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吳重禮等著,陳義彥主編,台北市:五南出版社,2016
- 當代「司法權」的意義
司法是對國家法律的適用,是運用國家法律處理訴訟案件或非訴訟案件的過程與結果。更具體地說,則可謂「於當事人間,發生關涉具體事件的訟爭時,以當事人提起訴訟為前提,由獨立的法院基於統治權,經過一定的訟爭程序,為解決紛爭而判斷何者違法,以保障適用正當的法之作用」 - 狹義的司法
代表國家依據法律而裁判爭訟的權力 - 廣義的司法
所有參與法院司法程序,或協助法院執行司法工作的機關或法律服務工作者 - 法律概論
- 法律的意義
- 法律的目的
- 個別目的
- 一般目的
- 法律的淵源
- 直接法源
在所有具備法之效力的規範中,能被法院直接引為裁判依據,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者,如憲法、法令、自治法規、條約等 - 間接法源
法院不得直接引為裁判依據的規範,只有在直接的淵源不完備時,經過國家承認,始發生效力者,如習慣、法理、判決例、學說、解釋例等 - 法律的類別
-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依法律制定的程序與存在的形式為標準
- 私法與公法-依法律關係的內容為標準
- 民法、刑法與憲法法規-依法規適用的行為性質區分
- 實體法與程序法-以法律的實質或其施行的程序為標準
- 國內法與國際法-依法律成立的手續及其施行的範圍加以分類
- 法律體系
- 大陸法系
起源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典為主要的表現形式 - 法律淵源-主以成文法,輔以判例
- 法律分類-公法與私法為基礎
- 法院體系-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
- 法官任命-經由專門的司法考試與培訓過程
- 法官職能-注重立法與司法的分工,法官僅限於闡明法律本身的疑義
- 訴訟程序-合議制與職權進行主義
- 英美法系
起源於英美,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主要的表現形式為判例法 - 法律淵源--主以判例,輔以成文法
- 法律分類-普通法與衡平法
- 法院體系-普通法院
- 法官任命-執業多年的律師中選任
- 法官職能-允許法官造法
- 訴訟程序-獨任制與當事人進行主義
- 司法機關
- 組織系統
- 管轄權
- 審級管轄
- 事物管轄
- 土地管轄
- 司法審查權
指法院有宣告其他政治人物及機構的政治行為,包括行政措施、正式通過的法律,是非法或違憲而無效的權力 - 存在的兩個條件
- 有一部被政治體系各部門視為基本法的憲法
- 司法部門是憲法所承認的合法解釋者
- 違憲審查制度
- 抽象規範審查-釋憲案之聲請與聲請人之利益無關
- 具體規範審查-釋憲案之聲請與聲請人之利益有關
- 憲法解釋
- 法定解釋-國家機關基於行使法定職權所為的解釋
- 學理解釋
- 文理解釋
- 論理解釋
- 司法機關的功能
- 裁判的功能
- 監督執法的功能
- 創造新法的功能
- 司法獨立原則
司法獨立原則是保證司法程序是在冷靜、深思熟慮,以及不受利益團體和壓力團體的壓迫 - 法官的任用
- 由普選產生
- 由國會選舉
- 由行政部門任命
- 由法官共同選擇
- 身分的保障
- 中華民國司法部門的實證分析
- 法律的意義
- 司法院、法院與司法機關的名詞釋義
- 司法院的組織、人員與職權
- 司法獨立的現況
- 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爭議探討
-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 參審制的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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