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4日 星期日

〈國家主權與歐洲統合〉張洋培

  1. 前言
    1994年,英國 劍 橋 大學出版 社印行了 辛西亞 ‧ 韋 柏 (Cynthia Weber)所著的《模擬國家主 權 :干涉、 國家與象 徵性交換 》 ( Simulating Sovereignty: Intervention, the State and Symbolic Interchange)一 書,書中認為,「獨立的國家主權觀點, 歷來從未在國際間審慎定義其內容,而且 所根據的法 源及所主張 的內容亦隨 著 時 間、地點及歷史情況的不同而一再變更, 從未有一致性的國際主張。因此,國家主 權觀是多變的,常會因為國際情勢的需要 而更改;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因自己的 國家利益考量,來決定支持或反對某一類 型的國家主權觀。」她的論點挑戰了傳統 的主權觀念。

    1999年,普林斯頓大學出版了柯拉斯納 (Stephen Krasner)的另一名著,其書名 赫然是《 國 家 主權:組 織性偽善 》 (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他認 為 ,由於全 球化( globalization ) 的 影 響,傳統的國家主權已經逐漸流失,取而 代之的是國 際間的「互 相倚賴性主 權 」 (interdependence sovereignty)。
    1. 本文謹簡述歐洲國家主權觀之改變及發 展如下:
      1. 宗 教革命至 西發里亞 條約( the Treaties of Westphalia)時期 
        1. 鍾‧波定(Jean Bodin, 1530-96)
          他主 張國家主權是一項絕對而且恆久的權利, 係為維護 國內住民 及政府的 共存共榮 ( commonwealth)而生 ;主權不應 由 個 人掌握,而應歸國家所擁有;由於主權是 絕對至上的,因此不需要臣服於其他管轄 權。基於主權,國家可為人民立法、廢法 或修法。受命行使主權的政府領袖則需遵 行天命神 權 ( divine law ) 及 自然法 ( natural law),而且 應服從憲法之規 定。此外,這些領袖應尊重對人民的承諾 及契約,應履行與外國簽訂的條約。 
          鍾‧波定的主權觀在於反對 神聖羅馬帝國的中央集權,確立各國「政 府」的國家主權,建立近代政府獨立主權 的觀念,其主權內容包括:立法權、行政 權、國家的宗教自由權及外交權
      2. 十八世紀的主權觀新方向
        1. 蘇格蘭籍的亞當‧史密 斯(Adam Smith, 1723-90)
          他主張開放自由的資本 主 義 經 濟 , 寫 出 了 「 國 富 論 」 (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認為國家應鼓勵私 人發展經濟,不該多加干涉,給予人民經 濟主權,如此,國家經濟主權可以因此擴 大基礎,茁壯成長。他認為,國際間的經 貿系統,亦需像國內經濟一般,採取自由 經 濟 政 策 , 讓 看 不 到 的 手 ( invisible hand)去操控,以發揮經濟活力,創造財 富
        2. 英國的約 翰 ‧ 洛克( John Locke, 1623-1704 )
          主 張,互利的社會係由理性的人民組成,政 府與人民間的關係是條約的關係,政府有 義務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及財產權。政 權的基礎是人民,不是領袖或王公貴族。 政府基於人民之擁護而得到治權。這個觀 念,延伸並擴大了國家主權的內容,新增 的項目是:保護公民及僑民之生命、自由 及財產權,即使是人民居住在外國,亦需 透過外交管道保護。這類觀念的產生,端 因海外貿易旅行之需要而來。亞當‧史密 斯的「國富論」,亦將洛克這個思想包括 其中。 
      3. 十九世紀國家獨立主權觀與統一思 想抗衡
        1.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 78 )
          盧 梭的社 約論( social contract),激勵了市民社會的發展, 主 張凝聚民意(general will),發展民主, 偏向「主權在民」的觀念,主張發展並尊 重小國的主權
        2. 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 1804 )
          康德亦主張維護國家獨立 主權,但卻認為歐洲應走向聯邦式的國際 主義,讓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 1679)的政 治 巨 靈 ( Leviathan) , 壯 大 成「超級巨靈」(super- Leviathan),藉 聯邦所建立的歐洲秩序,發展政治效率,為歐洲帶來長治久安
      4. 廿世紀的歐洲主權觀 
        1. 歐盟在 八○年 代及 九○年 代的 發展 ,更進一步推 向主權分割、讓渡、委託的路線,發展出 和平共享主權的模式。這是主權觀念發展 史上的一大進步。
          歐盟分割並共享主權的新作風, 也為人類開啟二十一世紀的主權觀,新的 主權觀認為「主權在民」,國家與政府係為服務人民而存在,不是為掌握「主權」 而存在。歐盟在二十世紀下半葉之所以能 深化與廣化,端因歐盟及其會員國能審慎 處理主權問題,否則她早在法國的「空椅 子事件」下,四分五裂了
  2.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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