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吳重禮等著,陳義彥主編,台北市:五南出版社,2016
- 何謂地方政府
通常指的是小於國家,在國家之下的區域政府 - 與地方政府有關的問題
- 地方政府理想的功能和目標
William和Adrian提出對地方政府功能和目標的四種景象 - 生產性目標與消費性目的
- 生產性目標、推進主義
重點在獲得公共支持,如普及用水、下水道系統等 - 消費性目的
以產品為導向的地方政府,如美國的公司城或產業鎮 - 消費目標導向,提供居民娛樂與優良的環境
- 基礎功能,如教育、警消等
- 執行中央政府的決策
- 中央與地方關係:隔離或整合
- 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及自由度有多大?
- 各國地方政府的特色、類型和體制
- 地方政府的不同特色
- 法國地方政府的特色
- 日本的地方政府
- 德國的地方政府
- 地方政府的類型
- 英國制
英國國會通過立法,賦予地方政府職權。地方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門都是民選產生,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職權和稅收很少干涉。通常地方政府的主要行政工作都是由專業文官執行,但每一個部門都由一個委員會負責。 - 美國制
- 在州政府和郡政府的層次,行政功能通常是集權的,人員的任用隨著領導人物的進退而進退
- 中度規模和轄區較大的城市,以及大都會地方政府,是比較分權的,而政府用人則以功績制為原則。
- 前蘇聯制
地方政府由內部劃分為許多委員會的蘇維埃來處理,但由黨中央發號施令 - 法國制
都會政府或市政府、Commune,由民選行政首長和民選地方議會組成,一年開會四次,每年所編列預算,經費大多由內政部掌握,基本上,地方政府所推動的最主要工作有兩項:警政和教育。不過,地方議會在純地方性的休閒活動、公園及街道的維護上,享有極高度的決定權 - 地方政府的體制
- 聯邦-分權體制
- 單一國分權制
- 拿破崙大區制
法國的地方政府是設定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或代理機關 - 共黨體制
地方政府完全聽令於中央,且嚴格受到黨務系統掌控 - 後殖民體制
延續殖民時代,殖民地政府及官員對地方政府嚴格的管控 - 地方政府的層級結構
- 各級地方政府
- 區域政府
- 城市政府
- 郊鄉政府
- 特區單位
- 地方政府的組織
- 行政首長
- 官僚
- 立法部門
- 地方政府的財政
- 稅收部分
主要是土地和建物的增值稅 - 中央政府的補助款
- 地方政府的理論
- 自由
- 參與
- 效率
- 地方政府的五種理論
- 自由新右派
- 價值-自由、參與、效率
- 地方政府的角色-服務社區
- 政策例證-課徵人頭稅
- 政策輸出-促成變化和不均等
- 保守新右派
- 價值-中央威權、效率
- 地方政府的角色-中央政府代理人
- 政策例證-配合國家總體的政策
- 政策輸出-在效率準則下中央型態的服務
- 城市左派
- 價值-再分配、參與
- 地方政府的角色-服務社區
- 政策例證-企業營運目標
- 政策輸出-不同人際之間和不同區域之間有變化的服務變化
- 社區主義者
- 價值-自由、參與、再分配
- 地方政府的角色-服務社區
- 政策例證-課徵地方所得稅
- 政策輸出-不同人際之間和不同區域之間有變化的服務傳遞
- 國家主義者
- 價值-社會公民
- 地方政府的角色-中央政府的代理人
- 政策例證-一貫的教育
- 政策輸出-減少不均等的中央型態服務
- 中央與地方關係:聯邦主義和區域多樣性
- 現代聯邦主義的發展
- 雙重聯邦主義與協力聯邦主義
- 雙重聯邦主義
聯邦憲法造成了兩個獨立部分的政府,彼此有很明顯的責任範圍。在這當中,最高法院扮演著仲裁和保障憲法有關權力分立的規定 - 協力聯邦主義
強調不同層級的政府之間,在提供公共服務時的夥伴關係 - 新聯邦主義
尼克森,透過國會立法,將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中,部分的比例撥給州政府與地方政府 - 雷根和新聯邦主義
- 多樣化的地方政府的組織
- 市長-議會制
- 強州
- 弱州
- 議會經理制
- 我國地方政府的現況及研究
- 台灣地方政府及地方自治的演變
- 綱要時代-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 二法時代-1994、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
- 1997年第四次修憲對地方自治的影響
- 精省,由原先的四級制(中央、省(市)、縣(市)、鄉鎮市)改為三級制
- 因為精省,造成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的衝突,而改修訂地方自治法,以取代"二法"
- 地制法時代-1999、地方制度法
- 準直轄市條款-2007
只要該縣人口超過200萬,即使還沒有升格為直轄市,可以準用直轄市的相關規定 - 台灣地方政府及地方自治的研究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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