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 星期三

〈捷克的轉型正義〉施正鋒

  1. 前言
    捷克斯洛伐克(Czechoslovakia,台灣一般簡稱捷克)在 1918 年由奧 匈帝國獨立,二次大戰後,共黨政變取得政權(1948-90)、淪為蘇聯的衛 星國家。其中,在 1968 年短暫民主化,稱為「布拉格之春」(Prague Spring), 旋被華沙公約組織成員出兵鎮壓。在 1989 年底,人民發動非暴力的「天鵝 絨革命」(Velvet Revolution),推翻共黨政權,開始推動民主轉型(democratic transition),特別是重視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工作

    在中、東歐民主化的過程當中,捷克是最早採取洗滌措施的,也是被 認為比較徹底的國家,西方國家甚至於認為,捷克民主轉型的成功要歸功 於徹底執行洗滌。捷克在 1990 年舉行自由的國會大選,人民要求各黨候選 人自清,然而,由於秘密檔案並未公開、而共產黨又拒絕配合,民選的國 會後來乾脆正式立法著手洗滌。
  2. 洗滌的正當性
    1. 維持起碼的正義
      洗滌法就是初步 改革挫敗下的立即產物,企盼透過「菁英翻轉」(rotation of cadres)來進 行二度革命,唯有透過除舊布新、揮別過去,才能打破過去壓迫者對於新 社會的支配
    2. 保護人權及維護法治
      政治人物相互指 控政敵是秘密警察的線民,毫無節制,不僅損壞當事人的名譽、及人權, 也破壞基本的法治。一開頭,不同的政府部門各行其是進行洗滌,完全沒 有章法,甚至於完全沒有獲得當事人的同意
    3. 確保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
      由於蘇聯過去掌控中、東歐國家,特務往 往以顧問身分進駐,KGB 很可能掌握各國的機密檔案。事實上,在這些國 家民主化之後,赫然發現大量檔案憑空失蹤,新政權的領導者如果在過去 與秘密警察過從甚密,不難想像會被俄羅斯特務用來操控
      洗滌不是只有民主轉型的短期措施,更有國家 安全的考量
    4. 揭露過去的真相
      在資訊無法公開的 情況下,如果選民不能了解候選人的背景,特別是有沒有當過秘密警察、 或是線民,就很難對政治人物產生信心、也很難對民主政治建立信任感; 換句話說,如果每到選舉就流言蜚語滿天飛,選民投票的自由意志就會大 打折扣
  3. 洗滌法
    1. 大體而言,我們可以將政治洗滌的運作分為對象(由官員、特務、到 線民)、年限(由限期、展延、到無限)、以及職務(由行政、司法、國 會、學界、到神職)等三個面向
      1. 洗滌對象是指被質疑過去 擔任特定職務、壓迫老百姓的人,尤其是黨政高層、特務、或是線民,要 求他們離開公職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 2006: 19)建議把洗滌的優先 順序放在軍方、安全部門、情治單位、以及司法機構。
      2. 洗滌職務則是針對 攸關公共利益者,排除這些人任職,包括政府三權、媒體、學界、神職、 甚至於國營或具有官股的事業。
      3. 洗滌年限,有時無法在期限內完成, 有可能修法展延、或者廢除年限
    2. 政治洗滌運作的面向

    3. 『大洗滌法』(1991)
      不管是透過選舉、認命、或是指派,任 職於國家機構或組織的高層,必須符合一些條件。這些單位包括憲政機構 (總統府辦公室、國會、各部會、憲政法庭、以及最高法院)、軍方、國 防部、安全情報(Security Information Service, BIS)、警察、總統府護衛(Corps of the Castle Police)、公營媒體、國營事業、以及國家組織(§§ 1)。任何人只要超過十八歲,就可以向這申請洗滌證明書(lustration certificate)(§§ 8); 至於在 1971 年 12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公民,就不用接受該法的規範(§§ 20)
    4. 洗滌法適用的對象
    5. 整體來看,捷克的洗滌工作並非包山包海。就垂直而言,除了司法單 位,基本上是限定決策高層;至於水平來看,因為刻意縮小洗滌的層面, 讓那些過去任職於「壓制性國家機器」的人四處流竄,特別是正在著手市 場化的企業界,任由他們繼續肆虐,管理不善、缺乏透明、舞弊貪污、及 公司倒閉等消息層出不窮,甚於公然違反聯合國的禁運。由於除了整肅委 員會成員,洗滌的對象不包括共黨高層,所以,儘管權貴無法再仰賴捷共 對於國家的控制,然而,他們還是可以透過企業捐款政黨的方式左右民主 選舉,繼續延續支配
  4. 人權保障的爭議
    1. 資訊問題
      1. 真相與隱私之間的平衡,也就是擔心洗滌會被拿來當作揭發個人資料的工 具
      2. 秘密檔案的可信度如何,換句話說,是否可以相信這些特務所 記載的資料,尤其是有些部門原本就會故意捏造事實,伺機彀陷異議份子、 製造政治混亂
    2. 正當程序
      對於「回溯性正義」(retroactive justice) 的質疑,換句話說,這些特務所做的事在過去並未違法,不應該事後立法 處罰。然而,在共產政權之下,國家機器是極權統治的工具,包括司法, 連憲法都是參考用的,更何況寄望花瓶般的國會有相關的立法,國際上的 法學專家並不絕對禁止回溯性立法。因此,課 題轉向「追訴年限」(statutory limitations)原則,也就是如何計算追訴年 限、以及是否可以延長年限、甚至於沒有期限?另外,上訴機制的有是否 完備、資訊進用的不對稱,也是對於當事人權利保障所必要
    3. 就 業歧視
      政治理念不同是否可以當作就業 排除的標準,相關的議題是洗滌的依據是否違反人民結社的自由。相對的 價值觀則是,到底那些在邪惡政權下的幫兇、甚至於加害者,會不會忠於 民主政權?會不會傷害到正在萌芽中的民主政治?

      歐洲理事會的大會(Parliamentary Assembly)在 1992 年通過一項決議〈拆解前共黨極權體制 遺緒的方式〉,嚴正聲明洗滌措施與民主國家是相容的, 不過,必須符合些法治的原則,包括必須針對個人罪刑、正當程序(辯護、 無罪推定、上訴等權利)、不得報復等原則,基本上是肯 定洗滌的對於民主化的正面意義
    4. 『洗滌一號判決』(PI, Ú S 1/92)(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Czechoslovak Federal Republic, 1992)
      捷克聯邦憲政法庭在 1992 年 11 月 26 日做出『洗滌一號判決』(PI, Ú S 1/92)(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Czechoslovak Federal Republic, 1992),認為在民主轉型的過程,基於公共 利益的考量,也就是國家安全、以及捍衛民主優於請願者的基本權利,同 意政府可以採取某些措施來防止共黨極權復辟,因此支持『大洗滌法』的 絕大多數條文
    5. 『洗滌二號判決』(PI, Ú S 9/01)(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Czech Republic, 2001)
      捷克共和國憲政法庭在 2001 年 12 月 5日
      大致維持『洗滌一號判決』的觀點,也就是洗滌機制的 存在是用來保護公共利益,同時宣判洗滌年限的廢除並未違憲,理由是民 主國家為了保護國民的安全、以及確保民主的發展,可以要求官員效忠國 家,並不限於民主轉型之際
  5. 討論
    基本上,在實施洗滌之後,民主化初期政客互控對手為線民的情況已 經大為降低。在 1992 年國會大選之前,秘密警察線民的名單初步公布,又 經過 1999 年的增補、而且可以上網查得到,選前的爆料抹黑、打擊政敵相 對上比較困難。當然,還是不時會有秘密檔案違法出現,明顯針對特定對 象。由於檔案記載未必都是事實,特別是特務有可能刻意變造,當時總統 Havel 便表示,這些洩漏出來的紀錄「會造成無可測定的人間悲劇」,令人費解的是,他自己對於這些檔案也是半信半疑;亡羊補牢的作法是配套的 『機密保護法』、以及『資訊自由法』,特別是處罰流出單位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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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捷克的轉型正義,尤其是大洗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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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可惜,如果能對法條做更詳細的解說更好,或是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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