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9日 星期六

《政治學》〈司法部門〉隋杜卿

    《政治學》,吳重禮等著,陳義彥主編,台北市:五南出版社,2016

  1. 當代「司法權」的意義
    司法是對國家法律的適用,是運用國家法律處理訴訟案件或非訴訟案件的過程與結果。更具體地說,則可謂「於當事人間,發生關涉具體事件的訟爭時,以當事人提起訴訟為前提,由獨立的法院基於統治權,經過一定的訟爭程序,為解決紛爭而判斷何者違法,以保障適用正當的法之作用」
    1. 狹義的司法
      代表國家依據法律而裁判爭訟的權力
    2. 廣義的司法
      所有參與法院司法程序,或協助法院執行司法工作的機關或法律服務工作者
  2. 法律概論
    1. 法律的意義
    2. 法律的目的
      1. 個別目的
      2. 一般目的
    3. 法律的淵源
      1. 直接法源
        在所有具備法之效力的規範中,能被法院直接引為裁判依據,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者,如憲法、法令、自治法規、條約等
      2. 間接法源
        法院不得直接引為裁判依據的規範,只有在直接的淵源不完備時,經過國家承認,始發生效力者,如習慣、法理、判決例、學說、解釋例等
    4. 法律的類別
      1.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依法律制定的程序與存在的形式為標準
      2. 私法與公法-依法律關係的內容為標準
      3. 民法、刑法與憲法法規-依法規適用的行為性質區分
      4. 實體法與程序法-以法律的實質或其施行的程序為標準
      5. 國內法與國際法-依法律成立的手續及其施行的範圍加以分類
  3. 法律體系
    1. 大陸法系
      起源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典為主要的表現形式
      1. 法律淵源-主以成文法,輔以判例
      2. 法律分類-公法與私法為基礎
      3. 法院體系-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
      4. 法官任命-經由專門的司法考試與培訓過程
      5. 法官職能-注重立法與司法的分工,法官僅限於闡明法律本身的疑義
      6. 訴訟程序-合議制與職權進行主義
    2. 英美法系
      起源於英美,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主要的表現形式為判例法
      1. 法律淵源--主以判例,輔以成文法
      2. 法律分類-普通法與衡平法
      3. 法院體系-普通法院
      4. 法官任命-執業多年的律師中選任
      5. 法官職能-允許法官造法
      6. 訴訟程序-獨任制與當事人進行主義
  4. 司法機關
    1. 組織系統
    2. 管轄權
      1. 審級管轄
      2. 事物管轄
      3. 土地管轄
    3. 司法審查權
      指法院有宣告其他政治人物及機構的政治行為,包括行政措施、正式通過的法律,是非法或違憲而無效的權力
      1. 存在的兩個條件
        1. 有一部被政治體系各部門視為基本法的憲法
        2. 司法部門是憲法所承認的合法解釋者
      2. 違憲審查制度
        1. 抽象規範審查-釋憲案之聲請與聲請人之利益無關
        2. 具體規範審查-釋憲案之聲請與聲請人之利益有關
    4. 憲法解釋
      1. 法定解釋-國家機關基於行使法定職權所為的解釋
      2. 學理解釋
        1. 文理解釋
        2. 論理解釋
    5. 司法機關的功能
      1. 裁判的功能
      2. 監督執法的功能
      3. 創造新法的功能
  5. 司法獨立原則
    司法獨立原則是保證司法程序是在冷靜、深思熟慮,以及不受利益團體和壓力團體的壓迫
    1. 法官的任用
      1. 由普選產生
      2. 由國會選舉
      3. 由行政部門任命
      4. 由法官共同選擇
    2. 身分的保障
  6. 中華民國司法部門的實證分析
    1. 法律的意義
    2. 司法院、法院與司法機關的名詞釋義
    3. 司法院的組織、人員與職權
    4. 司法獨立的現況
  7. 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爭議探討
    1.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2. 參審制的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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