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1日 星期日

〈從 1992 年選制改革看以色列國會選舉制度〉李憲榮

  1. 前言
    1. Horowitz(2006: 4-7)提出六種選舉制度所追求的目的: 
      1. 第一,比例代表性(proportionality),也就是各政黨在國會所得到的席次和 其在選舉所得到的選票儘量成正比,也就是所謂的「公正性」
      2. 第二,被選 出的議員對選民的可責性(accountability),也就是選民能夠追究議員責任 的程度
      3. 第三,政府執政的可能壽命(durability),也就是選舉勝利而執政 的政黨的穩定性
      4. 第四,讓隱性獲勝候選人當選的機會 (Condorcet winner)
      5. 第五,促成族群(或宗教)和諧的能力,也就是獲勝的政黨或候 選人會使被廣大族群接受的程度
      6. 第六,弱勢族群或團體的代表性(參政 機會)。這六種目的有些可能是互相矛盾的
    2. Nir(2010: Chap. 2)提出 8 個好選制的標準:
      1. (一)給予各政黨公平的 權力分配
      2. (二)平衡社會團體、少數族群、和利益團體的代表性
      3. (三) 平衡地區的代表性
      4. (四)重視政府的效能和穩定性
      5. (五)提升國會的效 能
      6. (六)提升政黨的效能
      7. (七)提升制度的合法性
      8. (八)給以選民有效 的參與。
  2. 以色列國會選舉制度
    1. 基本原則及規定
      以色列沒有一部所謂的憲法,只有由『國會法』(Basic Law: The Knesset, 1958)、『總統法』(Basic Law: The President of the State, 1964)、『政府法』(Basic Law: The Government, 1968)等等所構成的『基本法』(Basic Laws)。
      以色列的國會稱為 Knesset
    2. 選舉人與候選人的規定
      選民登記工作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每年 5 月 10 日在發行量和影響 力較大的報紙(如《耶路撒冷郵報》)上和政府公報上公佈一次選民名冊 投票地點,選民如有疑問可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詢問,若名冊確實有誤,中 央選舉委員會必須如實更正。如果超過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的一定時限, 而當事人又沒有提出疑問,沒有要求更正,則公佈的選民名冊生效
    3. 選票及席次計算
      以色列選民投票投給政黨、而非個人,由政黨所提出的名單和政黨的 全國總得票數決定當選的候選人。原先規定一個政黨如果要在議會中取得 席位,則必須在大選中至少獲得 1%的有效選票。但自 1992 年第 13 屆議會 大選後,各黨進入議會的最低得票率已上調到 1.5%,從 2004 年第 16 屆起 門檻提升為 2%,未達此標準的政黨其得票就形同浪費掉。由於是政黨名單 的投票,席位遇有出缺時依政黨名單的順序遞補,而不舉行補選
      1. 各政黨應得議席的具體計算方法是採取頓特法(d’Hondt Method):
        1. 大選中有效票總數減去那些得票沒有超過 1%最低限的政黨的得票數,然後 除以議席總數 120,算出每一議席所需要的基數
        2. 用每一政黨在大選 中獲得的總票數除以基數,就算出該黨應獲的議席數。這一換算公式是: 某政黨議席數目=(該政黨得票數Ű120)÷(選舉總有效票數-未人選的 小黨所獲票數)
    4. 選舉委員會的運作
      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和監督全國各地的選舉委員會;接受 各政黨提交的候選人名單;處理選舉中所有的技術性和管理中的問題;統 計選票,證明和公佈選舉結果。對整個選舉過程進行監督,保證議員的選 舉是合乎上述的基本原則,以達到一場公平合理的競爭。
    5. 其他相關規定
      議會選舉日定在議會任期屆滿時的猶太教歷 8 月(公曆的 10 月或 11 月)第三週的星期二,選舉日為公假日,除交通及其他公共事業外一律停 業和停工。投票自選舉日當天的早晨 7 點開始,到晚上的 10 點鐘結束。當 天在投票區以外的選民可免費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指定的投票點進行 投票。儘管全國只有一個選區,但投票站卻設得很多,大約有 2,500 個,以 便於選民投票,選民根據選民名冊上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此外,還在軍隊 設立投票站和流動投票站。對駐外機構、住院病人以及出差在國外的本國 商船的船員、監獄中的犯人,也相應地設立流動投票點,為他們提供投票 上的便利
    6. 國會與內閣之關係
      選舉後如果某一政黨所得席次超過半數(61 席),可單獨組閣,否則則 需組聯合內閣,由以色列總統,經過與當選的政黨領袖協商後,通常是指 定一位最有可能組閣的議員組閣,即選舉中取得最多席次的政黨領袖,但 依法不必如此。由於到目前為止無一政黨得到席次超過 56 席,聯合內閣 已成常態。被指定組閣者必須在 28 天之內與各政黨協商組成內閣,組成後 必須送國會取得信任投票,經 61 位以上議員同意後,內閣政府成立,組閣 人即成為總理。第一次被指定組閣者若未能在期限內組成,總統將指定其 他議員組閣,期限仍為 28 天。如內閣仍無法組成,半數以上議員得以書面 請求總統任命某一議員組閣。
  3. 以色列國會選舉制度的政治效應
    1. 1981-2009以色列各大政黨國會選舉狀況
    2. 任何大黨無論是 Labor 黨,Likud 黨,還是 Kadima 黨都不能單 獨組閣,必須依賴中小黨派的支持形成聯合政府。中小黨派對內閣的形成 和穩定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這個能量往往與它們本身的實力不成比例。組 閣時,大黨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讓步,接受中小黨的政治要價,執政時也得 遷就中小黨以維持執政地位
    3. 問題
      1. 由於最大政黨也未能取得接近半數的席次,被指定組閣者必須與幾個 小黨組聯合內閣,往往包含意識型態、政策傾向、宗教信仰、對以巴爭端 立場相差甚遠的政黨組閣
      2. 議員缺乏可責性(accountability)。Bernard Lewis (2009)說:「此選制一個重大缺點是選民與當選者之間缺乏直接關係, 當選者只對政黨的領袖或機器負責」
      3. 聯合內閣政府缺乏穩定性
        以色 列過去 60 年間換過 32 個政府,只有一個國會做完 4 年任期,從 2001 年起 換過 4 位總理,4 位國防部長,和 6 位財政部長。《總統研究報告》 (Empowerment Center in Israel, 2008)說:「這樣的不穩定政府無法制定 前後一致的政策,造成政府對中長期的目標只能做短期的政治考量」。聯 合內閣的小黨因為其政治利益常被大黨否決,它們也會想要倒閣。
  4. 1992 年的選制度改革—總理直選、兩票制
    1. 改革的過程
      1. 由於比例代表制的歷史背景和社會的複雜,大黨如和步調不一, 以及受比例代表制之惠的小黨堅決反對,改革難以成功。歷來改革的重點 針對下列幾項:
        1. 在比例代表制下取得國會席次的門檻。雖然門檻已調整兩次,但 2% 仍然很低,小黨容易進入國會,國會政黨仍然很多。有人建議提高 為 5%。
        2. 改革選區,也就是從全國一區改為多區,如是選民有明確的議員, 較能使議員有責性提高,也可減少小黨的生存空間。 
        3. 選票結構,即將目前的完全選黨,改為選人。如是選民才能影響當 選人,並以其表現做為下次選舉時的投票參考。
      2. 提案者原先的想法是,總理組閣和倒閣不需國會的信任,但怕被說總 理會成為民粹和霸權,而改為提議提高為 70 票才可倒閣、而倒閣就必須解 散國會重選,且可獨立任命和更換閣員,這樣可以牽制國會。
        具體言之, 提案者有三個目的: 1. 直選提升總理的民意基礎和聲望; 2. 確保政府的改變是經由人民投票而非國會的意願; 3. 減少小黨的數目和影響力。總而言之,總理直選可以改善比例代表 制的缺點。
      3. 直選案在社會上討論了兩年,國會終在民意壓力下經過冗長激辯,在 1992年 3月 18日通過。Likud 最受責難,因為當時的黨魁也是總理的 Yitzhak Shamir 極力反對,最後原有的不信任投票沒改變,門檻也從 70 降為 61, 實施延期至 1996 年的選舉。直選提案者期望延期實施可換時間來爭取更多 議員支持。但是事與願違,1992 年 6 月獲勝的 Labor 領袖 Yitzhak Rabin 對 直選改革毫無興趣
    2. 實施的實際結果
      1. 兩票制對 Likud 和 Labor 兩大黨所面對的組閣困難不但沒有幫助,反 而造成大挫折。先看 Likud 黨。在 1996 的兩票(總統直選加國會)新選制 下,Netanyahu 的總理直選得 50.4%,國會選舉只得 25%的選票(32 席)。
      2. 總理直選讓沒有總理候選人的小黨,更能追求特殊的 和意識型態的利益(Mendilow, 2003: 6)。從 1996 到 1999 年,表明要加入 總理選舉得勝的中間黨從 3 個(16 席)增加到 6 個(38 席)。宗教性的政 黨,也就是被認為在組閣時要求最多的政黨,從 1992 年的 16 席增加到 1999 年的 27 席(Ottolenghi, 2006)。
    3. 改革的收場
      為了成功組閣,大黨都要任小黨宰割,以閣員職位或財政利益來交換, 讓小黨勢力更形壯大,使原來期望總理直選可帶來改革的結果從 1996 和 1999 兩次的經驗顯見是完全落空的。1999 年以 56%當選總理的 Barak 的 內閣,就是一個非常難產的內閣碰上一個很難纏的國會

      當 Sharon 在 2001 年初接任總理時,社會對總理直選顯然已相當失望 和反彈,國會在經過很簡短的討論和辯論,以 72 對 37 票,3 票棄權22,通 過總理直選制度被廢除,引進「建設性的不信任投票」但只需 61 票,保留 總理解散國會的權力
    4. 改革的建議
      要透過總理直選來強化內閣(行政部門)只有在總理可不依靠國會下 才能成功,但這樣又有造成民粹甚至威權的行政部門之虞。如果總理直選要和國會一起運作,那麼在選制上的設計一定要有「母雞帶小雞」的效應 能夠產生,例如在選舉前就要強制政黨對組聯合內閣的承諾,這樣才不會 產生分離投票的現象。提高對總理不信任案的門檻,也有助於直選總理內 閣的穩定。把全國選區改為多個選區和提高政黨進入國會的門檻有助於選 民對當選議員的監督,間接強化直選總理的權威
  5. 結論
    以色列選制最大的問題是選民投票的對象是選黨(政黨提出的名單)、 不選人,而且分配席次的門檻很低,其結果是小黨的勢力太大,在內閣的 組成和維繫上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內閣政府很難發揮其統治能力和效率, 甚至很難制定長期性的政策。此外,選民與議員間沒有直接的關係,對議 員而言黨意高於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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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以色列短命的選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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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政局不穩與小黨林立不一定是壞事,要搭配行政效率、法案通過數、以及各樣的標準來判斷以色列這樣的制度合不合適,不然看完這篇會有種以色列政局很亂的感覺,但事實上在強敵環繞的中東,還能有這樣的成績實屬不易,而這樣的成績背後有沒有制度帶來的效益,應該要再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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