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 星期五

〈新加坡國會選舉制度〉李憲榮

  1. 前言
  2. 新加坡國會選舉簡史
    人民行動黨自從 1959 年大選以來,得票率除 1963 年 46.9%, 席次佔 72.6%,1959 年得票率 53.4%,席次佔 84.3%外,獨立後得票率均在 60%以上,而國會席次佔有率則高達 90%以上,甚至 100%。人民行動黨在 國會都擁有絕對的多數,成為一黨獨大無可撼動的局面
    1. 人民行動黨之國會選舉結果 1959-2011

  3. 新加坡國會選制
    1. 國會議員種類
      1. 非選區議員
        非選區議員(non-constituent members)是指通過委任選舉中獲得最多 選票,但未能當選的反對黨候選人的方式產生的議員,目的在保障反對勢 力在國會裏的聲音。其實這是執政黨的一種公關作法,讓社會覺得執政黨 照顧到反對勢力的聲音。這是新加坡獨創的議員產生方式(Yeo, 2002: 204)。在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長期的一黨主導體制,反對黨幾乎不可能憑選 票優勢進入國會,只有通過特殊措施才能保障反對黨分配到國會議席。正 是基於這個原因,1984 年起重新開始實行這個制度。 
      2. 官委議員
        官委議員(nominated members)是指由總統委任的議員。這一制度始 於 1991 年,目的是為了充分表達國會之外的其他重要觀點。
        被提名人必 須為公共服務作出過突出的貢獻,或為新加坡共和國贏得過榮譽,或在文學、藝術、文化、科學、商業、工業、社會或社區服務等方面有過傑出的 成就。在提名時,應盡可能廣泛地反映非政黨方面的觀點。特別推舉委員 會在提名前要盡可能徵求國會其他議員的意見
      3. 民選議員
        民選議員(constituency-elected members)這是新加坡國會的主要成員。 民選議員總數隨人口增加而調整,從 1968 年的 58 席至現今的 87 席。選區 原只有單一選區,與其他國家的「單一選區多數制」相同。1984 年的選制 修改,增加「集體代表選區」(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ies)或簡 稱「集選區」(GRC),從 1988 年大選開始實施。不管是單一選區或是集 選區,都採「單一選票多數制」(俗稱「先馳得點」First past the post 或「勝 者全拿」Winner takes all)。
        1. 集選區
          集選區是新加坡特有的選區制度,官方說法是為保障議員的種族平衡 並對少數種族予以適當照顧而建立的一種特別制度。按憲法和選舉法的規 定,集選區中政黨應提出的候選人小組至少為 3 人,最多為 6 人。集選區 制度與選舉理論中通常的大選區或複名選區制度不同
          在集選區,3-6 個候選人組成小組,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屬於少數族 群,即不能是華人(多數族群),而是要馬來人、印度人、或其他少數族 群。總統可以宣布任何選區為集選區。在選舉中,選民對候選人小組而不 是對個人投票。獲得最高票數的小組候選人全部當選為議員,不計算其中 每個候選人的得票情況
        2. 新加坡選區的變化 1988-2011
    2. 選舉規則
      1. 選民登記
        負責選舉註冊的官員是一名選舉登記官和選舉委員會,他們均由負責 選舉事務的部長任命。部長還可以任命數名助理登記官員。選舉登記官和 選舉委員會可隨時任命必要的職員和翻譯。一個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登 記。選舉時,選民不在所登記的選區投票將被視為犯罪。
      2. 候選人提名
        候選人要在 選舉令發布之日到提名日中午 12 點之間,向選舉委員會或由其授權的其他 人交付相當於議員上一曆法年度津貼總額 8% 的押金。候選人如果沒有當 選,且得票數未超過參選選區總投票數的 1/8,或集選區中候選人小組的得 票總數未超過參選選區投票總數的 1/8,押金將被沒收繳入國庫的統一基 金
      3. 競選規則
        如果在單一選區只有一名候選人或在集選區只有一個候選人小組在該 選區參選,選舉委員會即應宣布提名的候選人或候選人小組當選,並在政 府公報上公佈,這種選舉在新加坡被叫作「不戰而勝」
        投票是強制性的,即每一個選民均須在其登記的選區投票。未出席 投票的選民可以向選舉登記官提出恢復選民登記的申請。如果申請人有足 夠的理由證明自己未參加投票的原因,將恢復其選民登記並不予懲罰。如 果申請人不能向登記官證明原因,他必須向登記官付新幣 5 元罰金才能恢 復登記。此外,擁有外國國籍者無投票權
      4. 選舉代理和選舉費用
        新加坡對選舉經費作了十分嚴格的規定,除了「國會選舉法」的規定 外,尚有「政治捐贈法」。無論選舉之中或選舉前後,任何付款、預付款 或押金均須由候選人或其代理人支付。候選人之外的任何人為選舉提供經 費,無論是作為饋贈、借貸、預付還是押金,均應向候選人或其選舉代理 人提交,而不應向他們之外的任何人支付。違反這些規定將被認為是犯罪。 一個選舉代理在選舉方面的花費,除非低於新幣 10 元或無法得到發票,均 應提交發票並應說明支付細目
  4.  新加坡選制的評價
    1. 從選舉制度面而言,集選區對 新加坡的政治造成以下的影響(Grace, n.d.):
      1. 在集選區嬴得多數選票的政黨全拿該選區的席次。因此它所造 成的得票率與得席率的落差比單一選區大得多。因此反對政黨在全國得票 率雖在 30%以上,但得到的國會席位都少於 5%
      2. 反對政黨領袖的魅力會被稀釋,且難以甚至無法找到少數族群 的候選人來搭配,因此無法依照集選區的規定參選,例如在 2001 年的大選, 人民行動黨在近 2/3 的集選區沒有反對政黨與之競爭
      3. 集選區常被執政黨的選務機關重劃,而重劃選區並無獨立機關 或司法機關加以監督。國際特赦組織就曾指出「小黨或資源缺乏的反對黨 常抗議選區的重劃以及執政黨所改變的規則使他們無法參選或得不到選 票」(Amnesty International, 2002)
    2. 人民行動黨牢牢控制選舉委員會、高等 法院、傳媒與國家財政撥款機構,通過這些機構來影響選民投票的方向, 其具體辦法可見於以下這些方面:
      1. 執政黨掌握了制定選舉程序的選舉委員會,並通過對選舉程序 的規劃與設計,來使選舉有利於執政黨長期保持選票多數的優勢地位
      2. 新加坡執政黨還進一步通過立法程序具體規定選戰經費:各黨用 於選戰的經費來源必須登記註冊,以防範某些外國勢力通過支持反對黨干 預內政。新加坡選舉法甚至還對安放各黨選戰標語牌的地段,方位,距離, 時間,地點,都有具體的極為嚴格的限制,稍有違規者就要告到法院去
      3. 執政黨通過對司法和媒體的控制和;交互運用來制裁反對黨。例 如,工人黨領袖傑耶雷南、工人黨候選人鄧亮洪、新加坡民主黨領袖徐順 全等人都曾被執政黨的誹謗官整得破產,失去當選議員資格
      4. 執政黨透過對城市建設與生活保障的基金的控制權,來控制選民投票的方向。執政黨主持的政府在歷次選舉中多次表示,如果反對黨在 該區選舉中獲勝,政府很難為該區撥款,以改善生活條件。
      5. 利用「法律」來箝制反對黨的發展。「內部安全法」反對人民參 與政治集會(競選期間除外);「新聞報導」須受審查、「言論自由」受到限 制,反對黨的發聲管道頓時縮小,稍一不慎還可能受到主流媒體的打壓;「誹 謗」訴訟也是行動黨經常拿來對付重要反對黨人士的工具
    3. 根據「新加坡人追求民主組織」(Singaporeans for Democracy) 向聯合國人權總署提出的報告(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新加坡選舉 不公平的三類的原因是(Singaporeans, 2010):
      1. 選舉的機器運作不獨立,都是由執政的人民行動黨一手控制,以致產 生下列情形
        1. 沒有固定的選舉日期,都是由總理決定。 
        2. 劃分選區充分發揮「傑利蠑螈效應」(Gerrymandering),完全有利 於政黨(Fetzer, 2008: 143; Ravi 2011)。 
        3. 重劃選區沒有固定日期,也沒有對重劃區區有提出意見的時間。 
        4. 沒有選務說明和訓練,在野黨無從參與。 
        5. 民間團體也無參與表達選務的機制。 
        6. 競選群眾大會場所沒有公平的分配
      2. 集選區沒有足夠的政黨能參選,投票人沒有投票的對象,因此造成投 票參舉意願低,這與官方建立集選區以便保障少數族群候選人參選 的目的正好背道而馳
      3. 不符國際標準的選舉作法:
        1. 新加坡憲法規定的期中選舉(by-election)從 1992 年以來均未舉行。
        2. 國會議員的健康情況未公佈。 
        3. 候選人家庭財產未公佈。 
        4. 利益衝突未迴避。 
        5. 以譭謗名義控訴。 
        6. 政黨海外捐款未明。 
        7. 選舉捐款的規定不足。 
        8. 對民間團體的管制。 
        9. 應擴大海外投票的地點。
  5. 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與新加坡政治
    由於李光耀的長期主政和鐵腕作風,「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在其『世界各國自由度報告』(Freedom in the World Report)裏指認新加坡 只是部分自由的國家,而「經濟學人」(Economist)則將新加坡定位為「混 雜的政體」(hybrid regime)(Wikipedia, 2012b)。也有人稱新加坡的民主 是「指導式民主」,類似孫中山建國程序中的「訓政時期」(Muffet, 2001)。
    1. 研 究新加坡政治多年並曾任教新加坡大學、現任歐盟駐新加坡中心主任的 Yeo Lay Hwee(2002: 213)、及其他研究新加坡政治的學者(Heng, 1997) 指出其他造成執政黨的長期執政的原因: 
      1. 人民行動黨的能力和務實的作法能夠調和不同的族群利益,例如華 人認為在由馬來人所主導的大環境裏,該黨才有能力保障華人的利 益,而馬來的少數族群相信該黨才能克制華人的沙文主義
      2. 在人民行動黨主政下,新加坡的經濟和就業機會持續成長,而教育、 住宅、和公民服務表現出色。
      3. 人民行動黨所主政的政府清廉,少有貪污腐敗的情況發生
      4. 人民行動黨政府的威權適度,例如對反對人士的處置都未過份,也 無重大人權迫害情況。雖然媒體和言論自由有所管制,但基本上社 會是開放的,對外界的資訊還是可取得。雖然新加坡的不如西方國 家的言論自由和政治活動,但新加坡人對此要求並不太大。
      5. 憑藉經濟繁榮和社會服務,人民行動黨把人民的政治傾向弱化,讓 人民能滿足於日常生活。 
  6. 結論
    有些政治學者把新加坡的政治模式稱之為「選舉權威主義」:一方面新 加坡政治體制具有所有多元民主政體的基本選舉程序與法律制度,另一方 面又成功地享有了權威主義的政治權勢。可以說,是一種介乎於權威主義 與民主政治之間的特殊政體模式。它是一種在多元選舉制外殼下的權威政 治,或者說是一種在權威性的政治資源壟斷下的民主政治
    這種「新加坡模式」的特點,可以表述為:逐步開放民 主競爭空間,在執政黨已經取得對政治經濟與社會各種資源的高度支配地 位的條件下,容許若干競爭性的小黨合法存在,並在條件成熟時開放民主 選舉的政治空間。這樣就形成類似於新加坡人民行動黨的獨大黨模式。即 在競爭性的民主程序下,執政黨仍然可以長期享有不受質性挑戰的政治統 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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