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 星期五

《政治學》〈憲法與人權〉隋杜卿

   《政治學》,吳重禮等著,陳義彥主編,台北市:五南出版社,2016

  1. 憲法的意義
    狹義來說,是指一個社會為了管理的目的,所設立之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廣義上則是一組尋求建立政府機關的義務、權力及功能,並規範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以及界定國家與個人之間關係的規則而言
    1. 形式憲法的意義
      1. 關於憲法本身的規定
      2. 對於國家機構的規定
      3. 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
      4. 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的規定
    2. 實質憲法的構成
      廣義的憲法規則包括了法律、命令、條約、習慣法、條理、判例與解釋,因而構成了整體而有系統的實質意義的憲法
  2. 憲法的分類
    1.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1. 成文憲法
        以單一文書或數種文書共同構成獨立法典
      2. 不成文憲法
        有關政府的組織與權力或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的規範,是散見於各種文獻、習慣、條約與慣例,甚至憲政學者的專門論著之中
    2.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1. 剛性憲法
        憲法的修改不同於一般法律的修改,必須經由特殊的程序,而非國會以普通多數決即可修改,如公投。
      2. 柔性憲法
        對憲法的修改機關、程序,均與普通法律相同,而以國會普通多數決即可進行修憲法,就是柔性憲法
    3. 規範性憲法、名目性憲法、字義性憲法
      1. 規範性憲法
        指政治權力能夠遵循憲法規範的約束
      2. 名目性憲法
        憲法的規範無法對現實的政治權力發揮拘束作用
      3. 字義性憲法
        將現實的政治勢力,以成文憲法的形式加以定型化
  3. 人權保障與憲政主義
    1. 人權的意義與內涵
      1. 平等權
      2. 自由權
      3. 參政權
      4. 社會權
      5. 救濟權
    2. 「民主」與「極權」的區分
  4. 憲法變遷
    1. 正常的憲法變遷
      1. 制定新憲法
        1. 因一國的政治發展或民主改革力量崛起,使原有憲法無法運作,而需另立
        2. 戰亂之後,需重建國家而制憲
        3. 獨立之後
      2. 修改憲法
        1. 修憲案的提議
          1. 經由國會提案
          2. 由特設修憲機關修憲
          3. 由公民聯署提議
        2. 修憲案的議決
          1. 特設修憲機關中的特定多數
          2. 公民投票
          3. 議會多數
        3. 修憲界限
          1. 無界限說
            認為憲法之修正權並無任何限制,凡依憲法所規定的修正程序而維修正者,無論如何修正,均無悖於法理
            1. 在法律上無異議,僅能作為道德之限制
            2. 著重法律之適應性,應隨時代轉變
            3. 法律中任何條文的效力相等
          2. 有界限說
            憲法之修正法律上有其界限
            1. 一部憲法有其精神,固可約束其他條文
            2. 修改權的意義是在憲法的精神範圍內,進行變更、附加或補充
            3. 根本精神之部分,不論有否明文規定,都不得更改
      3. 國會立法
        以國會立法來補充憲法規範之不足
      4. 憲法慣例
        根據習慣與前例,而非基於法律所形成的一套政治行為規範。這些規範因合乎憲政觀念,或實際環境的意義而獲得支持
        1. 在不成文國家中,憲法慣例是創設憲法制度、發展憲法規範、理解憲法內涵、應用憲法規則的主要手段
        2. 在成文國家,憲法慣例是憲法法典的補充、修正或發展,是憲法法典得以適應社會實踐變化、更新內容、靈活運用的輔助手段
      5. 憲法解釋
        1. 作用
          1. 闡釋憲法文字疑義之作用
          2. 補充法律不備之作用
          3. 推陳出新之作用
          4. 依據法律原理,針對時勢需要,不為成文法條所拘之創造作用
    2. 不正常的憲法變遷
      1. 憲法凍結
        因客觀的國家、社會現實條件發生明顯變化,而暫時凍結既存憲法中特定規範的效力
      2. 憲法廢除
        既有憲法制定權的主體,根據社會生活中所出現的特別狀況,廢除了既存的憲法
      3. 憲法破棄
        制定新憲或修憲超過界限
      4. 憲法侵害
        既存憲法並未被任何變遷的形式所廢除,但政治現實卻存在牴觸憲法規範的命令或措施
  5. 中華民國憲法的實證分析
    1. 分類
    2. 人權保障
      1. 平等權方面
      2. 自由權方面
      3. 參政權方面
    3. 權力分立
    4. 憲法變遷
      1. 制定新憲法
      2. 憲法修改
      3. 立法補充
      4. 憲法解釋
      5. 憲政慣例
  6.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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