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針對美國利益,Deibel(2003: 83-84)
用三種分類來詮釋美國國家利益。
第一種是實體安全(physical security), 亦即保護美國領土、人民、財產不受攻擊,確保國內政治制度和架構不會 有外在的威脅。
第二種是確保經濟的繁榮、提升國內社會福祉。
第三類的 國家利益是堅守這個國家所代表的價值,保衛美國價值。例如反共產主義 或是人權民主等,都是第三類的美國國家利益 - 美國二戰前外交思想的演變
華盛頓在 1793 年的『中立宣言』(Proclamation of Neutrality)和 1796 年的「告別演說」(Farewell Speech)都告誡美國人 要遠離歐洲大陸的紛爭和戰爭。這個原則,事 實上是以孤立主義的形式來落實維護國家利益。華盛頓認為,「我們在對 外政策上最重要的準則,是發展雙方的商業和貿易關係,與他們的政界聯 繫越少越好。歐洲有一套自己的首要利益,那些利益和我們相距甚遠,其 起源從根本上講,與我們所關心的是毫無關聯。因此在常見的政治風雲變 幻或是常見的敵友變更的環境中,通過和歐洲列國的人為關係,把我們牽 扯到他們的紛爭中去的做法,是不明智的。美國應該利用地理上優勢保護 自身安全利益」。
孤立主義思想是美國外交政策中, 執行時間最久的大戰略。除了幾次短暫的例外,從法國革命到冷戰圍堵政 策成型,孤立主義戰略在美國外交思想中佔極重要地位 - 從孤立主義到擴張主義
- 門羅主義
1823 年法國請求西班牙重新扶持波旁王朝執政,兩國交好的消息令當 時的英國政府認為法國將藉力西班牙於美洲大陸拓展勢力。英國提議英、 美兩國聯手防備法、西兩國的干涉,但在 1823 年 11 月所舉行的內閣會議 上,美國國務卿亞當斯(John Quincy Adams)聲言:「對俄、法明白表示 美國的政策,較充當英國戰艦艦艉之救生艇,是為更坦率而有尊嚴的作法。」 此主張也催生了門羅總統 1823 年 12 月致國會的年度咨文,咨文主張略以: 「歐洲列強不應再殖民美洲,或涉足美國與墨西哥等美洲國家之主權相關 事務。而對於歐洲各國之間的爭端,或各國與其美洲殖民地之間的戰事, 美國保持中立。相關戰事若發生於美洲,美國將視為具敵意之行為」。必 須說明的是,此「不應再殖民」原則之所以獲得成功,仍有賴海上霸權英 國的支持,而英國之所以支持門羅主義係因其與美洲之貿易利益大於其與 歐洲列強均勢下之商業利益,支持門羅主義符合英國之利益 - 美洲的擴張主義
近 100 年的美國在政治和軍事上是孤立於歐洲之外,但在對美洲 事務上,卻是採擴張政策,此擴張主義證諸於 1840 年代始的昭昭天命
(manifest destiny,認為美國被賦予了向西擴張至橫跨北美洲大陸的天命。 意指美國在領土和影響力上的擴張不僅「明顯」,而且是不可違逆之「天 命」),1870 年代廣義解釋門羅主義(宣稱美利堅合眾國不能容忍歐洲各 國相互轉讓其位於美洲的各殖民地)、1895 年的「歐恩尼解釋」(Olney Interpretation)將門羅主義「不應再殖民」擴張解釋為「美國有權調解發生 在西半球的邊界糾紛」)以及美西戰爭(1898)等 - 「羅斯福推論」
(Roosevelt Corollary)
對歐洲國家而言, 一戰前的美國外交思想是「孤立主義」、「中立主義」,但對美洲國家而 言,卻是領土擴張。不過美國的領土擴張,到了 1904 年的「羅斯福推論」 (Roosevelt Corollary)中,明確的被偋棄了。此時的美國將自己定義為國 際警力(international police power),確保美國在西半球的利益為要務。對 照「門羅主義」是要求歐洲國家遠離拉丁美洲,「羅斯福推論」更進一步闡明,美國有權利運用軍力確保歐洲國家不介入拉丁美洲國家事務。換言 之,美國雖停止了領土擴張,代之而起的是干涉主義,以國際警察的身份, 積極介入拉丁美洲事務 - 門羅主義下的美台首接觸
- 培里(Matthew Perry)的主張
培里認為台灣的 位置非常適合做為美國在遠東的物產中繼地。若以台灣為據點,可建立對 中國、日本、琉球、中南半島、高棉、暹羅、菲律賓以及其它沿岸地帶的航路。如能佔領台灣,即可控制清國南部一帶的沿海地區,亦可牽制東海 上船舶出入。
美台的首接觸卻因為門羅主義的影響以及美國南北戰爭的問題,使美 國政府埋頭於內政問題而無暇顧及其他,美國遂以「無議會之同意不能取 得偏遠之地為領土」而未接受培里提督的建議 - 從理想主義又回到孤立主義(亦或是隔岸平衡)?
- 一戰後美國對台灣的立場表現在 1921-1922 年於華盛頓舉行的國際會 議,當中締結了兩項有關台灣的協定。其一為有關太平洋勢力分佈的「日、 美、英、法四國條約」;其二為有關維持太平洋島嶼防衛現狀的「限制海 軍軍備條約」。根據這兩個協定,台灣、澎湖再次被列強承認為日本領土, 並且明確涵蓋於條約的適用範圍內
- 離岸平衡戰略
(Offshore Balancing Strategy)
關於二 戰,萊 恩也 提 出了一 個值得 討論 的 概念 ─離岸平 衡戰略 (Offshore Balancing Strategy)。如果說歐巴馬的重返亞洲戰略帶有離岸平 衡的實質內涵,這個離岸平衡戰略思想或許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 間。離岸平衡戰略是要將歐亞大陸上主要國家自身防務的責任轉交給他們 自己,建立美國代理人制度,或是促使主要國家不斷增強自身的防務能力。 就這方面而言,離岸平衡不僅是一項責任移交戰略,而且還是路線修正戰 略,透過將美國自身的軍事力量從歐亞大陸撤回來,並且盡可能不再干預 他國事務,那麼他國就沒有理由不承擔保衛自身安全的義務,其他國家就 不會將其大戰略的焦點對準美國,而是更加注意鄰國對手的威脅。主張將 離岸平衡當作大戰略的美國,應當採取隔山觀虎鬥的策略,任其他國家在 彼此間的安全對抗中相互削弱即可不費吹灰之力,以最大限度增強美國的 相對實力(Layne, 2006: 298-99)。
萊恩(Layne, 2006: 302-303)認為,1939-41 年歐洲戰爭期間,美國是一直避免介入歐洲戰事,僅對英國和蘇聯提供軍 事裝備和經濟援助,並在有限責任下確保援助能夠安全的到達英國人和蘇 聯人手上。美國不一定會捲入歐亞戰爭,而是美國可以決定是否加入二戰。 - 美國二戰後外交思想的演變
- 冷戰的全面圍堵與台灣的「被帶入」
- 喬治凱南( George F. Kennan)擔任國務院政策規劃研究室主任後,於 1947 年在外交季刊上發表 題為〈蘇聯行為的根源〉(The Sources of Soviet Conduct)的文章論述為主。 其基本的思想,略以「蘇聯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與西方對立;美國必須 在政治舞台上把蘇聯看做是對手;蘇聯在對外行動上是有彈性的,如果遇 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礙,他就清醒的承認這些障礙並使自己適應他們;美國 對蘇聯的政策必須是長期性的,對蘇聯擴張應保持警惕的圍堵政策,亦即 靈活而小心的運用武力對蘇聯政策加以威攝,不用真的動武,就可以使蘇 聯退卻」
- 杜魯門主義下的圍堵政策,不論是 1949 年的『北大西洋公約』,1955 年的『巴格達公約』(於 1959 年改稱『中部公約』),或是 1951 年的『美 日安全條約』,1953 年的『美韓共同防禦條約』、1954 年的『中美共同防 禦條約』,1954 年的『東南亞集體防衛條約』,這些都是在軍事上的圍堵 政策,這也是圍堵政策最初的本意,在軍事上遏制共產主義的擴張 (Lundestad, 2010: 41; Lee, 2015: 326-30)
- 緩和局勢與台灣的「被安排」
冷戰期間美蘇兩陣營對抗趨向白熱化,1960 年代中,耗費龐大的戰略 核競賽已使雙方漸入窘境,基於現實考量,一系列緩和(Détente)的政策, 促進了 1970 年代初的各種馬拉松式的限武談判,直至 1975 年的『赫爾辛基協定』成為該緩和政策的最終成就 - 人權外交、民主擴張的美國價值與台灣的「被實踐」
- 1977 年卡特 的總統就職演説中宣稱,美國外交政策的基本思想是「捍衛人權」,並表 示要把基本人權作為美國外交政策的靈魂外,卡特在 1977 年 6 月為聖母大學畢業典禮致詞時針對人權議題,主張其他國家應盡可能達到最高的標準, 而他認為那也是美國人希望被用以評價的標準
- 柯 林 頓總 統原先提出的建議包括「民主參與」(democratic engagement)以及「民主擴張」(democratic expansionism),或許是顧及 engagement 及 expansionism 此二字有干涉、擴張之意,最終採民主擴展( democratic enlargement), 其主要重點有四,强化包括美國在内的民主國家社群;在可能的地方促進 和鞏固新的民主國家和市場經濟;對敵視民主之國家,反制其侵略,支持 其國家解放;幫助民主和市場經濟在人道主義存有嚴重問題的地區生根發芽
- 美國重返亞洲與台灣的「被納入」
- 歐巴馬的重返亞洲,或是亞洲再平衡主要是建立在兩 個 法 律 面 向 上 , 一 個 是 建 構 經 濟 面 向 的 泛 太 平 洋 夥 伴 關 係 ( TPP,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第二個則是戰略意義上的重返,特別是針對東 海與南中國海。美國將自己定位在「現狀的維護者」(defender of status quo), 在東海上與日本共同維護海上航行安全以及日本領土尖閣群島的現狀;在 南中國海則與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共同維護爭議海域的和平現狀。 美國對此區域的爭議,從來不採任何官方立場,對於此區域的任何國家宣 稱擁有大陸棚、比鄰水域或是領土主權,僅表示尊重以及必須遵守國際海 洋法
- 美日在 1961 年通過《美日安保條約》
議定兩國中任一 國遭受武力攻擊,採取共同行動,並允許美國在日本設置軍事基地。條文 第五條即「共同防衛」,規定「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下,如 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 同危險」。意即,當美日雙方所處地區受到軍事攻擊,面臨「共同危險」 時,需要互相協助。而第六條則規定「為保障日本安全,以及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美國得使用其在日本境內的陸、海、空軍設施與基地」
至於何謂遠東?在 1960 年日本政府發表的「政府統一見解」中指出,該區 域包括菲律賓以北和日本及其周邊地區,韓國及中華民國所轄區域也包含 在內。在 1997 年的「美日安保新指南」中進一步強調,「日本周邊」是事 態概念,而非地理概念。換句話說,只要美國認定某事態干擾了遠東的「和 平與安全」,即可依條約動用武力 - 結論
美國與台灣的關係常常展現在兩個面向,一個是掌控在美國國會的『台 灣關係法』的防禦武器提供,台灣必須展現捍衛自身安全的決心,畢竟與中國只隔了台灣海峽,不若美國與中國隔了太平洋。另外一個面向就是美 國行政部門與中國在關於台灣議題上的言語上的交鋒(Scobell, 2014: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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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過去以來美國的對台戰略,來看待今日以及未來台灣如何在此戰略中謀求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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