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本文的論證如下:
- 民主政治中多數統治與少數權利皆有其價值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制度符合多數統治真義,並能維護多 數統治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經由行使司法審查權,亦能捍衛少數權利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能調和多數統治與少數權利,故能獲得多數民意支持並擁有制度優越性
- 因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因能獲得多數民意支持並擁有 制度優越性,故雖偶有少數判決無法滿足多數偏好,但大致仍能 獲得多數民意支持,因而具有民主基礎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多數統治基礎
- 多數統治之必要
多數統治固為民主政治之必要條件, 卻不是充分條件。因為,單憑多數統治尚不足以完全實現民主政治的終極 價值,如自由、人權、平等、福利等。何況多數統治僅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手段,並非唯一的手段 - 實現多數統治之一般見解
一般學者以為,有效的多數統治,依賴兩項個人基本權利之維持:意 見自由權和選舉權 - 意見自由權包括言論、著作、出版、講學等自由,是個人私的意思表 達之權利。上述權利的價值在於發展個人才智、減少人民不滿或懷疑、發 現並提升政治真實、提高政府政策正確性、制衡政府濫權
- 達成有效多數統治更直接、更必要的條件是選舉權的普遍實施。質言 之,經由定期而民主的選舉機制,在多數民意之表達下,選擇人民權力之 代行者,達到多數統治的目的
- 「反多數困境」與「多數困境」之兩難
在美國三個主要統治機構中,國會負責立法,總統負責行政,法院負責司 法。國會中之參眾議員及總統皆經由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接受定期的民 意檢驗。唯獨聯邦最高法院之大法官不是經由選舉程序產生。然而,這種 非經選舉程序產生的大法官,卻可宣告業經國會立法,總統簽署,政府業 已執行的法律無效,理由是該項法律違反憲法。準 此觀之,法院之違憲審查實具有反多數性格。
由於具反多數性格的司法審查權,將使美國統治模式陷入「反多數困境」( 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 )。倘若吾人仍舊依循多數統治原 則,則只要將法院法官交付選舉產生即可解決。然而,法官民選雖可解決 「反多數困境,卻相對會陷入「多數困境」(majoritarian difficulty) - 多數統治之真義:解決兩難之基礎
基於麥迪遜在「聯邦論文集」( The Federalist Papers)三十九號中,對共和國所下的定義,可以得到真正的多數統治,非 以權力之取得來自多數之表示或授與為已足。必須進一步要求的是,政府 在取得統治權力後,應在具體的權力行使過程中,不斷探察多數民意之期 待,並在統治行為表現(如政策制定)上,時時回應這種期待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以多數統治為基礎
倘使吾人根據「多數統治的真義」來審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 查權, 則不難發現此一權力之運作係以多數統治為基礎。其理如后: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雖然不是經由選舉產生,但卻由總 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任命。因為總統雖由間接選舉產生,但民意基礎極高;而參 議員係人民直選,亦具高度民意基礎。因此,由總統及參議院所共同任命 之最高法院大法官乃具間接之民意基礎
- 美國政治學者馬歇爾(Thomas R. Marshall)的研究指出,自一九五三年至一九八六年間,最高法院共有一百 四十六個判決,其中有百分之五十六(八十二個判決)反映了多數民意。換言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司法判決,多數能夠回 應多數民意的期待。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與少數權利
- 民主政治中少數權利之價值
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教授 Jesse H. Choper 曾為文分析:「大部分 支持司法違憲審查者,明確反對民主政治即是純粹多數決的同義語。他們 頗有說服力地強力主張,一個自由民主的必要價值是:確保個人尊嚴與人 格完整所必須的最低限度且不可讓與的個人自由。」
少數者之基本權利必須由法院(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具體系爭事件中,本著憲法 捍衛基本權利之本意,加以維護。蓋非民選之法官,毋須承擔選舉之政治 壓力,且可遠離多數民意之激情感染,而以冷靜、理性之態度,本專業知 識和憲政良知,捍衛少數者權利。 - 美國司法審查權捍衛少數權利
- 憲法中維護少數權利之設計
- 參、眾議員名額之規定
參、眾議員名額係依各州人口數比例,由於各州人口多寡不同,眾議 員名額亦有差異;相對的,參議員名額則不分大小州,每州二名,代表各 州。此一設計固然以維繫聯邦制度為著眼,然而對於人口較少的小州 而 言,在參議院能與任何大州享有相同之發言權,自亦有保護少數權利之作 用。 - 修憲門檻高,賦與少數者否決權
高門檻之修憲規定, 本係剛性憲法之表現,然而連帶地無異賦與少數的州(只要十三州,且 可 能皆為小州)得以否決修憲案。亦即少數者得藉此一否決權捍衛其憲法上 之基本權利 - 權利典章保障個人基本權利
- 少數權利之憲法保障
- 司法審查維護少數權利
- 美國黑白種族隔離之問題
美國於南北戰爭後,憲法即賦與黑人在法律上和其他人之平等地位(即 增修條文第十三、十四、十五條)。而在重建時期(即北方駐軍南方各州之 十年期間)黑人人權確曾大幅改善,然重建結束,北方駐軍撤回,南方各州 基於歷史上歧視黑人之觀念已深植人心,乃又迅即施行各種對黑人之差別 待遇。黑白種族隔離即是各種差別待遇中,與日常生活關係最密切,牽涉 層面最廣者 - Plessy v. Ferguson 案「隔離但平等」原則之默許
一八九二年六月七日黑人青年布雷西(Homer Adolph Plessy)於州內火 車上因進入白人車廂就坐被捕,並被控以違反黑白隔離法。地區法院主審 法官佛加森 (John H. Ferguson)判決被告敗訴。布雷西不服上訴州最高法 院,仍維持原判,理由是「隔離但平等」。最後布雷西乃上訴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是為「布雷西控佛加森」(Plessy v. Ferguson, 1896)案。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遲至一八九六年五月方行判決,結果以一人缺席, 七票對一票判決路易斯安那州黑白隔離法合憲,布雷西敗訴確定,「隔離 但平等」原則得到默許。 -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案黑白隔離之消除
「隔離但平等」原則在歷經五十八年後,終於一九五四年「布朗控托 匹卡教育局」(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954 )一案中被拆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該案中,以九比零一致決議,票決公立學校黑白 隔離違憲。由於該案係為六案合併處理,總結意味甚濃 - 調和多數統治與少數權利補強民主正當性— 代結語
- 調和多數統治與少數權利彰顯民主價值
司法審查權的要務之一在於,一方面要維護多數統治之現 實意義與合法性,以防止少數暴政;另方面,在裁判過程中基於正義、理 性、公平要求,仍須對少數權利加以捍衛,以拒斥多數暴政。於是乎,在 多數統治與少數權利並存的民主架構中,美國聯邦 最高法院司法審查的主要貢獻在於調和多數統治之正當性與捍衛少數權 利之道德價值 - 制度優越補強民主正當性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縱然偶有未盡 符合多數民意之處,由於長期積累之制度威望(institutional prestige)所顯 現的優越性,仍能維持一定之民意支持。當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 官們,也會時時留意民意,在憲法判決中審時度勢,時時回應民意的呼喚。 因為,除了憲法判決的正確性與判決品質外,維護司法審查制度於不墜, 最重要的莫過於民意的支持。也唯有民意的支持才能彌補其形式上民主正 當性之不足。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美國司法審查的民意基礎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以為討論抗多數困境是要切開歷史脈絡來討論,原來是放在真實世界討論
那這樣抗多數困境的意義就少了很多,這個問題會上發燒,就是要放在學理上才有討論的意義,實務上的討論也有點粗糙,會覺得他沒問題,是因為以前沒出過問題,但我們就是懷疑這樣的制度有沒有理論上可能的問題,不管現實中其他制度或文化的配套。
我以為討論抗多數困境是要切開歷史脈絡來討論,原來是放在真實世界討論
那這樣抗多數困境的意義就少了很多,這個問題會上發燒,就是要放在學理上才有討論的意義,實務上的討論也有點粗糙,會覺得他沒問題,是因為以前沒出過問題,但我們就是懷疑這樣的制度有沒有理論上可能的問題,不管現實中其他制度或文化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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