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 星期一

〈政治權力、政治權威與政治義務〉謝世民

  1. 政治義務-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1. 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如果我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那麼對任何行為A,「法律要求我去做A」便構成我去做A的理由,而且我應該把「法律要求我去做A」當成擱置其他理由的理由:我應該僅僅因為「法律要求我去做A」的考慮就是做A

      如果我沒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那麼即使國家可以正當地強迫我去遵守,我可以在沒有額外的道德負擔的情況去思考自己是否要違法,特別是當我能避開國家懲罰時。我是否應該遵守,可以完全從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利弊來考慮
    2. 問題:我們有這項一般的道德義務嗎?在什麼條件下,身為公民的我們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3. 國家對其社會成員負有道德義務
      1. 假設
        人在自然狀態享有一組權利,這組權利包括廣義的獨立自主權
      2. 主張
        1. 國家負有道德義務不去侵犯個人在自然狀態所具有的權利
        2. 國家負有道德義務去公平地對待每個社會成員
    4. 問題:如果同意「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不是必要的,那麼在缺乏社會成員的同意之情況下,「國家克盡對其社會成員的道德義務」這項條件是必要的嗎?
  2. 三種正當性
    1. 國家存在的正當性
      1. 洛克式的自由主義-國家的政治權力必須自我限制才具有存在的正當性
    2. 政治權力的正當性
      在憲政民主的社會裡,政治權力的範圍和行使方式,必須合乎甚麼原則,才具有正當性?
      國家與人民之關係,可能不僅只是權力關係,而且還是統治/服從的關係,因為人民實際上把國家當成權威,實際上服從服從國家的指示和命令。然而,當且僅當統治者具有統治的權利,也就是說被統治者具有服從之義務,這樣的統治/服從關係才是正當的。
    3. 政治權威的正當性
      在什麼條件下,國家具有統治的權利(人民具有服從之義務)?
      在什麼條件下,國家具有凌駕於個人之上的正當權威?
      1. 權威關係
        權威關係不是統治和服從的實然關係,而是由統治的權利和服從的義務所構成的規範性關係
        1. Raz
          要證成一個人具有凌駕於另一個人之上的權威,我們通常必須證明一項條件,那就是:比起依據自己的獨立判斷而行動,一個人擱置自己的判斷,服從權威德的指示和命令更能使自己實現自己有理由去實現的計畫、達成自己有理由去設定目標、做到自己有理由去做的事情,或更能避免去做自己有理由不去做的事情。
      2. Raz認為,現代國家所主張的權威,在某些事物上,完全不具正當性,在其他事務上,則對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程度的正當性
  3. 理論權威與實踐權威
    1. 理論權威是信念的根據
      如專家所具有的權威,是一種涉及「相信的理由」的權威:在某個領域內,專家對某一項命題的背書,本身就構成我們去相信這項命題的理由
    2. 實踐權威是行為的根據
      1. 有條件地實踐權威
        通常專家會有條件地要求我們把他們的指示和命令當成排他性的行為理由,但是不會要求我們無條件地把他們的指示和命令當成擱置其他相干理由而去做A的理由
      2. 政治權威則是一種特殊的實踐權威
        無政府主義的挑戰:
        服從權威是否真的與自主不相容?
        政治權威是否不可能具有正當性?
  4. 正當權威與自主
    1. 問題
      我們有甚麼理由應該要把「來自權威的指示和命令」當成擱置自己判斷的理由?服從權威,等於我們放棄自己去衡量理由的責任,等於我們讓權威來替我們思考,這有違「理性自主的應為自己選擇、行為負責」的原則
    2. Raz
      1. 協調問題
        權威可以幫助我們解決許多協調問題,因此在這個範圍內,權威是正當的
      2. 我們是否有遵從法律之道德義務
        1. 由於國家所具有的正當權威是有限的,因此並非所有人在所有時候,在所有事務上都有義務服從國家的統治。
          因此,雖然國家的有限權威不足證成我們具有遵守法律的一般義務,但在國家具有正當權威的事務上,我們每個人確實都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2. 由於在特定的事務上,國家具有凌駕於某些人之上的正當權威,因此,這些人在這些事務上具有服從國家統治的義務。因此針對這些事務,國家所制定的法律,對這些人而言具有權威性。
  5. 政治義務與正當性原則
    1. 如果憲政民主本身無法證成政治義務,那麼加進任何針對「政治權力之範圍和行使方式」的正當性原則,我們也無法證成政治義務
    2. Rawls的正當性原則
      政治權力的行使是完全正當的,僅當其行使是根據一部憲法,而且僅當這部憲法的基本要素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他們可以接受的原則和理念之基礎上,能合理地期望彼此去接受的
      該正當性原則之所以具有說服力,主要在於它體現了一種平等主義的精神,憲法的基本要素是根據所有人都能合理接受的原則來設定。
      1. 問題-為什麼這種平等主義足以說明政治義務的存在
    3. Dworkin-原則一貫性
      對其而言,政治義務的證成,具有優先性,是政治權力正當性的基礎,而不是反過來
      要證成政治義務,Dworkin認為國家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來行使其政治權力
      政治義務,就如同友誼的義務、對家庭的義務,是一種社群義務,其存在並不依賴成員的同意,而是發生於成員彼此之間、社群與成員之間的互動過程中。當國家以保持「原則一貫性」的方式來行使其政治權力、去體現「平等」的理想時,人民便在這個過程中產生了去遵守法律的政治義務,即使國家所體現的「平等」理想不盡完美。
    4. 國家對其社會成員負有的道德義務
      1. 國家負有道德義務不去侵犯個人在自然狀態所具有的權利
      2. 國家負有道德義務去公平地對待每個社會成員
        1. 功效主義
          國家把所有人的利益或福祉都視為同樣重要,若且唯若,國家極大化個人利益或福祉的總和
        2. Dworkin的資源平等觀
          國家把所有人的利益或福祉都視為同樣重要,若且唯若,國家允許每個人使用一樣多的資源去追求自己的利益或福祉
          1. 國家對其人民負有這項道德義務,並非不證自明的,也許還要進一步說明,但要否定這項義務,我們所訴諸的理由不能也不足以讓我們否定掉人際之間的道德義務,包括友誼的義務、對家庭的義務
  6. 結論
    本文將Dworkin的「原則一貫性」理論與「國家克盡對其社會成員的道德義務」這些條件接軌,來說明政治義務的基礎,這也許還不能完全說服「政治義務的同意論者」,但至少指出一種政治義務的可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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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這樣
Raws,正當性→人民的政治義務
Dworkin,原則一貫性→人民的政治義務→正當性
這一篇,原則一貫性→國家的道德義務→人民的政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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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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