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吳重禮等著,陳義彥主編,台北市:五南出版社,2016
- 憲法的意義
狹義來說,是指一個社會為了管理的目的,所設立之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廣義上則是一組尋求建立政府機關的義務、權力及功能,並規範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以及界定國家與個人之間關係的規則而言 - 形式憲法的意義
- 關於憲法本身的規定
- 對於國家機構的規定
- 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
- 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的規定
- 實質憲法的構成
廣義的憲法規則包括了法律、命令、條約、習慣法、條理、判例與解釋,因而構成了整體而有系統的實質意義的憲法 - 憲法的分類
-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 成文憲法
以單一文書或數種文書共同構成獨立法典 - 不成文憲法
有關政府的組織與權力或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的規範,是散見於各種文獻、習慣、條約與慣例,甚至憲政學者的專門論著之中 -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 剛性憲法
憲法的修改不同於一般法律的修改,必須經由特殊的程序,而非國會以普通多數決即可修改,如公投。 - 柔性憲法
對憲法的修改機關、程序,均與普通法律相同,而以國會普通多數決即可進行修憲法,就是柔性憲法 - 規範性憲法、名目性憲法、字義性憲法
- 規範性憲法
指政治權力能夠遵循憲法規範的約束 - 名目性憲法
憲法的規範無法對現實的政治權力發揮拘束作用 - 字義性憲法
將現實的政治勢力,以成文憲法的形式加以定型化 - 人權保障與憲政主義
- 人權的意義與內涵
- 平等權
- 自由權
- 參政權
- 社會權
- 救濟權
- 「民主」與「極權」的區分
- 憲法變遷
- 正常的憲法變遷
- 制定新憲法
- 因一國的政治發展或民主改革力量崛起,使原有憲法無法運作,而需另立
- 戰亂之後,需重建國家而制憲
- 獨立之後
- 修改憲法
- 修憲案的提議
- 經由國會提案
- 由特設修憲機關修憲
- 由公民聯署提議
- 修憲案的議決
- 特設修憲機關中的特定多數
- 公民投票
- 議會多數
- 修憲界限
- 無界限說
認為憲法之修正權並無任何限制,凡依憲法所規定的修正程序而維修正者,無論如何修正,均無悖於法理 - 在法律上無異議,僅能作為道德之限制
- 著重法律之適應性,應隨時代轉變
- 法律中任何條文的效力相等
- 有界限說
憲法之修正法律上有其界限 - 一部憲法有其精神,固可約束其他條文
- 修改權的意義是在憲法的精神範圍內,進行變更、附加或補充
- 根本精神之部分,不論有否明文規定,都不得更改
- 國會立法
以國會立法來補充憲法規範之不足 - 憲法慣例
根據習慣與前例,而非基於法律所形成的一套政治行為規範。這些規範因合乎憲政觀念,或實際環境的意義而獲得支持 - 在不成文國家中,憲法慣例是創設憲法制度、發展憲法規範、理解憲法內涵、應用憲法規則的主要手段
- 在成文國家,憲法慣例是憲法法典的補充、修正或發展,是憲法法典得以適應社會實踐變化、更新內容、靈活運用的輔助手段
- 憲法解釋
- 作用
- 闡釋憲法文字疑義之作用
- 補充法律不備之作用
- 推陳出新之作用
- 依據法律原理,針對時勢需要,不為成文法條所拘之創造作用
- 不正常的憲法變遷
- 憲法凍結
因客觀的國家、社會現實條件發生明顯變化,而暫時凍結既存憲法中特定規範的效力 - 憲法廢除
既有憲法制定權的主體,根據社會生活中所出現的特別狀況,廢除了既存的憲法 - 憲法破棄
制定新憲或修憲超過界限 - 憲法侵害
既存憲法並未被任何變遷的形式所廢除,但政治現實卻存在牴觸憲法規範的命令或措施 - 中華民國憲法的實證分析
- 分類
- 人權保障
- 平等權方面
- 自由權方面
- 參政權方面
- 權力分立
- 憲法變遷
- 制定新憲法
- 憲法修改
- 立法補充
- 憲法解釋
- 憲政慣例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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