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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魯」、「滷」之間的文化建構—以臺灣特色小吃「魯(滷)肉飯」為主的討論-陳元朋〉

  1. 序論
    不管是「魯肉飯」、「滷肉飯」,又或是「嚕肉飯」,這個閩南語發音為” -bah-pn g”的米食型態,都具有指涉當代臺灣社會日常飲食特色的旨趣在。對本文而言,這是 個極其重要的認知模型。在這裡,「特色食物」與「臺灣」的聯動關係是一個不可 分割的結構。在常態下,人們對於「異名」的容錯彈性極大,甚至根本絲毫無感; 然而,一旦聯動出現外力所導致的窒礙,「證誤」就會成為一種日常飲食行為裡的 文化活動。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模型應該還適用於所有文化裡的那些被認知為具有 「代表性」的食物群,本文所探討的案例其實只是通例的一種,但卻絕非孤例。
    一切都是由 MICHELIN 所出版的 The Green Guide:Taiwan 所引發的。西元 2011 年,這本極具權威性的國外旅遊書,將臺灣向來自視為特色的「魯肉飯」,書寫成 是源自中國山東的一種米食形式。一時之間,輿論大譁,而臺灣官方則提出了名之 為「滷肉飯正名運動」的策略來作為回應,而一場存在於「魯」、「滷」之間的文 化建構活動也於焉展開。 
  2. 略論「魯肉飯」的烹飪技術源流
    1. 烹飪學
      若以嚴謹的「烹飪學」度之,周春明所記錄的「魯肉飯」烹調方法,或許更近 於「燒」的範疇。根據羅俊在他所編《烹飪學》一書裡定義,所謂的「滷」是:「把 肉類、蛋類等食材經處理好後,放入燒滾的滷汁中,利用滷汁調味,使菜油而不膩, 這種烹調法,叫做滷」。
      至於「燒」,則其定義是:「燒菜就是把食材經過炒了以 後,仍留在鍋裡,再加少許水或高湯,用微火悶燒一段時間,使食物熟透,這種烹 調的方法叫做燒。放醬油和糖增色的,稱為紅燒;不放醬油和糖的,稱為白燒。」 8 我 們可以清處的看到,手續上夾帶「炒」與「放醬油」兩步驟的「紅燒」,無疑是更 能與前舉「魯肉飯」的製作程序相互契合的
    2. 吉田集而-東アジア豆醬文化圈
      吉田氏指出,所謂的「東アジア豆醬文化圈」,在地理上包括了中國大陸、日 本列島、朝鮮半島等東北亞地區,而以「大豆」為主要素材的各種「醬」與「醬油」, 則在此一範疇裡扮演著「鹹味」與「鮮味」的調味角色。而就這個角度來看,使用 醬油調味、增色的「魯肉飯」,當然也可以說是這個「豆醬文化圈」方始能夠蘊育 的米食型態

    3. 醬油-明代
      總體而言,明代關於醬油的記錄,主要還是集中 在「本草」的系統裡。明神宗萬曆廿四年(1596),李時珍在他的《本草綱目.穀 部.釀造類》裡,首先將被稱之為「豆油」的醬油登錄於「醬」的分類項下,並且 詳述了其製作的辦法。而李氏的這段記錄,稍後又在明思宗崇禎十六年(1643)被 完整抄錄在據稱為姚可成所編輯的《食物本草.味部.造釀類》的「醬」條項下, 而其名稱亦延襲的是李氏《綱目》中所使用的「豆油」一語
      明代中期以降,「本草」文本裡出現醬油的記錄,其實是一件極值得注目的事 情。這是一種傳統藥學文本;除此之外,它還具有一定程度的「博物」屬性。它的 記錄原則,早在公元六世紀初就由陶弘景的《本草經集注》確立,此後不論是唐代 的《新修本草》,亦或是宋代的《嘉祐補注神農本草並圖經》,以及影響深遠的《經 史證類備用本草》,乃至於在公元 1505 年,亦即明孝宗弘治十八年編纂完成的《本 草品彙精要》,都採取的是一種「後書包夾前書」的資料集成模式。19在此,我們必 須要建立一種概念,此即:對於歷代藥學專書的編纂者而言,任何被登錄在其中的 物類,都必須具備著「習慣性」與「普遍性」這兩種原則。准此,倘若文獻上的「醬 油」,未見於明初的《本草品彙精要》,卻出現在明末的《本草綱目》與《食物本 草》之中,那麼我們就幾乎可以確認,醬油之成為中國人普遍使用的烹飪調味料, 大概就是在十六至十七世紀這百餘年間裡
  3. 側寫 2011 年的「臺灣魯肉飯正名事件」
    1. 朱振藩
      朱振藩認為,由於《孟子》一書中有所謂的「膾炙」,而其字義也蘊含了「滷」的 意涵在,因此「滷肉是源自山東,是沒有錯的」。
    2. 胡天蘭
      表示關於「魯肉飯是否起源於山東」這個議題,她「不 予置評」,「也不便置評」。胡氏又指出,她個人曾在上海的臺菜館吃過魯肉飯,但「因為大陸的醬油不同」,因此「味道當然與臺灣的魯肉飯不同」
    3. 梁幼祥
      梁氏先是從 中國古代烹飪技法的角度,提出「炙就是炙,滷就是滷,換了烹飪法,形味全然不 同」的觀點,以駁斥朱振藩那種「炙亦滷」的說法。接下來又以《禮記.內則》中 名為「淳熬」、「淳母」的那種「以肉醬澆蓋米飯或黍米」的吃法為例,指出古今 儘可有外形相似的飲食品類,但我們並不能以文獻上曾經有過這種記錄,就遽認為 當代臺灣「魯肉飯」的淵源就一定是古代某種相類似的饌餚——這其實也是對朱振 藩引用古籍方式的一種正面批判。最後,梁氏以他出身臺南眷村的成長史為例,指 出他從未在山東老鄉的家中「看過一點類似的菜或點」
    4. 韓良露
      以〈魯肉飯與淳熬〉為題,先是考證「周八珍」之一的「淳熬」 在味覺上可能距離「魯肉飯」頗遠,接下來又指出「食物就像人一樣,一代代相傳 都會有基因改變,變出不一樣的人,不一樣的食物,但都會跟比較接近的祖宗三代 比較像」以論述「魯肉飯」乃為華夏古饌餚變體的正當性。最後則是大聲疾呼,認 為我們應該勇於「承認我們繼承了華夏飲食文明」,並提出「魯肉飯難道不可以既 臺灣又華夏」的質疑,而「政治歸政治,華夏歸華夏」則是韓氏為其意見所劃下的 最後句點。
  4. 「魯」、「滷」之間的文化建構
    1. 在歸納所有意見表述的內涵後,我們可以勾畫出以下五點, 以突顯前述臺灣民眾對此所持糾結心態的內在邏輯:
      1. 臺灣的「魯肉飯」被外國人寫成是源自「山東省」的食物,當然應該改正。 
      2. 但叫「魯肉飯」是我們的習慣,為什麼要改成「滷肉飯」? 
      3. 是「魯肉飯」?還是「滷肉飯」?有差嗎?不是都看得懂嗎?
      4. 正名正到要改名,你怎做事的?
      5. 你花那麼多錢改名,然後搞得像是促銷大會,你沒事可以注意了嗎?
    2. 即使是發生在不久以前的 當代事件,歷史仍然是所有參與者建構他們思緒中飲食文化的主要憑藉。對「米其 林」而言,「魯」不就是歷史上「山東省」的簡稱嗎?因此「臺灣魯肉飯」的淵源 地就是山東。對在 2011 年 6 月至 8 月的所有輿論發言人而言,不論是贊成或反對「米 其林」論斷的任何一方,又或者是持調合論態度的,甚至是不表意見的,又有哪一 方不是訴諸於歷史的?從《孟子》到《禮記》,從自身經驗到技術源流,人們其實 是在歷史中尋求、並建構當代臺灣物質文化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事實上, 就連臺北市政府對於「魯肉飯」正名的舉措,也是在歷史的脈絡中建構臺灣特色美 食的歷史。
  5. 結論
    歷史,可以用很多方式去呈現,除了追本溯源的方式 外,觀看人們對於特定事物所抱持的態度,描述人們被特定事物所引發的舉措,分 析人們建構特定事物「合理性」與「正當性」的思考脈絡,其實都可以是當代歷史 研究的範疇。而本文之旨趣,亦即在此
    1. 「魯」、「滷」之間所存在的,其實是臺灣民眾的文化感受。前者是約定俗成 的共識,後者是描述近實的文字,但兩相交戰之下,「共識」顯然要比「近實」更 能反應當代臺灣人的心聲

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該文除了要側寫這場發生在當代的飲食文化活動(魯(滷)肉飯正名運動),也將探討其所涉及的文化意涵。而在進入此論述之前,則先將焦點彙聚在烹調技法的歷史脈絡裡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從小事件拉出台灣飲食文化的建構,這就是歷史學的以小見大,細看小事件,拉出大脈絡與意涵。

2020年11月5日 星期四

〈梅花餐:近代台灣筵席改革運動的興衰及其所涉及的「社交危機」-陳元朋〉

  1. 前言
    本文所要論述的「梅花餐」,又可稱作「梅花筵」或「梅花宴」, 這是一種出現於世紀 70 年代的筵席節約形式
    本文擬從三部分進行論述:首則論梅花餐的形成與推廣小史,次 則探究梅花餐何以不為人所喜的原由,最後再終之以思想、認知上的 探討;而描摹筵席改革所富涵的諸多社會政治意涵,則是本文的主要 旨趣。
  2. 梅花餐小史
    作為政令的一環,「梅花餐」的發想,最初是由中華民國「行政 院改善社會風氣專案小組」所提出的,研擬設計一種 「五菜一湯」或「六菜一湯」的「梅花餐」,以作為節約飲食的標準, 而其目的則在減少浪費,改善社會風氣
    1. 總體而言,80 年代初期,與「梅花餐」相涉的紀錄,毋寧是予人 熱烈之感。然而,就在這樣的氛圍裡,卻有少數被報導的事例,透露 完全相反的意向。
      例如,在 1982 年的 7 月 21 日,內政部曾邀約了七 十多位餐廳業者商討「梅花餐」政策的落實辦法,但這次會議實際只 有二十多人與會,且大多數業者都聲稱該運動對營利的負面影響極大
    2. 有關梅花餐運動推行失敗的報導,一直要到 1984 年才確鑿出現。這一年的 11 月 4 日,臺北市議員鄭貴夏在他的議會書 面質詢中指出,「梅花餐」這個名詞,已從「各大餐館、飯店中消失 了」,代之而起的是「一桌好幾萬元的酒席」。他並以此為例,批評 政府在推展政令運動時,總是虎頭蛇尾,無法讓新觀念、新做法深入 人心,以致「梅花餐」和「公筷母匙」、「中華新吃」、「禮貌運動」、 「排隊運動」一樣,即使推動了幾年,卻因為「習性」未改而終告失敗
  3. 悖離傳統筵席規格的梅花餐即其所衍生的社交危機
    名之為「梅花」的筵席改革運動,大抵在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之 後,官方就鮮少再投注心力。而當時序進入 90 年代,「梅花餐」這種 餐飲形式雖然依舊存在,但卻已經成為一種具有象徵意義的符號,特 別是那些需要對「簡樸」加以表態的情境
    1. 問題:
      問題在於:在菜量增加的前 提下,人們為何還會覺得五菜一湯沒面子?還有,為什麼「沒面子」 的解決辦法,會是「雙梅」、「三梅」這樣的變相?本文以為,這正 是前節所言「梅花餐」與既有飲食習慣不符的實質內在。因為,所有 的負面觀感與別闢蹊徑,都來自於那「五菜一湯」所欲改革的傳統筵 席。換言之,是「不像」(筵席)導致了沒面子;而在這樣的脈絡裡, 那些鑽漏洞的變相」,無疑是一種面向傳統的修正。
    2. 自清代以迄戰後初期的臺灣筵席,或許還是整個 華人筵席文化的縮影。那些以「大碗」、「中碗」、「小碗」、「豎 碟」、「點心」作為菜式計量單位的做法,除了在清代前期的《隨園 食單》中有所提及外,其在晚清也不乏類例,而且更為詳盡
      這也就是說,碗之大小,碟之數量,其實涉及的是筵席中的菜式組合, 這不僅是一種規矩,還是近世華人筵席的一種結構
    3. 在傳統華人筵席裡,那些以容器型式與大小裝盛並加以區分的饌 餚,其實還各自有其作用,除了食用以外, 這些結構與功能,其實還營造了一種社交的程序,以及人們對於「何謂筵席?」的共識。
      然而,「梅花餐」的形式, 卻無疑會顛覆所有這些人們習以為常的筵席規格
    4. 由於要象形梅花,所以全部的饌餚就有必要同 時上桌。換言之,原本筵席中那「一道道」順序而上的菜色,現在卻 變成了同時上桌。要知道,傳統筵席的上菜程序,本來就具有延展賓 客對酌時間的功能,而社交互動也因之得以加溫。現在,諸菜並陳, 但酒酣耳熱所帶來的人際交流卻反倒被壓縮了,因為一起上桌的菜會 涼,大夥還是趕緊吃飯為尚。這實際就是個吃飯的場合。 
  4. 寓禁的認知潛流與時代變遷下的道德焦慮
    1. 本文以為,1949 年以來,包含「梅花餐」在內的幾次具有宴會、 筵席改良意圖的運動,或許並不單純只是張繼高所說「上老階層」與 新生代之間的「代溝」而已。在關乎社會風氣改革的運動被熱烈開展 的時代裡,推動者們腦海裡的認知邏輯可能是深受傳統影響的。
    2. 這就 是 Jack Goody 所說的「潛流」:一種以否定、約束和禁欲主義為核心 的飲食判準。這位人類學家同時還提醒我們,這種體質的「潛流」,通常在社會急遽變遷的時期會被強力的表達,並被體現在對奢侈的抨 擊之中
      事實上,如果更進一步求考 80 年代初期部分「梅花餐」 襄贊者的言論內容,我們還可以發現,「潛流」不獨是傳統的延展, 它同時還反映了部分人士對於新時代的危機意識,就這個層面看來,由「梅花餐」所號召 的筵席尚儉改革,其實也可說是華人傳統飲食教誨在當代作用的產物
  5. 結論 
    20 世紀 80 年代,以「梅花」為名的筵席改革運動,最終是以失 敗做收的,各種因素何以會共構且造成失敗?卻仍 然有深掘探索的空間。本文因之以為,此中概有文化性的因素左右其 間。
    本文見到的文化性因素有二:其一是認知上的 潛流,其二是約定俗成的習慣。其中,前者是道德性的,它訴求的是 節儉,「上既行」而「下必效」是其執行面的邏輯理路,而「五菜一 湯」的「梅花餐」則是其當代產物。至於後者,則牽涉到傳統筵席的 鋪張格局,以及長久以來在這個格局下所醞釀的人際互動模式,還有 由這個模式所衍生的價值判準,凡此種種既是商家販賣的商品,也是 群眾意欲消費的對象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70年代推行梅花餐失敗的文化性因素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自己覺得很好懂,把推行政策者背後的觀念理了一遍,也把受改革對象者的文化架構梳理一遍,然後整合作為梅花餐的歷史之中

2020年6月30日 星期二

〈強人威權黨國體制與戰後臺灣政治案件-蘇瑞鏘〉

  1. 前言
    1. 黨國體制與威權體制
      「黨國體制」早在國民黨一黨訓政時期即已逐漸形成, 來臺後有進一步的發展。至於「威權體制」(the authoritarian regime),則常 被學界、媒體或政治團體用來描述關於戰後臺灣整體統治體制的發展。
      1. 所 謂 的 威 權 體 制 , 一 般 是 採 用 西 班 牙 政 治 學 者 Juan J. Linz 在極權 (totalitarianism)和民主(democracy)之外所另闢的詮釋模式。
        此一論述以吳乃德肇其端,若林正丈續其後;而薛化元為表徵兩蔣統治的強人意志, 遂再加上「強人」二字,以強調兩蔣的獨裁現象,而成為「強人威權體制」。
        1. 威權體制
          它並不像極權國家,擁有不可質疑的最高意識 型態(如共產主義),也無嚴謹的組織以進行政治、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控制。它允 許一定程度的多元思想,然而,這些多元思想的存在並非像民主國家般,其存在本身 就具備正當性,而且只要取得選民的支持,隨時有競逐政權的可能。
          基本上,威權政 權領導者的權力行使,背後揉雜不同的政治勢力與利益團體,包含意識型態、統治政 權的力量與正當性,以及國際勢力的牽絆等,也因此,該政體會隨著國內外局勢的轉 變,對政治、經濟、社會等各面向進行程度不一的恐怖統治
    2. 戰後臺灣兩蔣統治時期的政治體制,其內涵除了有訓政時期國民黨「黨 國」體制與文化的移植,亦有戰後「強人威權體制」的確立。因此,本文概 以「強人威權黨國體制」指稱戰後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體制。
  2. 訓政時期黨國體制與文化的移植
    戰後臺灣處置政治案件的政治主體,基本上為蔣介石所領導的、延續自 中國大陸的國民黨政權
    1. 國民黨在其歷史發展當中逐漸形成兩種主要性格,一為「黨運與國運不 分」,二為「領袖的意志與黨的意志有相當大的重疊」
      1939 年國民黨中央設置做為「政治最高指導機關」的「國防最高委 員會」,該委員會的委員長更可逕行頒佈效力高於一切的命令,「使得中國 國民黨在遂行黨治主義的同時,與此併行的人治主義色彩亦臻於最極致的狀 態」。
      到臺灣來,透過 1950 年代初期的「改造」,進一步使得黨治與人治的政治 傳統更為強化。
    2. 在孫中山聯俄容共時期,國民黨已一定程度承襲蘇聯共黨的政治 體制與文化;到了蔣介石主政的訓政時期,國民黨則是有法西斯化的傾向, 此可透過意識形態、法制、組織等面向來觀察。
      1. 從意識型態的面向來觀察。
        早在 1930 年前後,蔣介石及其所領 導的國民黨政權即開始受到法西斯主義(fascism)的影響
        而且,蔣介石還在 1931 年的國民會議 上,公開以法西斯主義作為國民黨訓政的理論基礎
        1938 年蔣介石被推選為國民黨總裁,即是國民黨人多年來 鼓吹的「領袖獨裁制」之實現
        1949 年來臺以後,國民黨當局逐漸建構以領袖蔣介石(以及其後的蔣 經國)為核心的強人威權體制,並長期反對共產主義與自由主義,甚至對這 兩類敵人或異己「採用嚴厲的制裁措施」,從而產生眾多政治案件
      2. 從法制的面向來觀察
        不僅是「刑法」(內亂罪),1949 年制定的「懲治叛亂條例」亦受到法 西斯主義的影響。亦有刑法學者指出:該條例的前身乃是訓政時期的「危害 民國緊急治罪法」,而 1931 年制定該法時國民黨是以德國納粹黨作為仿效目 標。因此,「懲治叛亂條例」自然帶有極為濃厚的國家社會主義(納粹主義) 思維
      3. 從組織的面向來觀察
        戰後處置政治案件的法院系統(普通法院 與軍事法院)固然是延續自中國,情治系統(調查局、保密局等等)亦是由 國民黨執政中國時期的「中統」(中國國民黨調查統計局)與「軍統」(國民 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兩個主要系統繁衍而來。
        而中統與軍統皆濫觴 於法西斯主義氛圍濃厚的訓政時期,因此,要探究情治 單位在戰後臺灣處置政治案件的作為,不可忽略其在訓政時期法西斯主義政 治慣性之影響。
  3. 戰後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的建構 
    1. 動員戡亂體制
      1948 年 4 月 18 日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制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4 月 30 日更決議通過「全國動員戡亂案」。
      隔年隨著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動員戡亂時 期臨時條款體制也就逐漸影響中央政府的憲政基本結構
      1. 動員戡亂體制主 要包含以下法令:
        1. 國家總動員法:
          它不僅是一套戰時經濟管制法,也是一套與政治控制有 關聯的戰時媒體、言論、通訊、集會、結社等的管制法。該法還授權政府發 布各種行政命令,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自由;對於違反者則依「妨害國家 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加以處罰,甚至可處以死刑
        2.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其中,1960 年修訂的「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1966 年修訂的「授權 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 與「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使得總統得以擴權。 
        3. 戡亂時期法令:
          在法律方面包括「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等
          在行政命令方面包括「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 獎辦法」、「戡亂時期共匪附匪及叛亂份子自首辦法」、「戡亂時期預防匪諜與 叛亂犯再犯管教辦法」等等

          這些動員戡亂時期的法令,一直要到 1991 年 5 月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止後,1992 年 8 月才完全由立法院加以廢止
    2. 戒嚴體制
      「戒嚴法」制定於 1934 年
      1. 至於與臺灣有關的戒嚴令主要有三次:
        1. 第 一次是二二八事件時期所頒布的戒嚴令
        2. 第二次是 1948 年 12 月 10 日總統 根據「臨時條款」,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所頒布的全國戒嚴令
        3. 第三次則是 1949 年 5 月 19 日公佈的全省戒嚴,一般所稱的戒嚴是指第三次戒嚴。
      2. 戒嚴的實施,提供軍方可以介入司法及治安的法律基礎,因而強化 動員戡亂體制的影響力,這也是政府遷臺後整個統治政策的基調之所在。堪 稱是政府遷臺以後約四十年間,當局掌握臺灣政治、社會、文化發展最重要 的機制。
      3. 戒嚴體制與政治案件的關係,主要在於戒嚴時期非軍人的政治犯必須 交付軍事審判,以及解嚴後政治犯可依法上訴的規定。
  4. 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形成與強化
    戰後臺灣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建構,國民黨的「改造」是關鍵性的作為。
    在雙戰的時代結構中,國共內戰的失利是進行「改造」直接的動因,然韓戰 之後臺灣被捲入國際冷戰的架構中,卻也是當局進行「改造」不可忽視的時 代條件。
    1. 1950 年的「改造」是以解 決派系傾軋的問題為重點,不但削弱了黨內原有各派系(特別是 C.C.派)的 政治力量,也加強了蔣介石對黨的控制,使強人的意志得以貫徹。經過「改 造」,蔣介石(乃至蔣經國)終於擺脫了大陸時期派系領袖的的掣肘,真正 成為威權強人。
    2. 除了「改造」,國民黨當局還透過對黨內自由派人士的剷除、萬年國會 體制的建立,以及透過臨時條款體制使總統得以三連任等作為,進一步強化 威權體制
      原先被當局重用的吳國楨、孫立人乃至於雷震等國民黨內的開明分子,「改造」 完成後一一被整肅
  5. 蔣介石與政治案件
    蔣介石統治臺灣長達 30 年(1945-1975),這段期間正是政治案件最多 的年代。
    1. 蔣介石的叛亂觀與匪諜觀
      本文所研究的政治案件是指涉及叛亂或匪諜者,此二者依法均處極重之 刑
      蔣介石對「匪諜」 的認知標準相當恣意。即便只是改革的建議,只要不順其意,即有可能被他 視同「匪諜」,以及只因被吳國楨批評就將之視為叛亂 之舉,蔣氏認知叛亂之粗糙,由此可見一斑。
    2. 蔣介石介入政治案件的類型
      在眾 多政治案件當中,從是否拘捕與偵辦、到審判階段、乃至判決以後的核覆(核 定與覆議),皆不乏受到蔣介石影響的案例。
      從國家 統治權的運作來看,「這類案件乃是經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甚至國民黨 黨部的領導幹部會商,而由行政兼軍事部門首長的總統,對一個司法案件為 最終的裁決,顯然是諸權合一」
      1. 1956 年以後的「軍事審判法」,亦賦予總統針對 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判決的核定權。軍事長官對判決結果擁有核覆權,這無疑是蔣介石總統得以主導終極審判最重要的法定機制
        蔣 介石總統對諸多政治案件的不當乃至不法的核覆,無疑是戰後臺灣「白色恐 怖」之所以恐怖的關鍵因素。  
  6. 蔣經國與政治案件
    「國民政府遷臺後的白色恐怖,是蔣中正與蔣經 國父子主導或默認情治單位的措施
    1. 蔣經國與情治系統
      1. 1952 年 11 月,進一步成立「政工幹部學校」,作為軍中政戰系統培育幹部的機構。 蔣經國藉由這一套政戰系統,並透過「黨小組」,嚴格控制了軍隊。
      2. 1952 年 10 月「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成立,蔣經國擔任團主任;此為國民 黨政府用來滲透校園的組織,而這一個組織也成為蔣經國本身的權力基 礎。
      3. 1949 年 8 月成立「政治行動委員會」,蔣經國擔任秘書長一職,他在蔣介石的安排下逐步掌 握該機構之大權。
      4. 1950 年 12 月「政治行動委員會」改組為「總統府機要室 資料組」,蔣經國為主任。蔣經國藉著蔣介石總統的名義「指揮協調」各個 情治單位,使該組成為太上情治單位。
      5. 1952 年國防會議成立,1954 年蔣經國出任副秘書長
      6. 1955 年「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正式改組成為「國 家安全局」,隸屬國防會議之下
    2. 蔣經國對敵人與異己的態度
      從 1949 年至 1988 年約 40 年間,對臺灣情治單位有著巨大影響力的蔣 經國,從其言行當中常見不容異己、且動輒將異己視為敵人的態度。而蔣經 國認定的敵人,除共產黨人之外,台獨人士乃至民主人士率皆屬之。
  7. 國民黨與政治案件
    學者若林正丈稱 1949 年到 1980 年代後半臺灣政治體制的基本性格為 「 臺 灣 型 的 威 權 主 義 體 制 」, 其 中 又 以 「 類 似 列 寧 主 義 的 黨 國 體 制 」 (quasi-Leninist party-state system)或「威權主義的黨國體制」(簡稱「黨國 體制」)為其主要特質
    更常見的是,在強人領導下,國民黨與政、軍、 特各部門常合作處置大型的政治案件,黨國不分的情形清晰可見。
    國民黨要員與軍情單位的密切互動、甚至介入其中,可以雷震案為代 表。
  8. 結論
    1949-1992 年間,臺灣有數以萬計的人民,遭統治當局以叛亂或匪諜罪 嫌加以拘捕、審問和處罰,導致白色恐怖氛圍長期籠罩全臺。
    在這當中,蔣介石、蔣經國、國民黨三者皆扮演重要的角色。考 究該體制發展的歷程,有訓政時期黨國體制與文化的移植,也有戰後動員戡 亂體制與戒嚴體制的建構,以及「改造」後威權體制的強化等面向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先討論「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歷史發展,以及在 該體制下,蔣介石、蔣經國、國民黨三者分別與政治案件的關係。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雖然好像沒什麼嶄新的論述跟主張,不過史料真的好多,感覺值得參考

2020年6月10日 星期三

〈日據時代台灣經濟之演變〉張漢裕


  1. 基礎工作
    1. 土地制度之改革
      1. 土地調查
        1. 田制紛亂的弊端
          1. 就經濟來說,財產的權利關係不明確,就難於充分利用和安心買賣
          2. 就財政來說,土地讓利者不明白或同時有數個讓利者,對於徵稅甚不方便
        2. 土調的工作
          1. 權利義務關係的查明
          2. 土地面積、生產力、負擔力之查稅
        3. 土調的結果
          1. 以公債贖清大租權,並且將小租戶認為業主
          2. 把業者當作納稅義務者,而加徵田賦(1904年起)
            田賦的收入上升,成立單一完整的土地所有權
        4. 土調的意義
          1. 田賦的增加在財政上的貢獻
          2. 新土地制度的確立在經濟上的效果
            因為土地權利關係的釐清,有助於土地買賣的安全,尤其對於日人之在台土地投資和企業設立給予很大的方便
      2. 林野調查和其他有關土地的"資本之原始蓄積"
        1. 1910-14年間實施"林野調查",即就林野決定了官有與民有的分別
          不過官有林野中設有"保管林"制度,其目的為使不能提出林野所有權證據的台灣人,仍舊可繼續利用該項林產
        2. 1915-1925年間又實施了"官有林野整理"事業,由此官有林野被分為"可存置林野"與"不可存置林野",前者乃預定為完全官有,後者則有關人民如保管林利用者,請願時可賣給民間的
          上述兩項事業的意義確立了林野的所有權,卻又為日人資本家的進出開闢坦途。
        3. 由於土地調查以來的經過,台灣的土地一方面確立了完整自由的所有權,另一面所有權的分配逕向日人政府與事業家。
    2. 度量衡與貨幣制之改革
      1. 清代台灣度量衡制度紛亂的原因
        1. 各地方互相交易不太多,商業關係不密切,經濟與度量衡制度不相統一。
        2. 商人私造度量衡器具
        3. 政府對民間私造持放任態度,公會想矯正卻也只能限於某一小塊地區
      2. 日本的措施
        1. 至1901年底為止,將鴉片煙膏"請賣人"、食鹽販賣業者、公設市場所使用的舊器一律禁止
        2. 其他方面的舊器也以1903年為底,禁止使用
        3. 為應付對於新器的需要起見,自1906年4月起新器的製造、修復以及販賣都一律官有
      3. 清代台灣貨幣特色
        1. 金屬流通的存在,就是沒有使用銀行券與紙幣,都是通用金屬,尤其銀、鋁
        2. 多種貨幣與秤量制,因為台灣統治者的再三變換、洋商來往以及民間的私錢等,所以貨幣種類是繁多且複雜。
      4. 日本推行的貨幣-通用日本銀圓的金本位制
        其弊端在於:
        1. 因為計算的本位是金幣,而實際上所授受的是銀幣,所以在台灣的日人官民的收支以及交易,在計算和記帳上,遭遇很大的麻煩
        2. 由於金銀是價變動,兩者公定價格時須調整,以致債權債務關係甚為紛亂,銀行的存款放款因而被當作投機的對象;金銀的公定價格雖屢次調整,終難完全與市價一致,兩者之間常發生距離,這又造成中、台、日間的套匯現象。而這種投機和套匯,都對於台灣銀行的銀幣準備有很大的影響。
        3. 隨日俄關係的變化,台灣人對於台灣銀行請求兌換銀幣的數額激增,致使台灣銀行陷於困難境界
        4. 最終在1904年7月-1909年12月之間,逐次完成了金本位制
    3. 交通建設
      1. 日本在台的交通建設的幾個特色
        1. 軍事和政治意義濃厚
        2. 國家領導力量和國家資本的重要
        3. 交通機關現代化,同時又日本化
    4. 警察與經濟行政
      在中央即總督府內設有警察總長(警務),掌握著對全島警察的指揮權。
      在地方各廳則設有警務課以輔佐廳長,此種輔佐在警察、總務、稅務方面都是必要的
      地方各廳之下設有支廳,支廳長係由警察人員(警部)充任
      支廳是第一線的行政機關,所以第一線行政機關就是警察機關,不但支廳的首長是警察官,其部下也是警察官(巡查)。最後,又把保甲制度當作輔助機關來推行所有的行政,顯示其權力的集中、統一。
  2. 糖業
    1. 糖業之獎勵
      1. 甘蔗的栽培
        1. 最普遍的竹蔗矮小且蔗汁不多
        2. 起土用牛哩,深度不過4-5寸
        3. 肥料用很少,種蔗苗之後只施一兩次
        4. 灌溉只賴天雨,沒有人為的設施
      2. 製糖方面
        1. 在榨糖方面,效率慢,榨汁率也不高
        2. 熬煉完全依靠師傅個人的技術,因此品質不一
        3. 資本少、運輸不便,糖廓規模不大、生產力也有限
      3. 日本的改良
        依靠新渡戶稻造博士所擬的"糖業改良意見書"
        1. 在甘蔗農業方面
          1. 蔗種的改良,改用夏威夷的優良種
          2. 增值法的改良(深耕、施肥等)
          3. 水利的設施
          4. 蔗園的擴大
            鼓勵開墾適合種稻的土地以及把水利不便的稻田改為蔗園
        2. 在製糖工業方面
          1. 獎勵新式製糖廠
          2. 採用改良糖廓,把政府購買的小型壓榨機賣給糖廓
          3. 增設合作糖廓,勸誘蔗農組成
        3. 在交通方面
          修築鐵路與公路,降低火車與輪船的運費
        4. 在貿易方面
          實行關稅和退稅制度
        5. 發布糖業取締原則(1905)、糖業獎勵原則(1902),兩者相輔相成
          1. 這制度確保了:
            1. 製糖的獨佔(限制了糖廠的新設或擴大)
            2. 原料的確保(限制了甘蔗的自由處分)
          2. 從農民看來:
            1. 法律上雖然是沒有強制種蔗,可是實際上因為糖廠的貸款及行政上的理由,很多農民是沒有栽種其他農作物的自由
            2. 所種之甘蔗雖然是有銷路的保障,但是因為沒有選擇銷路的自由,所以其價格是有問題的
    2. 糖業之發展
      49個糖廠中36個糖廠是屬於四大會社的,而四大會社的製糖額則占了88%之多,顯見其獨佔。台灣人的糖廠多被日方資本打倒或併吞。
    3. 蔗農
      1. 糖廓的種類
        1. 牛掛廓
          多屬薄資的小業主和佃農合夥籌設,其目的在於專在壓榨自己栽培的甘蔗
          在牛掛廓,栽蔗農民及糖廓的主人,也就是主持製糖的人。
          不過在運輸與金融方面,還是受到糖商的剝削
        2. 牛犇廍
          栽蔗農民合夥設立,牛犇廍的農民多為中農
          合夥人較少,通常2-7人
          部分製糖原料早已不是糖廓主人而是他人種植
        3. 公司廓
          合股組織,合股人2-5人,蔗農仍持有股份
          股主不一定是蔗種農民,所榨的甘蔗都由外面購進或委託壓榨,收購原料和委託都以共同的資金
        4. 頭家廓
          有力糖商或大地主單獨籌設的糖廓
      2. 新式糖廠得勢之後,農民的變化
        1. 農民失去小企業主的地位,變成單純的原料供應人
        2. 新式糖採廢除分糖法,專門採行收購方法
          1. 分糖法
            地主已承佃條件約束佃農,約定糖廓對農民放款時,蔗農(蔗腳)把收獲的甘蔗交給糖廓壓蔗。
            所得的糖依一定比例分配給糖廓與農民。
        3. 蔗農失去轉業改種的自由,無權選擇供應作物的對方,也就是在生產、販賣上被奪去了自決自主的地位,因而農產增收的利益也分配得很少。
          1. 以資金和資財的借貸來約定農戶種植
            這種借貸關係產生的結果,除會社能繼續獲取充分低廉的原料外,就是蔗農對會社隸屬的加深。
      3. 米價比準法
        看競爭作物(米)的價格來決定蔗價
        收購甘蔗時,以米價上升的比率多少為準而貼補相當的補償金
  3. 工業
    1. 工業生產的微弱
      在1907年以前,總生產額中農業生產所占的比率大抵在80%以上,而工業生產卻在15%以下。自1907年因台灣總督府的獎勵而製糖工業發展以後,才有上升的趨勢,但直到918事件前,都沒超過4成
    2. 企業規模及經營組織的落後
      就1934年的統計來看,工廠總數中個人組織所占的比率略有9成。股份公司則僅有3.32%
    3. 民族資本的作風與日人資本的優勢
      1. 台人資本傾向無限資本的原因
        1. 自1908-24年為止,由於總督府的禁止,全由台人組織而無日人參加的會社不得成立
        2. 大多數股份有限公司為日人把持,台人沒有興趣
        3. 台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識經驗缺少,又缺乏信任,除親友外不敢合作
    4. 對外依賴性
      台灣是把米、糖輸出於日本而換取工業製品以維持自己的在生產過程的。因為這濃厚的對外依賴性,假使沒有加上工業品的進口,台灣經濟再生產的繼續必定成問題,這是殖民經濟的基本特色。
    5. 中日戰後的若干演變
      1. 中日戰爭之後,台灣工業情形的變化
        1. 總生產中工業生產的地位加重,即於1939年工業生產價值超過農業生產
        2. 食料品工業的比率逐年下降,化學、金屬、機械的比率不斷增加。
          這演變主要是因為戰爭的需要把台灣作為軍事基地的緣故
  4. 財政
    1. 財政制度
      台灣的預算須由總督經過中央政府之手向日本帝國議會提出,而付諸該議會的審議和同意。在財政上,台灣人是沒有財政立法權或預算審核權的。
    2. 財政演進之一股趨勢
      1. 第一期(1896-1904)
        一面仰賴日本的補助,一面創設新事業
      2. 第二期(1905-1913)
        台灣財政開始自立,1913年與1896年相比,台灣財政支出增加了四倍
        1907年以後,由於台灣糖業的發達而非常地增加了出口砂糖的消費稅,誕生了台灣財政的黃金時代。
      3. 第三期(1914-1920)
        歐戰的影響、田賦加徵、嘉南大圳、縱貫鐵路等事業,收入增加了
        1920與1896年相比,財政支出增加9倍
      4. 第四期(1921-1934)
        一戰後的不景氣,需要緊縮支出,且增加收入,如菸酒專賣、所得稅等
      5. 第五期(1935-台灣光復)
        由於中日戰爭、日本南方政策等,產生了飛躍的財政膨脹。
    3. 經費支出
      日本人經營台灣,是生意跟隨國旗,在國家的保護之下,日本人與日資才得以發展起來。
      1. 歷年決算書的經費
        1. 行政費(1897-1898時,因其內部的警察費而占首位)
        2. 文化費
        3. 調查試驗費
        4. 事業費,以此為大宗
        5. 其他
    4. 收入之構成與其變遷
      自日人統治到77事件開始前,台灣的租稅是以田賦和消費稅或間接稅為重點的,所得稅是後來才變重要的。
      1. 田賦
        因台灣經濟向來以農業為中心
      2. 消費稅或間接稅
        因為台灣私人產業不太發達,稅源不甚豐富,所以對大眾日用品的課稅成為最便捷的收入(這也是專賣收入占大宗的原因)
    5. 總督府財政和日本中央財政的補助及其相互關係
      日本自統治台灣起經過了20年,台灣總督府在財政上才能脫離中央的補助。
      在1936年以前,對於日本財政並沒有直接的貢獻,36年以後,將台灣財政的剩餘金作為軍事貢納金,台灣財政才開始對日本有直接的貢獻。
    6. 台灣人在財政上的負擔和享受
      1. 稅率
        1921-1937:10.4%-14%
        1937之後:約18.2%
      2. 台灣米生產、生活品質的改變,是以總督府的財政運用做為原動力的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日治時代的台灣經濟發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說實在,有很多細節都不是很清楚,雖然很多圖表,但說實在,大概懂不到一成,如果有要研讀日治經濟的話,有必要再來讀一次

2020年6月9日 星期二

《家族與社會》〈第二章 台灣漢人移民社會的建立及其轉型〉陳其南


  1. 前言
    該文主要在探討清代台灣漢人社會從早期的移民社會型態,逐漸轉化為台灣本土社會的過程,特別是表現在拓墾型態、土地所有制度與社會群體構成法則的變遷方面。
  2. 漢人移民的拓展
    1. 荷治
      漢人在當時扮演了土著民族與荷蘭人之間的中介角色,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控制權仍操於荷蘭人手中
    2. 鄭氏
      採取寓兵於農的政策奠定了一個純粹以農業為主的漢人移民區
    3. 清領
      漢人取得完全的控制權,台灣為中國本土的延伸,另外統治者與移民之間構成一個只有社會的階層性,而無文化之多元現象的邊疆社會。
      初期為消極治理,直至1887才取消渡台禁令、1885設省。
  3. 開墾組織與土地制度
    1. 墾首制的拓墾型態
      1. 清初台灣漢人在一開始招墾時便已形成三層關係
        由墾戶向官府申請給照開墾,繳納一定正供額,官府則承認墾戶為業主
        業主招徠佃戶力墾者,收取一定的租額
        墾首對其墾佃不但有收租權,而且更具備替官府執行監督之權,在此環境下,佃戶唯有依附有力墾首。
      2. 清代台灣的開墾組織頗具規模,墾首大部分是由一些擁有雄厚資本的富豪所組成,他們通常領有數百甲的田園,指揮數十個佃人,對外可以防番,對內則握有警察權。此種以大資本家為主的墾首組織可以說是早期漢人開拓台灣的最主要型態。
    2. 開墾組織與租賦結構
      1. 減四留六
        光緒年間,劉銘傳清丈田賦實行所謂的"減四留六"之法,即從大租額中扣除四成還給佃戶(小租戶)繳納正供,也即承認原佃戶之業主權。
        如此一來,雖然大租戶仍然保留六成之大租額,但因與官方無關,"無靠官威,便難以收足"
      2. 清代之土地業主、耕佃和地租結構
        官廳←—(正供)——墾首←—(漢大租)——佃戶
        官廳←——————(官莊租)——————佃戶
        番社←—(番租)——墾首——(大租)———佃戶
                                            番社——(番大租)——佃戶

        墾首或大租戶藉官威來維持其大租權,大租額中包含正供額,無大租及無正供。而納正供是業主的義務,所以官方必須維持墾首或大租戶的業主權。
    3. 水稻耕作與土地制度
      水利的開發及水稻耕作的普及實為漢人在台灣開拓的第二時期之特徵,被稱為是台灣農業史上的第一次革命。由於水利設施的改善,業主得以向佃戶逐年收取更高的大租額,而影響了台灣的土地所有制。
      1. 一九五抽、抽的租(活租)
        台灣的慣例是墾戶將土地交給佃戶開墾時,大租額均行"一九五抽"。
        即從土地的實際收穫量中,每一百石業主得15石,佃人得85石,稱為"活租"
        租額將依每年作物的豐歉而有不同,業主與佃戶一同負擔此種風險,在開墾早期常以此種方式。
      2. 結定租(死租)
        按甲納租,每甲納粟八石,不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是為死租
        水利灌溉設施顯然使此種情形改觀,而已趨向於結定租較為方便
      3. 水稻耕作的普及使得整個農村經濟邁向以小農經營制為基礎的型態,平均每戶的耕地面積因此再度往下層細分乃是必然的現象。
      4. 清代前後期地租結構的轉變
        官廳→墾首→佃戶(早期)
        官廳→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晚期)
    4. 土地制度與社會階層化
      水利的開發、水稻耕作的普及、人口大量的增加、土地所有制的複雜化、以及社會的階層化,可以說是清代中期以後臺灣漢人社會所產生的最大變動。
      1. 代表小租戶的中產之家
        他們從墾首手中掌握了土地的實權,是村落團體中的領導階層,在劉銘傳清理田賦之後,獲得官府的保障。
        如林維源
      2. 清代的臺灣漢人社會大致是成階序狀的構造。最底層是大多數的佃農階層,是直接的生產者,上面的是擁有土地,掌握村落領導權的在庄地主,更往上層是依賴大租為其基礎的離村地主階層。
  4. 社會分類意識與土著化
    整個清代可以說是來台漢人由移民社會走向土著化,變成為土著社會的過程。
    1. 祖籍意識的分類型態及其轉型
      1. 分類型態的轉變
        如同治年間宜蘭平原的西皮福祿之爭
        這是發源於宜蘭地區的一種特殊的分類意識,到了清末時期,臺灣漢人的社會意識顯然已經逐漸拋棄祖籍觀念,而以現居的聚落組織為其主要之生活單位。
        我們可以認為這是台灣漢人社會逐漸從一個移民社會轉變成土著社會的過程之最佳說明。
      2. 寺廟神的整合
        清代中葉以後,台灣鄉村的寺廟擔負起整合鄉村社會的任務,使台灣漢人社會從傳統的、封建的祖籍分類意識中解放出來,而在新的移民環境建立新的社會秩序。
        清代臺灣漢人社會中,新的地緣團體之建立是以寺廟神的信仰為基礎,而發展出新的村落或超村落之社會組織。
    2. 宗族的形成與土著化
      1. 祭祀公業
        以祭祀祖先為目的的所組織之團體
        1. 鬮分字
          鬮分家產時抽出一部分來做祭祀公業,鬮分時對家產有份的人全部為派下,而其派下權的份量則照其家產應分額來分配
          純粹基於血緣關係,享祀的祖先多為世代較近的"開台祖"
        2. 合約字
          同一祖籍地的墾民以契約的方式共同湊錢而購置田產,派下人僅限於出錢的族人。
          享祀的祖先多為沒來過台灣的"唐山祖"
          表現在祭祀公業上的分配方式往往是照股份或丁份
          1. 照丁份的丁仔公
            通常以某一位唐山祖為其團結核心,其組成方式大體是由該組之在台男性子孫均等出資所構成,但由於住居和經濟條件的差異,及個人意願等因素,並非該組之所有男性子孫均加入這個"公"了

            這些丁仔會可視為基本祭祀團體,因為這些丁仔會又可以作為一個法人,再聯合組織成更大的祭祀團體,稱為組公會。
            一種半志願性的祭祀團體,而不是包容完整的親屬團體。
            不論是組公會或丁仔會,都是移民社會初期的型態,是移植型的宗族組織
  5. 結論與討論
    1. 根據本文之論證,在台灣土著化了的漢人社會,實際上是把台灣漢人在華南原居地的社會型態重新在台灣建立起來,也是中國本土社會的延伸。
      然而土地化概念是一個有關社會群體認同或地緣血緣意識等心態上的轉變歷程。
      用來確定此種變遷方向的兩個指標是:祖籍人群械鬥由極盛而趨於減少,同時本地寺廟神的信仰則形成跨越祖籍人群的祭祀圈;宗族的活動則由前期的以返唐山祭祖之方式轉變為在台立祠獨立奉祀。

2020年6月8日 星期一

《近代長老教會來台的西方傳教士-吳學明》〈第一章 長老教會在台灣傳教的處境〉


  1. 長老教會傳入時的台灣社會
    1. 吏治敗壞、治安不良
    2. 吸食鴉片與纏足的陋習
    3. 漢人為好賭之民,尤其在奢侈成風之台灣,賭風更甚
    4. 清代的台灣社會,容許一夫多妻,而基督教是反對納妾的。
      此外,殺女嬰(溺女)的風氣也很普遍
  2. 西方傳教士面對的問題
    1. 傳染病肆虐,衛生條件極差。此外,還有毒蛇的威脅
    2. 語言方面的障礙
      在台灣的外國人,若在語言上無法與漢人溝通,就會被使為蠻子,溝通上的障礙,使得初期傳教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加上傳教士的母國,在中國有龐大的勢力,故基於民族主義立場,更不肯接納基督教。
    3. 將外國人視為夷狄的心態
      中國人將外國人視為低等、未開化的民族,自然對於他們所傳的宗教,有輕視與排斥的心理。
    4. 基督教的教義與傳統民間的信仰相違
      早期稱信基督教的為"落教的",意味著與自己的文化、宗教、家族傳統、價值觀決裂的無奈與掙扎。
      基督教在台灣民間傳教的阻力最主要是傳統的祖先崇拜問題,加入基督教會被認為是心中無公媽不敬祖先的行為。
  3. 長老教會在台傳教的阻力
    1. 台灣民間宗教的特色
      台灣民間宗教是結合了儒、釋、道與自然崇拜而成的宗教。民間宗教的多神觀,與基督宗教一神且排他的現象截然不同。
      1. 民間宗教信仰的神,具擬人化的特質
      2. 由於東方世界,尤其是中國的學者,相信人性的善的,人性的發揮,人可成聖成神佛
      3. 孝道思想的實踐,在台灣民間信仰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4. 現世功利與交替祭拜的宗教觀
    2. 長老教會如何看待民間宗教-上帝看天公
      1. 民間宗教所敬拜的神明為「柴頭尪仔」
        教會公報中經常會發現大規模迎神賽會的文章,視為迷信,直指這種行為是浪費大量金錢去服侍無用的「柴頭」,在字眼上也常常用"魔鬼"兩字用來指稱民間所尊敬奉侍的神明
      2. 視供奉「木主」無意義,且違反上帝旨意
        長老教會將台灣的祖先崇拜視為"亡靈崇拜"的一種,屬於偶像崇拜的一部分,是違背十誡的教訓,因此禁止信徒崇拜祖先牌位。
    3. 民間宗教如何看待基督宗教-天公看上帝
      1. 視基督教為邪教
        一般人民對禮拜堂無神像,不燒香點燭,與傳統寺廟完全不同,因此以邪教視之。
      2. 視基督教不敬神明
        地方仕紳透過宗教活動來鞏固地方勢力,而基督教不敬拜神明,難以被地方人士接受。
      3. 不奉祀祖先神牌位不孝
        在台灣傳統社會將"祖先崇拜"與"孝"等同視之,將不崇祀祖先視為不孝,而不孝又要被視為非人。
  4. 長老教會在台傳教的策略
    1. 醫療傳教
      如馬偕、馬雅各
    2. 從社會下層及平埔族著手傳教
      平埔族原以祖靈信仰為主,不持一成不變的宗教觀,對異己包容性大,一旦發現異教更適合於自己,就拋棄原有宗教而改信新宗教。外國宣教師在平埔族社會的傳教往往獲致較好的成果。
    3. 培養本地信徒擔任傳教的工作
      透過台灣本地信徒,對台灣人傳教,其效果遠比外國傳教士好,同時雇用的薪資也較經濟,傳教的工作因而落在本地信徒身上。
      因此無論南北教會,均先後設立神學院、中學、小學。
    4. 神蹟:趕鬼、治病,並替人祈禱
      如蟳廣澳教會、石牌教會、觀音山教會、澎湖七美教會
      藉神蹟傳教,其初應是英國宣教人員引新約"聖經"的故事,介紹給台灣社會,對轉移排斥長老教會的傳統社會,應有一定的正面影響,也能吻合台灣社會的需要。
      此一現象也意味著,本地信徒與傳教者對教義的看法,與英國宣教師有某種程度的歧異。

2020年6月3日 星期三

〈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台、日的"一國兩制"〉


  1. 序言
    該文的重點在於"法制",及法律制度本身,而不在於被制度所規範之人民的法律生活。
    日本領導階層須面對台灣應如何與本國連接之"國家統合"的政治性課題,以及應如何依明治憲法體制經營台灣的法律性課題,有關台灣統治制度的爭議,即在這些問題點上發展。
  2. 新領域統治基本法的確立概況
    1. 初期的各項草案
      在明治憲政體制下,仍講究"法律技術面"的妥當,以避免破壞國家法制的整體性與一貫性,有關台灣統治制度的爭辯,都是在這個認知底下進行。
      負責全盤檢討台灣統治制度的是,依1895年6月14日赦令成立的"台灣事務局"
      1. 內地延長主義-台灣事務局委員的原敬提出
        將內地制度施行於台灣,以達到台灣完全被統合入日本的政治目標
      2. 特別統治主義-樺山總督以及藩閥勢力為主的陸軍偏好
        希望透過特別的制度,使擁有強大職權的台灣總督單獨宰制台灣,免受中央的干預。
    2. 暫定試行性的六三法(1896-1906)
      1896年3月31日日本以法律地63號,公布"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法令的法律",簡稱六三法。
      本法最大的特色為台灣總督的委任立法權,只要程序上須事先獲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及天皇的裁,於臨時緊急時,甚至得先發布緊急律令,再事後取得勅裁。
      就台灣立法之內容而言,六三法只是讓特別統治主義易於實現,並不全然排斥內地延長主義。
      1. 1896年3月31日以赦令第88號發布"台灣總督府條例",自4月1日施行。
        同日在日本中央施行拓殖務省官制,統理台灣事務,廢止台灣事務局官制。
      2. 1896年5月以律令制定"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由隸屬總督的該法院掌理民事刑事之裁判,採行審級制度,7月又以律令制定"台灣總督府臨時法院條例",處理政治犯案件。
      3. 六三法加上前述赦令、律令,始構成自1896年4月1日開始之"民政時期"的基本法
    3. 政治均勢下產生的三一法(1907-1921)
      1. 自原敬任職內相後,向議會提出六三法改革案,是"須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以勅令規定之"的勅令中心主義。
        也就是只在緊急情況才允許總督行使律令權,但這些議案在貴族院遭到台灣特別主義者反擊,終告廢案。
      2. 最終在1906年取代63法的是,略加內地延長主義裝扮,但實質近似六三法的法律第31號,即三一法。
        1. 三一法廢除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設置,其原是取代殖民地立法會議,用以防止總督專政,但事實上已變成無該項功能的屬僚會議,故予以廢除。
        2. 三一法第五項,規定律令不得違反在台灣施行的日本法律及勅令,凸顯出日本法律與勅令優位於台灣的律令,確立台灣法令之從屬於日本法令。
    4. 維持特別法域但強調內地延長的法三號(1922-1945)
      1910年代後期,因應民族自決思潮的興起,日本政府極欲加強同化殖民地人民,原敬等所主張的內地延長主義,配合政黨勢力的興起,已成為日本政界主流。
      1921年為配合內地延長主義而制定的台灣法令法,以法律第三號公布,並規定自1922年1月1日起施行,世稱法三號。
      1. 台灣總督府條例
        較須以法律制定的台灣法令法,更迅速地因應新的對台統治政策
        1. 1919年8月勅令第393號即大幅修改台灣有關行政、軍事方面的基本性法規範,廢除自1896年勅令第88號以來地總督武官專任制,及總督的在台陸海空統率權,使總督可由文人擔任,且僅對不含軍務的一般政務(司法行政監督)有統理權。
      2. 司法裁判權之基本法-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
        因內地延長主義,而於1919年有所修改,主要是廢止臨時法院制度及復歸三審制,使與內地制度相似。
  3. 台灣地域的法源種類及內容
    1. 法律
      1. 以赦令施行於台灣之法律
        1. 1896-1921(以赦令施行於台灣的日本法律有84件)
          被施行於台灣的法律,大多為涉及國防、財稅、通信、外交等
        2. 1922-1945(以赦令施行於台灣的日本法律有195件)
          日本有關刑事、司法、戰時法之法律,亦頗多施行於台灣。
      2. 不經赦令即施行於台灣之法律
        並非所有日本法律皆須經勅令之指定始可施行於台灣,下述法律直接施行於台灣
        1. 內外地勢用法
          即從法律有關適用地域之規定判斷,其當然施行於台灣。
        2. 外地適用法
          即特別以施行於外地為目的所制定之法律,在台灣雖有效力足以取代法律的律令制度,但有時仍由日本帝國議會,特別為台灣制定法律加以規範。
        3. 內外地關係法
          即規範內外地相互間關係的法律
        4. 具有屬人性質的法律
          在性質上不應限制其施行地域,或追隨人、物、事務,將其效力延伸至外地
    2. 赦令-命令的一種
      即依天皇大權或法律的委任、經勅裁所發布的命令
      1. 戰前日本的國家法規範,依制定的形式得區分為法律與命令
        1. 法律
          指經帝國議會協贊、依天皇的裁可所制定的規範
        2. 命令
          依天皇的親裁、或依受天皇委任的行政機關所制定的法規範
    3. 律令
      在台灣地域內的立法事項,除前述已為法律所規範者外,悉由具有與法律同一效力的命令-律令所規範,主要包括民事、刑事、司法、警察、土地、租稅、衛生、產業等事項。
      1. 律令可分兩大類:
        1. 台灣獨特的規定
          如製茶稅則
        2. 仿效日本內地法律之內容
      2. 法三號施行後,律令被制定的件數減少,因為須符合"台灣特殊情形有必要"的要件才可。
    4. 閣令及省令
      在例外的情況,依法規之效力,內閣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的權限直接延伸至外地時,閣令及省令即在外地生效。
      1. 閣令
        內閣總理大臣於法律及勅令的範圍內,基於其職權或特別委任,為施行法律及勅令或維持安寧秩序,就其所主管之事務所發布之命令
      2. 省令
        各省大臣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就主管之事務所發布之命令
    5. 府令
      台灣總督府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所發布之命令
      府令在台灣地域內之效力,相當於閣令或省令之在於日本內地
      日本法律內有委任行政機關發布勅令者,於該法律被指定施行於台灣之後,常以府令取代條文中勅令之地位。
    6. 州令及廳令
      州知事或廳長,就州廳行政事務,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對管轄區域內一般或其中一部所發布之命令,其相當於日本內地的府縣令。
    7. 訓令
      總督對於下級官署為指揮其行使權限而發布之職務上命令,或稱通牒、通達
    8. 日令(軍事命令,由台灣總督發布)
      日令之為法源僅存在於日治之軍政時期(1895年8月6日-1896年3月31日)
    9. 習慣、法理與判例?
      當時僅涉及台灣人的民商事項,之所以依習慣處理,是因為於日令、律令、特例勅令當中分別規定"依地方慣例及法理"、"依舊慣"、"依習慣",故據以適用於個案者係日令、律令、特例勅令,而非習慣或法理。
      但透過這些制定法的規定,習慣成為法律判斷的基準,故若謂其為間接法源,似尚可接受。
  4. 台灣行政機關之組織與權限
    1. 台灣中央行政官廳:總督府
      1. 軍政時期
        以軍事官衙的組織型態出現,凡台灣地域內一切統治事務,不管是否與軍事有關,皆由台灣總督總攬。但仍須依事務性質,分別接受屬內閣的台灣事務局及屬軍令系統的大本營之指揮。
      2. 民政時期之後
        台灣總督府可概括地統轄台灣地域內一切政務,其權限相當於各省之大臣
        一直到1942年之前,就勅令第729號所列舉之事項,內閣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對於台灣總督有個別的行政監督權,並得據此為足以拘束總督的指示
    2. 台灣地方行政官廳
      臺灣地方行政制度,與日本內地相較,輕自治而重官治與集權
      1. 1895-1920
        台灣地方行政機構,一直是以官治及中央集權為主。
        台灣總督對縣知事或廳長的命令或處分,得停止或取消之。而縣或廳底下所設置之弁務署、支廳等等,無非是國家行政輔助機關,自應服從其上級官廳之指揮。
        藉此行政體系,台灣的國家官廳權威,可自中央的總督府貫徹到地方各處。
      2. 1920-1935
        參考日本內地制度,以勅令改正"台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及以律令第三、五、六號公布州制、市制、街庄制,重整台灣的地方制度。
        雖已成立地方公共團體(州、市、街庄),但實質上仍是官治行政,而非自治行政。
      3. 1937年以律令公布廳制,使廳成為地方公共團體,但其尚未被賦予法人資格,其團體的代表及執行機關為官派的廳長,僅設置由總督遴選之協議員組成作為諮問機關的廳協議會。
      4. 至於郡,則一直是國家行政官廳的一環,並非地方公共團體,無所謂郡會所言。
      5. 未提供說明。
  5. 台灣司法機關之組織與權限
    1. 獨立於日本內地之外的台灣司法體系
      存在於台灣地域的"台灣總督府法院",除了於軍政時期依日令之規定而成立,自進入民政後,一直是以"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之律令為建構之依據。
      另外,台灣總督府法院,對於在台灣地域內所發生之民刑事訴訟案件,具有完整的司法裁判權,不受日本裁判所之干預。
      且台灣總督府各級法院就個案為裁判時,須受到台灣最終審法院所持法律見解之拘束,一套以台灣最終審法院為頂端的自主司法體系,於焉建立。
    2. 台灣的司法人員
      總督府雖然給予判官兩項身分保障(不得任意免官、轉官),但仍然以"內訓"提示判官如何行使司法權,強調司法官廳與行政官相倚相扶。
      直到1919年司法改革,總督休職權廢止,受內地審判獨立傳統影響的年輕法官漸多,才朝向審判獨立發展。
    3. 台灣的審級制度
      未提供說明。
    4. 行政機關介入司法裁判
      1. 犯罪即決制度
        1. 1896年台灣總督府即以律令第七號發布"該當拘留或科料之刑之犯罪即決例"
        2. 1904年律令第四號發布的"犯罪即決例",擴大行政機關即決刑事犯罪之範圍,成為台灣地域的特有制度
          據此,台灣的行政機關擁有相當大的司法審判權,廳長對於依即決程序宣告為重禁錮者,可即發交監獄執行
        3. 1927年將可代理行使即決權者擴及"州警部補或廳警部補"
      2. 民事爭訟調停制度
        1904年律令第三號發布"廳長處理民事爭訟調停之件",規定澎湖廳、恆春廳、台東廳之廳長得處理民事爭訟調停、公證登記及其他非訴訟事件。
        實質上等於地方行政官代替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人民之訴訟權亦遭限制。
  6. 台、日"一國兩制"的歷史省思
    1. 台灣與日本曾存在的"一國兩制"
    2. 今日與台灣相關之"一國兩制"概念
    3. 既須"兩制"何必"一國"?
  7. 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台灣法律的發展,即其與日本之差異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如果可以把日本的部分說得再清楚,或是獨立一篇也可,感覺不是很懂

2020年6月2日 星期二

《滿大人最後的二十年》〈第六章 邵友濂與臺灣的自強新政〉


  1. 劉銘傳自強新政的再檢討
    1. 新政的闕失
      1. 南北施政的偏差
        由於湘淮派系之爭,劉銘傳整肅了劉璈,加上土地與釐金的徵收,使南部仕紳對劉銘傳產生敵意,另外也實施新政時,也相對忽視南部的發展。
      2. 清丈的闕失,1886-1892完成領取丈單的手續
        過程中的缺點有:
        1. 不得其人而用
          委員多調派自內地八品以下的低級人員,其多對台灣陌生與素質不佳,常在清丈時發生錯誤
        2. 丈量方法不完備
        3. 為求時效使清賦流於粗疏
          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1. 對業主的查定不嚴密
          2. 給錯丈單滋生糾紛,直者未能伸冤
          3. 田園的等級劃分不公
          4. 魚鱗圖冊上的登錄發生錯誤
        4. 課徵比原來重的稅
          劉銘傳清賦的目的
          一則為糾正全台賦稅南北不一,名目繁多遠重於內地之弊,以減輕人名的負擔
          二則為清出隱田
          三則為取消大租
          然而清賦後似乎增加了國家的稅收,卻仍未能達成稅賦公平的目的
        5. 清丈並不徹底
          原是為以小租戶為納稅人,但受到大租戶的反對,才妥協得出"減四留六"
      3. 民心不服
        1. 在心理上
          台灣在未展開自強運動以前,貿易已相當暢旺,和海外的關係也極為密切,但人民的心理仍十分保守。
          在外國人眼中的台灣人,不僅保守而且驕傲自尊,對新事物也較難接受。
        2. 在經濟上
          由於劉銘傳的新政,一時百廢俱舉,耗費過鉅,故除清賦、撫墾、抽釐外,還擬收房屋稅,後因人民強烈反對,乃作罷。
          南部地區在經濟上的困苦更甚,一則由於土地稅過高,人民常以廢耕做為消極的抵抗,一則動亂時聞,造成社會上的不安,也減少了內地的移民。
      4. 吏治不良
        劉銘傳治台早期,頗能整飭吏治,然而愈到後期因無適當的人可用,以至於所用非人,用非其人導致吏治不良,而吏治不良,輕則阻礙新政的推展,重則引起人民的反抗。
    2. 何以新政會有闕失
      1. 清廷對台政策之由積極轉為消極
        造成闕失最大的原因,在於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尚未能造成有利於自強新政的環境
        1. 對劉銘傳個人的態度
          朝廷前後對劉銘傳態度的轉變(由支持到斥責),則和一向支持的醇親王亦譞於1890年去世及清光緒中葉以後財政困難有關。
        2. 漠視台灣財政支絀的現況
          1890年朝廷不顧台灣極為脆弱的財政需要關稅來補足,反而令自1891年起,每年要籌銀五萬兩供東北築鐵路之用,後又令將洋藥釐金盈餘銀兩湊還閩省洋款,使原本拮据的經濟更為困窘,不僅如此,福建省每年協餉24萬兩也常無法如期交由台灣使用。
          中央對台灣的財政支援均由積極轉為消極,逼得劉銘傳只好掛冠求去。
      2. 劉銘傳個人的因素
        1. 個性偏急
          以致各項新政未能從全盤的經濟效益予以考慮,貿然從事,雖一時百廢俱舉,卻也逐一出問題。
        2. 體弱多病
          為病曾在1891年四度請假,身體虛弱自然無力推新政。
      3. 財政匱乏
        儘管劉銘傳已增加出口來增加稅收,也將鹽課留台撥充盤費,仍是每年虧空,到1891年,已不敷47萬餘兩,財政的收支不能平衡,是劉銘傳舉行新政時最大的障礙。
  2. 新政的撤廢
    1. 邵友濂繼任台灣巡撫
      1891年5月9日調任台灣巡撫
      1894年調數湖南巡撫乃釐台
      朝廷派任的三個原因:
      1. 長期辦理外交的背景
        尤其當時劉銘傳因樟腦專賣與釐金問題,與中外商人有些糾紛
      2. 在當時邊疆大吏的口碑不錯
      3. 有援台和理台的經驗
        在中法戰爭曾援助台灣,在1887年擔任第一任台灣布政使
    2. 新政的撤廢
      1. 撫墾制的徒具虛名
        為了節省經費,將既定頭目之口糧銀予以裁減,使業已歸順的原住民復行反叛,頗受非議。
      2. 停修鐵路
        由於經費困難,挪移借墊也無法湊錢,且人工料價在台灣為貴,台灣地形不易修鐵路,耗費工時,乃停止修建鐵路。
      3. 撤廢諸局務
        1. 清理街道局
        2. 煤油局
          產量不多、入不敷出
        3. 伐木局
          1892年裁撤
        4. 煤務局
          將官辦改由私礦來供應官方需要的煤
      4. 裁撤學堂
        1. 西學堂
          1892年裁撤
        2. 番學堂
          1893年第一期生畢業後予以裁撤
        3. 電報學堂
    3. 緊縮財政的原因
      1. 邵友濂性格較保守
        對於劉銘傳不求實際效益、虧損太多的措施,頗覺扞格,故將耗費過多,卻未見速效的新政,盡予撤廢。
      2. 朝廷的消極制度
        繼任臺撫時,也正式閩省每年44萬兩補助款停撥之時,而來台前的兩次召見,也接受到朝廷消極的訊息。
      3. 財政困難
        從每年財政至少不足7、80萬兩,到1892年,台灣財政不足之款僅剩十萬兩
      4. 人民生活困苦
        稅收繁多致使商農困苦、天災
      5. 邵友濂的病情
        不耐台灣夏秋之濕熱,常常患病
  3. 邵友濂的任內治績
    1. 吏治
      在吏治上用人著意外,更重視奏保人才
    2. 建置
      1. 擬設彰化鹿港分防縣丞
        因鹿港為台灣中路最重要的口岸,離彰化縣城二十里,有鞭長莫及之勢,勢必要設官治理,未果。
      2. 設南雅廳同知
        該地在1886年前後已成為茶葉、樟腦的集散地。
        吏部於1894年批准
      3. 遷雲林縣治於斗六
        原縣設置於林杞埔,但該地每到夏季,橫亙於縣南的濁水及清水之溪常氾濫,交通時有斷絕之虞。
    3. 文教
      1892年修的"台灣通志"為任內對台灣文化事業最大的貢獻
      後日軍侵台,修志事業才告終止
    4. 司法
      訂立詞訟章程,以賞罰督責地方官吏,使不致任意積壓案件,有助於獄政之清明
    5. 裕財
      設金沙抽釐局於瑞芳,並在四腳亭、暖暖、五堵、九份山、大粗坑設分局,委上海的張煥綸試辦。
    6. 外交
      1. 與外人的關係
      2. 救護船隻
        訂立救援外國船的"救護章程五條",在沿海地區招貼救護章程
    7. 設防與練兵
      1. 整頓營勇
        據胡傳的見解,台灣防軍有四方面必須加強
        1. 砲台員宜教以測算
        2. 前門舊槍宜時使修換
        3. 後門槍子宜預令儲備
        4. 番勇入伍宜教以禮法
      2. 續辦存餉
        1. 存餉
          營勇每日薪資扣留五日,給假之日將存餉發給,其作用有二
          1. 平日足繫其心不致逃去
          2. 三年仍盡各充盈,不致流為游勇
      3. 以防軍戍台東
      4. 擴大機器局
        有意擴大機器局,因此朝廷雖有停購機器之令,邵友濂仍設法建廠房、製火藥、砲彈,此機器局規模大於國內數一數二的杭州機器局
      5. 對日作戰的佈置

《臺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第二章 黨國體制的確立〉若林正丈


第二章 黨國體制的確立
黨國體制在台灣確立的過程,也正是蔣介石、蔣經國父子之霸權在國民黨黨國中確立的過程。
  1. 中國的內戰與東西冷戰的結合
    1. 解放台灣的挫折
      1. 國民黨政權之撤退台灣
        1. 陳誠來台之兩個任務:
          1. 鞏固台灣內部
            如戒嚴令、土改等
            這些政策塑造了在台灣確立的黨國體制與台灣社會之基本關係的重要因素
          2. 統管從大陸撤退的黨、政、軍
            1948年12月,被任命為台灣省政府主席
            1949年2月,兼任台灣警備總司令
            1949年3月,兼任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席
      2. 台灣海峽危機與內戰的"封鎖"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後的27天,杜魯門聲明不介入台灣海峽的方針,為阻止共產黨軍攻擊台灣,命令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杜魯門在這個聲明中同時要求國民黨停止"反攻大陸"的行動,因此他被稱為"台灣海峽中立化宣言"。
        這個聲明指出,在有關台灣將來的地位方面,"應在太平洋安全保障恢復後,留待跟日本締結講和條約或在聯合國內檢討"。這也就是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根據所在。
        從這裡可以看出美國想把台灣從中國內戰"隔離"開來的意圖,美國支持蔣介石只限於維持台灣這艘不沉的航空母艦。
    2. 美國"封鎖"中國內戰
      1. 美國對國府支援之再度展開
        內戰國際化,除了包含政權對外部正統性(美國的支持)的依存之外,同時也增加了在對應美國對外政策變化方面的脆弱性。
      2. 台灣海峽危機與內戰的"封鎖"
        第二次台灣海峽危機前後,是經濟政策從"進口替代"轉換為"出口導向、吸引外資"的時期,政治則是藉增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蔣介石終身總統化,同時發生自由中國事件,導致大陸來台的統治菁英內部分裂,民主化的道路也始終無法重現的時期。
        美國的"封鎖內戰"使局面安定下來,蔣介石-國民黨的反共準軍事獨裁,則向外誇稱政治安定及可提供豐富、低廉的勞力,因此逐漸"開花"轉化為"開發獨裁"。
        中國內戰被美國"封鎖",中台關係由正面短兵相接轉變成背向的建設競爭。
        1. 兩次台灣海峽危機
          1. 1954-1955大陳群島
            1955年1月占領一江山島
            1955年2月占領大陳島
          2. 1958 金門八二三炮戰
  2. 疑似列寧主義之黨國體制的確立
    1. 國民黨的"改造"與"法統"體制
      1. 走向疑似政黨國家(Party-State)的"改造"
        在大陸內戰敗色漸濃之後,蔣介石將失敗的基本原因求諸於黨員的腐敗、組織的鬆弛和軍隊士氣低落、軍閥化,而開始構想黨的"改造"
        其精神是以黨領政、以黨領軍。黨是政府和軍隊的靈魂,政府和軍隊不過是演員。
        但是為了伸張優於中共的正當性與爭取美國的支持,而在表面留下民主憲政的口號和架構。
        經過這樣的改造後,台灣型的政黨國家=黨國體制誕生了。
        1. 黨組織的整頓
          黨組織的整頓,分為中央及直屬區黨部、地方黨部、知識青年黨部、職業黨部、海外黨部、特種黨部及敵後黨部。
          進行順序是,現有黨員之重新登記和整肅→新收新黨員→黨員編入組織→召開黨大會改訂黨綱、黨章,形成新中央
          1. 黨綱第二條"本黨為革命民主政黨"
            革命民主政黨意味著以"革命"手段達成"民主"目的
            "革命民主政黨"是相對於"共產暴政"不得不標榜"民主憲政"的疑似政黨國家的自稱。
        2. "以黨領政"
          在中央、地方各級民意機關,設有由黨籍議員組成的黨部(只有中央級)、黨團及小組;在行政機關,縣級以上則均設由黨籍首長或主管級公務員組成的黨員政治小組,以求貫徹中央政策。
          隨著六零年代的經濟發展,技術官僚上升為統治菁英,黨最高意思決定機關的中常委,也變成與其說是黨的權力中心,不如說是黨國體制各制度和社會菁英代表的集合體。
          未提供說明。
        3. "以黨領軍"
          50年3月22日起在國防部內設總政治部(總政治作戰部),由蔣經國創設並擔任主任,這是公開的政治工作(政治作戰)系統。
          非公開設置的"特種黨部"可能是在"政工系統"的煙幕下進行。
          未提供說明。
        4. 情治組織
          1949年7月,蔣介石便在高雄召集蔣經國、唐縱、毛人鳳等既有特務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和側近,組織"政治行動委員會",著手重組特務。
          這個委員會是秘密組織,為便利發文,蔣介石復任總統後以"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的名義行動"。
          後來改為國家安全局,變成正式組織。
      2. "動員戡亂時期"的"民主憲政"-"法統"體制的誕生
        1949年12月,國府將中央政府移轉至台北,50年蔣介石復總統職,中華民國台灣時代就使開始。
        1. "中國國家"的名義與實效支配地區
          台灣中華民國之省級單位,不只台灣省、兩市市長也是由官派而非民選。
          要是總統不由台灣住民公選,而台灣省主席由住民公選的話,則台灣省主席仍可能會因有民意基礎而具較優越的權威。
          台灣的中國國家不能允許以民意為基礎之台灣規模的政治權威出現。
        2. 總統權限與地位的強化
          1948年4月,國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出蔣介石為總統,同時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依憲法規定,賦予總統緊急處分的權限
          1960年,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增訂臨時條款,使總統之選出不受第47條限制
          1966年,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增訂臨時條款,賦予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的權限,蔣介石據此於翌年設國家安全會議。
        3. "萬年國會"的形成
          關於國民大會,在五四年第二次會議前,行政院在行政院會(內閣)中決議通過,第二屆代表選舉不能實行時,可以適用憲法第28條"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的條文,第一屆代表的任期實際上無限期延長
          內戰期間選舉之際,的確有從台灣選出的代表、委員。但在全中國的中央民意代表機關中,台灣選出者只不過是極少數。如此,不進行定期改選,實際有效統治地區選出者又只是極少數,萬年國會於焉成立。
        4. 以重複的治安法令防衛黨國體制
          如抗日戰爭以前制定的出版法及出版法施行規則、抗日戰爭期間制定的國家總動員法與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內戰期間制定的懲治叛亂條例、國府來台後制定的動員戡亂時期匪諜肅清條例
          這些法令由權限重複的各種特務機關執行,同時堅持黨禁與報禁
    2. 蔣氏父子在黨國體制的霸權
      上述的過程不僅是蔣介石向美國示威自己的"不可替代性",蔣經國則由此踏出作為台灣最高領導者的"權力之旅",同時也可以看到由"改造"所形成的權力構造不斷地擴大。
      蔣介石讓蔣經國統帥特務,委之以政治"裏層"暗部,讓他建築"地下小朝廷"。由委諸長子的"裏層"實力部分來監視"表層"增大威信的陳誠。孫立人事件、吳國楨事件都可說是對陳誠的警告。

2020年5月30日 星期六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結論〉賴澤涵


  • 二二八事件源自緝私員與憲警單位因緝菸處理失當,始導致二月二十八日部分台北市民之請願示威,並罷工、罷市。又因當日發生公署衛兵槍擊請願民眾事件,紛亂益發不可收拾,乃由請願懲兇一變而為對抗公署,進而激化為省籍的衝突。
    台北市是這場政治風暴的中心,這場風暴隨後蔓延至全省各地,而台北市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與各地的分會,則是這場政治紛爭的主角。
  • 參與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社會人士,在初期也只為解決緝菸血案,但由於長官公署應對無方,使得原本單純的懲兇請願,轉變為政治改革運動,更憑藉民氣的高漲,逐步提高其訴求。然因各地處理委員會組織鬆散,遂為情治人員、激進份子、中共黨員及其同路人等各色人物所介入操縱,而至提出缺乏統一理念之要求,遂為中央認定是"叛國"的舉動,構成治安機關請兵鎮壓的藉口。
  • 就受害者身分觀之,凡參與各地處委會及對政府表示不滿者,大多難逃逮捕或處決的命運。受害原因大致有三種情形:
    1. 為官方認定有罪者
      政府既認定二二八事件是一叛國行為,不免將參加抗爭組織者與暴動者一同列入所謂黑名單,加以緝捕、處刑
    2. 為觸犯戒嚴令者
    3. 為政風軍紀敗壞下的犧牲者。
  • 秩序恢復之後,長官公署隨即於三月底展開善後撫卹工作,對事件中遭受生命財產損失的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傭工,均發給救濟金,以助其度過生活的難關。
    然而,此一工作做得並不圓滿,原因是:
    1. 救恤只限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傭工等,而未及於一般受難的民眾
    2. 就恤辦法規定不盡合理,有損失頗鉅但礙於規定只能或小部分的補償,也有損失不大者卻虛報而溢領過多的補償者
    3. 由於救濟金數額不多,部分不肖公教人員遂假公濟私,向民眾需索、訛詐。
  • 二二八事件誠然為近代史台灣史上之重大悲劇,而此悲劇的造成,乃為諸多因素交互激盪的結果。
    台民在殖民統治下五十年,日人處心積慮所設計的隔離政策,造成台民對祖國的隔閡,更何況在日人有心的教育下,台民的認知和價值觀,已與大陸民眾有明顯的差距。
    相對地,大陸民眾及政府官員對台灣情形,亦非常陌生,加上當時大陸戡亂情勢惡化,政府自無心力對台灣付出更多關懷,而主政者不能體察民情,反在政治上打壓台籍人士。再者,官員無能,貪汙情況嚴重,更加深人民對政府的不滿。
    惟台灣在WW2曾遭到嚴重的破壞,大陸又因政局動盪,戰亂不絕,無力支援台灣,復原工作自非短期所能達成,此項客觀事實未能普遍為當時台民所了解。
  • 《重構二二八:戰後美中體制、中國統治模式與臺灣》〈結論〉陳翠蓮


    1. 戰後美中體制與台灣
      在美國所構築的遠東秩序架構中,相較於主要利益所在的中、日等大國,台灣是整體架構的最底層、台灣人利益是政策考量的最末端
      美國身為遠東秩序的領導者,將台灣交給中國佔領統治的主導國,在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原本具有重要的發言地位,但因選擇國民黨中國作為戰後遠東新秩序的合作夥伴,所以仍支持蔣介石領導的國民黨政府。
    2. 中國統治模式與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事件中的特務機關、政治派系、陳儀政府與國府最高當局,均未檢討台灣統治失敗的原因、面對人民的不滿與痛苦,未將政治視為追求最大集體利益的公共領域;反而出於私人的、個別的、主觀的考量與算計,以獲取一己權位或集團利益,這是國民黨政府所帶來的中國政治文化與統治模式的重要特性。
    3. 臺灣人政治性格之檢討
      從美國戰略情報局所做的"台灣報告書"中可知,台灣菁英們樂於接受"世界四強之一"的祖國統治,估算著選擇獨立的國際政治效益,流露出明顯的現實主義、事大主義傾向
      台灣菁英面對新時局時,多主動投入中國式政治、積極學習新移入的政治文化。姑且不論紛紛加入統治集團、協助建立社會控制網路的半山人士,戰後也有大批本土精英競相表達政治效忠,積極協助新政權控制台灣社會,無論左派、右派莫不加入三民主義青年團、國民黨台灣省黨部及相關外圍組織,在新秩序下尋找機會。
    4. 戰後台灣政治史的未來課題
      1. 美中體制對戰後台灣的影響
        戰後台灣社會從日本統治轉換到國民黨中國統治,在美中體制下運作下,包括人才培育、教育體制、技術開發、文化移植等,都從日規換軌至美規,值得進一步探究
      2. 中國統治模式的延續與斷裂
        有關中國統治模式的展開及其影響,對台灣社會意義重大。二二八事件中展演了中國統治模式的幾項特徵,如特務控制、派系鬥爭,我們尚可追問,還有其他政治運作方式移植進入台灣嗎?
      3. 與東亞各國的比較研究
        與韓國濟州島事件、美國託管沖繩等相似局勢下的軍事佔領鎮壓進行比較。

    2020年5月28日 星期四

    〈八田與一、嘉南大圳與世界文化遺產-陳鴻圖〉筆記


    1. 前言
      臺灣總督府為何要興建嘉南大圳?嘉南大圳對嘉南平原的影響為何?八田 與一如何達成此一艱鉅的任務?又歷史該如何評價被稱為「嘉南大圳之父」的八 田與一?嘉南大圳及其灌溉文化該如何保存?
      為瞭解這些問題,此文擬從八 田與一、嘉南大圳的興建和影響、嘉南大圳文化保存等三個部分來說明。
    2. 技術官僚的典範:八田與一
      1. 土木技師的堅持與追求
      2. 臺灣歷史記憶的形塑
        1942 年八田與一被指定為「南方開發派遣要員」,奉派前往菲律賓調查棉花 田的灌溉計畫,5 月 8 日所搭乘的大洋丸輪船被美軍潛水艇魚雷撃沉,5 月 17 日死訊才正式發布,是年八田與一 56 歲。
        1945 年 9 月 1 日,八田與一的夫人外 代樹在烏山頭貯水池放水口處投水自盡,屍體就地火化,一部骨灰即葬在烏山頭 水庫旁。
        從1984年開始,每年逢5月8日八田與一的忌日,嘉南農田水利會都會 在烏山頭水庫旁八田與一的銅像及墓前舉行追悼儀式。日本八田與一的故 鄉石川縣有組織「八田之友會」,每年在此時亦會從日本來臺參加紀念儀 式,整個紀念儀式場面甚為浩大。
    3. 嘉南大圳的興建
      1. 興建背景
        嘉南平原是臺灣最早開發的地區,由於地形平坦,氣候炎熱,適合農 作物種植,特別是稻米和甘蔗的栽植,但土壤及水文條件不理想,需要水 利配合農業才容易發展。
        嘉南平原的年平均雨量,夏季佔全年比率都超過 80%以上。
        土壤的調查部分,除中央地帶的丘陵地是沖積土外,兩側的土 壤均需土地改良才能利用。
        西側靠海地區大多為鹽漬土,所佔面積甚廣, 俗稱鹽分地。
        平原東側為擬磐層土,俗稱看天田,係指只能利用雨季之雨 水生產一穫稻米之田地,看天田的土壤組織緊密,在地表以下15〜20公分 有一凝固的堅磐,阻礙地下水上升,雨水亦不易下滲,水份的循環極為惡 劣,因此可耕地部份僅限於表土,耕作時以及作物生長時所需的水,皆賴 天雨。
        但當雨水過多時,若非大量流失,便停滯成瀦,為害農作物滋長, 缺水時則表土即現龜劣,使農作物根部暴露,甚至斷劣,不久即行枯死。
        為改良鹽分地及看天田,灌溉排水是最重要的方法。

        為了米、糖的增產,「水利 事業」、「灌排事業」就成為總督府治臺後重要的工作之一,而嘉南平原擁有平 坦的地形、溫暖的氣候,適合米、糖的生產,惟獨水利灌溉條件相當惡劣,自 然成為總督府水利事業所關注的地區。
      2. 興建過程
        調查結果發現由於嘉 南平原降雨量分配不平均,且年平均溫度高,蒸發快,地勢過於平坦,沿海地 區排水亦有困難,無法如桃園臺地一樣可以利用貯水池來建造嘉南大圳。
        但發 現官佃溪及龜重溪流域上游有各自建造大型貯水池的可能,乃計劃除了此二大蓄水池為水源供給灌溉用水外,並對其區域興建造排水設備,可使7萬5千甲土 地得到充足灌溉用水,此即「官佃溪埤圳計劃」。
        1.  「官佃溪埤圳計劃」
          是在官佃溪及曾文溪上游的前大埔溪築壩,設置兩個大蓄水池,水源 取自同是曾文溪上游的後大埔溪,灌溉面積9萬9千甲,行三年輪作制,即每年 種甘蔗者三分之一,水稻三分之一,均予給水;其他作物三分之一,不給水, 以三年為一輪。事業費預算2 千6百餘萬圓。
          1. 1919年,因日月潭發電工程完成,調節濁水溪的水量,濁水溪的水量 增加,於是第三方案又修正增加嘉南平原北部的5萬1千甲,總工程費也增至4 千2百萬圓。
          2. 1920年起官佃溪的埤圳工程即開始籌建,原本預定於1926年竣工,但 由於受到1923年的關東大地震、世界經濟不景氣及土地徵收等問題的影 響,工程因此延宕了近四年,至1930年才完工,經費並增加了1千3百餘萬 圓,總工程費達5千4百餘萬圓。
      3. 重要工程內容
        嘉南大圳灌溉系統中 較重要的工程主體有官佃溪貯水池、烏山嶺隧道、取水口、給水設備、排 水設備及防洪防潮設施,各項主要工程內容為:
        1. 官佃溪貯水池:
          即烏山頭水庫,利用今臺南縣官田、六甲、大內、東 山鄉間的低漥谷地為集水區,在官佃溪上游烏山頭堵塞其流,形成一大人 工貯水池。
          1. 半水成填充式
            烏山頭貯水庫工程最大特色,即壩堤採用「 半水成填充式」 (Semi-hydraulic Fill)工法,亦可稱「濕式土堰堤」,是當時世界上相當先進 的築堤工法
            本工程法是將石礫、土砂、黏土等混合土壤堆置於土堰堤的 兩側,中央引水為溝,再由巨大馬力的唧筒射出強大水力向混合土壤沖洗, 使大石殘留,其他的中石、小石、砂礫、小砂、黏土等順序 流入中央,最 中心部係為含有極微粒黏土之濁水,這些黏土沈澱後形成了中心黏土壁, 簡單的說即是堰堤是用土來砌成,而非水泥,謂之「半水成填充式」。
        2. 烏山嶺隧道:
          本工程為所有嘉南大圳工程中最困難的部分,目的是將 官佃溪的水導引入烏山頭貯水池
        3. 取水口:
          嘉南大圳灌溉區域共有四個取水口,一個是曾文溪取水口, 另三個是濁水溪取水口,分別是林內第一取水口、林內第二取水口及中國 子取水口,四個取水口都是鋼骨水泥建築之上捲式水門。
        4. 給水設備:
          嘉南大圳的灌溉渠道,依其性質分為幹線、支線和分線三 種,總長度約1,410公里。
          除此之外,還有水利實行小組合開設的小給水路約7千4百公 里。 
        5. 排水設備:
          為排除灌溉餘水及藉以改良土地而興建的排水路
        6. 防洪及防潮設備:
          為防止灌溉區域溪流的氾濫,選擇必要地點建築防水堤,總長度約230公里
          又為防止潮水浸淹,乃於沿海若干地點築防潮堤,長度約104公里。
    4. 嘉南大圳的影響

      在嘉南大圳興建前,嘉南平原在各項農業生產額都較臺中州或全島 其他地區低了許多,究其原因即水利不發達所致。
      嘉南大圳灌溉15萬甲的土地,在農作物收穫額及土地價格兩方面預定 可以增加近1億2千萬圓的收入,其中稻米每年增加46萬斤,砂糖每年可以 增加2億4千萬斤,農作物每年的收穫約可增加2千萬圓,每甲土地的生產額 由90圓增加至139圓;土地價格因地價上漲,每甲原本313圓的地價,上升 至每甲963圓,土地價值增加共9千5百餘萬圓。
      1. 耕地型態的變化
        1930年嘉南大圳完工之後,耕地總面積並沒有明顯的增加,但水田、 旱田面積在通水後就產生明顯的變化,通水後一年嘉南平原的水田面積就突然增加2萬3千餘甲,較前一年增加了近9﹪,旱田面積則減少了2萬1千餘 甲,較前一年減少了近9﹪
        嘉南大圳通水後本區最明顯的變化即水田激增,旱田銳減。
      2. 看天田、鹽分地的改良
        八田與一提 出以「三年輪作給水法」配合現代農業技術,舉解決洪 水、乾旱、鹽害等三害問題,使嘉南平原成為稻米產地。
        至1937年,嘉南大圳灌溉區內看天田及鹽分地的改良面積總 計有近2萬5千甲
      3. 土地價值的提高
        通水後,嘉南平原耕地形態最大的變化是旱田水 田化,同時也使耕地的農業生產收益增加。耕地生產力上升會吸引更多的 耕種者,在耕地面積並沒有增加的狀態下,相對地會造成耕地買賣及租佃 價格上升。
        從1935年後嘉南平原水田的平均土地稅 較前一個時期上升44.2﹪,同時期臺灣全島的水田平均土地稅額只有上升 17.8﹪。 
      4. 三年輪作的推行
        嘉南大圳灌溉區採三年輪作的灌溉方式除了自然環境的因素外,另有四個重要的原因
        1. 一是土壤及地力維持的考量,如利用輪作的作物來驅除 蟲害,利用綠肥來恢復地力等
        2. 二是農村勞力得以充分利用,由於各種作 物的播種、生長及收穫期各不相同,所需勞力得以充分調配利用
        3. 三是經 濟上的考量,除甘蔗及稻米外,另選擇經濟價值較高的雜作物,如落花生 及豆類等來種植,以提高土地的價值。
        4. 四是水利技術及農業技術上的考量, 灌排體系的便利與否及耕種地點的適宜性,採輪作方式是最合宜的耕作方 式。 
    5. 嘉南大圳文化的保存
      在爭取世界文化遺產的同時,嘉南大圳文化的保存可以朝幾個方向努力:
      1. 儘速調查嘉南大圳相關的歷史建築或文化資產,先登錄為國定古蹟或文化資產, 避免舊有水利設施遭受破壞
      2. 嘉南農田水利會和政府機關應合作全面普查轄 下所有水利設施狀況,登錄水利設施的興建緣由、基本資料、現況等;另全面清 查相關文獻資料,迅速整理及保存;文獻中有所謂「活的文獻」,即水利從業人 員,前輩的水利經驗一旦失去就永遠消失,水利會和政府機關應設法編列預算和 組織工作團隊,對耆老或水利相關者進行口述訪談及文字紀錄。
      3. 應設法將 水利融入社區居民的生命共同體,結合產業發展、聚落文化和自然生態等地方特 有資源,凝聚社區意識,營造社區生命共同體的觀念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介紹八田與一興建嘉南大圳的過程與影響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是覺得如果沒有地理水文或農業土木相關知識,要讀可能有點困難

    2020年5月27日 星期三

    〈試論戰後臺灣關於霧社事件的詮釋-周婉窈〉


    1. 前言
      在賽德克語中,賽德克(Seediq)意為人,巴萊(bale)是「真正的」,「賽德克·巴萊」(Seediq bale)就是「真正的賽德克」、「真正的人」。
      本文以魏導演和他正在拍攝的影片作為一個引子,真正想討論 的是,這樣一個歷程及其在知性上給予我們的啟發。
      本文不擬討論戰後台灣關於霧社事件的所有記述,只選取在詮釋 上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專著,一般報章雜誌的文章不在論述之列,文學 方面只限於涉及本題旨的少數作品。在日本,以日文書寫的相關論著 非常多,但那非得從另外一個歷史脈絡來予以分析,因此,除非必要 亦不在本文論述範圍之內。
    2. 本事:霧社事件梗概
      筆者擬簡單敘述霧社事件的梗概,以作為討論過去關於此一事件之詮釋的基礎。
      1. 賽德克族的分支
      2. 霧社事件的起因
        根據日本政軍警資料的綜合分析,約可從三方面討論之:
        1. 勞役剝削問題
          事件發生前,霧 社一地的原住民被動員從事頻繁的勞役,大都為建築、修繕工事。勞役过重,接連不斷,警方威逼濫使,怨聲載道。勞役即使有償,也常 遠低於應得之資,再者,原住民雖習慣預支薪資,卻不善計算,警方 帳目不清,或存心欺騙,引起原住民不滿。
        2. 原住民與日人婚姻問題
          日本領台之初,為了了解「蕃情」(番情),以利統治,鼓  勵警察娶各社頭目或有地位者之女兒為妻。這些警察往往在「內地」 (日本本土)已有妻子,因此就近而娶的原住民妻子就成為「內緣妻」 -法律不承認,但有婚姻之實的妻子。此類結合難得善終,女方常被拋棄。
          領導霧社事件的馬赫坡社頭目莫那魯道的妹妹,也嫁了日本巡查近藤儀三郎,數年後丈夫因故行蹤不明。貴為頭目之妹,竟遭人 拋棄,族人莫不憤恨。
        3. 馬赫坡社頭目的不滿
          最直接的導火線是,1930 年 10 月 7 日上午,日本巡查吉村克己等人經過馬赫坡社,當時社中有一對男女正在舉行 婚宴,吉村等人入內參觀。莫那魯道的長男達多莫那在場幫忙殺牲, 他拉住吉村的手,強拉吉村入宴,誰知吉村嫌酒宴不乾淨,雙方執拗問,吉村竟然用手杖打達多莫那的手。在達多莫那,這是莫大的侮辱, 於是毆打吉村。
          事後,莫那魯道屢次到駐在所請求官方予以穩當的處 置,但遲遲不見處理。莫那魯道擔心受到嚴懲,損害身為頭目的威望, 也擔心地位被取代,因此利用眾人對勞役之高度不滿,決定舉事。
      3. 霧社事件當天
        舉事的日子訂在 10 月 27 日,該日是霧社每年舉行盛會的大日子,分室轄下的十個學校和教育所,集合在霧社公學校舉行學藝會、展覽會和聯合運動會。
        舉事的霧社群族人在當日清晨分路襲擊各駐在所(派出所),並在八時左右襲擊霧社公學校觀禮的警察和民眾。
        日方軍、警救援和討伐行動於 10 月 28 日開始,到 12 月 26 日才告結束,前後幾乎花了兩個月。莫那魯道在逃亡過程中舉槍自決,兩個兒子 一戰死,一自縊。此一事件,雙方婦女兒童死亡甚多,舉家罹難者不在少數。

        事件當中值得注意的兩件事:
        1. 當時盛傳日方在征討過程中使用了國際禁用的毒瓦斯。此事真相如何,學者問莫衷一是。
        2. 日方軍警討伐過程中, 得力於「味方番」甚多。
          所謂「味方」就是友好同盟的意思,也就是利用和官方關係友好的原住民來圍剿起義的原住民。更令人怵怖的是,翌年 4 月「味方番」道澤社在當局的縱容下,大舉襲擊霧社事件倖存者,殺害 214 名,導致「反抗番」人口二度銳減,只餘 298 人,其後被強制遷居川中島(今仁愛鄉互助村清流部落)。
          該年 10 月當局又逮捕 23 名部落男子(15 至 55 歲,加上巴蘭部落 15 名,共 38 名),在慘遭酷刑後處死。至此,集中於川中島居住的「反抗番」可說只剩老弱婦孺了。
      4. 霧社事件的遺緒
    3. 抗日民族主義下的霧社事件
      本文旨在討論台灣脫離日本殖民統治納 入由中國國民黨代表的中國統治之後,在台灣關於霧社事件的書寫或論述情況。
      1. 劉枝萬在 1950 年代完成〈霧社事件〉一文,收錄於氏編《台灣日月潭史話(附霧社事件)》一書中,當作附錄。戴國輝認為,在1960 年的時點,此份資料和文獻目錄是最完備的
      2. 陳渠川的《霧社事件》獲得「教育部優良著作獎」,是以文學筆 法來書寫歷史。
        該書以花岡一郎為主角,將他塑造為抗日英雄,很多地方顯然出自作者的想像和演義,甚辛嚴重不符史實,例如花岡一郎和二郎聯手痛斬霧社分室主任佐塚愛祐警部(頁 192),且通書未附任何參考資料,整體而言,參考價值不高。不過,由於是戰後台灣 第一本關於霧社事件的專書,不少研究者仍將之列為霧社事件參考書 目。
        上述的國族論述(或是中華民族抗日史觀)可以說是戰後台灣漢人書寫霧社事件的基調。
      3. 1980 年代關於霧社事件最值得注意的是,旅日台灣學者戴國輝在 1981 年出版了《台湾霧社蜂起事件:研究と資料》一書,如書名所示,這是一本包括研究成果和相關資料的合集,全書 600 頁,「研究篇」收有九篇論著,「資料篇」收入四種重要史料,加上事件日誌 (春山明哲編)、事件關係文獻目錄(河原功編),以及兩頁附圖。
        這 本研究和資料集日後成為霧社事件最簡便的入手書籍,對霧社事件的研究起了重大作用。
    4. 來自學院外的「他者」的內部視野
      1980 年代可以說是戰後台灣受完整中文教育的新一代漢人開始試圖從"內部"探索霧社事件的開始,他們的成果集中出現在1990年代,將戰後臺灣人對霧社事件的認知提升到另一個層次。
      1. 邱若龍
         1985 到 1990 年,邱若龍花了將近六年的 時問,以漫畫的方式呈現他所認知的霧社事件。36邱若龍開始繪製《霧 社事件—台灣第一部調查報告漫畫》,年紀才 20 歲,這木書於 1990 年由時報文化出版,曾多版印刷;2004 年改由玉山社出版,副題略 微不同:《霧社事件—台灣第一部原住民調查報告漫畫》。
        邱若龍的書,擺脫日木漫畫大頭小身的人物畫法,無論內容或形象都力求符合實際,是部嚴肅之作。

        邱若龍則是從賽德克族耆老的訪談和田野 調查入手,因此,這部作品很大程度顯示賽德克族的內部觀點。
        在觀 點上,至少有兩點異於之前的書寫
        其一,決定起事是莫那魯道的兒 子們,非他本人。
        其次,關於花岡一郎、二郎的描述分量相對少(相 對於自陳渠川起,以花岡一郎為主角的書寫)。
        當然,最值得注意的 是,在這部作品中,看不到中華民族主義的書寫,反而是作者有意引 導讀者認識賽德克族的傳統信念(如文面、出草等),以及族人起而反抗日本人的社會文化因素。
      2. 鄧相揚
        鄧相揚連續出版《霧重雲深--霧社事件後,一個泰雅家庭的故事》(1998)以及《霧社事件》 (1998),其後又出版《風中排櫻一一霧社事件真相及花岡初子的故事》 (2000),以上亡書皆由玉山社(出版地台北)出版。這可以說是鄧相揚研究霧社事件近二十年的總成績。鄧相揚的霧社事件書寫,在文類屬於報導文學,書籍出版時大量使用長期收集來的照片,配圖密度高。
      3. 舞鶴
        1995 年舞鶴發表中篇小說〈思索阿邦·卡露斯〉,1996 年續寫另 三章,1997 年出版長篇小說《思索阿邦·卡露斯》(元尊出版)。
        這是漢人作家充分意識到自己是原住民的「他者」,卻盡量嘗試 以「他者」之眼傳達原住民(卡露斯的魯凱族)內在世界的作品;再來,在《思索阿邦·卡露斯》一書中已經透露出作者在思索魯凱族文 化的同時,也在思索霧社事件(頁 153-157;麥田版木,2002)
        在舞鶴的創作生涯中,《思索阿邦·卡露斯》可以說是《餘生》的前 奏曲,而《餘生》則是一部以霧社事件的「餘生者」為書寫對象的小 說,是有關霧社事件的重要「另類書寫」。
        舞鶴的《餘生》於 1999 年出版,可說總括了霧社事件發生後約 70 年的政治社會演變,以及 在這憑巨變和事件後遺症的交錯影響底下,事件餘生者及其後裔所受 到的深層衝擊,觸及了霧社事件精神面的問題。
    5. 餘生菁英的霧社事件
      1962年,兩位日本女士大田君枝和中川靜子來台旅遊,目的之一是調查霧社事件,並於1969年將行所感刊登於日本的《中國》雜誌,後來戴國輝編輯霧社事件研究與資料集,收入此文的節錄版。
      大田君枝和中川靜子的這篇訪問記,據作者所知,是戰後最早紀錄 霧社事件見證者的文字。
      1. 高永清
        高永清(中山清),族名 Pihu Walis(畢荷瓦利斯),出身荷歌 (Gungu)社
        霧社事件發生時還未成年(約 14 歲,即約生於 1916年;也有說是 12 歲的),父親參與霧社起事中彈死亡,母自縊,成為 孤兒,受到巡查小島源治庇護,第二年年底遷移至川中島,擔任川中 島駐在所警手。
        1932 年,在當局的安排下,中山清和花岡二郎的遺孀初子(高 彩雲)元旦結婚,初子大中山清三歲,當時花岡二郎的遺 腹子已七個月大。中山清在工作之餘,勤奮自學,
        1941 年昇任乙種 巡查,
        1942 年取得乙種「限地醫」的醫師資格(對當時的原住民而 言非常不容易),隨後他辭去巡查,就任公醫的職務;在這同時,初 子取得助產婦的資格,兩人致力於山地的醫療和助產T作。
        戰後中山清和初子被編入仁愛鄉衛生所,
        1951 年高永清當選民選第一屆仁愛 鄉鄉長,並連任一屆。
        1956 年當選台灣省議會議員。議員任期期滿 後,返回仁愛鄉衛生所服務,
        1970 年退休,全力在霧社廬山溫泉經 營碧華莊旅社。
        高永清於 1982 年過世,沒來得及看到自己的手稿 出版
        高彩雲於 1996 年過世
      2. 高愛德
        高愛德,族名 Awi Hepah(阿威赫拔哈),日文名字田中愛二, 出生於 1916 年,許介麟說他是荷歌社頭目的直系子孫,但這點有疑義。
        高愛德原來的族名是阿威巴望(Awi Pawan),父親巴望秋米(Pawan Temi)死於霧社事件,以母親名字為赫拔哈克冬(Hepah Kudung),改名阿威赫拔哈。
        根據他的口述,霧社事件發生時,他仍未成年(14 歲),在霧社公學校運動場目睹族人闖入斬殺日本人,他 在短暫驚呆之後,迅速加入戰鬥行列,後來憑著自己的機警和「堅持清白」,逃過日本警察的訊問(參與者一概殺死),免於一死,其後隨族人遷至川中島。
        在戰爭時期,他擔任川中島青年團團長,當局募 集「高砂義勇隊」,許多原住民青年參加,他曾志願,但未被接受, 後來提出血書志願,當局以團長有守護村的義務勸退他。
        戰後高愛德經營南投客運公司,擔任過南投縣議員四屆共 16 年,也是南投縣 仁愛鄉泰雅族渡假村的創辦人。
      3. 高永清、高彩雲(初子)和高愛德等人的確屬於霧社事件見證人世代,他們是那不到三百名餘生者中相對而言,擁有特別資源的人。
        在這裡,特別資源包括:生存能力、適應能力、語言能力、學習能力,以及和「他者」溝通的能力,甚至個人生命的苦難和戲劇性。我們不能因為他們相對成功,就減低他們作為歷史見證者的價值
        但是,我們必須思考:在將眼光集中投注於這些人物的同時,我們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的聲音?我們的「聽不見」是源自於我們自身,還是由於其他因素的屏蔽?抑或以上皆是?
    6. 思索「部落觀點」、Gaya、以及「歷史的和解」
      2000年10月27日是霧社事件七十週年紀念,這一年也是戰後台灣霧社事件研究非常具有指標性的年分。
      這一年的10月21日,73歲族名Siyac Nabu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用賽德克語在「霧社事件七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中發表題為(Niqan ka dheran uka Sediq: Pccebu Sediq ka dTanah Tunux〉的文章。
      Siyac Nabu牧師的漢名是高德明,他的賽德克語發言由另一位牧師WalisUkan(張秋雄)翻譯為中文,文章標題是(非人的境遇—賽德克族看霧社事件〉。
      Siyac Nabu牧師從「gaya Sediq」一一賽德克族傳統律法一一的角度來思考霧社事件。「Gaya」或「gaya」具有多重意思,最主要是指傳統律法,或祖先留下來的訓示。
      Siyac Nabu牧師從「埋石祭律法」、「部落裡人與人的關係」、「經濟層面的思考」,談到「傳統宗教信仰和解祭儀」,最後以「在現今思考『霧社事件』」作結。
      1. KumuIyung即KumuTapas(姑目·菩芭絲),現為基督教長老教會牧師。
        她從1995開始至2002年之間(2001、2002居多),在賽德克部落(含花蓮)從事大規模的口述採訪,共進行77次的個人採訪,33次的團體訪談(共83人),另外也進行了12名泰雅、布農和平埔族的個人訪談。
        奠基在這些豐碩的訪談資料,KumuTapas於2004年出版《部落記憶一一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I)、(II),為霧社事件的研究立下新里程碑。
        由於用賽德克語訪談,「部落觀點」得以浮現,族人的聲音得以被聽見,這些族人包括:「反抗番」、「味方番」(在軍警鎮壓過程中協助日方的原住民)及其後裔;其中女性的感受尤其引人注目。
        《部落記憶一一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二冊長達883頁,內容豐富,不過這本書不是純粹的口述紀錄,口述內容是在作者KumuTapas安排的章節架構中呈現,作者本身亦提供篇幅不短的論述。
        這本書對我們了解霧社事件的前因後果,以及對整個賽德克族人的衝擊,很有幫助。
      2. 邱建堂在〈台灣原住民餘生後裔眼中的霧社事件〉一文中,嘗試從Gaya的角度理解霧社事件。根據Gaya,同族不可互相試首,在霧社事件中日本人以所試取之首級行賞更是空前,誘使族人嚴重破壞Gaya,導致戰勝的一方因受不了同族互相殘殺,竟然引彈自盡或上吊。
    7. 結語:尋找「賽德克.巴萊」
      歷史上有很多現象,我們已無法起其主人翁或人群於地下,但是我們一定要意識到史料(甚至史學研究)的侷限性,我們必須知道我們的"已知"是建立在怎樣的基礎上。作為歷史研究者,我們無法離開史料從事研究,但是我們意識到我們的"已知"是以"未知"/"不可知"為邊界的,甚至是由"未知"/"不可知"來定義的。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戰後對於霧社事件、中國民族、學院外的、事件相關者餘生、部落內部的,各式各樣不同觀點的詮釋歷程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如果要做霧社事件研究,這本就很值得參考,方方面面的資料都附在裡面了。
    不過倒是很好奇日本內部的觀點就是了,日本殖民當局以及現代日本學院的看法

    《台灣人的抵抗和認同-陳翠蓮》〈第四張 菁英與群眾:文化協會、農民組合與台灣農民運動〉


    1. 總督府的指控
      1920年代中期以降,臺灣農民運動盛極一時,從1923年蔗農運動初起,1927年農民爭議事件已達431件,是為農民運動之最高峰。
      1. 總督府
        將台灣農民運動的勃興原因歸諸於文協等外來團體的介入、煽動,而非農民出於"生活的威脅"的因素。並認為臺灣農民抗爭訴求是階級的、民族的、政治性層次的問題,而非以改善經濟條件為目標。
      2. 作者
        1. 臺灣農民運動出於經濟因素而採取抗爭,抗爭對象不分日人或台人之地主與資本家
        2. 儘管文協未直接介入農民運動,但20年代臺灣農民運動的主要領導者卻仍是知識分子,是以當地農民為主體、而由在地知識分子所領導組織的群眾運動。
        3. 台灣農民組合成立後,因為農組領導人與日本勞動黨農民黨之間的密切接觸,思想與行動日益左傾化,在激進的農運等社會運動衝擊下,促使文協不得不發生變化。
      3. 社會運動-資料動員論
        資料動員論標榜菁英在社會運動中扮演關鍵作用的同時,有意無意地將精英與群眾區隔開來。
        該理論隱含這樣的看法:群眾缺乏抗爭意識與組織動員能力,難以成事。在缺乏資源與權力的情況下,弱勢群眾集體行動必須建立在外來菁英的支持與協助,尤其是仰賴外來社會運動家或知識菁英的介入與挹注資源,方有成功的可能。
        主要論點:
        1. 認為民怨與不滿並不是重點,苦難悲慘的境遇可能長期都存在,但不足以化為集體行動或社會抗議的動力
        2. 弱勢群眾如農民之所以能夠組織起來,往往是因獲得可資運用的社會資源,亦即社會運動並非社會壓迫所造成,而是資源動員的結果
        3. 強調社會運動中菁英的重要性,認為菁英擁有主要資源,能夠將旁觀大眾轉變成追隨者,鼓舞追隨者成為堅定的成員
          一般群眾則因資源有限,雖有時間和精力,多半只是順從、消極的角色。
        4. 苦難與悲慘是可以被建構出來的。
          菁英善於設定目標、調整戰術,利用社會基本結構界定議題、開展論述,甚至運用傳媒,塑造怨氣與不滿的結構氛圍等等,如此一來,社會運動方能隨之而起。
      4. 該文試圖從資源動員論的觀點分析臺灣農民運動,討論菁英階層在農民運動中所扮演之角色,尤其是文協、農組與農民運動之關係,進而檢驗殖民當局看法的真確性與資源動員理論在臺灣農民運經驗中的適用性。
        綜合前述資源動員論的主要論點,將從以下三個層面加以檢驗:
        1. 農民的主導者:
          臺灣農民運動之領導者、主要成員是誰?是外來菁英,還是在地菁英與農民群眾?
        2. 資料動員的方式:
          臺灣農民運動自文協或農組獲得哪些資源挹注?是否包括了知識生產與媒體傳播?有哪些動員網路?訴諸何種運動策略?
        3. 運動目標的設定:
          文協或農組所追求的運動目標,與農民運動的目標是否一致?如果目標分歧時,農民的自主性是否存在?
        該文的時間斷限聚焦在1923年到1929年,行文中並隨農民運動的發展,以1926年為界區分為兩大階段。
    2. 台灣農民運動概述
      1. 台灣農民運動之勃興經過
        1920年代臺灣農民運動始於蔗農,因其階級位置與經濟地位相對較為自主;而農民反抗的時機正是在日本統治當局權力控制開始放鬆時所產生。
        1. 蔗價爭議
          1923年,林本源製糖會社北斗郡溪州庄工廠的農民運動,初次成功
          1925年7月,二林蔗農組合成立,並引發二林事件(林糖騷擾事件)
          1925年11月,鳳山農民組合成立
        2. 官有地出售
          統治當局以"無斷開墾(未經許可開墾)"名義,赤裸裸以國家權力強行收奪土地,限關係住民於生活不繼。
          1912年,林杞埔事件
          1926年6月,大甲農民組合成立
        3. 1926年6月臺灣農民組合成立,本部置於鳳山,簡吉為農組委員長
          此為台灣農民組合規模之高峰
      2. 台灣農民組合成立及其轉變
        農組成立後,積極介入農民爭議。在1926-27兩年間,全台的農民爭議中,農民組合介入指導者高達420餘件
        1. 1928年8月以前,受日本勞動農民黨所指導
          1927年12月4日農組第一次全島大會在台中市初音町召開,其決議有三項特別矚目,可見農組已開始左傾化。
          1. 支持勞動農民黨案
          2. 設置特別活動對案
          3. 促進工農結合案
        2. 1928年8月-1929"212大檢舉事件",受台共指導
          隨著台共勢力滲透到農組,農組內部乃發生楊貴等主張社會主義、山川均主義者被排擠逐出之事,農組被遵循台共方針的所謂幹部派所把持

          1929年2月12日拂曉發動全島總檢舉,將農民組合主要幹部51名以"違反治安維持法"為由逮埔,其後並將簡吉等12人以"違反出版原則"交付公審,判刑確定。
          最終,農組陷入停頓狀態。
    3. 文化協會與農民運動的關係(1923-1926)
      1. 農民運動及其領導人
        未提供說明。
        未提供說明。
        未提供說明。
        從作者整理的表格中,可以看到各類性質的農民運動,絕大多數是具有地緣關係的地方人士或農民所發起、領導,參與者也以地方關係民眾為主。
        文協有插手部份運動,但僅僅扮演著被動諮詢的角色,並未積極主導運動的進行。
      2. 文化演講與農民運動
        文協自1921年10月成立以來,其主要活動包括出版"會報"、設立讀報社,舉辦講習會,夏季學校、文化演講等,其中以文化演講對普羅大眾最具影響力。
        文化演講活動依次集中在台北州、台中州與台南州,但台北州的農民抗爭事件較後發生、件數也最少,蔗作爭議則集中在台中州與台南州,佃農爭議則集中在台中州與台南州,佃農爭議集中在台中州與高雄州。
        農民爭議事件分布的情況很難說與文協的演講的頻繁度有必然的關係,反倒是與農業耕作型態較有關連。
        文協未必居於引領的角色主導了農民運動,其發揮的作用應在於透過文化演講與"台灣民報"的呼應與支持,所支撐起有利於農民運動推展的輿論空間與社會氛圍。
      3. 文化協會與農運之組織動員
        嚴格來說,文協真正介入,參與組織動員的農民抗爭,僅有二林蔗農爭議。
        文協成員之所以介入二林蔗農議題,主要是二林醫師李應章透過其在文協的人脈網路所進行。
        李應章的介入是在地人關心地方事,其他參與的文協成員多來自北斗、彰化、台中甚至等地,除了李應章的動員之外,也明顯具有中部地緣關係。
        二林蔗農組織是臺灣第一個農民組織。但,作為全島性臺灣農民組合前身的鳳山農民組合,其成立過程中則完全沒有文協的影子,而是由在地佃農黃石順所發起。
        農民爭議主要在爭取經濟條件之改善,這與文化協會所述求的臺灣文化向上,甚至政治改革,並無明顯交集。即使文協成員介入了二林蔗農抗爭,農運仍具相當自主性,並未隨著文協菁英的指導轉移到政治訴求方向,更未因此挑戰統治當局與台灣民眾之間的權力關係。
    4. 農民運動與台灣農民組合的關係
      1. 台灣農民組合之領導幹部與外來支援力量
        1926年6月臺灣農民組合成立之後,廣泛介入臺灣各地的農民爭議事件,並發展出全島性的支援組織。
        當中有兩派人士:
        1. 一者是當時的知識階層,因本身生計受影響或因同情弱勢而投入當地的農民抗爭事件。
          如簡吉、趙港、黃信國、黃石順
        2. 一者並非農民運動初起時的參與者,也與在地農民運動無利害之關係,而是因為熱中左翼運動或信奉共產主義才投身農民組合工作
          如陳德興、顏石吉、楊春松
      2. 文宣、組織與運動策略
        農民組合指導農民運動,其角色之積極較諸文協,有明顯的區別。農組領導者將學習日本社會主義運動所學來的種種做法,在臺灣實驗,大大提高了農民運動的議題性,也是運動走向激進化。
        1. 在議題塑造方面,農組以密集的演講活動展開熱烈的文宣
          觀其講題,布施辰治、簡吉等莫不倡議農民運動,而社會主義主張躍然期間
        2. 在農組的領導下,農民運動的組織與策略也更加精進與多樣化
          在1927年4月5日農組在麻豆召開的中央委員會中,作成數項決議
          1. 在組織方面
            1. 養成鬥士
            2. 援助同志具體方案
          2. 在運動策略方面
            1. 演講隊巡迴各地,並與友誼團體如文協、工友會協力召開政談演說會或遊行示威
            2. 舉行勞動季
        3. 在抗爭方面,以往多採陳情請願、或要求賠償損失,在農組介入之後,有了新的抗爭方式如法律訴訟、與地主交涉、不納租穀、竊取假扣押稻穗等方式
      3. 目標分歧:農民運動的沒落
        1927年末,農組在全台已有17個支部,24100位組合員,為農組規模之高峰。但到了1928年底,農組分布雖增加到26處,但組合員反而大幅減少,只剩10346人,不到前一年的半數。
        蔗農抗爭事件在1925年的12件是最高峰,1926年一下子掉落到只剩一件,1927年則是0件,並沒有因為農組的成立與組織性的抗爭策略,而能夠持續熱度
        1929年總督府當局以農組激進化導致農村思想惡化,發動"212大檢舉",對農民運動各地組織產生致命性的打擊
        1. 沒落的原因
          1. 廖美以"理性農民的抗爭邏輯"來解釋蔗農爭議的沒落
            認為農民抗爭原本即基於經濟利益的理性考慮。由於發難的蔗農事實上多為自耕農,面對製糖會社方面用盡種種戰術化解蔗農的訴求,本身尚有轉作其他作物的可能性,不必拘泥於與製糖會社的耕作關係,因此持續抗爭遭遇難題。也因為蔗農抗爭源於經濟利益,並非政治目的,使得殖民當局更能應付消解
          2. 農民運動的階級化、共產主義化,非但未能使運動能量增加、聲勢開展,反而因未與民眾的經濟動機相違,造成農組成員的大量流失。甚至,農民組合激進化的目標與手段,反而成為殖民統治取締鎮壓的藉口。
    5. 結論
      1. 日治時期台灣農民運動的發生確實是在政治控制相對較為鬆動的大正民主時期,環境結構確實是社會運動興起的重要條件,而20年代初期的文協的文化演講,"台灣民報"的報導與呼應,為農民運動支撐起行動空間與有利的社會氛圍。
      2. 台灣農民運動的發生主要來自農民群動的自發行動,各地的抗爭事件的風起雲湧,草根農民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
        即使部分事件中由知識份子所領導,也是與地方具深厚淵源的在地菁英為主,並非像資源動員論所說建立在外來菁英的資源挹注上。
      3. 台灣農民運動的經驗也顯示,社會運動中群眾具有相當的自主意識,資源動員論不免過度誇大、迷信菁英的主導能力。
        農組領導醉心於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實踐,但農民群眾自有其經濟動機與理性邏輯,在改善現實生活條件的前提下決定如何採取行動。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1. 該文試圖從資源動員論的觀點分析臺灣農民運動,討論菁英階層在農民運動中所扮演之角色,尤其是文協、農組與農民運動之關係,進而檢驗殖民當局看法的真確性與資源動員理論在臺灣農民運經驗中的適用性。
      綜合前述資源動員論的主要論點,將從以下三個層面加以檢驗:
      1. 農民的主導者:
        臺灣農民運動之領導者、主要成員是誰?是外來菁英,還是在地菁英與農民群眾?
      2. 資料動員的方式:
        臺灣農民運動自文協或農組獲得哪些資源挹注?是否包括了知識生產與媒體傳播?有哪些動員網路?訴諸何種運動策略?
      3. 運動目標的設定:
        文協或農組所追求的運動目標,與農民運動的目標是否一致?如果目標分歧時,農民的自主性是否存在?
      該文的時間斷限聚焦在1923年到1929年,行文中並隨農民運動的發展,以1926年為界區分為兩大階段。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不知道社會組織之間會不會因為意識形態而相互攻擊,或是配合總督府檢舉其他社會組織
    如果要處理農組沒落的原因,感覺不是很有說服力(不過這也不是本篇的重點就是)
    該篇要處理農民運動是菁英挑起的還是農民自力的,我是覺得農民的困苦加上菁英的協助,這兩者結合在一起才是運動的興起,一方的撤離都會導致運動的消解。
    不過如果有當時的經濟資料,如物價指數之類的,感覺更能體會農民的困境。

    2020年5月26日 星期二

    〈日治時代臺灣社會運動-分期和路線的探討-張炎憲〉


    1. 前言
      該文試圖分析各個團體之間的路線問題、意識形態問題以及由時代分期法,來探討各團體的轉變及社會運動的走向
      至於人物的思想、出身背景、利害關係、則從略
    2. 運動的關聯
      依現今最詳細陳述日治時期政治社會運動者,當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1. 以文化啟蒙或是文化運動為主的團體
        未提供說明。
        未提供說明。
        最早在東京成立的留學生團體是1919年的啟發會,不久改稱新民會,然後又組成"東京臺灣青年會",作為一個活動的團體。
      2. 政治運動
        未提供說明。
        依照警察沿革誌的分類,將右派歸入政治運動系統
        1. 台灣文化協會自1927年左右分裂,被左派奪去領導權之後,林獻堂、蔡培火、蔣渭水等人乃脫離另組台灣民眾黨,雖然民眾黨是由溫和派所組成,但走向越來越激烈,而偏向以勞農為主的全民政黨,因此林獻堂、蔡培火、楊肇嘉等又脫黨,於1930年,另組"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希望能聯合在台日本人追求地方自治的實施。
          溫和右派退出民眾黨之後,臺灣總督府對民眾黨更形壓制,乃於1931年強行命令解散民眾黨。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因戰局擴大及1935年實施市議會街庄協會選舉,失去了訴求的有力條件,在未能突破運動格局之下,只好自求解散。
      3. 共產主義運動
        1928年,臺灣共產黨成立,即當時共產國際底下的日共和中共的影響。
        但由於臺灣是在日本殖民統治之下,所以以日共台灣民族支部的姿態出現,受到日共的支配,內部也因此產生親日與親中的分裂。
        在台共內鬨之餘,日方又加緊取締,成員一一被捕入獄。
    3. 運動的分期
      1. 諸家說法-以運動的統合或性質來分類
        1. 警察沿革誌
          以1927文協分裂,將臺灣社會運動分成二期
          前者是以民族自決主義為基礎,採取共同戰線,專心進行臺灣議會設置的請願
          後者以無政府主義、共產主義興起,與民族自決主義的各團體分道揚鑣
        2. 許世楷
          將1927文協分裂之前,稱之為統一戰線的時代,分裂之後為各自發展的時代
        3. 向山寬夫
          以性質來區分,分成資產階級的民族運動和無產階級民族運動
          前者包括前期文協、台灣民眾黨、臺灣地方自治聯盟
          後者包括農民運動、勞工運動、無政府主義、台共、後期文化協會
        4. 楊碧川
          接近向山寬夫的分類
      2. 以年代跟性質來考慮
        1. 1920
          由留日學生倡導"63法撤廢爭議",開啟了近代抗日政治社會運動
          臺灣抗日政治社會的發生,是當時世界思潮下的產物,也是20世紀殖民地爭取自治運動的一環。
        2. 1921
          在臺灣組成臺灣文化協會,以作為文化啟蒙的團體,且推動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作為臺灣人對民主的訴求。
        3. 1927
          臺灣文化協會分裂,左右兩派各自求發展
          是因臺灣社會問題而造成改革社會的路線爭議,左派勢力乃乘勢而起,不滿文化協會的啟蒙方式,或是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請願方式,而試圖由階級運動來解決這個問題
        4. 1929
          文協內部溫和派的社會主義者被排除,顯示臺灣的社會主義漸漸走向激烈階級鬥爭的路上。
        5. 1931
          民眾黨被禁、台共也因檢舉而崩壞。
          日本軍部的抬頭與霧社事件,使得日本殖民當局對於社會運動相當警惕
        6. 1937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自動解散。
          一方面由於戰爭擴大,軍國主義抬頭,緊縮言論,加強對殖民地反抗運動的取締。
          一方面則因地方自治聯盟無法形成大力量與日方搏鬥,不得不自動解散
          地方自治聯盟的解散象徵著日本時代社會運動的一個結束。
          此後的抗日運動,都屬於零星事件,而無法形成一股力量
    4. 運動的路線
      1. 諸家說法
        1. 許世楷
          認為抗日運動可分為三類
          1. 為了與日本人享受一樣的地位而要求提升社會地位的鬥爭
            如同化會、地方自治聯盟
          2. 民族鬥爭
            如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民眾黨
          3. 階級鬥爭
            如台共
        2. 警察沿革誌
          指出台灣社會運動的一個根本問題,也許因臺灣人是漢民族,存在著漢人意識,這種意識的存在是抵抗日本的一個潛在大力量
        3. 史明
          將林獻堂、蔡培火等列為地主、資產階級
          蔣渭水為小資產階級
          台共等相關運動者為無產階級
      2. 留日學生
        留日學生受到當時思潮的刺激,自成立聲應會、啟發會、青年會時,即主張"臺灣非成為臺灣人的臺灣不可"
        1920、1930年代的社會運動,幾乎都與東京臺灣青年會有所關連,這種臺灣人意識的興起,以及想主宰臺灣的要求,該是當時運動最主要力量的來源。
      3. 臺灣議會
        前後十五次的請願運動,都以聯署方式,推派代表上東京,請日本人議員代向日本國會提出議案
        1. 四個意義
          1. 承認臺灣特殊事情,有特別立法的必要
          2. 日本是立憲國家,臺灣在其統治下,自應享受立憲政治的待遇
          3. 臺灣總督擁有行政、立法的大權是違反憲政的常軌
          4. 設置民選臺灣議會以便協助臺灣的特別立法與特別預算
      4.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創立的目的,大概是基於地方自治乃是民主的基礎,此一制度之倡導,將使民眾獲得政治訓練的機會,而且亦可結合在台日本人,共同向總督府提出要求,而減少阻力。
      5. 民眾黨
        民眾黨的成立,是因文化協會受左派支配後,右派人士脫會另組成之政黨
        蔣渭水之作為,是因看到當時勞工運動漸漸蓬勃,非組織臺灣工友總聯盟,則無法掌握運動的主力,與台共等相抗衡。如一味採取溫和右派政策,則只能停留在請願啟蒙階段,而無法吸收新的政治資源,提高運動的層次。
        所以蔣渭水在社會環境的趨逼下,轉而採取以農工為主的全民運動,但非純粹的階級運動。
      6. 臺共
        1928年創立,其中最引人爭論的是其綱領中,標榜臺灣民族論和臺灣革命路線。
        所謂台灣民族發展,是從鄭氏來台部隊以及後來移民來台的漢人移民所組成,歷經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遷,在台灣民主國建立過程和日本資本主義、殖民主義壓迫之下,慢慢地形成。

        1920年代,由於帝國主義和被壓迫民族之間的矛盾衝突,共產國際乃號召殖民地人民起來反抗帝國主義,所以才有"台灣民族革命論"的誕生,但在戰後世界重新劃分勢力範圍之下,這種理論已無法適合新的局勢,臺灣民族革命論乃在環境的轉變下,失去了意義。
      7. 結論
        前期的文協、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可以說是體制內的一整改革運動,希望能達到台人治臺的目的。
        臺民黨已具有體制外改革的傾向,試圖聯絡農工階級,提出經濟上平等的要求
        台共及其所影響的農民組合、勞工運動、後期文協,均走向體制外的革命路線,打倒日本帝國主義,將台灣獨立於日本之外。

        就其訴求主題而言,前期文協、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臺灣地方自治聯盟都屬於非階級意識的團體。
        民眾黨在晚期已漸漸傾向階級意識,但因蔣渭水的逝世與被迫解散,而看不出其走向
        台共及其外圍組織,都主張階級意識,希望能打倒資產階級和封建殘餘。
    5. 結語
      1. 諸家說法
        1. 淺田喬
          認為中國抗日是在同一戰線下,國共聯合抗日,而台灣卻發生左右分裂,由於力量分散,終被台灣總督府各個擊破
        2. 向山寬夫
          認為台灣抗日運動失敗的原因為:
          1. 臺灣是個海島,使得運動孤立化
          2. 日本力量強大,統治上也呈現柔軟的一面
          3. 台灣人之間沒有產生足可對抗日本的產業資本家
          4. 台灣人特有的派閥競爭,以及過分執著於意識形態的論爭,妨礙了團結一致抗日陣營的成立,而使得力量削弱。
      2. 臺灣社會背景與社會運動失敗的關聯
        臺灣在清朝政權底下,是屬於遠離政權中心的邊陲地帶,在開發過程之中,尚未凝聚出全島性的社會力量,也未能建立起獨自的行政體系。
        左翼運動如果失去地方鄉紳的支持,也很難得到大眾的擁護
        右派如果失去農工運動的資源,也很難持續社會運動
        加上外在環境的日本統治能力及WW2的發生,終使得社會運動被壓制而受挫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該文試圖分析各個團體之間的路線問題、意識形態問題以及由時代分期法,來探討各團體的轉變及社會運動的走向
    至於人物的思想、出身背景、利害關係、則從略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圖表很不錯,但如果能加入"人物的部分"感覺會更清晰,不過作者也說本文不會有,但還是希望有人能做個人物的部分(DLC的概念?)

    2020年5月23日 星期六

    〈從比較的觀點看台灣與韓國的皇民化運動(一九三七~一九 四五)-周婉窈〉


    1. 前言
      皇民化運動是1930下半期到WW2結束前日本在殖民地所推行的一項全面性的運動。
      1. 皇民化的本質
        就理念構成而言,他是同化主義的極端形式,
        就實際需要而言,他是日本帝國戰爭動員的一環
      2. 背景
        對外戰爭需要的資源,遠非日本本土所能負荷,在形勢上非動員殖民地的資源不行,但又必須考慮到殖民地的忠誠問題,而不得不推動皇民化教育。
    2. 皇民化運動的開始及其名稱問題
      1. 台灣-皇民化運動
        皇民化這個名詞,最先在台灣出現大約是在1936年年底
        1936年九月小林躋造取代中川建藏為台灣第十七任總督,一上任就提出"皇民化"、"工業化"、"南進化"三大治台方針。
      2. 朝鮮-皇國臣民化
        1937年10月2日,朝鮮總督府頒布了所謂的"皇國臣民誓詞",並規定朝鮮人民在公開集會時必須背誦。這套誓詞的頒布等於正式宣布"皇國臣民化"-也就是皇民化運動-的開始
        1. 為何只有朝鮮有誓詞?
          就統治者的角度來看,日本在韓國的統治必須面對朝鮮曾經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的獨立國家的歷史事實,換句話說,日本必須積極處理朝鮮人的"國家"觀念-不管這觀念是王朝意義的、近代意義的、已經存在的、或正在發展的。
          我們若細看這所謂的"皇國臣民誓詞"的內容,就可發現"國家"觀念,或更確切地說,日本皇國觀念,是這套誓詞的中心理念。
    3. 神道與固有宗教的問題
      皇民化運動在宗教上的目標就是要以日本國家神道取代殖民地通行的宗教。
      1. 台灣-皇民化的宗教改革
        1. 提倡日本神道
          以神社的增建、昇格,神宮大麻的奉祀,以及神社參拜為重點。
          1. 神宮大麻
            就是由祭祀天照大神的伊勢神宮對外頒布的神符。
        2. 壓抑固有宗教-佛、道、民間信仰
          主要的政策是所謂的"寺廟整理",企圖通過整理、裁併寺廟的方式達到消滅台灣固有宗教的最終目的。這個政策基本上是由地方各自施行。
      2. 朝鮮
        1. 提倡神道
          與台灣相較,神社增加的速度緩慢,朝鮮人抗爭的比率與反應也較大。
        2. 壓抑固有宗教-基督教
          殖民政府不斷施加壓力要長老教會參拜神社。
        3. 戰後
          日本在8月15日宣布投降,當天晚上朝鮮人放火燒平壤神社,開始了一連串縱火燒神社的全朝鮮島的洩憤行動
          雖然台灣人反應沒這麼激烈,但神道信仰同樣消失得一乾二淨。
    4. 國語運動
      國語運動是皇民化運動重要的一環。
      雖然日語在台灣與朝鮮兩個殖民地皆稱為國語,是官方與教學的主要語言,但日本的殖民統治一開始並沒有把排除本地語言當成推行國語的必要條件。殖民當局為推行"國語"而積極地壓抑本地語言,始見於皇民化時期。
      1. 台灣
        當日本官員在1895年7月中到台灣時,日語還是稱作日本語,但在短短的一年之內,日語便正式稱為國語
        1928,大量增設國語講習所
        1937年4月,小學一概取消漢文課
      2. 朝鮮
        1891年日語學堂確立-稱日語
        1895小學校令-稱外國語
        1909普通學校施行細則-稱日本語
        1910-1945日韓合併到WW2結束-稱國語
        1911-1938韓語雖然為必修科目,但授課時間漸漸遞減
        1938朝鮮語為選修
        1941朝鮮語從課堂上消失
        1. 朝鮮的國語解者的人口比例遠較台灣為低的原因
          1. 韓國比台灣晚十五年才淪為日本的殖民地
          2. 朝鮮的人口是台灣的四倍,幅員是台灣的6.5倍
          3. 韓國民眾原先的識字率就相當低
            根據1930年的調查,當時有77.7%的韓國人不懂韓文或日文,而兒童入學率也才15%
            台灣1930的兒童入學率有30.6%
      3. 在台灣,總督府並不曾有系統地禁止使用台語及其他本地語言
        在朝鮮,殖民當局把主張保存韓語和主張韓國民族主義等同視之,因此嚴格打壓。
    5. 改姓名運動
      1940年2月11日,台灣及朝鮮總督府同時公布改姓名辦法。
      改姓名與皇民化運動的基本精神-及改造殖民地人民為"真正的日本人"-緊密配合
      1. 台灣
        為了推行改姓名,官方給了兩個理由,首先是化育台灣人為日本人一向就是帝國統治台灣的方針,再來是許多台灣人深具皇道精神,他們希望能採用與內地人一樣的姓名。
        在台灣,改姓名是以戶為單位。
        一般而言,希望改姓名的家庭必須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1.該家庭必須是"國語常用家庭(家中60歲以下的成員在家講日語就可)"
        2.改姓名者必須"念茲在茲努力於皇國民之資質涵養,且富於公共之精神"
        官方對改姓的限制,以下嚴禁採用:
        1.歷代的御諱御名
        2.歷史上著名人物之姓名
        3.與原來之姓有關之中國地名
        4.其他不當之姓名,如當代重要人物之姓名
      2. 朝鮮
        朝鮮的改姓名與台灣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強制性。
        改姓名在朝鮮稱為"創氏改名",創造新氏,改用新名。
        當時韓國人的姓相當有限,全韓國以兩千多萬的人口在1930年才有250個姓。
        就殖民地政府的邏輯而言,韓國人改用日本氏並不代表放棄原來的韓國姓,相反的,改姓名是要幫助韓國人去除韓國社會的"非近代性"
        朝鮮的創氏改名開始於1940年的2月11日,殖民當局允許韓國人在六個月內改韓國性為日本氏。根據規定,如果在這段時期間內沒登記新性名的話,舊的韓國姓就將被視為新氏
      3. 台灣的改姓名比起朝鮮的創氏改名,可說偏重獎勵,強迫性低。
        研究改姓名在台灣與韓國的情況,頗能支持一般的看法,也就是認為日本的殖民統治在台灣比較溫和,在韓國則比較嚴厲。
    6. 志願兵制度
      在皇民化運動諸項目中,與戰爭動員最密切、直接的,可以說是志願兵制度
      1. 朝鮮
        1938年2月20日朝鮮的志願兵制度因赦令第95號"陸軍特別志願兵令"的公布而正式成立。
        1943年8月,朝鮮總督府進一步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
        在當時,志願兵制度可以說是測量殖民地青年"皇民化"程度的指標;志願者愈踴躍,表示皇民化運動越成功。
      2. 台灣
        1937年秋天,台灣的殖民當局即已開始徵用軍伕以擔負軍中雜役
        1942年推動"陸軍特別志願兵制度"
        1943年與韓國同時推動"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
        1945年4月推動全面徵兵
      3. 年輕人對志願兵制度的反應
        1. 殖民政府給志願兵制度塗上極為濃厚的精神色彩
          透過傳媒,志願兵制度被說成是殖民地人民所領受的最高榮譽,因為服兵役、受教育與納稅同為人民的"三大義務",而殖民地人民在當時還沒盡到服兵役的義務。
        2. 地方政府藉各種管道發動年輕人提出志願書
          1. 韓國,各町總代、國民學校校長
            台灣,青年團
        3. 同年齡層的壓力也在志願兵的狂熱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如血書狂潮,男子藉此表示愛國精神,女子將戰地護士當作志願兵,也寫血書
        4. 殖民地人民對志願兵制度的反應在某個層面上多少關係到民族尊嚴
          在戰場上,殖民地人民可以真正證明他們不輸日本人,甚至比日本人還要優秀。
    7. 結論
      朝鮮總督在朝鮮推行皇民化運動,比起台灣總督府,在手段上要嚴厲許多
      皇民化運動是殖民政府強加在殖民地人民身上的,不論是台灣人或韓國人都處於被動情況,其中固然有主動推波助瀾,隨波逐流者恐怕仍居大多數。
      1. 對於皇民化運動與戰後台灣史的一個推論
        皇民化運動雖然未曾達到改造台灣人為日本人的終極目標,台灣人的中國性卻因此多少減低了,尤以青少年為然。
        戰後的台灣可看成是台灣人對中國性的重新認識與適應的一段歷程
        台灣這個階段的"低中國性"與新來的、集負面之"中國性"之大成的陳儀政府格格不入,最後導致"228"的悲劇,而翻開了台灣人與國民黨政權的歷史新頁。
      2. 從比較的觀點來看台灣即朝鮮的皇民化運動,我們可歸結地說,兩地的運動表面十分近似,都是極端的日本化運動,也是戰爭動員的一環,實則同中有異。不惟殖民政府所採取的策略不同,兩地對同一運動的反應也有程度上與實質上的不同。此外,同一運動對兩地戰後的影響也十分不一致。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比較韓國與台灣的皇民化運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如果可以帶個皇民化對戰後韓國的發展的影響,也許會更好。

    2020年4月15日 星期三

    〈晚清臺灣開山撫番事業新探:兼論十九世紀臺灣史的延續與轉型 -林文凱〉筆記


    1. 前言
      牡丹社事件後,台灣建省,逐步推動現代化。
      本文關切的是這些自強運動是否改變清廷在臺灣的統治性質?
      這一運動是否如 學界所說是臺灣近代化的起點,以及晚清臺灣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
      還是其儘管對臺灣歷史造成深遠影響,但並未能造就臺灣社會的近代化轉型?

      該文擬以開山撫番政策為討論主題,考察該政策的施行過程與 影響,藉以釐清晚清自強運動對於臺灣近代歷史的意義,其具體分析則扣緊三個面向來討論:開設山路、撫番與勦番、裁隘與撫墾
    2. 晚清臺灣自強運動的解釋論點:內地化論、近代化論、統治理性論
      1. 李國祁的內地化理論
        他主張經由該時期的變革,臺灣終於從一個 移墾社會轉變為中華文化的文治社會。
        李國祁是將晚清臺灣放在同時期的福建與浙江等地區的 現代化演變的整體脈絡下來分析的。他認為臺灣這一時期的內地化就是現代 化。他指出撫臺官員劉銘傳等人的貢獻:「在於撫番、拓墾、重用士紳、設官 分治與整飭吏治五方面,而此五項中最具有現代化意義者仍在於撫番、拓墾、 及設官分治。」「臺灣在政治社會文化上的現代化是以內地化為其實質的,是 兩者合而為一的。
        1. 李國祁並沒有詳細解釋為何撫番、拓墾、設官分治這些傳統性質 的行政改革,以及其所促成的社會演變就是臺灣的現代化。
          另外,晚清臺灣的改革其實加劇了社會的紛爭與地方軍事化程度, 且社會領導階層主要是擁有地方武力的豪強階層而非科舉仕紳。晚清臺灣並 未轉變成為穩定的仕紳社會
      2. 戴國煇與劉進慶,提出近代化(現代化) 理論來解釋晚清臺灣的社會變革
        1. 戴國煇認為晚清臺灣的國家統治與前期明顯不同,除論及建省與行政組 織擴充等改革外,他強調劉銘傳時期的開山撫番、清賦及煤礦開採、鐵路修 築等政策事業,以及官督商辦的工業推動方式、與西方新技術的積極引進等, 對晚清臺灣茶、糖、樟腦等主要出口值增長的重大促進作用。而清賦與開山 撫番等事業,則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提供晚清洋務運動所需的龐大財政 經費。
          戴國煇認為臺灣近代化不是始於殖民初期後藤新平的改革,而是奠基於晚清劉銘傳的新政,因其為後藤新平的政經改革提供了「臺木」基礎
          1. 開山撫番政策前期(1874-1885)沈葆楨等官員僅致力於南部 與東部的撫番拓墾,該時期北部茶等外銷商品的顯著擴產,顯然與政府政策 無關
            後期(1886-1895)劉銘傳的政策雖然著力於北部山區,然該時期茶 等外銷商品總價額雖有所增長,但那是因商品價格高漲所致,實際外銷數量 幾乎沒有增長。
            因此晚清臺灣的經濟演變,與開山撫番政策並無直接關聯。 
        2. 劉進慶將近代化扼要定義為傳統以農本經 濟為基礎的封建社會解體崩壞,轉移到以工業化資本主義為基礎的新社會體 制的演變。他強調劉銘傳時期臺灣社會結構已經轉型,體現所謂「晚清洋務 近代化」,但他極力否定日治初期的近代化進展:「洋務近代化是由外而內, 是自主近代化,是農工全面的產業化,經濟整體近代化。相比之下,殖民近 代化是外在的,從屬近代化,是非工唯農的產業化,是差別、跛行的近代化。 日本軍國主義下的軍需工業化是非臺灣主體的近代化,乃不可取。」
          1. 劉進慶雖對近代化下了明晰的定義,但他的分析與定義明顯違背, 讀者難以理解為何缺乏工業化內涵的臺灣洋務運動可以算作近代化,但相對 全面推動工業化資本主義的殖民時期反而缺乏近代化進展
      3. 張隆志認為討論臺灣近代化時,從晚清劉銘傳與日治初後藤新平兩人改 革政策的比較著手是有意義的,但他認為討論時應跳脫民族主義史觀影響的 「人物功過評價問題」,而「從長期與整體性的比較觀點,試圖理解十九世紀 中葉以來臺灣本土社會型構與國家政策的辯證關連,以及政權轉移對於本土 社經文化結構與趨勢的衝擊影響」。
      4. 許雪姬亦主張內地化等傳統觀 點未必能有效認識晚清臺灣歷史,而應該從貫時性的比較視角,透過劉銘傳 與後藤新平兩人在開山撫番、土地改革、財政自主、鐵路修築等事業的歷史 比較,方能對晚清的臺灣歷史提出更為中肯的定位。
      5. 統治理性
        M. Foucault 的治理性 (governmentality)概念
        他強調近代國家之所以能夠透過官僚體制來有效執行政策並控制人民生活,乃是因 為發展出新的調查與統計方法(即各種與國家統治相關的科學知識)來建立 詳細的檔案與資訊,以認識其領土、人民與社會,並透過新的知識與主體化 方式來規訓官僚與一般人民。
        1. 雖然中國社會的官僚體制歷史長久,其統治理性名義上亦強調國家對於社會生活的直接支配,但實際上國家統治依賴的是家產官 僚與社會團體和領導階層的間接支配,而非近代民族國家的科層理性之統治。 
        2. 作者認為要判斷晚清自強運動是否代表臺灣近代化的展開,不能只是討 論清廷治理臺灣的政策是消極或積極,或日治初期統治政策(如理番政策) 是否與晚清相關改革有其表面承繼關係。而是需考察晚清自強運動是否改變 國家的統治理性,及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3. 開山撫番政策一:開設山路
      1874年牡丹社事件期間,船政大臣沈葆楨來臺督辦海防,鑒於此次事 件係因生番未曾歸化所引起,乃推動開山撫番政策,希望將番地納入官方 版圖,避免日本與他國再次藉口番地無主而在臺地啟釁。
      對沈葆楨來說,想 要開闢山區必須先招撫生番,而要招撫生番必須先暢通山區道路,因此沈葆 楨委派官弁開設山路,一面任命幹員進行撫番
      1. 在政策與作為上,晚清與日治初期開山事業最大的差異就是開山事業組 織性質的差異:晚清的開山事業是由家產官僚制的武備組織所推動,而日治 初期的開山事業則是由科層官僚制的近代組織所推動。
        1. 晚清軍事體制對開山撫番產生的影響
          1. 軍隊冒額、缺乏訓練等弊端嚴重
          2. 具有私軍性質的勇營與官方政策目標間的矛盾
    4. 開山撫番政策二:撫番與勦番
      沈葆楨在開山撫番初期著重於開山與撫番並進,開路初期雖時有民番衝 突,但並未發展成為嚴重的對抗,官方的態度也不希望演變為大規模的勦番 戰爭。
      官方常引用熟悉北路風情的漢番通事土 豪如陳輝煌與李阿隆擔任嚮導,由他們負責與當代的土著交涉、溝通,並引 領土著接受招撫,這些通事土豪也負責召募土勇協助開路,或者成為這些勇 營的正式武官。
      然而這些私軍土 勇或者生番通事最終都變成勦番戰爭的主要導因。
    5. 開山撫番政策二:裁隘與撫墾
      清初以來清廷基於邊疆統治的整體考量,採行族群分化的統治策略, 不斷利用番地封禁與地權政策,試圖達成臺地漢人、熟番與生番間的互相牽 制,但因漢人不斷越界侵墾,清廷被迫不斷修正番界與地權政策。
      最重要的 兩次番界政策為:1760年前後隘番制與土牛界的創設,以及1790年屯番制 創設、屯界劃定與隘墾制的合法化
      1. 三個不同的土地墾區:
        這三區田園透過不同的開墾模式墾成,但皆形成所 謂的一田二主制,即一塊田園上有大租戶與小租戶這兩重地主的存在
        1. 漢墾區,在 土牛界以西至海岸處
          在漢墾區,漢大租戶可向小租戶收取漢大租,小 租戶可自耕或租給現耕佃人耕作並收取小租;本區田園依規定須陞科,由大 租戶向官府繳納正供
        2. 熟番保留區,在土牛界至屯界之間
          保留區田園,由熟番向漢人小租戶收取番大租,本 區內另有田園被充公為屯田,須向官府繳納屯租以供官府轉發屯番薪餉
          該區田園因熟番需要負擔屯防任務協助官府維持臺地治安,所以保留區田園不 用陞科納稅
        3. 隘墾區, 在屯界以東至隘防邊界。
          隘墾區田園,由隘墾戶向墾區內的小租戶收取隘糧大租,小租 戶一樣可自耕或交由現耕佃人佃耕;隘墾區的田園一樣不用陞科納稅,但收 取隘租的隘墾戶需承擔隘界防番的任務。
      2. 關於番地封禁政策
        儘管清廷中央多數時期仍堅持封禁,但實 際上本地官員與省級官員的態度一直是較為鬆動的;更重要的,無論官府是 否對番地開禁入籍,民間早已組織各種拓墾團體陸續私墾,進行民間版的開 山撫番了。
      3. 1886年後,劉銘傳廢除原本在中 北路地區廣泛設立的隘墾制,將邊界隘防任務交由駐防的官軍勇營來承擔; 並推動全省沿山地區撫墾局的設立,以推進開山撫墾的事業
        1. 中北部裁隘事業過程
          1. 隘租造冊:委派地方仕紳清查各地區的隘 租數額與隘丁人數等資訊
          2. 隘租歸公:命令將既有隘租歸公收取以充撫番 經費
          3. 裁撤民隘,改由官軍與隘勇營負責隘防
          4. 廢除隘租:取消隘租 的收取,規定隘墾田園一律陞科納供
          5. 李文良認為裁隘事業中縣級政府的行政體系並未有效擴張,以致於倚賴 地方豪紳執行任務,並導致豪紳的地方支配反而藉此改革日益強大
        2. 官辦隘勇制
          1886 年5月,劉銘傳廢除北路、中路及宜蘭、恆春內山番界一帶舊有的隘墾制, 採勇營之制組織隘勇新制,配備新式洋槍施以新式訓練,經費則由官方支給。
          這個官辦隘勇制的改革對於劉銘傳來說,主要是透過隘 勇統領的派任,有效統整過去分散互不統管的眾多隘墾戶,使得省級官府能 夠妥善統整邊區的防衛與開墾活動。但隘勇基本上是由本地隘墾集團所控 制,所以官辦隘勇之後,隘墾活動仍然處於官方透過本地豪紳間接控制的傳 統治理模式下。 
        3. 撫墾局
          撫墾局表面上是省級官府所設的官方組織,但實際上,其組成成員都是原本在地的隘墾土豪集團:如北路林維源、中路林朝棟與宜 蘭陳輝煌等豪紳集團。換言之,與官辦隘勇制一樣,儘管劉銘傳在撫墾局組 織中放進了一些自己的人馬,但實際主其事者都是他選擇結盟的地方豪紳, 再由這些仕紳自行主導各撫墾局的組織框架與人員。
          1. 實際運作
            撫墾局 的招墾活動與開山撫番之前的隘墾活動相當類似。撫墾局並非招攬一般個別 民人從事開墾,並於墾成後依規定將田園清丈陞科,而是劃定一定墾區交由 在地隘墾戶從事開墾活動,這些隘墾戶則利用合股方式集合民人一起開墾
            而且在查閱了日治初期的土地申告書,發現除清賦之時已墾成的田園有陞科之 外,清賦以後新墾成的田園,一直都沒有陞科納稅。
      4. 對沈葆楨與劉銘傳的政策內容加以分析, 可發現兩人倚賴的政策執行者,除了隨其來臺的外省勇營外,主要乃是開山 撫番前參與沿山隘墾的土豪與仕紳。省級官府雖把這些人納入國家機構中來 推動其改革政策,然而結果是這些人利用國家權力追求拓墾私利,國家不僅 無法有效分享這些開墾利益,反而還得負擔隘防等負擔,更嚴重的是由於官 府無法有效規範這些人的自利性行動,導致撫番政策變成耗費龐大軍費的一 連串勦番戰爭。
    6. 結論
      本文利用統治理性的比較分析,主張開 山撫番政策事業並未體現所謂的近代化轉型。因為官府所組織的開山撫番機 構包括勇營、隘勇、撫墾局等仍是傳統清代家產官僚制的模式,國家與人民 間仍維持由中間團體與社會領導階層中介的間接控制關係,並未轉變為近代 民族國家的直接支配關係。就臺灣歷史的延續與轉型來說,開山撫番事業比 較是清代國家與社會組織模式在既有結構框架下的一種調適性改造。 
      1. 開山撫番事業體現出哪些歷史延續性特徵
        1. 在開設山路方面,儘管投入大量兵餉與人力開設通往番地的北、中、南山區 的多條道路,但最終能夠持續通行的山路僅剩南路一條,其餘多因生番部落 的劫殺頻繁未能開通,或開通後短時間內就遭廢棄
        2. 在撫番與勦番事 業上,儘管省級官府希望以撫番為主、勦番為輔的方式,來推進開山撫番事 業,但撫番最終往往淪為花費龐大軍費的勦番戰爭。而開路與撫番失敗的主 因,乃因參與相關事業的勇營、隘勇等武力組織,並非近代科層組織的軍隊,而是傳統清代家產官僚式的部隊,以致官兵、勇丁缺乏軍事訓練與紀律,常 因個人拓墾私利而欺壓生番,乃致引發嚴重的漢番衝突。 
        3. 從長期的番界與拓墾政策之演變來看,儘管清廷與省級官府在晚 清開山撫番後方正式廢除番地封禁政策,然而地方官府早在清中期就已准許 民間隘墾戶持續從事界外拓墾的活動。且當各級官府還在爭論是否要開禁噶 瑪蘭、水沙連與後山番地時,乾隆晚期以來早有民人或者熟番持續往這些界 外番地非法拓墾了。
          換言之,清廷與省級官方的所謂番地封禁早已成空文, 民間版的開山撫番早已不斷展開。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本文認為所謂的近代化涉及 國家統治性質以及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結構轉型,而晚清臺灣開山撫番政策, 並未改變清代國家的統治理性以及其對臺灣社會與人民的間接控制關係。因此嚴格說來,開山撫番事業與其說造就了十九世紀臺灣史的近代化轉型,不 如說是清代前中期相關政策的進一步延續。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這篇從政府與人民的關係去論述所謂的"積極治台"時期,以政策為主去論述,不過每一個部分感覺有點跳,如果不是很熟的人,感覺會有點混亂。
    不過這一篇是從開山撫番去談近代化,這個"近代化"是不是有點多餘?而且開山撫番能代表近代化嗎?
    我覺得要是把主題扣在近代化,以開山撫番帶出近代化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近代化,是不是有點以偏概全(畢竟除了開山撫番,還有很多政策)
    但如果是要以開山撫番為主帶出政府與人民關係的延續,帶出所謂的積極治台,其實也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罷了,這樣感覺比較切中該文主旨。
    (不過我也不是很清楚這討論串的路線,也許這樣的論述在那個路線來說是可以成立的)

    2020年4月14日 星期二

    〈從琉球人船難受害到牡丹社事件: 「新」材料與多元詮釋的可能-周婉窈〉筆記



    1. 前言
      該文擬透過「新」材料來探討它們可能呈現的台灣島南端的社會圖景,並探討這些「新」材料對牡丹社事件所引發的問題,可能提出 的新詮釋。
      主要介紹的「新」材料有:《風港營所雜記》、《處蕃提要》 、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以及該書中譯本。
    2. 本事:船難事件與牡丹社事件
      1. 海難頻繁
        由於海難頻繁,十八世紀中期以後,環東亞海域的「國際」社會發 展出一套互相救助難民的機制,且有固定的送還路線和中繼港市。
        1. 其一,清廷對所有外國漂抵船隻和漂流民,採取一視同仁的作法,動用公費,賞給衣糧,修理舟楫(如果還可修的話),遣返本國;對外國難民的照顧稱得上周到。
        2. 其二,遣返路線:東南亞或西洋難民,送廣東或澳門,再附船回國;琉球難民送往福州歸國;日本難民由嘉興府屬乍浦歸國;朝鮮難民由至北京的朝鮮使節經陸路附帶回國
      2. 究實而言,關於這個船難事件,清地方政府在處理上並無可議之處,當事人也無抱怨。「問罪之師」並非問清國之罪,而是問台灣番民之罪。
        這在在關係到李仙得這個人物, 以及他實際考察台灣南端的發現:台灣番地不隸屬於清。 
      3. 10 月 31 日(清 同治 13/9/22)雙方簽訂專條三款,中文一般稱之為「中日北京專約」
        關鍵性的四個字是「保民義舉」,用白話來說,就是「保護我國人民的正確的作法」,等同清廷正式承認琉球人為日本國的人民,轉換成政治語言,就是正式放棄清對琉球的宗主權
        這整個過程,在日本史上一般稱為「台灣出兵」,在台灣史上則稱為「牡丹社事件」 。 
    3. 「新」材料與相關研究
      1. 新材料
        1. 《風港營所雜記》〔牡丹社事件史料專題翻譯(一) 〕,王學新譯。 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3。
          1. 它是 1874 年日軍駐紮風港(今楓港)的支營(正式名稱:風港支軍本營)所留下的紀錄,共五號,主要記載支營和當地漢人、原住民接觸的情況。有不少是直接用漢文記錄的訪談對答,彌足珍貴。內容非常豐富,很多細微的地方,揭示了漢人聚 落的構成和運作、原漢關係及其互動情況、琅嶠22 上十八社概況,以及日軍停留期間如何招降原住民和如何解決聚落之糾紛等等,很能幫助我們了解台灣島嶼南端的社會「動態」
        2. 《處蕃提要》〔牡丹社事件史料專題翻譯(二) 〕 ,黃得峰、王學新 譯。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5。
          1. 日本台灣蕃 地事務局於 1876 年編纂的史料集《處蕃始末》的「提要」
        3. 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 edited by Douglas L. Fix and John Shufelt。台南: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2012。
          1. 李仙得的這本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 是在牡丹社事件正在進行的過程中編輯完成的
        4. 李仙得原著,《李仙得台灣紀行》,費德廉(Douglas L. Fix)、蘇約 翰(John Shufelt)主編;費德廉、羅效德中譯。台南: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2013
      2. 關於牡丹社事件的研究
        1. 要將研究焦點置於台灣,需要很多助因。
          1. 首先,必須是研究者想看「內部」或「從內部看」
          2. 其次,要有足夠的史料可看內部或從內部看。
        2. 想看「內部」或「從內部看」至少牽涉到兩個層面
          1. 其一,台灣史研究作為一個領域的進程
            這意味一個研究領域必須進展到一定程度,很多屬於內部的問題才會浮現,成為議題。
          2. 其二、研究者是否將「內部」當成研究的對象或主體。
            這個則不必然是在地學者才會採取的研究角度,在牡丹社事件這個議題上,我們看到日本學者和西方學者加入了這個行列。
        3. 內部視野的研究
          1. 高加馨,〈從 Sinvaujan 看牡丹社事件〉 ,《史學》24(1998.5),頁 50-86。 
            1. 儘管該篇取自傳述,仍然具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至少呈現了族人所承繼的前人說法,也代表排灣族人的後裔試圖從文化的角度詮釋琉球人遭難事件的努力。
          2. 華阿財,《牡丹社事件 130 年歷史與回顧國際學術研討會大會手冊》(巴魯巴藝術工作 坊,2004)
            1. 該文針對八個問 題提出他根據文獻和口傳資料整理出來的看法。這幾個主題是
              1. 為何 是「牡丹社事件」而不是「高士佛事件」?
              2. 琉球遭難者從高士佛社逃 出後初接觸到誰?
              3. 被日本軍帶走的牡丹社少女的遭遇。
              4. 石門戰役 戰死之牡丹社頭目的境遇。
              5. 「忠魂碑」的消失。
              6. 戰役的女傑成為高士佛的傳說。
              7. 為何潘文杰在山地各村被看成漢奸?
              8. 被殺害之五十四 名琉球人初的埋葬地
          3. 大浜郁子在沖繩的報紙上也寫有多篇和牡丹社事件有關的文章,茲不列舉。大浜整理過往的研究,指出有三種解釋:
            一、對陌生者的不信感
            二、琉球島民違反用餐禮儀(テーブルマナー侵犯)
            三、因獵首族傳說的恐怖心。
    4. 大頭目和小女孩的「故事」
      1. 琅嶠下十八社總頭目卓杞篤
        1. 李仙得因為要處理羅妹號事件而來到台灣,深入琅嶠下十八社部落,竟然得以拜會總頭目卓杞篤,並且和他簽訂救助船難者的協定,先是口頭協定,後來還有文字版──這是我們所知道台灣原住民和外國人所簽訂的第一個條約。
          1. 三次會面
            1. 1867年9月
              這次會面,李仙得和卓杞篤簽下了口頭協定,一般稱為「南岬之盟」,卓杞篤同意若有西方船艦遇難求救,會給予救助。
            2. 1869年2月
              李仙得再度前往射麻里部落(屏東縣滿州鄉永靖村),兩人第二次見面,確認上次的協議,並寫成文字(中、英文) 。
            3. 1872年3月
              第三次會面
        2. 在台灣島嶼附近海域遭遇船難,上岸被原住民殺害、物品被奪,似乎成為既定模式。羅妹號的遭遇讓李仙得決心解決這個問題。
        3. 後續:
          卓杞篤的權威下降,他堅持救助船難者,卻無法給予相關的頭目和社民報 償,一般認為這個情況減損了他的權威。 
          1. 對「無償救助」的不滿也因此成為高士佛社殺害琉球人船難者的一個解釋。這不只是學者的理解,在歷史現場的 Mia 就這樣理解:漢人是此事件的肇始者。
          2. 另一個說法是-因為琉球人被當成漢人而遭殺害。
            因 1867 年的協定沒包括漢人
      2. 牡丹少女小台渡日留學記
        1874 年 6 月 1 日至 5 日間,日軍分三路攻打牡丹社。其中一隊於 6 月 2 日攻至爾乃社,「生擒」了一老一少的原住民女性,老婦在途中逃走,小女孩被帶回龜山大本營。這名少女,才 12 歲,9 月間被送到日本,開始在東京接受日語教育和日本式的教養。
        公文稱她為:牡丹社少女、牡丹少女、台灣少女、蕃地少女等;人們則暱稱她為「オタイ」 (お臺)

        11月間她被送回台灣,並安排由台灣蕃地事務局都督西鄉從道在和部落長 老的惜別會中,正式交還給部落
        根據牡丹社耆老的傳述, 當小台再回到部落,因適應困難,導致精神恍惚,不久即死亡
    5. 社會圖景,以及多元詮釋的可能 
      1. 枋寮以南的漢人聚落的實況
        漢人聚落-越界開墾的,是向排灣族原住民納稅,而不是向清地方政府納稅
        1. 刺桐腳漢人聚落的概況
          這一帶田地很狹小,種植粟(小米)和瓜,不夠庄人每日食用,每每要向枋寮購買來補足,因此要砍柴來賣,以換米來吃。人口方面,男女一百多人,五十多戶。至於大龜文的收稅, 只是收個「大略」而已,合庄每年共納銀 20 元。本庄有 10 輛水牛車, 40 隻水牛。從本庄到大龜文沒有車路可到。該庄有做清醮的習俗,眾 人持齋,豎起燈篙

          每戶平均二點多人,可以判斷很少「核心家庭」,可能就是父子、兄弟,或是夫婦兩人,有些戶再加一、二人,可以推測這個庄有不少羅漢腳
      2. 琅嶠地區
        琅嶠地區是個族群組成非常複雜的地區,李仙得指出這裡有:原住民、漢人、客家、平埔,以及「混血種」。
        琅嶠地區族群組合原本已經很複雜,在 1860 年代台灣開港通商之後,有不少西方人來到此地,具有原漢血統,並且懂兩邊語言的混血兒,可以提供外人亟需的服務,因此,大大增加自己可運用的資本。
      3. 客家人
        19世紀的西方人認為客家人不是漢人
        在琅嶠地區,客家不只不被認為是漢人,作為一個族群,它扮演的角色也和我們一般印象中勤於耕作的形象有所扞格。我們看到,這一帶的客家人很擅長貿易,原住民需要的槍枝、火藥,以及日用品,都是靠客家人。
    6. 不知如何結束的牡丹社事件(代結語)
      牡丹社事件後,影響到甲午後的割台,其顯現在樺山資紀和水野遵兩位台灣通上,同時也是第一任台灣總督與前三位總督的民政長官。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該文擬透過「新」材料來探討它們可能呈現的台灣島南端的社會圖景,並探討這些「新」材料對牡丹社事件所引發的問題,可能提出 的新詮釋。
    主要介紹的「新」材料有:《風港營所雜記》、《處蕃提要》 、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以及該書中譯本。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這本介紹很多進行牡丹社研究的資源,如果要做這個研究,這篇是首選

    2020年4月11日 星期六

    《臺灣民主國之研究》〈臺灣民主國的歷史意義〉筆記


    1. 臺灣民主國的本質
      1. 民眾基礎脆弱
        由一部分仕紳努力推動的台灣民主國,其帶領的民眾,以防衛鄉土的意義,為"臺灣民主國防衛戰"擔負著一部分任務,但終究沒有臺灣民主國的明確意識
      2. 指導者的功利主義傾向
        當臺灣民主國建國之時,進到最大功能與角色者,乃是唐景崧與邱逢甲,但兩者皆依功利主義行事。
        在臺灣獨立之前,唐徘徊於獨立或內渡的兩極之間,邱則始終主張獨立而一往直前,但卻在捍衛獨立的階段挫折其意志。
        身為最高指導者,此兩人的行動也就成為促進台灣民主國崩潰的原因。
      3. 依靠外力甚於自力
        就唐景崧而言,5月21日意料外的法國艦長的說詞,期待列強支援就成為他決心要獨立的極大因素。
        之所以拘泥唐景崧擔任總統,也是期待他與張之洞的關係,能得到清朝的幫助
        弱小國家為了從當前強敵確保其獨立而依靠外力,雖是不得已的措施,但若過於依存外力,一旦援助停止,抵抗力就會更加減弱,臺灣民主國正是蹈其覆轍。
      4. 非民主的共和制
        臺灣民主國雖說採共和制,但卻是非民主的。他雖規定"由公民公選之官吏營運一切國務",但中央政府首長及地方行政首長皆是唐總統所任命,其他官吏也未有過民選的事實。只有總統、副總統是"民選",但只是極少數的一部分臺灣仕紳所推舉,代表性甚為可疑。
      5. 獨立目的之流動性
        臺灣民主國建國之目的乃在於日本佔有臺灣,而建國成為抗日手段之一。
        本來臺灣之所以決定要獨立,是因若在清國主權下,將禍及清國,故無法抗日,再加上清國已割讓臺灣,故以獨立之國與日本交戰,以乞列強支援,乃是其目的。
        然唐景崧構想臺灣之獨立不過是臨時措施而已,但丘逢甲等人未必抱持相同看法。
      6. 統制力薄弱的實質國家
        臺灣獨立之初,民主國政府的統治組織乃沿襲清國舊組織為多,因而並未有較多的混亂,但因割讓這個新局面帶給社會混亂,政府威令不得順利施行。
        台灣民主國是趁日清講和條約的批准互換與事務性授受手續完成之間的空隙創立的,可以說在法律上是日本的領土,事實上卻在清國主權行使下,因而有臺灣是從日清兩國的哪一方獨立出來的問題。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對臺灣民主國的本質做一概要描述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感覺多著重全域的觀察,如果把視角放到組織之間、上下官員、清台之間的想法,是不是會有不同的結果。

    2020年4月8日 星期三

    〈國際法上二次大戰的結束與臺灣地位問題-薛化元〉筆記


    1. 前言
      從國際法的角度切入,一個國際法上戰爭的結束,則是透過勝敗雙方透過簽訂和約(條約)來處理。在和約生效之前,往往會有軍事接管、佔領和統治的過程。
    2. 1945年之前同盟國的臺灣處置主張
      1. 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其中明訂"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
        1. 疑問
          中華民國、日本並沒有參與簽屬
      2. 1945年7月26日由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與大英聯合王國首相邱吉爾具名發表的"波茨坦宣言"
        其中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
        1. 疑問
          儘管中華民國有參與簽屬,但該條約並沒有通過美國國會批准
          *在美國,條約除簽署外,還必須經過國會批准
      3. 1945年9月的"日本降書",其中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宣言)"
      4. 1941年12月9日國民政府對日宣戰的公告,其中,國民政府宣稱"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1. 丘宏達認為"馬關條約不應戰爭爆發而作廢,但是戰勝國可以用和平條約修改或是解除這個條約"
    3. 舊金山和約及其他二次大戰結束後的相關文獻
      1. 日本宣布投降與陳儀接收臺灣
        1. 陳儀接收臺灣的依據
          聯合國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接受日本投降之後,發布的第一號命令中的第一條的a項:為於中國(滿州除外)、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之前日本國指揮官,以及該地駐屯之所有陸、海、空和後備部隊,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
          該命令反應了開羅宣言、雅爾達密約中同盟國的政治意向
        2. 接受並不意味著擁有主權,與蘇聯接收中國東北一樣道理
          因此10/25固然是中華民國以國內法統治臺灣的開始,卻未必擁有其主權
      2. 所謂國籍回復問題
        1946年1月20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1月12日行政院的命令,公告臺灣省省民自1945年10月25日以後回復中國國籍。
        此一公告顯現:認為臺灣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國民政府接收臺灣是理所當然
        1. 在國際法上,領土的轉移,並不只是以接收、佔領為其合法之要件,而必須根據一個正式的國際條約,才能完成領土轉移之正當性
          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並無條約根據,領土的轉移並無正當性
        2. 面對此接收,英國政府則認為應以正式外交手續進行辦理
        3. 國民政府前述回復臺灣人民中國國籍的命令,只是針對臺灣島內的臺灣人(具有日本國籍),對於旅居在外的臺灣人並不適用,並認為後者有國及選擇權
      3. 中華民國政府對臺灣地位的兩種說法
        1941年1月12日,蔣介石曾表示"臺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
        而前外交部長王世杰則於1949年3月24日的演說中強調臺灣已經歸屬中華民國
      4. 杜魯門"臺灣海峽中立化宣言"
        1. 美國為不違背聯合國規定介入台灣海峽,以"台灣地位未定論"為其正當性基礎
          杜魯門也表示"臺灣的地位應等到"對日和約"與"太平洋安定"之後再行打算
          1. 聯合國第二條第七項
            聯合國不能干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內管轄之事件
          2. 杜魯門的聲明僅代表美國官方的政策立場,而不具國際法的拘束力
            另外,此一聲明並非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而是將事實存在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明文化而已
        2. 1950年6月29日,外交部長葉公超表明"在對日和約未訂立前,美國政府對於臺灣之保衛,自可與中國政府共同負擔其責任"
          作為支持美國聲明的做法
      5. 舊金山和約
        聯軍主要領袖針對日本投降後處理的主張、聲明或是公告,乃至於日本投降後的軍事接收、統治,舊金山和約才是國際法上真正的處理定論
        舊金山和約是規定日本投降相關事實最重要的條約,也是處理臺灣歸屬或地位的最重要依據
        1. 舊金山和約,第二章領土第二條的乙項: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 "日本將準備與簽署或遵守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宣言》的任何國家或與日本交戰的任何國家,或與先前已成為第30條所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的任何國家締結協定。第23條不是本條約的簽署國,而是一項與本條約所規定條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方面的這項義務將在首次提出該條約後三年內到期本條約生效。如果日本與任何國家達成和平解決或戰爭要求解決,使該國獲得的利益大於本條約所規定的利益,則這些利益應擴大到本條約的當事國。"

          第26條規定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雙邊條約的依據,但也排除了中華民國在與日本簽訂的合約中,取得任何舊金山和約已經給予之外權利的可能性
    4. 1952年以後的相關文獻
      1.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中日和約或臺北和約)
        1. 和約定稿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2. 日本外務省官員在國會答覆有關本和約的效力範圍時,也明白指出本合約的簽訂,並不代表日本承認臺灣、澎湖歸屬中華民國
      2.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
        1954年12月3日,維繫臺灣與美國軍事協防基本架構達三十多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正式簽字,透過此一條約,臺灣正式被納入美國的防衛體系之中
        1. 第六條
          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
        2. 杜勒斯也在1954年12月1日的新聞發表會上表示"舊金山與台北和約都沒有確定其歸屬,因此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不同於一直以來就屬於中國領土的沿海島嶼的法律地位"
    5. 結論
      1. 對臺灣的主張
        1. 開羅與波茨坦
          這兩者並不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條約,而只是表明當時主要盟國希望在戰後處理日本領土、殖民地或是佔領地的一種意向,卻不具備國際法所需要的領土處分要件
        2. 日華和約(臺北條約)
          日本也表明此一條約內容決沒有變更臺灣主權的內涵
        3.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雖然明確地指出中華民國的領土是指臺灣和澎湖,但這個領土的意義實際上相對於此一條約中對美國領土的定義,所指的主要是美國在西太平洋的託管地在內的實際統治地域而言
          美國政府在審查此一條約時,也明白指出此一條約的簽定與臺灣的地位歸屬沒有關係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該篇論文試圖以二次大戰期間到1950年代,與臺灣地位相關的文件中,重新耙梳釐清這些文件所顯示的有關台灣定位的主張,特別是其在國際法上的意義。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這篇給了我很多對於台灣國際現況的了解,與美國、中國的關係、都可以在了解台灣地位後才明白,但該篇的結論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不過先占原則與時效原則的部分好像沒有處理,這邊應該是中華民國方會想補強的地方,用既有事實來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