我覺得與法國做一個深度的比較分析,會比分析22個國家來得好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另外,我懷疑半總統制對黨政關係的影響
如果把美國的黨政關係一起來看,做一個憲政體系對黨政關係的影響
因為總統與半總統的相似度比半總統與議會制的相似度來得高

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選舉時程對政府組成型態的牽引力:半總統制經驗之探討〉陳宏銘、蔡榮祥


  1. 前 言
    本文的核心問題在於:在半總統制下, 選舉時程的安排對於總統和國會的多數關係,以及政府的籌組型態 有何影響?這項因素的影響有多強?此影響稱之為選舉時程的牽引 力(pull)
    1. 為什麼以總理產生方式搭配選舉時程的安排 作為解釋政府組成的主要變項,而非選舉制度(electoral systems) 和政黨體系(party systems)或其它因素?
      這是因為總理的產生方式 是政府籌組過程最為核心的面向,而在半總統制政體中總理的產生 方式可能是由國會主導,也可能是總統主導,剛好對應既定的國會 選舉和總統選舉的時程之進行。至於選舉制度、政黨體系和其它因 素對於政府組成的影響,現有文獻不乏重要的發現,如Shugart and Carey(1992)的系統研究。
  2. 文獻檢閱與概念界定
    1. 文獻檢閱
      1. Shugart and Carey(1992)
        在準 總統制部分,作者傾向推薦同時選舉或蜜月期選舉,認為兩者較具 相容性;而反蜜月期選舉或期中選舉,會弱化總統選舉,形成類似 「準內閣制」的運作狀態,如芬蘭、法國的經驗;至於混合模式, 仍以法國經驗為參考標的,即總統選後解散國會,重新選舉,形成 所謂的蜜月期選舉,而在之後的期中選舉又失去總統優勢
      2. Jones(1995)
        在拉丁美洲總統制國家的經驗中, 當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同時舉行會比非同時舉行的情形下,使得總 統更可能獲得國會的多數或是接近多數。具體的例證是在拉丁美洲 舉行同時選舉的總統制國家中,總統在下議院或是單一國會的立法 支持的平均規模是國會席次的 46.05%,幾乎是非同時選舉類型的平 均比率 28.11%的兩倍
    2. 主要概念定義
      1. 選舉時程的類型
        1. 「蜜月期選舉」指 的是新任總統就職後一年所舉行的國會選舉,此類選舉對於新任總 統所屬政黨特別有選舉上的優勢,即所謂的「衣尾效應」(coattail effect)。
          擬說明的是,Shugart and Carey對蜜月期選舉時程的定義 係以總統「就職」時間點為判準,本文則以總統選舉「選舉日」為 主,在前者某個日期是屬於蜜月期內,在後者的算法中可能已經過 時了,所以後者比前者只有更嚴格而非寬鬆。 此外,由於一年期 時間不短,可以在這一年期中,再區分前六個月之「前期」與後六 個月之「後期」,觀察是否有所不同
        2. 「反蜜月期選舉」指的是在總統選舉前一年之內的國會選舉, 由於此種選舉時程的作用較不如蜜月期明顯,且現有文獻討論較有 限,故不再如同蜜月期一樣區分前期與後期
        3. 「混合週期選舉」是在這些型態之外,並無一固定模式的時程狀態 
      2. 政府組成型態
        1. 「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
          主要發展於議會制政府的基礎上,指 的是內閣中的執政黨並未在議會中握有過半議席的型態
        2. 「多數政 府」(majority government)
          執政黨在議會中握有過 半議席
        3. 「分立政府」
          分立政府是當總統職位由一個政黨所掌控, 並且至少國會中的一院(如果是兩院制)是由另一個政黨所控制時 的政府型態
        4. 一致型的政府(consistent government or unified government)
          總統所屬政黨與國會(兩院)多數黨屬 同一政黨
        5. 「共治政府」(cohabitation)
          當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 的政黨,而總理獲得國會多數的支持的政府形態, 或稱之為行政權分裂的政府(split-executive government)
  3. 半總統制下的選舉時程:主要國家概況
    1. 同時選舉:屬於此種類型者, 僅有羅馬尼亞、納米比亞和秘魯。
    2. 蜜月期選舉:屬於此種類 型為法國在 2002 年之後的情況以及馬利。
      以法國為例,在 2002 年 之前,因總統任期 7 年,國民議會議員任期五年,故呈現混合週期 的現象。其後總統任期縮短為 7 年和國民議會議員任期一致,而且 將選舉時程刻意調成先選總統,後選國會。
    3. 反蜜月期選舉:屬於此類型者,包括當前的俄羅斯、 蒙古、維德角以及 2008 年 1 月之後台灣的情況,這四個國家,除維 德角總統和國會任期均為五年外,其餘總統和國會議員的任期都是 四年。
      我國立委任期改為四年而與總統一致後,從第七屆立委選舉 開始,會形成立委選舉在前,總統選舉在後,間隔約三個月的情況。 如果未調成同時選舉,這將會形成固定的週期。首次的週期出現在 2008 年 1 月立委選舉,2008 年 3 月間再選總統的情況,所以是屬於 「反蜜月期選舉」的典型案例。
    4. 期中選舉:屬於此類型者包括冰島、愛爾蘭及烏克蘭。
      期中選舉容易給反對總統的政黨表現的機會,也較容易出現分立政 府的情況,但冰島和愛爾蘭兩個國家現實運作偏向虛位元首的憲政 方向,也有學者將他們歸類為議會內閣制的類型,但由於兩國皆採 行總統直選制,故在此納入本文的分析
    5. 混合週期:包括芬蘭、南 韓、奧地利、波蘭、葡萄牙、立陶宛、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克 羅埃西亞、塞內加爾、聖多美普林西比等
      以南韓為例,總統任期 五年,議員任期四年,故有時國會選舉屬期中選舉,有時則又處於 蜜月期,呈現混合之時程分佈
  4. 選舉時程的牽引力:案例分析
    1. 同時選舉:較利於推出總統候選人的大黨
    2. 蜜月期:利於營造總統黨的多數
    3. 反蜜月期:近似總統選舉的初選
    4. 期中選舉:限制國會和總統相容性
    5. 混合週期:多種可能性
  5. 選舉時程的牽引力:結構的、制度的合併作用
    1. 憲法的設計:國會中心或總統中心的總理產生方式
    2. 政府形成設計與選舉時程的關係模式
      1. 選舉時程與總理產生方式之組合模式
        1. 歸納上述八種模式,可進一步得到以下結論:
          1. 少數政府主要出現在以總統為中心的總理產生方式,而多數型政府雖然也可能出 現在以總統為中心的總理產生方式,但偏向蜜月期選舉或同時選 舉
          2. 多數型政府主要產生在以國會為中心的總理產生方式,特別 是聯合政府
          3. 共治政府主要出現在以國會為中心搭配期中選舉或 反蜜月期選舉,而較不可能出現在蜜月期選舉或同時選舉。
      2. 選舉時程與總理產生方式之組合的趨勢
        1. 什麼樣的結合模式會增加產生多數型政 府的可能性?
          1. 在其他條件不變下,愈往右上方地帶的結合模式,愈可能增 加多數型政府(一黨或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
            一方面總統所屬政黨取得國會多數的可能 性較大,另一方面由於偏向尊重國會多數的總理產生方式,故即使 總統黨非國會多數,仍提高產生由國會多數支持的政府之可能性, 因此整體而言較可能會形成一黨多數政府或是相同意識型態組成的 聯盟多數政府(如左派或是右派)
        2. 什麼樣的結合模式會增加共治型政府的可能性?
          總統的政黨較可能無法取得國會過半數,以 及反對總統的政黨較可能會獲得國會的多數,增加國會多數與總統 黨不一致的機會
          國會主導總理的產生,增加總統讓出組 閣權給此一與總統不同政黨(聯盟)的誘因,總統會被迫提名反對 黨的領袖擔任總理
      3. 其它因素的作用
        除了結構和制度的因素外,還有其他的因素會影響政府 的組成如總統的策略選擇。這些因素可能包括國會選舉制度、政黨 體系和總統權力的大小等等
  6. 結 論
    1. 本文亦指出兩種牽引力趨勢,一是在其他的條件不變下,當總統選舉對國會選舉的影響力(衣尾效應)愈高,而且國會對總理產 生方式的主導性也愈高時,愈可能增加多數型政府(一黨或聯合政 府)的出現。二是,在其他的條件不變下,當總統選舉對國會選舉 的影響力(衣尾效應)愈低,而且國會對總理產生方式的主導性也 愈高時,愈可能增加共治型政府的出現。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選舉時間安排對政府組成方式的影響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說實在,覺得在憲政體制下討論這個有點混亂,Shugart and Carey的研究方式的確比較好,在一堆比例代表制下觀察選舉時程,因為會影響政府組成的大部分因素是選舉制度,因此先固定選舉制度,再來看選舉時程的影響。
但這個是在半總統制下看選舉時程,但是半總統制下的總統選舉方式、國會選舉方式都不一,而這兩個又是對政府組成有重要的影響,導致出來的結果沒有什麼太大的顯著性,因為我們根本就不知道結果倒底是時程的影響還是制度的影響,更何況其各種因素
而作者又另外分為國會中心與總統中心,其實也不會讓這篇文章的結果有更多的顯著性,感覺還讓整個模型變得更複雜,而且結果作者也忽略掉總統中心的部分(畢竟案例很少)
對於比政,我更傾向動態比較,而不是隨便拿出一個國家的案例,然後就說有影響
應該是A國家過去如何,在修制度之下又如何,像法國這樣就不錯
把一堆像法國這樣的國家拿出來做感覺更有意義
畢竟影響要素太多了,盡可能讓案例固定簡化才是

2021年4月22日 星期四

〈法國半總統制的演化:法國2008年修憲的憲政影響分析〉郝培芝

  1. 前言
    1. 憲改背景
      在 2007 年法國總統大選前,幾乎各主要政黨的 總統候選人紛紛提出第六共和的不同憲改版本與政策建言,憲改芻議內容呈現截然不 同的憲政體制選擇與設計,亦呈現法國各方對於第五共和實施以來的總體檢討與反 省。雖然法國新任總統薩科奇(Nicolas Sarkozy)在選前亦提出相關的憲政改革方向, 卻是唯一在選前沒有提出「第六共和」芻議的總統候選人,但卻在當選新任總統短短 幾個月後提出重要的修憲方案。法國國會於 2008 年 7 月 21 日以一票之差,在國會聯 席會以五分之三多一票的多數通過薩科奇總統推動的憲改法案,這是法國自 1958 年第 五共和肇始以來的第 24 次憲改,也是層面最廣與表決票數差距最少的一次憲改
    2. 憲改結果
      更多學者認為因修憲條文強化總統的國會咨文權形同間接強化 總統對於其它憲政機關的優勢地位 ( renforcer sa prééminance sur les autres institutions),彰顯總統為國家大政決定者的憲政負責角色,加之 2000 年法國修憲將總 統任期縮短與國會一致,並採「先總統、後國會」的蜜月期選舉時程(honeymoon election)改革後所形成多數執政(le fait majoritaire)的政治事實,已然增加鞏固總統 的憲政角色與強化總統權力,法國多數學者認為法國自 2000 年至 2008 年的修憲結果 將導致法國向「體制的大總統化」(la présidentialisation du régime)傾向
  2. 半總統制的演化與發展
    在目前少數透過憲政體制進行制度轉換的相關國家經驗而言(如摩爾多瓦、芬 蘭、波蘭 ),大致上 也 基於限縮總統權力的主要思考角度,而朝向內閣制 (parliamentary system)傾斜與演化。芬蘭於 1999 年以新憲法削弱總統權力並強化 政府與議會權力,導致芬蘭從半總統制轉向內閣制傾斜的演化,炓波蘭透過 1992 年以及 1997 年兩次新憲法削弱總統權力,使波蘭半總統制向內閣制傾斜,炆以及 2000 年摩 爾多瓦將總統產生方式由全民普選改為議會投票選舉,同時大幅削減總統權力,造成 其體制從半總統制朝向完全純粹的內閣制演化
  3. 大總統主義與體制大總統化: 杜哈梅(Olivier Duhamel)的分析架構 
    1. 憲政體制 (constitutional regime)與政治體系(political system)
      前者與憲政規 範密切相關,是指權力運作的整體規則(totality of the rules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後者則與實際的憲政運作結果有關,是指在制度下權力的實際運作(the exercise of power that results from the dominant institutional practice)
      1. 杜哈梅(Olivier Duhamel)
        曾提出「憲政體制」(régime constitutionnel)與「政治體 系」(système politique)的區別。憲政體制指的是憲法規則(如權力分立架構)所形成 的政治架構(如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等),而政治體系則是各項政治條件變數 (如政黨數目與國會生態等)所形成的政治環境
        杜哈梅並認為法國第五共和憲政形 貌往往是「半總統制」的憲政體制在傾向於「大總統主義」或「大總統制」(le régime présidentialste)的政治體系中運作,這種大總統主義也可說是半總統制下的一種次類型,而政治體系所強調的各項政治條件所形成的政治環境,大部分法政學者著重的是 總統與國會政黨關係以及總統多數與國會多數的複雜關係
      2. 政治條件與權力分配的差異程度

    2. 法國著名學者吉格爾(Jean Gicquel)則從政治體系角度完整論述大總統主義的意 涵。吉格爾認為大總統主義指的是因總統普選以及總統掌有國會多數導致權力集中於 總統的一種體制,這樣的定義與界定結合了憲法形式條件與政治情勢條件,如同杜哈 梅一樣強調憲政體制與政治體系的差異性,吉格爾認為法國憲政體制是半總統體制, 而在政治體系的實際運作上大多數階段為大總統主義
  4. 2007 年法國總統大選前各政黨對於第六 共和體制的憲改版本芻議 
    1. 法國各政黨修憲主張比較(中央政府體制部分)
  5. 法國 2008 年修憲內容與結果: 同時強化總統與國會權力
    薩科奇於 2007 年當選新任總統後,很快地邀請前總理巴拉杜(Edouard Balladur) 負責成立第五共和制度改革委員會,法國各界通稱為巴拉杜委員會 ( Comité Balladur),該委員會歷經四個多月的討論後將 77 條修改建議(77 propositions)提交 給總統薩科奇作為修改方案,隨後法國國會於 2008 年 7 月 21 日以一票之差,通過薩 科奇總統推動的憲改法案
    1. 法國憲政體制朝向總統制調整的三種模式
      對於法國半 總統制轉為總統制的前提下,問題在於將轉換為何種內涵的總統制?國內學者徐正 戎、呂炳寬、張峻豪在參酌法國學界相關討論後對於法國朝向總統制演變歸結為主要 三種可能的改革方向:
      1. 是強化國會權力,使其明確化總統制下的行政與立法徹底分離的 憲政設計:若是依據此一修憲方向則需將行政立法權限加以修改,具體而言,在第五 共和憲法中,舉凡有行政干涉立法職權嫌疑的條文,均有廢止的必要,例如,法案強 迫信任投票(Vote bloqué;第五共和憲法第 49 條第 3 項),簽署條例(Ordonnance)立 法方式(第五共和憲法第 38 條)等規定,以及總統得恣意行使的解散國會權 (Dissolution;第五共和憲法第 12 條)。
      2. 朝行政權專一,並以總 統為權力核心為原則,在確保行政權優勢的前提下,重新確定總統決策、總理執行的上下隸屬關係,因此憲法中第 5 條以及 20 條、21 條應作相關修正
      3. 行政與立法權力平衡:以追求行政立法兩權平衡為最高指導原則,此派主張強調 強化行政權之餘,也需強化負責監督之權的立法權,修改憲法第 48 條等相關條文,盱 這種被稱為「法式總統制」(Régime présidentiel à la française)的構想源自對「美式總 統制」的省思,可說是總統制的第三條道路。 
    2. 修憲內容與法國體制定位: 制度內部微調?法式的總統制? 
      1. 總統權力部分,修憲後總統任期限制為兩任,與國會議員任期一致, 每任 5 年(憲法第 6 條)。在削減總統權力部分則包括刪除總統大赦權,但仍保留特赦 權(憲法第 17 條)
        擴大法國總統向國會發表美國總統制的總統國情咨文演說權(le droit de parole) (憲法第 18 條)
      2. 國會角色的強化(la revalorisation du rôle du Parlement)部分,強化立法權對行 政權的監督制衡呈現在以下幾方面的憲改內容:
        1. 國會對總統任命權的規範 (l’encadrement du pouvoir de nomination),國會具有對總統部分重要人事任命的諮詢 權(第 13 條),凡攸關自由權保障、國家經濟社會事務的相關重要人事任命,為避免 任命政治化,必須在諮詢國會意見後方能任命
        2. 國會具有公民複決提案權:修 憲將公民投票權範圍擴大,環境政策議題亦可公投,同時國會具有公投提起權,使總 統不再獨享公民複決權(第 11 條)
        3. 總統緊急命令權的規範:修憲後規定當總統 行使緊急命權進入緊急狀態 30 日後,國會可以聲請憲法法院審核緊急狀態之適用性(憲法第 16 條)
      3. 法國多數學者認為法國自 2000 年至 2008 年的修憲結果將導致法國「體制的大總 統化」(la présidentialisation du régime)傾向。關鍵因素在於 2000 年修憲時修改總統任 期為五年制(Quinquennat)與總統選舉時程的調整(la coincidencce des élections présidentielles et législatives),其能確保國家元首幾乎具有「準自動的國會多數」(une majorité parlementaire quasi-automatique),國會選舉形同變成是民眾對總統的再度認可 或是等同總統的第三輪選舉,祂這樣的政治結果對憲政體制的影響是非常重要。
        就憲法上之意義有三點
        1. 總統作為中立仲裁者角色概念的結束:總統將作為第一線行 政權的實際運作者
        2. 過去憲法第 20 條所界定的由政府決定與執行國家大政方針 的憲政概念結束
        3. 總理角色的調整與行政二元性的結束:總統是真正的國會多 數領導者,總理僅是總統政策的執行者,實質上是將法國第五共和體制往「大總統主 義」傾斜
  6. 法國半總統制演化的動力分析: 選舉時程修改與政黨生態變遷的影響
    1. 總統選舉時程與任期修改的憲政效應: 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的多數執政(le fait majoritaire)
      1. 「蜜月期選舉」指的 是在新任總統就職後一年內所舉行的國會選舉,此類選舉對於新任總統所屬政黨特別 有選舉上的優勢,有助於總統所屬政黨國會議員的當選率,進而強化執政黨在國會中 的黨紀,即是所謂的衣尾效應(coattail effect)
      2. 2007 年法國總統選舉尚有幾項特色:第一是高投票率,第一輪及第二輪投 票率都近八成五,也是法國自 1958 年第五共和歷史以來的最高紀錄。第二是在總統。
        選舉部分,薩科奇在第二輪投票獲得 53.06%的勝利,此一高得票率是自第五共和以來僅次於戴高樂總統(1965 年的 55.2%)、密特朗總統(1988 年的 54%),排列第三的 高得票率,這賦予薩科奇極高的統治正當性。
    2. 選舉時程改變對法國政黨生態的影響: 法國兩大黨政治生態的鞏固化 
      1. 以法國 2007 年國會選舉結果而言,法國「先總統、後國會」的蜜月期選舉 設計的確形成有利大黨的結構性偏差結果,不僅總統多數聯盟進一步鞏固化,苀特別是 戴高樂派取得絕對優勢,在國會第二輪選舉時,幾乎都是左右兩大主要政黨之間的競 爭,且兩大黨在國會席次上取得壓倒性不對稱的席次分配(disproportionality),小黨勢 力迅速衰退,鞏固化兩大黨的政治生態
      2. 兩大黨制的發展?
         
  7.  結 論
    本文認為,儘管此次法國修憲更動條文幅度相當大,若從中央政府體制的角度而 言,並未造成根本的憲政結構調整之第六共和體制。依據杜佛傑對半總統制的古典定 義三要素(普選產生的總統、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擁有行政權並向國會負責的內 閣)而言,修憲後法國體制雖然朝向「強總統與強國會」並存,但並沒有完全實踐總 統制下的行政與立法徹底分離,法國仍然保留向國會負責的內閣以及仍有倒閣權與解 散權的內閣制制度要素,因此仍然是在半總統制的框架下,而非轉至總統制。
    1. 依據目前國內外相關學者對於半總統制演化的既有研究,關於半總統制演化有幾 項基本共同結論:
      1. 半總統制有其制度存續韌性,亦即一國選擇了半總統制後,並 不容易轉換至其它政體類型
      2. 半總統制演化主要還是在次類型中作轉化,例如芬 蘭與波蘭從「總統-議會制」演化為「總理-總統制」,並逐步趨近內閣制精神
      3. 在目前少數透過憲政體制進行制度轉換的相關國家經驗而言(如摩爾多瓦、芬 蘭、波蘭),大致上也基於限縮總統權力的主要思考角度,而朝向內閣制傾斜與演化
      4. 半總統制演化的動力主要是解決總統多數與國會多數不一致的問題
      5. 資深民 主國家傾向於向內閣制移動(如芬蘭),而新興民主則傾向於向總統制(特別是缺乏制 衡的總統制)移動。

        本文大致同意以上既有主要觀點,但對於資深民主國家是否也是 傾向於向內閣制移動的論點,本文則有所保留,並嘗試以法國半總統制演化經驗提供 不同的重要個案研究。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法國修憲對憲政運作的影響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突然好奇迫使一個國家朝內閣制與總統制的機制與原因不知道是甚麼耶
芬蘭走內閣,法國走總統,那這些國家的打算是甚麼,應該挺有趣的

2021年4月13日 星期二

〈半總統制的崩潰、延續與轉型: 威瑪共和與芬蘭的憲政比較〉沈有忠

  1. 前 言
    1. 當代的半總統制研究
      1. 類型研究
        以比較研究的方法,歸納半總統制在具體運作上的幾 種類別。最常被用來區分次類型的變數包括政黨體系、總統權力大小或總統、總理與 國會的三角關係
      2. 個案研究
        以特定的半總統制國家為對象,分析其制度特徵或 憲政運作的特殊性,就像早期以半總統制為分析概念下的法國憲政研究
    2. 半總統制憲法理論
      本文希望藉由憲法理論來做比較,探討一部憲法的精神,把半總統制的 討論從根本的憲法理論細緻化。關心的問題不只是總統在條文上享有多少權力,也在 於這部憲法運作時,總統「被預期該如何以及何時」使用這些權力
      1. 憲法理論
        指的是憲法在設計時被預期的、被想像的實踐狀況。這個被 預期、被想像的狀況,可能與憲法後來具體的實踐有落差。憲法理論可以視為憲法的 理念、精神或憲法的本質。憲法在實踐上會受到後來實際的政治環境、政黨甚至政治 人物的操作而可能和立憲時的預期、想像有所差別。憲法理論之所以重要,在於這是 憲法的內在本質。憲法整套的條文設計,在這個本質上是被視為一體的。換言之,解 讀憲法單一條文對憲政的影響,必須回到憲法理論來看此條文在設計時的正當性,才能討論憲法架構在實踐上是否有出現超越憲法本質而改變憲法內涵的情況
      2. 垂直分時的二元行政
        指行政權切割為兩個系統,但在單 一時間點上只被預期有一個行政權發揮政治領導的力量。雙元行政是依據不同時態具 有換軌的依據,總統與政府的二元行政,在這種理論下不會競爭,但是會轉換憲政運 作的核心。一般來說,承平時期是由總理領導內閣,而緊急狀態下則由總統領導
      3. 總統權力大小與二元模式的比較
  2.  威瑪與芬蘭的憲法設計
    1. 威瑪憲法的設計與理念
      1. 德國憲法學者古熙(C. Gusy)認為影響威瑪憲法設計的背景 因素主要有三:
        1. 先前帝國時期反對派的主張(也就是社會民主黨(SPD)和獨 立社民黨(USPD)等左派力量)直到 1918 年對新憲法的辯論獲得實現的可能
          受到 戰敗的影響,社民黨和獨立社民黨成為推動政治改革的主要力量。這兩個政黨儘管在 對新政治體制的主張上有所差異,但共同的目標都是推翻帝制。因此,帝制的廢除成 為國內外要求改革的第一點共識
        2. 當時現實環境的力量反映在憲法的具體設計上
          威瑪共和是因為戰敗間接導致而成立。帝國瓦解不是因為議 會民主的改革壓力,反而是因為帝國瓦解才給了議會民主實踐的機會。炓在這樣的情況 下,保守的、軍方的、維繫帝國傳統的力量並未在社會上潰散,新共和反而是過去的 改革派和軍方的合作下的產物。因此,各方力量妥協的結果遂成為設計半總統制憲法 的背景與結構性因素。在這個情況下,新憲法的設計基於議會制的基礎,另外設計一 個具有代表性、具有一定權力的總統,既可滿足改革派對建立議會民主的要求,也沒 有根除保守力量對維繫行政權威的渴望。這就是新憲法在條文與外觀上具有當代所謂 半總統制色彩的背景。
        3. 是 1918 年革命的目標對憲法的 影響
      2. 威瑪憲法的草擬者H. Preuß的構想
        普洛 依斯主張設計一個代表人民,具有政治權力的總統,同時搭配一個必須向國會負責的 政府。對普洛依斯而言,政權的兩個極端分別是一個沒有權力限制的君王,以及沒有 組織的散民,而理想狀態是兩者的折衷。其中,總統一職可以設計為具有元首、人民 的公僕與直接民主的代表三個特徵。總統由人民直選,具有民意基礎並落實直接民 主,可以任命總理與官員以扮演政治上的領導角色。雖然如此,顧及議會民主的落 實,由總統任命的總理與政府,必須向國會負責,經由國會的多數決定其去留。而當 政府與國會出現衝突時,由人民直選的總統可以代表人民扮演解決政治衝突的角色, 因此賦予其解散國會或發動公民投票的權力。由此可知,普洛依斯對於總統的想像, 是一個在議會民主之上,代表人民提出仲裁的角色。但實際上解決政治衝突的機制, 無論是解散國會改選或發動公民投票,仍是由直接民意來決定
      3. 1919 年的威瑪憲法,是一部希望以 議會民主為原則的憲法,同時輔以一個足以與國會相制衡的總統。這個總統透過民選 產生,代表德國的完整與統一,加上賦予部分的實權,希望總統能夠在議會體系失效 時,成為 預 備 的 權 威 與 領 導 。在憲 法 中將總統 設 計 為 對 抗 「議會絕對主義」(Parlamentsabsolutismus)的角色,使得威瑪憲法具有一半總統制、一半議會制的特 徵。
        就設計的理念上,威瑪的總統扮演的不是常態的政治領導者,而是在 緊急狀態下、議會政治出現僵局或無法運作的情況下,才被預期以全體人民代表的身 分領導國家並解決憲政危機。在正常的狀態下,威瑪憲法仍舊強調議會制的基礎,總 理才是政府的領導者,對國會負責並且負起政治責任
        威瑪憲法設計的二元行政,是一種垂直分時的二元架 構。行政權力在平常時期由總理所掌握,而在非常時期則由總統來領導
    2. 芬蘭憲法的設計與理念  
      芬蘭的模式是,向 國會負責的總理是平日在政策執行上的領導人,但諸如政策的整體策略,甚至是決策 權、立法提案權等這類較重要的權力,卻是取決於總統身上。
      1. 威瑪共和與芬蘭的憲政比較
  3. 威瑪共和的崩潰
    1. 威瑪崩潰的非制度性因素
      1. 德 國史學家布拉赫(K. D. Bracher)將威瑪共和崩潰的原因歸納出 7 個層面的問題:
        1. 經濟層面上,威瑪面臨的賠款和戰後重建的壓力
        2. 制度層面上,潛藏著獨裁的可能性 及其後來的實踐
        3. 社會層面上,支撐議會民主的中產階級相對薄弱
        4. 意識形態的層 面上,19 世紀以來發展成熟的威權傳統,有利於獨裁者的掌權
        5. 極左與極右政黨的 反民主論述,獲得一定程度的民間支持
        6. 獨裁者對群眾心理的煽動
        7. 在 1930 年到 1933 年之間,政治人物鬥爭的結果
      2. 非制度性因素
        1. 結構性因素
          1. 外交壓力
            1. 受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戰敗的影響,新政府在外交上要對帝國戰敗的 責任概括承受。努力使德國繼續維持國際間平等的地位和尊嚴,不但直接影響人民對 政府的支持與否,其手段與方法也造成政黨間的對立和衝突。外交危機對威瑪的影 響,包括了特殊議題直接或間接促成政府的解散,以及形成一些政黨對立的結構性因 素。威瑪共和首任的新政府在上台時其實掌握了國會內 75%以上的穩定席次,但最終 仍因外交上無法對凡爾賽和約產生共識而垮台
            2. 把「支持議會民主與否」和「處理外交困境成功與否」 這兩個問題透過政黨被綁在一起。這個現象在共和開始的第一年就造成對後來議會民 主發展無法彌補的傷害。威瑪共和的建立,是軍隊與社民黨妥協的結果,在當時共同 的目標是打擊蘇維埃革命。在社民黨領導的政府簽訂凡爾賽和約後,裁軍賠款的內容 無法為軍隊所接受,自此社民黨失去軍隊的信賴,而高舉民族主義大旗的右翼政黨則 和軍方立場較為一致,彼此維持密切的關係直到威瑪的終結
          2. 經濟危機
            魯爾危機的短期效應除了導致政府的解散之外,長期而言產生致 命的影響在於,經濟危機破壞了國家所需要的市民社會的支持與合作。社會中原本就 已經相當脆弱的中產階級,在經濟危機中大量破產,對國家失去信賴,轉為支持極右 與極左的反體制政黨。狜 1930 年的全球金融危機,帶給威瑪共和比魯爾危機更嚴重的 破壞。德國的經濟體系不僅還沒從魯爾危機的破壞中完全復原,又因為這次的金融危 機而帶來更嚴重的後果
          3. 社會的妥協性格
            威瑪共和從一開始就是在各方力量的 妥協之上,而不是在解決分歧後而建立的。這些妥協性表現在分歧的政黨體系之間、 軍隊與共和之間、地方與中央之間、行政與立法之間等。政黨的分歧致使議會制沒有 穩定運作的條件,政府的組成長期以來都是少數政府的形態。軍隊是扮演左右共和穩 定的角色,而且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傳統的軍隊體系並沒有被解散,始終維持獨立 而且強大的影響力
        2. 政治菁英的行為與互動
          1925 年繼任的第 2 任總統興登 堡,是軍人背景出身,代表昔日的帝國主義、傳統的地主容克階級以及軍人的勢力, 本人也對帝制緬懷。在興登堡擔任總統任內,逐漸介入組閣過程,最後甚至在 1930 年 開始,跳脫國會的監督,組織一個對他負責,而不是對國會負責的總統內閣,開啟了 威瑪半總統制最後 3 年往行政獨大的轉軌
    2. 威瑪崩潰的制度性因素
      1. 不當使用解散國會權
        在 1930 年到 1933 年總統內 閣運作的過程中,可以發現一個顯著的特徵,即總統動用解散國會權與緊急命令權這 兩項憲法權力的頻繁。總統屢次使用這兩項權力並不是導致威瑪共和崩潰的指標,重 要的在於總統屢次動用這兩項權力的動機和制度影響。總統內閣運作的正當性,在於 讓政府負責的對象從國會轉移到總統,這已經改變了一開始以國會為憲政運作主軸的 精神。此後,總統屢次以解散國會和緊急命令使內閣免受國會的監督或繞開國會來施 政,更是將憲政運作的軌道轉換成以總統為核心的行政獨裁之上
      2. 緊急命令權的濫用
        1. 原意
          依據制憲者與大多數代表在 1919 年的預期,總統使 用緊急命令權,不能據此改變國家為共和的狀態,以及政府運作的基礎結構,僅能在 有限的範圍內維持國家的安全與秩序,甚至要接受國會多數的同意與監督。另一層意 義在於,緊急命令權的使用目的,是要「恢復」社會的安全與秩序,即使所謂的社會 安全與秩序可能在政治操作下有不同的解讀空間,但「恢復」的意義仍使得動用該權 的最終目的,在於讓情況回到原狀,而不是另外創造新的政治局面
        2. 實際狀況
          在 1923 年遭遇第一次的通貨膨脹與外交危機時,總統艾伯特(F. Ebert)開始使用緊急命 令權強化行政應變能力。雖然這一波緊急命令權的使用並不是用以改變憲政狀態,國 會也沒有太多反對的意見,但經由這個時期的使用經驗,奠定了兩個後來朝向行政獨裁的發展基礎。
          到 1930 年以後,當經濟危機再次發生,依據總統的緊急命令而組成 的總統內閣,不僅在使用時機上產生對社會安全與秩序危機的不當解讀。此外,使用 的手段並非警察權,而是有政治目的,且這個政治目的也不是恢復憲政運作的常態, 而是創造新的憲政秩序。究其使用的時機、手段與目的而言,已經遠遠超越 1923 年的 情境,更與緊急命令權的設計原意大相逕庭
  4. 芬蘭在危機中的延續與往議會制的轉型
    1. 芬蘭半總統制在危機中的延續
      1. 非制度性的因素
        1. 外部危機
          1. 外交議題的重要性對芬蘭而言,是如何處理一個新興獨立國家與過 去統治母國的關係,對芬蘭來說,因為獨立建國的價值高於一切,因此即使對俄的險峻關係,或對 體制的辯論造成政黨體系的分歧,但激進的反體制政黨卻相當薄弱
          2. 對芬蘭來說,1930 年的世界經濟危機,雖然也造成傷害,但卻沒有像威瑪那麼嚴重。主要的原因當然還 是在於威瑪共和受到凡爾賽和約的傷害後,經濟重建大規模依賴國際經濟援助,而芬 蘭在當時的工業化程度偏低,經濟體系主要以一級產業(primary industries)為主,相 反的和世界經濟體系就沒有那麼深的依賴。
        2. 內部權力分化
          在政黨的分化程度上,除了反體制政黨的有無之外,芬蘭存在的破碎化政黨體 系,並不比威瑪和緩。在制憲以後直到 1930 年為止,芬蘭更替過 15 任政府,其中只 有兩任有國會多數的基礎,其餘都是少數,政府脆弱的程度和威瑪相似。
          然而,從 1930 年開始出現了另一種局面,社民黨和農民黨開始嘗試合作,組成了第一個有左派 加入的過半內閣,扭轉了右派從獨立以來就持續執政的情況。1937 年,「紅土聯盟」 (Red-Earth Coalition)組成,象徵著芬蘭政黨政治的新局,不僅是第一個中間偏左的 政府,更意味著國會已經有能力組織一個多數政府,提供了日後政黨之間合作的基礎
      2. 制度上關於總統權 力設計的缺口
        在芬蘭,從一開 始就是雙元領導的特質,政府是執行總統決策,總統和國會都享有立法權。這種水平 分權的半總統制,使芬蘭的總統在介入政治運作時,從憲法裡就可以建立慣例。更重 要的是,憲法第 33 條明訂了外交事務為總統的決策範疇,這使得總統如果面對外交危 機時,可以不必透過凍結國會來執行決策。換言之,水平分權的架構,讓芬蘭的總統 在外交事務上一開始就有領導與決策權,政府部門加以執行,過程不一定需要國會的 共識。這使得總統在領導外交決策時,不至於和國會衍生危及憲政運作的衝突。此 外,水平分權的二元行政架構另一層意義在於,以總統為核心或以議會為核心的換軌 機制,在憲法理論上都有可能。這使得政黨體系分歧的芬蘭,儘管有著總統領導的趨 勢,卻不至於導向一個架空國會來領導政府的行政獨大
    2. 芬蘭半總統制的轉型
      1. 非制度因 素
        1. 在國際環境上,蘇聯於 90 年代的垮台與隨之而來的民主化,解構了緊繃的 冷戰局勢,也使得芬蘭在政治上對於強人領導的需求大為減低
        2. 在芬蘭加入歐 盟之後,許多外交政策需要跨部會整合,增加了政府對國家決策的影響力。原本在歐 洲峰會的出席時,只有芬蘭和法國是由總統和總理共同參與,而芬蘭逐漸以總理參與 為主,到了 2002 年以後,總統更不再代表芬蘭出席相關的會議
        3. 在國內的部 分,原本分歧的政黨體系在 80 年代之後逐漸趨於穩定,原本僵化的多黨體系漸漸整合 為三個主要政黨,而且彼此都有合作的可能,提供組織一個過半而穩定政府的依據
      2. 制度性因素
        1. 在 90 年代以前,總統介入政治 運作的制度設計在於憲法第 27 條的解散國會權與憲法第 33 條關於外交事務的決策 權。在國會的解散權方面,90 年代以前總統享有不受節制的主動解散權,而現實的憲 政發展上,總統也解散過 4 次(分別是 1953 年、1962 年、1971 年和 1975 年)
          1991 年以後,針對這個設計做了制度上的修改,總統得由總理的提議,並諮詢國會議 長與各政黨的意見後,才能提出解散國會的命令。這個制度上的調整削弱了總統藉由 解散權介入政治運作的自主權力
        2. 芬蘭總統、政府與國會主要的憲政權力比較
  5. 結 論
    1919 年,威瑪共和與芬蘭兩個新 興民主國家在類似的環境下制訂了本質有所不同的半總統制。威瑪是垂直分時的行政 二元;芬蘭則是水平分權。社會結構與非制度性因素造成兩國分歧而破碎的多黨體 制,使兩國的政府存續都不穩定。但制度實踐上,水平分權的芬蘭在不破壞憲法理論 的情況下,由政黨分歧結構下的總統主導,慢慢的朝向政黨競爭趨於和緩的總理主導 來轉型。而垂直分時的威瑪則是因為總統介入時機與方式備受爭議下,破壞了憲法理 論並且導致最終的行政獨裁。從兩國的經驗可以得知,非制度性的因素固然影響了政 府的穩定,但制度的條件以及憲法的差異性,卻提供了政治轉型可能的方向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做芬蘭與威瑪共和的比較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看了還是覺得垂直分時跟水平分權的概念有點雞肋耶
就算威瑪共和改用芬蘭的制度好了,我猜也會走向原本的結果八,或者變成現在的俄羅斯八
感覺這兩種概念下的制度,就只是一個對總統的局限比較大,一個比較小這樣,跟憲政的崩潰感覺還是很難搭上邊,如果能搭配其他制度應該會更有說服力?政黨、選舉制度之類的

2021年3月19日 星期五

〈總統與國會選舉制度對半總統制憲政運作的影響-法國與台灣的比較〉蘇子喬、王業立

  1. 前言
    法國與台灣的相似:
    1. 憲法皆明文規定總統有任命權,但未明文規定有免職權
    2. 兩國過去皆為兩大聯盟的多黨制,相似的政黨體制是由不同的國會與總統選制所塑造
    3. 兩國皆修憲以便將國會任期與總統任期一致
  2. 分析架構

    1. 國會選制與總統選制對國會政黨體系的影響
      1. 總統選制對國會政黨體系的影響
        1. 總統直選對於國會政黨數目有壓縮的作用
        2. 相對多數制的壓縮作用會大於兩輪決選制
      2. 國會選制對國會政黨體系的影響
        1. 國會採比例代表制,總統採相對多數制,比兩輪決選制的政黨來得少
        2. 國會採相對多數制,總統採相對多數制,跟兩輪決選制的政黨差不多
    2. 「憲政體制」類型的概念界定
    3. 「政府型態」類型的概念界定
      1. 分立政府
        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
      2. 一致政府
        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
      3. 多數內閣
        國會多數且過半數組閣
        1. 一黨內閣
          國會多數為同一黨
        2. 聯合內閣
          國會多數為不同黨
      4. 少數內閣
        國會少數組閣
      5. 共治(cohabitation)
        總統與閣揆不同政治陣營
      6. 非共治
        總統與閣揆同政治陣營
  3. 我國與法國選舉制度對於憲政體制的形塑作用
    1. 台法總統與國會選制對政黨體系的綜合影響
      1. 法國國會與總統選制的差異是在晉級第二輪選舉的門檻不同,在國會議員中係由超過12.5%的候選人晉級到第二輪選舉,在總統選舉中則是獲得前兩名的候選人始能晉級
      2. 法國總統與國會選舉皆會呈現多黨競爭的格局,而在第二輪選舉中,各政黨為了勝選會彼此合縱連橫,形成兩大候選人對抗的態勢,因而造就了兩大聯盟的多黨制
      3. 台灣一方面SNTV立委選制促成多黨制的形成,另一方面相對多數制的總統選制促成了兩大陣營的對抗,整體而言兩種選舉制度共同塑造了兩大陣營相互對抗的多黨制
    2. 台法國會選制對憲政體制類型的形塑作用
      1. 法國兩輪投票制形塑總理總統制
        本文認為,法國兩輪投票制的國會選制,是將法國憲政體制形塑為總理總統制的關鍵制度因素
        1. 國會中穩固的多數陣營使得總統不敢任命自己陣營的人
        2. 兩輪決選制造成的比例性偏差會形成強大的反對政營與弱小的執政陣營
      2. 我國過去SNTV形塑總統議會制
        1. 憲政爭議
          "總統對閣揆是否有實質的免職權"以及"總統任命閣揆是否為總統完全獨斷的權力"
        2. 本文認為SNTV的立委選制,是形塑總統議會制的關鍵制度因素
          1. 國會的多數陣營並非穩固與團結,使得反對陣營不敢倒閣
          2. SNTV體制下,候選人不僅要和不同黨的人競爭,也要和同黨的競爭,且比起黨的奧援,更依靠自己的實力
    3. 台法總統選制、國會選制、國會政黨體制、憲政體制之間的關係
  4. 我國與法國過去迥異的憲政運作模式與政府型態
    1. 法國的憲政運作模式
      1. 換軌式的憲政運作模式及其成因
        在法國的憲政運作中,當"新國會VS舊總統"不一致時,兩輪投票制的國會選制是促成國會多數組閣的關鍵制度因素;當"新總統VS舊國會"不一致時,兩輪決選制的總統選制與兩輪投票制的國會選制,是促成總統解散國會後能夠成功塑造與自己一致之國會多數的關鍵制度因素
      2. 法國的政府型態
    2. 我國不換軌的憲政運作模式
      1. 總統主政的憲政運作模式及其成因
        倒閣權虛設的三項成因
        1.總統於立法院倒閣後有權解散立法院
        2.立委與閣員互不兼任
        3.SNTV選制
      2. 我國的政府型態
    3. 台法國會政黨體制、憲政體制與政府型態之間的關係
  5. 我國與法國今後趨同的憲政運作模式與政府型態
    法國2000修憲將總統任期改為五年
    我國2005修憲將立委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任期改為四年
    1. 法國今後的憲政運作模式與政府型態
      因為總統選舉的衣尾效應,使得多黨聯盟逐漸轉為兩黨制
    2. 我國今後的憲政運作模式與政府型態
      1. 並立制會增加國會與總統對抗的誘因
        1. 形成兩大黨相互競爭、單一政黨過半、黨團凝聚力增強
        2. 立委與地方的連結感增強、現任者優勢增加、倒閣的風險降低
    3. 台法今後的憲政運作

  6. 結語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比較台法選舉制度對憲政的影響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比較有趣的就選舉時程對政黨體制的影響,僅僅將國會與總統選舉拉近,先總統後國會,就能將兩大聯盟變成兩大黨,感覺很奇妙

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從組閣爭議論我國憲政體制的定位與走向〉蘇子喬、王業立

  1. 前言
    本文的論旨是,儘管我國憲政體制的定位在法理上頗有爭議,但從過去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與近日政府交接期的實際憲政運作來看,幾乎已完全確立我國憲政體制是偏總統制的半總統制
  2. 我國憲政體制定位的法理爭議-偏向內閣制或偏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
    1. 限縮論(強調內閣制精神)的觀點
      1. 行政院長的任命權
        限縮論認為,基於憲法中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精神,因此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來自於立法院多數的支持,而非總統的任命
        憲法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而非"任免"之,因此總統無免職行政院長的權力
      2. 行政院長的副署權
        限縮論認為,憲法中規定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制衡關係的核心制度設計為副署制度,意謂總統所從事的憲法行為若未經行政院長副署即不生效力。
      3. 總統權限
        限縮論認為,憲法固然賦予總統設置國安會與國安局的權限,但並不能成為總統干預行政院關於國家安全領域相關政務的依據
        總統在憲法上固然為國家元首,但並不是在日常運作中實際決定政策並時時介入政治爭議的政策執行者
      4. 總統的覆議核可權、解散立院制度
        限縮論認為,總統的覆議核可權應可理解為形式而非實質的權力,亦即總統的覆議核可權僅僅是一種形式上的認證,是否對立法院要求覆議的決定權係屬於行政院長,並不屬於總統,且總統亦無權拒絕核可
        解散立法也是同樣的詮釋
      5. 總之,總統權力限縮論者認為,我國總統儘管改由人民直選,但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與副署制度的憲法規定依然存在,且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乃是憲法明文規定,故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制衡關係並未因為行政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命而發生變化
    2. 擴張論(強調總統制的精神)的觀點
      1. 行政院長的任命權
        行政院長的權力基礎來自總統,總統對行政院長的任命權自然涵蓋免職權,且兩者為上下關係,行政院長不僅對總統負責、也對立院負責
      2. 行政院長的副署權
        應理解為總統要求閣揆遵從的簽名確認程序,而非制衡機制
      3. 總統的覆議核可權
        該權力應理解為實質的權力,亦即總統對於行政院提請的覆議案,可決定核可或不核可,若總統不願核可,行政院即不得對立法院要求覆議
      4. 解散立院制度
        總統對於行政院長呈請解散立法院的建議,可自行決定是否解散立法院,即使行政院長未呈請,依憲法規定,總統亦可於諮詢立法院長後解散立法院
    3. 我國總統憲法權力的主要爭點

  3. 總統之閣揆任命權的法理爭議
    1. 主張國會多數組閣的論點
      1. 對修憲者原意的考察
        1. 國民黨修憲提案說明
          本項調整旨在賦予總統根據民意逕行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唯該項權利之行使仍必須考量立法院之政治情勢,任命多數黨可接受之人選
        2. 民進黨修憲提案說明
          本版本憲政制度設計的精神,在於提供政治權力在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轉換的可能。當總統與國會一致,政治權力的核心為總統,不一致時,則移交至立院與其支持的行政院長
      2. 憲法整體規範的體系性解釋
        國會多數組閣論認為,第四次修憲取消了立院的閣揆同意權,改由總統直接任命閣揆外,更重要的是賦予立院倒閣權,並且將立院決議覆議案的門檻由2/3改為1/2
        並強調,立院倒閣權才是典型內閣制的關鍵設計,因為其彰顯了行政部分需基於立法部門信任始能存在的內閣制精神
        因此總統的閣揆人事決定權必須基於"憲法機關忠誠(verfassungsorgantreue)"的憲法義務,不應將總統的閣揆任命權解釋為完全的自由裁量權,而應是"合義務之裁量",在任命閣揆時須尊重立法院多數的意見
      3. 憲政體制順暢運作的考量
        為了避免被立院的反對多數黨架空,任命立院多數黨支持的人士為閣揆,是為憲政憲政順暢運作而做的考量
    2. 主張總統可依己意獨斷任命閣揆的論點
      1. 修憲歷史背景的考察
        總統獨斷組閣論認為兩黨提案說明文字最終未成為憲法上的內容,顯示修憲者為總統權力留下些許解釋空間,且不能脫離"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的憲法文義,並質問國會多數組閣論者,如果欲以國會多數組閣,那何必修憲?
      2. 憲法條文的文義解釋
        在第四次修憲之後,立法院對內閣的信任,係建立在不提出倒閣案的信任推定上,也就是說,只要立法院沒有通過倒閣案,內閣的存續就具有正當性
        在憲法明文規定閣揆係由總統單獨任命的情況下,立法院對於內閣的組成僅擁有"事後"抵制的權力,而無法在事前參與內閣的組成
      3.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方式的有限性
        行政院對立院的負責方式應有其限度,而非無限度。另外,憲法對於立院與政院的制度設計,是規範兩權互動的制衡機制,而非內閣制下行政從屬於立法權的負責機制
    3. 「國會多數組閣vs.總統獨斷組閣」制度結果的評估
      從制度來看,國會多數組閣較總統獨斷組閣來地順暢運作
  4. 我國過去的憲政實踐
    1. 新國會vs.舊國會
      1. 當陳水扁總統於2000年3月下旬當選,並於同年五月20日就任時,當時立法院為1999年2月就任的第四屆立法院,國民黨佔有過半數的席次,這是我國首次的新總統VS舊國會不一致的情況
      2. 2004年3月20日總統選舉,陳水扁連任,並於同年5月20日就任,當時立法院為2002年2月就任的第五屆立法院,泛藍陣營過半,是第二次的不一致
      3. 我國近年的憲政運作

    2. 新國會vs.舊總統
  5. 2016總統大選後的組閣爭議
    1. 第四次新國會VS舊總統
      2016年1月16日,同時舉行總統與國會選舉,立委於2/1上任,總統則於5/20日上任,中間有近四個月的過渡期,同時也是新國會VS舊總統不一致的局面
    2. 從2016年初多數黨組閣的爭議可以看到,我國憲政體制在實踐上始終凸顯的是總統制的運作邏輯,憲法中具有的內閣制精神則明顯淡化。多數黨組閣的破局,更加確立了我國憲政體制是偏總統制的半總統制
  6. 結語
    本文認為,既然我國目前半總統制實際運作中,總統制運作邏輯明顯壓過內閣制運作邏輯已是積重難返的事實,或許是一個較為務實可行的做法,是正面承認當前此一憲政體制定位的走向,將之視為既成事實來進行制度的修補與改良
    1. 修正總統府組織法,強化總統府的組織功能,並將總統府與行政院之間的聯繫管道法制化
    2. 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在承認總統具有相當實權的同時,以法律具體規範總統憲法權力行使的程序與方式
    3.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強化立法院對於總統的制衡機制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羅列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力關係,並配合過去的經驗,來討論現在台灣的憲政體制偏向那個體制,並提出一些未來修補的方向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這一篇認為與其修憲,不如在既有架構下做修補,感覺比較務實

2021年3月16日 星期二

〈半總統制如何實現共識民主?〉蘇子喬

  1. 前言
    本文希望透過半總統制與民主模式的對話,探討半總統制能否實現共識民主、如何實現共識民主,以填補Lijphart探討民主模式時忽視半總統制的漏洞
  2. 共識民主的內涵
    Lijphart認為,多元分歧的社會若能透過某些政治制度的特殊安排來實現廣泛的權力分享,使相互對立的各個群體彼此之間達成妥協和共識,亦能建立穩定而兼容並蓄的民主政治。
    Lijphart原先將這種多元分歧社會中具有特殊安排的民主政治稱為"協和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後來又將"協和民主"的概念進一步擴充為"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並將"共識民主"與"多數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相對比,將此兩者視為民主政治的兩種模式
    1. 多數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
      多數民主認為應由多數人進行統治,少數則只能被排除在決策之外
      強調競爭、排他、贏者全拿的多數民主可以適用於高度同質性的社會,但這種民主模式若適用於多元分歧社會,政府的政策與作為將有可能失去正當性
      而Lijphart主張,多元分歧社會若要維持民主政治的順暢運作,應採用共識民主
    2. 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模式的比較
    3. Lijphart指出,瑞士、比利時、歐盟是共識民主的典型案例,英國、紐西蘭、巴貝多則是多數民主模式的典型案例,且由於英國的民主制度近乎純粹的多數民主模式,故多數民主模式亦可稱為西敏寺模式(Westminster model)
  3. 半總統制能否實現共識民主?
    1. Lijphart對半總統制的觀點
      認為半總統制不是一種獨特的憲政體制類型,而只是總統制與內閣制的變體
    2. 共識民主與多數民主的制度判準
      在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上,"權力融合與行政部門居優勢地位"的制度具有多數民主的精神,"正式與非正式的權力分立"的制度具有共識民主的精神
    3. 總統制與內閣制何者較能實現共識民主
      1. 內閣制
        兩黨制下能夠組成一黨內閣的內閣制無法實現共識民主,多黨制下能夠組成聯合內閣的內閣制則能充分實現共識民主
      2. 總統制
        一方面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兩權正式的權力分立具有共識民主的制度精神,但另一方面總統制下總統此單一職位必然是贏者全拿且權力集中,這部分又勢必背離共識民主的精神,而屬於多數民主的制度特徵
    4. 半總統制如何實現共識民主
      1. 在國會與內閣的關係上,由多黨的聯合內閣對國會負責
      2. 在總統與國會的關係上,兩者權力平衡
      3. 在總統與內閣的關係上,總統與內閣總理明確地權力分享
  4. 如何建構具有共識精神的半總統制?
    1. 具有共識民主精神之半總統制的制度建構
      1. 總統與國會選制的制度選擇
        1. 半總統制若欲實現共識民主的精神,國會議員選舉應採行具有高度比例性(proportionality)的選舉制度
          如比例代表制或聯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system, MMP)
        2. 總統選舉方面,為使小黨在總統選舉過程中仍有一定的影響空間,選舉制度應採行具有絕對多數制精神的兩輪決選制或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vote)
      2. 國會與內閣的關係-聯合內閣
        國會對總統任命閣揆應有人事同意權,亦即由總統提名總理人選,須經國會同意後始能任命,且拉高通過門檻來納入更多小黨意見
        如此一來,聯合內閣的型態可以由擁有國會勉強過半數支持的最小獲勝內閣(minimal winning coalition)走向超量內閣(oversized coalition)或大聯合內閣(grand coalition),這樣的內閣型態將更具有共識民主的精神
      3. 總統與國會的關係-權力平衡
        在權力平衡的制度考量下,國會對總統應有相當的制衡力,例如對總統任命官員的人事同意權、邀請總統定期至國會進行國情報告的權力、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追認權,當總統違法失職時國會亦應有彈劾權
        相對的,總統對國會亦應有相當的制衡權力,例如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
      4. 總統與總理的關係-權力分享
        1. 制度上應明文排除總統對總理的實質免職權,避免兩者形成上下的關係
        2. 除了國防外交上的特殊權力外,總理對總統行使職權的各種行為應有廣泛的副署權,如此總理將能對總統造成牽制
        3. 總理與總統的權限應分明
    2. 具有共識民主精神的半總統制屬於那一種半總統制次類型?
      1. 不同半總統制次類型實現共識民主的程度

  5. 結語
    1. 台灣制度現況-多數民主
      1. 國會與總統選舉皆屬多數民主模式
      2. 在兩黨制的格局與過半政黨下形成的內閣,為多數民主精神
      3. 總統與國會間缺乏平衡
      4. 總統與閣揆權力界限模糊,在總統對閣揆具有任免權的情況下,閣揆的副署權難以牽制總統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半總統制的制度安排與共識民主的理論核心之間的切合程度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首先,我覺得直接將制度等同於政治現況有點牽強,就算是多數民主,也不代表不會溝通阿
再來,作者以總理任命權做為兩種半總統制的劃分,並以共識民主來分析,感覺也忽略了總統、總理底下很多的權力,如內閣會議的出席、總理副署權、總統決策權等細項
另外,作者宣稱多黨的總理總統制最優,但好像沒考慮到總理獨大、總統幾乎虛位的情況,如芬蘭?
簡而言之,對於制度的分析感覺太簡略了點,而且有點模糊,分權、獨立、分享之類的,應該有著更明確的判準

2021年3月14日 星期日

〈芬蘭半總統制到議會民主的變遷〉郭秋慶

  1. 前言  
    本文將就芬蘭「半總統制」的源起與變遷,從歷史角度加以剖析,以 期給予合理且適當的定位
  2. 芬蘭人建立起民族國家
    1. 自治體由佔領國頒授
      1. 芬蘭早在 1151 年被瑞典征服,瑞典國王埃里克九世首先將基督教帶 入該國,自從 13 世紀以來芬蘭的土地逐漸併入瑞典,不過雙方一直保持 十分密切的關係,「瑞典-芬蘭」這一名詞也開始被使用直到拿破崙戰爭
      2. 自從 16 到 18 世紀,俄國和瑞典為爭奪芬蘭,在芬蘭領土上展開數次 的戰爭,1809 年沙皇亞歷山大一世的軍隊終於占領這塊土地,芬蘭遂成為 俄羅斯帝國內自治的大公國(Grand Duchy)(Saarl, 1944: 34)。在沙皇統 治時代,芬蘭維持它自己的憲法,而沙皇只是大公爵(Grand Duke),不 是絕對的君主,由他任命駐芬蘭的總督,並負責芬蘭的外交事務
      3. 1906 年芬蘭將傳統的等級議會改成一院制的國會(Eduskunta),議席 200 名,凡 24 歲以上的男、女性公民皆有投票權,是歐洲第一個有普遍與 平等參政權的國家。不但如此,芬蘭當時即有婦女參選,這是世界的首例。
    2. 民族主義激發獨立建國
      1. 早期民族主義的出現,源自民俗、歷史與語言 的研究活動,其領導人是土庫大學的歷史學家波坦(Henrik Gabriel Porthan)教授,波氏的作品探討芬蘭的歷史、調查該國民謠的特徵等,表 露了芬蘭人懷疑瑞典的統治,也帶動人民對地方歷史的興趣,因此城鎮、 鄉村和省變成調查和研究的對象,同時這類地方研究得到國內廣泛的出版
      2. 19 世紀後半期芬蘭的文化統一意識開始覺醒,民族分離觀念亦獲得 基礎
        待 1835 年由芬蘭語撰寫的民族史詩《卡勒瓦拉》(Kalevala)終於出版, 更加地喚醒芬蘭的民族主義,芬蘭境內的氛圍可以稱是:「我們不再是瑞 典人;我們不能變成俄羅斯人;我們必須是芬蘭人」。
      3. 19 世紀末俄國在芬蘭推動所謂「俄國化」(Russification)時, 掀起了芬蘭一股團結對外的民族風潮,當地的分離觀因此獲得發展的機會 
      4. 在 1917 年 2 月和 10 月俄國革命的爆發下,芬蘭便乘機從俄羅 斯分離出來,12 月逕自宣佈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此時,芬蘭已經有政府體 系,包括由普遍選舉產生的國會,需再努力的是,修訂它的憲法,製訂總 統選舉的法規,以及任命一位負責外交事務的部長
    3. 共和國經由慘痛內戰後建立
      1. 自從芬蘭宣布獨立以來,由於俄國本身瓦解,而波及芬蘭社會,導致 國內政治分裂。
        從 1918 年 1 月到 5 月為爭取國家的領導權,爆發了一場 殘忍的內戰,其間左派的社民黨(Social Democratic Party)主導紅色勢力 與由保守的元老院領導白色勢力展開戰鬥,他們分別建立自己的安全團 體,稱為紅色和白色衛隊(Red and White Guards),兩者勢均力敵,前者 近 7 萬 6 千人,後者則近 7 萬人(Arosalo, 1998: 147-66)。
        在政治暴力和 恐懼氣氛的滋長下,紅色勢力有俄羅斯的支持,而白色勢力亦有德意志帝 國軍事援助
        因為德國在第一次大戰戰敗,芬蘭遂得以建立獨立與民主的共和 國。不過,白色勢力因此分裂成優勢的共和國派和少數的君主制派
  3.  半總統制的建立與實踐
    1. 總統擁有強大的職權
      1919 年 7 月『芬蘭共和國憲法』頒布實施,它是當時社會發展的結果, 並沒有仿效他國成功的政府形態。換句話說,國內存在保守勢力抗拒社會 主義勞工革命的壓力,以及保守和自由派政治家對國家機關權力劃分的妥 協,所以憲政設計反應美國體制和傳統議會民主的折衷,行政權被分成民 選的總統,擁有強有力的權力,以及需對國會負責的內閣,所以總統和總 理皆有正當性支持,這樣的雙重領導(dyarchy)某種情形被當作對國會中 占優勢的左派勢力有牽制的作用
    2. 強勢的總統充分發揮外交權
      1. 在 1944 至 46 年帕斯基維當總理期間,他已經是強勢領導人,其後至 1956 年當總統期間,有鑒於二次大戰蘇聯的入侵,芬蘭割讓卡瑞利亞 (Karelia),當地人民被迫搬遷,他提出的俄國政策表現出實用主義的立 場
        戰 後初期,帕斯基維總統主張和蘇聯和解的觀點少有支持者,他仍成功地建 立起所謂「帕斯基維路線」(Paasikivi Line)的外交政策,此卽芬蘭對外政 策的首要目標,乃是建立和蘇聯和諧的關係,以緩和傳統上蘇聯的顧慮和 化解它對芬蘭的不信任,同時展現防衛自己權利和獨立的意識
      2. 基科納在 1950-56 年當總理時,亦是一位強勢的領導人,其後當總統 直到 1981 年。在他的第一屆總統任期(1956-62 年)中,總理的權力明顯 低落,因為他自從穩定總統地位後,對總理更有獨立的空間,雖然 1960 年代末聯合政府穩定,內閣和總理的權力增加,但是聯合政府的穩定也給 予總統有更多機會主導國會,因為國會黨團顯得願意配合總統的意旨,內 閣「自治的潛力」遂減弱,在許多方面變成依賴總統 。基科納總統任內是 以一種十分個人的方式使用總統的權力:選舉總理、將偏愛的政黨推進聯 合政府、迫使內閣解散、建立無黨派關係的「總統內閣」以及解散國會。 芬蘭雙重統治(dyarchy)的權力平衡,在基科納總統時期是唯一遭受嚴重 的衝擊。
        至於對蘇聯的政策,基科納總統堅信外交政策優於內政政策,芬蘭和 蘇聯的關係更密切就能更自由地發展和西方國家的關係,所以他致力於和 蘇聯更為熱誠的關係(Apunen, 1977: 306)。為此,基氏撤除國內潛在和蘇 聯摩擦的源頭,他要國內政治系統、新聞媒體,甚至民眾,最大程度約束 他們對蘇聯的態度。若不願意配合,不管是個人或民間團體,均無法建設 性地參與芬蘭的政治生活,他曾經阻止社民黨高層進入政府中任職,直到 放棄傳統和蘇聯的關係。由於基科納總統這樣的內政,蘇聯對他更加信賴 (Allison, 1982: 357),使得他得以擴展外交政策,於是芬蘭進入北歐理事 會(Nordic Council)(Hodgson,1962: 87),這是芬蘭長期以來無法達成 的目標
    3. 無法穩定的議會民主
      1. 芬蘭國會議員的產生,是全國分成 14 個複選區(7 至 27 席)與 1 個 單選區(Aland 島),每位議員的平均人口數約 2 萬 6 千人,採比例選舉制, 每屆改選在 3 月,首先由每個政黨黨員投票選出該黨候選人,列在依字母 排序的開放政黨名單(party list)提交選區,國會選舉時由選民投票給所 偏愛的候選人,再依各政黨得票率選出政黨當選人,分配議席採銅特 (d’Hondt)法,不設選舉門檻(Kuusela, 1995),所以芬蘭選舉制度的特 徵是候選人都不敢保證一定會當選,政黨也就為爭取勝出,常推出名人當 候選人,像滑雪健將、肥皂劇明星等,使得國會選舉變成強烈候選人傾向。
      2. 1919至1939年芬蘭國會選舉結果(總席位:200)

      3. 二次大戰以來,芬蘭平均有 5 個政黨,是北歐最多政黨的國家(Mattila & Raunio, 2002: 259)。在多黨制之下,1950 年代總理仍無法承擔內閣領導 人,只能監督日常政治,而且大多數內閣也是脆弱和不穩定。直到 2000 年在西歐的民主國家中,只有義大利較芬蘭有更多的內閣,芬蘭總計有 44 次內閣的成立,平均壽命約 300 天,46%是殘餘的多數之聯合內閣,23% 是少數內閣,16%是最少多數的聯合內閣,以及15%是看守內閣
  4. 無法避免的憲政改革
    1. 憲改逐漸的發展
      1. 芬蘭的憲政改革直到晚近才逐步地實現 (Paloheimo, 2001)。最早在 1970 年代中期,國會針對權力平衡和總統的 權限,第一次提出修憲案,然而以失敗告終,其後國會內出現的新戰略改 成只提有限的修憲案,並且採取事前徵得相關政治團體的同意。不過,真 正值得提出的是,自從 1980 年代以來國內開始出現一股追求「新政」的 氛圍,特別是在國會裡面,這是因為國會在 1970 年代憲改受挫產生沮喪 之後,一批更能自我肯定的世代站出來,尤其是他們不懼怕總統權力行使 上的優勢,此時國會的次級系統也日趨完備,而且國會內一些內閣和反對 派言辭的陳述不再對峙
      2. 1982 年科依維斯特(Mauno Koivisto)接 替基科納當總統時,他有鑒於基科納總統 25 年在位期間過多的權力運用,便和國會的精英一道推動強化國會主義(Parliamentalism)和削減總統權 力的作為(Arter, 1999: 82-87),這段直到 2000 年平和的憲政改革通稱為 國會化時期(Nousiainen, 2000: 95-109)。
      3. 綜觀憲政的發展,國會首先提出的修憲案僅略為削減總統權力,直到 1980 年代末一些國會的修憲案,朝向強化議會民主的特徵,待 1990 年國 會還鼓勵內閣進行國會、總統與內閣的權力平衡,以強化國會的地位,國 會在 1992 年時曾坦率地表示,內閣進行憲政改革,以便將總統的權力國 會化,兩年後內閣有義務開始改寫憲法,結果內閣在 1996 年成立由專家 和高級文官組成的「2000 年憲法委員會」(Constitution 2000 Commission), 該委員會提出的新憲法草案,最後經國會以 175 票贊成、2 票反對獲得通 過,並且自 2000 年 3 月起生效
      4. 新憲法的誕生表示,芬蘭政治系統不再屬於半總統制,它從過去的半 總統制經約 20 年的憲政逐漸地轉變成幾乎是議會民主制,其間特別有助 於議會民主發展的因素分別是
        1. 冷戰的結束, 國際政治的緊張減少,這大體上減低總統個人化的外交領導
        2. 蘇聯的 瓦解,破除總統在芬蘭與蘇聯的關係中高度個人化的傳統
        3. 芬蘭加入 歐洲聯盟,歐盟的政策由總理領導,從而限縮總統的外交權
        4. 聯合內 閣強大的多數日益穩定,排除總統的影子,有效地取代總統的領導
    2. 總統權力遭到削減
      1. 最後 的決定權從總統轉移到內閣,包括外交事務的法案。如果總統對於內閣提 出的法案 3 個月內沒有副署,該法案退回國會,不過當國會對該法案不作 修改,該法案不必總統的副署便生效(Section 77)。至於國家預算,總統 不再有否決權(Section 83)。再者,基於芬蘭加入歐盟,雖然新憲法保留外交政策領導的雙重性,但是內閣負責歐盟的政策決定,若該決策不需國 會的批准,則國會也參與歐盟的事務
      2. 在內閣的建立方面,新憲法將總理的任命由總統轉移到國會,這無異 標誌總統在內閣建立的領導角色終結,從此內閣的建立完全由國會多數黨 掌理,總統只有形式上確認的角色,不再能夠嘗試否決內閣的建立,甚至 單一部長的任命(Section 61)。只有當國會黨團無法在適當的基礎上達成 協議、施政計畫以及適當的總理候選人,總統才有顯著的角色
      3. 總統仍有一些特權,譬如他能任命一小群的高級文官(Section 126),是軍隊的統率(Section 105)以及對於法院判定的刑責可以頒佈大 赦或特赦(Section 128),這也是芬蘭留下半總統制的特徵,它給了民選總 統可以利用的機會(Paloheimo, 2003: 224-31)。不過,自從總統權力削減 以來,總統遠離日常的政治決策,他的角色較是任職內當內閣的支持者, 衝突中的協調者,以及民意的一面鏡子
    3. 議會民主獲得強化
      1. 國會黨團的地位提升(Scarrow, et al., 2000: 129-53),它不但在 組織上日益健全,而且獲有國家的補助款,相當程度影響國會的日常決策, 對公共政策的形成有更強大的角色(Wiberg, 1991)。在籌組內閣的談判上, 相關的國會黨團需要妥協和包裹交易,最激烈的問題是 3 大國會政黨的那 個政黨被排除在內閣之外,因此聯合內閣的成立通常由 2 大政黨和幾個次大的政黨組成
      2. 國會值得一提的是,設有監督使(Ombudsman),這是仿效瑞 典的制度(Hiden, 1973),由國會選出 1 位監督使和 2 位副監督使,他們 是法律專家,任期 4 年,連任 1 次,獨立執行監督政府和官員遵守法律, 以確保良善的行政,每年向國會提出報告,陳述行政的缺失,並由國會加 以檢討,他們有權解除官員的職位。
      3. 芬蘭的國會,它是「工作的國會」,這從委員會可以看出(Jappinen, 2003: 5-10)。基本上,國會針對各種政策領域設有 14 個常設委員會和一 個大型委員會(Grand Committee),後者處理歐盟事務。每個委員會的組 成反應國會政黨相對的實力,委員會能夠對立法草案做修訂或完全拒絕, 而且它的報告是國會幾乎所有決定的基礎,因此委員會成員是國會議員發 揮影響力最重要的場所
      4. "芬蘭憲法"的總統、內閣與國會職權變遷

  5. 結論
    1. 芬蘭最初的憲法留下解釋的空間,特別對總統而言。由於權力的劃分 不明確,統治權力從一個時期到另一個時期改變,然而在行憲 60 年 期間沒有針對憲法作基本的增訂,所以總統有權從憲法所賦予的權限 中,選擇他想要的權力加以充分發揮,因此 1960 和 1970 年代總統是 共識的國家政策之最高管制者和保證者
    2. 雖然最初憲法對於議會民主沒規定內閣建立的歸屬權,70 年來內閣的 更迭頻繁,但是芬蘭的政治尚能夠由總統和國會精英合作,在公共生 活中提供充分的持續性,以排除國家遭遇危機
    3. 芬蘭新憲法顯示統治體系更近於西歐的議會民主國家,這部憲法的秩 序建立在政治的實際運作,因為芬蘭的政黨穩健、黨團強化、多數黨 政治優勢以及黨魁接掌總理等,相當程度符合議會民主的政黨政府、 內閣政府以及立法政府等特徵,尤其是 總理的地位與權力提升,有其客觀的因素,譬如政治生活的國際化、 公共部門的成長,政黨意識型態的匯聚、政治上媒體的重要角色以及 政治的個人化等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芬蘭政治權力的變遷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2000年之後,芬蘭從半總統制改為國會制("總統的政策權與決策機制:半總統制的跨國分析"這一篇還是把芬蘭歸類為半總統中的總理優勢制,讓我有一點搞不清楚)
大概是這樣吧,20世紀初的國際局勢使得總統勢力增加,加上比例代表制的議員選舉,造成國會與總統之間的衝突加深,才在2000年改為議會制

2021年3月7日 星期日

〈台灣與蒙古半總統制下政府型態的比較〉許恒禎

  1. 前言
  2. 半總統制的概念與政府型態
    1. 半總統制的定義
      1980 年Duverger在《歐洲政治研究》期刊(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以英文發表〈一個新的政治系統模式:半總統制政府〉“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這篇文章是英文文獻最早探討半總統制的文章
      1. 在 1980 年Duverger對半總統制最原始的定義中,其認為「半總 統制」有三個要件
        1. 共和國總統由直選產生(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is elected by universal suffrage)
        2. 總統具有相當 大的實權(he possesses quite considerable powers)
        3. 除了總 統之外,尚有掌握有行政權的總理與部長們,他們必須在國會不反對的情況下始能在位(he has opposite him, however, prime minister and ministers who possesses executive and governmental powers and can stay in office if parliament does not show its opposition to them)
      2. Skach(2005)在 其研究法國第五共和與威瑪共和的作品中曾經提出政府型態可分為 三種,分別是「鞏固多數政府」(a consolidated majority government)、 「分裂多數政府」(a divided majority government),以及「分裂少 數政府」(a divided minority government)
        不過本文將會把Skach的「分裂少數政府」 再細分為「國會有多數的少數政府」、「國會無多數的少數政府」、 「權力高度分散的政府」。
    2. 半總統制的政府型態
      1. 不同學者對於半總統制次類型的劃分

      2. 至於一般半總統制在現實運作中會出現的五種政府型態
        1. 「一致多數政府」
          如果一個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總 理與國會多數為同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便屬於一致多數政府
        2. 「國會無多數的少數政府」
          果一個半總統制國家, 總統與總理為同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但是國會無任何一個政黨或 政黨聯盟獲得過半席次,便屬於國會無多數的少數政府。
        3. 「國會有多數的少數政府」
          如果一個半總統制國家, 總統與總理為同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但是有與總統不同的單一政 黨或政黨聯盟在國會中獲得過半席次,便屬於國會有多數的少數政 府。
        4. 「共治政府」
          如果一個半總統制國家,總統與國會多 數所支持的總理分屬不同政黨或政黨聯盟,便屬於共治政府。
        5. 「權力高度分散的政府」
          如果一個半總統制國家,國會 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獲得半數席次,總統與總理也分屬不 同政黨或政黨聯盟,便屬於此種權力高度分散的政府
      3. 半總統制下的政府型態

  3. 總統與國會不一致:蒙古的共治與台灣的少數政府
    1. 奧其爾巴特總統與扎斯萊總理的共治 (1993-1996)
      1992 年蒙古舉行新憲法制定後的第一次國會選舉,由長期執政的原共黨蒙古人民革命黨獲得將近 56.9%的選票,在全部 76 個席次 當中取得 71 席,取得國會多數

      在 1993 年的首次總統選舉之 前,人民革命黨推出圖德夫(L. Tudev)而非現任總統奧奇爾巴特 代表該黨參選,此時在野的蒙古民族民主黨(Mongolian National Democratic Party, MNDP)與蒙古社會民主黨(Mongolian Social Democractic Party, MSDP)因為推不出超過四十五歲以上的適當人 選,便拉攏奧奇爾巴特代表該聯盟參選。
      總統選舉結果由奧其爾巴 特獲勝
    2. 巴嘎班迪總統和恩和賽汗總理的共治 (1997.5-1998.4)
      1996 年舉行第二次國會選舉,由主要反對黨蒙古民族民主黨、 蒙古社會民主黨聯合較小的反對黨綠黨以及宗教民主黨等組成的民 主聯盟(Democratic Union, DU),獲得 76 個席次當中的 50 席,贏 過人民革命黨的 25 席而掌握了國會多數

      1997 年的總統選舉又由人民 革命黨的巴嘎班迪以獲得 60.8%的得票率當選,形成第二次的共治
      民主聯盟內的蒙古民族民主黨擔心持續的激 進改革政策,會不利於未來選舉結果,於是與聯盟內的蒙古社會民 主黨在 1998 年 4 月 16 日,分別召開會議,要求恩和賽汗政府辭職, 並推薦蒙古民族民 主黨兼國會副主席的額勒畢格道爾濟( Ts. Elbegdorji)出任總理。
      1998 年 4 月 22 日,國會在 59 票贊成,1 票 反對的結果通過倒閣案。倒閣案通過的次 日,國會通過由額勒畢格道爾濟(Ts. Elbegdorji)繼任總理。
    3. 巴嘎班迪總統和額勒畢格道爾濟總理的共治 (1998.4-1998.7)
      在 1998 年 7 月 24 日,國會又以 42 票對 33 票對現任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成功,理由為政府不取消沒有經過國會討論便將國有之復 興銀行併入執政聯盟主要成員所經營的私人銀行郭勒穆特銀行的決 策。
      這次,巴嘎班迪總統和額勒畢格道爾濟 總理的共治更僅維持了三個月。
    4. 巴嘎班迪總統和納蘭查薩拉特總理的共治 (1998.12-1999.7)
      在額勒畢格道爾濟被倒閣之後,總理一職懸缺了五個月之久, 因為總統對於國會多數黨所提總理人選一直不表贊同。直到 1998 年 12 月 9 日才經由總統通過由納蘭查薩拉特擔任總理
    5. 巴嘎班迪總統和阿瑪爾扎爾格勒總理的共治 (1999.7-2000.7) 
      1999 年 7 月 22 日,國會又 以 41 票成功提出倒閣案,並在八天後的 7 月 30 日以 50 票贊成票、 2 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由阿瑪爾扎爾格勒擔任總理
    6. 巴嘎班迪總統和額勒畢格道爾濟總理的共治 (2004.8-2005.5)
      2004 年 6 月 27 日蒙古舉行了自從 1992 年新憲法實施以來,第 四次國會選舉。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蒙古人民革命黨在民調 一片看好聲中僅僅獲得 37 席,出乎一般意料之外。另一方面,由民 主黨派組成的祖國民主聯盟(Motherland-Democratic Coalition)也 獲得與人民革命黨差不多的 35 席,兩大陣營之外,另有獨立候選人 獲得 3 席,共和黨 1 席,沒有一黨獲得席次過半。
      兩大政治勢力 願以協商方式,平分行政與立法職位(Tuya, 2005: 67-68),決定各 類事務,並各派代表簽署聯合聲明,往後的四年組成聯合政府。稍 後,在 2004 年 8 月 20 日,由在國會中出席的 66 名議員一致通過由 額勒畢格道爾濟擔任總理
    7. 恩和巴亞爾總統和額勒畢格道爾濟總理的共治 (2005.5-2006.1) 
      2005 年 5 月,蒙古舉行第四次總統選舉,人民革命黨候選人恩 赫巴雅爾(N. Enkhbayar)贏得總統選舉,此 時仍是額勒畢格道爾濟擔任總理
    8. 額勒畢格道爾濟總統和巴亞爾總理的共治 (2009.6-2009.10.29) 
      2009 年 5 月 24 日,蒙古舉行最新一次的總統選舉,民主黨推 出曾在 1998 年與 2004 到 2006 年 兩度擔任總理的額勒貝格道爾濟 為候選人,並以 51.21%比 47.41%擊敗人民黨的候選人、爭取連任的恩赫巴雅爾,當選總統,總統職位再度由人民黨輪替到民主黨。額 勒貝格道爾濟總統就任後,任命人民黨的巴亞爾為總理
    9. 額勒畢格道爾濟總統和巴特包勒德總理的共治 (2009.10.29- ) 
      2009 年 10 月 29 日,巴亞爾因健康原因辭職,曾任工業和貿易 部長、對外關係與貿易部長,時任人民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的巴特 包勒德接替成為新一任蒙古總理。
    10. 陳水扁總統與唐飛院長的少數政府 (2000.5-2000.10) 
      唐飛院長為國民黨籍、非本 省籍、具有軍方色彩,陳水扁總統認為任命唐飛為院長是「全民政 府」的體現。不過,唐飛的全民政府形式上 仍是「少數政府」,因為唐飛是以個人身分出任院長,而非民進黨 與國民黨正式黨對黨的協議,因此唐飛政府並沒有國會多數國民黨 的正式支持
      由於陳總統與唐飛院長在核四理念上的不合,陳總統支持核四 停建、唐飛院長在徵詢閣員意見後支持核四續建,之後陳總統實質上主動將唐飛院長免職,唐飛政府只維繫了 一百三十七天就下台。
    11. 陳水扁總統與張俊雄第一次擔任院長的少數 政府 (2000.10-2002.2)
      唐飛院長去職後,陳總統任命民進黨籍的張俊雄出任行政院院 長,這是第一次院長一職由民進黨人擔任。陳總統在物色唐飛院長 的繼任人選時,思考點在於在野黨並不支持「全民政府」,國民黨 連國民黨籍的唐飛也不支持,親民黨、新黨對於閣員跨越黨派省籍 也沒有鼓勵,於是陳總統決定換一種思維,由民進黨人士組閣
    12. 陳水扁總統與游錫堃院長的少數政府 (2002.2-2005.2)
      在 2001 年底,台灣舉行了第五屆立委選舉, 此時民進黨已成為國會第一大黨,雖然沒有獲得半數席次,但從 70 席成長至 87 席,與民進黨意識形態相近的台灣團結聯盟初試啼聲, 亦獲得 13 席。在野黨方面,本來佔有過半席次優勢的國民黨,因為 親民黨一舉獲得 46 席而瓜分不少票源,從原本的 123 席到只剩下 68 席
    13. 陳水扁總統與謝長廷院長的少數政府 (2005.2-2006.1)
      第六屆立委選舉選後國民黨、 親民黨與新黨等獲得過半的 114 席,民進黨與台聯則共得 101 席。但是,未獲得國會過半席次的陳總統 仍是任命時任高雄市長的謝長廷擔任院長
      謝長廷院長的少數政府僅維持十一個多月,不足一年,是民進 黨人擔任院長任期最短者。謝院長自從政以來,與陳總統在民進黨 內、甚至更早的「黨外」時期便有長久的競爭關係,而兩人在許多政策上的意見不合,種下了謝院長去職的原因
    14. 陳水扁總統與蘇貞昌院長的少數政府 (2006.1-2007.5)
      蘇貞昌內閣維持了一年四個月。其結束原因較為特別, 並非總統免職或國會發動倒閣。由於蘇貞昌院長在 2007 年參與民進 黨總統初選失利,敗給謝長廷,於是便主動辭職,將閣揆人事主導 權交給陳總統與總統候選人謝長廷。
    15. 陳水扁總統與張俊雄第二次擔任院長的少數 政府 (2007.5-2008.5)
      第七屆立委選後,國民黨獲得 81 席,民進黨僅有 27 席
      當時離 2008 年 3 月總 統改選時間不遠,國民黨怕大選產生變數,並未因為國會改選後擁 有三分之二比例的席次,就強力要求組閣權。因此,張院長的少數 政府持續運作。2008 年 5 月 20 日,國民黨籍的馬英九當選總統, 任命曾任行政院副院長的劉兆玄擔任行政院院長,行政部門第二度 政黨輪替,而張俊雄第二次內閣的少數政府便畫下句點
    16. 兩國的憲法關於總統是否有將總理主動免職的權力有不 同的規定
      1. 蒙古憲法規定,總理的任命、替換及解職需由國會決定 (蒙古憲法第 25 條第 6 項),這意味著免職總理是國會的權力,總統並無主動免職總理之權
      2. 台灣,總統是否有主動免職總理權並 未明文規定。我們可以設想,如果總統可以主動免職總理,那麼儘 管未能掌握國會多數支持的總統任命敵對的國會多數黨支持的人士 擔任總理,形成共治,仍然可以視時機將之主動免職,結束共治階 段
    17. 不信任案和解散權的配套設計
      1. 我國憲法增修 條文規定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投票門檻為全體立法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贊成,還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在立法院通過 不信任案後,可以解散立法院。這項制度配套提高了在野黨立委行 使倒閣權的成本
      2. 蒙古則與台灣不同,蒙 古憲法規定,國會有倒閣的權力,但是總統無解散權可以嚇阻國會 的倒閣行為,也是蒙古出現共治而未出現少數政府的原因
    18. 國民黨與親民黨為何沒有成功發起倒閣? 
      1. 倒閣不一定導致共治
      2. 選舉花費
      3. 國會多數由兩黨以上構成,兩黨對倒閣後國會改選之席 次各有算計
      4. 在野黨之間的選舉恩怨
        國親兩黨在總統大選競爭甚深, 而兩黨在 2001 年立委選舉當中更結下了恩怨,合作的氣氛自然就降 低
      5. 國會選舉制度
        我國長期採用的國會議員選舉制度為單 記不可讓渡投票制(SNTV, 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 system),在 這種選制之下,政黨的估票、政黨提名候選人數量的管制、配票的 策略、選民的配合程度等步驟都對選舉結果有重大影響,因此,選 舉結果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也使得立法委員的連任率較低
      6. 在野黨佔有國會多數席次之比例
      7. 總理的民意支持度
  4. 兩大陣營組成聯合政府:蒙古出現但台灣沒有的原因
    1. 2004 年國會改選後的聯合政府
    2. 2008 年國會改選後的聯合政府
      2008 年 6 月 29 日蒙古舉行第五次國會選舉。這次選舉採用 2005 年 12 月通過的《選舉法》,76 個席次將由 26 個複數選區當中產生。
      此次國會選 舉結果,蒙古人民革命黨獲 45 席、民主黨獲 28 席、公民意志黨獲 1 席、公民聯盟(Civil Coalition)獲 1 席、獨立候選人 1 席。在 2008 年 9 月 17 日兩大黨簽訂協議,組成聯合政府,由蒙古人民革命黨黨 主席巴亞爾(S. Bayar)擔任總理,在部長職位分配的方面,蒙古人 民革命黨占 60%職務,民主黨則占 40%職務
    3. 2001 年立法院改選後未能組成聯合政府的情形
    4.  2004 年立法院改選後未能組成聯合政府的情形
    5. 關於解釋聯合政府在某些情況下為何能形成,Muller與Strom從 分析政黨的行為出發
      1. 官職追求模式是以Riker 為代表,他認為官職追求的政黨會極力使他們對於官職利益的掌控 極大化
      2. 政策追求模式,是追求使該黨對於公共政策 的影響力極大化,De Swaan是此模式的重要倡議者。至於以政策為 基礎的聯合政府理論,會假設聯合政府是基於政黨在政策方面的共 識而形成,一個成功的聯合政府,應由在政策位置上相鄰的政黨所 組成
      3. 選票追求模式,以Downs為代表,他認為政黨 是為了贏得選舉而規劃政策,而不是為了規劃政策以爭取勝選。他 更進一步指出,政黨不僅是選票的追求者,更是選票的極大化者, 對於一個政黨領袖而言,其最樂見的是其政黨在下次選舉時獲得最 大可能的選票數
    6. 為何蒙古曾出現聯合政府、且是 兩大陣營組成的大聯合政府呢?
      1. 一個社會內部是否有嚴重的種族、語言、宗教、文化、 意識形態的分歧,以致暴亂的陰影不斷,或是該國在組成政府前有 發生危機、暴亂,這都容易導致大聯合政府的出現
        蒙古在 2008 年國會選後出現了 民眾暴動,亦促使人民革命黨與民主黨組成聯合政府以維持社會穩 定。
      2. 兩國關於菁英是否能妥協的政治文化不同
        蒙古民主化 後的菁英在早年均曾留學俄國或波蘭、捷克等大學,彼此背景相似 ,較有妥協精神
      3. 兩國的政黨體系與光譜不同
        蒙古在 2004 年組成大聯合 政府之時,只有人民革命黨與民主黨派兩大陣營,兩大陣營的差別 在於菁英人格的不同,不在意識形態或政策的不同,雖然人民革命 黨稍微偏左一些。不過,幾乎所有政黨,包括人民革命黨在內,都 認為走向自由市場是蒙古政經 發展問題的解答
      4. 憲法中關於獨立候選人參與組閣之規範對蒙古產生首次 聯合政府的影響。
        如果蒙古憲法規定 改為獨立候選人可以組閣,那 2004 年蒙古就很有可能是人民革命黨 結合三個獨立候選人組閣,而非兩大陣營的大聯合政府
      5. 兩國的憲政慣例。
        蒙古在 2008 年雖然人民革命黨獲得超 過半數的席次,但仍願意與民主黨合組聯合政府,部分原因也因為 人民革命黨與民主黨之前所屬的祖國民主聯盟已有結盟共組聯合政 府的憲政慣例,因而降低了再合作的難度。
    7. 台灣未能產生聯合政府的五個非制度因素
      1. 組成政府前是否有危機或暴亂
        台灣在 2001 年、2004 年的選舉相對平和,雖然 2004 年總統選舉後國親兩黨對 於質疑民進黨該次勝選的正當性,但終未釀成血腥暴動
      2. 是否具有妥協的政治文化
        台灣主要政黨之 間從未有足夠互信,阻礙了兩黨以上組聯合政府的空間
      3. 政黨體系與光譜
        2005 年初,親民黨主席最後沒決定與民進黨共 組聯合政府,政黨光譜也是一個觀察切入點。雖然親民黨與民進黨 的結合席次剛好過半而符合最小獲勝數量,但是在政黨光譜上,兩 者相距較遠,中間還隔著一個大黨國民黨
      4. 憲法中關於獨立候選人是否能參與組閣。
        台灣的憲法並 無蒙古這樣的規定。
      5. 憲政慣例
        與蒙古相較之下,台灣民主化以來從未有政 治菁英首開聯合政府的憲政慣例
  5. 結語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蒙古有共治,而台灣沒共治的原因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如果可以提供多一些蒙古的憲政原由,或歷史背景對不熟的讀者會更好,不過好像也不能這麼要求論文,但感覺就是說明有點少

 


2021年3月6日 星期六

〈總統的政策權與決策機制: 半總統制的跨國分析〉陳宏銘

  1. 前言
    本文連結總統政策權與決策機制,特別是內閣會議之變數,在理論上試圖補充半 總統制之研究內涵
  2. 研究對象:21 個民主半總統制國家
    1. 半總統定義
      1. 廣義
        由於Duverger定義中第二項何謂總統有相當的權力不易界定,因此 Elgie 等學者便將此 條件刪除,泩將第一項和第三項予以保留,凡是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固定,同時存在 著需要向議會負責的總理與內閣,即屬半總統制,這便是廣義的半總統制定義
      2. 狹義
        狹義的半總統制出自 Duverger,涵蓋三項特 徵:
        1.共和國的總統由普選產生
        2.總統擁有相當的(considerable)權力
        3.除總統 外,存在有內閣總理和各部會首長,他們擁有行政權,且只要國會不表反對,就可以 繼續做下去。
    2. 民主政體定義
      本文與吳玉山之研究所採用認定民主政 體之標準有異,其將「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評比中屬於「完全自由」 (free)和「部分自由」(partly free)的國家均視為民主的半總統制案例。
      這樣的做 法,優點在於所納入的國家數目較多,提供豐富的案例經驗,本文則與 Haynes 的觀點 相似,將「部分自由」視為「轉型中的民主」(transitional democracy)類型,而「完全 自由」為「已建立民主」的國家(established democracies)
    3. 樣本
      本文設定 5 年為觀察時間,即從 2008 年至 2012 評比中,若至少有一半的時間屬 於「完全自由」的國家,則被列為可觀察的民主半總統制國家。依此標準,共有 22 個 國家屬之,包括法國、芬蘭、葡萄牙、奧地利、冰島、愛爾蘭、波蘭、羅馬尼亞、保 加利亞、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克羅埃西亞、烏克蘭、蒙古、立陶宛、維德角、馬 利、納米比亞、秘魯、塞內加爾、聖多美普林西比、中華民國臺灣。在 22 國家中,除 了烏克蘭在過去 5 年評比中近兩年由「完全自由」降至在「部分自由」(Partly Free) 外,其餘國家在這 5 年的評比中,均維持多年完全自由的等級,顯示這些國家絕大多 數是穩定的民主自由社會。但其中,聖多美普林西比缺乏較充分的資料,加以移除, 故最終以 21 國家作為分析對象
  3. 半總統制與總統政策權領域
    1. Shugart 和 Carey對總統權力的探索,有相當部分是以憲法上被明文賦予的職權 為基礎,試圖劃分總統權力為「立法權」與「非立法權」兩大類
      1. 「立法權」主要包括:
        「包裹否決/推翻否決權」(package veto/override) 、「部分否決權」(partial veto)、「命令權」(decree)、「排他性的立法提出權/政策 保留領域」(exclusive introduction of legislation, reserved policy areas)、「預算權」 (budgetary initiative)、「公民投票提請權」(proposal of referenda)。
        1. Shugart 和 Carey 的分類中部 分觸及政策權領域,他們將其歸類在「排他性的法案提出權/政策保留領域」,此係指 總統對於某特定政策領域具有獨占的權力,在其提出草案之前,國會不能進行任何相 關的立法行動,總統因此擁有強大的議程設定權,故謂排他性的權力。
      2. 「非立法權」則分 為 組 成 內 閣 ( cabinet formation )、 解 散 內 閣 ( cabinet dismissal )、國會 譴 責 權 (censure)、解散國會(dissolution of the assembly)等。
  4. 政策決定權與決策機關:比較各國設計 
    1. 總統的政策權限
      1. 憲法上總統被賦予政策領域類型分析表

        1. 在明文規定總統政策權限中, 多數屬於國防、國家安全以及外交事務等領域,這與一般對半總統制國家總統的政策 權限領域之印象大致相符。至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賦予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 有關大政方針,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並未明訂「國家安全有關大 政方針」之範疇
        2. 大部分的國家憲法並未明文賦予總統在政策上的權限;當然,政治實務上 總統可能具有政策的影響力
        3. 無論憲法有無規定總統的政策權限,總統與總理 的政策權限均難以截然清楚的劃分,隱含詮釋和模糊的空間
      2. 憲法上總統被賦予法案提案權各國情況
        這裡似透露出,半總統制國家法案的提出主要還是集中在總理所領導的行政部門以及國會議員本身。我國總統 亦無法案提案權,法案的主要提案者是行政院與立法院,但總統對法案的推動常透過 政黨內部和黨政平台等機制進行
      3. 各國憲法上總統的法案否決權(覆議權)
        主動:法國第五共和總統得 要求國會將所通過之法律全部或部分條文予以覆議,國會不得拒絕(憲法第 10 條)
        被動:臺灣,總統權力是屬於被動性質,即必須先由行政院院長提出,總統 再行使覆議的核可權

      4. 各國憲法上總統的法規命令權
        法規命令權係指總統可以發布的、替代法律的決 定,亦即憲法授予總統一種具有法律效果(含終止)的權力,而無需國會的事前同 意。此處法規命令權限定在總統主動發布,非由總理或政府提出總統簽署之情形,亦 不包括緊急命令權屬於特殊時期,且通常須事後獲得國會的同意或追認之情況

      5. 憲法上總統主動發起公民投票之權
        公民投票發動權,本文所關注的是總統單方可以主動提出公民投票交由人民 複決之案例

    2. 總統的決策機關
      1. 以法國第五共和為例
        1. 「跨部 會聯繫會議」(Interministerial reunions)
          首先進行的正式政策決定階段,由內閣成 員主持,將部會首長幕僚召集在一起開會,總理辦公室與總統府的代表亦會出席
        2. 「部際委員會」(Interministerial committees)
          由總理主持,並由其親自協 調部會間的不同觀點,但此類會議不見得能解決所有內閣的爭議議題
        3. 「部際會議」(Interministerial council)
          由總統親自主持,此一會議解決最重要與最 爭議的法案,這些法案或是部會首長間存在歧見而總理無法裁決定案的,或是屬於部 會首長拒絕接受總理仲裁的法案,無論何者,最終仰賴總統藉由其強大的政治權力予 以裁決
        4. 「部長會議」(Council of Ministers)
          由 總統主持,但由於主要的政策決定己於前三個階段完成,因此這類會議通常扮演橡皮 圖章(rubber-stamp)的角色
      2. 在所謂的內閣會議之外,半總統制國家的憲法亦可能賦予總統相關的政策決定 (或諮詢)機關,這包括主要兩種類型
        1. 國務會議(the Council of State)
          涉及的政策範圍較籠統,可以確定的是並非 「內閣會議」性質
        2. 是國 家安全會議(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或國防會議(the State Defence Council, the Higher Council of National Defence)
          較 明確,主要是總統行使國家安全和國防議題之決策會議
      3. 憲法上總統被賦予的決策機關類型分析表
        兼具類型一與二者,即總統既可主持內閣會議,又可主持國 防或國家安全關會議者,也值得關注,這共有 4 個國家,包括法國、維德角、馬利、 塞內加爾。另憲法未明文賦予總統相關決策會議和機關者,僅有 3 個國家,包括芬 蘭、奧地利、斯洛維尼亞
        換言之,絕大部分的國家,總統在憲法上至少都被賦予相 關的決策或諮詢會議。對於前者這類型國家,總統具有兩項決策機關可供運用相比 較,其半總統制的發展較可能會朝向總統相對於總理優越的形態之可能性應該較低, 確實,法國、維德角、馬利、塞內加爾等國家中,除維德角外,多數是如此。而後者 之總統的決策權力基礎相對薄弱,故在實際憲政運作應較易偏向總理優勢的半總統制 運作類型,確實芬蘭、奧地利、斯洛維尼亞的憲政運作傾向如此。

    3. 政策權限與決策機制的關係
      1. 政策權限與決策機關
        在 8 個包括臺灣在內憲法明文規定總統政策權限的國家中,只有芬 蘭在憲法上未明訂總統的決策(或諮詢)機關,因此如果憲法已明確賦予總統政策決 定權,則再配置相關決策機關也是合情合理。相對的,憲法未明文規定總統政策權限 的 13 國家,卻有 11 個國家的總統具有決策機關。由此看來,半總統制下總統在實務 上具有政策決定權或影響力之原因,不一定來自於憲法明文的授予,也可能在於透過 相關決策機關和總統的「政治權力」去影響政策

  5. 政策權限、決策機關與半總統制類型
    1. 半總統制的類型
      1. 以 憲法規範(條文)設計為基礎
        1. 以 Shugart 和 Carey 的兩種次類型:總理總統制與總統議會制為代表,玡也是目前關於 次類型的劃分中常被援引的方式
          1. 「總 理總統制」是總統權力較小的半總統制,總理(內閣)僅對國會而不對總統負責
          2. 「總 統議會制」是總統權力較大的半總統制,總理(內閣)同時對國會和總統負責。
          3. 而決 定兩種類型劃分的關鍵因素,是總統是否有權罷黜總理,若是則屬於「總統議會制」, 若非則屬於「總理總統制」
      2. 以制度實際表現的運作形態為主
        以總統或國會多數決定總理與內閣人事、以及總統和國會多數是不是同 屬一個政黨這兩個變項,架構出四種半總統制運作模式,分別是準內閣制(quasi-parliamentarism, QP )、 換 軌 共 治 ( alternation/cohabitation, ALT )、分權 妥 協 (compromise, COM)與總統優越(presidential supremacy, PS)
    2. 任命總理權、政策權、決策機關與半總統制憲法類型
      1. 任命總理權
        結果是當總統具有直 接任命權時,在憲法類型上固然無法看出較可能偏向何種類型,但若不具有任命總理 權時,則有非常高的可能性是屬於總理總統制。

      2. 政策權

      3. 決策機關
        決策機關 1 方面,即總統是否主持相關決策機關(含主持內閣會議)和憲 法類型之關係。
        綜合上述情形,總統具相關決策或 諮詢會議權,並不一定傾向於總統議會制;但若無此權力,則有非常高的可能性是傾 向總理總統制。因此,總統是否主持相關決策機關和憲法類型之歸屬仍有一定的關聯 性。

        在決策機關 2 方面,即只看總統是否主持內閣會議。
        綜合來看,雖然,總統具主持權時其憲法類型屬 於總統議會制的機會仍低於總理總統制,但當總統不具主持內閣會議權時,則其憲法 類型一面倒的集中在總理總統制

      4. 小結
        從上述分析可知,除了否決權/覆議權以外,總統是否具有政策權及決策機關, 對於憲法類型之歸屬具有一定的意義,這種意義主要表現在當總統不具有相關權限 時,其憲法的類型很明顯的被歸類為總理總統制,而非總統議會制。現有關於半總統 制憲法類型的劃分,相當程度忽視這方面的因素
    3. 任命總理權、政策權、決策機關與半總統制運作 (實務)類型
      在運作(實務)類型方面,與憲法類型不同,21 個國家歸納為 22 個案例,主要 是法國第五共和同時涵蓋兩種類型,故本文將法國歸類為同時出現過平衡型與總統優勢兩種情 形
      1. 任命總理權
        結果顯示總統任命總理權與半總統制運作類型有一定的關係,當總統有任 命權時,其在運作類型大部分屬於總統優勢制,而當總統無任命總理權力時,則案例 更是全部集中在總理優勢和分權或換軌制

      2. 政策權
      3. 決策機關

      4. 小結
        除了總統任命總理權力外,總統的政策權限和決策機關與半總 統制的運作類型具一定的關聯性。在政策權限中,無論是不區分特定領域或僅指國 防、外交領域權限,都具有關聯性,但法案提案權和否決權則看不出有所關聯。在決 策機關中,則以主持內閣會議權力與運作類型具明顯的關係
    4. 政策權、決策機關與半總統制憲法和運作(實務) 類型
      綜合上述來看,政策權和決策機關與制度類型具有關聯性,尤其是前者。至於決 策機關的作用雖然沒有政策權大,但當總統在憲法上欠缺此種設計時,仍構成其權力 大小的一項不能忽視的因素

  6. 結論:兼論臺灣案例的思考 
    1. 根據 21 個國家的經驗總結,不到一半的國家憲法賦予總統某政策領域的決定權, 且多數屬於國防、國家安全、外交等領域,但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賦予總統特定的政策 權,總統與總理的政策領域權力之劃分,均難以截然清楚,實務運作上因國會中政黨 體系的因素和憲政傳統所影響,將更形複雜。
      研究結果顯示,具有特定政策權限的總 統,在憲法上也幾乎都配有相關的政策諮詢或決策機制,但具有主持內閣會議(部長 會議)權力者則屬於少數。基本上,個別的國家情況雖然有所不同,總統在憲政實務 運作上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權限,雙首長間的政策權歸屬隱含部分灰色地帶,這是半 總統制的制度邏輯和特性使然。
    2. 本研究並發現,在政策權與制度類型關係上,若憲法上總統具有政策權限,較不 易明顯看出其半總統制傾向何種類型,但若從反面來看,即當憲法並未明文賦予總統 政策權限時,則研究發現有非常高的可能性是屬於總理總統制。另就決策機制方面來 看,則與政策權的情況略有差異。本研究發現,絕大部分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總統相 關的決策或諮詢機關,臺灣亦屬於這種主流的情況,僅有 3 個國家未明文賦予總統決 策機關,且全部屬於總統權力相對較小的總理總統制,在運作上亦均屬總理優勢的半總統制。因此,雖然一國之憲法若賦予總統主持相關決策或諮詢會議權,但並不一定 表示該政府體制會傾向於總統議會制,因為還有其他因素影響;但若無相關權力配 置,則有非常高的可能性是傾向總理總統制。
    3. 本研究進一步將焦點置於總統是否主持內閣會議這項關鍵設計,研究發現,當總 統不具主持內閣會議權時,其憲法類型一面倒的集中在總理總統制。而且在實務類型 上,在總統無主持內閣會議權的國家有一半以上屬於總統權力較弱的總理優勢制。整 體而言,總統是否主持相關決策機關和憲法類型之歸屬有一定的關聯性。並且,從 「誰主持內閣會議」這個問題切入,可以相當程度辨識出該國憲法設計之原意,是讓 其半總統制的行政權中樞傾向在總統或總理身上。
    4. 綜合本研究在理論和現實上的觀點,雖然現實上臺灣的半總統制走向總統優勢的 類型,但總統既未主持內閣會議,憲法仍明文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況且總統在 國防、外交、兩岸關係並無專屬權力,所謂「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仍有賴行政院轉化 為更具體的政策乃至法案才能落實。因此未來若有修憲的機會,似可考量平衡型或總 理優勢的制度類型是否更易於責任政治的體現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總統的政策權與憲政制度判準的關聯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大概就是作者發現某些權力對憲政制度的判準有影響,如總理的任命權,有些則沒影響,如覆議權,我覺得那些沒有影響的權力,應該可以討論為何總理總統制大多有,而總統會議制則沒有。
例外,權力在一個單位手中,應該要看做一整塊來討論,例如有決策機關,但無法出席會議,也沒有決策權,那決策機關就沒用了拉,把權力切成一塊一塊然後作分析,反而離實際情況很遠。
另外,也不是很懂為何要做政策權與判準的關聯,如果是要重新整理憲政類型的判準,到還好說,但只是要在既有的憲政類型架構下做關聯,感覺有點不知所意為何(後來,我想他應該是想找出總統眾多權力中的核心,也就是出席會議這一點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