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捷克斯洛伐克(Czechoslovakia,台灣一般簡稱捷克)在 1918 年由奧 匈帝國獨立,二次大戰後,共黨政變取得政權(1948-90)、淪為蘇聯的衛 星國家。其中,在 1968 年短暫民主化,稱為「布拉格之春」(Prague Spring), 旋被華沙公約組織成員出兵鎮壓。在 1989 年底,人民發動非暴力的「天鵝 絨革命」(Velvet Revolution),推翻共黨政權,開始推動民主轉型(democratic transition),特別是重視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工作
在中、東歐民主化的過程當中,捷克是最早採取洗滌措施的,也是被 認為比較徹底的國家,西方國家甚至於認為,捷克民主轉型的成功要歸功 於徹底執行洗滌。捷克在 1990 年舉行自由的國會大選,人民要求各黨候選 人自清,然而,由於秘密檔案並未公開、而共產黨又拒絕配合,民選的國 會後來乾脆正式立法著手洗滌。 - 洗滌的正當性
- 維持起碼的正義
洗滌法就是初步 改革挫敗下的立即產物,企盼透過「菁英翻轉」(rotation of cadres)來進 行二度革命,唯有透過除舊布新、揮別過去,才能打破過去壓迫者對於新 社會的支配 - 保護人權及維護法治
政治人物相互指 控政敵是秘密警察的線民,毫無節制,不僅損壞當事人的名譽、及人權, 也破壞基本的法治。一開頭,不同的政府部門各行其是進行洗滌,完全沒 有章法,甚至於完全沒有獲得當事人的同意 - 確保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
由於蘇聯過去掌控中、東歐國家,特務往 往以顧問身分進駐,KGB 很可能掌握各國的機密檔案。事實上,在這些國 家民主化之後,赫然發現大量檔案憑空失蹤,新政權的領導者如果在過去 與秘密警察過從甚密,不難想像會被俄羅斯特務用來操控
洗滌不是只有民主轉型的短期措施,更有國家 安全的考量 - 揭露過去的真相
在資訊無法公開的 情況下,如果選民不能了解候選人的背景,特別是有沒有當過秘密警察、 或是線民,就很難對政治人物產生信心、也很難對民主政治建立信任感; 換句話說,如果每到選舉就流言蜚語滿天飛,選民投票的自由意志就會大 打折扣 - 洗滌法
- 大體而言,我們可以將政治洗滌的運作分為對象(由官員、特務、到 線民)、年限(由限期、展延、到無限)、以及職務(由行政、司法、國 會、學界、到神職)等三個面向
- 洗滌對象是指被質疑過去
擔任特定職務、壓迫老百姓的人,尤其是黨政高層、特務、或是線民,要
求他們離開公職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 2006: 19)建議把洗滌的優先 順序放在軍方、安全部門、情治單位、以及司法機構。 - 洗滌職務則是針對 攸關公共利益者,排除這些人任職,包括政府三權、媒體、學界、神職、 甚至於國營或具有官股的事業。
- 洗滌年限,有時無法在期限內完成, 有可能修法展延、或者廢除年限
- 政治洗滌運作的面向
- 『大洗滌法』(1991)
不管是透過選舉、認命、或是指派,任 職於國家機構或組織的高層,必須符合一些條件。這些單位包括憲政機構 (總統府辦公室、國會、各部會、憲政法庭、以及最高法院)、軍方、國 防部、安全情報(Security Information Service, BIS)、警察、總統府護衛(Corps of the Castle Police)、公營媒體、國營事業、以及國家組織(§§ 1)。任何人只要超過十八歲,就可以向這申請洗滌證明書(lustration certificate)(§§ 8); 至於在 1971 年 12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公民,就不用接受該法的規範(§§ 20) - 洗滌法適用的對象
- 整體來看,捷克的洗滌工作並非包山包海。就垂直而言,除了司法單 位,基本上是限定決策高層;至於水平來看,因為刻意縮小洗滌的層面, 讓那些過去任職於「壓制性國家機器」的人四處流竄,特別是正在著手市 場化的企業界,任由他們繼續肆虐,管理不善、缺乏透明、舞弊貪污、及 公司倒閉等消息層出不窮,甚於公然違反聯合國的禁運。由於除了整肅委 員會成員,洗滌的對象不包括共黨高層,所以,儘管權貴無法再仰賴捷共 對於國家的控制,然而,他們還是可以透過企業捐款政黨的方式左右民主 選舉,繼續延續支配
- 人權保障的爭議
- 資訊問題
- 真相與隱私之間的平衡,也就是擔心洗滌會被拿來當作揭發個人資料的工 具
- 秘密檔案的可信度如何,換句話說,是否可以相信這些特務所 記載的資料,尤其是有些部門原本就會故意捏造事實,伺機彀陷異議份子、 製造政治混亂
- 正當程序
對於「回溯性正義」(retroactive justice) 的質疑,換句話說,這些特務所做的事在過去並未違法,不應該事後立法 處罰。然而,在共產政權之下,國家機器是極權統治的工具,包括司法, 連憲法都是參考用的,更何況寄望花瓶般的國會有相關的立法,國際上的 法學專家並不絕對禁止回溯性立法。因此,課 題轉向「追訴年限」(statutory limitations)原則,也就是如何計算追訴年 限、以及是否可以延長年限、甚至於沒有期限?另外,上訴機制的有是否 完備、資訊進用的不對稱,也是對於當事人權利保障所必要 - 就
業歧視
政治理念不同是否可以當作就業 排除的標準,相關的議題是洗滌的依據是否違反人民結社的自由。相對的 價值觀則是,到底那些在邪惡政權下的幫兇、甚至於加害者,會不會忠於 民主政權?會不會傷害到正在萌芽中的民主政治?
歐洲理事會的大會(Parliamentary Assembly)在 1992 年通過一項決議〈拆解前共黨極權體制 遺緒的方式〉,嚴正聲明洗滌措施與民主國家是相容的, 不過,必須符合些法治的原則,包括必須針對個人罪刑、正當程序(辯護、 無罪推定、上訴等權利)、不得報復等原則,基本上是肯 定洗滌的對於民主化的正面意義 - 『洗滌一號判決』(PI, Ú S 1/92)(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Czechoslovak Federal Republic, 1992)
捷克聯邦憲政法庭在 1992 年 11 月 26 日做出『洗滌一號判決』(PI, Ú S 1/92)(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Czechoslovak Federal Republic, 1992),認為在民主轉型的過程,基於公共 利益的考量,也就是國家安全、以及捍衛民主優於請願者的基本權利,同 意政府可以採取某些措施來防止共黨極權復辟,因此支持『大洗滌法』的 絕大多數條文 - 『洗滌二號判決』(PI, Ú S 9/01)(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Czech
Republic, 2001)
捷克共和國憲政法庭在 2001 年 12 月 5日
大致維持『洗滌一號判決』的觀點,也就是洗滌機制的 存在是用來保護公共利益,同時宣判洗滌年限的廢除並未違憲,理由是民 主國家為了保護國民的安全、以及確保民主的發展,可以要求官員效忠國 家,並不限於民主轉型之際 - 討論
基本上,在實施洗滌之後,民主化初期政客互控對手為線民的情況已 經大為降低。在 1992 年國會大選之前,秘密警察線民的名單初步公布,又 經過 1999 年的增補、而且可以上網查得到,選前的爆料抹黑、打擊政敵相 對上比較困難。當然,還是不時會有秘密檔案違法出現,明顯針對特定對 象。由於檔案記載未必都是事實,特別是特務有可能刻意變造,當時總統 Havel 便表示,這些洩漏出來的紀錄「會造成無可測定的人間悲劇」,令人費解的是,他自己對於這些檔案也是半信半疑;亡羊補牢的作法是配套的 『機密保護法』、以及『資訊自由法』,特別是處罰流出單位的主管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捷克的轉型正義,尤其是大洗滌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有點可惜,如果能對法條做更詳細的解說更好,或是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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