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 星期一

〈站在政治獻金背後「說話」的利益團體-省思美國多元化社 會的自由與平等〉郭俊偉

  1. 前言
  2. 美國政治獻金相關法令之改革
    1. 政治獻金-用來支持候選人競選公職或國會議員的捐款
      1. 硬錢-個人、政治行動委員會、政黨捐款給"聯邦公職候選人"
        符合聯邦選舉委員會(FEC)限額規定並接受其監管的政治獻金,各政黨每月必須向選舉委員會提交政治獻金報告,詳細列出每個捐款人的姓名與捐款數額
      2. 軟錢-個人、公司行號、公會或政治行動委員會捐給政黨從事"基層黨務建設活動"與"非聯邦公職選舉"
        能繞過監管,且能影響選舉的捐款
  3. 美國政治中不可或缺的利益團體
    1. 利益團體的重要性
      1. 利益團體相關理論
      2. 利益團體變遷模型
        1. 杜魯門(Truman)"干擾理論"
          認為總體社會的變遷是團體形成的主要原因,當社會越趨專業化與複雜化,團體的種類與數量也會因應滿足社會之需要而增加。干擾因素會促使人們結社的傾向轉為行為,以恢復變動前的均衡或促進新均衡的建立。
          1. 對團體形成的歷史模型的兩個假設
            1. 均衡關係的波動
              一個團體的形成可能導致混亂或加深其他團體之間的裂隙,因而使他們也相對地組織起來,以尋求建立新的均衡模式
            2. 社會多元化與複雜化的加劇
              專業化社會的快速變遷與利益多面性,造成團體的勃興
          2. 薩利斯伯瑞(Salisbury)的交換理論
            假設個人之所以會進入到人際關係網路,是由於他們可經由此關係網路換取某些利益。因此薩利斯伯瑞特別關注政治組織者或領導者的角色,尤其是他們可以喚起潛在成員對加入團體可獲得利益的知覺意識
            1. 三種利益
              1. 物質性誘因
                有形的報酬或隨時可用貨幣折算的事物或服務
              2. 團結性誘因
                實際團體互動中,透過友誼、社會化等作用所獲得的回報
              3. 目的性誘因
                經由團體對共同財貨之努力或個人因素支持其所認為有價值的主義、信仰、目的或原則,所得到的意識上之滿足
          3. 利益團體的增加表示一種由兩個相互關聯的社會過程所形成的結果:社會複雜度增加、一種尋求均衡的自然趨勢
            而遊說與政治獻金的捐獻,更是提供利意圖體對於政治參與與利益存續一個相當重要的管道與方式
    2. 利益團體的效能與轉型
      1. 對政治的影響力
        利益團體會以各種方式影響選舉:提供"選舉動員"、"財務影響力"以及"政策專門知識"等,透過合法程序讓政府政策的形成與執行來圖謀本身利益,希望政策產出結果是本身所希望的,因此利益團體也被認為是政策的"最大限度"
      2.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蓬勃發展
        競選籌款的改革允許利益團體組成"政治行動委員會(PACs)",讓許多企業在1980年代開始透過捐獻來引導政治行動委員會的運作
        1. 政治行動委員會對於候選人特質的評鑑
    3. 利益團體的遊說與政治獻金
      1. 遊說作為利益團體的一種政治行為
        利益團體運用影響技巧的比率
      2. 以獻金影響政治:「軟錢」的正名與正視
        1. Buckley v. Valeo, No. 75-436
          當時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對政黨和利益團體的競選宣傳經費之金額限制,但是允許對介入選舉的團體或個人的經費來源實施限制。雖然最高法院宣布,給競選宣傳費用規定限額,構成了對"言論自由"的非法限制。但也認為,政府有必要保護這一制度不被捐款人與候選人之間的互利關係所侵蝕;因此,有理由對經費來源加以適當的限制。在這案件之後,政黨變得更加謹慎花費未加限制的獻金
        2. McCain-Feingold 法案
          由 McCain與Feingold共同撰擬,其目的為希望能夠力圖止住"軟錢"不斷上升的趨勢,並使競選費用降下來
  4. 政治獻金形式上之新爭議
    1. 新的合法政治獻金募集與使用管道:「五二七組織」與「議題倡導」
      1. 五二七組織(section 527 organizations)
        其根據《美國稅法第五二七條》成立的無黨派組織,可不受限額地籌措現金的組織。
        原來527是聯邦稅法的一個編號,凡以五二七稅法登記的社團,只能從事政治和選民教育,不能參與助選或支持特定的政治團體及個人。因此不受2002年生效的《兩黨競選改革法》約束,可繼續募集和花費軟錢,包括用於支持特定候選人的活動
      2. 2007年的判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2002年的《兩黨競選改革法》部分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撤銷其限制企業、公會和貿易團體資助特定選舉廣告的條例。
        法院的見解是,不能因為某些問題和選舉有關就壓制其討論,並將這些廣告認為是議題倡導(issus advocacy)
    2. 言論自由擴大延伸至大眾傳媒系統的自由與平等之爭議
      言論自由在很多地方應與媒體表達劃歸成不同層次來探討,前者為法律保護之層次,後者為職業道德之層次。在今日強調競爭的資本社會中,廣告是媒體一個很大的收入來源。許多言論可以透過購買廣告的方式來表達,或是利用廣告產生的經濟效益來製造正面新聞曝光的機會。如把"選舉"使用媒體的宣傳效果單純當成是一種言論自由的表達時,則更是把這問題帶入到言論自由與政治平等的爭議當中
    3. 政治自由與平等的論述:美國傳統上自由派與保守派的比較
      要破除財團為主的金錢政治,根本的方法是降低公民參政的門檻,並且給予參選人不因財產限制的真正機會均等,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平等的參政權,此即"公費選舉"。
      由政府來主導選舉過程,創造一個相對公平競爭的環境。
  5. 美國總統選舉花費的論證與改革建議
  6. 結語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介紹美國的獻金制度與選舉的關係,以及改革的歷程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感覺沒有太深入的論述,就單純介紹而已

《政治學》〈利益團體〉吳重禮

 《政治學》,吳重禮等著,陳義彥主編,台北市:五南出版社,2016

  1. 前言
    在多元民主社會中,影響政治運作者主要包括"政府角色"與"非政府角色",前者包括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以及司法部門;後者則包括政黨、利益團體、大眾傳媒,以及社會民眾
  2. 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之意涵與種類
    在政治運作過程中,政治利益團體指一群人的組成,他們有著共同的政治目標或者政治信念,並藉著彼此的互動,有組織地從事政治活動,影響政治決策,以達成這些目標或信念。
    一般而言,利益團體也被稱為壓力團體或自願性組織
    1. 工會組織
      大體上透過集體行動向雇主爭取較優渥的薪資與較佳的工作環境。在共同利益的追求動機之下,當產業工會工人們結合起來向雇主提出更多的要求時,他們已然形成一個利益團體。
    2. 商業組織
      商業組織的利益訴求較偏向於經濟導向,且著重於某些經濟議題或者政策領域,諸如公共支出、課稅項目、進出口稅賦、進出口配額、出口補助、低利貸款、降低環境保護標準等,而這些特定議題與其本身利益有著密切的關係
    3. 專業協會
      專業協會除了組織內部成員知識傳承之外,往往會對於政府部門施加壓力。最常見的情形即為要求政府加強管制或者放寬專業執照,使得具備某些專業資格的人士始能從事該項職業。
      這些專業協會之所以特別關切執業證照事務,一方面希望維護社會大眾對於該項專業知識的信任,另一方面在於排除其他不符合特定資格者進入該項專業
    4. 特定對象團體
      特別關切婦女、殘障、幼童、退休老人、少數種族與族裔、宗教的團體
    5. 公益團體
      這些團體關注於如何改善各類政治、經濟、社會、自然環境議題,而非提供其所屬成員立即、直接,或者明確的利益
  3. 利益團體的主要活動方式
    1. 遊說
      遊說意指利益團體的代表人員與政府重要決策人士進行接觸,藉由這些管道對於有關部門表達其意見與訴求,以便影響政府的作為。遊說的接觸途徑可能是非正式的型態,透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書信等方式,甚至在餐敘中表明所屬團體的立場
    2. 影響公眾輿論
      對於多數的利益團體而言,在全國性與地區性電視、廣播、雜誌、報紙等新聞媒體推出宣傳廣告,建立正面的形象,是影響民眾觀感的重要策略
    3. 動員組織成員
      動員所屬組織成員,或者發動宣傳造勢活動,以表達組織的立場,往往是利益團體發揮影響的利器
    4. 政治捐獻
      在選舉過程中,由於競選支出所需驟增,迫使各候選人勢必嘗試開拓各種資金管道,才得以因應。其中,候選人向其支持者及利益團體籌募經費,即是一項重要管道
    5. 司法訴訟
      利益團體之所以將其政治理念直接訴諸司法判決,主要在於法官屬終身職,因此他們處理爭議事務的態度往往有別於政務官員與民選議員,而較易處於超然、中立的立場,公平地裁定紛爭。尤其,當法院本身擁有"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亦即法院審判訴訟案件時,同時審查訴訟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是否與憲法或法律精神相符,倘若與憲法或法律義理牴觸,法院得根據憲法或法律,拒絕適用該項法令
      法院對於某些特定案件,經常不可避免地必須解釋法律和創制判例,而該項行為便形同是一種司法立法(judicial legislation)的表現
    6. 非暴力方式
      非暴力方式主要在於引發傳播媒介與社會輿論的關注,爭取同情者的支持,間接對於政府決策產生影響。一般來說,參與人數的多寡、領導成員的策略,以及訴求理念的正當性,都是攸關非暴力方式能否成功的關鍵性因素
    7. 其他非法手段
  4. 利益團體影響力的決定因素
    1. 會員人數的多寡
    2. 組織的團結程度
    3. 領導統御的才能與技巧
    4. 組織成員的社會地位與專業特性
    5. 組織得以運用的經費
    6. 組織成員的分布程度
  5. 利益團體的政治捐獻規範:以政治行動委員會為例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主要工作,為向工會個人或公司的所屬員工募集自願性的小額捐款,再將此捐款轉贈給他們所支持的政黨或候選人,成為利益團體合法運用選舉資金的媒介。
  6.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改革芻議
    1. 公費補助
    2. 擴大申報範圍
    3. 修正稅賦制度
    4. 修改捐款額度
    5. 限制募款對象
  7. 結論

2021年5月30日 星期日

〈必要之惡?從 McCain-Feingold 法案看政治行動 委員會的功能與影響〉吳重禮、黃綺君

  1. 前言
    1. 二○○一年四月二日,由 McCain 和 Feingold 共同撰擬的 S.27 法案(簡稱為 McCain-Feingold 法案),在參議院中以五十 九票對四十一票表決通過。
       McCain-Feingold 法案目的在於大幅修改聯邦選舉競選法,這項法案的主要內容包 括三項。
      1. 針對企業界、工會與個人捐贈的軟錢,禁止政黨進行勸募、花用及 輸送
      2. 提高「硬錢」(hard money)的捐獻額度
      3. 對於選舉議題廣告設定限制,規定在聯邦公職選舉(包 括總統、參議員及眾議員)的黨內初選三十天與大選前六十天,任何人花費一萬美 元以上刊登顯示某候選人名字或形象的廣告,均需公佈廣告資金來源,同時禁止企 業與工會出資播放明顯支持特定候選人的選舉議題廣告,以防堵利益團體藉廣告之 名對於候選人行利益輸送之實
    2. 利益團體影響公共政策,主要依循兩種途徑:
      1. 在政 策決定過程中,對行政或立法機構進行遊說,以改變政策方向
      2. 介入選舉影 響民選官員或民意代表的選舉結果。其中,在一九七○年代聯邦競選選舉法的規範 下,政治行動委員會脫穎而出,成為利益團體合法運用選舉資金、介入選舉的利器
  2.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發展歷程
    1. 一九七○年代制訂的聯邦競選選舉法
      准許工會和公司成立「分離基金」 (separate segregated fund)來從事政治活動;而此分離基金的統籌管理機構就是政 治行動委員會。政治行動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在向工會個人或公司的所屬員工募集自 願性的小額捐款,再將此捐款轉贈給他們所支持的政黨或候選人。雖然在每次的選 舉中,政治行動委員會對於每一位候選人的捐款上限為五千美元,但是聯邦競選選 舉法並沒有對於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總額做出限制,這等於是正式承認政治行動 委員會在招募競選經費過程中的合法性
    2. 一九七六年 Buckley v. Valeo 的判決
      聯邦最高法院取消了聯邦競選 選舉法中對「獨立花費」(independent expenditure)的限制。
      雖然聯邦最高法院的立意良善, 不希望侵害到個人、團體的表意自由,可是這件判例卻使得門戶洞開,讓政治行動 委員會能夠合法地規避競選經費的限制
      1. 「獨立花費」
        所謂獨立花費意指政 治行動委員會運用其所籌募到的資金,在沒有事先知會候選人的情況下,將經費用 之於幫助該位候選人或打擊其對手的競選宣傳上。
  3.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類型及募款方式
    1. 公司型(corporate PACs)
      公司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可於任何時間向公司的主管、員工 及其親屬進行募款,但每年僅以兩次為限
    2. 工會型(labor PACs)
      工會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募款對象是 工會會員及其親屬,捐款的次數每年沒有限制,且聯邦競選選舉法也允許工會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向其會員所服務的公司主管募款
    3. 協會型(association PACs)
      協會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其型態 通常為同業團體或是強調特殊議題的社團,其協會的會員就是他們主 要的募款來源。另外,具有「商業性質」的協會型政治行動委員會還可向會員所服 務的公司主管或股東募款
      如「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所成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則稱為「全國步槍協會政治勝利基金會」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s Political Victory Fund)
    4. 產業工會型(cooperative PACs)
      「會員」也是產業工會型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募款來源,如「聯合蛋業工會」 (United Egg Association)所成立的「蛋政治行動委員會」(Egg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身為工會會員的各大養雞場場主,自然就是該行動委員會的主要募 款對象。
    5. 無隸屬團體型(non-connected PACs)
      通常是由一群主張特定的意 識形態或單一議題的團體所組成,像是以意識形態為主的保守派政治行動委員會、 自由派政治行動委員會,針對單一議題為主,例如促進美國黑人權利的「全國有色人種福利促進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因為他們沒有隸屬 的「母團體」,也沒有正式吸收會員成立政治組織,必須向社會大眾尋求認同與支 持,因此他們的募款對象也最廣,遍及社會各個階層。
    6. 政治行動委員會對於眾議員選舉的捐款遠超出 對於參議員選舉的捐獻
      究其原因,可歸納出以下數點。
      1. 由於眾議員的應選舉名額是按每州的人口比例來分配,而參議員則是每 州均只有兩名代表。所以,大體說來,眾議員候選人的人數往往多過於參議員候選 人。根據聯邦競選選舉法的規定,每個政治行動委員會只能捐贈五千美金給一位候 選人,於是相較之下,眾議員候選人向政治行動委員會所能募集到的資金通常高過 於參議員候選
      2. 由於每州只能選出兩名參議員,因此參議員候選人的聲望往 往較眾議員更高,且大部分都是由現任者繼續連任,他們要從其他地方募集資金也 較眾議員較為容易,因此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給參議員的比例通常較眾議員為低
      3. 就政治行動委員會自身的考量 上來說,他們也會覺得同樣五千美元的政治獻金,花在眾議員候選人的身上會比花 在參議員候選人的身上,能夠得到更多的重視與感謝。而這些眾議員候選人在當選 之後,也較會將該政治行動委員會所希望的利益或政策帶入,以便下次競選時能夠 繼續得到他們的捐獻與幫助
    7. 影響政治行動委員會向候選人捐款的考量因素
      1. 候選人的「競爭定位」(candidate status)。候選人的 競爭定位是指候選人是屬於「連任者」(incumbent)、「挑戰者」(challenger) 或者是「開放選區」(open seat,指沒有連任者競選的地區)的候選人
      2. 受到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母團體」影響,譬如公司型、工會型或協會型 所組成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在對候選人的捐獻上,往往受到母團體影響相當大
        如房地產經理人政治行動委員會在傳統上就 是比較支持共和黨的候選人,而工會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則一直都是民主黨候選人 的忠實擁護者
      3. 政治行動委員會也必須會考量政治勢力的變化消 長,選擇捐助的對象
  4. 「獨立花費」與「軟錢」─另闢蹊徑介入選舉
    1. 獨立花費
      與政 治行動委員會利益相符的候選人並沒有想像中的多,而捐款的金額又受到聯邦競選 選舉法的限制,因此迫使財力充裕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必須另謀他途來為「友我」的 候選人助選,而支出總額不受任何限制的獨立花費,似乎正是政治行動委員會助選 的利器之一
      但並非所有的政治行動 委員會都積極採用這個方式。依據 Ann B. Matasar (1986)的分析,其原因有三。
      1. 獨立花費的開銷過於龐大。由於現在的競選,小從雇用人員、申報收支細目, 大至候選人的形象包裝、文宣策劃等,無不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並非所有的政治 行動委員會都有能力負擔
      2. 依據規定,獨立花費的支出與候選人之間「不得 接觸」(no contact),使得政治行動委員會對獨立花費的興趣缺缺。因為他們寧願 直接對候選人捐助資金,讓候選人自己去操控資金的運作,以換取和候選人密切聯 繫與接觸的機會
      3. 獨立花費的宣傳行為常常過於明顯,反不如捐獻資金來的 低調。無論是支持或打擊某一特定候選人,都可能會遭致兩方候選人、支持群眾, 甚至是其他團體的批評
    2. 軟錢與硬錢
      1. 硬錢
        指政黨或政治行動委員會 根據一九七四聯邦競選選舉法的規定,捐款給所支持的聯邦公職候選人(即總統、 參議員與眾議員),有其金額的上限
        1. 用途
          僅能用於聯邦公職人員選舉,且受 到聯邦競選選舉法的限制。一般大 眾可用此來表達對某一特定聯邦 公職候選人的支持或反對
        2. 來源
          1. 個人、政治行動委員會、政黨(必 須受到限制)
          2. 候選人自己本身。 
        3. 公佈
          所有的收支都必須呈報給聯邦競 選委員會。 
        4. 一般形式
          聯邦公職候選人政治、政治行動委 員會,以及各政黨會設立聯邦帳 戶。
          1. 獨立花費
            用來表達對聯邦公職候選人的支 持或反對,此項花費需公開,但總 額並未受到任何法規的限制,且表 意的自由也不得受到任何法令的 禁止。
      2. 軟錢
        由個人、公司行號、工會, 或者政治行動委員會所捐款給政黨用以從事「基層黨務建設活動」(party-building activities)以及「非聯邦公職選舉」的經費,不受一九七四年聯邦競選選舉法的規 定所限制,不過這些捐款在「名義上」不得和任何聯邦公職候選人有關係
        1. 軟錢具有兩項特點
          1. 無論是黨務 建設活動或地方性的選舉活動,在「名義上」均不得與聯邦公職候選人有直接的關 連;雖然聯邦競選選舉法對於軟錢的來源有明文規定,但是聯邦競選選舉法卻沒有 對軟錢的運用做任何的規範及限制
          2. 個別選民、政治行動委員會甚至利益團體,都可以運用本身資產向政黨所設立的軟錢帳戶捐獻資金,且沒有上限
        2. 用途
          原則上,僅用於州及地方性的選 舉,而不可用於聯邦公職人員的選 舉(但是軟錢常常被「間接」地運 用在聯邦公職人員的選舉上)。
        3. 來源
          受限於各州州法的規定,一般來源 包括協會、聯盟,以及個人,但一 年不得超過二萬五千美元。
        4. 公佈
          中央黨部非聯邦帳戶、地方黨部、 個人及協會超過二千美元須呈報 至聯邦競選委員會,其他的則呈報 至各州。
        5. 一般形式
          1. 政黨軟錢
            政黨透過非聯邦帳戶將錢匯給地 方黨部用於基層黨務建設及選民 運作方面
          2. 工會/協會免稅活動
            他們允許將錢用在設置及運作政 治行動委員會
          3. 對議題的支持
            對於某項公共議題可使用軟錢來 表達支持的態度,此項花費不需公 開,且不受到聯邦競選選舉法的限 制。
  5. 政治行動委員會對於政治的影響
    1. 政治行動委員會向候選人捐獻鉅額經費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獲取與議員們「接 觸」(access)的機會,其原因主要有三
      1. 可以儘早與議員取得聯繫。政治 行動委員會的選舉獻金,使得母團體能夠重新、審慎地針對政治資金「配置流向的 管道」(rearrange the channels)
      2. 增強遊說效果。政治行動委員會經由捐款獲取的接觸機會,可以說是母 團體進行遊說行動的「前置作業」。缺乏政治行動委員會的運作,並不一定導致遊 說行動的全盤失敗;但運用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往往能使遊說行動進行的更為 順利
      3. 政策暗示(policy implication)的作用。藉由捐獻資金所取得的接觸機會,將可能影響法案條文的部分內容,甚至促使有利於利益團體的附加條款挾帶通 過,這就是所謂的「政策暗示」。
        1. 政策暗示可以說是政治行動委員會透過捐獻所取 得的最大優勢,其理由有二。
          其一,政治行動委員會可以藉由與議員接觸的機會, 將自己所偏好的政策提供給議員知道。
          其二,既然出現了有利於利益團體的方案, 而國會為了讓法案能夠順利通過,往往協議讓這些法案以附加方式過關
  6.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改革芻議
    1. 若完全廢止政治行動委員會,選舉經費的亂象不但無法獲得改善,恐怕還 會變得更加難以收拾,其原因在於四個方面
      1. 單方面廢除政治行動委員會, 而無其他配套措施,將使利益團體輸送選舉資金的手法,回到一九七○年代以前的 亂象,由各個有錢的「肥貓」、大企業、工會在檯面下向候選人捐獻鉅額的經費, 而且由於經費的流向不必申報、公開,因此利益團體或大企業主業入選戰的資金將 會遠超過現在
      2. 廢除政治行動委員會,將對挑戰者極為 不利。
        雖然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偏袒連任者,但仍有部分資金流向挑戰者或是開 放選區的候選人。單方面禁止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將使挑戰著募集資金更加困 難,卻不會嚴重傷害到連任者的募款優勢
      3. 當政治行動委員會遭到廢止,候選人勢必得開拓其他的募款管道。
        這種 情形可能的結果是,將有越來越多的候選人,倚仗自己的家產競選,這不啻是變相 鼓勵「富翁」參選。當合法的募款管道減少將會使得有志於公職、但卻阮囊羞澀的 人望而卻步。
      4. 廢止政治行動委員會,並不會削弱了利益團體介入美國政治的 影響力。
        事實上,隨著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廢止,所謂的「干涉企業」(influence industry)包括遊說專家、律師、公關公司等,將更形蓬勃發展
    2. 五種可能的改革方向
      1. 公費補助(public funding)
        所謂的公費補助,正是與「降低政治行動委員 會的捐款額度」、「限制候選人向政治行動委員會募款的總額」等改革方法的配套 措施—自願接受募款與花費金額限制的候選人,可獲得聯邦政府的公費補助;候選 人仍然能向政治行動委員會募款,但所接受的額度與總金額則有一定的限制。若此 候選人的對手卻不願接受公費補助,則此候選人的收支額度可增加,而政府補助的 公費也將提高
      2. 擴大申報(公開)(disclosure)範圍
        除了進行各類選舉活動的收支金額 應該詳細申報外,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所有運作狀況,包括選擇捐款對象的決策考 量、在各州與地方選舉的活動與資金收支狀況,甚至募款信函的格式與內容等,都 應該向聯邦選舉委員會申報,並因應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 設立方便供選民、媒體查閱的運作資料網站,務使所有政治行動委員會的運作過程 能「攤開在陽光下」。
      3. 改變賦稅
        美國民眾以往進行政治性捐款可以抵稅,但是這種情形在一九八 六年之後則予以廢除。但若能以減稅方式來提高選民對候選人捐款的意願,不失為 協助候選人募款、降低政治行動委員會獻金影響力的良方之一。可能的方式是限定 個別選民向候選人捐款金額達到某個百分比,則可以抵扣賦稅(但向政治行動委員 會捐款則不得抵稅)
      4. 改變捐款額度
        壓低政治行動委員會向候選人捐款的額度,早已是歷年來國 會議員極力主張的改革方案之一。只要別把額度壓的太低,避免過度地傷害連任者 的募款優勢,降低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額度仍是將來最有可能通過的改革方式。
        不過,換個角度來看,若提升「個人」對「候選人」的捐款額度(原規定為一千美 元),或降低「個人」對「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額度(原規定為五千美元), 也有可能幫助候選人募款、抑制政治行動委員會資金的影響力
      5. 限制募款對象
        無隸屬團體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雖得以向 社會大眾募款,但由於他們必須自負行政、募款等行動的開銷,運用資金介入選舉 的情況並不嚴重,或許不必對其募款來源再嚴格限制。然而,為了約束有母團體撐 腰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對其募款對象進一步限制是可行的
  7.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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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政治行動委員會的運作以及弊端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同上

2021年5月28日 星期五

〈歷史制度論的方法立場與理論建構〉黃宗昊

  1. 前言
  2. 類型學分析與歷史制度論之界定
    1. Hall and Taylor的分類
      1. 理性選擇制度論
        1. 制度與行為間的關係
          採取計算途徑(calculus approach)觀點 ,人會極大化自己的利益並和他人產生策 略性互動。制度外生於人的行為,是人為 創設的,以侷限人們策略互動的範圍,克 服集體行動的困境。
        2. 制度形成與變遷
          制度起源於人為有意的創設,可降低行為 者間互動的不確定性。制度創設往往涉及 相關行為者的主觀同意,既有制度能存續 是因其較替代者能提供行為者更大的價值 。
      2. 社會學制度論
        1. 制度與行為間的關係
          採取文化途徑(culture approach)觀點, 人會儘量符合社會正當性的要求以搏取社 會認同。制度內生於社會文化中,提供了 何謂「正當」的意義參考架構與行為規範 ,以引導人們生活
        2. 制度形成與變遷
          制度來自於文化,來自於一先前即已充滿 各式制度的社會中,行為者藉由制度實踐 認知甚至界定社會文化本身。行為者採取 新的制度實踐是因其可增加本身的社會正 當性
      3. 歷史制度論
        1. 制度與行為間的關係
          在計算途徑與文化途徑中採取折衷立場, 特別強調制度和權力分佈間的關連性。制 度是鑲嵌在政治體系或政治經濟中,引導 行為者互動的正式/非正式的程序、慣例 、規範、協定等。
        2. 制度形成與變遷
          制度亦來自於一先前即已充滿各式制度的 體系。特別強調歷史過程中,特定轉折點 (尤其是權力結構改變)對制度所造成的 非預期結果和制度本身所產生路徑依循( path dependence)的效果。 
    2. 歷史制度論的問題意識、理論與方法
      1. 問題意識
        來自真實的歷史經驗,例如革命為何會發生?民主 與獨裁的起源為何?福利國家體制如何演變?……等,試圖探索這些「真實世界的難 題」(real-world puzzles)
      2. 理論
        歷史制度論者將理論建構的重心放在具有複合作用的 「制度」身上。制度一方面是文化與權力結構的具體呈現,又引導了體系中行動者間 的互動,介於宏觀與微觀之間,具有分析上的彈性,因此成為歷史制度論者理論建構 的主體。歷史制度論者關注大問題和真實世界難題的問題意識,也就轉換成在歷史過 程中,制度如何起源與變遷的理論探索
      3. 方法
        在有限樣本(small-N)的侷限下,使得 歷史制度論者偏重運用質化方法進行研究,較少採用需大量樣本(large-N)的量化方 法。進一步而言,歷史制度論者關注的是解答真實世界的難題,這需要清楚掌握歷史 事例的來龍去脈才能辦到
        採用系統化與脈絡化的比較方法,對歷史過程進行深度考察,這也 成為歷史制度論者最重要的分析策略。
  3. 方法立場:質化 vs.量化
    1. 兩種因果模式
      量化陣營的學者主張要以大量的樣本為基礎方能建立有 效的因果推論,但在處理大量個案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流失許多有意義的脈絡資 訊。泹質化陣營的學者則主張堅實的因果推論無法在缺乏脈絡的基礎上成立,但在強調脈絡重要性與保留大量過程資訊的同時,只能對有限的個案進行探討
      1. 「因果要素模式」(casual factor pattern)
        量化陣營欲探討大量的樣本,但能保留的過程資訊相對簡約
        「因果要素模式」是將影響歷史發展的要素抽繹出來,提煉成一個一個的自變項 與應變項,最好還能用數字加以精確衡量。此種作法的優點是標準化便於操作,有助 於分析大量樣本;但在將歷史轉換為變項的過程中,會大量流失有關脈絡性和歷史過 程動態性(如行動者間的策略互動)的資訊,使得因果解釋呈現的只是變項間的互動 關係,本質上是一種靜態分析
      2. 「因 果 過 程 模 式 」( casual process pattern)
        歷史制度論者欲保留複雜的過程資訊,但能探討的樣本數量相對有限
        「因果過程模式」則是回到歷史發展的脈絡中,去觀察各個因素在不同時點的互 動,尤其著重呈現整串因果鏈(casual chain)如何影響結果,產生各種不同路徑 (path)的過程。此種分析可保留歷史過程中大量的動態成分(如各種機制的作用如何 隨著時間發生改變),但由於歷史過程的複雜性,使得分析方式很難標準化操作,並侷 限於探討較少量的樣本。
    2. 對量化挑戰的三種回應
      1. 區分「個案」(case)和「觀察」(observation)
        在國家間的比較中,常將一個國家視為一個個案,作為比較的基礎,但這只考量了空 間的因素。如果加進時間的因素,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表現出的特質未必相同,不應 混為一談,應將前後不同時期的國家視為有所關聯但不同的個案。如果仍要將一個國 家視為一個個案,則不同時期的國家會產生不同的觀察,一個個案包含許多觀察,國 家間比較應改以各個「觀察」為基礎
      2. 將欲 探討的個案中,造成結果的原因區分成「充分原因」(sufficient cause)和「必要原因」 (necessary cause),再運用比較研究的邏輯方法-「同意法」(method of agreement) 和「差異法」(method of difference),並搭配合適的分析技術,如布林代數(Boolean algebra),就可在有限的個案中,得出有力且明確的因果推論。
        更進一步,如果所探 討的變項可以從名目的衡量(nominal measurement,即「有」與「無」的衡量)進入 等第的衡量(ordinal measurement,即從強到弱不同等級的衡量),甚至可運用更為精確的分析技術,如模糊集合方法(fuzzy-set method),更數量化地評估因果連結的強 弱
        1. 同意法是指,在一組個案中,每個個案在其他變項上均有所變異,但結果變項與原因變項卻共同出 現;同意法有助於消除潛在的必要原因。
        2. 差異法的操作和同意法相反,每個個案在其他變項上的狀 態均相似,而結果變項與原因變項則共同出現或共同不出現
      3. 實證論(positivism)的傳統觀點認為應嚴格區分「發現脈絡」(context of discovery)和「驗證脈絡」(context of validation),且科學研究關注的是驗證脈絡。
        此 觀點廣為自然科學和許多方法論教科書所接受,但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此兩者的區 別並非如此的涇渭分明。檢證理論時如不考慮個案運作所處的脈絡(即「發現脈 絡」),常無法得到堅實的因果推論,甚至會錯誤歸因
        1. 「中程理論」(middle range theory)
          對脈絡因素的重視使得歷史制度論者大多傾向於建立「中程理論」(middle range theory),認為可針對理論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加以限縮或界定,而不企求如理性選 擇理論般,或運用統計方法以建構放諸四海皆準的「大理論」(grand theory)。中程理 論正是歷史制度論者從事理論建構的可欲目標。透過研究的不斷累積,學術社群內的 共識與引導研究的共同分析架構亦會有長足的進展,這是不同於量化陣營的理論發展 之道。
    3. 小結
  4.  理論建構:與理性選擇對話
    1. 歷史制度論:路徑依循與關鍵時刻
      1. 路徑依循
        1. 廣泛來說,指 的是「歷史發生作用」(history matter),發生在前的事會影響到發生在後的事。但此 種說法過於一般,沒有什麼分析上的指引作用
        2. 嚴謹而言,路徑依循指的是涉及正向 回饋(positive feedback),而使原有狀態不斷自我強化(self-reinforcing)的動態過 程。在此機制啟動後,即使出現別種選項可供選擇,但由於轉換的代價太高,會使得 特定狀態沿著既有路徑不斷延續下去。玤制度最重要的作用,即是將某種權力或利益的 安排藉由正向回饋的機制延續下去,形成特定的的歷史路徑
      2. 關鍵時刻
        Capoccia & Kelemen 認為:「關鍵時刻」是一 段相對較短的期間,但當時行動者所作選擇卻根本地提高後續結果的機率。關鍵時刻 未必是指瞬時發生的事件,但其作用期間相較於呈現路徑依循的結果階段應該較短。 而且關鍵時刻相較於之前和之後的時間點,當時行動者所做選擇對於開啟後續的歷史 路徑,應該更具有決定性。
    2. 理性選擇、制度設計與斷續均衡
      1. Shepsle 將理性選擇學派的制度研 究分為兩個面向
        理性選擇學派的制度理論演繹自行動者理性計算並極大化其效用的假設,很自然 會從功能論的角度看待制度,將制度視為人類有意的創設-或者制度本身反映出行動 者間互動的均衡狀態(均衡制度),或者制度被利用以達成某種可欲的均衡(制度均 衡)。
        1. 「制度均衡」(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制度均衡」關注的是制度的延續,認為制度產生之後,可規範行動者間的互動行為,以產生一較佳的社會結果
        2. 「均衡制度」 (equilibrium institutions)
          「均衡制度」則關 注如何創設制度的問題,認為制度來自於行動者間的互動,反映出行動者間策略互動 的均衡。
      2. 「斷續均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模式
        理性選擇學派眼中的歷史過程,就是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均衡,並視均衡的達成為常 態,而均衡間如何隨時間演變的過程往往不是分析的重心
        在歷史的關鍵 時刻,行動者間的策略互動產生了制度,制度有助於均衡的達成或本身即反映了均衡 的結果,發揮了路徑依循的作用,將特定狀態長期持續下去;打破均衡的力量往往來 自制度外部(exogenous),此時又產生了互動與調整的關鍵時刻,新創設的制度再度 將變動後的均衡狀態持續下去,直到打破均衡的力量再度出現
  5.  歷史制度論的理論進展
    1. 制度研究的整體觀點和權力途徑
      1. 理性選擇制度論所衍生出的「斷續均衡」模式,很容易在兩個面向上偏離真實歷 史經驗
        1. 「斷續均衡」模式描繪出的歷史過程常常呈現出「變」(change)與 「常」(continuity)截然二分的局面:混亂與變動只會出現在制度創設期,等到制度出 現、大局已定就會邁入穩定的制度延續期
        2. 「斷續均衡」模式常常將制度變遷的 動力來源簡單歸因於外部衝擊(exogenous),無法提出內生性制度變遷(endogenous)的有效解釋
      2. 交互並存(intercurrence)
        從政體(polity)或制度體系(institutional system)的整體著眼,各項制度都是在 不同的歷史時點、為著不同的目的所創設,體系內存在多元且未協調的狀態,制度間 常會有所牴觸和衝突,而制度創設的非共時性是其關鍵。常態下的政治是由多元且不 協調的權威同時運作的,這種「行動中的多元秩序」(multiple-order-in-action)現象就 是「交互並存」,展現了政治的風貌如何在歷史過程中被形塑,也說明了制度變遷的動 力常是源自體系內的不協調與衝突。
        在其他制度持續不斷的影響之下,特定的制度安 排從起源以降的任一時點,都同時結合了各種「變」與「常」的成分,無法在歷史過 程中將兩者所處的階段截然二分
      3. 「變」與「常」在不同時點的結合方式
        歷史制度論的特色是關注制度與權力間的關係,並認為制度安排很大一部分是權 力鬥爭的產物,體現了強者的正義與利益。制度也可以是不同陣營妥協下的產物,未 必會清楚反映特定群體的目標。所以打從制度起源開始,支持者與反對者之間就可能存在緊張關係,並隨著彼此權力的消長,提供了制度變遷的動力與方向
        既然權力鬥爭的可能性始終存在,動態成分就已植入了制度之中, 這也就成為何以出現內生性制度變遷的有效解釋
    2. 制度變遷模式之探討  
      歷史制度論者從整體觀點和權力途徑探討制度。制度創設的非共時性以及制度體 系的「交互並存」清楚描繪出,制度變遷的路徑就是不斷被其他制度所形塑的演化過 程,不同的時間點會結合有不同的「變」與「常」成分。制度安排同時又是權力鬥爭 之下的產物,規則與服從之間的落差從制度創設以降始終存在,除了外來衝擊會顛覆 既有的制度安排外,內生性制度變遷的動力與方向也能得到有效的解釋。
      1. 藉由大量的經驗研究作為基礎,歷史制度論者已歸納出數種制度變遷的模式
        1. 「取代」(displacement)
          移除既有的規則代之以新的規則。取代未必是立即、劇烈的改變,也可 能是緩慢、漸進的過程,尤其是當引入新制度而直接挑戰了既有制度的 作用時,取代會逐步發生
        2. 「轉換」(conversion)
          既有的規則繼續存在,但被賦予新的詮釋和執行方式。轉換之所以出現,主要是由於制度與現實之間產生了落差,行動者利用規則內部的模 糊之處,重新運用既有的制度規範新的現實
        3. 「層疊」(layering)
          新規則被附加於既有規則之上,從而改變了既有規則的規範作用。既有 的規則並未被移除,但新的成分逐漸累積之後,也可能根本地改變制度 的作用
        4. 「漂移」 (drift)
          既有的規則仍然存在,但隨著外部環境的改變,使其作用與規範的能力 逐漸減弱。漂移的發生,源自於行動者並未回應環境的改變,積極保持 制度的作用
      2.  

  6. 結論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介紹歷史制度論在質化與量化中的角色,以及與理性選擇論之間的差異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記得歷史制度論似乎介於理性選擇論與社會制度論之間,那為何沒有討論社會制度論呢(第四章的部分,社會制度論如何建構理論,又與歷史制度論的差異)?

〈中國銳實力對澳洲安全的衝擊:楔式戰略的觀點〉黃恩浩

  1. 前言
    1. 經濟外交
      北京在 2005 年版的《中國外交》白皮書中首次提出「經濟外交」 一詞來界定 未來的外交政策方向,此後這種以經濟力促進國家對外關係影響力的概念便成 為中國外交政策的重要思維。北京的經濟外交可以說是一種柔性的「魅力攻 勢」(charm offensive)外交,其運用經濟、貿易、金融與投資等方式來影響 國際社會,以及強化共產黨與海外的華人社群建立緊密經濟關係,藉以干預當 地國政治與經濟來達成北京對外統戰之目的
    2. 「銳實力」(sharp power)
      從威權國家發展出來具有 侵略性的軟實力,有學者稱為「中國因素」或「紅色滲透」等,而美國學者 Christopher Walker 和 Jessica Ludwig 將其稱為「銳實力」(sharp power)。
      西方學者與媒體認為其操作手法在於透過政治獻金、經貿投資, 以及對學術機構和媒體進行操控,來干涉他國內政和洗腦他國人民,以塑造一 個「親中」或「中立」的國家,並對抗「非親中」的國家為目標,也就是所謂 的「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的作法。
      目前中共對海外統戰手法有三個 方面:第一、利用經濟關係操作政治影響力;第二、控制媒體與宣傳;第三、 推翻不利於中國的論述。其統戰組織相當龐大,統戰對象幾乎包含外國政黨、政治人物、媒體、學者、商人、學生 以及社會大眾等等
    3. 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是,究竟中國「銳實力」 如何影響著澳洲國家安全?澳洲對中國滲透的因應對策又為何?為了深入分析 此問題,本文乃嘗試以「楔式戰略」觀點來進行初步的探討。 
  2. 中國銳實力背後的「楔式戰略」思維 
    學者 Timothy Crawford 認為,「楔式戰略」(wedge strategy)是一種「國 家在可以接受的代價下試圖阻止、破壞或弱化一個具威脅性或圍堵性聯盟出現 的戰略。」當這種戰略取得成功時,分化者(操作楔式戰略的國家)因為減 少對手國數量和弱化聯盟力量而達到建構安全環境之目的
    楔式戰略的運作 主要是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文化與外交等資源,並輔以承諾、威脅、獎勵、處罰的方式,來顛覆目標國的內政團結與國際聯盟,以弱化或解除來自目標國 和其聯盟的威脅,這戰略可謂是一種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此戰略可以說是崛 起中的國家為破壞特定國家聯盟內部團結、規避抵銷(countervailing)、外在 制衡(balance)或圍堵(containment)的重要手段
    1. 研究國際政治中楔式戰略的必要性
      現實主義的權力平衡理論幾乎是國家決策者在處理對外關係所要考量的重 要方向。權力平衡的運作包含「內部平衡」(internal balancing)與「外部平衡」 (external balancing)兩個方向,前者是指對內強化自己的軍事實力,後者是 指對外結盟,並利用「扈從」(bandwagoning)、「虛應故事」(balking)、「卸 責」(buck-passing)與「滲透」(penetrating)等方式抵制外部威脅,並削弱 的敵對同盟的團結力量。基於此,楔式戰略的操作與達成外部平衡息息相關, 銳實力可以說是外部平衡的一種應用與途徑,兩者在操作上可以是並行不悖的 關係
    2. 中國楔式戰略在澳洲目標與類型
      1. 國家行為者操作楔式戰略的目標主要包括: 
        1. 「聯盟重組」(realignment)
          「聯盟重組」就是化敵 為友,將目標國從敵對聯盟中拉攏過來
        2. 「聯盟解除」(dealignment)
          「聯盟解除」是指通過操作楔式戰略 使敵對聯盟不復存在
        3. 「聯盟預阻」 (prealignment)
          「聯盟預阻」是指使敵對聯盟胎死腹中,防患於未然
        4. 「聯盟分化」(disalignment)
          「聯 盟分化」是指通過以楔式戰略的運用來弱化敵對聯盟的威脅,並造成聯盟內在 衝突
      2. 學者 Timothy Crawford 將楔式戰略大致分為「攻勢」和「守勢」 兩種類型
        1.  攻勢性楔式戰略
          具有進攻意圖的國家通過採用楔式戰略來 減少被他國制衡的可能性,進而造成他國外部制衡策略失敗
        2. 守勢性楔式戰略 是指,謀求阻止或分化敵對聯盟通過守勢楔戰略反制權力平衡、破壞潛在的威 脅者,並弱化或孤立主要威脅
  3.  中國銳實力在澳洲的戰略作為
    美國「哈德遜研究所」(Hudson Institute)的學者 Jonas Parello-Plesner 與 Belinda Li 日前發表《中國共產黨對外干預活動:美國和其它民主國家該如何 應對》(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Foreign Interference Operations: How the U.S. and Other Democracies Should Respond)報告,強調「跟共產黨跑的西方人」 (Western Enabler)助長中共國際影響力的擴張,表面指涉的是美國產官學研 各界許多重要人士,當然暗指其他國家的親中政要
    1. 外交干預
      2015 年 10 月 16 日,嚴雪瑞因以一百萬美金賄賂前聯合國大會主席艾希 (John Ashe)等而遭聯邦調查局逮捕,並於 2016 年 1 月 20 日在紐約法庭被判 20 個月有期徒刑。同時,澳洲聯邦警察在她的住家搜索到很多澳洲情報機構 的機密文件。據報導,可能是烏瑞恩任職澳洲國 家(情資)評估辦公室(Office of National Assessments, ONA)時非法帶回家的文件,該批機 密文件包括「西方情報機構瞭解的中國情報機制細節」。嚴雪瑞也因此被媒 體公開認定是中共在坎培拉和華府的頗有政治影響力的間諜
    2. 政治捐獻
      西方民主國家大都禁止外國的政治捐獻,但澳洲是唯一的例外。澳洲沒有 立法禁止外國捐款,使其國會議員甚至內閣成員都可能受到外國以政治獻金影 響澳洲政府政策制定的方向。中國富商在當地參與政治大多是以提供政治獻金 的方式為之。以金錢購買影響力,此亦成為中共滲透澳洲政治的重要途徑
    3. 政策影響
      在澳洲政治捐獻有個特殊情況,亦即在非澳洲籍的捐款人中,中國人排第 一位
      1. 黃向墨曾有一項最爭議的政治捐款,就是在 2017 年澳洲大選前,黃向墨承 諾要捐 40 萬澳元給工黨,但就在投票前幾週又撤銷此承諾,原因是當時有工黨議員在演講當中提到,澳洲政府應該參與美國以自由航行為名的南海巡邏行動。 黃向墨認為這議員的言論是對北京在南海主權主張進行嚴重挑戰。相反的, 澳洲參議員 Sam Dastyari 因接受黃向墨的金援而在國會替中共南海政策辯護, 因而被迫辭參議員職務
    4. 港口租借
      洲北領地政府於 2015 年 10 月與中國嵐橋集團(Landbridge Group)簽署 了總值 5.06 億澳元的租賃權協議,將達爾文港(Port of Darwin)碼頭與設施等 租賃給這家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關係密切的商業集團。澳洲軍方高層對這集團獲 得北領地達爾文港口 99 年的租賃權表示關注
    5. 科技剽竊
      中國解放軍在過去的 10 年間共派遣了多達 2,500 名具軍方身分的「研究人 員」,前往美國、英國、澳洲、新加坡、德國等國,以留學、學術交流與合著 學術論文等方式,參與並蒐集最新的軍事相關科技。澳洲與美國於 2012 年的美 澳武器條約中,已經將澳洲大學研究納入管制範圍,但是中國國防大學仍藉由 合作開發之名義,派遣軍方人員赴澳洲進行研究交流,從澳洲大學重要國家科 學研究項目中,有系統性剽竊大量技術並轉移至中國軍方,這被中國《解放軍 報》稱為「異國採花,中華釀蜜」的策略。相關研究項目包括:太空、人工智能、 無人車和電腦工程等在內的敏感領域,而這些技術可能有助中國軍事科技能力 的提升並且運用在戰場上。
    6. 學術操縱
      一般人總是認為學術圈是比較中立的,學術界能以獨立而且客觀的方式進 行中國研究,以及提供評論中國的正面與負面看法。然而,中立的學術界對中 共而言好處更大,因為控制學術界可以形塑對中國當局有利的公共輿論,所以 中共一直沒放棄對學術界的滲透。
    7. 煽動留學生
      中國是向西方國家輸出留學生的主要國家之一,大批留學生不僅增加當地 大學高等教育經費,也提供充分高級學術研究人力。在中共海外情報工作架構 下,留學生是最可以利用的對象。目前,中共對海外中國留學生的監控至少有 以下兩層面。
      1. 監控中國留學生組織
        除廣設孔子學院外,目前中國在西方主要大學都有成立「中國學生學者聯 誼會」(簡稱學聯),很多大學的學聯在組織章程或網站中的介紹都有說明是 接受中國駐該國外館的指導。值得注意的是,學聯的學生幹部幾乎都是忠黨愛 國的共產黨員擔任,他們是中國外館與學聯之間的橋樑。中國外館會向學聯提 供活動經費與諮詢之方式對其直接管控,利用學聯來監視社會運動、法輪功與 其他異議人士等,並藉以獲得最直接的國外相關情報
      2. 利用中國學生愛國心
        澳洲洛伊國際政策研究所(Lowy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Policy)所長費羅 (Merriden Varrall)於 2017 年 7 月 31 日在《紐約時報》發表題為「中國對澳 洲開放風氣的威脅」的評論文章,提到關於中國領事館監控當地中國學者與留 學生,並鼓勵舉發那些對共產黨的異議人士。澳洲境內目前有約 15 萬中國留學 生,由於不少留學生已將中共意識型態內化並代表北京立場,所以會對大學課 堂中的日本議題、兩岸議題、西藏問題、南中國海議題和人權議題等,感到憤 怒和反感,並試圖影響課堂中的自由論述
  4. 澳洲對中國銳實力入侵的因應作為
    1. 強化情報組織
      澳洲憂心外國政治干預,將影響國家安全;對此,澳洲安全情報組織 (Austral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Organization,ASIO)擬全面清查情報體系。 此次清查計畫將由澳洲前情報局長理查森(Dennis Richardson)主導,將針對 國家、地方情報機關如何共享訊息、情資等進行檢視,國內外情蒐相關單位也 將配合這次清查
    2. 成立反間諜部
      澳洲內政部(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目前成立了一個國家反間諜部門 (National Counter Foreign Interference Division),將澳洲安全情報局(ASIO)、 聯邦警察 (AFP)、國防部、外交貿易部和其它關鍵的政府機構聯合起來,以共 同對抗外國間諜行動。澳洲政府於 6 月份在內政部直接設立「國家反外國干預 協調官」(National Counter Foreign Interference Coordinator)一職與澳洲的反恐 怖主義協調官職位類似,從事有關反外國間諜政策、行動和社區互動方面的工 作,以提高應對外來威脅與顛覆的反應能力。
    3. 立法防止顛覆
      因為澳洲缺乏相關的國家安全法來規範不透明的外國政 治獻金,所以澳洲當局去年推出《選舉法修正案》(選舉資金改革法案)試圖 將國內外的政治獻金區分開來,遏止外國勢力干預內政。此外,澳洲政府也效 法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的立法和應用 情況。實際上澳洲所要推動的是《國家安全法修正案》,內容包括:《反間 諜法》(Anti-Espionage Law)與《反外國干預法》(Anti-Foreign Interference Law)。
      在新法案中,所有外國企業或個人不得提供政治獻金,為外國或外國機構工作的人士需註冊,而干擾澳洲民主發展、政策方向、政治權利或義務的 行為,即使不涉間諜行動,亦會被視作犯罪,這法案來源基本上是跟美國的《外 國代理人登記法》是雷同的
    4. 加強民主教育
      澳洲政府以立法 方式作為防範措施並無法全面反制外國干預、滲透與顛覆。面對中國統戰手段, 民主國家可藉由教育提升公民社會的民主價值,並強化個別公民的民主意識, 以維持一個透明且自由開放的政治社會,而這可以說是因應中國統戰的最佳防 禦方式。
    5. 鞏固同盟關係
      澳洲國家安全主要 是建立在與以美國為首的同盟關係,澳洲發表的《2016 國防白皮書》與《2017 外交政策白皮書》內容中,都強調要確保以及強化美澳同盟是澳洲的外交戰 略主軸,並以此為建構穩定的澳中關係的基礎,顯然澳洲仍是以美澳同盟為其 與中國互動的安全保障。
    6. 轉移經貿市場 
      澳洲當局在 2018 年 7 月更公布了一項《印度經濟戰略 2035》(An India Economic Strategy to 2035)報告,內容明確表達澳洲應改善現階段經貿過度依 賴中國市場的現況,並計劃到 2035 年要將印度提升為澳洲前三大出口標的,以 期降低澳洲經濟發展中過度依賴中國所帶來的危機
  5. 結論
    民主政治貴在寬容,然而已故的政治哲學家 Karl Popper 在《開放社會及其 敵人》(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一書中提到「無限的寬容必將導致寬容 的消失」(Unlimited tolerance must lead to the disappearance of tolerance)。換 言之,若對中國共產黨無聲入侵的姑息,必將導致民主價值的崩壞,因為對民 主信仰與價值的破壞就是開放社會的敵人。筆者認為澳洲案例經由媒體報導已 經喚醒了很多民主國家的政府與人民,並激勵他們去重新審視在其國家邊境內 中國的各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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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中國以那些方式影響澳洲國防、政治、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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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這些行動,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個大型的意識形態戰爭,透過各種方式來塑造有利於自身的輿論環境,並以之透過開放的言論環境與選舉來影響政治,最後干預國防、外交
但是這顯然需要漫長的時間,成效有多少實在很難看出來,輿論影響顯然也很重要,但該篇不怎麼談到

2021年5月27日 星期四

〈回溯投票或議題投票: 2005 年台北縣與高雄縣縣長選舉之比較分析〉黃德福、黃靖麟

  1. 前言
    投票行為研究的分析架構,可以區分為社會學研究途徑 (sociological approach)、社會心理學研究途徑 (socio-psychological approach) 及經濟學研究 途徑 (economic approach) 等三種。
    不同於社會學研究途徑注重人口學 (demographic) 的個 人特質因素,以及社會心理學研究途徑強調選民的主觀社會心理評價因素,經濟學研究 途徑則指出,選民的投票行為乃是基於成本利益計算 (cost-benefit calculation) 的結果,回溯投票 (retrospective voting) 與議題投票 (issue voting)就是經濟學研究途徑最典型的代表
  2. 經濟學研究途徑與選民投票行為
    1. 選民投票行為的經濟學研究途徑
      選民投票行為的經濟學研究途徑,是以個體經濟學理論中的個人理性 (individual rationality) 為基礎,認為民主國家中選民的投票行為,乃是在評估相互競爭候選人的期望 效益 (expected utility) 之後,透過理性的成本利益計算,選擇能夠滿足個人最大期望效益的候選人
      選民期望的資訊 (information) 主要來自兩方面:其一,候選人未來將要做些 什麼?其二,候選人過去做了些什麼?如果候選人從未擔任過公職而欠缺直接的資訊,和 候選人相連結的知名政黨及其政策,就被視為該候選人期望的替代資訊
    2. 回溯投票
      回溯投票模型之中,選民投票行為成本利益計算的評判基準,是來自於追求連任候 選人任內的表現,或是競爭候選人所屬政黨原先在位者的表現
      1. 根據 Fiorina(1978; 1981; 1983) 的論點
        回溯投票模型具有三項基本內涵:
        1. 選民投票行為的決定,是依據執 政黨及其候選人在位時政績表現的評估,雖然經濟因素並非唯一評判的標準,但主要還是 以經濟表現的好壞作為取捨
        2. 選民是以假設性的觀點,針對現任者執政時的過去表 現,以及競爭候選人或政黨該時期如果在位的可能表現,經由比較評估後才決定投票行 為
        3. 時間因素在選民對於候選人的評判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愈是久遠或不確定性的 事件,所能產生的相對影響力將會愈低。
    3. 議題投票
      議題投票模型之中,選民的投票行為是建立在對於候選人的議題立場或未來承諾之評 估
      1. Downs 指出,所有的候選人皆是為了勝選而提出政策承諾,但絕非為了執 行政策計劃而追求勝選。顯然地,當議題的立場被視為空間上的特定位置時,議題投票 模型就成為「空間投票模型」(spatial models of voting)。當選民的政策立場既非兩極對立 也非多峰分佈時,政黨及其候選人為贏得選舉的勝利,必須提出和他人不同的政策以吸 引多數選民的認同或支持,但由於「中間選民」(median voter) 的存在,卻讓所有的政黨 除了意識形態之外的政策議題幾乎相近,於是政黨的競選策略會產生匯聚 (converge) 的現 象
      2. 議題投票要能夠成功影響選民行為,必須要 滿足三個條件
        1. 選民必須對該議題的存在有所認識
        2. 選民對該議題有一定 強度的察覺
        3. 某一政黨比其他政黨更能代表選民的議題立場
  3. 分析架構與研究方法
    1. 模型設計
      本研究的模型設計上,由於依變項為「有否投給特定候選人(台北縣為周錫瑋,高 雄縣為楊秋興)」,是屬於二元類別 (binominal) 性質之變項,我們乃採用成長曲線迴歸 (logistic regression)分析進行統計檢測。
      1. 基本模型:以基本資料變項為控制變項
        1. 模型甲:基本資料變項、回溯投票變項
        2. 模型乙:基本資料變項、議題投票變項
        3. 模型丙:基本資料變項、回溯投票變項、議題投票變項。 
      2. 複合模型:增加候選人評價與政黨偏好為控制變項
    2. 變項測量
      1. 基本資料變項
        在基本資料變項中,我們採用了性別、年齡與教育程度等三個變項,而不使用省籍變 項;其中,性別變項採用虛擬 (dummy) 的方式來測量
      2. 回溯投票變項
        在政府的施政績效方面,我 們採用了「中央政府施政滿意度」,以及「台北縣政府施政滿意度」與「高雄縣政府施政 滿意度」等變項;在政府的清廉度方面,我們則選取了「中央政府清廉度」,以及「台北 縣政府清廉度」與「高雄縣政府清廉度」等變項
      3. 議題投票變項
        1. 在 2005 年的縣市長選舉中,全國性的議題以「陳哲男涉弊 案事件」與「馬英九辭黨主席事件」兩者,最為社會大眾所普遍關注,乃採用作為議題投 票之變項;在模型檢證中,我們將這兩個變項以虛擬的方式來測量,凡是肯定的答覆都以 數值 “1” 表示,而否定的答覆則以數值 “0” 來表示
        2. 在政策承諾方面,全國性的有「廢 除軍公教退休人員 18% 優惠利息」;變項的測量僅將原先的選項反轉順序,直接代入模型 作檢證。
        3. 地方性政策承諾的部分,台北縣我們選用了「是否支持台北縣市合併升格」為 變項,高雄縣則以「誰較有能力處理治水問題」變項來測量
      4. 候選人評價
        有關候選人評價變項的測量,我們直接採用調查資料中,選民對特定候選人 0~10 的 評價分數,並將其直接代入模型
      5. 政黨偏好
        在模型檢證 之中,我們也以虛擬的方式來處理本變項,在台北縣模型部分,凡是政黨偏好為「泛藍」 者都以數值 “1” 來表示,而政黨偏好為「泛綠」者則都以數值 “0” 表示;在高雄縣模型 部分則相反,凡是政黨偏好為「泛綠」者都以數值 “1” 來表示,而政黨偏好為「泛藍」 者則都以數值 “0” 表示。
  4. 研究發現與分析
    1. 基本模型
      1. 台北縣之簡單模型:以基本資料變項為控制變項
        1. 模型甲之一
          回溯投票變項中,「中央政府 施政滿意度」與「中央政府清廉度」兩個變項,和模型中的依變項呈現顯著的負相關;換言 之,民進黨執政下的中央政府施政滿意度與清廉度,成為影響台北縣長選舉中選民投票行為 的關鍵因素,亦即民眾對於「中央政府施政滿意度」與「中央政府清廉度」評價愈低者,投 票支持周錫瑋的傾向愈高
        2. 模型乙之一
          我們發現在議題投票變項之中,「陳哲男涉弊案事 件」與「台北縣市合併升格」兩個變項,和模型中的依變項呈現顯著的正相關,也就是「陳 哲男涉弊案事件」確實影響選民的投票行為,因為不滿民進黨籍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涉 入弊案,因之轉而投票支持周錫瑋者顯然不在少數;此外,周錫瑋在選舉期間所提的「台北 縣市合併升格」的政見訴求,顯然獲得了台北縣民相當程度地認同,固而在縣長選舉時以實 際的投票支持來表達民意
        3. 模型丙之一
          我們發現所有的回 溯投票變項之中,僅有「中央政府施政滿意度」變項具有顯著的影響力,而所有的議題投 票變項之中,仍是「陳哲男涉弊案事件」與「台北縣市合併升格」兩個變項,和投票支持 周錫瑋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性,似乎顯示議題投票模型較之回溯投票模型更具影響力。
        4. 就整體模型的適合度來看,在本次的台北縣長選舉之中,結合 回溯投票與議題投票的模型為較佳的模型,而回溯投票模型顯然優於議題投票模型
      2. 高雄縣之簡單模型:以基本資料變項為控制變項
        1. 模型甲之二
          回溯投票變項中,「中央政府 施政滿意度」與「中央政府清廉度」兩個變項,和模型中的依變項呈現顯著的正相關;亦 即是,民進黨執政下的中央政府施政滿意度與清廉度,成為影響高雄縣長選舉中選民投票 行為的重要因素,凡民眾對於「中央政府施政滿意度」與「中央政府清廉度」評價愈高 者,投票支持楊秋興的可能性愈高。
        2. 模型乙之二
          在議題投票變項之中,「陳哲男涉弊案事件」和模型 中的依變項呈現顯著的負相關,而「廢除軍公教 18% 優惠利息」與「誰較有治水能力」 兩個變項,則呈現顯著的正相關。這個結果告訴我們,「陳哲男涉弊案事件」確實影響選 民的投票行為,不滿民進黨籍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入弊案者,有不少選民因此轉而 不投票支持楊秋興;民進黨選舉期間炒作廢除軍公教退休人員的 18% 優惠存款利息,確 實在高雄縣引起相當程度的共鳴,愈是贊成民進黨這項政見訴求的高雄縣選民,投票支持 楊秋興的可能性愈高;而高雄縣民眾普遍關心的治水問題,也成為影響縣長選舉投票行為 的關鍵,認為楊秋興比較有治水能力的選民,投票支持楊秋興的傾向較為明顯。
        3. 模 型丙之二
          可以發現,所有的回溯投票變項之中,只有「中央政府施政滿意度」 變項還有顯著的影響力,而所有的議題投票變項之中,也僅是「廢除軍公教 18% 優惠利 息」與「誰較有治水能力」兩個變項,和投票支持楊秋興之間具有緊密的關係,似乎意味 議題投票模型較之回溯投票模型更具影響力。 
        4. 以整體模型的適合度而言,在本次 的高雄縣長選舉之中,結合回溯投票與議題投票的模型為較佳的模型,而議題投票模型又 優於回溯投票模型。 
    2. 複合模型
      1. 台北縣之複合模型:增加候選人評價與政黨偏好為控制變項
        1. 模型丁之一-候選人評價 的變項
          當選民對於周錫瑋個人的評價納入 模型之後,固然回溯投票變項中的「中央政府施政滿意度」,以及議題投票變項中的「陳 哲男涉弊案事件」兩者,仍然對於投票支持周錫瑋產生顯著的影響力,但周錫瑋所提出的「台北縣市合併升格」政見訴求,卻失去了對於選民投票行為的解釋力,取而代之的乃是 對於周錫瑋個人評價的高低,成為左右台北縣選民投票決定的關鍵因素。
        2. 模型戊之一-政黨偏好
          當選民的泛藍政黨偏好納入模型之後, 所有的回溯投票變項與議題投票變項,對於投票支持周錫瑋的依變項皆沒有產生顯著性的 效果,只有政黨偏好的變項具有顯著的影響力;這項結果表示,在本次的台北縣長選舉中,回溯投票模型與議題投票模型並沒有發生重要的影響,政黨偏好才是決定選民投票行 為的關鍵因素。
        3. 模型己之一-候選人評價與政黨偏好的變項
          所有的回溯 模型變項與議題模型變項,對投票支持周錫瑋的依變項皆沒有顯著的影響力;而與前述兩 個模型相同的,本模型中僅有候選人評價與政黨偏好兩個變項具有顯著的作用,顯示出本 次的台北縣長選舉裡,回溯投票模型與議題投票模型的適用性受到嚴厲的挑戰,選民對於 周錫瑋個人的評價及泛藍的政黨偏好立場,可能才是影響選民投票支持周錫瑋的重要動 力。
        4. 就整體模型的適合度來看,在本次的台北縣長選舉之中,增加候選人評價變項與政黨 偏好變項的模型為較佳的模型,而僅加入政黨偏好的模型顯然優於只納入候選人評價的模 型;或許我們可以論斷,影響本次台北縣長選舉選民投票行為的因素裡,回溯投票變項與 議題投票變項似乎沒有明顯的影響力,而傳統投票行為模型的候選人評價與政黨偏好兩個 變項,才是舉足輕重的趨動力量,特別是政黨偏好立場更成為影響台北縣選民投票支持周 錫瑋的最主要因素。
      2. 高雄縣之複合模型:增加候選人評價與政黨偏好為控制變項
        1. 模型丁之二-候選人評價 的變項
          當選民對於楊秋興個人的評價納入之後,除了回 溯投票變項中的「中央政府施政滿意度」,以及議題投票變項中的「廢除軍公教 18% 優惠 利息」與「誰較有治水能力」等三個變項,依舊對於投票支持楊秋興具有明顯的影響力之 外,選民對於楊秋興個人的評價,也是影響高雄縣選民投票決定的重要因素
        2. 模型戊之二-政黨偏好
          當泛綠的政黨偏好立場納入模型之後,我們發現政黨偏好的變項,成為影響 選民投票行為中最為顯著的關鍵因素。除此之外,所有的回溯投票變項,和投票支持楊秋 興的依變項之間,皆沒有顯著的關聯性;而議題投票的變項中,也僅有「誰較有治水能 力」此一變項,對選民投票行為仍然具有明顯的影響力
        3. 模型己之二-候選人評價與政黨偏好的變項
          候選人評價與政黨偏好兩個變項納入模型之後,所有的回溯 模型變項與議題模型變項,和投票支持楊秋興的依變項皆沒有顯著的相關;值得注意的 是,本模型中僅有候選人評價與政黨偏好兩個變項具有顯著的影響,顯示在本次的高雄縣 長選舉裡,回溯投票模型與議題投票模型並沒有獲得支持,選民對於楊秋興個人的評價, 以及泛綠的政黨偏好立場,特別是後者,可能才是影響選民投票支持楊秋興的重要因素
        4. 就整體模型的解釋力而言,納入政黨偏好此一 變項的模型,較之於僅有回溯投票變項與議題投票變項,或是再加入候選人評價變項的模 型,似乎皆具有稍高的解釋力
  5. 結論
    本研究所要探討的就是:台灣 2005 年的縣市長選舉中,回溯投票與議題投票是否影 響了台北縣長與高雄縣長選舉的結果呢?透過上述經驗性的統計分析,我們首先發現,回 溯投票與議題投票非影響這次選舉的重要因素
    政黨與候選人因素才是決定這次選舉的關鍵力量。當統計模型 納入政黨與候選人因素之後,我們發現回溯投票與議題投票的所有變項,對於選民的投票 行為不再具有顯著的影響力,可見在這次台北縣長與高雄縣長的選舉之中,選民的政黨偏 好與候選人評價為決定選舉結果的主要因素;換言之,選民對於「泛藍陣營」或「泛綠陣 營」的既存政黨偏好,以及對於縣長候選人個人評價的高低,才是左右這次台北縣長與高 雄縣長選舉勝負的關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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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在2005年台北縣與高雄縣選舉中人民投票行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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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型的論文感覺滿好寫的,資料丟模型就一篇

〈單一選區兩票制於台灣實施之配套措施〉《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蔡學儀

  1. 選區劃分
    要進行單一選區,勢必要調整現有的複數選區,將其進行分割,選區劃分過小的問題在於阻礙新人和清流出頭、助長地方派系和威脅小黨發展
  2. 立委人數減半爭議
    基本上,各國在規劃其國會議席總數,通常以人口數作為計算的基礎,而一般採用的計算公式為人口數的平方根或立方根,所以國會議員總數原則上是和人口數成正比
  3. 黨內初選制度
    1. 政黨黨內初選的意義
      1. 增加黨員對黨內的向心力
      2. 建立候選人與黨民或選民的交流,也可以透過媒體塑造候選人的形象
      3. 擴大政黨的社會基礎,使政黨所推出的候選人,更能代表社會多數人的意見與利益
    2. 公辦初選制度
      在政府監督下,由黨員或一般選民直接挑選黨籍候選人參與選舉的一套提名程序
      不但可以使初選更具公信力,也可以減輕各黨辦理的經費負擔
  4. 門檻限制
    理論上比例代表制雖然有票票等值,充分保障小黨和弱勢團體者的好處,但卻容易造成多黨政治,並出現少數極端政黨,影響政治穩定和發展,為了降低比例制度在結構上的設計弊病,多數施行此一選制的國家,都採取法定門檻限制,限制得票未達一定比例的政黨分配選舉席次。
  5. 重複提名
    1. 惜敗率
      日本於1993年所通過的新選舉法規定,各黨於政黨比例名單上將不具雙重候選身分的候選人排在前幾名,其餘那些雙重提名者就不再排名,而都列為同一順位,這些在同一順位而在單一選區失利的候選人,則比較其在單一選區得票數相對於最高得票數的比例高低,而決定何者當選
    2. 雙重提名
      為保障政黨菁英與優秀人才而設計,以防他們因疏於地方經營而被刷掉,但對小黨發展則有負面影響
  6. 超額當選
    1. 超額當選(Uberhangmandate)
      在分裂投票下,使得某黨在某邦的單一選區或選席次超過其根據第二票統計出的應當選名額,此時比例代表不用補差額,而這些於單一選區獲勝的人則全數當選,可是如此一來,總席次就會超過原本的法定席次,以致產生超額的不公平現象
  7. 婦女、僑民與原住民參政權保障
  8. 法制面配套措施 
    選舉改革要能達到政治革新的成果,並不能只靠制度運作單方面為之,還必須有其他的法制面配套

2021年5月26日 星期三

〈2016 年台灣總統選舉的回溯性與前瞻性投票〉林柏伸

  1. 緒論
    1. 研究動機
      1. 社會學研 究途徑(sociological approach)
        社會學研究途徑注重人口學的個人特質因素,認為投票行為是受到選民的社 會學人口背景,如性別、年齡、種族、宗教等之影響,媒體的使用、社會網絡或 是討論政治的社群都會影響選民的決定
      2. 社會心理學研究途徑(socio-psychological approach)
        社會心理學途徑是目前研究投票行為最常使用的研究方法,其途徑主要是社 會心理層面著手,探討選民對政治事務的認知、態度和價值判斷等等,並因 而對選民的投票行為產生何種影響
        社會心理學途徑比較偏重近因及政治 的心理因素,而較忽略遠因及社會背景變項
      3. 經濟學研究途徑(economic approach)
        理性學研究途徑則指出,選民的投票行為乃是基於成本利益計算的結果, 選民在決定投票與否或是投票給誰的過程中,其實是在進行理性計算,其分析候 選人與自身意識形態的距離、投票成本等等,當投票的收益比成本大時,選民才 會前往投票,而其中回溯投票(retrospective voting)與前瞻性投票(prospective voting) 就是理性學研究途徑最典型的代表
    2. 研究背景
    3. 研究目的
      本文將要探討,國民黨領導人馬英九擔任總統期間的經濟表現與社會問題的嚴 重性,是否會造成 2016 年總統大選民眾的回溯性投票行為,或是民眾期望民進 黨在經濟方面上會做的比國民黨好,導致民眾前瞻性投票行為
  2. 文獻檢閱
    選民投票行為的經濟學研究途徑,是 以個體經濟學理論中的個人理性(individualrationality)為基礎,認為民主國家 中選民的投票行為,乃是在評估相互競爭候選人的「期望效益」(expected utility) 之後,透過理性的成本利益計算,選擇能夠滿足個人最大期望效益的候選人
    選民期望的效益又分為兩方面:第一,候選人未來將要做些什麼?第二,候 選人過去做了些什麼?因此這兩種期望,即表示過去的表現(past performance〉 與未來的承諾(future promises〉,就構成了理性選擇途徑中兩種投票行為模型的 基礎,選民對於候選人過去表現的評價就是回溯投票,而對於候選人未來承諾的 評價就是前瞻性投票
    1. 回溯性投票
      1. 根據 Fiorina (1978 ; 1983)的論點,回溯投票模型具有三項基本內涵:
        1. 選民投票行為 的決定,是依據執政黨及其候選人在位時政績表現的評估,雖然經濟因素並非唯 一評判的標準,但主要還是以經濟表現的好壞作為取捨
        2. 選民是以假設性 的觀點,針對現任者執政時的過去表現,以及競爭候選人或政黨該時期如果在位 的可能表現,經由比較評估後才決定投票行為
        3. 時間因素在選民對於候選 人的評判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愈是久遠或不確定性的事件,所能產生的相對影響 力將會愈低
      2. 回溯性評估又被 Fiorina〈1983〉分為二種:
        1. 「直接的回溯性評估」(simple retrospective evaluation, SRE)
          直接的回溯性評估是指民眾對政治事件及情況的直接經驗或印 象
        2. 「中介的回溯性評估」(mediated retrospective evaluation, MRE)
          中介的回溯性評估則是指透過外在的個人選擇性資訊來源或意見領袖,或者 內在的預設立場為中介,所形成的概括性判斷
      3. 關於回溯性評估的模型
        1. 「記憶(memory-based)模 型」
          指民眾在接受到有關候選人資訊時,只是存放在記憶裡,並不會先加 以判斷。但當需要民眾對候選人進行判斷時,會先由記憶中尋找與候選人有關的 所有印象,然後再加以歸納以作成評估
        2. 「印象趨動模型」(Impression-Driven Process Model)
          Lodge & Stroh (1993)
          強調人們的判 斷是基於所有個人注意的資訊,及由先前經驗的推論而來的,人們對於資訊的選 擇是無意識的,他們很簡單的就只選擇對他們認為最有影響力的資訊
      4. 回溯行投票中的經濟投票
        1. 個體層次
          指選民根據自身的生活經驗與感受來決定投票對象,如果認為自身 經濟狀況有改善,便會支持執政黨,反之,則支持在野黨,又可稱為「荷包型投票」(pocketbook voting)
        2. 國家 層次
          指國家的整體經濟狀況才是選民選擇投票對象 的重點,又稱為「社會經濟投票」
    2. 前瞻性投票
      「前瞻性投票」是指選民比較不同政黨或候選人在眼前選舉中提出政見的可 能的利弊得失,用以作為投票的依據
      而且選民在做投票決定的時候,往往會超越個人的經濟情況與過去國家的經濟表現,會以前瞻的觀點選擇可能提供較好未來的政黨及候選人,尤其 是對於長期在野的新政府而言,前瞻性議題投票行為更是扮演著關鍵的影響力
      1. Conover、Feldman & Knight〈1987〉曾提出,前瞻型評估要叫回 溯型評估更為複雜,需要更多的資訊,包括對政府政策實現能力評估,需要了解 通貨膨脹率、失業率等意義,因此選民是否具有正確的瞭解與認識,是抱有質疑 的。且在前瞻性評估的過程中,如果選民越受到個人特質與政黨傾向的影響,則 對經濟事務之評估就越出現偏誤,並影響其投票抉擇
  3. 研究方法
    1. 研究假設與研究架構
      1. 假設一:選民會因為國民黨過去的經濟表現不好,進而把票投給民進黨,產生 回溯性投票
      2. 假設二:選民會期望未來民進黨的經濟表現比國民黨來的好,進而把票投給民 進黨,產生前瞻性投票
      3. 假設三:選民會因為國民黨執政期間社會問題的嚴重,進而把票投給民進黨, 產生回溯性投票。
      4. 研究架構圖
    2. 研究方法與資料來源
      本研究乃是採用黃紀教授於 2012 年至 2016 年「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 四年期研究資料。訪問期間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7 日(星期日)至 4 月 28 日(星 期四)。此問卷訪問成功之獨立樣本符合母體結構,並以母體的「性別」、「年齡」 (五分類)、「教育程度」(五分類)與「地理區域」(六分類)等資料進行檢定與 加權,加權方式採用「多變數反覆加權法」(raking)。經過樣本檢定與加權後, 樣本結構與母體並無差異。母群參數乃依據民國 105 年 6 月內政部出版之「中華 民國人口統計年刊(民國一百零四年)」。最後,此次面訪所得之獨立樣本有效問 卷為 1690 份。
  4. 研究發現與分析
    1. 民眾的回溯性與前瞻性評價
      1. 總統滿意度
      2. 國家與個人經濟回溯與前瞻評價
      3. 社會問題回溯性
      4. 投票對象 
    2. 交叉分析
      1. 總統滿意度與投票對象

      2. 經濟狀況與投票對象
        1. 回溯
          執政者過去經濟表現的評估,才是影響選民投票決 定的關鍵因素。原因在於不管是對於台灣整體或是個人家庭都認為經濟狀況比較 壞的民眾,皆已很高的比例投給了蔡英文
        2. 前瞻
          認為台灣未來一年經 濟狀況會比較好或是好很多的民眾,反而是傾向投給蔡英文的,分別占了 78.1 %、83.3%,而認為未來一年家庭經濟狀況會比較好與好很多的民眾也分別占了 70.2%、56.0%,兩項皆與朱立倫的得票相差甚大。這也驗證了,選民會以前瞻的觀點選擇可能提供較好未來的政黨及候選人,尤其是對於長期在野的新政府而 言
      3. 社會問題的回溯與投票對象 
        社會問題的回溯與回溯經濟投票,得出來的結 果是很類似的,認為經濟狀況變差,社會問題嚴重的選民,都傾向投給蔡英文。
    3. 影響民眾投票因素
      1. 「經濟回溯」的兩位候選人都是顯著的,也就是說,過 去一年與現在經濟相比,認為現在經濟狀況越好的民眾相較於朱立倫,越不會投給蔡英文也越不會投給宋楚瑜,而相反的,認為現在經濟狀況越差的民眾相較於 朱立倫,越會把票投給蔡英文與宋楚瑜,而蔡英文與宋楚瑜相比,民眾也更傾向 把票投給蔡英文。這也說明了 2016 年總統大選中,選民是有把「經濟因素」考 量在內的,更加應證了 Lewis-Beck(1988)所認為的,選民的投票行為確實受到 經濟狀況的影響,以及過去整體經濟狀況的好壞,選民會在理性的比較評估之 後採取回溯投票的行為
      2. 「經濟前瞻」只有蔡英文是顯著的,這也表示了,認為未來一年經濟狀 況會變得比現在更好的民眾相較於朱立倫,越會把票投給蔡英文,相對的,認為 未來一年經濟狀況會變得比現在更差的民眾相較於朱立倫,越會不會把票投給蔡 英文
      3. 「社會回溯」顯示兩會候選人都沒有顯著相關,這並不能完全表示社 會問題並不會影響投票抉擇,而可能是台灣長期存在這三類社會問題,所以認為 社會問題嚴重的選民比認為不嚴重的選民多太多了,因此顯示不出他們的投票對 象
      4. 固然整體回溯與 經濟前瞻在本次 2016 年總統大選中皆產生了顯著的影響,但並非此次選舉的唯 一考量,然而候選人評價、統獨立場、政黨認同,也皆具有影響力,並且比整體 回溯與經濟來的強
  5. 結論
    在過去傳統的選舉研究中皆認為政黨認同是決定 選民投票行為的主要變數,但是在後代的研究中卻發現執政黨的施政評價、經濟 表現與社會狀況,皆會對選民投票行為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力
    1. 研究成果
    2. 研究限制與建議
      1. 研究限制
        1. 本研究之主要研究對象為 2016 年總統大選,因此套用在其他層級的選舉與 其他年度的總統大選時,可能因為時空背景之不同,而產生不同之結果
        2. 本研究所使用之問卷題組多採用選擇題之方式詢問受訪者,因此選項中可能 並沒有受訪者所認為之答案,雖然有給予「其他」之選項,但在進行分析時, 卻會因為樣本數的不足而被忽略掉
        3. 本研究在進行資料分析時,部分題組為了方便指標化,迫於無奈情況下把「無 反應」、「拒答」等選項併入第三項「差不多」內,因此在分析資料時使得第 三個選項的次數,比原資料的次數來的多
      2. 研究建議 
        本研究期待未來能建立包含不同年份、國家、地區之選舉中影響選民投票抉 擇之因素,透過跨年份、跨地區、跨國家之分析,找出不同世代的選民之投票方 式之變化,更進一步描繪出台灣選民之投票抉擇。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2016大選的選民的投票依據,過去執政黨的表現,或對在野黨的期待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選民的經濟評價,應該要在細膩一點,也許有的是因為某政府的鐵粉,所以主觀經濟變好也有可能,是不是要在問卷中先挑出這些鐵粉,並跟中間選民區隔開來,做不同的計算

〈單一選區兩票制與他制於台灣適用之比較〉《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蔡學儀

  1.  主要替代選舉制度內容
    1. 單一選區兩票制
      1. 並立制
        即非補償性的額外議席制度,該制兼採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制,國會的席次分為區域代表席次與政黨代表席次兩部分,有一定的比例,選民投票時投兩票,一票投政黨,一票投候選人。
        計算時,區域代表席次則由各選區相對多數當選,政黨代表席次則由各黨獲政黨票的比例決定之,與各政黨在區域代表席次無關。
      2. 聯立制
        選民在投票時有一票選候選人,另一票選政黨。政黨席位與區域席位各佔1/2。區域部分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政黨席位部分則依各政黨的得票率分配之。
        以政黨的得票率為準,決定各政黨在國會中應得的總席次,總席次扣除各黨在區域選區中已當選者,即為各政黨的政黨席次,由政黨比例代表名單補足其差額
    2. 中選區兩票制
      1. 中選區定義(內政部)
        應選名額不超過五人
      2. 與單一選區兩票制相比,並沒有太大的差別,除了選區規模不同
      3. 日本對中選區的批評
        1. 選舉勝負取決於候選人個人特質,欠缺政策論爭
          同一政黨在同一選區堆出多位候選人,在選舉過程無法出現政策辯論,並且降低以政黨為本位的選舉意義
        2. 由於傾向以候選人個人為選舉關鍵的因素,選舉過程中無法出現以政黨為中心的政策辯論,候選人的當選也無關於其所屬的政黨和政黨所提出的政見,形成候選人當選之後不需要為政黨政策背書的現象,政治責任不明確
        3. 選舉成為候選人個人特質的競爭,促使候選人必須建立穩固的後援會組織及其運作
        4. 同一政黨在同一選區有多位候選人競爭,個別候選人為了確保當選,必須尋求黨內有力人士的背書與支持,易形成政黨內部派閥政治
        5. 候選人只要獲得15%-20%左右的選票就足以當選,政黨(派閥)為了確保現有席次,不會輕易調整相關組織與政策,候選人連任情形相當普遍,間接導致政權交替的困難
        6. 在中選區制度的運作下,候選人的當選往往是藉由組織的力量,包括政黨內部的派閥與候選人個人的後援會組織,因此候選人對於國內外重大情勢的變遷,經常欠缺足夠的敏感度,也無法提出適當的因應對策
    3. 開放式名單比例代表制-準名單比例代表制(quasi-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在該制底下,各政黨可以獲得多少席次是以其所得票數在總有效票中的比例決定,但在制度設計上,選民在投票時不僅可以選擇屬意的政黨,也可以在政黨名當上選擇一位最中意的候選人,而最後那些人當選,是根據候選人個人得票數多寡,而非政黨名單上的排名順序
  2. 比較架構建立
  3. 替代方案比較分析
    1. 滿足選民改革期許
      1. 單一選區
        1. 可以使立法委員與選民直接的聯繫,但也易受制於人情,而喪失全國性視野
        2. 區域名單的提名以勝選為考量,沒有派系與財團支持的候選人難以出頭
        3. 因選情競爭激烈,無法有效降低經費,也容易激起統獨對立
      2. 開放式名單
        1. 對於初選過程中黨內的派系分贓與人頭黨員問題有效遏止,但易突出政治明星,使得凌駕於黨派之上
    2. 穩定憲政運作效果
      在比例性的比較上,開放式名單>聯立制>中選區>並立制,因此搭配半總統制,而造成的憲政穩定上,並立制最佳,中選區次佳,其餘兩個則不優
    3. 既得利益者接受程度
      1. 並立制
        在相對多數決的規則下,每個選區只能有一個人當選,因此對在SNTV制下當選的現任立委相當不利
      2. 聯立制
        雖是補償制,但有關區域席次競爭的衝擊,與並立制無異
      3. 中選區
        因選區規模適度放大,對於現任者的衝擊,不像並立制那麼大,相對容易獲得支持
      4. 開放式名單
        對黨內具有份量、又有全國性知名度,但地方經營相對弱勢,擔心無法在單一選區勝出的現任立委而言最容易接受
    4. 政黨選擇偏好之共識
      1. DPP
        並立制>中選區>聯立制>開放式名單
      2. KMT
        並立制>中選區>聯立制>開放式名單
      3. 親民黨
        中選區>聯立制=開放式名單>並立制
      4. 台聯
        開放式名單>聯立制>中選區
    5. 選區劃分之可行性
      1. 接受程度
        開放式名單>中選區>並立制=聯立制
        開放式名單:不需調整選區
        中選區:將席次較多的選區進行調整
        並立制、聯立制:全部重新調整
    6. 制度是否簡單易行
      1. 選民接受程度
        並立制=中選區>聯立制>>>>>開放式名單
  4. 研究發現和結論
    不同立場對改革的關心點不同,選民重視國會亂象與改善選風、憲法學者重視選舉制度對憲政穩定的影響、現任立委重視連任的可能、政黨重視與其他黨的勢力消長、選政機關重視選區劃分過程引起的政治爭議、選務人員重視選舉規則的程序

2021年5月25日 星期二

〈極權主義與現代民主〉蔡英文

  1. 導論
    1. 就極權主義的解釋來說,本文以鄂蘭的論點為主導。因此所謂極權主義特別 指希特勒與史達林建立的政權,而且是在他們統治的某個特定的時期,亦即:史達 林從一九三八年到一九五三年進行的大整肅(Great Purge)以及希特勒從一九三八 年到一九四五年實施所謂「終結猶太人方案」,就此,奧斯維茲(Auschwitz)的集 中營與古拉格的勞改營成為極權統治的象徵
      Johann Arnason、Juan Linz 以及 Claude Lefort 等學者,強調極權主義的官僚統治,特別是蘇維埃政體所形成的不依「領袖 魅力」,而由獨一之政黨所控制的官僚體系塑造出一種消除社會經濟與國家之分立 的「單一組織化結構」(mono-organization structure)
      依此修 正的觀點,闡釋極權主義包括了「集中營的恐怖統治」與「一黨獨大之官僚統治」 兩個層面。
    2. 就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的解釋,本文把墨索里尼的法西斯主義亦視為極權主 義之意識形態。其理由不僅是,「極權」一詞來自法西斯主義,而且法西斯主義強 化的「領袖統御」與「政黨國家」原則亦是構成共產主義與納粹主義的要素。極權 主義的意識形態抨擊並企圖推翻它們所稱的「布爾喬亞的自由民主制」,儘管法西 斯與納粹政權的成立在某種程度上依賴資本家與中產階級的支持。它們宣稱實踐 「更真實」的民主制,基本來說,此所謂「真實之民主」乃強調領袖、政黨與人民 結合成一體,並構成一集體性的體制
    3. 在闡述極權主義與現代自由民主的關係上,本文分就二個層次說明:
      一是解 釋自由民主自十九世紀以來的發展內含「兩極化的緊張」(polarized tension),自 由民主制的這種處境帶來了各種激進思想的抨擊
      其次,歐陸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 後,批判自由民主制的思潮激化成為「虛無主義」(nihilism)與「救贖性的烏托邦」 (redemptive utopia)理念,形成了形塑極權主義的有利環境。依此解釋的脈絡,本 文論證極權主義試圖以一種具歷史論的全盤性意識形態建立一種全面控制的政治 權力,俾以剷除自由民主制內在的兩極化緊張。
  2. 現代民主的困厄與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形成
    1. 現代民主的內在兩極化
      法國大革命以「人民主權」為訴求的革命尖銳地顯現出「人民」在現實生活上從來就不曾是一種統一性的主體,而是擺盪於兩個極端之間的辯證關係;從一方面,它是作為 一個政治體的人民之集合;另一方面,它又是代表一群有迫切之社會與經濟之需求 的,而且是受排斥的人民;再者,作為政治體之主體的人民自稱是整體的,是構成 了主權國家之公民的「整合性」的主體。但是,這個主體的認同構成卻以另一群無 望的、受壓迫的、被排斥的人民為參照
      十九世紀的民族原則一度克服這種自革命以來的人民主權與平等之理念的內 在矛盾。現代主權國家透過民族的統合,將人民整體吸納於主權國家的權力統治的 疆域。這種統合來自國家擴大普選制的資格、普及教育以及建構語言與文化之同質 性;並且以民族之情感催化社會團結
    2. 虛無主義與救贖式的烏托邦理念
      1. 虛無主義
        以非理性主義、生命之奮進觀點、革命之創造論,以及人民之集體主義(不論是民族的,或者階級意義的人民)抨擊「啟蒙運動」的理性主義、個人主義、物質主義與改良主義之進步論⋯⋯等思想的傳承;據此,這個思潮揭露自由民主制的虛弱性,或者自欺之性格:一方面,自由民主制由於預設個人主義,致使無法在相互隔離的個體之間建立起一種緊密的聯繫關係。換言之,自由民主制缺乏一實質性的「社會體」(social body),是故,個人的自利凌駕公共利益之上。紛亂、對立的「無政府狀態」成為自由民主之社會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自由民主制掩飾了它政治統治的階級性,以及寡頭菁英的支配性。國家成為寡頭菁英,或者是資產階級獨佔的統治機關。順著這種批判,這股思潮走向各種激進論的途徑,它們不是試圖以人民集體意志的凝聚作為自由民主制之「社會體」的基礎,就是強調威權作風的領導權。它們希望以人民的公決為基礎建立一種強勢的民主制(plebiscitarian democracy)。要不然就是肯定政治神話或者「非理性之狂熱」,甚至暴力的行使乃是克服自由民主之虛偽與虛弱性的必要途徑。這種批判自由民主制的激進論,因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催化,進而走向虛無主義。
      2. 彌賽亞式的烏托邦理念
        這種烏托邦理念否定現世的一切政治制度與秩序,並且宣揚現世之政治社會秩序的崩解乃是「末世之啟示」(apocalyptic)。藉由這種毀滅,人類終究能夠在廢墟中,冀望一個統一的、和諧的新世紀到來,這個新世紀即是所謂的「彌賽亞之新世紀」(the coming of the messianic age)。
  3. 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與納粹主義的基本理念
    1. 列寧的共產主義
      1. 革命實踐
        列寧首先提出建立共產主義政權的構想,冀望以此政黨作為社會主義革命的先鋒政黨,對於任何不服膺社會主義之真理以及受到資產階級意識形態污染的人,進行思想改造與統戰,並訴求「人民意志」作為革命的動力。列寧將「人民」界定於城市的勞工組織與鄉村的廣大農民,揭櫫這些「人民」因受沙皇之專制政權的壓迫,而具革命之大義
        在一九一二年,列寧將「人民」擴展到俄國境內的少數民族,視他們亦是受到專制壓迫的人民,並支持他們的民族自決運動,藉此強化「無產階級革命」的大業;同時,列寧宣稱自己的政黨是唯一代表真正馬克思主義的政黨,以整肅孟什維克
        列寧揭櫫社會主義之世界革命理念,將世界區分為「支配性之金融資本主義的先進歐洲國家」,以及受列強侵壓與剝削的「殖民或次殖民之依賴性國家」,這些受歐洲帝國主義侵壓的國家被歸類為「無產階級國家」,進而將階級鬥爭安置在資本主義的全球擴張的解釋架構上
    2. 法西斯主義
      「法西斯」一詞源自義大利墨索里尼創立的政黨,它的象徵來自古羅馬的權鉞,意指以強大的武力塑造與維繫人民之整體。
      整體而言,法西斯主義構成一套連貫的觀念體系。它的中心思想在於將政黨及其領袖(Duce)以及國家與人民統合成一個整體:「法西斯主義是集體主義,而法西斯國家〔作為〕一切價值的綜合和統一,是在於解釋、發展與支配一切人民的生活。」這個國家是全知全能、極權的(totalitarian)、絕對的、無上的,「一切個人或團體都只是相對的,和它比較起來,只可算是它的附屬品而已,只可以把他們視為對國家絕對、服從的。」置外於國家,就不存在任何人或精神的價值
    3. 希特勒的納粹主義
      「優越種族之主宰」與「反猶太人主義」乃構成希特勒之納粹主義之核心觀念。就觀念的起源來說,「優越種族之主宰」觀念源自十九世紀末葉的「種族主義」。
      相對而言,「反猶太人主義」本為歐洲自中古世紀以綿延不斷的一種隱性的集體心態、作風或理念;在十九世紀末葉,這種潛伏的思緒心態於法國、德國與奧地利等國家爆發開來,與「種族主義」會通,蔚為一股強大的思潮種族主義的產生一方面跟歐洲的殖民征服有關;另一方面,則源自十九世紀德意志浪漫主義的「民族主義的基本理念」,它強調「民族及其靈魂乃超越法律之上,亦是國家得以被建立的根源性基礎,國家若無法代表民族靈魂,便喪失其治理的正當性。」種族主義即是在這民族主義的原則上,將民族給予一種自然根源的解釋納粹主義的「種族」觀念被本質化成為一種純粹的生物體,這個集體的生命體必須透過剷除「生病的族類」藉此純化自身;同時,這個生命體又被賦予「神聖性」,是故自身的純化就如原始宗教地獻祭,必須奉獻血淋淋的犧牲
    4. 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宗旨
      它們皆以一種動態的、內蘊的歷史哲學之解釋架構,聲言人類在未來必將完成的、絕對的與偉大的目標實現這一偉大之歷史目的的代理則落置在一個獨一之政黨及其元首身上,這個代理負責詮釋每一個進程中此目的的意義,以及確立實踐策略,判定哪些是「背叛者」以及「不適合生存的」,以及一切必須消滅的社會類疇。順此而言,黨及其元首被塑造成在這無窮運動之歷史邏輯中的唯一不動者。黨及其元首自稱是超越社會分裂、衝突之上,負起建構社會之統一體之偉業。它宣稱不必經由任何中介性的社會團體,而得以跟「人民」整體統合為一(不論這人民整體是「無產階級」或是「優越的人種」)
  4.  極權主義政體
    1. 所謂的極權主義國家及其官僚統治
      1. 極權主義政體為一意識形態政體
        意識形態即是一項觀念,如「主宰性之種族」或者「無階級社會」在歷史的動態進 程中,不斷地延伸、發展。這些觀念內在於動態的歷史發展中,而有自身動態的發 展邏輯。以思辨式的歷史哲學來說,這種意識形態的理路近乎一種內蘊式的歷史哲 學形態。它跟傳統之歷史哲學的基本的差異在於「種族」或「無階級社會」取代了基督教的「上帝」、或者黑格爾的「絕對精神」
      2. Ernest Freankel 的「兩元性國家」(the dual state)
        「一體成形」 極權政體分化成兩個部分,它們各自有其不同的政府組織原則;但這並不表示這兩 個部分一是真正的權力核心所在,即政黨;另一則是國家的外在結構,即憲政及其 官僚機構。所謂極權國家的雙重性是指,它一方面維持一般性的「正常」之國家的 憲政結構與官僚體制。但是,國家之主權者的決斷不受此「正常」國家之憲政法規, 或者任何成規的限制,他可以全然決定什麼是「異常」、「例外」,或者把「異常」轉變成為「正常」。
      3. 官僚
        在極權主義的政體中,元首及其領導中樞不斷地把一個組織的權力 轉移到另外的組織上,但保持前一個組織的空殼。若不實際地描述這種組織權力的 轉移,其原則乃是:政府的機關愈公開、愈明顯,它的權力就愈薄弱;一個制度愈 是隱密,它的權力就愈大,這種官職無限 繁衍的結果,即是:「一再混淆權威重心,這造成一種形勢,使每一位公民都感覺 自己直接面對元首的意志;同時,元首獨斷地選擇執行他命令的機關
        極權主義政權以這種官僚體系的行政管理,企圖消除極權專政與社會自主性的 緊張。這種官僚體制的基本功能在於,將多元異質與階層分立的社會壓縮成一「統 一性之組織結構」的新社會。在這種新社會當中,政治與社會不再有所區隔,但打 破此區隔的力量乃來自於「獨斷的、凶惡的政治威勢」
    2. 極權主義的集中營設置,以及恐怖的全面控制
      1. 集中營的"異常"
        集中營的設置在一般的「正常」的憲政國家中,是一種臨時性 的、「易於常態」的設施,而且具有其事實性之處境與法律(即戒嚴法)的依據。 但是,在極權國家中,這些本屬於「異常於常態」的設施,由於絕對主權者(即元 首)的決斷,被轉變為常態性的定制,如 Giorgio Agamben 的解釋:「集中營是置 外於常態之法律秩序的領地,然而它畢竟不只是一個『外在的畛域』(external space) 而已。在集中營裡,這一群『被排斥者』,依照其字源來說,即是『異常者』 (ex-capere)、被排斥在外者,他們透過受排斥而被包容〔也就是說,被包容在主 權國家的畛域內〕。
        畢竟,『異常狀態』是被〔主權者〕的意志所決定的,它開啟 了一個新的法律性與政治性的典範,在其中,〔法律的〕規範與異常的區別被泯除。」 (Agamben, 1997: 109)。Agamben 提出這種史密特式的解釋是針對鄂蘭所說的「難 以理解及集中營之意義」而發,在極權體制中絕對主權者(元首)憑其意志的決斷 決定什麼是「異常狀態」,而將之常態化。一旦掌握了這一點,從集中營中表現的 「凡事皆可能、可為」的虛無原則,就不難理解。 
      2. 意識形態與官僚
        極權主義政體包含兩個重要的構造:一是以「意識形態與恐 怖統治」為宣導而形成的「集中營」(與「勞改營」)的設置;另一則是由「領袖 崇拜」與政黨國家形成的官僚體系,它呈現出兩元性(dual)的政府組織結構以及 「職官繁衍」的性格。在希特勒與史達林統治的時期,由意識形態主導的極權主義 運動支配整個政權,官僚體制只是極權主義運動的工具;由於極權主義之意識形態 旨在建立「優越種族之主宰」與「無產階級專政」的世界,它們的政權基本上來說, 是以超越既成的民族國家(包括官僚科層制)為導向,它們所建立的,作為「政權 之制度性基礎」的官僚體制最後的目標亦在於摧毀自身
  5. 結論
    自由民主制深化了歐洲自現代性以來形成的政 治、社會、經濟、知識與宗教各自分立但時時對立衝突的趨向,繼而激發心理上的 不確定性與焦慮不安。在這種處境脈絡中,極權主義企圖透過劇烈的暴力途徑,建 立起一種得以統合權力、知識和道德的政權,其基礎立之於一套「優越種族之主宰」 與「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目的論之意識形態。為克服歐洲現代性的分離分裂性, 以及消除現代自由民主制內在的困厄,極權主義全盤否定現代性的一切建制與觀 念,在這廢墟中,企圖重建一個全面性集體合一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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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極權主義興起的背景與其內涵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寫得很精采,雖然有些抽象的地方要看多次,但很流暢的從背景到內涵的討論,感覺很厲害

〈單一選區兩票制於各國實施概況〉《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蔡學儀

  1. 德國
    1. 實施時間
      1949
    2. 議席分配
      共656席
      單一選區328席
      政黨比例328席
    3. 提名方式
      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聯立制
    6. 法定門檻
      5%或3席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Hare-Niemeyer's largest remainder
  2. 日本
    1. 實施時間
      1996
    2. 議席分配
      共500席
      單一選區300席
      政黨比例200席
    3. 提名方式
      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並立制
    6. 法定門檻
      2%或5席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d'Hond method
  3. 義大利
    1. 實施時間
      1994
    2. 議席分配
      共630席
      單一選區465席
      政黨比例155席
    3. 提名方式
      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並立制
    6. 法定門檻
      4%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Imperiali System
  4. 紐西蘭
    1. 實施時間
      1996
    2. 議席分配
      共120席
      單一選區64席
      政黨比例56席
    3. 提名方式
      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聯立制
    6. 法定門檻
      5%或1席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Sainte-Lague
  5. 匈牙利
    1. 實施時間
      1994
    2. 議席分配
      共386席
      單一選區176席
      政黨比例152席
      全國不分區58席
    3. 提名方式
      三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並立制
    6. 法定門檻
      5%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政黨比例採Hare quota
      全國席位採d'Hond method
  6. 俄羅斯
    1. 實施時間
      1993
    2. 議席分配
      共450席
      單一選區225席
      政黨比例225席
    3. 提名方式
      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兩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並立制
    6. 法定門檻
      5%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Hare quota
  7. 南韓
    1. 實施時間
      1988
    2. 議席分配
      共299席
      單一選區224席
      政黨比例75席
    3. 提名方式
      不可雙重提名
    4. 選票結構
      一票制
    5. 比例席性質
      並立制
    6. 法定門檻
      5%或5席
    7. 政黨比例當選規則
      Hare quota

2021年5月24日 星期一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理論分析〉《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蔡學儀

  1.  選舉之意義與功能
    從交換理論來看,選舉體系可被視為執行交換的一種角色,主要是指選民與政黨間的工具交換,及政黨和政府間的體系交換,這使選民和政府有了明顯的連結,選民選擇政策制定者,使其對政治體系的維持和發展負責
    1. 全權委託模式(Trustee model)、自由代表說、獨立判斷說
      1. Edmund Burke
        認為代議制的本質是慎重的判斷與開明的良知,由於一般人民並不知道自身的最佳利益,因此代議士一但被選出,便應運用獨立的判斷力,思考人民的最大利益
    2. 委任說模式(Delegate model)
      主張代表權的行使是傳達人民意見的管道,作為被人民選出的代表在政府的作為必須依照的意見為之。基於委任說原則,也有人主張運用創制(尤其是公民投票)與罷免,彌補任期限制與定期改選的不足,賦予人民更多控制代表者的手段
    3. 託付說模式(Mandate model)
      人民將選票投給某黨派候選人,事實上是對該黨表示支持,政黨贏得選舉表示獲得人民託付,授權政黨實現競選時所揭櫫的政策。託付模式為政黨統合與政黨紀律提供了正當性基礎
    4. 反映說模式(Resemblance model)、特徵式的代表、縮影式的代表
      認為被選出的代議士為代表社會上的某一階級或團體,而非特定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因此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政府,其所構成的單元應充分反應社會的結構和不同團體的利益
    5. 選舉的兩種理論
      1. 由下至上-Harrop and Miller
        選舉是要求政黨或人民代表負責的機制,使人民的意見和利益得以反映在政策上,並具體實現。其強調選舉"由下至上"的功能,包括政治甄選、選出代議士、組成政府、影響政策等
      2. 由上至下
        選舉是政治與政治菁英控制人民的工具,目的為方便其之統治,因此選舉的功能是由上至下,包括建立正當性、塑造民意、強化菁英角色
    6. 選舉功能
      1. 甄選政治人物、組織政府
      2. 提供政府權力運作的合法性
      3. 反映民意、影響政策
      4. 促進人民對國家的歸屬感
      5. 教育選民與溝通
      6. 尋求共識與解決衝突
  2. 選舉制度種類與分析
    1. 選舉制度的構成-謝相慶(1996b)
      1. 選票結構
        指選民在選票中得以表示其偏好的方式
      2. 當選規則
        將參與競爭的政黨或候選人之得票轉換為議席的一種計算基礎或公式
      3. 選舉區規模
        為將選民投票結果轉化為議席的單位
      4. 調節性議席
        1. 補償性議席
          由法規所規定,於基本選舉區之外保留若干的名額,供作彌補差額
        2. 剩餘議席
          在選舉區採商數法分配後剩餘的議席
        3. 額外性議席
          如全國不分區、僑選名額
      5. 法定門檻
        一個政黨或政黨結盟不能參與議席分配的標準
      6. 政黨名單結盟
        有些國家選舉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黨得申請名單結盟,參與結盟的政黨視為一個政黨,其得票合併計算,據以分配議席
    2. 多數決選舉制
      在選區內獲得多數選票的候選人或政黨,就可以當選或獨佔該選區議員名額的制度
    3. 比例代表制
      即當選席位依據選票分布情況而分配的一種制度,在該制度下,每一政黨所得的席位數目相等於他在選民中所獲得的支持,如此一來可以使各種意見和政治傾向都能夠在議會中得到反映,也可另使少數派的地位和發言權受到保障
      1. 商數法(商數最大餘數法)
        先設定一個當選商數(electoral quota),而將各政黨得票數除以該商數,得幾個整數的商數就分幾席,未分配的剩餘議席而依次分給剩餘選票最多的政黨,每個政黨最多分得一個剩餘議席
        1. Hare quota
          以選區內的有效選票(V)除以應選名額(M)後決定一個選舉商數(Q),公式為Q=V/M
        2. Hagenbach-Bischoff quota
          公式為Q=V/(M+1)
        3. Droop quota
          公式為Q=[V/(M+1)]+1
        4. Imperiali quota
          公式為Q=V/(M+2)
      2. 除數法(除數最高平均法)
        將各政黨的得票數依次除以特定的除數系列,得最高平均數的政黨便得一席,直到分完該選舉區應選名額(M)
        1. d'Hondt method
          除數為1、2、3.....m
        2. Sainte-Lague method
          除數為1、3、5.....2m-1
          由此每一個政黨獲得一個多餘席位的優勢值,將比在d'Hondt method的計算結果下減少
        3. 修正聖拉噶西法
          除數為1.4、3、5.....2m-1
          這是北歐各國為使小黨不至於太容易獲得議席而修正出的公式
        4. Danish method
          除數為1、4、7.....3m-2
        5. Imperiali
          除數為2、3、4.....m+1
  3. 選舉區相關理論
    1. 選區規模
      選區是彙整政黨或候選人之得票,並將得票轉換為議席分配的單位
      1. Douglas W.Rae
        選區規模與比例性之間呈現一種正向的曲線關係
        當選區規模增加時,比例性會以一種逐漸減弱的趨勢增加,也就是指當選區規模增加時,選票和席次之間的比例性誤差會以一種逐漸減弱的方式增加
      2. S.Rokkan
        以代表門檻為研究重點所得出之結論指出,在大選區比例代表制下,小黨可以贏得一席議席所需的選票,比在較小選區規模所舉行的比例選舉來得容易
    2. 選區種類
      1. Dieter Nohlen
        1. 單一選區-應選1名
        2. 小選區-應選2-5名
        3. 中選區-應選6-9名
        4. 大選區-應選10名以上
        5. 超大選區-應選20名以上
      2. 大選區特性
        1. 選票和席次比例接近,但也容易造成國會小黨林立,政局不穩
        2. 利於少數族群及小黨生存,買票和賄選也比較不會發生
        3. 候選人數眾多,候選人無法和選民建立有力的連結,政黨成為選舉訴求的焦點
        4. 議員問政格局較大,不易為地方利益所拘束
      3. 小選區特性
        1. 易形成兩黨政治體制
        2. 建立選民和代表之間的緊密和責任關係
        3. 有助強化黨紀和政黨運作
        4. 競爭激烈,容易發生買票、賄選
        5. 死票太多,或者選票和議席不對稱
        6. 小黨難以生存,地方勢力容易把持
    3. 選區劃分
      1. Arend Lijphart提出的選區劃分標準
        1. 對每一位公民而言,皆應有平等的代表
        2. 選區的疆界應盡量與地方的行政疆界一致
        3. 選區在地域上必須是簡潔且連續的
        4. 選區劃定應兼顧政治少數之意見
        5. 選區劃分時應保障少數族群的參政權利
        6. 選舉系統不應對任一政黨特別有利而有所偏差
        7. 選舉系統不應對任何族群特別有利而產生偏差
        8. 選舉系統應對選民在政黨偏好上的改變具有廣泛的回應
        9. 選舉系統應有一種"經常的轉化比例",即政黨所獲席次與選票數目的比例應相稱
        10. 對任何特定的種族團體而言,其所得票數與席次之間應具有比例性
        11. 選區劃分應使其具有競爭性,也就是每個政黨在每個選區都有當選的機會
        12. 每一位選民所投的票對選舉結果應具有同樣的影響力
        13. 每一位選民所投的票應盡可能被運用到,而盡量不要產生廢票
        14. 每一位立法者在立法機關中的權力應與代表選民的人數相稱
        15. 應有相等數目的代表為相等數目的選民進行服務的工作
        16. 大多數的選民應該可透過其代表控制立法結果,而少數的選民不應選出大多數的代表,此即基本的多數規則
    4. 選區調整
      1. 政黨委員會
        任命選區調整委員會的方式大致有以行政任命、政黨任命、立法任命為主,此乃是經由各個政治勢力之間的協調與溝通決定出選區調整的結果
      2. 非黨派性組織
        在組織成員上,除主席具有議員立法身分外,其他成員則來自司法與行政,盡量避免政黨因素介入,所有的成員皆不應有任何政黨的政治性考量,在選擇方案或偏離設定人口配額時的相關因素,只有集中性、現存地理連接性、自然或行政區的疆界與社區的利益
      3. 混和型態
        選區調整是由一部分政黨成員以及一部分非政黨成員所組成的混和型委員會來實施,參與調整規畫者包括政黨成員、議員及專業人員,選區調整的依據是依人口普查的結果
  4. 單一選區兩票制內容

2021年5月22日 星期六

〈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 —總統兼任黨魁之探討〉蘇子喬

  1. 前言
  2. 文獻檢閱與研究途徑
    1. Blondel 與 Cotta 
      以自主性(autonomy)或相依性(interdependence)以及依賴的方向(direction of dependence)兩個面向作為指標,建構各國黨政關係的理論架構
      1. 黨政相依
        1. 「黨依賴政」,是指政府主導政府甚或政黨的人事與政策,法國與英國的黨政關係較傾 向此一類型
        2. 「政依賴黨」,是指政黨主導政黨甚或政府的人事與政策, 歐洲許多採取聯合政府的國家如比利時、荷蘭等較為接近此一型態
      2. 黨政分離
        政黨與政府彼此獨立運作,各自有高度自主性,沒有黨政相互依存 的現象
      3. 著作
        1996,《政黨與政府—自由民主國家政府與支持性政黨之關係的探討》
        2000,《政黨政府的本質—歐洲國家的比較研究》
    2. 「政黨總統化」(party presidentialization)
      指總統宰制自 己所屬政黨的現象。這種現象的成因,是因為在總統由人民直選的憲政體制下, 提名具有勝算的候選人參與總統選舉,乃是關乎政黨生死存亡的重頭戲,政黨 自然會集中資源於總統選舉,而候選人一旦當選,總統自然成為政黨的實質領 導人,而政黨的人事選擇與政策走向往往依附於總統個人的意向
      1. Samuels 與 Shugart(2010:37)
        指出,行政與立法部門在源頭(origin)與存續(survival) 上彼此分離的憲政架構,較會造成政黨總統化的現象。依這兩位學者的論點, 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均存在由人民直選的實權總統,這兩種憲政體制皆具有行政 (指總統)與立法部門在源頭與存續上彼此分離的特徵,因此皆可能出現政黨 總統化的現象
      2. Passareli(2015)
        進一步指出,政黨總統化的程 度不僅取決於憲政體制中行政與立法部門兩權分離的程度,亦取決於政黨本 身的初始特徵(genetic features)。他認為一個國家的憲政設計固然是政黨總統 化程度的關鍵因素,但政黨本身初始特徵的差異則可能強化或弱化政黨總統化 的程度
    3. 總統兼任黨魁實際運作的研究議題
  3. 總統兼任黨魁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1. 權力分立原則的意涵
      1. 權力分立
        1. 垂直
          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制度
        2. 水平
          將 政府的權力分配給行政、立法與司法等不同部門,以避免權力集中於單一部門 而流於專擅與濫權
          1. 功能上的權力分立
            以國家任務的性質作為區分標準,而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2. 組織上的權力分立
            將行政、立法、司法這三種不同性質的國家任務,分 別交由不同的機關來行使
      2. 內閣制-柔性的權力分立
        內閣 制下行政權與立法權並非截然分立,兩權在本質上是相互依賴、相生相滅的, 具有權力融合的特徵
      3. 總統制-剛性的權力分立
        總統與國會的產生與消滅,彼此間並無關聯
      4. 半總統制-混和
        就權力分立的運作 模式而言,總統與國會之間的關係偏向剛性的權力分立,內閣與國會的關係則 偏向柔性的權力分立
    2. 權力分立原則的審查標準
      1.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 1970 年代開始出現兩種常用的解釋取向
        1. 形式論取向(formalism approach)
          在憲 法沒有明文例外規定的情形下,立法權即應由國會行使,行政權即應由總統及 其領導的行政機關行使,司法權即應由法院行使。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之間 的界限應嚴格劃清,除非憲法有明文規定,不允許三權之間的混合與交錯
          根據此取向,審查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的重點,乃是判定爭議的 權力屬於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中的哪一種權力,以及行使該權力的機關是 屬於國會、總統或法院中的哪一個部門,再觀察此部門的權力搭配是否符合憲 法規定。
          此種取向認為,權力分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不該為了 便利或效能的考量而彈性變更憲法所規定的分權架構
        2. 功能論取向(functionalism approach)
          只要不危及各權力部門的核心功能, 以及不影響各權力部門間應有的制衡關係與制衡效果,即應接受權力部門間的彈性配置與權力混合
          並認為三個權力部門均須具備憲法所賦予的核 心功能,而這些核心功能是不能被其他權力部門所侵奪的。因此根據此取向, 審查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的重點,在於審查具體個案中的制度安排 是否侵奪了三個權力部門中任何一個部門的核心功能,以致破壞了三個權力部 門間的制衡關係
      2. 實施內閣制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行使違憲審查權時,傳統上是 以「權力核心領域理論」作為判斷爭議事項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審查標準。
        1. 權力核心領域理論
          是只要某一個權力部門職權的行使沒有侵害到其他權力 部門權限之核心領域(Kembereich),則此一制度安排即為憲法所允許。換言 之,權力固然可以交錯混合,但沒有一個權力部門擁有獨尊的地位,而可以入 侵其他權力部門的核心領域,亦即各憲法機關的核心權能不得被剝奪或侵占。
          不過,到底各個權力部門不受其他機關侵犯之「權力核心領域」的具體 範圍為何,該理論難以清楚回答,也欠缺一體適用的認定標準可尋
        2. 功能最適理論
          功能最適理論主張權力分立原則存在的目的,並不僅是為了分 權與制衡而達到人權保障的目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國家機關的效能,使國家決 定達到盡可能正確的境地
    3. 總統兼任黨魁的合憲性
      以我國憲政體制為例,總統與立法院存在著制衡關係。立法院擁有對總統 的彈劾提案權、罷免提案權、緊急命令的追認權、人事同意權(總統提名之司 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檢察總長)、聽取國情報告之權。 在此憲政體制下,若總統兼任立法院多數黨的黨主席,總統將可藉由黨主席對 於黨籍立委的控制權,使上述立法院對總統的制衡權力形同虛設,侵害立法院 的核心功能與權力核心領域。總統兼任黨主席的目的是希望透過領導政黨達成行政立法兩權的一致化,促成兩權統一行動並壓制異議。若總統兼任黨主席, 總統與行政團隊的政策決定,將可透過「黨主席 / 黨中央」來壓抑立委的反對; 而代表基層民意的立委意見須由總統領導的黨機器先行過濾,總統與立法院的 制衡關係將被黨內紀律所取代。就以立法院對總統的聽取國情報告權為例,若 「總統=立法院多數黨主席」,只要「黨主席」不願意,立法院也做不出邀請「總 統」國情報告的決議。總統兼任黨主席,等於「反轉」了憲法中此一監督機制 的發動權,限制了立委行使此一職權的主動性,實已明顯侵害了立法院的核心 功能與權力核心領域
  4. 全世界國家總統兼任黨魁情形的整體觀察及假設檢證
    1. 經驗事實
      1. 在全世界具有 直選總統的所有民主國家中,僅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國家其總統兼任黨魁,總統 兼任黨魁在當前全世界所有民主國家中確實並非常態現象
        (這 10 個國家分別是塞普勒斯、巴西、 巴拿馬、臺灣、納米比亞、塞內加爾、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突尼西亞、東 帝汶。這些國家佔所有國家的比例為 27.0%(10/37))
    2. 假設
      1. 【假設一】民主程度較低的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情況會較普遍
        不同民主程度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之國家數目與比例
      2. 【假設二】總統制民主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低於半總統制 國家
        在嚴格權力分立原 則的總統制下,對於總統兼任黨魁此一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之虞的舉措應該會較 難容忍;而在權力分立原則嚴格程度較低的半總統制下,對總統兼任黨魁可能 會較為寬容
        總統制與半總統制民主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的國家數目與比例

      3. 【假設三】總統議會制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高於總理總 統制國家
        在總統議會制中,總統有權將總理免職,總理及其領導的內閣須對總統負責,總統可能較有實力兼任黨 魁掌握行政權。在總理總統制中,總理無權將總理免職,總理及其領導的內閣 不須對總統負責,總統較無實力透過兼任黨魁掌握行政權,較有可能是由總理 而非總統擔任黨魁

        半總統制民主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的國家數目與比例

        全世界半總統制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的國家數目與比例


      4. 【假設四】在民主程度較高的總理總統制國家,總統較不會兼任黨魁
        不同憲政體制類型、民主程度與總統是否兼任黨的國家數目

  5. 結語
    1. 在全世界具有直選總統的所有民主國家中,總統兼任黨魁雖非普遍 現象,但仍約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民主國家其總統兼任黨魁;至於在非民主國家 中,總統兼任黨魁的情況較為普遍,且民主程度越低的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 情況越普遍
    2. 本文發現,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因憲政體制不同 而有差異:半總統制民主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略高於總統制民主國家; 而在半總統制民主國家中,總統議會制國家總統兼任黨魁的情況明顯較總理總 統制國家更為普遍
    3. 本文發現,總統兼任黨魁的普遍程度,會因不同民 主程度與憲政體制類型的組合情況而有差異:在非民主的總統制國家,總統普 遍兼任黨魁;在民主的總理總統制國家,總統則普遍不兼任黨魁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從權力分立的原則與全球實際狀況,來分析總統兼任黨魁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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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感覺沒什麼太大意義,就只是把全球的現況拉出來,做個分析,但沒有深入分析內在理論觀點。這就像是分析為何內閣女性人數過低的狀況,然後把民主程度較高的政體拉出來,結論出我國民主表現不佳這樣
太雜燴的概念混在一起了
應該要先分析總統與黨團的關係,其他國家總統如何與國會中黨團互動,在我國總統透過黨主席這個身分與黨團聯繫,而其他國家不兼任,也許有其他方式
再來半總統制作為內閣與總統制的混和,應該也要把內閣制的狀況拉出來,然後就會發現其實總理兼任黨魁很普遍(但這篇通篇沒提到),在總理總統制中,總理兼任黨魁很常見,在總統議會制中,總統兼任黨魁很常見,因為行政權核心在不同人身上,這種行政、立法、黨核心同為一體,不就是內閣制嗎?而半總統制繼承了這種內閣制的精神,這樣的解釋會不會更好,與其以民主表現不佳,這種模糊的宣示,不如討論更多實際點的面向,做交叉分析甚麼的,感覺太粗糙了

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比較選舉制度》〈選舉制度與政黨提名〉王業立

     《比較選舉制度(7版)》,王業立,五南出版社,2016

  1. 前言
    在所有的民主國家中,政黨幾乎壟斷了提名,而被賦予組織政府及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責大任;民主國家中政治菁英的甄補,主要也是來自於政黨,而與政黨的提名有密切的關係。
    政黨所提名候選人的素質,往往就已決定了一個國家民選公職人員的水準與政治的品質;政黨挑選候選人程序的改變也可能會對一個國家的政治運作有所影響;而一個政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更可視為評估該黨黨內民主程度與處理黨內衝突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
  2. 提名制度與政黨政治
    1. 政黨提名的指標
      1. 民主
        提名過程的分布,地方黨部與選區當地黨員是否參與提名過程
      2. 公平
        所有符合資格者是否受到公平的待遇
      3. 效率
        提名的決策過程是否有效率
      4. 好的候選人
        針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意指是否能挑選出好的候選人
        好的候選人不僅要能夠勝選,還要能代表黨的屬性、推動黨的政策、貫徹黨的理念
    2. 政黨選名
      將參與者極大化,允許所有的選民只要有意願,皆有機會參與某政黨挑選候選人的過程,這些參與某政黨初選的選民(未必是該黨的正式黨員),即被稱為政黨選民(party voters)
    3. 黨內初選(party primaries)
      讓所有正式登記或繳交黨費的正式黨員參與黨內公職候選人的提名過程
    4. 選區幹部投票(subset of constituency party members)
      以選區委員會組織(cinstituency committee)或黨代表會議(delegate convention)來選拔並決定該選區的政黨提名人選
    5. 黨中央決定(national executive)
      全國性黨部參酌選區黨部或區域性黨部的建議推薦名單而決定提名人選
    6. 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
      國家的政黨與特殊利益團體間關係密切,以至於利益團體在政黨提名過程中扮演關鍵性的角色
    7. 全國性派系領袖(national faction leaders)
      政黨正式組織架構以外的派系協商,對於黨內提名會有決定性的影響
    8. 黨魁決定(party leader)
      將提名權完全集中於一人
  3. 臺灣的選舉制度對政黨提名的影響
    1. SNTV
      在複選選區下,選票最大化不等於席次最大化
      1. 提名額度的依據
        1. 該黨過去在該選區中性質類似選舉的得票率
        2. 此次選舉的預估得票率
        3. 其他政黨的提名策略
        4. 政黨本身的配票能力或支持者的配票意願
        5. 選區的選民結構
        6. 黨內的派系生態平衡
        7. 過去立委選舉在一票制下對全國不分區席次的影響
        8. 婦女保障名額的考慮
      2. 國民黨大勝的原因
        1. 綿密的樁腳網路,使其能達成精準配票的成果
        2. 民進黨的配票失誤
        3. 反對黨之間的分化
        4. 中選區(應選名額2-6人)的劃分利於國民黨
      3. 配票成功的先決條件
        1. 要有一定比例具有高度政黨認同的支持者
        2. 政黨整體的估票要準確、票源要足夠、配票要公平
        3. 同黨候選人願意配合整體的配票作業,而不互挖牆腳
        4. 同一政黨所提名的各個候選人之間的理念、形象、與各方面條件也不至於相差太大
  4. 國民黨提名制度的演進
    1. 第一階段(1950-1951)
      由省黨部與中央主管單位及非黨員中"擇優提名",黨員在提名過程中完全沒有參與
    2. 第二階段(1954-1957)
      由黨員直接投票、投票後經省黨部審定,再報請中央決定的方式
    3. 第三階段(1957-1977)
      黨員意見反映,省黨部審查,再報請中央決定
    4. 第四階段(1980-1986)
      當反對勢力逐漸興起後,國民黨也在提名方式中增加"幹部評鑑"項目,以提升地方黨部黨工及地方各界菁英的參與比重,地方黨部逐漸擁有更大的審核及建議權
    5. 第五階段(1989-1992)
      黨員投票列入提名依據,另外國民黨與地方派系之間的夥伴關係加重,一反過去的主從關係
    6. 第六階段(1993-2000)
      地方黨部專職黨工擁有提名的建議權,而提名的最後決定權是握在黨中央手中(中央民代、省議員、縣市長選舉)
    7. 第七階段(2000-)
      結合黨員初選與民意調查,並依照"先協調、後初選、不排除徵召"的提名原則
  5. 民進黨提名制度的演進
    1. 第一階段(1989-1993)
      採地方自主原則,先以溝通協調方式產生提名人選,無法達成協議時,由選區黨員投票決定
      但是,選區黨員投票依然是其核心
    2. 第二階段(1994-1996)
      公職人員提名採二階段初選制,第一階段黨員投票與幹部投票各50%,第二階段為公民投票
      不分區採三三三制,將不分區名單排名順序分為政治人物、專家學者與弱勢團體三類,分組投票,分組比票,依序循環排名決定提名人選,亦由黨員投票與幹部投票各佔50%產生
    3. 第三階段(1997-)
      幹部投票、公民投票廢除,改以黨員投票、民意調查為主
      在2011年之後,基本採全民調

2021年5月20日 星期四

《比較選舉制度》〈單記非讓渡投票制的政治影響:我國民意代表選舉制度的探討〉王業立

    《比較選舉制度(7版)》,王業立,五南出版社,2016

  1. 前言
  2. 台灣選舉制度的演進
    1. 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指在複數選區中,不論應選名額為若干,每位選民均只能投一票的選舉制度。
      之所以被稱為"非讓渡投票",主要係指不管候選人得到多少選票,均不能將多餘的選票移轉或讓渡給其他的候選人
  3. 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對於政黨政治的影響
    1. 單記非讓渡投票制由於是在複數選區制下施行,其比例代表制理論上應是介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與比例代表制之間,且選區愈大,比例代表性會愈彰顯。
      理論上,在應選N席的複數選區中,任何政黨只要能獲得[V/(N+1)]+1張以上的"安全票數",及至少可獲得一席。(V指的是選區中的有效選票數)
      在實際情況中,如果某一、二位候選人得票率超高,或參選人眾多的情況下,最低當選票數會比安全票數來得更低。
      另外,在應選席次為N席的複數選區中,使用SNTV也容易形成N+1位主要的競爭者,任何人只要有把握獲得"安全選票"即可占據一方,不受黨紀的約束
  4. 單記非讓渡投票制的缺失
    1. 在此種選舉制度下,在許多選區中,對於多數的選民以及候選人而言,政黨的標籤都不太會受到重視。對於許多候選人而言,他們的個人利益,甚至派系的利益,都遠比黨的整體利益來得重要。個人的當選既然不太依賴政黨的標籤,派系的利益又凌駕在黨的整體利益之上,黨紀不彰、議事效率低落、黨鞭難以揮舞即成為必然的結果。並且既然黨部不能當他和同黨的其他候選人競爭,候選人只有自求多福。在面對中、大選區的競爭壓力下,不僅是派系,連財團(提供競選經費)與黑道(綁樁護盤,甚至黑道自己參選)的力量都很容易趁虛而入了
  5.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改革
  6. 縣市議員選舉制度改革的探討
    1. 縣市議員選舉
      一般而言,在多數的縣市中,能夠有把握掌握個4、5千票,便足以選上個縣市議員
      由於當選門檻低,造成幾種難以根除的政治現象
      1. 賄選
      2. 幽靈人口
        在選舉公告發布前,相互遷徙
      3. 黑道漂白
      4. 地方派系的爭奪
    2. 作者建議採1/2限制連記投票、縮小議員名額

2021年5月19日 星期三

〈新制度主義的檢視與反思〉胡至沛

  1. 前言
  2. 新制度主義的理論內涵
    North定義制度為"制度乃是一個社會中的遊戲規則。更嚴謹地說,制度是人為制定的規則,用以約束人類的互動行為。因此,制度構成了人類交換的動機。"
    1. 行為主義(1950-60)
      研究政治的核心從"制度"轉變為"人"
      1. 制度主義論者的批評
        1. 政治行為是否透露出偏好
          1. 行為主義者
            認為一個人真正的偏好是無法獲得的,因此需要透過行為來指引找出這些偏好
          2. 制度主義論者
            針對個人所表現行為與真正偏好之間的差距感到興趣,因此他們目標在於揭露與分析行為所表現的"實質"利益與外顯行為的差異
        2. 制度論者認為個人的行為與偏好,無法集體化。
          他們認為政治決策行為是以個人偏好所累積而成,也就是個人行動不等同於集體的行動,因此,制度是測量集體行動的機制,但是卻不能測量個人的偏好
        3. 制度論者認為,既然個人行為無法累積成為集體的行動,當中一定有許多個人的期望受到忽視,那麼集體行為與決策行為的制度,必然有偏差的出現,而制度論者則是致力於找出這些偏差的起因與影響
    2. 舊制度主義
      對制度主義論者而言,制度通常意指的是法律與憲政制度,他們認為兩者都會限制與影響到人類的行為。
      但是其一方面拒絕行為主義者對於個人行為與偏好的看法,但是卻又無法提出一套客觀的標準去加以評估與衡量,因此制度主義無法提供一個強而有力的理論基礎,以評估各項選擇與結果
    3. 理性選擇
      理性選擇強調個人主義的方法論,而理性選擇途徑的假設則是認為個人決策是基於其在不同的行動過程中如何察覺與衡量所期望的成本與利益,不排除新古典經濟學的理性假定,如自利、完全的資訊,以及具有界定良好的偏好排序等。
      1. 理性選擇的制度學派
        1. 理性選擇制度論者針對人類行為,採用一套特殊的假定,他們認為相關的行動者有一組固定的偏好與品味,因此他們的行為就是工具性的,以極大化地滿足他們的偏好
        2. 理性選擇制度論者視政治為一連串集體行動的組合
        3. 理性制度論者強調策略性的互動,以決定最後的結果,同時也會預期其他行動者的期望為何,而採取相對應的行動
        4. 理性選擇制度論者發展一套解釋制度如何產生的途徑
          並假定行動者可以透過創造制度這樣的機制,以取得彼此自願性相互合作,使得彼此都能在此制度下受益
    4. 組織/社會的制度主義
      1. 界定制度不光只是指正式規則、程序與規範,更包括符號系統、認知與道德途徑下所獲的各種意義與啟示,以指引人類的行為,使得制度與文化緊緊的結合在一起
      2. 從文化途徑下以描述制度與個人行動之間的關係為何,在此觀點下,個人必須經過社會化的程序,以進入特殊的制度角色中,並且內化自己的規範與制度角色相符合,透過這樣的方式,制度得以影響個人
    5. 歷史制度主義
      三個研究主題
      1. 對於另一種理性產生研究興趣
        個人與集體的行動者可能分別發展出解釋自己利益與目標的世界觀,基於歷史因素,而發展出另一種有別於手段-目的的另一種理性,集體行動者所持的理性,可稱為集體理性
      2. 歷史主義論者將制度中的因果關係,視為具有環境系絡性(contextual),他們傾向將某些制度中的因素放置於歷史脈絡中加以詮釋,以找出彼此的關聯性
      3. 強調歷史的權變性
        對於特定事件的了解與發展是受到眾多機會的限制
    6. 小結
      各種新制度主義論者的比較
  3. 新制度主義的應用與檢討
    1. 經濟
      1. 交易成本與資訊成本的關係
        在交易成本方面,關心的是交易成本在經濟組織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減少的交易成本
        在訊息成本方面,關心的是在交易成本中所出現的資訊不對稱,並將資訊視為特殊的交易成本
      2. 集體行動
        以North為主的制度經濟學,主張修正過去的新古典經濟學對於人類行為假設(理性選擇),並加入兩項因素加以補充:人類動機與制度的詮釋環境,並且認為制度本身也會受到正式與非正式規則的影響,來說明搭便車行為的產生
    2. 社會/組織
      1. 集體行動的假設
        對於承諾的兩種觀點:組織行為與理性選擇
      2. 文化、歷史因素的考量
        以組織理論為基礎的新制度主義,強調各種社會符號、道德觀念與文化,促使個人內化於制度中,以影響個人的行為
        1. 個人無法在制度、習俗、社會規範或法律程序間自由選擇
        2. 當個人鑲嵌於外在歷史、文化時,個人的選擇與偏好不易被正確理解
        3. 對於制度本身的自主性與效率有爭議
      3. 官僚組織的應用
        官僚組織與新制度經濟學
    3. 政治
      1. 行政革新
        希望透過社會資本的概念,以重建公共服務的新制度
      2. 應用於東亞各國的經濟發展
        國家扮演的角色,以及各國經濟背後制度的角色
      3. 分析公共政策
    4. 檢討
      1. 制度的界定不一
        制度出現的解釋
      2. 人類行為的假定問題
        自利?他利?
      3. 適用的範疇
        範疇隨著制度定義而定
      4. 影響制度變遷的因素何在
        North認為影響制度的有制度當中的正式與非正式規則,而決定制度變遷的過程有兩因素
        一、制度與從制度所造成之誘因結構中演進而來的組織之間的共生關係所形成的鎖進效果
        二、人類的認知與回應機會的回饋過程,一旦制度變遷便產生路徑相依的結果
      5. 新與舊的差別
  4.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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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新制度主義的不同領域與分析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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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制度主義的一個簡要的文獻回顧

《比較選舉制度》〈相對多數決的政治影響:我國縣市長選舉的觀察〉王業立

   《比較選舉制度(7版)》,王業立,五南出版社,2016

  1. 前言
  2. 選舉制度、政黨競爭、與競選策略
    1. 中間選民理論(the median voter theorem)
      依據中間選民理論,兩個主要的候選人或政黨如欲獲勝,則它們的政見絕不能太激進或太保守。因為在只選出一席的情況下,如要獲勝就必須要吸引多數而非少數特殊選民的認同與支持。
    2. Rae的兩黨制
      指沒有一個政黨的得票率超過70%,且最大兩個政黨的得票率總和超過90%
    3. 有效政黨(effective number of parties)
      依照Markku Laakso&Rein Taagepera的定義,有效政黨的一般化公式可表示為
      N=1/ΣPi^
      N:有效政黨數
      Pi:各別政黨(候選人)的得票率
    4. 複數選區競選策略
      由於參選者眾多,候選人也不必取得多數選民的選票,且為了與同黨、他黨的候選人有所區別,還會特立獨行以爭取特定團體的選票
  3. 第九屆至第十七屆縣市長選舉結果的分析
    除了少數例外,大多呈現兩造對決

2021年5月18日 星期二

《比較選舉制度》〈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探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王業立

  《比較選舉制度(7版)》,王業立,五南出版社,2016

  1. 前言
  2. 選舉人團制度簡介
    1. 各州的選舉人數目
      根據憲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該州的聯邦參議員(每州兩名)加上聯邦眾議員(依人口比例產生,但每州至少一名)
      首都華盛頓特區雖非一州,但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比照一州擁有三州選舉人票
    2. 贏者全拿
      在聯邦制的精神下,美國總統選舉是以州為單位。任何候選人(政黨)只要在一州中得到的選民票數比對手多一票,即可囊括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緬因州、內布拉斯加州除外,這兩州以各個國會議員選區為範圍來決定每張選舉人票的歸屬)
    3. 選舉人團票未過半的情況下
      1. 眾議院決定
        依照憲法第十二修正案的規定,將選擇最高票的三人,由眾議院立刻投票選出。投票時,每州僅有一票,以過半數當選
      2. 參議院決定
        若副總統沒有過半數,則選擇投票數最高的兩人之中,參議員每人一票,以過半數當選
  3. 選舉人團的來源
    1. 1798年費城制憲會議的三個方案
      1. 國會選舉
        在Morris、Madison強調三權分立與擔心國會專政的理由擱置,但保留一部分精神留在無人過半數時,交由國會決定
      2. 由人民直接投票選舉
        一方面擔心人民欠缺判斷力,一方面小州擔心被大州把持,以及容易引起動亂等原因,而遭到否決
      3. 中介選舉人方案
        為國會派與直選派的折衷方案
        以人口為基礎來分配選舉人名額,但各州選舉人名額由各議會決定,以及在沒有人過半票時,由國會決定且每州一票,在大州-小州、直選-國會之間的拉鋸中取得了折衷的作法
  4. 對於選舉人團制度的批評
    1. 在勝者全拿的原則下,對小州不利
      但在每州至少三票的原則下,則加重小州的代表性,不符合票票等值
    2. 可能發生直選票少,選舉人團多而獲勝的矛盾
      使得少數總統的可能,不利於穩定政局
    3. 選舉人團僅適用兩黨制,若未來第三勢力崛起,將加重國會的地位,增加議員之間的選舉交易以及眾議院與參議院選出不同政黨的可能
  5. 改革或維持現狀
    1. 大州擔心影響力下降
    2. 小州擔心目前高比重的選舉人團票優勢被剝奪
    3. 兩大黨擔心選制改革使得第三黨崛起

2021年5月17日 星期一

〈威權韌性與民主赤字: 21 世紀初葉民主化研究的趨勢與前瞻〉張佑宗、朱雲漢

  1. 導論
    1. 21 世紀後在比較民主化研究中,因應第三波民主發 展的停頓,出現兩種完全不同的研究方向
      1. 認為第三波民主化已開始呈 現自由停滯(stagnation of freedom)或民主蕭條(democratic recession)的結果
        Gilley 分析 21 世紀後的民主化學 者,發現研究焦點開始轉移到威權韌性(authoritarian resilience)的問題。他們批判過去 「轉型學派」(transitions paradigm)具有目的論的偏差(teleological bias),民主不是 全球政治發展唯一的路徑,學界必須對威權主義的本質、持續與特殊的制度安排,持續 與深刻的理解
      2. 主張民主同樣具有韌性(democratic resilience)
        1990 年代中期以後,研究主題漸漸朝向與民主鞏固或持續有關的議題,例如民主鞏 固的概念、民主鞏固過程會面臨那些困境與難題、民主正當性如何形成與發展等議題。 進入 21 世紀後,民主與法治、民主與社會分配正義、民主品質(quality of democracy) 等議題,已成為民主化研究最重要的議題
  2. 21 世紀後台灣民主化的研究
    1. 「東亞民主動態調查」(East Asian Barometer)
      2000 年胡佛與朱雲漢在教育部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補助下, 成立「東亞民主動態調查」(East Asian Barometer)。2003 年「東亞民主動態調查」與 「南亞民主動態調查」(South Asian Barometer)結盟,共同組織涵蓋全球一半人口的 「亞洲民主動態調查」(Asian Barometer,ABS),定期針對亞洲各國公民的政治價值、 政體表現評價、及政治參與,進行同步之研究。
    2. 「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Taiwan’s Elec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Study,TEDS)
      由國科會人文處、社會科學研究 中心及政治學門共同支持的大型民意調查研究計畫,目的在整合國內與選舉有關之大型 面訪民調,以更有效運用有限資源,提升相關研究之水準。2001 年起針對立法委員選舉 展開第一次的面訪調查,之後陸續針對總統選舉、直轄市、縣市長等不同型態選舉進行 調查
  3. 威權主義的韌性
    21 世紀後,很多國家以民主制度的規範進行威權統治,雖然尚未達到自由民主的標 準,但也不屬於封閉式的威權主義政體。這種混合式政體(hybrid regime)停滯在民 主與威權的灰色地帶(grey zone),有些甚至朝向威權政體的方向發展
    Andreas Schedler(2006)特別稱這種混和政體為「選舉式的威權主義」(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
    Steven Levitsky 和 Lucan A. Way(2010)則稱為「競爭型的威權主義」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他們的共通點就是不認為這種類型屬於民主國家。
  4. 假選舉如何導致民主化
    1. Jason Brownlee(2007)針對埃及、馬來西亞、伊朗與菲律賓進行研究,得出這 樣一個有趣的結論:偽裝的民主(fake democracy)可以強化威權統治,但也可能會弱 化威權統治,中間的關鍵因素就在執政黨制度化的程度
    2. Wolchik(2009)以東歐與中亞後共產主義國家為研究對象,發現經歷過幾次選舉後, 它們在民主指標上都有明顯的進步
    3. Joshua Tucker(2007)認為,選舉舞弊解 決了民眾集體行動邏輯的困境,提供民主轉型的契機。當選舉舞弊發生時,每個人參與 集體抗議的成本降低,而能得到的利益卻增加。因此,選舉舞弊被舉發時,每個人將重 新計算參與抗議的成本與效益,有助於集結成抗議團體,最後推翻威權體制
  5. 民主赤字與民主持續
    1. Schmitter(2005)指出,縱然在民主品質低落的條件 下,只要公民和政治菁英能接受民主競爭的規則,民主也能獲得生存。但我們的要求就 這麼低嗎?民主除了民主選舉外,良善的治理品質難道不值得我們追求嗎?晚近民主化 研究者,開始尋找如何評估民主品質,以及如何改善民主品質的工具。這些理論觀點、 研究方法的創新,以及相關調查研究的湧現,大都源自於憂心重重的社會科學家、民主 實踐者和國際民主援助機構。他們擔心第三波民主化國家,可能被困在低劣民主品質的 漩渦裡,最後失去深化民主改革的動力
    2. 針對公民對民主普遍不滿的 現象,Pippa Norris(2011)提出「民主赤字」這個概念來描述公民對民主的期待與現實之間的落差
      Norris(2011)將民主赤字的成因分為三個階段:需求面(demand side)、媒介 (intermediary)與供給面(supply side)
      1. 公民對民主的「需求」,Norris 發現公民對民主抱持高度的期望影響其評價的標準
        1. 現代 化理論(modernization theory),這是人類社會發展長期的過程,諸如識字率、教育、 認知能力的普遍水準提升,導致價值觀的解放,進而支持民主,也增加了對民主表現的 期待
        2. 社會資本的理論(theory of social capital),由於社群網絡與社會信任長 期被侵蝕,已經破壞公民對民主治理的信念,公民對民主的態度反映了社會資本減少的 情況
      2. 「媒介」的渲染效果影響到民眾,媒介是公民學習民主的渠道,新聞 與網路媒介揭露政府的負面資訊造成公民對現狀不滿
      3. 供給面,公民對民主 政體供給面表現的評價,可分做過程、政策、結構三個層次,三者都可能造就公眾的不 滿。對過程不滿,直接反映公民對於民主程序品質的不滿,例如認為選舉不公。政策不 滿指的是公民對政策表現的不滿,例如醫療健保及教育之不足。結構不滿指的是公民對 憲政安排不滿,諸如選舉贏家或輸家間的分配差異
  6. 黨派屬性與民主運作之評價
    1. Alan S. Gerber 與 Gregory A. Huber(2010)分析個人的政黨支持是否影響對政府經 濟表現的評價,研究發現當公民所屬政黨掌握權力,傾向給予經濟表現較為積極與正面 的評價。對此結果,Gerber 與 Huber 整理出五種可能的解釋
      1. 內生性關係,個人 對經濟環境的感受與黨性的變化,是互為因果的關係
      2. 不同的黨性各自採取不同 的評價標準
      3. 公民對經濟表現的評價,顯露對屬意政黨支持的態度,而非對經濟 狀況的真實感受
      4. 選擇性的資訊,特定政黨支持者會帶有偏見,用來過濾經濟議 題的相關資訊
      5. 選擇性的體驗,特定政黨支持者體驗不同的經濟現實
    2. Tilley 與 Hobolt 研究發現選民的評價與判斷,常受過去政治信仰的影 響,若信仰與資訊產生落差,便會尋求調和認知與信仰,其方法包括
      1. 選擇性評價,改變評價政策表現的方式
      2. 選擇性歸屬,改變課責的歸屬對象
  7. 批判性公民與民主深化
    1. 批判性公民
      不滿政府,懷疑政府機構,卻仍堅定擁戴民主原則的 公民,便是「批判性公民」。一方面他們認同民主,另一方面也以高標準檢視國家的民 主表現。
      雖然,資料顯示批判性公民最具 有民主價值,但是否有助於長期的民主穩定,目前仍未有定論
  8. 檢討與展望
    1. 要重視公民如何理解民主的研究,這項主題可 以讓台灣學者與全球民主化學者進行對話。台灣民眾對民主的界定方式,與西方社會不 同,我們除強調程序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的原則外,也應包括民主的實質層面 (substantial democracy)。
      西方社會對民主所要實現之目標與理想,就是要能實現自由 主義最終的目標與理想,也就是期望在自我統治的過程中,政治體系能有效反映人民的 偏好(responsiveness),發展個人的自主性(autonomy),以及公民道德或知識的成長
      但台灣民眾偏向強調的是 社會分配正義與滿足基本的需求
    2. 東、西方社會的民主發展經驗,也逐漸出現一些共通點,值得我們進 一步研究。
      例如人民傾向支持公民複決和創制權,他們樂於參與審議或諮詢性的民主 程序,更願意在網路上交換與表達意見。現今的民主政體,正面對如何授予人民更多 政治管道、增加統治管理的透明度,以及讓政府肩負更多責任感等的群眾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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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與國際民主研究的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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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主化研究做一個整體的回顧與當前潮流
後面引用的書單就很重要

《比較選舉制度》〈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王業立

 《比較選舉制度(7版)》,王業立,五南出版社,2016

  1. 選舉制度的分類
  2. 多數決制(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s)
    1. 相對多數決制(relative plurality)
      1.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single-member district system;SMD)
        在應選名額為一名的單一選區下,最高票者當選
      2.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multimember-district system;MMD)
        因選民可圈選候選人數目的不同,分為以下幾類
        1. 全額連記投票(block vote)
          在複數選區中,應選名額=選民可投票數
          1. 累積投票制(cumulative vote)-南非
            允許選民可圈選與應選人數相同數量的名額。但在投票時,可以將選票集中投給一位或少數幾位候選人
          2. 混合連記投票制(panachage)-瑞士、盧森堡
            每位選民可投出與選區應選名額相同的票數,它可將投票投給相同政黨或不同政黨的候選人,但對同一位候選人最多可投兩票
        2. 限制連記投票(limited vote)
          應選名額>選民可投票數
        3. 單記非讓渡投票(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s;SNTV)
          不管應選名額多少,選民只能投一票,而候選人也不能將多餘的選票轉移給其他候選人
    2. 絕對多數決制(absolute majority)
      1. 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偏好投票制(preferential ballot)
        投票時,選民可依據自己的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並標示於選票上。
        第一輪獲得有效選票半數以上的"第一偏好票"超過半數即當選,若沒有,則第一偏好票最少的候選人將其票數依據第二偏好票的分布轉移給其他候選人,進入第二輪,由此類推
      2. 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
        第一輪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有效選票,則進入第二輪進行簡單多數決
  3. 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s)
    該制度希望各政黨在議會中所擁有的席位比例,應貼近得票率
    1. 最大餘數法(largest remainder system)
      先決定一個當選基數,然後以此當選基數除(跨過選舉門檻的)各政黨所得的有效票總數,取整數部分作為各政黨當選名額,如果還有議席尚未分配完畢,即比較各政黨剩餘票數的多寡,依序分配直到議席分配完畢
      1. Hare quota
        當選基數(Q)=有效票總數(V)/選區應選名額(N)
        1. Hare/Niemeyer最大餘數法
          該黨席位=(各政黨有效選票/選區有效選票總數)*選區應選名額
      2. Hagenbach-Bischoff quota
        Q=V/(N+1)
      3. Droop quota
        Q=[V/(N+1)]+1
      4. Imperiali quota
        Q=V/(N+2)
    2. 頓特最高平均數法(d'Hondt highest average system)
      除數序列為N(分配到的席次)+1,即1.2.3.4....
      1. 使用基數
        1. 超過基數的政黨先拿一席,若席次尚未分配完
          則拿過一席的政黨除以二,進入第二輪
        2. 比較各政黨之間的數目,最高者拿走一席,接著除以三
          若席次尚未分配完,進入第三輪
      2. 不使用基數
        1. 比較各政黨之間的數目,最高者拿走一席,接著除以二
          若席次尚未分配完,進入第二輪
        2. 直到所有議席都分配完為止
    3. 聖拉噶最高平均數法(Sainte-Lague highest average system)
      除數序列為2N(分配到的席次)+1,即1,3,5....
      1. 修正聖拉噶最高平均數法
        除數序列1.4,3,5,7
    4. 超選區層次議席與政黨門檻
      保障一些在全國擁有一定支持比例的小黨,也有機會能在國會中分配到議席,並且使得"比例性偏差"問題,能夠得到適當的調和,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又為了避免國會中產生多黨林立的現象而導致政局不穩,許多採行"超選區層次議席"的國家,還有所謂的"政黨門檻(Thresholds)"的設計,規定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得票率或在選區中的黨選席次,必須超過某個標準,才有資格分配"超選區層次議席"
    5. 選票結構與政黨名單
      1. 類別選票
        規定選民只能夠將選票投給某一位政黨,或是同一個政黨內的一位或數位候選人
      2. 順序選票
        允許選民將選票投給不同政黨,或是不同政黨的不同候選人
      3. 封閉式政黨名單
        選民只能夠投票給各個政黨,而不能在各政黨的名單中選擇個別的候選人,而各政黨依其政黨得票率的多寡決定當選數額,然後候選人再依各政黨名單上的排名順序依次當選
      4. 開放式政黨名單
        允許選民可在同一個政黨的名單中,甚至不同政黨的名單中挑選一位或數位候選人
        各政黨以其所有候選人得票數之和的比例做為分配議席的標準,而各政黨內各別候選人則以本身得票數的多寡決定當選順序
    6. 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STV)
      投票時,選民可依據自己的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並標示於選票上,屬於順序選票的類型
      跟選擇投票制類制,差在前者是單一選區,STV是複數選區,但投票方式一樣
  4. 混合制(mixed systems)
    1. 聯立制
      以政黨票為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席次,扣除掉各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
    2. 並立制
      各政黨依其政黨得票率來分配應以政黨比例代表選出的固定名額,而與各政黨在區域選區中已當選席次的多寡無關

2021年5月15日 星期六

〈民主集中制和國家官僚制〉袁剛

  1. 前言
    1. 毛泽东1945年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中的陈述解释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
    2. 刘少奇在中共“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也有同样解说,并且解说得更详细。
      他认为,民主集中制“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反映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反映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反映党的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
  2. 列寧關於民主集中制的觀點和民主集中制的實質
    1. 列寧認為,俄國黨不可能像德國等西歐國家議會黨團那樣,公開努力贏得選票,合法地爭取政權;相反,黨必須是小規模秘密地由職業革命家組成,在統一的指揮下有嚴密紀律的組織
      在民主集中制原則中,列寧特別強調行動一致。他認為:“工人階級的力量就在於組織,不組織群眾,無產階級就一事無成。組織起來的無產階級就無所不能。組織性就是行動一致。實際行動的一致”。他一方面強調少數要服從多數,另一方面也主張少數人在服從多數、行動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下,有權保留自己的意見,允許發表不同意見,有“舌頭的自由”,可以在黨的書刊上發表反對言論。他說:“行動一致,討論自由和批評自由--這就是我們的定義。”同時,他注重集體領導,不實行個人集權,強調只有黨的代表大會才是黨的最高權力機關,黨代會應該定期召開,以便會商並集中統一各種意見,此即所謂發揚民主。列寧把民主集中制看作是民主制與集中制的辯證統一,民主脫離集中會成為無政府主義,集中脫離民主則會成為官僚主義,因此,實行民主集中制就必須同無政府主義和官僚主義劃清界限。
    2. 1921年斯大林提出:“共產黨是蘇維埃國家內部的一種聖劍騎士團。”從此,黨高居於蘇維埃之上,以黨代政,黨管幹部,黨政不分,黨和國家的一切組織機構都實行民主集中制,凡有人群有組織的單位都設立黨委和黨支部,黨領導一切,形成了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
  3. 國家官僚制和特權集團的形成
    1. 在社會主義思想和運動中,“官僚制”一直是作為貶義詞來使用的,其本身被看成應努力克服的對象。按照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廢除了私有製及其基礎之上的階級社會,保護階級統治和階級壓迫的國家將隨之解體,因而不會直接從勞動者中分離出具有特殊利益和特殊目的的官僚階層
    2. 考茨基說,蘇聯實行的是“國家官僚制”。1922年考茨基寫了《無產階級革命及其綱領》一書,除就革命和專政等問題提出了與列寧不同的看法外,專門談到了蘇聯的官僚制問題。他認為,“馬克思所提出而為列寧所採取的那個要求,即任何擔任公職的人都不能取得比普通工人工資更高的薪俸那個要求就是行不通的。這個要求與無產階級的感情和我們的社會主義觀點的確是符合的。但是它與那經常在貫徹著的經濟要求是不相容的”。考茨基反對蘇聯不僅在黨內而且在國家生活特別是在經濟領域推行國家官僚制的集中管理,認為國家官僚制“敵不住資本的競爭”,因為“國家官僚制是笨拙的,不經濟的,沒有辦法來為各個特殊職能選擇最適應的人選,而且是極端保守的”。一句話,是沒有效率的。考茨基甚至認為,國家官僚制還不如資本主義官僚制,因為“在一切社會中,國家官僚制在解決問題時是惰性最大的”
  4. 國民黨引進蘇聯黨政模式之得與失
    1. 20世紀20年代,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蘇聯黨政模式便傳入中國,不僅中共作為共產國際的一個支部無條件地接受了蘇聯經驗受其指導,而且國民黨也有條件地接受了蘇聯經驗並移植了蘇聯黨政體制。
      1924年1月22日,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在廣州召開,聘任俄人鮑羅廷為政治顧問,國共合作,共產黨員得以個人名義加入國民黨,參加國民黨領導的國民革命,此即所謂“容共”,而非“聯共”。當時,國民黨大,共產黨小,革命核心是國民黨中央,但革命的靈魂是“以俄為師”。
      孫中山採取了列寧的組織策略,拋棄了歐美政黨模式,採用俄式科層制集權管理:總理制與委員制結合,在各地普設黨部,軍隊設政治部,派黨代表,各地黨組織選派代表到中央開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當選者”竟包括諸多共產黨人(如毛澤東),實際上是事先協商好了任命的。1924年7月11日,國民黨又在中央委員會之上設立中央政治委員會,筒稱“中政會”,相當於政治局,成為實際上的權力中心。隨即又設中央軍事委員會,即中央軍委,中央軍委主席逐漸成為最有權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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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民主集中制的淵源,從列寧到中共到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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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共產黨厭惡資本主義官僚,崇尚民主,但為了扳倒資本主義,必須透過集中制來團結黨的力量,但因為不想背離民主,還是在前頭加上民主兩字,隨著民主集中制的共產黨掌權之後,將黨內原則應用於國家層面,就形成國家官僚制

2021年5月14日 星期五

〈當前審議式民主的困境及可能的出路〉劉正山

  1. 前言
  2. 公共論壇在理論層次上的限制
    公共論壇指的是讓參與者得到充份資訊之後,以平等、公開的討論 與說服的過程來達到結論的公共場域,比鄰里大會更強調專家與會議主持人的角色,也比公聽會強調與會者主動參與討論以及共識的匯整。
    公共論壇的理論基礎是審議式民主,而審議式民 主的概念又延伸自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參與式民主強調,若要找到主流民意真正的意向就必須透 過由下而上的方式建立共識,實踐協商式的民主 (associative democracy),並且必須在建立真正共識之前保證公民有充份的發聲與參 與的管道,例如廣設公共論壇、鄰里大會, 辦公場所實行民主等等
    對審議式民主的推 動者來說,落實審議式民主理想最核心的做法,就是提供環境來讓公民 (1)接觸到多元的資訊,使其兼聽則明,並且讓公民能夠
    (2)真誠而理性 地審辯議題。
    這個論述成了推動公共論壇背後最重要的理論依據
    1. 巴柏(Benjamin Barber)為民主的分類
      1. 著重以投票的方式來 形成民意的淺薄民主 (thin democracy)
      2. 訴諸情緒、意識型態或認同的來形成共識的團結型民 主(unitary democracy)
      3. 鼓勵人民積極參政治與並由互動來形成共識 的強健型民主(strong democracy)
        對巴柏來說,強健型民主介在偏於冷漠的淺薄民主與過於激情的團結型民主之間,因為它強調理性思辯卻又 不失冷漠,所以是個比較值得追求的民主型態
    2. 哈伯瑪斯(Habermas)的分類
      1. 自由主義民主(liberalism)對應淺薄民主,認為政治是不同利益的 衝突
      2. 共和主義民主(republicanism)對應於團結型民主,認為政治的目 的在於透過正式的結構和法律來型塑社會共識
      3. 審議式民主,主張 政治與憲法的目標在於提供審議的環境與條件
    3. 審議式民主與參與式的民主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審議式民主認為 公民的政治生活中不只是只有自由主義的原則。這樣的差異可以從三個 面向來看
      1. 審議式民主認為民主政治的合法性不只來自於受到公民認可的遊戲規則,這個合法性更應該來自於人民對規則以及對議題充分的討論
      2. 關於人民的偏好
        1. 自由主義民主的論 者認為每個人的偏好在人與人的互動過程不會改變,所以集體偏好最後 可以藉由投票的形式來決定
        2. 審議式民主論者則主張,參與審議式民主 的個人都要有意見被說服或主動改變偏好的準備
      3. 關於偏好的匯 集過程
        1. 自由主義民主的論者主張集體的偏好來自於各人偏好的加總, 即透過工具性的投票達到集體意志的呈現。
        2. 審議式民主論者則主張集體偏好的總合不能只透過投票或是只看投票結果
    4. 審議式民主所受到的質疑
      1. 審議式民主是否真能取代代議式民主?
        若審議式民主只是輔助的角 色,那麼審議式民主的論者恐怕仍未能清楚說明審議式民主與代議式民 主如何互補才能達到最好的境界。
        1. 正因為對審議式民主的內涵有不同的 界定,學者在討論審議式民主的實踐時便出現了分歧的觀點。
          1. 主張審議式民主必須包括提昇政策品質的目標,因此應該在審議的過程 中達到對不同意見和立場兼容並包、面面俱到的理想
          2. 強調實踐審議式民主的目標在於公民教育,使人民實踐了與他人共同創 造「公共領域」的理想,並且在這個過程中發了「公民社會」中的德行特質,如溝通、傾聽、容忍、講理等
      2. 誰來審議或誰來參與審議?
        雖然審議式民主的理想是把所有 人帶進公共審議的場域,但在現實中無可避免會出現某些人或團體發言 的力道或價值多於另一些人的情形
        公共場域中亦常出現不合作的參與者在正式與非正式的公共場域都進行 對抗的情形,因此,種種人為的安排也不容易排除影響力較大的參與者 對審議過程的影響
      3. 審議什麼?
        被審議的議題是否要受到限制?
        有的論者主張審 議的標的應該是法律和政策;但也有的論者主張,審議式民主可以不預 設審議的主題,所以從審議的規則、規範性與道德性的議題,乃至什麼 是公共財(common goods)都可以拿出來審議
        如果什麼原則與議題都可以透過審議來建立共識,那也 就意味著審議過程的參與者將可以透過審議的形式來撤銷既有的規範和 道德原則。因此,雖然審議的內容愈來愈廣,但學者對於那些議題可以 被審議並無共識。 
      4. 審議的場域(arena)到底有多大?審議的場域是否要普及化?
        嚴格的審議通常指政治機構中對於法律或是政策的審查,例如大法官會 議對憲法條文的審議,或是立法機構對法律或政治的審議。
        因此有學者 主張將審議民主聚焦在政黨、國會、法院裡的審議,因為在這些場合的 審議行為具有實質影響政策制定的效果。
        但哈伯瑪斯在談審議的時候, 卻把範圍推得更大。他主張應該讓審議的場域愈廣愈好,最好包括了人民生活的所有場域,像是工作場所、家庭等等 
  3. 公共論壇在台灣實行遇到的瓶頸
    1. 目標明確?
      這 樣的分歧很容易模糊公共政策推動時的焦點,使評估公共論壇的成效變 得十分困難。主流(較多學者)的看法是將公共論壇視為政策制定流程 中重要的一環。另有學者認為公共論壇重點不 是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扮演了多少,而是提供民眾參與政治的機會
      1. 如果設置公共論壇的目標是使公民在政 策制定過程中扮演積極的角色,那麼評估這個公共論壇成效的標準就應 是:該政策的品質,經過公民審議之後是否較未經公民審議的政策品質 為佳;如果較佳,到底是在那些面向上較佳。
      2. 如果公共論壇的目標是要進行公民教育,那麼評估這個公共論壇成效的標準就應該是:公民的參 與感和政治效能感提昇了多大的幅度、持續多久、以及能夠產生多大的 漣漪效應,亦即公共論壇之後這些參與者多大程度影響了他們生活中其 他人的參與感和政治效能感
    2. 由上而下?
      目前公共論壇的操作方式,必須顧及相當多的技術環節,例如由主 辦單位來安排公正人士擔任主持人、選擇專家代表、書寫正反兩方說 帖、控制參與者的資格和背景、以及排除影響「多元」和「公平」的 因素。其實,參與者無法事前預見這些環節是否處理得當,也無從得知 這些環節的決定過程經過了多少審議。因為事前規畫的研究與討論往往 不夠透明、公開,所以依照和複製這個「標準作業流程」的公共論壇, 不但可能使得論壇本身流於形式,甚至可能在社會上造成「凡符合這個 流程形式的會議,其結論就具備了一定程度的正當性」的錯誤印象
      「由上而下」的意涵不僅指活動發動權的集中。它的第二層意涵則 涉及了主辦機關對議題設定權和參與者選擇權的獨攬。公共論壇的主辦 單位者即使可以透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的公告,徵召民眾參加,但議題的 設定與參與者的選擇權仍然掌握在主辦者手中。因此,主辦者若是行政 機關,吾人便無法排除公共論壇被拿來成為行政機關替其決策背書工具 的可能性。就議題的選擇而言,即使議題可以透過網路匯整,網民的代 表性也仍充滿爭議。往往最後仍是由活動的主辦者來決定議題與參與 者。至於參與者是否真的在乎被挑選的議題,則是個問號。
    3. 誰來理會? 
      1. 三個會影響公信力 的因素
        1. 程序不夠透明、審議過程未能充份公開的公 共論壇,其正當性會受到質疑
        2. 沒有共識的討論結果其說服力有 限。
          公共論壇主辦者多傾向把達成共識標舉為最終目的,或是將它視為 判斷會議成功與否的標準。因此,主辦者往往會傾向期望參與者達到共 識。矛盾的是,偏偏許多應該被審議的議題並不容易達成共識,所以當 短期的會議必須處理一個長期才能達到共識的議題時,便會出現參與者 為到達到共識或時間的要求而出現犧牲表達的意願和耐心的情形。
          即使 是有充份的時間,會議常因會因為成員資訊的不對等、不充份、表達能 力的限制等導致共識無法達成。就算好不容易作出了結論,這個結論是 否真正符合了所有參與者的標準(即所謂的共識)也仍是個問題
        3. 參與公共論壇的民眾向來不容易具有統計學意義上代表性。
          公共論 壇的規畫者往往不是透過嚴謹的系統抽樣(亦即沒有清楚界定母體,再 依據母體清冊來抽取與會代表),而多是以「隨機」為名徵募而來。因 此,討論的結論自然無法被推論為是母體的偏好,也當然無法擺脫那些 未與會的利益相關的人士的質疑
      2. 可發現參與式民主與代議 式民主之間的關係,迄今尚未被充份釐清。這樣的模糊將會持續為學界 與實務界帶來兩個嚴重的問題
        1. 它造成了過多詮釋結論的空間。 公共論壇的主辦單位將可以選擇性地利用會議結論來合理化其決策或會 議之前就自行設定好的結果,或是選擇與既存立場一致的討論結論來為 施政計畫作背書。這樣模糊空間的存在不但無益於政策的精致化,也無 益學界對公共論壇價值的評估
        2. 這樣的模糊很可能造成了行政與立法皆不必理會的窘境
    4. 筆者認為,在台灣若要持續推動公共論壇,又要盡量避免以 上這些重要的弊端,一個解決方法是推動公共論壇的制度化。
  4. 公共論壇的制度化與瑞士的做法
    1. 1991年由瑞士聯邦議會(the Federal Assembly)立法所成立的「(瑞 士)科技評估委員會」(Swiss Center for Technology Assessment, TASWISS),是個在台灣被視為是推動審議民主成功的個案之一。它獨特 的地方是由國會所成立,但設在屬於行政部門的「科學與技術委員會」 (Swis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SSTC)之下,對瑞士科技委員會 主席負責
      1. 這個委員會不是進行審議的主體。它比較像是不同審 議結果的資訊匯整中心。這個科技評估委員會僅由五人組成,包括一位 執行主任委員(managing director),三位科技顧問(scientific collaborators) 和一位秘書。在委員會之外另設有一位外部的顧門及一至兩位的實習 生。這個委員會不負責議題設定,而是由上頭的指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來做。
      2. 值得討論的點
        1. 有人認為像瑞士 這樣的歐美國家,因為有國會至上的傳統,所以將公民審議機制整合到 代議機制比較順暢;若是在台灣做,可能仍然會發生「誰來理會」的問 題,因為民眾並不信賴立法院。這個問題並不是文化隔閡的問題。因為 目前的公共論壇,也是來自於歐美,亦並非台灣原生的想法和做法。
        2. 瑞士科技評估委員並不迷信專家政治,它的運作更不是個由 委員會裡少數委員們所能夠把持的黑箱作業。所有的審議都是在該委員 會監督之下,「外包」給民間學術或公正單位進行,並且被要求全部透 明。這一點已經相當接近審議式民主的理性觀與知識觀,亦即由固定的 機構來確保一個讓公民接觸到多元、充足的資訊,並且能長期、真誠而 理性地審辯議題的環境。
        3. 美國及歐洲國家設置科技評估委員會是 根據社會的需要及國會專業化的需要而來,是基於國會至上、與行政分 庭抗禮的文化傳統,這終究並非台灣當前的政治文化。畢竟我國沒有國 會至上的傳統,在民眾心中國會並非至高無上、可以全然信賴的機構, 因此要將公共論壇整合到國會時,吾人必須思考如何才能建立這個公共 論壇的獨特價值。
        4. 台灣目前面臨的處境有其獨 特性,議題也與其他先進國家不同,因此,也許最需要被整合進入立法 機制的審議項目或許該是國家定位和諸多攸關道德與價值、而兩大政黨 迄今未能充份與民間社會討論的議題(例如死刑存廢、同性戀保障、同 工不同酬等)。由於這些議題的審議過程必須依賴制度化才得以持續, 而不受政黨輪替、長期累積的結果也才能同時對行政與立法產生實質的 參考效果。
  5. 結語與討論
    1. 本文的核心觀點是:縱使民間的審議是深化民主工作裡重要的一 環,但這並不意味公共論壇就是落實審議式民主的必要做法;即使台灣 需要更多議題導向、公共政策導向的討論,這也不必然表示目前公共論 壇的做法會帶來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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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當時扁政府提出的審議民主口號,提出批評與可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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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篇不僅對審議民主有一個簡易的介紹,也連接到當時的狀態,並提出可參照的對象

〈風險溝通與民主參與: 以竹科宜蘭基地之設置為例〉杜文苓、施麗雯 、黃廷宜

  1. 前言
    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基地之設置案從 2004 年 3 月 17 日國科會同 意開始,隨即在同年的六月底到八月間進行選址作業,並規劃有 「通訊知識服務園區」及「一般科學工業園區」。「通訊知識服務園 區」選定城南及五結中興為基地,「一般科學工業園區」則以三星 紅柴林基地作為第一期高科技製造業園區,三星天送埤及員山內城 基地作為第二期高科技製造業園區。但是在基地劃定時,三星紅柴 林地區的居民組成了自救會,抗議科學園區的進駐,並不斷質疑科 學園區的設置,強迫政府在此議題上進行協商與溝通
  2. 文獻回顧
    1. 風險與風險溝通
      1. 「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
        由於對風險評估與認知的不同,個人、社群、或與風險評估有 關的機制之間不斷的資訊交換與意見的雙向溝通過程
        若風險溝通的目的在於將決策權力分予受到風 險影響的利害相關人時,能夠促進民眾對公部門決策的信任與更多 的共識 。反之,若溝通的目的在於以專業知識說服與教 育,則會帶來更多的不信任感 
    2. 風險溝通機制與公共參與
      1. Wynne (2005: 85) 反思風險問題的複雜性,認為現有體制中對 於風險問題的處理太過化約而簡單,科學的公眾面向 (public dimension) 仍被低估;在這樣的體制中,公眾被期待臣服於制度性 的科學假設
        對於一般公眾因無知而不願遵守科學診斷的說法, Wynne (2001) 則不以為然,他認為公眾的反彈或許並非針對風險本 身,而是對於科學的主導、支配以及政策機制的不信任
    3. 台灣行政決策中的風險溝通問題
      1. 專業技術評估
        全球化的專業技術官僚 (global professional technocracy) 是現代公共行政的核心,當代行政相當依賴技術提供給 人民的公共服務 (Stillman, 1999)。 Daniel Boorstin (1978 ) 所用「技 術共和國」(a republic of technology) 一詞,相當貼切地形容官僚的 組成以及公共政策的制訂與形成,深受科技專家的影響。台灣的經 驗研究也得到類似結論。
        周桂田 (2000) 指出,大多數政府在公共政 策上相當依賴專家,缺乏對民眾接受度的調查與分析,並不了解民 眾的風險認知與態度。他在分析台灣社會民眾、科學專家與政府間 對 GMO 科技風險的認知與互動關係中指出,民眾在風險溝通中呈 現出對風險資訊隱匿的不滿,而沒有實質的風險溝通,一些社會理 性與價值被隱沒無視
      2. 公共信任危機
        許多研究指出信任在風險溝通上佔有一定重要的地位,而台灣的風險溝通經驗研究指出了公部門採取的溝通管道並 不適切,導致民眾對公部門普遍有不信任感,進一步阻礙風險溝通 的進行
  3. 個案研究
    1. 行動者的風險認知態度差異
      1. 主要推動 的行動者代表是公部門,在宜蘭的案例中,科學園區管理局、宜蘭 縣政府,以及一些宜蘭旅外的學者,都在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基地的 選址設置上扮演重要角色
      2. 反對質疑的一方,代表性團體是位處 生產型基地預定地的紅柴林自救會
        除此之外,地方民間團體代表在公民會 議中提出對科學園區發展的憂心,以及一般公民代表審議後的結論 指出生產型基地選擇的合適性問題,要求對於高科技污染的監控需 要有嚴格的地方標準,皆被歸於提出質疑的行動者
    2. 科學園區推動者處理環境風險的態度
      1. 強調環境標準的制定與環評的把關
        「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奉為上位的行政守則,意味著公務員必須依據憲法及法律相關規定執行各項政策,而 法令的標準則為公務人員執行或制訂政策的依歸
        公部門在處理高科技發展議題的環境風險爭議上,即使現行 法律寬鬆不足以及時回應高科技的污染特性,仍然相信標準的制定 與環評專業審查可以處理環境污染的疑慮
      2. 相信專家與科技解決環境問題的能力
        以竹科宜蘭基地遴選為例,遴選委員的組成大多 來自學者專家或具學者背景的公部門人士, 而環境影響評估更是 集合來自各領域專家的專業審查。除了體制內專家組成的委員會佔 有一定決策的份量,政府也可聘用專家擔任顧問,提供專業上的諮 詢。
      3. 民眾不懂環境專業,徒增決策困擾
        1. 相較於對專家的依賴與信任,公部門對於民眾在環境風險的認 識與評估上並不具信心,認為民眾對於相關的環境問題認識不清, 發展出來的議題論述,有時缺乏事實的根據,有時甚至立足在錯的 資訊上。
        2. 公部門也認為民眾對於環境風險有很強的零和概念,總 是設想最壞的狀況,無法忍受任何的污染,也不會體會公部門在防 治上所做的努力,導致在進行任何的環境問題的溝通上都相當辛 苦。
      4. 必要的環境犧牲換取更大的社會經濟利益
        公部門對於科學園區的開發與否,向來強調它亮麗的經濟成長 與就業機會的創造,竹科宜蘭基地的引進與設置決策,也不脫以經 濟為主的考量評估。竹科宜蘭基地的可行性評估報告即特別強調全 球知識產業的走向,以及引進高科技產業為地方帶來的經濟效益。在經濟發展的大旗之下,園區的發展是地方產業躍 升的必要元素,是負責任的地方政府需要極力爭取的策略發展標 的
        對公部門來說,園區的興建與否並非是選擇題,是必須接受的 既成事實,而環境的犧牲如能成就高科技發展帶來的經濟效益,環 保單位也不會打壓
    3. 科學園區發展質疑者的環境風險態度
      Fischer (2003a) 指出,一般民眾對科 技風險問題的決策模式與專家有顯著差異:相對於專家機制強調的系 統數據理論模型,民眾在意的是具體感受的品質分析,且相關機構過 去處理風險的經驗、績效、能力等,也會影響民眾的接受程度
      1. 強調現地的觀察與過去相關環境事實經驗
        當地居民對於生產型基地的科學園區是否會造成污染問題,沒 有選擇相信公部門拿出專家與專業環評審查的再三保證,而是親自 造訪其他科學園區,或透過親朋好友,了解其在地的經驗感受,或強調媒體事件的報導陳述
      2. 不相信環評審查制度可以保護環境
        1. 他們認為在整 個科學園區的選址過程中,環境影響的考量並沒有被重視。這表 示,在基地擇定之後,環評方才介入
          而開發地點既已決定,再做環評就只是做做樣子。過去相關開 發經驗顯示,環境影響評估不過的機率極低,尤其因應高科技快速 發展的需求,有時環評的程序正義還無法顧及
        2. 民眾也挑戰環評的專業科學性審查,尤其從蒐集到的關 於科學園區污染相關剪報資料,提出他們對已通過環評審查的園區 卻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質疑
        3. 不同於推動的公部門著重於環境工程等技術問題,相信 環評可以防治污染的發生,質疑的一方強調環境破壞後的不可回復 性,呼籲政府應著眼於國土規劃的整體考量
      3. 質疑公部門決策的公平透明,剝奪弱勢權益 
        1. 對公部門來說,選擇科學園區發展區位,是經過一套標準的作 業流程與專家評估,為專業理性的產物,他們也相信計畫發展結果會 為地方帶來比目前更多的就業機會,提升地方人民所得,促進地方經 濟繁榮;但對在地居民來說,因應科學園區發展需求的土地徵收,卻 將改變其生活與就業形態,甚至非理性的社會連帶關係,缺乏相關癥 結點上的溝通,民眾認為公部門決策中沒有考慮他們的權益
        2. 奠基在成本效益計算的公部門決策,從民眾看來,卻是剝奪弱 勢權益的說辭,決策過程中缺乏公民參與,更進一步戕害民眾對行 政決策機制的信任
  4. 行政中風險溝通機制的省思
    1. 政府決策過程中充滿了科技中心主義 思考,在不同場域風險溝通的過程中,不斷強調透過科學程序制定 的環保標準能有效解決污染問題,並將環評委員為環境把關的角色 無限上綱,無視於實際開發流程中環評位階的限制
    2. 公部門行政人員認為民眾 意見淺薄,有時甚至是錯誤的認知,因此並無參考價值,而許多的 民眾參與是因追逐私利,並無整體經濟利益考量的視野,增加民眾 參與只是徒增困擾
    3. 居民長期在地生活所累積的知識經驗並無法被專 家短暫的專業檢視所說服,民眾對專家甚少或蜻蜓點水式的現地勘 查表示不滿。此外,地方民眾對於環評在整個政策機制中的侷限也 並非無知,加上過去施政多以經濟成本效益分析犧牲弱勢農業,這 種剝奪感更加大對政府的不信任。而既然體制內的正式管道 (環評說 明會) 無法在這些不同的價值與環境質問上有進一步的處理與溝通, 社會抗爭成了另一條衝撞體制的途徑。
      社會抗爭的衝撞讓公部門必須開啟更多的溝通管道,嘗試弭平 民眾疑慮,但這些非正式的場域,並無針對營造良好雙向溝通的討論 進行制度設計
    4. 公民會議的議程結構安排使不同立場的倡議者需要就事論事, 清楚而具體的闡述其認知與想法,在會議中作為決策主體的公民,透 過專家授課、角色扮演、不同觀點的交叉詢答,針對不同觀點進行審 議討論。在這樣的場域中,不同的環境、科技風險認知被呈現、討 論,而嚴謹結構的議程安排與訓練有素的主持人角色,使參與公民必 須在議題討論中不斷聚焦,為共識或非共識結論的生產而努力。此 外,程序設計著眼於知情理性的溝通討論,避免了意見不同所可能引 起的情緒性反應 
  5. 結論
    本文試圖指出,風險溝通的目的不在於弭平風險認知的差異, 而在於促進不同思考的對話空間,增加多元社會價值的關照,突破 經濟科技理性至上的價值宰制。尤其在科技發展過程中充滿了風險 不確定性的狀況下,決策機制的民主化可以使政策制定更加周延, 進而減少風險危害,並增進公共行政的正當性,降低民眾對公部門 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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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竹科宜蘭基地的設置中,政府與居民的對話中,提出風險溝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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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跟另外兩篇社會運動、公民參與是一起的
但我覺得這一篇可以提一些具體的建議,或是其他國家的方式之類的

〈美國總統選舉人團制度〉唐曉

  1. 選舉人團制度的歷史雛形
    1. 弗吉尼亞方案
      主張沿襲當時大多數州實行的由州議會選舉會長的辦法,由國會選舉總統,但由於此方案使總統的獨立性受到了立法機構的制約和威脅,不符合三權分立和制衡的基本原則,而遭到否決
    2. 全民直選方案
      由於美國幅員遼闊、人民相互分離、各自為政等原因,不適合進行全國範圍內的競選
    3. 選舉人團方案
      在前兩個方案被否決以後,作為一個妥協性方式提出
      1. 總統選舉人由各州通過其州議會指定的某種方式選舉產生
        →體現了在堅持共和政體形式下對聯邦制擁護者的讓步和妥協
      2. 為保證其獨立性,選舉人不能同時兼任聯邦政府公職
      3. 選舉人總數與各州國會兩院議員人數相等
        →照顧大州在選舉總統時擁有選舉人數目上的優勢
      4. 選舉人在指定時間內投票並將其結果送達國會,由參議院主席即副總統向國會兩院聯合大會宣布其結果
      5. 選舉人不能將兩票同時投給本州內的正副總統候選人
      6. 獲得選舉人多數者當選為總統,次多數票數獲得者即為副總統
      7. 若無一位總統候選人獲多數票,則由眾議院從獲選舉人票最多的前五名總統候選人中按每州一票原則投票選舉
        →照顧小州在總統參選總統應急程序中的利益以保持大小州之間利益的平衡
      8. 若兩位或兩位以上總統候選人得票同居第二名,則由參議院中選出副總統人選
  2. 選舉人團的演變和發展
    1. 第一階段(1788-1828)
      選舉人團制度付諸實施的初級階段,特點是政黨制度初步形成並開始介入總統候選人的提名過程,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還多少帶有獨立自主性
      1. 1804年通過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
        將每位選舉人投兩票改成一票總統,一票副總統
    2. 第二階段(1828-1900)
      1. 1828年,Andrew Jackson當選,並成功說服了各州將選舉人的投票與選民投票掛勾,即根據各州法律,獲選民多數票的總統候選人所屬的政黨,有權指定其選舉人投本黨候選人的票,選民投票因此對選舉人票產生了直接影響
    3. 第三階段(1904-1968)
      1. 1904佛羅里達州首次舉行黨內預選
      2. 1968各州開始施行黨內預選
    4. 第四階段(1972至今)
      預選制的普遍推廣和實行,使總統候選人提名程序產生了重大變化。他擴大了總統候選人提名的範圍,使總統候選人有可能從中獲得更廣泛的民意支持;他影響著總統候選人的競選戰略和策略;他促使黨內權力重心開始轉移,使普通黨員在提名程序中發揮著決定性作用
  3. 選舉人團制度的作用及其弊端
    1. 選舉人團制度本身及其發展和演變的過程都存在或產生了許多缺陷和弊端
    2. 選舉人團方式實施的結果及其後來發展形成的州選區內勝者得全票的計算規則,有悖於公平原則
      同時也阻絕了小黨參與總統選舉,而導致兩大黨的壟斷
    3. 選舉人團制度的發展和演變導致了總統競選以及由此而來的迅速增長的鉅額競選開支和用金錢收買選票和政治影響的金錢政治的產生
    4. 選民投票方式和計票程序存在不少的缺陷和弊端
      各州對選票缺乏統一標準、投票設施也參差不齊
    5. "違背信義的選舉人"構成選舉人團制度潛在的違背選民信義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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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美國選舉人團制度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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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重在歷史上的介紹

2021年5月13日 星期四

〈總統與其政黨的關係:法國與台灣的比較〉李鳳玉

  1. 前言
    該文主要論點在於:總統兼任黨主席與否不是影響黨政關係的決定性因素,政府法案的通過情形主要取決於同黨籍國會議員的支持意願,以及當這些議員缺乏支持的意願或可能性時,政府有沒有權力上的優勢,或者制度上的辦法,能有效促成政府法案的通過
  2. 台灣與法國的黨政關係
    1. 法國
      政黨所扮演的角色只有一個,也就是提供組織的資源給總統候選人以及總統當選人,前者是透過讓總統候選人藉由擔任黨主席的方式,掌握黨組織的資源,以利勝選
      後者則是透過讓總統當選人指定黨主席的人選,實質掌控黨組織,以利政策的推動
    2. 台灣
      黨政關係沒有像法國那樣和諧,至少國民黨是這樣,如2010的食品衛生管理法
  3. 政黨總統化
    1. Samuels&Shugart
      只要行政權的產生以及存續都是獨立自立法權以外,那麼就會發生政黨總統化的現象,各黨都會參與總統選舉,權力將集中在總統候選人以及當選人身上,政黨將弱化,連總統的政黨也不例外
    2. 無法解釋台灣的可能原因
      1. 法國有兩輪投票制,台灣則沒有
      2. 各國總統化程度不一
  4. 影響黨政關係的制度因素
    1. 政府的同黨議員之所以願意支持政府的法案,兩個制度性的原因
      1. 議員的勝選是受到總統選舉的影響,那麼就會有誘因投入立法工作,配合黨的指示
      2. 即使議員不願或無法支持,但如果政府擁有某些制度權力,可以促使議員支持,那也有助於政府法案的通過率
    2. 選舉制度影響議員與政黨的關係(受制於政黨程度,由上到下)
      1. 封閉式名單比例代表制、政府掌控提名權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比較能夠確保政府的同黨議員投入立法工作,並且支持政府法案
      2. 單一選區絕對多數決
        議員相對重視立法審查
      3. 複數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會使議員較重視選區服務而輕忽立法審查,從而不利於政府法案的通過
    3. 選舉週期
      1. 蜜月期選舉與同時選舉,有助於選舉的總統化
        1. 議員的勝選會受到大選的影響
        2. 在勝選會比較有壓力面對全面執政的壓力
      2. 期中選舉
        敗選可能觸發黨內的權力重整與議員之間的不團結
    4. 政府制度上的權力
      1. 解散國會的權力,迫使議員支持法案
      2. 信任投票的門檻,如果朝小野大,國會可能提出不信任票來反擊政府
    5. 假設
      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形下,如果選舉制度或者選舉時程的安排,讓政府的同黨議員比較有支持政府法案的誘因,而且政府也有制度上的權力,能夠促使政府法案的通過,那麼政府法案會有較高的通過機率
  5. 法國的例子
    1. 法國擁有確保國會議員支持政府法案的制度條件
      1. 單一選區兩輪多數決制
      2. 2000年修憲通過的蜜月期選舉時程的設計
      3. 曾經存在多年的委託投票制
      4. 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以及不易被否決的信任投票制度
  6. 台灣的例子
    1. 在一致政府時期,台灣政府法案通過情形較差,部分原因是因為,在複數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由民意調查為主的初選機制以及非同時與非蜜月期的選舉時程安排下,政府的同黨立委比較沒有支持政府法案的動機
      另外的原因則是因為政府也缺乏促使同黨立委配合立法的制度條件,包括總統並無主動解散國會權,政府沒有主動提出信任投票的權力以及缺席立委不可請人代為投票等
    2. 相較於法國,台灣的國會權力較大,政府沒有包裹表決與主導國會議程的權力
  7. 結語
    該文認為黨政關係,僅憑民選總統與兼任黨主席是無法達到到,還需要各種制度上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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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國與台灣的黨政關係,討論為何同為半總統制,法國的黨政協合高於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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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以做個跨國與國內跨時的比較,來做相互比較

2021年5月12日 星期三

〈政策利益分配的型態:最小獲勝 聯盟?還是通通有獎?〉羅清俊

  1. 問題
    本文以上述政治學的分配理論為基礎,利用行政院「擴大內在需求方 案」當中屬於內政部營建署所主管的「創造城鄉新風貌」補助款政策利益 於八十八至八十九年度分配在各縣市(含台北市與高雄市)的情形來觀察該項政策利益分配的結果,藉以判斷獲得利益的縣市在政策利益分配的型 態上究竟是屬於最小獲勝聯盟?還是通通有獎的型態?如果政策利益分配 的型態屬於最小獲勝聯盟,那麼這些聯盟成員的政治屬性為何?如果屬於 通通有獎的型態,那麼究竟政策利益分配的互惠形式又是如何?
  2. 分配政策的決策型態:最小獲勝 聯盟?還是通通有獎?
    1. 分配研究主要區分為兩大研究支派。
      1. 模型性研究(formal model research)
        以國會的制度、委員會的運 作規則與國會的內部規範為基礎,以演繹的方式推論分配政策的過程或 (與)結果是呈現通通有獎的利益分配聯盟型式。
      2. 實證性研究(empirical research)
        實證性研究著重於探索美國國會制度性因素對於聯邦政府支出的影響,嘗 試驗證政策利益的分配呈現少數有影響力議員的選區獲得多數利益的寡佔 情形,亦即企圖檢證利益的分配是否為最小獲勝聯盟
        在方法上則是蒐集聯邦政府國內政策支出(spending of domestic policies) 在各州或各選區分配情形的資料,並視之為依變數(dependent variable); 另外蒐集國會內部的制度性變數做為自變數(independent variables),包 括國會常設委員會、議員的資深程度與議員的黨派屬性等等,並利用統計 分析聯結二者之間的關係
    2. 實證性的分配研究可以溯及 Rundquist and Ferejohn(1975)的研究
      他們提出分配理論的三個重要假設
      1. 甄補假設 (recruitment hypothesis)
        這個假設是指國會議員所屬的選區利益如果與 政府的某項政策業務有關,則這個選區所選出來的國會議員通常會爭取與 該選區利益相關的常設委員會席次
      2. 過度代表假設 (overrepresentation hypothesis)
        這個假設是指當這些委員會委員所代表 的選區相較於國會其他議員的選區時,這個委員會在其所管轄的業務上有 過度代表的現象
      3. 利益假設(benefit hypothesis)
        這個 假設是指相對於國會其他議員的選區時,委員會委員所代表的選區將獲得 超過其應有比例的政策利益, 而這些政策利益都是此委員會所監督的範 圍。
    3. 這些假設是建立在立法機關當中擁有權力的議員能夠控制大部分政策 利益資源的立論基礎之上,因此後來的政治學者或是政治經濟學者便擴充 以常設委員會為中心的假設範圍,而認為除了常設委員會在美國議會中扮 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之外,國會當中多數黨的議員、資深的議員或是擁有其 他類似政治條件的議員,同樣地擁有相當的權力可以影響聯邦政府補助款 的分配結果
    4. 本研究依循上述 Collie(1988a)的定義:「一旦政治性的 變數(國會制度性變數)對於政策利益分配的影響未能達到統計上的顯著 水準時,代表並沒有任何成員獲得的利益超過所有成員所得的平均利益, 因此可以推論政策利益的分配是呈現通通有獎的型態(因為沒有任何成員 剝削其他成員的利益)。
  3. 擴大內需方案與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
    1. 介紹
      擴大內需方案係依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第二五八四次院會蕭 萬長院長提示辦理,主辦機關經建會提報計畫案經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行 政院第二五九二次院會通過。該計畫主要是由於我國受到東亞金融風暴的 影響而致出口明顯衰退,因此希望透過擴大國內需求,以維持經濟穩定成 長。「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所產生,該計畫於 八十八年與八十九年度由內政部營建署各統籌編列五十億元,針對景觀道 路、公園綠地、商店街、人行徒步區、廣告物、攤販管理及河岸綠化美化 等改善工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規劃設計、硬體建設及經營 管理等
    2. 研究原因
      1. 過去國內分配政策的實證研 究均偏向於台灣省政府的補助利益分析,對於行政院直接分配的 政策利益的分析較為缺乏。因此由內政部營建署所撥發的「創造城鄉新風 貌計畫」 政策利益值得深入觀察
      2. 「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的政策 利益完全由中央政府負擔,地方政府無需編列配合款,因此地方政府莫不 躍躍欲試,各縣市所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也同樣地投以相當大的關注
      3. 該項政 策利益的資料呈現不同的形式,亦即它不僅包含了補助的金額,同時也包 含了補助案的數量。過去的分配研究嘗試檢定在不同形式的政策利益之 下,政策利益的分配型態可能有所不同,而影響分配的因素也殊異的假設
  4. 研究設計
    1. 研究對象
      由於有資格申請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補助款的地方政府為直轄市與縣(市)(含台北市與高雄市共二十三個縣市)政府,同時直轄市與縣(市) 也符合立法委員選舉的選區,因此本研究的分析單位為縣市(含直轄市)。
    2. 補助款的分配-最小平方法迴歸分析(Ordinary Least Square)
    3. 補助案數的分析-波松迴歸 分析(Poisson Regression)
      使用波松迴歸分析的理由在於,當我們 將政策利益定義為補助案數時(可能是 0,1,2,3,4,5⋯),這些數目並非如總 金額一般屬於連續性變數(continuous variable),其機率分配為“波松分配” (poisson distribution)。因此,使用波松迴歸分析而非傳統的迴歸分析才能準確地計算出估計值
    4. 自變數(independent variables)
      1. 政治變數是指各縣市所選出的立法委員在八十八年度期間(亦即第 三屆立法院第五會期)與八十九年度期間(第四屆立法院第一會期),在 立法院當中制度性的特質
        1. 縣市所屬立法委員平均資深程度:
          指的是各縣市所選出的立法委員 平均擔任立法委員的屆數。首先分別統計各縣市所選出的立法委員 曾經擔任立法委員之屆數(不限定於是否連任,並追溯至第一屆立 委的增額選舉),然後加總再除以各縣市立法委員的法定人數
        2. 縣市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的比例:
          各縣市所選出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人 數除以該縣市立法委員的總席次
        3. 內政委員會席次比例:
          各縣市所屬立法委員在第三屆立法院第五會 期(八十八年度補助)以及第四屆立法院第一會期(八十九年度補 助),參與內政委員會的人次除以內政委員會的總人數
      2. 需求變數(need variables)
        各縣市自有財源比例
    5. 自變數對於補助金額或 是補助案數分配影響的時差(time lag)問題
      決定 t 時間點的補 助款事實上是由 t-1 時間點上的政治性變數與需求變數所決定。更具體的 說,八十八年度(八十七年七月至八十八年六月)的補助事實上應該是在 第三屆第五會期期間的政治變數與需求變數所影響
  5. 實證分析
    1. 「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總補助金額與補助計畫案數敘述性分析
      當縣市所獲得金額多寡的排序越是在前面,則 他們所獲得補助案數多寡的排序越是在後面
      進一步計算各縣市每人所獲得補助金額與各縣市所獲得的總補助案數 之間的相關係數。結果的確如我們所判斷,八十八年度的相關係數為 -0.288,八十九年度的相關係數為 -0.324,二者均達統計上的顯著水準。此 意味著縣市獲得的補助案數雖然較少,但是這些少數的補助案金額卻是相 當龐大;相對來說,某些縣市雖然獲得較多的補助案數,但是這些計畫案 的個別金額卻是相當有限
    2. 總補助金額的分析(OLS 分析)
      1. 就八十八年度來說,我們發現縣市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比例越高的縣市獲得 越多的補助金額,同時縣市所屬立法委員越資淺則獲得計畫補助金額的機 會也越大。至於「委員會席次比例」與需求變數「自有財源比例」對於計 畫總補助金額的分配並無統計上顯著的影響
      2. 八十九年度總補助金額分配 的分析只發現自有財源比例越低的縣市獲得越多的補助(達統計上的顯著 水準)。雖然如此,但是我們發現各個迴歸係數的正負符號均與八十八年 度的分析相同
      3. 歸納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與八十八至八十九年度匯集的分析結果,我們發現,當我們控制各縣市的需求變數時,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佔多 數的縣市或是立法委員平均來說較資淺的縣市,獲得超額「創造城鄉新風 貌計畫」補助金額的機會要比其他的縣市大得多。至於縣市所屬的立法委 員是否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擔任委員或者縣市自有財源比例的高低對於補 助款的分配都沒有顯著性的影響
    3. 總補助計畫案數的分析(波松迴歸分析)
      1. 就八十八年度來說,我們發現縣市國民黨籍立 法委員比例越低的縣市、縣市立法委員平均資深程度越高的縣市,以及自 有財源比例越低的縣市獲得越多的補助計畫案數(均達統計上的顯著水 準)。至於「內政委員會席次比例」對於補助計畫案數的分配並無統計上 顯著的影響。
      2. 就八十九年度的分析來說,我們發現沒有一個政治變 數或是需求變數對於計畫總補助案數的分配有統計上顯著性的影響。雖然 如此,我們卻發現變數「縣市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的比例」以及「縣市立法 委員的平均資深程度」的迴歸係數與八十八年度均相同,前者為負,後者 為正
      3. 八十八至八十九年度匯集的分析結果與八十八年度相同,亦 即縣市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比例越低的縣市、縣市所屬立法委員越資深的縣 市以及自有財源比例越低的縣市獲得越多的補助計畫案數(均達統計上的 顯著水準)。 
      4. 歸納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以及八十八至八十九年度匯集的分析結 果,我們發現,當我們控制各縣市的需求變數時,非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佔 多數的縣市或是立法委員平均來說較資深的縣市,獲得「創造城鄉新風貌 計畫」計畫案數的機會要比其他的縣市大得多
        至於縣市所屬的立法委員是 否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擔任委員對於補助案數的爭取並無明顯的影響
    4. 綜合比較分析
      1.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比例較高的縣市獲得較多的補助金額,但是獲得的 補助計畫案數則較少;而非國民黨籍立委比例較高的縣市獲得較多的補助 計畫案數,但是獲得較少的補助金額
      2. 縣市立法委員的平均資深程度越低的縣市獲得越多的補助金額,而縣市立 法委員的平均資深程度越高的縣市則獲得較多的補助計畫案數
      3. 縣市所屬的立法委員在內政 委員會的席次比例越高對於獲取「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的補助並沒有幫 助,不管是補助金額或是補助計畫案數的分配均如此
      4. 在自有財源 的比例方面,補助利益的分配大致上依循著自有財源越低的縣市獲得較多 的補助。除了八十八年度的總補助金額分配與八十九年總補助案數的分配 之外,其它均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
  6.  研究發現與討論
    從實證分析的結果發現,政策利益的分配既是最小獲勝聯盟又 是通通有獎的型態。
    1. 最小獲勝聯盟-通通有獎
      1. 將政策利益定義為現金價值的補助金額
        發現國民黨 籍立法委員比例越高的縣市或是立法委員越資淺的縣市獲得越多的政策利 益
      2. 將政策利益定義為補助計畫案數
        發 現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比例越低的縣市或是立法委員越資深的縣市獲得越多 的政策利益
      3. 當我 們合併觀察上述兩個最小獲勝聯盟時發現,這兩個最小獲勝聯盟的成員並 沒有交集(概念上)。也就是說大家各取所需
        但是行 政機關所分配的多數實質利益(現金價值的補助金額)絕大部分還是由國 民黨籍立委或是資淺的立委所掌握,只是分配較多的補助計畫案給非國民 黨籍或是資深的立法委員,使其可以向選區的選民交代。獲得多數的計畫 案數並不代表獲得多數的實質經濟利益,因此「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補 助利益的分配型態實質上仍屬於「最小獲勝聯盟」
    2. 原因
      1. 國民黨-非國民黨
        八十八與八十九年度期間,國民黨雖然為中央政府的執政黨與立法 院的多數黨,但是國民黨在立法院的影響力與過去比較起來已經大不相 同。第二屆立法院期間,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還能佔百分之五十五,可是 到第三屆立法院時已滑落到百分之四十九,第四屆雖然又回升至百分之五 十三左右,但是掌控能力已大不如前。
        在這種情況之下,國民黨為了挽回或是維持在立法院的多數,執政的國民黨極有可能利用行政機關所分配的 補助利益,企圖以實質的經濟利益(補助金額)幫助國民黨籍立委比例較 高的選區(縣市)
        即使基於政黨競爭的立場,國民黨沒有理由分配超 額的實質經濟補助利益給非國民黨籍立委較多的選區,但是卻可以利用畫 餅充飢的方式將較多的補助計畫案分配給非國民黨籍立委比例較高的縣 市。雖然獲得較多的補助計畫案數並不代表獲得較多的實質經濟利益,但 是至少可以讓在野黨立委些許心理上的平衡,使他們不會對行政機關的業 務太過刁難
      2. 資淺立委-資深立委
        議 員之所以能夠順利連任成為資深議員主要原因之一是他們在自己的選區已 經有了相當程度的票源基礎,因此他們在議事機構中並不需要刻意而且汲 汲營營地為其選區爭取行政機關的補助款。相對來看,資淺的議員或甚至 於初任的議員,為了能夠建立選區的基本票源,大都會在任期內竭盡全力 地向行政機關爭取與他們選區利益相關的補助預算以增加他們在選區的聲 望
      3. "縣市立委在內政委員會的席次比例"對於政策利益分配的影響並不顯著
        主要的理由可能在於國內立法機關委員會的專業 制度尚不健全,民意代表經常遊走於各個委員會之間。在這種情況之下,這些民意代表對於行政機關的牽制力量當然也就相對減弱。對於行政機關 而言,即使想以補助款嘉惠某些縣市,可能也不知道該把超額的補助款分 配給那一位常設委員會委員的選區。

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1999-2000間,五十億經費在各縣市的分配狀態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我覺得還需要更多的論述來說明為何一邊是大金額,一邊是多案件,這兩種背後的心態與理論
以及在其他年度的分配能否發現同樣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