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民國七十九年之國是會 議與八十五年底國家發展會 議中,主要是鑒於鄉鎮市基 層黑金政治氾濫,為消泯黑 金 而 達 成 將 鄉 鎮 市 非 法 人 化、民選的鄉鎮市長改為官 派的共識。
內政部為落實政府組 織改造,增進行政效率, 提高國家競爭力,並配合 中 央 政 府 的 組 織 精 簡 方 向,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七日下午於臺灣省政資料 館召開「推動地方政府組 織改造中區機關團體座談 會」,由內政部簡次長太郎 主持,共同研討有關地方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之 相 關 議 題、方向與做法 - 地方自治與民主政治
- 地方自治的意涵
國家特定 區域內的人民,基於國家授 權或依據國家法令,在國家 監督之下,自組法人團體, 以地方之人與地方之才,自 行處理地方區域內公共事務 的一種政治制度 - 美國
地方自治,是指各 邦職權之行使不受中央政府 干預的一種概括觀念 - 英國
英國 認為地方自治乃地方人民管 理地方公務之意,人民有地 方自治之權,乃適應自然之 所需,顧先於國家之存在 - 法、德
法、德兩國為歐陸中央集權 國家,其認為:「地方自治乃 遵照國家法律,以地方稅支 付費用,而由地方團體辦理 地方行政」 - 日
日本學者認為地 方自治之意涵為:「自治者, 乃公共團體以自己的意思, 而處理屬於團體內的行政事 務」 - 民主政治的意涵
- 歸 納 學 者的 觀 點,自由民主體制應符合以 下的標準:第一、政府是人 民同意而產生的;第二、多 元政治;第三、憲政主義
- 學者 A. Ranney 指「民 主政制」(democracy),是一 種依「人民主權」、「政治平 等」、「大眾諮商」和「多數 統治」這些原則所組成而形 成的政府形式, 民主政制的 意涵必須由以上四個原則再 加上「責任政治」等原則去 加以檢視
- 地 方 自 治 與 民 主 政 治的關係
- 促進地方行政民 主化,確保住民的主體性
- 推動因地制宜的 行政,強化住民的向心力
- 維護地域社會文 化,充實住民生活內涵
- 培育住民民主素 養,奠定民主政治的基礎
- 建立垂直的權力 分立,防止國家濫權
- 我國鄉鎮市之地方
自治
民國八十一年五月 二十八日,總統依第二屆國 民大會臨時會所通過之憲法 增修條文,公布該增修條文 第十七條,簡化「地方自治 法制化」之程序,從而立法 院得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七 日、八日,先後完成省縣自 治 法 及 直 轄 市 自 治 法 之 三 讀,總統復於同月二十九日 公佈實施,我國地方自治團 體之「法律地位」,於焉確 立。 - 現 行 鄉 鎮 市 地 方 自
治的意涵
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界定 「地方自治團體」為:「指依 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 人地位之團體」,並於十四條 規定:「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 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 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現 行 鄉 鎮 市 地 方 自 治實施現況與問題
- 現行鄉鎮市自治
實施現況
台灣 地區鄉鎮市的自治依據始於 民國三十九年四月公布通過 的「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 自治綱要」此一行政命令, 而 後 於 八 十 三 年 七 月 經 由 「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 自治法」的立法通過而得以 法制化,又於八十八年一月藉由合併「省縣自治法」與 「直轄市自治法」兩法而通 過的「地方制度法」,成為現 今鄉鎮市自治的制度規範。 - 現行鄉鎮市地方
自治實施問題
從行政院院會在八十九 年十月十八日所通過的「地 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之總說 明中,明確指出:「為落實民 國八十五年底國家發展會議 取消鄉鎮市級自治選舉,將 鄉鎮市改為縣長依法派任之 共識,以達縮減政府層級、 提升行政效能之目的,並期 藉以防止派系、黑金介入基 層政治,爰將鄉鎮市級自治 選舉取消……」。依據上述之 說明,我們可看出現行鄉鎮 市地方自治實施問題,重點 在於「縮減政府層級」、「提 升行政效能」以及「防止黑 金派系」。 - 解決問題與爭議
- 支持
- 導 正惡質選風、黑金賄選
- 減少選舉所付出的社會 成本
- 減少地方財政 資源浪費
- 確保人力 素質優良以提高施政品質
- 避免權責劃分不清而 影響業務整合,徒增人民困 擾
- 避免本位主義作 祟造成全縣決策與執行上的 落差
- 簡化行政層級(可 縮短公文作業流程)以提昇行 政效能
- 避免派系操 縱選舉把持各項基層建設
- 反對
- 選風惡 質化主因在於行政區劃不合 理與選舉制度不當,故應從 抓賄著手
- 官派不具 民意基礎,無法積極為地方 服務
- 無法了解地方 特殊民情文化及民眾需求, 亦即不具即時性與回應性
- 不利民眾參與公共事 務以培養地方認同與鄉土意 識
- 妨礙地方民主文 化之形塑
- 違反憲法自 治 原 則 與 民 主 精 神
- 廢除選舉僅是用人制度 的改變,層級仍在,不必然 提昇行政效能。
- 鄉鎮市長官派對我 國 民 主 政 治 之 影 響
- 鄉鎮市長官派與憲政法 制
- 鄉鎮市自治選舉
取消後之法律地位
首長改 為官派後之鄉鎮市,其法律 之地位將視其是否享有存續 之保障、固定之業務領域、相 應 之 自 主 權 限 而 加 以 決 定,最差之地位為完全不具 法人資格之外派機關,最好 之地位則為具有各自治權限 但不具民主選舉之準公法人 或半個公法人。 - 鄉鎮市自治選舉 取消之合憲性問題
- 鄉鎮市長官派與政治勢 力
- 取消自治選舉之
論證
廢除鄉鎮市 選舉,並將鄉鎮市長改為官 派 , 才 能 遏 阻 黑 金 勢 力 蔓 延,淨化基層政治生態,而 在官派鄉鎮市長的情況下, 鄉鎮市長因較無選舉壓力, 自可善盡管理指揮之責,以 整體態度推動業務,提升公 共服務品質 - 維持自治選舉之
論證
認為,如果因 為基層地方選舉充斥黑金就 要取消鄉鎮市長選舉,無異 是一種錯置因果、本末倒置 的做法,事實上尚可能使地 方派系與黑金轉戰縣市級或 立委選舉,鄉鎮市選舉的惡 質化並非鄉鎮市之過,而是 政黨不當提名、選舉制度因 素以及法律規章之制訂與執 行不力等因素所造成 - 鄉鎮市長官派與行政效 能
- 取消自治選舉之論證
認為,由於鄉鎮市公 所轄區甚小,在目前交通便 利與資訊發達的情形下,於 縣市之下再設鄉鎮市,無異 增加公文往返時間,影響行 政效率 - 維持自治選舉之論證
認為,政府行政層級 與行政效率兩者之間並無必 然關係,其關鍵乃是在於中 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是否合 宜之法律問題
此外,取消鄉鎮市長選 舉並不見得能提升「行政效 率」(efficiency),但對「行政 效能」(effectiveness)之增進 卻可能有不利之影響。「行 政效率」強調的是「政府公 務的處理時間與速度」,而 「行政效能」則著重於「政 府的施政能否滿足民眾的需 求」。如果鄉鎮市長由官派任 命 產 生 , 則 就 人 性 傾 向 而 言,官派鄉鎮市長在施政上的首要考量目標必然是會去 儘量配合上級政府的要求, 至於該人選能不能反映各鄉 鎮市的心聲並僅可能地去滿 足基層民眾的需求,則不無 疑問 - 鄉鎮市自治之方向
- 民意分析
- 鄉鎮市長之民意
分析
內政部曾於八十九年十 月針對全國各鄉鎮市長進行 過一次簡單的意見調查,該 調查結果顯示,在回收的 244 份問卷中,有 71.3%的鄉鎮市 長贊成鄉鎮市長改由官派,不同意者佔 13.9%,無意見者 佔 14.8% - 鄉鎮市民代表之
民意分析
在國民黨組織工作會 的同一份調查中,亦有以下 幾點發現 - 大多數鄉鎮市民代會的主 席與副主席,皆不贊成官派 鄉鎮市長(前者為 65.4%, 後者為 62.8%)。
- 國民黨籍的代表會主席與 副主席,尤其不贊成官派(前 者 為 70.7%, 後者為 69.2 %)。
- 民進黨籍的代表會主席與 副主席,贊成官派的比例較高(前者為 69.2%,後者為 60.0%)。
- 一般民眾之民意
分析
國發院所做有關鄉鎮市 長應否官派或民選的兩次民 調,約有以下幾點重要結果: - 絕大多民眾認為(六成七以 上),黑金問題在台灣的選舉 中相當嚴重
- 較多數民眾認為(二成二以 上),台灣各類選舉黑金充斥 的問題皆很嚴重,但如分別 做一比較,則民眾認為「立 法委員選舉」中的黑金問題 最嚴重(一成二左右),認為「鄉鎮市級自治選舉」黑金 問題嚴重的比例約只有百分 之四左右
- 較多數民眾認為(四成三以 上),鄉鎮市長官派「不可能」 解決選舉的黑金問題
- 有近半數民眾認為(四成六 以上),鄉鎮市長的產生最好 能夠維持現行的選舉方式
- 有 較 多 數 民 眾 ( 四 成 以 上),「同意」鄉鎮市長民選比 較合乎民主,而鄉鎮市長官 派是一種比較不合乎民主的 作法。
- 多 數 民 眾 認 為 (四 成 二 以 上),官派鄉鎮市長比較無法 反 映 基 層 民 眾 的 需 求 與 意 見。
- 有較多數民眾認為(四成六 以上),官派鄉鎮市長並不見 得就會輕忽地方的建設。
- 較多數民眾認為(三成三以 上),官派鄉鎮市長比較有可 能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 相關立論與民調結果 之綜合比較
- 現階段台灣地區的多數民 眾以及多數鄉鎮市民代會主 席與副主席等,並不支持當 前政府所擬「取消鄉鎮市級 自治選舉」,並將「鄉鎮市長 改為官派」的政策
- 多數民眾並不認同鄉鎮市 長在官派後,將可「有效抑 制黑金」、「無損民主價值」、 「仍會重視民意」、以及「無 礙住民認同」之觀點
- 只有較多數民眾同意,官派 鄉鎮市長後,「比較會重視地 方建設」以及「提高行政效 率」之論點
- 雖有較多數的鄉鎮市長傾 向支持政府官派,但仍有相 當 比 例 的 鄉 鎮 市 長 反 對 官 派,尤其是目前只作一任的 鄉鎮市長更是如此。
- 現制改良之相關建議
- 維持現行之鄉鎮市長 及鄉鎮市民代表之選舉,以 建立由下而上的民主素養與 公民意識
- 削減鄉鎮市民代表會 之預算審查權,以減少地方 民代濫用預算審查與質詢權 藉以干涉行政決定權及從中 獲取不當得利之機會
- 引入公民創制複決等 直接民權制度,以使人民充 分參與鄉鎮市之公共事務, 並減少鄉級政府與民代的派 系分贓現象。
- 結合社區地方基層團 體主動參與鄉級政治,鄉級 政府在職權範圍內只針對社 區團體之提案作資格審查, 如合乎程序即發放補助金, 且不需經代表會同意
- 「台灣式經理制」
制度。
其內涵係先由縣市政 府針對中央所提資格條件, 提名各鄉級政府的專業經理 人(執行長),再經由鄉鎮市 民代表會同意後任命之,而 鄉鎮市民代表則彼此互選一 人為主席,成為一個政治性儀式性的鄉鎮市長,此制可 限制縣長的提名權,使縣市 長在派任鄉鎮市長人選時, 必須考量鄉鎮市民的意見 - 官派配套之相關建議
- 官派鄉鎮市長應強調 專業任命而非分贓政治,鄉 鎮市長應具有一定之公務員 文官資格(如十職等)或以 一定比例開放給具管理專長 及服務熱忱之企業界與學術 界人士,以企業精神帶動地 方政府再造。
- 取 消 鄉 級 行 政 層 級 後,政府應儘速建構中央與縣市政府的重直劃分(如權 責劃分、財政分配、自治監 督等),以及縣市政府彼此間 的水平整合(如相鄰都會生 活 區 居 的 合 併 、 行 政 區 劃 等),以落實地方分權的目 標
- 積極暢通各種直接民 主的參政管道(如鄉鎮市民 的創制、複決權),並賦予村 里社區居民更多自主參政的 空間,以彌補廢除鄉鎮市自 治後的草根民主需求,並形 成社區生命共同體意識
- 結語
- 研究建議
- 短期而言:現階段應
以維持鄉級自治選舉為宜,
即鄉鎮市長與鄉鎮市民代表
會,皆維持由人民直接選舉
產生。
但現行的鄉級自治選舉 應適當加以改良,以減少自 治體制的「腐化」。具體作法 包括: - 在選罷法中加入各級選舉 排黑條款之制訂。
- 在政黨提名辦法中加入排 黑條款之現制。
- 督促檢警單位查緝黑金的 決心和行動。
- 在不凍結鄉鎮市民代的選 舉下,適度限制鄉鎮市民代 表會之預算審查權
- 儘速通過「創制複決權行使 辦法」,使鄉鎮市民可以有效 參與地方公共事務並減少派 系政治之惡質化現象
- 中期而言,可考慮官
派鄉鎮市長,但須有相當配
套措施以滿足「行政效能」
之要求
具體作 法包括: - 配合國土規劃,調整行政區 域 , 適 度 減 少 鄉 鎮 市 的 數 目,並適度擴大鄉鎮市的轄 區(此需透過「行政區劃法」 的立法工作才得以整併)
- 官派鄉鎮市長之人選需有 一定的學經歷限制,如果能 夠具備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 格之資格則更佳
- 合理分配鄉鎮市的財源,以 活化地方財政機能(此需透 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以及 「地方稅法通則」的立法工 作才得以實現)。
- 基於政府對選民的誠信原 則,以及減少在政治上所可 能造成的衝擊,官派鄉鎮市 長之方案,最好能夠有一落 日條款的緩衝期,此一緩衝 期可以民選一屆四年為期, 也可以民選二屆八年為期, 以增加人民的支持
- 長期而言,或可考慮 引進類似「市長-經理制」的 治理理念,將鄉鎮市委由專 業經理人去經營,鄉鎮市長 本身則擔任一種統而不治的 政治象徵,建立符一種合台 灣地方政治生態的體制,以 滿足「領導」的要求
- 最後,吾人甚至可以 賦予地方政府在選擇自身體 制時擁有更多的彈性,在首 長制、市經理制以及委員制 等不同制度中,透過民主機 制的制度性管道,由鄉鎮市 民自行作一選擇,以因應各 鄉鎮市的不同差異需求
- 省思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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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廢除鄉鎮市選舉,與官派鄉鎮市長的利弊,與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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