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該文主要在探討清代台灣漢人社會從早期的移民社會型態,逐漸轉化為台灣本土社會的過程,特別是表現在拓墾型態、土地所有制度與社會群體構成法則的變遷方面。 - 漢人移民的拓展
- 荷治
漢人在當時扮演了土著民族與荷蘭人之間的中介角色,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控制權仍操於荷蘭人手中 - 鄭氏
採取寓兵於農的政策奠定了一個純粹以農業為主的漢人移民區 - 清領
漢人取得完全的控制權,台灣為中國本土的延伸,另外統治者與移民之間構成一個只有社會的階層性,而無文化之多元現象的邊疆社會。
初期為消極治理,直至1887才取消渡台禁令、1885設省。 - 開墾組織與土地制度
- 墾首制的拓墾型態
- 清初台灣漢人在一開始招墾時便已形成三層關係
由墾戶向官府申請給照開墾,繳納一定正供額,官府則承認墾戶為業主
業主招徠佃戶力墾者,收取一定的租額
墾首對其墾佃不但有收租權,而且更具備替官府執行監督之權,在此環境下,佃戶唯有依附有力墾首。 - 清代台灣的開墾組織頗具規模,墾首大部分是由一些擁有雄厚資本的富豪所組成,他們通常領有數百甲的田園,指揮數十個佃人,對外可以防番,對內則握有警察權。此種以大資本家為主的墾首組織可以說是早期漢人開拓台灣的最主要型態。
- 開墾組織與租賦結構
- 減四留六
光緒年間,劉銘傳清丈田賦實行所謂的"減四留六"之法,即從大租額中扣除四成還給佃戶(小租戶)繳納正供,也即承認原佃戶之業主權。
如此一來,雖然大租戶仍然保留六成之大租額,但因與官方無關,"無靠官威,便難以收足" - 清代之土地業主、耕佃和地租結構
官廳←—(正供)——墾首←—(漢大租)——佃戶
官廳←——————(官莊租)——————佃戶
番社←—(番租)——墾首——(大租)———佃戶
番社——(番大租)——佃戶
墾首或大租戶藉官威來維持其大租權,大租額中包含正供額,無大租及無正供。而納正供是業主的義務,所以官方必須維持墾首或大租戶的業主權。 - 水稻耕作與土地制度
水利的開發及水稻耕作的普及實為漢人在台灣開拓的第二時期之特徵,被稱為是台灣農業史上的第一次革命。由於水利設施的改善,業主得以向佃戶逐年收取更高的大租額,而影響了台灣的土地所有制。 - 一九五抽、抽的租(活租)
台灣的慣例是墾戶將土地交給佃戶開墾時,大租額均行"一九五抽"。
即從土地的實際收穫量中,每一百石業主得15石,佃人得85石,稱為"活租"
租額將依每年作物的豐歉而有不同,業主與佃戶一同負擔此種風險,在開墾早期常以此種方式。 - 結定租(死租)
按甲納租,每甲納粟八石,不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是為死租
水利灌溉設施顯然使此種情形改觀,而已趨向於結定租較為方便 - 水稻耕作的普及使得整個農村經濟邁向以小農經營制為基礎的型態,平均每戶的耕地面積因此再度往下層細分乃是必然的現象。
- 清代前後期地租結構的轉變
官廳→墾首→佃戶(早期)
官廳→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晚期) - 土地制度與社會階層化
水利的開發、水稻耕作的普及、人口大量的增加、土地所有制的複雜化、以及社會的階層化,可以說是清代中期以後臺灣漢人社會所產生的最大變動。 - 代表小租戶的中產之家
他們從墾首手中掌握了土地的實權,是村落團體中的領導階層,在劉銘傳清理田賦之後,獲得官府的保障。
如林維源 - 清代的臺灣漢人社會大致是成階序狀的構造。最底層是大多數的佃農階層,是直接的生產者,上面的是擁有土地,掌握村落領導權的在庄地主,更往上層是依賴大租為其基礎的離村地主階層。
- 社會分類意識與土著化
整個清代可以說是來台漢人由移民社會走向土著化,變成為土著社會的過程。 - 祖籍意識的分類型態及其轉型
- 分類型態的轉變
如同治年間宜蘭平原的西皮福祿之爭
這是發源於宜蘭地區的一種特殊的分類意識,到了清末時期,臺灣漢人的社會意識顯然已經逐漸拋棄祖籍觀念,而以現居的聚落組織為其主要之生活單位。
我們可以認為這是台灣漢人社會逐漸從一個移民社會轉變成土著社會的過程之最佳說明。 - 寺廟神的整合
清代中葉以後,台灣鄉村的寺廟擔負起整合鄉村社會的任務,使台灣漢人社會從傳統的、封建的祖籍分類意識中解放出來,而在新的移民環境建立新的社會秩序。
清代臺灣漢人社會中,新的地緣團體之建立是以寺廟神的信仰為基礎,而發展出新的村落或超村落之社會組織。 - 宗族的形成與土著化
- 祭祀公業
以祭祀祖先為目的的所組織之團體 - 鬮分字
鬮分家產時抽出一部分來做祭祀公業,鬮分時對家產有份的人全部為派下,而其派下權的份量則照其家產應分額來分配
純粹基於血緣關係,享祀的祖先多為世代較近的"開台祖" - 合約字
同一祖籍地的墾民以契約的方式共同湊錢而購置田產,派下人僅限於出錢的族人。
享祀的祖先多為沒來過台灣的"唐山祖"
表現在祭祀公業上的分配方式往往是照股份或丁份 - 照丁份的丁仔公
通常以某一位唐山祖為其團結核心,其組成方式大體是由該組之在台男性子孫均等出資所構成,但由於住居和經濟條件的差異,及個人意願等因素,並非該組之所有男性子孫均加入這個"公"了
這些丁仔會可視為基本祭祀團體,因為這些丁仔會又可以作為一個法人,再聯合組織成更大的祭祀團體,稱為組公會。
一種半志願性的祭祀團體,而不是包容完整的親屬團體。
不論是組公會或丁仔會,都是移民社會初期的型態,是移植型的宗族組織 - 結論與討論
- 根據本文之論證,在台灣土著化了的漢人社會,實際上是把台灣漢人在華南原居地的社會型態重新在台灣建立起來,也是中國本土社會的延伸。
然而土地化概念是一個有關社會群體認同或地緣血緣意識等心態上的轉變歷程。
用來確定此種變遷方向的兩個指標是:祖籍人群械鬥由極盛而趨於減少,同時本地寺廟神的信仰則形成跨越祖籍人群的祭祀圈;宗族的活動則由前期的以返唐山祭祖之方式轉變為在台立祠獨立奉祀。
2020年6月9日 星期二
《家族與社會》〈第二章 台灣漢人移民社會的建立及其轉型〉陳其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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