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 星期五

〈國家的演進:主體變遷與近代國際關係發展〉蔡東杰

  1. 國際關係主體的發展趨勢
    1. 以國家為中心的本體論概念
      正如 Karen Mingst 所言,「在思考國際關係時,國家乃是至關重要的核心」,這既是當 前多數學者的共識所在,亦顯示出國家單位普遍被接受並認定為國 際關係主體的現實
      1. 在國際關係研究中國家究竟應該被視為是本質(subject), 還是主體(main unit)或主要行為者(main actor),此處限於篇幅不 擬贅述,本文將暫時從客觀的組成分子角度,將國家視為組成國際 關係分析對象的主體(或主要單位)來進行觀察
        本文主旨並非想挑戰以國家作為中心這個本體論權威,但至 少希望能突顯出一個重點,亦即若從「變遷的動態角度」著手,或 許將有助於我們去釐清更多現實與預測更多未來的可能性。
    2. 國際法主體與國際關係主體之別
      1. 如 Bruce Russett 與 Harvey Starr 等眾多學者仍 繼續堅持「國家還是全球體系中的首要行為者」,事實上,相關討論 也經常忽略了「國際法主體」與「國際關係主體」這兩個概念名詞 之間的差異。從某個角度看來,上述兩者所以常被混淆的原因,主 要由於它們都聚焦於「被承認的行為能力」(recognized capacity)這 個標的所致,儘管如此,由於源自「法律」與「政治」思考的不同 觀察與認定標準,我們也不能不注意到其差異處所在
      2. 國際法主體
        國際法主體指的是那些「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 承擔國際法義務能力的國際法律參與者,或國際人格法律者」;由此 包括主權國家、國際組織、某些過渡性實體與特定情況下的個人等,都被認為並接受是當前多元環境下的國際法主體
        此處存在的是某種「二分法」的觀點,亦即判斷標準首先乃是否(have or haven’t)擁有法律地位或能否(could  or  couldn’t)擁有適法性;除此之外,由於法律 本身所擁有之無遠弗屆的「普及性」,亦即只要進入其設定之適法範 圍,所有範圍內之行為者都將被依法予以同等對待,並均視其為國 際法主體之
      3. 國際關係主體
        「權力」(power)問題不僅是國際政治 中的長期關注焦點與主要變數來源,由此也暗示著,無論如何去強 調主權「平等」原則,國際關係結構的呈現「階層性特徵」非但無 可避免,在政治世界中所關切的亦永遠是「比例」(large  or  small)問題,至於規模與主要行為者對比懸殊的部分,通常的下場便是在 視野中被暫時直接刪除。最明顯的例子是,大國或主要國家(major  power)始終是一般觀察國際關係時的聚焦處,其行為不僅動見觀 瞻,由此一方面突顯出中小國家受到忽略的現實,也證明只有這些 少數的單位才是名副其實的國際關係主體。
        換言之,從國際關係研 究看來,很自然地,不僅只有國家被接受是主體所在,甚至並非「所 有國家」都在主體關注的範疇之列。
    3. 近代國際關係主體的變遷趨勢
      本 文所關注的並非是針對國家單位的「水平性」研究(亦即從不同的 理論或學說角度,試圖瞭解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聯),而是希望 透過對國家「垂直性變遷」(亦即更重視國家單位在時間縱軸上所呈 現出來之不同的階段性特徵)的探討,藉以瞭解此種演變過程對於 國際關係的影響所在
      1. 國家質變與國際關係發展

  2. 從傳統到現代:當代國際關係的奠基
    1. 國家單位源起及其基本特徵
      從現實層面看來,國家所展現出來的乃是種「集合體」概念。一方面對內提供「象徵性想像」(symbolic  image),藉此 提供政治中心獲得權威地位的正當性來源,並使其得以排難解紛或 至少能發號施令;在對外方面,則國家傾向於將前述想像進一步朝 「單一性」方向具體化,正如前面所提到過的主體觀念般,國家不僅被視為國際關係主體,而且不管規模與影響力大小,每個國家都 被認為是形制相似的一個單位。此種視角既衍生自十七世紀 Thomas  Hobbes 將國家「擬人化」或「法人化」(透過某種觀念虛構所得出的 集體形象)的抽象看法,迄今亦依舊支配著大多數人對於國家的理解。
    2. 傳統國家時代的國際關係
      1. 由於缺乏現代的進步統計技術與電腦設備,對多 數傳統國家單位來說,想知道自己到底擁有多少人民根本是不可能 的任務,因此往往只能誤差值很大地粗估人口數字,以作為計算租 稅的基礎
      2. 人類群體內部的互動 關係也不像現在這麼密切,即便是兩個彼此鄰接的國家,通常也不 存在著一清二楚的法定疆界線
      3. 國家 之間其實也只存在著相當鬆散的「準國際關係」,主要互動除多數僅 限於邊界地區的貿易行為外,便是發生頻率並不算太高的戰爭
      4. 設法維持既存秩序最普遍 常見的方式有兩種
        1. 由國際中實力最強的行為者主導形成具 階層性特徵的帝國結構(在此排除近代以來由於名詞使用浮濫所出 現的帝國單位),然後透過某種威望性政策所展現出來的「權力壟斷」 心理暗示,在嚇阻之餘也基本上保障了「世界」(其邊界通常為帝國 能力的投射極限)秩序
        2. 無論孟子希望透過「戰國無義戰」來呼籲相關規則的存在,還 是在歐洲由 St Augustine 於西元四世紀所倡導,並由 Thomas Aquinas 在十三世紀擴大演繹的正義戰爭(Just War)觀念,都希望透過由宗 教觀念或習慣規則(例如封建社會習慣)為基礎的自然法觀念,讓 戰爭的進行在符合基本規範(形式或先決要件,例如必須先取得正 當和符合正義的理由)情況下才能合法啟動。從某個角度看來,觀 念(義戰)的規範力比起結構(帝國)當然較低,但如前述,由於 受到傳統國家能動性偏低的限制,由於國家互動既鬆散,所謂國際 關係多半僅具象徵性而無實際意義,因此觀念與結構的規範差異就 長期而言也不那麼明顯。
    3. 歐洲歷史發展的突變性與結構影響  
      1. 陷入長期兼併混戰中的歐洲 傳統國家(封建單位),由於必須籌措足夠的戰爭資金以求自保,由 此衍生的影響是:政府首先必須搞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人民,因為 他們既是稅收(戰費)來源,也是戰鬥部隊的主要組成份子,因此 戶口制度的完善相當重要
      2. 為了要與其他國家對抗,於是強 化政治凝聚力(亦即鞏固王權並由此發明君權神授學說)與建立更 有效率的行政制度(分工更細緻,且開始建立職業官僚組織),也成 為很自然的反應動作
      3. 隨著國家對內的治理關係由於因應戰 爭而被迫從「虛擬」走向「實質」,其影響所及,既使 Machiavelli 等 哲學家開始試圖教導君主如何透過某種更具科學與實證基礎的途徑 去支配現實世界,同樣也是在此種背景下(亦即戰爭逐漸取代和平 成為體系結構常態),結果一方面讓有效規範戰爭成為維繫秩序的重 要關鍵,也促使 Hugo Grotius 等人開始從更廣泛的國際法角度,來思 索相關規範的形成與發展。 
  3. 行為者的具體化:主權與民族概念的加入
    1. 封建解體與主權觀念的出現
      1. 主權觀念
        當前國家單位特徵與過去比較起來,最大差異處還 是「主權」的發明。根據 Jean  Bodin 的看法,主權指的是在一個國 家內的最高權力,除十誡與自然法外,此種權力基本上不受任何限 制。更具象徵性的轉捩點或許還是在 1648 年結束三十年戰爭時簽訂 的「西發里亞條約」;根據 Joseph R. Strayer 的看法:「和會中通過的 每一項法案,幾乎都強調主權的重要性,…這等於承認神聖羅馬帝 國已瓦解成 300 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正如 Rene  Albrecht‐Carrie 的看法般,所謂主權(sovereignty)就實質意義言乃是對任何更高權 威的否定(最初主要指基督教會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至於當時所 以強調主權的原因,乃由於中歐封建領主一方面得應付連年不斷的 戰爭,但辛苦徵來的稅收卻又被兩個理論上更高權威(教會與帝國) 分享,以致其心生不滿,因此「不干涉內政」原則也成為主權觀念 的關鍵所在
    2. 民族主義及其對國家行為的影響
      1. 愛國主義→民族主義
        愛國主義不僅起源更早,它所訴諸的 對象也更現實,亦就是指一個國家裡頭的人民(事實上「民族」這 個詞彙的源起在歐洲許多國家的語言中,早期指的都是人民);儘管 如此,愛國主義自十八世紀末起在歐洲被昇華到民族主義,也是個 不爭的事實。正如前述,由於歐洲自中古末期封建解體後便陷入長 期混戰的動盪局勢中,為因應此一情況並保障生存安全,它們首先 建立了「現代國家」結構,亦即促使政府與人民關係的具體化,其 後更進一步發明了主權觀念。不過,面對一波又一波的新挑戰,如 何提高人民的忠誠度以強化國家的力量,也就成為當務之急。正如 Anthony  Giddens 指出的,隨著戰爭變得更為花錢且吃力,統治者便 更需要與其臣民談判以爭取支持,至於結果便是不斷地深化統治者 對於合作形式社會關係的依賴度。Goran Therborn 甚至認為由此發展 下去,無止境的戰爭循環還造就了民族國家的「民主化」
      2. 由於民族主義作用的關係,一方面強化了前述安全 困境概念,從而使許多國家深陷「生存恐慌」(scare  for  existence) 中,至於結果則是陷入不斷惡性循環的軍備與同盟競賽,以及讓趨 於零和競賽的總體戰(total war)成為一時主流,最終帶來兩次的世 界大戰。更甚者,在第二次大戰結束後,這股民族思想浪潮又走出 發源地歐洲,以美國所發明的「自決」為名而席捲世界各地,並引 發一連串動盪(例如由於猶太人強行自主建國,而導致中東地區數 十年來戰亂不斷),甚至出現種族「滅絕」(genocide)(例如德國納粹份子的屠殺猶太人)或者「淨化」(ethnic cleansing)(例如像 1990 年代塞爾維亞在前南斯拉夫境內推動的政策)等毫無理性,卻又獲 得眾人服膺的行為。正因如此,導致許多學者悲觀地認為,民族主 義仍將是二十一世紀全球最主要的紛爭來源
    3. 十九到二十世紀的國際關係變遷特徵
      儘管隨著戰爭規模、頻率與毀滅性的擴大,政 治議題也成為國際關係研究的核心所在,但它畢竟不是國家單位能 動性上升的唯一後果,另外兩個發展趨勢也必須予以關注
      1. 互動內涵的「復古或複雜化」,亦即經濟活動在國際關係中比例與重 要性的顯著提升
      2. 國家間互動範圍透過全球化運動而不斷擴大
  4. 新格局下的主體變遷可能性分析
    1. 國家作為國際關係主體所受之挑戰
      國際關係主體所擁有的性質與特徵,本即與國際 環境之間存在著直接且密切的互動關係;換言之,主體性質的變化 既可能因為改變行為取向與規範,而影響到國際環境變遷,相對地, 國際環境中新因素的產生也可能導致主體本身產生質變。此種變遷 性不僅是本文主旨所在,更應是我們觀察二十世紀末以來國際關係 發展的焦點之一。
      1. Richard Rosecrance 便認為,相較於過去著重於戰爭與領土 野心的國際關係,以流動性資本、勞力與資訊為基礎的「虛擬國家」 (virtual state)既是種新的潮流趨勢,也是國家發展的理想模式;儘 管未來國家或許仍需要領土,但此種新國家將因更重視世界經濟市場,以致相對地降低對土地的依賴性
      2. 大 前研一則強調,經濟全球化不僅正衝擊著傳統的國家利益概念,甚 至民族國家之間的藩籬也隨著經濟疆界的消失而變得日益模糊,特 別是由於民族國家結構不足以因應提升競爭力的需求,取而代之的 將是所謂「區域國家」(region state),此種單位可能落在某一個國家 境內,例如中國的長三角或珠三角;也可能跨越國界存在,例如東 南亞地區的成長三角等
    2. 全球範圍的治理需求及其影響
      Christian  Reus‐Smit 認為,無論是區域與全球性國際制 度的快速增長、跨國社會運動與非政府組織對既有國際制度的不 滿,還是政治民族主義的復興等因素,都使「全球治理危機」成為 當前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當然,全球治理所面對的問題並不僅於 此,但討論這些問題的內涵並非本文重點所在;我們更關切的其實 是,作為當前國際關係主體的國家單位,其形成既與「治理」問題 密切相關,正如前述,治理範圍與能力的變遷也構成主體演進過程 中極其重要的觀察特徵之一
      從而讓解決無政府狀態的挑戰變得愈來愈迫切,並導致 James Rouseau 等人研究「沒有政府的治理」問題,從另一方面看來,或許它也暗 示著我們或許得突破傳統國家邊界概念的限制,重新思索主體建構 的更新可能性與必要性。
    3. 有關國家單位發展趨勢之辯證
      反映出某種歷史趨勢,亦即為 了解決長期以來困擾著人類生存發展的安全困境問題與挑戰,從「消 除敵對想像」(image for terminating all potential competitors,  生存機 率來自於消除多數競爭對手,結果是帝國架構的產生)到「自我擴 張想像」(image  of  self‐expansion,  生存機率來自於提高自我競爭能 力,結果帶來帝國主義擴張浪潮)的長期發展趨勢;由此可以發現, 國家單位的治理範圍確實是不斷擴大的
      必須將民主的力量考慮進來。暫且不論民 主本身的價值問題,個人始終認為,民主機制既象徵著人類政治生 活(個人與政府關係)終於逐漸朝向理性方向邁進(政府作為必須 回應個人生活需求),也突顯出長期以來國家單位的不理性特質,亦 即個人需求始終不是政府決策核心,以及治理規模遠超過個人生活 範圍,尤其是後者;由於絕大多數人的生活需求與活動範圍其實相 當侷限,因此未來國家單位是否將繼續朝擴張途徑演進,恐怕仍然 存在著某種程度的變數
  5. 結論
    透過相 關討論達成以下兩個積極的意義。首先是避免「引喻失義」;正如眾 所週知,瞭解歷史發展雖是分析國際關係演進的必要基礎,但若欲 正確地理解歷史且將其借用至組織理論的過程,則適切的觀念又是 瞭解歷史發展的基礎所在。由此看來,若無法有效釐清不同時期的 主體單位特徵的話,則難免在分析歷史時,會錯誤地將當前或過去 的觀念套用到不對稱的時空環境中,從而導致結論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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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略的討論政治實體的變遷與之前的互動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有點像個人的研究心得,除了那張表之外,感覺有點籠統
整體來說看到的是國家治理範圍的擴大、全球治理的需求、超國家的政治實體,這些是未來可能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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