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本文嘗試從盧梭對於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的看法出發,比較二者的差異之處。 - 在《社會契約論》當中,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 1778)如此
描述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宗教理論:
在所有基督教作家裏霍布斯是唯一一位看見(政教分離的)弊病 以及處方的人,是唯一一位膽敢嘗試將老鷹的二個頭重新結合的 人,因為若是沒有這樣的統一體,國家或政府將無從建立。他必 然已經發現基督宗教(Christianity)的專橫跟他的體系並不相容, 而且教士的利益永遠大過國家的利益。與其說是他的政治中既可 怕又謬誤的部分不如說是當中公正且真確的部分使得他令人憎恨 (Rousseau, 1997a: bk. IV, chap. 8, para. 13)。 - 霍布斯的宗教觀點
- 塔克(Richard Tuck)
指出在 1640 年代初期,除了他的唯物論(materialism)以外, 基本上霍布
斯所信仰的仍稱得上是「國教主義」(Anglicanism):雖然臣服於世俗政權,
但是在決定教義時具有使徒(apostolical)身份的神職人員仍有決定權(Tuck,
1993: 123– 125);他也深受當時國教派的唯信論(fideism)影響
在這個階段,霍布斯的宗教理論最大的特徵,就是要保護神學免於 臣服在哲學之下,以維持教會的獨立
然而在《利維坦》中,這個立場卻出現了轉變,霍布斯轉向 將教會置於主權者之下—公民宗教的概念變得更加明晰,而他也開始被指 為無神論者。 - 霍布斯的機械論(mechanism)與理性主義(rationalism)
霍布斯認為世 界是由受力(force)作用的物質(material)(主要是一些基本粒子(particle)) 所造成的運動(motion)間因果地(causally)造成的,而人的知覺(perception)則是這些運動對身體的撞擊所產生的各種「幻覺」(‘fantasies’)。
他指出我們可以推論現存的一切最終都有一個第一 因所推動,但是這個第一因距離我們太遙遠,對我們而言已經是不可數的了。 因此我們把這個遙遠的第一因稱為「神」 - 試圖證成宗教對人類生活的重要性
他首先指出人之 所以對神有義務是因為神的全能使人顯弱,這種示弱會引發弱者對強者的崇敬(honour),因此神其實是人對自己能力所不能及的一切的綜合體,對神的崇拜並不是基 於任何哲學上的事實,而是基於一種感情上的景仰。另外,崇敬神的工作都是世俗政權來完成,在自然神論的前提之下,霍布斯認為宗教的本質與其說是屬靈 的,不如說是道德的、一種「國家的防腐劑」(preserve of the State)
到目前為止,霍布斯所論證的是一種普遍的宗教原則:根據自然神論的精神, 所有人都必須承認神的存在,而對神的崇敬則是透過國家來表現。 - 簡言之,後期的霍布斯雖然仍舊保留了早期對於宗教的態度,對上帝的 崇敬是必須的。但是他卻將教會對宗教事務的權柄移轉給主權者。尤有甚者, 他認為自己的哲學體系與基督教是相容的,並且提出一套獨特的末世論,一 方面藉此降低教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則是在告訴主權者:一個國家必須崇 敬宗教,而這個宗教就是他的版本的基督教,因為這是最合理的版本。
- 盧梭的公民宗教
盧梭與霍布斯二者最大的差異,就公民宗教角度而言,在於前者提出了 一個明確的關於公民宗教主張,盧梭認為公民宗教的目的是要提供一個能夠團結 公民,或者說提供公民認同特定政治共同體的心理聯結 - 自然法(natural law)的本質
他指出根據羅馬法學家(the Roman Jurists) 的傳統,自然法指的是對所有有生命的東西之間為了各自的生存所建立的一 種關係,而當代哲學家(modern philosophers)們則將其定義為自由而理性的 人為了各自的效用所建立的一種關係。 對他來說,後者並非嚴格意義下的自然法,因為這是經過人後天考慮的結論, 不像前者幾乎是人先天就能認知的內容,所以有時候盧梭也稱之為「理性的 法則」(the law of reason)。根據自然 法,盧梭認為人性中存在二種先於理性與人的社會性而存在的特質:維護自 己的幸福以及不讓其他人受苦。這種自然 法的效力,表現在各自獨立生活的原始人身上:因為這些原始人是獨立的生 活,他們除了基於本性而發生的自然法的指示,沒有其他的東西可以憑藉。
然而隨著人與人之間逐漸地相互依賴,發展出各種促進相互依存的制度(例 如家庭、語言等),使得這種自然法的效力逐漸消失。這種趨勢發展到最後的 結果,就是原本普世有效自然法不再具有這種普遍性。相反地,理性的法則 漸漸取而代之,成為統治世界的新規則
盧梭所面臨的是雙重困難:一方面他強調非自然狀態下的人 只能在特定的政治共同體中生活,另一方面他又必須為這個共同體,藉由立 法家的協助,來重建普遍自然法的精神。那麼有什麼樣的機制可以解決這些 問題?公民宗教是他對這些問題的解答。 - 權利與公民宗教的關係
對盧梭 而言,相對於自然權利,政治權利的特徵在於其乃關於治理所謂「良好建制」 (well-constituted)之國家的基本原則。因此,相對於自然權利,政 治權利不能違反公益且必須有助於(conducive to)一個國家的良好建制。除 此之外,盧梭還強調政治權利必須要能夠鞏固自然權利的存在
一個合法存在的國家是產生政治權利的前提。如果 沒有一個「良好建制」的國家,自然不可能產生政治權利。沒有政治權利意 味著自然權利沒有辦法得到最有效的保障。而一個良好國家的基礎,就是要 有一個界定清楚的人民,以及願意對這個共同體負責的決心。這二個任務, 正是盧梭認為要藉公民宗教完成的目標
公民宗教並不是國教(national religion)。嚴格講起來,它 甚至根本不是宗教,在性質上反而比較接近一般所謂的公民道德(civil morality),其中的要旨正是要鑄造出一群 認可他們的「良好建制」的國家,並且願意服從其主權者合法統治的公民。 - 二者的比較與異同
- 早期人類的政教關係
- 霍布斯
霍布斯認為 在人類早期歷史中,宗教就已經出現,而且就已經跟政權密不可分。原始宗 教之所以會存在,是出於一種非政治的原因—來自於人對無知的恐懼,而 政教合一的形式讓主權者壟斷了崇敬神的方式,並藉以獲得統治權 - 盧梭
盧梭對宗教 的起因給了一個不一樣的解釋:他並不認為對早期人類而言,宗教是一種精 神上的(spiritual)的需求,而是一種相對實際的政治安排。所以盧梭在〈論 公民宗教〉這章一開始就說「一開始人類沒有國王只有神明,他們的政府都 是神權的。」也正是因為如此,所以人類初期是處於一種多神論的狀態,亦 即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祇 - 心目中理想的政教關係
- 霍布斯
霍布斯認為,從一開始宗教就是在政治生活之外的範 疇,二者並非平行的關係。他的自然神論觀點,把上帝視為所有事物的第一 因—既然是所有事物,當然也包含政治生活在內。主權者的工作,一方面 就是要建立一個利維坦,讓所有人可以按照自然法的規定,獲得有效的自我 保存(self-preservation);但是另一方面,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主權者的另 一個重要任務則是崇敬上帝。既然上帝是所有事物的第一因,崇敬上帝的目 的,如霍布斯所說,源自於對人類所無從理解的所有事務的原因的自覺
乍看之下,晚期霍 布斯筆下的主權者是一個大權在握的統治者—他同時掌管了宗教與世俗的 事務。然而從根本上來看,他依然還是上帝的僕人。或者更精確地說,霍布 斯讓主權者成為上帝最忠實的僕人。連世間的使徒或教士們,都不及主權者 來得忠誠。 - 盧梭
盧梭認為 在脫離自然狀態之後,人類就會進入各自的社會中生活,不再生活在單一的 普遍人類社會裏。在這個地域色彩明顯的社會中,人是基於互利的原則制訂 法律。在這個前提之下,宗教的目的是為法律帶來更崇高的價值,讓人更願 意遵守其中的規範。與霍布斯相較,可以看出盧梭對宗教與政治的關係有著 顯著的差異。對盧梭而言,宗教是附加在自然法之上的設計,而非自然法的 根源。 - 從盧梭的角度來看,霍布斯雖然重新融合了政權與 教權,但是這個融合之後的新權威,並沒有恢復宗教的真正功能:霍布斯理 論中的宗教仍舊不是一個能協助立法家建立起一個民族的「公民宗教」,仍 只是一般的宗教信仰。在這個意義下,霍布斯理論中的主權者,終究無法成 為盧梭心目中的立法家。霍布斯或許把分裂的雙頭重新結合在一起,然而他造就的並不是老鷹。前者讓盧梭感到「公正且真確」,後者卻讓他覺得「可怕 又謬誤」。
- 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Hobbes跟Rousseau對政教關係的看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兩者都是從政教衝突出發,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Hobbes認為政教合一,讓國王身兼基督教職就好,Rousseau則說宗教只是一個工具,立法者應該創立一個屬於其所管轄區域的新宗教,來凝聚大家的共識
前者認為基督教有一個本質上的崇高,使得主權者無法脫離這個宗教,後者則認為保障一個地區的政治權利比較重要,基督教只是一個工具,讓大家凝聚共識,而這個工具在後來成為共產主義、民族、種族、國族等各種共同體的凝聚核心
兩者都是從政教衝突出發,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Hobbes認為政教合一,讓國王身兼基督教職就好,Rousseau則說宗教只是一個工具,立法者應該創立一個屬於其所管轄區域的新宗教,來凝聚大家的共識
前者認為基督教有一個本質上的崇高,使得主權者無法脫離這個宗教,後者則認為保障一個地區的政治權利比較重要,基督教只是一個工具,讓大家凝聚共識,而這個工具在後來成為共產主義、民族、種族、國族等各種共同體的凝聚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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