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本文於探討我國雙首長制的問題中,將再引介時興的「新制度主義」 (new institutionalism),並期望以其中 的「歷史制度途徑」(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析論憲政體制變遷過程 所依循的路徑,且探究隨之而建立起的憲政文化,進而剖析現行憲政體制— 雙首長制的問題,俾更充實既往研究成果,並對此一變遷過程有更全面認 知。 - 新舊制度論與憲政體制
- 制度研究的發展脈絡
- 傳統主義
此研究焦點主要是對不同行 政、立法及政治結構的表面探討,以形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為對象 進行研究。然而,因制度的定義狹隘,加以分析又流於規範層面,使得對 政治現象的理解只是特定行動者依照既定典章、程序所展現的靜態描述以 及分類比較,造成早期政治學研究幾乎成為等同法律條文研究的代名詞。 - 批評-伊士頓(David Easton)
伊士頓認為制度研究 缺乏兩項重要基礎:首先,過去制度研究太過偏狹而無法涵蓋所有相關變 項;再者,「過度事實主義」使研究者必須承受「理論的營養不良」,並 且忽視了透過事實獲得意義的一般架構 - 行為主義
強調透過一般性 (general)、解釋取向(explanatory)以及分析的(analytic)研究法來建 構理論,因此政治學的傳統研究主題開始轉向另類範疇,例如:投票行 為、民意調查等所謂實證研究。而制度研究者於其間亦逐漸受到行為主義 之影響,開始關注「制度環境」,而非僅限過去靜態的描述,開始對制度 和社會的互動有了進一步的動態觀察
經過行為主義革命,其所採取的「化約論傾向」,使得政治學界對政 治過程的解釋開始側重於經濟、社會與文化的變項,而過度強調政治行為 的社會系絡(context),或是以個人行為詮釋社會現象,乃至關注於個人 偏好與價值,均使政治制度的角色對政治結果的影響不被視為具絕對因 素 - 批評
行為科學研究途徑本身的缺陷與立論的選擇,如將政治生活約簡為人 類社會生活的某一項層面,而企圖以廣體社會科學的研究框架,建構並發 展出研究人類政治生活的學術活動成果,認為以一種總體社會研究框架便 可以建立研究政治學的學問,而導致政治學被社會科學行為主義途徑所架 空的現象 - 新制度主義
新制度主義者在制度的分析上 較具科學精神,強調資料的收集與解析,並以更宏觀(macro)之視野關注 制度的應用層面,重視外在環境對制度的制約和作用,而以動態視角捕捉 制度的基本意涵,從制度的社會互動以瞭解其對個人或社群的實質作用。 凡此種種,皆為傳統制度研究者未曾碰觸 - 從新舊制度論看憲政體制
- 憲政
憲法指一套有系統、成文的法典;而憲政則是指立憲政治 實際運作的過程
「憲政」所著重的,除了民主原則架構的憲法內容能夠被實踐 外,其它諸如法院判例、憲法解釋,乃至所建立起的憲政習慣以及政治傳 統與文化,均也無形地成為憲政運作「精神面」的一部份,而在憲政發展 過程中體現出來。「憲政精神」造成了制度動態變遷以及靜態條文在運作 上所產生的意義 - 歷史制度途徑
歷史制度主義正式成為一個研究途徑,乃源自於一九九○年,由史坦 莫(Steinmo)、賽倫(Thelen)與龍史崔(Longstreth)等三人正式定名。 大抵言之,歷史制度主義的研究議題,乃在於制度的動態(dynamism)與 變遷的研究,以及理念創新與制度限制性的互動;因此,制度變遷的研究 可說是該研究途徑的理論核心。另外,歷史制度論 重視結構而非功能的方法,則更是帶出了宏觀視野, 而可對「制度環境」全面檢視 - 路徑依賴
指的是一種現象,當一種技術因偶然 之因素而被選定時,隨後的技術選擇便被便鎖定在一定的開發路徑上,雖然該條路徑 未必是該技術選擇之最佳結果
歷史制度論的基本假定為依某一項制度而決定的行為,實際上並非依 制度本身所提供之方式運作,而是在更早形成決策時便已被創造出來。此 一開始便確定的決策,與相應而生的制度設計,實際上同時於其後運作, 並決定了此一制度未來如何形成決策的過程 - 歷史制度途徑的分析模式
- 我國雙首長體制主要問題分析
- 總統與行政院院長—權力失衡
- 以舊制度論分析
- 就規範面 觀察,無論憲法本文抑或歷次增修條文,總統權限的增加實為「逐步」成 形。
- 民國八十年修憲,放寬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條件(憲法增修條文第二 條第三項)與賦予其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 項)
- 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則賦予總統司法、考試與監察院等人事提名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
- 民國八 十三年的修憲,除確立總統由直選方式產生,亦限縮了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權,間接擴大總統的權限
- 第四次修憲確 立了行政權一分為二的「行政雙元制」,而使雙首長體制正式定調
- 新制度論的分析
- 歷史發展與社會結構
相較於黨內的保守派,以及反對陣營兩者的極端立場,國民 黨內的改革派更遵循了對憲政改革「實用主義」的政治路線。身為支配型 的統治政黨,自然關心憲法變遷能夠對其統治地位的影響,因此,總統過 去極大化的權力便在修憲過程中轉化為緊急命令權。而國安局、國安會以 及中央人事行政局等機制的延續,更為總統權力的確保提供了一個憲法和 法律的基礎。此殘存的威權統治精神,正是來自於國民黨的堅持 - 歷史發展與文化結構
文化結構本就是難以精確測量的素材,但從歷史角度言,中國人一向 深信天下大一統可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專制王權將政治秩序與文化道德 秩序相連結,加以中國傳統社會與政治分離的現象,使得人民普遍不過問 政事,而王權存在的必要性祇為維護民眾生活安定。故為維持權威,無論 是在實際運作上,總統角色的特別突顯,抑或在制度上確立領導者的威信, 均與我國政治文化不相悖背,所以,即使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總統角色 的不斷強化亦不曾遭致過多的反對聲浪。 - 制度結構的依循路徑
我國自民國八十年至八十六年所進行的四次修憲,除了首次內容是以 結束動員戡亂時期、立法院全面改選為主要目的外,之後的三次修憲在中 央政府體制方面,幾乎皆是環繞著「總統地位與權力調整」的這一主軸進 行。而確立雙首長制的第四次憲改即是以調整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的關 係為始,除了對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外,總統還被賦予覆議核可權、國安 大政方針決定權等等,凡此皆顯現出行政權限分裂的事實 - 我國歷年的憲改內容:
- 1991
- 擴充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席次,並增列僑選代表
- 賦予總統緊急命令權,並得設國家安全會議
- 明定第二屆中央民代產生之法源
- 1992
- 省長與直轄市市長改由直選產生
- 賦予國大對總統司法、考試、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
- 確定總統直選原則
- 1994
- 確定總統直選產生
- 限縮行政院院長對總統人事任命副署權之行使
- 現任行政院院長繼續留任至總統任命新行政院院長時為止
- 1997
- 停辦省長與省議員選舉
- 對總統彈劾權由監察院移轉至立法院
-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
-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總統亦得於此 情況下解散立法院
- 降低立法院對行政院覆議案的通過門檻
- 1999
- 延長國大任期
- 立委選舉方式改為比例代表制
- 2000
- 大法官宣告 88 年修憲無效(上述兩項)
- 停辦國民大會選舉
- 國大主要職權轉移至立法院
- 小結
總統權力過大的原因 - 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的關係—負責問題
- 舊制度論的分析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將閣揆同意權從立法院摘除,但透過憲法增 修條文第三條相關規定,實際上立法院多數仍得透過質詢權、覆議權、不 信任案等方式監督行政院院長及其閣員。而此亦體現行政對立法院負責之 憲政原理。然而,即便如此,睽諸在實際運作上,卻又發現內閣制規範未 能得到落實,究其原因,除了人民對總統的期待過大,使得行政院在憲法 上的職權無法實踐外,實際運作過程中,總統的角色也直接決定權責機制應如何落實。無論多數或少數政權制,其換軌之關鍵便在於權責機制能夠 確立,但以我國景況而言,總統不願退居幕後的考量以及政治環境所期待, 便使總統在與國會多數黨不同調時,不願退居幕後,甚至還可能挾新民意 而自重,如此自然產生行政與立法間之扞格 - 新制度論的分析─行為者策略互動與偏好
- 小結
由原憲法上即存在的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規定,加以第四次修憲導 入的解散與不信任機制,均在在強化了憲法規範面上的內閣制精神。然 而,透過新制度論的觀點,此內閣制的制度結構乃是在憲政運作過程中被 排拒於路徑之外,即便於此期間內閣制所要求的負責精神仍透過了大法官 釋憲、甚至於行政立法政治僵局後始有所體現,但長期著重總統角色的憲 政習慣,進而相對忽視內閣制中閣揆之重要性,便難順暢換軌,而隨政黨 生態變化落實內閣制 - 行政院院長不向立法院負責的原因
- 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任命權問題
- 舊制度論的分析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全權任命的規定見於增修條文第二條。而事實上, 總統有權任命閣揆之規定,亦是為雙首長制的特徵之一。此也造成當多數 政權制產生時,便換軌至總統制,以至形成傾向總統制的理由 - 新制度論的分析
若內閣制無法落實,進而使得行政院院長的角色重被 重視,而能在「左右共治」的政治環境下成功換軌,國會同意權的有無絕 非最重要的考量。倘若總統面對的是沒有任何一黨過半的立法院,在欠缺 內閣制精神及尊重行政院院長的憲政文化下,政局能否穩定,猶是未定之 數。28 因此,更重要地,若行政院院長對於所能掌握的行政職權無法在反 覆施行中形成慣例,則規範即使存在,也可能隨時變調。 - 小結-任命權行使的問題
- 結語
我國雙首 長制的問題或許並非祇存在於規範面,例如總統的閣揆任命權,行政立法 兩權的互動機制,反而是在運作面上的檢討與憲政精神的探究 - 規範面的調整,亦即透過 制度使得行政權集中於總統,直接賦予其主持行政院會議(或改稱為部長 會議),並賦予否決國會法案的權力,以符合憲政運作的精神與憲政文化
- 在憲法運作上落實內閣制,尊守憲法中的責任政治原則,使 行政必須向立法負責的民主精神透過制度實踐而達成
- 在憲政慣 例的建立上,突顯行政院院長的角色,並使其確實擁有憲法規範應有的職 權,而使依據政黨生態總統必須退居幕後的情形得以順利產生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從制度論的層面討論台灣半總統制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從新制度論討論,文化與歷史的結合,感覺看得更廣
從新制度論討論,文化與歷史的結合,感覺看得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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