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黨國體制與威權體制
「黨國體制」早在國民黨一黨訓政時期即已逐漸形成, 來臺後有進一步的發展。至於「威權體制」(the authoritarian regime),則常 被學界、媒體或政治團體用來描述關於戰後臺灣整體統治體制的發展。 - 所
謂 的 威 權 體 制 , 一 般 是 採 用 西 班 牙 政 治 學 者 Juan J. Linz 在極權
(totalitarianism)和民主(democracy)之外所另闢的詮釋模式。
此一論述以吳乃德肇其端,若林正丈續其後;而薛化元為表徵兩蔣統治的強人意志, 遂再加上「強人」二字,以強調兩蔣的獨裁現象,而成為「強人威權體制」。 - 威權體制
它並不像極權國家,擁有不可質疑的最高意識 型態(如共產主義),也無嚴謹的組織以進行政治、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控制。它允 許一定程度的多元思想,然而,這些多元思想的存在並非像民主國家般,其存在本身 就具備正當性,而且只要取得選民的支持,隨時有競逐政權的可能。
基本上,威權政 權領導者的權力行使,背後揉雜不同的政治勢力與利益團體,包含意識型態、統治政 權的力量與正當性,以及國際勢力的牽絆等,也因此,該政體會隨著國內外局勢的轉 變,對政治、經濟、社會等各面向進行程度不一的恐怖統治 - 戰後臺灣兩蔣統治時期的政治體制,其內涵除了有訓政時期國民黨「黨 國」體制與文化的移植,亦有戰後「強人威權體制」的確立。因此,本文概 以「強人威權黨國體制」指稱戰後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體制。
- 訓政時期黨國體制與文化的移植
戰後臺灣處置政治案件的政治主體,基本上為蔣介石所領導的、延續自 中國大陸的國民黨政權 - 國民黨在其歷史發展當中逐漸形成兩種主要性格,一為「黨運與國運不
分」,二為「領袖的意志與黨的意志有相當大的重疊」
1939 年國民黨中央設置做為「政治最高指導機關」的「國防最高委 員會」,該委員會的委員長更可逕行頒佈效力高於一切的命令,「使得中國 國民黨在遂行黨治主義的同時,與此併行的人治主義色彩亦臻於最極致的狀 態」。
到臺灣來,透過 1950 年代初期的「改造」,進一步使得黨治與人治的政治 傳統更為強化。 - 在孫中山聯俄容共時期,國民黨已一定程度承襲蘇聯共黨的政治 體制與文化;到了蔣介石主政的訓政時期,國民黨則是有法西斯化的傾向, 此可透過意識形態、法制、組織等面向來觀察。
- 從意識型態的面向來觀察。
早在 1930 年前後,蔣介石及其所領 導的國民黨政權即開始受到法西斯主義(fascism)的影響
而且,蔣介石還在 1931 年的國民會議 上,公開以法西斯主義作為國民黨訓政的理論基礎
1938 年蔣介石被推選為國民黨總裁,即是國民黨人多年來 鼓吹的「領袖獨裁制」之實現
1949 年來臺以後,國民黨當局逐漸建構以領袖蔣介石(以及其後的蔣 經國)為核心的強人威權體制,並長期反對共產主義與自由主義,甚至對這 兩類敵人或異己「採用嚴厲的制裁措施」,從而產生眾多政治案件 - 從法制的面向來觀察
不僅是「刑法」(內亂罪),1949 年制定的「懲治叛亂條例」亦受到法 西斯主義的影響。亦有刑法學者指出:該條例的前身乃是訓政時期的「危害 民國緊急治罪法」,而 1931 年制定該法時國民黨是以德國納粹黨作為仿效目 標。因此,「懲治叛亂條例」自然帶有極為濃厚的國家社會主義(納粹主義) 思維 - 從組織的面向來觀察
戰後處置政治案件的法院系統(普通法院 與軍事法院)固然是延續自中國,情治系統(調查局、保密局等等)亦是由 國民黨執政中國時期的「中統」(中國國民黨調查統計局)與「軍統」(國民 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兩個主要系統繁衍而來。
而中統與軍統皆濫觴 於法西斯主義氛圍濃厚的訓政時期,因此,要探究情治 單位在戰後臺灣處置政治案件的作為,不可忽略其在訓政時期法西斯主義政 治慣性之影響。 - 戰後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的建構
- 動員戡亂體制
1948 年 4 月 18 日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制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4 月 30 日更決議通過「全國動員戡亂案」。
隔年隨著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動員戡亂時 期臨時條款體制也就逐漸影響中央政府的憲政基本結構 - 動員戡亂體制主 要包含以下法令:
- 國家總動員法:
它不僅是一套戰時經濟管制法,也是一套與政治控制有 關聯的戰時媒體、言論、通訊、集會、結社等的管制法。該法還授權政府發 布各種行政命令,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自由;對於違反者則依「妨害國家 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加以處罰,甚至可處以死刑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其中,1960 年修訂的「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1966 年修訂的「授權 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 與「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使得總統得以擴權。 - 戡亂時期法令:
在法律方面包括「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等
在行政命令方面包括「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 獎辦法」、「戡亂時期共匪附匪及叛亂份子自首辦法」、「戡亂時期預防匪諜與 叛亂犯再犯管教辦法」等等
這些動員戡亂時期的法令,一直要到 1991 年 5 月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止後,1992 年 8 月才完全由立法院加以廢止 - 戒嚴體制
「戒嚴法」制定於 1934 年 - 至於與臺灣有關的戒嚴令主要有三次:
- 第 一次是二二八事件時期所頒布的戒嚴令
- 第二次是 1948 年 12 月 10 日總統 根據「臨時條款」,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所頒布的全國戒嚴令
- 第三次則是 1949 年 5 月 19 日公佈的全省戒嚴,一般所稱的戒嚴是指第三次戒嚴。
- 戒嚴的實施,提供軍方可以介入司法及治安的法律基礎,因而強化 動員戡亂體制的影響力,這也是政府遷臺後整個統治政策的基調之所在。堪 稱是政府遷臺以後約四十年間,當局掌握臺灣政治、社會、文化發展最重要 的機制。
- 戒嚴體制與政治案件的關係,主要在於戒嚴時期非軍人的政治犯必須 交付軍事審判,以及解嚴後政治犯可依法上訴的規定。
- 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形成與強化
戰後臺灣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建構,國民黨的「改造」是關鍵性的作為。
在雙戰的時代結構中,國共內戰的失利是進行「改造」直接的動因,然韓戰 之後臺灣被捲入國際冷戰的架構中,卻也是當局進行「改造」不可忽視的時 代條件。 - 1950 年的「改造」是以解 決派系傾軋的問題為重點,不但削弱了黨內原有各派系(特別是 C.C.派)的 政治力量,也加強了蔣介石對黨的控制,使強人的意志得以貫徹。經過「改 造」,蔣介石(乃至蔣經國)終於擺脫了大陸時期派系領袖的的掣肘,真正 成為威權強人。
- 除了「改造」,國民黨當局還透過對黨內自由派人士的剷除、萬年國會
體制的建立,以及透過臨時條款體制使總統得以三連任等作為,進一步強化
威權體制
原先被當局重用的吳國楨、孫立人乃至於雷震等國民黨內的開明分子,「改造」 完成後一一被整肅 - 蔣介石與政治案件
蔣介石統治臺灣長達 30 年(1945-1975),這段期間正是政治案件最多 的年代。 - 蔣介石的叛亂觀與匪諜觀
本文所研究的政治案件是指涉及叛亂或匪諜者,此二者依法均處極重之 刑
蔣介石對「匪諜」 的認知標準相當恣意。即便只是改革的建議,只要不順其意,即有可能被他 視同「匪諜」,以及只因被吳國楨批評就將之視為叛亂 之舉,蔣氏認知叛亂之粗糙,由此可見一斑。 - 蔣介石介入政治案件的類型
在眾 多政治案件當中,從是否拘捕與偵辦、到審判階段、乃至判決以後的核覆(核 定與覆議),皆不乏受到蔣介石影響的案例。
從國家 統治權的運作來看,「這類案件乃是經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甚至國民黨 黨部的領導幹部會商,而由行政兼軍事部門首長的總統,對一個司法案件為 最終的裁決,顯然是諸權合一」 - 1956 年以後的「軍事審判法」,亦賦予總統針對
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判決的核定權。軍事長官對判決結果擁有核覆權,這無疑是蔣介石總統得以主導終極審判最重要的法定機制
蔣 介石總統對諸多政治案件的不當乃至不法的核覆,無疑是戰後臺灣「白色恐 怖」之所以恐怖的關鍵因素。 - 蔣經國與政治案件
「國民政府遷臺後的白色恐怖,是蔣中正與蔣經 國父子主導或默認情治單位的措施 - 蔣經國與情治系統
- 1952 年 11 月,進一步成立「政工幹部學校」,作為軍中政戰系統培育幹部的機構。 蔣經國藉由這一套政戰系統,並透過「黨小組」,嚴格控制了軍隊。
- 1952 年 10 月「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成立,蔣經國擔任團主任;此為國民 黨政府用來滲透校園的組織,而這一個組織也成為蔣經國本身的權力基 礎。
- 1949 年 8 月成立「政治行動委員會」,蔣經國擔任秘書長一職,他在蔣介石的安排下逐步掌 握該機構之大權。
- 1950 年 12 月「政治行動委員會」改組為「總統府機要室 資料組」,蔣經國為主任。蔣經國藉著蔣介石總統的名義「指揮協調」各個 情治單位,使該組成為太上情治單位。
- 1952 年國防會議成立,1954 年蔣經國出任副秘書長
- 1955 年「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正式改組成為「國 家安全局」,隸屬國防會議之下
- 蔣經國對敵人與異己的態度
從 1949 年至 1988 年約 40 年間,對臺灣情治單位有著巨大影響力的蔣 經國,從其言行當中常見不容異己、且動輒將異己視為敵人的態度。而蔣經 國認定的敵人,除共產黨人之外,台獨人士乃至民主人士率皆屬之。 - 國民黨與政治案件
學者若林正丈稱 1949 年到 1980 年代後半臺灣政治體制的基本性格為 「 臺 灣 型 的 威 權 主 義 體 制 」, 其 中 又 以 「 類 似 列 寧 主 義 的 黨 國 體 制 」 (quasi-Leninist party-state system)或「威權主義的黨國體制」(簡稱「黨國 體制」)為其主要特質
更常見的是,在強人領導下,國民黨與政、軍、 特各部門常合作處置大型的政治案件,黨國不分的情形清晰可見。
國民黨要員與軍情單位的密切互動、甚至介入其中,可以雷震案為代 表。 - 結論
1949-1992 年間,臺灣有數以萬計的人民,遭統治當局以叛亂或匪諜罪 嫌加以拘捕、審問和處罰,導致白色恐怖氛圍長期籠罩全臺。
在這當中,蔣介石、蔣經國、國民黨三者皆扮演重要的角色。考 究該體制發展的歷程,有訓政時期黨國體制與文化的移植,也有戰後動員戡 亂體制與戒嚴體制的建構,以及「改造」後威權體制的強化等面向
先討論「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歷史發展,以及在 該體制下,蔣介石、蔣經國、國民黨三者分別與政治案件的關係。
我覺得這篇文章有哪些重點?或是我的心得?
雖然好像沒什麼嶄新的論述跟主張,不過史料真的好多,感覺值得參考
雖然好像沒什麼嶄新的論述跟主張,不過史料真的好多,感覺值得參考