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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 星期一

〈站在政治獻金背後「說話」的利益團體-省思美國多元化社 會的自由與平等〉郭俊偉

  1. 前言
  2. 美國政治獻金相關法令之改革
    1. 政治獻金-用來支持候選人競選公職或國會議員的捐款
      1. 硬錢-個人、政治行動委員會、政黨捐款給"聯邦公職候選人"
        符合聯邦選舉委員會(FEC)限額規定並接受其監管的政治獻金,各政黨每月必須向選舉委員會提交政治獻金報告,詳細列出每個捐款人的姓名與捐款數額
      2. 軟錢-個人、公司行號、公會或政治行動委員會捐給政黨從事"基層黨務建設活動"與"非聯邦公職選舉"
        能繞過監管,且能影響選舉的捐款
  3. 美國政治中不可或缺的利益團體
    1. 利益團體的重要性
      1. 利益團體相關理論
      2. 利益團體變遷模型
        1. 杜魯門(Truman)"干擾理論"
          認為總體社會的變遷是團體形成的主要原因,當社會越趨專業化與複雜化,團體的種類與數量也會因應滿足社會之需要而增加。干擾因素會促使人們結社的傾向轉為行為,以恢復變動前的均衡或促進新均衡的建立。
          1. 對團體形成的歷史模型的兩個假設
            1. 均衡關係的波動
              一個團體的形成可能導致混亂或加深其他團體之間的裂隙,因而使他們也相對地組織起來,以尋求建立新的均衡模式
            2. 社會多元化與複雜化的加劇
              專業化社會的快速變遷與利益多面性,造成團體的勃興
          2. 薩利斯伯瑞(Salisbury)的交換理論
            假設個人之所以會進入到人際關係網路,是由於他們可經由此關係網路換取某些利益。因此薩利斯伯瑞特別關注政治組織者或領導者的角色,尤其是他們可以喚起潛在成員對加入團體可獲得利益的知覺意識
            1. 三種利益
              1. 物質性誘因
                有形的報酬或隨時可用貨幣折算的事物或服務
              2. 團結性誘因
                實際團體互動中,透過友誼、社會化等作用所獲得的回報
              3. 目的性誘因
                經由團體對共同財貨之努力或個人因素支持其所認為有價值的主義、信仰、目的或原則,所得到的意識上之滿足
          3. 利益團體的增加表示一種由兩個相互關聯的社會過程所形成的結果:社會複雜度增加、一種尋求均衡的自然趨勢
            而遊說與政治獻金的捐獻,更是提供利意圖體對於政治參與與利益存續一個相當重要的管道與方式
    2. 利益團體的效能與轉型
      1. 對政治的影響力
        利益團體會以各種方式影響選舉:提供"選舉動員"、"財務影響力"以及"政策專門知識"等,透過合法程序讓政府政策的形成與執行來圖謀本身利益,希望政策產出結果是本身所希望的,因此利益團體也被認為是政策的"最大限度"
      2.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蓬勃發展
        競選籌款的改革允許利益團體組成"政治行動委員會(PACs)",讓許多企業在1980年代開始透過捐獻來引導政治行動委員會的運作
        1. 政治行動委員會對於候選人特質的評鑑
    3. 利益團體的遊說與政治獻金
      1. 遊說作為利益團體的一種政治行為
        利益團體運用影響技巧的比率
      2. 以獻金影響政治:「軟錢」的正名與正視
        1. Buckley v. Valeo, No. 75-436
          當時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對政黨和利益團體的競選宣傳經費之金額限制,但是允許對介入選舉的團體或個人的經費來源實施限制。雖然最高法院宣布,給競選宣傳費用規定限額,構成了對"言論自由"的非法限制。但也認為,政府有必要保護這一制度不被捐款人與候選人之間的互利關係所侵蝕;因此,有理由對經費來源加以適當的限制。在這案件之後,政黨變得更加謹慎花費未加限制的獻金
        2. McCain-Feingold 法案
          由 McCain與Feingold共同撰擬,其目的為希望能夠力圖止住"軟錢"不斷上升的趨勢,並使競選費用降下來
  4. 政治獻金形式上之新爭議
    1. 新的合法政治獻金募集與使用管道:「五二七組織」與「議題倡導」
      1. 五二七組織(section 527 organizations)
        其根據《美國稅法第五二七條》成立的無黨派組織,可不受限額地籌措現金的組織。
        原來527是聯邦稅法的一個編號,凡以五二七稅法登記的社團,只能從事政治和選民教育,不能參與助選或支持特定的政治團體及個人。因此不受2002年生效的《兩黨競選改革法》約束,可繼續募集和花費軟錢,包括用於支持特定候選人的活動
      2. 2007年的判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2002年的《兩黨競選改革法》部分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撤銷其限制企業、公會和貿易團體資助特定選舉廣告的條例。
        法院的見解是,不能因為某些問題和選舉有關就壓制其討論,並將這些廣告認為是議題倡導(issus advocacy)
    2. 言論自由擴大延伸至大眾傳媒系統的自由與平等之爭議
      言論自由在很多地方應與媒體表達劃歸成不同層次來探討,前者為法律保護之層次,後者為職業道德之層次。在今日強調競爭的資本社會中,廣告是媒體一個很大的收入來源。許多言論可以透過購買廣告的方式來表達,或是利用廣告產生的經濟效益來製造正面新聞曝光的機會。如把"選舉"使用媒體的宣傳效果單純當成是一種言論自由的表達時,則更是把這問題帶入到言論自由與政治平等的爭議當中
    3. 政治自由與平等的論述:美國傳統上自由派與保守派的比較
      要破除財團為主的金錢政治,根本的方法是降低公民參政的門檻,並且給予參選人不因財產限制的真正機會均等,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平等的參政權,此即"公費選舉"。
      由政府來主導選舉過程,創造一個相對公平競爭的環境。
  5. 美國總統選舉花費的論證與改革建議
  6. 結語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介紹美國的獻金制度與選舉的關係,以及改革的歷程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感覺沒有太深入的論述,就單純介紹而已

《政治學》〈利益團體〉吳重禮

 《政治學》,吳重禮等著,陳義彥主編,台北市:五南出版社,2016

  1. 前言
    在多元民主社會中,影響政治運作者主要包括"政府角色"與"非政府角色",前者包括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以及司法部門;後者則包括政黨、利益團體、大眾傳媒,以及社會民眾
  2. 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之意涵與種類
    在政治運作過程中,政治利益團體指一群人的組成,他們有著共同的政治目標或者政治信念,並藉著彼此的互動,有組織地從事政治活動,影響政治決策,以達成這些目標或信念。
    一般而言,利益團體也被稱為壓力團體或自願性組織
    1. 工會組織
      大體上透過集體行動向雇主爭取較優渥的薪資與較佳的工作環境。在共同利益的追求動機之下,當產業工會工人們結合起來向雇主提出更多的要求時,他們已然形成一個利益團體。
    2. 商業組織
      商業組織的利益訴求較偏向於經濟導向,且著重於某些經濟議題或者政策領域,諸如公共支出、課稅項目、進出口稅賦、進出口配額、出口補助、低利貸款、降低環境保護標準等,而這些特定議題與其本身利益有著密切的關係
    3. 專業協會
      專業協會除了組織內部成員知識傳承之外,往往會對於政府部門施加壓力。最常見的情形即為要求政府加強管制或者放寬專業執照,使得具備某些專業資格的人士始能從事該項職業。
      這些專業協會之所以特別關切執業證照事務,一方面希望維護社會大眾對於該項專業知識的信任,另一方面在於排除其他不符合特定資格者進入該項專業
    4. 特定對象團體
      特別關切婦女、殘障、幼童、退休老人、少數種族與族裔、宗教的團體
    5. 公益團體
      這些團體關注於如何改善各類政治、經濟、社會、自然環境議題,而非提供其所屬成員立即、直接,或者明確的利益
  3. 利益團體的主要活動方式
    1. 遊說
      遊說意指利益團體的代表人員與政府重要決策人士進行接觸,藉由這些管道對於有關部門表達其意見與訴求,以便影響政府的作為。遊說的接觸途徑可能是非正式的型態,透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書信等方式,甚至在餐敘中表明所屬團體的立場
    2. 影響公眾輿論
      對於多數的利益團體而言,在全國性與地區性電視、廣播、雜誌、報紙等新聞媒體推出宣傳廣告,建立正面的形象,是影響民眾觀感的重要策略
    3. 動員組織成員
      動員所屬組織成員,或者發動宣傳造勢活動,以表達組織的立場,往往是利益團體發揮影響的利器
    4. 政治捐獻
      在選舉過程中,由於競選支出所需驟增,迫使各候選人勢必嘗試開拓各種資金管道,才得以因應。其中,候選人向其支持者及利益團體籌募經費,即是一項重要管道
    5. 司法訴訟
      利益團體之所以將其政治理念直接訴諸司法判決,主要在於法官屬終身職,因此他們處理爭議事務的態度往往有別於政務官員與民選議員,而較易處於超然、中立的立場,公平地裁定紛爭。尤其,當法院本身擁有"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亦即法院審判訴訟案件時,同時審查訴訟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是否與憲法或法律精神相符,倘若與憲法或法律義理牴觸,法院得根據憲法或法律,拒絕適用該項法令
      法院對於某些特定案件,經常不可避免地必須解釋法律和創制判例,而該項行為便形同是一種司法立法(judicial legislation)的表現
    6. 非暴力方式
      非暴力方式主要在於引發傳播媒介與社會輿論的關注,爭取同情者的支持,間接對於政府決策產生影響。一般來說,參與人數的多寡、領導成員的策略,以及訴求理念的正當性,都是攸關非暴力方式能否成功的關鍵性因素
    7. 其他非法手段
  4. 利益團體影響力的決定因素
    1. 會員人數的多寡
    2. 組織的團結程度
    3. 領導統御的才能與技巧
    4. 組織成員的社會地位與專業特性
    5. 組織得以運用的經費
    6. 組織成員的分布程度
  5. 利益團體的政治捐獻規範:以政治行動委員會為例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主要工作,為向工會個人或公司的所屬員工募集自願性的小額捐款,再將此捐款轉贈給他們所支持的政黨或候選人,成為利益團體合法運用選舉資金的媒介。
  6.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改革芻議
    1. 公費補助
    2. 擴大申報範圍
    3. 修正稅賦制度
    4. 修改捐款額度
    5. 限制募款對象
  7. 結論

2021年5月30日 星期日

〈必要之惡?從 McCain-Feingold 法案看政治行動 委員會的功能與影響〉吳重禮、黃綺君

  1. 前言
    1. 二○○一年四月二日,由 McCain 和 Feingold 共同撰擬的 S.27 法案(簡稱為 McCain-Feingold 法案),在參議院中以五十 九票對四十一票表決通過。
       McCain-Feingold 法案目的在於大幅修改聯邦選舉競選法,這項法案的主要內容包 括三項。
      1. 針對企業界、工會與個人捐贈的軟錢,禁止政黨進行勸募、花用及 輸送
      2. 提高「硬錢」(hard money)的捐獻額度
      3. 對於選舉議題廣告設定限制,規定在聯邦公職選舉(包 括總統、參議員及眾議員)的黨內初選三十天與大選前六十天,任何人花費一萬美 元以上刊登顯示某候選人名字或形象的廣告,均需公佈廣告資金來源,同時禁止企 業與工會出資播放明顯支持特定候選人的選舉議題廣告,以防堵利益團體藉廣告之 名對於候選人行利益輸送之實
    2. 利益團體影響公共政策,主要依循兩種途徑:
      1. 在政 策決定過程中,對行政或立法機構進行遊說,以改變政策方向
      2. 介入選舉影 響民選官員或民意代表的選舉結果。其中,在一九七○年代聯邦競選選舉法的規範 下,政治行動委員會脫穎而出,成為利益團體合法運用選舉資金、介入選舉的利器
  2.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發展歷程
    1. 一九七○年代制訂的聯邦競選選舉法
      准許工會和公司成立「分離基金」 (separate segregated fund)來從事政治活動;而此分離基金的統籌管理機構就是政 治行動委員會。政治行動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在向工會個人或公司的所屬員工募集自 願性的小額捐款,再將此捐款轉贈給他們所支持的政黨或候選人。雖然在每次的選 舉中,政治行動委員會對於每一位候選人的捐款上限為五千美元,但是聯邦競選選 舉法並沒有對於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總額做出限制,這等於是正式承認政治行動 委員會在招募競選經費過程中的合法性
    2. 一九七六年 Buckley v. Valeo 的判決
      聯邦最高法院取消了聯邦競選 選舉法中對「獨立花費」(independent expenditure)的限制。
      雖然聯邦最高法院的立意良善, 不希望侵害到個人、團體的表意自由,可是這件判例卻使得門戶洞開,讓政治行動 委員會能夠合法地規避競選經費的限制
      1. 「獨立花費」
        所謂獨立花費意指政 治行動委員會運用其所籌募到的資金,在沒有事先知會候選人的情況下,將經費用 之於幫助該位候選人或打擊其對手的競選宣傳上。
  3.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類型及募款方式
    1. 公司型(corporate PACs)
      公司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可於任何時間向公司的主管、員工 及其親屬進行募款,但每年僅以兩次為限
    2. 工會型(labor PACs)
      工會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募款對象是 工會會員及其親屬,捐款的次數每年沒有限制,且聯邦競選選舉法也允許工會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向其會員所服務的公司主管募款
    3. 協會型(association PACs)
      協會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其型態 通常為同業團體或是強調特殊議題的社團,其協會的會員就是他們主 要的募款來源。另外,具有「商業性質」的協會型政治行動委員會還可向會員所服 務的公司主管或股東募款
      如「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所成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則稱為「全國步槍協會政治勝利基金會」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s Political Victory Fund)
    4. 產業工會型(cooperative PACs)
      「會員」也是產業工會型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募款來源,如「聯合蛋業工會」 (United Egg Association)所成立的「蛋政治行動委員會」(Egg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身為工會會員的各大養雞場場主,自然就是該行動委員會的主要募 款對象。
    5. 無隸屬團體型(non-connected PACs)
      通常是由一群主張特定的意 識形態或單一議題的團體所組成,像是以意識形態為主的保守派政治行動委員會、 自由派政治行動委員會,針對單一議題為主,例如促進美國黑人權利的「全國有色人種福利促進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因為他們沒有隸屬 的「母團體」,也沒有正式吸收會員成立政治組織,必須向社會大眾尋求認同與支 持,因此他們的募款對象也最廣,遍及社會各個階層。
    6. 政治行動委員會對於眾議員選舉的捐款遠超出 對於參議員選舉的捐獻
      究其原因,可歸納出以下數點。
      1. 由於眾議員的應選舉名額是按每州的人口比例來分配,而參議員則是每 州均只有兩名代表。所以,大體說來,眾議員候選人的人數往往多過於參議員候選 人。根據聯邦競選選舉法的規定,每個政治行動委員會只能捐贈五千美金給一位候 選人,於是相較之下,眾議員候選人向政治行動委員會所能募集到的資金通常高過 於參議員候選
      2. 由於每州只能選出兩名參議員,因此參議員候選人的聲望往 往較眾議員更高,且大部分都是由現任者繼續連任,他們要從其他地方募集資金也 較眾議員較為容易,因此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給參議員的比例通常較眾議員為低
      3. 就政治行動委員會自身的考量 上來說,他們也會覺得同樣五千美元的政治獻金,花在眾議員候選人的身上會比花 在參議員候選人的身上,能夠得到更多的重視與感謝。而這些眾議員候選人在當選 之後,也較會將該政治行動委員會所希望的利益或政策帶入,以便下次競選時能夠 繼續得到他們的捐獻與幫助
    7. 影響政治行動委員會向候選人捐款的考量因素
      1. 候選人的「競爭定位」(candidate status)。候選人的 競爭定位是指候選人是屬於「連任者」(incumbent)、「挑戰者」(challenger) 或者是「開放選區」(open seat,指沒有連任者競選的地區)的候選人
      2. 受到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母團體」影響,譬如公司型、工會型或協會型 所組成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在對候選人的捐獻上,往往受到母團體影響相當大
        如房地產經理人政治行動委員會在傳統上就 是比較支持共和黨的候選人,而工會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則一直都是民主黨候選人 的忠實擁護者
      3. 政治行動委員會也必須會考量政治勢力的變化消 長,選擇捐助的對象
  4. 「獨立花費」與「軟錢」─另闢蹊徑介入選舉
    1. 獨立花費
      與政 治行動委員會利益相符的候選人並沒有想像中的多,而捐款的金額又受到聯邦競選 選舉法的限制,因此迫使財力充裕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必須另謀他途來為「友我」的 候選人助選,而支出總額不受任何限制的獨立花費,似乎正是政治行動委員會助選 的利器之一
      但並非所有的政治行動 委員會都積極採用這個方式。依據 Ann B. Matasar (1986)的分析,其原因有三。
      1. 獨立花費的開銷過於龐大。由於現在的競選,小從雇用人員、申報收支細目, 大至候選人的形象包裝、文宣策劃等,無不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並非所有的政治 行動委員會都有能力負擔
      2. 依據規定,獨立花費的支出與候選人之間「不得 接觸」(no contact),使得政治行動委員會對獨立花費的興趣缺缺。因為他們寧願 直接對候選人捐助資金,讓候選人自己去操控資金的運作,以換取和候選人密切聯 繫與接觸的機會
      3. 獨立花費的宣傳行為常常過於明顯,反不如捐獻資金來的 低調。無論是支持或打擊某一特定候選人,都可能會遭致兩方候選人、支持群眾, 甚至是其他團體的批評
    2. 軟錢與硬錢
      1. 硬錢
        指政黨或政治行動委員會 根據一九七四聯邦競選選舉法的規定,捐款給所支持的聯邦公職候選人(即總統、 參議員與眾議員),有其金額的上限
        1. 用途
          僅能用於聯邦公職人員選舉,且受 到聯邦競選選舉法的限制。一般大 眾可用此來表達對某一特定聯邦 公職候選人的支持或反對
        2. 來源
          1. 個人、政治行動委員會、政黨(必 須受到限制)
          2. 候選人自己本身。 
        3. 公佈
          所有的收支都必須呈報給聯邦競 選委員會。 
        4. 一般形式
          聯邦公職候選人政治、政治行動委 員會,以及各政黨會設立聯邦帳 戶。
          1. 獨立花費
            用來表達對聯邦公職候選人的支 持或反對,此項花費需公開,但總 額並未受到任何法規的限制,且表 意的自由也不得受到任何法令的 禁止。
      2. 軟錢
        由個人、公司行號、工會, 或者政治行動委員會所捐款給政黨用以從事「基層黨務建設活動」(party-building activities)以及「非聯邦公職選舉」的經費,不受一九七四年聯邦競選選舉法的規 定所限制,不過這些捐款在「名義上」不得和任何聯邦公職候選人有關係
        1. 軟錢具有兩項特點
          1. 無論是黨務 建設活動或地方性的選舉活動,在「名義上」均不得與聯邦公職候選人有直接的關 連;雖然聯邦競選選舉法對於軟錢的來源有明文規定,但是聯邦競選選舉法卻沒有 對軟錢的運用做任何的規範及限制
          2. 個別選民、政治行動委員會甚至利益團體,都可以運用本身資產向政黨所設立的軟錢帳戶捐獻資金,且沒有上限
        2. 用途
          原則上,僅用於州及地方性的選 舉,而不可用於聯邦公職人員的選 舉(但是軟錢常常被「間接」地運 用在聯邦公職人員的選舉上)。
        3. 來源
          受限於各州州法的規定,一般來源 包括協會、聯盟,以及個人,但一 年不得超過二萬五千美元。
        4. 公佈
          中央黨部非聯邦帳戶、地方黨部、 個人及協會超過二千美元須呈報 至聯邦競選委員會,其他的則呈報 至各州。
        5. 一般形式
          1. 政黨軟錢
            政黨透過非聯邦帳戶將錢匯給地 方黨部用於基層黨務建設及選民 運作方面
          2. 工會/協會免稅活動
            他們允許將錢用在設置及運作政 治行動委員會
          3. 對議題的支持
            對於某項公共議題可使用軟錢來 表達支持的態度,此項花費不需公 開,且不受到聯邦競選選舉法的限 制。
  5. 政治行動委員會對於政治的影響
    1. 政治行動委員會向候選人捐獻鉅額經費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獲取與議員們「接 觸」(access)的機會,其原因主要有三
      1. 可以儘早與議員取得聯繫。政治 行動委員會的選舉獻金,使得母團體能夠重新、審慎地針對政治資金「配置流向的 管道」(rearrange the channels)
      2. 增強遊說效果。政治行動委員會經由捐款獲取的接觸機會,可以說是母 團體進行遊說行動的「前置作業」。缺乏政治行動委員會的運作,並不一定導致遊 說行動的全盤失敗;但運用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往往能使遊說行動進行的更為 順利
      3. 政策暗示(policy implication)的作用。藉由捐獻資金所取得的接觸機會,將可能影響法案條文的部分內容,甚至促使有利於利益團體的附加條款挾帶通 過,這就是所謂的「政策暗示」。
        1. 政策暗示可以說是政治行動委員會透過捐獻所取 得的最大優勢,其理由有二。
          其一,政治行動委員會可以藉由與議員接觸的機會, 將自己所偏好的政策提供給議員知道。
          其二,既然出現了有利於利益團體的方案, 而國會為了讓法案能夠順利通過,往往協議讓這些法案以附加方式過關
  6.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改革芻議
    1. 若完全廢止政治行動委員會,選舉經費的亂象不但無法獲得改善,恐怕還 會變得更加難以收拾,其原因在於四個方面
      1. 單方面廢除政治行動委員會, 而無其他配套措施,將使利益團體輸送選舉資金的手法,回到一九七○年代以前的 亂象,由各個有錢的「肥貓」、大企業、工會在檯面下向候選人捐獻鉅額的經費, 而且由於經費的流向不必申報、公開,因此利益團體或大企業主業入選戰的資金將 會遠超過現在
      2. 廢除政治行動委員會,將對挑戰者極為 不利。
        雖然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偏袒連任者,但仍有部分資金流向挑戰者或是開 放選區的候選人。單方面禁止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將使挑戰著募集資金更加困 難,卻不會嚴重傷害到連任者的募款優勢
      3. 當政治行動委員會遭到廢止,候選人勢必得開拓其他的募款管道。
        這種 情形可能的結果是,將有越來越多的候選人,倚仗自己的家產競選,這不啻是變相 鼓勵「富翁」參選。當合法的募款管道減少將會使得有志於公職、但卻阮囊羞澀的 人望而卻步。
      4. 廢止政治行動委員會,並不會削弱了利益團體介入美國政治的 影響力。
        事實上,隨著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廢止,所謂的「干涉企業」(influence industry)包括遊說專家、律師、公關公司等,將更形蓬勃發展
    2. 五種可能的改革方向
      1. 公費補助(public funding)
        所謂的公費補助,正是與「降低政治行動委員 會的捐款額度」、「限制候選人向政治行動委員會募款的總額」等改革方法的配套 措施—自願接受募款與花費金額限制的候選人,可獲得聯邦政府的公費補助;候選 人仍然能向政治行動委員會募款,但所接受的額度與總金額則有一定的限制。若此 候選人的對手卻不願接受公費補助,則此候選人的收支額度可增加,而政府補助的 公費也將提高
      2. 擴大申報(公開)(disclosure)範圍
        除了進行各類選舉活動的收支金額 應該詳細申報外,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所有運作狀況,包括選擇捐款對象的決策考 量、在各州與地方選舉的活動與資金收支狀況,甚至募款信函的格式與內容等,都 應該向聯邦選舉委員會申報,並因應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 設立方便供選民、媒體查閱的運作資料網站,務使所有政治行動委員會的運作過程 能「攤開在陽光下」。
      3. 改變賦稅
        美國民眾以往進行政治性捐款可以抵稅,但是這種情形在一九八 六年之後則予以廢除。但若能以減稅方式來提高選民對候選人捐款的意願,不失為 協助候選人募款、降低政治行動委員會獻金影響力的良方之一。可能的方式是限定 個別選民向候選人捐款金額達到某個百分比,則可以抵扣賦稅(但向政治行動委員 會捐款則不得抵稅)
      4. 改變捐款額度
        壓低政治行動委員會向候選人捐款的額度,早已是歷年來國 會議員極力主張的改革方案之一。只要別把額度壓的太低,避免過度地傷害連任者 的募款優勢,降低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額度仍是將來最有可能通過的改革方式。
        不過,換個角度來看,若提升「個人」對「候選人」的捐款額度(原規定為一千美 元),或降低「個人」對「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額度(原規定為五千美元), 也有可能幫助候選人募款、抑制政治行動委員會資金的影響力
      5. 限制募款對象
        無隸屬團體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雖得以向 社會大眾募款,但由於他們必須自負行政、募款等行動的開銷,運用資金介入選舉 的情況並不嚴重,或許不必對其募款來源再嚴格限制。然而,為了約束有母團體撐 腰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對其募款對象進一步限制是可行的
  7.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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