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 星期三

〈習近平的戰略轉向與臺海局勢的變遷: 2012-2018〉陳世民

  1. 前言
  2. 習近平對臺灣的衝擊─從「韜光養晦」邁向「有 所作為」
    1. 軍事改革
      1. 強化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權限,以及 強化習近平對軍隊的領導權
      2. 根據「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 種主建」(中央軍事委員會全面管理,戰區主要負責作戰,軍種主要 負責建設)的戰略格局,構建精簡、合理的新指揮命令體系
      3. 部分糾正作為解放軍傳統的陸軍中心主義。將作戰指揮體系(軍令) 與領導管理體系(軍政)分離,構建戰區聯合作戰指揮機構,使作戰 指揮職能和建設管理職能相對分離,把聯合作戰指揮的重心放在戰 區,強化聯合作戰體制。通過精簡指揮命令體系,使解放軍能夠以中 央軍事委員會為中心,加強聯合作戰能力和緊急應變能力
  3. 兩岸軍力失衡的惡化及美國對臺安全承諾可信度的可能影響
    1. 中國對臺之軍事戰略可能已逐漸放棄過去尋求武力登 陸臺灣並加以占領的方式,改而重視脅迫性戰略(coercion),亦即強調 迫使臺北早日投降而不須登陸的作戰方式。此一戰略成功的關鍵,在 於中國須有足夠的「不對稱作戰」能力,以遲滯美國的干預,使之來 不及在臺北投降前介入臺海衝突。
      此一可能戰略有兩個面向,一是針對臺灣,一是針對美國。就對 臺方面,中國可能在戰事開打階段,以先發制人、奇襲、欺敵和震攝 效果,迫使臺灣盡早放棄抵抗。另一重要面向,乃 在如何遲滯美國的干預,使美國來不及在臺北投降之前介入臺海衝 突。北京可能會就對臺使用武力一事發起宣傳攻勢,並製造出一種國 際氣氛,以求將之視為是國內內政事務的衝突事件,來阻止國際的中介或干涉。倘若仍無法阻止美國的干預,則中國可能採取「不對稱戰 略」,以反制美軍的科技優勢及遲滯美國的干預,尤其是擊敗美國的 航空母艦。
  4. 北韓核危機之發展對臺灣安全環境的衝擊
    1. 北韓完全棄核與「東北亞安全機制」的可能出現
      北韓核武擴散危機能否順利化解,對既定的東亞權力架構及 戰略均勢,均將造成重大衝擊。尤其是六方會談一旦成功,臺灣在北 京反對下可能難以加入,可能出現一個臺灣難以參加的東北亞多邊安 全機制。可能使我國之安全利益在此機制中被其他大國左右,而被邊 緣化。面對此一目前仍快速變化中的東亞安全局勢,臺灣應妥善因 應,以避免安全利益被邊緣化
    2. 北韓棄核失敗與朝鮮半島局勢的再次緊張
    3. 默許北韓擁核下的東亞新局─東北亞核武擴散與臺灣 
  5. 日本邁向「國家正常化」對東亞及臺海的衝擊
    1. 2003年6月6日
      北韓核危機開始之後半年,日本參議院於2003年6月6日通過「有 事三法案」:《應對武力攻擊事態法案》、《自衛隊法修改案》和 《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修改案》
    2. 2004 年 11 月
      執政黨自民黨提出《憲法 修正草案》,除了留下現行憲法第九條中的第一項「放棄戰爭」, 「保持行使個別自衛權、集團自衛權所需的最低限度軍事力量」之 外,主張全面修憲其他內容,並表示要設置「自衛軍」,也主張自衛 隊可以參加包括行使武力的「國際貢獻」活動。
    3. 2007 年
      日本進一步將 「防衛廳」更改為一級部級單位「防衛省」。 
    4. 2014年4月1日
      日本內閣通過新的武器出口原則, 即「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這是自 1967 年以來日本首次全面重修 禁止武器及相關技術出口的「武器出口三原則」,希望通過放寬武器 出口,來強化與盟國的安保合作關係,並促進國內軍工業發展
    5. 2015 年 4 月
      美日宣 布新版〈美日防衛合作指針〉(The Guidelines for US-Japan Defense Cooperation),寫入了「任何情況下兩國都將合作」的內容,擴大了日 本軍事力量的覆蓋範圍,一旦第三國發動攻擊,日本自衛隊可以在全 球範圍同美軍合作。新指針並擴大日本自衛隊在導彈防禦體系、海上 掃雷和艦船檢查中的作用。該方針也首次表明兩國的「島嶼防禦」合 作方案。如果中國攻擊或占領了釣魚臺,日本展開進攻或奪回作戰 時,美國將為日本提供援助,甚至可以與日本一起加入戰鬥。並在一些諸如網絡安全和太空等新領域都給予了日本新的角色 
  6.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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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周遭的三大變化,中日北韓的動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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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021年7月18日 星期日

〈結構失衡對中國國有企業債務飆漲之影響〉曹海濤、陳念東

  1. 前言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藉由闡釋宏觀結構、制度安排與企業負債之 間的聯結,發掘導致中國大陸近年企業債務飆漲的機制。本研究指 出,中國大陸高儲蓄低消費的宏觀經濟結構,產生源源不絕的儲蓄, 這些儲蓄最終表現為投資和經常帳餘額 (balance of current account) 不斷增加。當 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使中國大陸出口大幅下滑後,投資 須大幅增加以吸收持續增加之儲蓄,在政府大規模財政刺激計畫共同 作用下,可貸資金數量不斷攀升。同時,中國大陸的企業融資主要依 賴銀行信貸這單一管道,而金融體制的發展又滯後於經濟轉型和產業 升級進程,在政府隱性擔保和企業軟預算約束的傳統制度安排下,大 部分銀行信貸資金最終流入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以及與地 方政府關係密切的房地產公司等,從而造成企業債務激增
  2. 文獻回顧
    1. 中國大陸的企業債務結構和潛在風險
      有學者認為金融海嘯後大規模信貸膨脹造成了中國大陸企業債務 的飆漲。作者總結了企業債務狀況和信貸指標,指出中國大陸有爆發 重大債務和金融風險的可能;因此,中國政府須制訂全面、積極的解 決方案,縱使改革有損短期經濟成長;政策方案包括高層決策、債務 識別和分類、認列損失和財務重組、負擔分享、企業重組、硬化預算 約束等。在企業債務飆漲的原因上,他們認為是金融海嘯後政府「四 萬億」人民幣財政刺激計畫引起的信貸膨脹,加上國有企業經營無效 率和軟預算約束,導致企業債務迅速攀升。還有學者討論了中國大陸 非金融企業於金融危機後的債務結構和潛在問題(特別是企業償債能 力),指出雖然債務成長因政府努力「去槓桿」及強化監管而有所放 緩,但解決債務高懸問題還需要在企業治理、金融部門、財政體制等 制度面的全面改革
    2. 中國大陸的企業債務飆漲的原因
      有文獻透過討論企業債務占 GDP 比率的動態路徑,指出中國大陸 企業債務飆漲原因是資本產出比上升和企業盈利能力下降。防範發生 企業債務危機的重點是提高資本使用率和企業利潤率,降低企業對債 務融資的依賴。
      另有文獻則認為地方政府利用其掌控的經濟權力,操 作信貸資源流向國有企業,是企業債務擴張的主要原因,降低企業債 務槓桿的關鍵是限制地方政府的經濟權力。
      不同於現存實證文獻用微觀資料的分析,有學者試圖在宏觀層面 探討中國大陸企業債務的問題。他們的實證分析指出非金融企業債務 與貨幣供給量正向變動,與經濟成長率、融資成本、直接融資比重、 房地產價格、通貨膨脹率等因素負向變動。
      前述文獻重在討論企業債務變化趨勢和特徵、債務問題的嚴重 性、政策解決方案等,對於中國大陸企業債務高漲的深層原因著墨不 多。
  3.  2008 年金融危機後中國大陸非金融企業債務簡述
    1. 非金融部門債務占 GDP 比重
      1. 中國大陸的企業債務率由 2008 年的 94%一路攀升至 2019 年的 150%,2016 年第一季一度達到創記錄的 162%。同一時期,其他 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債務率變化是:新興市場國家 37%→46%、美國 72%→71%、歐盟國家 96%→110%、韓國 95%→97%、日本 105%→96%。顯然,中國大陸企業債務的變化,不僅是增速快,且負 債率高。除少許小型經濟體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盧森堡的高企業債務 率外,目前中國大陸的企業債務率居全球之最
      2. 金 融海嘯後,中國大陸的非金融債務迅速累積,債務率從2008年的139% 上升到 2019 年的 259%,接近已開發國家 274.5%的平均水準(2019 年 第 4 季)。相對照,新興市場國家平均的總債務率僅由 2008 年的 97% 上升到 2019 年的 123%。由於債務激增,中國大陸的債務率在全球主 要經濟體中,僅次於日本、法國、英國,位列第四。 
    2. 非金融企業、政府和家戶部門債務占 GDP 之比重
      非金融企業部門債務率增幅最高,由2006年的105% 攀升到 2019 年的 150%。同期,一般政府部門的債務率由 26%增加到 54%,家庭部門的債務率由 11%上升至 55%。雖然家庭部門債務率增 速也較快,但基本上與同等收入國家的水準相似,且遠低於發達國家 的家庭債務水準。所以,從規模、速度及潛在影響上,非金融企業債 務左右了中國大陸近年的債務變化
      伴隨著債務攀升,中國大陸企業的收益負債比(ratio of liabilities to earnings, RLE)持續上揚,而利息覆蓋率(interest coverage ratio, ICR)不 斷下滑。這種情形導致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增加,資產品質惡化。 
  4.  宏觀經濟和融資結構、政企關係與企業債務飆漲

    1. 宏觀結構失衡:儲蓄過剩與消費偏低
      宏觀經濟均衡是指經濟體的總需求與總供給達到均衡的狀態。中 國大陸的經濟失衡屬於結構性失衡,主要因其需求結構中的高儲蓄、 高投資、而消費需求相對不足。這一失衡的宏觀經濟結構,產生源源 不絕的儲蓄,這些儲蓄最終表現為高投資,而儲蓄與投資之間出現的 巨幅差額,對應的是對外失衡,即經常帳餘額的不斷增加
      在資本帳未開放的情況 下,中國大陸的過剩儲蓄主要表現為淨出口的不斷增加,即經常帳餘 額的持久擴張
      1. 高儲蓄低消費的宏觀經濟結構產生源源不絕的儲蓄。
        儲蓄轉 化的管道有二:投資和淨出口。當 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使中國大陸出 口大幅下滑後,投資須大幅增加才能吸收過剩儲蓄。加上政府為應對經濟下滑而推出的「四萬億」人民幣(以 2008 年匯率約為 5,860 億美 元)的大規模財政刺激計畫,導致可貸資金量劇增。
    2. 單一的融資結構和滯後的金融體制
      中國大陸金融體系的主要特徵,就是龐大的國有銀行主導了金融 市場,以及國有銀行在資金配置上缺乏效率。在此體系內,企業融資 管道單一,主要依靠銀行信貸。亦即,債權型融資主導了社會融資。
      1. 中國大陸金融體系的最主要結構性矛盾:直接金融 與間接金融之間的結構矛盾。此外,在銀行主導資金配置的間接金融 內部,亦存在結構性矛盾。這種矛盾表現為民營中小企業與國有大銀 行支配信貸配置之間的矛盾和產業轉型升級與金融服務之間的矛盾。其中呈現的主要問題,就是民營中小企業與國有企業在貸款獲得上的顯著差別。
      2. 國有大銀行為防止企業交易風險,貸款契約會嚴格要求抵 押品和違約清算,而中小企業數量多且分散,缺乏固定資產和抵押 品。所以,大銀行更樂意服務大企業。因為同樣一筆交易,對銀行來 說大企業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更低
      3. 新經濟型態下的許多技術型中小企業屬於輕資產、人力資 本密集型企業,缺乏土地或固定資產等抵押物。這一特點與傳統商銀 的嚴格要求抵押品、不容許出錯的穩健保守政策衝突
    3. 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關係
      如果說金融 海嘯前中國大陸改革與發展是一種轉型(transition)的話,之後的中國大 陸進入了調整(adaptation)階段。而調整階段的國企改革,被認為是 一種停滯甚至倒退。在此階段,國有商業銀行支配了企業融資,透 過「政府-銀行」和「政府-企業」之間的制度安排,銀行信貸資 金大部分流入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和與地方政府有密切關 係的房地產公司等,造成企業債務激增。這種政企關係主要表現在以 下幾方面
      1. 政府對企業的隱性擔保
        地方政府把國有土地或地方公用事業注入國有企業以提高 企業的資產實力,企業再利用這些資產向銀行抵押獲得更多貸款。這 種企業以地方投融資平臺公司為主,其負債率近年也不斷增加。例 如,地方投融資平臺債務率由 2014 年的 20%增加到 2016 年的 28%
      2. 政府對銀行的干預和國有企業的軟預算約束
        地方政府(官員)對銀行的干預主要表現為對地方銀行——城市商 業銀行的干預。各種形式的干預使地方國企獲得更多的中長期貸款, 且銀行信貸多流向產能過剩產業如房地產業、建築業等;而這種貸款 呈現高貸款集中度、關聯貸款和不良貸款率的特徵。政府的融資優惠 政策和隱性擔保平均提高了國有企業 2-3 個等級的信用評級,以及降低 0.5 個百分點的借貸成本。
        同時,出於政治穩定的考慮,中央或地方政府不僅支援國有企 業,而且支援有策略性或社會性意義的重要大型民營企業。即使這些 企業長期虧損、效率低下,仍能不斷獲得信貸資源。例如許多資不抵 債缺乏競爭力的「僵屍企業」的長期存在,就是依賴國有銀行的不斷 輸血而存續;而大量「僵屍企業」的存續,正是國有企業債務率不斷 攀升重要原因
    4. 國有企業債務飆漲
      2008 年第四季全球金融危機暴發後,中共中央旋即推出「四萬 億」人民幣的財政刺激計畫。「四萬億」計畫中的大部分資金(約2.82 萬億)須由地方籌措。為便利地方政府投資,中央放鬆了對地方政府 融資和借貸的約束。不到一年時間,各類地方政府投資平臺由之前的 不足千家暴增到 2009 年的 8,221 家,平均每一個縣至少兩家。中央 對融資和債務管制放鬆的一個主要結果,就是企業信貸膨脹。隨著信 貸飆漲,地方債務亦同步暴增。地方政府債務率(即債務/ GDP)由 2008 年的 10%快速增加為 2009 年的 17.2%
  5. 企業債務飆漲與地方政府行為動機 
     流論點認為,是政治動機(根據 GDP 指標進行的升遷競爭)促使地方 政府(官員)積極籌措資金、投資產業、發展地方經濟。根據這一理 論,企業債務飆升就與官員為升遷競爭,在扭曲的體制下積極發展工 業企業而產生的產能過剩有密切關係
    地方政府競相投資結果,就是產能過剩加劇,而市場環境和政策 環境的改變,進一步導致產能過剩部門中的眾多企業債務率攀升和債 務風險增加

    根據財政誘因理論,分稅制改革前地方政府投資於加工製造業而 不投資其他產業,是因為在當時的稅制環境下,電視機、冰箱、洗衣 機、香菸、啤酒等商品的「產品稅」(product tax)稅率和實際利潤率最 高。地方政府為追求財政收益,更看重稅 收和利潤的總和結果,那些實際利潤率高且進入門檻低的產業,便成 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投資對象。分稅制改革和中央嚴格規範預算外收入之後,地方政府財政壓力 日增,對增值稅 (value-added tax) 等正規稅源更加依賴。
    進入 21 世紀後,產能過剩產業主要集中在各種製造業,主要 包括資本密集型產業,以及與房地產發展密切相關的鋼鐵、水泥、電 解鋁、平板玻璃等。箇中原因,在於稅制、政策環境與市場條件不 同,為了使稅收最大化,地方政府選擇進入(或干預)的產品和產業 也會不同
  6. 結論
    目前中共中央大致從兩方面解決非金融企業債務問題。首先,藉 由「供給側改革」以強力行政措施「去槓桿」,切斷銀行、地方政府 融資平臺和企業之間的資金鏈;雖然行政手段可以降低企業的信貸膨 脹,但「一刀切」的行政禁令,也使許多有效率的企業面臨信貸短缺 困境;其次,中共中央也推出「國企混改」(mixed-ownership reform) 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方向;這一方案希冀引民間資本入國有企業,提升國有企業的營運效率,後續效果如何,值得吾人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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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國企業債務高漲的結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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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7日 星期六

〈如何解讀日本安倍政府的安全保障政策:超越「右傾化論」與「軍國主義復活論」〉松田康博

  1. 前言
    本文首先對中國專家學者的「右傾化論」以及「軍國主義復活 論」觀點進行歸納梳理,並指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其次,對日本所面臨的安全環境 變化和政府的相應對策進行闡釋;最後,在此基礎上嘗試對中國國內常見的日本 「右傾化論」及「軍國主義復活論」中的合理以及不合理之處進行解讀
  2. 「右傾化論」與「軍國主義復活論」的三種類型
    中國國內所指的「右傾化論」和「軍國主義復活論」大致 可分為下文所述的三種類型
    1. 「社會和文化層面的右傾化論和軍國主義復活論」。
      這種情 況下的「左」,代表的是經濟繁榮穩定、主張和平主義,對華態度友好的日本社 會。
      反之,「右」則是因經濟蕭條引發社會動盪,並伴有對外擴張的好戰傾向, 對華採取敵視態度的日本社會
      社會決定論者認為,社會形勢的變化造成了日本 的軍國主義化;而文化決定論者則傾向於認為,日本未來只能日益走向「右傾 化」和「軍國主義化」方向
    2. 「政治層面的右傾化論和軍國主義復活論」
      持這種觀點的 學者認為,在日本政治中,自民黨右派的政治理念已經占據主流。在此一情況下 的「左」指的是堅持現有的日本憲法,即使修憲也要維持住基本的原則,並認為 堅持對過去的軍國主義和對外侵略殖民的歷史進行深刻反省和謝罪的這一立場非 常重要。
      另一方面,「右」則是主張當前的日本憲法為美軍占領下的「強迫憲 法」,要通過修憲讓自衛隊成為「軍隊」,在憲法中寫明天皇為國家元首,並認 為應當削弱西方式的個人主義。同時,認為日本在過去戰爭和殖民中並非全然是 惡行,尤其是在參拜靖國神社等問題上,應當由國家出面舉行對戰死者的追悼儀 式。
    3. 「安保政策層面的右傾化論」
      這種情況下的「左」所指的 是堅持專守防衛政策,原則上禁止武器出口和武器共同研發,並維持對集體自衛 權的限制。
      「右」則是增強進攻力量,放開武器出口和共同研發,解禁集體自衛 權並強化日美同盟。而更為極端的「右」,則指的是日本應廢除日美同盟,進行 核武裝,尋求國防自主化
  3. 如何合理解釋「右傾化論」與「軍國主義復活論」
    從三方面來對中國國內常見的「右傾化論」和「軍國主義復活論」進行 反駁
    1. 根植於日本社會的和平主義和維持現狀的意向
      從輿論調查資料可以清晰看出,「社會文化右傾化和軍國 主義化論」幾乎完全沒有說服力。與老一輩們對戰爭記憶猶新不同,如今在戰後 出生的日本人口占據絕大部分。因此,基於自身經歷的反戰主義與和平主義會隨 著時間逐漸弱化,這是一種必然趨勢。但儘管如此,日本戰後的和平主義教育決 定了大多數日本國民並不熱衷戰爭,對擴充軍備也同樣持反對態度
    2. 自民黨政權難以「右傾化」和「軍國主義化」的原因
      1. 日本修憲的門檻極高
      2. 日本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約
      3. 首相難以改變歷代內閣繼承的立場
      4. 政府內外存在著牽制者和挑戰者
        此外,當前(2019)的自民黨政權是自民黨與公明黨成立的聯合政權。由於聯合政權 要靠對方的合作來贏得選舉,為了維持政權穩定,對自公兩黨不能偏廢任何一 方。公明黨的支持基礎主要是佛教徒,相比自民黨而言,公民黨的安保政策更傾 向於溫和的鴿派,一定程度上牽制了自民黨採取更為激進的鷹派政策。自民黨對 法律和相關政策的變更內容也必須在公明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否則將會難以施 行。
    3. 日本政府的財政經濟狀況決定了「軍國主義政策」難以推行
      1. 財政方面限制極大
        即便修憲獲得通過,日本對外行使武力的法律門 檻下降,但日本自衛隊目前仍然是以防衛為主的裝備體系。日本自衛隊不持有彈 道飛彈、戰略轟炸機、航空母艦和核武器等裝備,明確表示「不做軍事大國」。 如果日本政府欲強化軍國主義政策,就必然要提升自衛隊進攻能力,推行全方位 的軍備擴張,但日本並不具備如此財政實力。日本政府債務占 GDP 比重的 236% (2018 年),在七個主要發達國家中情況最為惡劣
      2. 日本經濟的發展需要和平穩定的環境
        日本經濟之所以能在韓戰和越南戰爭中實現繁榮成長,有賴於這些戰爭遠離 日本本土,日本得以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為美軍提供後方補給的機會 擴大生產力。然而,由於日本經濟與世界經濟形勢密不可分,特別是 1970 年之 後,任何地方爆發戰爭都會導致石油市場和外匯市場動盪不安,這一點開始對日 本經濟產生諸多負面影響
  4. 日本安保政策變化的原因:日益惡化的安全環境
    1. 北韓的核開發與飛彈技術的增強
      自北韓 1993 年 1 月退出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並被揭露擅自進行核技術 研發以來,日本就一直處於嚴峻的安全威脅之中。自 1950 年韓戰以來,日本就 是聯合國軍的後方安全基地。而如今北韓的核武器與彈道飛彈所帶來的威脅日益 增加。
    2. 中國的崛起與對外行為的強硬化
      中國在 2001 年加入世貿組織後,伴隨著對外貿易額的加速擴大,中國開始 走向崛起。中國的崛起體現在各方面,而在安全領域的存在感和實際行動同樣不 容忽視
    3. 美國對亞太地區的安全承諾可信度下降
      隨著日本周邊安全環境日益惡化,日本政府開始在外交上努力確保美國在該 地區的安全承諾。雖然美國目前仍是世界頭號經濟和軍事大國,但其相對實力正 在逐步下降
  5. 安倍政府的現實主義安保政策
    1. 經濟政策與安保政策的相互作用
      安倍政權的目標,就是以經濟和安全兩個方面為抓手來強化日本實力。具體 為復活泡沫經濟破滅後長期低迷的日本經濟,和放寬應對東亞地區嚴峻安全環境 的法理限制,強化自衛隊和日美同盟。安倍政權下的安保政策制定過程的一大特點,就是先通過經濟政策來維持較 高支持率,在此基礎上再行推進在民眾看來不受歡迎的安保政策
    2. 安倍政府安保政策的特徵
      1. 安倍政府的安保政策會根據周邊環境變化,採取隨機應變的調整
        2017 年,美朝關係急劇動盪,北韓數次向日本周邊發射飛彈,使得負責海上 飛彈防禦的「神盾戰鬥系統」驅逐艦及其護衛艦處於高度緊張狀態。針對這一情 況,日本政府在 2017 年 12 月的內閣會議上通過了配備陸上部署型飛彈攔截系統 「陸基神盾系統」的決定。無獨有偶,安倍政府也直到 2018 年 12 月才修改了 《防衛計畫大綱》。
      2. 安倍政權確實在安保政策上有所強化,但事實上這一點不過是延續之 前政府的做法
        日本戰後長期將「基礎防衛力量」構想作為防衛政策的基礎,而將之修改為「機動防衛力量」構想的,正是民主黨時期出臺的《防衛計畫大綱》 。通過這一改變,日本的防衛政策不再是應對所有威脅,而是轉型為針對某些 資源的特定威脅(主要指海上和空中威脅)進行防禦
      3. 最後,安倍政府雖然作出許多大膽調整,但大部分都是基於以往已經討論成 型的內容。其中包括:
        1. 通過設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和國家安全保障局,構建安 保方面的首相輔助體制
        2. 通過制定國家安全保障戰略,完成比《防衛計畫大 綱》更高級別的戰略籌畫
        3. 通過制定「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解禁武器出口 及裝備合作研發
        4. 部分解禁集體自衛權(「武力行使三條件」:遭受武力攻 擊、無其他適當手段時,允許日本行使必要且最小限度的武力)
        5. 放寬日本自 衛隊在參與聯合國維和等活動的行動標準
        6. 在 2018 年《防衛計畫大綱》中提 出構築「多次元統合防衛力量」,將防衛範圍擴展到宇宙、網路和電磁波等新領 域
        7. 將「出雲號」大型護衛艦「事實航空母艦化」等
  6. 結論
    本文透過重新審視中國國內的日本「右傾化論」和「軍國主義論」,並深入 分析日本政府強化安保政策的背景和方向性,可以得出以下三個結論
    1. 類型的「文化和社會層面的右傾化論和軍國主義復活論」並無 說服力。日本曾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亞洲地區發展最為成功的國家。日本透過在 安全上依賴美國、降低了國防開支,得以集中力量實現經濟發展。日本社會的貧 富差距很小,社會福利居於亞洲領先水準,失業率同樣很低。將一戰後的德國同 二戰後已經發展了七十年的日本作比較毫無意義。日本是一個發動戰爭遭遇巨大 失敗,在和平年代獲得巨大成功的國家。日本社會的和平主義就是在這樣一種歷 史條件下孕育而生。因此,大多數日本國民在安保方面希望維持現狀的傾向,是 再自然不過的現象。
    2. 類型的「政治層面的右傾化論和軍國主義復活論」同樣不具備 說服力。一方面,日本的首相和內閣受到法律和政治層面的多重制約,即使有懷 揣極端政治理念的政客上臺執政,其所求也必定不會實現。日本作為法治國家的 這一事實,是阻礙政府出現右傾化、復活軍國主義的最大防波堤。另一方面,日 本政府被財政和經濟狀況所牽制,進行大規模軍擴或軍國主義對外擴張既不合 理、也無可能。在當今時代,貿然發動會招致財政崩盤、經濟崩潰的大規模軍擴 和軍國主義對外擴張,對於時刻面臨選舉壓力的民主國家來說,幾乎絕無可能。 同樣,民主也是阻礙政府出現右傾化、復活軍國主義的另一層防波堤
    3. 「安保政策層面的右傾化論」雖具備一定說服力,但在 闡釋「軍國主義復活論」上卻難以令人信服。安倍強化安保政策的背景,主要是 為了應對日本周邊安全環境的種種變化,而非源於政治觀念上的軍國主義思想。 安倍首相則借勢而行,趁安全環境惡化之際,在原已成型的安保構想基礎上,成 功修改了日本的安保政策。針對這種情況,中日間可以通過開展防衛交流和安全 對話等有效措施,不斷增進雙方互信來改善這一局面。雙邊關係的整體改善,雙 方信賴關係的打造以及溝通對話的制度化,都會有助於避免兩國出現突發性軍事衝突。一旦這種威脅感下降,日本民眾很可能將不再支持政府改變安保政策現狀 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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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021年7月16日 星期五

〈從「安全困境」至「防衛困境」: 臺灣國防的反思與策勵〉陳偉華

  1. 前言
    本文主要目的在於探討臺灣在改善兩岸關係過程中,國家安全觀 與資源權衡配比改變,從而造成國防安全上的「防衛困境」問題
  2. 「安全困境」與「防衛困境」
    1. 什麼是安全困境?
      總結來說,「安全困境」其實是一種敵我雙方互動狀態的表述, 問題在於背後產生的驅動力。由以上概可歸因為「敵意」與「科技」 兩項重要因素,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則是「軍備競賽」,而互動產生的 尖銳連鎖效應,適足以說明安全困境的模型。換言之,良善的正向互 動通常不易引致惡性競賽,同時也不致產生軍事科技發展上的針對 性,自然也不易連帶地將國家安全裹脅於軍備競賽的惡性循環關係 中。
      1. 赫茲(John H. Herz)
        於 1950 年《世界政 治》(World Politics)期刊發表〈理想主義者的國際主義與安全困境〉 (Idealist Internationalism and the Security Dilemma)
        用 意在於解釋安全困境是行為者(Actors)對威脅的相互感受。由於競爭雙 方任一方不確定對手的意圖,為了確保本身安全,所以強化軍事力量 以求自保,從而引發另一方顧忌並擴張軍備形成的惡性循環關係
      2. 傑維士(Robert Jervis)
        〈安全困境下的合作〉(Cooperation Under the Security Dilemma)一文中明白指出,安全困境是一國提升 安全造成另一國安全下滑的現象。
        一般所熟知的「軍備競賽」(Arms Race)一詞,即是最常使用於描述與解釋安全困境的實際情形,然而這 種安全感受,是來自對「威脅」(Threat) 的主觀價值判斷,也是一種 將競爭對象視為具有「敵意」的安全歸因,隨之產生的「行動-反 應」(Action-reaction)即是解釋軍備競賽形成安全困境的較佳模型
    2. 什麼是「防衛困境」?
      布贊在其所著《人民、國家與恐懼:後冷戰時期國 際安全議題》(People, States and Fear: An Agenda fo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Studies in the Post-Cold War Era)一書中指出,「防衛困 境」源自國家軍事防衛(Military Defence)與國家安全之間產生的矛盾 關係。一般而言,武裝部隊的合法地位主要來自國家安全需求,因此 政治上的權宜思維(Politically Expedient),即是簡化地將軍事實力的 強弱等同於國家安全的高低。他認為,這種化約性的思維方式,使得 「防衛」與「安全」出現兩種彼此互斥的問題。一是防衛成本妥協於 其他的安全目標之下;或者是防衛風險超越了因應威脅的防衛設計
      1. 國家安全目標改變
        首先是國家安全優先目標因戰略環境改變,使得軍事投資必須節約成 本,造成軍事工具本質改變形成的困境。一般而言,過度的國防軍事 投資,易造成國家其他安全成本的降低,致使資源權衡出現妥協與偏 頗;反之,則形成國家安全目標順序的改變,軍事投資成本降低或轉 移。由此可見,反應「防衛困境」的第一個窘境應屬資源合理分配的 問題。
      2. 軍事投資不符防衛設計原則
        理想上,合理的軍事成本支出,是用以滿 足與達成因應威脅的防衛設計原則,這也是最佳的國防供需關係;事 實上,國防通常立基於「威脅」想定,若是極大化,則因過度投資引 致浪費批判,也容易誘發軍備競賽;輕忽,則可能造成國防危機,進 而形成國家安全顧慮。因此,軍事投資常面臨兩難,過多或不足都將 形成防衛問題,然而在「自危」原則下的威脅假想,通常超越了實際 情形,使得防衛成本支出普遍大於防衛需求的事實
    3.  「安全困境」與「防衛困境」的差異
      1. 威脅來源不同 
        1. 安全困境
          為了追求自身的絕對安全,於是大幅擴張軍備,從而使得另一方被迫同樣進行軍備強化工作,所形成的 「安全困境」。因此,威脅對象較為清晰明確,且置重心在對手的軍 事力量上。
        2. 防衛困境
          威脅感受並非來自競爭對手的軍事 壓力,而是經過戰略環境評估與資源權衡分配之後產生的防衛問題, 所以其威脅來源是多元的,且建立在資源分配比例恰當與否的觀點 上。
      2. 指涉範疇不同
        1. 安全困境
          通常指的是敵對雙方互動關係形成的 問題,雖然指涉的議題包括「安全」、「威脅」、「力量」等,但範 圍多半局限於相對的「軍事」能力探討上
        2. 防衛困境
          固然思考敵 對雙方互動關係形成的問題,但探討的議題較為限縮於國內層次,舉 凡「軍事」、「政治」、「經濟」、「社會」,甚至「環保」等安全 問題對防衛產生的影響都是其著力點,然其重心仍是在「資源」與 「分配」的比重問題上
      3. 目標追求不同
        1. 安全困境
          由於陷入「安全困境」的任一方,為了追求本身的「絕對」安 全,從而不斷地相互軍備競賽所形成的惡性循環關係,極可能在任一 方「錯覺」(Misperception)或「誤判」(Misjudgement)的情形下引發 衝突甚至戰爭。亦即是,「安全困境」的任一方,將國家安全等同於軍事安全,從而追求軍事能力的絕對領先。
        2. 防衛困境
          「防衛困境」指的是「相 對」資源權衡配比與安全目標改變產生的問題,特別是當防衛投資與 威脅呈現不成比例的差異關係時,困境從而產生
      4. 手段方法不同
        1. 安全困境
          「安全困境」係以「軍事力量」為憑藉,透過不斷 與對手軍備較量取得領先地位,以提升國家生存能力
        2. 防衛困境
          以「資源」為考量,在眾多安全因素之間,釐清何者為國家安全目 標的優先順序
  3. 臺灣的「安全困境」與「防衛困境」
    1. 臺灣的「安全困境」
      1. 敵意歸因
        較明顯的「安全困境」敵意歸因轉變,是在 2008 年馬英 九就職總統後的一連串對中國大陸開放措施,包括「兩岸直航」、 「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江陳會」、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 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等,加 上國防上強調「固若磐石」的「國土防衛」,使得雙方明確的敵意關 係轉為和緩。易言之,當臺灣不再以「敵意」為主要考慮因素時,可 能連帶地影響到國家安全目標的優先順序
      2. 科技歸因
        兩岸分離初期,雙方敵意強烈從而形成臺灣在權衡 資源順序上,呈現相當大幅度的防衛成本支出,再加上美國因戰略安 全與意識形態需求建立的對臺軍售,造成兩岸某種程度的軍備競賽, 從而形成國家安全困境。近年來這種敵意關係下的「安全困境」,在 兩岸關係和緩後逐漸弱化,復因馬政府強調「固若磐石」的國土防衛 設計,主張不發展長射程飛彈與不攻擊非軍事目標前提下,使臺灣的 國家安全不再受敵意與軍備競賽所挾持。然而值得反思地是,臺灣主 觀的作為造成安全困境降低,固然連帶地緩和了中國的政治敵意,卻 未全然地反應在日益現代化並提升「科技」能力的解放軍,從而使得 臺灣面臨了另一個困境
    2. 臺灣的「防衛困境」
      1. 國家安全目標轉變後形成的問題
        1. 國防資源限縮
          敵意歸因弱化後,臺灣思考國家安全優先順序時,隨即從國防調 整到其他攸關民生經濟安全問題為先。2008 年馬政府上臺後的一連串 對中國大陸開放之措施,顯而易見地是置國家安全於經濟優先,其中 又以簽訂ECFA最具代表性。國防資源限縮與戰略目標調整成為趨勢。 這種從「威脅導向」移向無針對性的防衛建構,反應在「固若磐石」 的國防政策上,是具體回應國家安全環境與目標變遷的決策。問題 是,弱化國防資源合理地位,亦可能弱化國軍因應仍處於軍事對立的 中國威脅上
        2. 軍事戰略失焦
          當國家安全目標不是直接來 自軍事防衛時,國防政策與軍事目標就不容易定向。影響所及,舉凡 軍隊的組織編制、兵力整建配置、戰略戰術準則訂定、部隊訓練標 準、武器裝備設置等,因失去敵人與資源而失焦。無疑地,這些源自 國家安全觀改變造成戰略上的不確定,形成明顯的困境
          伍曼(Stewart Woodman)因而指出,戰略環境的改變,特別是當威脅消失之後對戰略 策劃者而言,最大的挑戰莫過於如何適切預判衝突的因子與可能衝突 的對象,否則戰略的規畫與設計容易無的放矢,遭來非議
        3. 難以有效保障國家核心利益
          國家的核心利益無法藉軍事防衛獲得充分保 障。必須說明地是,國家利益甚多且輕重緩急不同,此處所指的核心 利益是面臨威脅的生存問題。邏輯上,防衛安全係針對軍事威脅而 來,當國家安全的核心利益由國防移至經濟利益,或者其他諸如內部 穩定、環保、跨國疾病、反恐行動等利益時,國家安全變得廣泛而多 元,在需要更多資源的前提下軍事支出受排擠。隨後,兩項負面效應 出現
          首先,兩國之間因經濟或其他非軍事安全議題產生衝突之際, 無法以軍事力量為憑藉,達成保障國家核心利益。
          其次,因資源限縮 的狀態下,軍事力量的下滑反映在國家因應軍事威脅能力的減弱,且 軍事科技研發需求能力因失去競爭力與威脅,加上軍事科技開發的合 理性弱化,致使因應武力威脅能力相對不足
        4. 社會的國防認同轉移
          理 論上,任何外在威脅程度越高的國家,人民對與生存息息相關的國防 建構,支持程度理應相對增高。事實卻是,臺灣所面對的國防安全威 脅明顯可見,然而民眾對國防的支持度與信任度顯然無法與威脅成正 比
          不難看出 臺灣一方面因期待美國必要時介入而降低自我防衛決心;另一方面,人民對兩岸關係日漸和緩,國家安全目標改變,並預期戰爭發生可能 性相對降低下,防衛需求的重要性因而遞減。以此觀察,臺灣的防衛 困境其實早已生成,而兩岸關係改善將進一步惡化民眾對國防的支持 度。
      2. 軍事投資不符防衛設計問題
        無論陳水扁政府,或者馬 英九政府,「嚇阻」的國防建構始終是臺灣防衛中不可或缺的一部 分。一般而言,守勢國防的嚇阻效能產生在於: 快速否定敵人攻擊 (Defense by Denial); 直接攻擊侵略者具有高度價值的目標; 有 能力且有高度意志貫徹報復的決心
        1. 兵力設計與防衛部署問題
          以威脅來源思考,超過 1,400 枚且持續增長的飛彈威脅,無疑是 臺灣國家安全與防衛安全的重要課題,於是建立反飛彈系統以因應, 是較佳的戰力設計與部署。問題是,昂貴而又龐大的反飛彈系統建構,以臺灣有限的國防預算難以支應,且無法實際部署足夠數量的反 飛彈系統,以抗拒來自中共的飛彈威脅。再者,防衛陣地部署多寡也 是問題。
        2. 武器裝備獲得問題 
          長期以來,臺灣國防的先進武器裝備泰半來自美國軍售,藉此平 衡中國的軍事威脅,從而形成某種程度的國家安全困境。因此,當臺 灣以追求與中國關係和緩為國家安全目標時,立意頗善但是否影響美 國對臺軍售態度,值得爭議
          對臺灣而言,一方面因放棄發展長射程飛彈與 不反擊非軍事目標而削弱嚇阻能力;另一方面因美方為避免與中國衝 突,或政治考量而逐漸降低售臺先進武器裝備項目,都將造成軍事投 資不符防衛原則的問題。 
      3. 軍事投資與防衛需求無直接關係
        當前臺灣所處的戰略環境中,由於敵 國外患威脅已弱化,且因國防無立即用兵需要,所以國家安全目標移 往經濟能力的提振,因應環境變異的能力,以及如何適時救災,是無 可厚非的決策。事實上,世界各國國防兵力用於災害搶救也屢見不 鮮,且天然災害理應視為國家安全問題之一,但在國防威脅仍存的戰 略環境下,慣性扭曲防衛設計的軍事投資,或任意移為他用,則未來 用於保衛國家生存的國防,也難期外侮來臨時發揮保障國家安全利益 的功能。 
  4. 解決防衛困境芻議
    1. 貫徹國防預算法制化問題
      國防預算法制化的好處不僅因完成立法程序不易更動之 外,尤其對國防建構俱備下列好處:第一,國防政策得以延續,不因 政府更迭而出現國防偏好現象;第二,戰略設計較能長遠規畫,使得 國防建軍、兵力規畫與武器籌購,都可以因國防預算的可預期性,而能循序漸進地達成遠、中、近程目標;第三,縱然置於兩岸關係的推 動來看,國防預算的法制化也不易落入與中國軍備競賽的安全困境 中;第四,法制化的國防預算,不致落中國軍備針對性的口實;第 五,法制化之後受國會監督,也不易流為執政者個人黨派偏好影響。 也就是說,本質上不隨對手軍備增長而相對提升國防預算,即是不陷 入安全困境的作法。
    2. 兵力設計以達成「防衛」所需
      臺灣一方面仰賴美方軍售,另一方面又與中國整體軍力相 較劣勢,還須避免落中國口實而採「非挑釁性防衛」,則要建構出什 麼樣的國防與兵力結構,用於維繫臺灣的國防安全,頗為不易
      以目前「固若磐石」國防政策而言,國防武力設計置於「國土防 衛」,從而推出「嚇不了、咬不住、吞不下、打不碎」防衛戰力建構,是值得肯定的戰略設計。此一基於本身防衛設計需求的軍事投 資,既不易陷國家安全於困境中,亦未從事挑釁的武器裝備發展,並 在穩定的預算支持下,建構出所需的防衛組織與國防兵力
    3. 軍事投資應符防衛設計所需
      臺灣既以「固若磐石」為國防政策,以兩岸和平為國家安全 目標,則無謂的軍事投資,尤其是不符防衛需求或過度軍事投資應避 免,例如大量設置反飛彈陣地等。因此,在防範軍事侵略的防衛前提 上,具備自力發展關鍵性武器裝備,譬如在既有基礎上發展中、短程 精準飛彈、防空火力與反艦武器等,既符防衛需求,又能節約投資成 本,且臺灣研發能力所及,應是不失合理的國防投資報酬
    4. 兵力部署仍應以達成防衛為主
      「非挑釁性」自我防衛是臺灣的國防理念,然和平獲取的 先決條件並非取決於對手善意回應,而是本身穩健的防衛建構。在中 國未明確放棄軍事針對性或釋出善意之前,臺灣的防衛部署不宜輕言 劃地自限,也不該因兩岸關係敏感而處處節制。事實上,臺灣對中國 大陸已無任何軍事實質威脅,國防政策與武器發展也完全是防衛性 質,即使與美國軍事合作亦立基於自身防衛安全所需,與威脅中國大 陸無任何直接關聯。
    5. 軍事互信仍屬必要
      一般咸信,建立互信機制是解決衝突的有效辦法之一,也是消除 國家安全困境中的「敵意歸因」問題的有利方案之一。儘管當前兩岸 關係已不再零和,中國政治上的敵意也已弱化,但並未顯現在軍事敵 意的改善。因此,進一步消除軍事敵意的作為,使國家安全困境中的 敵意歸因不再,則有賴漫長逐步的互信建立,但前提是具備耐心與充 分的溝通 
  5. 結論
    本文反思關切地是,若臺灣防衛能力降低係因兩岸政治關係緩 和,而非實際軍事威脅降低,則對防衛者而言,潛在的風險在政治關 係由和緩再度惡化為對立之際,極可能提供軍力優勢一方採取先發制 人的攻擊,成為防衛一方災難或也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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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概念困境與防衛困境的

2021年7月14日 星期三

〈文化、認同與國家安全〉葉定國

  1. 文化、認同與國際關係研究
    1. 冷戰結束後的複雜國際情勢
      1. 根據國際關係學者Ken Booth 的觀察,後冷戰時期的國際情勢有如下的特點:冷戰結束;兩極體系 的結束;共產體系的瓦解;新權力體系的興起;歐洲版圖的轉變;非 國家角色展現新的意義;互賴體系的興起;軍事力量影響力的降低; 安全挑戰的重現;國際經濟的轉變;工業革命的加速推動;第三世界 發展的危機;環境威脅的增加。
      2. 在冷戰兩極對抗的國際環境中,競爭的壓力會使得弱小的國家必須學習強大國 家的結構、政策及體系,甚至模仿大國的行為,才能維護本身的安 全。這樣的壓力使得不同國家喪失了本身的特質而出現相同的特徵。 因此儘管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意識形態、政治系統、或是文化社會背 景,但仍會展現相同的國際行為。
        但冷戰的結束雖然使得各國外部安全威脅減緩,卻反而使過去長 期受到忽視壓抑的文化和種族問題浮上檯面,不僅使國家內部的衝突 日形嚴重,同時文化與種族問題所具有的跨國界特性,更衝擊到既存 國際體系中國家與國家的有形邊界,形成國際問題。這些問題在冷戰 時期受到兩極對抗國際結構的擠壓而暫時消失,但目前又重新出現, 成為國際安全的重大隱憂,如種族衝突、宗教衝突、文化衝突等議 題。國際秩序中文化與認同的激烈衝突,其變化之快甚至超越了地緣 政治及經濟環境等因素的改變
    2. 國際關係理論解釋能力的不足
      1. 以國家為中心
        1. 本體論
          國家中心論的立場指的是一種本體論上不存在實質之人的國 家(no man’s 1and);無論任何有意義的形式、時間、空間都不復存 在,疆界成了它唯一僅剩的內涵要素,是「國內」和「國外」界定的 憑據。國家是給定的存在,是國際環境中最重要的行為體。因此國家 是世界政治體系的基本單位,因此必須以國家和國家之間的關係來分 析世界政治。國家中心主義把國家定義為相對於其他行為體,國家是 一個具有比較結實外殼的單元(relative hare-shelled unit)。對於傳統 的權力政治信奉者而言,國際政治便是國家間政治,是政府間的政 治。此派學者認為國家中心觀賦予軍事安全有最大的和絕對的優先 性;同時他們也認為政務執行者完全是按照權力的觀念來進行思考, 最高的準則是國家利益和偏好
          1. 以國家安全的相關議題為例,國家中心論至少面臨了三方面的挑 戰:
            1. 國家對於認同問題、心理安全、物質福利及環保問題的解 決上,顯現出力有未逮的情況
            2. 國家在安全維護上所扮演的角色而言,傳統的 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便認為國家不一定是安全的維護者,反 而有可能是安全的破壞者。國家在處理安全問題過程中,往往忽略了 婦女、貧窮人口、少數民族及兒童問題,使他們成為國家處理安全問 題時的犧牲品,甚至形成國家安全上的另一種危機
            3. 許多國家 以「國家安全」為無限上綱,做為壓制民眾要求改革的藉口。真正的 安全必須以人民為主體,解放人性,唯有人和團體(包含國家)不相 互剝奪對方的安全,才能達到真正的安全
        2. 認識論
          1. 伴隨國家中心論的本體論假設,主流國際關係理 論的認識論建構都具有以下三個特色:
            1. 根據不同的行為者特性來建立不同的變數(如國家和國 家所具有的特質)
            2. 建立一個架構,同時賦予處於這些架構中的行為者若干 興趣或是特質(如國際組織)
            3. 假定這些行為者的行為都是可以觀察的,而這些行為和 先前所設立的變數及利益、特徵有所關聯
          2. 這樣的假設具有兩大特徵,一是認定行為者所具有的理性特徵; 二是主客二元的分析基礎,行為者在決策和選擇上可以不受結構的影 響而進行理性的判斷。
            基於這樣的假設,新自由主義和新現實主義雖 都認知到社會事實的重要性,但由於採取了經濟學的分析方式,使得 他們大多忽略社會與文化等該被注意到的事實,或是將其邊緣化處 理
          3. 學者對於主流國際關係理論認識論基礎的批判,主要集中於下列 幾點:
            1. 揭示實證主義/經驗主義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人類社會和 政治時的不充分性(inadequacy),Gillian Youngs便認為我們用以理解 世界的概念和理論不是與世界相分離的,研究者的理論論述與行為者 的具體實踐是相互建構的
            2. 是關注知識形成和塑造的過程,同時強調國際關係研究中 有關社會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命題,而不全然是那些建立在理性主義 基礎之上的命題
            3. 是拒絕超越歷史和社會實踐之外的所謂客觀知識的探討
            4. 是注重對現實的語言的討論和建構
  2. 文化、認同與安全研究
    1. 安全研究的層次
    2. 國家安全
      因此國家安全著重於保護下述兩項重點,一是對於國 家有形結構的保護,如領土、人民及其他物質條件;另一則是有關於 國家無形的價值的保護,如主權、文化、認同等國家內在價值。在冷 戰時期,維持國家安全最重要的條件是軍事安全,所以國家安全被認 為就是軍事安全;但在冷戰結束之後,安全問題不僅跨越國界,甚至 更深入到經濟、社會及文化各層面
      1. 相對性
        即國家安全是一種相對的概念,一個國家安全政策的制定除了考量國家 整體需求和利益之外,也要注意個體的安全的需求
      2. 變動性
        即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國家安全必須經常加以重新界定和建立。
      3. 反射性
        受到安全發展空間的限制,使得發展中的安全主體和客體產 生分離的現象
      4. 根據 McSweeny 的觀點,冷戰結 束之後的安全研究進入「社會學」研究階段,研究重心以關注人為中 心的安全概念為核心,稱之為「人的安全」(human security);其特點 是重視認知層面對安全的影響,也就是強調安全的建構,以及認同的 重要性。
        他認為安全是一種關係上的特質,是一種人為的建構(construction),反映的是集體認同的穩定或變遷,他稱為「本體的安全」 (ontological security);他把本體安全細分為三個部分,自我、自我的 社會能力,以及是否有自信去處理與他人關係的能力。在這樣廣義定 義下,不安全是指對價值觀、或是認同的威脅,因此國家安全的問題 必須處理人們對於認同的需求
      5. 「文化」,指的是某個群體在特定時空背景之下所共同擁 有的價值觀、認知標準和行動準則,同時依此信念處世同時斡旋人我 關係。而在國際環境之中,文化被認為是一個顯著的標誌,用以表明行為者(國家、民族或其他團體)權威及身分的集體模式,而這些模 式經由風俗或法律所表示出來。文化既是一個評價標準(如同規範和 價值一般);同時也是一個認知(cognitive)的標準。它定義了行為者如 何在國際環境中存在,行動及與其他的行為體互動。國際間各國的相 互認同關係產生了各國互動的文化基礎,各國之間對於安全問題思考 的基本態度,形成了國際間安全文化的氛圍
      6. 認同是關係(relational)的產物,國家認同是透過類別化而區分我群 與他群間的差異而出現,因此如果沒有彼此的互動,沒有相對應的參 照團體存在,便無法產生國家認同。認同包含了兩個層次,一是國家 內部認同,一是國際間各國彼此的相互認同,認同除了建構國家的主體性之外,同時建構了國際間各國之間彼此互動的文化和環境,影響 國家在國際環境中的定位,直接影響到國家對於安全議題的考量。
        所謂的國家內部認同是指一國人民對於所屬國家主體的基於文化、社會 或政經條件所建立的共同的情感,同時藉此以區分「我族」與「他 群」。一個國家如欲建構強勢的國家認同,必須仰賴於明確的國家定位和主體的建立
    3. 認同因素對於國家安全研究的影響
      1. 就國內層面而言
        國家認同對於國家安全的影響主要和三個議題有關
        1. 國家認同的建立,和國家的政治意識形態(political ideology of the state), 國家認同使一般民眾對於國家的目的,傳承和象徵視同和自己一般; 而政治意識形態則是定義了政治統治的結構,此二者的結合形塑了國 家的階層體系、社會政治秩序,及人民生活的價值。但有時國家認同 是一種被給定的過程,是一種有意識的建構,而這往往造成了國家內 部的衝突
          如果威脅是來自於國家認同,則可能會影響政治和領土的統合
        2. 統治的規則,它包含了傳統權力的獲取、運作及如何 有效的控制與國家權力掌握的反抗
          如果 挑戰是來自於合法性和正當性問題,則會影響到國內秩序和政治的穩 定
        3. 國內的衝突有可能是來自於 資源分配的不滿,這樣的不滿有可能存在於宗教、種族、階級之中
      2. 就國際層面而言
        1. 自助(self-help)的系統
          國家和國家的認同 關係是負向的,每個國家都恐懼對方,使得國際關係形成一種零和遊 戲,這種系統中,國家的重點在於發展自身的力量,同時運用這些力 量,以建立自我防衛的合作協定
        2. 合作的安全系統
          國家和國 家的關係並非全然是負向的,甚至可能是正向的,在這種情況之下, 各國認為對方並不會對彼此造成立即的威脅,因此對於安全的考量便 比較有限及簡單;而如果一定程度的合作關係可以為彼此創造有利的 環境,國際體制的合作關係便有可能建立
        3. 集團安全
          這種 關係是以深植於文化制度之中的國家利益和認同關係為基礎,此種方 式較之於合作性的安全關係更可以避免強權的彼此鬥爭。在這樣的團 體當中,由於文化和認同的關係,使得其中的國家可以在相互認同的 基礎之下,凝聚成一安全社群,各國對於彼此的安全都有助益,同時 由於政治上的衝突逐步消弭,各國也並不希望透過武力的方式來解決 彼此的問題,使得武力的使用變成一種非法的手段
    4. 文化因素對於國家安全研究的影響
      1. 文化環境可能影響到行為者的行為
        1. Stephen Peter Rosen
          認為國家整體的防禦和攻擊能力實際上取決於文化系絡,而並非 是軍備上的差異或是不足。社會文化上的分歧才是國家安全上的致命 傷,國家軍力會因此減損,同時暴露自己的缺點,使敵人有可趁之 機。
        2. Jepperson等學者
          建議以社會學的觀點來檢視國家彼此之間及國 家和國內外環境之間的互動;他們認為,行動者和環境之間的關係是 雙向建構的(mutually constitutive)。雖然國際環境對於國家行為有極 大的影響力,但是國家的行為也會影響到國際環境,因此要研究國家 外交政策取向與其行為模式,必須從國內環境(文化─制度)的角度 著手
      2. 文化環境可能影響到行為者的部分屬性
        1. Robert Jackson 及 David Strang 便認為國際社會對於一個國家合 法主權地位的認知可以增強或是減弱國家生存的能力,甚而國家屬性 也會因此而改變
        2. 民主和平理論主張如果一個民主國家,擁有市場導向的經濟機制,同時與國際社會密切結合,那其與其他具有相同條件國家發 生戰爭的機會便會變小,主要是因為彼此認知到如果發生戰爭,對於 彼此的共有價值和利益將會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傾向以合作和平的方 式來解決問題,即便開始之時存有歧見,也可透過制度性的互動協商 解決衝突,進而增進彼此的合作,並減少戰爭的可能
      3. 文化環境可能會影響到所有行為者的整體存在
        文化環境可能會影響到所有行為者的整體存在 國際間共有的安全文化可以促進各國對於安全問題建立共識,這 些無形的共識可以進一步落實為有形的制度、規章或是組織,進而影 響各國的國家安全。這些制度規章包含了諸如主權規則、國際法;或 是制定若干有關於國家地位、主權狀態,及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有關 科技和政治、社會活動的共同標準。而眾多國際集體安全組織的建 立,與各國的彼此認同與文化環境有著密切關係,如北大西洋公約組 織(NATO)、歐洲安全組織(OSCE)等。在參與這些國際性的安全組織之 時,重要的不僅是會員資格的取得,更重要的是各國必須透過對於安 全問題的共同認知,調整彼此的行為,才能使組織發揮更大的作用
  3. 結論
    1. 建構國際間的「文化霸權」
      國際間的強權國家可以透過操弄認同關係與文化因素,透過國際 組織或機制,建構有利於本身的安全戰略,進一步鞏固其強權的地 位。所謂「文化霸權」的觀念不僅存在於國家內部,同時也存在於國 際之間。Edward Said 便認為,就某種程度而言,無論是現代或是原 始社會,都會運用非我族類的負面思考,找到集體認同。而最重要的 是人們的認同有時不僅不是自然穩定的,而且更是被建構或是創造出 來的,國家在背後大量且有系統的發展文化霸權
    2. 策略的調整與轉換 
      若干國家在面對文化和認同問題衝擊時, 採行的作法是調整與轉換,意即使國家扮演更為靈活而有力的角色, 透過建構多樣的文化策略,以應付層出不窮的文化與認同問題,這可 稱之為國家的「文化戰略」。國家安全的文化戰略依賴於強而有力的國家主體,進一步據以建立國際認同,同時在國際互動中,形成有利 於國家安全保障的文化環境。其目的並不是在於掌控全球的安全態勢 和鞏固國家地位,而是在維持本身的安全
    3. 國家弱化
      如果國家能力微弱,無法建構強大的內部認同,便無法在國際 環境中凸顯國家的文化特色,一旦產生這種情況,便有可能受到國際 社會的邊緣化,也就更無法透過國際間集體認同的方式,取得安全的 保障,只能形成依附性格,成為強國戰略安排下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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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文化與認同在國際關係與國家安全議題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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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021年7月11日 星期日

〈習近平時代體制變遷與治理策略: 機遇與挑戰〉陳德昇

  1. 前言
    本文從系統平衡與比較觀點,分析中共體制變遷與治理策略,並探討 體制失衡關係與治理策略的可能機遇和面臨挑戰,最後提出評估和展望
    1. 治理 (governance)
      根據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的定義,治理乃是「各種公共及私人機構,管理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稱。它是使相互衝突的不同利益得以調和,並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性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機構與典章制度,也包括由各 種人們所同意或認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體制安排」。
      再者,治理的運作特質應可羅列如下四點:
      1. 治理不只是一套規則,或一種活動,並且是一個政策過程
      2. 治理強調協調,而非 以支配作為基礎
      3. 治理同時兼顧公私部門的相關行為者
      4. 治理並非一個正式的制度, 而是指明持續互動的重要性。
        要之,治理應可視為一種新的「統治模式」或「管理型態」, 其隱含一整套不同於傳統的政治、經濟與社會互動關係,尤其特別強調「跨域」(Crossing Boundaries)性質的連結、互動、交換與合作關係。
  2. 理論與觀點
    1. 系統理論(systems theory)是研究系統的一般模式、結構和規律的學問
      系統是由部分構成整體之意。一般系統論則試圖給一個能表述各 種系統共同特徵的一般的系統定義,通常把系統定義為:由若干要素以一 定結構形式聯結構成的具有某種功能的有機整體。在這個定義中包括了系 統、要素、結構、功能四個概念,顯示要素與要素、要素與系統、系統與 環境三方面的關係。系統論認為:整體性、關聯性、等級結構性、動態平 衡性、時序性等是所有系統的共同的基本特徵
      理論上,系統內政治、經濟與社會三者互動應是平衡,且協調互動運 作關係,才有利於穩定發展。三者間應是共生、協作與互惠關係,才能維 持系統運作的持續性。基本而言,一個系統運作越趨平衡, 可望呈現較穩定狀態,但現實上國家系統階段性失衡可能是常態現象,畢 竟不同歷史階段與國家發展條件,有其差異性與特殊性,但中長期尋求 系統均衡與調適應為目標。事實上,現實政治發展並非全面平衡發展之脈絡
    2. 社會主義國家社會體系不平衡運作關係
    3. 不同類型國家政治、經濟與社會體制特色
  3. 中共體制與結構變遷
    1. 從高層政治運作比較觀點而論,江澤民與胡錦濤時期不同職能、專業 與部門基本呈現分工分管之型態,形成「弱書記、強常委」之權力型態。 然而,在 19 大雖未實行主席制,但其運作則是「強書記、弱常委」的格 局,形成不是主席制的主席制。此外,習近平集中權力尚表 現其除擔任總書記,國家主席之外,另亦身兼多個跨部門小組組長。這些小組不僅涉及具實權且敏感的議題,且須透過跨部會協作, 方能落實執行力,顯示中共權力體系運作集中化之趨勢。
    2. 鄧、江、胡與習比較 : 強書記與弱常委
    3. 當前大陸社會層面則處於相對「弱勢」角色。雖然中共 19 大強調實 現小康社會於 2020 如期完成之任務,但其對社會管控並未放鬆
      一方面,政治強勢與共黨壟斷的政治權 力,勢必對社會多元化採取節制作為;另一方面,對中產階級的興起的政 治參與,以及非政府組織(NGO)採行管制政策,皆使得社會矛盾與張 力難以紓解和釋放,這在經濟轉型與社會急遽變遷過程中,恐將蓄積較大 之政治與社會風險。 
  4. 治理績效、機遇與挑戰
    1. 中共 19 大後社會系統不平衡互動運作
    2. 中共現行政治體制與意識形態較左傾、保守,但是經濟改革與對外開 放勢必須朝市場化變革取向調整,以利於提升市場效率和外資吸引。此一 「政左經右」發展模式,威權體制與決策正確或有助於特定目標的實現, 但中長期之下,僵化體制、政治控制、欠缺民主與自由勢將扭曲市場機制 與抑制市場創新動能。換言之,大陸政治與經濟體制結構失衡關係擴大, 恐將不利於大陸經濟可持續增長和社會穩定目標的實現
  5. 評估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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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 19 大後的新時代體制與治理策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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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粗糙的概略,有種在看社論的感覺

2021年7月10日 星期六

〈當代土耳其政黨政治與伊斯蘭教之研究〉郭秋慶

  1. 前言
  2. 從革命政黨到政黨公開競爭
    1. 革命性單一政黨時代
      1924 年土耳其共和國國會頒佈憲法,該憲法充分體現共和人民黨的共 和主義、世俗主義(secularism)、革命主義、國家主義與民眾主義的政治綱領,國家憲政體制採行立法與行政匯一,總統由國 會間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總統得以任命總理,統率三軍,是國家權力 的核心。由於凱末爾總統本身有克里斯瑪式的政治魅力和廣泛的政治權力, 面對鄂圖曼帝國的疆域收縮,以及歐洲經濟與政治擴張的威脅,在沿襲過 去強大官僚主義的傳統下,黨政不分,形成所謂的凱末爾主義者(Kemalist) 致力國家的現代化,他們以西方式開明專制模式,實施以國家為中心、精英定義以及非自由主義的現代化計劃,從而削弱伊斯 蘭教的政治原則。
      凱末爾的現代化運動表現出國家主義與具有由上而下的特點, 當時除了國家在經濟活動上占盡優勢,更形成以精英為主的政治社會,其 中含蓋共和人士、文官人員、司法高級人員、軍方將領以及一些著名的知 識分子等,所以在凱末爾的共和人民黨一黨主政下,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的形成顯得被動、受控制與脆弱,即使凱末爾總統曾經 推動建立反對黨的實驗,像 1924 和 1930 年「進步共和黨」和「自由共和 黨」,只不過它們的存在短時間就被取締或自行解散, 直到 1945 年二次大戰結束,凱末爾的共和人民黨是國內唯一的革命性政黨
    2. 政黨出現輪替執政
      1. 執政黨與反對黨角逐國會議席的先河
        早在 1944 年底從凱末爾接下權力的伊諾努 (Ismet Inonu)總統,在國會的演說即強調憲法賦予國會權力,允許實行 民主政治和承認反對黨的合法存在,其意旨在疏緩國 內出現的政治爭議。由於共和人民黨對國家權力壟斷出現鬆動,以致於 1945 年 5 月國會審議新土地分配法時,分歧與對立呈現明朗化,首都伊斯坦堡 的企業家德米拉格站出來創立第一個反對派的國家發展黨, 主張實施自由主義和發展私人經濟。待 1946 年初,幾位脫離共和人民黨議 員也成立民主黨(Democrat Party),反對國營企業的特權地位,其成員多 數來自不滿共和人民黨的社會團體,促成共和人民黨 不得不進行黨內民主化,1946 年 7 月國會的選舉,民主黨贏得國會 465 席的 62 席,開闢了執政黨與反對黨角逐國會議席的先河
      2. 政黨輪替
        1950 年第 2 次國會的選舉,直接選舉取代過去 的間接選舉,司法機關取代行政機關監督選舉程序,同時實施袐密投票和 公開計票。在這次選舉中,民主黨作為反對黨,除 了利用一些伊斯蘭教徒和部分保守農民對世俗化改革的不滿,在宗教界和 農村進行廣泛的活動,在每個選區提名有聲望和地方上有支持者的候選人, 因此在投票率高達 89%下,民主黨獲得高達 424 萬票(53.3%),勝過共和 人民黨的 318 萬票(39.9%)。依照政黨名單比例選舉制,民主黨獲得 487 席的 408 席,而共和人民黨則僅分到 69 席,民族黨(Nation Party)亦有 1 席,因此首次的政黨輪替出現,民主黨籌組的新政府由 曼德列斯(Adnan Menderes)擔任總理,內閣有 14 名部長。該政府實施工 業機械化與自由企業的經濟擴張政策,而且提供農民優惠的貸款發展農村 經濟,帶給該黨贏得 1954 年與 1957 年兩屆國會選舉的勝利,不過共和人 民黨作為凱末爾主義的象徵,長期以來在文官體系和軍方有較大的影響力, 儘管喪失了執政的地位,仍不失為舉足輕重的政治勢力,加上擁有雄厚的 財力,無疑是挑戰民主黨執政的潛在威脅
  3. 伊斯蘭主義者與世俗主義者的社會分歧
    民主黨在執政時期,雖然致力自由的政策,以及改善人民的生活,但 是曼德列斯總理後期行為專斷,譬如利用國會通過「限制出版法」,逮補 指責民主黨的反對黨人士,禁止人民集會、遊行和示威以及勞工的罷工, 妨礙了溫和民主政治的發展
    當大學生對曼德列斯 的政府進行街頭示威,1960 年軍方隨即發動政變,藉機取締執政的民主黨, 另行成立全國團結委員會接管政權,而當時的文官、知識分子以及學者都 大表支持此一行動。
    軍政府成立後一年半頒佈新憲法,這是一部自由的憲法,保證公民和 政治的自由,允許政治團體的建立,然而有些方面卻提供凱末爾主主義者 的國家精英掌有控制政府體系的工具,因為司法調查權被強化,文官和軍 官有檢查民選機構決策的權力,而且也保存政權當中凱末爾主義意識形態 的本質,不過在多黨競爭的環境下,伊斯蘭主義者(Islamist)仍有發展的 機會
    1. 伊斯蘭主義者投入政治活動
      雖然民主黨最後被軍政府查禁,但是民主黨的地方領導人轉而成立正 義黨(Justice Party),除了繼承伊斯蘭主義者的理念,強調現代專業以及 勞工與農村人士的觀點,該黨参與 1961 年國會的選舉,獲得 450 席當中的 158 席,而共和人民黨獲得 173 席。由於這兩個多數黨均不具國會多數,因 此首次出現共和人民黨和正義黨組成聯合政府,並由共和人民黨主席伊諾 努擔任總理,但是正義黨一起執政時,嘗試解除過去政變軍方對民主黨領 導人的禁令,卻遭軍方領導人的反對,因此伊諾努總理任期內為調解兩黨 聯合執政的緊張關係,7 個月後該聯合政府就解散了, 直到 1965 年國會選舉前,不同派別的聯合政府更換達 4 次之多,造成政局 不太穩定。 
    2. 伊斯蘭主義者的政黨不斷更迭
      伊斯蘭主義者加入正義黨,他們與土耳其共和國追求的世俗化理念並 不一致,其實他們為的是反對共和人民黨對宗教的掌控,而欲推動由伊斯 蘭教的法律統治,其中涉及社會、政治與經濟的論辯,於是國內日益出現 伊斯蘭主義者和世俗主義者之間的緊張,表現在如何 界定土耳其人的認同,更重要的是如何塑造政治結構
  4. 伊斯蘭教的政黨挑戰世俗政黨主導的地位
    1. 經濟自由化下政治伊斯蘭的興起
      1982 年在軍方監護下擬定新憲法,此時厄札爾(Turgut Ö zal)建立的 祖國黨(Motherland Party),由伊斯蘭復興運動者和世俗的自由主義者組 成,投入隔年國會的選舉,獲得 399 席的 211 席成為多數黨,而軍方所支 持的候選人並沒有獲勝,於是厄札爾黨主席籌組政府出任總理,這次選舉 可謂對市民社會的興起具有重大意義(Aral, 2001: 74)。再者,1987 年國 會的選舉,祖國黨獲得 450 席的 292 席,再度繼續執政,厄札爾在這段執 政時期,政治上擴大自由空間,廢除新憲法第 141、142 與 163 條禁止思想 自由,挑戰凱末爾主義的國家精英,尤其是將媒體脫離 國營壟斷,准許經營私人電視台與廣播公司,社會上各種非政府組織與人 權協會遂日益成立。再者,厄札爾總理倡議土耳其整合到歐洲聯盟(當時 稱歐洲共同體),完全接受西方民主價值與制度,受到新興知識分子的支 持。

      在厄札爾總理的時代,這股新興政治的伊斯蘭(Political Islam) 勢力,反應他們認為伊斯蘭教的世界需要加速發展,以便趕上新世紀,因 此當時伊斯蘭主義者從事的改革運動,是將道德、宗教與現代生活、自由 市場以及政治競爭連結在一起,尤其是新自由主義的經濟建設下,創造出 經濟的新富裕與獲利的贏家與劣勢與貧困化的輸家,使得伊斯蘭信仰為人 所青睞,特別表現在那些經濟的輸家,也就是被排除在全球化的經濟利益 之外的人
    2. 伊斯蘭教的福利黨追求新認同
      從 1990 年以來,福利黨選票的增加,一方面是因為該黨將伊斯蘭主義 (Islamism)由威權主義和集體認同,譬如追求伊斯蘭國與伊斯蘭革命,轉向聚焦個人主義的伊斯蘭教之需求與經驗,重視個人的主體性與生活 ;另方面是因為該黨致力於再創昔日土耳其民族的驕傲, 埃爾巴坎黨主席演講亦常強調,土耳其有更大的潛力作為穆斯林世界的領 導人,就如同鄂圖曼帝國幾個世紀的表現
      然而,1997 年 2 月 28 日軍方占優勢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保 障世俗化的秩序,決定停止福利黨的執政,憲法法院再以反世俗化的政治 活動與鼓舞激烈的伊斯蘭教,宣判禁止該黨
    3. 正發黨異軍突起獲得執政
      2001 年脫離賢德黨的埃爾多安成立正發黨,改變過去政治的伊斯蘭所 倡導的理念,將保守主義、伊斯蘭主義與民族主義的理念混合。其中就保 守主義而言,他們將黨的目的訴求維持社會秩序,尤其重視制度上的保護, 譬如家庭傳統等;其次,就伊斯蘭主義而言,他們認為保守主義的內容由 宗教決定,需遵循伊斯蘭教。在這種情況下,經濟 新自由主義所產生的風險,即貧窮、不平等與失業,將由家庭、宗教以及 伊斯蘭教的社區予以減低,而且家庭有一項功能是,在國家和社會被描述 成快樂的大家庭下,大家尊重傳統,分享相同的價值,過著合諧的生活, 以及在家庭中解決問題,譬如庫德族問題,因此伊斯蘭主義可以說是用來 和人民建立連繫關係;最後,就民族主義而言,他們認為土耳其的社會和 文化認同,既不是歐洲的也不是西方的,而是具有宗教價值與傳統的文明 與文化,這源自鄂圖曼帝國的遺產
  5. 結論
    1. 土耳其政黨的成立,除了具有恩庇侍從的性質,其本身制度化的發 展偏弱,不過多黨政治是其政治民主化的實體,亦是現代化的推手, 這股政治力量從上層精英社會向下層民眾社會延展,以及從城市向 鄉村延展。
      一般而言,土耳其的世俗政黨獲得文官、軍方高層與傳 統知識精英等支持,而伊斯蘭教的政黨則不僅具宗教色彩,更有階 級傾向,不少來自弱勢和邊陲的社會群體。世俗政黨與伊斯蘭教的 政黨之間權力的角逐,多少呈現精英政治與民眾政治的對抗,同時 體現政治生活的多元化與政治制度的民主化走向。
    2. 早期政治在世俗化運動的過程中,出現獨裁式的權力集中,並沒有 公民廣泛的參與,主要是因為缺少一個主導性的社會階級,亦即資 產階級,導致統治模式很大程度建立在個人權力體系和精英團體的基礎上。政治上有定期舉行的選舉,但是在社會和政治之間,並沒 有一個強有力的群眾政黨加以連結起來。
    3. 雖然伊斯蘭教的政黨不斷遭到世俗化政黨與政府建制的壓制,甚至 被稱為破壞憲法上限制宗教進入公共領域,而受到黨禁的處分,但 是伊斯蘭教信徒改變政黨名稱後,其勢力仍繼續存在。
    4. 「經濟優先於政治」,在中東地區這樣的政黨主張是罕見的。新興 伊斯蘭教的政黨相當具體地改善人民日常的生活,尤其是正發黨, 它將經濟新自由主義和政治伊斯蘭主義頗為奇特地組合在一起,作 為新崛起的虔誠派資產階級的政治代表,而且該黨更證明與世界的 交往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對伊斯蘭教的中東地區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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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土耳其政黨政治發展過程中的伊斯蘭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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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021年7月9日 星期五

〈「戰略模糊」、「戰略明確」或「雙重明確」:美國預防臺海危機的政策辯論〉林正義

  1. 前言
  2. 戰略模糊
    1. 1954 年第一次臺海危機
      艾森豪與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認為明確承諾防衛金馬外島,將會使蔣介石總統有所憑藉而 升高攻擊中國大陸的可能性,若明確表明不防衛外島,無異告知北京 攻擊外島時不必擔心美國的干預。美國駐中華民國的大使藍欽(Karl L. Rankin)向國務院建議,對金馬外島,不公開承諾防衛,也不公開表明 放棄,而是經由讓中共猜猜看,由不確定性來達到嚇阻目的
    2. 1979 年《臺灣關係法》
      美國表明與中國建交「是基於臺灣 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提到「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 決定臺灣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 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全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至於是否 使用武力加以因應,卻有保留的空間。
    3. 1982 年《八一七公報》
      美國宣示要在 質與量上,逐漸減少對臺灣的武器銷售,直到此一問題獲得根本解決,但何為「根本解決」卻不清楚說明。基於「戰略模糊」的政策, 美國可以在臺灣安全及未來地位上,有較大的空間。
    4. 1996 年 3 月臺海危機
      柯林頓總統、助理國務卿羅德(Winston Lord)、助理國防部長奈 伊(Joseph Nye, Jr.)等人均主張「戰略模糊」
      以「沒有人知道」杜魯 門政府政策是否軍事介入韓戰,借鏡說明在臺灣海峽衝突中,北京必 須「猜猜看」美國反應,臺北也無法獲得具體保證,是「戰略模糊」 的代表性答案。部分論者認為這也可稱之為「雙重嚇阻」(Dual Deterrence)或「雙重再保證」(Dual Reassurance)
    5. 2000 年《臺灣安全加強法案》
      2000 年 2 月 1 日,美國眾議院通過《臺灣安全加強法案》版本, 直言美國政府應放棄對臺灣的「模糊」、欠缺「明確」的政策,清楚 表明美國支持臺灣及其人民,使臺灣民主免於中國軍事威脅。此一法案指出欠缺「明確」的政策,導致美中之間不必要的誤會、對抗,嚴 重危及西太平洋安全。該法案提及中國在 1995 年 5 月對美國同意李登 輝總統訪美感到意外,1996 年 3 月在臺海附近進行軍事演習,均是美 國「戰略模糊」的後果。《臺灣安全加強法案》也主張大幅提升對臺 軍售。美國府會對《臺灣安全加強法案》雖有不同的意見,但一致認為中國必須改變對臺恫嚇的政策。
    6. 美國學界
      1. 喬治城大學教授唐耐心(Nancy Bernkopf Tucker)則舉出九大 理由,說明為何美國應採取「戰略模糊」而非「戰略明確」的政策, 因為:第一,所有緊急狀態的原因均難以或無法預測;第二,表明美 國將採取那些行動,仍無法避免一方或兩造繼續試探美國底線;第三,美國國內政治將決定如何因應臺海兩岸的發展;第四,事先表明 「戰略明確」將限制美國政府選項;第五,「戰略明確」將使美國的 責任變得更大;第六,「戰略明確」可能引來不受歡迎的回應;第 七,「戰略明確」將使《臺灣關係法》必須予以修改;第八,一旦放 棄「戰略模糊」,美國對臺灣未來地位必須更加明確表態,而難以獲 得共識;第九,「戰略明確」將使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面臨妥協
  3. 戰略明確 
    1. 2001 年 4 月 1 日
      2001 年 4 月 1 日,美中軍機擦撞意外事件提供布希總統一個調整 對臺政策的機會。布希總統在4月25日,回答「美國廣播公司」(ABC) 「早安美國」(Good Morning America)問及當中國攻擊臺灣,美國有 無義務防衛臺灣人民及是否「使用美國一切力量」時表示,美國有義 務,中國應了解,美國將「使用一切辦法協助臺灣防衛」(whatever it took to help Taiwan defend herself)。此一「戰略明確」的談話,隨後引起民主黨參議員拜登、凱瑞(John F. Kerry;民主黨,麻州) 的反對,因為布希打破過去美國總統刻意的模糊,而事先未與國會、 亞太盟邦諮商更是不妥。布希在同日稍後接受《有線電視新聞網》 (CNN)訪問時,澄清美國的政策沒有改變,他會繼續採取此一立場,但 美國支持「一個中國」政策,希望兩岸爭端能和平解決。 
    2. 中國態度
      北京對布希總統「戰略明確」的回應異常克制與合作。北京認為 美國對臺灣的支持會「向臺獨發出錯誤的訊息」,將導致兩岸關係的 緊張,但北京對華盛頓需「保持克制」及「促進合作」。北京認為解 決「臺灣問題」最有效的途徑是,以中國掌握的安全資源對美國進行 「戰略安撫」,積極引導美方,爭取美國遏制臺灣獨立。此外,中共有必要持續增加對臺的飛彈部署,除非美國同意降低或終止對臺軍售,否則無意減少。2002 年 10 月,江澤民訪美建議將這兩者掛鉤,即 為最好的例子
    3. 戰略明確
      「戰略模糊」不說明在臺灣沒有挑釁下 遭到中國攻擊,美國是否會挺身而出協防臺灣,但在相同的政治、軍 事想定,「戰略明確」意味美國一定會協助臺灣防衛。布希政府的 「戰略明確」政策,在中國軍力擴張、臺灣民主發展難掌握及國防建 軍不夠積極之下,逐漸調整為「雙重明確」。美國的「戰略明確」政 策或可有效預防中國發動危機,但若臺灣改變現狀而使中國動武,臺 海發生危機時,美國仍將被捲入。依照「戰略明確」政策,如果臺灣 執意要走向法律獨立,美國不會明講會如何反應,但當中國對臺動武 時,美國仍需要軍事介入協助臺灣防衛。假如中國解放軍對臺動武, 美國雖不會明說以何種方式、規模介入,但一定會以軍事干預,嚇阻 中國進一步升高衝突。這也是「戰略明確」遭受批評之處
  4. 雙重明確 
    1. 美國臺海政策
      臺海若沒有戰爭威脅、兩岸從事和平競爭發展經濟、美國不需被 迫捲入危機,應是美國臺海政策的優先目標。美國對北京的期待是, 不能對臺灣動武或威脅對臺使用武力;對臺北的期望則是,處理所有 兩岸關係問題時必須謹言慎行。其中,臺海現狀的核心是,臺北與北 京均不得發表聲明或採取行動片面改變臺灣地位。美國所面臨的最大 挑戰卻是,北京與臺北均強調己方有至高且合理的訴求。中國主張臺 灣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因此保有對臺灣使用武力的權利。臺灣宣示民 主是普世價值,人民是決定臺灣未來的主人,任何人均無權剝奪臺灣 民主的適用。若說美國擔心中國對臺使用武力,它也憂慮臺灣運用民 主自決的權利
    2. 台灣方面
      臺灣在民主鞏固過程中無論是公民投票或憲政改造,均引起美國 的嚴重關切,甚至需要直言不諱加以回應。美國不希望臺灣發表任何 聲明或採取任何行動片面改變臺灣地位。在臺灣一提出「正名」、 「終統」、「領土範圍」等倡議之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立即加以回 應,不希望給臺北有任何模糊的空間;美國同時認定臺灣不能單獨占 有臺海問題的解決權利。布希政府官員也不再重複柯林頓政府有關兩岸協議需有「臺灣人民同意」的保證,並指出臺海兩岸重大歧見需要 和平解決,而且「應該由兩岸人民自行解決」(should be resolved by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themselves)。陳水扁總統 提出考慮廢「國統會」、「國統綱領」之後,美國國務院即聲明: 「支持兩岸人民均能接受的方式下,進行對話和平解決兩岸歧見。」
    3. 戰略模糊、戰略明確、雙重明確與臺海危機可能結合
  5. 結論  
    「戰略模糊」的主張因為沒有明確讓中國知道美國軍事介入臺海 的決心與計畫,可能鼓勵中國冒險,再加上美國國內批評聲浪,因 此,需要予以修正。「戰略模糊」政策不要讓臺北過於相信美國一定 會軍事介入臺海危機,以為擁有一張美國的空白支票,可以用美軍生 命加以兌現。
    布希政府調整「戰略明確」有多種原因,不僅是臺灣遲遲未在國 防武力上展示決心,也包括美國在一連串的全球反恐行動中,民進黨 政府陸續提出「一邊一國」、諮詢性公投、新憲、防衛性公投、正 名、終統、領土範圍等倡議,而使得「戰略明確」調整為「雙重明 確」。

覺得這篇文章想要討論什麼?

討論美國在台海政策上的討論與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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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柯林頓到布希,模糊到雙重明確,我覺得可以多一點歷史性的描述,讓整個過程更清晰,以及政策的轉變

2021年7月7日 星期三

〈「黨國」還是「共和國」?-中共政治變遷的一個內在邏輯〉徐斯儉

  1. 前言
    1. 「極權政體」的變遷
      Perlmutter (1981) 的分析則指出,相對於過去的獨裁政體,在二 十世紀出現的「現代威權」(modern authoritarianism)之所以能夠更為有 效地掌握「國家」(state)進行統治,以及更為有效地穿透與掌握社會, 是因為「現代威權」政體在正式的國家制度與機關以外,還有過去其他傳 統威權所沒有的「黨」及其「平行與輔助組織」(parallel and auxiliary structures)。
    2. 後 極權威權政體
      1. Linz 和 Stepan (1996) 的分析指出,「後極 權威權」是一種與「極權政體」不同但也與一般「威權政體」不同的特殊 政體型態。「後極權威權」下的社會或許看起來有一定的多元性,但與一 般「威權政體」下不同,後者的社會多元有一定的自主性,但由於在「極 權政體」階段社會多元自主根基已經被消滅,因此「後極權威權」政體下 的多元更多是國家官僚利益內部的「有限多元」(limited pluralism),且 由政權所主導的組織與制度仍對此種「有限多元」仍具有絕對的主導性。
      2. 吳玉山則提出了「後極權資本主義發展國家」的概念。他的分析指出, 中國的「後極權威權政體」一方面承繼了極權政體在政治體制上的強控 制,另一方面卻也揉合了東亞「資本主義發展國家」對經濟發展的主導。 他並進一步指出,「後極權的發展國家一方面推動經濟改革,並從社會撤 退;一方面又透過各種創新的機制來重新滲入社會,維持政治控制 
  2. 「黨國邏輯」與「共和國邏輯」
    1. 共和國邏輯
      是指「以全體『人民』意志為導向的一種國家政治體制,國 家的權力某種程度仍須來自人民的授權,獲得人民的同意,並向人民負 責;此外,國家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機關,其權力運作與權力關係也真正按 照憲法的規定運作起來。」
    2. 黨國邏輯
      是指政治的實際運作是以黨為 核心,所有官員和機關最終受黨的領導,對黨負責;黨的意志實際上主導 國家意志,國家機關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力關係其表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事後取得合法性意義大於事前決策意義,背後黨的決定、協調、與控制才 是真正主要政治的過程和場域
    3. 但在當今 中國政治的實際運作上,兩者往往是並存的。在大部分時候,表面上的確 是遵從「共和國邏輯」,但實際上卻是按照「黨國邏輯」在運作。
      但本文 想指出的是,由於大部分時候「共和國邏輯」至少在法律文字上仍然是存 在的,因此便有一種可能是,這個被架空的「共和國邏輯」逐漸開始被重 新賦予生命,甚至被實際地加強運作起來,以至於有可能影響甚或威脅到 「黨國邏輯」的主導性。但也有另外一種可能,那就是「共和國邏輯」的 強化實際上可以補強黨的有效統治,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並不違背「黨國 邏輯」。當然,對於可能出現的挑戰,「黨國邏輯」也是會進行調整與反 撲的。這兩者之間所出現的互動就是本文所要提出作為觀察中國政治變遷的一個視角
  3. 隱現的共和國邏輯
    1. 選舉制度改革
      在「初步候選人 提名、差額、確定正式候選人、介紹候選人、罷免」五個程式中可看出, 對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變遷,體現出一種逐漸讓人民掌有更多主動權、自 主權、和選擇權的趨勢。雖然制度上的規定未必能落實,但至少制度上這 樣的變遷方向十分明顯
    2. 人大述職評議制度
      1. 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最高權力機關,被憲法賦予許多具體 的權力,包括監督「一府兩院」,也就是國務院(或地方政府)、人民檢 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憲法以及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其常委、及其 委員會,有各種監督的權力,包括對國務院各部委的質詢、調查、詢問之 權力,對由人大選舉之一府兩院官員的罷免權。此外,還有調查研究相關 問題的權力,對國務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力、批准法案的權力
      2. 述職評議
        從一九八二年的黑龍江省肇源縣的人大開始,各個地方的人大常委逐漸開展了一個稱為「述 職評議」的制度, 也就是每年人大常委要求某幾個政府工作部門要向人大 常委對工作或受檢查項目述職,然後接受人大常委的評議。如果人大常委 對該部門的述職內容不滿意,有可能在進行評議時做出有懲罰性質的決 議。這項制度到了一九九○年代的下半,開始在地方人大之間互相模仿, 在 31 個省市級人大中,有 28 個採用了這個制度
        面對這樣的制度變遷,組織部在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監督法」的過程中發 揮了制止的作用,最終當「監督法」通過時,並沒有將「述職評議」納入 此法當中,而使得地方人大行使此一創新的制度職能失去了法律依據。此一「共和國邏輯」的隱然出現走到顯然出現,最終以「黨國邏 輯」的反撲收場。
    3. 違憲審查
      孫志剛事件發生之後,8 位兩波的公民要求全國人大常委展開違憲審 查,面對社會提出的 此一「共和國邏輯」挑戰,要求啟動憲政機制,對政府進行糾錯制約,但 黨國的反應是用修改具體的憲政法律規則,讓自己透過此一程式,仍能掌 控主動權,因為能提出法律審查要求的各個單位,都完全可受到中共中央的控制,而不受中共中央控制的對象。如果想要提出要求啟動此 一具「共和國邏輯」的憲政機制,則還是要經過中共中央可控制的人大常 委會法工委過濾,當後者認為有必要時,才交送審查。
      也就是說,「黨國 邏輯」仍然牢牢掌握最後的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的權力,但開放聽取 意見的管道。
    4. 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的推廣和愈來愈普遍地舉行,是中國大陸近年來很值得注意 的一項政治改革。在行政和立法兩個方面,都出現了聽證制度。在立法方 面,根據人大通過的「立法法」(第三十四和五十八條),在法律與行政 法規的立法過程中,都「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採取的形式中聽證即 是其中一種(其他還可以採取座談會或論證會)。根據此一規定,全國人 大常委會在二○○五年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中即採取了全國人大的 第一次立法聽證。實際上在此之前已經很多地方人大已經舉行了類似的立 法聽證。在中國各級政府的行政過程中,比立法更頻繁地採用了聽證的程 式。許多中央的文件中也提到在重大決策前要採取聽證。譬如在二○○八 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此份文件中 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 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8)。」 該份文件還詳細規定了市縣政府舉辦聽證必須遵守的一些原則,譬如說要 合理公平選擇聽證代表、要向社會公開聽證會的舉行、對聽證意見要公開 回應等。
    5. 網路公民參與
      這些案例的共同現象是,公民採取了主動,透過網路自發地揭發這些 案例,把許多在黨國體制下官場潛規則行之已久的問題給揭露出來,是人 民有意識地行使自己權力的一種表現。對於這些網路公民所提出的監督, 黨國一方面並沒有忽視,對涉案的官員最終幾乎都給予了懲處。但在另一 方面,有時這樣的網路民意也有其盲目性,以鄧玉嬌的案子為例,在民意 實在太強時,法治的基本原則反而有可能刻意被黨國忽視,以滿足群眾的 期待。黨國對網路民意的反應並不是絕對壓制的,更多地學會了導引宣洩, 甚至某種程度地順應。中共對網路言論愈來愈重視,開始要求官員要學習 透過網路與社會溝通,胡錦濤總書記在二○○八年六月曾以身作則,親自 造訪人民網的「強國論壇」,與網民進行交流(人民網,2008c)。
      但黨國並不是沒有打壓的手段的。中共對於網路的控制並沒有放鬆, 各種網路控制的手段都在加強。在法規上,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 規定」、「非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計算機訊息網絡 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計算機訊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 法」等,但在實務上,經常藉著掃黃等藉口打壓網路言論、關閉網站,並 封鎖境外網路媒體,以及像 Youtube 這樣可傳播訊息的網站
  4. 兩種邏輯的互動
    1. 「黨國邏輯」與「共和國邏輯」的關係類型
    2. 我們可以發現,在中共近年的統治下,第五類和第六類的打壓並沒有 減少。而屬於第一類和第二類的案例雖然不多,但也慢慢開始出現。更為 頻繁出現的則是第三類和第四類的所謂「改革」,這些所謂的「改革措施」 有著回應「共和國邏輯」的形貌,但實際上卻鞏固了「黨國邏輯」。當我 們無法分辨這其中的差異時,我們往往會認為中共的「黨國體制」已經進 行了具有民主傾向的改革,但這往往是混淆了第一、二類和第三、四類兩 種不同的改革性質。實際上,恰好是因為這兩種改革和變化的外貌是如此 形似,反而可能為中共增加了一些所謂「韌性威權」(Nathan, 2003)的正 當性。但黎安友沒有說明清楚的是,這些所謂具有韌性的威權回應,其方 向究竟是否具有民主意涵?如果是第三、四類的所謂「回應性改革」,那 是不具備民主意涵的。但如果是第一、二類,則有往民主發展的可能。未 來的研究應持續關注這兩種不同方向之「改革」的發展趨勢
  5. 結論
    1. 本文指出了兩種邏輯及其不同類型的互動,並指出中共作為一個「現 代威權政體」,其之所以能夠有效地進行現代化的統治,不僅僅是因為具 有 Perlmutter 所說的黨以及與黨平行和輔助的機構,更在於中共善於利用 具有「共和國邏輯」的制度,並以「制度吸納」的策略,用實際上能鞏固 「黨國邏輯」的制度和措施回應那些具有「共和國邏輯」的改革要求,並且繼續強化其「黨國壟斷邏輯」的各種管控打壓手段。本文認為這種將「黨 國邏輯」與「共和國邏輯」混合的策略是中共做為一個威權政體能成功繼續統治的原因。
    2. 「共和國邏輯」的出現,在現階段或許為「黨國邏輯」提供了一個好 用的工具,讓黨國體制能延續其統治的正當性和有效性,但這個工具本身 具有內在目的性價值,兩者之間的緊張性一定會隨著前者愈來愈強化而彰 顯出來。若是這樣,兩者在實際政治過程中能夠並存的情況,有可能是黨 國威權政體的一個特殊的階段,這個階段或許會維持一段不短的時間,但 這應該不會是一種最終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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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中共政治穩定內部的兩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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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邏輯的部分,部分提到理性化的部分,但我覺得很適合拉開來討論,這樣的共和國邏輯哪裡來?其他國家也有這樣的內在邏輯嗎?

2021年7月4日 星期日

〈COVID-19 多層疫情防控法〉郭上源

  1. 前言
  2. 最外層防護--疫苗
  3. 第二層防護--邊境管制
    1. 機場管制
      當從機場入境的旅客來自高感染率的國家時,為了不讓國外疫情透過旅 客向國內蔓延;此時有對旅客實施入境管制之必要。目前各國入境管制五花 八門,但大致上可分為三種:第一種入境篩檢+隔離檢疫(如中國);第二種入境 不篩檢但須隔離檢疫(如台灣);第三種入境需篩檢但不需隔離檢疫。這三種 管制法中很顯然以第三種之管制成本最低
      在機場管制的最基本要求就是『a.飛機上戴口罩及護目鏡(避 免機上全聚感染)、b.入境時進行篩檢、c,入境後遵守防疫規定隨時戴口罩及 維持社交距離、d入境後第四天第七天第十四天進行追蹤篩檢』
    2. 公路管制
      在入境關卡處 設置快篩站,其餘管制方法可比照機場管制
    3. 鐵路管制
      如果入境旅客是搭乘地鐵穿越多國後再入境,則快篩之標準應以所經過 國家中感染率最高者為標準,而地鐵車廂是一個標準的群聚感染空間,所以 旅客一定要全程配戴口罩甚至護目鏡,除了應設法在車廂內加裝空氣過濾系 統外(出風口在上,吸風口在下,以加速飛沫沉降),其餘入境管制方法也可 比照機場管制。
    4. 海港管制
      由於郵輪、貨輪、軍艦及遠洋漁船等,算是一種密閉空間 ,乘客及船員 長期待在這個密閉空間,在船上爆發群聚感染之風險相當高。因此,入境管 制之方法應該篩檢並加上至少四天的隔離檢疫;且不應在原船上進行隔離檢 疫,否則反而容易增加群聚感染風險,例如鑽石公主號事件及台灣磐石號事 件。
    5. 河水海水定期檢測
    6. 農牧產品進口之檢驗
  4. 第三層防護--城市管制(封城或發布緊急事態)
    如果本 國境內某些城市的感染率遠高於其他地區,則為了防止高感染區的病毒進入 低感染區,此時就出現了所謂封城(如武漢及紐約)及發布緊急事態(如東京都) 的政策
    施行時機(僅供參考):當每日新增確診率達十萬分之一以上時可以考 慮發布緊急事態(如日本),當每日新增確診達率達四百分之一至千分之一時 可以考慮封城(例如: 義大利、武漢 )
    1. 日本的緊急事態宣言內容
      1. 在「緊急事態宣言」範圍內的地方行政首長可以要求:
        1. 排除工作或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民眾應「自我約束」不重要、不緊急的 外出活動。
        2. 暫時關閉學校、保育所等機構。
        3. 要求或限制舉辦會聚集大規模人數的活動,或要求關閉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平方公尺的電影院、百貨公司、博物館等休閒娛樂場所。
        4. 向業者(生產、物流和銷售端)徵收指定醫藥品或食品。
        5. 要求鐵路公司或日本郵政協助運送緊急物資。
        6. 徵收土地或建物,作為臨時醫療機構(野戰醫院)
    2. 在實施封城時,政府則可以參考下列六點進行疫情防控
      1. 進出城市之管制:此時民眾由被管制(高感染率)的城市進入其他城市時, 其管制法應比照邊境管制的做法---例如越南是對所有旅客逐一量體溫甚 至篩檢
      2. 居家令或限制市民作息:在用盡各類防疫手段後疫情仍然失控之城市, 政府可以用命令限制市民全體返家隔離,禁止不必要之外出。若疫情尚未 達到失控之程度,則僅需規定出門強 制戴口罩並限制夜間活動及管制各 類群聚活動(如關閉學校、餐廳及娛樂場所)。
      3. 集中全國醫療資源協助檢疫及診療。
      4. 設置野戰醫院(方艙醫院) 將輕症患者隔離於人群之外。
      5. 地毯式消毒:可依據財務狀況再決定是否消毒,如果要消毒建議遊城市周 圍往市中心消毒,並加強醫院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消毒。 
      6. 建立產業泡泡:在武漢封城期間並非所有活動都停擺,例如:新建醫院工 程之工人、配送食物之快遞員及醫護人員的通勤;在日本宣布緊急事態期 間也沒有對市民活動作太多限制 。因此,縱使在封城期間,各工業區或 單一工廠仍然可以自己組成一個獨立的產業泡泡。也就是在一個高污染 的城市中,透過普篩及消毒建立一個乾淨且隔絕汙染的空間(產業泡泡); 並讓員工在這個泡泡中 進行食衣住行及生產的活動,直至封城令解除
      7. 封城時期政府應善用汙水檢測、普篩及每日新增確診資料;快速篩查出高 感染率的區域,並施以小區域隔離,其餘低感染率的區域,則可以再全面 消毒後解封。
  5.  第四層防護--小區域封鎖
    小區域封鎖(如封院及遊艇隔離)的意義是,當本國高感染區域僅侷限在 某一小範圍內時,只需對這塊小區域進行封鎖即可,而不需要全城封鎖;而 其參考之發動條件應為單日新增感染達四百分之一以上時始可發動
    1. 可在封城期間再建立第二層封鎖
      必要時防疫中心也可以在封鎖的城市內,建立第二層封鎖;例如成功壓 制武漢疫情的方艙醫院在性質上也是一種小區域封鎖,算是當時武漢封城中 的第二層封鎖。同理,火神山醫院也算是第二層封鎖;但是在火神山醫院內 還有第三層封鎖,每個獨立病房或負壓病房都算是第三層封鎖,所以進入這 些病房都需先通過兩道門的管制。這種層層封鎖的措施將會是影響疫情控制 成敗的重要因素
    2. 尚未實施封城時的小區域封鎖
      小區域封鎖應避免將健康之人與疑似病患一起隔離
    3. 被動性的封鎖
      1. 監獄及難民營
      2. 正在海上航行的郵輪及軍艦
  6. 第五層防護--八大群聚場合管制
    病毒大致上只能經由幾個方向入侵人體,第一是鼻子,第二是嘴巴最後才是眼睛
    1. 營業前全面消毒
      在一般人的概念裡,「群聚場所」顧名思義當然是指高度污染的場所; 然而,由於『群聚』會使「人與物」之間接觸頻率增加;所以若要降低感染 機率,就不得不設法降低群聚場所內之汙染程度
    2. 工作人員戴護目鏡或防護面罩
      1. 護目鏡在台灣對疫情的影響:
      2. 護目鏡在南韓對疫情的影響:
      3. 護目鏡對新冠疫情的影響:
    3. 全員戴口罩
    4. 入口處量體溫
    5. 入口處聞醋
    6. 入口處乾洗手
    7. 營業場所內維持社交距離
    8. 娛樂場所戴防護面罩或天龍人頭盔
  7. 最內層防護--個人防疫規定 
    1. 個人防疫
    2. 以居家防護
    3. 派對聚會防務
  8. 疫情指揮體系之建構
  9. 評論第一波疫情中各經濟體的表現
    1. 中國
    2. 日本
    3. 南韓
    4. 越南
    5. 新加坡
    6. 台灣
    7. 德國
  10. 結語
    1. 本文在邊境管制法上 新增了河水海水檢測及進口農漁牧產品檢測。事實 上筆者早在2020年2月初就已經提過類似主張,但真正能落實這些主張的似 乎只有中國跟新加坡。
    2. 在封城措施中,利用『封閉群體』的概念,新增了產業泡泡這種防控手段
    3. 在群聚場合管制中,將宿舍、軍艦及郵輪納入管制;並新增『聞醋』及 『天龍人頭盔』等防控手段,以備不時之需
    4. 在個人防護中,於『戴口罩、戴護目鏡、保持距離及量體溫』之外新增 『少生食』之項目;並提出私人場所(例如住宅)之防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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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如何防控武漢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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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像社論,不太像論文,資料也太多手了八,沒個原文的
也太強調個人防控了,行政制度的調控、疫調之類的完全沒提到,基本還是在以境外阻隔為中心在討論,而不討論一旦進到社區,如何篩出來等方式

2021年7月3日 星期六

〈大法官釋憲對我國憲政體制的形塑〉黃德福、蘇子喬

  1. 前言
    違憲審查機關透過其對憲法的理 解與解釋,對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是否違憲進行審 查,若確認違憲,得宣告法令無效(如德、奧等採集中式違憲審查制度的國 家)或拒絕適用(如美、日等採分散式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就違憲審查的 制度本意而言,憲法是違憲審查機關進行違憲審查的「依據」,而非違憲審查 的「對象」;違憲審查機關本其對憲法精神的堅持,發揮維護國家整體法規範 秩序、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裁決權限機關爭議及保存憲法既定長期價值等功 能,因此違憲審查機關一般被認為扮演的是「憲法之維護 者」的角色。
    在我國,由 於憲政體制定位原本就模糊不清,憲法解釋對於憲政運作的功能,已不僅僅是 在補充制度細節的闕漏,而往往是更大程度地闡明憲政體制運作的制度精神, 直指憲政體制類型的關鍵制度設計
  2. 「半總統制」次類型的釐清
    1. Maurice Duverger所稱的「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
      1. 總統是由普選產生
      2. 憲法賦予總統「相當的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
      3. 在總統之外,尚有閣揆為首的內閣掌控政府的行政權力,並且需向國會負責
    2. Matthew Shugart和John M. Carey根據總統和總理的權力對比提出的次類型
      1. 「總理總統制」 (premier-presidentialism)
        1. 總統由民選產生
        2. 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
        3. 同時存在一掌理行政 事務的內閣,其(僅)對國會負責
      2. 「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ism)
        1. 總統由民選產生
        2. 總統有權任免總理與內閣成員
        3. 內閣必須獲得國會信任,亦即對國會負責
        4. 總統有解散國會權或立法權,或兼有這兩種權力
    3. 本文認為可以稍微修正Shugart和Carey的觀點,不需再去強調「總統 議會制」下的總統權力大、「總理總統制」下的總統權力小,而可以單純從內 閣單向負責或雙向負責的角度對「半總統制」進行次類型的劃分,而將「半總 統制」分為「一元型半總統制」與「二元型半總統制」兩種次類型,前者指 的是在憲政規範上內閣僅向國會負責的「半總統制」,後者則是指在憲政規範 上內閣須同時向國會與總統負責的「半總統制」。本文要強調的是,這樣的次類型劃分,其實正切中「半總統制」之制度運作邏輯的爭點
      簡言之,組閣 權歸屬的爭執,乃是「半總統制」憲政運作最核心的結構性缺失
  3. 「一元型半總統制」的浮現
    1. 釋字第 387號
      1995年10月公布的釋字第 387號解釋明言:「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 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後第一次集會前, 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此解釋文清楚地表明閣揆應隨立法院改選 而辭職。
    2. 釋字第419號解釋
      1996年12月公布的釋字第419號解釋則指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 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 義務。」在解釋理由書中則又對先前的釋字第387號解釋補充說明,其謂: 「……釋字第387號解釋,明白釋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 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應向總統提出辭職,此項辭職乃 行政院院長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履行其憲法上義務之辭職,總統自無不予批准之理。」
    3. 「一元型半總統制」
      將此兩號解釋文合在一起觀察,可知閣揆在立法院改選和總統改選後所提 出的辭職性質不同—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屬「義務性辭職」,隨總統改選而辭 職則屬「禮貌性辭職」,很清楚地彰顯閣揆並非總統的屬官,其民意基礎與權 力來源是來自立法院,而非總統。在當時行政院院長仍 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情況下,這兩號解釋對於總統、行政院院長 與立法院三者的關係做了相當程度的釐清,清楚地確立了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 人事與立法人事同進退的原則,也清楚地表明閣揆的負責對象不因總統選舉方 式的改變而有所變動,閣揆仍是對立法院負責,而非對總統負責
      就此看來,大法官對於我國在三次修憲後之憲政體制的闡釋,屬於 本文所定義的「一元型半總統制」。
  4. 「一元型半總統制」的模糊化
    1. 1997年7月的第四次修憲
      為了讓總統在任命閣揆時能夠有效擺脫立法院的牽制,也為了讓 總統的應然面權力更能契合於實然面權力,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在第四次修 憲中遂被取消,改由總統直接任命閣揆。而為了安撫立法院因為閣揆同意權遭到削減所引來的不滿與反彈,則又賦予立法院倒閣權(不信任投票)作為補 償 
    2. 總統對閣揆之主動免職權的爭議
      1. 總統對閣揆是否有免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此條文 已經明文規定總統有權單獨任命閣揆,但是總統是否也有權隨時、主動免去行 政院院長之職,卻沒有明確規範。「總統對閣揆是否有免職權」看似憲政體制 上的細節性問題,但事實上此一問題卻是決定憲政體制類型的關鍵所在。若總 統對閣揆有任意免職的憲法權力,內閣施政必然須體察總統意志,勢必使內閣 除了對國會負責之外,尚須對總統負責,反之亦然。
      2. 主張總統無閣揆免職權之論者的理由主要有四
        1. 憲法既然沒有明文賦予總統對閣揆的免 職權,為了保持憲政運作順暢起見,不應承認總統的此項權力
        2. 一旦承認總統對閣揆的免職權,將完全破壞閣揆在憲 法中所明定的角色與地位。一方面,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 行政機關」,閣揆在修憲後仍是憲法明定的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假若總統可以 任意罷黜閣揆,使內閣施政必須聽命於總統,無異使總統取得實際上的國家行 政首長地位
        3. 大法官釋字第387號與釋字419號指出閣揆僅須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但不須隨總統改選而辭職,意味著行政院乃是對立法院負責,而非對總統的負責。若強加 解釋總統對閣揆有免職權,致使閣揆須對總統負責,無異是與前述大法官對於 我國憲政體制基本精神所抱持的見解完全違背
        4. 有論者從考察修憲過程的角度指出,在第四次修憲時,國民黨原 本規劃的修憲版本有二:一是「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免之」,另一是「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最後提出的修憲提案版本則是「任命之」而非「任免 之」,此一前後的差異,似乎意味著國民黨在修憲提案時認為總統無權主動將 閣揆免職,而修憲後的正式條文與國民黨提案的文字完全一致,可見修憲者當 時刻意排除總統對閣揆的免職權
      3. 主張總統有閣揆免職權的論者
        1. 有論者認 為從憲法的明文規範中,其實也可以找到總統對閣揆有主動免職權的依據,此 依據即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原本根據 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總統所有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的行為皆須閣揆與相 關閣員的副署,就連閣揆的免職命令也包含在內。若總統欲將閣揆免職,但閣 揆拒絕副署,免職命令就無法生效。換言之,在原先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下,總統在憲法上無主動將閣揆主動免職的可能。但是在上述增修條文的規 定中,排除了閣揆對於總統對其免職命令的副署權,閣揆無法再以副署權抗拒 總統的免職,等於是讓總統取得對閣揆的免職權
        2. 從憲法體系性解釋的角度,得出總統對閣揆擁有免職權的結 論。這種觀點指出,第四次修憲後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被取消,而以賦予立法 院倒閣權作為補償,倒閣權即意味著「事後不同意權」,而在這化「事前同意 權」為「事後不同意權」(即倒閣權)之間,總統已巧妙取得了對閣揆的免職 權
          1. 在第四次修憲之前,在立法院既沒有倒閣權,行政院 也沒有解散國會權的情況下,行政院之所以猶能向立法院負責,端賴立法院對 行政院院長有同意權。第四次修憲將此一關鍵的負責機制斬斷,雖然改以倒閣 權作為補償,但由於倒閣後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使得立法院根本不可能以倒 閣來表示對閣揆的不同意,因此,儘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在形式上仍 有「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等字樣,但事實上已質變為「行政院(依左列 規定)受立法院『監督』」
          2. 第四次修憲將原先憲法第五十七條中所規 定的覆議制度作了調整,其中將行政院要求立法院覆議但失敗的法律效果改為 「行政院院長應接受該決議」(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刪除了原本在憲法 第五十七條中「或辭職」的字眼,如此一來,未獲立法院多數支持而要求覆議 失敗、不能有效推動施政的行政院院長仍能繼續留任,毋寧是暗示閣揆係就政 策對總統負責,而不是對立法院負責。綜上所述,內閣的負責對象既然由立法 院轉移至總統,可推知總統具有對閣揆的任免全權
          3. 儘管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可以直接將行政院院長 免職,但是因為總統有權單獨任命新的行政院院長,因此總統只要宣佈任命新 的行政院院長,便可自然地免除原來的行政院院長。這 種說法看似沒有法理依據,但有論者認為此種觀點可以從過去長期以來總統任 命內閣閣員的憲政實務得到佐證
          4. 根據人事權任免一致或合一的基本原則,認為完整的任命權當然包含免職權在內,若要限制或剝奪總統對閣揆的免職權,就必須在總統的 任命權部分加上限制與但書。因此要確認總統對閣揆究竟是否有免職權,關鍵 其實是憲法中對於總統之閣揆任命權的相關規範是否有限制,而觀察憲法增修 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的規定,憲法對總統的閣揆任 命權並沒有另外的明文限制,由此可知總統對閣揆的任命權應該是完整的,也 因此當然包含對閣揆的免職權
          5. 採取考察修憲過程的角度來論證此問題,不過這些論者觀 察的是當時民進黨在第四次修憲時的提案版本,而非國民黨的提案版本。在民 進黨所提的雙首長制修憲提案版本中,原本的文字仿照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制 度設計,規定為「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並依行政院院長提出辭職而免除其職 務」。所謂「依行政院院長提出辭職而免除其職務」,正是為了排除總統對閣 揆的主動免職權。然而在最後正式通過的修憲條文中,則刪除了這段文字,僅 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從這一前一後的差異,似乎意味著原本不承認 總統對閣揆有主動免職權,後又改為承認總統對閣揆有主動免職權
    3. 閣揆辭職時機的爭議
      釋字第387號與釋字第419號於第四次修憲後是否仍有規範效力?
      1. 否定說
        1. 否定說 論者指出,立法院對於總統所任命之行政院院長人選的介入方式,在修憲後 已經從「事前同意權」改為「事後不同意權」(即倒閣權)。過去我國「內閣的成立」是以得到立法院「多數的積極支持」為停止條件;修憲之後,「內閣 的繼續存在」是以立法院「多數的積極反對」為解除條件
          這樣的改變,正意味著修憲之後, 行政院是向「既有的立法院多數負責」,而不再是向「新的立法院」負責。因此行政院院長隨總統改選而辭職,便不再如 釋字第419號所言屬「禮貌性辭職」,反而轉變為憲法上之義務。
        2. 憲法中雖然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不論 是憲法第五十七條或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都是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 定』,對立法院負責」,可見憲法本身已經明定負責方式的有限性;換言之, 憲法對於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方式的規定,乃是「列舉規定」,而非「例示 規定」。
          此種觀點認為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院 對立法院負責只是一種「有限度」的負責,而不是像內閣制國家的「從屬式」 負責
        3. 對大法官解釋文的分析,導出釋字第387號無 繼續適用之餘地的結論
          大法官既謂「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 理」,行政院院長有隨立法院改選而總辭的義務,即表示只有在「行政院院長 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民意政治)與「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 (責任政治)兩項制度要件皆需具備的前提下,才能導出行政院院長有憲法義 務隨立法院改選而總辭的結論。而第四次修憲後行政院院長的產生無須立法院 同意,在喪失此一制度要件的情況下,實在很難單憑「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 政治責任」此一要件,就得出行政院院長須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的結論
      2. 肯定說
        1. 第四次修憲儘管使立法院喪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同意權,但是在此次修憲中賦予立法院的不信任投票權,以及總統基 於國家元首身分的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反而使我國憲政體制更具內閣制的 特色
          。在第 四次修憲中,增設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解散立法院權力的規定既然使我國憲政 體制的內閣制特色更為明顯,那麼在修憲前大法官於釋字第387號與釋字第419 號就已確立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不對總統負責」的內閣制 精神,在修憲後自然應該繼續適用。
        2. 根據現實案例的考察,大多數內閣制國家 的國會雖然未於事前參與閣揆的任命,而只有事後倒閣的權力,可是國會的改選,原則上還是會啟動內閣的總辭或改組。此種現象或可以「屆期不連續」原 則來加以解釋,亦即基於內閣制的制度精神—內閣的成立與存續必須獲得國 會的信任,國會固然藉由不倒閣的方式展現其對政府的信任,但若基於「屆期 不連續」原則,國會任期屆滿時,原內閣所獲得的國會信任也告屆滿,無法對 「新」選出的國會主張其有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因此內閣隨國會改選而辭職, 乃是體現內閣制的制度精神
        3. 以第四次修憲後發布的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為依據, 主張原有的釋字第387號與第419號解釋應繼續適用。釋字第461解釋主要是為 了解決參謀總長是否有義務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的爭議,但也同時對第四次修 憲後行政、立法兩權的關係重作詮釋。大法官在本號解釋的解釋理由書中指 出,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行政院對立法院負 責,此一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原理之權責架構,雖歷經修憲仍未變更。分 析大法官的此項見解,可知第四次修憲雖然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但行 政、立法兩院在憲政上的地位以及兩權之間的關係,基本上並無改變,兩院仍 是憲政體制中相互對應的決策中樞。易言之,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的民主 政治原理,所建構出來的憲政權責架構,仍然存在於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之 間,即使立法院不再有閣揆同意權,但由於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甚至在 第四次修憲時還賦予立法院一項更為彰顯行政院對立法負責精神的權力—倒閣 權,實看不出修憲者有使閣揆人選與立法院生態脫鈎之意
  5. 「二元型半總統制」的浮現與確立
    1. 釋字第520號解釋
      2001年1月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20號解釋,儘管此解釋主要是針對行政院逕 行宣布核四停建的合憲性而發,但從此號解釋的論理脈絡來觀察,仍可看出 大法官對我國憲政體制定位的預存見解。
      在釋字520號的解釋理由書中,其謂 「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選,乃實現民意政治 之途徑。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 時之承諾,從而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針對此段文字,可以作以下的分 析:
      1. 大法官在此解釋理由書中認為行政院院長推動總統的政見乃當然之 理,似認定行政院長是需要對總統負責的。因為假若行政院院長只對立法院負 責,而不對總統負責,行政院院長何須遵循總統之政見?便有論者認為此段文 義具有美國總統制的味道存在
      2. 大法官在此解釋的行文脈絡中,對當前總統任命與立 法院多數不一致,而與自己一致的行政院院長並未加以責難,對於少數政府的 正當性也未加以質疑,反而認為行政院院長遵循總統的政策為「政黨政治的常 態」。除此之外,還可以從解釋理由書的一段文字中看出線索:「……惟無論 執政黨更替或行政院改組,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仍應遵循憲法秩序所賴以維繫之權力制衡設計,以及法律所訂之相關程序,……所謂施政方針變 更則包括政黨輪替後重要政策改變在內,……。」從上文中的「執政黨更替」 與「政黨輪替」等文字,可以看出大法官承認執政黨變更、政黨輪替的既成事 實,這顯然與前述「國會多數黨便應該是執政黨」的意見是有所出入的。此解 釋理由書反而是間接地肯定了總統並無任命國會多數黨人士為行政院院長的義 務,而有任命行政院院長的裁量權
      3. 就憲法規範而言,已有不少學者指出,我國總統的權力事實上極為 有限
        大法官在上述關於核四停建問題的解釋理由 書文字中,並不質疑總統候選人提出全方位政見的合理性,反而指明:「總統 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 …」
        在此號解釋中顯然肯認、容許總統得以經由行政院之協力配合,尋 求個人政策理念的具體落實,亦不論其政策理念的範圍是否已經超出總統職位 的憲法權限。簡言之,大法官於此號解釋中除了有行政院長對總統負責的意涵 之外,對於總統在目前實然面與應然面的權力落差既無所指摘,似乎亦隱約將 總統在目前現實面的權力與作為合理化,將其視為合憲的事實了
    2. 釋字第585號解釋
      2004年12月,大法官則針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以下簡稱「真調會條例」)違憲爭議,作出釋字第585號解釋。
      在本號解釋 中,大法官以立法院擁有調查權為前提,而將依「真調會條例」成立的真調會 定位為隸屬立法院下行使立法院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並以立法院調查權的權限範圍為依據「真調會條例」相關條文的合憲性,因此有不少條文被宣告無 效。釋字585號形同推翻過去釋字第325號認為「立法院只有文件調閱權,沒有 完整的調查權;完整的調查權屬於監察院」的見解,首度宣示立法院擁有完整 的國會調查權

      在此 我們可以推論的是,如果大法官真的是基於立法院擁有彈劾總統提案權,就承 認立法院擁有包括行政院(內閣)在內之所有行政機關的調查權,顯然大法官 是將內閣與總統視為行政一體,將內閣視為必然聽命於總統的行政機關,亦即 將我國的憲政體制理解為內閣亦須對總統負責的「二元型半總統制」
    3. 釋字第613號解釋
      2006年7月,大法官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組織定 位與委員產生方式的合憲性所作出釋字第613號解釋,亦是在承認少數政府的 基礎上,指出NCC組織法中關於委員產生方式的規定違憲
      大法官指出,行政 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原則,由行政體制獨立出來的機關,仍 應保留閣揆對其重要人事的決定權,才能使行政院就包含獨立機關在內之所有 行政院所屬機關的整體施政表現,對立法院負責
    4. 三種動力(大法官釋憲、修憲、憲政運作)所共同形塑的我國憲政體制
  6. 代結語:大法官釋憲與修憲、憲政運作的交互作用
    1. 就「大法官解釋→修憲」此一面向而言,是指大法官釋憲有時會成 為修憲的觸媒,例如釋字第387號與419號闡釋了行政院長係對立法院負責,而 非對總統負責的憲政原則,此兩號解釋因而成了觸動第四次修憲的因素之一
    2. 就「修憲→大法官釋憲」此一面向而言,我們可以發現,隨著歷次 憲法的修改,政治部門之間的權限爭議不但沒有因為憲法的修改而獲得解決, 憲法的修正反而經常倒過來成為政治部門權限爭議發生的根源,而此時違憲審 查機關的功能,往往是在解決前一波憲法修改所造成的治絲益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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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憲的角度討論台灣憲政體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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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很適合搭配歷史制度論

〈從「權力平衡理論」析論美「中」南海戰略思維〉鄭仁智


  1. 前言
    本文試圖以「權力平衡理論」(The balance of power)為立基點,著重探討歐巴馬與川普政府,在南海地區對大陸所採取的壓制及圍堵戰略作 為;並兼論大陸自習近平上臺後,如何有效運用各項戰略作為以進行突 圍,期能從美「中」的南海戰略思維中,一窺雙方進行權力平衡過程所呈 現之勢力消長狀態。
  2. 權力平衡理論
    1. 「權力平衡理論」又稱「均勢理論」(The balance of power),顧名 思義係探討國際體系中,國家間如何形塑某地區或某體系下的權力平衡格 局。尤其是居領導地位的霸權國,若認為某地區或某體系下新崛起的強 權,可能對其構建的均勢狀態產生威脅時,此時霸權國基於國家利益勢必 要與新崛起的強權,進行另一次的權力平衡,以確保霸權國的領導地位不 墜。
      1. 「權力平衡」按照國際關係研究普遍認同的見解為:
        1. 表示一種 力量的均衡
        2. 表示國際鬥爭中一種特殊的穩定狀態
        3. 是處理國際關係的一種特殊手段
        4. 是處理國際關係的一種特殊政策
      2. 學者英尼斯.克勞德(Inis Claude)闡釋 「均勢」可概括為三大概念:
        1. 狀態:指實力均等與否的狀態
        2. 政策:指對狀態所作出的反應
        3. 體系:指權力分配的機制、工具及 規則。
      3. 學者漢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亦指出,「均勢是權力 在一些國家之間平衡地分配而成的一種特殊狀態」。
        摩根索並提出均勢模式有二:
        1. 直接對抗模式:係指兩個國家直接對抗,此種對抗會持續 一段時間,直到一方屈服或以武力解決衝突為止,其目的旨在壓倒對手 國
        2. 競爭模式:係指兩個對抗國家爭奪對第三國的控制權,以獲得 較對手國有利地位。
  3. 美國之南海戰略思維
    1. 鞏固其獨霸地位
      1. 2012 年 1 月 3 日,美國發布的《維持美國的全球領導地位:21 世 紀國防的優先任務》(Sustaining U.S. Global Leadership:Priorities For 21st Century Defense)國防戰略報告明確指出:「雖然美軍將繼續致力 於全球範圍的安全,但我們必須恢復亞太地區的平衡。⋯⋯長時間內, 中國作為一個崛起的地區大國,可能會以各種方式影響美國的經濟和安 全。」
      2. 2017 年 12 月 18 日,川普政府發表《國家安全戰略》(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內容直指大陸與俄羅 斯為修正主義勢力,積極在政治、經濟和軍事等領域與美國展開競爭,並 採取技術、宣傳和脅迫等方式,試圖轉移對其有利的地區權力平衡狀態
    2. 透過「航行自由計畫」挑戰大陸主權聲索
      1. 1979 年 3 月,時任美國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發起「航行自由計 畫」(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旨在防範沿海國家過度的海洋主張,挑戰美國的海上霸權地位,確保美國軍艦暢行無阻。根據美國國務 院公開的文件顯示,「過度海洋主張」大致可歸類為:
        (一)美方不承認的 歷史性海灣和水域
        (二)領海基線劃定不符國際習慣法
        (三)禁止或限 制軍機艦和潛艇無害通過。
    3. 形塑大陸之惡霸形象
      1. 2014 年 2 月,美國國務院亞太助 國務卿 素(Daniel Russel)出席 眾議院聽證會時指出,大陸的「九段線」主張, 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 約》,已造成區域的「 確定、 安全與 穩定」。
      2. 2015 年 5 月 13 日,羅素 出席美國國會參議院聽證會時更指出,大陸持續在南海其所屬島礁進行填 海造陸,不但升高緊張情勢,更引發該區域國家對其戰略意圖的關切。羅 素並強調,若「中」方的策略是想把美國趕出去,只會適得其反。
      3. 2017 年 10 月 19 日,美國國務卿提勒森(Rex Tillerson)於華府智庫國際戰略 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演說時表示, 「中國在南海的挑釁行動,直接挑戰美國和印度支持的國際法和規範,美國尋求和中國建立關係,但中國若挑戰規則秩序、或侵犯鄰國主權,不利 於美國和盟友,美國不會退縮。」
    4. 「介入」而不「陷入」
      1. 2013 年 1 月 22 日,菲律賓向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臨時仲裁庭提出關於南海若干爭議事項的仲裁請求,美國積極介入,並為菲律賓延聘辯護律師,讓菲律賓大獲全勝,裁決結果 全盤否定大陸在南海的主權主張。其運用菲律賓這一代理人遏制大陸, 鑿痕之深,清楚可見。
      2. 2016 年 5 月 23 日,歐巴馬訪問越南,宣布將全面 解除實施近五十年的軍售禁令,並宣稱:「兩國在此階段已建立起某種程 度的互信與合作,其中包括軍事層面。」
      3. 2017 年 5 月,越南總理阮春福訪 美,美越兩國簽署價值八十多億美元的商貿協議。
      4. 2017 年 8 月,美國國 防部部長馬提斯(James Mattis)表示,美國可能會在次年派遣航空母艦 訪問越南。
      5. 2016 年 4 月,美國著手實施「東南亞海事安全倡議」(MSI)相關計 畫,以建立南海地區安全夥伴海事能力,諸如建立海上活動情報、監視及 偵察網絡等。此一舉措不但有助形塑美國與南海周邊國家的合作模式及 熟悉感,更可凸顯美國的軍事存在
      6. 川普政府所倡議的「印太戰 略」,因印度位處南亞,鄰近印度 洋。對印度而言,若欲遂行其「東行政策」(Act-East),勢須極力發展與 東亞國家關係,其戰略路線即須從印度洋延伸至太平洋。而川普政府選擇 使用「印太戰略」一詞,一方面即在呼應印度的「東行政策」戰略,將之 納為積極合作夥伴;另一方面則藉由拉攏印度抗衡大陸的「一帶一路」戰 略,以維護美國在印度洋之戰略利益與目標
    5. 維持「鬥而不破」局勢 
      保持「鬥而不破」格局,亦是美國在南海地區與大陸進行權力平衡的 極佳戰略。囿於經濟實力衰退,美國對南海周邊國家提供國際公共財的能 力正逐漸下降,目前唯有藉由在南海地區部署軍事優勢,以及充分利用 周邊國家與大陸在政治、軍事、安全上的矛盾和衝突,才是美國遏制大陸 崛起,與大陸進行權力平衡的過程中,採取低投資成本、高報酬效益的最 佳戰略考量。
  4. 大陸之南海戰略思維
    1. 「韜光養晦」與「有所作為」互用
      大陸在處理南海問題即是「韜光養晦」與「有所作為」戰略相互為用 的最佳實例。在島礁建設及「南海仲裁案」上,大陸積極展現「有所作 為」的一面,甚而抨擊國際仲裁不過是廢紙一張;然在面對美國以「航行 自由」挑戰其南海主權聲索時,卻又呈現「韜光養晦」一面,採取「不衝 突、不對抗」戰略。從中即可看出,「韜光養晦」與「有所作為」實乃一 整體戰略思維,著重相互為用,旨在減少美國對其之遏制作為。 
    2. 與「一帶一路」戰略結合
      南海位處「21 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關鍵隘口,亦即大陸若無法有效掌控南海海域,其海上絲綢之 路將無法向外延伸。
      新加坡學者鄭永年從經濟戰略角度分析,南海不僅僅是大陸的核心利 益,更是大陸的生命線。南海問題已遠遠超出主權問題,大陸是當今世界 上最大的貿易國家,80%以上的海上航行須經過南海。一旦失去南海,大 陸的海上貿易就會遇到極大挑戰,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運作,衝擊政治 社會穩定。
    3. 有效突破「島鏈戰略」圍堵
      1. 島鏈
        1. 1951 年 1 月,時任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提 出「島鏈」概念,勾勒出美國在太平洋地區的防線為:日本—琉球群島—臺灣—菲律賓—澳大利亞。
        2. 1955 年,杜勒斯升任國務卿後, 「島鏈」概念在美國被正式戰略化。美國提出「島鏈」戰略,旨在針對 蘇聯 
      2. 隨著大陸快速崛起,美國「島鏈」戰略已明顯轉向防堵大陸,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1. 美軍認為「島鏈」的存在可有效削弱大陸 對周邊海域的管控能力,發揮戰略威懾功能,充做美國與大陸進行權力平 衡的工具,進而增加大陸解決東海、南海領土爭端的難度和複雜性。
        2. 美日等國藉由「島鏈」上的軍事力量,建立防空警報體系,在重要島 嶼設立各種水下、水面和空中監視網,可對大陸海空軍以及商用船隻進出 「島鏈」進行嚴密監視
      3. 2012 年 11 月,中共 18 大報告提出建設「海洋強國」戰略,明顯將 維護海洋權益上升到國家戰略層次。為建設「海洋強國」,向東擴展實 乃不得不為的戰略思考,然因「島鏈」戰略阻撓,妨礙大陸向東擴展以增 加海上防禦縱深的構想。南海則提供另一項戰略思路,如能控制南海,無 疑為封鎖打開一個突破口,不但可有效破解美國的「島鏈」戰略,亦可掌 握一定程度的海洋主導權
    4. 採取漸進擴張策略
      1. 據美國蘭德公司(RAND)分析,大陸在南海地區係採取漸進擴張策 略,讓美、日等國難以預測與即時對抗。其策略為:
        1. 利用其經濟活 動、貿易協定及外交作為以獲取空間,從而創造立足於爭議地區的有利條 件
        2. 有限度使用軍事武力回擊對抗力量,在軍事推進、暫時收兵及 全面威脅間找到一種相對安全之平衡位置
        3. 採多種非戰爭措施,其 行動節奏讓人難以預測,在擴展影響力及應對美國反制時,亦贏得時間及 採取行動之空間。美國若無法發展有效持續之應對策略,大陸即可遂行其 在南海之戰略目標,故美國需在軍事、外交、經濟及交流等方面建立更有 效反應措施
    5. 以「兩手外交」應對
      1. 2018 年 8 月 4 日,東協外長會議落幕,是次會議,大陸與東協 10 國就《南海為準則》單一磋商文本草案達成共識,文本並提議南海域內各 國共同舉行聯合軍演、石油天然氣能源開採,並排除域外第三方勢力的參 與或干預,明顯針對美國而來
      2. 大陸清楚明白,儘管東協各國忌憚大陸近年在南海的擴張與 稱霸,卻也不樂見美國過度干預區域問題,更不願公開與美國站在同一陣 線形成「反中聯盟」。基此,大陸之南海戰略即在破除美國行動正當性, 故大陸拒絕承認國際多邊談判和仲裁效力,並要求與鄰國進行雙邊談判。 其戰略思維為,一方面運用多邊主義安撫東協各國,為大陸在南海地區建 立新的政治和經濟秩序;另一方面則運用雙邊談判策略,對南海周邊國家 個個擊破,藉以進一步弱化美國對南海諸國的影響力,用以對抗美國霸權 的過度干預南海爭端,藉以取得南海問題的主導權
    6. 積極構建南海機制作為反制 
      1. 欲形塑大陸在南海的獨霸地位,大陸即必須設法構建一套南海 機制,與南海諸國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從而降低各方的不安全感,形成 互信以滿足各方安全需求。而環觀南海諸國目前存在的共同利益,就以經 濟利益最為顯著。如何確保經濟的持續發展,實為南海諸國首要考量,因 此,大大增加大陸與南海諸國彼此合作的空間。故而,不斷加深大陸與 東協國家間的經濟相互依賴,實為促使各方透過談判制定各種原則、準則 和制度,逐步建構南海機制的有利條件。大陸刻正不斷利用其經濟優勢,期能建立在南海地區的一套遊戲規則,如此才能有效將美國排除在外,不 讓美國介入南海問題,逐步建立其南海獨霸地位的有利條件。
    7. 構建美「中」新型大國關係
      1. 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9 日,習近平於中共中央外事工作會議中指 出,「我們要堅持合作共贏,推動建立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 係。」建構美「中」新型大國關係即是大陸與美國進行權利平衡的一項手段。盱衡大陸仍處於蓄養國力階段,著重營造有利環境。因而,習近平不 論在建構美「中」新型大國關係及南海問題上,皆向美方清楚傳達「不衝 突」、「不對抗」的戰略思維,其用意即在減少美方對大陸採取敵意性的遏 制作為。希望透過建設性管控美「中」分歧,增進瞭解互信,擴大互利合 作,避免雙方在權利平衡過程中,因衝突不斷升高,而陷入「修昔底德陷 阱」(Thucydides's trap) 
  5. 結語
    在美「中」 雙方積極強化本身各項實力及影響力的過程中,大陸身為崛起國,當然希 望在亞太及南海地區取得更大支配地位;美國作為既有霸權,當然不希望 因大陸崛起而破壞其以往在南海及亞太地區所形塑區域平衡狀態,威脅到 美國的國家利益。惟大陸亦體認到,國力衰退中的美國仍具相當實力與影 響力,因而,在與美國進行權力平衡的過程中可謂步步為營,不敢冒進,以免造成情勢不穩,影響國家發展,甚或陷入「修昔底德陷阱」,形成玉 石俱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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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美中兩國在南海的權力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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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021年7月2日 星期五

〈越南於南海發展主張之全視微觀 -以當前國際局勢為例〉張孟智、劉育偉、王伯頎

  1. 前言
    基本上,越南的主張主要是基於有效佔領(effective occupation)及繼承的原則。
    1. 越南強調自 18 世紀以來,越南地圖已經將西 沙、南沙列入版圖且有效地行政,中國雖首先發現南沙礁嶼,然而並未有效地 佔領。再者,在 19 世紀上半,越南政府先後有四次至南沙勘查經濟潛力的行動
    2. 法國在殖民統治越南時,將西沙及南沙併入其行政管轄越南殖民地的一 部份。當日本佔領西沙及南沙時,法國曾提出抗議
    3. 越南參加 1951 年舊 金山和會時曾發表聲明,表示擁有南海島礁的主權。
    4. 1954 年日內瓦國際 會議接受越南對西沙及南沙之主張。越共政府認為其在 1975 年之前支持中共對 西沙及南沙之主權,是因為在對美進行鬥爭的特殊情境下不得已的作法
  2. 越南對於南海之主張內容分析
    就越南而言,其對南海群島之主權主張內容,主要以歷史主義、國家繼承以及 於 1974 年發表「關於黃沙和長沙群島的白皮書」為主
  3. 中共對於南海之策略
    1. 越南政府之南海政策的發展
      1. 北越時期之南海政策(1945-1970):
        北越共產黨因於 1950 年代間發生抗法獨立建國與抗美 國家統一戰爭事件,蘇聯不肯公開支持北越的狀況下,因中共支持北越對法 作戰,故北越在此時期必須承認中共的南海主權,來爭取中共的繼續援 助。
        1. 北越外交部於 1956 年 6 月 10 日發表聲明提出: 從歷史角度看,西沙及南沙群島的主權是屬於中國
        2. 1956 年6 月 15 日, 北越外長對中共駐越使館表示:依據越南歷史資料內容,中國領土應包含南 海群島
        3. 中共於1958 年 9 月 4 日發表南海之東沙、西沙、中沙、南沙 諸群島為中共領土以及領海寬度為 12 海浬之聲明,北越「人民報」於數日 後立即發表評論員文章,稱越南完全贊同中共政府擁有南海諸群島之主權, 並同意中共上述之主權聲明
        4. 北越政府總理范文於1958年 9 月 14 日致 中共總理周恩來之書函中提出: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同意中共政府於 1958 年 9 月 4 日所提出之南海諸島主權聲明,並將指示負相關權責的國家機關, 在南海與中共發生爭議時,要尊重中共之領海寬度為 12 海浬的聲明
      2. 蘇聯支持下之南海政策(1971-1990):
        蘇聯自 1964 年 11 月 27 日發表聲明開 始改向援越政策,自 1968 年起蘇聯的資助已經超越中共,且由於中共與蘇 聯交惡,越南立場逐漸趨向蘇聯
        1. 自 1975 年起越南開始主張南海主權並以 鄰近的理由稱西沙及南沙群島為越南領土的一部分
        2. 越南黨政代表團於 1975 年 9 月間訪華時越南官員首次向中共提出主權要求
        3. 越南亦於 1977 年發表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聲明,宣稱對西沙群島和 南沙全島的主權擁有,並且不顧中共的抗議持續出動海軍侵佔南海島礁,採 取先佔先贏的戰略,此時期中共與越南在南海問題上不斷交惡,大小衝突與 爭端時常發生
        4. 越南於1974 年和 1975 年間出動軍隊先後侵佔了西沙群島的永樂群島、甘泉島和金銀島,以及南沙 群島的鴻庥島、南子島等 5 個島嶼,且與中共爆發西沙海戰,雖然最後由中 共贏得勝利,但越南卻沒有因此停止其侵占行動,反而繼續佔領南沙島礁, 且在其所佔領的島礁上駐軍、建造各種軍事設施外,還在一些較大的島礁上 興建了雷達站、氣象站、燈塔、起降場衛星天線和等設施,以宣示其主權, 並防備外來襲擊
      3. 中越和解後的南海政策(1991 迄今):
        1990 年開始冷戰時期落幕,由於蘇聯 的解體,越南頓時失去援助與依靠,故開始對中共表示友好並在外交上表 現出尊重與釋出善意,中越關係開始改善。另外, 東協國家及西歐國家針對越南侵略柬埔寨的行為心存疑慮,較不願與其往 來,使越南受到國際上的孤立。由於上述原因,越南越共不得不重新建立 與中共的關係,由於中共要求必須要從柬埔寨撤軍作為建立友好關係的先 決條件,越南尊重中共決策與要求,隨著越南和平解決柬埔寨問題,中越 關係開始好轉
        1. 1991 年後的中越關係雖有好轉,但卻一直受到 3 項領土議 題的糾纏
          1. 劃分八百五十英里長的土地邊界
            中越雙方於1999年12月30日,簽訂土地邊界協定(Land Border Treaty),並於 2000 年 7 月生效,依據這項協定,在中越雙方有爭議的 87.6 平方英里的土地中,有 43.6 平方英里劃歸越南,另外的 44 平方英里劃歸中 共,並在雙方邊界設立標示牌
          2. 劃分東京灣(Gulf of Tonkin)海域
            在劃定東京灣部分,在經過 17 回合的談 判之後,越南和中共終於在 2000 年 12 月 25 日完成協議,簽署「中華人民 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 架的劃界協定」,同時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政府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以一條等距離的線劃分東京灣,各自要求漁民 不要越線
          3. 南海主權爭議
            在南海主權 爭議方面,雖未有像 1974 年與 1988 年的西沙與赤瓜礁海戰之重大衝突,但也因各自對主權的不讓步而無法協商妥協解決,如中共以立法重申南海 群島的主權而於 1992 年公佈「領海及毗連區法」,此項立法行為引起南海 周邊國家尤其是越南的不滿,越南趁此機會發展兩手策略,一方面與中共 保持友好關係,另一方面藉由周邊各國的不滿與各國建立友好關係,提高 其國際地位,增加談判籌碼,使南海爭端更趨複雜化和國際化 
    2. 越南維護南海主權之戰略目標以及其戰略手段
      1. 南北兼顧、陸海並重之戰略方針(1970-1990):
        此時期越南必須嚴防中共與北方鄰國的攻擊,同時又要維護中南 沿海及在南海先搶先贏所佔得島礁與防止其他周邊國家的襲擊,故以「南 北兼顧、陸海並重」為其戰略方針,並以收縮陸地戰線、擴大海上控制範 圍,鞏固南海已佔島礁,建立區域防禦體系為目標
      2. 成為「海洋大國」之戰略方針(1990 迄今):
        越共「八大」於 1996 年正式確定了「結合國 防安全開發海洋的潛能,發展社會經濟,保衛祖國海洋」的「海洋戰略」, 以強大海軍向海洋擴展,並維護北部灣、泰國灣與南海海域的產油區安全, 掌控南海海上航運交通線,先以成為 21 世紀東盟中之海洋大國為戰略方針 與目標,未來以成為世界的海洋大國為目標
      3. 越南維護南海主權之戰略目標:
        1. 就擴大領土主權方面:
          1. 越南於 2009 年 5 月不顧中國反對,與馬來西亞 一起向聯合國提交了 200 海浬外大陸架「劃界案」,此劃界案是聯合國大 陸礁層外界線委員會為了確立世界海洋秩序,而規定各沿岸國須於 2009 年 5 月 13 日前陳報其大陸礁層外界線,此事造成中共極大不滿,並要求 聯合國大陸礁層外界線委員會停止審議該案
          2. 2010 年 4 月,時任越南國家 主席阮明哲視察位於中國南海的一個島嶼,並表示越南將捍衛其在南海 島嶼的主權
          3. 越南國會於 2012 年 6 月 21 日通過了「越南海洋法」,亦 再次宣告其擁有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
        2. 就掌握戰略地緣優勢方面:
          越南具有 S 型的狹長形狀海岸 線,且內陸縱深不足,國家安全易遭威脅,若能確保南海主權,則可直 接擴大戰略緩衝區域以及增加處置與應變時間,而成為國家安全的屏障。 再者,由於南沙群島特殊的地緣優勢,若能控制南沙,則能掌握南海航 運安全或是大國(如美國、中共、日本)的能源安全,全球航運安全以及東 亞尤其是中國和日本的能源安全,進而能提升國際地位,對西太平洋的 地緣政治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
        3. 就掌控南海航運線方面:
          南海不僅是中共出海必經之航路,亦是美、日等 海洋國家維護區域利益與維持經濟發展的重要通道。以航道而言,南海 位於太平洋與印度洋交接地區,為連結兩大洋之重要海域,也是中東石 油航線通往亞太的必經之路,更可進一步貫穿歐、亞及北美兩大航線而 連結亞太與北美航線,更突顯了南海海域航線的重要性
      4. 越南維護南海主權之戰略手段:
        1. 增加軍事存在,加強實際控制:
          自 1970 年代開始尤其是在南北越統一後,開始積極在南海奪島佔礁;目前, 越南在南沙已佔領了包含南威島等 30 座島礁。為了不讓所佔領的島礁被 他國佔去,越南一直在加強南沙的軍事存在並加強對島礁的控制,越南 不斷在島礁建設各種基礎與軍事設施,如機場、碼頭、淡水處理站、醫 院、變電站、發電站、衛星通信站等基礎設施以及射擊掩護體、防護堤、 軍事碉堡和火炮陣地等軍事設施,並逐漸增加駐島兵力,目前越南在其 所佔各島礁現駐軍已有 2500 人以上,是各爭端國中最多的國家
        2. 投資建設島礁,鼓勵移民島礁:
          越南為吸引大量的漁民到南沙、西沙群島 上定居,除在島上興建永久性的軍隊眷屬生活區外,地方政府並對在南海 海域從事捕撈的漁民及島上人民祭出各項優惠政策
        3. 培養越美關係,制衡中共崛起:
          南海問題是美國重返亞洲 戰略的重點,越南欲融入國際社會需要美國的支持,在與中共的南海主 權爭端上亦需要美國的支援,美國亦看上越南的重要戰略位置對其重返 亞洲戰略部屬的重要性,兩國在南海問題上動作受到國際上的尤其是中 共的重要關注,南海問題已受到越南將其「國際化」的影響更顯複雜
    3. 南海能源策略
      1. 越南經濟發展:
        1986 年起改革開放採行市場經濟的政策,且在與美國恢復交往的協助下, 並同時學習中共的改革開放經驗,經濟危機漸漸改善;最後在全球化經濟 發展改革階段中展開全球經貿戰略佈局,在越南當局積極的政治及外交手段帶領下,吸引外資進入改善經濟體制,經濟迅速成長,由於經濟發展的 快速成長,越南對於能源依賴性日漸升高,而南海能源蘊藏量豐厚,越南 對於南海能源的主導權更加重視,亦因為經濟改革後生活水準的提高,教 育環境改善,資訊科技與網路的發達,其人民也注意到南海周邊的經濟資 源開發問題,國家當然也就積極投入進行南海能源開發
      2. 能源開發策略:
        越南政 府於 1998 年以來已發放近 50 個油氣勘探投資許可證,與美國、日本、韓 國和歐洲等三十多個國家的石油公司合作探勘與開發;另外,越南為了吸 引國際上更多的石油公司參與競標,在 2000 年更修訂了「石油法」,明確 規定了國際石油公司參與越南石油開發競標的有關程序,並允許合資公司 持有約 80%股份,此舉吸引了更多的國際公司參與競標共同開發南海能 源。
  4.  結論 
    越南在南海主要的策略就是將南海問題複雜化、國際化,希冀在美 國的介入下能制衡中共不斷提升的實力,美國為了其在南海的航運通行安全與 權益,正好藉由與越南的合作有了介入南海事務的著力點,並實踐其重返東南 亞的國際戰略;但即便有美國的介入可壯大其聲勢,且實際的實行作為有限, 綜合相較於中共則稍顯弱勢,縱使美國雖然對中共越趨強硬的作為表示不滿, 但實際上並無法阻止中共,反而遭到中共提醒不要介入區域內兩國間雙方事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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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 星期四

〈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爭議─理論基礎與方法論的初步檢討〉黃昭元

  1. 問題之提出
  2. 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爭議的成因
    1. 制度與功能面的考量
      司法審查的正當性疑慮在於,最高法院的憲法裁判具有終局效力,所有政府部門都必須接受、執行。除非修憲或法院嗣後自行變更先前裁判,否則人民或政治部門都無法再透過民主政治的程序來對抗、制衡法院。
    2. 困難案件的挑戰
      1. 憲法規範不明確的案件
      2. 接近現有知識極限的案件
      3. 價值立場或意見高度分歧的案件
  3. 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爭議的內涵
    1. 外部正當性(external legitimacy)的爭議
      在民主國家中,統治權力應得到被治者的同意,但法院並非民選的政治部門,欠缺直接的民主正當性基礎,卻又能行使政策決定的功能,其決定甚至還具有最終效力。除非透過修憲,人民或其選出的政治部門都難以循民主程序對抗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決定
    2. 內部正當性(internal legitimacy)的爭議
      當法院在審理所謂困難案件時,必然會面臨規範不明確所造成的判斷與說理上困難,甚至被質疑以法官個人價值代替立法決定而產生恣意解釋等
  4. 解決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爭議的內涵
    1. 實體論(substance-based approach)
      認為法律理性優於政治理性,法官有能力也更適合「發現」或「詮釋」憲法價值,而司法違憲審查正是要維護長期的憲法原則與價值,以制衡短期的民主政治之可能濫權。這派看法甚至認為司法違憲審查必然是對抗多數民主,也應該對抗並制衡多數民主
      1. Alexander M. Bickel
        1. 基本主張:法院應維護憲法的長遠價值
          強調法官要先考量各種消極美德的裁判技術(不裁判技術),以避免與當時的多數民主過早攤牌,但當原則與同意衝突時,他仍然主張法院最後還是要介入,也必須介入,並且應該盡力宣示並維護原則;只是法院應該避免加入自己的價值判斷,而要以教育者的態度來引領人民以及全國的意見發展
        2. 初步分析與檢討
          其貢獻在於點出司法違憲審查會發生抗多數困境的問題,也察覺出法院在維護憲法原則時所具有或應有的優越地位,但其本體論(原則或長遠價值)與認識論(學者之方式),卻一團神秘
          另外,其提出的解方(消極美德與司法自制)頂多暫時逃避正當性爭議,而無法真正克服抗多數困境
      2. Ronald Dworkin
        1. 基本主張:法院應採用「整合的法律」之解釋方法以維護憲法原則
          1. 整全法law of integrity
            認為法官應該要像個哲學家法官,運用他主張的「整合的法律」之兩種主要方法,一方面回顧檢驗過去法院對系爭問題曾經做出的判決,而得出最適合的解釋;另方面,則要訴諸當時當地社會的整體政治道德,本於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來建構每位法官的價值決定,以得出最佳的解釋
          2. 憲法概念觀的民主constitutional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認為民主不應只是統計上的多數民主,而應該是以保障個人自由、平等權利為前提條件的憲法概念觀的民主。多數民主如果要主張其決定有和道德優勢優於其他集體決定的程序,則必須先滿足這些憲法概念觀及為其前提的民主條件
        2. 初步分析與檢討
          1. 整合的法律,容易偏向保守或是當代的主流意見
          2. 強調抽象的原則,而不討論實務上個人的侷限理性與制度限制
          3. 以結果的正確性直接證立法院的決定,忽略民主作為程序的正當性
      3. Bruce Ackerman
        1. 基本主張:法院應回到「憲法時刻」發現憲法典範,以克服「時際困境」
          Ackerman將美國政治區別為憲法政治和日常政治,並且認為前者的效力當然高於後者,而司法違憲審查的功能正是要維護前者所形成的憲法典範不受後者之任意破壞。
          由於前者是制憲或修憲者在人民高度動員、參與的「憲法時刻」內所形成者,並且得到之後人民的接受與承認,可說是最具正當性的民主程序及政治決定,因此法院可以依據憲法政治所產生的規範而進行司法違憲審查,並以之對抗或推翻日常政治的決定。因為此時在法官背後支持司法違憲審查的規範,是個更寬廣、更長期的民主程序所形成的憲法典範,當然具有更高的效力。
        2. 初步分析與檢討
          Ackerman是以歷史主義的方法以及民主程序的觀點推演出憲法規範及司法違憲審查的優越性,並以之為司法違憲審查的依據。不同於Bickel將憲法看做靜態的規範體系,也不同Dworkin經過歷史與當代對話詮釋後的整體性法規範體系
      4. 實體論的整體分析與檢討
        實體論強調憲法規範所預設的實體價值不容民主程序任意破壞,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自有獨到之處,但對於涉及權力分立的憲法案件,卻僅能消極的否定政治部門之正當性,來證例自身的正當性。
        另外,也常忽略司法違憲審查在現實上的限制
    2. 程序論(process-based theory)
      認為法院如果要介入並對抗民主政治的決定,則必須證明他在程序上可以比民主程序本身提供更高的正當性,在消極層面,至少要能修復民主程序的重大瑕疵;在積極層面,則甚至要能促進更健全的民主程序
      1. John H.Ely:以司法違憲審查來補強代議民主
        認為只有當民主政治失靈時,司法違憲審查才須介入
      2. 公民共和主義:以司法違憲審查促進思辨民主
        認為法院的角色在積極促進並改善民主,而不只是消極保護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權利而已,而一旦介入,其目的則是要促進民主思辨,提升民主決策過程及結果的品質
      3. 初步分析與檢討
        Ely重視民主的"政治參與及平等參與"等程序性權利,司法違憲審查所要補強的是民主的"代表性"功能,而公民共和主義則強調"民主的思辯過程",所要促進的是民主的"品質"
    3. 權力論
      1. Robert A. Dahl
        1. 基本主張:司法也經常是多數的一方,哪來抗多數困境
          認為在實際的政治過程中,法院本身也是這個民主政治權利遊戲的一員,而不是外在於民主政治的中立者
        2. 初步分析與檢討
          Dahl試圖建立一項假設:法院裁判沒有其自主性,並建立在美國過去法院判決的實證經驗分析上
      2. Mark Tushnet
        1. 基本主張:廢除司法違憲審查,讓人民自我決定並統治
          認為既然法院也是多數集團的一員,無法制衡多數,也僅能確認社會共識,那不如廢除,將決定權還回國會
        2. 初步分析與檢討
          Tushnet屬重視人民參與的民粹主義,重視民主政治本身的內在價值,並要人民致力自我實現憲法價值。
  5. 從方法論層次初步反省各種證立理論
    1. 超實證法的「後設」憲法問題
      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的爭議並不是在討論司法違憲審查的合法性,而是在質疑其民主或政治正當性的基礎為何?在這個意義上,這是一個超實證法層次的後設憲法問題
      憲法的明文規定最多只能提供司法違憲審查的形式合法性,如果要證立其實質正當性,特別是上述內部正當性的層面,則另需尋求理論基礎,而且是成文憲法外的理論基礎。
    2. 這是個不同「憲法代理人」之爭的問題
      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爭議,其實就是指"諸多憲法代理人之間"的競爭。
      對憲法基本權利主體的人民而言,由代議政治產生之民選政治人物固然是人民之代表,也只是代表人民做決定。但法官也是在代替憲法而為決定,法官的裁判仍然不等於是人民的自我決定。因此,用所謂的"憲法"與"政治"的對抗來分析或證立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似乎是在出發點上就高估了司法(將司法的宣示完全等同於憲法),並且低估了民主政治(將民主政治排除在憲法外)
    3. 後設反省的主要對象:民主理論
      如果正當性爭議是個後設的憲法問題,那就應該要對憲法規範的前提假設要有所反性檢討,不論是其規範概念的前提,或經驗事實的前提。其中最主要的反省對象應該就是民主理論本身,也就是憲法所預設的民主圖像為何?
    4. 這是個同時涉及本體論與認識論的問題
      爭議的關鍵在於:憲法解釋的客觀性或確定性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
    5. 應該考量功能論的觀點
      如果要證立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必然要將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行政、立法)同列為整個政府的一環、整個政治過程的一環,而進行功能上的比較,看看哪個機關更有能力維護憲法
      另外, 司法審查制度作為實證法上的制度,也應該要考量一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實證規定內容,如制度類型、法官的任命、裁判程序與方式、法官個人的能力與限制
  6. 司法審查違憲正當性爭議在我國法上的意義
    1. 抽象審查
      抽象審查的結果會宣告法令一般性地合憲或違憲,尤其是違憲宣告更具有廢止法令的準立法權效力。但像這種一般性、整體性的決定,在功能上應該是行政或立法部門的職責。也因此抽象審查需要更深入地證立其正當性
    2. 裁判依據
      當憲法規範不明確時,法院就經常會面臨內部正當性的質疑
    3. 審查標準
      審查標準的爭議會直接連接到法院介入的必要性與程度,也就是誰在解釋,誰來決定的問題
    4. 違憲宣告方式及效力
      大法官經常採取"定期失效"或"單純違憲宣告"的宣告方式,而代替立即失效,更甚者,在宣告違憲之後,進一步以解釋代替立法。而有逾越司法功能之嫌。
  7. 結語
    從錯誤、有缺陷的民主是會導引出民主需要制衡、需要改進的結論,但仍無法積極證立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則必須直接面對法院的裁判能力、說理等,提出一套理論或理由來說明為何是法院?法院到底能給人民甚麼不同於政治部門所能提供,而又優於政治決定者?因為導正民主的方法,也可以是如共和主義者所強調的,更強化人民的參與、思辨,進而強化政治程序本身的正當性,而未必要外求於不可知又無法預測的司法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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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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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司法違憲審查議題一個很清楚的提點

〈從「避險」到「軟制衡」:美國的策略如何改變越南的中國政策,2014∼2019〉阮功松

  1. 前言
    本文的論點為,自2014 年至2019年間,在中國給出的壓力不斷加大,且美國不斷向越南示好的情況 下,越南對中國政策已經漸漸地從過去的「避險」策略轉向成一種「軟制衡」 (soft balancing)。本文認為2014年是越南對中和對美的外交政策的轉折點, 主因在於2014年之時,中國的海洋石油鑽井平台HD-981放置在越中南海爭議海域中進行勘探(以下簡稱:HD-981事件),引起越南強烈抗議,使得越南 對中國的信心嚴重下降。
  2. 理論架構
    1. 權力不對稱下小國外交政策選擇
      1. 在這種不對稱的結構下,小國在面對大國時最常採取的外交選擇包括「抗 衡/制衡」(balance)和「扈從」(bandwagon)。
        1. 抗衡是透過增強本身的軍 事、經濟實力,或稱內部制衡(internal balancing);或透過與其他國家聯盟 以對抗大國的威脅,或稱外部制衡(external balancing)。抗衡又可以分為硬 制衡(hard balancing)和軟制衡(soft balancing)。
          權力平衡理論、威脅平衡理論都認為國家的抗衡行為比扈從行為更普 遍
          1. 「軟制衡」則被定義為透過一些非軍事手段來拖延、挫敗和破壞 霸權單邊的侵略性行為,過去主要以各國對美國所採取的政策。
            非軍事手段可以包括多邊國際制度、經濟治略(economic statecraft)、 抵抗語言(discourse of resistance)、拒絕霸權的要求、仰賴國際法等等。國家透過採取此些 非軍事手段來限制(limit)和抵消(offset)在國際體系中的領先國家之權力
            1. Pape
              認為軟制衡包括以下四種具體行為:
              1. 領土拒止(territory denial),意味著次等國拒絕霸權使用自己的領土執行某些行動
              2. 糾纏外交(entangling diplomacy),即次等國透過一些多邊國際機制反對霸權的某些行為
              3. 經濟強化(economic strengthening),指的是次等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將霸權排 除在外
              4. 釋出要參加某個平衡聯盟的決心(signaling of resolve to participate in a balancing coalition),即透過與其他國家加強合作以共同抵制霸權的意 志。
        2. 扈從則是跟著強者,即小 國選擇配合大國以避免與大國的直接衝突。抗衡與扈從各有其 利與弊。
        3. 「避險」 (hedging),其所指的是在高度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小國一方面從事一些內 部和外部的抗衡動作,一方面透過採取多元化的外交政策,同時與各大國交 好,但又不能跟任何一個大國走得太親近或太疏遠以期降低由單一抗衡或扈從 行為可能帶來的風險
          1. Kuik(2008, 165-171)指出「避險」包含以下五個組成部分
            間接 抗衡(indirect balancing)、支配否認(dominance denial)、經濟實用主義 (economic pragmatism)、約束性接觸(binding engagement)和有限的扈從 (limited bandwagoning)。前兩者被稱為「風險應急」(risk contingency), 主要的目的為在出現問題或危機之時可以減少避險者的損失。後三者被稱為 「回報最大化」(return maximizing),主要的目的為當一切條件順利時,小 國可以從大國那裡獲得盡可能多的經濟和外交利益等
    2. 冷戰後越南對中國的外交政策
      過去研究指出在越南對中國的「避險」政策中整 體上包括四種策略
      1. 一是,經濟實用主義,即越南透過加強與中國的經貿 合作以期從中受益
      2. 二是,直接接觸,即越南透過擴展及深化一些越中雙邊機 制以期建立互信和培養與中國的合作習慣,同時藉此形塑中國的行為
      3. 三是, 硬制衡,意即越南進行軍事現代化以抵制中國的強硬行動
      4. 四是,軟制衡,指 的是越南積極參加多邊機制以及強化與各主要大國的關係以期淡化中國的壓力 和威脅等
    3. 本文的論點:越南對中國的軟制衡政策
      1. 過去有關「避險」分析之限制
        1. Kuik(2008, 165)指出東 南亞小國只能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方能選擇「避險」策略,包 括:沒有直接威脅(immediate threat)、沒有任何把國家分成對立陣營的意識形態之斷層線(ideological fault-lines)、沒有迫使小國要選邊站的全面大國競 賽(all-out great power rivalry)。
      2. 本文的論點 
        本文將「中國不斷崛起和越中南海爭端緊張」以 及「美國不斷向越南示好」分別稱為「懲罰性因素」(punitive factor)和「激 勵性因素」(incentive factor),以下對這兩個因素加以說明:
        1. 懲罰性因素
          越南對中國的經濟依賴是日益嚴重的,越南擔心中國可以藉此對越南國家安 全、國內政治、主權聲索、及外交政策形成一種「影響力槓桿」(influence leverage)。那麼在這些因素的交互影響下,可以說中國所給越南帶來的威脅 和壓力已經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相當合理地說,越南難以繼續堅持其避險 策略。取而代之,越南跟其他國家一樣要在「抗衡」與「扈從」之間做出選 擇。實際上,越南近年來在諸多議題上對中政策的抗衡成分變得愈來愈多。然 而,中國所給出的威脅和壓力又不至於置越南於死地,而且並不頻繁,因此越 南所選的抗衡策略較為低度和軟性,以免適得其反 
        2. 激勵性因素
          隨著美國對亞洲地區投入的增加,越南和美國在南海議題上擁有諸 多戰略利益的共同之處,越南自然而然變成美國亞太戰略佈局中的一環。在 此背景下,美國近年來不斷地向越南示好。吾人認為,美國的拉攏此一激勵性 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影響越南抗衡中國的意願和能力,讓其在面對中國之時 有更多的籌碼和選擇。而作為非美國盟友的越南以不同形式地與美國展開合作 的行動也可以被視為抵抗威脅或潛在侵略者的表現
        3. 冷戰後懲罰性因素和激勵性因素對越南中國政策之影響
  3. 美中權力角力中的越南角色
    越南始終被認為對中國的態度比較強硬的國家,儘管同樣是共產國 家,但越中兩國在南海議題上的爭端以及兩國錯綜複雜的歷史經驗使得越南從 未放下對中國的懷疑。而南海對美國來說至關重要,故越美雙方在南海議題上 擁有諸多戰略利益的交匯(convergence of strategic interests)。為了圍堵中國 和鞏固其在亞太地區的領導地位,美國可以先擱置意識形態的不同,故將越南 拉攏到其陣營便成為了美國的優先考量。而倘若與美國結盟,越南可以在很大 程度上增強美國的力量
  4. 越南對美國的示好的回應及其對中政策的影響
    1. 越南更加主動與美國建立互信機制
      1. 自阮富仲於2015年成功訪美以來,美國已經默認越共的正當性及 越南的政治體制(Tran 2015)。因此,越南在這幾年來已經積極推動與美國 的各種交流途徑,包括政府間、黨際、國會間、民間等交流管道,其中越方一 直強調所謂的「黨際交流」管道意味著越共想要與美國政黨交流以增加互信
      2. 自2014年以來,越美雙方高層互訪頻繁,而更重要的是在雙方領導 人的外訪安排行程中可以看到雙方對彼此的高度重視,其中包括歐巴馬總統 於2016年訪問越南;越南總理阮春福於2017年5月訪問美國,成為川普總統上 任後第一位進行訪問美國的東協國家元首,顯現出越南加強與美國關係的主動性。阮春福表示希望美國繼續在亞洲地區扮演重要角色。於2017年11月川普 總統選擇越南作為其上任後外訪的第一個東南亞國家。除此之外,越美外交和 國防部長亦分別進行多次互訪,使得越美全面夥伴關係得以深化
    2. 越南主動與美國加強國防合作
      1. 從2005年至2014年,越南國防開 支已經增長近400%。除此之外,越南亦不斷從國外進口先進武器,其中80% 是由俄羅斯提供的,而根據SIPRI於2018年3月的《2017年國際武器轉讓趨勢》 報告(Trends in International Arms Transfers, 2017),越南自2013年至2017年 階段已經成為全球第11大武器進口國,同時成為俄羅斯第三大武器出口國,占 俄羅斯武器出口總額的10%
      2. 在2014年HD-981事件發生幾個月後,美國於2014年10月決 定對越南解除一部分殺傷性武器禁令。美國外交部聲稱此舉是為了加強越南海 上監視和安全(NY Times 2014)。而在越中關係緊張的情況下,美國當時的 舉動無疑對越南有極大的象徵性意義。在2015年6月越共總書記阮富仲訪美前 夕,越美簽署一份《越美國防關係聯合願景聲明》以加強雙邊國防合作的承 諾。於2016年5月歐巴馬總統在訪問越南期間正式宣佈全部解除對越武器出口 禁令。對越南而言,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無論是否決定購買美國武器,美 國此舉已經讓越南在面對中國時有了一個新的嚇阻籌碼
        在 內部的長期討論之後,越南終於在2018年邁出了第一步。於2018年8月2日有 報導稱,越南已經與美國簽署一份價值為9,470萬美元的購買武器合同(VOA Vietnamese 2018)。
    3. 越南強烈支持美國在亞洲的存在:從重返亞洲到印太戰略
      1. 戰略上,越南在南海爭端議題上與中國「單槍獨馬」鬥爭已久,同時在中 國對東協各國的「分而治之」策略下,該組織逐漸失去其調解衝突的角色,因 而美國在亞洲及在南海的存在可以扮演平衡中國實力的重要角色
        2016年和2017年越美聯合聲明皆對中國在南 海的填海造島等改變現狀的行動表示擔憂,並呼籲各方恪守《南海各方行為 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OC)和 盡早達成《南海行為準則》(South China Sea Code of Conduct, COC)
      2. 經濟上,越南希望可以吸引更多美國的投資,加強越美貿易關係,進而減 少對中國經濟的依賴
        歐巴馬總統推動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的談判提出高標準、高規格的貿易條件,明 擺著是為了圍堵中國,而越南當時亦對此作出積極回應。對越南而言,能夠參 與由美國主導的多邊貿易體系可以減少對中國的依賴(NLD 2014)。於2016 年在與歐巴馬總統會面時,越南總理阮春福表示希望美國繼續對越南投資,並 提出讓美國未來成為越南最大的投資來源國之目標
    4. 討論
      1. 經濟因素
        對越南而言,當經濟能力變好之 時,其未必對中國採取抗衡態度。究其原因,由於高度依賴中國市場,因此越 南的經濟繁榮與中國息息相關。儘管越南的經濟能力變好並可將之轉化為軍事 能力,但中國的經濟能力也同樣在成長,且對國防的投入亦不斷增加,故越中 兩國在經濟和軍事的不對稱結構依然存在。換言之,越南經濟成長所帶來的 「抗衡可動用的資源」將被中國的經濟成長所抵消掉。鑒於此,越南可能不會 因經濟變好後而選擇抗衡中國,而它應該避免挑戰中國以讓經濟繼續發展才 對。同時,當越南經濟能力不佳之時也未必對中國採取扈從態度
      2. 國內政治競爭因素
        一直被外界認為是「親中派」的越共總書記阮富仲在其於2016 年勝出「親美派」成功掌權後,除了不斷加強與美國關係外,同時也對越中南 海爭端議題表達了其強硬的立場,要中國尊重越南的利益。 而阮富仲及其他越共高層對中的強硬發表可被歸為軟制衡中的「抵抗語言」。 與此同時,在阮富仲時期,越南國內各界及媒體對越中關係中一系列較為敏 感議題的討論也更加自由開放。越南官方過去對此些議題的態度一律採取「隱 蔽」或「模棱兩可」的態度,然而近期漸漸趨於「直接點名或批評中國」
  5. 結論
    本文的研究結果發現,基於安全與國家利益的考量,越南自2014年以降對 中國政策已經從「避險」轉向「軟制衡」。這種改變同時來自「懲罰性因素」 與「激勵性因素」。懲罰性因素所指的就是中國自2014年之後所給越南帶來 的壓力和威脅已經日益明顯且無法避免,表現在於中國在南海的強硬姿態、越 南過度依賴中國經濟等,那麼越南必須在「抗衡」與「扈從」之間做出選擇, 而很難繼續維持其過去模棱兩可的「避險」策略。
    激勵性因素乃為美國因素。在這些年來,為了圍堵和遏制中國的崛起,美 國不斷地拉攏包括越南在內的中國周邊國家,其中越南成為美國戰略佈局中的 重點國家之一。而另一方面,越美兩國之間存在諸多戰略利益上的交匯,使得 越南更願意接受美國的示好。進一步靠攏美國可以使得越南擁有更多的籌碼來對中國做出一些「內部制衡」和「外部制衡」的行動。不過,越南的制衡行為 尚處於較為「低調且軟性」的程度,因此本文稱之為「軟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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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美國因素與中國因素,如何影響越南對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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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直接用三角關係討論越美中,是不是更符合該篇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