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關係主體的發展趨勢
- 以國家為中心的本體論概念
正如 Karen Mingst 所言,「在思考國際關係時,國家乃是至關重要的核心」,這既是當 前多數學者的共識所在,亦顯示出國家單位普遍被接受並認定為國 際關係主體的現實 - 在國際關係研究中國家究竟應該被視為是本質(subject),
還是主體(main unit)或主要行為者(main actor),此處限於篇幅不
擬贅述,本文將暫時從客觀的組成分子角度,將國家視為組成國際
關係分析對象的主體(或主要單位)來進行觀察
本文主旨並非想挑戰以國家作為中心這個本體論權威,但至 少希望能突顯出一個重點,亦即若從「變遷的動態角度」著手,或 許將有助於我們去釐清更多現實與預測更多未來的可能性。 - 國際法主體與國際關係主體之別
- 如 Bruce Russett 與 Harvey Starr 等眾多學者仍 繼續堅持「國家還是全球體系中的首要行為者」,事實上,相關討論 也經常忽略了「國際法主體」與「國際關係主體」這兩個概念名詞 之間的差異。從某個角度看來,上述兩者所以常被混淆的原因,主 要由於它們都聚焦於「被承認的行為能力」(recognized capacity)這 個標的所致,儘管如此,由於源自「法律」與「政治」思考的不同 觀察與認定標準,我們也不能不注意到其差異處所在
- 國際法主體
國際法主體指的是那些「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 承擔國際法義務能力的國際法律參與者,或國際人格法律者」;由此 包括主權國家、國際組織、某些過渡性實體與特定情況下的個人等,都被認為並接受是當前多元環境下的國際法主體
此處存在的是某種「二分法」的觀點,亦即判斷標準首先乃是否(have or haven’t)擁有法律地位或能否(could or couldn’t)擁有適法性;除此之外,由於法律 本身所擁有之無遠弗屆的「普及性」,亦即只要進入其設定之適法範 圍,所有範圍內之行為者都將被依法予以同等對待,並均視其為國 際法主體之 - 國際關係主體
「權力」(power)問題不僅是國際政治 中的長期關注焦點與主要變數來源,由此也暗示著,無論如何去強 調主權「平等」原則,國際關係結構的呈現「階層性特徵」非但無 可避免,在政治世界中所關切的亦永遠是「比例」(large or small)問題,至於規模與主要行為者對比懸殊的部分,通常的下場便是在 視野中被暫時直接刪除。最明顯的例子是,大國或主要國家(major power)始終是一般觀察國際關係時的聚焦處,其行為不僅動見觀 瞻,由此一方面突顯出中小國家受到忽略的現實,也證明只有這些 少數的單位才是名副其實的國際關係主體。
換言之,從國際關係研 究看來,很自然地,不僅只有國家被接受是主體所在,甚至並非「所 有國家」都在主體關注的範疇之列。 - 近代國際關係主體的變遷趨勢
本 文所關注的並非是針對國家單位的「水平性」研究(亦即從不同的 理論或學說角度,試圖瞭解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聯),而是希望 透過對國家「垂直性變遷」(亦即更重視國家單位在時間縱軸上所呈 現出來之不同的階段性特徵)的探討,藉以瞭解此種演變過程對於 國際關係的影響所在 - 國家質變與國際關係發展
- 從傳統到現代:當代國際關係的奠基
- 國家單位源起及其基本特徵
從現實層面看來,國家所展現出來的乃是種「集合體」概念。一方面對內提供「象徵性想像」(symbolic image),藉此 提供政治中心獲得權威地位的正當性來源,並使其得以排難解紛或 至少能發號施令;在對外方面,則國家傾向於將前述想像進一步朝 「單一性」方向具體化,正如前面所提到過的主體觀念般,國家不僅被視為國際關係主體,而且不管規模與影響力大小,每個國家都 被認為是形制相似的一個單位。此種視角既衍生自十七世紀 Thomas Hobbes 將國家「擬人化」或「法人化」(透過某種觀念虛構所得出的 集體形象)的抽象看法,迄今亦依舊支配著大多數人對於國家的理解。 - 傳統國家時代的國際關係
- 由於缺乏現代的進步統計技術與電腦設備,對多 數傳統國家單位來說,想知道自己到底擁有多少人民根本是不可能 的任務,因此往往只能誤差值很大地粗估人口數字,以作為計算租 稅的基礎
- 人類群體內部的互動 關係也不像現在這麼密切,即便是兩個彼此鄰接的國家,通常也不 存在著一清二楚的法定疆界線
- 國家 之間其實也只存在著相當鬆散的「準國際關係」,主要互動除多數僅 限於邊界地區的貿易行為外,便是發生頻率並不算太高的戰爭
- 設法維持既存秩序最普遍 常見的方式有兩種
- 由國際中實力最強的行為者主導形成具 階層性特徵的帝國結構(在此排除近代以來由於名詞使用浮濫所出 現的帝國單位),然後透過某種威望性政策所展現出來的「權力壟斷」 心理暗示,在嚇阻之餘也基本上保障了「世界」(其邊界通常為帝國 能力的投射極限)秩序
- 無論孟子希望透過「戰國無義戰」來呼籲相關規則的存在,還 是在歐洲由 St Augustine 於西元四世紀所倡導,並由 Thomas Aquinas 在十三世紀擴大演繹的正義戰爭(Just War)觀念,都希望透過由宗 教觀念或習慣規則(例如封建社會習慣)為基礎的自然法觀念,讓 戰爭的進行在符合基本規範(形式或先決要件,例如必須先取得正 當和符合正義的理由)情況下才能合法啟動。從某個角度看來,觀 念(義戰)的規範力比起結構(帝國)當然較低,但如前述,由於 受到傳統國家能動性偏低的限制,由於國家互動既鬆散,所謂國際 關係多半僅具象徵性而無實際意義,因此觀念與結構的規範差異就 長期而言也不那麼明顯。
- 歐洲歷史發展的突變性與結構影響
- 陷入長期兼併混戰中的歐洲 傳統國家(封建單位),由於必須籌措足夠的戰爭資金以求自保,由 此衍生的影響是:政府首先必須搞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人民,因為 他們既是稅收(戰費)來源,也是戰鬥部隊的主要組成份子,因此 戶口制度的完善相當重要
- 為了要與其他國家對抗,於是強 化政治凝聚力(亦即鞏固王權並由此發明君權神授學說)與建立更 有效率的行政制度(分工更細緻,且開始建立職業官僚組織),也成 為很自然的反應動作
- 隨著國家對內的治理關係由於因應戰 爭而被迫從「虛擬」走向「實質」,其影響所及,既使 Machiavelli 等 哲學家開始試圖教導君主如何透過某種更具科學與實證基礎的途徑 去支配現實世界,同樣也是在此種背景下(亦即戰爭逐漸取代和平 成為體系結構常態),結果一方面讓有效規範戰爭成為維繫秩序的重 要關鍵,也促使 Hugo Grotius 等人開始從更廣泛的國際法角度,來思 索相關規範的形成與發展。
- 行為者的具體化:主權與民族概念的加入
- 封建解體與主權觀念的出現
- 主權觀念
當前國家單位特徵與過去比較起來,最大差異處還 是「主權」的發明。根據 Jean Bodin 的看法,主權指的是在一個國 家內的最高權力,除十誡與自然法外,此種權力基本上不受任何限 制。更具象徵性的轉捩點或許還是在 1648 年結束三十年戰爭時簽訂 的「西發里亞條約」;根據 Joseph R. Strayer 的看法:「和會中通過的 每一項法案,幾乎都強調主權的重要性,…這等於承認神聖羅馬帝 國已瓦解成 300 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正如 Rene Albrecht‐Carrie 的看法般,所謂主權(sovereignty)就實質意義言乃是對任何更高權 威的否定(最初主要指基督教會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至於當時所 以強調主權的原因,乃由於中歐封建領主一方面得應付連年不斷的 戰爭,但辛苦徵來的稅收卻又被兩個理論上更高權威(教會與帝國) 分享,以致其心生不滿,因此「不干涉內政」原則也成為主權觀念 的關鍵所在 - 民族主義及其對國家行為的影響
- 愛國主義→民族主義
愛國主義不僅起源更早,它所訴諸的 對象也更現實,亦就是指一個國家裡頭的人民(事實上「民族」這 個詞彙的源起在歐洲許多國家的語言中,早期指的都是人民);儘管 如此,愛國主義自十八世紀末起在歐洲被昇華到民族主義,也是個 不爭的事實。正如前述,由於歐洲自中古末期封建解體後便陷入長 期混戰的動盪局勢中,為因應此一情況並保障生存安全,它們首先 建立了「現代國家」結構,亦即促使政府與人民關係的具體化,其 後更進一步發明了主權觀念。不過,面對一波又一波的新挑戰,如 何提高人民的忠誠度以強化國家的力量,也就成為當務之急。正如 Anthony Giddens 指出的,隨著戰爭變得更為花錢且吃力,統治者便 更需要與其臣民談判以爭取支持,至於結果便是不斷地深化統治者 對於合作形式社會關係的依賴度。Goran Therborn 甚至認為由此發展 下去,無止境的戰爭循環還造就了民族國家的「民主化」 - 由於民族主義作用的關係,一方面強化了前述安全 困境概念,從而使許多國家深陷「生存恐慌」(scare for existence) 中,至於結果則是陷入不斷惡性循環的軍備與同盟競賽,以及讓趨 於零和競賽的總體戰(total war)成為一時主流,最終帶來兩次的世 界大戰。更甚者,在第二次大戰結束後,這股民族思想浪潮又走出 發源地歐洲,以美國所發明的「自決」為名而席捲世界各地,並引 發一連串動盪(例如由於猶太人強行自主建國,而導致中東地區數 十年來戰亂不斷),甚至出現種族「滅絕」(genocide)(例如德國納粹份子的屠殺猶太人)或者「淨化」(ethnic cleansing)(例如像 1990 年代塞爾維亞在前南斯拉夫境內推動的政策)等毫無理性,卻又獲 得眾人服膺的行為。正因如此,導致許多學者悲觀地認為,民族主 義仍將是二十一世紀全球最主要的紛爭來源
- 十九到二十世紀的國際關係變遷特徵
儘管隨著戰爭規模、頻率與毀滅性的擴大,政 治議題也成為國際關係研究的核心所在,但它畢竟不是國家單位能 動性上升的唯一後果,另外兩個發展趨勢也必須予以關注 - 互動內涵的「復古或複雜化」,亦即經濟活動在國際關係中比例與重 要性的顯著提升
- 國家間互動範圍透過全球化運動而不斷擴大
- 新格局下的主體變遷可能性分析
- 國家作為國際關係主體所受之挑戰
國際關係主體所擁有的性質與特徵,本即與國際 環境之間存在著直接且密切的互動關係;換言之,主體性質的變化 既可能因為改變行為取向與規範,而影響到國際環境變遷,相對地, 國際環境中新因素的產生也可能導致主體本身產生質變。此種變遷 性不僅是本文主旨所在,更應是我們觀察二十世紀末以來國際關係 發展的焦點之一。 - Richard Rosecrance 便認為,相較於過去著重於戰爭與領土 野心的國際關係,以流動性資本、勞力與資訊為基礎的「虛擬國家」 (virtual state)既是種新的潮流趨勢,也是國家發展的理想模式;儘 管未來國家或許仍需要領土,但此種新國家將因更重視世界經濟市場,以致相對地降低對土地的依賴性
- 大 前研一則強調,經濟全球化不僅正衝擊著傳統的國家利益概念,甚 至民族國家之間的藩籬也隨著經濟疆界的消失而變得日益模糊,特 別是由於民族國家結構不足以因應提升競爭力的需求,取而代之的 將是所謂「區域國家」(region state),此種單位可能落在某一個國家 境內,例如中國的長三角或珠三角;也可能跨越國界存在,例如東 南亞地區的成長三角等
- 全球範圍的治理需求及其影響
Christian Reus‐Smit 認為,無論是區域與全球性國際制 度的快速增長、跨國社會運動與非政府組織對既有國際制度的不 滿,還是政治民族主義的復興等因素,都使「全球治理危機」成為 當前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當然,全球治理所面對的問題並不僅於 此,但討論這些問題的內涵並非本文重點所在;我們更關切的其實 是,作為當前國際關係主體的國家單位,其形成既與「治理」問題 密切相關,正如前述,治理範圍與能力的變遷也構成主體演進過程 中極其重要的觀察特徵之一
從而讓解決無政府狀態的挑戰變得愈來愈迫切,並導致 James Rouseau 等人研究「沒有政府的治理」問題,從另一方面看來,或許它也暗 示著我們或許得突破傳統國家邊界概念的限制,重新思索主體建構 的更新可能性與必要性。 - 有關國家單位發展趨勢之辯證
反映出某種歷史趨勢,亦即為 了解決長期以來困擾著人類生存發展的安全困境問題與挑戰,從「消 除敵對想像」(image for terminating all potential competitors, 生存機 率來自於消除多數競爭對手,結果是帝國架構的產生)到「自我擴 張想像」(image of self‐expansion, 生存機率來自於提高自我競爭能 力,結果帶來帝國主義擴張浪潮)的長期發展趨勢;由此可以發現, 國家單位的治理範圍確實是不斷擴大的
必須將民主的力量考慮進來。暫且不論民 主本身的價值問題,個人始終認為,民主機制既象徵著人類政治生 活(個人與政府關係)終於逐漸朝向理性方向邁進(政府作為必須 回應個人生活需求),也突顯出長期以來國家單位的不理性特質,亦 即個人需求始終不是政府決策核心,以及治理規模遠超過個人生活 範圍,尤其是後者;由於絕大多數人的生活需求與活動範圍其實相 當侷限,因此未來國家單位是否將繼續朝擴張途徑演進,恐怕仍然 存在著某種程度的變數 - 結論
透過相 關討論達成以下兩個積極的意義。首先是避免「引喻失義」;正如眾 所週知,瞭解歷史發展雖是分析國際關係演進的必要基礎,但若欲 正確地理解歷史且將其借用至組織理論的過程,則適切的觀念又是 瞭解歷史發展的基礎所在。由此看來,若無法有效釐清不同時期的 主體單位特徵的話,則難免在分析歷史時,會錯誤地將當前或過去 的觀念套用到不對稱的時空環境中,從而導致結論的偏差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簡略的討論政治實體的變遷與之前的互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有點像個人的研究心得,除了那張表之外,感覺有點籠統
整體來說看到的是國家治理範圍的擴大、全球治理的需求、超國家的政治實體,這些是未來可能的趨勢
有點像個人的研究心得,除了那張表之外,感覺有點籠統
整體來說看到的是國家治理範圍的擴大、全球治理的需求、超國家的政治實體,這些是未來可能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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