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 星期二

〈強人威權黨國體制與戰後臺灣政治案件-蘇瑞鏘〉

  1. 前言
    1. 黨國體制與威權體制
      「黨國體制」早在國民黨一黨訓政時期即已逐漸形成, 來臺後有進一步的發展。至於「威權體制」(the authoritarian regime),則常 被學界、媒體或政治團體用來描述關於戰後臺灣整體統治體制的發展。
      1. 所 謂 的 威 權 體 制 , 一 般 是 採 用 西 班 牙 政 治 學 者 Juan J. Linz 在極權 (totalitarianism)和民主(democracy)之外所另闢的詮釋模式。
        此一論述以吳乃德肇其端,若林正丈續其後;而薛化元為表徵兩蔣統治的強人意志, 遂再加上「強人」二字,以強調兩蔣的獨裁現象,而成為「強人威權體制」。
        1. 威權體制
          它並不像極權國家,擁有不可質疑的最高意識 型態(如共產主義),也無嚴謹的組織以進行政治、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控制。它允 許一定程度的多元思想,然而,這些多元思想的存在並非像民主國家般,其存在本身 就具備正當性,而且只要取得選民的支持,隨時有競逐政權的可能。
          基本上,威權政 權領導者的權力行使,背後揉雜不同的政治勢力與利益團體,包含意識型態、統治政 權的力量與正當性,以及國際勢力的牽絆等,也因此,該政體會隨著國內外局勢的轉 變,對政治、經濟、社會等各面向進行程度不一的恐怖統治
    2. 戰後臺灣兩蔣統治時期的政治體制,其內涵除了有訓政時期國民黨「黨 國」體制與文化的移植,亦有戰後「強人威權體制」的確立。因此,本文概 以「強人威權黨國體制」指稱戰後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體制。
  2. 訓政時期黨國體制與文化的移植
    戰後臺灣處置政治案件的政治主體,基本上為蔣介石所領導的、延續自 中國大陸的國民黨政權
    1. 國民黨在其歷史發展當中逐漸形成兩種主要性格,一為「黨運與國運不 分」,二為「領袖的意志與黨的意志有相當大的重疊」
      1939 年國民黨中央設置做為「政治最高指導機關」的「國防最高委 員會」,該委員會的委員長更可逕行頒佈效力高於一切的命令,「使得中國 國民黨在遂行黨治主義的同時,與此併行的人治主義色彩亦臻於最極致的狀 態」。
      到臺灣來,透過 1950 年代初期的「改造」,進一步使得黨治與人治的政治 傳統更為強化。
    2. 在孫中山聯俄容共時期,國民黨已一定程度承襲蘇聯共黨的政治 體制與文化;到了蔣介石主政的訓政時期,國民黨則是有法西斯化的傾向, 此可透過意識形態、法制、組織等面向來觀察。
      1. 從意識型態的面向來觀察。
        早在 1930 年前後,蔣介石及其所領 導的國民黨政權即開始受到法西斯主義(fascism)的影響
        而且,蔣介石還在 1931 年的國民會議 上,公開以法西斯主義作為國民黨訓政的理論基礎
        1938 年蔣介石被推選為國民黨總裁,即是國民黨人多年來 鼓吹的「領袖獨裁制」之實現
        1949 年來臺以後,國民黨當局逐漸建構以領袖蔣介石(以及其後的蔣 經國)為核心的強人威權體制,並長期反對共產主義與自由主義,甚至對這 兩類敵人或異己「採用嚴厲的制裁措施」,從而產生眾多政治案件
      2. 從法制的面向來觀察
        不僅是「刑法」(內亂罪),1949 年制定的「懲治叛亂條例」亦受到法 西斯主義的影響。亦有刑法學者指出:該條例的前身乃是訓政時期的「危害 民國緊急治罪法」,而 1931 年制定該法時國民黨是以德國納粹黨作為仿效目 標。因此,「懲治叛亂條例」自然帶有極為濃厚的國家社會主義(納粹主義) 思維
      3. 從組織的面向來觀察
        戰後處置政治案件的法院系統(普通法院 與軍事法院)固然是延續自中國,情治系統(調查局、保密局等等)亦是由 國民黨執政中國時期的「中統」(中國國民黨調查統計局)與「軍統」(國民 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兩個主要系統繁衍而來。
        而中統與軍統皆濫觴 於法西斯主義氛圍濃厚的訓政時期,因此,要探究情治 單位在戰後臺灣處置政治案件的作為,不可忽略其在訓政時期法西斯主義政 治慣性之影響。
  3. 戰後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的建構 
    1. 動員戡亂體制
      1948 年 4 月 18 日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制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4 月 30 日更決議通過「全國動員戡亂案」。
      隔年隨著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動員戡亂時 期臨時條款體制也就逐漸影響中央政府的憲政基本結構
      1. 動員戡亂體制主 要包含以下法令:
        1. 國家總動員法:
          它不僅是一套戰時經濟管制法,也是一套與政治控制有 關聯的戰時媒體、言論、通訊、集會、結社等的管制法。該法還授權政府發 布各種行政命令,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自由;對於違反者則依「妨害國家 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加以處罰,甚至可處以死刑
        2.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其中,1960 年修訂的「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1966 年修訂的「授權 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 與「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使得總統得以擴權。 
        3. 戡亂時期法令:
          在法律方面包括「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等
          在行政命令方面包括「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 獎辦法」、「戡亂時期共匪附匪及叛亂份子自首辦法」、「戡亂時期預防匪諜與 叛亂犯再犯管教辦法」等等

          這些動員戡亂時期的法令,一直要到 1991 年 5 月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止後,1992 年 8 月才完全由立法院加以廢止
    2. 戒嚴體制
      「戒嚴法」制定於 1934 年
      1. 至於與臺灣有關的戒嚴令主要有三次:
        1. 第 一次是二二八事件時期所頒布的戒嚴令
        2. 第二次是 1948 年 12 月 10 日總統 根據「臨時條款」,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所頒布的全國戒嚴令
        3. 第三次則是 1949 年 5 月 19 日公佈的全省戒嚴,一般所稱的戒嚴是指第三次戒嚴。
      2. 戒嚴的實施,提供軍方可以介入司法及治安的法律基礎,因而強化 動員戡亂體制的影響力,這也是政府遷臺後整個統治政策的基調之所在。堪 稱是政府遷臺以後約四十年間,當局掌握臺灣政治、社會、文化發展最重要 的機制。
      3. 戒嚴體制與政治案件的關係,主要在於戒嚴時期非軍人的政治犯必須 交付軍事審判,以及解嚴後政治犯可依法上訴的規定。
  4. 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形成與強化
    戰後臺灣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建構,國民黨的「改造」是關鍵性的作為。
    在雙戰的時代結構中,國共內戰的失利是進行「改造」直接的動因,然韓戰 之後臺灣被捲入國際冷戰的架構中,卻也是當局進行「改造」不可忽視的時 代條件。
    1. 1950 年的「改造」是以解 決派系傾軋的問題為重點,不但削弱了黨內原有各派系(特別是 C.C.派)的 政治力量,也加強了蔣介石對黨的控制,使強人的意志得以貫徹。經過「改 造」,蔣介石(乃至蔣經國)終於擺脫了大陸時期派系領袖的的掣肘,真正 成為威權強人。
    2. 除了「改造」,國民黨當局還透過對黨內自由派人士的剷除、萬年國會 體制的建立,以及透過臨時條款體制使總統得以三連任等作為,進一步強化 威權體制
      原先被當局重用的吳國楨、孫立人乃至於雷震等國民黨內的開明分子,「改造」 完成後一一被整肅
  5. 蔣介石與政治案件
    蔣介石統治臺灣長達 30 年(1945-1975),這段期間正是政治案件最多 的年代。
    1. 蔣介石的叛亂觀與匪諜觀
      本文所研究的政治案件是指涉及叛亂或匪諜者,此二者依法均處極重之 刑
      蔣介石對「匪諜」 的認知標準相當恣意。即便只是改革的建議,只要不順其意,即有可能被他 視同「匪諜」,以及只因被吳國楨批評就將之視為叛亂 之舉,蔣氏認知叛亂之粗糙,由此可見一斑。
    2. 蔣介石介入政治案件的類型
      在眾 多政治案件當中,從是否拘捕與偵辦、到審判階段、乃至判決以後的核覆(核 定與覆議),皆不乏受到蔣介石影響的案例。
      從國家 統治權的運作來看,「這類案件乃是經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甚至國民黨 黨部的領導幹部會商,而由行政兼軍事部門首長的總統,對一個司法案件為 最終的裁決,顯然是諸權合一」
      1. 1956 年以後的「軍事審判法」,亦賦予總統針對 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判決的核定權。軍事長官對判決結果擁有核覆權,這無疑是蔣介石總統得以主導終極審判最重要的法定機制
        蔣 介石總統對諸多政治案件的不當乃至不法的核覆,無疑是戰後臺灣「白色恐 怖」之所以恐怖的關鍵因素。  
  6. 蔣經國與政治案件
    「國民政府遷臺後的白色恐怖,是蔣中正與蔣經 國父子主導或默認情治單位的措施
    1. 蔣經國與情治系統
      1. 1952 年 11 月,進一步成立「政工幹部學校」,作為軍中政戰系統培育幹部的機構。 蔣經國藉由這一套政戰系統,並透過「黨小組」,嚴格控制了軍隊。
      2. 1952 年 10 月「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成立,蔣經國擔任團主任;此為國民 黨政府用來滲透校園的組織,而這一個組織也成為蔣經國本身的權力基 礎。
      3. 1949 年 8 月成立「政治行動委員會」,蔣經國擔任秘書長一職,他在蔣介石的安排下逐步掌 握該機構之大權。
      4. 1950 年 12 月「政治行動委員會」改組為「總統府機要室 資料組」,蔣經國為主任。蔣經國藉著蔣介石總統的名義「指揮協調」各個 情治單位,使該組成為太上情治單位。
      5. 1952 年國防會議成立,1954 年蔣經國出任副秘書長
      6. 1955 年「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正式改組成為「國 家安全局」,隸屬國防會議之下
    2. 蔣經國對敵人與異己的態度
      從 1949 年至 1988 年約 40 年間,對臺灣情治單位有著巨大影響力的蔣 經國,從其言行當中常見不容異己、且動輒將異己視為敵人的態度。而蔣經 國認定的敵人,除共產黨人之外,台獨人士乃至民主人士率皆屬之。
  7. 國民黨與政治案件
    學者若林正丈稱 1949 年到 1980 年代後半臺灣政治體制的基本性格為 「 臺 灣 型 的 威 權 主 義 體 制 」, 其 中 又 以 「 類 似 列 寧 主 義 的 黨 國 體 制 」 (quasi-Leninist party-state system)或「威權主義的黨國體制」(簡稱「黨國 體制」)為其主要特質
    更常見的是,在強人領導下,國民黨與政、軍、 特各部門常合作處置大型的政治案件,黨國不分的情形清晰可見。
    國民黨要員與軍情單位的密切互動、甚至介入其中,可以雷震案為代 表。
  8. 結論
    1949-1992 年間,臺灣有數以萬計的人民,遭統治當局以叛亂或匪諜罪 嫌加以拘捕、審問和處罰,導致白色恐怖氛圍長期籠罩全臺。
    在這當中,蔣介石、蔣經國、國民黨三者皆扮演重要的角色。考 究該體制發展的歷程,有訓政時期黨國體制與文化的移植,也有戰後動員戡 亂體制與戒嚴體制的建構,以及「改造」後威權體制的強化等面向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先討論「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歷史發展,以及在 該體制下,蔣介石、蔣經國、國民黨三者分別與政治案件的關係。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雖然好像沒什麼嶄新的論述跟主張,不過史料真的好多,感覺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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