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全球司法政治的興起
- 司法政治的興起
司法 主動或被動地介入許多政治糾紛,或是說透過其他手段(politics by other means)來解決政治問題,或把「法治作為一種政治武器」 - 本文將指
出,台灣司法政治的出現,並非突然興起,而是長期司法獨立
改革與民主政治發展下的產物。
有兩個條件促成了此一現象 - 台灣的司法獨立自1993年台中地院發起「事務分配」改 革運動到「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取得相當重大的進展。不 僅在制度上能保障司法獨立,更重要的是,這些法官與檢察官 對於司法獨立意識的覺醒
- 司法政 治的崛起跟政治體系有關
- 侍從主義在台灣政治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其經常導致貪污腐敗。這些 貪污腐敗並沒有因為政黨輪替而得到清除
- 台灣民主政治的衝突。台灣政治衝突隨著民主化越來越激 烈也越常態化,卻沒有同時帶來相對的規範,因此在民主政治 過程中,特別是選舉糾紛,落敗的一方就會尋求司法的救濟
- 台灣的民主化:選舉作為改革策略
- 逐漸迫使國民黨開放中央民意代表的補選的三個因素
- 來自中國大陸的立法委員和國大代表逐漸老化和死亡,國 大代表和立委的人數越來越少,需要新的國會議員
- 國民 黨政府在1970年代的外交遭遇嚴重挫折,需要來自台灣社會的 支持。開放部分國會席次改選,一方面既不 會影響國民黨中央政權,另一方面也可以爭取台灣人的支持
- 反對人士和其他社會團體開始攻擊不改選的國會
- 憲政改革?:重新思考大法官會議第二六一號釋憲文
- 大
法官會議第二六一號釋憲文
在 此釋憲文中規定,第一屆的未定期改選中央民意代表,除了事 實上已經不能行使職權者必須立即解職外,其餘應於1991年12 月31日終止行使職權。許多法律學者認為這是大法官引導、推 進台灣民主改革的重要案件 - 如果沒有
二六一號解釋文的話,那台灣的民主政治將會如何發展?
作者認為台灣的民主政 治發展的進程將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 這些法律學者經常 只討論「法律條文」,而忽略當時法律所存在的政治和社會條 件。就二六一號釋憲文而言,這些法律學者只把這些政治社會 結構視為單純的歷史背景說明,認為完全不具重要的解釋力。 在當時,國會全面改選已經成為台灣社會人民絕對多數的意見,反對黨也持續以此議題攻擊國民黨數十年,而當時國民黨 的一些政治人物不僅沒有幫這些老立委、老國代辯護,相反地 有時候還加入反對黨的陣營攻擊這些老立委和老國大
- 國民黨當時已經準備了「兩年三階段」的退職辦法,如果沒有 以「司法」手段二六一號釋憲文來解決此問題,國民黨還是會 在短時間內以「政治」方式來解決此問題
- 這些老立 委、老國大,除了所謂「法統」之外,幾乎沒有得到任何社會 和政治上的支持。另外,這些老立委、老國大,其年紀都相當 大了。即使司法和政治不解決這問題,「生命」也會解決這些 問題
- 老國大因為自我延長任期案,引起社會大眾之 反彈,特別是所謂的三月學運。如果這些老立委和老國大還有 其他擴權之行為,應該會引起相當之反彈,而國民黨也會為此 付出相當的政治代價。
- 對於二六一號釋憲文的替代解釋
楊與齡以身為參與此釋憲文的 大法官,對於此釋憲文對國民黨的影響所做的評論:「就國民 黨而言,資深中央民代早已成為『揹不動的包袱』,終於放 下,真是『如釋重負』,得以繼續執政,並向民主政黨發展」 。對於二六一號的解釋沒有比這一段話來的更精簡且 也更精準了。簡而言之,二六一號釋憲文是大法官幫國民黨, 特別是以李登輝為主的主流派,解除了一政治上的包袱,讓國 民黨不用負起這個政治責任 - 政治司法化:義大利模式
義大利的政治司法化跟其他國家很不一樣,其主要是由 獨立性增加和被賦予更大權力的檢察官來帶動,義大利的司法政治的形成,主要有兩個條件:司法獨立和政治條件 - 司法人事委員會
在司法人事委員會成員中,來自司法體系的成員共 有二十二名,其中二十名由司法人員自己選出,另二席是the Court of Cassation院長和檢察總長,另外其他十一席非司法人 員代表,分別由國會任命十位,總統任命一位律師。而司法人 事委員內部委員選舉也幾乎是司法體系內部各派系推出的代表 當選(Guarnieri 1997)。此外,因薪水部分只看年資,也就 是只要年資一到不管其表現都可以加薪。這樣發展下的導致一 個結果就是,改變了司法官僚的組織和權力結構:司法體系內 部的階層化的瓦解以及控制力的削弱。而和這相關的另一個發 展是,義大利法官和檢察官刑事調查能力的增強與單位的自主 性 - 台灣的政治體制
- 國民黨的侍從主義
台灣政治市 場的全面開放和全面性選舉競爭,對於地方派系政治菁英,給 予爭奪國家資源的新機會。過去地方派系菁英被侷限於地方政 治,他們爭奪國家資源的場域和活動主要是省議會和縣政府。 而在民主化之後,他們可以爭奪中央政府的資源,而主要活動 場域也改為立法院。而國民黨在面對民進黨的競爭壓力之下, 更加重用地方派系,也因此加重了黑金政治和貪污腐化的嚴重 性。國民黨在2000年總統選舉終因「黑金政治」成為最重要議 題而付出慘重的代價 - 民進黨的侍從主義
從黨外運動出現到民進黨成 立,一批過去不滿國民黨統治但留在地方派系的人士立即加入 反對運動。這群人可說是第一波從地方派系加入民進黨的人 士,他們加入民進黨主要是基於反國民黨的意識型態,而不是 個人的政治經濟利益。但自許信良擔任黨主席之後,實行「招 降納叛」策略,招納新的地方政治菁英加入,這些新加入民進 黨的地方政治人物和國民黨的地方派系人物沒有多大的差別。 他們加入民進黨的理由主要是基於個人的政治利益考量,特別 是尋求民進黨的提名和選票,而日後民進黨的「割喉戰」也只 不過是此時期政治策略的延續和擴大 - 民進黨在中央執政之後的拔樁或是倒資源的政治策略會 失敗有下列因素:
- 民進黨沒有一個完整的資源分配方式
- 民進黨沒有一套處罰的機 制。這些地方政治人物可以跟民進黨政府要資源,但民進黨 如何確定他們一定會支持民進黨
- 地方派系的瓦解是一 長期趨勢。要跟這些眾多且缺乏組織性的政治人物打交道,是 一費時又困難的政治工程。而且,缺乏一套健全的樁腳和派系 組織,在資源分配和選舉動員上都是很困難
- 侍從主義是要付出代價的。侍從主義
是一種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政黨間的「隱密」交換關係。在現
今台灣媒體如此發達之下,民進黨或是陳水扁和地方政治人物
的利益交換或會面必然會曝光。中間選民或中產階級是不太可
能會喜歡這樣的利益交換
- 如果侍從主義那麼沒效,為何陳水扁和民進黨還一直使用 這一政治策略?以下三個因素或許可以解釋政治人物對侍從主 義的偏好
- 國民黨的長期執政讓民進黨以為侍從主義很有 效。
- 民進黨相關人士仍用戒嚴時期的東西來看現狀,而不知道一些支撐國民黨侍從主義的制度或社會條件已有很大的變 化(如司法、媒體、即使地方派系也是),也就是他們認為國 民黨那套運作模式基本上沒太大改變,認為民進黨既然取得中 央政權,當然可以取代國民黨的地位
- 民進黨沒有其他動 員方式或選戰議題可用,選擇拔樁是不得不的方式。
- 司法獨立改革
- 法院改革
- 台灣司法體系的實質改革,係1993年底於台中地方法院 展開。台灣法院的獨立改革有幾個特色。
- 大部分參與改革 者,都是基層的地方法院法官,且相當年輕,當時年紀都小於 四十歲。
- 幾個改革運動都相當成功。
- 不像過去參與抗 爭的檢察官被迫辭職,大部分法官都有意繼續留在法院體制 內。
- 國民黨和司法院面對 年輕一代法官的改革運動,並沒有太多的反擊動作。其中的一 個理由或許是國民黨認為只要能繼續成功的控制檢察體系,那 麼一個獨立的法院,或許對它的政權就不會造成太大的傷害
- 事務分配改革運動
1993年12月16日,台中地院九名法官公開舉行記者會, 要求事務分配的權力不該屬於法院院長,而是屬於全體法官。 他們同時也要求應該以民主的方式來決定事務分配,而不是以 資歷和司訓所期別高低來決定
來自台中地方法院 三○三室,這裡同時也是接下來連續幾年法院改革運動的領導 核心。當時在台中地方法院三○三室的法官年紀皆低於三十五 歲,他們剛進入司法體制約三到六年,這個時間足以讓他們瞭 解法院體制的運作,同時又不足以被整個體制馴化和腐化 - 送閱制度
1995年司法改革會議上,司法院拒絕廢除送閱制度,因 此台中地院改革派法官發起抗爭。此改革運動亦稱為「箱子還 您,獨立還我」運動。台中地院改革派法官,拒絕將裁判書送 給院長,只將原本裝裁判書的空箱子(送閱箱)送給院長。後 經司法院對全國各級法官進行問卷調查,接受問卷調查的法官 超過半數以上支持廢止送閱制度,司法院乃決定自1996年起廢 止送閱制度。 - 人事審議委員會
司法院的人事審議委員會(簡稱「人審會」)決定司法 人員的升遷、懲處和調動。在1994年,人審會共有二十一名委 員。十一名為當然代表,來自擔任重要司法行政職位的人,如 司法院院長和最高法院院長等。其他十名代表由各層級法官選 出。在1994年之前,所謂的票選人審會代表,經常是由法院院 長指派。 - 檢察官改革
台灣檢察體系的改革和法院的改革有一些共同點。首先, 兩個改革運動的參與者都來自司法體制的底層。檢察改革的參 與者主要是來自各地檢察署,而不是高檢署和最高檢察署。其 次,和有改革意識的法官一樣,他們都是相當年輕的檢察官, 進入檢察體系有一段時間,足以瞭解國民黨和法務部如何控制 檢察體系,但是還不足以被完全馴化和腐化
兩個改革運動有重大的不同之處。首先,檢改運動 起步較晚於法院改革運動,直到1998年才有大規模的集體改革 行動出現。其次,國民黨和法務部數次攻擊改革派檢察官和抵 制這些改革行動。最後,檢改運動比起法院改革運動,其達成 的成果相對有限。 - 檢察官改革協會的成立
1998 年5月16日,十名檢察官開始組織檢察官改革協會(簡稱檢改 會),提出四項目標:捍衛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建立協同辦 案組織、主任檢察官推薦票選制度、和基層檢察官評鑑檢察 長。
檢改會最重要的行動是參與「檢察官審議委員會」(簡稱 檢審會)。檢審會和司法院的人審會功能有部分相似。不過當 時檢審會是個黑機關,它的權力也較小,僅能對法務部長做人 事建議。檢改會在第一次參選時贏得所有代表地檢署參與檢審 會的席次。而檢改會參與檢審會有兩個方式削弱國民黨和法務 部的控制:打破檢察體系的升官圖,檢改會舉辦推薦主任檢 察官票選活動,以及保護基層檢察官。在檢改會成立之際,立即接到數 個指控檢察長介入辦案的投訴。同時檢改會的成立,也保護基 層檢察官免於受到不當的懲處 - 查緝黑金中心的成立與法院組織法的修法
2000年的政黨輪替,為檢察體系帶來一定的衝擊。和本文 較相關的有兩點。第一、過去幾位遭受國民黨打壓的改革派檢 察官都受到某種程度的重用。第二、在檢改會的推動與建議之 下,當時法務部長陳定南成立了查緝黑金中心 - 檢改會和其他民間司改團體在長期努力推動修改法院組織 法之下,在2006年取得重大進展。這個修法帶來了幾個重大檢 察改革成果。
- 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改為總統提名經國 會通過後任命,並有四年任期的保障
- 檢審會法制化且取得合法性地位。同時檢審會委員的組成 方式亦有所改變,「民選」(檢察官選)檢審委員改為九位, 超過「官派」(當然)委員的八位,這是基層檢察官劃時代的 重大勝利。
- 中央特別偵查處(簡稱「特偵 組」)的成立。這些修法的最大效果,是增加了檢察體制的獨 立性,也使得檢察體系內部的權力擴增
- 檢察體系權力的增長
檢察體系在民主化之後的重要發展之一是強制處分權的 喪失,以及案件量的增多導致檢察體系人力負荷過重。三個 過去檢察官重要的強制處分權(羈押、搜索和監聽)都已經 移轉至法院行使。再者,法條修法將部分原本的非犯罪行為 入罪化,導致檢察官的案件量激增。
但是,現在 因為檢察體系內部權力結構轉變的關係,即使檢察官喪失強制 處分權,但在辦案時,因為檢察體系不敢像過去一樣的干涉辦 案,個別檢察官可以發揮的空間與自由度,終究比以前高出許 多。 - 台灣司法政治的興起
台灣這一波司法政治的興起,主要在兩個條件下才有可 能。第一、過去由基層檢察官和法官所發起的司法獨立改革運 動取得一定的進展。第二、台灣民主政治的缺陷,包含了台灣 的侍從主義體系,以及選舉過程所帶來的缺失 - 侍從主義與掃除黑金:從地方到中央
- 司法獨立改革對於國民黨的侍從體系,帶來三個政治效 應:
- 國民黨無法像過去一樣用司法作為處罰地方派系的 工具,因而無法輕易防止這些地方政治菁英的叛逃和抵抗
- 地方政治人物的被起訴和判刑,造成國民黨地方菁英的中 斷,且讓社會更容易瞭解,因侍從主義所導致的黑金政治是如 此嚴重,同時也污損國民黨的政治形象,也讓國民黨因利用侍 從主義而付出一定的政治代價
- 國民黨無法用司法來 保護地方派系的貪污和買票
- 選舉糾紛
在民主化之後,台灣的選舉糾 紛漸漸增多,這多少和台灣尚未建立一套較完整的民主政治遊 戲規則有關。從2004年總統大選時的「公投綁大選」和「319 槍擊事件」,到2006年高雄市長選舉官司,都是司法被迫介入 政治的個案。 - 法律作為一種政治工具
- 查緝黑金中心剛設立時,並非一個正式的組織,僅算是任務型 的編制。但它有幾個特點讓它能在短時間內辦出相當輝煌的成 績。
- 與過去檢察官單獨辦案不一樣,它的檢察官經常是 協同辦案,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與成效。
- 這裡的檢察官 跟地檢署檢察官不一樣,他們不用參與一般案件分配,他們是 盡全力在偵辦重大黑金案件。
- 擁有許多辦案能力相當強 的檢察官,特別是幾位檢改會的成員如劉惟宗、陳瑞仁和朱朝 亮等。
- 查緝黑金中心是設在台灣高等檢察署和各高分 檢,比起地檢署而言,這裡的檢察官擁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辦案 空間。
- 台灣司法政治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 本文目標
- 重新界定這一波司法政治的特 色。不同於一般法律學者強調由大法官主導憲政層次的改革, 本文透過對二六一號釋憲文的重新詮釋,挑戰這一說法,並且 同時指出由基層檢察官、法官主導,對於政治人物貪污事件的 調查,才是這一波司法政治興起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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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司法政治的興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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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61釋憲的傳統解釋是由上而下,那這篇就是由下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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